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1/6 第一章總則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條 : 第二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 定名為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01 機械五金 電子零件 工業用化工原料 ( 劇毒性除外 ) 塑膠廢料鋼鐵廢料 金屬廢料 廢電子 二極體 廢電腦之報廢材料買賣業務 02 銅 錫 鎳 鋁之金屬五金製造買賣業務 03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及貴金屬 ( 金 銀 鈀 白金 ) 回收及處理業務 04 代理國內外廠商有關廢金屬 廢電子零件 廢二極體 廢電腦之保稅廢料處理業務 05 新汽車 新機車及其零件買賣業務 06 儀器設備 ( 許可業除外 ) 日用品百貨 食品 菸酒 木材原料買賣業務 07 各種建築材料之買賣業務 08 起重工程之承包業務 09 廢五金焚化 酸洗 粉碎 解體處理買賣業務 10 遊藝場 ( 賭博性除外 ) 保齡球館之經營 11 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12 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投標 報價 經銷業務 13 I103010 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 14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5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6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17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18 CA01110 鍊銅業
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2/6 19 CA01080 鍊鋁業 20 CA01990 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 錫 鉛 鋅 鎳 鎢 銻 金 銀等金屬化合物之粉末加工 ) 第二條之一 :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條之二 : 本公司對外之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三條 : 第四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市,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股份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分為壹億伍仟萬股 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 分次發行 本公司得發行員工股權憑證, 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 6,000,000 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 第五條之一 :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其價格得低於發行日之股票收盤價, 惟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第五條之二 :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 得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轉讓予員工, 惟須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條 : 第七條 : 刪除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 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 得免印製股票, 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本公司公司債之印製與發行準用前項規定
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3/6 第八條 : 股票之更名過戶, 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本公司股票轉讓 過戶 繼承 贈與 設定質權 遺失及滅失等情事, 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一 :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 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辦理之 第三章股東會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之一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 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 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公司股東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 每股有一表決權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如欲撤銷公開發行時, 除須董事會核准外, 須經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董事 不足前項定額者, 得以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參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 任期三年,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4/6 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前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持股 兼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 組織規章 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 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 除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 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之報酬, 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價值由董事會參照相關同業水準議定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由董事長任主席, 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如未指定代理人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 應載明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但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 得以書面 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5/6 第十六條之二 : 本公司得為董事任期內, 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經理人 第十七條 :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總經理一人 副總經理一人或數人, 其委任 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應執行董事長或董事會所指定之職務 第六章會計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之一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 ( 一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承認 刪除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 6%~15% 為員工酬勞,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以不高於 5% 為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 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 考量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 1% 至 80% 為股東紅利 ;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20%
文件編號名稱頁數 / 總頁數 6/6 第七章附則 第廿一條 : 第廿二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 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第六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第七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第八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九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二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第十四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第十五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十六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八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莊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