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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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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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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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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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为指导, 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以下称公职人员 ) 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来源 : 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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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标题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的法律后果 二 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 现代民主与法治原则要求, 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 任何权力如果脱离了监督, 就必然会导致专制与腐败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做到行政权正当 有序地运作, 实现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首先, 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相分离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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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社函〔201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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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一、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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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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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 依照规定出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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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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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

监察部2015年部门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目 录

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

一、部门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 行政处罚 对聘请 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1. 立案责任 :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了违法线索决定是否立案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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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 ( 四 )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 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 转办 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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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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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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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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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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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 年修正 ) (1997 年 5 月 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6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的决定 修正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 保证政令畅通, 维护行政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 对实名举报的, 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 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 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 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 在提请决定前, 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 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中的问题 ; ( 二 )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 ; ( 三 )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 四 )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组织协调 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 )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三 )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 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暂予扣留 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 资料 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 ( 二 )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 三 )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 ( 四 ) 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 贿赂 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 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 必要时,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 机构予以协助 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 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 ( 一 ) 拒不执行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 应当予以纠正的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命令 指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 ( 三 ) 给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 ( 四 ) 录用 任免 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 应当予以纠正的 ; ( 五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 六 ) 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 ( 七 ) 需要完善廉政 勤政制度的 ; ( 八 )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 ( 一 ) 违反行政纪律, 依法应当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处分的 ; ( 二 )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依法应当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 ( 一 ) 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 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 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 ( 一 )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 ( 二 )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 ( 三 )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 ( 四 ) 根据检查结果,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 一 )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 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予以立案 ; ( 二 ) 组织实施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 三 ) 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 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 进行审理 ; ( 四 )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 复杂案件的立案,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 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应当予以撤销, 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 复杂案件的撤销,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 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 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 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察决定 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 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 复核期间, 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 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 复核期间, 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 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 对回复仍有异议的, 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 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转移 篡改 毁灭证据的 ; ( 二 )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 ( 三 ) 在调查期间变卖 转移涉嫌财物的 ; ( 四 )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 ( 五 )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 ( 六 ) 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 控告人 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 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 年 12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