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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壹 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入學相關法令與資料一 國民教育法 二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四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相關問題與解答 五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里鄰對照表 六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 七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工作進度表 貳 公立國民小學轉學注意事項及相關轉入學申請書一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 二 相關轉入學申請書 參 私立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注意要點與相關資料一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 二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招生工作進度表 三 臺北市私立國民小學一覽表 肆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二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三 臺北市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作業流程圖 伍 中輟生處理相關法令及要點一 強迫入學條例 二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三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陸 特殊類型學生入學相關法令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二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三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柒 臺北市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一覽表 捌 臺北市私立外國僑民學校一覽表 玖 臺北市各區公所民政課暨教育局相關科室承辦人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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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入學相關資料一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5-1 條 第 6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 以養成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 應受國民教育 ;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 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 : 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 ; 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 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 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 ; 其辦法另定之 國民教育, 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 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依據人口 交通 社區 文化環境 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劃分學區, 分區設置 ; 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得委由私人辦理, 其辦法,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其實驗內容 期程 範圍 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 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 ; 貧苦者, 由政府供給書籍, 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 助學金, 獎助優秀 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 其範圍 金額 繳費方式 期程 給付標準 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 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 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六歲之學齡兒童, 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 送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按學區分發, 並由鄉 鎮 ( 市 )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就學, 其資格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 1 -

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 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 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 ; 其學籍管理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第 7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 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 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 7-1 條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學習興趣與需要,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 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 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加強技藝教育, 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 ; 其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 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第 8-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 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 ( 室 ) 並訂定閱讀課程, 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第 8-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 由教育部審定, 必要時得編定之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 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 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第 8-3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 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採購 ; 其相關採購方式, 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 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 其相關借用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第 9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應為專任, 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但原住民 山地 偏遠 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 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 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定之 縣 ( 市 ) 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 由縣 ( 市 )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 儲訓之合格人員 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但縣 ( 市 ) 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 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 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 其相關規定由縣 ( 市 ) 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 儲訓之合格人員 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 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 小學校長, 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 送請校長聘兼 ( 任 ) 之,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 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 學校定之 - 2 -

5 第 9-1 條第 9-2 條第 9-3 條第 9-4 條第 10 條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 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 或依前條第三項 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參加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 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 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九條第三項 第四項所稱公開甄選且儲訓之合格人員, 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 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 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 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 課長甄選儲訓合格, 並具有國中 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 ( 系 ) 之大學, 應就所屬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 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 不受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 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 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 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 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 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 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視規模大小, 酌設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或教導處 總務處, 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職員由校長遴用, 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 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一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 置一人 二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 二十一班以上者, 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 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 3 -

6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 置一人, 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 置二人, 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 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 其人員之資格 設置 實施方式 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 學校規模較小者, 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 ; 其員額編制標準,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 但必要時, 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 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 領域專長人員, 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 資格審查標準 認證作業程序 聘任程序 教學時間 待遇 權利及義務等事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必要時, 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 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 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 1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採小班制為原則, 每班置導師一人, 學校規模較小者, 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 ; 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 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 ; 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 其評量內容 方式 原則 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由教育部定之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依準則, 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 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14 條 ( 刪除 ) 第 1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 協助辦理社會教育, 促進社區發展 第 16 條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財源如左..一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一般歲入 二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 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 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第 17 條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 - 4 -

7 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0-1 條第 20-2 條第 21 條第 22 條 發展需要, 優先規劃, 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 主任 教師之任用, 另以法律定之 ; 其甄選 儲訓 登記 檢定 遷調 進修及獎懲等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 主任 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 ; 其考核等級或結果 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 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 系 ) 之大學, 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 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 得設實驗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 園 ) 長, 由主管學校校 ( 院 )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 採任期制,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實驗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 由校 ( 園 ) 長遴聘 ; 各處 室主任及職員, 由校 ( 園 ) 長遴用, 報請主管校 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 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 訂定招生辦法, 報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 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 室主任 教師及職員, 由校長遴聘, 送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備查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 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 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 其相關規定, 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內, 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 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 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 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 其參與方式 內容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 ; 其組織 任務 委員產生方式 任期 經費來源 財務管理 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 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5 -

8 二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修正 ) 第 1 條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 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 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 一 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 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 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學校規模過大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增設學校, 重劃學區 四 交通不便 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 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設置分校或分班 ( 二 )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 三 )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 四 )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第 3 條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 : 一 縣 ( 市 ) 立國民小學, 應冠以縣 ( 市 ) 及鄉 ( 鎮 市 區 ) 之名稱 ; 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 應冠以縣 ( 市 ) 立之名稱 二 直轄市立國民小學, 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 ; 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 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稱 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 應冠以師資培育大學之名稱 四 私立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 應依設置地區, 冠以直轄市或縣 ( 市 ) 之名稱 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國民補習教育,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 相鄰直轄市 縣 ( 市 ) 地區之學區劃分, 得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 第 6 條 ( 刪除 ) 第 7 條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 助學金, 其經費除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 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 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 ; 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教學 訓輔業務 人事 ( 教職員含薪資 福利 退休撫卹等 ) 行政管理 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 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 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 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 包括教科書書籍費 學生寄宿費 家長會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第 8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 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外, 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 一 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 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 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 - 6 -

9 ( 一 )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 二 ) 新生報到 學校開學 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 三 )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 因故未入學之學生, 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輔導其入學 第 9 條本法有關戶政機關之造冊, 得以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方式代之 第 10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 如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 得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 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11 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 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 視其辦學績效 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 決定其應否繼續遴聘 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 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第 12 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 其內容如下 :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 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 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 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第 14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 除依本法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 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 一 各處 ( 室 ) 之下得設組 二 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 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 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 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 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 置主任一人, 並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 室掌理事項, 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 一 教務處 : 課程發展 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 學籍管理 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 資訊與網路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 教學研究 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 : 公民教育 道德教育 生活教育 體育衛生保健 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 : 學校文書 事務 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 ( 輔導教師 ):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 學生智力 性向 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 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 7 -

10 五 人事單位 : 人事管理事項 六 主計單位 : 歲計 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 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 1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協助辦理社會教育時, 應依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16 條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經徵得其董事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得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劃分學區之規定, 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並免納學費 ; 其人事費及辦公費,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 建築設備費, 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 17 條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 本國民教育精神施教, 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導監督 第 18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8 -

11 三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 民國 101 年 8 月 6 日修正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辦理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公立國民小學 ( 以下簡稱國民小學 ) 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 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事項, 依本辦法之規定 ; 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委任本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執行之 第 3 條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 其入學資格如下 : 一 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齡兒童( 以下簡稱學童 ) 且不得逾十二歲 二 設籍本市, 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 逾十二歲學齡之國民申請分發入學時, 應輔導其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校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 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 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資料, 辦理入學事宜, 並函請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學籍及戶籍登記 第 4 條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 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 第 5 條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 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每班平均人數達前項基準之上限時, 得核定公告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 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者, 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前項基準之上限 第 6 條學童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申請暫緩入學或免強迫入學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暫緩入學 : 凡因身心障礙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 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 得向國民小學申請暫緩入學, 由國民小學陳報教育局, 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後, 始得核准其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 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者, 國民小學應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二 免強迫入學 : 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由其父 母或監護人向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學 第 7 條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期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應入學之學童, 其電腦資料轉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 均以當年度四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 二 戶政事務所應於五月二十日前完成新生電腦資料轉檔及造冊 三 區公所應於六月十日前依據國民小學學區辦理新生分發 四 完成分發入學之學童由區公所於六月二十日前寄發新生入學通知單 五 新生應於七月七日新生報到日至國民小學辦理報到 ; 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 前項基準日至新生報到日期間, 學童戶籍有異動時, 由戶政事務所定期提供資料予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事項 - 9 -

12 第 8 條學童之父 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小學報到 ; 其未收到入學通知單者應持戶口名簿至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 並由國民小學直接核對資料受理報到 於新生報到日後遷入學區者, 亦同 第 9 條本市額滿學校之推估, 應由教育局邀集區公所及國民小學代表開會, 依學童與父母共同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國民小學學區內, 須非寄居並有居住事實者, 預估各校報到率及須至區公所辦理分發登記之學童人數後, 公告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前項學童與父母共同設籍之規定, 於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由父母之一方對於學童單獨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者, 不適用之 經教育局核定新生分發額滿之學校應於五月第四週上班時間, 與區公所共同審查學童優先入學資格, 以順利辦理分發作業 第 10 條國民小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 其辦理原則如下 : 一 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 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並有居住事實者, 以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 : ( 一 ) 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 二 ) 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 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並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 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三 學童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完成報到, 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 由國民小學逕行辦理改分發, 缺額則由國民小學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 額滿學校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分發報到後, 學校仍有缺額時, 須在七月三十一日前, 依候補名冊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 候補名冊之排序依第一款 第二款之規定 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 由國民小學填具轉介單, 協助轉介至額滿學校之改分發學校 自分發報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予以剔除 五 當年度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一人為限 但學童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第一款第一目之證明確有二戶以上居住之事實, 並於五月第四週之審查期間辦理申復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 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第 11 條學童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者, 其父 母或監護人得向區公所或欲就讀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 免遷戶籍而就讀該改分發學校 第 12 條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童, 其兄弟姊妹之入學得由其父 母或監護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小學 但其兄弟姊妹申請入學之學校為額滿學校時, 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 第 13 條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依下列各款辦理 :

13 第 14 條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 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國民小學為原則, 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學童之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本市區公所及國民小學, 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 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 其父 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三 兒童保護個案由本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 不受學區限制, 分發考量應盡量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四 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 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各該學校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如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時,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比照各國民小學劃訂之學區, 依新生分發入學方式辦理 ;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則以學區為範圍, 以登記抽籤方式入學 六 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 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 但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者, 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 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七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童, 其父 母或監護人有意讓該學童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就近入學者, 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有註明居住地點之雇用證明等, 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八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經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 並有居住事實者, 得優先分發入學 九 父 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類 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之子女, 並有居住事實者, 得優先分發入學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4 四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相關問題與解答 ( 劃線部分為新增或修改文字 ) 以下相關問題與解答共分為 入 ( 轉 ) 學年齡 入學資格 額滿學校 / 改分發學校 特殊學童入學 派外人員 僑生及外籍學童 轉學生入學 私立學校與大學區學校 新生報到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學鑑定 等十部分: 一 入 ( 轉 ) 學年齡 1. 小朋友幾歲的時候可以進入小學就讀? 答 : 小朋友在當年度 9 月 1 日 ( 含 9 月 1 日當天 ) 滿 6 足歲, 即屬於當年度 9 月應入小學就讀之學童 今年之一年級新生為 97 年 9 月 2 日至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9 月 1 日當天 ) 出生者 2. 外縣市未足齡入學之 1 年級新生, 可否轉學到臺北市就讀? 答 : 因考量本市與外縣市未足齡兒童入學之公平性, 及未足齡兒童之學習適應等問題, 外縣市未足齡入學之 1 年級新生應等到寒假後, 才可以依轉學程序申請轉入本市國小就讀 二 學區及入學資格 1. 要怎麼知道小朋友的學區在哪裡? 答 : 本市各區公所於每年度 2 3 月間劃定當年度各國小學區, 家長可依小朋友戶籍地址的 區 里 鄰 別, 至各區公所網站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新生分發入學資訊網 ( 上查詢學區 2. 何時可以 知道 我的孩子 ( 新生 ) 要到那所學校唸書? 答 : 設籍臺北市之 6 足歲學童, 可於 6 月 20 日前由區公所寄發 入學通知單 中得知學童之就讀學校 3. 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 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答 : 凡設籍於本市, 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小朋友, 均可就讀本市國小, 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 但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 額滿學校, 則必須依照 額滿學校 優先分發入學原則, 以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入學, 或改分發至其他非額滿學校 4. 何謂 居住事實?

15 答 : 居住事實 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法院或經法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 家長之水電費及電話費收據證明 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5. 在同一學區內遷移戶籍者, 設籍日應如何計算? 答 : 因戶政機關造冊資料僅顯示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 故戶政機關造冊時, 是以採計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為基準, 若上次 設籍地 也是在同一學區內, 將可採計在本學區最早之設籍日 ( 但幾次遷徙地必須在同一學區內, 且日期是銜接的 ) 6. 在 4 月 25 日 ( 基準日 ) 之後到 7 月 7 日 ( 新生報到日 ) 之間才遷戶籍者, 應如何辦理 入學手續? 答 : 由教育局及民政局於每年 4 月 25 日 ( 基準日 ) 將學童戶籍資料轉入本市新生分發系統, 並由區公所民政課列印學童名冊, 但之後每一週還是會由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異動之學童名單給區公所民政課, 民政課將依資料辦理新生分發作業 但如為額滿學校, 則依額滿學校之錄取原則辦理 7. 在 7 月 7 日新生報到日之後設籍者, 應如何辦理 入學手續? 答 : 在 7 月 7 日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童, 區公所接獲學童戶籍異動資料後, 將寄發入學通知單通知學生入學 民眾亦可帶戶口名簿至學區學校報到, 若為非額滿學校, 由學校核對學區後即可受理報到 ; 如為額滿學校, 報到之後則必須辦理改分發, 由學校轉介至鄰近學校就讀 三 額滿學校 / 改分發學校 1. 什麼是 額滿學校? 答 :(1) 教育局以每年度 4 月 25 日為基準日, 統計當年度應入學的一年級新生人數, 並依劃定學區預估各校的新生人數 104 學年度一年級預估每班平均人數達 31 人時, 並經本局核定即屬於新生分發 額滿學校 (2) 以 103 學年度為例, 本市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共計 19 所 額滿需審查學校共 12 校 : 松山區 : 敦化國小 健康國小 信義區 : 博愛國小 大安區 : 國北教大附小 新生國小 金華國小 幸安國小 中正區 : 市大附小 大同區 : 蓬萊國小 南港區 : 南港國小

16 內湖區 : 明湖國小 北投區 : 文化國小 額滿不需審查學校共 7 校 : 松山區 : 民生國小 大安區 : 仁愛國小 中正區 : 國語實小 文山區 : 景美國小 內湖區 : 麗湖國小 南湖國小 北投區 : 石牌國小 2. 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 額滿學校, 跟一般學校在分發上有什麼不同嗎? 答 : 額滿學校 因可容納新生人數有限, 分發方式與一般學校不同, 分發前會先辦理 額滿學校 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 (1) 學校被宣布為 額滿學校, 表示學區內的新生人數已經超過學校可以容納的人數, 為維護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 學校只能收到額滿為止 因此 額滿學校 必須先確認小朋友有沒有實際住在學區內, 才依小朋友的優先分發條件及設籍先後, 依序分發 (2) 由於 額滿學校 可容納的人數有限, 必須確保實際居住於學區內小朋友的就學權益 因此, 教育局訂定優先分發的規定, 並於每年 5 月第 4 週, 辦理 額滿學校 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3) 為維護有實際居住事實小朋友的就學權益, 凡是以 寄居 身分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 沒有居住事實的小朋友, 都無法分發至 額滿學校 就讀 3. 小朋友符合哪些條件, 可以 優先 分發至 額滿學校? 答 : 小朋友必須 完全符合 下列 3 項條件, 才可以優先分發 額滿學校, 不符合其中一項, 都不能優先分發 : (1) 小朋友 爸爸及媽媽三人 ( 或小朋友跟監護人 ) 要在當年度 4 月 25 日前, 共同設籍在 額滿學校 學區內同一戶籍 (2) 小朋友實際住在 額滿學校 學區內, 而不是寄居 (3) 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 A. 小朋友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或監護人 ) 持有的學區內同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17 B. 小朋友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或監護人 ) 持有的學區內連續居住 3 年以上, 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 連續三年之計算方式為 101 年 4 月 25 日前迄今 ) 並提供當年度 1 月 1 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 ( 約 5 月中旬 ), 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另外下列情形之小朋友, 亦屬於可以優先分發入學之對象 : (1) 小朋友的母親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第三條規定, 且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 並有居住事實者 (2) 小朋友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 104 年度低收入戶第 一或二類證明, 並有居住事實者 4. 設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 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 必須全家人設在一起嗎? 答 : 設籍時間以學童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本市為計算基準日, 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上, 優先錄取原則須學生與父母共同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5. 什麼時候會辦理 額滿學校 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答 : 每年 5 月第 4 週會辦理 額滿學校 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家長在 5 月中旬左右會收到教育局以 限時掛號 方式寄發的 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 通知單上會註明審查時間 審查地點 需要攜帶的相關文件, 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 額滿學校 的條件, 請務必在指定時間內辦理審查 6. 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條件並提出申請者, 即一定可以就讀 額滿學校? 答 : 不是 符合上述條件並提出申請者, 即可優先分發額滿學校 ; 倘符合優先分發條件者多於額滿學校招收名額時, 則以學童之設籍先後排序分發, 未分發至額滿學校者, 則改分發至改分發學校就讀 7. 如果小朋友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 是否不能就讀 額滿學校? 答 : 不是 額滿學校 會先分發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 如果還有缺額, 額滿學校 將會繼續依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 依序分發 因此, 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 仍會依設籍時間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8. 如果我的小朋友設籍時間太晚, 無法分發至 額滿學校, 是不是就不能唸小學了?

18 答 : 不是 額滿學校 分發額滿之後, 還沒有被分發的小朋友, 將會改分發到其他鄰近的未額滿學校 每一所 額滿學校 都會有 2 至 5 個 改分發學校, 家長可以選擇要讓小朋友就讀哪一所 改分發學校 9. 小朋友的哥哥 姊姊已經在 額滿學校 就讀, 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 額滿學校 嗎? 答 : 不行 由於每年度的新生人數不同, 新生入學必須依照當年度的入學規定辦理, 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 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如為 額滿學校, 無論哥哥 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 還是必須依照 額滿學校 的分發入學原則辦理 10. 小朋友的哥哥 姊姊已經在 非額滿學校 就讀, 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 非額滿學校 嗎? 答 : 不行 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即便為 非額滿學校, 無論哥哥 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 還是必須按戶籍所屬學區學校, 就近入學 11. 哪些小朋友可向教育局申請優先分發至 額滿學校 就讀? 答 : 基於照顧弱勢學童及協助特殊身分學童就學, 下列身分學童可於當年度 5 月 31 日前向教育局申請優先分發至 額滿學校 就讀 : (1) 小朋友的兄弟姊妹為 身心障礙學童, 且已經就讀 額滿學校 (2) 小朋友的父母雙方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3) 小朋友的媽媽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規定, 並經原民會核發證明文件 (4) 小朋友的父 母 ( 或監護人 ) 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一 二類證明 (5) 小朋友是教育部認定的派外人員子女或僑委會認定的僑生 12. 長子 ( 女 ) 就讀學區內學校, 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次子 ( 女 ) 無法就讀同一學校 1 年級, 該怎麼辦? 答 : 長子 ( 女 ) 已就讀 額滿學校, 次子 ( 女 ) 卻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就讀不同校之情形, 請該額滿學校報請教育局專案處理 13. 長子 ( 女 ) 讀 改分發學校 時, 次子 ( 女 ) 可否申請就讀非學區之改分發學校?( 新生部分 )

19 答 : 若長子 ( 女 ) 已就讀 改分發學校, 家長可直接向區公所民政課申請將次子 ( 女 ) 分發至與長子 ( 女 ) 就讀同一所改分發學校, 但此所改分發學校亦額滿時, 只能再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 14. 若所有權狀取得日為前年度 12 月 31 日前, 但設籍日為 4 月 25 日後, 是否可就讀學區內額滿學校? 答 : 未於當年度 4 月 25 日前設籍之學童, 將無法就讀額滿學校, 僅能辦理候補登記 如果額滿學校於 104 年 7 月 7 日報到日後仍有缺額時, 則依候補名冊進行遞補, 候補名冊之排序 : 以持有權狀者為優先, 再依區公所所定設籍先後名冊排序 15. 若因郵差投遞錯誤或出國未收到額滿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 而未能於 5 月 31 日前參與額滿學校之資格審查作業, 應如何補救? 答 :(1) 若持有權狀或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等, 符合本市新生入學及分發辦法第十條優先分發入學者, 但未於 5 月 22 日前審核者, 應於 6 月 3 日前提出證明向學校教務處申請辦理入學 逾期者列入候補名冊並先予改分發學校報到 (2) 若無權狀, 但未表示改分發之意願而逕行改分發者, 應於 6 月 3 日前向區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辦理 逾期者視同接受改分發辦理 16. 持有老舊合法房屋但未申請建造 所有權狀者, 其子女如何入學? 答 : 若能提供足資證明為房屋所有權人之文件, 則視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 得優先分發入學 17. 若是住在公家宿舍 眷村宿舍, 如何計算設籍日?( 如果沒有門牌或是未報戶籍者?) 答 :(1) 若是住在公家宿舍 眷村宿舍, 設籍日計算仍與一般民眾相同, 以到戶政機關設籍日起算, 無優惠措施 (2) 無門牌者 視同沒有戶籍, 若未設籍之學齡兒童, 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 先向其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報到, 受理分發入學後, 區公所及學校應要求其儘快補辦戶籍登記, 並轉知戶政機關, 予以協助 18. 若家長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 其子女是否具備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20 答 : 如遇民眾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 經區公所查明事實後, 檢附相關證件報教育局專案處理, 但若僅為一般性之國宅租賃, 則視同民間之租賃契約, 不列入優先就讀考量 19. 因父母分別持有兩戶 ( 以上 ) 房屋所有權狀者, 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 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 : 可以 若父母分別持有兩戶 ( 以上 ) 房屋所有權狀者, 而有需分屬不同戶籍之理由者, 得於 5 月第 4 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 持兩戶房屋所有權狀, 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 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 得優先分發入學 20. 因二親等持有兩戶 ( 以上 ) 房屋所有權狀, 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 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 : 可以 如為二親等持有兩戶 ( 以上 ) 房屋所有權狀, 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者, 得於 5 月第 4 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 持兩戶房屋所有權狀, 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 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 得優先分發入學 21. 若因農地繼承 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 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 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 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 : 可以 因農地繼承 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 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 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 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具有優先入學資格 22. 若無法進入學區內之額滿學校時, 如何瞭解學區內有哪些改分發學校可供家長選擇? 答 : 家長在 5 月中旬會收到教育局以 限時掛號 方式寄發的 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暨改分發意願調查表, 家長可在 額滿學校 所列的 2 至 5 個 改分發學校 中選填一所 改分發學校, 並將回條郵寄或傳真回區公所即可 23. 若家長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未經法院公證者, 是否具有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答 : 沒有 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 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 104 年 4 月 25 日為基準日向前推計滿三年 ( 以 104 學年度為例, 需於 101 年 4 月 25 日以前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 )

21 24. 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 可申請就讀額滿學校嗎? 答 : 若學童 ( 必須有居住事實者 ) 之所屬學區是額滿學校時, 則可優先就讀, 不受錄取原則之限制 若想申請非學區之額滿學校, 為考量父母均為身心障礙之子女能 就近入學, 更顧及其 便利性及安全性, 由教育局依實際情形分發 四 特殊學童入學 1. 小朋友應如何辦理 暫緩入學? 答 :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依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 原則 至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申請暫緩入學,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 准暫緩入學者, 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2. 身心障礙學童應如何辦理 免強迫入學? 答 : 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由其父 母或法定監護人向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學 無故未至學校報到者, 視同 中輟生 處理 3. 經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鑑定核准之 暫緩入學 學童, 在緩讀 1 年後, 應如何申請入學? 答 : 已申請通過 暫緩入學 之國民, 應於下一學年度, 向原申請暫緩入學之學校辦理入學, 學校並應列冊追蹤, 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如學童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應於 入學時重新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 4. 身心障礙學童若沒有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應如何入學? 答 : 如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童, 無論有無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應依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 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報名鑑定及安置, 經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 的鑑定後, 始能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如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兒童, 在校學習有特 殊教育需求時, 學校也會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 ; 若無特殊教育需求, 則與一般 生共同學習 五 派外人員 僑生及外籍學童入學 1. 派外人員及僑生來臺就讀國小, 如何申請? 可以進額滿學校嗎? 答 : 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上述人員子女符合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

22 法 或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者, 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 不受學區限制 但於 5 月 31 日以後申請者, 不得選填進入額滿學校 2. 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學童, 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 要到那裡辦理? 答 : 依教育部訂頒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應檢送外僑 ( 外籍 ) 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及外僑 ( 外籍 ) 居留證影本, 依學童居留證之地址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辦理轉入學 3. 自大陸來臺之大陸籍學童, 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 要到那裡辦理? 答 : 大陸籍學童來臺就學應檢附護照 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 惟依新修訂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已開放大陸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大陸專業人士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 均得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 小學, 學童若未能取得居留證者, 得視情個案情形開放以學童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辦理就學 六 轉學生入學 1. 子女已分別就讀不同學校, 日後是否可申請轉學就讀同一學校, 方便照顧及接送?( 轉學部分 ) 答 : 若兄弟姊妹已就讀 改分發學校, 為使兄弟姊妹能就讀同一所學校就近照顧及方便家長接送, 兄弟姊妹之一方可申請轉學至同一所學校就讀, 惟申請轉入之學校為額滿學校時, 則無法轉入, 只能轉至鄰近未額滿學校 2. 若新生於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規定如何? 答 : 依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規定, 額滿學校小一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 出現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 登記候補順序則依本市新生分發優先入學條件辦理 因此於上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學童, 學校應依規定應先辦理改分發, 需俟寒假始接受候補登記 七 私立學校與大學區學校 1. 新生如何就讀本市私立國民小學? 答 : 凡設籍臺北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不受學區限制, 可自行至私立國民小學, 依下列方式登記入學 :

23 (1)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招生以本市為範圍, 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 再由新生自由登記, 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 採抽籤方式決定 (2) 於 104 年 7 月 1 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2 時受理新生入學登記, 於下午 2 時 10 分起開始抽籤, 抽籤完後立即公佈錄取及備取名單 (3) 申請入學登記, 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 違反規定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4) 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 由備取生依據備取次序遞補, 惟備取生之期限以 1 學年為限 2. 何謂 大學區學校? 如何申請? 要遷戶籍嗎? 答 :(1) 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 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2) 大學區學校包括 : 松山區三民國小 中山區大佳國小 中正區忠義國小 文山區博嘉國小 文山區指南國小 士林區陽明山國小 士林區雨聲國小 士林區溪山國小 士林區平等國小 士林區雙溪國小 北投區湖田國小 北投區泉源國小 北投區大屯國小 北投區桃源國小 北投區湖山國小 大安區公館國小, 不受原劃訂學區之限制 (3) 設籍於臺北市之學童得申請至前項學校就讀 ;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期二 ) 新生報到日之後, 向原就讀學校辦理登記, 再逕至欲就讀之大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八 新生報到 1. 什麼時候要辦理新生報到? 答 : 家長在當年度 6 月下旬會接到教育局寄發的 學齡兒童入學通知單, 請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期二 ) 新生報到日至學校辦理報到 如為 額滿學校 的新生, 最遲應於 7 月 20 日前完成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2. 沒有收到 6 月 20 日前區公所發出之 入學通知單 又錯過 7 月 7 日新生報到日, 如何辦理入學報到? 答 : 若錯過 7 月 7 日報到日, 自 7 月 7 日到 7 月 31 日前, 仍可攜帶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至學校進行審核 報到入學 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一般生在家教育方案 ) 1. 何謂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其方案內涵為何? 答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 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 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 並以培養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落實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所賦予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

24 權 鼓勵教育實驗與改革, 以提供家長與學生選擇體制內學校以外的學習管道和機會 本市辦理 104 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依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及本市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辦理 (3)104 學年度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將分為個人 團體及機關申請實驗教育三種方式,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程序如下 : 1 個人實驗教育 :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 2 團體實驗教育 :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 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 3 機構實驗教育 : 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 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 2. 應如何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答 :(1) 個人申請實驗教育 :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 應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檢具申請表 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 1 式 7 份, 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 由學校召開會議 (2) 團體申請實驗教育 : 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應檢具申請表 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學生名冊 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 1 式 13 份,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3) 機構申請實驗教育 : 所需相關資料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亦需檢具各 1 式 13 份,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4) 前述相關申請表單及辦法等文件可向學區學校索取, 或可至本局網頁 / 科室業務 / 國小教育科 / 國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 (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審查時間為何? 答 : 本局將訂於 104 年 5-6 月召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複審會議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 4. 如已通過非學校實驗教育申請, 可否放棄申請回原學校上課? 答 : 可以 若家長已通過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 於學期中發現原訂計畫難以落實, 希小朋友回到學校上課, 家長仍可請學校協助回原學校就讀

25 十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學鑑定 1. 未足齡兒童可以申請提早入學嗎? 答 : 凡設籍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且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 1 人共同設籍, 年滿 5 足歲 (104 學年度年滿 5 足歲兒童為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 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 均可報名 2.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如何報名? 答 : 由家長或監護人攜戶籍證件 ( 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 ) 報名表及相關報名表件至各行政區指定之承辦學校特教組辦理報名手續 請向各行政區指定之承辦學校報名, 不得跨行政區 跨縣市重複報名, 如經發現一律取消報名資格 3. 報名參加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要收費嗎? 答 : 鑑定過程所需經費由家長自付 ( 初選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 複選報名費新臺幣 1,500 元整 ), 報名手續完成後, 不得要求退費 另持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 ( 或核定函 ) 者, 免收報名費 4.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之辦理程序為何? 答 :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 分初選 複選兩階段辦理 家長或監護人完成報名手續後, 經初選評量達通過標準者由各行政區承辦學校通知複選評量事宜, 經複選評量達通過標準者, 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核定後, 核發 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 複選評量暨鑑定結果通知書 ) 5.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法令規定之通過標準 鑑定流程及通過標準為何? 答 :1.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3 條規定, 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標準 : (1) 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2)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2. 各階段評量時間 地點 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如下 : (1) 初選 1 時間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期六 ) 2 地點 : 松山區 : 民權國小信義區 : 三興國小大安區 : 龍安國小

26 中山區 : 吉林國小大同區 : 大同國小中正區 : 市大附小萬華區 : 華江國小文山區 : 興隆國小內湖區 : 碧湖國小南港區 : 胡適國小士林區 : 百齡國小北投區 : 逸仙國小 3 評量內容 : 標準化智力測驗 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 4 通過標準 : 須同時具備符合下列 2 項標準 a. 標準化智力測驗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 1.5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3 以上 b. 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之學習能力分數須達 22 分以上, 且入學準備度分數須達 38 分以上 (2) 複選 1 時間 :104 年 4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視複選報名人數而定 ) 2 地點 : 松山區 : 民權國小信義區 : 三興國小大安區 : 龍安國小中山區 : 吉林國小大同區 : 大同國小中正區 : 市大附小萬華區 : 華江國小文山區 : 興隆國小內湖區 : 碧湖國小南港區 : 胡適國小士林區 : 百齡國小北投區 : 逸仙國小 3 評量內容 : 標準化智力測驗 4 通過標準 : 標準化智力測驗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6.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 各階段評量是否需全程參加?

27 答 : 經初選評量達通過標準者, 由各行政區承辦學校通知複選評量事宜 ; 通過初選者, 得不參加複選報名 ( 因各階段評量需繳交報名費, 故由家長自行決定 ) 7.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如欲就讀國民小學, 該如何辦理入學報到? 答 :(1)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由家長或監護人持戶口名簿 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 複選評量暨鑑定結果通知書 ) 及入學通知單, 至分發學校或就讀學校註冊組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同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2) 欲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者, 應依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規定之時限辦理 (3) 欲就讀本市私立國民小學者, 應依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 規定之時限, 辦理登記及公開抽籤 8.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欲就讀之國民小學如為額滿學校, 是否可以外加名額辦理入學報到? 答 : 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若須就讀額滿學校, 仍須依本市入學規定, 於當年度 5 月第 4 週參加優先入學資格審查, 於 6 月第 1 週統一接受本市新生分發作業, 於 7 月 7 日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單前往分發學校報到 9.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其就讀國民小學時可否專案編班? 答 : 通過鑑定獲准提早入學者, 視同足齡兒童入學, 學校依本市適齡兒童入學辦法同適齡兒童依常態編班方式入班, 不另行專案編班 10.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於鑑定通過當年度是否一定要進入國民小學就讀? 可以保留通過資格嗎? 答 :(1)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得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2)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如欲就讀國民小學, 應持鑑輔會核發之 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依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或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 之相關規定及時限, 至分發學校或就讀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同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11.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其就讀國民小學後會如何輔導? 答 : 各校輔導室應會同導師, 主動觀察提早入學學生之學習及生活適應情形, 並填寫學習紀錄

28 表 對於需適應輔導之學生, 應主動與導師及家長溝通輔導方式, 協助學生獲得良好適應 12.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其就讀國民小學後如發生嚴重適應困難, 可以中途退出嗎? 答 : 提早入學之學生, 於開學後 1 學期內 (105 年 1 月 31 日前 ) 若有適應不良情形, 經校方輔導仍未獲改善者, 家長得向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提出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並報局核備後, 得俟其足齡後依規定辦理入學 13. 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 未來是否可直接進入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 答 :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 及 國小一般智能資優學生鑑定, 係屬兩種不同類型之鑑定 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於三年級始設班, 故欲進入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接受充實教學服務, 須於國小二年級另行報名參加一般智能資優之鑑定, 接受相關鑑定評量及專業評估 14. 家長是否可要求瞭解子弟參加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之測驗工具 測驗成績及施測人員為何? 答 : 為確保鑑定評量之公正 客觀性, 家長不得要求公布施測工具 答案 成績及施測人員姓名 15. 本學年度未足齡學童提早入學名單將於何時公佈? 答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五 ) 將公佈未足齡學童提早入學名單

29 五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里鄰對照表 ( 劃線部分為新增或修改文字 ) 松山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莊敬三民介壽 5-21 民生 新益三民 1-4 健康 三民 民權龍田 14,37-39 民生 健康共同學區 1-9 健康 1-13,15-36 民生 富錦三民 民權共同學區東昌民生 新東 1-18 三民 民權共同學區東勢民生 19 松山 民權共同學區東榮民權 富泰 5-8,13-20 民權中正敦化 1-4,9-12 健康 中華 1-10,12-25 民生 11 民生 敦化共同學區 鵬程 2-10,12-14 西松美仁敦化 1,11,15-18 健康敦化敦化 自強健康福成敦化 東光西松吉仁敦化 吉祥西松復源敦化 新聚 2,7,8,10-30 西松中崙敦化 1,3-6,9 興雅 西松共同學區民福 民族 復建 敦化 五常 民族 五常共同學區 復勢敦化民有民族 復盛 西松慈祐松山 1-21 光復安平西松 精忠 4 民生 民族共同學區松基 13,15,16 敦化 1-3 民生 1-12,14 民族 5-16 民族

30 信義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四維永春泰和吳興 四育 1,2,8 松山 興雅共同學區六合吳興 6-7,9-20 永春嘉興三興 3-5 永春 松山共同學區惠安吳興 永吉 1 永春 松山共同學區興雅興雅 2-17 永春西村光復 永春 1-4,11,20-22 永春敦厚興雅 5-10,12-19 永吉 19 興雅新仁五常興雅 1-18,20-22 光復 大仁永吉興隆光復 廣居 1-25 博愛六藝興雅 永春 博愛共同學區安康博愛 黎平三興 大安共同學區國業博愛 五全興雅松光永吉 正和光復松隆福德 中行福德 1-5,7,9-13,17 永春富台大道永吉 6,8,14-16 永春 博愛共同學區 中坡福德長春永春 黎忠三興 大安共同學區松友博愛 黎安大安雅祥興雅 黎順 中興 三興 6-16 三興景勤 4,5,9-14 光復 1-5 信義 1-3,6-8 三興景聯三興 三張 6,22-36 信義 景新 信義 1-5,7-21 吳興 1,11-23 信義 5,12,14,23 信義 雙和 2-10,24 吳興 三犁 1-4,6-11,13, 15-16,18-22 吳興 17 信義 吳興共同學區

31 大安區 -1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龍陣建安 1-15 公館學府住安建安 16,17 銘傳 公館共同學區 龍雲 建安 民炤 幸安 群英 建安 古風 古亭 義安 3-20 建安 1,3-18 古亭古莊 1,2 仁愛 2 古亭 龍安共同學區 群賢 建安 仁愛 仁愛 1 仁愛 三興共同學區 正聲 光復 2,3 仁愛通安 4,5,19,20 仁愛 三興共同學區華聲光復 ( 試辦 ) 6-18 三興 龍圖 幸安 建安共同學區 1-4 仁愛 4-11 龍安 古亭共同學區 通化 5-23 三興龍泉龍安 古亭共同學區 1-3,12-15 ( 試辦 ) 永康 金華 龍坡 龍安 福住 1,2,5,6,9-11,17 新生芳和大安 3,4,7,8,12-16 金華 新生共同學區全安建安 11,12,15,16 新生 1-13 國北教大附小 1,2,5,6,8 金華 龍生 龍安 錦安 3,4,7,10,13,14, 金華 新生共同學區龍安 國北教大附小 14,15 17 共同學區 ( 試辦 ) 9 金華 新生共同學區 1-6,9-21, ( 試辦 ) 光復 1-10 龍安 新生共同學區 車層 龍安 7,8,22 仁愛 金華 新生共同學區 新龍龍安 建安共同學區 1-17 光復光信光明金華 仁愛 錦泰 金華 義村 懷生 錦華 金華 誠安 懷生 和安 幸安 昌隆 懷生 仁慈 仁愛 1-18,24 幸安 德安仁愛 19 忠孝民輝敦安仁愛 20,21 懷生 忠孝共同學區 敦煌仁愛 22,23 懷生 建倫仁愛臨江三興

32 大安區 -2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建安 仁愛 3-9,11,12 建安 光武 1-11,24-28 仁愛 法治建安 三興共同學 1,2,10 區 敦化 1-4 大安 大安 龍安 建安 1-3,6-8,22 龍安 5-7 共同學區 ( 試辦 ) 臥龍大學大安 龍安 建安 4,5,9-21,23,24 古亭 8 國北教大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黎孝 大安 虎嘯 大安 黎元 大安 1-3,6-13 龍安 黎和 大安 龍門龍安 國北教大附 4,5 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龍淵 1-31 國北教大附小

33 中山區 里 鄰 國小 里 鄰 國小 力行中正集英 1-20 雙連興亞長安 大同 朱馥 長春 埤頭 懷生 朱崙 中正 中山 吉林 朱園 1-6 中正正義長安 7-23 長安新喜中山 復華 1-16,19-24 中正晴光中山 17,18 長春正得長安 中央 長春 康樂 吉林 聚盛 中山 松江 長春 聚葉 中山 中原 吉林 恆安中山中吉 1-4 吉林 長安共同學區 5-24 吉林新庄中山正守長安 新福 中山 1-4 長安 日新共同學區 新生 中山 民安 日新 日新 雙蓮共同學區 中庄 吉林 金泰 濱江 行政 五常 北安 永安 文湖共同學區 行孝 五常 大直 大直 行仁 五常 大佳 大佳 下埤 五常 1,2,5,6,7 永安 大直共同學區 長春 五常共同永安 1-7 江寧學區 3, 永安 8-24 五常 1-11 永安 1,2,4,7, 成功長春 永安 濱江共同學區 江山 3,5,6,8,9, 長春 五常共同 15,16 學區 圓山 中山 五常劍潭 1-13,16-22 大直龍洲長春 14,15 劍潭

34 中正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新營 東門林興古亭 1-9 市大附小永昌 1-3,13-21 忠義 文祥東門 4-12 螢橋 幸市 1-9 忠孝螢雪螢橋 幸安網溪河堤 梅花 2,3 東門螢圃 1-20 河堤 1,4-15 忠孝 螢橋 三愛幸安板溪河堤 南門南門水源銘傳 愛國南門廈安 4-11 國語實小 龍光國語實小 1-3 南門 東門東門龍福 國語實小 黎明 1-4,8-9,11-13 市大附小 1-18 市大附小 5-7,10 福星 市大附小共 同學區 (104 學年 度新生分發 ( 試 辦 ),3 至 6 年級仍 永功 1-17,23 螢橋 為福星單一學區 ) 光復 福星 18-22,24 國語實小 建國市大附小富水 6-12 古亭 銘傳共同學區 河堤河堤 1-5 銘傳 頂東 6-18 河堤 南福 1-6,13,22-29 東門 1-5,19-24 古亭 7-12,14-21 螢橋 幸福 1-8 東門文盛 1-6 古亭 銘傳共同學區 9-19 忠孝 7-10 銘傳 龍興國語實小文北東門 忠勤 忠義

35 大同區 里 鄰 國小 里 鄰 國小 建明 日新 重慶 大龍 建功 17,19 日新 1-7,9-15,18,20-22 蓬萊 16 太平 蓬萊共同 老師 大龍 學區 8 太平 延平 太平 建泰 日新 朝陽 1-2,4-17 太平 光能 1-4,7-9,11,13,14, 17,18 蓬萊 3 太平 蓬萊共同學區 5,6,10,12,15,16,19 日新 永樂 1-19 太平 雙連 20,25,26 蓬萊 永樂 1-19,21-24,27-32 雙蓮 玉泉 5-7 太平 南芳 2-7 太平 1-4,8,10,11 永樂 1,8-16 永樂 9,12-15 福星 蓬萊 大同 星明 1,2,4-8,10, 蓬萊 11,13-16, 隆和 2-4,8,11,14 延平 3,9,12,17 日新 10 延平 大橋共同 民權 雙蓮 學區 1,5-7,9,12,13, 大橋 大有 永樂 景星 大橋 國慶 延平 斯文 大同 國順 延平 揚雅 大同 至聖 大龍 鄰江 延平 保安 大龍

36 萬華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雙園雙園糖廍 1-10 龍山頂碩雙園 大理 全德 萬大和德大理 西園錦德西園 壽德 萬大 菜園 西門 榮德 東園 西門 老松共同學區 興德 萬大 老松 20,21,25 龍山 日善 西園 青山 龍山 華中 東園 西門 西門 新和新和新起 1-7,10-19 西門 1,2,4-6,8-10 忠義 8,9,20-27 老松 新忠 新和 仁德 老松 3,7 忠義 新和共同學區 福音 老松 新安 新和 福星 福星 忠德 西園 1,3,5,7,8,10, 萬壽 12,13 西門 孝德 西園 2,4,6,9.11 福星 西門共同學區 保德東園凌霄 1-9 螢橋銘德東園 新和 柳郷 龍山 騰雲 螢橋 華江 華江 和平 大理 綠堤 大理 1-11 新和 富民 老松 日祥 東園 2-4,7-18 老松 萬大 富福 1,5,6 龍山 東園 萬大共同學區 19 南門 21 東園 新和共同學區 忠貞 1-10 新和 萬大

37 文山區 -1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景行景美興福景興 景東 景美 興安 景興 景興 興德 景美 景美興旺 5-24 興隆 溪口 1-4 興德 興隆共同學區 景慶溪口興昌辛亥 景仁 1-5 溪口興泰 1-7 興隆 6-15 志清 8-12 辛亥 景華 景興試院 永建 志清 16 景美 永建共同學區 萬有 1-10 武功華興永建 志清木柵 木柵 萬祥 武功 25 明道 萬隆 萬福 木柵 明道共同學區 志清 明興 明道 萬年萬福明義明道 萬和萬福忠順 明道 萬盛武功 15 木柵 明道共同學區 興豐 1 2 武功木新 木柵 興德 13 力行 19 興德 武功共同學順興 力行 區 興邦 興德 明道 7 興德 興隆共同學老泉 力行 區 興業 興德 興隆共同學樟新 力行 區 興光 1-4 辛亥 樟文 實踐 5-17 興華樟腳力行 興家興華樟樹 實踐 力行共同學區 興得 1-11 興隆 興華共同學區 實踐 興華萬興 1-30 萬興 樟林 實踐 31 萬興 博嘉共同學區 12 實踐 明道共同學區 政大 萬興

38 文山區 -2 萬芳 4-31 萬芳指南 指南開放大學區制 2 3 木柵 3 18 萬興 1 32 萬芳 木柵共同學萬美 萬芳 區 博嘉 博嘉開放大學區 辛亥 制 萬芳 20 萬芳 辛亥共同學區

39 南港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南港 2-8,10,11,21,22 南港中研 舊莊 胡適 南港 白雲共同學區 1,9,12-20,23 東新中南南港 玉成 東明 1,6-8,11,12 玉成三重南港 2-5,9,10,13-21 松山新富 2 玉成舊莊 1,3-16 東新九如 南港 白雲共同學區 舊莊 白雲共同學區 舊莊 胡適 南港 白雲共同學區 1-9,11-19,23 東新萬福成德 東新 10,20-22 玉成 百福福德 鴻福修德 西新 新光 玉成 1-20,28,29,31 修德 成福 1-12,14,16-18 玉成 21-27,30 福德 13,15 修德 聯成 成德 3-9 松山仁福修德 24 玉成 1-5 東新 合成 13,14 永春重陽 6 東新 玉成共同學區 成德 7-14 玉成 1,2,10,11,12,25,26 松山 永春 成德共同學區 新北市汐止區宜興里 東勢里 舊莊 胡適 白雲共同學區

40 內湖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湖濱 1-20 內湖紫陽 1 新湖 康寧共同學區 碧湖 2-22 內湖 內湖 碧湖共同學區碧山碧湖 港墘內湖五分 3-8,13 東湖 南湖共同學區 港富內湖 9-10,33 東湖 金瑞 碧湖 1,2,11,12, 14-32,34 南湖 西湖西湖東湖東湖 西安 1-12 西湖瑞光內湖 文湖港都麗山 西康 文湖 港華 麗山 17 文湖 西湖共同學區 金龍 碧湖 西湖 明湖 明湖 葫州 1-6,9,10,14,15,18- 明湖 麗湖共同學區 安湖 1 明湖 東湖共同學區 ,18-20 明湖 7,8,11-13, 16,17 明湖 8-17 東湖 石潭 1-3,6,7,9,10 新湖康寧明湖 5,13 潭美 新湖共同學區金湖 1-19,21-26 麗湖 20 明湖 麗湖共同學區 (104 學年度新生分發試辦 1 年,2 至 6 年級仍為麗湖國小單一學區 4,8,11,12,14-20 潭美 麗山 1-14 麗山 週美潭美 15,16 麗山 西湖共同學區 行善潭美秀湖大湖 湖元新湖蘆洲 1,2 南湖 湖興新湖 3-5 潭美 樂康東湖安泰東湖 內溝 1-9,11-17 東湖大湖大湖 10 大湖內湖碧湖 瑞陽內湖清白 1-14,23-30 康寧 紫星康寧 21 康寧 大湖共同學區 紫雲康寧 大湖 寶湖 1-5,9-19 新湖臺北市中山區北安里文湖 永安共同學區 6-8,20-26 麗湖新北市汐止區長青里大湖 金龍共同學區 南湖 1,2 明湖 南湖共同學區 新北市汐止區忠山里 東湖 (1-6 年級 ) 金龍 共同學區 3-11 南湖

41 士林區 里 鄰 國小 里 鄰 國 小 仁勇 士林 福順 葫蘆 福德 士林 富光 葫蘆 福佳 文昌 士林共同學區 葫蘆 葫蘆 明勝 劍潭 舊佳 1-15,17 福林葫東葫蘆 16,18-22 士林岩山 1-16 雨聲 雨農 芝山共同學區 義信 士林 福志 福林 後港百齡 5-19 蘭雅蘭興前港百齡 1-4 文昌 蘭雅共同學區 社子 2-5,8-11,17-23 社子 8-18 士林福林 1,6,7,12-16 葫蘆 1-7 福林 社園社子 5,9,21-28 劍潭 百齡共同學區福華福中百齡 1-4,6-8,10-20 劍潭 百齡 百齡 溪山 溪山 承德 劍潭 陽明 陽明山 福安 1-10 社子公館陽明山 11,12 富安新安陽明山 富洲 富安 菁山 陽明山 社新 1,3-28,29 社子平等平等 2 葫蘆永福陽明山 永倫 社子 德華 文昌 1-19,25 士東 10-19,22-27 芝山 蘭雅 蘭雅 1 陽明山 芝山共同學區芝山 24 士東 蘭雅共同學區 3 雨聲 雨農 芝山共同學區 忠誠 雨農 蘭雅共同學區 2,4-9,20,21,28-30 雨聲 芝山共同學區 1-20 雨農 4,6 三玉 5-7,10-13,15-17 名山 19,20,22-24 雨農 東山 1-3,7-13,15-22 芝山 1-4,8,9,14,18,21,25 雨聲 雨農共同學區 5,14 芝山 三玉共同學區 聖山 1-9 雨農 芝山共同學區 7,14-20 三玉天福 雨農 1-6,8-13 士東 三玉共同學區 天山 1-8,11,12 三玉 天祿 士東 9,10,13,14 天母 1-4,8-12 士東天壽 三玉 天母共同學區 5-7,13-16 天母 天和 三玉 士東 天玉 天母 三玉 6,10 三玉 天母 天母 1-5,7-9,11-14 芝山 翠山 1-12 雙溪 5,9,11-16 蘭雅德行 2,3,4 福林 1-4,6-8,10 文昌 臨溪 1 雨聲 雨農 芝山共同學區 5-12 雙溪

42 北投區 里鄰國小里鄰國小 長安 1-9,12 北投 11,15-23 逸仙 10,13,14 逸仙 北投共同學區 ( 試辦 ) 大屯 1,8 義方 2-7,9,10 大屯 清江 1-10 北投 14,15,18-20,22-24 石牌裕民 清江 1-13,16,17,21 明德 大同北投永和天母 1-6,13-15 清江永欣天母八仙湖山 陽明山共同 7-12,16,17 立農 4-8 湖山學區奇岩清江 1-3,9-18 湖山 2 北投 2-10 湖田溫泉湖田湖田 湖山共同學 1,3-23 逸仙 1 區中和逸仙 文化共同學區 1-14,16 立農東華文化文化 15,17,18 石牌 泉源 1,3 義方永明石牌 2,4-16 泉源 1-5 石牌 立農 7-23,25 立農智仁文化石牌 立農共同學 6,24 區秀山逸仙 文化共同學區 4,5,13-16 石牌立賢中庸 1-4,6-9,15 義方 1-3,6-12 立農 5,10-14 文化吉慶石牌 中心 1-8,11-19 逸仙吉利石牌 9-10,20-21 義方 1,11,13,14,16 立農尊賢開明義方 2-10,12,15,17-20 石牌 林泉 1,3-6,10-15 逸仙 11,17-19,26,27 石牌振華 2,7-9,16,17 逸仙 義方共同學區 1-10,12-16,20-25 明德 關渡關渡 2-21 明德榮華一德關渡 1 天母 桃源桃源文林文林 稻香桃源建民文林 豐年 文化 福興 石牌 石牌 文林 洲美 文林 士林 文昌共同學區 榮光 石牌 中央 北投 新北市淡水區福德里 關渡 竹圍共同學區

43 六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國民小學學區一覽表 ( 劃線部分為新增或修改文字 )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南港區 合成 (3~9 鄰 ) 玉成(2~5 9~10 13~21 鄰 ) 合成里 ( 鄰 ): 松山 永春 成德共同學區 松國 山小 松山區 信義區 永吉 (1 鄰 ): 松山 永春共同學區 臺北市松山總機 : 四育 (1 2 8 鄰 ): 松山 興雅國小共同區八德路四 學區 段 746 號傳真 : 四育 (3~5 鄰 ): 松山 永春國小共同學 松山區 區 慈祐 新東 (19 鄰 ): 松山 民權國小共同學區 新聚 ( ~30 鄰 ) 西國 松小 松山區 松山區 安平 吉祥 東光 復盛 (22~26 鄰 ) 臺北市松山總機 : 鵬程 (2~10 12~14 鄰 ) 區三民路 5 號傳真 : 新聚 (1 3~6 9 鄰 ): 興雅 西松國小共 同學區 敦國 化小 松山區 松山區大安區 美仁 吉仁 中崙 敦化 福成 復源 臺北市松山總機 : 復建 復勢 中正 松基 ( 鄰 ) 區敦化北路 中華里 (11 鄰 ): 民生 敦化國小共同學區 號傳真 : 光武 (12~23 鄰 ) 東榮 三民 (10~32 鄰 ) 民國 權小 松山區 松山區 富泰 (5~8 13~20 鄰 ) 臺北市松山總機 : 富錦 新東 (1~18 鄰 ): 民權 三民國小區民權東路傳真 : 共同學區 四段 200 號 新東 (19 鄰 ): 松山 民權國小共同學區 龍田 (1~13 15~36 鄰 ) 東勢 東昌 中 華 ( 鄰 ) 介壽 (5~21 鄰 ) 民國 生小 松山區 松山區 精忠 (1~3 鄰 ) 臺北市松山中華里 (11 鄰 ): 民生 敦化國小共同學區 區敦化北路總機 : 龍田里 (14 鄰 37~39 鄰 ): 健康 民生 199 巷 18 號傳真 : 國小共同學區 精忠里 (4 鄰 ): 民族 民生國小共同學區

44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精忠 (5~16 鄰 ) 民有 松基(1~12 14 臺北市松山 民國 族小 松山區 松山區 鄰 ) 民福(22~25 鄰 ) 區民生東路總機 : 精忠里 (4 鄰 ): 民族 民生國小共同學區 四段 97 巷 民福 ( ): 民族 五常共同學區 號 傳真 : 三國 民小 松山區 松山區 莊敬 新益 臺北市松山總機 : 富錦 新東 (1~18 鄰 ): 民權 三民國小區民權東路 共同學區 五段 1 號傳真 : 開放大學區制 自強 三民 (1~9 鄰 ) 富泰 (1~4 9~12 健國 康小 松山區 松山區 鄰 ) 鵬程( ~18 鄰 ) 介壽 (1~4 臺北市松山總機 : 鄰 ) 區延壽街 168 傳真 : 龍田里 (14 鄰 37~39 鄰 ): 健康 民生號 國小共同學區 信義區 新仁 (19 鄰 ) 敦厚 興雅 雅祥 五全 興國 雅小 信義區 松山區 五常 六藝 臺北市信義四育 (1 2 8 鄰 ): 興雅 松山國小共同總機 : 區基隆路一學區 傳真 : 段 83 巷 9 號新聚 (1 3~6 9 鄰 ): 興雅 西松國小共 同學區 信義區 永吉 (2~17 鄰 ) 四育 (6~7 9~20 鄰 ) 四維 永春 (1~ ~22 鄰 ) 長春 富台 (1~5 7 9~13 17 鄰 ) 永國 春小 信義區 富台 (6 8 14~16 鄰 ) 廣居(26~29 鄰 ): 臺北市信義永春 博愛國小共同學區 區松山路 225 總機 : 永吉 (1 鄰 ) 四育(3~5 鄰 ): 永春 松巷 48 號傳真 : 山國小共同學區 南港區 合成 (13 14 鄰 ) 合成 ( 鄰 ): 松山 永春 成德共同學區 信義區 中興 (4 5 9~14 鄰 ) 新仁 (1~18 光國 復小 信義區 松山區大安區 20~22 鄰 ) 正和 西村 興隆 復盛 (1~21 鄰 ) 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總機 : 光信 (1~17 鄰 ) 華聲 正聲 車層(1 271 號 傳真 : ~6 9~21 23~26 鄰 ) 三國 興小 信義區 信義區大安區 中興 (1~3 6~8 鄰 ) 嘉興 景聯 黎臺北市信義順 景勤 (6~16 鄰 ) 總機 : 區基隆路二黎忠 黎平 : 三興 大安國小共同學區 傳真 : 段 99 號臨江 通化 (5~23 鄰 ) 通安(6~

45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鄰 ) 通安 (1 鄰 ): 仁愛 三興國小共同學區 通安 (4 5 鄰 19~20 鄰 ): 仁愛 三 興國小共同學區 法治 (1~2 10 鄰 ): 建安 三興國小共 同學區 信國 義小 信義區 信義區 景勤 (1~5 鄰 ) 三張 (6 22~36 鄰 ) 臺北市信義景新 雙和 (1 11~23 鄰 ) 總機 : 區松勤街 60 三犁 ( 鄰 ) 傳真 : 號三犁 (17 鄰 ): 信義 吳興國小共同學區 吳國 興小 信義區 信義區 三張 (1~5 鄰 7~21 鄰 ) 三犁 (1~4 臺北市信義 6~ ~16 18~22 鄰 ) 惠安 總機 : 區松仁路 226 六合 泰和 雙和 (2~10 24 鄰 ) 傳真 : 號三犁 (17 鄰 ): 信義 吳興國小共同學區 福國 德小 信義區 信義區 南港區 中行 中坡 松隆 百福 成福 (21~27 30 鄰 ) 臺北市信義總機 : 區福德街 253 傳真 : 號 永國 吉小 信義區 信義區 臺北市信義松光 大道 大仁 永春 (5~10 12~ 總機 : 區松山路 鄰 ) 傳真 : 巷 5 號 博國 愛小 信義區 信義區 安康 松友 廣居 (1~25 鄰 ) 國業(1 臺北市信義 ~28) 總機 : 區松仁路 95 富台 (6 8 14~16 鄰 ) 廣居(26~29 傳真 : 巷 20 號鄰 ): 永春 博愛國小共同學區 龍坡 大學 (1~3 6~8 22 鄰 ) 龍生 (16~20 鄰 ) 龍門 (1~3 6~13 龍國 安小 大安區 大安區 鄰 ) 臺北市大安龍泉 (4~11 鄰 ) 古莊(2 鄰 ): 龍安 總機 : 區新生南路古亭國小共同學區 傳真 : 三段 33 號龍泉 (1~3 12~15 鄰 ) : 龍安 古亭國 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龍安 (1~10 鄰 ): 龍安 新生共同學區

46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新龍 : 龍安 建安國小共同學區 龍門 (4~5 鄰 ) 龍生 (14~15 鄰 ): 龍安 國北教實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臥龍 (5~7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共同 學區 ( 試辦 ) 臥龍里 (8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 國 北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信義區 黎安 黎忠 黎平 : 大安 三興共同學區 大國 安小 大安區 大安區 黎和 黎孝 黎元 芳和 臥龍 (1~4 鄰 ) 臺北市大安虎嘯 總機 : 區臥龍街 129 臥龍 (5~7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共同傳真 : 號學區 ( 試辦 ) 臥龍里 (8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 國 北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幸國 安小 大安區 大安區 中正區 民炤 和安 民輝 (1~18 24 鄰 ) 龍圖 : 幸安 建安國小共同學區 三愛 幸市 (10~17 鄰 ) 臺北市大安總機 : 區仁愛路三傳真 : 段 22 號 龍陣 龍雲 住安 群英 義安 (3~20 鄰 ) 全安 群賢 法治 (3~ 鄰 ) 法治 ( 鄰 ): 建安 三興國小共 建國 安小 大安區 大安區 同學區 新龍 : 龍安 建安國小共同學區 龍圖 : 幸安 建安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大安總機 : 區大安路二傳真 : 段 99 號 臥龍 (5~7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共同 學區 ( 試辦 ) 臥龍里 (8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 國 北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光武 (1~11 24~28 鄰 ) 建安 建倫 敦煌 敦安 通化 (1~4 鄰 ) 通安 (2 3 鄰 ) 德安 仁慈 義安 (1 2 鄰 ) 仁國 愛小 大安區 大安區 仁愛 光信 (18~30 鄰 ) 車層(7 8 臺北市大安總機 : 鄰 ) 區安和路一傳真 : 通安 (1 鄰 ): 仁愛 三興國小共同學區 段 60 號 通安 ( 第 4 5 鄰 19~20 鄰 ): 仁愛 三興國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47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光明 永康 錦泰 錦華 錦安 ( 鄰 ) 金國 華小 大安區 大安區 錦安 ( 鄰 ) 臺北市大安福住 ( ~16 鄰 ) 龍安 (11-17 總機 : 區愛國東路鄰 ): 金華 新生國小共同學區 傳真 : 巷 11 號錦安 (9 鄰 ): 金華 新生國小共同學區 ( 試 辦 ) 大安區 古風 古莊 (1 3~18 鄰 ) 大學 (4 5 9~ 鄰 ) 龍泉 (4~11 鄰 ) 古莊 (2 鄰 ): 龍安 古國 亭小 大安區 古亭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大安總機 : 龍泉 (1~3 12~15 鄰 ): 龍安 古亭國區羅斯福路傳真 : 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三段 201 號 中正區 頂東 (1~5 19~24 鄰 ) 林興 文盛 (1~6 鄰 ) 富水里 (6~12 鄰 ): 古亭 銘傳國小共同學區 中正區 水源 富水 (1~5 鄰 ) 文盛 (7~10 鄰 ) 銘國 傳小 大安區 大安區 文盛 (1~6 鄰 ) 富水里(6~12 鄰 ): 臺北市大安總機 : 銘傳 古亭國小共同學區 區羅斯福路傳真 : 學府 (16 17 鄰 ): 銘傳 公館國小共同四段 21 號 學區 學府 (1~15 鄰 ) 臺北市大安 公國 館小 大安區 大安區 學府 (16 17 鄰 ): 公館 銘傳國小共同區基隆路四總機 : 學區 段 41 巷 68 弄傳真 : 開放大學區制 2 號 龍淵 (1~31 鄰 ) 龍生 (1~13 鄰 ) 國教附 北大小 大安區 大安區 龍門 (4~5 鄰 ) 龍生(14~15 鄰 ): 龍安 臺北市大安總機 : 國北教大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區和平東路傳真 : 臥龍里 (8 鄰 ): 大安 建安 龍安 國二段 94 號 北教大附小共同學區 ( 試辦 ) 福住 ( ~11 17 鄰 ) 錦 安 ( 鄰 ) 新國 生小 大安區 大安區 錦安 ( 鄰 ) 臺北市大安總機 ; 福住 ( ~16 鄰 ) 龍安 (11-17 區新生南路傳真 : 鄰 ): 金華 新生國小共同學區 二段 36 號 錦安 (9 鄰 ): 金華 新生國小共同學區 ( 試 辦 )

48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龍安 (1-10 鄰 ): 龍安 新生國小共同學區 中國 山小 中山區 中山區 臺北市中山聚葉 聚盛 恆安 晴光 新庄 新生 總機 : 區民權東路新喜 圓山 新福 傳真 : 一段 69 號 中國 正小 中山區 中山區 朱崙 力行 臺北市中山總機 : 朱園 (1~6 鄰 ) 復華(1~16 19~24 區龍江路 62 傳真 : 鄰 ) 號 正守 正義 正得 興亞 長國 安小 中山區 中山區 朱園 (7~23 鄰 ) 臺北市中山民安 (1~4 鄰 ): 長安 日新國小共同學總機 : 區吉林路 15 區 傳真 : 號中吉 (1~4 鄰 ): 吉林 長安國小共同學 區 朱馥 龍洲 松江 中央 復華 (17 18 長國 春小 中山區 中山區 鄰 ) 臺北市中山總機 : 江山 ( ~14 鄰 ) 區長春路 165 傳真 : 江山 ( 鄰 ) 江號 寧 (1~7 鄰 ): 長春 五常國小共同學區 大國 直小 中山區 中山區 大直 劍潭 (1~13 16~22 鄰 ) 臺北市中山總機 : 永安 ( 鄰 ): 永安 大直區大直街 2 號傳真 : 國小共同學區 大國 佳小 中山區 中山區 大佳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中山總機 : 區濱江街 107 傳真 : 號 永安 (3 4 8~34) 成功 (1~11 鄰 ) 永國 安小 中山區 中山區 永安 ( 鄰 ): 永安 大直臺北市中山總機 : 共同學區 區明水路 397 傳真 : 成功 (12~21 鄰 ): 永安 濱江共同學區 巷 19 弄 1 號 北安 : 永安 文湖共同學區 松山區 民福 ( ) 五國 常小 中山區 中山區 民福 ( ): 民族 五常共同學區 臺北市中山下埤 行政 行仁 行孝 江寧 (8~24 總機 : 區五常街 16 鄰 ) 江山(17~26 鄰 ) 傳真 : 號江山 ( 鄰 ) 江 寧 (1~7 鄰 ): 長春 五常共同學區

49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吉國 林小 中山區 中山區 康樂 中山 中吉 (5-24 鄰 ) 中原 中臺北市中山庄 總機 : 區長春路 116 中吉 (1~4 鄰 ): 吉林 長安國小共同學傳真 : 號區 懷國 生小 中山區 大安區中山區 誠安 義村 昌隆 民輝 (22~23 鄰 ) 臺北市中山總機 : 民輝 (20~21 鄰 ): 懷生 忠孝共同學區 區安東街 16 傳真 : 埤頭 巷 2 號 濱國 江小 中山區 中山區 臺北市中山金泰 總機 : 區樂群二路成功 (12~21 鄰 ): 永安 濱江共同學區 傳真 : 巷 99 號 螢國 橋小 中正區 中正區萬華區 螢雪 永功 (1~17 23 鄰 ) 永昌(4~ 臺北市中正 12 鄰 ) 南福(7~12 14~21 鄰 ) 螢圃總機 : 區詔安街 29 (21~26 鄰 ) 傳真 : 號騰雲 凌霄 (1~9 鄰 ) 河國 堤小 中正區 中正區 河堤 頂東 (6~18 鄰 ) 板溪 網溪 螢圃 (1~20 鄰 ) 臺北市中正總機 : 區汀州路二傳真 : 段 180 號 忠國國實 義小語小 中正區中正區 中正區萬華區 中正區 忠勤 永昌 (1~3 13~21 鄰 ) 臺北市中正新忠 (1 2 4~6 8~10 鄰 ) 區中華路二總機 : 新忠 (3 7 鄰 ): 新和 忠義國小共同學段 307 巷 17傳真 : 區 號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中正龍光 龍興 廈安 (4~11 鄰 ) 總機 : 區南海路 58 龍福 (19~21 鄰 ) 永功(18~22 24 鄰 ) 傳真 : 號 南 門 中正 中正區 愛國 南門 廈安 (1~3 鄰 ) 臺北市中正總機 : 國 小 區 萬華區 富福 (19 鄰 ) 區廣州街 6 號傳真 : 東國 門小 中正區 中正區 東門 文北 文祥 梅花 (2 3 鄰 ) 新營 (10~27 鄰 ) 幸福(1~8 鄰 ) 南福 (1~ ~29 鄰 ) 臺北市中正總機 : 區仁愛路一傳真 : 段 2 之 4 號 大安區 民輝 (19 鄰 ) 忠國 孝小 中正區 中正區 民輝 (20 21 鄰 ): 忠孝 懷生國小共同臺北市中正總機 : 學區 區忠孝東路傳真 : 幸福 (9~19 鄰 ) 幸市(1~9 鄰 ) 二段 101 號 梅花 (1 4~15 鄰 )

50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黎明 (1~ ~13 鄰 ) 建國 市附 大小 中正區 中正區 新營 (1~9 鄰 ) 龍福(1~18 鄰 ) 臺北市中正總機 : 黎明 ( 鄰 ): 福星 市大附小共同區公園路 29 傳真 : 學區 (104 學年度新生分發 ( 試辦 ),3 至號 6 年級仍為福星單一學區 ) 光能 (1~4 7~ ~ 蓬國 萊小 大同區 大同區 鄰 ) 建功(1~7 9~ ~22 鄰 ) 臺北市大同雙連 ( 鄰 ) 星明(1~2 4 總機 : 區寧夏路 35 ~8 10~11 13~16 18~21 鄰 ) 傳真 : 號朝陽 (3 鄰 ): 蓬萊 太平國小共同學區 建功 (16 鄰 ): 太平 蓬萊共同學區 大同區 建泰 建明 光能 ( 鄰 ) 星明 ( 鄰 ) 日國 新小 大同區 中山區 建功 (17 19 鄰 ) 臺北市大同總機 : 民安 (5~ 鄰 ) 區太原路 151 傳真 : 民安 (1~4 鄰 ): 日新 長安國小共同學號 區 民安 (16 19~21 鄰 ): 日新 雙蓮國小 延平 朝陽 (1~2 4~17 鄰 ) 南芳 (2 太國 平小 大同區 大同區 ~7 鄰 ) 永樂(1~19 鄰 ) 臺北市大同總機 : 玉泉 (5~7 鄰 ) 建功(8 鄰 ) 區延平北路傳真 : 朝陽 (3 鄰 ): 蓬萊 太平國小共同學區 二段 239 號 建功 (16 鄰 ): 太平 蓬萊共同學區 永國 樂小 大同區 大同區 臺北市大同大有 永樂 (20~25 鄰 ) 南芳(1 8~ 總機 : 區延平北路 16 鄰 ) 玉泉(1~ 鄰 ) 傳真 : 二段 266 號 雙國 蓮小 大同區 大同區中山區 雙連 (1~19 21~24 27~32 鄰 ) 民權 臺北市大同集英 (1~20 鄰 ) 教務 : 區錦西街 51 民安 (16 19~21 鄰 ): 日新 雙蓮國傳真 : 號小共同學區 大國 同小 大同區 中山區大同區 集英 (21~24 鄰 ) 蓬萊 斯文 揚雅 臺北市大同總機 : 區大龍街 51 傳真 : 號 大國 龍小 大同區 大同區老師 重慶 保安 至聖 臺北市大同總機 : 區哈密街 47 傳真 : 號

51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延國 平小 大同區 大同區 國順 鄰江 國慶 隆和 (2~ 鄰 ) 隆和 (10 鄰 ): 延平 大橋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大同總機 : 區昌吉街 97 傳真 : 號 大國 橋小 大同區 大同區 景星 隆和 (1 5~ 臺北市大同總機 : ~19 鄰 ) 區重慶北路傳真 : 隆和 (10 鄰 ): 延平 大橋國小共同學區 三段 2 號 新忠 (11-22 鄰 ) 日祥 (1-11 鄰 ) 新安 新國 和小 萬華區 萬華區 新和 忠貞 (1-10 鄰 ) 凌霄(10-16 鄰 ) 新忠 (3 7 鄰 ): 新和 忠義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 125 巷 31 號 總機 : 傳真 : 日祥 (21 鄰 ): 東園 新和共同學區 雙國 園小 萬華區 萬華區頂碩 雙園 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 315 號 總機 : 傳真 : 東國 園小 萬華區 萬華區 保德 銘德 榮德 華中 日祥 ( 鄰 ) 日祥 (19 20 鄰 ): 東園 萬大共同學區 日祥 (21 鄰 ): 東園 新和共同學區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 195 號 總機 : 傳真 : 大國 理小 萬華區 萬華區糖廍 (11-19 鄰 ) 綠堤 和德 和平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389 號 總機 : 傳真 : 西國 園小 萬華區 萬華區 日善 忠德 錦德 孝德 全德 (10-18 鄰 )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 73 巷 65 號 總機 : 傳真 : 萬國 大小 萬華區 萬華區 壽德 興德 全德 (1-9 鄰 19 鄰 ) 忠貞 (11-22 鄰 ) 日祥(16 18 鄰 ) 日祥 (19 20 鄰 ): 東園 萬大共同學區 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346 號 總機 : 傳真 : 臺北市萬華 華國 江小 萬華區 萬華區華江里 區環河南路二段 250 巷 總機 : 傳真 : 弄 2 號 西門 萬壽 ( 鄰 ) 菜園 ( 鄰 ) 新起 西國 門小 萬華區 萬華區 ( 鄰 ) 菜園 ( 鄰 ): 西門 老松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 98 號 總機 : 傳真 : 萬壽 ( 鄰 ): 福星 西門 國小共同學區

52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福音 仁德 菜園 (22-24 鄰 ) 老國 松小 萬華區 萬華區 新起 ( 鄰 ) 富民 富福( 鄰 ) 菜園 ( 鄰 ): 西門 老松國小共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 64 號 總機 : 傳真 : 同學區 龍國 山小 萬華區 萬華區 青山 柳郷 菜園 ( 鄰 ) 富福 (1 5 6 鄰 ) 糖廍(1-10 鄰 ) 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 235 號 總機 : 傳真 : 萬華區 福星 萬壽 ( 鄰 ): 福星 西門 福星國小 萬華區 中正區 國小共同學區 光復 黎明 ( 鄰 ): 福星 市大附小共同學區 (104 學年度新生分發 ( 試辦 ),3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 66 號 總機 : 傳真 : 至 6 年級仍為福星單一學區 ) 大同區 玉泉 ( 鄰 ) 景美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景美 (1~10 17 鄰 ) 景行 景東 ( 鄰 ) 試院 (16 鄰 ): 景美 永建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 108 號 總機 : 傳真 : 武功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萬盛 萬祥 萬有 (1~10 鄰 ) 興豐 (1 2 鄰 ) 興豐 (19 鄰 ): 興德 武功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 68 號 總機 : 傳真 : 興豐 (3~18 20 鄰 ) 興德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興安 (4~ ~26 鄰 ) 興邦 (1~6 8~18 鄰 ) 興豐 (19 鄰 ): 興德 武功國小共同學區 興業 興邦 (7 鄰 ) 興旺 (1~4 鄰 ): 興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 235 號 總機 : 傳真 : 德 興隆國小共同學區 溪口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景慶 景美 (11~16 鄰 ) 景仁(1~5 鄰 ) 臺北市文山區景福街 225 號 總機 : 傳真 : 興隆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興旺 (5~24) 興泰(1~7 鄰 ) 興業 興邦 (7 鄰 ) 興旺 (1~4 鄰 ): 興德 興隆國小共同學區 興得 (1~11 鄰 ): 興隆 興華國小共同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2 號 總機 : 傳真 :

53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學區 志清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景華 (2 8 13~24 鄰 ) 景仁 (6~15 鄰 ) 萬有(11~23 鄰 ) 萬隆 ( ~19 22~29 鄰 ) 臺北市文山區景福街 21 巷 5 號 總機 : 傳真 : 景興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興福 景東 (3~23 26 鄰 ) 景華 (1 3~7 9~12 鄰 ) 興安 (1~3 13~17 19~23 27~29 鄰 ) 臺北市文山區景華街 150 巷 21 號 總機 : 傳真 : 木柵 (1~24 鄰 29~33 鄰 ) 木新 (1~12 14~35 鄰 ) 萬芳 (2 3 鄰 ) 木柵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木柵 (26~28 鄰 ): 木柵 明道國小共同學區 萬芳 (1 32 鄰 ): 木柵 萬芳國小共同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3 段 191 號 總機 : 傳真 : 學區 忠順里 (15 鄰 ): 木柵 明道國小共同學 區 永建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試院 (1~15 17~30) 華興 試院 (16 鄰 ): 景美 永建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2 號 總機 : 傳真 : 樟樹 (3~8 12~14) 樟林 (1~11 13 實踐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31) 樟文 樟林 (12 鄰 ): 實踐 明道國小共同學區 樟樹 (1 2 9~ 鄰 ): 實踐 臺北市文山區忠順街一段 4 號 總機 : 傳真 : 力行國小共同學區 博嘉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博嘉 (1~11 17~21 鄰 ) 萬興 (31 鄰 ): 博嘉 萬興國小共同學區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四段 159 巷 14 之 1 號 總機 : 傳真 : 臺北市文山 指南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指南 (1 2 4~17 鄰 ) 開放大學區制 區指南路三段 38 巷 5 之 總機 : 傳真 : 號

54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明義 明興 順興 (23 24 鄰 ) 明道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木柵 (25 鄰 ) 忠順(1~14 16~17) 木柵 (26~28 鄰 ): 木柵 明道國小共同學區 樟林 (12 鄰 ): 實踐 明道國小共同學區 忠順里 (15 鄰 ): 木柵 明道國小共同學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四段 109 巷 81 號 總機 : 傳真 : 區 辛亥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興光 (1~4 鄰 ) 興泰(8~12 鄰 ) 興昌 萬美 ( 鄰 ) 萬美 (20 鄰 ): 萬芳 辛亥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 103 號 總機 : 傳真 : 興華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興家 興得 (12~27 鄰 ) 興光 (5~17 鄰 ) 興得 (1~11 鄰 ): 興隆 興華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25 巷 6 號 總機 : 傳真 : 萬芳 (4~31 鄰 ) 博嘉 (12~16 鄰 ) 萬芳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萬美 (1~10 13~19 21~29 鄰 ) 萬芳 (1 32 鄰 ): 木柵 萬芳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萬和街 1 號 總機 : 傳真 : 萬美 (20 鄰 ): 萬芳 辛亥國小共同學區 樟腳 老泉 樟新 木新 (13 鄰 ) 臺北市文山 力行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順興 (1~ 鄰 ) 樟樹 (1 2 9~ 鄰 ): 實踐 區木新路三段 155 巷 7 總機 : 傳真 : 力行國小共同學區 號 萬興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萬興 (1~30 鄰 ) 政大 指南(3 18 鄰 ) 萬興 (31 鄰 ): 博嘉 萬興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 114 號 總機 : 傳真 : 臺北市文山 萬福國小 文山區 文山區 萬年 萬和 萬隆 (1~ 鄰 ) 區羅斯福路五段 170 巷 總機 : 傳真 : 號 南港國小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 (2~ 鄰 ) 中南 三重 新富 : 南港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中研 九如 : 南港 舊莊 胡適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南港區惠民街 67 號 總機 : 傳真 :

55 學名 校稱 舊莊國小 玉成國小 成德國小 胡適國小 東新國小 修德國小 區別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區 學區範圍 區分里別南港區舊莊 : 舊莊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中研 九如 : 南港 舊莊 胡適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新北市宜興里 東勢里 : 舊莊 胡適 新北市白汐止區雲國小共同學區 南港區 南港區 南港區 新北市汐止區 南港區 南港區 西新 東新 (10 20~22 鄰 ) 玉成 (1 6~ 鄰 ) 新光 (1~ ~18 鄰 ) 東明 (2 鄰 ) 合成 (24 鄰 ) 重陽 (7~14 鄰 ) 重陽 (6 鄰 ): 玉成 東新國小共同學區 萬福 聯成 合成 (15~23 鄰 ) 合成 ( 鄰 ): 松山 永春 成德共同學區 中研 九如 : 南港 舊莊 胡適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宜興里 東勢里 : 舊莊 胡適 新北市白雲國小共同學區 南港 (1 9 12~20 23 鄰 ) 東新 (1 ~9 11~19 23 鄰 ) 東明 (1 3~16 鄰 ) 重陽 (1~5 鄰 ) 重陽 (6 鄰 ): 玉成 東新國小共同學區 鴻福 成福 (1~ 鄰 ) 仁福 新光 (13 15 鄰 ) 校址電話號碼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 100 號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 31 號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 65 號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 1 號 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 62 號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 118 巷 86 號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內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港墘 港富 瑞陽 瑞光 紫陽 (2-22 鄰 ) 湖濱(1-20 鄰 ) 湖濱 (21 22 鄰 ): 內湖 碧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41 號 總機 : 傳真 : 文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中山區 西康 ( 鄰 ) 西安 (13-23 鄰 ) 北安 : 文湖 永安國小共同學區 西康 (17 鄰 ): 文湖 西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文湖街 15 號 總機 : 傳真 : 碧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金龍 金瑞 碧山 內湖 湖濱 (23-34 鄰 ) 湖濱 (21 22 鄰 ): 內湖 碧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 100 號 總機 : 傳真 : 潭美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行善 週美 蘆洲 (3-5 鄰 ) 石潭 ( 鄰 ) 石潭 (5 13 鄰 ): 潭美 新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 22 號 總機 : 傳真 :

56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樂康 安泰 東湖 五分 ( 鄰 ) 安湖 (8-17 鄰 ) 內溝 ( 鄰 ) 東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安湖 (1 鄰 ): 東湖 明湖國小共同學區 五分 ( 鄰 ): 東湖 南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115 號 總機 : 傳真 : 新北市 忠山里 : 東湖國小 (1~6 年級 ) 新北市 汐止區 金龍國小共同學區 西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西湖 西康 (19-26 鄰 ) 西安(1-12 鄰 ) 麗山 (15 16 鄰 ): 西湖 麗山國小共同學區 西康 (17 鄰 ): 文湖 西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 25 號 總機 : 傳真 : 康寧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紫雲 紫星 清白 (1-14,,23-30 鄰 ) 紫陽 (1 鄰 ): 康寧 新湖國小共同學區 清白 (21 鄰 ): 康寧 大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 121 號 總機 : 傳真 : 安湖 ( 鄰 ) 明湖 康寧 葫洲 ( 鄰 ) 明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安湖 (1 鄰 ): 明湖 東湖國小共同學區 葫洲 ( 鄰 ) 金湖 (20 鄰 ): 明湖 麗湖國小共同學區 (104 學年度新生分發試辦一年,2 至 6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105 號 總機 : 傳真 : 年級仍為麗湖單一學區 ) 南湖 (1-2 鄰 ): 明湖 南湖共同學區 麗山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港華 港都 麗山 (1-14 鄰 ) 麗山 (15 16 鄰 ): 麗山 西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港華街 100 號 總機 : 傳真 : 湖興 湖元 石潭 ( 新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鄰 ) 寶湖( 鄰 ) 石潭 (5 13 鄰 ): 潭美 新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 138 號 總機 : 傳真 : 紫陽 (1 鄰 ): 新湖 康寧國小共同學區 五分 ( 鄰 ) 南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蘆洲 (1 2 鄰 ) 南湖(3-11 鄰 ) 五分 ( 鄰 ): 南湖 東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200 號 總機 : 傳真 : 南湖 (1-2 鄰 ): 南湖 明湖共同學區

57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大湖 秀湖 清白 ( 鄰 ) 大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新北市 內溝 (10 鄰 ) 清白 (21 鄰 ): 大湖 康寧國小共同學區 長青里 : 大湖 新北市金龍國小共同學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 170 號 總機 : 傳真 : 汐止區 區 麗湖國小 內湖區 內湖區 金湖 (1-19,21-26) 寶湖( 鄰 ) 葫洲 ( 鄰 ): 麗湖 明湖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內湖區金湖路 363 巷 8 號 總機 : 傳真 : 士林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北投區 仁勇 義信 福林 (8~18 鄰 ) 舊佳(16 18~22 鄰 ) 福德 福佳里 : 士林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洲美里 : 文昌 文林 士林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 165 號 總機 : 傳真 : 天祿 三玉 (15~21 鄰 ) 蘭雅 (1~19 士東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25 鄰 ) 天壽(1~4 8~12 鄰 ) 蘭雅 (24 鄰 ): 士東 蘭雅國小共同學區 天福 (1~6 8~13 鄰 ): 士東 三玉國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 392 號 總機 : 傳真 : 小共同學區 福林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福林 (1~7 鄰 ) 福志 舊佳(1~15 17 鄰 ) 臨溪(2 3 4 鄰 ) 臺北市士林區福志路 75 號 總機 : 傳真 : 士林區 永福 公館 新安 陽明 菁山 陽明山國小 士林區 北投區 芝山 (1 鄰 ): 陽明山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湖山 (4~8 鄰 ): 湖山 陽明山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 61 號 總機 : 傳真 : 開放大學區制 社子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社子 (2~5 8~11 17~23 鄰 ) 社園 永倫 福安 (1~10 鄰 ) 社新(1 3~ 28 鄰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 308 號 總機 : 傳真 : 雨聲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芝山 (3 鄰 ) 臨溪(1 鄰 ) 岩山(1~16 鄰 ): 雨聲 芝山 雨農國小共同學區 名山 (1~ 鄰 ): 雨聲 雨農國小共同學區 芝山 (2 4~ 鄰 ): 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一段 62 巷 70 號 總機 : 傳真 :

58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雨聲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開放大學區制 富安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富洲 福安 (11 12 鄰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八段 135 號 總機 : 傳真 : 中山區 劍潭 (14 15 鄰 ) 劍潭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承德 明勝 福華 (1~4 6~8 10~20 鄰 ) 福華 (5 9 21~28 鄰 ): 劍潭 百齡國 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 16 號 總機 : 傳真 : 小共同學區 溪山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溪山里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 199 號 總機 : 傳真 : 平等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平等里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 101 號 總機 : 傳真 : 百齡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後港 福中 前港 百齡 福華 (5 9 21~28 鄰 ): 劍潭 百齡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 205 號 總機 : 傳真 : 雙溪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翠山 (1~12 鄰 ) 臨溪(5~12 鄰 )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士林區中社路二段 66 號 總機 : 傳真 : 葫蘆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葫蘆 葫東 富光 福順 社新 (2 鄰 ) 社子 ( ~16 鄰 ) 臺北市士林區環河北路三段 95 號 總機 : 傳真 : 蘭興 (5~19 鄰 ) 蘭雅 (20~23 鄰 ) 蘭雅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德行 (5 9 11~16 鄰 ) 蘭興 (1~4 鄰 ): 蘭雅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蘭雅 (24 鄰 ): 士東 蘭雅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 57 號 總機 : 傳真 : 忠誠 (21~25 鄰 ): 蘭雅 雨農國小共同

59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學區 忠誠 (1~20 鄰 ) 名山 (5~7 10~13 15~ ~24 鄰 ) 聖山 (10 ~22 鄰 ) 忠誠 (21~25 鄰 ): 蘭雅 雨農國小共同 雨農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學區 芝山 (3 鄰 ) 臨溪(1 鄰 ) 岩山(1~16 鄰 ): 雨聲 雨農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忠義街 1 號 總機 : 傳真 : 名山 (1~ 鄰 ): 雨聲 雨農國小共同學區 聖山 (1~9 鄰 ): 雨農 芝山國小共同學 區 士林區 天母 天玉 天山 ( 鄰 ) 天母國小 士林區 天壽 (5~7 13~16 鄰 ) 天山 (15~20 鄰 ): 天母 三玉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 12 號 總機 : 傳真 : 北投區 永欣 榮華 (1 鄰 ) 永和 芝山 (10~19 22~27 鄰 ) 三玉 (1~5 7~9 11~14 鄰 ) 東山 (1~3 7~13 鄰 15~22 鄰 ) 芝山 (3 鄰 ) 臨溪 (1 鄰 ) 岩山 (1~16 鄰 ): 雨聲 雨農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芝山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芝山 (1 鄰 ): 芝山 陽明山國小共同學區 芝山 (2 4~ 鄰 ): 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285 號 總機 : 傳真 : 雨聲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聖山 (1~9 鄰 ): 雨農 芝山國小共同學 區 東山 (5 鄰 14 鄰 ): 芝山 三玉國小共 同學區 士林區 德華 德行 (1~4 6~8 10 鄰 ) 文昌國小 士林區 福佳里 : 士林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蘭興 (1~4 鄰 ): 蘭雅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615 巷 20 號 總機 : 傳真 : 北投區 洲美里 : 文昌 文林 士林國小共同學區 三玉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天和 天山 (1~ 鄰 ) 天福(7 14~20 鄰 ) 三玉(6 10 鄰 ) 東山 (4 6 鄰 ) 天福 (1~6 8~13 鄰 ): 士東 三玉國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 116 號 總機 : 傳真 :

60 學校名稱北投國小逸仙國小石牌國小 區別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 址 電 話 號 碼 小共同學區 天山 (15~20 鄰 ): 天母 三玉國小共同學區 東山 (5 鄰 14 鄰 ): 芝山 三玉國小共同學區 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 中央 大同 長安 (1~9 12 鄰 ) 溫泉(2 臺北市北投鄰 ) 清江(1~10 鄰 ) 總機 : 區中央北路長安 ( 鄰 ): 逸仙 北投國小共傳真 : 一段 73 號同學區 ( 試辦 ) 中心 (1~8 11~19 鄰 ) 林泉 (1 3~6 10~15 鄰 ) 長安 (11 15~23 鄰 ) 溫泉 (1 3~23 鄰 ) 臺北市北投總機 : 長安 ( 鄰 ): 逸仙 北投國小共區新民路 2 號傳真 : 同學區 ( 試辦 ) 林泉 (2 7~ 鄰 ): 逸仙 義方國小共同學區 秀山 中和 : 逸仙 文化國小共同學區 吉利 吉慶 永明 榮光 福興 振華 (11 17~ 鄰 ) 東華 ( 鄰 ) 立農 (1~5 鄰 ) 臺北市北投立賢 (4 5 13~16 鄰 ) 裕民(14 15 區致遠二路 18~20 鄰 22~24 鄰 ) 尊賢(2~ 號 15 17~20 鄰 ) 立農 (6 24 鄰 ): 石牌 立農國小共同學區 總機 : 傳真 : 關渡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新北市淡水區 一德 關渡 新北市福德里 : 關渡國小 新北市竹圍國區中央北路 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北投 四段 581 號 總機 : 傳真 : 湖田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湖田 (2~10 鄰 ) 臺北市北投湖田 (1 鄰 ): 湖田 湖山國小共同學區 區竹子湖路 開放大學區制 17 之 2 號 總機 : 傳真 : 清江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奇岩 八仙 (1~6 13~15 鄰 ) 清江 (11~27 鄰 ) 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 220 號 總機 : 傳真 :

61 學名 校稱 區別 學區範圍區分里別 校址電話號碼 泉源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泉源 (2 4~16 鄰 )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北投區東昇路 34 號 總機 : 傳真 : 大屯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大屯 (2~ 鄰 )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 312 號 總機 : 傳真 : 湖山 ( ~18 鄰 ) 湖山國小桃源國小文林國小義方國小立農國小 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 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北投區 湖田 (1 鄰 ): 湖田 湖山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北投湖山 (4~8 鄰 ): 湖山 陽明山國小共同學區湖底路 11 區 號 開放大學區制 臺北市北投 桃源 稻香 區中央北路 開放大學區制 三段 40 巷 45 號臺北市北投建民 石牌 文林 區文林北路洲美里 : 士林 文昌 文林國小共同學區 155 號 開明 中庸 (1~4 6~9 15 鄰 ) 大屯(1 8 鄰 ) 泉源(1 3 鄰 ) 臺北市北投中心 ( 鄰 ) 區珠海路 155 林泉 (2 7~ 鄰 ): 逸仙 義方號國小共同學區 立賢 (1~3 6~12 鄰 ) 立農(7~23 25 鄰 ) 八仙(7~ 鄰 ) 臺北市北投東華 (1~14 16 鄰 ) 區立農街一尊賢 ( 鄰 ) 段 250 號立農 (6 24 鄰 ): 石牌 立農國小共同學區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總機 : 傳真 : 明德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榮華 (2~21 鄰 ) 裕民(1~ 臺北市北投 21 鄰 ) 區明德路 190 振華 (1~10 12~16 20~25 鄰 ) 號 總機 : 傳真 : 文化國小 北投區 北投區 臺北市北投文化 智仁 中庸 (5 10~14 鄰 ) 豐年 區文化三路 1 秀山 中和 : 逸仙 文化國小共同學區 號 總機 : 傳真 :

62 學校名稱天母國小陽明山國小士林國小 區別士林區北投區士林區北投區士林區 學區範圍校址電話號碼區分里別 士林區北投區士林區北投區士林區北投區 天母 天玉 天山 ( 鄰 ) 天壽 (5~7 13~16 鄰 ) 臺北市士林總機 : 天山 (15~20 鄰 ): 天母 三玉國小共同學區天玉街 12 傳真 : 區 號永欣 榮華 (1 鄰 ) 永和 永福 公館 新安 陽明 菁山 芝山 (1 鄰 ): 陽明山 芝山國小共同學區 臺北市士林總機 : 湖山 (4~8 鄰 ): 湖山 陽明山國小共同學區仰德大道傳真 : 區 三段 61 號 * 開放大學區制 仁勇 義信 福林 (8~18 鄰 ) 舊佳(16 臺北市士林 18~22 鄰 ) 福德 總機 : 區大東路 165 福佳 : 士林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傳真 : 號洲美里 : 士林 文昌 文林國小共同學區 文昌國小 士林區 士林區 北投區 德華 德行 (1~4 6~8 10 鄰 ) 臺北市士林福佳 : 士林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區文林路 615 蘭興 (1~4 鄰 ): 蘭雅 文昌國小共同學區 巷 20 號洲美里 : 士林 文昌 文林國小共同學區 總機 : 傳真 :

63 七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工作進度表 ( 劃線部分為新增或修改文字 ) 預定起訖工作概要天數日期教育局 民政局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國民小學 一 3/3 召開新生入學有關一 派員參加教育局所召開之一 向區公所建議學區調整 事宜會議, 研議有關新 新生入學有關事宜會議 有關事宜 生入學事宜, 並將會議二 彙整有關學區建議調整二 參加各區公所召開之學 紀錄函送各區公所 戶 案 區調整會議 政事務所 各國民小學三 實地勘查欲調整學區 及相關單位 四 繪製區內學校學區草案 二 研議評估臺北市與新北五 各區召開學區調整會議 縣合作劃設共同學區六 隨時受理免強迫入學事 方案 宜 三 行文各區公所召開學區七 確定學區調整案, 並於 調整會議, 研商學區建議調整案 四 參加各區公所召開學區 3/27 前將學區劃分表 全里國小對照表 ( 不論有無變動或增減編 ) 送教育 3/3-3/31 29 學宣傳摺頁, 協請相關單位宣傳 ( 學校 區公所 戶政事務所 里長辦公室等 ), 並於 3 月底前發送各幼稚園 國小 六 完成寄發入學通知單招標事宜及投標廠商簽約 七 3/26 新生分發系統補訓研習 ( 註冊組長 ) 八 3/27 行文各區公所參加 104 年 5 場次研習 調整會議 局 民政局及戶政事務五 3/10 起製作新生分發入所 一 4/1 行文民政局提供學一 參加教育局 4/14 辦理 新 4/1-4/25 25 童戶役政資料 三 4/10 前確定 104 學年度 生分發系統 之教育訓練研習

64 預定起訖工作概要天數日期教育局 民政局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國民小學 國小學區 二 辦理學童轉錄事宜 四 4/13 編輯 印製 104 學 年度國民小學學區一 覽表 五 4/14 辦理 新生分發系 統 之教育訓練研習 六 4/17 發送國民小學學生 入學暨相關法令手冊 七 4/17 行文各區公所填寫 北市國民小預定宣布 額滿學校資料表 八 教育局與民政局進行進 行學童戶籍資料資料轉 檔測試 一 督導各區公所辦理新生一 持續辦理學童轉錄事宜 一 4/29 前建議及提供宣布 入學相關事宜 二 教育局與民政局於 4/27 二 持續受理免強迫入學等事宜 額滿相關資料予區公所 將 4/25 基準日之學童設三 基準日至 8 月 31 日間學二 額滿改分發學校知會區 籍資料, 轉入本市新生分發入學系統 四 教育局 4/27 召集各區 童戶籍異動, 由戶政事務所定期 ( 每週 ) 提供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 公所可接受改分發之學生數 ( 以每班 31 人為限 ) 公所製作共同學區通知四 4/27 製作共同學區通知三 由各校自新生分發入學 4/27-5/5 9 單 單 系統中列印學童名冊 五 教育局入學通知單得標五 區公所於 4/30 前填報 北 廠商 4/30 以限時掛號寄出共同學區通知單 六 特殊學童申請入學者 市國民小預定宣布額滿學校資料表, 並送回教育局彙整 ( 身障學生 )4/30 前優六 區公所 5/1 前依戶政資料 先安置入學 七 4/30 寄發共同學區通知單 評估各校新生預估報到率 分發登記之學童設籍日 改分發學校 一 5/5 召開公立國小額滿一 持續辦理學童轉錄事宜 一 配合各區公所辦理分發 5/5-5/14 10 學校會議, 會後發布新二 回收改分發意願調查表回 工作 聞稿 條 二 額滿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65 預定起訖工作概要天數日期教育局 民政局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國民小學 二 教育局 5/8 召集各區公三 5/8 製作額滿學校審查通 隨父母就讀名冊送區公 所製作額滿學校審查通知單及改分發意願調查表 三 教育局入學通知單得標 知單及改分發意願調查表 四 5/8~5/12 各區公所寄發一址二戶通知單及切結書 所 三 請額滿學校將額滿分發要點及作業過程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學校適當場 廠商 5/12 寄出額滿學五 5/13 辦理額滿學校研習 校審查通知單及改分發意願調查表 四 5/12 發布寄發額滿學校審查通知書新聞稿, 請學生家長參與資格審查 所, 以方便學區內家長瞭解額滿學校新生入學之規定 四 額滿學校審核人員務必參加 5/13 教育局舉辦之研習 事宜 五 5/13 辦理額滿學校研 習 一 督導各區公所 額滿學一 與額滿學校共同審核學童一 審核額滿學校學童優先 校辦理新生入學有關 優先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 (5/18-5/22) 5/15-5/30 事宜 16 二 特殊學童申請入學者 ( 身障 派外人員 僑生等 ) 優先編入學區學校 二 回收改分發意願調查表 二 彙整送審額滿學校個案審查會議之學童名冊 一 6/4 召開額滿學校個案一 6/8 至 6/9 由區公所及學由各校自新生分發入學系 審查會議 二 督導各區公所 額滿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有關事宜 校共同公布額滿學校分發統中列印 104 學年度入學兒童入學名冊並上網公學童名冊 告 二 6/9 製作入學通知單 6/4-6/30 27 三 調查各額滿學校學童之三 整理逾期入學通知書 設籍日, 製表並上網公告 (6/8~6/9) 四 教育局 6/9 召集各區公所製作入學通知單 五 教育局入學通知單得標廠商 6/15 寄發郵寄入學通知單

66 預定起訖工作概要天數日期教育局 民政局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國民小學 一 督導各校辦理新生入協助辦理新生入學報到 一 7/6 辦理新生入學報 學報到 ( 新生報到日 7/7) 到 二 新生報到日後, 始將戶 7/1-7/20 20 籍遷入學區之學齡兒童, 由學校核對學區受理報到, 如為額滿學校則辦理改分發 三 各額滿學校於 7 月 7 日新生報到日後, 針對未報到學生, 採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發新生補報到入學通知單, 請家長務必於 7 月 20 日前完成報到手續 督導額滿學校辦理新生候補入學有關事宜 一 學生至遲應於 7/20 前完成報到, 逾期未報到 7/21-7/31 10 者視同棄權, 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缺額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二 額滿學校於新生報到後仍有缺額時, 須在 7/31 前, 據 候補名冊 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 三 學校應即公布名單 一 8/7 新生分發系統研習辦理相關人員敘獎事宜 一 額滿學校辦理相關人員 8/1-8/29 29 ( 新任註冊組長 ) 二 8/29 完成辦理相關人員敘獎事宜 三 辦理學童逾期入學有關事宜 敘獎事宜 二 各校將新生報到人數統計表逕送教育局及區公所

67 預定起訖工作概要天數日期教育局 民政局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國民小學 一 繼續辦理學童就學工一 繼續辦理學童就學工作 一 第二次學校教職員工子 作 二 查對各國小班級編制 二 辦理未就學兒童調查並勸導入學 女隨父母就讀名冊送區公所 (9/12) 學生人數 轉學生學籍三 統計本市學童就學率, 並二 派員並利用各種管道訪 及了解失學兒童失學原因 三 協辦失學兒童名冊 將統計表送教育局第三科 四 建立失學兒童名冊及了解 問未就學兒童, 並列資料函送各區公所 : ( 一 ) 新生入學統計表 四 統計本市學童就學率 失學原因 ( 二 ) 未入學兒童調查表 ( 三 ) 學校應就適齡未入學做調查, 填寫 適齡未入學及中輟學生家庭訪問表 留校 9/1-9/30 30 備查 ; 通報中輟需填寫 適齡未入學及中輟學生家庭訪問表 函送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並由該會進行勸導入學事宜 ( 四 ) 在每年 10/5 前完成, 上開資料逕送區公所, 區公所彙整後再列表送教育局 ( 五 ) 核編一年級新生學號及學籍 審核學校申請額滿 學校因額滿, 以每學年報核 一次為原則, 並於 9/30 前 9/30 前 報核, 如於學期中額滿, 可 專案報核 未經報准, 不得 拒收轉學生

68 貳 公立國民小學轉學注意事項及相關轉入學申請書 一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 一 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辦理本市國民小學學生 ( 以下簡稱學生 ) 轉學事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 本市學生確因家庭戶口遷移, 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 始得申請轉學 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童, 其兄弟姊妹之轉入得由父 母或監護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小學 三 學生轉學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學生與父 母或監護人必須先辦妥戶籍遷移, 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依據 ( 二 ) 學生之父 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 持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 ( 附表一 ) 至欲轉入學校申請, 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 准其辦理轉入, 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資料無誤後, 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達欲轉入學校查收, 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四 符合轉學條件學生除依上述轉學程序辦理外, 並依下列各款原則辦理 : ( 一 ) 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 得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 二 ) 外縣市一年級學生經核准未足齡提前入學者, 應俟寒假後始得申請轉入本市國民小學就讀 ( 三 ) 申請轉入大學區制學校 ( 如田園學校等 ) 之學生人數過多時, 應以設籍學校專屬學區之學生優先轉入 ( 四 ) 特殊兒童之轉學依本市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之結論辦理 ( 五 ) 華裔 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之學生, 可檢附戶口名簿 ( 或護照及居留證 ) 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 港澳居民學齡子女得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就學辦法 申請, 五年級以上於來臺後一年內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四年級以下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 ( 六 ) 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 應辦理轉出 學生回國後, 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 向其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如該校該年級額滿, 則比照額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 七 ) 僑生回國就讀國民小學, 應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於返國一年內, 向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 八 ) 戶籍非在本市之原住民學生, 若家長有意願讓其子女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學校就近入學, 則須取得實際居住於本市某一地址之證明 如雇用證明 ( 須註明居住地點 ) 等, 向學區內國民小學 ( 額滿學校除外 ) 申請轉學 ( 九 ) 未申報戶籍之學齡學童, 仍應依其出生證明 居住地址等資料, 同意其就學, 再補

69 辦戶籍, 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辦 五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每班平均人數達上開基準之上限時, 得宣布該年級額滿, 額滿後不收轉學生 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鄰近學校如同時額滿, 必要時, 該額滿年級每班學生人數得逾上開基準之上限 大學區制學校之學生, 每班以不超過教育局每學年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必要時每班人數得超過上開之基準, 其餘學生協助轉介至其他大學區制學校或原學區學校就讀 為達成特殊教育學生融合教育之理想, 落實學生個別輔導, 班級如安置全盲 嚴重情緒障礙 自閉症或其他障礙學生得酌減班級學生人數一至五人, 並由學校視核定班級數 學生總人數彈性調整, 調整學生人數後, 其他班級學生人數以不超過第一項基準之上限為原則 前列各款人數標準, 得由本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調降之 六 學校各年級如額滿, 應檢附該年級學生人數 班級平均人數 普通班安置各類特殊學生人數, 建議轉介學校等, 報本局核准, 以每學年報核一次為原則, 並於九月三十日前報核, 如於學期中額滿, 可專案報核 本局核准各年級之額滿後, 學校應公告周知 七 各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時, 如有學生申請轉入, 應主動協助推薦其至轉介學校就讀, 並填發 額滿學校轉介單 ( 附表二 ) 交與家長, 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 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教育局核准宣布額滿之外, 不得拒收學生 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 為方便兄弟姊妹互相照顧, 其父 母或監護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免遷戶籍轉學至改分發學校 八 額滿學校如有缺額時, 應依出現缺額當日前, 家長已申請登記之結果為準, 並依下列各款錄取原則之先後順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 : ( 一 ) 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欲隨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本校者 ( 二 ) 依教育部頒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 三 ) 符合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第三條規定, 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 並有居住事實者 ( 四 ) 父 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0 類 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之子女, 並有居住事實者 ( 五 ) 如申請登記學生符合轉學資格之人數多於缺額人數時, 申請學生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 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 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以學生設籍之先後依序錄取 : 1. 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2. 坐落學區內房屋, 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並提供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 六 ) 依前五款順序遞補錄取後, 學校仍有缺額時, 再依學生設籍先後錄取至額滿為止 各校受理申請轉學登記時間以每一學年度為登記單位, 新學年度開始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70 九 額滿學校應隨時接受家長之申請登記, 不得拒絕, 在登記完竣後, 應告知錄取原則, 並將書面資料交與家長以備遞補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出現之缺額 但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 出現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 額滿學校在出現缺額時, 學校應盡通知遞補之義務 十 額滿學校應謹慎審查申請登記之學生資格是否符合, 對於資格不符者, 應婉拒其登記 必要時, 得請申請人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於學區內之文件資料, 對於無居住事實者, 應勸導其至居住所屬學區之學校就讀 十一 遭逢家庭暴力兒童, 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 惟教育局應將額滿學校名單函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並請該局轉知相關機構, 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 其安置方式如下 : 1. 家庭暴力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 得由社會局社工員以電話並具名傳真聯絡學校協助處理, 再辦理手續 2. 社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專業單位, 其協助個案方式得比照社會局社工員辦理 ( 二 )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 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 得由被害一方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向暫住所在地學校 ( 不受額滿學校限制 ) 申請不轉學 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 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 暫時就讀 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 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 十二 各國民小學如發現學生之戶籍已遷至本校學區外 或戶籍雖設於本校學區內卻無居住事實者, 應即請其轉學至戶籍所在地之學校或居住地學區之學校 十三 普通班學生如學習適應不良, 為提昇學生學習興趣 能力及信心, 家長希學生重讀該年級, 得經各校專業判斷召開會議, 備妥家長同意書及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同意後重讀該年級 十四 中途輟學之學生, 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71 二 相關轉入學申請書 ( 附表一 )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 級任健康中心教務處 臺北市區國民小學學生轉出證明申請書 學生姓名 性別 申請人簽章 原就讀年班 年 班 身分證字號 關係 申請日 期 申請人連絡 遷入新址 電話 備註 (O) (H) (M) 擬遷入學校 國民小學或赴 國就學 本頁編號 本單請由申請人於轉出三日內持往遷入學校報到, 逾期由學校通報中輟 請原就讀學校事先登記校名, 本表由級任老師確認並實施機會教育後發予家長, 持往轉入之學校 學校應主動告知家長相關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 並告知學童學籍資料之處理程序, 俾利家長瞭解轉學應注意事項

72 ( 附表二 ) 額滿學校轉介單 臺北市區國民小學額滿學校轉介單 ( 存根聯 ) 本校業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北市教國字第 號函核定 年級額滿, 依規定不再受理入 ( 轉 ) 申請 茲轉介 年級學生 至貴校就讀, 敬請貴校惠予協助辦理入 ( 轉 ) 學事 宜 此請 國民小學 承辦人 : 教務主任 : 校長 : 臺北市區國民小學額滿學校轉介單 ( 證明聯 ) 本校業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年 月 日北市教國字第 號函核定 年級額滿, 依規定不再受理入 ( 轉 ) 申請 茲轉介 年級學生 至貴校就讀, 敬請貴校惠予協助辦理入 ( 轉 ) 學事 宜 此 請 國民小學 承辦人 : 教務主任 : 校長 :

73 ( 附表三 ) 外僑 ( 外籍 ) 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 臺北市 學年度外僑 ( 外籍 ) 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 學童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別國籍別 最後入境日期年月日在台居留期間至年月日 居留證編號 居留地址 申請學校 里 鄰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街 監護人 ( 父 ) ( 父或母 ) ( 母 )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國籍別 護照號碼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在台居留期間至年月日入境日期 居留地址 年月日 里 鄰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街 申請人 : 電話 : 申請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4 參 私立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注意要點與相關資料 一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協助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 ( 以下簡稱各校 ) 招生, 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 提昇教學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校招生, 應本教育機會均等 國民教育健全發展及發展各校辦學特色之原則, 以自由登記免試入學方式辦理, 不得採用測驗 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 審查成績之方式進行招生 各校招收重點發展特色項目學生可另訂招生方式, 惟不得以智力測驗 學業成就測驗 生活營或任何類似考試 審查成績等形式辦理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前項規定, 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中部 國小部之學生, 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自下一學年度起,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私立國民中 ( 小 ) 學則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議處 三 各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成立招生委員會, 辦理新生申請入學登記事宜, 必要時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四 各校招生範圍應以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為原則, 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 再由新生自由登記, 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 採抽籤方式決定 各校 103 學年度登記入學學生數未達本局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八十者, 得專案報請本局同意後, 於 104 學年度招收外縣市學生, 藝術才能班之招生得比照辦理 五 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以設籍本市為原則,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國中 : 國小當屆畢業生 ( 二 ) 國小 : 當年度之適齡兒童, 即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 ( 三 ) 幼兒園 : 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至五足歲者 ( 四 ) 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之兒童 六 學生申請入學登記時, 應繳驗畢業證書 ( 申請入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免繳 ) 及戶口名簿 ( 華裔外籍學生繳驗外僑居留證 ) 各校應於畢業證書(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為戶口名簿 ) 背面加蓋戳記 七 各校辦理招生時, 得向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酌收登記費新臺幣二百元 八 申請入學登記, 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 違反規定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申請學生符合入學資格並在限期內檢齊文件依照規定辦理者,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各校聯合或委託招生時, 申請入學登記以聯合或委託招生校數內為限 九 各校辦理申請入學登記及抽籤, 正取學生應依核准之班級人數錄取, 並繼續抽出備取生及未錄取學生 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 由備取生 ( 以一學年度為限 ) 依據備取

75 次序遞補 十 各校辦理抽籤 榜示及公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抽籤箱應於登記日前備妥 登記當日, 由學校有關人員當眾查驗彌封後, 放置適當場所 ( 二 ) 設置登記窗口, 並派員負責核對登記卡, 符合資格者, 即將抽籤卡撕開捲成條狀後投入籤箱 ( 三 ) 登記之學生若為雙胞胎或多胞胎, 由家長決定一人一籤或二人 多人一籤, 並請家長簽章認可 ( 四 ) 登記時間截止時, 將新生登記名冊公布, 並請家長及有關人員到達抽籤場所, 當眾公開抽籤 抽籤人選由學校人員臨時指定 ( 五 ) 抽出之籤卡由抽籤人交由學校人員當眾唱出編號 姓名後, 並將中籤號碼姓名榜示 ( 六 ) 額滿後, 繼續抽出備取生及未錄取生, 均由學校人員當眾唱出編號 姓名, 並將編號 姓名公告及列冊編號 ( 七 ) 錄取名單應即公告並通知錄取學生, 公告上應敘明報到日期 時間及本局核定之各項收費標準 ( 註明核定文號 ) ( 八 ) 全部抽籤完畢後, 應於當日將登記 錄取 備取人數及未錄取人數傳真至本局 ( 九 ) 繕造錄取名冊三份, 加蓋學校印信, 其中一份於招生三日內送交本局, 一份即公布於適當場所, 一份存校備查 ( 十 ) 各校辦理招生登記抽籤, 必要時本局得派員赴校輔導 ( 十一 ) 登記卡 籤卡及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以備查察 十一 各校辦理招生, 每學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但第一次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人數未足額時, 得再自行辦理登記至額滿為止 十二 各私立國民中 小學應將入學通知書彙整後, 註明已就讀學校, 送原分發之公立國民中 小學 十三 各校招生人數,104 學年度國民中學每班新生人數為四十五人 ;104 學年度國民小學每班新生人數為四十二人 學雜費收費事宜應依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收費標準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幼兒園三到五歲幼兒班級每班人數為三十人, 二歲班級人數為十六人 學費 雜費 代辦費及代收費應依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十四 各校各年級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 新生轉學, 其入學次序排於備取生之後, 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 應於九月一日開學後即接受轉學登記, 不得拒絕 在登記完成後, 各校應告知家長登記序號, 據登記名冊依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額滿為止 十五 各校應盡通知備取生 轉學生遞補之義務, 並附證明或詳述通知情形, 併同遞補名冊報本局核定

76 前項遞補名冊應於學生辦理轉學後一個月內, 報本局核定 十六 設有國小部之私立國民中學及設有幼兒園之私立國民小學, 得在核定班級數內, 就各該校 ( 園 ) 應屆畢業生 ( 限報備有案者 ), 優先辦理直升國中部及國小部, 並繕造直升名冊三份報本局核定 辦理直升後, 如仍有缺額, 其缺額部分得經核准後辦理招生 辦理直升時, 如人數超過核定班級數內學生人數時, 各校應根據公平 公正 合理原則, 擬具實施辦法, 陳報本局核准後實施 學校應將准否直升之情形通知學生, 不得影響學生前往他校申請登記之權利 十七 各校創辦人 現任董事 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 辦事員及專任教職員工 代理教師之直系血親符合入學 轉學資格者, 得於所服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學, 各校並應繕造名冊三份報經本局核定 十八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項目之學生 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同一校區需求, 至多以占各校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其中學校招收重點發展特色項目之學生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前項學生名冊, 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 於期限內報本局核定 十九 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特殊班級 實驗班級者, 其招生辦法應比照公立學校報請本局核准後辦理, 其名額應以公立學校特殊班級 實驗班級招生人數標準為準 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殊班級 實驗班級, 其班級數含在各校核定總班級數內 二十 各校各學年度之招生工作進度表, 由本局定之 二一 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招生辦法, 報本局核定並公告於各校網站及門首後據以實施 前項招生辦法應包括招生對象 招生名額 ( 含正取生 備取生 優先入學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之學生等名額 )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計畫 登記及抽籤日期 登記手續 收費項目及額度 報到日期 缺額遞補 開學日期及其他事項, 招生辦法格式如附件所示 二二 本要點所需下列書表格式, 由本局定之

77 附件 一 學校全名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招生辦法 二 依據 :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第 21 點 三 招生對象 四 招生名額 核定班級數 : 核定總招生人數 : ( 一 ) 優先入學 1. 兄弟姊妹同校人數 : 2. 教職員工子女人數 : 3. 直升人數 : ( 註 : 其他依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要點第 17 點所列優先入學身分請自行增列 ) ( 二 )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人數 : ( 三 ) 抽籤入學人數 : ( 四 ) 備取人數及備取效期 : 五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辦理方式 ( 一 ) 理念與目標 ( 二 ) 特色教學實施方式 ( 三 ) 招生方式 ( 含招生日期 )

78 附件 ( 四 ) 家長登記方式 ( 五 ) 錄取方式六 登記日期七 抽籤日期八 登記手續九 報到 ( 一 ) 報到日期 ( 二 ) 報到地點 ( 三 ) 注意事項十 缺額遞補方式 ( 請詳述 ) 十一 收費項目及額度十二 編班方式 ( 請各校依據教育部頒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及 臺北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辦理 )

79 二 臺北市 104 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招生工作進度表 ( 一 ) 私立國民中小學部分 日期 起訖時間 工作概要 1/28( 三 ) 填寫 臺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招生計畫表 報教育局核定班級數, 填寫新生入學登記卡調查表 2/6( 五 ) 核定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招生班級數 2/11( 三 ) 本局發文各校函報招生辦法 2/17( 二 ) 各校函報招生辦法 3/1( 日 ) 前 將私立國民中小學招生辦法公告於各校網站及門首 4/1( 三 ) 各校函報招生概況調查表 5/8( 五 ) 一 各校派員領取新生抽籤卡 二 應屆畢業生名冊 3 份報區公所 本局核定 6/12( 五 ) 前 * 辦理優先入學, 並報本局核備 : 一 幼兒園直升國小 國小直升國中名冊繕造 3 份 二 創辦人 現任董事 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 辦事員及專任教職員工 代理教師之直系血親優先入學學生名冊繕造 3 份 三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項目之學生 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相同教育階段需求之學生名冊繕造 3 份, 本項入學之學生, 其人數合計至多以占各校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 50 為限 四 招生工作人員編排及場地 用具準備 7/1( 三 ) 8:00~14:00 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登記 14:10~ 抽完全部籤卡止 一 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登記統一辦理抽籤至抽完全部籤卡止, 並公布錄取 備取及未錄取名單 ( 可針對備取生名單作調查是否願意在開學後出現缺額時, 依備取生序遞補 ) 二 各校繕造錄取名冊 3 份, 加蓋印信,1 份於當日送交本局,1 份即公佈於適當場所,1 份存校備查 7/2( 四 ) 8:00~12:00 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報到 7/31( 五 ) 前 各私立國民中 小學應將入學通知書彙整後, 註明已就讀學校, 儘速送達原分發之公立國民中 小學, 俾其核對學區內新生名冊 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各年級 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 8/31( 一 ) 但 新生 轉學部分, 其入學次序仍排於 備取生 之後, 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 後應於開學即接受轉學登記, 不得拒絕 並在登記完成後, 告知家長登記序號, 據登記名冊依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額滿為止 9/30( 三 ) 新生學籍報本局查核

80 ( 二 ) 私立幼兒園部分 ( 修正 ) 日期工作概要填寫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新生招生計畫表 報教育局核定班級數, 填寫新生入 1/28( 三 ) 學登記卡調查表 2/17( 二 ) 前各校函報學校招生實施辦法 3/1( 日 ) 前將私立幼兒園招生辦法公告於各校網站及門首 一 各校派員領取新生抽籤卡 二 應屆畢業生名冊 3 份報區公所 本局核定 5/1( 五 ) 至 7/1( 三 ) 辦理優先入學, 並報本局核備 : 一 創辦人 現任董事 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 辦事員及專任教職員工 代理教師之直系血親優先入學學生名冊繕造 3 份 二 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項目之學生 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同一校區需求之學生名冊繕造 3 份, 本項入學之學生, 其人數合計至多以佔各校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 招生工作人員編排及場地 用具準備 私立幼兒園新生入學登記 一 私立幼兒園新生入學登記統一辦理抽籤至抽完全部籤卡為止, 並公布錄取 備取及未錄取名單 ( 可針對備取生名單作調查是否願意在開學後出現缺額時, 依備取生序遞補 ) 二 各校繕造錄取名冊 3 份, 加蓋印信,1 份於當日送交本局,1 份即公布於適當場所,1 份存校備查 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 但 新生 轉學部分, 其入學次序仍排於 備取生 之後, 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 應於開 8/31( 一 ) 後學即接受轉學登記, 不得拒絕 並在登記完成後, 告知家長登記序號, 據登記名冊依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額滿為止 9/30( 三 ) 新生學籍報本局查核

81 三 臺北市私立國民小學一覽表 編號校名地址電話傳真 1 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 262 號 附設小學部 2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一段 113 號 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 99 號 學 4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423 巷 15 號 臺北市私立再興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四段 2 號 臺北市私立靜心國民中小學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 46 號 臺北市私立中山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 292 號 臺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 101 號 臺北市私立奎山中學附設小學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 200 號 部 10 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臺北市北投區育仁路 106 號

82 肆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 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 第 1 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 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 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 採用實驗課程, 以培養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 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 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第 4 條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個人實驗教育 : 指為學生個人, 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 團體實驗教育 : 指為三人以上學生, 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 機構實驗教育 : 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 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 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 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 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 5 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 一 個人實驗教育 :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 但學生已成年者, 由其本人提出 二 團體實驗教育 :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 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 但學生已成年者, 由其本人, 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 機構實驗教育 : 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 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 公告於其網頁上 第 6 條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 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請書 : 申請人 聯絡方式 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 實驗教育計畫 : 實驗教育之名稱 目的 方式 內容 ( 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

83 學 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 設備項目等 ) 預期成效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 除前項所定資料外,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 一 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 學生名冊 四 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 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 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 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 一 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 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 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 實驗教育理念 五 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 計畫經費來源 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 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 ;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以一次為限, 其期間最長為二年 但學生因身心障礙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 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 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 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 屆期未補正者, 得不予許可 第 7 條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 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 ; 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總面積, 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 二 教學場地, 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 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 得專案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後, 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 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 得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 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 8 條實驗教育之理念, 應以學生為中心,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 信仰及多元智能, 課程 教學 教材 教法或評量之規劃, 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84 實驗教育之教學, 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 應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 9 條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 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 並遵守下列事項 : 一 實施實驗教育, 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 不得拒絕之 三 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 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 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 輔導其轉出 四 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 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 無正當理由, 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 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 不得有虐待 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 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0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 變更 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 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 ( 以下簡稱審議會 )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 ( 派 ) 兼之, 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一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 具有會計 財務金融 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 學者 三 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 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 ( 派 ) 兼之 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 ( 派 ) 兼,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 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 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實驗教育之申請 變更 續辦或廢止許可, 應經審議會之決議 ; 審議會之決議, 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 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 必要時, 得邀請學生本人 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第 12 條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 應考量下列因素 : 一 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 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 二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 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 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

85 一 申請人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 計畫經費來源 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 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第 13 條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辦理 ;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 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申請人 第 14 條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 以一年為限 ; 期間屆滿一個月前, 得申請延長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 檢具下列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 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 一 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 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 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 免附 三 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 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 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 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 並冠以直轄市 縣 ( 市 ) 之名稱, 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 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 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 屆期未補正者, 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 仍未完成籌設, 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 15 條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 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 ; 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 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 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 應返回設籍學校 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 私立學校就讀 ; 違反者, 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 轉入之規定,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 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 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 ; 設籍學校於學期初, 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 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 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 設備

86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 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第 16 條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 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 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成績之評量 校內活動之參與 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但學生已成年者, 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 ; 成績及格者, 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 成績之評量 校內活動之參加 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但學生已成年者, 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第 18 條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 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 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 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第 19 條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 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 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 ; 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 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 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 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 數額及用途, 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 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數額及用途, 並於網路公告 第 20 條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 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 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 提出成果報告書, 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 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 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提出年度報告書, 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出成果報告書, 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 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 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 家長 團體 機構 ;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 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 屆期未申請者, 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 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

87 及年度決算表, 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 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 ; 於訪視前, 應公布訪視項目, 訪視後, 應公布訪視結果 ; 必要時, 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 家長 團體 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 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 訪視結果優良者, 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 22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 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 ; 經評鑑通過者, 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 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於評鑑通過前,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 內容 程序 評鑑小組之組成 成員之資格 評鑑結果作成期限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 審議及許可, 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第 23 條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 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第 24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學生 家長 團體或機構於申請 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第 25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 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 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第 26 條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 ; 其設置及運作方式, 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27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 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 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 家長 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第 28 條本條例施行前, 已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 於本條例施行後, 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第 29 條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 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並持有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 得依相關法規規定,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 一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第 30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88 二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 民國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發布 ) 一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期限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受理申請辦理之機關如下 : ( 一 ) 個人實驗教育 : 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受理申請 ( 二 )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 : 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受理申請 三 學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 成立專案小組,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 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 其內容包含 : ( 一 ) 申請表單填寫之完整性 ( 二 )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 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 三 ) 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 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 七日內召開專案會議, 並填具學校送審表併同申請資料, 函送教育局 四 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 二 ) 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 三 ) 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 並適時給予輔導 ( 四 ) 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 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 五 ) 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 六 ) 依法規收取平安保險費 家長會費 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 七 ) 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 設備 五 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 六 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 轉入, 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 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向設籍學校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 由學校報教育局備查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 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育計畫, 每一學年度結束後, 應提出年度報告書, 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 一個月內, 提出成果報告書, 報教育局備查 八 教育局應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 團體及機構之訪視, 其訪視項目如下 : ( 一 ) 課程與教學 ( 二 ) 學習評量 ( 三 ) 教學資源及師資 ( 四 ) 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 師資 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九 本補充規定相關書表格式, 由教育局定之

89 式 三 臺北市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作業流程圖 1 個人實驗教育 2. 團體實驗教育 3. 機構實驗教育 檢具資料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每年 2 月底前, 公告申請實驗教育資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 科室業務 / 國小教育科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教學資源及參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 3.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4. 學生名冊 5. 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6. 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 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個人 :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出 團體 : 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共同或推派一申請方人為代表提出 機構 : 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提出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3. 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4. 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5. 實驗教育理念 6. 教學資源及參與教育實驗人員 師資之相關資料 7. 學生名冊 8.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9. 經費來源 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申請期限 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或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間提出申請 審議流程 設籍學校 資料審查 完整不完整不完整完整 完整 召開校內專案會議 通知申請人 15 日內補正 ( 逾期不受理 ) 教育局 籌組審議會 1. 教育局代表 2 人 2. 專家 學者代表 2 人 3. 校長及教師代表 3 人 4. 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4 人 5.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2 人 受理申請截止後, 七日內, 函報下列資料 1. 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 2. 學校初審表 送審案件統 學生應返回學校就讀 未通過 召開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會議 審議結果 通過 依核可計畫 師資與課程進行教學與評量 設籍學校依補充規定協助提供服務 期中訪視 期末報告 向設籍學校提出成果報告書 每 1 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 限期改善 否則需停止計畫返校就讀 每學年訪視 未通過 每 1 學年度提出年度報告書, 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評鑑結果 應於許可籌設後 1 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取得立案證明 ; 期間屆滿 1 個月前, 得申請延長 1 年, 並以 1 次為限 於許可籌設期間屆滿, 仍未完成籌設, 或籌設活動涉違法者, 本市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機構評鑑 - 於計畫期滿 3 個月前 通過 1. 每學年度報告書 2. 成果報告書 ( 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 ) 3. 該年度預算書 4. 年度決算表 機構得另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後續計畫申請續辦

90 伍 中輟生處理相關法令及要點 一 強迫入學條例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 第 1 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 以下稱適齡國民 ) 之強迫入學,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直轄市 縣 ( 市 ) 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 設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 由直轄市 縣 ( 市 ) 長 教育 民政 財政 主計 警政 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 ( 鎮 市 區 ) 長組織之 ; 以直轄市 縣 ( 市 ) 長為主任委員 第 4 條鄉 ( 鎮 市 區 ) 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 設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由鄉 ( 鎮 市 區 ) 長 民政 財政 戶政 衛生 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 小學校長組織之 ; 以鄉 ( 鎮 市 區 ) 長為主任委員 第 5 條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負責宣導及督促本鄉 ( 鎮 市 區 ) 適齡國民入學 第 6 條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 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 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 亦同 第 7 條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 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 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 並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 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第 8 條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 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第 8-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 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並輔導其復學 ; 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凡應入學而未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 學校應報請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 勸告入學 復學 ;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 除有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 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 復學者, 應由學校報請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 並限期入學 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 復學, 仍不遵行者,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入學 復學 ; 如未遵限入學 復學, 得繼續處罰至入學 復學為止 第 10 條 ( 刪除 ) 第 11 條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 逾期不繳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得核定暫緩入學 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91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得免強迫入學 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 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 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並應副知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4 條偏遠地區, 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 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第 15 條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 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 第 1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92 二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修正 ) 第 1 條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 之強迫入學, 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3 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 提高就學率 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 並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第 4 條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 辦理日常事務 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 辦理日常事務 第 5 條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6 條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接到入學通知時, 應於規定期限內, 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 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 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 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 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7 條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 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 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 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 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 第 8 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 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 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第 9 條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 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 未滿十五歲者, 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第 10 條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得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實際需要興建學生宿舍, 免費提供住宿 第 11 條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接獲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通知後, 應向該學區之學校查詢學生入學或轉學情形, 發現未辦入學或轉學者, 應依本條例之規定, 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 第 12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93 三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北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第九點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 ( 以下簡稱中輟生 ) 之通報及復學輔導,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 ( 一 ) 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學生 ( 二 )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 ( 含新生未報到者 ) ( 三 )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學生 ( 四 ) 其他原因失學者 三 本要點辦理單位及職掌如下 : ( 一 ) 教育局 : 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 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 ( 二 ) 學校 : 掌握中輟生資料 建立檔案進行通報 家訪 輔導 轉介及復學輔導就讀等事宜, 並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 提供或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措施 ( 三 ) 社會局 : 規劃辦理中輟生之家訪 調查及協助復學 就養 就醫 就業職訓等事宜 ( 四 ) 民政局 ( 區公所 ): 規劃辦理中輟生之復學事宜, 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細則針對中輟生之家長處以罰鍰 ( 五 ) 警察局 學生校外會 : 訪查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 ( 六 ) 少年輔導委員會 : 辦理中途輟學偏差行為學生之家訪與個案輔導, 並協助復學或就業職訓 ( 七 ) 衛生局 ( 醫療院所 ): 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 辦理診治事宜 ( 八 ) 勞工局 : 規劃辦理中輟生職訓及就業輔導事宜 四 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職掌分工, 應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 ( 如附件一 ) 及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工表 ( 如附件二 ) 辦理 五 學生中途輟學後, 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並於五日內以書面函報臺北市中輟生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 ( 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社會局 六 中輟生經尋獲後, 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七 中輟生復學後, 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並以書面通知中心學校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及轉介相關單位 八 學校應設置中輟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 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 轉介警政 社政或其他相關單位, 進行追蹤 協尋 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等相關工作 九 中輟學生有意願返校復學時, 須填寫復學申請書並由教務人員 學務人員 輔導人員 該生導師及家長召開鑑復輔前置會議, 研擬該生復學觀察機制及復學輔導課程, 於五個工作天內積極協助其復學 十 為協助中輟生早日適應校園作息, 學校應於學生完成復學程序後, 以五個工作天內召開

94 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為原則, 提出因應學生適應狀況所作彈性輔導就讀之措施或計畫 十一 學校應視中輟生情況及需求編入適當年級與班級, 其復學編班原則如下 : ( 一 ) 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處理 ( 二 ) 依據學校編班原則及學生能力 年齡編入適當年級班級 ( 三 ) 經專案暫讀補校或本局補助辦理之合作式中途班 ( 即中輟學園 ) 之, 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未滿十六歲學生再度中輟後, 由原校負責追蹤輔導 十二 學校應以轉銜輔導原則進行中輟生之復學輔導就讀, 其原則如下 : ( 一 ) 進行心理衡鑑, 並架起同儕 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 ( 輔導就讀 轉銜 ) ( 二 ) 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 三 ) 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 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畫 ( 四 ) 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 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 五 ) 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十三 中輟生復學後校內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或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採計成績 ( 二 ) 以補考提供成績登錄 ( 三 ) 以現有成績紀錄作為學期成績參考 ( 四 ) 輟學期間成績得記載為零分 ( 五 ) 專案提報校內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 十四 轉介輔導就讀合作式中途班之中輟生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採用學校定期考試成績者, 應考原就讀學校之定期考試, 以實得分數紀錄 ( 二 ) 採用合作式中途班成績者 : 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一般學科 領域課程以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登錄 ; 日常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平時成績 日常生活考查 綜合表現以合作式中途班成績登錄 ( 三 ) 學校應採認合作式中途班之出缺席紀錄 ; 合作式中途班之獎懲紀錄得提供學校參考 ( 四 ) 合作式中途班學生畢業資格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核時, 原就讀學校應邀合作式中途班代表列席會議說明 十五 有關特殊個案協助機制依序如下 : ( 一 ) 學校召開校級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討論 ( 二 ) 學校如已善用各項輔導及策略資源, 仍無法解決個案問題, 應以密件方式函請本局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經本局審理評估後決定是否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 三 ) 經本局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協助, 仍有難以協調解決之個案問題, 由本局提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輟生通報 復學及輔導跨局處督導會議討論 十六 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績效良好者或成效不良者, 由各該行政主管機關分別予以獎勵或懲處 十七 學校若有虛報 匿報或拒收中輟生之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由本局予以懲處

95 附件一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 一 中輟生類別 : 第一類 : 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 第二類 :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 含新生未入學 ); 第三類 :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 第四類 : 其他原因失學者 二 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第一類中輟學生 第二 三 四類中輟學生 底線部分為新增文字 發現中輟學生 中輟學生通報 校內會知流程 導師職責 訓導處職責 訓導處職責 凡學生有缺曠課情況, 導師應即時以電話聯絡家長, 了解學生動向 ( 原因 ), 必要時應會同相關人員進行家訪 學生連續曠課滿 3 日, 導師應報請訓導處處理, 由生教組寄發掛號信函通知家長 學生有第一類中輟狀況時由生教組即時上網通報 ( 中輟網址 : 通報完成後 5 日內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 各區中心學校 失蹤學生資料經網路系統上傳至警政署再傳至警察局 通報完成, 請列印備份通報單 生教組應將備份通報單 1 份會知註冊組, 做有關學籍及成績之後續處理 備份通報單 1 份送交輔導室, 做診斷及轉介之處理 中心學校 國中東區 : 誠正國中 西區 : 萬華國中 南區 : 實踐國中 北區 : 新興國中 國小南區 : 忠義國小 北區 : 三玉國小 教務處職責 教務處職責 教務處職責 註冊組於學生 3 天以上未註冊 ( 含新生未入學 ) 或其他原因失學者, 應即時了解學生動向, 以作後續之處理 轉學學生經過 3 天未到申請轉入學校報到時, 轉出學校註冊組應了解學生動向, 列管處理 學生有第二 三 四類中輟狀況時由註冊組即時上網通報 ( 中輟網址 : 通報完成後 5 日內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 各區中心學校 失蹤學生資料經網路系統上傳至警政署再傳至警察局 通報完成, 請列印備份通報單 註冊組應將備份通報單 1 份會知生教組, 做有關出缺勤管理之後續處理 備份通報單 1 份送交輔導室, 做診斷及轉介之處理 校內診斷及處理 校長 輔導室 輔導室 ( 個案管理者 ) 經生教組或註冊組知會中輟學生個案 ( 備份通報單 ) 後, 應擇時會同訓導處及導師進行追蹤並深入了解中輟原因 輔導室協調各處室配合中輟學生個案之輔導, 並填寫 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個人檔案表 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追蹤協尋紀錄暨復學輔導紀錄 ( 表格由本局統一訂定 ) 一般性適應困難之學生由輔導室負責進行相關輔導工作 視學生中輟原因 ( 個案狀況 ), 必要時由學校 中輟學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 協助協調各處室配合中輟學生個案之輔導, 轉介至社會局 警察局 醫療院所或所在行政區之少輔組等相關機構協同追蹤輔導 ; 學生經學校輔導就讀後之複雜 特殊個案則報請教育局協助處理 轉介後, 輔導室仍應定期與轉介單位保持聯繫, 瞭解輔導情形 個案狀況 複雜 特殊個案 家長未能督導子女入學 家庭功能不良 性侵害 性交易 家暴學生 行為偏差之學生 有職訓及就業意願學生 生理或心理待診療學生 行蹤不明之學生 受保護管束學生 轉介外單位 教育局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 (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少輔會各區少輔組 勞工局暨職訓 就服中心 衛生局暨醫療院所 警察局暨學生校外會 法院保護官 追蹤與輔導 協助學生復學 輔導 家庭訪視 協助中輟學生復學 勸導罰鍰 家庭訪視 協助解決家庭問題 個案輔導 協助復學 家庭訪視 個案輔導 協助復學 協助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 診斷病因 門診治療 安排健康照顧 訪查協尋 通報家長及學校訓導處並撤銷協尋 個案列管 個案列管 追蹤輔導 各單位處理情形應適時回報學校 並由學校視狀況邀集相關單位舉行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復學 各處室 學生經輔導返校復學時, 由學校 中輟學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 評估學生狀況, 做適切之輔導就讀措施 ( 包括編班 補救教學 親師懇談及個案輔導等 ) 學生經輔導返校復學後, 輔導室應告知轉介單位 學生復學後轉學時, 轉出學校應負責確認學生進入轉入學校後始可辦理結案 學生除復學外, 若為就醫 出國或逾齡, 輔導室可將該個案作結案之處置 結案通報 教務處 註冊組於中輟學生個案返校復學後, 即時上網通報復學 ( 中輟網址 : ) 及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 各區中心學校 諮詢單位 : 各中輟學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 通報完成, 請列印備份通報單, 會知訓導處及輔導室

96 ( 一 ) 學校對中輟生通報追蹤作業流程 第一類中輟生 第二 三 四類中輟生 學生無請假期間之聯繫作業 第 1 至 3 天 導師及訓導處 1. 導師 : 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 ( 如家訪 電腦網路 ) 聯繫學生及其家長並作成紀錄, 第 1 天請向訓導處報備 2. 訓導處 : 應派員或請區公所代表 ( 如強迫入學委員會 里長 里幹事等 ) 家訪並作成紀錄 教務處 1. 應派員或請區公所代表 ( 如強迫入學委員會 里長 里幹事等 ) 家訪並作成紀錄 2. 疑似出國學生, 請學校函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確認該生確實無出國紀錄後通報中輟 中輟通報 第 4 天 導師及訓導處 1. 導師 : 學生連續曠課滿 3 日, 應報請訓導處處理, 由生教組寄發掛號信函通知家長 2. 訓導處 : (1) 由生教組即時上網通報 ( 中輟網址 : 通報完成後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及各區中心學校 (2) 通報完成, 請列印備份通報單 (3) 生教組應將備份通報單 1 份會知註冊組, 做有關學籍及成績之後續處理 (4) 備份通報單 1 份送交輔導室, 做診斷及轉介之處理 1. 註冊組於學生 3 天以上未註冊 ( 含新生未入學 ), 或其他原因失學者, 應即時了解學生動向, 以作後續之處理 2. 轉學學生經過 3 天未到申請轉入學校報到時, 轉出學校註冊組應了解學生動向, 列管處理 3. 由註冊組即時上網通報 ( 中輟網址 : 通報完成後以書面函報所在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社會局及各區中心學校 4. 通報完成, 請列印備份通報單 5. 註冊組應將備份通報單 1 份會知生教組, 做有關學籍及成績之後續處理 6. 備份通報單 1 份送交輔導室, 做診斷及轉介之處理 建立個管檔案 第 5 天 輔導室 1. 建置中輟生個人檔案卷宗, 並填妥 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個人檔案表 ( 表格由本局統一訂定, 請參見中輟工作實務手冊 ) 分派個案輔導 第 6 天 輔導室 1. 分派個案, 確認負責輔導教師完畢 2. 評估個案是否轉介其他單位協助, 填寫轉介單完畢 追蹤協尋 1.1 個月內 : (1) 平均 2 星期 1 次, 以多元方式進行聯繫, 例如 : 電話 家訪 電腦網路 詢問鄰居 詢問原就讀學校 ( 新生或轉學生 ) 存證信函 查戶籍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確認學生是否出國 等 (2) 第 1 個月內學校至少應追蹤 2 次 ( 包含 1 次家訪及轉介單位處理情形 ) 並由輔導室填寫 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追蹤協尋紀錄 ( 表格由本局統一訂定, 請參見中輟工作實務手冊 ) 2.1 個月後 : (1) 行蹤不明學生 :1 個月 1 次 ( 再行追蹤 3 個月以後可視情況減少頻率 ) (2) 非行蹤不明學生 :1 個月 1 次 ( 視學生狀況增加次數 ) 鑑定復學輔導就讀 每學期 輔導室 1. 平均每學期 2 次, 視個案特殊需求增加召開次數 會議

97 ( 二 ) 學校對中輟生復學實施流程 中輟生表達返校意願或家長提出復學 5 個工作天內 導師及各處室 協助中輟生完成復學程序 各處室 ( 輔導室統籌協調 ) 心理輔導 行為輔導 課業輔導 班級輔導及親師溝通, 統整輔導就讀措施或計畫 5 個工作天內 家長 導師及任課教師 教務處 訓導處 1. 督促學生上學 2. 配合學校輔導就讀措施 1. 評估學生學業成就能力 2. 協助學生適應班級之輔導措施 1. 協助中輟生學籍及成績銜接 編班及返回原班事宜 1. 出缺席配合措施 2. 偏差行為處理及配合措施 提出因應學生適應狀況所作彈性輔導就讀之措施或計畫 學校內部 家長有不同意見 形成輔導就讀共識 校內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評估 學生穩定復學 校內輔導就讀 專案暫讀補校 合作式中途班 醫療治療安置 其他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98 附件二 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工表 處室 學生類別 職掌 註冊組 開學未註 1. 上網通報中輟 列印中輟學生中輟通報單 校內相關單位會簽 + 冊 轉出未校外通報函稿 ( 簽稿併陳 ) 核章完成通報單影印相關單位 校轉入就學 外發函後備查 其他原因失學者 ( 第 2. 學生生病或出國離境因素免通報, 註冊組自行登錄列管備查 二 三 四類中輟生 ) 3. 中輟生因遷居申辦轉學, 應先在原校辦理復學後, 才可再辦理轉學 4. 中輟生 ( 含第一類中輟生 ) 復學 上網通報復學 列印中輟學生復學通報單 校內相關單位會簽 + 校外通報函稿 ( 簽稿併陳 ) 核章完成通報單影印相關單位 校外發函後備查 5. 中輟生復學編班請協調訓輔單位妥適安排或經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學生另類學習方案 6. 中輟生復學後學籍銜接, 可協調學生能力, 即時輔導就讀繼續原年級就學或重讀未完成年級, 不得延緩中輟生復學 生教組 未請假未到 1. 填中輟學生通報單 上網通報中輟 列印中輟學生中輟通報單 校上課達三 校內相關單位會簽 + 校外通報函稿 ( 簽稿併陳 ) 核章完成通報日以上學生單影印相關單位 校外發函後備查 ( 第一類中輟生 ) 2. 學生中輟後結合學生校外會追蹤協尋並填製追蹤協尋紀錄 3. 失蹤學生尋獲未復學 上網通報 ( 填註尋獲日期 ) 依警政單位 來文簽會校內相關單位 積極輔導復學 4. 失蹤學生尋獲後再度失蹤 上網通報 ( 至尋獲復學資料維護點選 維護, 刪除尋獲日期後 確認修正 ) 資料將由系統再次送 至警政署電腦細統 5. 配合註冊組中輟生復學編班妥適安排或經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 組會議研議學生出缺勤管理及另類學習方案 6. 中輟生復學後出缺勤管理 就學準備及相關個案輔導策略 輔導組 第一 二 1. 受理註冊組與生教組會簽之通報單 上通報網查詢確認 三 四類中 2. 填製中輟生個人檔案表及復學輔導紀錄, 負責中輟學生之個案管輟生理 3. 中輟生個案安排校內人員認輔及定期追蹤輔導復學 4. 適時或定期依個案狀況召開校級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研 議輔導個案復學策略或轉介校外支援單位 5. 負責中輟生業務統一對外聯繫窗口, 主動協調校外支援單位, 追 蹤輔導中輟學生復學與輔導就讀 6. 輔導一般適應困難學生復學及就學準備 7. 中輟生復學後應安排認輔教師或義工持續輔導 8. 中輟生復學後轉學 超齡或出國, 視為中輟生個人結案處置 導師 所有學生 1. 透過學生基本資料 AB 卡 各種測驗資料 個別晤談記錄等資料了解學生, 針對特殊狀況學生給予關懷 2. 掌握出缺席情況, 注意學生日常行為表現, 敏於知覺問題行為並立即處理

99 任課教師所有學生 3. 記錄學生問題行為及處理過程 家長反應態度, 提供輔導依據 4. 發覺學生優點, 給予表現機會, 建立自信心, 增加成就感 5. 利用電話 家庭聯絡簿 家庭訪視等方式, 隨時聯絡家長, 並加以記錄 6. 無故缺課達三天者, 填寫速報表通報訓導處並予以追蹤 1. 改善教材教法俾能引起學生學習興趣 2. 上課確實點名, 預防缺課 逃學行為, 遇不明原因缺課者, 立即知會導師或訓導處 3. 主動關懷並鼓勵學習困難學生, 實施最有效之教學評量, 建立不同程度學生信心 4. 上課中發現學生問題與導師 輔導室聯繫, 積極處理 5. 主動擔任認輔教師, 誠懇愛心幫助同學

100 陸 特殊類型學生入學相關法令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修正 )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 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一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 由外國政府 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連續居留, 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歷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 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於香港 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

101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7-1 條 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 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以一次為限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後, 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 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 如繼續在臺就學者, 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 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 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 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 應擬訂公開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 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 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或政府 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經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如畢業後始發現

102 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8 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 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 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 班 ) 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 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9 條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 應即時於本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外國學生入學 轉學 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第 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條大專校院 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當學期入學 ;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大學校院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 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 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 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戶籍遷入登記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 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轉學, 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 第 13 條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 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 招收外國交換學生 ; 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第 14 條各級學校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 應依各級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 第 15 條本部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優秀外國學生, 得設置或補助學校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大專校院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得自行提撥經費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助學金 第 16 條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 輔導 聯繫等事項, 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 文化等, 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 有

103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 互動之活動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 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 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始得招生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 加強我國語文 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 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 應於各校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定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 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 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館處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 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 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 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應檢具下列文件, 逕向其住所附近之學校申請, 經甄試核准註冊入學後, 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 學歷證明文件 :

104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 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承認其學籍 第 20-1 條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 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 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 得經我駐外館處 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外交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 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 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第 21 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 經駐外館處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 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 由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 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 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2 條外國學生註冊時, 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 23 條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第 24 條外國學生有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 並副知本部 第 25 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辦理訪視,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

105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收外國學生名額 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 其申請程序 獎補助 管理與輔導 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 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九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各校定之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本部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106 二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研習班或函介之國語文研習課程, 或參加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其研習或活動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六款 第七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 其跨年連續在國內停留不得滿一年, 合計不得逾二次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

107 第 5 條 第 6 條 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四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分發有案之僑生, 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前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 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僑生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者, 不受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僑生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行轉讀或升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者, 中止其僑生身分 僑生違反第二項規定者, 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

108 第 6-1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大學校院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駐外館處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館處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含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校院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校院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校院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但申請公立普通型

109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 以華僑高中為限 辦理前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 專科學校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 但申請公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者, 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110 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校院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111 第 18 條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校院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補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 22 條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僑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22-1 條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第 23 條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第 24 條 ( 刪除 ) 第 24-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112 三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 指因公務需要經政府機關派遣或受政府機關委託派赴國外擔任駐外工作之人員 ( 以下簡稱派外人員 ) 二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 指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 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或依第四條規定未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 ( 以下簡稱派外人員子女 ) 第 3 條派外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依法銓敘合格 任官 以政務人員任用 機要人員任用或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進用, 占本機關 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員額編制者 二 因不可替代之專業, 受政府機關委託, 派往國外專職執行國家公務, 經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者 第 4 條派外人員擔任駐外工作期間, 其駐在國有下列情形之一, 派外人員子女得不隨同停留在同一駐在國 : 一 生活條件不佳 二 安全有疑慮 三 無適當可供銜接學校 派外人員子女因前項情形而有停留其他國家必要者, 派外人員應事先, 或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於該事由結束後三個月內, 報派遣機關認定及本部同意 第 5 條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 不得申請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 博士班 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第 6 條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 擬返國就學者, 派外人員應至遲於最後一任期結束返國後三年內, 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 一 擬就讀與其國內外學歷相銜接之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六個月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二 擬就讀與其國外學歷相銜接之大學 專科學校二年制 : 依第八條所定期限, 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前項所定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間, 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 計算至返國日 ; 申請就讀大學 專科學校二年制者, 計算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派外人員子女居留國外期間, 每年返國停留未逾三個月者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派外人員子女之事由致超過期限者, 不在此限

113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申請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就學者, 應檢附下列文件, 經派遣機關審核後, 報本部辦理 : 一 入學申請表 ( 包括志願序 ) 一式二份 二 派外人員子女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 派外人員奉派出國之派令 ( 包括駐區異動之派函 ) 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 派外人員子女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 或在學證明文件 ) 及成績單 申請就讀或轉學大學 專科學校二年制者, 得另繳交相關學習成就證明 ( 文件為中 英文以外語文者, 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五 同意派外人員子女得不在同一駐在國, 或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每年返國停留逾三個月之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本部或學校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他證明文件, 應能證明派外人員派免生效日期 派駐國別 擔任職務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其為國外學歷者,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包括因駐在國無適當學校可供就讀, 經派外人員事先報派遣機關認定及本部同意, 而取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且該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之學歷不受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有關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之限制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或轉學大學 專科學校二年制, 依下列規定進行甄選 但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不接受轉學申請 : 一 派外人員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附前條規定文件, 送請派遣機關審核後, 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辦理 二 本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核後, 依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志願, 送請各校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甄選 但醫學系得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後進行口試 三 各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甄選, 並轉報本部依志願序核定分發至各該校系就讀 四 派外人員子女經前款甄選後仍無學校同意其申請者, 由本部協助輔導至適當之學校就讀 派外人員因臨時調任回國, 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申請者, 得敘明理由報派遣機關核轉本部專案送請學校進行甄選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 由本部依其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 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入學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決定派外人員子女分發或甄選時, 應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 駐在國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 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者, 至遲於返國後一年內, 得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其輔導入學至專科學校五年制最高學級者, 以三年級為限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未滿二年即因故回國者, 得比

114 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 照前項規定, 由派外人員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入學者, 不得享有第十一條所定之優待 派外人員子女於同一派外期間返國後依本辦法分發或輔導入學者, 無論註冊與否, 以一次為限 ; 分發後, 不得再申請改分發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 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 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 繼續在臺升學, 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 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 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 繼續在臺升學, 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方式或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 應於入學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 經派遣機關審核後, 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 一 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 ( 包括指定文件 ) 二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前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 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 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

115 第 15 條 第 16 條 年制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 入學大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第十二條各款第一目及第十三條各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 第十二條各款第二目 第十三條各款第二目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前四條所定返國就讀時間, 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依本辦法分發 輔導入學或依前四條錄取之名額, 採外加方式,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四條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前四條所定優待方式,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116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派外人員子女返國時間如已超過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 經分發或輔導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 准予隨班附讀 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之人員, 符合第三條資格者, 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 所持大陸地區學歷,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香港 澳門學歷, 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117 柒 臺北市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一覽表 編號校名校址電話 1 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 5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2 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225 巷 48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3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226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4 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 99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5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一段 69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6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二段 180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7 臺北市大同區永樂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266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8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哈密街 47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9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 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 315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0 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 64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1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三段 191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2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 臺北市南港區惠民街 67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3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41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4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國民小學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 392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5 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 308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6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一段 73 號附設補習學校轉教務處

118 捌 臺北市私立外國僑民學校一覽表 學校名稱 校址 校長 聯絡電話 招生年級 台北美國學校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800 號 Sharon Hennessy Tel:(02) 幼 -12 年級 Fax:(02) 臺北歐洲學校幼稚園 - 小學 :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7 號中學 - 高中 : 臺北市士林區建業路 31 號 Dr. Allan Weston 幼稚園 - 小學 : TEL: FAX: 中學 - 高中 : TEL: FAX: 英國部幼 -12 年級法國部幼 -10 年級德國部幼 -8 年級 臺北市日僑臺北市士林區中山 龜山佳久 Tel: # 年級 學校 北路 6 段 785 號 FAX: 臺北韓國學校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68 巷 1 號 金昌熙 Kim Chang Hee Tel: FAX: 幼 -6 年級 臺北市私立道臺北市中山區大直明外僑學校街 76 號 裴柔玲 Sr. Carolyn Terencio,O.P. Tel: #32 幼 -12 年級 or15 FAX: 台北伯大尼美臺北市中正區汀州 Mr. Freeman David TEL: #110 幼 -9 年級 國學校 路 3 段 97 號 Garett FAX: 恩慈美國學校臺北市南港區東新 鄒邦尼 TEL: 幼 -12 年級 街 67 號 Mrs.Bonnie FAX: Chow 臺北復臨美國 臺北市士林區莊頂 Elliot Richard TEL: #13 幼 -8 年級 學校 路 80 巷 64 號 Fullmer FAX:

119 玖 臺北市各區公所民政課暨教育局相關科室承辦人員一覽表 單位姓名聯絡方式 松山區公所 信義區公所 大安區公所 中山區公所 中正區公所 大同區公所 萬華區公所 文山區公所 南港區公所 內湖區公所 士林區公所 北投區公所 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李津怜小姐 李筱萱小姐 華雅如小姐 石淵能先生 黃心妤小姐 許結翔先生 鄭克蘋小姐 葉韋伶小姐 陳芸庭小姐 孫道萍小姐 湯孟涵小姐 張文祥先生 黃鈺婷小姐 陳盈君小姐 聯絡電話 : #830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803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8210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510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254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609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120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209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896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229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6012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222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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