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提前或延期毕业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 以结业 肄业等处理 第二章培养方式 方案和计划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鼓励集体指导, 发挥整个学科点的集体指导作用 导师是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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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保证和提升培养质量,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 一 )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 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公民品德 职业道德和政治品德, 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 )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 具有创新精神,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能力 ( 三 ) 熟练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 ( 四 ) 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健全的智识 第三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可以为 2-4 年 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 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 成绩优良,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写作且通过学术规范性审查, 其他各方面优秀, 经本人申请 导师评定合格 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 学校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 未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写作的, 经本人申请 导师同意 二级培养单位批准 学校备案, 可以提前离校 提前离校须办理有关手续 - 1 -

第六条提前或延期毕业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 以结业 肄业等处理 第二章培养方式 方案和计划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鼓励集体指导, 发挥整个学科点的集体指导作用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 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 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导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当做好专业课教学和其他培养环节工作, 鼓励学生参加课题研究, 发表科研成果 ; 应当坚持课程学习与课题研究相结合 理论学习与实践实习相结合的方式, 注重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的培养, 鼓励与校内外 国内外名师和教学 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各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由相应的学科点集体研究制定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本学科简介 培养目标 研究方向 学制与学习年限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培养方式 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 论文选题与开题 毕业 答辩与学位授予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各学科下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 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重大课题研究的需要, 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 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 体现本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并将新兴学科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纳入整体规划, 做到有计划 分步骤进行 - 2 -

培养方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培养方案的制定, 应当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提交研究生院报请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一般应当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 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制定, 并报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实施 培养计划主要包括研究方向 课程学习 考核方式 学术活动 学位论文的要求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培养计划应当由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学分第十二条课程学习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系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 课程设置应当在注重基础理论 基础原理的同时, 体现本学科前沿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 相同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之间, 应当层次清晰 衔接科学 第十三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 其中, 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非学位课分为选修课 补修课 每学期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照基本学制安排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3 学期 各学科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所获课程学分应当不低于 28 学分 每学分修课时间不少于 18 课时 - 3 -

第十五条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 一 ) 公共学位课 (9 学分 ) 1. 思想政治理论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学分 ), 计 3 学分 2. 第一外语, 实行分级教学和分阶段教学, 计 4 学分 3. 学科方法论, 计 2 学分 ( 二 ) 专业学位课 (9 学分 ) 由专业基础课 专业主干课和拓展类课程组成 专业学位课一般设置 3 至 4 门, 每学期一般开设 1 门专业学位课程, 最多不超过 2 门, 每门学位课程计 3 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当至少修满 9 学分 ( 三 ) 非学位课 (10 学分 ) 1. 一般应当由 12 门 ( 含 ) 以上课程群组成, 包括本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每门课程计 2 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前选修学分应当不少于 10 学分, 其中本学科专业限选课和选修课学分, 至少达到 6 学分 2. 专业外语 第二外语均为选修课, 各计 2 学分 3. 补修课是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补修的 2 门大学本科主要课程 该部分课程按照一级学科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设置, 每门补修课程计 2 学分 第四章其他培养环节第十六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其他培养环节包括文献阅读与综述 科学研究 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等部分, 每部分计 2 学分 毕业前,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所修其他培养环节学分不得低于 6 学分 - 4 -

第十七条文献阅读与综述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 训练研究生理解能力和提炼概括能力, 为研究生的学习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的重要环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 每学期精读专著不少于 2 本, 具体书目由导师指定 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可以通过读书报告或书评等形式进行 本环节计 2 学分 第十八条科研环节上,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 每学期需提交学期论文 1 篇, 共 4 篇 其中, 第一 三学期的学期论文可以以读书报告的形式提交 每篇论文篇幅不少于 5000 字, 报告篇幅不少于 3000 字, 共计 2 学分 第十九条课题研究是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 训练科研能力的重要方式, 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 学校的科研项目或实践部门的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 2 学期, 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经指导教师认可 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研究生院批准, 计 2 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 每项计 2 学分 ; 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 每项计 1 学分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环节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 社会实践可以通过专业实习 挂职锻炼 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和社会调查等走入社会的方式进行, 以专业实习为主 各学科可以结合学科特点 科研涉及领域等情况, 在内容上提出具体要求,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2 个月, 计 2 学分 - 5 -

第五章课程考核 中期考核与论文选题 开题与撰写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按照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 执行 课程考核合格, 方可取得学分 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 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一般应当于第四学期初或之前完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并修满规定学分的,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领导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领导与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方式 具体方式和程序由二级培养单位或学科点决定, 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并同意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种 中期考核合格者进入开题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 ( 一 )1 门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 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然不及格 ( 二 )1 学期有 2 门或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 ( 三 )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 ( 四 )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一学年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 - 6 -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选题, 一般应当于第五学期初完成 根据学业进展情况, 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选题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或延长, 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学期, 延长时间应当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前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开题, 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完成后, 在本学科范围内对论文选题进行论证 分析和审核确定的报告会, 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工作的必经环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撰写毕业 ( 学位 ) 论文前应当认真 仔细地选题并作开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 具体开题时间在选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专业自行确定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开题程序 ( 一 ) 以学科为单位,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一般由 3 名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 ( 包括兼职教师 ) 组成开题报告组 开题报告组成员名单应当报送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 二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就本人选题填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开题报告表, 经指导教师先行审定并填写评定表后, 在开题报告进行前提交开题报告组 ( 三 ) 论文开题人向开题报告组汇报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组指定人员宣读指导教师评定意见 ( 四 ) 开题报告组对开题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 - 7 -

( 五 ) 开题报告组组长在 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 中填写评议意见后, 送交申请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保存, 在学生毕业时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 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开题报告通过后, 一般不得随意改题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题的, 须由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交书面报告, 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 改题一般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补作开题报告 第三十条第一次毕业 ( 学位 ) 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的, 可以在一学期内补作, 具体时间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点自行安排 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 且离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至时间不足 1 学年的,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 研究生院批准, 应当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 按退学处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对于被终止学习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 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毕业 答辩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一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 ) 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 由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关于毕业 ( 学位 ) 论文的具体要求, 参照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中期考核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写作, 并通过学术规范审查, 导师评定合格, 可以申请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按照国家 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 中国政法大学 - 8 -

学位授予办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校内公开 2013 年 9 月 24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