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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 2018 定期寿险 03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脚注 2 2.1 3.3 4.2 5.1 7.5 7.8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5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4.1 受益人 6.4 减额交清 1.1 保险责任 4.2 保险事故通知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2 基本保险金额 4.3 保险金申请 7.1 合同构成 1.3 保险期间 4.4 保险金的给付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4.5 诉讼时效 7.3 投保年龄 2. 我们不保什么 5. 如何退保 7.4 年龄错误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1 保险费的支付 6. 其他权益 7.7 未还款项 3.2 宽限期 6.1 现金价值 7.8 合同内容变更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6.2 保单贷款 7.9 争议处理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爱至臻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 之日起 90 日内 ( 包含第 90 日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 我们将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 2 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见 1.2)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 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1.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 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3 保险期间本合同可选保险期间为 10 年,20 年,30 年之一或下列之一 : 3 1.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4 ; 1 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 ( 注 1) 失明 ( 注 2);(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 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3);(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4);(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 ( 注 5)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进行 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 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 全残 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 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 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至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 3.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单周年日 ; 4. 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合同即时终止 :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上述第 2 至 5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 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5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3.2 宽限期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 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4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年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对应 日 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 6 交保险费及对应利息 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解除合同的, 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7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7 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做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0.25% 以日单利计算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诉讼时效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 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 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 ( 含 ) 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手续及风险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 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6 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是指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 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 如果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到期保险费, 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 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6.4 减额交清是指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 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 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9, 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合同附有可以减额交清的附加合同, 则附加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协议构成 8 9 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7.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7.4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上述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 自动垫交的保险费 欠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我们有权先行扣除 7.8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

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 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 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7.9 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