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大校学发[2005]16号 签发人:任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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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1.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流程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内容 九 国家助学金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国家及社会捐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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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大校学发 [2005]16 号 签发人 : 任新钢 关于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和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及校直属单位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发的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财教 [2005]75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2004]51 号 ) 文件精神制定了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 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2.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二 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 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货款通知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 年 9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1

附件 1: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激励他们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发的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财教 [2005]75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 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 ) 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 元, 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第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 5. 家庭贫困, 生活俭朴 ; 6.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热爱本专业 ; 7.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表现优良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学生, 要求其符合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 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 在同等条件下, 同专业 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六条对于当年考入我校的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时, 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2

1 高中期间获省 市级( 地级市 ) 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 以高考加分为准 ) 2 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以上一 二等奖 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学生的高考成绩超过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 40 分以上 4 在同等条件下, 各省学生高考成绩超过我校在该省的录取分数线较多者优先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生活简朴 ; 6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第八条申请参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 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 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九条家中有特殊情况 ( 如受灾等 ), 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 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对于家庭情况,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 如发现弄虚作假, 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 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申请 评审和发放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 当年 10 月 31 日前评审完毕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评定完毕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来完成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 每学年依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 并提交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或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各学院必须在每年 10 月 10 日之前, 把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的各 3

种材料 初评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所报材料包括 :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 国家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 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学院, 并予以公示 如有疑问, 应在一周内提出, 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由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国家助学金于每月 10 日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 第六章国家助学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 要遵纪守法,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刻苦学习, 努力上进,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 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 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放之日起施行 4

附件 2: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 [2004] 51 号 ) 文件, 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 经专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 帮助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以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助学形式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 学校设立贷款管理中心, 负责管理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本科生 高职 ( 含专科 ) 学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学生是指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 高职 ( 含专科 ) 学生及研究生 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即经办银行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 ( 二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三 )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无违法违纪行为 ; ( 四 ) 学习认真, 积极努力, 能正常完成学业 ; ( 五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六 ) 严格遵守国家 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款项, 能够承诺向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 第三章贷款金额及用途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 用于帮助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5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 元 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 住宿费金额不超过 1000 元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 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 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四章贷款期限 利率及贴息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即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 六年内还清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 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 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五章贷款申请 审批及发放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 ( 一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二 ) 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 三 ) 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要求家庭所在地乡 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 四 )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 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借款人贷款的确认书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 ( 一 ) 申请 : 学生本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 10 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 领取并如实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等有关材料, 同时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 二 ) 初审 : 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 认真审查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 初审无误后, 由学院将借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校贷款管理中心 ( 三 ) 复审 : 校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 制作全校年度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并面向全校予以公示 审核无误后, 将借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 6

交经办银行审核 ( 四 ) 签约 : 贷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 学校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 组织借款学生填写 签署借款合同文本及借款借据, 并提交经办银行 ( 五 ) 发放 : 经办银行在对借款合同 借款借据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 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 天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由校贷款管理中心经各学院通知借款学生到财务处领取学费和住宿费交费单据 第十五条上一学年未贷款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必须于每年 6 月份之前将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借款人贷款的确认书向学校贷款管理中心提交, 经审核同意后, 在每学年初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各学院负责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 并上报到校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校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经办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 还款方式等资料, 并上报至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贷款变更第十八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 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终止贷款, 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 在还清贷款本息后, 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而需要贷款展期的, 须由本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前提出申请, 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经贷款人同意后, 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 具体展期办理条件及手续以经办银行最终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期间发生退学 出国 被开除学籍 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的学生, 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 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贷款回收 计息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去向 联系方式等 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 学校暂缓为 7

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毕业后处于还款期间的学生, 须及时向学校如实通报就业去向 单位地址 通讯方式等有关信息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 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 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 遇利率调整, 贷款人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 并通知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到艰苦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的,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贷款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经办银行可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收通知书, 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并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 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 贷款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可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 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经办银行将其记录在案, 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 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放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