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引导学生在知识 能力 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 以下简称综合测评 ) 是对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的分项考核 综合评定, 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 是全面考核学生素质, 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评定专业奖学金 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推荐攻读免试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凡我院在籍的本科学生, 从入学的第二年开始, 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九月进行, 其考核年度为上一个学年度 第三条本测评条例适用于 2014 2015 级本科生 第四条在以下各项加分中, 均不得超过满分, 超过满分的以满分计, 不足满分的以实际分数计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以副书记为组长, 全体辅导员 上下两届学生会主席 团工委副书记及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班级成立测评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 班长 团支书 学习委员及三名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综合测评内容包含德 智 体 美等方面, 由德育 ( 含美育 ) 智育和 文体三部分构成, 测评成绩以百分计 德育 ( 含美育 )10 分 ; 智育 82 分, 其中思政课 综合评价 5 分, 文化课成绩 75 分, 学习能力 1 分, 课外科技创新能力 1 分 ; 文体 8 1
分, 其中早操 2 分, 身体素质 4 分, 文体综合素质 2 分 ( 其中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 1 分, 文体能力 1 分 ) 第四章德育 ( 含美育 )( 满分 10 分 ) 第八条德育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修养的综合表现情况, 由基准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准分为 7 分, 原则上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 分, 不低于 5 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减分, 只计高分, 不重复加减 一 基准分 (7 分 ) 基准分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信念 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 道德品质 集体责任 审美情趣 心理素质 法纪观念及日常行为等表现情况, 由班级学生依据日常行为进行评价 ; 加分项 减分项主要考核特定阶段及具体活动表现情况, 由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表现进行评价 获得德育测评基准分的条件为 : 1 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政治立场 政治信念,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 政策 (1 分 ); 2 积极参加马列主义自主学习 理论社团 党团组织生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 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1 分 ); 3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誉观, 弘扬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精神 (1 分 ); 4 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主动维护公共秩序 (1 分 ); 5 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 遵守社会公德, 诚实守信, 公道正派 (1 分 ); 6 严于律己, 宽于待人,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1 分 ); 7 珍惜公共财物和教学科研设备, 保护公共设施, 爱护花草树木,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1 分 ); 二 加分项 (3 分 ) 1 思想进步, 积极参加党课培训, 并获得党课结业证书者加 0.2 分 ( 本测评年度 ); 2 获得校级优秀党员加 0.4 分, 优秀团干加 0.4 分 优秀团员加 0.3 分, 优秀学生干部加 0.3 分,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标兵称号加 0.3 分 ; 院级优秀团干加 0.2 分 优 2
秀团员加 0.1 分 ( 获得校级和院级相同奖项只计校级奖项加分 ); 3 在学校和学院学生活动中积极参与, 认真负责, 考核合格, 担任主席团成员加 0.3 分, 部长加 0.25 分, 副部长加 0.2 分, 部委加 0.1 分 ; 在大学生艺术团中担任干部, 认真负责, 有突出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给予 0.2 分加分 ; 在学院各类球队 训练队中担任队长, 带领队伍认真训练, 有突出贡献者加 0.2 分 ; 在班级担任班长 支书加 0.2 分, 班级各委员加 0.1 分 ; 累计不超过 0.5 分 ; 4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班级的成员加 0.3 分, 获得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成员加 0.2 分 ; 5 所在宿舍在学院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中达到五星级(0.3 分 ), 四星级 (0.2 分 ), 三星级 (0.1 分 ), 五星级宿舍舍长再加 0.05 分 ; 6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热心参与公益实践活动(1 分 ); (1) 学生兼职班主任助理加 0.5 分 ; 村主任助理加 0.5 分, 田园使者队长加 0.5 分, 队员加 0.2 分 ; (2) 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活动, 如义务支教 新生接待 农高会志愿者等, 参加 1 次计 0.1 分, 总分不超过 0.3 分 ; 7 受校 院通报表扬一次分别加 0.2 分 0.1 分, 总分不超过 0.5 分 ; 8 参加制作宣传板 宣传海报, 每人每次加 0.05 分, 总分不超过 0.2 分 ; 9 参加百场素质报告会每场加 0.05 分, 总分不超过 0.3 分 ; 10 由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可酌情加分的行为 第五章智育 ( 满分 82 分 ) 第九条智育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状况, 包括思政课综合评价 文化课程 学习能力 课外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内容 学习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学科性竞赛 英语学习 专业论文发表等情况 ; 课外科技创新能力考核内容包括科技发明 科技创新等内容 第十条智育成绩由思政课综合评价 (5 分 ) 文化课成绩 75 分 学习能力 1 分和课外科技创新能力 1 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思政课综合评价成绩由课堂表现和学习成效组成, 文化课成绩由教务处提供的学分成绩核算 一 思政课综合评价 (5 分 ) 3
1. 课堂表现 2 分, 以任课老师依据考勤 作业 课堂提问等给的平时成绩核算 ; 2. 学习成效 3 分, 以教务处提供的卷面成绩核算 学习成效 = 3% ( 某门思政课卷面成绩 课程学分 )/ 思政课课程学分二 文化课成绩 (75 分 ) 文化课成绩计算公式为 : 文化课成绩 = 本学年学分成绩 75% 第十二条能力加扣分 ( 满分 2 分 ): 1 学习能力加分( 满分 1 分 ): (1) 公共选修课不加分 (2) 参加第二专业, 课程考试成绩优良 (80 分以上 ), 每一学时加 0.01 分 ; 考试成绩为 60 79 分, 每一学时加 0.005 分 ; (3) 在本测评学年内, 外语通过四 六级分别加 0.1 分 0.15 分 ; 成绩达优秀者 ( 即有参加口语考试资格者 ) 再分别加 0.05 0.1 分 ( 同一学年度通过四 六级者可重复加分 ); (4) 在本测评学年内, 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和三级分别加 0.1 分 0.15 分, 达到优秀的再分别加 0.05 分 0.1 分 ( 同一学年度, 二 三级者可重复加分 ); (5) 以上加分累计超过 1 分按 1 分计, 不足 1 分的按实际分数相加 2 课外科技创新能力( 满分 1 分 ): (1) 在国家正式刊物发表作品者,500 字以下的每篇加 0.1 分 ;500 1500 字以内的每篇加 0.3 分 ;1500 字以上的每篇加 0.5 分 ; 第二作者按 80% 计算, 第三作者以后按 50% 计算 在以上除外的非正式出版式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 可以酌情加分 ; (2) 参加全国学习 知识 科技发明获得奖励者, 加 0.3 0.5 分 ( 包括获专利证书者 ), 参加省级学习知识 科技发明获前三名, 每次分别加 0.2 分 0.15 分 0.1 分 ; 获校级前五名, 每次分别加 0.1 分 0.07 分 0.05 分 0.03 分 0.01 分 ; (3) 在本测评学年内, 通过全国外语口语考试,A 级加 0.15 分,B 级加 0.1 分,C 级加 0.05 分 ; 雅思 托福 GRE 加 0.5 分, 其它项目酌情加分 ; (4) 凡申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创业计划大赛 挑战杯竞赛等项目者, 加 0.05 分, 如获批国家级项目者, 再加 0.15 分, 获批校重点项目者再加 0.1 分, 获批校一般项目者再加 0.05 分 (5) 以上加分累计超过 1 分按 1 分计, 不足 1 分的按实际分数相加 第十三条智育扣分 4
(1)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 ( 重修 ) 者, 一门次扣 0.5 分, 该门课程成绩按 60 分计算 ; 缓考课程按其它课程平均成绩计算为该门课程成绩, 当年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评 ; 无故缺考者,1 门次扣 0.5 分, 该门课程成绩按 60 分计算 (2) 留级学生跟原班测评, 结果列入新班, 注明不享受奖学金 ; 休学的学生不参加本年度综合测评 第六章文体 ( 满分 8 分 ) 第十四条 文体主要考核学生的身体素质及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与能力等方面 内容 身体素质主要考核学生早操出勤和身体素质达标情况 ; 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由班级学生根据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文体能力主要依据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文体成绩由早操 2 分 身体素质 4 分和文体综合素质 2 分 ( 其中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 1 分, 文体能力 1 分 ) 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文体成绩计算办法 1 早操 2 分 ( 按 2 出勤率计算 ); 两学期体育课程平均分 2 身体素质 4 分 (4 分 =4 100 ) 3 文体综合素质(2 分 ) (1) 文体态度 (1 分 ) 1 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视具体情况加分 0-0.5 分 ; 2 工作能力视举办活动的影响力 协助老师完成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情况酌情加 0~0.5; 3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 ( 包括校级 ) 以上的各类文体活动, 若完成训练任务加 0.1 分, 若获得成绩按文体活动能力加分 (2) 文体活动能力 (1 分 ) 1 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 获 1-3 名者加 1 分,4-6 名者加 0.5 分,7-8 名者加 0.3 分, 未获得奖励者加 0.1 分 ; 2 参加省 部级文体竞赛, 获 1-3 名者加 0.5 分,4-6 名者加 0.3 分 ;7-8 名者加 0.1 分 ; 获团体前 3 名的主力队员加 0.5 分, 非主力队员加 0.3 分 ;4-6 名主力队员加 5
0.2 分, 非主力队员 0.1 分, 未获得奖励者加 0.05 分 ; 3 参加学校的体育比赛, 获 1-3 名者加 0.3 分,4-6 名者加 0.2 分,7-8 名者加 0.1 分 ; 获团体前 3 名的主力队员加 0.3 分, 非主力队员加 0.2 分 ;4-6 名主力队员加 0.1 分, 非主力队员 0.05 分 ; 参加学校越野赛, 获团体 1-3 名队员 1-10 名加 0.1 分 10-25 名加 0.07 分 25-50 名加 0.05 分 50 名以后加 0.03 分, 未获得奖励者加 0.01 分 ; 4 参加学院的体育比赛, 获 1-3 名者加 0.1 分,4-6 名者加 0.05 分 ; 获团体前 3 名的主力队员加 0.1 分, 非主力队员加 0.05 分 ;4-6 名主力队员加 0.06 分, 非主力队员 0.03 分 ; 参加学校越野赛, 获 1-3 名者加 0.1 分,4-6 名者加 0.05 分,7-10 名者加 0.03 分, 未获得奖励者加 0.01 分 ; 5 参加校园文体艺术活动, 获省级前三名者分别加 0.3 分 0.2 分 0.1 分 ; 获校级前三名者分别加 0.2 分 0.1 分 0.07 分 ; 获院级前三名者分别加 0.1 分 0.07 分 0.05 分, 未获得奖励者加 0.01 分 ; 6 在社会上为学校 学院赢得荣誉 造成良好影响的加 0.5 分 7 同一项目活动加分就高不就低 ( 在同一项活动中, 不累计加分, 就高不就低, 获奖人员不加活动分, 只加获得相应奖项的分, 未获奖者按参加一次活动给予加分 ); 满分 2 分, 超过 2 分按 2 分计, 不足 2 分按实际分数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必须填写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鉴定表, 存入学 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课程重修 出入营业性网吧或有违纪行为等情况可适当扣分, 各项扣分要做到有据可查 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凡由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成绩评出的各类奖项证书, 均不给加分, 其中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校级三好学生等 第二十条综合测评过程中, 有营私舞弊 以权谋私 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 一经查出, 扣除总分 5-10 分, 并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 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