受控状态 : 受控 非受控 发放号 :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XTJ/Z2-G03-2016 ( 第二版 ) 编制 : 张希旺 审核 : 谈春华 批准 : 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0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1 目的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以及国家有关法规 标准, 确保进口锅炉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 2014 年 特种设备目录 范围内的 国外制造 ( 含港 澳 台地 区 ) 境内使用的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 监督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 技术规范 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本 规范编制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 有修改单 ) 适用于本规范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3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以下简称 锅规 )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6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 TSG G1001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3.8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22 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9 国质检 [2003]194 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3.10 NB/T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11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3.12 NB/T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1
3.13 NB/T47016 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3.14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3.15 贸易合同 契约 协议等中规定的规范 标准 ( 原则上按合约书的要求执行, 但必须同时满足我国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 否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规范 标准进行检验 ) 4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4.1 独立承担进口锅炉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的要求经考核合格, 持有与锅炉级别相适应的锅炉监督检验资格证书, 方可承担进口锅炉的监督检验工作 4.2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4.3 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 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4.4 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4.5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 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 监检机构应签发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单位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对境外受检单位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4.6 应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Ⅱ 级以上的人员担任相应无损检测工作 5 安全要求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 5.1 进入受检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 必须严格遵守受检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5.3 与检验工作 安全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 不得进入检验现场 5.4 对进入设备内部检验 高处作业 电器使用 无损检测等高风险作业工作, 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 5.5 当需要进行现场监护和隔离时, 应请受检单位进行配合 6 监检方式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2
6.1 进口锅炉的监检可以采用境外制造过程监检的方式进行, 此时, 原则上与境内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程序相同, 详见我院 整装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散装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检验记录采用上述检验规范中的表格, 但证书采用本规范的证书 6.2 当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检时, 可以在锅炉到岸或者到达使用地后, 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 以下简称到岸检验, 到岸检验是指在进口锅炉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进行的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 6.3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境内制造单位制造的锅炉, 如果已经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了监检, 锅炉到岸或者到达使用地后, 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6.4 进口锅炉在境外已经我国监检机构进行监检的, 到岸后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 7 进口锅炉到岸检验的程序 项目 内容和方法 7.1 到岸检验程序见图 7-1 检验申报 受理 锅炉部受理 检验准备 责任工程师 分管技术负责人 结构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 随机文件审查 责任工程师 分管技术负责人 主要受压元件测厚检查 报告归档 质量部 无损探伤检查 相应 NDTⅡ 级以上人员 签发检验报告 责任工程师 分管技术负责人 化学成份分析 硬度测定 金相分析 ( 必要时 ) 检验报告整理与编写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检查 图 7-1 水压试验 到岸检验程序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3
7.2 检验申报 受理由受检单位持有关资料向我院提出监检申请, 锅炉部受理后, 与受检单位协商有关检验事项, 并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检人员进行检验 7.3 检验准备 7.3.1 受检单位准备 7.3.1.1 准备锅炉随机文件 7.3.1.2 按检验要求拆除妨碍检查的包装物及保温层, 打开人孔 手孔及检查孔 7.3.1.3 确定陪检人员 ( 或联络人员 ) 7.3.2 检验人员准备 7.3.2.1 一般进口锅炉产品监检按本规范进行, 当本规范不适用受检锅炉时, 则由检验人员编制专用检验方案, 并按相应检验方案的规定执行 7.3.2.2 检验人员应熟悉受检锅炉详细情况, 查阅受检锅炉检验所依据的规范 标准 7.3.2.3 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 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 仪器 ( 确保在检定有效期内 ) 及防护用品, 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 7.3.2.4 确定检验日期, 并通知受检单位 7.4 随机文件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7.4.1 审查锅炉制造许可证书级别及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 7.4.2 设计文件是否经设计文件鉴定, 记录鉴定报告编号 ; 7.4.3 设计文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采用规范及标准是否有效 ; 7.4.4 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 锅规 的要求 ; 7.4.5 燃油 ( 气 ) 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是否齐全 有效 ; 7.4.6 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要求 ; 7.4.7 锅炉铭牌是否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制, 内容是否满足 锅规 的要求 7.5 结构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 7.5.1 锅炉结构应符合 锅规 3.4~3.23 的有关要求 7.5.2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 ( 主要有锅壳 管板 内胆 烟管 封头 水管 集箱 拉撑件及各管座等 ) 可见表面有无腐蚀 碰撞变形 表面裂纹 重皮等缺陷, 测量其长度 直径及椭圆度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锅炉筑炉 保温和外包装质量是否完好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4
7.5.3 检查锅炉各焊缝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图样要求 7.5.4 检查胀接管口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图样要求 7.6 主要受压元件的测厚 标记移植情况检查 7.6.1 对锅壳 内胆 管板 封头 烟管 水管 ( 含主要管座 ) 拉撑件等进行超声波测厚, 测厚点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 每个部件测厚一般不少于 6 点 7.6.2 绘出测厚点布置图 7.6.3 条件允许时, 对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进行确认 7.7 无损探伤检查 7.7.1 审查原锅炉制造单位的无损探伤报告, 对于制造商提供的全部 RT 底片, 进行底片复查 ( 抽查 30% 底片 ), 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T 形接头 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的底片, 检查底片的质量 缺陷评定的准确性 ; 对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记录, 每种部件抽查不少于 30%; 7.7.2 无损探伤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 NB/T47013 的要求 ; 7.7.3 必要时 ( 在资料审查或宏观检查过程中, 对无损探伤结果有怀疑 ), 按原锅炉制造过程中采用的无损探伤方法进行抽检 7.8 安全附件及仪表检验 7.8.1 检查安全阀 压力表 水位表, 排污阀的数量 规格及设置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8.2 检查锅炉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8.3 检查锅炉温度 压力等仪表设置位置及规格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7.9 水压试验确认对原水压试验报告 / 记录进行资料审查, 符合设计验收规范要求的, 予以确认, 否则, 按第 8 款处理 8 问题处理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 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 监检机构应签发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单位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对境外受检单位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5
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严重问题, 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 ; 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 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 已不再具备制造或施工的许可条件 ;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 如发生涂改 伪造 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 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问题 对存在超标缺陷的处理, 按照国际惯例由制造单位或代理商以书面确认方式提出让步申请 (Concession request); 在此基础上, 我方 ( 通过检验机构与用户达成一致 ) 提供三种处理方式供外方选择 : 1) 按外方提供的修理方案, 由外方厂商来人修理, 我方检验机构监检 ; 2) 按外方提供的修理方案, 由外方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修理, 我方检验机构监检 ; 3) 由用户与外方商定索赔金额后, 外方相应责任免除, 由用户向有关方面咨询处理 对无修复价值或通过完善性检验仍达不到安全质量的产品, 监检人员应及时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完善性检验是指制造单位或代理商委托我方检验机构对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补充检验, 以满足我国安全质量要求 9 出具监检证书进口锅炉监检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 监检机构出具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一式三份, 两份交受检单位 ( 其中一份由受检单位转交使用单位 ), 另一份和记录一起由质量管理部存档 10 报告及记录 10.1 进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10.2 进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 10.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0.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 2016 年 7 月 1 日实施 G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