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开大委 2018 18 号 各党总支 党支部 : 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中办发 2014 33 号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中发 2010 15 号 ) 和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1.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 上海开放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8 日 - 1 -
附件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中办发 2014 33 号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中发 2010 15 号 ) 和党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把教学科研一线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发展对象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第四条党章规定 :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 2 -
第五条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教职工, 须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经党支部审查, 符合党章规定的, 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第六条新入校教职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来校后要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 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 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 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 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入党申请的, 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 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和意愿,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 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 夯实发展党员的基础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培养 教育和考察第八条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与其谈话, 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 思想动态 工作和学习情况等 第九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经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 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党总支审核通过, 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条党组织要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 - 3 -
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其主要任务是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式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 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学习 工作和思想情况,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内容主要包括 : 对党的理论 路线 方针 政策的认识, 参加党支部活动的体会与收获, 在学习 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入党动机 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指出其缺点和不足, 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考察的方式 : 调阅 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 ; 观察其日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 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 - 4 -
的意见 学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合格的,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 考察和培训第十五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并结业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党总支审核通过,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 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在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 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文书材料及写作格式 要求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 5 -
第十七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 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或活动中的表现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方法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发展教职工入党, 必须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的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 主要学习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九条对于政审和培训合格的发展对象, 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 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对担任学校处级干部的发展对象, 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并向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6 -
第二十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 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 培训 预审, 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数内 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 ( 五 ) 宣布表决结果, 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发展对象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党支部书记签名 并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 7 -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 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总支部审查 ( 审批 ) 意见 栏内, 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 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鼓励其继续努力, 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和审批预备党员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 - 8 -
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在思想 学习 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支部 ( 党总支 ) 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关于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填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指定栏目内并应存入本人档案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提出意见 ;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党委审批 - 9 -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会议形式 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其具体会议程序如下 : ( 一 ) 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 汇报预备期的思想认识及现实表现 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 ( 二 ) 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情况, 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 ( 三 ) 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 ( 四 ) 预备党员本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 ( 五 ) 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应及时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填写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并将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党总支审议审查 第三十二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 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 党支部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党支部要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 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 应及时与 - 10 -
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 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补办手续和材料 ; 无法补办的, 要在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备注 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 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党总支同意, 报党委批准, 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并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分类指导, 每年初核定全校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督促基层党组织认真实施 第三十七条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按照 一人一档 一事一记 一步一审 的规范要求, 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 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实行全程记录, - 11 -
妥善保管党员档案, 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八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党员标准 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开放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 -
附件 2 递交入党申请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 考察和培训发展对象的预审预备党员的接收与审批预备党员的教育与考察预备党员转正入党材料归档 1. 党支部做好入党申请人登记 2. 党支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1. 经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 支委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 提交入党申请至少半年后 ), 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组织部备案 2. 党支部指定 1 至 2 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1.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递交思想汇报 2. 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 并将考察情况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3.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培养考察期至少为一年 1. 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后, 支委讨论同意, 党总支审核通过, 确定发展对象, 报组织部备案 2. 发展对象应当有 2 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3.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本人及直系亲属进行政审函调, 并撰写结论报告 4. 发展对象参加至少 3 天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1. 党支部讨论同意后, 将入党申请书 思想汇报 政审函调材料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党总支审核 2. 党总支审核后, 报组织部初审, 并根据需要听取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 对发展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预审, 预审通过后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 党支部指导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 党支部召开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并进行票决 3. 党支部将决议填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报党总支审核并填写意见 4. 组织部派专人谈话后报党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支部 1. 党支部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 党支部 ( 总支 ) 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3.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一次汇报思想, 党支部每季度一次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填写 预备党员考察表, 考察期一般为一年 1.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后, 提交支委审查 3. 党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讨论并进行票决, 票决通过将决议填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 党支部将转正申请 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考察表 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党总支审核并填写意见 5. 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将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 - 13 - 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党委组织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