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目录 前言...- 1 - 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2 - 第三章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3 - 第四章教育形式...- 4 - 第五章学生...- 5 - 第六章教职工...- 6 - 第七章治理结构...- 8 - 第一节学校党委...- 8 - 第二节校长...- 11 -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13 -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15 - 第五节学生代表大会...- 16 - 第六节组织机构...- 16 - 第七节学院...- 17 - 第八章外部关系...- 19 - 第一节学校与社会...- 19 - 第二节校友及校友会...- 19 - 第三节合作发展理事会...- 19 - 第九章经费 资产及财务管理...- 20 - 第十章校徽 校旗和校庆日...- 21 - 第十一章附则...- 22 -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前 言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 以下简称学校 ) 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 是 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前身是创建于 1958 年的江西地质学院, 历经江西地质学院 ( 1958 1965 ) 江西省地质学校 ( 1973 1979) 赣州地质学校(1979 1994) 南方工业学校 (1994 2002)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02 至今 )5 个办学时期, 先后隶属于江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地质总局 地质矿产部 国土资源部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 规范办学行为,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实现依法办学 依法治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简称 江西应用学院 ; 英文名称为 Jiangxi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 ( 英文缩写 JCAT ) 域名为 : http://www.jxyy.edu.cn http://www.jxyyxy.com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 1
大道 27 号 设置章贡校区和黄金校区 2 个校区, 其中黄金校区为主校区 ( 位于赣州市黄金开发区文峰路 9 号 )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积极探索并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履行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 建设江西领先 全国一流 国土资源行业特色鲜明的优质高职学院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努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举办者按照 政校分开, 管办分离 的原则, 2
根据有关规定, 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 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 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 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 一 ) 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 ( 二 )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 ( 三 ) 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 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 ( 四 ) 自主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开展教学资源建设, 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 ( 五 ) 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 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招聘 管理和使用人才 ; ( 七 ) 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完善奖惩机制 ; ( 八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自有的经费和设施, 依法并根据约定管理和使用合作单位的捐赠财产 ; ( 九 ) 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 ( 十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3
( 一 )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二 ) 履行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 ; ( 三 ) 维护学生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的监督,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 ; ( 六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七 ) 实行校务公开, 民主管理 ; ( 八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 ( 九 ) 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 十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第十一条学校秉持 厚德尚学强技笃行 校训, 传承 团结 严谨 勤奋 进取 的校风, 弘扬 艰苦奋斗 勇于攀登 开拓创新 追求卓越 的精神, 致力培养德技双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以合作发展理事会为平台, 以 合作 4
办学, 合作育人, 合作就业, 合作发展 为主线,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构建 人才共育, 过程共管, 成果共享, 责任共担 的校企 双主体 办学新格局, 增强办学活力 第十三条学校以资源勘查类专业为特色, 工科为主体, 工 经 管 文多专业协调发展, 通过 特色拓展 特色建设 特色凝练, 以重点专业为核心构建优势互补 资源共享的专业群, 形成优势专业创品牌, 成长专业显特色, 交叉专业出亮点, 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又突出办学特色的专业生态 第十四条学校推进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创新 学 训 赛一体 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 为学生搭建 兴趣提升为能力, 特长发展为职业 的平台, 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学校以校办科技企业为服务窗口, 构建国土资源行业特色鲜明的产学研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 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发, 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章教育形式第十六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招收高中 ( 普高 中职 ) 毕业生, 学制三年 根据需要, 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 第十七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 自主设置专业, 5
调整专业结构, 强化专业特色 第十八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 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实行多层次 多形式 多渠道办学 第二十条坚持素质教育, 从职业道德 职业素养 职业能力 身心健康 创新精神诸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积极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推行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融通的 双证书 制度 实施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学生学业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发挥自身优势, 开放教育教学资源, 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为新农村和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引进国 ( 境 ) 外优质教育资源, 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章学生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 6
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 六 ) 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 ; ( 八 )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 高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四 ) 努力学习, 完成学业 ; (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 助 7
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 ( 六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七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思想品德合格 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委员会 ( 简称学生会 ) 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六章教职工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 对教职工实行用工分类聘任 ( 用 ) 制度, 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 ( 一 ) 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 8
( 二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 三 ) 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 ( 四 ) 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 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 续聘 解聘 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从事教学 科研 学术交流活动,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 ( 二 ) 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三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 四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五 )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 ( 六 )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 七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 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 ; ( 八 ) 就职务聘任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为人师表, 尊重和爱护学生 ; 9
( 三 ) 教书育人, 行为世范,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 ( 四 ) 爱岗敬业, 勤勉工作, 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 ( 五 ) 与时俱进, 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 ( 六 )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利益 ; ( 七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八 ) 诚信守义, 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 ( 协议 ); ( 九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 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 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 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 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七条客座教授 兼职教师 外籍教师 访问学者 进修教师 交流教师及其他外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 科研 进修 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 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10
第七章治理结构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 11
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七 ) 加强对学校院 (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扬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 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12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 发挥党委一班人的集体智慧, 对学校工作实行正确领导的 最高决策形式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 党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 党委办公室主任 根据需要, 可安排学校有关部门 ( 或单位 ) 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会 学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 学校党委会议事时, 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应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其中干部任免等重 要事项, 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 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 委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 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 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 ( 一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 二 )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 三 )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3
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 ( 四 ) 检查 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 ( 五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重要举报 重要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校长第四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 由学校举办者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设副校长若干人,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 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四十五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 14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
第四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是校长行使职权, 处理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主要形式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 副校长 兼管行政工作的其他学校领导 行政办公室主任 监察室主任 涉及有关议题时, 可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 ( 一 ) 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和学校党委会精神的具体意见或措施 ; ( 二 ) 研究报请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 ; ( 三 ) 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 重要决定和需变更 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有关条文问题 ; 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 ; ( 四 ) 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 ( 五 ) 讨论决定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 ( 六 ) 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 ; 审定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 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 转让 交换 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 ; ( 七 ) 讨论决定分管副校长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 16
政事项 ; ( 八 ) 处理重要日常行政工作问题和其他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 ( 九 ) 其他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经校长批准后,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 一 )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行业 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 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 二 )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 三 ) 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 17
会委员, 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 四 )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 须经校长批准 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 五 )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1~2 名, 秘书 1 名, 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 六 )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 教师聘任 教学指导 科学研究 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 根据发展需要, 可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 七 ) 被推荐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退休后, 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 二 ) 审定专业设置 人才培养规格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和办法 ; ( 三 ) 审定科学研究 技术推广和教学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18
( 四 ) 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 五 ) 组织重点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咨询 论证, 监督项目的实施, 规划 评审 验收院级重点专业 重点 ( 精品 ) 课程 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 ( 六 ) 审议学术政策, 审批 检查 评议 验收学校教改和科研项目 ; ( 七 ) 评审科学研究 技术推广和教学成果及奖励, 评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学研究 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 ; ( 八 ) 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对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建议 ; ( 九 ) 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 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裁定有关学术争议问题,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 ( 十 ) 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条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 教代会 ) 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依照其章程由 19
民主选举产生 吸纳学生代表列席教代会 第五十一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 ( 八 ) 制定 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 ( 九 ) 讨论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20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 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 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学生代表大会第五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 ( 以下简称 学代会 ) 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四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 ( 二 )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 ( 三 )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 ( 四 ) 制定 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 ( 五 ) 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 ( 六 ) 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 第五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 21
生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学生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节组织机构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精简 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 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机构及教辅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 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 档案 网络 信息 文体设施 校园安全 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协议, 可以与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等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 技术开发 社会服务等活动 22
第六十三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 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节学院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 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学院作为教学 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校科研 生产单位和重点实验实训中心等机构, 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 规定或授权, 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执行上级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管理制度 ; ( 二 )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 拟定本学院的发展规模 专业设置及阶段工作目标 ; ( 三 ) 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 ; ( 四 ) 制订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文件,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 五 )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 23
( 六 ) 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 ( 七 ) 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 ( 八 ) 负责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 管理和服务 ; ( 九 ) 提出本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 ( 十 )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 ( 十一 )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 实行院长行政工作统一领导 副院长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学校党委批准, 设立相应党组织 ( 党总支或党支部 ) 学院党组织主要职责 : ( 一 ) 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 二 ) 协助和支持学院院长及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 三 )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 四 ) 领导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五 )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六 ) 领导本单位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24
第六十八条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议事和决策机构, 由学院院长 党总支 ( 或党支部 ) 书记 副院长 副书记 办公室主任及教研室主任 实训 ( 实验 ) 室主任等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 可吸收工会分会主席 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学院发展规划和思路, 讨论决定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八章外部关系第一节学校与社会第六十九条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社区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方 社区发展服务, 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 实施支援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 方式, 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为社 会提供多样化 个性化 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实行信息 公开制度, 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校友及校友会 25
第七十三条校友是指在学校 ( 含前身 ) 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 学术性 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激励校友凝聚感情, 交流学术, 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 行业 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十五条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 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三节合作发展理事会第七十六条学校设立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 ( 以下简称 理事会 ), 为学校的办学决策咨询和协调机构 理事会是按照 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 企业参与 学校实施 共同发展 的基本要求成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 是学校与国土资源行业及其他行业 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是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促进学校与合作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 26
第七十七条理事会由国土资源行业 工业园区 企事业单位 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等组成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 ( 群 ) 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 ( 一 )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 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 ( 二 ) 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 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 ( 三 ) 协调 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紧缺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四 ) 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 师资队伍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产学研合作创新 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 ( 五 ) 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理事会依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章经费 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七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采取多种措施, 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27
第八十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知识产权等及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重视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和财政部 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执行, 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保证学校各项资金使用的科学 规范 安全 高效 第八十五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 科学规范合理编制预算, 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十章校徽 校旗和校庆日第八十六条校徽主体图案由 应用 两个中文字变形组合成一只张开的戴着手套的手, 寓意学校办学宗旨为 28
注重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的技术技能人才 其中拇指部分由 用 字变形为电脑键盘样式, 拇指上方为 Applied Technology 的缩写 AT 的变形字体, 象征现代应用技术, 体现学校的教学手段及培养目标是依托现代技术, 培养现代技术技能人才 主体图案中手掌上的波纹图形, 象征潮流, 寓意学校始终立于高职院校发展的潮头, 立于时代发展的潮头, 与时俱进, 争创一流, 不断进步 波纹图形下方的 1958 是学校的办学起始年 校徽用绿色做底色, 寓意学校朝气蓬勃 充满生机 ( 见附件 1) 第八十七条校旗为标有学校校徽加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 蓝底白字, 中央印有中英文学校校名, 中文校名为毛体, 英文校名为专用标准字 校徽位于校名左侧 校旗规格选用国旗二号标准, 长 240 厘米, 宽 160 厘米 ( 见附件 2)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庆和校友返校日为每年的 5 月 6 日 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党委会审定, 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 本章程生效后, 学 29
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 ( 一 ) 章程依据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 ( 二 )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 ( 三 )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 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或者学校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 经学校党委决定, 方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二条学校成立章程委员会, 负责章程的监督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自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30
附件 1: 校徽 附件 2: 校旗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