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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5 次會議通過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101 年 5 月 21 日起至 101 年 5 月 23 日止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招生委員會印製地址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報名等各項重要日程及查詢電話詳閱簡章

2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各項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下載時間 101 年 4 月 23 日起網路自行下載 報名日期 (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截止日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寄送截止日 准考證列印 101 年 5 月 21 日至 5 月 23 日止 101 年 5 月 24 日前 101 年 5 月 24 日前 101 年 6 月 6 日至 6 月 17 日止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考試日期放榜日期成績單寄發成績複查 101 年 6 月 16 日 6 月 17 日 101 年 6 月 22 日 101 年 6 月 26 日 101 年 6 月 27 日至 7 月 2 日 於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網頁公告 各項查詢電話 學校總機美術學系報名組成績榜務組 轉 轉 1255 簡章取得方式 : 網路下載 :( 無須購買 ) 本簡章內容請由網路自行下載, 不再販售紙本簡章 考生可由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簡章, 即可參閱並免費下載列印簡章內容, 其內容僅供考生參考, 不得複製販售

3 目 錄 壹 招生年級 名額...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相關資訊. 2 一 報名方式... 2 二 受理報名時間... 2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3 四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4 五 應繳報名資料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六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6 七 報名繳費說明... 7 八 報名注意事項... 8 九 報名結果查詢... 9 十 准考證列印與補發辦法... 9 肆 面試日程表. 10 伍 面試地點. 10 陸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法. 10 柒 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10 捌 錄取公告. 11 玖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拾 正 備取生報到 拾壹 註冊入學 附錄一書面資料封面 附錄二本校學雜費 獎助學金 學生住宿 附錄三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6

4 附錄四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附錄五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附錄六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附表一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21 附表二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附表三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附表四國外學歷切結書 附表五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附表六放棄錄取 遞補資格切結書. 26 附圖一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27

5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 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簡章 壹 招生年級 名額 : 修業年限招生年級名額備註 4 年 3 年級 2 名 1. 男女兼收 2. 實際錄取名額得以本年度考試舉行當天美術學系缺額為準 ; 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3. 凡辨色力異常或視聽力有嚴重障礙, 致影響學習及作業者, 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以免影響將來學習 4. 入學後學分抵免以 1-2 年級最高應修總學分數為上限,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連結如下 : 貳 報考資格 : 報考資格 ( 含學歷 ( 力 )) 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網路報名時輸入資料為依據, 如經錄取, 註冊入學時須另繳驗正本, 若發現有偽造證件 與事實不符等情事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二 )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三 )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八十學分以上 ) 四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五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註 : 前五項報考資格之 性質相近學系, 由本校規 ( 認 ) 定 1

6 參 報名相關資訊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 所有考生均須寄送 ( 一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見簡章第 5 頁 ) ( 二 )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 詳見簡章第 6 頁 ) 二 受理報名時間 報名網址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 一 ) 報名系統開放期限 101 年 5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1 年 5 月 23 日 ( 三 ) 下午 3:00 止 ( 二 ) 報名費繳費期限 101 年 5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1 年 5 月 23 日 ( 三 ) 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 三 ) 報名結果查詢考生網路報名繳費完成後, 可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報名狀況 ( 四 ) 報名表件列印期限 ( 五 ) 考生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 六 ) 准考證列印 報名費 備 註 101 年 5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09:00 至 101 年 5 月 24 日 ( 四 ) 下午 17:00 繳費完成後, 方可進行報名表件 信封封面列印 101 年 5 月 24 日 ( 四 ) 前 (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將報名資料寄送至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收 本校將於 101 年 6 月 6 日 ( 三 )09:00~101 年 6 月 17 日 ( 日 )17:00 開放准考證列印,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 請依准考證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頁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網路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02) 轉 1255 考生應考時, 請持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正本, 以供查驗後入場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至美術學系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新台幣 2000 元整 ( 請勿溢繳或短繳 ) 報名繳費說明 ( 詳見簡章第 7 頁 ) 家境清寒或居住於偏遠地區而導致無法使用個別網路報名者, 請於 101 年 5 月 21 日 ( 一 ) 前電洽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協助處理, 電話 : (02) 轉

7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考生須先確認報名費繳款完成後, 始得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以下表件 : ( 一 ) 報名表 ( 二 ) 報名組專用信封封面 ( 供繳交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使用 ) ( 三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 ( 供學系規定應繳資料使用 ) 若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時, 請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請於線上網路報名系統下載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五 ), 填寫完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傳真後並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3

8 資料更正四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網址 : 選取 進入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選取 轉學考 選取 開始報名 填寫考生身分證號並設定密碼 ( 若無身分證號者請填護照號碼及國籍 ) 選擇 轉學考 輸入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確認 產生報名繳費單 考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每位考生繳費帳號均不同, 請勿重複使用 報考資料最後確認 確認報名費入帳完成後, 再進行網路報名表件列印作業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備妥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備妥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寄出 本校報名相關資料收件處理 開始報名網路填表 1. 系統功能需求 : 網際網路連線 請考生使用 IE6.0 以上版本 中文 Windows 作業 連接印表機, 列印白色 A4 紙張 2. 網路填表前, 請仔細閱讀本校簡章內容相關規定 輸入作業 1. 請牢記密碼, 以供列印報名表件及其他查詢服務 2. 網路報名確認及繳費完成後, 資料不得更改 3. 若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時, 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填寫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附表五, 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並電話向報名組 (02) 轉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繳費 1. 低收入戶考生於報名時即自動免繳費, 參考簡章第 7 頁 2.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費,1 小時後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 如繳費入帳完成即可上網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 繳費期限最後一日, 勿以跨行匯款方式繳費 ) 3.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列印報名表件 1. 繳費完成後,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2. 於網路報名表件列印期限截止日前, 務必將報名表件列印完畢 郵寄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相關報名資料裝入 報名組專用信封 內 ( 請自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郵寄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學系規定繳交資料裝入 學系專用信封 內 ( 請自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未寄出 報名表件未於報名收件期限內寄出,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恕不予受理 報名手續完成 網路查詢相關服務 1. 繳費單列印 4. 報名結果查詢 2. 報名表件列印 5. 准考證查詢列印 3. 考生通訊地址異動資料申請 4

9 五 應繳報名資料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身分 證件 報名表 身分證影本 學生證影本 ( 在學證明 ) 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畢業證書影本 修業證明書影本 ( 附成績單 ) 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及格證明書影本 大學在學生 ˇ ˇ ˇ ˇ 大學休學生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ˇ ˇ ˇ ˇ ( 休學證明 ) 大學退學生 ˇ ˇ ˇ ˇ 大學應屆畢業生 ˇ ˇ ˇ ˇ 大學畢業生 ˇ ˇ ˇ 專科 專修科應屆畢業生 ˇ ˇ ˇ ˇ 專科 專修科畢業生 ˇ ˇ ˇ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以專科畢業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等學力報考者及格證明書 空大肄業全修生 修得大學程度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八十學分以上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推廣教育學分成績證明書 )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ˇ ˇ ˇ ˇ ˇ ( 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 尚須繳交 1. 國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表四 )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低收入戶考生 : 須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各 1 份 ( 如須寄回者, 請附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本校審查後統一退還 )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考生 : 須繳交 1.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附表三 ) 2. 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無需安排特殊試場及服務者免附 ) 以上相關報名資料, 請以白色 A4 紙張影印後, 用迴紋針在左上角夾妥, 平放入 B4 信封袋內 ( 報名組專用信封封面於線上報名系統列印 )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 四 ) 前,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 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可於郵件寄送後 5-7 個工作天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收件狀況 報名時應繳交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由考生寄送前自行檢查確認後寄出, 如有缺件 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等情事, 考生自行負責, 本校不接受補件, 且本校僅進行初步審核, 考生錄取後須依本校新生報到程序, 繳納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錄取生不得以報名時已繳納影本而缺繳 5

10 六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1. 作品光碟 ( 三份 ) 10 件作品 JPEG 圖檔 ( 不得多於 10 件, 立體作品可有 3 個角度圖檔, 如光碟資料無法開啟, 得要求考生補件 ) 2. 書面資料 ( 三份 ) 書面資料以 A4 為規格, 需打字並膠裝成冊 書面資料應依序包含下列資料 : (1) 封面 ( 格式詳附錄一 ) (2)10 件作品 ( 不得多於 10 件 ) 圖片及說明 ( 作品圖片須與作品光碟相同, 立體作品可有 3 個角度圖片 說明內容應含作品編號 作品名稱 作品尺寸 作品材質等 ) (3)10 件作品須含 3 件素描, 其餘 7 件以水彩 水墨 油畫 雕塑 版畫等, 可視考生較擅長的類別, 選擇其中 2 至 3 種 考生須於 專業科目面試 時, 攜帶原件作品 3 件應考 (3 件原作中至少含素描作品乙件, 其餘 2 件自訂, 且 3 件均須為送審書面資料中之原作, 不必裝框 ) 注意事項 以上資料請考生檢查確認後, 裝入 B4 信封袋內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於線上報名系統列印 ), 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 四 ) 前,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 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收,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參加本招生考試, 系所指定繳交之各項審查資料, 不作為報名時之資格條件 系所指定繳交資料, 請詳閱本簡章規定, 資料不全者扣減其相關項目成績, 不另通知補件 ( 且不接受補件及退還所繳費用 ), 如權益因而受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考生可於郵件寄送後 5-7 個工作天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收件狀況 有關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之問題, 洽詢電話 :

11 七 報名繳費說明 繳費方式銀行 / 金融機構帳號 / 戶名注意事項 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 ) 請持 報名繳費單 至各地中國信託商報名繳費單之帳號及戶名業銀行臨櫃繳款 繳費完成 1 小時後, 再進入網路填表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跨行匯款 ( 手續費自付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手續費自付 ) 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 以 跨行匯款 方式繳費 請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利用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主辦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 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轉入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銀行代碼 :822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 1.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待各行庫入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後, 考生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2. 為確保考生權益, 報名最後一日, 請勿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以免因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而影響考生列印報名表件 3. 匯款人請填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 請匯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務必輸入考生姓名, 以便查核 1. 繳費完成 1 小時後, 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2. 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 確認 轉入帳號 及 交易金額 正確且交易成功, 如 交易金額 欄無扣款記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將無法於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繳費期限 101 年 5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1 年 5 月 23 日 ( 三 ) 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繳費金額新台幣 2000 元整 ( 請勿溢繳或短繳 ) 低收入戶報名費優待辦法 凡本人或其監護人屬臺灣各縣市等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 並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者, 其報名費全免優待, 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前繳交, 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低收入戶考生於報名時即自動免繳費, 報名時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各 1 份 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7

12 八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被勒令退學或經開除學籍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 二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 其能否報考及就讀,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考生請務必詳讀並確認資格符合, 報考資格若與本校招生相關規定不符, 一經查覺, 在考試前取消其應考資格, 在考試後取消其錄取資格, 錄取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應屆畢業生若考取後, 因故未能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四 ) 報名相關資料務必由考生親自確認 ; 考生所附表件必須齊全, 證件不全者, 於報名期限內本校得要求補齊所有證件, 如因表件不全遭退件而延誤報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考者之作品或資料, 應遵守誠信原則, 若有抄襲或由他人代作情形, 考前發現者, 永久取消本轉學考考試資格 ; 入學後發現者, 開除學籍 ; 畢業後發現者, 取消學位 ( 五 ) 考生經繳費後, 即不得再上網更改資料, 請務必審慎輸入資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未於期限內將相關報名證明文件及學系備審資料寄達學校者, 所繳費用亦不予退還 ( 六 )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 七 ) 本年度考試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所有考生均不予加分優待 ( 八 )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錄取後須依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之規定, 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 1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該考生在國外就學期間之 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一份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學歷資格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而錄取者, 一經查證屬實,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 本校得視需要, 請錄取考生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 提供相關文件, 以供查證 ) ( 九 )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時如需申請特殊需求服務, 請於 101 年 5 月 24 日 ( 四 ) 前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並填妥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附表三, 寄至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收 (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 ( 十 ) 報名相關問題諮詢, 可依以下問題類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 1. 網路報名填表及考試相關問題, 電洽 :(02) 轉 網路系統問題, 電洽 :(02) 轉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問題, 電洽 : ( 十一 ) 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8

13 九 報名結果查詢 考生網路報名繳費完成後, 可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報名狀況 網址: 十 准考證列印與補發辦法 ( 一 ) 准考證列印 :101 年 6 月 6 日 ( 三 )09:00~101 年 6 月 17 日 ( 日 )17:00 開放准考證列印, 請依准考證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頁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網路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02) 轉 1255 ( 二 ) 補發辦法 :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向本校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9

14 012~:0013:息網頁 ( 公告 01~0肆 面試日程表 : 時間 日期 6 月 16 日 ( 星期六 ) 6 月 17 日 ( 星期日 ) 注意事項 098::030專業科目面試專業科目面試 專業科目面試專業科目面試 1. 考生應考時, 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以供查驗後入場 2. 請考生提前 20 分鐘至候位區等候入場 3. 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得入場, 面試成績零分 4. 考生須接受試務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 在其指示下依序入場, 凡違反考場秩序並不聽勸告者, 面試成績零分 5. 專業科目面試時, 考生須攜帶原作 3 件 ( 至少含素描作品乙件, 其他 2 件自訂 ), 且均須為送審資料之作品, 不必裝框 6. 面試日程表 專業科目面試時間及考場等, 得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於 6 月 11 日 ( 一 ) 在招生訊 伍 面試地點 : 本校美術學系系館 請參閱附圖一 陸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法 :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百分比錄取特殊規定 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 占總成績 50% 專業科目面試占總成績 50% 錄取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兩人以上成績相同時, 優先錄取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較高者, 如該項成績亦相同, 則增額一併錄取 ; 如有備取生, 其遞補亦同 柒 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 一 錄取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兩人以上成績相同時, 優先錄取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較高者, 如該項成績亦相同, 則增額一併錄取 ; 如有備取生, 其遞補亦同 二 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三 總成績未達 70 分 之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四 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 不列備取生 五 本考試得列備取生, 其名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參酌考生成績訂定 10

15 捌 錄取公告 : 一 錄取名單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 五 ) 下午 5 時以後在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並以專函通知 二 網路查詢 : 三 電話查詢 :(02) 轉 1255 玖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 一 成績單寄發時間 :101 年 6 月 26 日 ( 二 ) 二 複查時間 :101 年 6 月 27 日 ( 三 ) 至 7 月 2 日 ( 一 )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三 成績複查程序 : 一律填寫附表一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註明複查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1) 成績通知單正本 (2)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及 (3)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且填妥姓名地址 ), 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收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並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重閱試卷 四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五 處理辦法 : ( 一 ) 補行錄取 : 未經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依相關規定予以補錄 ( 備 ) 取 ( 二 ) 取消錄取資格 : 已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其總分低於錄 ( 備 ) 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即取消其錄 ( 備 ) 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所有符合規定之複查申請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查覆 六 成績單補發 :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附表一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暨回覆表, 並檢附 :(1) 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及 (2) 附上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並填妥姓名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以郵局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七 寄送單位 : 請以限時掛號逕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11

16 拾 正 備取生報到 : 一 學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及備取遞補資格者, 請填妥附表六之切結書 ( 簡章第 26 頁 ), 並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四 ) 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始完成放棄資格程序 二 未依規定及時間寄送 放棄錄取 遞補資格切結書 者, 正取生視同 已報到, 備取生視同 同意遞補 ; 若經本校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確認放棄者, 本校將依實際缺額狀況及當年度簡章規定依序備取學生, 考生不得異議 三 正備取生錄取狀況等相關資訊, 於本校網頁首頁 招生訊息 項下點選 正備取生查詢系統, 輸入個人准考證號及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 本校不另行公告 開放查詢時間 :101 年 7 月 9 日 ( 一 ) 拾壹 註冊入學 : 一 考生錄取後, 本校將於 8 月上旬於學校官網公告新生報到時程及相關訊息, 各錄取考生請依本校規定完成新生報到及註冊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 新生報到程序 : ( 一 ) 程序一 : 學籍資料網路填報及列印 ( 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填報, 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 ) ( 二 ) 程序二 : 新生通訊報到 ( 請於規定時間內將應繳交資料寄達 ) ( 三 ) 程序三 : 繳費 ( 請依規定時間完成繳費手續 ) 以上程序完成後, 始可至各學系領取 校園 IC 卡 三 新生學號及密碼取得方法 : ( 一 ) 本國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 身分入口 / 學生 / 新生學號查詢 / 輸入個人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 ( 二 ) 僑生 外國學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 身分入口 / 學生 / 輸入護照號碼即可查詢 四 未依規定辦理註冊報到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不得異議 五 註冊入學後, 其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學則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請上網查詢 :( 如錄取後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或相關規定有修正, 依修正後之辦法或規定辦理抵免 六 依內政部 服役須知 規定,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七 凡錄取本校之考生, 報到時需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入學資格 12

17 八 備取生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逾遞補截止時間雖再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九 錄取考生如有冒名頂替情事, 或所繳之學歷證件,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 考生錄取後, 若通訊資料有任何異動, 請務必於 101 年 6 月 30 日前, 逕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網頁下載 新生通訊資料異動申請表 填妥, 以利本校寄發各項入學通知及相關資料 若因考生地址異動未於期限內更正, 以致未能及時收到相關訊息者, 概由考生自負其責 13

18 附錄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 書面資料封面 考生姓名 : 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考生規定懲處 保證所繳光碟暨書面資料之作品均為本人原創作品, 否則願受相關 考生 ( 簽章 ) 14

19 附錄二 本校學雜費 獎助學金 學生住宿 一 100 學年度每一學期學士班學生應繳各項費用金額明細表單位 : 新台幣 學制類別學費雜費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個別指導費 術科指導費 實習費 專業器材網路與電維護使用腦使用費費 學士班美術學系 16,240 10, , ,438 註 :100 學年度入學之外籍生, 學雜費將依本校規定調整為 2 倍 總計 二 本校學生可申請各類獎補助 弱勢學生助學補助 低收入戶同學提供 綜合 女二宿舍 免費住宿 生活助學金 學生就學貸款等之概況介紹 ( 一 ) 獎學金申請事宜 1. 校內獎學金 (1) 學生圓夢助學金 (2) 勵志獎學金 (3) 鄭銘康先生獎學金 2. 校外獎學金 : 每年約 70 多種校外獎學金 ( 清寒僑生獎學金 原住民獎學金 學產急難救助金 學產獎助學金 等 ) 提供申請 ( 二 ) 學生急難救助金 : 家境清寒未達教育部所定補助標準 ( 未領公費及未獲減免 ), 但實需協助者, 家中遭遇突發重大變故 ( 如火災 水災 家中主要收入者遭遇重大意外 等 ) ( 三 ) 弱勢學生助學金 : 針對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的學生, 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 級, 且補助金額為 5,000~16,500 元, 減輕籌措學費負擔 ( 領取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同學須參與服務學習 ) ( 四 ) 生活助學金 每學院一名, 每月補助新台幣 6000 元整 ( 五 ) 住宿優惠 : 提供低收入戶生 綜合 女二宿舍 免費住宿, 中低收入戶學生 弱勢學生具有優先住宿權 ( 六 ) 學雜費減免 : 原住民籍學生 恤內軍公教遺族 恤滿軍公教遺族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七 ) 校內工讀 : 可洽學校各單位申請校內工讀的機會 ( 八 ) 學生就學貸款 :(1) 學生家庭年收入符合 114 萬元以下, 由政府負擔在學期間之利息 (2) 家庭年收入介於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 ( 須付半額利息 ), 或者家庭年收入 120 萬元以上但家中有 2 個小孩唸高中以上 ( 須付全額利息 ) 即可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 九 ) 本校學生可申請國際交換學生 菁英留學計畫 三 學生膳宿概況 : ( 一 ) 宿舍住宿費 : 依本校學生宿舍公告費用 網址 : 學生宿舍生活站 ) 暑住時間 : 該年度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 二 ) 住宿費 ( 不含暑住費 ) 可依助學貸款方式列入貸款 ( 三 ) 本校宿舍與餐廳屬連棟設計, 餐廳供應早 中 晚餐, 由學生自費選用 15

20 附錄三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試務委員會審議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第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 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答案 三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四 將試卷 ( 卡 ) 試題供人窺視 抄襲 五 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書寫 擦拭 作圖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規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機 手錶及所有物品, 不得有發出聲響或有足以妨礙試場安寧秩序之情形 ;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 違者均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六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或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勸告, 經勸告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七條考生試卷 ( 卡 ) 若有遺失, 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行到場補考, 拒絕補考者該科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第八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試務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九條應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即按前面各項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校各學系 所專業科目測驗如另有規定, 考生得一律遵守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十一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 考生不得入場, 該科不予計分 前項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入場應試, 未帶准考證不得入場, 惟經監試人員核對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者, 或未依規定向本校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 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 但以一次為限 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經試務人員核對報名考生報名資料相符且拍照存證後先行應試, 考生不得因核對資料之時間而要求延長應試時間, 並於應試次日下午五時前, 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補驗,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送達或補驗,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准考證 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16

21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另一試場應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應試,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是否齊備 完整 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解釋試題意 ; 如試卷 ( 卡 ) 不慎掉落, 亦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 ( 卡 ) 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於考試結束前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試卷 ( 卡 ) 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並於每節筆試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委員會議處 作答事項第十六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第十七條考生應在試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答案,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不予計分 第十八條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試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 拆閱試卷彌封 試卷條碼 將試卷 ( 卡 ) 黏貼污損 摺疊 捲角撕毀, 或在試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各科試卷請用毛筆 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或鉛筆書寫, 試卷 ( 卡 ) 則建議以黑色軟心鉛筆畫記, 並應依照試題及試卷 ( 卡 ) 上之規定作答, 除該科試題有特殊作答規定外,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二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二十條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二十一條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 ( 卡 ),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除立即收回試卷 ( 卡 ) 外, 再加扣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離場事項第二十二條考生入場後, 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三十分鐘為止,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 ( 卡 ) 攜出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嚴重舞弊行為, 應取消考生資格 第二十四條考生已交試卷 ( 卡 ) 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17

22 附錄四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本校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台 ( 八九 ) 高 ( 一 ) 字第八九 四 四一九號函核定本校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 ( 九 ) 高 ( 一 ) 字第九 三一 六五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條文本校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台 ( 九一 ) 高 ( 一 ) 字第九一 八一五九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本校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一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士班招生規定 碩博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轉學生招生規定 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考生對本校招生試務如有疑義, 應由當事人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 他方式均不予受理 申訴案件受理期限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周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 受理 第三條 本校為處理招生申訴案件得組成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五至七人, 由招生委員會總幹事 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小組成員得視案件實際需求, 由相關系所主管或總幹事指定之招 生委員或其他人員組成, 必要時, 得邀請校外公正人士或法律顧問等出席會議 第四條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 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 招生委員會接獲招生申訴案件後, 轉交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申訴處理小組於一個月 內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陳請校長核可後, 函復申訴人並副知招生委員會 ; 必要時, 得將 申訴案件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8

23 附錄五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3 年 05 月 18 日 ) 通過本校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3 年 10 月 26 日 ) 核備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05 月 29 日 ) 通過 本校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12 月 18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8 年 12 月 8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 (99 年 3 月 30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9 年 4 月 13 日 ) 通過 第一條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英語能力,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實施對象本辦法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不受本辦法規範 第三條檢定標準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 如 托福 (TOEFL) 多益 (TOEIC) 或全民英檢等 及格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500 分 ( 含 ) 以上 電腦托福 (CBT) 173 分 ( 含 ) 以上 新托福 (IBT) 61 分 ( 含 ) 以上 全民英語能力全民網路分級檢定測驗英語能力檢定 (GEPT)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多益 (TOEIC) 590 分 ( 含 ) 以上 未取得校外檢定者, 須修習且通過校訂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四學分 雅思 (IELTS) 5 級 ( 含 ) 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第四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每學期開設,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第五條學生修習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 研究生修習者以七十分為及格 ), 未通過之科目, 必須重修 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修習本課程需另收取學分費 ( 學分費標準比照學士班延修生學分費 ) 第六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標準由共同學科統一認定, 課程師資得由共同學科或系所英語相關專業師資擔任 第七條如學生於入學本校前即已通過本校訂定之畢業英文資格檢定者, 仍需修習通識課程外語學分, 不得免修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9

24 附錄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一 依據依據本校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訂定 94 年 12 月 20 日 9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2 月 18 日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二 實施對象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不受本細則規範 三 檢定標準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檢定, 檢定方式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為之 1. 校外檢定考試 : 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 ( 以下表為限 ) 通過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500 分 ( 含 ) 以上 電腦托福 (CBT) 173 分 ( 含 ) 以上 新托福 (IBT) 61 分 ( 含 ) 以上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多益 (TOEIC) 590 分 ( 含 ) 以上 雅思 (IELTS) 5 級 ( 含 ) 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2. 校內英語文能力檢定課程 ( 簡稱英檢課程 ): 必修且通過校內 英檢課程 4 學分 ( 含聽力 及閱讀課程各 2 學分 ) 為加強本校學生英語文程度, 共同學科得開設 英檢先修班 課程 英檢先修班 ( 得列入畢業學分計 ) 英檢課程 ( 凡未申請校外檢定考試通過者必修,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 ) 聽力 (2 學分 ) 閱讀 (2 學分 ) 聽力 (2 學分 ) 閱讀 (2 學分 ) 四 申請登錄校外英語文檢定考試資格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 : 學生得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前, 檢附符合上一項規定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 申請時請攜帶正本, 供審核人員查驗 ), 向申請人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學系完成資格檢定後, 將於申請表及附件加蓋系戳 承辦人及學系主管章, 並將申請表及附件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學生最遲應於 3 年級上學期結束 (1 月 31 日 ) 前, 完成資格檢定 凡未申請及未通過者, 將於 3 年級下學期直接編入英檢課程選課名單 3. 校外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具有效期限者, 需於時效內提出申請 五 英檢課程注意事項 1. 每學期開設 英檢課程 及 英檢先修班 課程,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2. 學生修習 英檢課程 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通過 未通過之科目必須重修, 已通過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 3. 學生修習 英檢先修班 學分, 得以列入畢業選修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通過 未通過之科目必須重修, 已通過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 4. 校內 通識課程 之外語學分不得抵免校內 英檢課程 或 英檢先修班 學分 20

25 附表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地 訊址 ( 郵遞區號 ) 連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科目成績 複查成績 複查結果 備註 回覆日期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申請表中有 處考生不必填寫, 本表及下端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之考生資料, 請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手續 : 一律填寫本申請表, 註明查分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 一 ) 成績通知單正本 ( 二 )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及 ( 三 )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且填妥姓名地址 ),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複查,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三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四 成績單補發 : 未收到成績單申請補發者,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此申請表, 附上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限時專送郵資並填妥姓名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五 本表請寄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 收 六 複查期限 : 自 101 年 6 月 27 日 ( 三 ) 至 7 月 2 日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訊地址 成績榜務組處理結果 ( 郵遞區號 ) 連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回覆日期年月日 21

26 附表二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申請說明 : 一 通訊地址為本校日後寄發繳費單 成績單及通知用, 敬請審慎填寫 二 考生通訊地址若於報名後有所異動, 請務必於放榜前完成申請手續, 並將本表寄達本校 三 地址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收 四 新生完成新生報到, 正式具有本校學籍時, 如需再次異動學籍資料時, 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網站 / 申請作業流程 項下下載 學籍異動申請書 依規定辦理 考試名稱 學士班 七年一貫制 甄試入學 繁星推薦 碩博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 轉學考 其他 准考證號 ( 或學號 ) 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性別 系所名稱 ( 無主修 / 類別者免填 ) 異動事項 ( 請勾選 ) 永久地址 永久電話 行動電話 ( 請寫明新的通訊地址 )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背面影本 申請人簽章申請日期監護人簽名 22

27 附表三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性別 聯絡手機聯絡電話 報考系所系 身心障礙類別 及狀況 上肢 下肢 ( 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 聽障 視障 情緒障礙 其他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 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 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註 1. 申請方式 :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 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下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申請日期 23

28 附表四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 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 於報名時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經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 :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前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原校彌封之歷年成績單一份 3.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本人在國外就學期間之 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一份 本人若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 或日後經學校查證該國外學歷證明不實或不符 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貴校可取消本人報考或錄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即便已獲 錄取並註冊入學, 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 本人均不得異議 ; 若有上述情事, 本人無條件放棄抗辯之權利, 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就讀學校之外文名稱 : 就讀學校之中文譯名 : 就讀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此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報考系所組 : 地 址 : 電 話 : 具結日期 : 年 月 日 24

29 附表五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報名序號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緊急聯絡人通訊地址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姓名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緊急連絡人姓名 : 緊急連絡人地址 : 報考學系 緊急連絡人姓名 備 註 1. 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並務必正楷填寫清楚 ( 勿寫太小 ), 若同一項目 1 個字以上需造字時, 請依順序填寫, 例 : 歐陽 **, 則請依順序手寫後面 2 個所需字 2.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3. 申請方式 : 將此表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並傳真後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4. 本校造字完成後, 由本校印製之考試相關資料 ( 如報名表 成績單及錄取名單等 ), 將會顯示正確姓名或地址, 惟因個人電腦顯示器及印表機之不同, 恐會造成 " 缺字 " 現象, 請考生無需擔心 25

30 附表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 放棄錄取 遞補資格切結書 考生准考證號 :, 報考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1 學年度美術學院美術學系轉學生招生考試業經錄取, 茲因 : 擬就讀他校 ( 校名及學系 : ) 個人原因 : 自願放棄錄取 遞補資格及一切相關之權利,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注意 : 填妥後, 請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112 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收考生簽章 : 監護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申請日期 : 聯絡電話 :( ) 行動電話 : 地址 : 帳號 請黏貼身分證影本正面 請黏貼身分證影本背面 26

31 附圖一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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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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