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不包括体育竞赛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考试机构,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培训或考试场所内, 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 导致被保险人的教员 学员或其他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和 / 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 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对于每人,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 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或下列情形下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骚乱 暴动 ; ( 二 ) 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 三 ) 地震 雷击 洪水 暴雨 台风 暴风 泥石流 崖崩 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 ( 四 )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六 ) 被保险人超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规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 ; ( 七 ) 被保险人聘请无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 ( 八 ) 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年检的教练车经营培训业务 ;
( 九 ) 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 自杀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十 ) 学员所驾车辆不是挂有教练车牌照的专业教练车 ; ( 十一 ) 学员驾驶机动车辆时, 无教员或考官在驾驶室内乘坐 ; ( 十二 ) 学员已在考场考试合格发照, 保险责任及时终止后出险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 ( 不包括教员 ) 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罚款 罚金及其他超出对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补偿性赔偿范围以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 三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 四 )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 ( 六 ) 本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下列财产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金银 首饰 珠宝 文物 软件 数据 现金 信用卡 票据 单证 有价证券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 率 )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 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或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政府有关部门 保险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行李物品损害 被盗 被抢劫事故发生, 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减少或控制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立即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程度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四 ) 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方原因所致,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第三方取得据以索赔的证据 涉及违法 犯罪的, 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可以追回, 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能追回的损失,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学员或教员或其他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学员或教员或其他人员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 损失清单 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或责任认定证明 付款凭证, 以及其他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经受害方 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赔偿协议为依据, 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对学员或教员或其他人员造成的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受害方赔偿的, 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可以由其他保险赔偿的损失, 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中扣除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个月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 一 十 二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