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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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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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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股票代码: 编号: 临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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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都能源公告编号 :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美都能源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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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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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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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审批, 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 中华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址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 华泰证券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通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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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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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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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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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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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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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美邦服饰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1 号 3 号楼 2 层股权变动性质 : 减少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为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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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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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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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公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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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2006*

声明 1 本报告依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 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王占龙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河北省张家口市洁源县小河子乡太平营村后沟自然村 5661 号股份变动性质 : 增持变动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郭燕曦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1 号院 10 号楼 31 号股份变动性质 :

Transcription: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 信邦制药 股票代码 :002390 信息坡露义务人名称 : 张观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贵阳市白云经济开发区信邦大道 227 号 股份变动性质 : 减持 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 3

第一节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 信邦制药 指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观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统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减持公司股份 7065 万股 及所持公司股份减少而导致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 本报告书指指张观福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观福曾用名无 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522728196502****** 通讯地址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经济开发区 否 最近三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任职单位任职日期职务 信邦制药 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贵州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贵州信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2010 年至今董事长 2010 年至 2014 年 3 月 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今董事无 2013 年 8 月至今董事无 2010 年至 2014 年 5 月 董事长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持有 25.19% 股权 无 2010 年至今董事无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和实际控制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止, 张观福先生直接持有信邦制药 21.04 % 的股份, 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 处罚 刑事处罚 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信邦制药外, 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 5

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 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的目的是实现股权投资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 张观福先生持有信邦制药股份 429,414,349 股, 占信邦制药总股本 25.19% 本次减持后, 张观福持有公司股份 358,764,3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4 %, 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为 334,8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4%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元 / 股 减持股数 (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 张观福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7 日 8.90 1,220 0.72 张观福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7 日 8.90 3,825 2.24 张观福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7 日 8.90 2,020 1.18 合计 7,065 4.14 2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6

股东名称 张观福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数 (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合计持有股份 42,941.4349 25.19 35,876.4349 21.04 其中 : 无限售条件股份 9,232.9724 5.42 2,167.9724 1.27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708.4625 19.77 33,708.4625 19.7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信邦制药股份的情况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减持未违反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 2 本次减持未违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业务规则的规定 3 本次减持后, 张观福持有公司股份 358,764,3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4 %, 张观福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4 张观福未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 本次减持股东张观福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7

均严格遵守了其承诺 : (1) 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 中承诺 : 自信邦制药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信邦制药的股份, 也不由信邦制药回购该股份 张观福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起解除限售,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 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 中承诺 : 股份锁定期满后, 在本人任职信邦制药期间, 每年转让的信邦制药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持信邦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信邦制药的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 张观福正在严格履行本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 在公司与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承诺 :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 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信邦制药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 张观福正在严格履行本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2015 年 7 月 16 日, 在增持公司股票时承诺 : 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 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师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张观福 日期 :2016 年 7 月 11 日 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 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解 司 在地 放路 96 号 信邦制药 股票代码 002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观福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方式 ( 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 是 否 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是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无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其他 ( 请注明 ) 大宗交易 持股数量 :429,414,349 股持股比例 : 25.19 % 变动数量 :70,650,000 股变动比例 : 4.14% 本次减持后持股数量 :358,764,349 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21.04 % 是 否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填表说明 :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是或否 填写核对情况, 选择 否 的, 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无 填写核对情况 ; 3 需要加注说明的, 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张观福 日期 :2016 年 07 月 11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