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 是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等规章和我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公共课 公共选修课 ( 以下简称 公共课程 ) 的建设 组织 协调, 负责学校研究生课程的监督 检查 评估等工作 ; 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课院系负责学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建设 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 各学院 系 所 ( 中心 )( 以下简称 院系 )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建设 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课程和必修环节第三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二级学科 ( 专业 ) 设置, 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领域设置, 无下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 课程设置应当以各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根本依据, 应当覆盖本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和进阶性, 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类 综合能力类课程的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 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 其中学位公共课 学位核心课组成学位课程 ( 简称 学位课 ) 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程 第一外国语课程 专业外语课程 ; 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 ;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跨一级学科选修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 1 -
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 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 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 中国概况课程 专业汉语课程 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 ; 硕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4 学分, 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 哲学 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 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程包括第一外国语课程 中国概况课程 专业外语课程 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 ; 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不少于 4 学分, 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 1 学分 哲学 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港澳台研究生, 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 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2 学分, 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第六条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课程, 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 学位专业课是研究生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 拓宽理论基础 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课程, 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选修课是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 扩大知识面及提高相应能力的课程 各院系除开设各专业领域内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 还可要求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 跨领域或跨一级学科的选修课程 第八条 必修环节是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前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的培养 环节, 形式包括开题 资格考试 中期考核 学位论文预审以及学术活动 实践 等 必修环节不得作为课程设置, 但可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 研究生应按所 在院系的要求, 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 2 -
开题 学位论文预审是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 资格考试是本科直博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 中期考核是所有博士研究生 ( 已通过资格考试的本科直博生可除外 ) 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 学术活动是学术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 其他培养环节可由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 讨论决定是否列为研究生的必修环节, 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考核要求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社会实践 社会公益服务 创新创业等活动, 可作为实践环节的要求列入研究生的必修环节, 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考核要求 各院系应制订必修环节的相关工作细则,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学分制第九条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 45 分钟计为 1 课时 18 课时授课或 36 课时实验 ( 实习 ) 工作量, 计为 1 学分 第十条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学分数,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 ( 一 )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33 学分 其中, 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8 学分, 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2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 必修环节不少于 3 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 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 二 ) 学术学位普通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17 学分 其中, 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5 学分, 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6 学分, 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 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 三 ) 硕博连读生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和博士研究生阶段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41 学分 其中, 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10 学分, 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8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 必修环节不少于 3 学分 - 3 -
( 四 ) 本科直博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 40 学分 其中, 学位公共课不少于 9 学分, 学位核心课不少于 18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 必修环节不少于 3 学分 哲学 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港澳台研究生, 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 具体学分数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在校外高等教育机构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 成绩, 经本人申请 所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 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 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三十六条的标准予以承认 转换, 并记载为选修课的学分 已签署校际合作协议的, 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任课教师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 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 2 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 初次担任主讲教师者, 应进行课程试讲, 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外聘教师 本校返聘退休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 应达到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 未达到主讲教师基本要求的, 可与本校达到基本要求的教师联合授课, 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 外聘教师 本校返聘退休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 开课院系应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认真备课, 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 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 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 概念清晰 条理分明 论证严密 逻辑性强 第十四条列入当学期研究生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 按时上课,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 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或授课周期 课程排定后因故需停课或更改授课周期的, 任课教师至迟应于选课开始前 1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开课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作出调整 ; 课程教学过程中因故需临时停课或临时更改授课周期的, 任课教师至迟应于当次课程开始前 1 天通知选课学生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着装整齐, 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 公开言论守规矩, 做到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安 - 4 -
全和民族团结 授课中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随意调整授课时间 不得安排学生代 课 第五章排课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排定研究生的公共课程 各院系负责排定本院系的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 第十七条公共课程每学期集中排课一次, 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排定下学期的课程表 研究生院至迟应于学期结束前 3 周将公共课课程表发至各院系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位公共课 公共选修课排定后, 各院系至迟应于每学期结束前 2 周, 按学位核心课 选修课的优先顺序, 排定本院系的研究生课程 课程表一经排定, 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排课信息应明确课程名称 预修课程要求 选课对象 主讲教师 任课教师 授课语言 上课时间 周次 周数 地点 选课规模 教室容量等要素 第二十条新开设的课程, 其必要性 课程计划 教学大纲等内容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至迟于开课学期开始前 3 个月, 报研究生院审核 备案并录入课程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对已开设的课程, 各院系应根据相关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发展及时更新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必要性 课程计划 教学大纲 教学效果等情况应定期进行审查 已开设的课程如需调整学分 变更名称, 按新开课程的申报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课程体系的整体修订一般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 新增培养方案, 或对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 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选课管理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 0-2 周 其中, 第 0 周为选课时段 ; 第 1-2 周为试听和调整选课时段, 未参加试听的课程不得选课 ; 第 3 周起, 选课系统关闭, 研究生不得再选课 退课, 学校根据学籍注册名单确定最 - 5 -
终选课名单 未列入选课名单的, 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所选课程及学分不予记载 选课结束后, 因转学 转专业 休学等学籍变动必须退选 增选或改选课程者, 根据学籍变动审批情况, 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 可予办理 准予退课的, 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予记载 ; 准予增选 改选的,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记载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可以申请预修研究生课程 预修后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的, 经研究生导师同意 录取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认可, 其预修课程及学分可计入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 第二十五条跨学科入学 以同等学力入学 或入学后导师认为有必要补充某些专业基础知识的研究生, 须补修课程 研究生参加补修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 可获得相应学分, 但所获学分不得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第七章课程考核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 ; 因故无法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 获得批准并报开课院系备案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 (F) 研究生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其中, 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考试 课堂闭卷考试 课程论文 笔试加口试等形式, 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 完成作业 课堂讨论 调研报告 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合格的成绩分为 A A- B+ B B- C+ C C- D 和 D-, 不合格的成绩为 F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分为合格 (P) 和不合格 (NP) 各院系应制订专门的考核标准和相关工作细则, 并提前向师生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的学位课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 选修课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 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 - 6 -
题份量, 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 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 2 周 学位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院系组织实施 每场考试至少安排 2 名监考人员, 研究生院与开课院系共同组织人员巡考 第三十条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 可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 : ( 一 ) 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 ( 二 ) 患重病或意外伤残 经本人申请 任课老师批准 开课院系和所在院系同意 研究生院审批后, 研究生可以参加修读课程的缓考 因第二项申请缓考的, 申请时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未经批准缺席课程考试的, 视为缺考, 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 (F)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研究生可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申请补考 所修课程仅限申请一次补考 补考的试卷 命题 考务组织等要求应与正常课程考试一致 补考合格的, 成绩记为 D- 学位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予以退学处理 ; 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可用同类别其他选修课程及其学分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重修一门次课程 该门课程重修情况如实记载, 并以重修成绩计入学分绩点的计算 经主讲教师书面同意, 重修课程可免听重考 第三十三条除政治理论课外, 研究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 达到课程教学要求的, 可在授课学期选课结束前提出免听申请, 经主讲教师 开课院系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准予免听的研究生须同堂参加课程考核 符合学校关于第一外国语 ( 英语 ) 免修条件的研究生新生, 可于入学第一学期选课结束前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 ( 英语 )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或必修环节中违反考场纪律 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的, 按照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执行 - 7 -
第八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三十五条研究生课程的试卷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评阅, 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评定并予书面确认, 其他人无权更改 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 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采用浮动记分制 百分制分数 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 成绩 A A- B+ B B- C+ C C- D D- F P NP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 / 百分制 参考标 准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合格 59 60 100 59 注 (1):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 :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 = 绩点 学分数 ;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设置学分要求的必修环节 补修课程 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 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注 (2): 成绩以 A A- B+ B B- C+ C C- D D- F P NP 形式记载 选课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课程, 其 A 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 30% 注 (3): 校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成绩, 参照本标准予以转换 第三十七条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或开课院系负责登录, 登录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 3 周起至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 因成绩登录迟滞导致学生成绩单数据出错或影响学生选课的, 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 可在下一学期第 6 周前向开课院系申请复查 复查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试卷 论文 面试记录 答辩记录 成绩登记表等资料, 由院系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 3 年 学校有存档要求的, 相关资料应根据需要制作一式多份, 其中 1 份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存档 - 8 -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研究生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 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结束学业, 学校记录其在校期间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 研究生于注销学籍后 2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学校有记录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 经考入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 可予转换和记载 第九章教学检查与评估第四十二条研究生院 开课院系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和上课纪律, 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 掌握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 对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过程加强督导 检查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组织研究生对课程进行评教, 评教结果与建议反馈开课院系, 以促进课程质量的提高, 并作为教学成果评比 课程建设 任课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教材的选用及其他管理事项, 按照 复旦大学各类课程教材选用及审查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规定 (2006 年版 ) 同时废止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