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HY-751213 (1.0-CP) (1/5) 35 云主机业务协议 鉴于您有意购买本公司的云主机产品, 成为本公司的网络产品用户, 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 您已经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以下所有条款, 方能继续本申请 以下甲方代表您所登陆会员号的注册人信息, 乙方代表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您点击 同意 按钮后即视为您已经同意严格遵守以下所有条款的规定, 同时您也同意及时与本公司签订纸质的同名书面协议 若该纸质协议与以下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 均以该纸质协议的约定为准 ; 但若您未能及时与本公司签订纸质的同名书面协议, 视为您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以下所有条款对您仍然具有约束力 甲方已经特别注意到本协议的第五条和第八条的约定 一 协议项目 : 1. 云主机租用是指甲方租用属于乙方网络环境的云主机, 乙方为甲方提供云主机并将之接入国际互联网 (Internet), 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该云主机的软件安装,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购买所需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3.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其所租用云主机提供如下服务 : 3.1 标准服务 : 3.1.1 通过高速光纤直接接入 ChinaNet 骨干网 3.1.2 7 24 网络连通监测 3.1.3 7 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 3.2 增值服务 : 3.2.1 甲方支付标准服务费后,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费用参见 云主机租用增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 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 1.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系统所计算的 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费用, 并保证已经采用了正确的付款方式 2. 乙方谨此特别申明, 甲方务必要将款项直接汇入乙方公司账户而非乙方员工的私人账户 ; 若甲方以现金方式付款, 甲方需确认乙方提供的盖章正式发票以确保发票金额与甲方所付金额一致 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未付款而拒绝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因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 甲方权利和义务 : 1. 在签订本协议时,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为自然人的, 提供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 使用第二代身份证, 请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 甲方为非自然人的, 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 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款项后, 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云主机的 IP 地址 登录口令和密码等信息, 甲方可随时独立操作控制自己的云主机 修改初始口令 上传软件 3. 甲方应保证其运行的所有程序符合乙方对服务器流量的要求, 不得影响乙方网络及设备的正常使用, 不得下设代理转包出售或直接转租主机, 不得在服务器上植入木马 病毒及其他有害恶意程序, 不得传播淫秽 暴力 反动及其他不良信息 甲方违反本款义务的, 乙方有权先行中止或直接停止提供服务, 且不退还协议款项 同时甲方已知主机业务存在特殊性, 将出具承诺函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措施 ( 包含植入监测软件方式 ) 对乙方主机上网页的内容进行监测处理, 并提供主机密码供乙方检查服务器是否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软件 4. 乙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 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5.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 甲方无权将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 软件 数据等进行销售 复制 传播 转让 许可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甲方违反此项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 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四 乙方权利和义务 :
35-HY-751213 (1.0-CP) (2/5) 1. 双方签订协议且甲方缴纳协议款项后,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云主机, 并在云主机交付使用后向甲方提供云主机相关资料 2. 乙方免费为甲方云主机提供 1 个独立的 IP 地址, 并保证云主机与外部连接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使甲方可以通过远程桌面控制软件对云主机进行独立控制管理 若甲方需要增加 IP, 费用另议 3. 乙方因技术上需要, 更换指配给甲方的 IP 地址, 甲方不应提出异议或其它要求, 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4. 乙方不得无故破坏或干扰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乙方保证甲方租用的云主机与 Internet 连接的正常, 如确实必须暂时停机或与 Internet 断开连接, 应及时通知甲方 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无权将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 软件 数据等进行销售 复制 传播 转让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乙方违反此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 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但因法律规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除外 6. 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产品和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国家政策 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的, 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的主机, 并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协议金额, 直至甲方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7. 如因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云主机无法正常使用, 需要乙方修复的, 乙方有权根据 云主机租用增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五 注意事项 : 1. 甲方有义务维护自己云主机上的数据 口令或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外泄或遗失, 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包括可能的系统重装而导致数据丢失 甲方有义务自行确认会员号注册信息 ( 含注册人或公司的全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及证件号等 ) 的正确性, 并有义务妥善保管会员号密码 乙方谨此特别申明, 甲方务必不要直接将会员号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 若因处理业务问题需要将会员号密码转交乙方工作人员, 甲方需在转交密码的当日或业务处理完毕的当日内自行在线修改会员号密码并再次确认会员号注册信息, 否则将视为甲方自愿将会员号管理及操作权限转交与乙方无关的第三方 由此产生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 云主机的人员名单 联系方式及权限, 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 因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不及时 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因甲方以上人员 ( 包括已经离职的甲方原雇员 ) 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利用云主机进行以 WWW 为主的信息服务, 可以配置和使用 Email FTP Telnet 等 Internet 功能, 可以自行安装任何所需要的合法软件 但甲方须将安装文档复制一份给乙方, 以便于出现故障时分析原因 若委托乙方安装, 则甲方保证其合法享有所安装软件的使用许可权, 由此安装引起的任何版权纠纷, 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若甲方利用云主机进行以非 WWW 为主的服务, 应事先向乙方说明, 并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4. 乙方分配的 IP 地址, 甲方仅有使用权, 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本协议终止后, 甲方的 IP 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 5.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时, 必须遵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 不得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 (SPAM) 及其它垃圾邮件, 黑客行为, 侵权行为, 发布包含色情 迷信 博彩 赌博内容的信息, 发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或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 发布危害社会秩序 社会治安 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 甲方对其经营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经营 活动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报批 报备, 甲方应获得有关的批准或备案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经批准或备案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 甲方必须事先为其云主机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 变更 注销等手续 ( 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 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 ) 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如备案信息不真实, 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承诺并确认 : 甲方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甲方必须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 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
35-HY-751213 (1.0-CP) (3/5) 备案信息不准确, 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云主机被关闭或网络被切断, 以及其它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果因为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乙方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必须依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 60 日, 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互联网地址 (IP) 或者域名等, 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9. 甲方开通电子布告牌 电子白板 电子论坛 留言板 聊天室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公布的管理规范, 特别注意要在开通前通过电子邮件及传真向乙方提供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有效的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按乙方要求设置相应的目录和路径, 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乙方对上述信息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通相应服务 10.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租用的云主机群发大量邮件或发送垃圾邮件 (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在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中的定义, 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 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 电子刊物 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 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 隐藏发件人身份 地址 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 含有虚假的信息源 发件人 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在乙方租用的云主机进行任何涉及垃圾邮件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10.1 利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服务 物理服务器和技术支持散布垃圾邮件 10.2 甲方发送垃圾邮件中包含在乙方租用的服务器或 IP 地址的相关信息 10.3 甲方所有的网站中包含出售邮件列表 邮件地址搜索软件 邮件群发软件等支持垃圾邮件服务的内容 10.4 甲方发送的垃圾邮件中包含其在乙方注册域名信息等可能使国内及国际反垃圾邮件组织认为乙方或乙方其他客户与垃圾邮件事件有关的内容或信息 10.5 通过散布垃圾邮件为开设于乙方提供的云主机上的网站进行宣传 介绍或招揽业务, 无论这些垃圾邮件是否利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发出 10.6 建立 ( 或利用 ) 一定的设备 配置或运行的程序 进程, 给乙方或乙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或者服务器 ( 包括本地 外地和国际的网络 服务器等 ) 带来严重的负荷, 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 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网络的通畅联系, 或者导致乙方服务器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所在的服务器宕机 死机等 10.7 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或利用乙方系统漏洞 技术漏洞 安全漏洞任意使用乙方云主机服务或进行影响乙方系统安全的行为 10.8 运行影响云主机或者乙方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 进程等 10.9 其它超出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 保密条款 : 1. 乙方应对甲方会员号和密码及其它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予以保密 2. 协议任何一方对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 ( 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负有保密责任与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否则视为违约并负责赔偿损失, 但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 3. 除为本协议目的, 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不得将对方提供的资料 软件 数据等进行销售 复制 传播 转让 许可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 协议终止后, 协议双方仍需遵守本保密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直至对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 或该保密信息已公开, 不会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止 七 违约责任 : 1. 甲乙双方均需诚信地履行协议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 2. 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 乙方应赔偿甲方已支付的中断时间所对应费用两倍的款项 ; 属于免责事项造成的服务中断, 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乙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协议款项 3. 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约定, 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付款, 除需付清协议全额款项外, 且每迟延一日还需向乙方支付 0.5% 的滞纳金, 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该乙方停止提供服务期间视为乙方已经提供了本协议的服务 4. 乙方基于本协议任何条款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甲方所支付的协议款项总额, 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给予限制或者排除的责任除外 八 免责条款 :
35-HY-751213 (1.0-CP) (4/5) 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否则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2. 鉴于计算机 互联网的特殊性, 甲方应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乙方对存放于云主机上的甲方数据安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因黑客问题 电信部门或 ISP 技术调整 线路故障 停电或政府管制 国家政策调整 IP 被封锁及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服务中断和数据损失, 均不视作乙方违约 3. 若乙方已通过公告 邮件 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甲方进行必要的维护, 此过程中引起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仅对直接接受本协议服务的甲方负责,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 在履行本协议时, 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6. 本协议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律规定不得予以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7.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中止租用服务的, 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赔或主张权利 九 争议的解决 : 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计算机行业惯例 十 甲方声明及保证 : 1. 甲方同意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服务期内, 除严格遵守本协议第五条第 5 款的规定外, 作为云主机租用用户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 入网安全责任书 的规定, 并同意乙方作为服务商有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独立判断, 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等措施, 对此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 鉴于云主机租用服务的特殊性,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甲方声明已自行做好存放于云主机上数据的维护及备份的义务, 乙方对云主机上数据的完整性及安全性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 其它 : 1.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系统所突显的 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及服务的有效期限 2. 甲方应在所购买的产品及服务有效期满二十日前付款续约 协议期满, 若甲方未支付续约款项, 则本协议即终止,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及服务 3. 本协议纸质的同名书面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纸质的同名书面协议附件与主协议自成一体, 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确定 ( 正文完 )
35-HY-751213 (1.0-CP) (5/5) 附件 : 入网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 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主机租用或托管的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 为了保证信息安全, 主机租用或托管用户须遵守国家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 1.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 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 1.1 煽动抗拒 破坏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 ; 1.2 煽动颠覆国家主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1.3 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 1.4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 1.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 ; 1.6 宣传封建迷信 淫秽 色情 赌博 暴力 凶杀 恐怖犯罪的 ; 1.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1.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1.9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 2. 在 INTERNET 上发布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 ; 不得擅自转载境外 INTERNET 的信息在国内站点上发布 3. 要建立信息内容管理制度, 并对网站定期自查, 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 二 为了保证网络安全, 维护所有主机租用或托管用户的利益, 保证系统运行正常, 主机租用或托管用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有义务按照服务商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 ( 如 IP 地址 域名等 ), 填写服务商要求提供的资料, 接受相应部门的检查 2. 对于由服务商分配的 IP 地址, 用户只有使用权, 不可转让他人使用, 用户退出时 IP 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 用户有义务接受服务商对 IP 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 如果用户提供虚假资料, 服务商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 IP 地址 严禁盗用他人 IP 地址 3. 虚拟主机用户保证不泄露服务商提供的用于进入其虚拟主机的账号 密码等资源, 如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该账号 密码泄露的, 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4. 经营虚拟主机业务的用户须注意如下内容 : 4.1 根据服务商要求, 必须定期向服务商报备虚拟主机的域名 4.2 加强自身及终端用户信息内容的检查管理, 必须做好网站的浏览自查工作 5. 除提供正常服务外, 严禁使用一切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用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 用户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 同时, 服务商有权暂停或终止该用户的网络服务 服务商就上述安全事项已经提出了相关建议, 主机租用或托管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商的建议, 积极加强技术防范, 保证自身网络安全 (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