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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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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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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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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本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 請至本展網站 查詢 十三 購買參展商名錄廣告及其他贊助辦法 ( 一 ) 目的 :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期間, 國內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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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4 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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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請填妥本表後, 至 外貿協會活動行銷組劉冠民先生電話 :(02) , 分機 後請電話確認是否確實收到 附件 年 9 月 15 日 產品發表會 申請 活動目的 2016 年台灣國際水展 免費提供大會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申請程序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禁止通行範圍路線圖 審驗項目 內容 : 一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二 行車執照有效 ( 檢驗 ) 日期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三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四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 五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2016 一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台灣區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二 展出及進出場日期 展出日期 : 年月 至 日 ( 星期三至星期六 ) 上午時至下午時 註 : 為維護安全及秩序, 本展禁止 歲以下或身高未滿 公分之兒童入場 台北南港展覽館館 : 進場出場世貿館 : 進場出場 日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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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附件 2 贈品贊助申請表 一 活動目的 : 本展為國內業者拓展市場之最佳舞台, 深受國內外專業人士重視 本會將於展覽期間辦 理各項宣傳及造勢活動, 並將開放前述活動給參展廠商贊助, 協助參展廠商藉由活動, 擴大接觸國內外參觀者, 以增進參展成效 二 開放對象 : 2015 年台灣伴手禮名品展 參展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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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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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電話 :(02) , 傳真 :(02) 紳運有限公司電話 :(02) , 傳真 :(02) 附件 年 8 月 31 日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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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5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6 二 展出日期 時間及參觀規範... 6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6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7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7 六 展出期間應

June 5-9, 2018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4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5 二 展出日期與參觀規範... 5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5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6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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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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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前作業核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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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展前作業核對表

( ) (1) (2) (3) (4) 2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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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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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展覽訊息... 3 參展實施規範... 4 一 參展資格... 4 二 參展費用... 4 三 參展報名手續... 5 四 繳納參展費用... 6 五 廠商圈選攤位... 6 六 退展或減攤... 7 七 其他注意事項... 7 八 聯絡窗口... 7 九 參展廠商管理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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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前作業核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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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個人電腦之顯示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市 )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18-LP 項次品名廠牌型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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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台灣國際綠色產業展 2014 年 10 月 6 日至 10 月 9 日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南港展覽館 台灣國際綠色產業展 日期 : 時間 : 地點 : L M 同期展覽

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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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017 年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規劃 一 2017 年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訂於 4 月 19 日 ( 三 ) 至 4 月 22 日 ( 六 ) 在世貿一館 B 區與南港展覽館舉行 ;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與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訂於 4 月 20 日 ( 四 ) 至 4 月 23 日 ( 日 ) 在世貿一館


一 展前作業核對表...02 二 聯絡資訊 ( ) ( ) 三 一般資訊 ( ) ( ) ( ) ( ) ( ) 四 參展注意事項 ( ) ( ) ( ) 2. 3

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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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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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壹 展覽基本資料 P.2 貳 參展相關規定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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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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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4... 5... 5... 6... 7... 8... 8... 9... 9... 9... 9... 10... 10... 12... 14... 17... 25... 26...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37... 38... 39... 40... 41... 42... 43 參... 44... 45 附圖 1: 世貿展覽館位置圖及大眾運輸圖附圖 2: 展場進出場路線圖附圖 3: 信義計畫區停車場示意圖附圖 4: 台北捷運周邊導覽圖 以下附件請自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官網 參展廠商 / 參展手冊 下載 附件 10: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附件 11: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 切結書附件 1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 12-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附件 13: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附件 13-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附件 13-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附件 13-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附件 1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附件 14-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附件 14-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附件 14-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附件 15: 世貿一 三館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附件 16: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附件 17: 裝潢廠商申辦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附件 18: 展覽大樓世貿一館走道包柱裝潢申請表 / 切結書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重要日程及各有關業務承辦人 應完成日期 ( 1 0 7 年 ) 詳繳款單 16 日 24 日 5 月 25 日 工作項目洽辦單位聯絡窗口 ( 0 2 ) 備註頁次 繳交參展攤位費尾款 參展廠商名錄 ( 光碟版 ) 免費刊登一頁產品型錄 申請贊助宣傳物 ** 國外預登買主商用悠遊卡 買主資料袋 3 月 1 日止申請攤位用水 用電 (5/2 日前 8 折 ) 租用攤位展示設備 繳交裝潢切結書及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 二者併寄 )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申請展品保稅進口 ( 限食機 包裝 ) 申請重型及其他各式工程車輛入場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設置音響設備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 ( 限食品展 清真展 )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 安益 / 歐也 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轉 2674 江柏珊 繳款單另寄 上網至 參展廠商 項下載 贊助作業規範 2725-5200 轉 2278 吳富旺附件 7~7-4 39-43 安益 :2758-5450 歐也 :2655-2777 上網至 參展廠商 項下載 裝潢手冊 2725-5200 轉 2247 張聞松附件 1~1-1 27~28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77 李卿菁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56 劉威志清真展 : 轉 2629 劉俊鑫 12 附件 2 29 奕達通運有限公司奕達 :2785-6000 轉 105 郭先生附件 2-1 30 警衛室 2725-5200#2300 楊大隊長附件 3~3-3 31~34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2375-2100 轉 1108 附件 4 35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附件 5 37 附件 6 38 2018 年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大會舞台活動申請 漾起整合行銷 2729 6800 轉 18 蒲韻如 附件 9 46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 懸升汽球 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 演講會等配合活動 申請搭建二層樓攤位 (4 月 30 日前 4 折 )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貿協展覽處活動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轉 2871 許妃棻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77 李卿菁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56 劉威志清真展 : 轉 2629 劉俊鑫 附件 10 ( 網路下載 ) 附件 11 ( 網路下載 ) 附件 12~12-1 ( 網路下載 ) 附件 13~13-3 ( 網路下載 ) 1

搭建超高攤位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77 李卿菁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56 劉威志清真展 : 轉 2629 劉俊鑫 附件 14~14-3 ( 網路下載 ) 展場臨時電話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中華電信公司東區服務中心 2720-0149 5 月 25 日 刊登參展廠商名錄廣告聯合報 8692-5588 轉 2032 游志龍請逕自行電話聯繫 10 網路行銷服務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八組 2725-5200 轉 2982 黃雲珈 10 6 月 包柱裝潢申請 15 日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25 日至 26 日 進場佈置 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及參展廠商名錄 ( 請勿提前換證 )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 展覽大樓一樓服務台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2725-5200 食品展 : 轉 2687 陳怡靜食機展 & 包裝展 : 轉 2661 林宛妮清真展 : 轉 2695 巫虹臻 附件 18 附件 8 44 請憑參展公司名片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 未持名片者, 大會有權拒絕識別證領取 2017 年台北國際食品暨機械五展共計 1,717 家廠商參展, 逾 4,000 個攤位, 吸 引近 6 萬餘名國內外買主及產業媒 體參觀! * 合成示意圖 2

參展規定事項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 ( 星期三至星期六 ) 展出日期 滿 12 歲以上民眾 ( 須出示出示身分證或健保卡 ), 方能入場, 敬請參展廠商配合 為維持專業展形象, 請著整齊服裝入場供下列人士參觀 : (1) 國外買主 (2) 國內相關業者 6 月 27 日至 30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參觀方式將另行公布 ( 星期三至星期六 ) 展出時間 *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主辦單位得以拒絕 制止未符合參觀資格者人士進場 開放非相關業者及一般民眾購票參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觀 售票時間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門票每人每張新臺幣 300 元 展出期間 6 月 27 日 ( 展出首日 ) 上午 8 時 參展廠商 6 月 28 日至 30 日請派員準時入場, 以免展品遺失 上午 8 時 30 分進場時間 ( 星期四至星期六 ) 展出地點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F(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5 號 ) 備 註 凡持本展參展廠商證 國外買主證 國內業者證及入場券者, 憑證件 / 票根可免費參觀南港展區, 請多加利用 詳細入場方式請至各展網站參考 參觀規定 南港展區 : 同時舉辦 台北國際食品展 台北國際食品加工設備暨製藥機械展 台北國際包裝工業展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進場 106 年 6 月 25 日至 26 日 105 年 6 月 30 日 ( 展覽最後一日 ) 出場 每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8 時下午 5 時至 7 時下午 7 時至 10 時 1. 如需加班, 須於當日下午 4 時前申請, 並繳付加班費每公司每小時新臺幣 50,000 元 2. 上午 8 時至 9 時及下午 5 時至 7 時, 車輛請勿於展場周邊道路臨時停車 以免受罰 撤除輕型及手提展品 ( 但不包括攤位裝潢材料 ), 車輛一律不得入場 開放車輛進入撤除大型展品 注意事項 撤除展品及裝潢材料, 車輛請依 105 年 7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規定入場 ( 一 ) 主辦單位將於展前另函通知詳細之進出場相關規範, 請確實依照主辦單位指定之進出場日期及時間準時進出場, 請參閱本手冊貨車進出場路線圖 參展廠商請由市府路按序於道路右側排隊, 依外貿協會人員指揮由展館 A C 區貨物出入口進出展館 3

( 二 ) 進出場期間請遵守各館派駐警衛之指揮依序進出展場, 如有不遵守指揮, 經勸阻仍強行擅自進出影響展場秩序者, 主辦單位得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三 ) 1. 為保障世貿一館展覽大樓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貨車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或吊重卡車, 應於 5 月 25 日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請參閱附件 4, 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與附件 4-1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車身總重在 15 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及申請表影本, 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2. 展品進場佈置及撤除期間, 限貨車進場, 小客車不得駛入展場 ( 以行照登記為準 ), 並應遵守規定路線行駛, 且儘速離場, 以免阻塞交通, 造成展場工作不便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號碼 負責人姓名, 並預收車輛進場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一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全數退還, 逾一小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元計收 ( 自進場時間起計算 ), 逾時限出場者, 外貿協會將沒收保證金 3. 車輛任意停放以致阻礙交通, 且經勸告不理者, 視同參展違規, 並於查明車輛所屬之參展廠商後 ( 含裝潢商 ), 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展 ( 四 ) 所有攤位裝潢及展品佈置須於 107 年 6 月 26 日規定時間前佈置完畢, 如提前完成佈置工作, 仍請派員在攤位內照顧, 以免展品遺失 未能如期完工者, 須繳交逾時加班費, 展出期間(6 月 27 日至 30 日 ) 基於展場安全考量, 不接受加班申請 三 本展外貿協會各項業務承辦人 單位別電話 (02)2725-5200 傳真 (02)2722-7324 展覽處 姓名 分機 負責項目 李卿菁 分機 2677 食品展承辦人 劉威志劉俊鑫 分機 2656 分機 2629 食機展 包裝展承辦人清真展承辦人 展二組 江柏珊 分機 2674 展覽宣傳 新聞發佈 陳怡靜 分機 2687 食品展展務助理 林宛妮巫虹臻 分機 2661 分機 2695 食機展 包裝展展務助理清真展展務助理 活動行銷組 許妃棻 分機 2871 會議室預訂 開幕典禮 展六組 周柏學 分機 2766 國外買主洽邀及來臺優惠申請 劉智盛 分機 2998 食品 食機 清真參展廠商帳密查詢 展八組 周秀珍 分機 2990 包裝參展廠商帳密查詢 黃瑞婷 分機 2989 餐飲設備參展廠商帳密查詢 設計組 胡晴宜 分機 2236 攤位設計裝潢相關規定之諮詢 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 吳富旺 分機 2278 水電申請和設施業務協調 展場管理組 張聞松 分機 2247 清潔 警衛 展場安全 展場秩序 楊弘仁 分機 2300 展場車輛進出場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 一 ) 禁止轉讓參展商證給他人使用 參展人員進出展場, 均須出示參展商證刷卡 如被電腦測出, 主辦單位將拒絕借用人入場, 並保有沒收識別證之權利 ( 二 ) 禁止轉讓 ( 租 ) 攤位給予其他公司 ( 包含以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為理由 ),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並禁止轉讓廠商及受轉讓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三 ) 禁止零售及提前撤攤 : 1. 食機展 包裝展不開放零售, 食品展和清真展於展覽最後一天 (6 月 30 日 ) 開放零售 ( 販售商品請開統一發票 ), 第一 ~ 三天 (6 月 27~29 日 ) 禁止在展場內零售,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所有展品必須展至最後一日下午 5 時止, 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3.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或其餘展出日每天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為之 4. 參展廠商若欲將輕便展品攜出展場, 請至服務台申請並填妥放行條, 經審核無誤, 始可放行 放行條之使用時間至展出最後一日 (6 月 30 日 ) 中午 12 時止, 當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5 時間, 任何展品均不得攜出展場 ( 四 ) 展覽前三天專業買主日 (6 月 27~30 日 ) 將嚴格控管麥克風等音響設備音量, 不可超過 85 分貝, 且必須事先填表申請 ( 附件 5), 並繳交新臺幣 5 萬元之保證金, 相關規定, 請參閱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 特殊裝潢設施 另如有因灰塵 惡臭或導致走道壅塞, 影響其他參展廠商之展示時, 主辦單位得隨時中止其展出 ( 五 ) 展出期間, 參展廠商應以招牌或其他方式於攤位明顯處標示公司名稱及攤位號碼, 以利參觀者辨識 ( 六 )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館設立宗旨係為促進貿易, 禁止在大樓內從事政治性活動, 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性資訊, 發送政治性傳單等, 若有違反, 主辦單位將立即勒令停止該參展廠商繼續展出, 並在兩年內禁止該商參加本項展覽 ( 七 ) 非屬本展准予展出項目, 如在現場展出, 一經巡查小組查獲記錄後, 除立即下架外, 並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 清真產品展展覽範圍以通過清真驗證之食品 用品為主 認證中或申請中之產品請務必於展示現場或產品型錄及傳單上以中 英文清楚標示並告知參觀者 ( 八 ) 凡未獲得政府准許進口之產品以及仿冒品, 均禁止參展, 如有違反情事, 立即停止全部產品展出, 除沒收其繳交之參展費用外, 並得於二年內禁止參加本展 ( 九 )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應自行投保產險,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進場佈置及展後出場拆除期間 ) 參展廠商如有任何財物損失應自負一切責任 ( 十 ) 除主辦單位外, 展出期間任何參展廠商不得佔用走道或於公共區域放置物品, 亦不得於攤位以外散發文宣品 如有違規放置或散發之物品, 主辦單位得立即清除或沒收之, 不負保管及歸還之責 清除物品所衍生之費用, 由該物品之所有人負擔 主辦單位亦將作成紀錄, 影響未來參展權益 五 現場烹調 試吃規定事項 ( 台北國際食品展 清真產品展 ) ( 一 ) 參展廠商如規劃提供試吃 試飲, 請使用符合衛生標準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餐具衛生標準 ) 之餐具容器 ( 如牙籤 免洗餐具 杯子等 ), 並於攤位內設置垃圾筒, 避免參觀者 5

任意放置丟棄 ( 二 ) 參展廠商如規劃於攤位內以電器設備烹調食品供參觀者試吃, 應先行填妥申請書 ( 請參閱附件 6), 並自備密閉式垃圾收集裝置, 經主辦單位核可後, 始可於展出期間進行烹調試吃, 並應負一切安全及衛生責任 ( 三 ) 為安全起見, 現場烹調禁止使用瓦斯等明火, 請使用電力火源 ( 如電磁爐等 ), 敬請事先填妥申請表, 向主辦單位申請用電 以上如有違反, 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並禁止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同時自負可能引發之一切安全問題 ( 四 ) 參展廠商辦理現場烹調試吃, 應於每處火源處所分別備妥容量 3.5 公斤以上 A( 普通 ) B( 油類 ) C( 電氣 ) 型多效乾粉滅火器 2 組以上, 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 未備妥前述規格滅火器者, 不得進行現場烹調 六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參展廠商如規劃於攤位內設置舞臺 音響設備等, 請詳閱附件 5, 並請於展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 ; 未完成申請及繳交保證金者將不得設置音響設備或辦理任何舞臺活動 七 重要!2018 年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展覽參觀方式務請詳讀!! ( 一 ) 國內外買主參觀證 : 今年擬採全面線上預先登記, 現場審核發證機制, 限國內食品 食品暨製藥機械 包裝 飯店餐飲設備及清真產品相關業者參觀, 主辦單位保留對登錄者所屬產業認定 資格審核及國內業者參觀證核發之權利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主辦單位得以拒絕 制止下列人士進場 : (1) 未完成國 內外業者登錄者, 或未合法取得參觀證 ( 券 ) 者 (2) 未提供主辦單位與登錄資料 ( 姓名 公司名稱 Email) 相符之名片者, 或未通過主辦單位資格審核者 (3) 非食品 食品暨製藥機械 包裝 飯店餐飲設備及清真產品相關業者 (4) 未滿 12 歲者 ( 主辦單位得要求出示身分證件 ) (5) 攜帶槍砲 刀械 化學或生物危險物品 易燃物品 不明用途粉末或液態物 尖銳物 具營利目的物品政治宗教種族岐視之宣傳品 發出干擾展出噪音之物品或主辦單位認定有危害展覽及展館之物品者 (6) 吸煙 嚼食檳榔 服裝不整或穿著拖鞋 攜帶寵物 攜帶未滿 12 歲之兒童或攜帶氣味重之食品者 完成國 內外業者登錄者, 請持 2 張名片至預先登記之展館接受資格審核 本 5 展一律刷證入場, 上述證件 4 天通用, 一證可通行世貿展區及南港展區 主辦單位保留補充 修改 終止 變更及解釋前述規範之權利 ; 如有未盡事宜, 依主辦單位於展覽官網公告之資料為準 ( 二 ) 參展廠商識別證 : 承租一個攤位者發給 4 張, 每增租一個攤位加發 2 張 於進場報到時憑公司名片至展場一樓服務台領取, 遺失補發或額外申請, 每張新台幣 300 元, 敬請事先填表申請 ( 詳附件 8) 參展廠商於進出場及展出期間 (6 月 25 至 7 月 1 日 ) 務必佩戴本證, 無證者將不得進入展場, 且禁止轉借, 如出借被查覺外貿協會有權沒收該證 ( 三 ) 外文宣傳摺頁及海報 : 由參展廠商於協調會中自由領取, 數量不限, 以便邀請國外買主參觀 6

國內參觀者持外文宣傳摺頁將不得換證進入展場, 請參展廠商注意 ( 四 ) 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請於展品進場或展出期間憑公司名片至一樓服務台簽名 領取, 每家參展商 1 本 若不敷使用, 請於展覽期間前往展覽大樓二樓貿協書廊購買 八 展覽期間 6 月 27 日至 30 日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不另通知 ) ( 一 ) 世貿一館一樓為水泥粉光地面 ( 裝潢請務必加鋪地毯 ) ( 二 ) 水電 / 攤位裝潢服務設施展樓大樓負責單位電話 / 備註 1. 參展廠商進場裝潢加班申請 2. 水電現場服務台 2 樓展覽業務處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1 樓信義路入口東 展會營運處 側服務台 展覽工程組 02-2725-5200 轉 2695 進場期間每天下午 4 點前申請 加班費每公司每小時新臺幣 5 萬元 02-2725-5200 轉 2278 3. 大會攤位裝潢合約包商 2 樓 2A30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02-2758-5450 轉 683 繆小姐清真展標攤轉 611 李先生 ( 三 ) 常用服務 服 務 設 施 世貿一館展覽館 負 責 單 位 備 註 1. 展會特約報關行 奕達公司郭先生 02-2785-6000 分機 105 2. 買主補助諮詢 2 樓展覽業務處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02-2725-5200 轉 2766 3. 醫務室 信義路入口西側 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 02-2725-5200 轉 2288 4. 中華電信 5. 歸還租用之電話機 傳真機 1 樓世貿廣場入口服務台 中華電信 租借 工程作業臨時櫃台 6. 國際快遞服務 / 貨運 1 樓郵局 中華郵政 7.ATM 提款機 1 樓信義路入口及郵局 花旗銀行 合作金世貿廣場入口庫 台灣銀行 富邦銀行 8. 國內民眾參觀購票 1 樓售票處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每張 NT$300 元售票時間 : 6/30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9. 新聞中心 2 樓 H 區後段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02-2725-5200 轉 2606 10. 貿協書廊暨數位資訊服務中心 2 樓 2C03 室 02-2725-5200 轉 2263 11. 堆高機 乙成堆高機有限公司 02-8521-0088 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 02-2505-4216 ( 四 ). 交通 服 務 設 施 地 點 備 註 1. 免費接駁車 世貿一館 <-> 南港展覽館 * 請利用免費接駁車參觀南港展區 7

2. 捷運 搭乘信義線請至 1 樓信義路入口旁世貿站搭乘 3. 計程車乘車處 1 樓信義路出口 4. 停車場 1. 展館 B2 停車場 ( 無機車停車位 ) 2. 其他公民營停車場 : 請參考封底內頁示意圖 ( 五 ). 餐飲 服 務 設 施 地 點 餐 廳 電話 2725-5200 1. 便利商店 2 樓 A 區 全家便利店 轉 2306 2. 中西餐廳 2 樓及 5 樓 A 區 (2 樓 ) 轉 2366 (5 樓 )2329 3. 速食餐廳 2 樓 A 區 Subway 2729-7170 * 以上所列僅供參考, 以展覽現場為準 九 攤位繳交尾款 裝潢及設備 ( 一 ) 每一攤位長 寛各 3 公尺, 收費標準請詳見各展參展辦法 協調會分配攤位之後, 本會將掛號通知繳交參展費尾款 ( 二 ) 展覽館提供之攤位僅為空地面積及 110 伏特 500 瓦基本電力, 除清真展付費展商以外, 其他同期展都不包含個別攤位隔間 地毯及任何展示設備 參展廠商應自行佈置攤位 陳列展品 請參展廠商逕洽展覽裝潢公司承做, 亦可洽大會合作之展覽工程承建商, 並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三 ) 2018 年度台北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與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申請表及攤位設備圖請參閱台北國際專業展裝潢手冊 ( 請至展覽官方網站下載 -> 參展廠商 -> 裝潢手冊 ) ( 四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 廠商必須使用 4 個 ( 含 ) 以上攤位且成田字型之排列, 於 5 月 25 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詳細辦法請上網參考參展手冊附件 13 至 13-3 ( 五 ) 申請展場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如需搭建超過 4 公尺但低於 6 公尺之超高攤位, 需符合下列申請條件 : 攤位數必須達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或島型 ( 即四面臨走道 ) 者, 最遲應於 5 月 25 日前備齊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有關申請及收費規定以及搭建超高攤位之各式表單請上網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4 至 14-3 ( 六 ) 攤位內懸升汽球 : 請事先申請並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費 ( 請上網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1) 攤位內有柱廠商, 請事先填寫包柱申請表 / 切結書 ( 請上網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20) 十 水電設施務請詳讀, 所有參展廠商皆須填寫繳交 攤位水電位置圖 ( 一 ) 本會免費提供每 1 攤位一般用電 (110 伏特 )500 瓦電量 ( 依攤位數累計 ) 每三個攤位( 含 ) 提供一個兩插孔插座, 未滿三個攤位亦提供一個兩插孔插座 110 伏特一般用電量如超出免費累計電量或需使用 220 伏特以上電力, 或需 24 小時用電用水者, 均需申請並付費均須提出申請並付費 ( 水電申請表及申請辦法, 請參考附件 7 至 7-4) 無論是否額外申請水電, 所有參展廠商皆須填寫繳交 攤位水電位置圖, 截止日前未寄回者, 8

大會水電將逕行施工, 不得異議 現場任何臨時變更或追加, 除按標準收費, 另將收取逾期申請費 ( 二 ) 進場期間 ( 機器測試時間除外 ): 僅供應展場各大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 三 ) 展出前一天中午 12 時展場全面供電, 下午 8 時關閉電源 ( 四 ) 展出期間展場供電時間為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申請 24 小時用電者除外 (27 日上午 8 時開始供電 ) ( 五 )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請參展廠商視需要自行加裝穩壓器或不斷電系統 ( 六 ) 參展廠商若因實際用電量超過申請用電量而造成跳電事實, 參展廠商需自行負責並負擔復電之所有費用 ( 七 ) 大會水電申請服務專線 :02-2725-5200 轉 2287 西北水電或洽分機 2278 吳富旺先生 十一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寬頻網路及電視播放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參展廠商申請展場臨時電話或洽租臨時寬頻網路 (ADSL), 請於 5 月 25 日前逕洽該公司東區營運處 ( 地址 : 台北市 11058 松仁路 130 號, 電話 : 02-2720-0149) ( 二 ) 租用臨時電話及寬頻網路, 請妥善保管話機及相關設備, 避免遺失 ; 展覽結束日 (6 月 30 日 ) 下午 4 時 30 分前, 請逕與中華電信窗口聯繫辦理退機手續 ( 三 ) 申請其它通信線路 (ISDN, 數據線路 ), 請洽中華電信公司相關單位 :0800-080-858 十二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規定 大貨車 6.5 噸 ( 含以上 ), 請先並填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 ( 附件 4) 於 5 月 25 日前寄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 ( 臺北市北平東路 1 號 ) 申請通行, 該通行證將於申請核可後, 逕送參展廠商使用 聯結車比照上述方式提出申請 詳情請上網查詢, 網址 http://td.tcpd.gov.tw 十三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 一 ) 上網地點 : 展覽大樓 1 樓全區 2 樓會議室及 2 樓餐廳, 使用說明請上網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5 ( 二 ) 僅提供廠商收發 e-mail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展場內時有無線干擾,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申請 ADSL ( 三 ) 使用本上網服務時請務必謹慎確保貴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倘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時, 由參展廠商 ( 使用者 ) 自行負責 十四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除已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及繳納關稅之產品外, 可依實際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進口 : ( 一 ) 押稅進口 : 請填妥申請表 ( 詳附件 2) 並檢具進口產品型錄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各一份 9

於 5 月 25 日前向外貿協會申辦參展證明函後, 自行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押稅進口手續, 惟參展廠商不得以外貿協會為展品之收貨人 ( 註 ):1. 採用此種方式, 在進口展品之處理方式及時間上較具彈性, 且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低廉 對於價值不高, 稅負有限之展品, 建議採用此種進口方式 ( 二 ) 保稅進口 : 需事先徵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以外貿協會為收貨人, 在指定時間內將展品運達港口, 並填妥具結委託書, 交外貿協會指定之報關行辦理進口手續, 展畢並由該報關行統一辦理展品復運出口或繳稅進口手續 ; 其所需手續費, 由參展廠商負擔 ( 註 ): 由於保稅手續較為繁複, 且需統一辦理展品進出倉及儲存手續 ( 附件 2-1), 參展廠商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高, 除價值較高之機器須於展後復運出口者外, 一般展品在我國有代理商者, 仍以押稅進口較為便利 ( 保稅服務僅限食機 包裝展的廠商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開始, 展覽大樓及南港展覽館保稅倉庫收費改為 : 1. 租用保稅倉庫依日數計價, 租金每日每立方米新臺幣 40 元 ( 未稅 ) 2. 展品進出倉服務費新臺幣 300 元 十五 參展廠商名錄印製及廣告刊登 主辦單位將印製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除提供前來參觀採購之買主參考外, 並於展後寄送各駐外單位及國外買主, 以協助各參展廠商促銷產品 前述之參展廠商名錄將由主辦單位委託聯合報負責編印, 並接受參展廠商刊登廣告, 有關刊登廣告事宜, 請逕洽該社游志龍主任, 電話 :02-86925588 分機 2032, 廣告刊登要點如下 : ( 一 ) 刊登資格 : 本展參展廠商 ( 二 ) 廣告尺寸 : 全頁 19 26( 公分 ) ( 三 ) 廣告稿件 : 電子檔, 解析度 300dpi( 以上 ), 檔案格式 tif eps pdf 皆可 ( 四 ) 廣告價格 : 版面價目 ( 新台幣元 未稅 ) 內頁全頁 ( 彩色 ) 32,000 封面門折頁面 1 61,000 封面裡 54,000 封面門折頁裡 1 54,000 封底門折頁面 1 61,000 封底裡 54,000 封底門折頁裡 1 54,000 封底裡對頁 54,000 書卡 (1 面, 贈送內頁 2 頁廣告 ) 120,000 註 :1. 本價目含攝影完費 2. 指定版面另加收 20% 費用 十六 展覽網路行銷服務 ( 一 ) 展覽官方網站, 提供參展廠商最佳曝光管道, 參展廠商可透過展覽官方網站刊登產品型錄與發布參展動態等, 吸引國內外買主目光 國際買主自展前 展中至展後皆能於此平台接收貴公司最新資訊 展覽官方網站為您提供最具專業性 精準媒合商機之網路行銷平台, 是開啟 10

網路行銷的第一選擇 ( 二 ) 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1. 資格 :2018 年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參展廠商 2. 服務內容 : (1) 專業推廣 免費上載 5 張產品型錄 (2) 互動公關 買主互動訊息匣 發布參展動態訊息及寄送電子邀請函等 (3) 便利服務 展覽線上申請系統 飯店訂房系統 國外買主補助系統 聯合採購洽談會系統 (4) 強力曝光 展覽官方網站持續於各大網站強力曝光 定期發送電子報 社群媒體聯播 ( 三 ) 使用步驟說明 1 啟用 2 建立 3 登入 4 上載 1. 啟用 完成報名作業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帳號設定通知函 至您的信箱 請點選信中的 啟用連結, 即可進行帳號設定 2. 建立 可選擇 建立新帳號 或 沿用舊帳號, 如帳號成功設定完成, 畫面會顯示帳號已啟用 3. 登入 於展覽網站首頁左方表單中選擇 參展廠商 登入 MY FOODTAIPEI, 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 4. 上載 於廠商個人化首頁點選 產品型錄 新增 按鈕, 並依序填入產品資訊 描述及分類等, 即完成上載 ( 四 ) 加值網路行銷服務 1. 服務內容 : 運用官方網站網路行銷優勢, 加強曝光並吸引目標買主, 爭取商機 (1) 產品型錄於展覽官方網站首頁曝光 (2) 產品搜尋結果優先排序 (3) 產品型錄上載張數可至 50 張 2.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5,000 元 ( 含稅 ) 基本網路行銷洽詢專線 :02-2725-5200 ext. 2982 黃雲珈 ( 五 ) 台灣經貿網 是國家級 B2B 電子商務平台,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 2002 年委託外貿協會建置營運, 活用多年網路行銷經驗, 秉持專業服務態度, 整合金流 物流 資訊流, 結合全球逾 120 個駐外單位聯合推廣, 透過多元管道, 協助國內廠商輕鬆網羅全球商機 快加入台灣經貿網 企業網頁 EP 會員 即享以下超值服務 : 1. 台灣經貿網 Taiwantrade - 企業專屬網站 商機媒合 蒐集買主資料 2. 買賣旺 idealez - 網路商店可直接銷售 ( 平台不抽費用 ) 3. 台灣產品雜誌 Taiwan Products - 平面廣告刊登 4. 送國際認證 :TUV 德國萊因 第三方認證 5. 送平台優惠 :ebay Newegg ipros 等 6. 送金流優惠 :PayPal 支付寶 財付通 銀聯卡 線上刷卡等 7. 送物流優惠 : 中華郵政 EMS UPS DHL TNT 臺灣日通等 8. 送參展優惠 ( 國內外展團 ) 買主服務區 型錄及樣品展示服務 還有更多好康, 欲知詳情請至推廣網站 http://eportal.taiwantrade.com.tw 查詢 11

台灣經貿網持續帶領各位與全球買主接軌, 網住商機! 台灣經貿網免付費客服電話 :0800-506-088 網路行銷或雜誌廣告刊登 :(02) 2725-5200 分機 2967 楊又學 十七 廠商名錄 ( 光碟版 ) 刊登型錄 外貿協會為協助參展廠商拓銷國際市場, 將提供參展廠商免費刊登一頁產品型錄於廠商名錄光碟 (Official Directory CD) 內 展會的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除提供國外買主外, 亦將於展後大量寄送外貿協會各駐外單位協助推廣, 增加廠商產品宣傳及曝光機會, 敬請於 5 月 16 日前依下列方式提供產品型錄至本會, 逾時恕不受理, 說明如下 : 1. 至各展官網點選 廠商登入, 輸入帳號密碼, 不知帳密者, 請參考下表聯繫各展負責窗口 展名食品清真機械包裝餐飲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八組劉智盛 #2998 charlieliu@taitra.org.tw 劉智盛 #2998 charlieliu@taitra.org.tw 劉智盛 #2998 charlieliu@taitra.org.tw 周秀珍 # 2990 h203@taitra.org.tw 黃瑞婷 #2989 martahuang@taitra.org.tw 12

2. 點選 產品型錄 項下的 型錄列表 3. 進入型錄列表畫面, 依提示上載型錄即可 4. 如有操作問題, 敬請參考操作手冊 13

十八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 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 將禁止其二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並請於食品暨機械五展網站下自行下載列印前述資料參考 ( 一 ) 一般事項 1. 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 :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並禁止其二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嚴禁展示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本展覽嚴禁展示侵害他人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本會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外, 並得於下二屆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參展廠商於參展期間若遭人檢舉展示之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且檢舉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本會將立即停止該項產品之展出 : (1)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智慧財產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 取得鑑定報告, 且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代理商, 請求排除侵害者 未踐行前述排除侵害通知, 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 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 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 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 嚴禁展示有違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 商品標示法 商品檢驗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產品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4. 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 本會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本會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5. 退展 : 參展訂金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 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 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本展覽會經費支用, 不予退還 6. 攤位轉讓 :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 對於轉讓者及受讓者均禁止其二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7. 展出 :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本會得禁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其展出 14

8. 攝錄影 :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錄影 中英文標示牌, 惟對持有本會所發記者證 (PRESS) 及特約攝影者, 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9. 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 : 請填寫 廠商意見調查表 交本會作為檢討改進之用 ( 二 ) 展場裝潢 : 請參閱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 如有洽詢, 請電 (02)2725-5200 轉本會展覽業務處設計組 ) ( 三 ) 展場設施 : 請參閱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 如有洽詢, 請電 (02)2725-5200 轉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 ( 四 ) 展場秩序 :( 如有洽詢, 請電 (02)2725-5200 轉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 1. 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 展出首日可於 8 時入場, 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 其餘展出日每天須於 8 時 30 分進場, 各就攤位, 俾能於 9 時正準時開放 中午展覽照常開放 2. 展示範圍 :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本會得強制清除 3. 禁止項目 :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本會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4.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本會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參展廠商應注意展場消防安全, 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及電器使用不當等情事而發生火災, 罰款新臺幣 10 萬元, 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5. 車輛進場管理 : (1) 為保障世貿一館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車輛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 ( 以車身或 15

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以上者, 應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詳附件 3 為維護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使用廠商至遲需於 5 月 25 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 附件 3-1) 並送達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相關收費規定, 請參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五條之 ( 一 ) 之 7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2) 展品進場佈置及撤除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 限貨車進場並應遵守規定路線行駛, 展品卸下後請儘速離場, 以免交通阻塞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 負責人 應於入口處繳交進場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 在一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兩百元計收 逾時限出場者, 本會將沒收保證金 6. 禁止零售及提前撤離 : 食機展 包裝展不開放零售 食品展 清真展則於最後一天 (107 年 6 月 30 日 ) 開放零售, 前三天 (107 年 6 月 27~29 日 ) 禁止在展場內零售, 如有違反, 本會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所有展品必須展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止, 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或其餘展出日每天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為之 7. 憑證進出場 : 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 1 樓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戴進入展場 8. 花籃之處理 : 為維護展場內外環境之整潔與安全, 所有花圈 高架花籃請於進場最後一天 (6 月 26 日 ) 送至展場, 展覽期間 (6 月 27 至 30 日 ), 一律不開放花商進出 9. 孩童禁止進入展場 : 展覽會期間除另有規定外, 禁止 12 歲以下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之兒童或嬰兒入場, 以維護安全及秩序 10. 除本會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 11. 妨害展覽秩序之處罰 :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本會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到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五 ) 違規處理 : 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定, 經本會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本會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並於二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 六 ) 展覽相關訊息 : 一經報名成功, 本會得發送參展廠商本會展會活動等相關訊息 ( 七 )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16

十九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105 年 7 月修訂 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以下簡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以下簡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以下簡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以下簡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規範如有更新, 將於各展會單位網站公告,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請留意更新公告並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參展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 一 )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 二 )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三 )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http://www.twtc.com.tw/content/e/e3b.asp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含標誌不得高於 4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場地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2 層樓地板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總高度不能超過 4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二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 2 層樓攤位 ; 每座 2 層樓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手冊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17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場地放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4 超高建築使用費( 搭建高超攤位及二層樓攤位使用費 ) 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5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6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7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8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9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10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1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15 天前, 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 配電箱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如遇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攤位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及南港一館 ) 12 攤位背板 廣告看板等, 跨度長超過 9 公尺時, 須設置側向或橫向支撐, 若無設置,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3 攤位上面設置遮蓋 天花板跨度高過 6 公尺時, 須設置適當支撐 ( 落柱 ), 若經目視天花板有下陷情形,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4 連續 2 個攤位 6 公尺以上跨度水平構 ( 桿 ) 件兩端, 應須設置相當勁度 斷面之垂直向立柱或支撐, 不得直接跨置於木隔牆 或簡易隔板等非適當支撐上 若有以上情節者,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5 搭建 2 層樓攤位時, 攤位下層結構須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 可抗地震或水平力量搖晃, 若無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6 鋼桁架 圓形桁架 型鋼立柱等底部應設置鋼承鈑( 底鈑不得使用木板 塑膠 壓克力等材質 ), 且底部鋼鈑承螺絲至少鎖固四顆以上, 若鋼桁架等底度未設置鋼承鈑或螺絲鎖固未達 4 顆以上係屬一般違規, 設置鋼鈑防止應力集中於地坪造成損壞, 另若遭遇地震或外力搖晃時, 可維攤位結構之穩定性 17 本會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進場期間派任執業技師檢查裝潢結構之安全, 檢查過程若發現非本規定違規項目, 經技師確認係屬違規項目, 請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限期改善, 係屬重大違規項目未改善者, 得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18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9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8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х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х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zh-tw&sort=13 ( 英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en-us&sort=13 (6)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10) 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掛器材 ( 燈具 廣告燈箱 音響喇叭 電視牆等 ), 不得超過該吊點限制載重, 若有該情形發生,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展演舞台並撤換吊掛器材, 否則該舞台禁止演出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應設置反傾倒設施 ( 加裝側向支架 固定鋼索及尼龍繩 另電視牆底座須墊鋼板, 遇地震搖換時, 避免不均勻受力, 造成倒塌之情形 ), 若未設置係屬一般違規 (4)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19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臺幣 1 千元 第 2 次罰新臺幣 4 千元 第 3 次罰新臺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新臺幣 2 萬元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 凡申請水電者(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電 ( 水 ) 力公司供電 ( 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 磅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20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 磅 )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臺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一 車輛管制 : 1 2.5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21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х3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Ⅰ.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臺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之後每小時 300 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Ⅱ.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Ⅲ.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5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22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 (4) 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5)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 23

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6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11 13 14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電梯編號 11 6 2 2.2 4,500 13 14 2.5 1.5 1.8 1,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 24

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及 / 或裝潢廠商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Ⅰ. 每一事項得以對借用單位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及 / 或對裝潢廠商開立裝潢違規通知單 ( 不記點 ), 受通知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若期滿未改善, 一般違規記點 1 點, 重大違規記點 2 點 ( 每個攤位各別計算後加總 ), 如於一年內累積記點滿 5 點者, 取消進場工作證, 且 12 個月內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Ⅱ.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Ⅲ.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第六章本規範僅為原則性之規範, 如有未盡事宜, 由本會另行制定發布之 二十 參展費用 每一攤位 ( 長 寬各 3 公尺 ) 之收費標準如下 : 攤位位置類別 每一攤位參展費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 ( 含 5% 加值稅 ) 報名享早鳥優惠 備註 面臨主走道攤位 新臺幣 51,600 元 新臺幣 45,900 元 攤位費僅為空地 一般攤位 新臺幣 45,900 元 新臺幣 40,800 元 ( 不含裝潢 隔間 面臨主走道含柱攤位 新臺幣 43,000 元 新臺幣 38,200 元 地毯及展示設備 ) 一般含柱攤位 新臺幣 39,000 元 新臺幣 34,700 元 註 :1. 每一攤位費用僅包括空地面積及 110 伏特 500 瓦基本電力 2. 攤位皆為空地, 裝潢 地毯與展示設備請自行接洽合格之裝潢廠商 25

二十一 台北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 一 2018 年度台北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與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請詳參本展網站 參展廠商 項下的 裝潢手冊 ( 亦可下載 ) 二 參展廠商租用之攤位僅為空地 ( 未含任何攤位設備及配電 ), 得自行決定委託上述其中一家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承攬裝潢工程 三 參展廠商須注意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所提供之各項配備價格ヽ訂單回傳及付款時間等相關規定, 並與該裝潢特約承建商確認所提需求以避免產生糾紛 二十二 其他規定 : 本手冊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以下附件表格之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106-112 年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若不提供個人資料, 可能無法獲得本會即時之商情資訊 26

請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 1-1 裝潢切結書以掛號郵寄至 11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電話 :02-2725-5200 #2247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 參展廠商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茲參加貴會於台北世貿中心世貿一館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在施工前已至貴會參與廠商協調會暨場地安全衛生危害告知會議, 本單位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設施與要求事項,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確實執行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 若有再承攬情形將轉告再承攬人應注意職安事項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 在施工或活動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對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 如有損壞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保證於作業期間, 要求所僱勞工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 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2.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3.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4.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應前往 http://www.twtc.org.tw/file/db/images_g1/aac.pdf 網頁詳閱並確實了解勞安相關規定, 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 願依規定接受處罰 本單位知悉外貿協會已逐一口頭告知上述勞安內容規定, 本單位已充分閱讀且明瞭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規定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承諾書廠商 / 機構 / 單位 : ( 簽章 ) 負責人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地址 : 電話 : 為確實執行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所要求事項, 施工人員未依規定佩帶展場服務證或未穿著所核備之制服 未佩戴安全帽 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未佩戴安全帶 吊掛作業或堆高機作業時未設置人員指揮管制作業區域 吊掛物下方未放置安全錐且未管制人員禁止進入者等, 本會將拍照並罰款處分, 以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請於 5 月 25 日前以掛號方式寄回 11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 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收, 電話 :(02)2725-5200 轉分機 2247) 以上個人 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2017-2022 年度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27

附件 1-1: 裝潢切結書 附件 1-1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 攤位號碼 : ), 將偕所委託之裝潢公司共同嚴守展場相關管理規則及裝潢作業 ( 含防焰材料等 ) 規定事項, 並將責成裝潢公司於出場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 ( 包含攤位上之膠帶及殘膠 ) 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違反規定, 願無條件接受貴會依規定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參展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E-mail: 裝潢公司名稱 : 裝潢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E-mail: 本工程由裝潢公司統包負責 ( 勾選本項者, 以下免填 ) 地毯承包商名稱 : 負責人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E-mail: 水電承包商名稱 : 負責人 : 連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地址 : E-mail : 請詳閱前述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所委託施工之廠商均已向本會完妥裝潢商資格登記後, 填妥本件 ( 請自行影印存參 ), 連同附件 7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於 5 月 25 日前, 將以掛號方式寄回至 11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5 號, 展場管理組張聞松先生收, 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2247 未依規定送交本切結書者, 恕不發給廠商參展識別證 以上工程若由裝潢公司統包, 則由裝潢公司負擔一切責任 以電子郵件寄回本文件, 效力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28

自行影印存參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掛號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 並在信封上註明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 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2: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請本公司 參加貴會於世貿一館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擬自 ( 國家名 ) 以 ( 指名空運或海運 ) 方式進口展品 ( 展品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名稱及型號 ) 參展, 並檢附產品型錄 裝箱清單及發票影本如附, 敬請提供參展證明函, 俾向海關辦理展品押稅進口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 : 參展聯絡人 : 攤位號碼 : 區 號 連絡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委任報關行 : 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聯絡人 : 通關地點 ( 請擇一勾選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29

請逕行聯繫大會報關行奕達 :2785-6000 轉 105 郭先生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2-1: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機展 包裝展, 擬以保稅方式進口展品, 本公司同意確實遵守中華民國海關規定, 包括下列重點 : 1. 保稅展品以貴會為收貨人 2. 保稅展品不在展場銷售 耗用 ( 包括試飲 試食 ) 3. 保稅展品展畢, 須全數交由貴會之指定報關行辦理回儲展場保稅倉庫後, 方得辦理通關進口或復運出口手續 4. 保稅展品於展後 3 個月內須辦理展場保稅倉庫出倉結案手續, 如有逾期, 保稅展品任憑貴會依法辦理 5. 本公司將按貴會保稅倉庫倉租計費標準及貴會指定報關行各項服務及代繳稅捐計費標準, 在規定期限內付費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名稱 : 參展連絡人 : 電話 :(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註一 敬請詳閱此申請書並加蓋公司負責人印鑑章後, 連同保稅展品通關文件 ( 包括提單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等 ) 一併寄送本會指定報關行 二 本申請書若未經貴公司簽署, 恕不受理有關保稅展品倉儲及展出事宜 30

填妥本表後掛號寄回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警衛室並在信封上註明 重型車輛申請 電話 :02-2725-5200 # 2300 楊大隊長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申請入場車輛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 撤場日若有車輛需入場, 請一併申請 )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 年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車輛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進出展場之貨車, 其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由參展廠商依以下規定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車輛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 5 月 2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會營運處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並裝設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 申請單位於車輛經過之展場路面亦應舖設可增加底部面積之鋼板等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申請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車輛或貨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所有重型貨車於進場時, 須提具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 據以證明其進場車輛總載重未超出展館載重規定, 凡超出載重規定者 ( 註 ) 未具過磅證明單者 未事先進行入場申請並取核准或現場檢核人員判定車輛載重有疑慮者, 一律禁止入場 ( 註 :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限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4) 作業地點限制 :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定 : 車輛如須於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參展廠商應事先向展會營運處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註 : 依政府規定,6.5 噸以上貨車, 需自行先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 詳情請上網查詢 :http://td.tcpd.gov.tw )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主辦單位展場管理組 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 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31

本欄由警衛填寫附件 3-1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99 年 11 月修訂 ) 展名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攤位號碼 : 區 參展公司名稱 : 聯絡人 : 辦公室電話 : 手機 : 車輛公司 : 車號 : / 車身總重 : 噸 / 車輛輪軸數 : 雙軸 三軸 其它 聯絡人 : 辦公室電話 : 手機 : 預計車輛入場作業時間 : 於展覽進場裝潢階段 : 年 月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於展覽撤場階段 : 年 月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 請詳實填寫入場作業時間, 俾便本中心預先安排警衛進行廢氣排導, 申請單位如未依申請時間作業, 致造成 預先安排警衛費用之浪費, 本中心將酌收警衛費用 ) 展場警衛簽名車輛駕駛人簽名實際入場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車輛入場時, 展場警衛向車輛駕駛人收取保證金新台幣元 ) 展場警衛簽名車輛駕駛人簽名實際離場時間 : 年 月日 時 分 ( 括弧內之日期若為空白, 則表示與上一列相同 ) 收 1. 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第 2 小時起每小時收 300 元, 時 費 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標 2. 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業者需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 每 準 小時約 150 元 ) 申請單位簽章 : 管理組承辦人 : 管理組組長 : 注意事項 : 1.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本會者, 費用依上述標準加收 50% 2. 車輛於作業結束後, 憑本表繳交空污防治費並拿取發票 ( 離場務必結算並取回剩餘之保證金, 隔日沒收全額保證金 ) 3. 於進入展場時須出示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合格證與吊掛人員合格證等三證 ( 證件影本請併附於本申請表 ) 4. 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吊載重量限制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X3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吊貨卡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若車身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本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 貨車載重限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5.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至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 警衛室楊大隊長 32

附件 3-2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99 年 11 月修訂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展覽 / 活動名稱 :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申請入場堆高機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 撤場日若有堆高機需入場, 請一併申請 ) 堆高機承包商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 數 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承包商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 數 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與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堆高機, 應依以下規定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堆高機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會營運處得依安全 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由於堆高機或其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申請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覽大樓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堆高機或貨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堆高機載重限制 :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1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4) 作業地點限制 : 堆高機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定 : 堆高機如須於展覽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主辦單位應事先向主辦單位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主辦單位管理組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 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 :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至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警衛室楊 大隊長 33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3-3 (99 年 11 月修訂 ) 申請日期年月日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申請入場抓斗車數量 : 牌照號碼 : 輛 辦公室電話 : 聯絡人 : 申請入場起迄時間 行動電話 : 年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施工廠商名稱 : 年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負責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出場以外時段 ( 詳說明 5) 使用捲門 : A B C ; 捲門警衛人數 : 廢氣排導警衛人數 ( 詳說明 5): 人 人 ( 須附施工攤位號碼清單 ) 總計警衛人數 : 人抓斗車入場申請說明 : (1) 目的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與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抓斗車應由參展廠商依以下規定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 電話 :27255200 轉 2300 分機 )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抓斗車業者須先辦妥展覽服務業者年度登記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參展廠商應於 5 月 2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外借組提出申請 該單位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施工廠商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申請單位並負連帶責任 (4) 作業時間與地點等限制 :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 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申請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抓斗車之鐵爪僅得用以抓取已拆解在地面上之裝潢廢棄物, 不得用之以直接敲打 拉解攤位之裝潢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5) 繳費與警衛人數規定 : 入場抓斗車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抓斗車如須於展覽主辦單位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參展廠商應事先向展會營運處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 平日按 19:00 起計算 ), 且抓斗車業者應自行承擔出場以外時間之捲門警衛費用 ( 捲門警衛之人數為使用捲門數加 1, 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人數為展場內抓斗車數, 上述警衛費用均由施工單位逕與保全公司結算 ) 註 : 6.5 噸以上貨車, 請自行先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 詳情請上網查詢 :http://td.tcpd.gov.tw ) 申請單位 ( 參展廠商 / 施工廠商 ) 印展會營運處展覽處 ( 展二組 ) 鑑與負責人簽章 (1) 外借組 (2) 管理組 備註 :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至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警衛室楊 大隊長 34

附件 4: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附件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事 由 申請期限自 107 年 6 月日起至 107 年 6 月日止參展公司用印處負責人公司地址領辦證聯絡人領辦證電話 申請行駛路線 全日禁行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 建國南北路全線平面道路及長安東路與忠孝東路高架跨越路段准予通行 ) 辛亥路穿越羅斯福路之車行地下道 水源快速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及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 ( 基隆路至環河北路 ) 台北世貿貿易中心展覽館 申請車輛號碼 批示 擬辦 附 註 一 應附文件影本 : 1. 行車執照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或相關契約書並有下列內容運送 ( 一 ) 物品名稱 ( 二 ) 起運日期及地點 4.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請雙方公司用印打 小章 ) 5. 運送危險物品請檢附單位核發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 二 申請全聯結車通行證限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行駛 三 載運土方及半聯結車載運機具及大型建材每日上午 06:30-09:30 及下午 16:00-20:00 禁止使用 四 申請書上用印 ( 蓋公司大小章 ) 通行證編號領證簽章 3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台北市大貨車通行證申請程序 申請方式 : 一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 1. 申請書 1 份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1 份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 1 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 1 份 5. 其它證明文件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二 通信郵寄申請 1. 申請書 1 份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1 份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 1 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 1 份 5. 回郵掛號信封 1 個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三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1. 填寫申請書內相關資料 2. 申請人於網際網路完成申請程序 3 日 工作天 後, 請持公司大小章 行車執照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親洽或委託他人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認證事宜, 經審驗文件無誤當場核發通行證, 審驗不合格 證件不符或資料不足 者, 請於 3 日內補足相關證件, 逾期本案作廢, 請重新申辦 審驗項目 內容 : (1) 申請書上用印 公司大小章 (2) 行車執照有效 檢驗 日期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 (5)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3. 線上申辦 www.e-services.taipei.gov.tw 輸入關鍵字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 查詢 ( 本大隊提供之臺北市民線上 e 點通服務警政類第 12 項 -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 已由全程式網路預約更新為非全程式, 並可加掛附件, 請需要之民眾多加利用 ) 四 處理期限 : 1.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 3 天 工作天 2. 通信郵寄申請自本大隊受件起 3 天 工作天 3.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3 天 工作天 承辦單位 : 臺北市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26 號電話 :(02) 23752100 分機 1108 申辦相關法規 :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 2.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第 10 次作部分修正, 並經市長核定公告, 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附註 :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基隆市汽車貨運商業公會會員申請大貨車通行證, 請至四縣市公會申請核發通行證 ( 本大隊已委託該縣市公會代為核發 ) 交通大隊不再受理 36

填妥本表併同新台幣五萬元之即期支票保證金以掛號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 切結書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 未填具並繳交本申請書 / 切結書及保證金者不得設置音響設備 )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 展 ( 限勾選一項 ), 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本公司攤位內設置 舞台 音響設備, 並將與委託之裝潢或 音響商共同遵守裝潢作業一般規範第三條第 ( 十三 ) 項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定, 及主辦單位之一切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行為, 願無條件接受主辦單位依下述罰則處理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附件 : 設計施工圖 ( 請標示舞台退縮距離及喇叭位置 ) 預定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時間 ( 每場次應間隔 1 小時以上, 每次以 15~20 分鐘為限 ) 參展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 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音響承包商名稱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設置音響設備規定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數量以 2 支為限, 並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 開展前須配合主辦單位將音響音量定格 );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 須按主辦單位排定時程辦理, 每場次應間隔 1 小時以上, 每次以 15~20 分鐘為限 ) 2. 主辦單位將成立稽查小組, 隨時管制及取締場內噪音 3. 參展廠商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 主辦單位得視違規情況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臺幣 5,000 元 第 2 次罰新臺幣 10,000 元 第 3 次罰新臺幣 20,000 元 第 4 次罰新臺幣 30,000 元 第 5 次罰新臺幣 50,000 元 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本中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且在二年內禁止該商參加本項展覽 4. 音量測量方法 : 分貝計置於離地面或樓板 1.2 至 1.5 公尺之間, 接近人耳高度 ; 測量地點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距離三公尺之位置測定 註 :1. 請於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併同新台幣五萬元之即期支票保證金以掛號寄交負責窗口 2. 凡未申請者, 經查獲必須補填本申請書 / 切結書, 除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外, 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未完成此程序之前, 主辦單位有權強制拆除或不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3.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依規定申請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逾申請期限, 於開展 (6 月 27 日 ) ( 含 ) 前提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台幣一萬元 展出期間 (6 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 ) 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台幣三萬元 4. 如未違反上述規定, 所繳保證金於展後無息退還 37

自行影印存參攤位號碼 : 請填妥本表後並傳真至 :02-2722-7324 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 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2018 年 食品展 清真展將於展示現場舉辦烹調 / 試吃活動, 將確實遵守主辦單位之規定, 禁止使用瓦斯 / 炭火等明火設備, 自負一切公共安全及損壞賠償責任, 並自備消防滅火器材與密閉式垃圾收集裝置, 使用垃圾袋 ( 如連鎖速食店中所使用者 ), 若有餿水需倒至指定餿水收集桶, 以確保展場之整潔 秩序與安全, 如有違反相關規定, 本公司願無條件接受外貿協會立即停止該項活動之處分 本公司將辦理 : 現場烹調 烹調產品名稱 : 現場試吃 試吃產品名稱 : 烹調加熱裝置 : 微波爐 電磁爐 電烤箱 其他, ( 請填寫 ) 公司名稱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 : 負責人印鑑章 : 地 址 : 聯絡人 : 電 話 : 行動電話 : ( 務必填寫 ) 38

請自行影印存參請填妥本表後, 請加註 申請水電 字樣掛號郵寄至 : 台北市 110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 ( 附件 7-4 水電位置圖可一併合寄 ) 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電話 :02-2725-5200 #2278 吳富旺先生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A) 一般用電 : 請先扣除每攤位 500W 免費累計電量及每 3( 含以下 ) 個攤位免費插座 1 個 每 500W(0.5KW) 收費新台幣 625 元, 未及 500W 以 500W 計價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4 日 本公司承租 個攤位, 貴會提供免費基本用電 KW, 額外申請 KW, 合計 KW (B) 動力用電 :( 如需一個以上開關請分別填列於下 ) AC220V,60Cycle: 1. HP 2. HP 3. HP ( 三相三線式 ) 4. HP 5. HP 6. HP 其他特殊用電 ( 請註明 ): AC380V,60Cycle 三相四線式 :1. HP 2. HP 3. HP AC480V,60Cycle 三相四線式 :1. HP 2. HP 3. HP (C)24 小時用電 : 每 500W 收費新台幣 1,875 元, 未及 500W 以 500W 計價 AC110V, 60Cycle: 額外申請 KW/24HR AC V, 相 :1. HP 2. HP 3. HP 用電單位說明 : 1 1KW=1000W 以 500W 為最小計價單位 2 HP=Horse Power 係馬力單位 1HP=746W 以 1HP 為最小計價單位 3 相關收費標準請參閱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D) 裝設給排水管組 ( 限機器及展品使用, 不提供裝潢使用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聯絡人 : 電話號碼 : ( ) 分機 : 傳真號碼 : ( ) 手機 : 攤位號碼 : 區號等個攤位公司印鑑章負責人印鑑章附註 : 一 申請期限及計費規則 : (1) 107 年 5 月 2 日前完成申請可享 8 折優惠 (2) 107 年 5 月 3 日至 5 月 24 日申請者按標準收費 (3) 107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8 日申請者須加付逾期申請費 20% ( 依通知處理順序 ) (4) 107 年 6 月 9 日 ( 含當日 ) 以後須加付逾期申請費 50% ( 依通知處理順序, 無法現場立即施工, 最快隔天早上完成 ) 二 本表請用掛號郵寄, 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 郵寄地址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 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吳富旺先生 收, 信封上並請加註 申請水電 字樣 ( 水電位置圖可一併合寄 ) 四 水電申請查詢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2287 大會水電服務 ( 西北水電 ) 或分機 2278 吳富旺先生 五 本會收到申請表後, 將寄發參展廠商繳款單 ( 請勿先自行寄支票 ) 六 進出場及展覽期間之水電設施服務 : 信義服務台, 電話 (02)2725-5200 轉 2264 分機 39

附件 7-1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攤位水電位置圖 未填寫本表者 本會將逕行施工 現場臨時變更將酌收費用 一 請 貴會裝設 一般用電(110V)電源箱 220V動力用電電源箱 進排水管 位置圖如下(請清楚填寫 攤位號碼及標示走道的位置) 二 若貴公司的承租攤位較多 下列表格無法清楚的表示用水及用電位置 可另以附圖的方式提供 並請註明 展覽名稱 公司名稱 聯絡人電話 攤位號碼及水電需求位置 範例. 請繪製 1.請將公司攤位數 攤位編號與周遭相對 位置(臨其他廠商或走道) 簡單畫出 2.請將申請的電力(伏特 V 相位 ø 安 培數 A)於攤位確定位置上以標示出 3.請將申請水管於攤位確定位置上標示 出 二個攤位範例 本公司除於施工期間願接受展場電氣服務人員之督導外 保證由合格之電氣承包商負責攤位內電器設備 配電工程 如因上列電器裝設或使用不當引起任何財物損失或任何意外 本公司保證負擔全部責任 參展廠商名稱 攤位號碼 負責人印鑑章 設計(裝潢)公司 公司印鑑章 設計(裝潢)公司印鑑章 聯絡人 電話 設計(裝潢)公司聯絡人 區 號 電話 附註 1.逾期未繳交本表者 本會將逕行施工 施工定位後若需移位須另外支付費用 2.本會僅提供水 電源至攤位定點 與展示設備連接部份之管線及用電器具之安全責任 由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3.如有查詢請洽(02)2725-5200 轉分機 2287 大會水電服務專線(西北水電)或分機 2278 吳富旺先生 請於 107 年 5 月 24 日前將本表填妥後 以掛號郵寄以掛號郵寄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 外貿協會展會營 運處展覽工程組吳富旺先生 收 逾期不受理 加註 申請水電 字樣 (水電位置圖可一併合寄) 40

附件 7-2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一 本會提供每一攤位一般用電 110V 500W 電量 ( 相當於五個 100W 投射燈電量 ), 可依攤位數累計, 每 3 個攤位提供 1 個兩插孔附開關插座, 未滿 3 個攤位亦提供 1 個兩插孔附開關插座 110V 用電量未超過上述免費累計電量, 亦無使用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 用水及二十四小時用電者, 不另外收費, 但仍需填寫攤位水電位置圖寄回本會, 於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填寫者, 本會將逕行施工, 附開關插座位置將由大會水電代為規劃於靠攤位前方角落位置, 若現場臨時變更將酌收費用 二 用電量超過免費累計電量或需使用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 用水及需廿四小時用電者, 均須填妥申請表並依期限完成申請及繳費 三 本館為維護管理用電安全, 將依參展廠商申請資料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提供無熔絲開關電源箱於參展廠商攤位上 請參展廠商於搭建攤位規劃時, 務必預留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提供無熔絲開關電源箱空間, 並標註於附件 攤位水電位置圖 上寄回本會以配合施工, 截止日未寄回者大會水電將逕行施工, 若現場臨時變更將酌收費用 四 各項電器設備耗電量請參閱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五 如有 (1) 未經申請, 私自接用水電 ;(2) 已申請未依期限繳費者 ;(3) 未依實際用電情形申請用電而超載者 ;(4) 其他違規及不安全之用電行為 ; 本會得逕行切斷水 電源, 不另通知 若因而造成之相關損失概由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六 撤銷或變更申請需於進場首日之十日前以書面提出, 已繳費用之百分之八十將予退還 逾期提出者將不予接受變更或退費 七 一般用電 (110V) 以雙孔 H 型附開關插座供應電源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按申請用量, 以無熔絲開關供應電源, 如需要一個以上無熔絲開關, 請於申請表上分列其馬力數並檢附 攤位水電配置圖 給排水 ( 四分管 ) 僅供應水閥不供應龍頭, 廠商自行裝設管路 龍頭 水容器, 如漏 淹水造成本會或其它廠商之損失, 廠商須負全部賠償責任 八 提前申請水電可享有 8 折之優惠, 但未按繳費期限繳費者, 折扣優待將予取消 收費標準請參閱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逾期申請水電設施須按原申請費用, 加付逾期申請費, 請參閱 水電申請表 附註第 1 條 九 凡申請二十四小時全天侯供給水電者,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 或本會電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本會均不予賠償 十 各參展廠商申請動力用電合計容量若超出展覽館既有供電容量時, 本會將停止受理申請 展出期間, 廠商使用之動力用電若超出申請用量時, 經本會查覺, 超出部份需照章補費 該超出部份如影響電力系統運作時, 本會有權立即斷電不另通知, 如因而造成損失, 概由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十一 水電申請查詢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2287 西北水電或洽分機 2278 吳富旺先生 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 例假日除外 ) 41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3 (A) 一般用電 (AC110V,60cycle): 每 500W 收費新台幣 625 元, 折扣價 500 元 未及 500W 以 500W 計價 (B) 動力用電 (AC220V( 含 ) 以上,60cycle) 按下列標準收費 : HP 定價 ( 元 ) 折扣價 ( 元 ) HP 定價 ( 元 ) 折扣價 ( 元 ) HP 定價 ( 元 ) 折扣價 ( 元 ) 1 959 767 31 21,801 17,441 61 76,965 61,572 2 1,090 872 32 23,100 18,480 62 79,997 63,998 3 1,418 1,134 33 24,374 19,499 63 82,097 65,678 4 1,536 1,229 34 25,660 20,528 64 84,656 67,725 5 1,667 1,334 35 26,933 21,546 65 87,216 69,773 6 2,245 1,796 36 28,219 22,575 66 89,789 71,831 7 2,441 1,953 37 29,505 23,604 67 92,348 73,878 8 2,691 2,153 38 30,779 24,623 68 94,920 75,936 9 2,822 2,258 39 32,065 25,652 69 97,480 77,984 10 4,594 3,675 40 33,351 26,681 70 100,052 80,042 11 4,804 3,843 41 34,637 27,710 71 102,611 82,089 12 5,093 4,074 42 35,910 28,728 72 105,184 84,147 13 5,762 4,610 43 37,026 29,621 73 107,744 86,195 14 6,064 4,851 44 38,483 30,786 74 110,303 88,242 15 6,379 5,103 45 39,769 31,815 75 112,875 90,300 16 7,061 5,649 46 41,042 32,834 76 115,435 92,348 17 7,350 5,880 47 42,302 33,842 77 118,007 94,406 18 7,652 6,122 48 43,615 34,892 78 120,566 96,453 19 7,954 6,363 49 44,888 35,910 79 123,139 98,511 20 8,230 6,584 50 46,174 36,939 80 125,699 100,559 21 8,978 7,182 51 48,746 38,997 81 80+1 之和 =126,658 22 10,264 8,211 52 51,306 41,045 90 80+10 之和餘類推 23 11,550 9,240 53 53,879 43,103 24 12,824 10,259 54 56,438 45,150 25 14,110 11,288 55 58,997 47,198 26 15,396 12,317 56 61,570 49,256 27 16,709 13,367 57 64,129 51,303 28 17,955 14,364 58 66,701 53,361 29 19,241 15,393 59 69,261 55,409 30 20,528 16,422 60 71,834 57,467 (C) 24 小時供電, 其費用依上列價格三倍計費 (D) 水費 : 口徑 16mm( 四分管 ) 之給水管, 每一進排水口收費新台幣 2,363 元 ( 折扣價 1,890 元 ) 以上所列價格包括展覽期間全部費用, 均含 5% 營業稅 42

附件 7-4 附件 7-4: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品名耗電量 ( 瓦 ) 方型投光燈 方型投光燈 ( 圓型 ) 鹵素燈 300W 100W 50W 日光燈 10~40W 個人電腦 ( 桌上型 ) 100~200W 個人電腦 ( 筆記型 ) 20~50W 終端機 (Monitor) 50~100W 雷射印表機 500~800W 噴墨印表機 30~150W 點矩陣印表機 100~200W 電腦繪圖機 50~500W 電視 錄放影機 150W 50W 音響 100~200W 冰箱 ( 家用 ) 80~200W 開水機電磁爐微波爐咖啡機影印機傳真機電扇投影機幻燈機 600W 800W 800W 600W 1,000W~1,500W 100W 100W 800W 600W 本表僅供參考, 實際消耗功率應以設備標示為準 1KW=1,000W( 瓦 ) 110V 用電計算說明 110V 攤位總用電量 (KW)= 攤位上照明用電 ( 投光燈等 ) 各種電器用品用電 ( 電視 開飲機 電腦 咖啡機等 )+ 展品用電 110V 免費累計電量 = 總攤位數 500W( 每 1 攤位 500W 免費 ) 110V 需申請之電量 =110V 攤位總用電量 -110V 免費累計電量 若需 24 小時供電 ( 如水族箱 冰箱 冷凍或冷藏櫃 ) 或使用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及進排水管, 均需按規定日期申請 * 無論是否有超出免費累計電量, 均需填寄攤位水電位置圖 43

欲額外價購請傳真申購單至 (02)2722-7324 電話 :(02)2725-5200 相關疑問, 請洽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8: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申購日期 : 107 年月日攤位號碼 : 區 號 統一編號 : 公司名稱 : 通訊地址 : 電話 : 聯絡人 : 傳真 : E-mail: 申購數量 : 參展廠商識別證 : 張, 共計新台幣元整 備註 :1. 本申購單之使用, 係指參展廠商除已領取依攤位數固定分發之數量外, 欲額外價購時使用 2. 每一攤位最多可額外加購 2 張, 每一廠商最多加購 10 張 3. 每張申購費用新臺幣 300 元整, 請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前傳真申購單至 (02)2722-7324 本會將於收到資料後, 傳真繳款單通知貴公司繳款 4. 展覽期間恕不受理申購 44

附件 9:2018 年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大會舞台活動說明 活動目的 2018 年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免費提供大會舞台予參展廠商辦理 產品發表會, 透過聯合宣傳, 匯聚熱絡人氣, 更可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將商品直接推廣給專業買主及參觀者 時間及地點 活動期間 :107 年 6 月 27 日 ( 三 ) 至 30 日 ( 六 ),11 時至 16 時 (30 日至 14 時 ) 活動地點 : 南港展覽館 4 樓 M 區廊廳大會舞台 每日 13:00 至 14:00 為 世界廚房 時段, 供國家館廠商優先使用 該時段外, 每家廠商限時 20 分鐘, 活動內容及形式不拘, 可辦理料理秀 特賣會 新品試吃試飲或發表會等 廠商場次分配, 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 報名廠商若超出主辦單位規劃之員額, 將依攤位數 報名順序 產品話題性綜合考慮選擇 活動方式大會備有主持人協助串場, 參展廠商必須提供以下項目, 配合活動進行 : 欲推廣之產品 試吃或試飲產品 免洗試吃或試飲器皿 宣傳品或贈品 ( 如 DM 發送給記者或客戶 贈品送予參加活動之買主 ) 產品解說員 ( 不限 1 名, 需中 英皆可解說者, 如進行示範料理則須自備廚師 廚師如為外國人, 須於活動現場提供翻譯人員 1 名 ) 烹調器具 ( 現場不可使用明火 ) 食材, 現場恕不提供清洗設備 現場提供麥克風及以下設備 : 設備數量設備數量蒸烤箱 1 箱水 ( 供烹飪用含冷水壺 ) 1 電磁爐 (220V) 1 垃圾桶 ( 附垃圾袋 ) 1 電磁爐 (110V) 1 長條桌 1 轉播螢幕 1 110V 插座 2 基本燈光 / 音響 ( 附麥克風 ) 1 NB( 附無線控制簡報光筆 ) 1 請於 5 月 25 日前, 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回傳至 amber@youngchic.com.tw 洽詢電話 : 漾起整合行銷蒲韻如小姐 TEL:886-2-2729 6800 #18 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許妃棻專員 TEL:886-2-2725 5200#2871 45

2018 年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大會舞台活動報名表 姓名 : 公司 ( 國家館 ) 中文 : 市話 : 名稱英文 : 聯絡人手機 : 攤位編號 : E-mail: 僅限申請 1 場次, 請依期望填入 1 至 3 欲參加日期排序, 主辦單位將依據報名先後依序安排場次, 主辦單位保有挑選發表廠商與調整場次或取消本活動之權利, 日期排序報名廠商須同意配合 6/27( 三 ) 6/28( 四 ) 6/29( 五 ) 6/30( 六 ) 中文 ( 限 300 字以內, 若欄位不敷使用時, 請自行增加 )) 產品簡介 英文 1. 是否現場烹飪 : 是 否 2. 是否辦理試吃 / 試飲活動 : 是 否 3. 是否辦理超值特賣會 : 是 否若是, 促銷方案請說明 : 4. 是否辦理料理秀 : 是 否若是, 請說明 : 活動形式 (1) 料理名稱 :( 中 ) ( 英 ) (2) 示範主廚 : (3) 料理食材 : (4) 料理步驟 : (5) 是否提供現場觀眾試吃 : 是 否 5. 其他形式請說明 : ( 為使活動現場氣氛更為熱絡, 請協助提供 5 題有獎徵答和獎品 ) 題目答案 1. 有獎問答 2. 3. 4. 5. 請於 5 月 25 日前, 將報名表以電子郵件回傳至 amber@youngchic.com.tw 洽詢電話 : 漾起整合行銷蒲韻如小姐 TEL:886-2-2729 6800 #18 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許妃棻專員 TEL:886-2-2725 5200#2871 46

填妥本表後掛號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 並在信封上註明 設立電視牆 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0: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設置電視牆, 並將嚴守一切有關設立電視牆之規定, 如有違規行為, 願接受貴會依規定處置 設置電視牆一般規定 : 1. 電視牆之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且電視牆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緣 ( 靠近攤位者 )1 公尺以上, 或電視牆正面必須與走道邊緣成 30 度以上之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超過 4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放音音量不得超過 85 分貝 請自行影印存參 4. 電視牆之設計圖必須於展覽進場佈置三週前, 先送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備查, 經同意後始可施工 5. 放映影片必須與展覽主題相符, 不違反善良風俗 6. 凡設置電視牆之參展廠商如違反上述規定, 一經查證屬實, 即停止供電, 並禁止參加下屆展覽 7. 未經核准, 逕設電視牆之廠商, 恕不供電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名稱 :( 中 ) ( 英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地址 :(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47

請填妥本表以掛號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1: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 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因 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本公司攤位內懸升下列汽球 大型廣告氣球 ( 氣球僅限充入氦氣, 除須繳付使用費新臺幣 10,000 元, 另需繳付保證金新臺幣 50,000 元 ) 裝飾用小型氣球 ( 氣球僅限充入氦氣, 另須繳付保證金新臺幣 50,000 元 ) 本公司保證汽球將確實固定於本公司攤位範圍內, 且不超過規定之高度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5 公尺, 攤位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 如汽球飄升至屋頂, 本公司將負責於展覽結束前清除, 否則, 貴會得扣繳新臺幣五萬元之違約金, 另加代清除所衍生之費用, 保證金不足抵付時, 本公司仍應負責清償 ; 且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本公司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 否則本公司將賠償貴會訴訟費 律師費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請自行影印存參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 印鑑章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號 註 :1. 本汽球懸升之申請僅限於世貿一館參展廠商 2.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5 公尺,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3. 保證金請開立抬頭為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之即期支票, 併同本申請書於 5 月 25 日前掛號寄交 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收 4. 立切結公司如未違反上述規定, 將於展後無息退還該項保證金 5. 凡未申請而在展場懸升汽球者, 經查獲必須立即拆除或補辦申請手續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需依相關申請辦法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 逾申請期限, 於開展 (6 月 27 日 )( 含 ) 前提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台幣一萬元 展出期間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台幣三萬元 48

請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 12-1 掛號郵寄至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電話 :02-2725-5200 #2871 許妃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擬使用會議室號碼 : 第 1 會議室 第 2 會議室 第 3 會議室 第 4 會議室 第 5 會議室 借用期間 : 自月日時至月日時 活動名稱 : 食品展 食品機械展 包裝工業展 清真產品展 借用單位名稱 : ( 要開發票的單位 ) 通訊地址 : 郵遞區號 : 發票地址 : 郵遞區號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聯絡人 : E-Mail: 電話 : FAX: 正式活動時間 : 自時分至時分 預期與會人數 : 預期與會貴賓 ( 僅供參考 ): 本表所列設備均須向本會租用 ( 不得自備 ) 編號設備名稱數量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E02/E52 桌圍裙 E03/E53 舞台板 (90 90 25cm) E04/E54 旗桿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E06/E56 麥克風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 E12/E62 單槍投影機 (1920 1200) E13/E50 椅套 E14/E64 代客錄音 E15/E65 雷射簡報棒 E16 追 49 加 數量日期簽名 備 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場地墊高用 250 公分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含銀幕第 4 96 96 其他 免費提供光碟片 餐飲不得自備, 如需請逕洽 2 樓餐廳, 聯絡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2366 申請借用單位其他聯絡事項受理單位 ( 蓋關防及大小章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桌椅排列方式勾選 ( 請參考附圖 ): 劇院型 標準型 教室型 其他 ( 請繪簡圖 ) * 最遲須於使用日一週前確認 * 備註 : 1 相關租借規定請參閱附件 12-1 12-2 2 本表視同會議室租賃合約, 請於指定位置繕印, 否則恕不受理申請 傳真號碼 02-2345-5681 3 相關借用規定請參閱 會議室外借辦法 網址 http://www.twtc.com.tw/content/f/f.asp

附件 12-1 附件 12-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會議室場地費 ( 表一 ) 單位 : 新台幣 / 元 / 未稅 會議室名稱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 每時段租金 例假日及夜間 每時段租金 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尺寸 ( 長 寬 高 ) 公尺 標準容量 劇院型標準型教室型 第 1 會議室 21,800 26,160 236/73 16.3x14.5x2.7 250 人 144 人 84 人 第 2 會議室 15,500 18,600 169/52 12.5 13.5 2.7 160 人 100 人 60 人 第 3 會議室 20,200 24,240 220/68 16.3 13.5 2.7 200 人 120 人 70 人 第 4 會議室 13,400 16,080 145/45 16.3 8.9 2.7 108 人 72 人 48 人 第 5 會議室 21,800 26,160 236/73 16.3 14.5 2.7 250 人 144 人 84 人 2 樓廊廳 10,000 12,000 104.5/31.6 11 9.5 2 會議室設備價目表 ( 表二 ) 單位 : 新台幣 / 元 / 未稅 編號設備名稱單位半日 / 全日單價備註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E02/E52 桌圍裙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E03/E53 舞台板 (90 90 20cm) 個 NTD.100/200 場地墊高用 E04/E54 旗桿座 NTD.100/200 高 250 公分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面 NTD.100/100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E06/E56 麥克風支 NTD.400/800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台 NTD.1000/2000 E12/E62 單槍投影機 (1920 x 1200) 台 NTD.5000/10000 含螢幕 E13/E50 椅套 個 NTD.100/200 E14/E64 代客錄音次 NTD.2000/4000 免費提供光碟片 E15/E65 雷射簡報筆支 NTD.200/400 會議室基本配備 ( 表三 ) 會議室別會議桌 ( 不含桌巾 ) 麥克風 ( 有線 ) 接待桌 ( 含桌巾圍裙 ) 會議椅主講桌白板指示牌 第 1 會議室 43 2 2~4 人 252 1 1 1 第 2 會議室 31 2 2~4 人 162 1 1 1 第 3 會議室 36 2 2~4 人 202 1 1 1 第 4 會議室 25 2 2~4 人 110 1 1 1 第 5 會議室 43 2 2~4 人 252 1 1 1 備註 : 1. 日間時段為 08:00~12:00/13:00~17:00 夜間時段為 18:00~22:00 2. 例假日 ( 星期六 星期日及其他國定假日 ), 依 計價單位 加收 20% 之場地費 (1) 場地費用係包括基本配備 一般照明 空調及場地清潔 (2) 基本配備若不需使用亦不得退費 3. 本大樓免費提供每間會議室之基本配備數量詳上列表三, 額外需求或現場臨時追加桌 椅費用另計 其它設備依表二設備價目表收費 租用會議室舉辦展覽者, 上述基本配備不予提供 非經本中心同意, 所有視聽設備及餐飲均不得自備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供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 如變更標準容量 ( 如 :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 將加收該時段會議室租金 20% 4. 佈置或拆場 (08:00~22:00),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6 折計 ; 凌晨時段 (00:00~04:00/04:00~08:00) 佈置或拆場,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3 折計 5. 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 按該時段定價四分之一計收逾時租金, 超過 1 小時未滿 4 小時者, 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6. 提供液晶電視播放會議及主辦單位名稱, 承租單位於借用期間, 如擬播放自行設計之特定檔案, 承租單位須事先提供電子檔, 該檔案內容須經本中心審核測試後始可播出 7. 本表價格 設備等如有變動不另行通知 8. 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50

附件 13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展覽大樓因參展公司搭建兩層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訂定本須知 二 二樓攤位僅限貿易洽談之用, 不得作為儲藏室 產品展示間 或說明會會場等用途 三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3 公尺, 至少須承租四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 6 公尺 6 公尺之最小排列 者, 方得申請搭建兩層攤位 以合併攤位方式提出申請者, 需加填 合併搭建兩層樓攤位共同申請 同意書 四 申請搭建兩層攤位者, 須於展覽進場日三十天前備齊下列資料, 以掛號郵寄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 會 ) 承辦單位, 本會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接受申請, 提送之資料有缺漏, 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前完 成補件者, 視同放棄申請 ( 一 ) 申請表一份 ( 附件 13-1) ( 二 ) 參展公司切結書一份 ( 附件 13-2) ( 三 ) 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一份 ( 附件 13-3) ( 四 ) 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 ( 含二樓樓板載重 ) 各一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 五 ) 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 六 ) 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台幣二百萬之意外險及第三責任險, 保險期間自進場第一日零時起至出場最後 一日二十四時止 五 搭建兩層攤位者, 須另行繳交二樓攤位使用費, 收費標準以其二樓總面積 ( 含樓梯 ) 計算 凡於 107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 備齊本須知第四項之所有資料 ), 並經主辦單位收件之申請者, 依一樓攤位參展 費單位面積之 40% 計收,5 月 24 日 ( 含 ) 前 70% 計收 六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施工監造 結構安全及使用管理之責任 一切意外造成之損害 及第三人身傷害概與本會無關 七 二樓樓板之高度, 自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2.5 公尺, 兩層攤位之總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八 二樓四周須設置安全護牆, 其高度自二樓樓板算起, 至少應達 90 公分, 最高不得超過 150 公分, 內 部隔間之高度亦不得超過 150 公分, 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九 二樓四周設置之安全護牆, 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其牆版背側必須美化 ; 違反者, 借用單 位有權委請合約裝潢商代為美化, 所有費用由參展公司負擔, 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 二樓樓板總面積 ( 含樓梯 ), 不得超過地面攤位面積之 70%, 且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 十一 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 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十二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兩層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攤位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外貿協會除立即 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於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兩年內進 入南港展覽館承攬工程, 外貿協會兩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十三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外貿協會各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辦理 十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十五 未經申請或未獲核准, 而自行搭建二層樓攤位者, 一經查獲, 需立即拆除, 或於主辦單位同意後 得補辦申請手續 十六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需依相關申請辦法辦理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一萬元 進場期間提 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五萬元 51

填妥附件 13-1~13-3 以掛號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電話 :02-2725-5200 #2677 李卿菁小姐 ( 食品展 ) #2656 劉威志先生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61 劉俊鑫先生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3-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參展公司名稱 : 聯絡地址 : 聯絡人 : 行動電話 : 電話 :( ) 分機傳真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區號 一樓攤位總面積 : 平方公尺 / 兩層樓攤位使用面積 ( 含樓梯 ): 平方公尺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 手機 : 傳真 :( ) 外貿協會審核文件流程 設計組 展二組 組長承辦人組長承辦人 本會審核資料需七個工作天, 請盡早申請, 將附件 13-2 13-3 設計圖及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及當年相關工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 所需文件詳細規定請見附件 13 之第四項規定 ) 以掛號郵寄交 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審查核准後通知繳費 1. 4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者, 收費標準依一樓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40% 計收 2. 5 月 1 日至 5 月 24 日提出申請者, 收費標準依一樓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70% 計收 3. 5 月 25 日以後停止接受兩層樓攤位申請 52

附件 13-2 附件 13-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已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須遵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各項規定外, 並就攤位之安全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有任何破壞展場設施如柱面 天花板 灑水系統等情事發生, 經過公正之第三方認定損害程度並預估修復成本後, 本公司願意照價賠償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 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 何民事 刑事訴追 ;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行動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 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53

附件 13-3 附件 13-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關於公司參加貴會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 攤位號碼區號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各項規定,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聯絡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務必填 寫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54

附件 1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展覽大樓因參展公司搭建超高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訂定本須知 二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3 公尺,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者, 方得申請超高攤位 三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者, 須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 : ( 一 ) 申請表 1 份 ( 附件 14-1) ( 二 ) 參展公司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4-2) ( 三 ) 建築技師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4-3) ( 四 ) 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各 1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 五 ) 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 ( 六 ) 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台幣 200 萬元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1 份 ; 保險期間自進場第 1 日 0 時起至出場最後 1 日 24 時止 四 搭建超高攤位者,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申請, 審查核准後, 須另行繳交超高攤位使用費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超高攤位使用費 五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監造之責 六 每座超高攤位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七 超高建築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其牆版背側必須美化違反者, 本會有權委請合約裝潢商代為美化, 所有費用由參展公司負擔, 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 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九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超高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本會除立即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 2 年內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國內 外貿易推廣活動及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 2 年內進入本會營運管理之展覽館承攬工程, 本會 2 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十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辦理 十一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55

請填妥附件 14-1~14-3, 以掛號方式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相關疑問, 請洽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4-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的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 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並完全遵照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 規定辦理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聯絡人 : 聯絡地址 : 電話 : 傳真 : 行動電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區 號 租用攤位面積 : 平方公尺 超高攤位面積 : 平方公尺 ( 高度公尺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外貿協會審核文件流程 設計組 展二組 承辦人組長承辦人組長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攤位時, 借用單位應於 5 月 25 日前將本表連同附件 14-2 14-3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一併以掛號郵寄交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審查核准後通知繳費 惟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者,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每個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超高攤位使用費 56

附件 14-2 附件 14-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 展, 因展出需要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除遵守 外貿 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各項規定外, 並就攤位之安全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地址 : 電話 : 行動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57

附件 14-3 附件 14-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 關於 公司參加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攤位號碼, 申請 搭建超高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各項規定,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 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聯絡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58

附件 15 世貿一 三館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 一 上網地點 : 世貿一館一樓全區 二樓 H 區展場 二樓會議室 二樓餐廳及世貿三館一樓展場 二 使用無線上網服務基本設備 : 1. Notebook 筆記型電腦 PDA 各式智慧型手機及手持裝置 2. 符合 Wi-Fi 認證的 802.11a/b/g/n 無線網路卡 (PCMCIA USB CF 或電腦內建的無線網路卡 ) 三 本服務使用注意事項 : 1. 僅提供來訪買主及參展廠商收發 e-mail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申請 ADSL 2. 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慎加保護您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若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等問題, 請自行負責 59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 一 參與受訓申請資格 : 附件 16 ( 一 ) 公司申請時須提供最新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且公司營業項目須含括 裝潢施工 相關項目 ( 二 ) 未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臨時工作人員申請者, 須取得公會或經已取得本會 會展場所服務證 之裝潢廠商出具推薦書 ( 格式詳附件 1), 始得參與受訓 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 取得方式如下 : 1. 填具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受訓申請表 ( 詳附件 2), 報名參加本會於每 年 10~11 月間辦理之受訓課程者 ( 參與本項上課人員無須參與本會測驗 ) ( 如 為臨時工作人員, 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 2. 自行透過網站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dswvaj3wva-a6g5wld0hrq 或 QR Code ) 或自行研讀本會提供之上述施工安全須知 DVD 者, 須於現場填具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現場測驗申請表 ( 詳附件 3), 並經 本會測驗合格者 ( 本項申請者, 如為臨時工作人員, 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 60

附件 17 裝潢廠商申辦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 一 填具 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 ( 附件 4) 會展場所服務證申請表 ( 附件 5) 及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 附件 6) 二 備妥下列資料 : ( 一 ) 公司 :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上課證 影本( 每個申請者均須檢附 ) 3. 備 2 吋相片 2 張 / 人 4. 保證金 : 貳萬元現金或即期支票 ( 二 ) 個人 : 1.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上課證 影本 2. 備 2 吋相片 2 張 / 人 3. 保證金 : 陸仟元現金 三 申請方式 : ( 一 ) 親臨辦理 : 請備妥相關文件至外貿協會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地址 :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展覽大樓 (1 館 )2 樓 2A20 室 ( 二 ) 通訊辦理 : 將相關文件寄至上列地址, 註明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收四 繳交保證金 : ( 一 ) 至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辦理申請登記並領取保證金繳款通知單 ( 二 ) 至台灣銀行世貿分行繳交保證金 五 取件 : 自繳件日 ( 或郵件寄達日 ) 起五個工作天後派員親至展場管理組辦公室領取 會展場所服務證 與發票 備註 : 1 已登記廠商基本資料若有變更者, 仍請重新填附 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 2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之個人會員僅得申辦壹張會展場所服務證 3 保證金於登記廠商申請退出時, 若無違規罰款亦無損害賠償, 保證金無息退還 61

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掛號寄回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 並在信封上註明 包柱申請 電話 :02-2725-5200 #2687 陳怡靜小姐 ( 食品展 ) #2661 林宛妮小姐 ( 食機展 包裝展 ) #2695 巫虹臻小姐 ( 清真展 )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8: 展覽大樓世貿一館包柱裝潢申請表 / 切結書 茲參加貴會於台北世貿中心世貿一館舉辦之 2018 年 食品展 食機展 包裝展 清真展, 因承租攤位 範圍有包含柱子, 為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美觀需求, 本公司申請如下 : 辦理包柱美化裝潢 不辦理包柱美化裝潢 ( 註 : 無論包柱是否另增裝潢, 皆需檢附裝潢設計平 立面圖供審核 )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裝潢承包商名稱 : 聯絡地址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負責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 : 電話 : 攤位號碼 : 世貿 1 館 區 號行動電話 : 公司印鑑章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走道包柱裝潢一般規定 : 1. 本申請書 / 切結書僅限於世貿一館 1 樓之參展廠商申請 2. 本申請書 / 切結書僅限於攤位內有柱子者之參展廠商申請 3. 包柱裝潢布置, 不得使用立體或突出狀之裝潢物, 即不得超過柱子本身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4. 包柱之裝潢物高度以 4 公尺為限, 如欲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建築 詳細規定請詳閱本展世貿展區參展手冊 P.17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5. 若裝潢包柱擴及走道柱體, 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本公司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 否則本公司將賠償貴會訴訟費 律師費 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註 : 1.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 並連同裝潢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以掛號寄至 11011 台北郵政 109-770 號信箱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各展聯繫窗口收 2. 如違反上述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消防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參展廠商負責 另施工單位將依本館展場裝潢作業規定處以罰款 3. 凡未申請者, 經查獲除必須補填本申請書 / 切結書 未完成此程序之前, 主辦單位得拆除相關臨走道部分之包柱裝潢, 另代加收清除所衍生之費用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