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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 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 一 产品基本特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2 款 (2018) 是根据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 银保监发 [2018]20 号 ) 及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银保监发 号 ) 的

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上海市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弘康附加安鑫赢三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 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 弘康附加安鑫赢三号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型保险是一种

正德龙凤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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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精选定期寿险年交费率表 单位 : 元 /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20 年 费率等级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超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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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产品 指我们提供的 泰康旺财 1 号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产品,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旺财 1 号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 一 投保须知 1 保险期间 本合同

阳光人寿阳光安康返本重疾组合计划产品说明书

( 一 )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账户价值的 102% 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二 )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 本主险合同终止 ( 二 ) 年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主险合同连续有效时间满 5 年且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日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的,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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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 1

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 利差和费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先进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 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 精心配置投资组合, 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

一 产品基本特征 2 ( 一 ) 产品简称 : 财富嘉 C 款 ( 二 ) 产品提供的保障 责任类型责任描述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 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180 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给付 105% 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全残或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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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中信保诚 嘉胜未来 终身寿险( 万能型 ) 是集寿险保障与投资于一身的综合保障计划, 适合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的人士投保, 保障终身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 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费用后, 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然后按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来定期结算保单账户价值, 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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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 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 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 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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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聚财宝年金保险 ( 万能型,2017)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养老的保证给付 : 如果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保证给付养老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 含该日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 我们将向生存类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总额, 其数额为 :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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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周岁 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 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 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 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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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与权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 生存保险金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 ( 含 ) 开始至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 ( 含 ) 止,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 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责任... 3 第六条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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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养老安享9号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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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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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管家年金保险 ( 万能型,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 ( 万能型,C 款 ) 合同 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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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责任... 3 第六条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放心保 C 款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放心保 C 款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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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58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基本特征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 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 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 并将以 红利通知书 的方式通知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责任... 3 第六条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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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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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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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CCB

个人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禄永益 A 款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禄永益 A 款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 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

Transcription: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 (2018)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收益保底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保证利率为 2.5%, 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 产品基本特征 1 支付方式 : 期交, 包含年交和月交方式 2 投保年龄 :16 周岁以上, 且投保时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3 保险期间 : 保至终身 法定退休年龄后 15 年 法定退休年龄后 20 年 4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 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 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 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 确定被保险人每月 ( 或每年 ) 养老 年金领取金额,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 被保 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 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 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 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 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 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 ( 或年领 ) 固定期限 15( 或 20) 年月领 ( 或年领 ): (1) 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 ( 或年领 )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 ( 或每年 ) 的对应日, 如被保险人 生存, 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 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 如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 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 扣除应纳税款 前 ) 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 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 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 扣除应纳税款前 ) 的差额 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本合同终止 (2) 固定期限 15( 或 20) 年月领 ( 或年领 )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 ( 或每年 ) 的对应日, 如被保险人生存, 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 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 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 本合同终止 如被 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本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 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 扣除应纳税款前 ) 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策规 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 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前,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 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 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 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后 ( 含当日 ),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 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 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 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 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 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 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

5 责任免除 :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 含当日 ),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 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注销产品账户, 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 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另有规定外, 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 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6 费用及保单利益说明 : 初始费用 产品转换费 (1)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 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2) 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 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 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1) 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 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收取比例为 0.5% (2) 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 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一年 3% 第二年 2% 第三年 1% 第四年及以后 0% 7 保单账户的运作原理 : 初始费用 保单账户利息 保险费 产品转换 ( 转入 ) 保单账户价值 产品转换 ( 转出 ) 8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保单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当期账户利息 + 当期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 - 当期转出账户价值 + 当期转入账户价值

9 投资策略 : 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国债 金融债券 ( 满期期限小于或等于十年 ) 企业债券 (AA 级及以上 满期期限小于或等于十年 ) 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我公司在遵循相应监管政策的前提下, 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投资渠道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 利益演示示例一 : 被保险人王某, 男性, 年龄 40 岁, 购买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 (2018), 年交保费 12,000 元,60 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终身领取, 初始费用率 1%, 无保单管理费 则合同利益演示如下表 : 单位 : 元 注 :1. 该利益演示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我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为对我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利益演示中的第一档 第二档结算利率分别为 2.5% 4.5% 2. 以上演示所有数值均为取整所得, 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3. 以上演示最高仅演示到被保险人 105 周岁, 实际可能大于 105 周岁

4. 退保费用指若投保人在某保单年度末退保, 我公司收取的费用 在上表利益演示中, 假设被保险人没有退保 5. 以上演示均为税前数值 示例二 : 被保险人王某, 男性, 年龄 40 岁, 购买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 (2018), 年交保费 12,000 元,60 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固定领取 15 年, 初始费用率 1%, 无保单管理费 则合同利益演示如下表 : 单位 : 元 注 :1. 该利益演示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我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为对我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利益演示中的第一档 第二档结算利率分别为 2.5% 4.5% 2. 以上演示所有数值均为取整所得, 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3. 退保费用指若投保人在某保单年度末退保, 我公司收取的费用 在上表利益演示中, 假设被保险人没有退保 4. 以上演示均为税前数值

示例三 : 被保险人王某, 男性, 年龄 40 岁, 购买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B1 款 (2018), 年交保费 12,000 元,60 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固定领取 20 年, 初始费用率 1%, 无保单管理费 则合同利益演示如下表 : 单位 : 元 注 :1. 该利益演示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我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 也不能理解为对我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利益演示中的第一档 第二档结算利率分别为 2.5% 4.5% 2. 以上演示所有数值均为取整所得, 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3. 退保费用指若投保人在某保单年度末退保, 我公司收取的费用 在上表利益演示中, 假设被保险人没有退保 4. 以上演示均为税前数值

三 退保本合同生效后,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若 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 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 同, 处理方式如下 : (1) 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 ( 或年领 ) 方式, 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 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 扣除应纳税款前 ) 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 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 扣除应纳税款 前 ) 的差额,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2) 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 15( 或 20) 年月领 ( 或年领 ), 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 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 扣除应纳税款前 ),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