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5 如何退保 附件一 重大疾病定义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1.5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附件二 白血病定义 6.1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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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7 是多个肢体缺失 8 是 10 是 11 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是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是深度昏迷 13 是 双耳失聪 14 是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指因肝炎病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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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附件44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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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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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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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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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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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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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但符合本合同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定义的不在此限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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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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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 ( 一 ) 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 因第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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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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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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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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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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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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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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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泰康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017 号 泰康天使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天使关爱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 天使关爱 ) 产品提供重大疾病 白血病 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障, 产品的保障范围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确定 2 名词解释 投保人 : 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 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 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 : 泰女士为自己的儿子康康 (10 岁 ) 投保天使关爱, 并选择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白血病保险金两项责任 泰女士为投保人, 康康为被保险人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50 万元 白血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 保险期间 :1 年 交费方式 : 趸交 趸交保费 :236 元 1 等待期后康康享有的保障如下 : 2 保障内容保障金额给付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 万元康康发生合同约定的 70 种重大疾病之一 白血病保险金 10 万元康康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可叠加给付, 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 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90 天的等待期, 具体请见 1.3 等待期 给付条件具体请见 1.4 保险责任 1 2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5 如何退保 附件一 重大疾病定义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1.5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附件二 白血病定义 6.1 合同构成 6.2 合同成立及生效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附件三 少儿特定疾病定义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投保年龄 7.3 年龄性别错误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争议处理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天使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天使关爱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 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责任一 责任二及责任三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分别与我们约定, 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3 1.3 等待期本合同自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 有 90 日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 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将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 此页正文完 ) 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责任一 责任二与责任三, 请您在投保时至少选择其中一种 责任 其中责任一和责任二 责任一和责任三可叠加给付, 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责任一重大疾病 保险金 责任二白血病 保险金 责任三少儿特定疾病 保险金 1.5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 5 6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责任一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7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责任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8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 (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责任三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70 种, 少儿特定疾病 3 种, 具体定义载明于本合同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及 附件三少儿特定疾病定义 ( 此页正文完 ) 4 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不包括以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5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 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例如,2018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 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 的时间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见下表 : 自出生后初次确诊时间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 90 日 ( 含 ) 内退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 90 日后按本合同责任一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6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 1.5 中重大疾病列表, 具体定义见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7 白血病具体定义见 附件二白血病定义 8 少儿特定疾病名称列表见 1.5 中少儿特定疾病列表, 具体定义见 附件三少儿特定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列表 (70 种 ) 肿瘤相关 (2 种 ) 心脏或脑血管相关 (11 种 ) 神经系统相关 (17 种 ) 消化系统相关 (10 种 ) 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 (11 种 ) 内分泌风湿免疫营养代谢相关 (8 种 ) 其他 (11 种 ) 9 1 恶性肿瘤 3 急性心肌梗塞 4 脑中风后遗症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6 心脏瓣膜手术 7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8 主动脉手术 14 良性脑肿瘤 15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 深度昏迷 17 瘫痪 1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9 严重脑损伤 20 严重帕金森病 2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2 语言能力丧失 31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 侵蚀性葡萄胎 9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0 严重川崎病 11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2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23 严重多发性硬化 24 颅脑手术 25 重症肌无力 26 持续植物人状态 27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9 克雅氏病 3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36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 胰腺移植术 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9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5 严重克隆病 40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41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46 终末期肺病 术 42 终末期肾病 43 双耳失聪 44 双目失明 4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7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48 肺淋巴管肌瘤病 49 肾髓质囊性病 50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1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2 严重 I 型糖尿病 56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7 嗜铬细胞瘤 54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 58 严重瑞氏综合征 损害 55 系统性硬皮病 60 多个肢体缺失 61 严重 Ⅲ 度烧伤 59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65 坏死性筋膜炎 66 严重面部烧伤 62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67 象皮病 患艾滋病 68 埃博拉病毒感染 6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 69 失去一肢及一眼 或患艾滋病 64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70 重症手足口病 9 所标注的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规定的 25 种疾病, 其他为 规范 之外的疾病

少儿特定疾病列表 (3 种 ) 少儿特定疾病 (3 种 ) 1 严重川崎病 2 严重 I 型糖尿病 3 重症手足口病 ( 此页正文完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白血病及少儿特定疾病 的, 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10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 11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 14 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12,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但符合本合同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或者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定义的不在此限 ); 15 16 (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险事故 重大疾病 白血病 少儿特定疾病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免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7 (1) 终止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9) 终止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选择的责任范围 不同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 率标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7 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 保险费 (1-25%) (1- 经过天数 36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经过天数 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本合同 ; 18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申请类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6.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 18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6.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7.2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计算 7.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 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7.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70 种, 其中加 的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规定的疾病, 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 规范 一致, 其他重大疾病为 规范 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Ⅰ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4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9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0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者声带全部切除, 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8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 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 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 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 ( 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 心功能状态已达到 IV 级 ),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 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理赔时需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其它支持性检查结果及诊断报告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 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症状 10 严重川崎病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 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 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 (2)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已经实施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1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 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1) 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 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 (2) 由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至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功能不全 ( 即返流部分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 ) 或中度的心脏瓣膜狭窄 ( 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 ); (3) 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 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12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 增厚和钙化, 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 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 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并持续 180 天以上 ; 注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 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症状 (2) 已经接受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 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 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被保险人已经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 ( 未破裂 ) 预防性手术 颅骨打孔手术 动脉瘤栓塞手术 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4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5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6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9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2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3 严重多发性硬化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 ( 多发性 ) 多时相 ( 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 ( 不包含一次 ) 的发作 ) 的病变, 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持续至少 180 天 24 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 ( 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 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 不包括经鼻蝶窦入颅的手术 )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 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 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 也可涉及呼吸肌 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6 持续植物人状态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 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 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 ( 如流质食物 静脉注射营养液等 ) 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30 天以上 ; (2) 治疗 30 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 ( 完全平坦 ) 27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指一种隐袭起病 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本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 (1) 共济失调 ;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 (3) 假性球麻痹 ( 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2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 并且由完整的临床 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 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9 克雅氏病是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 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 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 不随意运动及抽搐 行动困难等 克雅氏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3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智力低于常态 ) 根据智商 (IQ), 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69) 中度 (IQ35-49) 重度 (IQ20-34) 和极重度 (IQ<20) 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 ( 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 检测证实,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生科 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智力低于常态 ) 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 ( 以入院日期为准 ) 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 (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 (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生科 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IQ<50)( 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31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 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 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35 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 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6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 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 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 恶液质 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 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 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 其特征是肝内 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 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 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 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 单纯胰岛移植 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9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 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 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 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高 γ 球蛋白血症 ;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 如 ANA( 抗核抗体 ) SMA( 抗平滑肌抗体 ) 抗 LKM1 抗体或抗 -SLA/LP 抗体 ;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 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40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41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42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4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4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46 终末期肺病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 (1) 肺功能测试 : 一秒用力呼气容积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 (2) 动脉血氧分压 (PaO2)<55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80%; (4)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因缺氧必须广泛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47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 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 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48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 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 支气管 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 (3) 动脉血氧分压 (PaO2)<55mmHg 49 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1) 肾髓质有囊肿 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 (2) 贫血 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良性肾囊肿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自体移植手术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51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 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 表现为无效造血 难治性血细胞减少, 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1)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诊 ; (2) 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 >10% 原始细胞比例 >15%; (3) 已接受至少累计 30 天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天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 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52 严重 I 型糖尿病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 脂肪 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 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 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检查证实, 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 (2) 并发心脏病变, 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 ;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经实施手术切除 5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 ( 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 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或关节组 ( 如手的多个指间 掌指关节, 足的多个足趾 跖趾关节等 ), 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晨僵 ; (2) 对称性关节炎 ;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 ( 软骨和骨 ) 破坏和关节畸形 54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 且经肾脏活检确认, 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 Ⅲ 型 ( 含 ) 以上的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红斑狼疮 未累及肾脏的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1) I 型微小病变型 ; (2) Ⅱ 型系膜病变型 ; (3) Ⅲ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4) Ⅳ 型弥漫增生型 ; (5) V 型膜型 ; (6) VI 型肾小球硬化型 55 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 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 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 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1 肺脏 : 已造成肺脏纤维化, 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 2 心脏 :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 3 肾脏 : 已造成肾脏损害, 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 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 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症状 56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 ( 既往称 : 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 ) 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明确诊断, 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 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 血浆肾素活性 血管紧张素 Ⅱ 和醛固酮测定, 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 HIV 感染或艾滋病 感染 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57 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 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 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 58 严重瑞氏综合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 导致脂肪代谢障碍, 引起短链脂肪酸 血氨升高, 造成脑水肿 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 反复呕吐 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 (3) 临床出现昏迷, 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59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已经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 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60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61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62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在保险责任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因输血而感染 ;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事故的报告, 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系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生效判决 ;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患上艾滋病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 : 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 / 或 HIV 抗体阴性 ;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 HIV 抗体, 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 / 或 HIV 抗体阳性 64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 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 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治疗 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65 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 可伴有毒血症 败血症 中毒性休克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并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 (3) 受感染肢体已被截肢 (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66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或 80% 以上 67 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 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 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 硬皮症和疣状增生 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68 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 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 呕血, 咯血, 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69 失去一肢及一眼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70 重症手足口病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主要症状表现为手 足 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 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 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 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 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3) 有心肌炎并发症, 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二白血病定义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 失控制的异常增生, 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 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 出现贫血 感染 出血等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 ( 儿科 血液科或肿瘤科 ) 医生确诊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附件三少儿特定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包含以下三种疾病, 具体定义如下 : (1) 严重川崎病 : 请参阅本条款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中第 10 项疾病的定义 ; (2) 严重 I 型糖尿病 : 请参阅本条款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中第 52 项疾病的定义 ; (3) 重症手足口病 : 请参阅本条款 附件一重大疾病定义 中第 70 项疾病的定义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