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 以下简称 子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 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 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 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 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 客观 保密 胜任的原则, 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 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 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1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 二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 三 )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 四 )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 : 销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 可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 凭证 账簿 预算 决算 合同 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勘查实物 ; ( 二 ) 参加有关会议, 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 ( 三 )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 ; ( 四 ) 对阻挠 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 ( 五 ) 发现转移 隐匿 篡改 毁损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有权予以制止, 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 ( 六 )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 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 七 ) 对因违法 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提出处理 2
意见, 并报公司董事会 ; 对于重大违法 违规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 ( 八 ) 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 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 ( 九 ) 根据工作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 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二 )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 三 )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 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 四 ) 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 ( 五 )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 六 )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 概 ( 预 ) 算 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 ( 七 )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采购 产品销售 工程招标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 ( 八 )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价和意见反馈, 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 ( 九 )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并报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 3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 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 要建立工作台帐, 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的立项,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确定, 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分 ( 子 ) 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立项后, 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 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 第十八条审计过程中, 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 并保证其真实性, 备查和存档 ; 审计终结后, 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 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 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 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 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九条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 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 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 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 经审计部专门人员复核后, 由审计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被审计部门 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 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 出具审计意见书 ; ( 二 ) 对被审计部门 个人违反国家 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 在职权范 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 4
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 审计部负责人签发, 并附审计报告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可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提出, 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 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 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 审计部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 立卷归档 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 取证材料 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 一 )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 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二 ) 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三 )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借阅, 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 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 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 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忠于职守 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 对玩忽职守 泄漏机密 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5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 内 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