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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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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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附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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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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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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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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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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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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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 [2013] 疾病保险 019 号 阅读提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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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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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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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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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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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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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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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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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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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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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7] 第 070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成立, 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互有 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法定配偶 1.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 保单月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若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 发生变更, 且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小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则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比例自动调整, 但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 得低于 1 万元 ( 由于发生全残, 提前给付导致的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时除外 )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0 天后, 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 1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 = 给付上述保险金之前的原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 已给付的上述保险金额 若本公司已支付了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身故保险金, 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3.3 豁免风险保险费若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按其条款开始豁免风险保险费, 则豁免风险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获豁免的风险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本附加合同继续生效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 (4) 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上述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我们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做出核定 :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 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 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 10 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3 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 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5.1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 (1) 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 (2)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6.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 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 50% 6.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6.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 6.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 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 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 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6.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6.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6.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6.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 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6.1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 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6.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 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6.16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或修复 的手术 6.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 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18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19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 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

6.20 严重 Ⅲ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6.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6.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6.23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 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6.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6.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臵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26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27 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血氧分压 (PaO2 )<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 )<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6.28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振 (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且被保险人已永久不可逆地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1)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2)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7 释义 7.1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第 6 条约定的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 该疾病前兆或 异常身体状况按常识足以引起或应当引起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 人注意并寻求检查 诊断 治疗或护理 7.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 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 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3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 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7.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 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 (ICD-10) 确定 7.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 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 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 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

7.1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 级是指被保险人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也会出现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的症状, 任何体力活动都会加重病 情 8 特别说明 (1) 本附加合同第 6 条 6.1 至 6.25 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 本附加合同第 2 条 2.4 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的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3) 本附加合同第 7 条 7.2 至 7.9 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中保协寿 2007 9 号 ) 的术语释义 ( 完 ) 8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 每月每 1000 元保险金额 ) 单位 : 人民币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0.1494 0.0666 25 0.0603 0.0801 50 0.7623 0.5940 75 5.8014 1.9431 1 0.1098 0.0603 26 0.0657 0.0828 51 0.8145 0.6174 76 6.0165 2.0268 2 0.0864 0.0540 27 0.0711 0.0855 52 0.8658 0.6381 77 6.2334 2.1024 3 0.0702 0.0513 28 0.0864 0.0945 53 0.9432 0.6876 78 6.4386 2.1384 4 0.0603 0.0486 29 0.0999 0.1053 54 1.0575 0.7362 79 6.6501 2.1780 5 0.0531 0.0468 30 0.1107 0.1161 55 1.1448 0.7776 80 6.8661 2.2203 6 0.0450 0.0450 31 0.1179 0.1260 56 1.2357 0.8172 81 7.0668 2.2482 7 0.0378 0.0414 32 0.1233 0.1377 57 1.3302 0.8586 82 7.2873 2.2896 8 0.0405 0.0423 33 0.1422 0.1449 58 1.4895 0.9108 83 7.7544 2.4129 9 0.0441 0.0423 34 0.1584 0.1548 59 1.6299 0.9603 84 8.3196 2.5668 10 0.0450 0.0441 35 0.1764 0.1656 60 1.7685 1.0116 85 8.9811 2.7495 11 0.0459 0.0450 36 0.1944 0.1773 61 1.8666 1.0890 86 9.7749 2.9736 12 0.0450 0.0450 37 0.2133 0.1890 62 2.0412 1.1745 87 10.6506 3.2292 13 0.0423 0.0459 38 0.2358 0.2169 63 2.2329 1.2195 88 11.6541 3.6864 14 0.0414 0.0468 39 0.2610 0.2457 64 2.4372 1.2753 89 12.6891 4.1769 15 0.0387 0.0477 40 0.2862 0.2736 65 2.6487 1.3383 90 13.6251 4.6485 16 0.0396 0.0486 41 0.3105 0.3006 66 2.8773 1.4166 91 14.4108 5.1462 17 0.0450 0.0513 42 0.3375 0.3276 67 3.0996 1.4949 92 15.0201 5.6502 18 0.0450 0.0549 43 0.3690 0.3645 68 3.4632 1.5318 93 16.1352 6.2514 19 0.0432 0.0585 44 0.4032 0.4005 69 3.8538 1.5813 94 17.3556 6.9084 20 0.0450 0.0603 45 0.4374 0.4329 70 4.2777 1.6461 95 18.6903 7.6248 21 0.0414 0.0648 46 0.4860 0.4644 71 4.7205 1.7127 96 20.1942 8.4042 22 0.0405 0.0666 47 0.5247 0.4932 72 5.1912 1.8306 97 21.9213 9.2538 23 0.0468 0.0729 48 0.6120 0.5265 73 5.3865 1.8504 98 23.9148 10.1835 24 0.0540 0.0774 49 0.6750 0.5589 74 5.5908 1.8954 99 26.2062 11.199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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