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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督 督导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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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 4.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 2. 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 不按规定组织调查, 调查对象或方案带有倾向性, 办理人情案 4. 回避或隐瞒调查信息, 隐报 擅改调查结果, 重要情况不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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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信息)2012年1号

年 12 月 27 日, 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目前尚不清楚涉及调查事项的具体范围 具体发生时间 调查事项具体类型及事项影响程度 在调查期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间, 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将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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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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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 借 / 贷 科目 借方 贷方 借 货币资金 3.00 借 相关负债 3,469,510, 借 少数股东权益 69,913, 贷 相关资产 2,745,899, 贷 资本公积 793,524,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具体影响

方式提前确认收入, 在 2011 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 413 台, 对 2011 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 : 虚增营业收入 2,431,739, 元 营业成本 2,003,916, 元, 多预提运费 31,350, 元, 多计提坏账 118,610,423.7

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 公告编号 : ) 2018 年 9 月 7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 [2018]1 号 ), 全文内容如下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杨建兴先生 李尤立先生 喻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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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7 日, 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4 年 12 月 29 日, 中水渔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以 22,000 万元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新阳洲 )55% 股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 2016 第 6431 号当事人 :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C 座 2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R 法定代表人 : 张雱职务 : 总经理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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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

Microsoft Word - B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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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人 : 刘春河

序号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交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 定

<4D F736F F D2032A1A2B2C6CEF1B1A8B8E6B7C7B1EAC9F3BCC6D2E2BCFBB5C4D7A8CFEECBB5C3F72DB1A3C1F4D2E2BCFB2E646F63>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 B 2018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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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底ok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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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月报大连期货市场 MONTHLY REPORT 期货 (Futures) 期权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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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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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青鸟华光在 2007 年至 2012 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青鸟华光于 199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东方科技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周燕军 青鸟华光 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

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 公告编号 : ) 2018 年 9 月 7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 [2018]1 号 ) 同日, 公司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外进行了公告,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6 年苏州市相城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公示 序号报考单位名称报考岗位名称准考证号码笔试成绩本岗位排名是否进入面试面试候考室 1 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内审员 是候考室 (2) 2 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及造价管理 是候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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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 伊利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 : 付小楠联系电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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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 上海物贸证券代码 :A 股 600822 编号 : 临 2015-014 物贸 B 股 B 股 90092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上海物贸 )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 ( 编号 : 沪调查通字 2013-01-031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公告编号 : 临 2013-024) 2015 年 2 月 10 日, 公司公告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编号 : 沪证监处罚字 [2014] 6 号 ) 上海物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 审理完毕, 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 公告编号 : 临 2014-002) 2015 年 6 月 12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沪 [2015]5 号 ), 现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上海物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海物贸 贺涛 李伟 张世民 吴弘 徐志炯 吴建华 朱德平 孟杨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 应上海物贸 贺涛 李伟 张世民 吴弘 徐志炯的要求, 我局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上海物贸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 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 虚增年末库存, 导致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 ( 合并 ) 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 成本虚减, 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数据如下 : 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 ( 合并 ) 虚增资产分别为 32,757,527.73 元 148,419,905.81 元 55,313,207.20 元 30,307,583.67 元, 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 32,757,527.73

元 148,419,905.81 元 55,313,207.20 元 30,307,583.67 元,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32,757,527.73 元 148,419,905.81 元 55,313,207.20 元 30,307,583.67 元 上海物贸未按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而是将 2008 年至 2011 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 2012 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 导致上海物贸 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 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 也未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 有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 机构的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陈述材料, 上海燃料相关财务凭证 账册 合同及数据资料, 专项审计材料, 上海物贸年度报告 会议记录 决议 年度报告签字页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上海物贸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 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的规定, 构成了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法行为 根据 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其中, 孟杨是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建华 李伟是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涛是上海物贸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坚南是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阿国 陈伟宝 浦静波 秦青林 吴弘 张世民 吴继康 朱德平是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吕勇 徐志炯 韩英 宁斌 成冠俊是上海物贸 2010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婷是上海物贸 201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物贸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 第一, 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 成本虚减由上海燃料违法违规导致, 上海物贸不知情且无违法违规的故意 第二, 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24 日发现上海燃料的重大亏损后, 及时于 2013 年 1 月 26 日发布业绩预亏公告,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 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未对 2008 年至 2011 年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系相关会计处理技术错误, 是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 且相关年度亏损已全部真实反映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 并对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 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故意和事实 我局认为, 上海物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 第一, 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物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物贸年度报告是反映上海物贸及其全部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上海物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负责 不知情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同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第二, 根据我局调查,2012 年 9 月 20 日贺涛 吴建华 李伟 吕勇已经得知上海燃料发生大额亏损,2012 年 10 月 25 日上海物贸召开董事会, 会上就上海燃料发生亏损导致上海物贸第三季度报告出现亏损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2013 年 1 月 4 日上海物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 通报和讨论了 2012 年公司出现大额亏损事项, 上述事实均表明上海物贸对上海燃料发生重大亏损进而导致上海物贸发生亏损的知悉时间远早于上海物贸发布 2012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的时间 (2013 年 1 月 26 日 ) 第三,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上海物贸应当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但上海物贸将 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累计巨额亏损作为 2012 年当年发生的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 并将亏损原因归结为 2012 年国际 国内经济低迷, 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原因, 掩盖了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发生舞弊行为连续多年发生亏损 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实际盈利远低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的事实, 未能反映相关年度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 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等进行正确判断, 属于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情形, 构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贺涛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请求减轻处罚 : 第一, 其 2010 年 2 月受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百联集团 ) 委派兼任上海物贸董事长, 不参与

日常经营管理 上海燃料隐瞒亏损问题, 大部分发生在其任职之前 第二, 上海燃料造假手段难以被发现, 董事会不知情, 只能依赖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其本人既无过错又无获益 第三, 其主张并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如实披露 第四, 是其发现疑点并督促核查上海燃料造假问题, 并积极配合我局立案调查 我局认为, 第一, 贺涛提出的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任职时间较短 对上海燃料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 没有过错等申辩理由均不能排除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信息披露责任, 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 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在上海物贸涉案事项上已尽勤勉义务, 其应该对上海物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 贺涛提出其主张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数据进行追溯重述的相关证据, 我局予以采纳, 可以认定其为保证 2012 年年度报告 真实 准确 完整履行了一定的勤勉义务 第三, 贺涛提出的由其发现上海燃料造假行为的相关疑点并推动核查 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申辩理由及证据材料, 我局予以采纳 吴建华 李伟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请求减轻处罚 : 对上海燃料 2008 年至 201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均不知情, 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都请求将其责任与直接指挥参与造假行为的责任人进行适当区分 此外, 李伟还提出公司的信息披露由集体决策, 其仅是执行者 由于无法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 不能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我局认为, 第一, 吴建华自 2005 年起担任上海物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李伟自 2005 年起担任上海物贸财务总监 2007 年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审计监察和信息披露工作 两人均对 2008 年至 2012 年上海物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提出异议 两人应对相应年度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对相关情况不知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第二,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上海燃料 2008 年至 2011 年各年度资产 利润总额虚增和成本虚减金额 上海物贸在 2012 年年度报告编制讨论会议前, 已经按照追溯重述法制作了 利润追溯调整表, 经查该表中对 2008 年至 2011 年上海物贸相关数据调整数字与我局调查结论基本一致, 表明在 2012 年年度报告编制之前上海物贸已经测算出 2008 年至 2011 年财务报表应调整数, 另外上海燃料 上海物贸 百联集团

审计中心均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 因此, 李伟提出的相关数据无法确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第三, 没有证据表明吴建华 李伟直接参与上海燃料造假活动, 两人提出的应将其责任和造假者责任适当区分的申辩理由, 我局予以相应考虑 张世民 吴弘 徐志炯均认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 : 对上海燃料违法违规事项不知情, 已勤勉尽责 无过错, 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 请求我局考虑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以下简称 认定规则 ) 的规定, 免除对三人的处罚 我局认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有赖于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 张世民 徐志炯 吴弘作为上海物贸的独立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 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这种监督, 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 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 及时督促公司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无法预见 没有参与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 三位独立董事均在上海物贸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中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且未提出异议, 应当承担责任, 且综合审查本案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独立董事的申辩材料,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名独立董事在上海物贸涉案事项上已尽勤勉义务,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 同时三人也不具有 认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明确列示的不予处罚的考虑情形 另外, 有关人员配合我局调查的相关情况, 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 孟杨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请求减轻处罚 : 没有事实证明上海物贸披露的不实财务数据全部系上海燃料引起, 其不负责上海物贸的财务数据的制作和披露,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决定权 我局认为, 上海燃料是上海物贸的全资子公司, 其财务数据纳入上海物贸披露的年度报告 ( 合并财务报表 ) 中 2008 年至 2012 年间, 孟杨作为上海燃料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安排财务经理马坚南通过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 虚增年末库存, 导致上海燃料财务数据不真实, 进而造成上海物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孟杨作为上海物贸监事, 对上海物贸 2008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应对上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 孟杨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我局不予采纳

朱德平也以不知情为由提出申辩, 根据前文所述理由, 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 一 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 对孟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 对吴建华 李伟等 2 人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 对贺涛 马坚南 杨阿国 吕勇等 4 人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 对陈伟宝 浦静波 秦青林 吴弘 张世民 徐志炯 吴继康 朱德平 韩英 宁斌 成冠俊等 11 人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 对孙婷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沪 [2015]5 号 ), 公司所涉事项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不会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将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要求, 对上述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公司及现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