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流程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内容 九 国家助学金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国家及社会捐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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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一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体系简介... 1 二 重庆大学本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3 三 大学期间不同阶段的资助方式 报到前准备阶段 入学报到阶段 新生入学阶段 在校学习阶段 毕业就业阶段 联系方式 四 绿色通道 重庆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 绿色通道 办理流程图 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图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说明 六 国家助学贷款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流程图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时间表 ( 第一学期 )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时间表 ( 第二学期 )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及展期工作流程图 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网银提前还款流程 ( 校园地贷款 ) 七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重庆大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图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还款流程 ( 生源地贷款 ) 八 本科生奖学金... 31

2 1.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流程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内容 九 国家助学金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重庆大学国家及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工作流程图 重庆大学奖学金一览表 重庆大学助学金一览表 十 勤工助学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图 十一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重庆大学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流程 十二 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重庆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说明 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申请流程 十三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分配的说明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经费分配流程图 十四 重庆大学学生爱心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十五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十六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十七 重庆大学关于获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通知 十八 重庆大学新生奖学金奖励实施办法 十九 重庆大学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82

3 一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体系简介 重庆大学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包括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减免学费 临时困难补助 社会捐助 学费和贷款补偿等资助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 ;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的办法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执行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本科生综合奖学金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执行, 本科生综合奖学金的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本科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 执行,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依据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原则上, 除综合奖学金以外, 奖学金不可兼得, 助学金不可兼得 ; 奖学金与助学金可以兼得 具体情况依照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执行 ;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每生每学年获得的资助类奖助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 元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 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 以资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 学校提倡学生勤工助学尽量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 广泛开展科技开发 科技服务 科技咨询等社会有偿服务活动,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执行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 解决临时出现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各学院本科学生比例将经费划拨给各学院, 由各学院审批和发放院级临时困难补助 ; 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发放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统筹使用并发挥各项资助金 ; 加强勤工助学服务总队和公益服务总队等学生团队建设, 开展励志 诚信 感恩教育, 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形成感恩互助的良好氛围, 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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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庆大学本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 财科教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 教财 号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年 活动的通知 ( 教财函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为主, 勤工助学 困难补 助 学费补偿 社会捐助等为辅的学生资助体系, 全力打造多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型资助平台, 深化资助育人工作, 提高资助效益, 努力实现精准资助 第二条学校始终坚持 扶贫励志, 助学育人 的资助工作理念, 恪守 决不 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的承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 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 校长担任组长, 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副校长, 主管财务工作和研究生 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校学生工作处 财务处 研究生工作部 就业指导中心 校团委 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委员会下设机构, 挂靠学生工作部 ( 处 ), 具体 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 3

6 第五条学生经济资助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学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 资助经 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 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 发 放等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学院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 做好经济困难 学生的资格认定 档案管理 数据库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 采纳沙坪坝区人均最低生活水平为家庭经济困 难的基准标准, 根据基准线及学生家庭情况确定一般困难 比较困难 特别困难三 个等级的标准 第八条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学生 : ( 一 ) 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 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 二 ) 初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认定程序 : 1. 本人申请 :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学生, 须准备家庭所在地 民政部门 ( 民政所 民政局 民政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 ) 加盖公 章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请同学自行保留复印件 ), 连同 重庆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同提交所在学院 2. 学院量化测评 : 学院认真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并通过个别 访谈 日常观察等方式, 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 参照国家及学校政策, 初步 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3. 班级民主评议 :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 ( 或班主任 ) 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以学 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不少于班级总 人数的 30%), 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 本着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 各班要全体学生参与 民主测评, 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结合量化测评结果, 综合分析学生学 习 生活 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 经过民主评议, 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 困难认定等级 4. 学院民主评议 :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 以学院学生 工作办公室主任 ( 或分团委书记 ) 辅导员 学生会主要干部 ( 每年级不少于一名 ) 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 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意见, 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 习 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学生部 ( 处 ) 可 4

7 通过学生校园一卡通消费等大数据分析, 为认定提供推荐等级, 供认定工作小组参 考 5. 公示调整 : 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5 天 学生如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 学院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情 况属实, 予以调整 6. 学校审定 : 公示调整无异议后, 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汇总, 学校组织抽查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不少于 10% 进行复核 审核, 报学校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 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并将认定结果 发布至学院备案 ( 三 ) 非初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认定程序 : 对上一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新学年如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 变故, 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 学生与学院须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核实电子 版名单 ; 如需对认定等级降级变更, 学院需在报送汇总电子名单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 如进行困难等级升级变更, 则需按照初次认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学院和学校要及时建立 更新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 在此基础上设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作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 如有因家境 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 或因突发事件 ( 如家庭变故 自然灾害等 ) 而导致生活困 难等情况的, 要及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四章资助体系的具体构成 第十一条重庆大学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包括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减免学费 临时困难补助 社会捐助 学费和贷款补偿等资助部分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 类 ;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的贷 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的办法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依据 重 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本科生 综合奖学金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 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执行, 本科生综合奖学金的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本科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 执行, 社会 捐助类奖助学金的依据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执 行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 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 以资 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 学校提倡学生勤工助学尽量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 5

8 广泛开展科技开发 科技服务 科技咨询等社会有偿服务活动,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 重庆大学学 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 解决临时出现经济困难学 生的困难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预算和各学院 本科学生比例将经费划拨给各学院, 由各学院审批和发放院级临时困难补助 ; 校级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发放 第五章社会捐助类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捐助指捐助人临时捐赠的 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捐助, 其 资助经费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 按照学校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社会捐助类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社会捐助类分为社会公益类 学科科研竞赛类 学业进步类 少数 民族学生类等 第十八条社会捐助类助学金在全校范围内发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划分, 由学院 收集申请学生资料并初审的基础上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 学校资助管 理中心汇总后按照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等额或差额评审, 公示不少于 三个工作日后, 报送教育基金会或捐助方复核 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各资助项目间的关联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校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 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 ; 本科生综合奖学金面向全校本科生, 社会捐助类奖学金面向全校 学生 ; 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 减免学费主要面向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 ;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面向家庭 或个人突发意外的学生 ; 社会捐助主要尊重捐助人的意愿, 并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 生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 和 向学生送温暖 是学校资助工作中的特色活动 绿色通道 面向经济困难新生, 在新生入校时一站式办理暂缓缴纳学费 住宿费 等 向学生送温暖 面向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在每年寒假前或春节期间, 校党政 领导向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和慰问品, 其经费从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所有申请资助类奖学金 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经过重庆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 6

9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 除综合奖学金以外, 奖学金不可兼得, 助学金不可兼得 ; 奖学金与助学金可以兼得 具体情况依照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规章制度执行 ; 同一 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 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 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 捐助类奖助学金, 每生每学年获得的资助类奖助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 元 第二十四条当年度获得资助类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勤工助学 服务总队, 自获得资助之日起必须坚持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 ( 每学年不少 于 20 小时 ), 具体要求见 重庆大学关于获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通知 ( 重大委学 号 )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 ( 部 ) 处依据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总队章程 每 学年进行优秀服务总队队员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六条学院须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及其公益服务时间进行备案, 并报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 以平衡资助点与面的关系 第七章院级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级奖学金 助学金须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包括协 议 章程 办法等 ), 并明确奖助学金的定性归类及奖助学生范围 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学院级奖助学金的协议及章程规定独立组织奖助学金的 评审 公示及发放, 并邀请学生党风监督员代表参加并监督评审过程 第八章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和动态管理校 院两级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 含数据库电子档案 ), 其内容包括学生的自然信息 生活困难情况 受资助情况 参加勤工助学情况 贷 款情况 在校表现 ( 奖 惩等 ) 等内容 第九章资助育人工作 第三十一条高度重视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励志教育 感恩教育 自立自强 教育, 帮助他们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知恩图报 自立自强 第十章资助工作要求 7

10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评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保证评选工作公正 公平 公开, 妥善保管评审资料, 严禁泄密 第三十三条评选名单一旦确定, 不允许随意更改 替换获助学生 第三十四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 挪用 均摊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及相关条款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由党委学生工 作部负责解释 8

11 三 大学期间不同阶段的资助方式 大学期间的不同阶段拟申请的资助方式以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 1. 报到前准备阶段接到录取通知书时, 请仔细查看附在通知书中的材料 :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等 认真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 原件 2 份 ), 并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是学生申请各项资助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除原件 2 份之外, 请留存复印件若干份备用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同学请及时到当地政府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发放的, 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 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不需要担保或抵押, 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报到时, 可携带贷款回执单在新生缴费点办理有关手续, 也可之后按学校通知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请准备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 或户口本复印件, 需盖当地派出所鲜章 ), 未成年人 (18 周岁以下 ) 需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在办理以上贷款资助的前提下 ( 两项二选一 ) 如果在筹措学费 生活费仍有困难, 请在新生入学时走 绿色通道, 学校将在第一时间为你提供帮助 2. 入学报到阶段每年开学报到时, 重庆大学都会开通 绿色通道,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绿色通道 是近年来为切实保证被录取入学 经审核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 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 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 先入校学习, 然后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的一种制度和方式 学生可以在 绿色通道 服务点领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 财政贴息 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 银行 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 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 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 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 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生到校报到后, 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办公室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 9

12 贷款的学生需提早准备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 学生证 ( 各 2 份 );2 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 (1 份 );3 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说明 ;4 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 ( 卡 ) 复印件 ( 父母双方均要 1 份, 单亲的可只提供一份 );5 学生本人手写并签字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6 重庆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 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 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生活费,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总队办公室 ( ), 为学生联络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 经济困难学生可报名参加开学后举办的勤工助学双选会, 现场应聘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在家乡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可以在新生报道缴费点上交回执 如果是国家开发银行受理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受理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等待放款即可 ; 需要盖章并邮寄的回执, 由学生在迎新点现场登记盖章后邮寄即可 学生还可以在 绿色通道 向工作人员咨询其他资助方面的问题 3. 新生入学阶段如果学生通过 绿色通道 办理了缓缴学费, 务必在学生证发放后, 及时前往国家助学贷款中心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如果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可以在 9 月份申请由政府和社会捐赠设立的各类助学金, 包括国家助学金 ( 分学年发放, 年资助标准为 3000 元 / 人 ) 社会助学金( 资助额度 元 / 年 / 项 ) 请密切关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通过学院 学工部网站 学生资助中心网站 ( 等渠道发布资助信息 4. 在校学习阶段每年 9 月, 学生及时关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 根据需要, 及时申请助学贷款 奖学金 助学金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各类社会捐资奖学金, 用以缓解经济困难 各类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的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以后,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的指导下, 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公益服务项目并纳入下年考核指标 5. 毕业就业阶段按照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关于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规定 :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或补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10

13 6. 联系方式重庆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邮箱 相关网站 : 重庆大学学工部 :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中心 : 电话 : ( 校园地贷款 ) ( 勤工助学 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发放 ) ( 奖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其他 ) 办公地点 : 重庆大学 A 区学生二宿舍负一楼 006 虎溪校区 DZ106 一站式服务大厅 7 号窗口虎溪校区服务窗口接待时间 : 周二和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5:00 ( 上述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应以新生入学后的最新政策公告为准 ) 11

14 重庆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根据教 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 等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绿色通道是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 即家庭 经济困难的新生, 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审核后, 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办理 入学手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款的 ;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可申请绿色通道 ( 一 )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 住宿费的 ; ( 二 ) 未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但已经准备相关材料, 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 ( 三 ) 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按时纳学费 住宿费的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 一 )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乡 ( 镇 街 道 ) 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材料,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 二 ) 学院审核发放 重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副书记签署意见, 加盖学院公章后, 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三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后, 学生持 重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 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到交费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 学院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登记备案, 按照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六条经核实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 按照学生资助体系 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资助 ; 弄虚作假的, 应通知学生及时补交学费, 并将情况 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2

15 第七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起执行, 相关事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 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3

16 2. 重庆大学 绿色通道 办理流程图 到新生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 重庆大学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 申请审批表, 并提交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各院系辅导员初审签字, 指导学生填写 绿色通道 申请表 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复审并盖学院章 学生将申请表交 绿色通道 办理点,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统一审批, 并进行资助政策咨询 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说明 : 1 办理缓缴学费同学请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缴纳学费 ( 逾期会影响下学期选课 ); 2 需办理校园地贷款同学须在 10 月 30 之前前往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14

17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 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身上, 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 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 公开 公平 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 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 院学生 辅导员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 核工作 第八条学院以年级 ( 或专业 ) 为单位, 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15

18 中, 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 其人数视年级 ( 或专业 ) 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 ( 或专业 )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 单应在本年级 ( 或专业 ) 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 名单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殊困难 3 档 具体标准如下 : 一般困难 :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 元以内 以内 困难 :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0 元 特殊困难 :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处 学院认定工 作组 年级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 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全面 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同时寄送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详见 附表 1);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向在校学生发送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以证明其家 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 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详见附表 2), 不再提交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 校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 织学生填写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负责收集 重庆大学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 和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的认定标准,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 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 ( 或专业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6

19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 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 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 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 校学 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 和 重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 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第五章保障措施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 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 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 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 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 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7

20 2.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图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交至学院 1 学院根据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进行量化测评 以班主任 ( 或辅导员 ) 为班级认定小组组长 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 定小组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 以学院办公室主任 ( 或副主任 ) 辅导员 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学院民主评议 学院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汇总 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档案, 并将认定结果分发各学院备案 学院将困难认定等级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注释 [1]: 1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开展, 困难等级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 是各类助学金申请的必要条件 ; 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随录取通知书邮寄, 请备 2 份原件, 须加盖镇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 民政所 民政局 民政办公室 社会事务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章有效, 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章无效 ); 3 请自行保存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原件及复印件若干份备用( 认定无需原件, 复印件即可 ); 4 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 含老生和新生 ) 18

21 3.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说明 1 初次认定( 新生及老生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一 ) 本人申请 :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需如实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连同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同提交所在学院 ( 二 ) 学院量化测评 学院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 通过个别访谈 日常观察等方式, 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 并对照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参照表, 初步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 三 ) 班级民主评议 :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 ( 或辅导员 ) 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 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 本着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 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参加的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 结合量化测评结果, 综合分析学生学习 生活 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 经过民主评议, 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 四 ) 学院民主评议 :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 以学院办公室主任 辅导员 学生会主要干部 ( 每年级不少于 1 人 ) 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 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意见, 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 五 ) 公示调整 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 学院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情况属实, 予以调整 ( 六 ) 学校审定 : 公示调整无异议后, 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审核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后, 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调整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档案, 并将认定结果分发各学院备案 2 二次认定( 老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年暑假前老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一学年如继续申请认定, 则需填写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次认定申请表 如上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变故, 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 ; 如需对认定等级进行变更, 则需提交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由学生和辅导员分别予以书面说明并经核实评审 19

22 未尽事宜参见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及每年贫困等 级认定的具体通知 六 国家助学贷款 1.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 ( 以下简称 助学贷款 ), 适用于重庆大学 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 含高职生 ) 和研究生 ( 以下简称 学生 ), 是一种以帮助学生自立 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为目的的金融手段 第二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需由学校为申请学生提供介绍人 和见证人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学费限额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 学费 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总额或低于总额的其它数, 原则 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 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 款利率计算本息 借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 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 支付, 实行财政贴息, 学生毕业后, 贷款本息由学生自己偿还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分批次为学生办理贷款申请, 在校学生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由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助学贷款 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比例组织本院学生评定贷款申请人选, 经学院初审后再上报学 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意 ); 1. 重庆大学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 3.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 无违法违纪行为 ; 4. 勤奋学习 成绩较好, 能正常完成学业 ; 5. 在校期间支付学杂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20

23 第八条贷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 1.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意见 ); 2. 学生本人向银行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 3. 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 ( 镇 乡或街道办事处 ) 以及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4. 按要求填报的由银行提供的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贫困生登记表 和 大学生品行证明书 ; 5.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并加盖手印的家长确认书 ; 6. 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 7. 提供符合银行规定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贷款手续 贷款学生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然后在本院国 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处或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领取经办银行提供的 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书 等相关表格, 贷款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并签章后连同本人家庭所 在地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有关材料, 一并送交所在学院, 由学院贷 款管理人员初审后, 统一交学校贷款管理中心 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贷款 学生的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后, 将申请材料统一汇总交经办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批准 学生的贷款申请后, 即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 学 校同时还在各学院设国家助学贷款的专 ( 兼 ) 职管理人员,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指 导 教育和管理, 并担任申请信用贷款学生的见证人 ( 其职责是 : 协助介绍人和经 办银行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 见证人需在由经办银行提供的 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书 上贷款见证人一栏签字, 并加盖学院公章, 以确保贷款学生所填写的情况 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后, 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 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帐户, 学校接到款项后, 再由校贷款管理中心通知借款学生完 善手续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 每学年复审, 按规定发放 对复审不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贷款学生, 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或视情况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变更 : 1. 贷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通过学校贷款管 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中止贷款发放 21

24 2.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少贷款金额的必须由贷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经学校贷 款管理中心审批, 并经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 贷款学生或经办银行需要变更贷款合同时, 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 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并应征得见证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 贷 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 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并要求学生 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并通过各种形式向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追索 1. 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 2. 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 ; 3. 贷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 ; 4. 贷款学生的行为违反合同条款 第四章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者,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 其所获奖 学金应用于冲抵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四 六年内还清,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 的回收,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相关还款合同 合同未完清者, 学校 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1. 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2004 年 10 月以前在建行的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需按合同规定按季度向银行支付 50% 的利息, 另外 50% 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所付利息和在校期间一样按 50% 2004 年 10 月以后在中国银行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 毕业后六年内还 清, 贷款利息 100% 自付, 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 ( 含 1 日 ) 2. 贷款学生可以按照先借款项先还的顺序在毕业后分期还本付息, 也可以提前 一次性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具体金额及有关事项按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3. 贷款学生需在异地还款的, 可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 并通过经办银行开设异 地通存通兑业务, 在当地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付款划帐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还款一般不予展期 贷款学生因考取硕士 博士研究生 而不 能按时归还贷款的, 根据本人申请, 可展期一次并依法签订展期合同 贷款学生在 硕士 博士毕业后四年内再逐步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罚息 22

25 第二十条在贷款期间, 学生出国 ( 境 ) 留学或定居者, 必须在出国 ( 境 ) 前 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 凡需转学的学生, 必须在学 校和相应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 或者 在该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 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 退学 开除和死亡的学生, 学校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 才给予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贴 息, 鼓励学生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二 OO 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3

26 2.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流程图 学生准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 2 重庆大学贫困生贷款登记表 (1 份 ) 学生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同时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表 (2 份 ) 4 学生本人学生证 身份证复印件 学院初审 贷款中心复审 ( 各 1 份 ) 5 学生父母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 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6 贷款申请书 : 学生本人对家庭经贷款中心分批次报送经办行审批同时打济困难情况的书面说明 (A4 纸手印贷款借据 准备合同写 ) 7 学校两位见证人身份证正反两面 经办行审批通过后即组织学生签合同 复印件 ( 一老师一同学 ) 8 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 证明 ( 未成年人需提供 ) 银行根据合同放贷款 备注 : 1 材料 1 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本 人, 请准备原件 2 份 ( 申请贷款需 贷款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原件 ); 2 材料 2 3 登陆重庆大学国家助学 财务处冲缴学费 贷款系统自行填写打印 ; 3 身份证有效期, 过期不予办理 ; 4 所有材料与复印件使用 A4 纸张 说明 : 1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 请登陆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系统 : 2 具体时间节点按照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通知进行, 过期不予补办 24

27 3.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时间表 ( 第一学期 ) 工作内容 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 ( 新申请 ) 展期申办 国家助学贷款续放工 作 ( 二次放款 ) 8 月随录取通知书邮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9 月上旬 9 月上旬 9 月下旬 进行网上申请 login.html 学生向贷款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打印的网上表格根据提交纸质材料, 贷款中心对其进行初审汇总 整理续放贷款学生名单与银行核对放款人数及金额开始办理贷款展期协议陆续分批次审核 报送贷款申请材料 10 月 11 月 审核合格后报送中国银行沙坪坝支行审批银行审批合格后通知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借据随后银行放款 召开新生申贷培训暨诚信教育会按银行通过名单准备相关工作 11 月 下旬 校财务收贷款并导入学费系统充缴学 费 住宿费, 打印学费收据 ;11 月 30 日结束上半学期新申贷款工作 合同 借据 学费收 据分发各学院, 由学 院发给学生本人 12 月 - 次年 1 月 9 月 1 日 -12 月 30 日 办理贷款展期协议 整理合同存档 25

28 4.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时间表 ( 第二学期 ) 7 月毕业生办 理手续时间 3 月 1 日起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 贷款申请工作 网上还款确认, 召开应届毕业生还款协议签订培训暨诚信 教育会 ( 4 月中旬贷款中心指导学生签订还款协议, 同时受理贷款申请材料 5 月上旬贷款中心办理 审核还款协议 申贷材料 5 月上旬分批次报送经办行审批 5 月中下旬 毕业生签订还款协议和下半学期新申贷款工作截至 5 月 31 日结束 5 月 -6 月 银行盖章返回的还款协议由学院发给学生本人, 方可办理 离校手续,6 月 15 日前提前还清贷款学生不用签还款协议, 结清之日即可办理离校手续 说明 : 需要提前还清贷款的毕业生请于 6 月 15 日前到中国银行三峡广场支行柜台办理, 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中行借记卡或足额现金 ( 可存入上述卡内 ), 还款成功后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贷款中心备案留存 26

29 5.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及展期工作流程图 根据学校通知学院核对 还款毕业生名单 根据学校通知继续读研的毕业生至所在学院 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还款申请书 学生个人进行网上还款确认 学生个人进行网上展期申请 贷款中心审核 汇总材料 打印还款协议及展期协议 组织毕业生面签协议 贷款中心汇总并送至银行, 银行审批确认展期资格 发放正式还款协议说明 : 1 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前, 请登录 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 2 具体时间节点按照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通知进行, 过期不予补办 ; 3 办理展期同学如未拿到录取通知书, 须在入学后将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 学生证复印件各 2 份邮寄同学或贷款中心老师处, 以便银行确认展期资格 ; 4 还款确认与展期工作同时进行; 5 所有贷款的毕业生须签还款协议, 申请展期的同学同时签展期协议 ; 6 需提前还清贷款的毕业生, 请于 6 月 15 日前至中国银行三峡广场支行个人金融部办理, 携带本人身份证 现金及中行借记卡 ; 7 提前还清贷款的同学不签还款协议, 但结清凭证复印件要交贷款中心存档, 结清之日即可办理离校手续 27

30 6. 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银行网银提前还款流程 ( 校园地贷款 ) 详细图文介绍参见网页 : 进入 中国银行 首页 选择 个人客户网银登录 并登陆 在页面上方找到 贷款管理 进入 页面左侧找到 贷款还款, 并进入 显示贷款项目及金额 点击最后面的 提前还款 在网银盾上确认之后完成还款 28

31 七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1. 重庆大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图 学生报到缴费点统一收取授信证明及回执 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及纸质版回执 纸质版回执盖章返还学生本人 学生个人邮寄回执 ( 电子回执无需邮寄 ) 相关银行办理放款 资助中心提交到账学生名单 财务处充缴学费 说明 : 1 受理证明请沿虚线剪开, 支付宝密码部分请个人留存 ; 2 电子回执无需打印及邮寄, 由学校录入回执密码即可 ; 3 个别地区需要使用纸质版回执须学生个人邮寄回生源地; 4 各省市县放款时间不同, 一般为 12 月底, 所以请各位同学耐心等待, 学生资助中心只掌握国家开发银行放款学生名单, 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同学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确认放款 ; 5 财务处充缴学费时间为到账后 2-3 周 ; 6 已缴纳学费贷款同学, 贷款返至学生本人中行卡内 29

32 2.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还款流程 ( 生源地贷款 ) 每月 1-10 日 ( 工作日 8:30-17:00, 周二 周五不办理 ), 学校提供 POS 机刷卡一次性还款服务 办理地点 :A 区学生二舍负一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 ( 何老师 ) 详细图文介绍参见网页 : 30

33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定办法 ( 修订 ) 第一条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 做好本校国家奖学金 和励志奖学金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并进一步做好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的资助工作, 帮助其顺 利完成学业, 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本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人数由教育部下达, 按照年 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普通本科学生, 其奖学金额度为 每人每年 8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学生, 其奖学金额度为 每人每年 5000 元 本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的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均为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中二年 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均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并记入学 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31

34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本科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 ( 五 )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 但均位于前 30%, 必须在道 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 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 ( 六 ) 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 :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 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 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 及以上奖励 ;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 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 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 参加 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 队员 ;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 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 7. 获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 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简朴 第八条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 由本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 院提出书面申请 ( 每学年一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 并填写 国家奖学 金申请表 或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1 2) 32

35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学院接到学生的申请后, 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团组织及师生的意见,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对学生进行认真考核, 提出获奖名单并 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本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重要 依据之一,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考核指标及实施参见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 奖学金评选小组, 负责本学院获奖学生的测评 推荐和审核, 接受本院师生和上级 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评选前, 学院应将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及学校 的相关规定告知本院全体学生 学院须经公示且无异议后, 再向学生处报送获奖名 单,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 细则, 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 学金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33

36 2. 重庆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流程 学生工作部发布本科生奖学金评选通知 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评选本科生奖学金 各学院在学院内部公示 3-5 个工作日 学院上报本科生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工作部按照 实施办法 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复核, 主要 对推荐人选简历 奖励人数 奖励金额 奖励比例等进行审核 学生工作部进行全校性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学生工作部按照最终公示无异议名单, 发放本科生奖学金 3.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内容本科生奖学金分为由学校出资的综合奖学金, 及由企业 个人等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 综合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发布评选上一学期综合奖学金的通知 ( 例 :2016 年 3 月评选 学年第一学期综合奖学金 ) 社会奖学金通常每年评选一次, 每次发布评选上一学年社会奖学金的通知 ( 例 :2016 年 9 月发布评选 学年宝钢奖学金 ), 评选时间集中于下半年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相关要求如下 : (1) 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4

37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申请学期内无不及格科目 ; 5. 体育锻炼达标, 身心健康 (2) 奖励等级 : 甲等奖每人 1250 元, 乙等奖每人 750 元, 丙等奖每人 500 元 (3) 奖励比例 : 甲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 2% 评定, 乙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 6% 评定, 丙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 6% 评定 社会奖学金的相关要求如下 : (1) 评选条件 : 每项社会奖学金,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与设奖单位要求, 评选条件各不相同, 以下权作参考 1. 思想道德行为方面 :1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强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履行大学生守则, 在参评学年度 ( 年度 ) 及评选年度内,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的, 取消参评资格 ; 2. 学习方面 : 学习刻苦, 成绩优秀, 须居所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前 30% 以内 部分奖学金要求学术 科研方面的成绩 ; 3. 社会实践方面 : 能够积极组织和参加校 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承诺积极参加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活动 能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调研 ; 4. 原则上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获得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专项奖学金 ; 5. 健康方面 : 身体健康, 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 部分奖学金要求 : 同等条件下, 家庭经济贫困者优先考虑 (2) 评选对象 : 结合我校实际, 视设奖单位要求 (3) 奖励金额 :2000~10000 不等 35

38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 修订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将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 切实做好本校国家助学金相关工 作, 按照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本科学生生活费用开 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元范围内确定, 可分为 2 3 档 本校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受资助的学生人数由教育部下达, 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直接划入学生的校园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六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 学生本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向 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 每学年一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 填写 国家 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 家励志奖学金 36

39 第七条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后, 应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团组织及师生的意见,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学生进行认真考核, 提出受助学生 名单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对于入校新生, 学院可采取查阅档案 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等方式确定 推荐人选 第九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 组, 负责本学院受助学生的测评 推荐和审核, 接受本院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学院应当在本院公示受助学生推荐名单,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有异议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审核通过的学院受助学生推荐名单, 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公 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确定为受助学生名单 ; 有异议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同 37

40 2. 重庆大学国家及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工作流程图 学工部发布评选通知 各学院根据要求进行院内评选 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后, 报送至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组织全校评审 资助中心将校级评审会确定 名单进行全校范围公示 全校公示后, 向设奖报送最终 名单, 由对方复核 对方复核无误后, 进行奖助学金拨 款, 资助中心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资助中心进行该年度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注 : 1 学院评审时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副院长为组长的评审小组; 2 学校评审时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副校长为组成的评审小组; 3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和奖励标准不同, 可根据具体通知实行 ; 4 附目前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及简要评选条件, 奖励范围 38

41 3. 重庆大学奖学金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人数 奖励金额 ( 人民币 / 生 年 ) 总金额 ( 单位 : 元 ) 评奖时间 评奖范围 奖金金额 1 新生特别奖学金 元 / 生, 评定标准详见 2011 年新生奖学金奖励实 505,000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 全校新生 施办法 2 国家奖学金 元 / 生 年 3,216,000 全校范围 ( 不含新生 ) 全校品学兼优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元 / 生 年 4,805,000 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 不含新生 ) 4 综合奖学金 在校生的 15% 一等 2500 元 / 生 年二等 1500 元 / 生 年三等 1000 元 / 生 年 4,580,000 每学期一次 全校范围 ( 新生第一学 期除外 ) 5 国防奖学金 元 / 生 年 3,090,000 在校所有国防生 每年 50 6 唐立新奖学金 元 / 生 年 2,450,000 名, 可连续至博士毕 全校范围 业 7 宝钢 奖学金 5 特等奖 1 人 2 万,4 个优秀学生奖 1 万 60,000 全校范围 一等奖 3 名 元 / 生 年 30,000 理工科 8 CASC 公益奖学金 21 二等奖 8 名 5000 元 / 生 年 40,000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三等奖 10 名 3000 元 / 生 年 30,000 本科生 39

42 中国仪器仪 9 表奖学金 3 特等奖 3000 元 / 生 年 一等奖 2000 元 / 生 年 二等奖 1000 元 / 生 年 6, IBM 奖学金不限额 4000 元 / 生 年 8,000 光电 自动化学院自评计算机 软件学院 本科 :4000 元 / 生 年 学校评选 ( 电气 经管 11 长江电力 奖学金 41 研究生 172,000 一年 一次 计算机 机械 动力 自动化 5000 元 / 生 年 公共管理学 院 ) 12 电气工程教 育基金 元 / 生 年 5,000 一年 一次 电气学院 自评 一等奖 13 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奖学金 元 / 生 年二等奖 2000 元 / 生 年 20,000 一年 一次 建筑学院 自评 14 慧信环保奖学金 元 / 生 年 30,000 城环学院自评 15 格力奖助学金 元 / 生. 年 城环学院自评 16 新兴铸管奖学金 元 / 生. 年 25,000 城环学院自评 17 格兰富奖学金 元 / 项 50,000 城环学院自评 18 桑德奖 ( 教 ) 学金 元 / 生. 年 100,000 城环学院自评 40

43 19 云南怡成设 计奖学金 元 / 生. 年 25,000 一年 一次 城环学院 自评 前卫克罗姆 奖学金 海信日立暖 通空调设计 大赛奖学金 法士特 奖学金 三诚奖 学金 元 / 生 年 20, 元 / 生 年 100, 特等奖 :10000 元 一等奖 :3000 元 二等奖 :2000 元 三等奖 :1000 元 , 元 / 生 年 8,000 光电之星 元 / 生 年 6, 华岩 奖学金 金诚信 奖学金 苏博特 奖学金 昊天 奖学金 健尚 奖学金 元 / 生 年 20, 一等奖 4 名 :5000 元 / 生 年 二等奖 10 名 :4000 元 / 生 年 一等奖学金 4 名, 元 / 人 年 ; 二等 奖学金 12 名,5000 元 / 人 年 本科生 14 名 6000 元 / 人 年, 14 名 4000 元 / 人 年 ; 研究生 6 名 6000 元 / 人 年,6 名 4000 元 / 人 年 20,000 40, , , / 人 / 年 260,000 城环学院自评城环学院自评机械学院自评外国语学院自评光电学院自评 ( 已取消 ) 全校学校评选 ( 土木学院 资环学院 机械学院本科二年级以上 ) 学校评选 ( 材料学院 ) 材料学院自评体育学院自评 ( 已取消 )

44 30 重庆立道科技奖学金 / 人 / 年 50,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1 德水奖助学金 / 人 / 年 60,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2 化医集团奖学金 / 人 / 年 50,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3 辅旸奖学金 / 人 / 年 25,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4 大连化物所奖学金 / 人 / 年 50,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5 校友奖学金 / 人 / 年 40,000 化学化工学院自评 36 乐天 (LOTTE) 奖学金 ,000 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 包括研究生 ), 共计 10 名 土木工程学院 和建设管理与 37 硅宝科技种子奖学金 ,000 房地产学院大三年级的本科 学生各 10 名 自评 38 陶清宝奖学金 ,000 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39 王大珩光学奖学金 ,000 光电学院自评 ( 研究生 ) 学生就业指导与 服务中心评选 40 新东方奖学金 12 一等奖 8000 元,2 人二等奖 5000 元,4 人三等奖 3000 元,6 人 54,000 ( 外国语 数统 化学 物理 材料 资环学院, 二 三年级硕士 研究生和三 四 年级本科生 ) 42

45 41 一等奖 8000 元,2 人华为 14 二等奖 5000 元,4 人奖学金三等奖 3000 元,8 人 60, 西门子研究生 5000, 本科生 35 奖学金 , 争光奖 不超过一等 4000, 二等 3000, 8 个四等 ,000 上海同振 44 奖学金 30 一等 2000, 二等 ,000 三诚贫困生 45 奖学金 ,500 Rush&Cas h 财团培贞 46 奖学会 ,000 奖学金 经管学院 EMBA 秋 3 班 ,000 奖学金 经管学院 48 EMBA ,000 春班奖学金 仲利国际 49 奖学金 ,000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评选 ( 光电 通信 自动化 一年计算机 软件 一次机械 数统学院, 二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三 四年级本科生 ) 建筑学部 工程学部自评一年 ( 具体学院以一次当年文件为准 ) 一年软件自评一次一年软件自评一次一学期经管自评一次一年经管自评一次一年经管自评一次一年经管自评一次一年经管自评一次 43

46 50 土博士奖学金 ,000 资环自评 51 重庆市安全工程奖学金 9 一等奖 1 人 3000 元, 二等奖 3 人 2000 元, 三等奖 5 人 1000 元 14,000 资环自评 52 本科学美视电影学生总人甲等 1250 乙等 750 院优秀学生数前丙等 500 综合奖学金 14% 95,000 每学期评一次 电影学院自评 盛弘未来电 源精英 元 / 人 99,000 只评 电气自评 奖学金 一次 54 特高压奖学金 元 / 人 100,000 电气自评 本科生 6 名 ( 大 三 3 名 大四 3 55 辉煌奖学金 元 / 人 / 年 30,000 名 ), 研究生 4 名 ( 研二 2 名 研三 2 名 ) 公 管自评 56 法士特 吉凯恩奖学金 7 金额见文件通知 45,000 机械自评 57 聂荣臻奖学金 ,000 两年一次 通信自评 58 浙江城建奖学金 元 / 生 年 50,000 土木本科 研究生自评 59 宝汇钢构奖学金 元 / 生 年 50,000 土木本科 研究生自评 土木本科生 60 中冶建工奖学金 元 / 生 年 30,000 二 三年级 ; 硕士二年级自 评 61 海云天大数据奖学金 元 / 生 年 200,000 信息学部自评 44

47 新鸿基地产 62 郭氏基金重庆大学 元 / 人 60,000 获得新鸿基助 学金的学生 奖学金 63 感恩中国近现代科学家奖学金 元 / 人 200,000 全校范围 45

48 4. 重庆大学助学金一览表 序 号 名称 人数 ( 单位 : 名 ) 奖励金额 ( 元 / 生 年 ) 总金额 ( 单位 : 元 ) 评奖 时间 评奖范围 1 国家助学金 ,918,000 全校范围 2 精进助学金 ,000 每年新评 25 名全校范围 3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 ,000 全校范围 4 思源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5 南航十分关爱 ,000 全校范围 学校评选 6 雅居乐地产助学金 ,000 ( 土木学院 城环学院 建管学院 电气学院 经 管学院 7 丰田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8 黄乾亨助学金 ,500 全校范围 9 黄乾亨奖学金 ,500 全校范围 10 金诚信助学金 ,000 学校评选 ( 资环学院 4 名, 机械 土木学院各 3 名 ) 11 博世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12 关工委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老生申请 13 新长城助学金 ,000 学校评选 ( 电气工程学院 ) 46

49 14 杨涛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15 镇泰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 16 镇泰奖学金 ,000 全校范围 17 金海鸥助学金 ,050, 评资助四年, 不新增 18 大德助学金 ,000 全校范围新生连续 4 年获助 19 韩泰助学金 ,000 建筑城规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体育学院新生 20 赠与亚洲滕氏奖学金 美元 / 生 年 20,000 学校评选, 大二 ( 含 ) 以上困难本科学生 级校友助学金 ,000 物理学院自评 22 隆福行 奖学金 18 一等奖 2 名 : 2000 元 / 生 年二等奖 16 名 : 1000 元 / 生 年 4,000 16,000 一年 一次 全校范围 23 八九技经荟萃融通助学金 ,000 经管自评 24 土博士助学金 ,000 资环自评 25 重庆市安全 工程 助学金 6 一等奖 1 人 2000 元, 二等奖 2 人 1500 元, 三等奖 3 人 1000 元 8,000 一年 一次 资环自评 47

50 26 法士特 助学金 119 金额见文件通 知 200,000 一年 一次 机械自评 27 中冶建工定向资助金 元 / 生 年 120,000 土木 建管机械 电气本科自评 一等 25 人 中天助学金 55 元二等 30 人 ,000 土木本科 研究生自评 元 29 机械学院冬季补助 120 人均 660 元 80,000 机械自评 ( 全学院每年固定评选 120 人 ) 30 求职补贴无上限 800 元 / 人 31 交通补贴无上限 300 元 / 人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评选 (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 残疾毕业生 ;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评选 ( 虎溪校区整体入驻的九学院 ) 32 燕赵之星 助学金 人数见 每年文件 通知 金额见每年文 件通知 50,000 一年 一次 建筑学部自评 33 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重庆大学助学金 人数见每年文件通知 5000 元 / 人 1,200,000 全校范围 34 感恩中国近现代科学家助学金 元 / 人 100,000 全校范围 48

51 十 勤工助学 1.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管 理, 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益,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有关文件精 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或批准下, 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与 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及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 的各种劳务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 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在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 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四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 积极参加 自我服务, 自我 管理, 自我教育 的公益劳动, 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从事 高空作业 污染严重 放射性强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 学生私自在校外 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包括勤工助学在内的学生资助工 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挂靠学生处 第八条各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 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 长 第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 同时分 别聘请指导老师一名负责各基地和助管单位勤工助学的指导 考核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49

52 第十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生 处 计财处 教务处 科研处 资产处 保卫处 后勤集团 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 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 ; 负责研究决定勤工助学 基地的建设 资金投入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是 : 引导 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 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 监督 ; 接受学 生勤工助学申请, 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 ; 负责勤工助学人员劳酬的审核及发放 ; 接受校内各单位的用工申请, 核定人数及劳酬标准 ; 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 中的正当权益 ; 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下, 负 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勤工助学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 负 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负责对本学院勤工助学人员的招聘 培训 考核及劳酬发放 第十三条各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规章制 度教育 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及法律 法规,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良好, 身体健康 ; ( 三 ) 学习刻苦, 成绩合格, 学有余力 ; ( 四 ) 工作责任心强, 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 合同 ),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 ( 五 ) 服从安排,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 ( 六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五章招聘程序 第十五条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学生, 可以向所在学院的勤工助学指导小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并填写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各学院接 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 在签署意见后, 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各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岗位空缺人数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下学期期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进行公开招聘 各勤工助学基地或助管单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自主招聘学生时, 应 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并及时将所招聘学生的个人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 案, 否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其招聘人员的劳酬 50

53 第十七条校外用人单位拟招聘我校学生, 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 招聘信息, 并根据报名情况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内单位, 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 申请, 填写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 以工 时定岗位 的定岗原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的 要求核定岗位及用工人数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位 ;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 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管 科研助管 行政助管 后勤服务为 主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设立学生 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 ( 一 ) 按学校预算下拨的专项经费 ; 第七章财务管理 ( 二 )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企业赞助 ; ( 三 ) 勤工助学基金增值部分 ; ( 四 ) 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创收, 自筹经费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经费的支出 : ( 一 ) 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或劳动补贴 ; ( 二 ) 勤工助学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 ; ( 三 ) 联系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费用, 如通讯 交通 运输 勤工助学活 动基本设施 劳动用具等费用 ; ( 四 ) 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 一 ) 凡批准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劳酬的校内用人单 位和学生勤工助学基地, 由指定的负责人每月 1-5 日将上月 重庆大学学生勤工助 51

54 学考核表 及 重庆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审核后, 统 一制表做帐, 于报表当月 15 日前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 二 ) 校内单位及各学院支付学生勤工助学费用时, 应统一开据 重庆大学勤 工助学学生劳动付款凭单, 一式四联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后, 用人单 位 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留一联, 另一联由相关学生附勤工助学名 单到计财处领款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 一 )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原则上每天不超过 40 元 ( 二 ) 校内临时岗位采用计时 计件 承包等方式,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 有关标准统一核酬 ( 三 )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付酬比例 ( 一 )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由用人单位 100% 付酬 ; ( 二 ) 学生参加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有专项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 由用人 单位 100% 付酬 ; ( 三 ) 学生参加校内无专项经费行政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 支付 30%, 学校支付 70% ( 四 ) 由学校支付劳酬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创收, 应由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统计开据收款凭证, 创收 30% 划拨用人单位 ( 助管单位 ) 作为其管理费用, 其余 70% 上交学校, 作为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应全部或部分返工, 或者减少报酬, 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 除批评教育外, 还应赔偿部分或全 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 接受财务 审计部门监督, 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相关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 代表学校 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 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 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52

55 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 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 如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基地和助管单位应在学期末实事求是的做好工作总结, 每 学期初根据学校例会精神及时做出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计划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第三十一条结合学校 争先创优 工作精神, 每学年举行一次 勤工助学先 进个人 勤工助学先进集体, 优秀指导老师 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重大校 号下发的 重庆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同时停止执行 53

56 2.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图 每年开学, 各校二级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上报设岗情况 资助中心组织勤工助学双 选会或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面试选用, 并进行岗前培训 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勤工助学酬金和销 单及电子名单 说明 : 1 每年上学期开学举办现场勤工助学双选会, 每年下学期开学举办网络勤工助学双选会 ; 2 学生分别向意向单位投简历及报名表, 录取工作及面试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单独进行 ; 3 勤工助学聘用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 60%; 4 其他具体事宜详见具体通知 54

57 重庆大学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 教 [2014] 180 号 ) 等相关文件精神,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 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包括校 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实行代偿 补偿代偿款优先用于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 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 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等 12 个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中部地区是指 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等 10 个省 艰 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 一 )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 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 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 ( 二 )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5

58 偿 : 合格 ;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 ( 三 )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在 3 年 以上 ( 含 3 年 ) 第六条本科生每人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上限标准 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 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标准的, 按照上限金额实行 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 (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据实补偿 或者代偿 本科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国家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 3 年分 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33% 33% 34%,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按 以下程序申请 : ( 一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申请表 准备劳动合同复印件 就业地点和就业 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 二 ) 学院初步审查毕业生补偿代偿资格, 并签署意见 ( 三 ) 财务处审查毕业生缴纳学费情况, 校资助中心审查毕业生代偿资格, 并 签署意见 ( 四 ) 校资助中心汇总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 报学校审批, 并签署意见 ( 五 ) 校资助中心将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六 ) 校资助中心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审批结果和注意事项在资助 中心主页进行公布, 并办理代偿资金的返补手续 第九条校资助中心建立同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 准确掌握毕业生的 在岗情况, 并于每年 6 月前汇总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岗 情况 56

59 第十条除因正常调动 提拔 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 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的毕业生, 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校资助中心要及时掌握 信息, 督促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 从当年开始停止对 其学费的补偿 ; 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 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 一经查实, 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57

60 2.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条件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 基层单位主要涵盖以下范围: 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主要指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 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 县城医院 县政府所属部 局 委 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针对上述行业, 工作现场可适度放宽到县政府所在地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化工 电力 航天 邮政 交通 机械制造 冶炼加工 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针对上述行业, 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 金融 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资助范围 58

61 3.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流程 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向学生 资助中心提出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申请, 并提交相 关申请材料 学生先将申请表由学院初审盖章 财务处核 实学费金额盖章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报送至教育部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后划 拨资金至学校 ( 第一年和第二年均为 33%, 第三 年为 34%) 学生工作处公布受资助毕业生名单并根据财 务到款情况及时发放补偿代偿资金 受资助毕业生须在确定资助资格起每年 5 月 30 日将在岗在职证明邮寄至学生工作处 59

62 重庆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 号 )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教 号 ) 精神,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资助的学生是指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 退役一年以上, 考 入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考入学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 研究生 第二章资助内容 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资助内容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包括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 生活费资助 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 原则上以退役士兵学生应缴纳学费为标准资 助, 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 生 年, 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元 / 生 年, 高 出部分自行负担 第六条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助 :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对退役一年以上, 考入学校的退役士兵学生, 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 60

63 ( 一 )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被学校录取并到校报到后, 向学院 ( 部 ) 提出学费资助申请, 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 ) 学院 ( 部 ) 在开学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退役士兵学生人数 录取专业 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心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审核汇总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 按学校现行学生资 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 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条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到学校后, 由助 学中心和财务处在 10 个工作日内为退役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发放, 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应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发现弄虚作假现 象, 核实无误的, 取消资助资格 情节严重的,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1

64 重庆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切实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 财教 号 )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 教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 ( 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实行代偿 ; 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前在读学生 (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 往 ) 届毕业生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 委培生和国防生, 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 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 (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 )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据实 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 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 准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 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62

65 第六条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 研 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已达 到的修业规定年限,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 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七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 ( 一 )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 高 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一式两份, 以下简称 申请 表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二 ) 财务处审查学生缴纳学费情况, 贷款中心审查学生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应征学生资格, 并签署意见 ( 三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的申请材料发还给学生 ( 四 )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 室 ( 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 ( 五 )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 县级征兵办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 返还学生 ( 六 ) 学生将 申请表 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 ( 应届毕业生需提交毕 业证复印件 ), 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七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应征学生申请材料, 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 申请表 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 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 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 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 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学校将代偿款发放给学生本人, 由学生 本人联系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 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写并提交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资助中 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 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 计划, 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63

66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应 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 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 兵的学生, 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已获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要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 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 的学生, 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4

67 重庆大学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 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 推进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对直接 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 财教 号 ), 结合学 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招收为士官 ( 以下简称直招士官 ) 的学生, 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 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 往 ) 届毕业生 ; 纳 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第三条对直招士官的学生施行国家资助, 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 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 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 下同 ) 实行代偿 第四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 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但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 超过 8000 元, 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元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 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直招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 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专升本 本硕连读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 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 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学生申请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 65

68 ( 一 ) 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 全国征兵网, 在首页点击 直招士官报名, 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 ( 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 ), 点击左侧栏 直接招 收士官 或 定向培养士官 按钮进入并补填相关信息后, 直接打印 直接招收为 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一式两份, 以下简称 申请 表 ) ( 二 ) 财务处审查学生缴纳学费情况, 贷款中心审查学生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格, 并签署意见返还给学生 ( 三 ) 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 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 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 人 如学生通过学校武装部入伍, 由武装部老师负责后续事宜 ( 四 ) 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 申请表 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 寄送 至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应征学生申请材料,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并报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 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 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学校将代偿款发放给学生本人, 由学生 本人联系当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八条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 的学生, 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九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 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 学生, 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6

69 4. 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说明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补偿学费,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复学后减免学费 入伍学生在校期间所缴纳的学费由国家补偿或者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由国家代为偿还,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 其学费由国家资助 补偿 代偿或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0 元 5. 义务兵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申请流程 登陆 全国征兵网 报名, 应届毕业生填写 导出打印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在校生填写 导出打印 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一式两份, 到学校财务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学生或家长持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或 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一式两份到入伍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 在校生请复印入伍通知书一份 ; 毕业生请复印入伍通知书 毕业证各一份 ; 退役复学学生请复印入伍通知书 退役证各一份 学生将相关复印件和 申请表 一式两份交学校武装部留存, 学生正式入伍后由武装部联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每年 9 月 10 日 ~10 月 30 日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后于 11 月 15 日之前发放补偿金 ( 如未在规定时间报送, 顺延至次年补发 ) 67

70 十三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1.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分配的说明根据国家政策, 为确保内地高校品学兼优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培养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出资在我校设立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一 资助范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二 高校经费使用要求 1 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 2 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 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 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资助经费 ; 3 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 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或减少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2 学习主观不努力, 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 3 虽未受到处分, 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 4 参加宗教活动, 穿戴宗教服饰 ; 5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及当年留级者 ; 6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 7 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 资助人数及等级资助人数由学院按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 70% 进行评定, 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情况 政治思想表现 家庭困难程度 本学年其它资助助情况等确定受助等级 其中 : 一等 10%, 二等 25%, 三等 35%, 各等级资助标准由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拨款经费确定 68

71 2.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经费分配流程图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开学初 参加重庆大学贫困生等级认定 新疆教育厅拨款文件及资金到账 向学院下发通知 学院开展评定工作 评委会综合评审 说明 : 1 如未参加贫困生等级认定须提供 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 ; 2 经举报如查实有作假等违规情况, 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收回所有已发放资助款 资助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 发放资助金 (15 个工作日内 ) 69

72 重庆大学学生爱心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为切实帮助因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救助对象重庆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研究生 ( 包括取得学籍因病休学医疗的学生 ) 二 基金来源学校每年预算划拨 50 万元爱心救助专项基金, 同时多渠道争取社会爱心捐助基金 三 适用范围学生因患重大病造成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 家庭经济条件支付医疗费十分困难的, 可以申请学校学生爱心基金救助 四 申请原则爱心救助基金申请金额起算基数, 是指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市合作医疗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报销之外, 需要由学生个人自费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学校参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供爱心救助基金, 爱心救助基金发放标准见下表 根据学生的病情及医疗方案, 每年每生申请的最高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 ( 参照学校职工爱心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特殊情况可向学校申请突破限额 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重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执行, 研究生未进行困难学生认定, 可由研工部和学院协商参照此标准执行 爱心救助基金发放标准表未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 20% 30% 40% 50% 70

73 五 申请程序 1. 学生填写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2. 学院提出爱心救助基金建议意见 ; 3. 爱心救助基金评议小组评审 ; 4. 学校分管校领导或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 ; 5. 按爱心救助基金审定的金额通过学校财务报账系统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六 评定工作爱心救助基金实行评管分离, 评议小组由学工部 研工部 校医院 计财处负责人 申请学院副书记代表组成 七 审批权限 1. 申请金额 10 万元 ( 含 10 万 ) 以下, 由爱心救助基金评议小组评审, 并报送学校分管党委副书记审批, 计财处发放 ; 2. 申请金额 10 万元以上, 爱心救助基金评议小组评审, 报校资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 计财处发放 71

74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规范还款救助操作 有效防范风 险, 实现高效运行,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 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根据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 教财 号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 即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通 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 主要包括基本要求 救助对象及条件 申请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第三条概念界定 ( 一 ) 国家助学贷款 : 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 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 理的 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园的助学贷款 ( 二 ) 借款学生 : 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 在重庆大学就读期间获 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 研究生 ( 三 ) 还款救助 : 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校园地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 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四 ) 申请人 : 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五 ) 被救助人 : 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 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 :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 金 社会捐助助学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 风险补 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72

75 第五条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封闭运行, 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 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明 第六条救助对象 ( 一 ) 死亡 失踪的借款学生 ;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条件 ( 二 ) 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 ( 三 )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 ( 四 )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 ( 五 ) 经济收入特别低, 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 一 ) 死亡 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 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 ( 二 ) 丧失劳动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 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劳动鉴定委员会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 中一级至 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的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人民法院宣 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 三 )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 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害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 四 ) 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的, 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 五 ) 经济收入特别低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 ( 或本 省 ) 公布的贫困线的, 申请人需持 扶贫手册 等有效证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办理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还本宽限期限后, 收入仍低于国家 ( 或 本省 ) 公布的贫困线的, 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民政部门 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救助原则 ( 一 ) 救助重点 73

76 原则上,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 第一 第二类借款学 生, 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 第三 第四类借款学生, 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 二 ) 救助标准 第一 第二类借款学生, 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 后三类借款学生, 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 根据本人经济能力, 全额或部分偿还代 偿资金, 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 专项用于以后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申请办理 第四章申请流程 ( 一 )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 申请人可以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 救助申请 ( 二 ) 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 校园地部分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救助申请, 其余部分向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 三 )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因死亡 失 踪 丧失劳动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 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 理, 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 四 ) 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 应持身份证 学生证 助学贷款合 同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资格审核 ( 一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 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 同种类审查相关资料, 确保要件真实完整 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 的材料 通过最终审核后, 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 用于偿还贷款本 息, 不发放给本人 ( 二 ) 在材料审查无误后, 校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 重庆大学校园地 国家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 三 ) 初审完成后, 校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 填写 重庆大 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连同申请人填写的 重庆大学校园地国家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一并报送学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评议小组审批, 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 四 ) 重庆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评议小组由学工部 研工部 计财处 校医院 申请学院副书记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资金划付 ( 一 )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审批的学生名单报送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编 制 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反馈给学校 当月 15 日 ( 含 ) 74

77 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 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 20 日 当月 16 日之后收到的还 款救助材料, 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 20 日, 每年 10 月 16 日 12 月 15 日 ( 含 ) 之 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 救助金额应计算到当年 12 月 20 日 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 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 逾期本金 逾期利息 罚息 ( 二 ) 校计财处设立重庆大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 并划拨专款 ( 三 ) 校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 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 助资金明细表 后, 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付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 专用账户 ( 四 ) 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 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 并在信息管理系统 中进行标记 第十二条失信惩戒 第五章其他工作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虚构救助理由, 伪造相关 要件, 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 一经查实, 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通报, 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 ; 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 单 ; 对于申请金额较大,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征信管理 ( 一 ) 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 经办银行应视情况, 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 人征信的不良纪录 ( 二 ) 对于第五类救助, 经办银行应视情况, 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 的不良纪录, 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 一 ) 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 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 二 ) 除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外,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及附件, 由校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 三 ) 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 落实信息管理责任 人, 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 查阅 复印 流转 公示 存档 查阅等操作, 由助学 贷款管理中心完成, 杜绝信息外泄现象发生 75

78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条本细则中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是指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 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为规范和统筹该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激励受助学 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落实捐赠方的爱心善举, 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学费或生活费用等开支 第三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实行分类精准资助, 分为公益服务类 学科科研 竞赛类 学业进步类 少数民族学生类等四大类, 核定名额之间相互包容, 引导经 济困难学生学有所长, 发挥特长 公益服务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 : 在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 础上, 要求获助学生承诺每学年要完成不少于 40 小时的校内外公益活动 ( 含受助学 生基本的 20 小时 ), 校外公益活动必须出具组织证明, 校内公益活动是指学院及相 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 ( 含担任学生干部 ), 相关公益活动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备案 学科科研竞赛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 :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基础上, 要求获助学生学年内在本专业学科 科研等方面公开发表专业文章 学业进步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 :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基础 上, 要求获助学生学业较上一学年有显著提高 ( 综合测评排名提高不低于 20%) 少数民族学生类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条件 :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基础上, 受助学生对象为少数民族学生, 要求获助学生承诺维护民族团结, 勤学上 进 76

79 第四条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签约, 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评 选通知行文主体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学院 成立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全 体辅导员 班主任 学生代表为成员, 负责本学院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学生资 格的评议 初审工作 第六条各班成立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负责本班申请社会捐助奖类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民主评议 与推荐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当年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学生, 不得 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社会捐助奖类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成绩良好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八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一旦签约和资金到位, 学生工作部 ( 处 ) 在捐赠 方与学校达成的推荐名额范围内, 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及学生总人 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九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班级 学院推荐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学院实际的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评定方 案, 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班级评议小组推荐, 学院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工作小 组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本学院的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条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填报获推荐资助的学生名单, 并向学生工作部 ( 处 ) 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 ( 处 ) 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评审推荐工作, 确定资助名单后报相关领导审 批, 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捐助方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原则上, 除综合奖学金以外, 奖学金不可兼得, 助学金不可兼得 ;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 ; 同一学年 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 一经查实, 除取消申请资助 资格外, 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77

80 第十四条爱心企业或爱心人士审核通过学校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资助学生 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报送至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到学生 银行卡账户 第十五条学校对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要积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资助 教育和心理疏 导工作, 高度重视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励志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 使他们勤奋学 习 努力进取 知恩图报 自立自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8

81 重庆大学关于获得资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 通知 为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发挥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助学 育人 的优良传统, 秉承 耐劳苦 尚俭朴 勤学业 爱国家 的重庆大学精神, 常怀感恩之心, 努力培养受助学生感恩社会的良好品德, 自 2016 年起, 凡申请助学类奖 助学金的学生须参加社会或学校公益服务活动并且提交相关证明 一 适用对象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捐赠的助学类奖 ( 助 ) 学金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 具体要求 1. 从 2017 年起, 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捐赠助学类奖 ( 助 ) 学金大二以上 ( 含 ) 的学生须提交 重庆大学学生公益服务信息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学年完成不少于 3 项 累计时间不低于 20 小时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 ( 含校内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讲座及会议等 ) 2. 从 2016 年起, 凡获得精进助学金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 思源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 大德助学金 金海鸥助学金等连续资助四年的奖 ( 助 ) 学金的同学须签署 重庆大学受助学生承诺书, 凡未能按时完成公益服务活动时间 学习不努力 成绩未保持良好的受助学生,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或调整其奖 助学金 3. 请各学院做好 重庆大学学生公益服务信息表 的审核及对获得连续四年受助学生的年度考核工作 79

82 十八 重庆大学新生奖学金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全国各地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重庆大学, 学校特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 奖项设置及金额特等奖学金 :40000 元 / 生一等奖学金 :20000 元 / 生二等奖学金 :10000 元 / 生优秀奖学金 :5000 元 / 生二 评奖条件 ( 一 ) 特等奖学金凡高考成绩 ( 不含加分, 下同 ) 名列各省文科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40 万名以上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列各省文科 1-80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万名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次列各省前万分之五 ( 考生 20 万名以下的省份 ), 报考我校被录取者 ( 二 ) 一等奖学金凡高考成绩名列各省文科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40 万名以上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列各省文科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万名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次列各省前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十 ( 考生 20 万名以下的省份 ), 报考我校被录取者 ( 三 ) 二等奖学金凡高考成绩名列各省文科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40 万名以上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列各省文科 名, 理科 名 ( 考生人数达到 万名的省份 ); 高考成绩名次列各省前万分之十到万分十五 ( 考生人数 20 万名以下的省份 ), 报考我校被录取者 ( 四 ) 优秀奖学金凡高考成绩与一本线之差不低于上一年我校在该省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的最低分差且满足 : 招生计划 100 名以内的名列计划前 2%, 招生计划在 名的名列计划前 1.5%, 招生计划在 200 名以上的名列计划前 1% 的新生 三 实施办法 1. 凡符合评奖条件 ( 一 ) ( 二 ) ( 三 ) 的新生, 接到录取通知书后,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寄到学校招生办公室 ( 当年新生报到前提交 ); 符合评奖条件 ( 四 ) 的新生无须提供申请材料 2. 符合多项条件者, 奖项不可兼得, 按其中等级最高的一项发放奖金 3. 前一年无获奖学生的地区, 当年获奖学生的高考成绩须高于当地一本线理科 80 分 文科 70 分以上 80

83 4. 获奖学生高考总分不得低于 550 分 ( 高考总分非 750 分的地区酌情考虑 ) 5. 招生办公室根据评奖要求将初审名单进行公示无异后,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6. 重庆大学向获奖新生授予荣誉证书, 颁发奖金 7.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81

84 重庆大学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资助经费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 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 服务学校 双一流 建设,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 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出国 ( 境 ) 交 流学习, 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为了规范管理, 充分发挥学校资助经费的撬动和杠 杆作用, 扩大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规模, 依据和参考国家以及学校有关因公临时出 国 ( 境 ) 和公派出国留学等管理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资助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 ( 以下简称国际处 ) 统筹,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目标, 向学校提出年度总 预算, 经学校批准后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实施与管理 该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和 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赴国 ( 境 ) 外交流学习 参加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国 ( 境 ) 交流学习包括学生出国 ( 境 ) 参加由学校和 学院组织推广和实施的各类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 包括交换交流项目 联合培养项 目 双学位项目 学术会议 课程学习 课题研究 专业实习 社会调研 联合教 学项目 课程或毕业设计 文化交流 学术比赛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包括雅思考试 (IELTS) 托福考试 (TOEFL)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GRE) 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 (GMAT) 德 福考试 (TestDaF) 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 (DSH) 法语水平考试 (TEF) 法文水平考试 (TCF) 日语等级考试 (JLPT) 韩国语能力考试 (TOPIK) 等 第五条在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 学校鼓励学院及教师对学生 出国 ( 境 ) 交流进行配套资助, 但学生执行同一交流任务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资助 总金额不得超出完成该任务的总费用 82

85 第二章资助类别 第六条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资助经费主要设立以下奖学金资助类别 : ( 一 )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 : 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赴国 ( 境 ) 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 二 ) 学生出国 ( 境 ) 中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 : 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出国 ( 境 ) 参加 3 个月及以上的交换交流项目 联合培养项目 双学位项目 联合研究或课题 研究等学术活动 ( 三 ) 学生出国 ( 境 ) 短期交流奖学金 : 用于资助学生参加 1 周以上 3 个月以 内的国 ( 境 ) 外短期课程学习项目 学术或文化交流项目 学术赛事等活动 ( 四 ) 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 : 用于鼓励和资助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 水平考试且获得合格的外语成绩 ( 五 ) 学生海外交流 圆梦 奖学金计划 ( 以下简称 圆梦 计划 ): 用于全 额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国 ( 境 ) 参加免学费交换项目或短期学术 交流项目等 生 ; 助 ;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包括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 ( 二 ) 品德优良, 身心健康 ; ( 三 ) 学习成绩优良,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学术能力 ; ( 四 ) 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 ( 五 ) 无违法违规行为, 以优良成绩圆满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 ; ( 六 ) 申请人未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或国 ( 境 ) 外大学 / 机构等的全额奖学金资 ( 七 ) 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际处负责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资助经费的统筹, 以及除研究生国际 学术会议专项基金以外其它奖学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际处和研究生院应依据本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奖学金资助 项目的实施细则 83

86 第五章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参会的国际旅费 会 议注册费 在外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费及公杂费等 原则上, 港澳台地区及亚洲国 家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 0.5 万元, 欧美澳及其他地区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具体资助额度由评审工作组评议后参考年度总预算等因素最终确定 第十二条学生出国 ( 境 ) 中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的资助内容原则上为部分资 助, 学校资助标准上限如下 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评审工作组综合考虑学生在国 ( 境 ) 外大学实际缴纳的学费 学习时长 学习成绩或成果及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 ( 单 位 : 元人民币 ) ( 一 ) 参加付学费的学分访学交流项目 ( 包括课程学习 毕业设计 实习等 ) 联合培养项目等, 学习时间为 3 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 欧美大洋洲地区 : 1.5 万 / 生 学期 ; 3 万 / 生 学年 亚洲地区 ( 含港澳台地区 ):6000 / 生 学期 ;1 万 / 生 学年 ( 二 ) 赴国 ( 境 ) 外进行联合研究或课题研究时间在 3 个月及以上且未获得其 它资助的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 最高资助期限不超过 8 个月 ): 欧美大洋洲地区 :5000 / 生 月 ; 最高不超过 4 万 / 生 亚洲地区 ( 含港澳台地区 ):3000 / 生 月 ; 最高不超过 2 万 / 生 ( 三 ) 赴国 ( 境 ) 外参加由我校与国 ( 境 ) 外高校合作的双学位项目的全日制 在读学生 : 欧美大洋洲地区 : 本科双学位项目 4 万 / 生 ; 研究生层次双学位 3 万 / 生 亚洲地区 ( 港澳台地区 ): 本科双学位 2 万 / 生 ; 研究生双学位 1 万 / 生第十三条学生出国 ( 境 ) 短期交流奖学金原则上为部分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评审工作组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地点 内容 时长 选派规模及 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 民币 ) ( 一 ) 短期研修或交流项目 ( 含寒 暑期项目 ) 的资助上限为 :( 单位 : 元人 欧美大洋洲地区 :7000/ 生 ; 亚洲地区 :5000/ 生 ( 二 ) 代表学校出国 ( 境 ) 参加学术比赛等活动的资助标准原则上为参赛学生 出访费用的 1/3 或 1/2 第十四条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的资助内容为雅思 托福以及法语 德语 日语 韩语等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费 资助标准为报名费的 50% 或 100%, 具体依据学生取得外语水平考试的成绩或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 圆梦 计划 : 资助内容为学生赴国 ( 境 ) 外交换学习或交流的国际 旅费 住宿费 生活费或伙食与公杂补贴 航空及境外保险等费用 具体资助标准 84

87 根据具体项目类型 时长等因素并参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执行 第六章申请 评审与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的申请与评审每学期开展一次, 由研 究生院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管理 学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 进行申请, 研究生院按照相关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并公示 公 示无异议后的学生即获得资助资格, 并按照相关办法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每学期开展一次, 由 国际处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管理 学生按照国际处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进 行申请, 国际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依据相关办法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和资助标准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国际处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奖学金款项发放 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校级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项目资助的申请 评审与资助方式 : ( 一 ) 由国际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和推广的出国 ( 境 ) 短期交流项目 : 资助申 请 评审与项目的申请 遴选工作原则上同时进行 国际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结 合项目的内容 目的地 时长等因素确定拟资助标准, 并在项目申请通知中予以公 布 学生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通过学院的审核推荐和国际处组织的面 试且公示无异议后, 即可获得项目参与和资助资格 学生在项目结束后提交出访报 告至国际处, 国际处审核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资助金额发放至获资助学生的 银行卡 ( 二 ) 学生出国 ( 境 ) 中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 : 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 评审与 发放工作 学生在完成国 ( 境 ) 外交流学习任务或在国 ( 境 ) 院校学习至少 1 学期 后, 按国际处发布的奖学金申请通知要求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 学校评审组依据本 办法第十二条, 结合学生在国 ( 境 ) 外交流的学校 实际缴纳的学费 学习时长 学习成绩或学习成果报告等因素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金额, 并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国际处负责书面通知财务处将相应的奖学金金额发放至获资助学生 的银行卡 第十九条学部 / 学院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项目资助的申请 评审与资助方式 由学部 学院负责实施的出国 ( 境 ) 交流项目 : 学院需于每年 3 月或 10 月向国 际处提交 重庆大学学院 / 部学生出国学习交流项目经费申报书, 内容包括项目名 称 项目内容 选派规模 大致行程 项目负责团队信息 拟申请资助金额及配套 资助金额等, 国际处对学院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并根据 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确定拟资助金额, 通知相关学院 学院在项目实施后, 向国际处提交项目实施汇总材料, 包括项目执行总报告 参与项目的学生名单 每 85

88 位学生或以小组完成的出访总结, 国际处审核后, 按照实际参加项目的学生人数划 拨项目资助额度至学院, 由学院再以适当方式发放至项目参与学生 第二十条申请赴国 ( 境 ) 外进行联合研究或课题研究, 时间在 3 个月及以上 且未获得其它资助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可在出国 ( 境 ) 前提出 奖学金申请, 经评审组评审后, 确定是否提供资助及资助金额, 并予以公示 经公 示无异议的学生即获得奖学金资格 学生可在出国 ( 境 ) 前以借款方式预支奖学金, 待完成学习或研究任务回国后, 提交学习报告, 经国际处审核同意后, 学生按照学 校财务有关要求和流程到财务处完成预支奖学金的核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圆梦 计划由国际处负责根据获批总预算协调学生处策划项目 并制订实施细则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际处和学生处共同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申 请 国际处组织学生处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 予以公示 获得圆梦计划资助的学生经国际处同意后, 可提前预支出国 ( 境 ) 交流 费用, 完成学习任务回国后, 提交学习报告, 经国际处审核后, 到财务处按规定核 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际处负责统筹学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 并在此基础 上结合下一年度学生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总预算 研究生院及各 学部 /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学生交流项目的绩效评估, 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下 一年度学生交流项目申报计划, 报国际处汇总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学生在国 ( 境 ) 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 违反项目管 理有关规定 未能完成项目任务 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等情况, 学校将视情况扣减 其资助额度或撤销其资助资格 如已获资助, 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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