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105 年 3 月 8 日修訂對照表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壹 依據 民用航空局函頒 航空站空側民用航空局機場空側作業應 作業管理手冊 注意事項 伍 空側駕駛許可依使用區域分為 A B C D E依使用區域分為 A B C D 證 ( 或稱機坪駕 照 ) 共 5 類,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共 4 類,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詳見附件一 : 詳見附件一 : 陸 空側駕駛許可一 B C D E 類小客車一 B C D 類小客車 ( 含 證檢定項目 : ( 含飲水車 清廁車 電源車 飲水車 清廁車 電源車 氣 氣源車 冷氣車 小型加油車 ) 源車 冷氣車 小型加油車 ) 柒 各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及測驗項目 :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一 B C D E 類小客車 ( 含飲水車 清廁車 電源車 氣源車 冷氣車 小型加油車 ) 1.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2.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1.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申請區域及車型完訓紀錄 1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二 A 類小客車三 拖車頭 ( 貨盤拖車 )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有特殊需求者, 須經本公司航務處同意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有特殊需求者, 須經本公司航務處同意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申請區域及車型完訓紀錄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申請區域及車型完訓紀錄 2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四 裝卸 車 滾帶車 扶 梯車 空橋 1. 報考人須具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1. 報考人須具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申請單位須檢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裝備 車輛術科駕駛操作學習申請書 ( 附件二 ), 裝卸車 滾帶車 扶梯車訓練時間須 2 週以上 靠機作業 10 次以上, 空橋訓練時間須 2 週以上 靠機作業 20 次以上 3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五 雲梯車 升降平台車 油罐車 油栓車 餐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 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 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 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 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 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 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 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 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 表 ( 附件二 ) 4.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 單位所核發之大貨車執 照,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 考人之大貨車駕照影本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完訓紀錄 4.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貨車執照 六 堆高機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勞動部認可之堆高機訓練期滿合格證書或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 且所屬單位須上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勞動部認可之堆高機訓練期滿合格證書或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 傳報考人之合格證書或 操作技術士證 4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七 大客 車 大貨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客車或大貨車執照,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大客車或大貨車執照影本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客車或大貨車執照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完訓紀錄 5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八 消防 車 救護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貨車或大客車執照,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大貨車或大客車執照影本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貨車或大客車執照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完訓紀錄 6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九 航機拖車十 航機引導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申請單位須檢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裝備 車輛術科駕駛操作學習申請書 ( 附件 2-2), 訓練時間須 2 週以上 拖機作業 20 次以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完訓紀錄 7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報考資格 十一 接駁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及大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及大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檢附完訓紀錄 8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捌 申請作業一 空側駕駛許可證上分別一 空側駕駛許可證上列 A B C D E 五類使用區域, 分別列 A B C D 四類使申請人可依業務性質申請, 每次用區域, 申請人可依業務性以一類區域 一項車種為限, 請質申請, 每次以一類區域 於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一項車種為限, 通過測試請系統作業, 同一 使用區域 後, 航務處於空側駕駛許可申請 新增設備, 無需 學科證上之 使用區域 及 核測驗, 僅 術科檢定 即可 准操作的裝備 加蓋 航務處鑑定合格 章, 同一 使用區域 增加 檢定項目, 無需 學科測驗, 僅 術科檢定 即可 二 各類空側駕駛許可證申二 各類空側駕駛許可請手續 : 由申請人所屬單位依據證申請手續 : 由申請人所屬所報考項目, 於空側車輛 / 駕駛單位填具 臺灣桃園國際機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作業, 須上場空側駕駛許可證資格審傳已填具完成之 桃園國機機場查表 ( 附件三 ) 臺灣桃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件二 ) 或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證申請書 ( 附件四 ), 加蓋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單位印信並浮貼 1 吋照片三 ) 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駕一張 ( 背面書寫姓名 ), 先駛執照影本 申請人照片檔案, 至航務處領取繳款書赴台或其他應附資料等, 申請辦理報灣銀行繳款後, 連同申請名手續 書 繳款書影本 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駕駛執照影本, 於行政上班日 09:30-11:00 或 14:00-15:30 至航務處辦理報名手續 9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原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捌 申請作業三 空側駕駛許可證測驗及 核發程序 : 三 空側駕駛許可證測 驗及核發程序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核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發, 分 資格審查 學科測核發, 分 資格審查 學驗 與 術科測驗 三部分 ; 申科測驗 與 術科測驗 三請人資格經本公司航務處資格部分 ; 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審查通過, 且申請單位完成繳費後依報考區域安排學科測後, 申請單位依申請人報考區域驗, 學科測驗合格後安排術安排學科測驗, 學科測驗合格後科測驗, 合格者發給空側駕安排術科測驗, 合格者發給空側駛許可證 駕駛許可證 ( 二 ) 學科測驗 : 於每週 ( 二 ) 學科測驗 : 通過資格審二 五 10:00 或 14:30 至航查者, 申請人所屬單位應至空側務處參加學科測驗 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預約學科檢定時間 ( 三 ) 術科檢定 : 通過學科測驗者應依 臺灣桃園國 ( 三 ) 術科檢定 : 通過學科測際機場空側地面裝備 車輛驗者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術科駕駛操作學習申請書 線上申請系統預約術科檢定時 ( 附件二 ) 完成訓練後檢附間 紀錄至航務處申請安排術科檢定時間 ( 四 ) 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不及格者, 得於 1 週後檢附重新繳 ( 四 ) 學科測驗或術科測費且上傳繳款書影本申請重新驗不及格者, 得於 1 週後檢檢定 ; 如經 3 次檢定不及格者, 附重新檢定繳款書影本申 1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請重新檢定 ; 如經 3 次檢定不及格者,1 年內不得再提 ( 五 ) 測驗及檢定人員由航務出申請 處派員擔任 ( 五 ) 測驗及檢定人員由 ( 六 ) 申請單位收到製證完成航務處派員擔任 通知領取之電子郵件後至本公司航務處領證 10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玖 空側駕駛許可 證使用規定 : 二 空側駕駛許可證應依桃二 空側駕駛許可證應園國際機場公司規定之期限使依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規定用, 屆期者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之期限使用, 屆期者應填寫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換發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補 / 換發申請書 ( 附件五 ) 申請換發 六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換證六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考核方式 換發資格及有效期限使用年限為 6 年, 期滿換證如下 : 時需附各單位自我訓練合格紀錄 ( 各單位之種子教 A 證 : 考核方式 : 由航務處人員官由本公司航務處負責訓負責各單位種子教官之課程複練後擔任該單位講師 ) 訓, 受訓後經測驗合格之各單位種子教官負責公司內部其他人員之課程複訓 換證資格 : 完成課程複訓之其他人員需至航務處完成駕駛許可證學科測驗, 合格後始得進行換證 ( 有效日期為 3 年 ) B/C/D/E 證 : 考核方式依各單位訓練部門完成單位內部訓練, 換證資格則須繳交換證前一年內之合格訓練紀錄至航務處備查, 完成複訓之人員才予以換證 ( 有效日期為 6 年 ) 11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章節位置更新條文原條文 壹拾壹 空側駕駛一 遺失 : 許可證遺失 毀損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 補發 :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填具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證明 ( 附件四 ), 請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遺失補發 二 毀損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毀損 不易辨識須換證者,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補發 取證時, 連同原駕駛許可證送本公司航務處換發 一 遺失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重新填具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補 / 換發申請書 ( 附件五 ), 送機場公司航務處申請補發 二 毀損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毀損 不易辨識須換證者,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填具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補 / 換發申請書 ( 附件五 ), 連同原駕駛許可證送機場公司航務處申請補發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二 新增 1-5 E 類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更改為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更改為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裝備 車輛術科駕駛操作學習申請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裝備 車輛術科駕駛操作學習申請書 附件三刪除附件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 許可證資格審查表 附件四 變更為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 駕駛許可證遺失證明 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五刪除附件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 許可證補 / 換發申請書 12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4 年 12 月 23 日站務場字第 1040030930 號函備查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12 月 20 日第 1041701767 號函頒修正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2 月 16 日第 1051700221 號函頒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5 年 3 月 14 日站務場字第 1055003949 號函備查 壹 依據 : 民用航空局函頒 航空站空側作業管理手冊 貳 目的 : 為有效管理機場空側區內各式移動載具 ( 裝備或車輛 ) 之活動, 其駕駛人應熟悉機場之地形與配置及空側區域行車規則, 以避免發生航空器 / 移動載具或移動載具 / 移動載具碰撞事件, 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參 定義 : 一 空側 : 機場內供航空器使用之區域或與該區域鄰接之區域 二 活動區 : 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 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由操作區及停機坪組成 三 操作區 : 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 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包括跑道 滑行道, 但不包括停機坪 四 停機坪 : 在陸上機場供航空器上下旅客 裝卸郵件或貨物 加油 停機或維修之區域 五 環場道 : 沿機場圍籬設置之道路, 包括環場北路 環場南路 六 勤務道 : 於機場空側區域之非活動區供車輛 裝備通行之道路, 包含北勤務道 東勤務道 西勤務道 南勤務道 七 交通道 : 於活動區內劃供車輛專用之平面路線 其中外交通道指位於停機坪與滑行道間之道路 ; 內交通道為鄰接客運航廈 貨運倉儲區之道路, 包含連接內 外交通道之道路 1
肆 業務負責單位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航務處 ( 以下簡稱航務處 ) 伍 空側駕駛許可證 ( 或稱機坪駕照 ) 依使用區域分為 A B C D E 共 5 類,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詳見附件一 : 類別 A B C D E 使用區域 1. 可通行跑道 滑行道 停機坪 交通道 勤務道 環場道 行李處理場 1. 可通行停機坪 交通道 勤務道 環場道 行李處理場 1. 可通行北勤務道 南勤務道 東勤務道 西勤務道 行李處理場 1. 僅限通行環場道 1. 僅限倉棧業者使用, 可通行倉儲區前交通道 貨機坪 環場道 東北角貨機坪 陸 空側駕駛許可證檢定項目 : 一 B C D E 類小客車 ( 含飲水車 清廁車 電源車 氣源車 冷氣車 小型加油車 ) 二 A 類小客車三 拖車頭 ( 貨盤拖車 ) 四 裝卸車 滾帶車 扶梯車 空橋五 雲梯車 升降平台車 油罐車 油栓車 餐車六 堆高機七 大客車 大貨車八 消防車 救護車九 航機拖車十 航機引導車十一 接駁車 2
柒 各檢定項目報考資格及測驗項目 :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一 B C D E 類 1.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小客車 ( 含飲水車 考人之公路監理單位所核清廁車 電源車 氣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源車 冷氣車 小型 2.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加油車 ) 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二 A 類小客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有特殊需求者, 須經本公司航務處同意 2.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資格審查學科測驗術科測驗資格審查學科測驗術科測驗 3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三 拖車頭 ( 貨盤拖車 ) 四 裝卸車 滾帶車 扶梯車 空橋 1.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2.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1.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小客車駕駛執照 2. 報考人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照片檔案 資格審查術科測驗資格審查術科測驗 4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五 雲梯車 升降平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 資格審查 特種車輛 台車 油罐車 油栓 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 術科測驗 總重逾 3.5 車 餐車 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 公噸者, 駕 上 駛人須具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 備公路監 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 理單位所 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核發之大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 貨車執 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 照 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 件二 ) 4.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 位所核發之大貨車執照, 且 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 大貨車駕照影本 六 堆高機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 資格審查 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 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勞動部認可 之堆高機訓練期滿合格證 書或堆高機操作技術士 證,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 考人之合格證書或操作技 術士證 5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七 大客車 大貨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B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3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客車或大貨車執照,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大客車或大貨車執照影本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資格審查 6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八 消防車 救護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2. 報考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大貨車或大客車執照, 且所屬單位須上傳報考人之大貨車或大客車執照影本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4.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資格審查 九 航機拖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資格審查 術科測驗 7
檢定項目報考資格測驗項目備註 十 航機引導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資格審查 術科測驗 十一 接駁車 1. 報考人須具備 A 類小客車空側駕駛許可證 6 個月以上, 並在機坪工作 1 年以上 2.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完訓紀錄 3. 報考人所屬單位應上傳報考人之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資格審查 術科測驗 捌 申請作業 : 一 空側駕駛許可證上分別列 A B C D E 五類使用區域, 申請人可依業務性質申請, 每次以一類區域 一項車種為限, 請於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作業, 同一 使用區域 申請 新增設備, 無需 學科測驗, 僅 術科檢定 即可 8
二 各類空側駕駛許可證申請手續 : 由申請人所屬單位依據所報考項目, 於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作業, 須上傳已填具完成之 桃園國機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二 ) 或 桃園國機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 附件三 ) 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駕駛執照影本 申請人照片檔案, 或其他應附資料等, 申請辦理報名手續 三 空側駕駛許可證測驗及核發程序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核發, 分 資格審查 學科測驗 與 術科測驗 三部分 ; 申請人資格經本公司航務處審查通過, 且申請單位完成繳費後, 申請單位依申請人報考區域安排學科測驗, 學科測驗合格後安排術科測驗, 合格者發給空側駕駛許可證 ( 二 ) 學科測驗 : 通過資格審查者, 申請人所屬單位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預約學科檢定時間 ( 三 ) 術科檢定 : 通過學科測驗者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預約術科檢定時間 ( 四 ) 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不及格者, 得於 1 週後檢附重新繳費且上傳繳款書影本申請重新檢定 ; 如經 3 次檢定不及格者,1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五 ) 測驗及檢定人員由航務處派員擔任 ( 六 ) 申請單位收到製證完成通知領取之電子郵件後至本公司航務處領證 玖 空側駕駛許可證使用規定 : 一 空側駕駛許可證持有人應於工作時隨身攜帶, 並接受航務處及航警人員之檢查 二 空側駕駛許可證應依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規定之期限使用, 屆期者應至車輛 / 車輛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換發 三 空側駕駛許可證逾期超過 1 個月未向本機場航務處申請換發者, 須向本機場航務處申請重新測驗, 通過考核後始得核發新證 四 空側駕駛許可證持有人離職時, 應由業管單位收回該證, 並繳回航務 9
處辦理註銷 五 空側駕駛許可證持有人因任何理由其所持空側駕駛許可證遭吊銷後, 至少須於吊銷日起算 12 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 ; 若因無照駕駛吊扣通行 工作證者, 吊扣期間不得領用臨時工作證 六 空側駕駛許可證之換證考核方式 換發資格及有效期限如下 : 駕駛許可證 考核方式 換發資格 有效期限 A 證 由航務處人員 完成課程複訓之其他人 3 年 負責各單位種子教官之課程複訓, 受訓後經測驗合格之各單位種子教官負責公司內部其他人員之課程複訓 員需至航務處完成駕駛許可證學科測驗, 合格後始得進行換證 B 證 依各單位訓練部門完成單位內部訓練 繳交換證前一年內內部合格訓練紀錄至航務處備查, 完成複訓之人員才予以換證 6 年 C/D/E 證 依各單位訓練 繳交換證前一年內內部 6 年 部門完成單位 合格訓練紀錄至航務處 內部訓練 備查, 完成複訓之人員 才予以換證 壹拾 收費標準 : 一 報名費 ( 含製證 ): 新台幣 100 元整 二 學科測驗費 : 新台幣 100 元整 三 術科檢定費 : 新台幣 200 元整 四 如需重考學科測驗或增列術科檢定項目, 則按次繳納學科測驗費或術科檢定費 五 各級公務機關員工, 因業務需要申請檢定者, 免收各項費用 10
壹拾壹 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 毀損補發 : 一 遺失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填具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證明 ( 附件四 ), 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補發 ( 二 ) 申請補發空側駕駛許可證每人每次需繳機坪駕照費新台幣 100 元整及遺失補發工本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二 毀損 : ( 一 ) 空側駕駛許可證毀損 不易辨識須換證者, 經領證單位查明屬實後, 應至空側車輛 / 駕駛許可證線上申請系統申請補發 取證時, 連同原駕駛許可證送本公司航務處換發 ( 二 ) 空側駕駛許可證毀損申請補發空側駕駛許可證每人每次需繳機坪駕照費新台幣 100 元整 壹拾貳 修訂與實施 : 一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二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1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附件一 附 1-1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附件一 附 1-2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附件一 附 1-3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附件一 附 1-4
空側作業車輛路線圖 附件一 附 1-5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一般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附件二 申請單位 : 申請報考車輛裝備 : 一 裝備 車輛類別 :A B C D E 類小客車 ( 含飲水車 清廁車 電源車 氣源車 冷氣車 小型加油車 ) 拖車頭( 貨盤拖車 ) 堆高機 雲梯車 升降平台車 油罐車 油栓車 餐車 大貨車 大客車 消防車 救護車 航機引導車 接駁車 二 其訓練內容應包含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 項次 日期 / 時間 受訓人員 申請單位訓練教官 訓練內容 1 2 3 4 5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靠機裝備 車輛完訓紀錄表 附件三 申請單位 : 申請報考車輛裝備 : 一 裝備 車輛類別 : 航機拖車 空橋 裝卸車 滾帶車 扶梯車 1. 航機拖車及空橋訓練期限至少 2 週 靠橋 / 拖機作業 20 架次以上 2. 裝卸車 滾帶車及扶梯車訓練期限至少 2 週 靠機作業 10 架次以上 項次 日期 / 時間 受訓人員 申請單位 訓練教官 航務處航務師 簽證 ( 貨運席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遺失證明 附件四 本單位員工不慎於年月日時 分在 地區遺失桃園國際機場 空側駕駛許可證 / 車輛通行證 號壹枚, 經 查屬實無訛, 特此證明, 並請作廢註銷 單位名稱 : 單位主管或負責人 :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