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条 业务的频率划分 第 IV 节 频率划分表 7 000 khz-29.7 MHz 7 000-7 100 业余 5.140 5.141 5.141A 14 000-14 250 业余 18 068-18 168 业余 5.154 21 000-21 450 业余 24 890-24 990 业余 28-29.7 业余 5.138 下列频段 : 6 765-6 795 khz ( 中心频率为 6 780 khz), 433.05-434.79 MHz ( 中心频率为 433.92 MHz), 在第 5.280 款所述国家以外的 1 区, 61-61.5 GHz ( 中心频率为 61.25 GHz), 122-123 GHz ( 中心频率为 122.5 GHz) 和 244-246 GHz ( 中心频率为 245 GHz) 指定给工业 科学和医疗 (ISM) 使用, 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 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 应用本规定时, 主管部门应考虑最新的有关 ITU-R 建议书 5.140 附加划分 : 在安哥拉 伊拉克 肯尼亚 卢旺达 索马里和多哥,7 000-7 050 k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WRC-03) 5.141 替代划分 : 在埃及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几内亚 利比亚和马达加斯加,7 000-7 050 k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WRC-97) 5.141A 附加划分 : 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 000-7 100 khz 频段和 7 100-7 200 k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 (WRC-03) - 1 -
在向已划分到下列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 13 360-13 410 khz, 4 950-4 990 MHz, 25 550-25 670 khz, 4 990-5 000 MHz, 37.5-38.25 MHz, 6 650-6 675.2 MHz, 1 区和 3 区的 73-74.6 MHz, 10.6-10.68 GHz, 1 区 150.05-153 MHz, 14.47-14.5 GHz, 322-328.6 MHz, 22.01-22.21 GHz, 406.1-410 MHz, 22.21-22.5 GHz, 1 区和 3 区的 608-614 MHz, 22.81-22.86 GHz, 1 330-1 400 MHz, 23.07-23.12 GHz, 1 610.6-1 613.8 MHz, 31.2-31.3 GHz, 1 660-1 670 MHz, 1 区和 3 区的 31.5-31.8 GHz, 1 718.8-1 722.2 MHz, 36.43-36.5 GHz, 2 655-2 690 MHz, 42.5-43.5 GHz, 3 260-3 267 MHz, 48.94-49.04 GHz, 3 332-3 339 MHz, 76-86 GHz, 3 345.8-3 352.5 MHz, 92-94 GHz, 4 825-4 835 MHz, 94.1-100 GHz, 102-109.5 GHz, 111.8-114.25 GHz, 128.33-128.59 GHz, 129.23-129.49 GHz, 130-134 GHz, 136-148.5 GHz, 151.5-158.5 GHz, 168.59-168.93 GHz, 171.11-171.45 GHz, 172.31-172.65 GHz, 173.52-173.85 GHz, 195.75-196.15 GHz, 209-226 GHz, 241-250 GHz, 252-275 GHz 敦促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 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 对于射电天文业务而言, 可为空间电台或航空器电台的发射特别严重的干扰源 ( 见第 4.5 和 4.6 款以及第 29 条 ) (WRC-07) 5.150 下列频段 : 13 553-13 567 khz ( 中心频率为 13 560 khz), 26 957-27 283 khz ( 中心频率为 27 120 khz), 40.66-40.70 MHz ( 中心频率为 40.68 MHz), 902-928 MHz ( 中心频率为 915 MHz) 在 2 区, 2 400-2 500 MHz ( 中心频率为 2 450 MHz), 5 725-5 875 MHz ( 中心频率为 5 800 MHz), 和 24-24.25 GHz ( 中心频率为 24.125 GHz) 亦指定给工业 科学和医疗 (ISM) 使用 这些频段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 的有害干扰 在这些频段内操作的 ISM 设备应符合第 15.13 款的规定 5.154 附加划分 : 在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俄罗斯联邦 格鲁吉亚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 068-18 168 k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供其境内使用, 峰 144-146 MHz 144-146 业余 5.216 5.216 附加划分 : 在中国,144-146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移动 (OR) 业务 - 2 -
430-440 MHz 430-432 业余无线电定位 430-432 无线电定位业余 5.271 5.272 5.273 5.274 5.275 5.276 5.277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432-438 业余无线电定位卫星地球探测 ( 有源 )5.279A 432-438 无线电定位业余卫星地球探测 ( 有源 )5.279A 5.138 5.271 5.272 5.276 5.277 5.280 5.281 5.282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5.281 5.282 438-440 业余无线电定位 438-440 无线电定位业余 5.271 5.273 5.274 5.275 5.276 5.277 5.283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5.271 附加划分 : 在白俄罗斯 中国 印度 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 无线电高度表 ) (WRC-07) 5.272 不同业务种类 : 在法国,430-434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业余业务 ( 见第 5.32 款 ) 5.273 不同业务种类 : 在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430-432 MHz 和 438-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 ( 见第 5.32 款 ) (WRC-03) 5.274 替代划分 : 在丹麦 挪威和瑞典,430-432 MHz 和 438-440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 5.275 附加划分 : 在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 芬兰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黑山 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430-432 MHz 和 438-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7) 5.276 附加划分 : 在阿富汗 阿尔及利亚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孟加拉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埃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厄瓜多尔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希腊 几内亚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 伊斯兰共和国 ) 伊拉克 以色列 意大利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约旦 肯尼亚 科威特 黎巴嫩 马来西亚 马耳他 尼日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 索马里 瑞士 坦桑尼亚 泰国 多哥 土耳其和也门,430-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430-435 MHz 和 438-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WRC-07) 5.277 附加划分 : 在安哥拉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喀麦隆 刚果 ( 共和国 ) 吉布提 俄罗斯联邦 格鲁吉亚 匈牙利 以色列 哈萨克斯坦 马里 摩尔多瓦 蒙古 乌兹别克斯坦 波兰 吉尔吉斯斯坦 斯洛伐克 罗马尼亚 卢旺达 塔吉克斯坦 乍得 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WRC-07) 5.278 不同业务种类 : 在阿根廷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圭亚那 洪都拉斯 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 ( 见第 5.33 款 ) - 3 -
5.279 附加划分 : 在墨西哥,430-435 MHz 和 438-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 但须按照第 9.21 款达成协议 5.280 在德国 奥地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克罗地亚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列支敦士登 黑山 葡萄牙 塞尔维亚 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 频段 ( 中心频率 433.92 MHz) 指定给工业 科学和医疗 (ISM) 应用使用 在这一频段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 在该频段内的 ISM 设备须按照第 15.13 款规定进行操作 (WRC-07) 5.281 附加划分 : 在 2 区的法国海外省以及印度,433.75-434.25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操作业务 ( 地对空 ) 在法国和巴西, 该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同样的业务 5.282 在 435-438 1 260-1 270 MHz 2 400-2 450 Hz 3 400-3 410 MHz( 仅限于 2 区和 3 区 ) 和 5 650-5 670 MHz 各频段, 业务在不对按频率划分表运营的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 可以使用 ( 见第 5.43 款 ) 各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 应确保一旦业务电台的发射产生有害干扰, 应立即根据第 25.11 款的规定予以消除 业务使用 1 260-1 270 MHz 和 5 650-5 670 MHz 频段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 : 在奥地利,438-44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1 240-1 300 MHz 1 240-1 300 卫星地球探测 ( 有源 ) 无线电定位卫星无线电导航 ( 空对地 )( 空对空 ) 5.328B 5.329 5.329A 空间研究 ( 有源 ) 业余 5.282 5.330 5.331 5.332 5.335 5.335A 5.330 附加划分 : 在安哥拉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孟加拉国 喀麦隆 中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圭亚那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约旦 科威特 黎巴嫩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莫桑比克 尼泊尔 巴基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索马里 苏丹 乍得 多哥和也门,1 215-1 30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WRC-03) 5.331 附加划分 : 在阿尔及利亚 德国 沙特阿拉伯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林 白俄罗斯 比利时 贝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巴西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中国 韩国 克罗地亚 丹麦 埃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爱沙尼亚 俄罗斯联邦 芬兰 法国 加纳 希腊 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 伊斯兰共和国 )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约旦 肯尼亚 科威特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莱索托 拉脱维亚 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里 毛里塔尼亚 黑山 尼日利亚 挪威 阿曼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斯洛伐克 英国 塞尔维亚 斯洛文尼亚 索马里 苏丹 斯里兰卡 南非 瑞典 瑞士 泰国 多哥 土耳其 委内瑞拉以及越南,1 215-1 30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 频段亦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须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WRC-07) 5.332 在 1215-1260 MHz 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有源星载遥感器不应对无线电定位业务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其他业务的操作或发展产生有害干扰, 寻求保护或强加任何限制 (WRC-2000) - 4 -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 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有源星载遥感器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或要求得自其保护, 或限制其操作或发展 (WRC-97) 5.335A 在 1 260-1 300 MHz 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有源星载遥感器不应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和脚注中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其他业务的操作或发展产生有害干扰, 寻求保护或强加任何限制 (WRC-2000) 2 300-2 450 MHz 2 300-2 450 固定移动 5.584A 业余无线电定位 2 300-2 450 固定移动 5.584A 无线电定位业余 5.150 5.282 5.395 5.150 5.282 5.393 5.394 5.396 5.393 附加划分 : 在加拿大 美国 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广播业务 ( 声音 ) 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 此类使用限于数字音频广播并须按遵守 528 号决议 (WRC- 03, 修订版 ) 的规定, 但做出决议 3 中关于 25 MHz 以上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除外 (WRC-07) 5.394 在美国, 航空移动业务将 2 300-2 390 MHz 频段用于遥测时, 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它用途 在加拿大, 航空移动业务将 2 360-2 400 MHz 频段用于遥测时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它用途 (WRC-07)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 航空移动业务将 2 310-2 360 MHz 频段用于遥测时, 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WRC-03) 5.396 在 2 310-2 360 MHz 频段内按照第 5.393 款操作而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内划分到这一频段的业务的卫星广播业务的空间电台, 应按照第 33 号决议 (WRC-97, 修订版 ) 进行协调和通知 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秘书处注 : 该决议已经 WRC-03 修订 - 5 -
3 400-5 850 MHz 3 400-3 600 固定卫星固定 ( 空对地 ) 移动 5.430A 无线电定位 5.431 3 400-3 500 固定卫星固定 ( 空对地 ) 业余移动 5.431A 无线电定位 5.433 5.282 5 650-5 725 无线电定位移动 ( 航空移动除外 ) 5.446A 5.450A 业余空间研究 ( 深空 ) 5.282 5.451 5.453 5.454 5.455 5 830-5 850 卫星固定 ( 空对地 ) 无线电定位业余 ( 空对地 ) 5 830-5 850 无线电定位业余 ( 空对地 ) 5.150 5.451 5.453 5.455 5.456 5.150 5.453 5.455 3 400-3 500 固定卫星固定 ( 空对地 ) 业余移动 5.432B 无线电定位 5.433 5.282 5.432 5.432A 5.431 附加划分 : 在德国 以色列和英国,3 400-3 475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划分给业余业务 (WRC-03) 5.431A 不同业务种类 : 在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共和国 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 墨西哥 巴拉圭 苏里南 乌拉圭 委内瑞拉和法国在 2 区的海外省与属地,3 400-3 500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但须根据第 9.21 款达成协议 3 400-3 500 MHz 频段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 无线电规则 (2004 年版 ) 表 21-4 所规定的保护 (WRC-07) 5.432 不同业务种类 : 在韩国 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 ( 见第 5.33 款 ) 5.432A 在韩国 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 频段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 (IMT) 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 并且在 无线电规则 中没有确定优先权 在协调阶段, 第 9.17 和 9.18 款的规定亦适用 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 ( 基站或移动电台 ) 前, 应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 3 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 (pfd ) 在 20% 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 154.5 db(w/(m 2 4 khz)) 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 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 pfd 限值, 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 ( 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 ) 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 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 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 3 400-3 500 MHz 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 无线电规则 (2004 年版 ) 表 21-4 所规定的保护 (WRC-07) 5.451 附加划分 : 在英国,5 470-5 85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第 21.2 21.3 21.4 和 21.5 款规定的功率限值应适用于 5 725-5 850 MHz 频段 - 6 -
5.453 附加划分 : 在沙特阿拉伯 巴林 孟加拉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喀麦隆 中国 刚果共和国 科特迪瓦 韩国 埃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加蓬 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约旦 肯尼亚 科威特 黎巴嫩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尼日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 斯里兰卡 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 乍得 泰国 多哥 越南和也门,5 650-5 85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和移动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第 229 号决议 (WRC-03) 的规定不适用 (WRC-03) 5.454 不同业务种类 : 在阿塞拜疆 俄罗斯联邦 格鲁吉亚 蒙古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5 670-5 725 MHz 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 ( 见第 5.33 款 ) (WRC-07) 5.455 附加划分 : 在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古巴 俄罗斯联邦 格鲁吉亚 匈牙利 哈萨克斯坦 摩尔多瓦 蒙古 乌兹别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 670-5 85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WRC-07) 5.456 附加划分 : 在喀麦隆,5 755-5 850 M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 (WRC-03) 10.45-10.5 GHz 10.45-10.5 无线电定位 业余 5.481 5.481 附加划分 : 在德国 安哥拉 巴西 中国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萨尔瓦多 厄瓜多尔 西班牙 危地马拉 匈牙利 日本 肯尼亚 摩洛哥 尼日利亚 阿曼 乌兹别克斯坦 巴拉圭 秘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 坦桑尼亚 泰国和乌拉圭,10.45-10.5 GHz 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WRC-07) 5.560 在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 空间电台雷达按主要使用条件可以在 78-79 GHz 频段内工作 - 7 -
24-250 GHz 24-24.05 业余 5.150 24.05-24.25 无线电定位业余卫星地球探测 ( 有源 ) 5.150 47-47.2 业余 76-77.5 射电天文无线电定位业余空间研究 ( 空对地 ) 77.5-78 业余射电天文空间研究 ( 空对地 ) 78-79 无线电定位业余射电天文空间研究 ( 空对地 ) 5.560 79-81 射电天文无线电定位业余空间研究 ( 空对地 ) 134-136 业余射电天文 136-141 射电天文无线电定位业余 241-248 射电天文无线电定位业余 5.138 248-250 业余 射电天文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