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火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投保明细表 保险单 批单 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森林,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以 下简称保险森林 ): ( 一 ) 生长正常 树龄在 5 年以上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 ( 二 ) 拥有国家颁发的林权证 第三条下列森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果木林 特种林 薪炭林和防护林 ; ( 二 ) 未获得林权证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森林的死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 ( 二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用 ; ( 一 ) 保险森林发生火灾, 给第三者的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费 ( 二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 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森林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投入成本或育林费用, 由保 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部分损失事故的免赔率为损失程度的 20%, 全部损失 事故不计算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 勘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 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 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 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 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 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 工作, 维护保险森林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森林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 被 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 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森林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险森林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 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 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损失清单 ; ( 三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 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森林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 方式计算赔偿 : ( 一 ) 损失程度达到 90%( 含 ) 以上, 视为全部损失 保险森林发 生全部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款金额 : 赔款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 受灾面积 ( 二 ) 损失程度在 90% 以下, 视为部分损失 保险森林发生部分损 失, 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进行赔偿 :
1 损失程度在 20% 以下 ( 含 20%) 的, 保险人不予赔偿 2 损失程度在 20% 以上 ( 不含 20%) 的, 按以下公式计算赔款金 额 : 赔款金额 = 单位保险金额 ( 损失程度 -20%) 受灾面积 损失程度由保险人 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 聘请公估机 构 林木专家确定 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难以确定是否死亡, 设立合理的观察 期, 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 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 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 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 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 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森林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若保险森林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 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 若每亩保险 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 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森林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 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 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 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 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 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 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保险森林发生全部损失, 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终止 ;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 森林火灾 : 是指失去人为控制, 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 对森 林 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