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49 号 ( 中央财经大学 ) 中央财经大学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你校第 5 届党委 会第 7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 中央财经大学章程,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 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 自即日起生效,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 作为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 学制度的要求,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 年 3 月 11 日
中央财经大学章程 序言 中央财经大学始建于 1949 年 11 月 6 日, 创办之初由财政部主管, 校名先后为中央税务学校 中央财政学院 1952 年 8 月, 与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燕京大学 辅仁大学的经济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 由高等教育部主管 1953 年秋以后, 学校重归财政部管理, 历经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 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等阶段,1960 年 1 月组建成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同时保留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的校名, 承担高等财经学历教育和干部培训双重任务 1996 年 5 月,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 开启了由单科性院校向多科性大学转变的历史进程 1998 年 10 月, 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的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独立建制运行 11 年之后回归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2000 年 2 月, 学校由财政部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 2005 年 9 月进入国家 211 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2006 年 12 月成为国家 985 工程 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建设高校 学校以建设 有特色 多科性 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为办学目标, 努力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名校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 简称中央财大 中财大 ; 英文名称为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缩写为 CUFE; 学校网络域名为 www.cufe.edu.cn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39 号 学校主要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和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校区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 经举办者批准, 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与注册地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自主办学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师生为本, 实行民主办学 ; 坚持学术自由, 实施教授治学 ; 坚持依法治校,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 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 依法授予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 2
第八条学校为多科性大学, 学科设置涵盖经济 管理 法学 人文社科 理工等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 优化学科结构, 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 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以科学研究为引领, 以服务国家与社会为己任, 以传承与增进人类知识 文化为使命, 促进人类文明成果在不同国家 民族之间交流和共享, 成为推动国家和社会向前向上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十条学校秉持 求真求是 追求卓越 的办学理念,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具有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精英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 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学校的共建单位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十二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 政策, 任命学校负责人, 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 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等事项 3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 ( 一 )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 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自身办学条件,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根据国家政策, 自主制定各类型 各层次招生方案,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学生 ; ( 二 )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开展教学管理 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 ( 三 )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 四 ) 自主制定学业标准,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 ( 五 ) 自主与国 ( 境 ) 内外大学 研究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依法设立相应项目与机构 ; ( 六 ) 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 行政服务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 七 ) 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 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 制定薪酬体系 ; ( 八 ) 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 经费 ; ( 九 ) 其他依法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 ( 二 )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推动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 4
( 三 ) 尊重与维护学生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实行校务公开, 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 表达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 对外公开办学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五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 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聘任 : ( 一 )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 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 ( 二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聘任制度 ; ( 三 )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 岗位聘任制度 ; ( 四 ) 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 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面向国 ( 境 ) 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 为教师开展教学 科研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 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 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 教师应为人师表, 恪守师德, 弘扬学术, 传播和增进知识, 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推动社会进步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队伍和服务队伍, 面向国 ( 境 ) 5
内外招聘高素质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 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 管理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应爱岗敬业, 团结协作, 务实进取, 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岗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 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聘任岗位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 ; ( 三 ) 在职业道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 ( 四 ) 获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 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 ( 五 ) 对综合评价 职务晋升 岗位聘任 福利待遇和奖惩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六 ) 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 表达权 参与权 监督权 ; ( 七 )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岗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 ( 二 ) 恪尽职守, 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 三 ) 遵守职业规范 恪守职业道德,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 ( 四 ) 关心和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 6
( 五 ) 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 ( 六 )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保障 : ( 一 )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 解聘 晋升 奖励的主要依据 ; ( 二 )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 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 对教职工出现违纪违规 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处分 ; ( 三 )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 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 生活条件, 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福利 ; ( 四 )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 构建完整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体系 ; 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 ( 境 ) 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 五 )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 ( 六 ) 学校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 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 ( 七 )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的救济机制, 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受理教职工申诉, 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 ( 八 )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 退休 ( 退职 ) 条件的, 应当离 退休 ( 退职 ), 离 退休 ( 退职 ) 后享受相应待遇 ;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 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管理 7
第二十一条讲座教授 兼职教授 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在站博士后 访问学者 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在本校从事教学 科研 进修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规定 政策规定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 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资助 奖励 荣誉和发展机会,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关学位证书 ; 8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表达权 参与权 监督权 ; ( 七 )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 ( 二 ) 努力学习, 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完成规定学业 ; ( 三 ) 恪守学生行为准则, 尊敬师长, 尊重他人, 诚实守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四 ) 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权益 ; (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 ( 六 )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 : ( 一 ) 学校以学生为本, 立德树人,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为学生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 ( 二 )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 9
( 三 )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支持和保障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进行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 ( 四 )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 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 五 )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与行政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10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 九 ) 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11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 5 年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筹措办学经费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12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 总会计师, 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 可根据需要, 设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议事事项, 校长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和 集体研究 校长决定 的原则进行议事 决策 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 5 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学校的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由校长办公会 学校党委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 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执纪 监督和问责机构, 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 导下,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定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 13
况, 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 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 职能机构 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各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 可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机构,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运行, 分别设立秘书处, 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学部等学术组织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授权 指导 监督专门委员会及下级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决定人才培养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 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标准 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 14
制度 ; ( 二 ) 审议学科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 三 ) 审议学术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 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 ( 四 ) 评定和推荐申报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研项目等 ; ( 五 ) 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 ( 六 )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 裁决学术纠纷 ;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 学术待遇 ; ( 七 )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 ( 八 ) 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般为 4 年, 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工 15
作的评定,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与程序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查学位申请材料, 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 依法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 ( 二 )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三 ) 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负责审核批准 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 ( 四 ) 审定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获奖者名单 ; ( 五 ) 定期向校长和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报告 ; ( 六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 咨询和监督, 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 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管理制度设计 重要表彰和处分方案 ; ( 二 ) 指导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 教学改革 教学质量评价 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 ; ( 三 ) 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 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 ( 四 ) 评定和对外推荐教学名师 教学成果奖等 ; 16
( 五 ) 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 重大趋势, 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 ( 六 ) 定期向校长和学术委员会提交教学质量评估报告 ; ( 七 ) 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 术职务的评定, 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则与办法 ; ( 二 )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确定评审结果 ; ( 三 ) 研究 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议事决策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 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三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作为加强社会合作 扩大决策民主 争取社会支持 完善监督机制 提高办学水平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成员包括 : 举办者 政府主管部门 共建单位的代表 ; 学校相关负责人, 学术组织负责人, 教师 学生代表 ; 理事单位的 17
代表 ; 杰出校友 社会知名人士 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 各方面代表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其职权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18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共事协商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同校内 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团结合作 民主协商 互相监督的组织 共事协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规定, 对涉及全校性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进行监督 校内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 组织的领导下, 以组织 引领 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 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中央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 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 或直属系 ( 以下简称 学院 ) 学院是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院可根据学科属性和办学思路, 内设教学 研究机构等, 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体制, 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依照相关规定在人 财 物等方面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责并提供保障, 指导和监督学院根据本章程在学校授权范 19
围内自主有序办学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 ( 党总支 )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 ( 党总支 ) 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按期换届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履行相应职责 院长按照学校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以及改革 发展 稳定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 会前经院长和党委 ( 党总支 ) 书记商议后, 分别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亦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对学院教学 学术事务行使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 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主要职责是 : 定期听取和评议学院 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报告, 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0
和意见, 审议或通过与本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 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 直属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并参照本章条款开展工作 第七章财务 资产 后勤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筹集办学资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 制, 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 内部控制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 控制财务风险,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 院两级财务报告制度, 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对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 依法节俭高效的使用 对横向合同资金依法依规实行统一收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源配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勤俭办学 方针, 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 科学配置资源, 努 力节约支出, 建设节约型校园,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 21
任到人 的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资产采购 配置 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依法配置 处置所占有的国有资产 学校维护资产安全,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学校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 努力促进与外界的联系 沟通 交流 分享与合作, 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 推动协同创新, 实现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 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 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 社区的沟通与合作, 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 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 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 支持和保障校友总会开展活动, 搭建联系 服务校友的平台, 凝聚校友力量, 支持校友与学校发展 22
校友包括在中央财经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 其他受教育者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荣誉校友和其他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 整合社会资源, 支持学校教学 科研 建设和发展, 资助在校学生成长和青年教师发展, 奖励在财经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举办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和获取收益 第六十二条未经学校授权,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登记 注册企业或事业法人机构, 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 协议 ) 及从事其他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九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 徽章 校旗 校训 和校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的 龙马担乾 坤 雕塑圆形图案, 寓意中央财经大学既有担当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重任之历史, 又面向时代发展之未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 23
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分别为红色旗面黄色校名和白色旗面蓝色校名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训为 忠诚 团结 求实 创新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歌为 中央财经大学之歌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1 月 6 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 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 由校长签发, 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修改章程 : 上位法发生变化导致章程与上位法相抵触 ; 学校的办学宗旨 发展目标 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 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教职工代表 学生代表 研究生代表以重大提案形式分别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 经讨论并形成章程修正案建议稿后, 按照第七十条中章程送审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参照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以 24
及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公布之日起 生效实施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