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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 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 Ⅲ 期, 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 硬皮症及疣状增生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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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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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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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了针对皮肤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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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4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

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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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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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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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85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69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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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序号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Health1-主-重大疾病条款框架(个人)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 于本

Microsoft Word - 100_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0805

相同 第七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

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

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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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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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的时限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附加鸿祥健康险条款

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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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 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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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

100_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件 : 二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1. 典型临床表现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件 : 二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1. 典型临床表现

中国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22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臻享版 ) 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臻享版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 国寿福终身寿险 ( 臻享版 )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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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安康 e 生 C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安康 e 生 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 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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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色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Microsoft Word - 04医惠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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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六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

具证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 不受前述首处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一 疾病和疾病状态 ( 一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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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

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 180 日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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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15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现金价值表 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七十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 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四十种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一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 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 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 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1) 肺脏 : 已造成肺脏纤维化, 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 (2) 心脏 :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 (3) 肾脏 : 已造成肾脏损害, 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 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 可伴有毒血症 败血症 中毒性休克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 2. 病情迅速恶化, 有脓毒血症表现 ;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 (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 三 埃博拉出血热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 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 呕血, 咯血, 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 (30) 天以上, 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细菌 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 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一页 )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 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五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 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 坏死等阳性改变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 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 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 单纯胰岛移植 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 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 2. 同时出现贫血 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八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 ):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 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 肌强直 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 2. 角膜色素环 (K-F 环 );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 或尿铜增加 ; 4. 食管静脉曲张 ; 5. 腹水 九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 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 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 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高 γ 球蛋白血症 ;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 如 ANA( 抗核抗体 ),SMA( 抗平滑肌抗体 ), 抗 LKM1 抗体或抗 -SLA/LP 抗体 ;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 4. 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 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十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 其特征是肝内 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 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 (ERCP) 或经皮胆管造影 (PTC)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 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 2. 超声检查 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十二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 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二页 )

菌的感染, 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 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 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十三 克 - 雅氏病 (CJD 人类疯牛病): 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 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 不随意运动及抽搐 行动困难等 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十四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 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 Ⅲ 期, 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 硬皮症及疣状增生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 创伤 手术后疤痕 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 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 导致右心室肥厚,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十七 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 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 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 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十九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 表现头痛 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 2. 出现部分性 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 4. 视力减退 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二十 严重癫痫 : 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做出 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 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 ( 癫痫小发作 ) 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 ( 既往称 : 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 ) 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须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三页 )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 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 血浆肾素活性 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 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 其他成因 ( 包括但不限于 : 肾上腺结核 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 肿瘤 ) 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 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 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 营养不良 断层扫描 (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 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 手术或介入治疗 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 颞动脉炎 肉芽肿性动脉炎, 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并造成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丧失, 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二十四 严重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 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 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 心室率 <50 次 / 分钟 ; 2. 出现阿 - 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 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二十五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二十六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 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 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 失明 动眼神经麻痹 瘫痪 脑积水的损害, 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二十七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一种隐袭起病 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步态共济失调 ;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 3. 假性球麻痹, 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二十八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职业范围限定为 :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或 HIV 抗体阴性 ;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四页 )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 HIV 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二十九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在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后,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 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三十 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 ( 未破裂 ) 预防性手术 颅骨打孔手术 动脉瘤栓塞手术 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是麻疹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 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 脑脊液 γ- 球蛋白升高 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二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 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三十三 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 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三十四 严重面部烧伤 :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或者 80% 以上 三十五 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 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 (1)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 (2)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 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六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造成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三十七 严重心肌炎 :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五页 )

不可逆 ( 注 2) 性的心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 ( 注 2)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八 Brugada 综合征 :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 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三十九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为一种自限性疾病, 通常预后良好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 2. 严重出血 : 消化道出血 阴道大出血 颅内出血 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 : 肝脏损伤 (ALT 或 AST>1000IU/L) ARDS(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急性心功能衰竭 急性肾功能衰竭 脑病 四十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 注 : 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 种 ),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 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合 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六页 )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遗传性疾病 ( 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先天性畸形 ( 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 )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五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可选择一次领取, 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七页 )

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 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附则一 本合同基本条款中 借款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基本保险金额 : 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专科医生 :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 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 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伤害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八页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九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