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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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 安全工具 ( 包括 U 盾 物理口令卡 绑定手机 / 手机验证码 数字证书等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投保人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的 ; ( 六 ) 金融机构在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 金融机构

( 三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 ( 六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 三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 四 ) 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 财付通 易付宝 微信钱包 ) ( 五 ) 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被保险人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保险人对超出授信额度范围外产生的款项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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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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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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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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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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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

( 二 ) 自身原因 : 被保险人因自身主观原因自愿取消预定项目 以上 ( 一 ) 非自身原因 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 二 ) 自身原因 为可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 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 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的为准 任一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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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委托人提供的帐册 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 灭失 盗窃 抢劫 丢失 ;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

( 五 ) 火灾 爆炸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文件的毁损 灭失或丢失 ; ( 三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 ( 四 ) 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

Microsoft Word -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doc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平安(备案)[2009]N82号-平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盗窃 抢劫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地震 雷击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七

<4D F736F F D20A3A8D1F4B9E2B2C6CFD5A3A9A3A8B1B82DB4ACB2B0A3A95B DA3A8D6F7A3A93137BAC520BCAFD7B0CFE4B6A8C6DA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2E646F63>

( 六 ) 保险事故发生后, 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 ( 二 ) 产品的电路或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 ( 三 ) 计算机病毒 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

阳光财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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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五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

财产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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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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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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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 被抢劫或被盗窃, 但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木马程序或被钓鱼网站等方式窃取或复制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 (POS) 网络和电话将该卡内资金用于非法交易, 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任何情形下

平安(备案)[2009]N16号-艺术品保险条款.doc

七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 占用的房屋, 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处于危 险状态下的财产 ; 八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 一 火灾 爆炸 ; 二 雷击 台风 龙卷风 暴风 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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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九 )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 洪水 ; ( 十 ) 超过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自然灾害 ( 雷电 暴风 台风 龙卷 风 暴雨 雪灾 崖崩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 ) 火灾 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七条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三 ) 日用消耗品 各种交通工具 养殖及种植物 ; ( 四 )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 ( 五 ) 无线通讯工具 笔 打火机 手表, 各种磁带 磁盘 影音激光盘 ; ( 六 ) 用芦席 稻草 油毛毡 麦杆 芦苇 竹竿 帆布 塑料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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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金融机构在被保险人处开设的账户的任何损失,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三 ) 精神损害赔偿 ; ( 四 ) 任何间接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对于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标的, 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击 台风 龙卷风 暴风 暴雨 洪水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 崖崩 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下陷 ; ( 三 )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

( 五 ) 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 ( 六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 ( 七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当二 者同时存在时, 以金额高者为准 )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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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第十条保险期限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任何情形下, 保险人不对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届满之后出现的海带产量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平安(备案)[2010]N33号-平安(山东)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161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火险)条款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 教练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通讯或网络中断 电压变化 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 ( 四 ) 停车费 保管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第八条保险费可以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费的优惠条件和标准 : ( 一 ) 保险期间, 投保人已就本项标的向本保险人投保种植保险的, 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 20%; ( 二 ) 如投保人再投本保险时, 就同一保险地址的同一标的, 距离上一份合同的自然终止日不满一年的, 可以按标准费率优惠

( 四 ) 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 ( 五 )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 七十二小时以内 ( 含 ) 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 ( 六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

2. 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 3. 因台风 地震 海啸 洪水 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 4. 由于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 网站升级 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 七 ) 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使用规则 支付宝服务协议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私家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方案

的财产 ; ( 七 )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 占用的房屋, 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 ( 八 )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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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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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除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 ( 二 )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导致投保人拒绝足额还款或拖欠还款的 ; ( 三 ) 台风 地震 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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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条款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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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室内财产 : 1.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 2. 衣物和床上用品 ; 3. 家具 非定额产品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金银 珠宝 钻石及制品, 玉器 首饰 古币 古玩 字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 ( 二 ) 货币

Transcription: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驾校学员损失保险条款 (2017 版 ) 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经参加第五次驾驶人考试, 以下所列两项考试内容中的一项或两项仍未合格,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部令第 123 号 ) 及 公安部关于修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的相关规定 ( 如规定另有修改, 则以公安部最新规定为准 ), 被保险人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如果被保险人向驾驶培训机构重新报名学习的, 对于在本次重新学习中, 在本附加险保险单载明的区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 ( 一 )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 以下简称 科目二 ); ( 二 ) 科目三 中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五条被保险人通过 科目三 中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 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 或发生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时, 被保险人已参加过当次驾驶人考试中科目二考试的 ; ( 二 )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而导致超过学习时效需重新报名的 ; ( 三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 ( 四 ) 间接损失 ; ( 五 ) 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 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 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则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 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 ( 具体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 至主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日期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 纳保险费的, 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损失金额 : ( 一 )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 ( 二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 三 )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 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赔款 : 赔款 = 根据上条计算的损失金额 (1- 免赔率 )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 ( 二 )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四 ) 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证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 ( 五 ) 两次向驾驶培训机构报名学习的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同复印件 驾驶培训机构 出具的重新报名的凭证 ; ( 六 ) 财产损失清单 ; ( 七 ) 有关保险标的发票 凭证 费用单据及资料 ;

( 八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 九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累 计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 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 当于保险费 25%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 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但已发生索赔且 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的除外 ( 一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 2. 保险费交付凭证 ; 3.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二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 本附加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 书之日起,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