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ICS 13.060.20 X 51 团体标准 T/ZJFIA XXX 2018 饮用天然水 Natural drinking water ( 征求意见稿 ) 2018 - XX - XX 发布 2018- XX - XX 实施 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I
饮用天然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水的术语和定义 水源及其产品的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3.1 所定义的饮用天然水, 该类水属于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1.2.1 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天然水 以地表水或地下水 ( 主要包括井水 泉水 山涧水 山泉水 深层水库 ( 湖 ) 水 ) 为原水, 仅经过 必要的过滤 臭氧处理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 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 密封于容器中 可直接饮用的水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 ( 如添加氯气 漂白粉 等 ) 1
4 要求 4.1 水源地要求 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 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 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 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在泉 ( 井 ) 取水点外围半径 15 m 内, 湖泊 ( 水 库 ) 取水点外围半径 30 m 范围内, 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泉 ( 井 ) 取水点周围不小于 30 m, 湖泊 ( 水库 ) 取水点外围半径 50 m 范 围内, 不得设置居住区 工厂 厕所 水坑, 不得堆放垃圾 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 化 肥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原辅料要求 原料要求应符合 GB 19298 中 3.1.2 和 3.1.3 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GB 19298 中 3.2 的规定, 具体如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 度 10 浑浊度,NTU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 气味 无异味 无异嗅 4.4 特征 ( 界限 ) 指标 必须有一项 ( 或一项以上 ) 指标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特征 ( 界限 ) 指标 项目 指标 电导率 (25 ),μs/cm 20 钾,mg/L 0.35 钙,mg/L 4.0 钠,mg/L 0.8 镁,mg/L 0.5 偏硅酸,mg/L 1.8 4.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19298 中 3.3 的规定, 具体如表 3 的规定 2
项目 表 3 理化指标 指标 余氯 ( 游离氯 ),mg/l 0.05 四氯化碳,mg/L 0.002 三氯甲烷,mg/L 0.02 耗氧量 ( 以 O 2 计 ),mg/l 2.0 溴酸盐,mg/L 0.01 挥发性酚 ( 以苯酚计 ),mg/l 0.002 氰化物 ( 以 CN - 计 ),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总 α 放射性,Bq/L 0.5 总 β 放射性,Bq/L 1 4.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具体如表 4 的规定 表 4 污染物限量项目 指标 总砷 ( 以 As 计 ),mg/l 0.01 镉 ( 以 Cd 计 ),mg/l 0.005 铅 ( 以 Pb 计 ),mg/l 0.01 亚硝酸盐 ( 以 NO2 - 计 ),mg/l 0.005 4.7 其他指标 其他指标符合表 5 的规定 项目 表 5 其他指标 指标 ph 6.5~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5.0 银,mg/L 0.05 铬 ( 六价 ),mg/l 0.05 3
汞,mg/L 0.001 硒,mg/L 0.01 硫酸盐 ( 以 SO4 2- 计 ),mg/l 100 氯化物 ( 以 Cl - 计 ),mg/l 100 氟化物 ( 以 F - 计 ),mg/l 1.0 硝酸盐 ( 以 NO3 - 计 ),mg/l 45 二氯甲烷,mg/L 0.02 苯,mg/L 0.01 三氯乙烯,mg/L 0.07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甲苯,mg/L 0.1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四氯乙烯,mg/L 0.04 氯苯,mg/L 0.03 乙苯,mg/L 0.01 1,2- 二氯苯,mg/L 0.1 1,4- 二氯苯,mg/L 0.3 1,2- 二氯乙烷,mg/L 0.03 1,1- 二氯乙烯,mg/L 0.03 1,1,1- 三氯乙烷,mg/L 2 4.8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298 中 3.5 的规定, 具体如表 6 的规定 表 6 微生物指标 项目 a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9304 GB 14881 的规定 4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检测 6.2 特征 ( 界限 ) 指标钾 钠 钙 镁 偏硅酸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检测 ; 电导率按 GB 17323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检测 6.3 理化指标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 污染物限量 6.4.1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2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4 亚硝酸盐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检测 6.5 其他指标 6.5.1 ph 铬( 六价 ) 二氯甲烷 苯 三氯乙烯 二氯一溴甲烷 甲苯 一氯二溴甲烷 四氯乙烯 氯苯 乙苯 1,2- 二氯苯 1,4- 二氯苯 1,2- 二氯乙烷 1,1- 二氯乙烯 1,1,1- 三氯乙烷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检测 6.5.2 铝 铁 锰 铜 锌 银 汞 硒 硫酸盐 氯化物 氟化物 硝酸盐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检测 6.6 微生物指标 6.6.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测 6.6.2 铜绿假单胞菌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检测 6.7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 5
7 检验规则 7.1 水源检验在投产前, 连续半年, 对水源进行水质检验, 检验次数不少于 3 次, 符合要求, 方可生产 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 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 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 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 不得生产, 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 连续 3 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7.2 成品检验 7.2.1 组批同一日期, 同一台灌装机灌装 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2 出厂检验 7.2.2.1 产品出厂前, 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 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2 每批随机抽取 16 瓶 (2L 以上抽取 14 瓶或桶 ) 3 瓶 (2L 以上的取 2 瓶或桶 ) 用于感官 ph 标签 包装 净含量要求的检验 ;5 瓶 ( 桶 ) 用于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检验 ; 其余留样备用 7.2.2.3 出厂检验项目 : 感官 ph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标签 包装 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其余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3 型式检验 7.2.3.1 一般情况下, 每半年最少一次,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 b)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 c) 正式生产时, 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 ; d) 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3 4.4 4.5 4.6 4.7 4.8 和 4.9 的全部内容 7.3 判定规则 7.3.1 水源检验水源水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7.3.2 出厂检验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感官 ph 标签 包装 净含量指标不合格, 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复验后仍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 感官 ph 标签 包装 净含量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其他指标逐项判定, 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 标签 6
8.1 标志 8.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 还须标识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标签 8.2.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8.2.2 在使用 牌号名称 或 商标名称 时, 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 饮用天然水 8.2.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 ( 如湖泊水 水库水 山泉水 井水 自然涌出泉水 ( 自涌泉 ) 等 ) 及真实水源地地名 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指标 ( 钾 钠 钙 镁 偏硅酸 ) 名称及含量范围 9 包装 运输 贮存 保质期 9.1 包装 9.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 ( 安全 ) 标准的规定 9.1.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9.1.3 灌装产品, 包装物体必须端正, 体外清洁, 标签封贴紧密 9.1.4 包装箱必须牢固, 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 胶封 捆扎结实 9.2 运输 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 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腐蚀性 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2.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严禁扔摔 撞击 挤压 9.2.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 雨淋 受潮 9.3 贮存 9.3.1 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腐蚀性 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9.3.2 产品贮存在阴凉 干燥 通风的库房中 : 严禁露天堆放 日晒 雨淋或靠近热源 ; 包装箱底部应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 9.3.3 在 0 以下运输与贮存时, 应有防冻措施 9.4 保质期符合 9.2 和 9.3 条规定时, 保质期 : 小于 3000mL 的包装不少于 12 个月 ;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3000mL 的大包装不少于 1 个月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条件, 按上述规定具体标注产品的保质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