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被保险人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保险人对超出授信额度范围外产生的款项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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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 安全工具 ( 包括 U 盾 物理口令卡 绑定手机 / 手机验证码 数字证书等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投保人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的 ; ( 六 ) 金融机构在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 金融机构

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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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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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主29号-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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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驾校学员综合保险条款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 三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 四 ) 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 财付通 易付宝 微信钱包 ) ( 五 ) 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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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 ( 六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

的财产 ; ( 七 )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 占用的房屋, 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 ( 八 )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击

夺 被抢劫或被盗窃, 但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木马程序或被钓鱼网站等方式窃取或复制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 (POS) 网络和电话将该卡内资金用于非法交易, 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任何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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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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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四条对于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标的, 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击 台风 龙卷风 暴风 暴雨 洪水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 崖崩 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下陷 ; ( 三 )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

( 五 ) 火灾 爆炸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文件的毁损 灭失或丢失 ; ( 三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 ( 四 ) 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

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 六 ) 保险事故发生后, 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 ( 二 ) 产品的电路或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 ( 三 ) 计算机病毒 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

财产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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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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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 六

( 九 ) 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 自杀 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 ( 不包括教员 ) 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罚款 罚金及其他超出对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补偿性赔偿范围以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三 ) 日用消耗品 各种交通工具 养殖及种植物 ; ( 四 )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 ( 五 ) 无线通讯工具 笔 打火机 手表, 各种磁带 磁盘 影音激光盘 ; ( 六 ) 用芦席 稻草 油毛毡 麦杆 芦苇 竹竿 帆布 塑料布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盗窃 抢劫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地震 雷击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七

阳光财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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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161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火险)条款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 海啸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被保险人雇员的盗抢 抢劫 抢夺 诈骗及其他不诚实行为 ; ( 七 ) 金库 保险箱 ( 柜 ) 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 九 ) 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 自杀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十 ) 学员所驾车辆不是挂有教练车牌照的专业教练车 ; ( 十一 ) 学员驾驶机动车辆时, 无教员或考官在驾驶室内乘坐 ; ( 十二 ) 学员已在考场考试合格发照, 保险责任及时终止后出险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

条款

七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 占用的房屋, 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处于危 险状态下的财产 ; 八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 一 火灾 爆炸 ; 二 雷击 台风 龙卷风 暴风 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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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 ; ( 九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十 ) 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 ( 十一 )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 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 ( 十二 ) 被保险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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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四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五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A款) (2017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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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人参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人参 ( 仅指园参 )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种植地点应符合人参的生物学特性, 排

( 一 ) 委托人提供的帐册 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 灭失 盗窃 抢劫 丢失 ;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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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保公司:

( 八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九 )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 洪水 ; ( 十 ) 超过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自然灾害 ( 雷电 暴风 台风 龙卷 风 暴雨 雪灾 崖崩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 ) 火灾 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七条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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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主28号-平安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条款

2. 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 3. 因台风 地震 海啸 洪水 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 4. 由于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 网站升级 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 七 ) 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使用规则 支付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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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除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 ( 二 )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导致投保人拒绝足额还款或拖欠还款的 ; ( 三 ) 台风 地震 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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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第十条保险期限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任何情形下, 保险人不对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届满之后出现的海带产量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 一 ) 金融机构在被保险人处开设的账户的任何损失,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三 ) 精神损害赔偿 ; ( 四 ) 任何间接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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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 ( 六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 ( 七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当二 者同时存在时, 以金额高者为准 )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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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室内财产 : 1.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 2. 衣物和床上用品 ; 3. 家具 非定额产品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金银 珠宝 钻石及制品, 玉器 首饰 古币 古玩 字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 ( 二 ) 货币

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二 ) 自身原因 : 被保险人因自身主观原因自愿取消预定项目 以上 ( 一 ) 非自身原因 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 二 ) 自身原因 为可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 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 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的为准 任一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河 蟹死亡或者灭失, 且单个养殖地块损失率大于 20%( 不含 ) 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一 ) 暴风 ; ( 二 ) 暴雨 ; ( 三 ) 洪水 ; ( 四 ) 极端高温 : 日最高气温高于 35 ( 含 ), 且持续

第八条保险费可以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 : ( 一 ) 保险期间, 投保人已就本项标的向本保险人投保种植保险的, 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 20%; ( 二 ) 如投保人再投本保险时, 就同一保险地址的同一标的, 距离上一份合同的自然终止日不满一年的, 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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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C00020431312018061400872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学生信用卡透支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开办大学生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出现由于信用卡持卡人未根据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其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的本金与利息 且被保险人在持卡人逾期后一定期限内经过必要的催收程序仍无法追回的损失的, 保险人对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章程及领卡合约约定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串谋利用信用卡营私舞弊 贪污或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 ; ( 三 ) 持卡人转让自己信用卡给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 ; ( 四 ) 因制卡 读卡 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 ( 五 )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 病毒袭击造成的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违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要求, 未履行必要的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前审批 贷中管理 贷后管理的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被保险人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保险人对超出授信额度范围外产生的款项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二 ) 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和免赔率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期间内所有持投保人核发的有效大学生信用卡的持卡人透支消费或取现的本金 利息等款项协商确定, 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 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信用卡持卡人欠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2

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业务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缴纳保险费的, 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足额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第一期保险费的,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足额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的,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 有效地识别 评估 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评估, 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调整信用卡发卡对象或信用额度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将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 二 ) 涉及违法犯罪的, 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否则, 对于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三 ) 立即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四 ) 保留相关记录,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索赔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正本 ; ( 三 ) 损失清单或账表 ; ( 四 ) 催收证明 ; ( 五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的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低于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的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时, 按保险金额与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的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信用卡持卡人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信用卡持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信用卡持卡人处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 4

保险人已从信用卡持卡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信用卡持卡人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信用卡持卡人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 ( 一 ) 信用卡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 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银行卡, 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 二 ) 持卡人 : 指依照商业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或领卡合约申领信用卡的大学生 ( 三 ) 他人 :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持卡人以外的其他人 ( 四 ) 大学生 : 指向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请信用卡时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 5

学校 ( 专科 本科 研究生层次 博士生 ) 注册入学并脱产就读 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 五 ) 违约金 : 指持卡人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 ( 含 ) 前偿还最低还款额, 按信用卡章程及领卡合约的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 六 ) 分期手续费 : 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功能产生的相应手续费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