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学 2017 72 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 按照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自 2014 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起全面收取学费, 同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的奖助体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2 342 号 ) 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的通知 ( 教财 2014 ) 1 号 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20 号 ) 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19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 财科教 2017 5 号 ) 等文件精神, 学校在广泛调研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研究生奖助方案, 现予印发, 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 2.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2017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1: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 一 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自 2017 级研究生起施行 具体适用范围参照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或细则 二 奖助体系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奖励金额 : 硕士研究生 2 万元 / 人, 博士研究生 3 万元 / 人 (2) 奖励人数 : 每年由国家下达, 博士研究生占 3-4%, 硕士研究生占 2-3% (3) 实施办法 :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试行 ) 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 博士研究生 1.5 万元 / 年 ; 硕士研究生 0.6 万元 / 年 (2) 实施办法 :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 奖励标准 : 学校每年依据研究生注册人数将学业奖学金额度 ( 按博士研究生 1.5 万元 / 年 / 生 硕士研究生 0.6 万元 / 年 / 生的标准 ) 下拨至各单位, 各单位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 奖励标准 (2) 奖励人数 : 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 (3) 实施办法 :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4. 校长奖学金 (1) 奖励金额 :2 万元 / 人 (2) 奖励人数 : 每年不超过 10 人 (3) 实施办法 :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备注 : 适用范围为全校全日制研究生 5. 其它奖 ( 助 ) 学金 : 按照奖 ( 助 ) 学金出资方意愿 相关章程及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奖 ( 助 ) 学金管理办法 实施 6. 助研 助教和助管 (1)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及出资办法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 6000 元 / 年 (500 元 / 月, 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 ); (2) 在新方案出台前, 研究生助管 助教岗位管理及实施办法暂按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执行 4
7. 国家助学贷款按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教 2014 180 号 ) 执行 5
附件 2: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2 342 号 ) 和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 ( 教财 2014 1 号文的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 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自 2017 级研究生起施行 一 基本情况 1.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 ;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一般在 9 月份申请 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 获奖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6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有 SCI EI SSCI 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 (2) 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 (3) 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 ; (4) 参加国际 国内学术 科技 文化等竞赛活动, 成绩优异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或在社会实践 科技创新 学术竞赛 文化交流 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华东师范大学 ( 我校为第二 第三完成单位在 SCIENCE NATURE 及子系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不受此限制 ), 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硕博连读新生以博士身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其硕士阶段参评国家奖学金未使用过成果均可作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依据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则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 7
(1) 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 (2) 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 (3) 参评学年有抄袭 剽窃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者 (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级交流在境外学习者除外 ); (5) 学校当年的评审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的研究生 (6) 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者 三 评审组织 1.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 依据各实体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的规模 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的情况等对下达名额进行分配 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2. 各实体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工作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四 评审程序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式两份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 8
审表格 ( 双面打印, 导师推荐意见可手写 ), 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2. 经各实体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正式候选人初选名单及实物材料 同时, 经实体培养单位公示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候补人选的论文等实物材料也须一并报送 报送材料包括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一式两份 )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公示材料等纸质版材料, 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事迹介绍 (300 字以内 ) 个人数码照片( 不超过 500KB) 本单位的评审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 博士 ( 硕士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等电子版材料 3.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 提交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将结果提交教育部相关管理部门 4. 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初步名单期间, 如有异议, 可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5. 如学生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五 工作要求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9
择优的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五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 回避原则 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2.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 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 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 公开答辩环节, 实行差额评选 3.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 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 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六 其他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它既是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 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 因此,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 广泛宣传, 精心组织, 严格程序, 切实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各项工作 2. 各培养单位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 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 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 专心科研 积极向上的热情 ; 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10
3. 超出标准学制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因私出国 疾病 创业等原因休学半年及以上者,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11
附件 3: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教 2013 220 号 ) 以及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 财科教 2017 5 号 )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自 2017 级研究生起施行 一 资助对象 1.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资金来源及发放标准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在标准学制期限内, 按月发放 本科直博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 财科教 2017 5 号 ) 的相关规定, 博士研究生国 12
家助学金标准提高至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 硕士研究生仍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2 个月逐月发放至研究生的账户中 三 相关规定 1. 未注册及欠缴学费 住宿费的研究生, 从缴清学费 住宿费, 完成注册的次月起发放 2.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从办妥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恢复发放 3. 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下拨款项实行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
附件 4: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 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并制定本办法 自 2017 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中国国籍的,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比例 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是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列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年度预算, 每年 9 月份学校根据学生数按博士研究生每年 1.5 万元 / 人 硕士研究生每年 0.6 万元 / 人的标准逐年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 14
度拨发至各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 ( 含学校拨款 自筹 校友捐赠等 ),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 奖励标准, 自行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评审细则须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1.8 万元 / 人, 硕士研究生 1.2 万元 / 人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 本硕博连读研究生, 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具备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 (1) 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者 ; (2)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 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 保留学籍者 ( 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 (3) 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 (4) 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 (5) 有抄袭 剽窃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6)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 (7) 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院系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 15
资格者 ; (8) 延期 ( 超出标准学制 ) 的研究生 第十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 研究生事后被举报有学术不端等违纪 违规行为者, 经查证属实后将被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 并撤销相关荣誉 第十一条研究生中途退学, 按以下办法对所缴学费和所获学业奖学金进行结算 : 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或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不超过 30 天 ( 含 30 天, 以学校发文日期计 ) 退学的, 学费全额退还 ; 超过 30 天但不满一个学期的, 退还 50% 学费 ; 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 不退还学费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奖学金发放后退学的, 所获学业奖学金退还学校 50%, 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 无需退还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原则上于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账户中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三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辅导员 16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 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及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不颁发学业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自觉接受监督, 不得违规使用, 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老生仍按照原资助体系执行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