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山东省海带养殖风灾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在山东省区域范围内种植海带的农户或企业 保险标的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理区域内所种植的海带, 投保地理区域在保险单中列明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地理区域出现风灾事件, 导致被保险人海带产量减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风灾事件以外的原因导致海带产量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 二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三 )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动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政变 谋反 恐怖活动 ; ( 四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 五 ) 核 核辐射 核裂变 核聚变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因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风灾事件标准造成的损失 ; ( 二 ) 因为海带产量减少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 ( 三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可以低于或等于种植成本, 但不得高于种植成本 第九条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 ( 率 ) 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额 ( 率 ) 的损失承担 1
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第十条保险期限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任何情形下, 保险人不对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届满之后出现的海带产量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 应当及时验标, 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海带产量损失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结束后, 保险人应当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布, 或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的风灾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 一次性足额缴付保险费 除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2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当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随时对本保单项下承保的海带产量和 / 或被保险人的运作进行检查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 与本保单保险范围内的任何活动或情形相关的所有附加信息, 并应遵守保险人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定和指示并认真付诸实施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 根据各风级赔偿标准来衡量其造成海带产值损失是基于历史经验对实际损失的最佳估计, 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 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 用该方法计算的损失和赔款, 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 无论实际损失如何, 本保险合同的赔款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风灾事件次数和赔款计算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损失金额根据保险期间风灾事件次数 以及约定的赔款计算方式确定, 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即为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金额, 具体如下 风灾事件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 4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蒲福风级 日最大风速 (m/s) 单位赔付金额 ( 元 / 亩 ) 区间最高赔偿次数 单位赔付金额 ( 元 / 亩 ) 区间内最高赔偿次数 11 级 28.5-32.6 1125 1 2250 1 12 级 32.7-36.9 2500 1 5000 1 13 级 37.0 3750 1 7500 1 当山东省气候中心观测站的日最大风速度对应的风级达到或超过 11 级或以上当天开始计算至第五天, 定义为一次风灾事件, 以此类推 在一次风灾事件中, 应以该五天中最大风级当天所处的上述时间区间内所对应的 单位赔付金额 ( 元 / 亩 ) 标准计算赔偿金 ; 若一次风灾事件的五天内跨越了上表中的前后两个时间区间, 前一区间内的最大风级与后一区间内的最大风级相同, 则应按后一区间内所对应的 单位赔付金额 ( 元 / 亩 ) 标准计算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及时获取山东省气候中心监测的风速数据, 并且应当在风灾事件 3
发生后 20 日内, 向被保险人提供风灾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风灾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有异议, 应当在收到后 10 日内, 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如果被保险人对天气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山东省气候中心盖章证明的天气数据 ;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异议, 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风灾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后 10 日内, 向保险人报告实际损失 ;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 10 日内向保险人报告损失, 视为实际损失与计算损失一致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风灾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后 10 日内, 向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 以便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公布风灾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后 10 日内, 向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部赔款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尚有其它保险范围涉及海带产量损失 ( 如本保单中所规定的 ) 的生效保单, 则无论该保险是否有效或可收到赔款, 保险人均不对与该海带产量损失相关的任何责任负责 如果保险人书面同意其他保险, 则无论该等其它保险是否有效或可收到赔款, 保险人应当在本保单项下就超出该等其它保险项下承保的海带产量损失保险范围的金额负责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海带产量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海带产量损失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4
知道海带产量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 日最大风速 : 指在给定时段内的 10 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 就是在这一天内任意的 10 分钟平均值的最大者为日最大风速 ; 一次风灾事件 : 当山东省气候中心观测站日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每秒 28.5 米当天开始计算至第五天, 定义为一次风灾事件, 以此类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