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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QC/RY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袁雅青 吴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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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Q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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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以下简称 CQC)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实施规则代替 CQC/JY 主要变化是标准 GB/T 换版为 JB/T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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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模版

文件修订记录表 序号修订章节修订内容摘要修订状态修订日期 编制人 /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 1 全文全面修订 A/ 刘超平 刘惠北 王海潮 王珺 2 / 取消附件 3 A/ 刘惠北王海潮王珺 第 2 页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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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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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安全认证规则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tarting Devices (other than glow starters) 2011 年 4 月 25 日发布 2011 年 4 月 25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从原 CQC11-465424-2009 中分离出来, 对应原 CQC11-465424-2009 中的 产品, 主要变化如下 : 细化 (3.1) 条款认证单元划分内容, 修改了 (4.1.1) 条款样品送样原则, 修改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对应标准, 修改 7.4 监督抽样和检验要求 证书有效期定为 4 年 ; 依据的标准换版 :GB 19510.1-2009 GB19510.2-2009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 : 上海时代之光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 李维泉陈松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使用 50Hz/60Hz, 电压 1000V 以下交流电源的荧光灯和其它放电灯用启动装置 ( 辉光启动器和触发器除外 ), 该启动装置能产生不大于 100KV 的启动脉冲 以下简称电子触发器 ) 2. 认证模式电子触发器安全认证模式为 : 产品型式试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 a. 电源供电系统相同 b. 外客材料是否相同 c. 高压变压器形式和材料相同 d. 基本结构和形式相同 e. 防触电等级相同 f. 输入接线方式相同 g. 输出接线方式相同 h. 使用相同的填充物相同 i. 安装方式相同 j. 是否灌封绝缘胶 k. 是否属于同一种输出电压等级 ; l. 独立式最高额定环境温度 (ta) 相同 m. 同一生产厂生产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CQC 提供表格文件 ) a.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首次申请时 ) c. 电子触发器产品描述 (CQC11-465426.01-2011)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申请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 1 页共 7 页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如有 )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 ( 如有 )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 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1.CQC 或检测机构从所申请的认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2. 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 除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外, 申请人应该送本单元的其它覆 盖产品各一只到检测机构进行确认 ; 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 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应该覆盖最大输出功率, 最大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的产品 ; 3. 具有灌封结构的产品, 每个型号需增加不带灌封胶样品各 1 只, 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4.1.2 样品数量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 并对样品负责 试验的数量 : 主检规格送 6 个样品, 差异样品各 3 个, 其余覆盖样品, 必要时, 根据 CQC 要求加送被覆盖型号的样品 如需要, 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 并要根据部件相关认证要求的样品数量进行检测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 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试验要求 4.2.1 依据标准 4.2.1.1 通用标准 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第 1 部分 :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2-2009 灯的控制装置: 启动装置 ( 辉光启动器除外 ) 的特殊要求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产品检测项目为 4.2.1 所列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 试验方法依据 4.2.1 所列标准规定的和 / 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 / 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 型式试验时限正常情况下, 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 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 ),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 判定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 中相关标准和 4.2.2 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 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 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 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要求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见 电子触发器 ( 附件 1)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的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制造商发生变更时, 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并送样进行试验 ( 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 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第 2 页共 7 页

5. 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 CQ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 CQC/F 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和 LED 模 块用电子控制装置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附件 2) 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 «型式试验报告» 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 «型式试验报告» 及 «产品描述» 中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应与 «型式试验报告» 及 «产品描述» 中一致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 :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 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 日数一般为 2 人 日 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 可增加 0.5-2 人 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 重新申请认证 7. 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第 3 页共 7 页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 1 人 日 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 可增加 0.5-1 人 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4,5,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 覆盖 CQC/F 001-2009 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 电子触发器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附件 2) 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和检验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次型式试验规格产品 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每种规格 2 只 ( 除最后一次抽样外, 应抽取未进行型式试验或监督抽查抽样检测过的产品 ), 抽样规格的数量要保证在四年内覆盖每种规格 ( 最后一次抽样要包括初次型式试验规格产品 )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 随机抽取, 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 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试验项目及要求 :( 最大规格 ( 如电压, 电流或功率 ) 的试验条款及要求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其余规格只进行第 12 章脉冲试验 ( 启动装置置于额定电源电压的 110% 的条件下不带灯工作, 直到发生 50 次脉冲为止 ) 和 16 章触发器的脉冲电压的检测 )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 则判定对应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监督检验不合格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 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 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 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复审工厂检查人 日数一般工厂 2 人 日 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 可增加 0.5-1 人 日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 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 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 结构参数 外形 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及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持证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第 4 页共 7 页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如需安排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则检 验合格和 /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 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 新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对已经使用 IEC 标准获证的证书, 在与 IEC 标准的 GB 标准颁布后, 可申请转换 GB 标准, 无需检测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 /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 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 样品要求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持证人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恢复 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持证人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持证人应按 CQC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使用标志应符合 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 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 或 )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 或者申请并按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印刷 模压 模制 丝印 喷漆 蚀刻 雕刻 烙印 打戳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应在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 收费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第 5 页共 7 页

附件 1 电子触发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关键安全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 部分安全元器件和零部件需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 IEC 标准 送样数量 功率三极管可控硅无极电容输出变压器磁芯输出变压器绕组线变压器初次级间绝缘材料变压器骨架引出导线 螺纹接线端子 印刷线路板 保险丝 GB7000.1 第 15 章 IEC60598-1 第 15 章 IEC61189-2 和 IEC61249-2 中相关部分要求 12 个, 随整机试验 2 块 由于电子触发器产品的多样性, 零部件清单中不可能全部包括所有产品部件内容, 以及部件检测要求, 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关键零部件资料, 其在产品中使用情况, 以及其部件是否具有相关 CCC 和 CQC 证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相关零部件的检测, 并通知申请人补送相关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 同时把关键零部件列入零部件清单中 第 6 页共 7 页

附件 2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电子触发器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GB19510.1-2009, GB19510.2-2009 常态介电强度 功能检测 外观检查 潮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耐热, 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全检 全检 对电极与启动装置外壳间施加 : Up 5KV 2500V/1S 5KV<Up 10KV 5000V/1S 10KV<Up 100KV 10KV/1S 与对应的灯配套使用时, 应能正常工作 全检无肉眼可看见的缺陷 1 次 / 年 1 次 / 年 依照 GB19510.1 和 GB19510.2 的第 11 章以及第 12 章检测 依照 GB19510.1 第 18 章检测 注 :(1)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 快速的方法进行 ; (2)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 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 ; 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批进行, 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 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3) 试验项目适用于那种试验 ( 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 就在相应试验栏中打 第 7 页共 7 页

CQC11-465426.01-2011 申请人名称 : 申请编号 : 一 样品情况电子触发器类型 : 型号规格 : 商标 : 主要技术参数 : 电子触发器电路原理图 ( 可另附页 ) 电子触发器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 : 二 单元内覆盖型号系列说明或差异描述 : 三 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清单 ( 见附件 1) 序号 关键零部件 使用材料 型号规格 制造商 ( 全称 ) 简述进厂检验项目 1 2 3 4 注 : 应列出每种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的所有制造商 四 认证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 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 如果关键元器件 / 零部件需 进行变更 ( 增加 替换 ), 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 CQC 的认可, 不得擅自变更使用, 以确保 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认证申请人 : ( 公章 ) 日期 : 年月日 第 1 页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