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777 证券简称 : 力帆股份公告编号 : 临 2017-062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以下简称 力帆股份 或 公司 ) 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1384 号文核准, 同时根据询价结果, 与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定, 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 广东 ) 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七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857,142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699,999,994.00 元, 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33,999,999.88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665,999,994.12 元, 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扣除律师费用 会计师费用 股权登记费及印花税等其他发行费用 3,188,821.64 1
元后,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662,811,172.4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证, 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 ( 天健验 [2015]8-2 号 )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 元 ) 3100087019200121102 300,000,000 11250000000508738 100,000,000 力帆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 5000104360005023237 公司 2 466,000,000 31110201040010325 800,000,000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330101040037225 0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亿元 ) 1 汽车新产品研发 8.2 2 融资租赁公司增资 3.3 3 信息化建设 0.5 4 补充流动资金 5 合计 17 截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2
投资金额为 19,510.9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金额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汽车新产品研发 82,000.00 18,799.07 22.93 信息化建设 5,000.00 711.83 14.24 合计 87,000.00 19,510.90 22.4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 天健审 2015 8-6 号 ) 扣除上述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9,510.90 万元后, 可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67,489.10 万元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2,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按期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2,892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 公司计划将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38,892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 到期后将及时 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在使用期限内, 公司可根据本次在使用期限内, 公司可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同时,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 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 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3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 : 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发表了专项意见, 认为 :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和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 专项意见说明 ( 一 )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相关规定 4
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二 )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和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三 )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 : 1 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2 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 3 公司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 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 5 力帆股份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综合以上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力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5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