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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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2009 两全保险 007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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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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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P条款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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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8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年金保险 (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意外条款模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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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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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国华人寿 [2015] 两全保险 018 号 国华财富赢家两全保险 ( 万能型 )(2015) 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 助您理解条款...,. 对.. 国华.. 财富赢家... 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 合同... 内容的解释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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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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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责任... 3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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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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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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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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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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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3.3 保险费的交纳 1.2 投保范围 6.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4.1 受益人 6.2 意外伤害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保险事故通知 6.3 酗酒 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保险金申请 6.4 毒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4 保险金的给付 6.5 酒后驾驶 2.3 保险期间 4.5 诉讼时效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保险责任 6.7 无有效行驶证 2.5 责任免除 5.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8 战争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6.9 军事冲突 3. 投保人的义务 5.2 地址变更 6.10 暴乱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失踪处理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投保人注意 6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进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见 6.1) 等待分娩的孕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 险人的胎儿 ( 婴儿, 以下同 ) 为连带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时起生效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 15 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且自意外伤害 ( 见 6.2)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 1 次为限 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该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超过 1 人以上, 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平均分摊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 酗酒 ( 见 6.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6.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6.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6.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7) 的机动车 ; (6)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战争 ( 见 6.8) 军事冲突( 见 6.9) 暴乱( 见 6.10) 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人的义务 发生上述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 保险费的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2)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的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5.2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3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 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 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5.4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中国法律 6 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 若本公司没有指定, 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院 疗养院 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急诊或门诊观察室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6.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 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 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 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 安部门判定 6.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8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 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6.9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6.10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 以政府宣布为准 ( 条款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