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章程 序言大连海事大学源于 1909 年设立的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 1911 年以船政科为基础创办邮传部上海高等商船学堂,1912 年更名为吴淞商船学校,1915 年停办,1929 年复校后更名为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37 年再度停办,1939 年于重庆复校并更名为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1943 年并入位于重庆的国立交通大学,1946 年于上海复校并更名为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 年与交通大学航业管理系合并成立上海航务学院 1953 年, 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航务学院与发端于 1927 年东北商船学校的东北航海学院合并组建大连海运学院, 同年, 发端于 1920 年集美学校水产科的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并入 1960 年, 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 1963 年, 国务院批准学校航海类专业实施半军事管理 1994 年, 学校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 1997 年, 学校成为国家 211 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 1998 年, 学校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港务监督局和挪威船级社 (DNV) 认证, 成为国内率先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引入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的高校 大连海事大学的发展历史, 代表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发展历程 学校在民族饱受外辱 国运衰败之际萌发创办, 并肩负着 挽救航权, 振兴国运 的历史使命, 虽几经周折 历经磨难, 但始终薪火相传, 不断发展, 培养了大批航运事业的栋梁之才, 素有 航海家的摇篮 - 1 -
之称, 为振兴和发展国家航运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将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 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 践行 学汇百川, 德济四海 的校训, 传承 坚定 严谨 勤奋 开拓 的海大精神, 发扬 同舟共济 艰苦卓绝 科学航海 爱国为根 的海大传统, 坚持航运特色, 强化内涵发展, 走世界一流海事大学发展之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大连海事大学, 简称 大连海大 海大, 英文校名为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缩写为 DMU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 1 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 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共建 共建者依据共建协议为学校提供政策与办学条件支持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2 -
第五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引领海事教育发展, 推动交通科技与文化进步, 以 造就业界精英 社会栋梁, 服务海运强国 海洋强国建设 为使命, 建设具有鲜明航运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民族精神 海洋意识与社会责任 广博知识与发展潜质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健全人格与健康体魄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依法治校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社会参与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 管办分离的原则, 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 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 以及变更名称及类别 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等事项 ; 核准学校章程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 ; 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 监督 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 审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 - 3 -
外机构 组织 个人的非法干涉 ;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 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与保障 ; 支持学校依法筹措 管理 使用 处置财产和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确保办学目标符合举办者和主管部门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与功能第十二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 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 立足国内交通运输行业和国际航运业发展的需要与趋势,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以海事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为核心, 建立并保持合理的多学科专业结构, 突出并保持航运等特色学科的优势地位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交通运输发展需要, 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依法自主招收学生 学校建立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 设立招生委员会, 作为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 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依法确定和调整不同层次 类别教育的修业年限 - 4 -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标准,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标准的受教育者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依据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 对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提高办学质量 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行业认证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 坚持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 自主组织开展自然科学 工程与技术科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与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人员组成团队开展科学研究, 倡导与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 学校对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处置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崇尚科学 追求真理 学术自由 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 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 对接社会需求, 主动服务国家 行业和地方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 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多层次合作与交流, 引进和输出优质教育资源, 推进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 - 5 -
的国际化 学校加强与国际海事领域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国际海事事务研究, 在国际海事事务中为国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融汇世界先进文化, 培育蓝色海洋文化, 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范围内自主设置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 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 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 ; 依据国家规定, 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政府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人员第一节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 - 6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达到学位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 ( 三 )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 公平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和其他形式的奖助服务 ; ( 四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五 )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机会 ; ( 六 ) 获得就业 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 ( 七 ) 对教学活动 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八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二 ) 努力学习, 勤于实践,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 ( 三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四 ) 严守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 ( 五 ) 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 ( 六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 - 7 -
( 七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培养要求, 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参照军事类专业要求实施管理 ( 简称半军事管理 )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 对违法 违规 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教职工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 四 ) 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 享受薪酬 医疗 休假 保险等待遇 ; ( 五 ) 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 ; ( 六 ) 就职务职称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8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忠于教育事业, 履行岗位职责 ; ( 二 ) 为人师表, 遵守职业道德 ; ( 三 ) 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 ( 四 ) 关心和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 ( 五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六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学术自由, 自主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活动 ; 应严守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水平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 采用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依法自主聘用 ( 任 ) 各类人员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 ( 任 ) 晋升 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法 违规 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 9 -
第三节其他人员第四十一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规定,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 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接受其他类型教育 培训的受教育者, 在校学习期间, 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非本校在编人员, 在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工作期间, 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一节学校党委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保证办学方向, 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 - 10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 七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八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五年, 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 ( 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 ) 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 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 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 11 -
第四十七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 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 包括党的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直属支部委员会等 第五十条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 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节校长第五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 12 -
体系最高管理者,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 ( 三 ) 围绕学校发展目标,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 ( 五 ) 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 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 建设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 ( 六 ) 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组织建立 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 七 ) 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八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规范和完善行政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 ( 九 ) 组织拟订和实施基本建设计划 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争取办学资源 ; - 13 -
( 十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支持基层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校长和副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 学术评价标准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 ( 二 )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 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 变更和撤销等 - 14 -
事项 ; ( 三 ) 评定和推荐教学与科研成果奖 ; ( 四 )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 学术待遇 ; ( 五 ) 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大学术发展规划, 机构编制总体方案, 教学科研单位设置, 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分配与使用, 以及中外合作办学 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 其中, 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任期与学校聘期同步, 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若干名,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并依据其规程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 15 -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学位评定标准和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等 ; ( 二 ) 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 ( 三 ) 审议和决定学位评定 授予与撤销 ; ( 四 )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五 ) 审议和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 ( 六 ) 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 ( 七 ) 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副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行使下列职 - 16 -
权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以教师为主体, 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3/5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其中, 教师代表不低于 1/2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 17 -
第五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六十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 ( 二 )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 ( 三 ) 制定及修改学生会章程 ; ( 四 )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 ( 五 ) 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 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 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 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节理事会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 协调 审议和监督机构,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协助学校与政府 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联络与沟通, 促进学校开放合作 ; - 18 -
( 二 ) 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校发展方向的重大决定提供咨询意见 ; ( 三 ) 帮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 争取办学资源 ; ( 四 ) 从事其他有利于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获得社会支持的活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 ( 一 ) 国务院交通运输 教育 海洋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等单位的代表 ; ( 二 ) 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和相关校领导, 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师和学生代表 ; ( 三 )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派的代表 ; ( 四 ) 杰出校友代表 社会知名人士 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第七节其他组织机构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 变更或者撤销, 应进行充分论证,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对于职能相近的党政管理机构实行合并或合署办公 - 19 -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辅单位和附属单位, 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 学生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第六十七条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院 ( 系 部 ) 和独立建制的研究院 ( 所 中心 实验室 ) 等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学校 学院 ( 系 部 ) 两级管理体制, 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赋予学院 ( 系 部 ) 相应的管理权限, 指导和监督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院 ( 系 部 ) 设院长 ( 主任 ) 一人, 实行任期制 除特殊情况外, 院长 ( 主任 ) 人选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 组织部门考察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等环节产生 第七十条院长 ( 主任 ) 是学院 ( 系 部 ) 行政负责人,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 ( 二 )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 ( 三 ) 组织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实验室建设 学术交流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 ( 四 )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 ; ( 五 ) 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筹措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 - 20 -
费和其他资金,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与合理使用 ; ( 六 )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 ; ( 七 ) 组织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 奖励及分配方案 ; ( 八 )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学院 ( 系 部 )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监督保证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院 ( 系 部 ) 实行院长 ( 主任 ) 负责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 科研 人事 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 ( 主任 ) 或书记主持, 组成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党政领导 第七十三条学院 ( 系 部 ) 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 院长 ( 主任 ) 应在会上报告年度工作 年度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 第七十四条学院 ( 系 部 ) 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 行使对本单位学术事项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七十五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 ( 所 中心 实验室 ) 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 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章资产 财务与后勤 - 21 -
第七十六条学校全部资产为国有资产,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科学配置资源, 建立固定资产共享机制,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保护 管理 合理使用学校的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八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一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 工作任务 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完整 准确核算财务收支和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 坚持勤俭办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 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 开展基本建设, 优化校区功能布局, 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为教职工和学 - 22 -
生工作 学习与生活提供优良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与财务监管体系,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控与监督制度 第八章校友会与基金会第八十五条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工作机制, 关心 支持校友发展, 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 凝聚校友力量, 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七条学校设立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校关心支持校友总会及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同学会 地区校友会等校友分会的工作, 为开展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学校设立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 ( 以下统称基金会 ) 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校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 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拓宽筹资渠道, 争取办学资源, 依法管理与使用各类捐赠资源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 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 - 23 -
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九章标识与校庆日第九十条学校校徽为圆形, 中心由浪 船 帆构成 ; 外环呈舵轮状, 下方为 1909 字样 ; 外环内侧由中 英文校名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一条学校校旗为海大蓝底长方形旗帜, 长宽比例为 3:2, 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和校徽 海大蓝由深蓝和浅蓝组成, 深蓝色值为 C:100 M:70 Y:0 K:0, 浅蓝色值为 C:30 M:10 Y:0 K:0 第九十二条学校校歌为 大连海事大学校歌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 6 月 8 日 第十章附则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党委全委会审定, 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九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由校长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 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启动章程的修改 : ( 一 )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发生变化 ; ( 二 ) 学校发生合并 分立 更名等变化 ; ( 三 ) 学校办学定位 发展目标 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 ( 四 ) 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改章程 ; - 24 -
( 五 ) 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六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应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 25 -
附件 1 大连海事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 - 26 -
附件 2 大连海事大学校徽 - 27 -
附件 3 大连海事大学校旗 - 28 -
附件 4 大连海事大学校训标准字 - 29 -
附件 5 大连海事大学校歌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