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3.3 保险费的交纳 1.2 投保范围 6.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4.1 受益人 6.2 意外伤害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保险事故通知 6.3 酗酒 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保险金申请 6.4 毒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4 保险金的给付 6.5 酒后驾驶 2.3 保险期间 4.5 诉讼时效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保险责任 6.7 无有效行驶证 2.5 责任免除 5.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8 战争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6.9 军事冲突 3. 投保人的义务 5.2 地址变更 6.10 暴乱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失踪处理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投保人注意 6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进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见 6.1) 等待分娩的孕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 险人的胎儿 ( 婴儿, 以下同 ) 为连带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时起生效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 15 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且自意外伤害 ( 见 6.2)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 1 次为限 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该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超过 1 人以上, 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平均分摊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 酗酒 ( 见 6.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6.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6.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6.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7) 的机动车 ; (6)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战争 ( 见 6.8) 军事冲突( 见 6.9) 暴乱( 见 6.10) 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人的义务 发生上述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 保险费的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2)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的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5.2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3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 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 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5.4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中国法律 6 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 若本公司没有指定, 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院 疗养院 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6.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 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 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 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 安部门判定 6.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8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 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6.9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6.10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 以政府宣布为准 ( 条款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