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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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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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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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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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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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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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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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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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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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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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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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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6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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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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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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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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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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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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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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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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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202 号 致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1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 9 点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郭明星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 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8,609,7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271%, 其中 :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含股东代理人 ) 共计 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3,467,9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3510%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1,80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6%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以外其他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4,992,9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0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3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 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 一 )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4,856,8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3%;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三 ) 关于变更京能五间房项目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及调整项目出资比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四 ) 关于提高参股华润五间房电厂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 )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 六 ) 关于 2017 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3,215,11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1%; 反对 5,394,6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99,598,36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12%; 反对 5,394,60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88%;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七 ) 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八 ) 关于公司向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6

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九 ) 关于收购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5% 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 )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