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標普美元ER期貨信託基金_受益權單位申請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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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追蹤標的指數名稱投資目標基金整體曝險比重主要交易的商品期貨 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日報酬正向兩倍 ER 指數以追蹤 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原油日報酬正向兩倍 ER 指數 報酬為目標所交易之期貨或有價證券投資之整體曝險部位將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0%, 並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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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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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有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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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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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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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聯博基金公司 2013 年 AT/BT/AD 級股基金配息基準日及一覽表 月份 配息基準日 2013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3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3 年 03 月 03 月 27 日 03 月 28 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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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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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完全照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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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11. 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之規定, 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符合資格之下列何機構保證? (A) 信用評等機構 (B) 基金保管機構 (C) 保證機構 (D) 主管機關 12.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應揭露之費用, 何者有誤? (A) 召開受益人大會費用 (B) 買回價金之計算 (C) 經理費 (D)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封面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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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 1 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投資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追求標的指數反向 1 倍報酬僅限於 單日 操作目的 本子基金具有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子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以追求單日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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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或承受期貨及債券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 ; 或基金計價幣別與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標的之計價幣別不同, 而承受相關匯率波動風險等, 可能使基金報酬偏離標的指數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七 ) 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

102年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試題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停買回之權利 ( 七 ) 本基金掛牌上市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之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八 ) 本基金加掛人民幣 ETF 受益憑證, 除了實際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外, 亦需留意加掛人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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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B/ 配息 2018 年 11 月 % 0.00% 0.44% -1.06% 5.34% 2018 年 10 月 0.038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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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63 Equifax Experian TransUnion FICO 3 FICO FICO 620 叁 次級房貸歷史淵源 一 次級房貸市場快速擴張的主因 ,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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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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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 十二五規劃的展望

法巴百利達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 ( 美元 ) 法巴百利達及法巴 A 月配息基金淨值及配息記錄表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月份基準日除息日配息日基準日淨值 每單位配息金額 (USD) 年化配息率月配息率當期報酬率 ( 含息 )* 2018-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之經理費分成 : 不多於 1,000 元 (100,000*1%=1,000 元 ) 3. 其他報酬 : 本公司 106 年度自境外基金機構獲得贊助達 100 萬元揭露門檻,107 年預估未達 100 萬元揭露門檻 本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係自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代理人及境外基



目錄

基金配息資訊 聯博境外基金 2018 AA/AD/AT/BA/BD/BT/EA/ED 月份 除息日 2018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8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8 年 03 月 03 月 28 日 03 月 29 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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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書 元大標普美元 ER 期貨信託基金 ( 本申購書限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期貨基金 募集專用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期貨基金 受益人名稱 :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個人資料宣告 : 為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公司 ) 共同落實個資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法令遵循, 本人茲聲明已詳閱貴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應告知事項內容, 並同意下列事項 : 1. 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 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期貨信託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凡合於貴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 組織章程 主管機關所核准業務或符合國內外相關法令 條約與國際協議規定之應辦事項或程序之目的 ( 下稱 特定目的 )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及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類別中歸屬於識別類 財務細節類之資料等, 以留存貴公司之本人個人資料類別為準 ( 以下統稱 個人資料 )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1) 期間 :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如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2) 地區 : 貴公司及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提供業務 服務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所在地 ( 包含但不限於貴公司營業處所及美國聯邦財政 稅務機關所在地 ), 以及本人所同意對象之所在地區 (3) 對象 : 貴公司及與提供業務 服務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 ( 包含但不限於貴公司營業處所及美國聯邦財政 稅務機關 ) 以及本人所同意之對象 公務機關因公共利益或法律規定, 要求貴公司提供貴客戶個人資料時, 貴公司將配合公務機關合法正式程序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 (4) 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本人得依法令及貴公司指定之方式及程序, 行使下列權利 : (1) 得向貴公司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貴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貴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本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貴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本人請求為之 5. 本人知悉並瞭解, 如未依貴公司之指示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之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個人資料提供予貴公司, 貴公司將無法辦理特定目的事項使本人從事業務或享有服務 其他未盡事宜應自行詳閱前述各業務之相關申請文件或契約書之個人資料利用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委外條款 : 受益人瞭解並同意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投信公司 ) 及其關係人或與投信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於其營業項目 法令許可及為受益人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 對受益人之資料得為蒐集 處理或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受益人之個人資料, 並同意投信公司得基於風險控管 稽核 客戶服務 管理 資訊提供 或為受益人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 或因主管機關 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予受投信公司委託處理業務或基金相關事務或依約合作之人 受益人原留印鑑 受益人簽章即已確認 : 1. 前已收受投信公司或銷售機構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或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2. 本人瞭解公開說明書之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並同意自負其責 3. 知悉申購時之投資適性評估結果及已審閱前述風險預告書 基金配息來源風險預告 4. 未成年人及受輔助或受監護宣告人須加蓋法定代理人雙方印鑑 申購基金名稱請擇一勾選 最低申購金額 元大標普美元 期貨信託基金 NT$20,000( 或其整倍數 ) 元大標普美元 單日正向 2 倍期貨基金 NT$20,000( 或其整倍數 ) 元大標普美元 單日反向 1 倍期貨基金 NT$20,000( 或其整倍數 ) 申購金額 (1) 手續費 (2) 申購總價金 (3)=(1)+(2) NT$ NT$ NT$ 申購總價金 (3)( 大寫 ) 新台幣億仟萬佰萬拾萬萬仟佰拾元整 必填 集保帳戶 ( 限本人 ) 證券 分公司 集保帳號 ( 共計 11 碼 ) 注意事項 : 1. 本基金上市日或上櫃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買回 ;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及投資人應負擔之成本費用, 投資人申購前請詳閱說明 2. 申購人應以電話確認, 否則除本公司已承認執行者外, 不得對本公司主張本傳真申請書之效力 銷售機構名稱銷售機構代號銷售員代號銷售員姓名銷售機構章 基金申購匯款帳號 : 帳戶名稱 銀行別 匯款帳號 個人 匯款帳號 法人 元大標普美元 期貨信託基金專戶 (8220107)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 98549+ID 後 9 碼 985490+ 統一編號 8 碼 元大標普美元 單日正向 2 倍期貨基金專戶 (8220107)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 98580+ID 後 9 碼 985800+ 統一編號 8 碼 元大標普美元 單日反向 1 倍期貨基金專戶 (8220107)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 98581+ID 後 9 碼 985810+ 統一編號 8 碼 客服專線 0800-009-968 傳真 (02)2719-5626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

台北總公司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客服專線 (02)8770-7703 0800-009-968 台北 (02)2717-5555 台中 (04)2232-7878 高雄 (07)338-4588 元大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 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及基金之銷售機構索取, 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http://www.yuantafunds.com)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或期貨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基金非存款或保險, 故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貳拾元 ),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本基金成立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本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本基金上市日前 ( 不含當日 ),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於上市日後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於臺灣證券交易時間內提供盤中估計淨值供投資人參考, 投資人應注意盤中估計淨值與實際淨值可能有誤差值之風險, 本基金實際淨值應以本公司最終公告之每日淨值為準 本基金之操作目標為追蹤本基金標的指數相關之報酬, 標的指數成分價格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標的指數的走勢, 本基金追求標的指數報酬之目標及操作, 不因標的指數劇烈波動而改變 本基金雖以追蹤標的指數相關報酬為目標, 惟可能因匯率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期貨交易轉倉滑價 指數編製規則改變或指數計算錯誤等因素而使基金報酬與標的指數報酬產生追蹤偏離,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人應注意 注意事項 ( 一 ) 於基金成立日前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應於申購書上填具受益人之證券交易集保帳號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向該集保帳號所屬證券商完成填具風險預告書作業後, 始得於各子基金上市日含當日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該風險預告作業應依各證券商規定辦理 另,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申購 買回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符合適格性條件,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 二 ) 各子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或銷售文宣中所列指數名稱為指數提供者提供並授權各子基金使用, 指數名稱中所列 係為 之英文簡稱, 惟並非對指數或各子基金績效表現有超額回報或投資獲利之暗示或保證 投資人投資各子基金可能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投資人投資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應特別注意事項 : ( 一 ) 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係追蹤 模擬或複製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投資人應完全瞭解淨值與其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 且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僅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每日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 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故不宜以長期持有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受益憑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具有槓桿操作或反向操作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同, 故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兩檔基金所訴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報酬率, 僅限於單日報酬之投資人 有關計算累計報酬複利效果之釋例說明請詳見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另外投資人交易前, 應詳閱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之風險及特性 指數免責聲明標普美元 指數 標普美元日報酬正向兩倍 指數 及標普美元日報酬反向一倍 指數 ( 以下統稱 指數 ) 是 ( ) 的一款產品, 且已授權予元大投信使用 與 均為 ( ) 的註冊商標 ; 是 ( ) 的註冊商標 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或其協力廠商許可人均不保薦 擔保 銷售或推廣元大投信的元大標普美元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元 大標普美元 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及元大標普美元 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或其各自 的任何附屬公司或其協力廠商許可人均不 ( ) 對投資這類產品的明智性作出任何保證, 或 ( ) 保證該指數或其任何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或完 整性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旗下包含三檔子基金, 分別為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各子基金投資人須知如下 : 壹 投資人對各子基金之權利行使 轉換 申購及買回之方式及限制 一 投資人對各子基金之權利行使 : ( 一 ) 受益人得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各子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各子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及限制 :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申購 買回槓桿 / 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符合適格性條件 故於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成立日前申購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或上市日後委託證券商買賣或申購 買回者均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適格條件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 一 ) 各子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1. 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後,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匯款方式繳付申購價金 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各子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各子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各子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申購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 申購基數 :(1) 各子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各子基金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各子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1)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各子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各子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三 受益憑證之買回 : ( 一 )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各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應委託各子基金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換取買回對價之現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 2. 受益人應先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買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回作業 3. 買回基數 :(1) 各子基金買回基數均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各子基金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各子基金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各子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各子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各子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各子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各子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5. 買回截止時間 :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各子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6.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除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期貨信託公司自受理受益人買回之申請, 並檢核受益人買回申請文件及交付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無誤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各子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貳 期貨信託事業對各子基金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一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各子基金, 除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各子基金之資產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對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期除期貨信託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有故意或過失或本條第十四項之情形外, 期貨信託公司對各子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期貨信託公司行使其他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期貨信託公司就其他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期貨信託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各子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期貨信託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各子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 七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應先將各子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申購人, 並於各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期貨信託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期貨信託公司接受申購人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各子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該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 一份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 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 期貨信託公司依上述辦理各子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 如申購人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經申購人之同意, 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 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留存申購人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 申購人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基金銷售機構接受申購人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項風險預告之告知作業 九 期貨信託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交易或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各子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三申購 買回手續費 四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五配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十 期貨信託公司就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相關交易市場之有關法令,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期貨商 證券商 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就為各子基金所為之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有價證券等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相關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期貨信託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二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 致各子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期貨信託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各子基金外, 期貨信託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期貨信託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各子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各子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 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 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各子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各子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 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 參數及評量標準, 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十六 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各子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十七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各子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各子基金 十八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期貨信託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九 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期貨信託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員 受雇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二十 期貨信託公司因破產 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各子基金期貨信託公司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應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得由金管會指定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期貨信託公司經理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 二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各子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各子基金移轉於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二 各子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跌幅達百分之六十或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三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各子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各子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 應立即通報金管會 同業公會及臺灣證交所,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二十四 因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法辦理所得申報及扣繳事宜

參 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收取時點及方式 經理費 保管費 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以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50% 2.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80% 3.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80% 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期貨信託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左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本公司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將扣除前述費用後計算之 指數授權費註一 年度指數授權費以最小年費美金 15,000 元或於每季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8bps 計算之數額, 兩者較高者為給付 指數授權費於每季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8bps 計算之數額 ( 未滿一季者, 依比例計算 ), 於每季季底三十日內給付 如年度指數授權費不足最小年費部分, 於最後一季支付指數授權費時補足之 上市費及年費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的 0.03%, 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期貨信託公司按年由各子基金資產中支付上市年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註二 預估每年新臺幣肆拾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由各子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其他費用註三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由各子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成立日不含當日前之申購手續費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上市日含當日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上市日含當日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上市日含當日起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由實際買回價金直接扣除之 上市日含當日起之申購買回交易費用註四 (1) 申購交易費用 : 每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用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並依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為準, 惟每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2) 買回交易費用 :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交易費用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並依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為準, 惟每買回基數之買回交易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1. 申購交易費用於申購當日併入預收申購總價金內計收, 由申購人匯入各子基金指定專戶 2. 買回交易費用自實際買回總價金直接扣除之 註一指數公司於每年將收取指數授權費用, 指數公司保留調整指數授權費用之權利, 若指數公司調整指數授權費用, 各子基金所產生之指數授權費用亦將隨之調整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指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各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及其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 註四各子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 各子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肆 各子基金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無 伍 揭露該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基金所涉匯率風險, 如不能以數額表達者, 得以文字表達 各子基金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進行投資或交易 惟交易市場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期貨契約及有價證券價格之每日結算價格, 將影響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各子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 故其具有槓桿特性, 槓桿可使獲利放大, 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 將使得基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惟各子基金以交易標的指數相關之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基金整體曝險部位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以降低期貨交易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各子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 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 各子基金標的指數之指數成分雖為單一月份的美元指數期貨契約美元指數, 惟標的指數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之期貨契約,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皆屬做為成分標的之適合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此外若美元指數期貨價格下跌亦將造成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各子基金所交易的美元指數期貨價格仍受到全球經濟形勢 市場供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 故各子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 流動性風險 :( 一 ) 各子基金之標的指數均以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美元指數期貨契約較活絡月份為指數成分,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期貨契約流動性良好 惟在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 二 ) 各子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另外, 各子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基金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綜上, 各子基金可能面臨下列情況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風險 :1. 期貨保證金的大量追繳 ;2. 期貨市場上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使期貨部位無法兌換成現金之風險 ;3. 大量贖回 ;4. 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情況 ( 三 ) 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各子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各子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各子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各子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六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 法規變動之風險 : 美元指數是綜合反映美元在國際外匯市場的匯率變化情況的指標, 美元指數期貨價格易受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及未來發展所影響, 進而造成各子基金資產價值之波動 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亦將對各子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七 市場風險 : 美元指數是用來衡量美元對一籃子貨幣 ( 即歐元 日元 英鎊 加拿大元 瑞典克朗 瑞士法郎等 6 種貨幣 ) 的匯率變化程度 美元指數期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美國聯邦利率 商品價格 歐元匯率 各國政經情事等因素所影響 各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為目標, 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將各子基金之資產根據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各子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各子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基金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各子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 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故無此風險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各子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所追蹤的標的指數走勢所牽動,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各子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 二 )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1. 各子基金交易之期貨以美元計價, 各子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各子基金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各子基金操作需承擔匯率風險 2. 由於各子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3. 各子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4.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各子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各子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 三 ) 投資人長期持有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之風險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兩檔基金基金具有槓桿操作或反向操作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同, 故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各子基金所訴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報酬率, 僅限於單日報酬之投資人 有關各子基金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說明,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各子基金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之釋例說明 ( 四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各子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五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各子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 六 ) 投資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1.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產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其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減少折溢價的發生 2.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變動以上報酬為主,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影響基金淨值 十一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三 其他風險 : ( 一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各子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各子基金之風險 : 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各子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各子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各子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期貨信託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各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各子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各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各子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各子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各子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各子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各子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各子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購人 / 受益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各子基金, 以補貼各子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期貨信託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各子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期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各子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風險 : 各子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的美元指數期貨契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有個小時時差之風險, 又因臺彎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中華民國及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US) 交易時間 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時間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US) 電子交易時間 ( 臺灣時間 ) 上午 9:00~ 下午 13:30 週一 06:00- 次日 05:00 週二 ~ 五 08:00- 次日 05:00 5.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各子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期貨信託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絕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絕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等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各子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 投資人投資基金前, 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 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載示之風險因素等內容 陸 各子基金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8770-7703, 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800-789-885, 網址 (http://www.foi.org.tw/) 柒 其他法令就各子基金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一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一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二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三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四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各子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經金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四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五各子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六每週公佈各子基金資產組合比例 ; 每月公佈前五大期貨契約名稱及合計占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佈各子基金交易之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 每季公佈各子基金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七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公告 八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各子基金受益人通知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公告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 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 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 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 ( )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由於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 故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期貨價格波動影響而產生收益或損失 此外, 基金係以交易期貨為主, 申購人應了解期貨價格不等同於現貨價格, 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價格差異 六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 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 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 故除國內相關法令外, 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 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 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此外, 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係追蹤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投資人應完全瞭解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 且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僅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 而非一段期間內標的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故不宜以長期持有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申購 : 以下三檔子基金名稱請依申購基金勾選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 已收到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並經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公司指派專人解說, 特此聲明 此致 公司 申購人 : 原留印鑑或授權章 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 申購人代表人法人 : 通訊地址 : 日期 : 本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 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備查, 一份交由申購人收執 ( 第一聯 : 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 )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旗下包含三檔子基金, 分別為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各子基金投資人須知如下 : 壹 投資人對各子基金之權利行使 轉換 申購及買回之方式及限制 一 投資人對各子基金之權利行使 : ( 一 ) 受益人得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各子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各子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及限制 :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投資人首次委託買賣或申購 買回槓桿 / 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符合適格性條件 故於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成立日前申購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或上市日後委託證券商買賣或申購 買回者均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適格條件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 一 ) 各子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1. 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後,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匯款方式繳付申購價金 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各子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各子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各子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申購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 申購基數 :(1) 各子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各子基金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各子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1)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各子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各子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三 受益憑證之買回 : ( 一 )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各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應委託各子基金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換取買回對價之現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 2. 受益人應先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買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回作業 3. 買回基數 :(1) 各子基金買回基數均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各子基金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各子基金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各子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各子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各子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各子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各子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5. 買回截止時間 :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依各子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各子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6.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除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期貨信託公司自受理受益人買回之申請, 並檢核受益人買回申請文件及交付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無誤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各子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貳 期貨信託事業對各子基金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一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各子基金, 除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各子基金之資產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對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期除期貨信託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有故意或過失或本條第十四項之情形外, 期貨信託公司對各子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期貨信託公司行使其他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期貨信託公司就其他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期貨信託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各子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期貨信託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各子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 七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應先將各子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申購人, 並於各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期貨信託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期貨信託公司接受申購人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各子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該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 一份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 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 期貨信託公司依上述辦理各子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 如申購人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經申購人之同意, 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 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留存申購人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 申購人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基金銷售機構接受申購人申購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項風險預告之告知作業 九 期貨信託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交易或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各子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三申購 買回手續費 四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五配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十 期貨信託公司就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相關交易市場之有關法令,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期貨商 證券商 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就為各子基金所為之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有價證券等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相關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期貨信託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二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 致各子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期貨信託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各子基金外, 期貨信託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期貨信託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各子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各子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 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 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各子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各子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 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 參數及評量標準, 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十六 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各子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十七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各子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各子基金 十八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期貨信託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九 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期貨信託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員 受雇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二十 期貨信託公司因破產 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各子基金期貨信託公司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應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得由金管會指定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期貨信託公司經理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 二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各子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各子基金移轉於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二 各子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跌幅達百分之六十或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三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各子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各子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 應立即通報金管會 同業公會及臺灣證交所,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 二十四 因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法辦理所得申報及扣繳事宜

參 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收取時點及方式 經理費 保管費 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以下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50% 2.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80% 3.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0.80% 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期貨信託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左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本公司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將扣除前述費用後計算之 指數授權費註一 年度指數授權費以最小年費美金 15,000 元或於每季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8bps 計算之數額, 兩者較高者為給付 指數授權費於每季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8bps 計算之數額 ( 未滿一季者, 依比例計算 ), 於每季季底三十日內給付 如年度指數授權費不足最小年費部分, 於最後一季支付指數授權費時補足之 上市費及年費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的 0.03%, 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期貨信託公司按年由各子基金資產中支付上市年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註二 預估每年新臺幣肆拾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由各子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其他費用註三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由各子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成立日不含當日前之申購手續費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上市日含當日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上市日含當日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上市日含當日起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由實際買回價金直接扣除之 上市日含當日起之申購買回交易費用註四 (1) 申購交易費用 : 每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用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並依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為準, 惟每申購基數之申購交易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2) 買回交易費用 :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交易費用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並依期貨信託公司網站公告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為準, 惟每買回基數之買回交易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1. 申購交易費用於申購當日併入預收申購總價金內計收, 由申購人匯入各子基金指定專戶 2. 買回交易費用自實際買回總價金直接扣除之 註一指數公司於每年將收取指數授權費用, 指數公司保留調整指數授權費用之權利, 若指數公司調整指數授權費用, 各子基金所產生之指數授權費用亦將隨之調整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指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各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及其他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 註四各子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 各子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肆 各子基金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無 伍 揭露該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基金所涉匯率風險, 如不能以數額表達者, 得以文字表達 各子基金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進行投資或交易 惟交易市場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期貨契約及有價證券價格之每日結算價格, 將影響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各子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 故其具有槓桿特性, 槓桿可使獲利放大, 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 將使得基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惟各子基金以交易標的指數相關之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基金整體曝險部位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以降低期貨交易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各子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 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 各子基金標的指數之指數成分雖為單一月份的美元指數期貨契約美元指數, 惟標的指數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之期貨契約,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皆屬做為成分標的之適合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此外若美元指數期貨價格下跌亦將造成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各子基金所交易的美元指數期貨價格仍受到全球經濟形勢 市場供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 故各子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 流動性風險 :( 一 ) 各子基金之標的指數均以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美元指數期貨契約較活絡月份為指數成分, 其成交量值與未平倉量值皆十分可觀,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等層面上, 期貨契約流動性良好 惟在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 二 ) 各子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另外, 各子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基金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綜上, 各子基金可能面臨下列情況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風險 :1. 期貨保證金的大量追繳 ;2. 期貨市場上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使期貨部位無法兌換成現金之風險 ;3. 大量贖回 ;4. 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情況 ( 三 ) 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各子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各子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各子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各子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六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 法規變動之風險 : 美元指數是綜合反映美元在國際外匯市場的匯率變化情況的指標, 美元指數期貨價格易受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及未來發展所影響, 進而造成各子基金資產價值之波動 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亦將對各子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七 市場風險 : 美元指數是用來衡量美元對一籃子貨幣 ( 即歐元 日元 英鎊 加拿大元 瑞典克朗 瑞士法郎等 6 種貨幣 ) 的匯率變化程度 美元指數期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美國聯邦利率 商品價格 歐元匯率 各國政經情事等因素所影響 各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為目標, 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將各子基金之資產根據標的指數成分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各子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各子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基金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可能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各子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 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故無此風險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各子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所追蹤的標的指數走勢所牽動,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各子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 二 )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1. 各子基金交易之期貨以美元計價, 各子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各子基金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各子基金操作需承擔匯率風險 2. 由於各子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3. 各子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4.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各子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各子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 三 ) 投資人長期持有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之風險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及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兩檔基金基金具有槓桿操作或反向操作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同, 故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各子基金所訴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報酬率, 僅限於單日報酬之投資人 有關各子基金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說明,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各子基金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之釋例說明 ( 四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各子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五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各子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 六 ) 投資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1.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產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其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減少折溢價的發生 2.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變動以上報酬為主,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影響基金淨值 十一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 各子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三 其他風險 : ( 一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各子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各子基金之風險 : 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建構基金交易部位,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各子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各子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各子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期貨信託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各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各子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各子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各子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各子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各子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各子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各子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各子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購人 / 受益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各子基金, 以補貼各子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期貨信託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各子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期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各子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風險 : 各子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的美元指數期貨契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有個小時時差之風險, 又因臺彎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中華民國及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US) 交易時間 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時間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US) 電子交易時間 ( 臺灣時間 ) 上午 9:00~ 下午 13:30 週一 06:00- 次日 05:00 週二 ~ 五 08:00- 次日 05:00 5.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各子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期貨信託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絕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絕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等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各子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 投資人投資基金前, 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 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載示之風險因素等內容 陸 各子基金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8770-7703, 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800-789-885, 網址 (http://www.foi.org.tw/) 柒 其他法令就各子基金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一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一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二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三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四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各子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經金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四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五各子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六每週公佈各子基金資產組合比例 ; 每月公佈前五大期貨契約名稱及合計占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佈各子基金交易之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 每季公佈各子基金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七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公告 八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各子基金受益人通知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公告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8 條準用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申購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之買賣係以申購人之判斷為之, 申購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二 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申購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申購人應遵守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 包括短線交易之限制與買回相關規定 四 基金資產之投資須負擔之費用已完整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受益人應負擔費用項下, 申購人應將此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遭受之影響列入考量 五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 : ( )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完整揭露所有可能影響申購人決定是否投資各子基金之風險, 申購人於申購前至少應再詳閱本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風險因素之揭露 (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憑證申請買回時,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由於基金資產將高度集中交易於標的指數成分之期貨, 故基金淨資產價值會受到期貨價格波動影響而產生收益或損失 此外, 基金係以交易期貨為主, 申購人應了解期貨價格不等同於現貨價格, 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價格差異 六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七 基金之投資標的, 除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外, 並可能包括國外期貨及相關現貨商品, 故除國內相關法令外, 基金亦可能須遵守國外法令, 國外法令可能對於基金有不同之規定或對受益人之保護不如國內法令, 且我國主管機關亦可能無法要求他國嚴格執行該國之法令規定 八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 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之現貨價格影響, 而可能產生折 溢價之風險, 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 投資人於現金申購 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 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 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此外, 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係追蹤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投資人應完全瞭解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 且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僅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 而非一段期間內標的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故不宜以長期持有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申購人於申購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申購 : 以下三檔子基金名稱請依申購基金勾選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美元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日正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日反向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 已收到 元大標普美元指數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並經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公司指派專人解說, 特此聲明 此致 公司 申購人 : 原留印鑑或授權章 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 申購人代表人法人 : 通訊地址 : 日期 : 本投資人須知暨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 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備查, 一份交由申購人收執 ( 第二聯 : 申購人留存 )

投資人適性評估調查表 客戶適性評估日期 : 年月日 本公司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2-1 條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33 條及其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範, 瞭解及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屬性, 提供您更適合的投資產品, 請填寫下列資料, 以完成開戶程序 ( 提醒您! 務必完整填寫, 以免延誤作業時間 ) 第一部份 : 客戶基本資料 受益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受益人原留印鑑 : 1. 學歷 國中以下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以上 2. 婚姻狀況 未婚 已婚 其他 ( 請說明原因 ) 3. 職業 製造業 金融業 商業 服務業 自由業 醫 軍警公教 家管 退休人士 當舖或博弈業者 律師 會計師 ( 請加勾選 ( 註 )) 銀樓業者 外國政治人物 武器戰爭設備業者 其他 ( 請填寫您的職業 ) ( 註 ) 勾選律師 會計師應確認本人 不是信託之受託人 是信託之受託人, 如 是, 同意另行提供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之相關資料及文件 4. 隸屬行業類別 製造業 運輸及倉儲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教育服務業 其他 5. 個人平均年收入 70 萬以下 70 萬 ( 含 )~100 萬 100 萬 ( 含 )~300 萬 300 萬 ( 含 )~500 萬 500 萬 ( 含 )~1000 萬 1000 萬 ( 含 ) 以上 6. 家庭平均年收入 70 萬以下 70 萬 ( 含 )~100 萬 100 萬 ( 含 )~300 萬 300 萬 ( 含 )~500 萬 500 萬 ( 含 )~1000 萬 1000 萬 ( 含 ) 以上 7. 收入主要來源 ( 可複選 ) 薪資 退休金 投資理財 經營事業收入 租金收入 買賣不動產 繼承 / 遺產 其他 ( 請填寫您的收入主要來源 ) 8. 開戶原因 ( 可複選 ) 親友介紹 廣告活動促銷 手續費率因素 基金績效佳 基金產品獨特 / 多元 公司知名度 地點方便 其他 ( 開戶原因 ) 第二部份 : 客戶投資喜好 1. 您每次投資基金的期限.. 未達 1 年 1 年 ~3 年之間 超過 3 年 2. 您投資基金的方式 ( 可複選 ). 單筆申購 定時定額 定時不定額 其他 ( 請填寫您的投資方式 ) 3. 您預計每次投資基金的交易額度為 1 萬元以下 1 萬 ( 含 )~100 萬以內 100 萬 ( 含 )~500 萬以內 500 萬 ( 含 ) 以上 4. 您喜好的基金類型 ( 可複選 ).. 股票型 股債平衡型 組合型 債券型 指數型 ETF 保本型 其他 ( 請填寫您喜好的基金類型 ) 5. 您期望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之服務為 理財專員週期性服務 提供網路平台 電子訊息服務 客服中心必要時諮詢 提供帳戶訊息即可 其他, 6. 期望收到市場訊息的頻率為... 每日或不定期 每週 每月 每季 不需要提供 7. 對投資風險瞭解及承受度. 對基金產品風險不了解, 偏好波動度低的產品 對基金產品風險相當了解, 會進行適度配置資產波動 有專人執行資產操作, 能自行承擔波動風險 8. 對共同基金投資需求.... 僅進行適合資金停靠之標地進行投資 適合穩健或資產配置有效控制風險增加投資收益 積極順應市場變化操作各類資產賺取業外收入 第三部份 : 風險屬性評估 題目答案 1. 投資經驗 ( 單選 ):(a) 未達 1 年 (1 分 ) (b)1 年 ( 含 )~3 年 (2 分 ) (c) 超過 3 年 (3 分 ) 2. 資金運用情況 ( 單選 ):(a) 收入幾乎等於支出, 手上資金不夠充足 (1 分 )(b) 會挪出部分收入, 進行投資 (2 分 ) (c) 收入不僅定期投資, 若有額外收入還會加碼投資 (3 分 ) 3. 投資理財觀念 ( 單選 ):(a) 投資一定會獲利, 不會賠錢 (1 分 )(b) 追求較高投資報酬, 但不願意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 (2 分 ) (c) 了解投資有賺有賠, 會為了追求較高的投資報酬, 願意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 (3 分 ) 4. 投資理財目的 ( 單選 ):(a) 短暫資金停泊 (1 分 ) (b) 追求穩定報酬 (2 分 ) (c) 追求長期投資獲利 (3 分 ) 5. 可接受的投資報酬與損失 ( 單選 ):(a) 正負未達 5%(1 分 ) b) 正負 5%( 含 )~10%(2 分 ) (c) 正負超過 10%(3 分 ) 6. 投資盈虧對生活需求的影響 ( 單選 ) (a) 高 (1 分 ) (b) 中 (2 分 ) (c) 低 (3 分 ) 7.. 年齡層 ( 單選 ): (a)70 歲以上 ( 含 )(-3 分 ) (b)20 歲以下 (0 分 ) (c)20 歲 ( 含 ) 以上至 69 歲 (1 分 ) 8. 請自行加總 1~7 題回答之分數, 您所得到的總分為 : 分 9. 根據計算出的總分對照下表後, 可了解依照您自身的投資方式與經驗, 在面對風險時的承受程度屬性類型 您在面對風險時的承受度屬於型 分數風險屬性類型風險屬性說明適合系列基金 ) 產品風險收益等級 證信基金期信基金證信基金期信基金 7 分或以下保守型低波動承受型風險承受度極低, 期望避免投資本金之損失, 但仍有投資減損之可能 RR1~RR2 低波動度 8 分 ~14 分穩健型中波動承受型願意承受少量之風險, 以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RR1~RR3 低 中波動度 15 分 ~19 分積極型高波動承受型願意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 以追求較高投資報酬 RR1~RR5 低 中 高波動度 10. 請問您是否認同本次風險屬性評估之結果? 若您認為您的風險承受度較評估結果 高 時, 請重新確認您於評估問卷中所填寫之內容是否正確 是, 認同上述評估結果為本人在面對風險時之承受度屬性 否, 本人不同意本次風險屬性評估之結果, 經重新檢視上述問卷中所填寫之內容確實符合本人之投資觀念, 但本人實際在面對風險時之承受度較評估結 果 低, 應為 型 保守型 ( 低波動承受型 )/ 穩健型 ( 中波動承受型 ) 擇一選擇 評估人員 : 主管 : 覆核 : 經辦 : 收件日期 :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電話 :(02) 2717-5555 轉基金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