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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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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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十二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本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 請至本展網站 查詢 十三 購買參展商名錄廣告及其他贊助辦法 ( 一 ) 目的 :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期間, 國內外專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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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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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4 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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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一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台灣區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二 展出及進出場日期 展出日期 : 年月 至 日 ( 星期三至星期六 ) 上午時至下午時 註 : 為維護安全及秩序, 本展禁止 歲以下或身高未滿 公分之兒童入場 台北南港展覽館館 : 進場出場世貿館 : 進場出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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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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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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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展覽訊息... 3 參展實施規範... 4 一 參展資格... 4 二 參展費用... 4 三 參展報名手續... 5 四 繳納參展費用... 6 五 廠商圈選攤位... 6 六 退展或減攤... 7 七 其他注意事項... 7 八 聯絡窗口... 7 九 參展廠商管理公約

一 展前作業核對表...02 二 聯絡資訊 ( ) ( ) 三 一般資訊 ( ) ( ) ( ) ( ) ( ) 四 參展注意事項 ( ) ( ) (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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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前作業核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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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1-13日

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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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台灣國際電動車展 規劃 一 2017 年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訂於 4 月 19 日 ( 三 ) 至 4 月 22 日 ( 六 ) 在世貿一館 B 區與南港展覽館舉行 ; 台灣國際電動車展與台灣國際機車產業展訂於 4 月 20 日 ( 四 ) 至 4 月 23 日 ( 日 ) 在世貿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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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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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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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 參展資格 ( 一 ) 展出本國產品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 已向我國政府註冊登記, 經營相關產品之製造商或貿易商 ( 二 ) 展出外國產品者 : 1. 經政府許可進口地區之外商或其在台代理商 經銷商 分公司及聯絡辦事處 2. 代理外商參展之本國廠商, 須先取得外商授權書或代理合約書等佐證文件資料 (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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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合作單位台灣大廚房餐飲設備發展協會 三 支持單位新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 四 展出日期 2017 年 6 月 21 日 ( 星期三 ) 至 2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五 展出地點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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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6 七 展覽期間 (4 月 25 至 28 日 ) 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不另通知 )... 6 八 攤位繳交尾款 裝潢及設備... 7 九 水電設施... 8 十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寬頻網路及電視播放... 8 十一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規範... 8 十二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8 十三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9 十四 展覽網路行銷服務... 9 十五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 10 十六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10 十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12 十八 參展費用... 19 十九 裝潢特約承建商... 19 本手冊相關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19 附件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20 附件 1-1 裝潢切結書... 21 附件 2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22 附件 2-1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23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24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25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26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27 附件 4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2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北市大貨車通行證申請程序... 29

附件 4-1 台北世貿中心周邊道路大貨車聯結車管制車種及時段... 30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31 附件 6 水電申請表項表說明... 32 附件 6-1 水電申請表... 33 附件 6-2 攤位水電位罝圖( 全體參展廠商皆須繳交 )... 34 附件 6-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35 附件 6-4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36 附件 7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37 以下附件請自官網 (http://www.tils.com.tw) 參展廠商 / 參展手冊 下載 附件 8: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附件 9: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 切結書附件 10: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 10-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附件 1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附件 11-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附件 11-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附件 11-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附件 1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附件 12-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附件 12-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附件 12-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附件 13: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電話租用申請書附件 14: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 ADSL 業務租用申請書附件 15: 世貿一 三館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附件 16: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附件 17: 裝潢廠商申辦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附件 18: 世貿一館走道包柱裝潢申請表 / 切結書附件 19: 大會舞台活動申請表附件 20: 照明展參展商贊助廣告申請表 附圖 1: 世貿展覽館位置圖及大眾運輸圖附圖 2: 展場進出場路線圖附圖 3: 信義計畫區市府周邊收費停車場示意圖附圖 4: 臺北捷運周邊導覽圖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 聯絡方式 ) 應完成日期 ( 107 年 ) 詳繳款單 3 月 16 日 20 日 30 日 工作項目洽辦單位聯絡電話及窗口備註頁次 繳交參展攤位費尾款 裝潢 / 租用攤位展示設備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 2. 裝潢切結書 ( 二者併寄 )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申請展品保稅進口 申請重型 吊車 抓斗車各式車輛入場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申請堆高機入場 設置舞台 / 音響設備申請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申請搭建二層樓攤位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申請設立電視牆 申請懸升汽球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ADSL 業務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 演講會等配合活動 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免費刊登廠商名錄 ( 光碟版 ) 一頁產品型錄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 走道包柱裝潢申請 大會舞台活動申請表新產品發表會 ( 名額有限, 額滿提早截止 )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參展商贊助廣告 照明公會 ( 會員 ) TLFEA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LED 製程展 : SEMI Taiwan 歐也空間 安益國際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奕達通運有限公司 世貿一館展場管理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世貿一館展場管理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 (02)2999-7739 轉 10 陳文福先生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03)560-1777 轉 809 蘇卉柔小姐 (02)2655-2777 Ryan 李振宇先生分機 181 ryan@o-ya-design.com (02)2758-5450 李典哲先生分機 611 matt.lee@uniplan.com.tw (02)2725-5200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02) 2785-6000 轉 105 郭先生 轉 2300 楊弘仁大隊長 (02) 2375-2100 轉 1108 陳水炎先生 轉 2300 楊弘仁大隊長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02) 2720-0149 轉 2871 許妃棻小姐 查詢帳號密碼及型錄上傳系統操作問題 : 請洽 02-2725-5200 分機 2989 黃瑞婷小姐 查詢帳號密碼, 及線上申請系統操作問題 : 請洽 02-2725-5200 分機 2989 黃瑞婷小姐 (02)8692-5588 經濟日報轉 2032 游志龍先生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轉 2871 許妃棻小姐 轉 2697 劉錦燕小姐 (02)2725-5200 轉 2629 劉俊鑫先生 繳款單另寄 注意 : 主辦單位提供攤位均為空地 ( 無任何裝潢或設備 ) 上網至展覽官方網站, 點選 參展廠商 項下 裝潢手冊 附件 1~1-1 20-21 附件 2 22 附件 2-1 23 附件 3 3-1 3-3 24-27 附件 4, 4-1 28-30 附件 3-2 26 附件 5 31 附件 11~11-3 附件 12~12-3 附件 8 附件 9 附件 13 附件 14 附件 10~10-1 展覽官方網站線上申請展覽官方網站線上申請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請電洽 10 附件 18 附件 19 9 官網下載 官網下載 附件 7 37 附件 20 官網下載 1

4 日 申請攤位用水 用電 (3 月 20 日前申請 8 折 ) 世貿一館工程服務組 (02)2725-5200 轉 2278 吳富旺先生 附件 6-1 33 4 日提供水電位置圖 世貿一館工程服務組 (02)2725-5200 轉 2278 吳富旺先生 附件 6-2 ( 可與附件 6-1 併寄 ) 34 4 月 13 日 23 日 至 24 日 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 優惠服務 ( 買主住宿 ) 進場佈置 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及參展廠商名錄 ( 請勿提前換證 )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六組 展覽大樓一樓大會服務台 轉 2764 陳沛元先生 展覽官方網站 線上申請 憑公司名片至大會服務台領取參展廠商識別證 注意!! 參展廠商攤位裝潢施工人員, 均須接受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 未持該服務證者不得進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 請詳閱附件 16 及附件 17 ( 請官網下載 ) 12 歲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 參展 / 協力廠商亦不得攜行 12 歲以下兒童入場 2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參展規範事項 展出日期 展出時間 107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至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 參展商 / 參觀者 )12 歲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為維持專業展形象, 請著整齊服裝入場 4 月 25 日 ( 星期三 ) 4 月 26 日 ( 星期四 ) 4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國內外相關業者憑邀請函加二張名片即可換證免費入場, 現場亦可填寫登錄表及二張名片換證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除相關業者外, 亦開放一般民眾參觀 展出期間 參展廠商 進場時間 4 月 25 日 ( 展出首日 ) 上午 8 時 4 月 26 日至 28 日 ( 星期四至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 請派員準時入場, 以免展品遺失 展出地點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 樓展場 B 區 ( 世貿一館,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 ) 備 註 凡持本展參展廠商證 國外買主證或國內業者證, 可憑前述有效入場證件免費參觀 詳細入場方式請至展覽官網參考 入場參觀方式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展品進場 4 月 23 日 ( 星期一 ) 4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5 時至下午 7 時 (1) 4 月 24 日下午 4 時後車輛不得入場, 材料展品請以手推車送進場 所有攤位裝潢及展品佈置須於 4 月 24 日下午 7 時前佈置完畢 (2) 加班申請 : 請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並繳交加班費 ( 每家參展廠商每小時新臺 幣 5 萬元 ) (3) 上午 8 時至 9 時 下午 5 時至 7 時, 請勿於展場周邊道路臨時停車, 避免受罰 展品出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 展覽最後一日 ) 下午 4 時至 6 時 (1) 未開放車輛進入展場 (2) 僅可撤除輕型及手提展品 ( 不包括攤位裝潢 材料 ) 注意事項 (1) 開放車輛進入展場 ( 請依規定入場 ) 4 月 29 日 ( 星期日 )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2) 撤除大型展品及裝潢材料 ( 一 ) 主辦單位於展前將另函通知詳細之進出場規範, 請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並依據主辦單位指定之進出場日期及時間準時進出場 ( 二 ) 參展廠商車輛進出展場, 請參閱本手冊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場進出場路線圖 ( 附圖 2): 進入展場 : 請依序於市府路北往南方向 ( 近 台北君悅酒店 及 世貿一館 側 ) 外側車道等候, 並依照展場保全人員指揮由展館 B 區 C 區貨物出入口進入展場 離開展場 : 請依據展場保全人員指揮, 由鄰近之出入口離場 ( 三 ) 參展廠商車輛如未依據展場保全人員之指揮進出展場及停放, 經勸阻仍強行擅自進出或停放, 影響展場秩序者, 主辦單位得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四 ) 車輛進出場特別注意事項 : 1. 為確保世貿一館展覽大樓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貨車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標示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或吊重卡車, 應於本年 3 3

注意事項 月 16 日前向主辦單位提出入場申請, 相關申請表詳下列附件 :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2. 車身總重達 15 噸以上之車輛如裝載物品, 須於進場時提示 24 小時內之過磅單及前述申請表 影本, 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 於許可時段內入場作業 3. 展品進出場期間 ( 佈置及撤除 ), 限貨車進場 ( 小客車或其他車輛均不得駛入, 以車輛行車執 照上登記車種為準 ), 請遵守規範路線行駛並儘速離場, 避免佔用行車動線, 造成展場交通阻 塞 4. 每家參展廠商進出場車輛以 1 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 ( 參展廠商 ) 攤位號碼 負責人姓名等, 並預收車輛進場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車輛進入展場後於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全數退還 ; 逾 1 小時出場者, 按每小時新臺幣 200 元收費 ( 自進場時間起計算 ); 逾時出場者, 外貿協會將沒收其保證金 5. 參展廠商任意停放車輛導致展場交通阻塞, 經主辦單位勸告仍不理會者, 視同參展違規, 主 辦單位查明車輛所屬之參展廠商 ( 含裝潢商 ) 後, 得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五 ) 所有攤位裝潢及展品佈置須於 4 月 24 日 ( 星期二 ) 規範時間內完成 ; 倘提前完成佈置工作, 請派員駐留於攤位內, 避免展品及個人物品遺失 參展廠商未能如期完成攤位裝潢或佈置, 需加班進行裝潢或佈置者, 請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 成申請並繳交加班費, 每家參展廠商每小時為新臺幣 5 萬元 ( 六 ) 展覽期間 (4 月 25 日至 28 日 ) 基於展場安全考量, 不接受加班申請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單 位 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負 責 項 目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電話 傳真 (02) 2722-7324 展二組展二組展二組展二組活動行銷組展六組展八組展覽設計組 裘汝鈞先生劉威志先生劉俊鑫先生劉錦燕小姐許妃棻小姐陳沛元先生黃瑞婷小姐張世玉小姐 分機 2680 分機 2656 分機 2629 分機 2697 分機 2871 分機 2764 分機 2989 分機 2237 展覽總監展覽承辦人展覽宣傳 新聞發佈展務助理預訂會議室 辦理開幕典禮及活動企劃國外買主洽邀及來臺優惠申請展覽官網參展廠商帳號 密碼查詢攤位設計及裝潢相關規定諮詢 外貿協會展覽中心 電話 傳真 (02) 2788-9358 工程服務組工程服務組展場管理組警衛室 林美玲小姐吳富旺先生張聞松先生楊弘仁先生 分機 2250 分機 2278 分機 2247 分機 2300 展場設施業務協調水電申請展場清潔 警衛及緊急事件處理展場車輛進出場 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 電話 (02) 2999-7739 傳真 (02) 2999-6489 陳文福先生陳信守先生 分機 10 分機 21 業務承辦人展覽總監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 一 ) 嚴禁轉讓 參展廠商識別證 供非參展人員或參觀者使用 參展人員進出展場, 均須出示 參展廠商識別證 並通過門禁系統 ( 掃描 QR Code) 轉讓 冒用或販售識別證情形, 一經查獲, 主辦單位將拒絕持證人入場, 並保有沒收該證之權利 ( 二 ) 嚴禁任何廠商合併或轉租攤位, 亦不得以子公司 相關企業或策略聯盟等名義與 非報名廠商 共用攤位, 如經查獲, 主辦單位得強制違規廠商停止展出, 並要求立即撤除合併 ( 共用 ) 或轉租攤位之 非報名廠商 公司名稱 Logo 及展品, 主辦單位得禁止違規廠商 ( 轉讓攤位廠商及受讓攤位廠商 ) 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三 ) 零售及提前撤場規範 : 1. 展覽前 2 日 (4 月 25 日至 26 日 ) 嚴禁於展場內零售展 ( 樣 ) 品 ; 參展廠商得於展覽最後 2 日 (4 月 27 日至 28 日 ) 進行樣品零售 ; 販售商品時 請務必開立統一發票 2. 所有展品必須陳列至最後 1 日 (4 月 28 日, 星期六 ) 下午 4 時, 參展廠商不得提前打包 撤除裝潢或撤離展場 3. 參展廠商於展出期間 (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不得將展 ( 樣 ) 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 輕便展品及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 參展廠商如需補充展品, 請於展覽首日 (4 月 25 日,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9 時, 展覽後 3 日 (4 月 26 日至 28 日 ) 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進場時間自行攜入 4. 參展廠商如需自展場攜出輕便展品, 請提前至服務臺申請 放行條, 經審核無誤後, 始可持 放行條 將展品攜出展場, 惟展覽最後一日 (4 月 28 日, 星期六 ) 中午 12 時至下午 4 時, 參展廠商不得使用放行條或以任何理由自展場攜出任何展品 ( 四 ) 參展廠商規劃於攤位內使用麥克風 電視 擴大機等影音設備, 請提前填表申請 ( 附件 5),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 ( 無違規情形者 於展後無息全額退還 ) 請注意設備出音孔均須 朝向攤位內部, 音量不得超過 85 分貝 (db), 相關規範請參閱本參展手冊 十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三章第二大項第 3 點之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範 另如因灰塵 惡臭或導致走道壅塞, 影響其他參展廠商之展示時, 主辦單位得隨時中止其展出 ( 五 ) 參展廠商應於攤位公司招牌或以其他方式, 於攤位明顯處標示 公司名稱 及 攤位號碼, 以供參觀者辨識 ( 六 )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設立宗旨係為促進貿易, 禁止任何個人或組織在大樓內從事政治性活動, 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性資訊, 發送政治性傳單等 如有違反前述情事, 主辦單位將立即勒令停止該參展廠商繼續展出,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七 ) 參展廠商展出之展 ( 樣 ) 品非屬本展准予展出項目, 一經巡查小組查獲並列入記錄, 主辦單位得強制廠商停止展出未獲准之產品 立即下架,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八 ) 嚴禁展出 未獲得政府准許進口之產品 或 仿冒品, 如有違反之情事, 主辦單位得強制廠商停止全部產品展出, 沒收其繳交之參展費用,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九 )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應自行投保產物保險, 於展覽期間及展前進場佈置 展後出場拆除期間等, 如有任何財物損失, 參展廠商應自負一切責任 ( 十 ) 除主辦單位外, 展出期間任何參展廠商不得佔用走道或公共區域放置物品, 亦不得於所屬攤位以外區域發送文宣品 展 ( 樣 ) 品或試吃品等 倘發生違反前述規範或發送物品之情事, 主辦單位得立即清除或沒收, 不負保管及歸還之責 清除物品所衍生之費用, 由該物品之所有人負擔 主辦單位亦將作成紀錄, 列入未來審核該商參展資格參考 ( 十一 ) 經本會勒令停止展出之參展廠商, 所繳攤位費概不退還, 參展證亦須繳回, 其攤位內所有物品 ( 含產品 ) 須在本會告知封攤位之期限前先行搬離, 或於展覽結束後撤場結束前拆除並清離 未能及時清離之所有物品 ( 含產品 ), 本會不負保管及歸還責任, 得視同廢棄物清除 清除該等物品衍生之貴用, 概由攤位租用之廠商負擔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參展廠商如規劃於攤位內設置舞台 音響設備等, 請詳閱附件 5, 並請於展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 ; 未完成申請及繳交保證金者將不得設置音響設備或辦理任何舞台活動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 一 ) 中 / 英 / 日語展覽邀請函及海報 : 照明展展覽邀請函有中 / 英 / 日語文版本, 數量不限 參展廠商可於協調會中自由領取, 用以邀請國內外買主前來免費參觀 * 請注意 : 邀請函不代表參觀證, 參觀者仍須換證後入場 ( 二 ) 參展廠商識別證 : 於本展覽期間進出展場識別用, 承租一個攤位者發給 4 張, 每增租一個攤位加發 2 張 請參展廠商於 4 月 23 日至 24 日進場日, 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至世貿 1 館大會服務台, 憑裝潢切結書影本及公司名片領取, 倘證件遺失恕不補發, 請另行申購 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務必配戴本證, 無證者將不得進入展場 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每家參展廠商 1 本, 將於進場報到時, 連同識別證一併發給, 遺失恕不補發, 若有額外需求請於展覽期間前往世貿 1 館大會服務台購買, 或於展後至 貿協書廊 ( 世貿一館 2 樓 2C03 室 ) 購買, 聯絡電話 分機 2263 七 展覽期間 (4 月 25 至 28 日 ) 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不另通知 ) ( 一 ) 世貿一館 1 樓為水泥粉光地面 ( 攤位裝潢請務必加鋪地毯 ) ( 二 ) 水電 裝潢等事宜服務設施地點 ( 世貿一館 ) 負責單位電話 / 備註 1. 參展廠商進場 裝潢加班申請 2 樓 H 區展覽業務處辦公室 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分機 2697 進場期間每天下午 4 點前申請 加班費每家公司每小時新臺幣 5 萬元 2. 水電服務 1 樓 ( 展場內 ) 外貿協會 工程服務組 分機 2278 3. 攤位裝潢合約商 ( 展期 )1 樓展場入口歐也空間 (02) 2655-2777 分機 181 ( 三 ) 常用服務 服務設施地點 ( 世貿一館 ) 負責單位電話 / 備註 1. 展會特約報關行 2 樓 2C10 室奕達運通有限公司 (02) 2785-6000 分機 105 2. 買主補助諮詢 2 樓 H 區 ( 後段 ) 展覽業務處辦公室 外貿協會展覽六組 分機 2764 3. 醫務室 1 樓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 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分機 2288 4. 中華電信 ( 歸還租用之電話機 傳真機 ) 3 樓 3D32 室 ( 展期 )( 北側 )1 樓服務台 中華電信 (02) 2720-8154/(02) 2720-0149 租借 工程作業臨時櫃台 5. 國際快遞服務 / 貨運 1 樓 ( 北側 ) 世貿廣場入口 中華郵政臺北世貿郵局 (02) 2725-2479 郵務營業時間 :08:30~17:00 6.ATM 提款機 1 樓 ( 北側 ) 世貿廣場入口大廳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 設置 ATM 提款機之金融機構 : 北側大廳 : 中華郵政南側大廳 :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花旗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7. 影印及傳真服務 ( 付費 ) 1 樓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服務台 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分機 2258 2259 2 樓 A 區全家便利商店 分機 2306 8. 新聞中心 2 樓 H 區 ( 後段 ) 新聞室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分機 2606 6

9. 貿協書廊 2 樓 2C03 室 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 分機 2263 代售各類書刊 電池及電話卡 10. 堆高機 乙成堆高機 (02) 8521-0088 上昇堆高機 (02) 2505-4216 ( 四 ) 交通 服務設施地點備註 1. 鄰近捷運站及出口 捷運 淡水信義線 ( 紅線 ) 台北 101/ 世貿站 (R03) 捷運 板南線 ( 藍線 ) 市政府站 (BL18) 1 號出口 ( 信義路 5 段 ): 鄰近世貿一館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 5 號出口 ( 信義路 5 段與市府路口 ): 鄰近世貿一館 B 區出口 2 號 /3 號出口 : 轉乘 藍 5 或 266 公車, 起站為 捷運市政府站 下車站為 世貿中心 ( 莊敬 ) 2. 計程車乘車處世貿一館 ( 南側 ) 信義路大門乘車處 3. 停車場 1. 世貿一館地下 1 樓 (B1)24 小時汽車停車場 ( 無機車停車位 ) 出入口處位於信義路五段( 東向西車道 ) 2. 機車請至世貿 3 館停車場停放 3. 其他公民營停車場 : 請參考封底內頁示意圖 分機 2330 世貿一館地下停車場已委由中興電工 ( 嘟嘟房 ) 營運 臨時停車費率 : 日間 (08:00~22:00) 每小時 70 元夜間 (22:00~ 翌日 08:00) 每小時 40 元 ( 五 ) 餐飲及其他服務 ( 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www.twtc.com.tw) 服務設施地點 ( 世貿一館 ) 電話 / 備註 1. 全家便利商店 2 樓 A 區 2.SUBWAY 2 樓 A 區 3. 麗思坊 / 悅香亭餐廳 2 樓 A 區 4. 歐米咖啡 5 樓 A 區 分機 2306 (02) 2720-9160 營業時間 :( 一 ~ 五 )07:30~19:00 ( 六日 )08:00~18:00 (02) 2729-7170 營業時間 :( 一 ~ 五 / 展期 : 六日 )08:00~19:00/ 展覽結束 分機 2366 中西式餐廳 分機 2305 西式簡餐 * 以上所列僅供參考, 以展覽現場為準 八 攤位繳交尾款 裝潢及設備 ( 一 ) 每 1 個攤位長 寛各為 3 公尺, 收費標準請詳見參展實施規範 協調會分配攤位後, 主辦單位將以掛號郵件通知參展廠商繳交參展費尾款 ( 二 ) 本展提供之攤位均為 空地攤位 提供 110 伏特及每個攤位 500 瓦基本電力, 未包含攤位隔間 地毯 插座及任何展示設備 參展廠商應自行進行攤位設計 裝潢佈置 陳列展品, 可逕洽展覽裝潢公司承作, 亦可洽主辦單位合作之展覽工程承建商, 並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三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 限使用 4 個 ( 含 ) 以上攤位且成田字型之排列, 請於 3 月 16 日前提出申請 ( 逾期恕不受理 ), 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11 至 11-3( 請自網路下載 ) ( 四 ) 申請展場搭建超高攤位 : 參展廠商攤位數須達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或島型 ( 即四面臨走道 ) 者, 始可搭建超過 4 公尺 ( 限高為 6 公尺 ) 之超高攤位 請於本年 3 月 16 日前備齊資料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相關收費規範 搭建規定及申請表, 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2 至 12-3( 網路下載 ) 7

( 五 ) 攤位內懸升汽球 : 請提前完成申請並繳交保證金 ; 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9( 網路下載 ) ( 六 ) 含柱攤位之參展廠商, 若有需要用到走道包柱請於 3 月 16 日前完成包柱裝潢申請表及切結書 ; 請參閱參展手 冊附件 18( 網路下載 ) ( 七 ) 2018 年度台灣專業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與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 公司 相關申請表及攤位設備圖請參閱台灣國際專業展裝潢手冊 ( 請至展覽官方網站下載 -> 參展廠商 -> 裝潢 手冊 ) 參展廠商得自行決定委託上述其中一家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承攬裝潢工程 參展廠商須注意 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所提供之各項配備價格 訂單回傳及付款時間等相關規定, 並與該裝潢特約承建 商確認所提需求以避免產生糾紛 九 水電設施 ( 一 ) 主辦單位提供展覽期間每 1 個攤位一般用電 (110 伏特 )500 瓦電量 ( 不包含插座 ), 參展廠商可依據攤位數 累計免費使用電量 ( 二 ) 參展廠商攤位一般用電量如超出免費累計電量, 或需使用電壓 220 伏特以上, 或 24 小時用電者, 均需自行付 費申請 ( 水電申請表及申請辦法, 請參閱附件 6~6-4) ( 三 ) 請務必於 4 月 4 日前繳交 攤位水電位置圖 ( 附件 6-2), 逾期或未寄回者, 主辦單位委託之水電業者將逕行 施工 ; 倘參展廠商於佈展期間現場臨時變更, 主辦單位將向該參展廠商酌收變更施工費用 ( 四 ) 進場期間 ( 機器測試時間除外 ): 僅供應各大型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不供應攤位 用電 ( 五 ) 展前 1 日 (4 月 24 日 ) 上午 8 時展場全面供電, 下午 7 時關閉電源 ( 六 ) 展出期間展場供電時間為 1. 4 月 25 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 申請 24 小時用電者除外 ) 2. 4 月 26 日至 27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 申請 24 小時用電者除外 ) 3.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 七 )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請參展廠商視需要自行加裝穩壓器或不斷電系統 ( 八 ) 如因 實際用電量 超過 申請用電量 導致跳電情形, 參展廠商需自行負責並負擔復電之所有費用 十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寬頻網路及電視播放 ( 一 ) 如需申請展場 臨時電話 或洽租 臨時寬頻網路 (ADSL), 請於 3 月 16 日前逕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區營運處 ( 地址 :11058 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 電話 :(02)2720-0149) 或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3 14( 網路下載 ) ( 二 ) 租用臨時電話及寬頻網路, 請妥善保管話機及相關設備, 避免遺失 ; 展覽結束日 (4 月 28 日 ) 下午 3 時 30 分前, 請逕與中華電信窗口聯繫辦理退機手續 ( 三 ) 申請其它通信線路 (ISDN, 數據線路 ) 租用, 請逕洽中華電信相關單位, 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858 十一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規範 進退場期間擬進出世貿一館之 6.5 噸 ( 含以上 ) 大貨車, 請於本年 3 月 16 日前填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 附件 4), 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 郵寄地址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26 號 ) 申請通行證 通行證將於申請核可後, 由受理單位逕送參展廠商使用 聯結車比照前述方式提出申請, 詳情請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網站查詢, 網址 http://td.tcpd.gov.tw 十二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 一 ) 上網地點 : 展覽大樓 1 樓全區 2 樓 H 區展場 2 樓會議室及 2 樓餐廳, 使用說明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5( 網路下載 ) 8

( 二 ) 本上網服務僅提供廠商收發 e-mail 及瀏覽網頁等功能, 展場內時有 無線訊號 干擾,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自行付費向中華電信申請 ADSL ( 三 ) 使用本上網服務時請務必謹慎確保貴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倘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時, 由參展廠商 ( 使用者 ) 自行負責 十三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除已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及繳納關稅之產品外, 可依實際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進口 : ( 一 ) 押稅進口 : 請填妥申請表 ( 詳附件 2) 並檢具進口產品型錄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各一份於 3 月 16 日前向外貿協會申辦參展證明函後, 自行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押稅進口手續, 惟參展廠商不得以外貿協會為展品之收貨人 註 : 採用此種方式, 在進口展品之處理方式及時間上較具彈性, 且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為低廉 對於產品價值不高 稅賦有限之展品, 建議採用此種進口方式 ( 二 ) 保稅進口 : 需事先徵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以外貿協會為收貨人, 在指定時間內將展品運達港口, 並填妥具結委託書, 交外貿協會指定之報關行辦理進口手續, 並於展覽結束後由該報關行統一辦理展品復運出口或繳稅進口手續 ; 其所需手續費, 由參展廠商負擔 註 : 由於保稅手續較為繁複, 且需統一辦理展品進出倉及儲存手續 ( 附件 2-1), 參展廠商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高, 除價值較高之機器須於展後復運出口者外, 一般展品在我國有代理商者, 仍以前項押稅進口較為便利 自 105 年 1 月 1 日開始, 展覽大樓及南港展覽館保稅倉庫收費調整為 : 1. 租用保稅倉庫按日數計價, 租金每日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 40 元 ( 未稅 ) 2. 展品進出倉服務費新臺幣 300 元 十四 展覽網路行銷服務 ( 一 ) 本展官方網站 http://www.tils.com.tw 提供最佳曝光管道, 是最具專業性 精準媒合商機之網路行銷平台, 更是開啟網路行銷的第一選擇 參展廠商透過於官網刊登 產品型錄 與發布 參展動態訊息, 吸引國內外買主注意 國際買主自展前 展中至展後皆能於此平台接收貴公司最新資訊 ( 二 ) 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1. 資格 :2018 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參展廠商 2. 服務內容 : (1) 專業推廣 免費上載 5 張產品型錄 (2) 互動公關 買主互動訊息匣 發布參展動態訊息及寄送電子邀請函等 (3) 便利服務 展覽線上申請系統 飯店訂房系統 國外買主補助系統 聯合採購洽談會系統 (4) 強力曝光 展覽官方網站持續於各大網站強力曝光 定期發送電子報 社群媒體聯播 ( 三 ) 使用步驟說明 1 啟用 2 建立 3 登入 4 上載 1. 啟用 完成報名作業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帳號設定通知函 至登錄之 email( 請點選 啟用 ) 2. 建立 選擇 建立新帳號 或 沿用舊帳號, 如帳號成功設定完成, 畫面會顯示帳號已啟用 3. 登入 於展覽網站首頁左方表單中選擇 參展廠商 登入 My TILS, 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 4. 上載 於廠商個人化首頁點選 產品型錄 新增, 並依序填入產品資訊 描述及分類等, 即完成上載 ( 四 ) 加值網路行銷服務 1. 服務內容 : 運用官方網站網路行銷優勢, 加強曝光並吸引目標買主, 爭取商機 (1) 產品型錄於展覽官方網站首頁曝光 (2) 產品搜尋結果優先排序 (3) 產品型錄上載張數可至 50 張 2.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5,000 元 ( 含稅 ) 網路行銷 ( 包含帳號 密碼查詢 ) 洽詢專線 : 分機 2989 黃瑞婷小姐 ( 五 ) 台灣經貿網 是國家級 B2B 電子商務平台,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 2002 年委託外貿協會建置營運, 活用多年網路行銷經驗, 秉持專業服務態度, 整合金流 物流 資訊流, 結合全球逾 120 個駐外單位聯合推廣, 透過多元管道, 協助國內廠商輕鬆網羅全球商機 詳情請至推廣網站 http://eportal.taiwantrade.com.tw 查詢 9

快加入台灣經貿網 企業網頁 EP 會員 即享以下超值服務 : 1. 台灣經貿網 Taiwantrade - 企業專屬網站 商機媒合 蒐集買主資料 2. 買賣旺 idealez - 網路商店可直接銷售 ( 平台不抽費用 ) 3. 台灣產品雜誌 Taiwan Products - 平面廣告刊登 4. 送國際認證 :TUV 德國萊因 第三方認證 5. 送平台優惠 :ebay Newegg ipros 等 6. 送金流優惠 :PayPal 支付寶 財付通 銀聯卡 線上刷卡等 7. 送物流優惠 : 中華郵政 EMS UPS DHL TNT 臺灣日通等 8. 送參展優惠 ( 國內外展團 ) 買主服務區 型錄及樣品展示服務 台灣經貿網持續帶領各位與全球買主接軌, 網住商機! 台灣經貿網免付費客服電話 :0800-506-088 網路行銷或雜誌廣告刊登 : 分機 2967 楊又學先生 十五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 主辦單位將印製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除提供前來參觀採購之買主參考外, 並於展後寄送各駐外單位及國外買主, 以協助各參展廠商促銷產品 前述之參展廠商名錄將由主辦單位委託經濟日報負責編印, 並接受參展廠商刊登廣告, 有關刊登廣告事宜, 請逕洽該社游志龍先生,orsen.yu@udngroup.com 電話 :(02)8692-5588 分機 2032, 廣告刊登要點如下 : ( 一 ) 刊登資格 :2018 年 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 參展廠商 ( 二 ) 廣告尺寸 : 全頁 14.9 公分 21 公分 ( 三 ) 廣告稿件 : 電子檔, 解析度 300dpi( 以上 ), 檔案格式 tif eps pdf 皆可 ( 四 ) 廣告價格 : 版面價目 ( 新臺幣元 未稅 ) 內頁全頁 ( 彩色 ) 32,000 封面門折頁面 1 61,000 封面裡 54,000 封面門折頁裡 1 54,000 封底門折頁面 1 61,000 封底裡 54,000 封底門折頁裡 1 54,000 封底裡對頁 54,000 書卡 (1 面, 贈送內頁 2 頁全彩廣告 ) 120,000 註 : 指定版面另加收 20% 費用 十六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 本會 ) 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請自本展官網自行下載列印參考 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 將禁止其 2 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 一 ) 一般事項 1. 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 :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並禁止其 2 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嚴禁展示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該展覽嚴禁展示侵害他人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本會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外, 並得於下 2 屆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參展廠商於參展期間若遭人檢舉展示之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且檢舉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本會將立即停止該項產品之展出 : (1)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智慧財產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 取得鑑定報告, 且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 進 10

口商或代理商, 請求排除侵害者 未踐行前述排除侵害通知, 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 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 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 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 嚴禁展示有違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 商品標示法 商品檢驗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產品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4. 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 本會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本會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5. 退展 : 參展訂金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 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 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該展覽會經費支用, 不予退還 6. 攤位轉讓 :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 對於轉讓者及受讓者均禁止其二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7. 展出 :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本會得禁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其展出 8. 攝錄影 :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錄影 中英文標示牌, 惟對持有本會所發記者證 (PRESS) 及特約攝影者, 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9. 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 : 請填寫 廠商意見調查表 俾本會作為精進未來辦理活動參考 ( 二 ) 展場裝潢 : 請參閱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 如須洽詢, 請電洽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李先生 (02)2655-2777 分機 181, 水電請洽世貿一館吳富旺先生 (02)2725-5200 分機 2278) ( 三 ) 展場設施 : 請參閱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如須洽詢, 請電 轉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 四 ) 展場秩序 :( 如有洽詢, 請電 轉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 1. 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 展出首日可於上午 8 時入場, 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 其餘展出日每天須於上午 8 時 30 分進場, 各就攤位, 俾於 9 時整準時開放 中午展覽照常開放 2. 展示範圍 :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本會得強制清除 3. 禁止項目 :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本會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4.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本會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參展廠商應注意展場消防安全, 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及電器使用不當等情事而發生火災, 罰款新 11

臺幣 10 萬元, 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5. 車輛進場管理 : (1) 為保障世貿一館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車輛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以上者, 應於 107 年 3 月 16 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詳附件 3 為維護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使用廠商至遲需於 3 月 16 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 附件 3-1) 並送達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相關收費規範, 請參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四章第一大項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2) 展品進場佈置及撤除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 限貨車進場並應遵守規範路線行駛, 展品卸下後請儘速離場, 以免交通阻塞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 負責人 應於入口處繳交進場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在一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計收 逾時限出場者, 本會將沒收保證金 6. 零售及提前撤離規範 : 展覽最後 2 日 (107 年 4 月 27 至 28 日 ) 開放零售展品及樣品, 前 2 日 (107 年 4 月 25 至 26 日 ) 請勿在展場內零售展品或樣品 所有展品必須展示至最後 1 日下午 4 時止, 任何廠商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或其餘展出日每天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為之 7. 憑證進出場 : 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 1 樓大會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戴進入展場 8. 花籃之處理 : 為維護展場內外環境之整潔與安全, 所有花圈 高架花籃請於進場佈置最後一天 (4 月 24 日 ) 送達展場, 展覽期間 (4 月 25 至 28 日 ) 一律不開放花商進出展場 9. 孩童禁止進入展場 : 展覽會期間除另有規範外, 禁止 12 歲以下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之兒童或嬰兒 ( 包含參觀者及參展廠商 ) 入場, 以維護安全及秩序 10. 除本會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 11. 妨害展覽秩序之處罰 :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本會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到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五 ) 違規處理 : 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範, 經本會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本會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並於 2 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 六 ) 展覽相關訊息 : 一經報名成功, 本會得發送參展廠商本會展會活動等相關訊息 ( 七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十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一章通則 104.10.14 修訂 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參展 12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1.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2.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等 3.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17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 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 及 外貿協會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 http://www.twtc.org.tw/content/e/e3b.asp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 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搭設 2 層樓攤位之廠商, 應依展覽場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費 世貿一館 2 樓與世貿三館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之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攤位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4.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5.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7.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9.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0.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25 天送交借用單位, 經借用單位彙製本項申請廠商清冊後, 於開展前 15 天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11.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2.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3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x 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x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之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zh-tw&sort=13 ( 英文 ) http://www.ticc.com.tw/content/download/index.aspx?ptype=0&lang=en-us&sort=13 (6) 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 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 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臺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臺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臺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臺幣 1,000 元 第 2 次罰新臺幣 4,000 元 第 3 次罰新臺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第 5 次罰新臺幣 2 萬元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14

3.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廠 ( 含自來水供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P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P)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臺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15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 一 車輛管制 : 1. 2.5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2) 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X3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惟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i.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臺幣 ( 以下同 )2,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之後每小時 300 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ii.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iii.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16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5.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17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 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3. 吊車載重限制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 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 3. 吊車載重限制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 90 公分 ( 寬 ) 15 公分 ( 高 )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6.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11 13 14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11 6 2 2.2 4,500 13 14 2.5 1.5 1.8 1,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

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 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 1 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 2 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 3 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18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i. 每一事項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ii.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臺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臺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臺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iii. 1 年內受罰達 2 次 ( 含 ) 以上者, 則 2 年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iv. 拍照存證並強制停工驅離展場 v.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十八 參展費用 每 1 個攤位 ( 長 寬均為 3 公尺 ) 之收費標準如下 : 攤位位置類別 每一攤位參展費 ( 含稅 ) 公會會員早鳥價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 非公會會員早鳥價 備註 面臨主走道攤位 新臺幣 45,900 元 新臺幣 36,720 元 新臺幣 41,310 元 一般攤位 新臺幣 43,800 元 新臺幣 35,040 元 新臺幣 39,420 元 面臨主走道含柱攤位 新臺幣 22,000 元 新臺幣 17,600 元 新臺幣 19,800 元 一般含柱攤位 新臺幣 20,00 元 新臺幣 16,000 元 新臺幣 18,000 元 1. 攤位費僅為空地, 不含裝潢 隔間 地毯 插座或展示設備 2. 一般攤位為 9 平方公尺, 含柱攤位則不足 9 平方公尺 十九 裝潢特約承建商 ( 一 ) 該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2655-2777 ( 二 ) 參展廠商租用之攤位僅為空地 ( 未含任何攤位設備及配電 ), 得自行決定委託上述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承攬裝潢工程 ( 三 ) 參展廠商須注意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所提供之各項配備價格ヽ訂單回傳及付款時間等相關規範, 並與該裝潢特約承建商確認所提需求以避免產生糾紛 本手冊相關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申請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優惠服務措施說明及名額( 截止日期 :4 月 13 日 ) 與其他展務資料, 將隨時更新於展覽官網 http://www.tils.com.tw 以下附件表格之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107-112 年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若不提供個人資料, 可能無法獲得本會即時之商情資訊 重申重要規定 :( 參展商 / 參觀者 )12 歲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