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卡友手冊目親愛的中國信託貴賓, 您好 : 歡迎您加入中國信託的大家庭, 您的加入, 是我們不斷提供優質產品與服務的原動力 為了使您用卡更加得心應手, 我們特別編製了這本與您權益相關的手冊, 同時也提醒您可享受的各項尊榮禮遇與專屬優惠, 舉凡用卡須知 專屬權益 約定條款 刷卡得利 哩程酬賓 中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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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 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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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信卡友手冊目親愛的中國信託貴賓, 您好 : 歡迎您加入中國信託的大家庭, 您的加入, 是我們不斷提供優質產品與服務的原動力 為了使您用卡更加得心應手, 我們特別編製了這本與您權益相關的手冊, 同時也提醒您可享受的各項尊榮禮遇與專屬優惠, 舉凡用卡須知 專屬權益 約定條款 刷卡得利 哩程酬賓 中信家族熱線 理財服務介紹等, 內容應有盡有, 讓您一卡在手行遍天下 從過去 現在, 到未來, 中國信託信用卡永遠以服務理念為出發點, 並秉持著 優惠總在中信卡 精神, 無時無刻的關心您 現在拿起您的中國信託信用卡, 一同體驗我們提供的刷卡優惠 紅利點數即時折抵 信用卡分期付款及各項優質的客戶服務! 祝您用卡愉快中國信託銀行敬上 目錄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 卡片介紹 P.3 刷卡消費及簽帳 P.3 信用額度 P.4 預借現金 P.5 信用卡帳單 P.6 刷卡計費說明 P.7 多元繳費方式 P.8 循環信用 P.8 最低應繳款 P.9 卡片異常處理程序 P.10 中信家族熱線 P.11 會員專屬權益 國際機場貴賓室 P.13 國際機場停車場 P.14 市區停車服務 P.16 道路救援服務 P.18 高額旅遊保險 P.22 全球貴賓侍從服務 P.24 海外緊急支援服務 P.25 全球 080 免付費服務電話 P.27 刷卡得利回饋計畫 P.28 現金回饋計劃 P.41 商務卡國內消費商品兌換 P.47 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 P.53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 P.55 信福貸 P.61 卡友信貸 P.62 信用卡約定條款 P.64 * 中國信託保留隨時修改調整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 * 本行信用卡專屬附加優惠訊息請參本行官網 ( 網址 : 或本行指定 APP 錄第 2 頁 / 共 155 頁
3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片介紹卡須知卡 卡片介紹卡片正面卡片背面信用卡卡號 :16 碼 ( 中國信託美國運通卡 15 碼 ) 啟用月 / 年 : 卡片開始使用時間有效月 / 年 : 卡片使用有效時間英文名字 : 請於申請書填寫與護照相同的英文名字卡片磁條 : 請小心保管遠離磁性物品, 以免消磁簽名欄 : 請立即簽上簽名樣式 ( 中英文皆可 ) 刷卡消費及簽帳 認識信用卡消費特約商店標誌國內簽單樣式 ( 樣本與說明 ) 您的消費金額您的簽名 美國運通 簽帳注意事項 1. 為確保您的權益及防止他人冒用, 必要時, 本行將會與您核對個人資料 2. 刷卡時, 卡片勿遠離您的視線, 以避免卡片遭誤用或盜刷 3. 勿隨意簽字在空白處或未填妥金額的簽帳單, 某些飯店消費除外 4. 簽名前, 請務必確認簽帳單所列之卡號 簽帳金額 消費總金額是否正確, 並留意消費幣別及大小寫金額是否正確 5. 簽帳單之簽名式樣須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式樣相同 6. 若簽帳單因錯誤需重寫或取消該筆交易時, 請要求商店取消該筆交易並將原簽帳單撕毀, 或保留商店給予的取消證明, 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7. 若您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 3,000 元 ( 含 ) 以下者, 部分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 交易是否得使用免簽名, 以商店現場所安裝的結帳設備為準 ) 8. 結帳後, 請確認特店人員交還的信用卡, 確實為您本人之信用卡 9. 完成交易後, 請保留簽帳單, 以便與本行所寄的 信用卡帳單 核對 10. 自助刷卡交易如為高鐵購票機交易時, 若交易已完成但未吐票時, 請聯絡站務人員處理, 避免扣帳卻無法搭乘 無法順利刷卡的原因及處理方式可能原因 1. 已超過信用額度 2. 繳款尚未入帳或忘記繳款以致額度不敷使用 3. 卡片損毀 / 磁條受損造成電腦無法辨識 4. 線路繁忙 / 斷線, 商店無法取得發卡機構授權 5. 該筆消費金額已超過該商店額度限制 6. 美國運通之特約商店限制 7. 在離線環境交易 ( 如飛機上 ) 使用晶片卡, 因無法連線發卡機構取得授權, 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完成 8. 當您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進行刷卡交易時, 該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例如 : 於飛機上購買航空公司提供之免稅商品型錄中的商品, 因刷卡機無法與發卡行即時取得授權, 故僅能以拓印卡號於簽帳單之方式交易, 此時因無凸字之卡片無法拓印出卡號, 無法完成交易 9. 其他 處理方式 1. 卡片磁條受損, 或超過商店限額時, 請商店以電話向本行取得 授權碼 即可繼續交易 2. 若卡片受損, 請您本人來電本行申請補發 如何辦理退貨 1. 在刷卡後立即決定退貨, 可當場向特店取回簽帳單 ( 共二聯或三聯 ) 2. 事後才退貨並獲商店同意, 可要求商店辦理信用卡退款 3. 國外刷卡而事後退貨, 如未撕掉原帳單而是以重刷一筆 負 項金額時, 則必須支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匯率的匯兌損失 網路購物 1. 請不要任意留下您的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日期等資料 2. 請仔細閱讀網站上所提供的契約, 或者記下該網站的網址, 以便日後聯繫 3. 資訊服務性質的網站交易, 多屬於定期交易, 若輸入卡號登錄成為會員後, 商店每月皆會定期請款 若您未依商店約定條款主動辦理取消, 則必須繳付其定期請款, 直到您通知商店取消交易成功後 17 個工作天, 方可憑取消證明文件辦理拒付通知, 取消之後的請款 4.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從事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交易 信用額度 額度核定您所持信用卡最高可以使用的金額, 是依據當初您申請信用卡所檢附的財力或收入資料 ( 如 : 所得扣繳憑單 資產 在職證明等文件 ) 與整體金融機構往來信用狀況綜合評定得出 正附卡為共用同一額度, 信用卡額度最低限額 :(1) 金 普卡 : 新臺幣二萬元 ;(2) 中信家族用第 3 頁 / 共 155 頁 第 4 頁 / 共 155 頁
4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6 頁 / 共 155 頁中知第 白金卡 : 新臺幣三萬元 ; 經典悠遊白金卡新臺幣二萬元 ;(3) 御璽卡 / 鈦金卡 / 晶緻卡 : 新臺幣五萬元 ; 酷玩卡 / 享想卡新臺幣二萬元 ; (4) 商務卡 鈦有利 : 新臺幣二萬元 唯專案活動或特殊情形, 本行保留調整之權利 調整信用額度之方式 1. 調整 ( 固定 ) 信用額度您可以隨時來電客服申請調整 調高需附上最新財力或收入資料, 經本行核可後將會以信函通知您調整後之信用額度, 另外本行會不定期依您信用紀錄及與本行資產往來狀況, 提供您額度是否調高之訊息, 並於取得您書面同意或依主管機關核可之程序後進行調整 2. 申請臨時額度調高若您短暫期間內有較高金額之刷卡消費需求 ( 如出國等 ), 請由正卡持卡人來電本行客服申請辦理彈性調高臨時額度, 臨時額度有效期間約 1 個月, 本行保有同意調整與否之權利 不論調高多少臨時額度, 若累計已使用之刷卡消費金額超過原 ( 固定 ) 信用額度之超額部分, 將會列在次期帳單的最低應繳金額中, 且無法辦理分期付款及預借現金, 須一次繳清, 超額的部分無法使用循環信用 可用餘額 您尚可使用信用卡消費的信用額度上限 計算方式如下 : 信用額度 ( ) 未結清的帳單金額 ( ) 已使用但尚未計入帳單之累積消費金額 (=) 可用餘額 例如 : 您的信用額度為 8 萬元, 使用循環信用未結清的帳單金額為 2 萬元, 已使用但尚未計入帳單的累積消費金額為 1 萬元, 則此時您的 可用餘額 即為 5 萬元 預借現金 預借現金產品說明 1. 現金提領 : 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 國內 / 外均可提領現金 2. 申辦簡易 :ATM/ 電話 / 網路均可申請, 快速方便 3. 立即撥款 : 線上申請, 最快 10 分鐘內立即撥款註 : 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會隨著消費及信用情況而變動, 最高即為信用卡額度 客戶可隨時透過本行網路銀行 客戶服務專線或至本行全省自動提款機等查詢您的實際可用額度 若預借現金額度不夠使用, 可備妥收入證明文件, 來電本行客服人員告知此需求 如您不欲使用預借現金服務, 可致電本行客服人員關閉此功能 預借現金產品費用 1.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x3.5%+150 元 2. 預借現金金額與其手續費將一併列入信用卡帳單, 您可自行決定全額繳清或繳交最低應繳款 只要您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即不會產生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申請通路 ATM 預借現金 在國內本行或他行貼有及提款機 ; 在國外貼有及或提款機, 插入信用卡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預借金額即可提領當地貨幣 * 自 98 年 4 月 18 日起, 信用卡持卡人若於國外提款機預借現金, 提款機所屬銀行 ( 即收單機構 ) 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 請持卡人留意提款機的操作畫面說明, 若同意收單機構收取手續費, 此費用將連同預借本金, 經由國際清算程序換算成新臺幣金額, 並加計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後列示在持卡人之信用卡帳單上 * 中信美國運通金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可至貼有之 ATM 輸入預借現金密碼進行預借現金交易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 護照 ( 在國外時 ) 及信用卡至本行或貼有及之發卡銀行櫃檯親自辦理 * 中信美國運通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恕無法使用分行預借現金功能 網路預借現金 使用 預借現金密碼 或本行網銀提供的 一次性預借現金密碼 完成線上預借交易, 預借金額最快 10 分鐘內匯入您指定的本人帳號 營業日 20:00 前申請撥入本行帳號, 當日即可於 ATM 提領現金 電話預借現金 24 小時專人服務 : 按 1 再按 小時語音服務 : 按 1 再按 867( 需使用預借現金密碼 ) 營業日 20:00 前申請撥入本行帳號, 當日即可於 ATM 提領現金 申請 / 變更預借現金密碼申請預借現金密碼 註 : 此預借現金密碼可共用於 ATM 網路 電話語音三大通路 使用本行網銀提供的 一次性預借現金密碼, 亦可完成當筆預借現金交易 若您尚未於本行留存手機號碼或最近曾來電變更手機號碼或帳單地址, 為保障您的權益, 將暫時無法使用 一次性預借現金密碼 變更預借現金密碼若您欲變更預借現金密碼, 只要持中國信託信用卡至本行全省自動提款機, 輸入原密碼後依照系統操作變更密碼即可 帳單正面 / 背面 信用卡帳單 知分行預借現金 中信家族用卡須第 5 頁 / 共 155 頁
5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第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 帳單週期及寄送日本行每位卡友之帳單週期各不相同, 繳款截止日亦不同 在您收到新卡時及每月的帳單上, 均會註明您個人帳單的帳單日及繳款截止日 帳務問題處理當您發現帳單內容有問題時, 請立即來電本行 當您通知本行代為處理時, 您可暫時免繳該筆帳款, 如您需要調閱簽帳單 ( 影本 ) 時, 請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附本行要求之証明文件, 向本行申請 信用卡帳單沒收到 ( 或遺失 ) 如果您的帳單在繳款截止日七日前未收到, 請來電本行查詢 / 補寄 / 傳真帳單 更改通訊地址或電子信箱敬請本人來電通知本行更新您的資料 修訂版 項目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逾期還款違約金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掛失停用手續費 刷卡計費說明 收費標準及說明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3.5% 加上新臺幣 15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 持卡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 ( 即逾期繳款 ), 應以下列方式計付違約金 ( 即逾期還款違約金 ): 逾期還款期數逾期還款達 1 期者逾期還款達 2 期者逾期還款達 3 期者 逾期還款違約金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如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 ( 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各項應繳手續費 ( 包括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 ) 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 ) 在 1,000 元 ( 含 ) 以下者, 無須繳納違約金 ; 持卡人發生前項應計付違約金之情事達連續三期以上 ( 含 ) 者, 其應付之違約金, 則以三期為上限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則授權發卡機構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發卡機構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 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如為退款, 則不加收國外交易手續費 (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 詳見本行網站說明 ) 除另有約定外, 加計前述費用之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包含國外刷卡之新臺幣交易, 以及國內刷卡但商店的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 ( 含網路交易 ), 且退款適用之匯率可能因結匯時間不同, 而與其交易時適用之匯率不同, 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持卡人授權發卡機構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每卡新臺幣 100 元 (Taipei 101 持卡人每年可享 1 次 Taipei 101 卡免收掛失費 100 元 ) 調閱簽單手續費 不分國內外消費每筆 50 元 ( 非持卡人本人之交易不收取 ) 補寄帳單手續費 補發三個月以前之帳單, 每個月份補發手續費 100 元 以上計費方式將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本行保留隨時終止變更之權利 多元繳款方式 24 小時多元繳款通路您可利用網路銀行 / 電話銀行 ATM 存款機 快速存繳款機等各種便利方式繳款 金融機構轉帳扣款 1. 您可撥 (02) 後按 800 索取信用卡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填妥寄回本行統一辦理 2. 利用本行帳戶辦理轉帳扣繳者, 每月可利用語音設定當期扣繳金額 設定作業需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以前完成 其他方式另可至指定超商 ( 利用中信卡優惠 APP: 下載超商繳費條碼繳款 ) 郵局 代收行庫 i 繳費網站或全國繳費網繳款 各繳款方式請參閱帳單背面 循環信用 您可於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前自行決定繳付當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含 或以上款項予中國信託, 剩餘未付帳款將依所適用之信用卡循環信用年利率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延後付款 循環信用利息係依使用天數按日計息, 您可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一部份或全部 循環利息起息日因本行已於 入帳日 當天為持卡人先行墊付該筆款項予特約商店, 故若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繳足總應繳金額, 則會回溯至各筆消費之 入帳日 起息 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以本行依照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信用優惠利率 ( 其最高上限為年息百分之十五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信用優惠利率將採浮動式利率 = 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 即 ARMs 利率 )+ 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 (1.ARMs 利率於每年 月 23 日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 並於次期持卡人個別帳單週期日生效 2. 加碼利率區間為 5.97%~13.47%) 上述信用優惠利率之加碼利率至少每 3 個月依持卡人與本行往來狀況及整體金融信用表現 ( 包括但不限於延滯狀況 繳款行為 短期資金需求行為 總負債曝險金額 授信產品額度使用率情形 近期新增曝險狀況 授信異常 支票拒往 退票 強制停卡 申請債務協商等 ) 並考量營運利潤 及製卡發卡 卡片維護 服務提供 作業成本等營運成本進行評核調整, 且信用優惠利率之適用期間, 仍會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浮動調整 3. 該浮動式利率最高上限為 15% 4. 未符合 信用優惠利率 者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為 15% 5. 持卡人適用之信用優惠利率如有調高者, 本行應於 60 日前以信用卡帳單 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 如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高時, 本行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得不適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 ) 範例說明 陸小姐的帳單週期為每月 5 日,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 日,4 月份帳單消費明細中僅有一筆消費 ; 入帳日為 3/30, 消費金額為 10,000 元, 故 4 月份帳單之 本期應繳金額 為 10,000 元, 最低應繳金額 為 1,000 元 ( 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 不同的繳款情況下, 陸小姐 5 月份帳單所結算的循環利息分別為 : (1) 若陸小姐於 4/23 前, 繳足 10,000 元 則 5 月份帳單循環利息 = 0 元 (2) 若陸小姐於 4/23, 只繳最低應繳額 1,000 元 則 5 月份為 137 元帳款餘額年息天數利息 9,000 x 15% x 37 3 月 30 日至 5 月 5 日 /365=137 元 (3) 若陸小姐於 5/5 結帳前未繳交任何款項 則 5 月份之循環利息為 152 元, 且有逾期還款違約金 300 元帳款餘額年息天數利息 10,000 x 15% x 37 3 月 30 日至 5 月 5 日 /365=152 元以上範例說明僅供參考, 以實際狀況為準 7 頁 / 共 155 頁第 8 頁 / 共 155 頁
6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第 中信家族用卡須知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補充說明針對本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與銀行其他融資放款利率計算基礎不同之主因, 以及信用卡循環信用計息方式, 特此說明如下 : 1. 信用卡含有多項附加服務及功能, 不同於一般傳統融資金融商品僅以資金成本為主, 故難以相同利率計收利息 2. 本行信用循環信用計息方式以 入帳日 為起息日 係因 入帳日 是本行替持卡人代墊款項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日期, 此時本行墊付的資金已經產生成本, 如果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清帳款, 自然無循環利息產生 故建議您可依不同資金需求目的選擇合適的貸款方式, 以豐富您的理財技巧及資金運用 最低應繳款 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各卡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之 10%, 加計其餘應付款項之百分之 5%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及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分期交易每期本金及分期手續費或分期利息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等其它應繳費用, 各卡尾數進位至佰元, 歸戶正附卡合併計算後, 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計 前述 一般消費 應付帳款不包含分期付款交易金額與預借現金帳款 範例說明 某甲為每月 5 日帳單週期 ( 即以每月 5 日為結帳日 ) 之卡友,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 日, 若 3 月 27 日某甲消費 $10,000 元, 且該筆消費款於 3 月 3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號 ( 即入帳日 ), 則於 4 月 5 日所印製之某甲帳單會列有應繳總金額為 $10,000 元, 其最低應繳款為 $1,000 元 如 4 月 8 日某甲又新增消費 $20,000 元, 且該筆消費於 4 月 1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號, 且某甲於 4 月 23 日繳清最低應繳款 $1,000 元, 則其 5 月 5 日之帳單之最低應繳款為 $2,600 元, 循環信用利息 $137 元, 當期應繳總金額為 $29,137 元, 最低應繳款及循環息計算, 算式如下 :( 以循環信用利率 15% 為例 ) 帳款餘額年息計息期間利息 $9,000 15% 37 3 月 30 日至 5 月 5 日 /365 =137 元循環信用利息 =137 元最低應繳款 =2,600, 算式如下 : $20,000 ( 當期新增消費 )*10%+$9,000*5%+137( 循環信用利息 ) =$2,587 取百元進位後為 $2,600 為配合銀行法第 32 條之規定, 如持卡人為持有本行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 職員 或主要股東 或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當使用循環信用額度超過 100 萬元時, 超過部份將併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中, 並於當期帳單上列示提醒, 敬請留意繳款 ( 未使用循環信用方式將不受影響 ) 卡片異常處理程序 卡片遺失 1. 立即通知本行 ( 國內請撥 (02) , 國外請利用中國信託全球 080 服務電話 ( 請見第 21 頁 ), 或以 " 對方付費 " 方式來電 再按 0) 2. 於銀行營業時間內辦妥掛失手續, 二個工作天即可領取新卡, 或本行將於第二個工作天以掛號將新卡郵寄至您的指定地址 每卡酌收掛失停用手續費 100 元 失卡有限責任保障如無其他契約所定之特殊例外情事且已完成掛失停用手續者, 卡片遺失所發生的損失, 您最多負擔新臺幣 $3,000 元, 其餘將由本行為您承擔 有關掛失冒用風險承擔範圍, 請詳細參閱約定條款第十七條 緊急替代卡在國外遺失卡片時, 可於通報掛失的同時申請緊急替代卡, 本行即會代為聯絡國外發卡機構辦理相關事宜 1. 因國外發卡機構會主動與您聯繫, 並告知取卡時間 地點與方式, 所以申請本項業務時, 您需在同一地點停留 48 小時以上 2. 緊急替代卡如逾五日未取, 則卡片將自動註銷 3. 申請緊急替代國際組織所收取的製卡服務費 4,800 元, 一律由本行吸收 4. 緊急替代卡只在指定期間內有效, 卡片到期後請逕行剪斷丟棄 且緊急替代卡僅可供一般刷卡消費, 無法使用預借現金或電話卡功能 卡片毀損信用卡因毀損 斷裂 簽字模糊或變更及磁條消磁等狀況而無法使用時, 請您本人來電申請補發新卡 卡片到期若您的卡片即將到期, 本行會主動於卡片到期當月前以掛號郵件寄發新卡至您的帳單地址, 當您收到新卡完成開卡手續後, 直接將舊卡剪斷丟棄即可, 無須再寄回本行 9 頁 / 共 155 頁第 10 頁 / 共 155 頁
7 信家族熱線第 11 頁 / 共 155 頁第 12 頁 / 共 155 頁中請按 5 族熱線活動登錄及查詢 中國信託各項服務專線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按 1( 限市話 ) (02) 客戶申訴專線 ( 週一 ~ 週五 9:00~17:30) 小時語音活動查詢專線 (02) 小時傳真回覆熱線 (02) #6990 刷卡得利查詢兌換專線 (02) 來幫我服務中心專線 ( 提供附加功能 ) 中國信託信用卡網站服務 產品總覽 / 信用卡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按 1( 限市話 ) 或 (02) 輸入個人資料 ( 身分證字號不含英文字母後 9 碼或卡號 ) * 掛失 道路救援及緊急服務請按 0 第一層選單 按鍵 第二層選單 按鍵 帳單金額查詢 請按 1 最近一次繳款記錄 請按 2 可用餘額查詢 請按 3 帳單金額 最近一繳款方式查詢請按 4 次繳款記錄 可用請按 1 餘額及繳款方式補發當期帳單請按 5 設定自動扣繳 請按 6 回信用卡主選單 請按 8 人員服務 請按 9 預借現金 分期靈活金及信用貸款 開卡 申請進度及卡片停用 機場停車 紅利點數 車號登錄及其他服務 請按 2 請按 3 請按 4 中登錄活動請按 1 查詢登錄狀況請按 2 回信用卡主選單請按 8 海外龍騰及國內貴賓室使中國信託道路救援服務說明 05 請按 2 用說明服中國信託機場貴賓室使用說明 24 紅利點數查詢兌換請按 3 務使桃園國際機場停車使用說明及地圖 39 車號登錄 變更請按 4 用台中清泉崗國際機場停車使用說明地圖 40 索取扣繳委託書請按 5 說回信用卡主選單請按 8 明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停車使用說明地圖 41 人員服務請按 9 傳真自動回覆文件一覽表 99 人員服務 請按 9 人員服務 請按 9 中國信託保留隨時終止或更改電話語音選項之權利 語音快速功能鍵 語音快速功能鍵撥 (02) 輸入個人資料, 輸入以下簡碼即可快速完成您所需的服務! 語音功能快速鍵按 1: 道路救援按 9: 車籍資料登錄 / 變更開卡服務開卡作業 889 帳單金額查詢 880 最近一次繳款金額查詢 881 帳務服務 設定本期自動扣繳金額 ( 限以本行帳戶扣繳者 ) 886 可用額度查詢 885 設定補扣卡款 ( 限以本行帳戶扣繳者 ) 811 帳單分期 / 單筆分期 / 約定單筆分期申請 858 預借現金申請 ( 專人服務 ) 887 資金需求 通信貸款申請 899 分期靈活金申請 ( 語音服務 ) 898 預借現金申請 ( 語音服務 ) 867 車籍資料登錄 變更與查詢 883 附加功能 預約機場停車 896 紅利點數查詢兌換 860 索取各項資料 索取文件 自動扣繳轉帳付款委託書, 請按 公用事業代繳委託書, 請按 小時傳真回覆熱線預借現金申請請按 1 分期靈活金申請 請按 2 24 小時傳真回覆熱線 (02) 輸入 6990 按 1 信用貸款查詢 請按 3 信用卡文件 回信用卡主選單請按 8 輸入您欲索取之文件編號, 我們立刻為您傳送所需的人員服務請按 9 資料! 開卡作業請按 1 申請進度查詢 請按 2 文件名稱 編號 卡片停用 請按 3 各 慈濟捐款表格 50 申請信用卡請按 4 項信用卡代繳公共事業費用約定書 44 申哩程酬賓計劃入會申請表 38 回信用卡主選單請按 8 請 人員服務請按 9 表預約機場停車請按 1 格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申請單 33 信家
8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適用卡別 國際機場貴賓室 商務卡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國際機場貴賓室服務為了提供卡友更貼心的服務, 只要出國前以中國信託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商旅卡 ( 含商務御璽卡 / 商旅鈦金卡 / 商旅白金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晶緻卡支付國外旅遊八成以上團費或全額機票費用, 即可免費憑卡進入本行指定之海內外機場貴賓室, 讓您體驗尊榮與藝術的極致饗宴 提醒您! 龍騰卡貴賓室限國外使用 有效期限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服務規格 適用卡別服務內容備註刷當次團費或機票費用, 可刷當次團費或機票費用免費使用本行特約國際機場且持華航登機證, 可免商務卡貴賓室 ( 年度享 4 次免費使費使用國內華航貴賓室用 ) ( 年度不限次數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刷當次團費或機票費用, 可 N/A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免費使用本行特約國際機場享想卡 )/ 晶緻卡 / 寰遊貴賓室 ( 年度享 2 次免費使美國運通卡用 ) 享中國信託白金卡友優惠價 N/A 白金卡 750 元 / 人次 年度 定義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國內華航貴賓室 係指位於桃園國際機場 高雄小港機場之華航貴賓室 ( 僅限持華航登機證的商務卡及鼎極卡友使用 ) 年度享有之免費使用次數為正附卡合併計算 使用方式 1. 使用貴賓室服務, 於國內摩爾 ( 桃園第二航廈 / 台中 / 高雄 ) 中華航空 ( 桃園 / 高雄 ) 及復興航空 ( 松山 / 桃園 / 高雄 ) 貴賓室使用時, 請出示您本人之中信卡 鈦金卡 御璽卡 晶緻卡 寰遊美國運通卡同等級 ( 含 ) 以上 ( 使用復興航空貴賓室須再出示登機證, 使用中華航空貴賓室須再出示中華航空登機證 ); 於國外使用龍騰卡貴賓室時, 請出示您的龍騰卡卡號 2. 服務人員將以您的中信卡號或龍騰卡卡號確認使用資格 3. 請您依照服務人員指示方式留存使用記錄 4. 同行親友之攜伴費用為每位新臺幣 750 元 ( 需出示持卡人之中信卡 ), 費用由持卡人本人信用卡帳單中收取, 請參照各貴賓室攜伴費用說明 注意事項 1. 本項服務僅免費提供給以本人持商務卡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晶緻卡 寰遊美國運通卡消費當次團費或 機票費用之本行持卡人 2. 於同一機場, 持卡人每天可使用一次 3. 商務卡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持卡本人未刷當次團費或機票時, 每次使用本行特約國際機場貴賓室, 可享自付額 NT$750 元優惠價 4. 各地機場貴賓室之經營權及維護作業均由各機場貴賓室負責, 本行無經營管理權, 如各地機場貴賓室所提供之設備 攜伴人數及年齡限制 開放時間或免費使用規定變動, 請依現場所示 5. 本行保留調整 修改此項優惠之權利 國際機場貴賓室資訊您可透過中國信託自動傳真回覆系統索取海外機場貴賓室服務地點 :(02) 轉 6990 索取信用卡相關文件請按 1 再按文件編號 24 國際機場停車優惠 適用卡別商務卡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 白金卡 國際機場全年停車優惠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保障您停車權益, 本行特別提供國際機場預約停車服務 白金卡 : 凡持本人之白金卡支付當次 80 %以上團費或全額機票即可於出發前 2 天內致電 (02) 輸入個人資料後再按 896, 或網路預約桃園國際機場 高雄小港機場或台中清泉崗之機場停車服務 預約成功即可享有當次最高 7 天之免費停車優惠 ( 全年限 2 次, 正附卡合併計算優惠次數, 預約車位以本行實際提供為準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 凡持本人之卡片支付當次 80% 以上之團費或全額機票, 即可於出國前來電或網路預約最高 7 天桃園國際機場 台中清泉崗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特定外圍停車場停車服務 ( 全年不限次, 正附卡合併計算優惠次數, 預約車位以本行實際提供為準 ) 商務卡 :105/4/1 起凡持本人之商務卡支付當次 80% 以上之團費或全額機票, 即可於出國前來電或網路預約最高 30 天桃園國際機場 台中清泉崗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特定外圍停車場停車服務 ( 全年不限次, 預約車位以本行實際提供為準 ) 同一停車事件不得合併不同持卡人免費天數使用 注意事項 1. 未預約自行前往停車場需自費 2. 停車場注意事項 : (1) 中正旗艦停車場 : 為車塔式停車場, 限高 1 米 80, 為節省客戶交取車時間, 請留汽車鑰匙, 以便服務人員代為停取車 車位停滿時請留鑰匙, 以利移車 (2) 停車於中正旗艦站, 將提供接駁服務 ( 非機場內停車場 ) (3) 若遇連續假期或清晨尖峰時段, 提醒您早點出門, 並建議您可提前 2 小時到達停車場 3. 臨時停車不適用本行優惠 4. 預約車位以本行實際提供為準, 若適逢出國旺季, 因配合停車場流量管制問題, 將由停車現場人員引導您至就近停車場停放, 造成您的不便, 敬請原諒 5. 停車場不負保管之責, 相關規定依各停車場管理規範辦理 6. 未攜帶本人信用卡, 請依停車場一般收費標準收費 本行保留修改 調整此優惠服務之權利, 並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13 頁 / 共 155 頁第 14 頁 / 共 155 頁
9 會員權益15 頁 / 共 155 頁第 16 頁 / 共 155 頁會會益第 益 服務內容 有效期間 免費天數 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白金卡 : 預約成功者, 即可享有當次最高 7 天免費停車優惠 ( 全年享 2 次免費優惠 )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 預約成功者, 即可享有當次最高 7 天免費停車優惠 ( 全年享不限次免費優惠 ) 商務卡 :105/4/1 起預約成功者, 即可享有當次最高 30 天免費停車優惠 ( 全年享不限次免費優惠 ) 優惠原則當次預約成功, 付費時務必出示本人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鈦金卡 ( 不含酷玩卡 ) 晶緻卡 寰遊美國運通卡 商務卡或白金卡與護照 ( 需含當次出入境戳 ), 即可享有免費停車優惠 自費價格 服務時間 服務內容 服務地點 索取停車場位置圖 超過優惠天數或當次無預約者, 可享桃園機場, 台中及高雄小港機場每日優惠價, 桃園 高雄開放享紅利點數即時折抵自付額 ( 詳細優惠價格請上中國信託網站卡友權益參考 ), 當天來回之計費需出示本人含當天出入境戳章之護照 桃園機場 :24 小時全年無休小港機場 : 每日 5:00A.M.~ 當晚最晚一班班機 桃園機場 需留鑰匙 免費提供接駁服務 免費提供瓶裝礦泉水 台中清泉崗機場 免費停車 免費提供瓶裝礦泉水 高雄小港機場 航站與停車場間的免費接駁 免費提供瓶裝礦泉水 需留鑰匙 桃園機場 嘟嘟房中正旗艦站停車場 ( 室內 / 室外 ) 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一段 808 號 TEL:(03) 台中清泉崗機場 嘟嘟房台中機場二站停車場 ( 室外 ) 地址 : 台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 42 號 _ 清泉崗機場對面 航廈停車場入口對面的巷子裡 TEL:(04) 高雄小港機場 ( 若有異動請以網站公告為主 ) 大鵬國際停車場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南路 230 號 TEL:(07) 索取停車場位置圖自動傳真回覆專線 :(02) 轉 6990 再按 39/40/41 市區停車服務 會商務卡天天享免費市區停車 3 小時 適用對象中國信託商務卡卡友 優惠期間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優惠內容只要您上月商務卡帳單新增消費 NT5,000 元以上, 次月即可至指定合作之停車場, 享每日一次, 每次最多 3 小時免費停車優惠 正 附卡持卡人優惠合併計算, 每日僅限一人得享一次此項優惠 使用流程 1. 將車輛駛入指定合作之停車場 2. 出場時, 至自動繳費機或現場人員進行過卡確認處理 3. 每日一次, 每次最多 3 小時免費停車優惠, 超過免費部分請自行以現金付費 優惠地點全國連鎖之 中興嘟嘟房停車場 台灣聯通停車場 24TPS 永固便利停車場 福慧網停車場 及 詮營停車場 約 4 百個指定停車場 ( 每日僅限一家 ) 注意事項 1. 中國信託銀行簽帳金融卡 美國運通卡與公司卡恕不適用本項停車優惠 2. 本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 ( 如紅利點數即時折抵 ) 同時進行, 本優惠當日已使用或未達優惠門檻時, 如欲進行停車優惠交易, 將優先以紅利點數進行折抵, 若無紅利點數或點數不足全額折抵, 請改以現金付費 3. 本優惠提供之免費停車係依當期帳單新增消費為準 ( 即扣除退貨及所有負項交易後之消費額, 且一般消費之分期付款以各月實際入帳分期款金額為準, 但不含各項手續費 年費 利息 違約金及帳單分期款 ), 達到 NT5,000 元以上消費門檻, 則於次月一日起至該月底, 即可享有本停車優惠 倘因變更結帳日期致結帳日延後, 原結帳日至新結帳日生效前, 無帳單產出或未達到消費門檻, 將無法享有本停車優惠 4. 當期信用卡帳單中有 新增一般消費, 符合使用資格案例說明 : 結帳日為每月 17 日,6 月帳單 (5 月 18 日至 6 月 17 日入帳金額 ) 新增消費 NT5,000 元 ( 含 ) 以上, 則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持有效之商務卡即可享本項優惠 5. 各停車場場站位置 適用場站 超時停車費率及使用規定, 請依各停車場業者公告為準, 或至各停車場網站查詢 網站網址服務專線中興嘟嘟房網站 com.tw (02) 台灣聯通網站 (02) TPS 永固便利網站 (02) 福慧網網站 (02) 詮營網站 com.tw (02) 員權益
10 會員權益第 益6. 停車場僅供停車, 不負保管之責, 如遇有關車輛停放所衍生之相關問題或爭議, 請依據其停車場之管理規範辦理, 與本行無涉, 相關規範辦法請詳見各停車場站公告之內容 7. 各停車場站的停車位有限, 停滿為止, 不另行公告 8. 停車場屬加盟形式經營之連鎖停車場, 停車場數或有增減, 提供本行卡友優惠之停車場站明細, 請以停車場業者之公告為準 9.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 造成網路連線中斷, 受影響之本行合作優惠廠商得暫時停止信用卡市區停車優惠 10. 本活動提供之卡友優惠採正附卡合併隸屬於一戶之歸戶概念計, 若客戶持有多張卡, 則適用持卡人最高等級卡別之優惠規格, 且不得重覆使用優惠 11. 中國信託保留變更 終止及修改本活動內容之權利, 如有不可歸責本行之事由, 將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當您的愛車故障或任何問題, 別忘了我們特別為您提供的道路救援服務 按 1 ( 來幫我服務中心 ) 提醒您! 中國信託銀行提供基本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但因車輛毀損或故障狀況不一, 拖吊廠商視狀況需配合特殊作業始能處理時, 須於報價並經申請使用道路救援服務客戶同意後實施道路救援服務 有效期間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服務時間及範圍時間 : 24 小時全年無休範圍 : 台灣及澎湖本島, 救援車輛能到達之地點皆可 ( 若登錄之車輛為四輪傳動時, 服務僅提供一般小型車所能行駛之道路 ) 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事件以致提供服務有實質困難而無法派車前往時, 尚請見諒! 免費服務規範正附卡合併每戶限登錄兩部車號 ( 每卡限登錄一部 ), 白金卡 ( 不含 ) 以上卡等上個月每戶帳單須新增消費 NT$3,000 元 ( 含 ) 以上或前三個月每月平均消費金額達 NT3,000 元 ( 含 ) 以上, 白金卡上個月每戶帳單須新增消費 NT$5,000 元 ( 含 ) 以上或前三個月每月平均消費金額達 NT5,000 元 ( 含 ) 以上 ( 不含利息 年費 違約金 等 ), 始可享有當次免費服務, 每戶 1 年限 3 次 使用程序 限白金卡卡等 ( 含 ) 以上卡等卡友登錄 ( 不含中信酷玩卡 ) 登錄車號 ( 請準備卡號及車牌號碼 ) 須事先登錄車號 ( 新增 / 異動車號三天後生效 ), 享 50 公里免費拖吊 路救援服務會員權益道 以 按 1 來幫我服務中心申告服務 ( 新增 / 異動車號三天後生效 ) 請您留下可供服務中心回報之聯絡電話, 以便服務人員向您預報抵達時間 服務車號 服務人員姓名及編號 待救援服務車到達時, 出示信用卡即予道路救援服務 ( 現場以認卡 認車 認人為原則 ) 登錄 / 變更 / 查詢車籍資料操作程序請撥 , 電話撥通後按快速鍵 883, 輸入身分證字號 國曆生日 卡號 車輛廠牌代碼及車號即可完成登錄 ( 每戶限登錄兩部車號, 每卡最多登錄一部, 註銷卡名下之車號需重新登錄 ) 17 頁 / 共 155 頁第 18 頁 / 共 155 頁
11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車輛廠牌轉換數字對照表 豐田 01 雷諾 06 福斯 11 Volvo 16 福特 02 標緻 07 GM 12 CHRYSLER 17 裕隆 03 歐寶 08 SAAB 13 BMW 18 喜美 04 飛雅特 09 Rover 14 BENZ 19 三菱 05 大發 10 AUDI 15 其他 20 車牌英文字母代號轉換表 A 01 H 08 O 15 V 22 B 02 I 09 P 16 W 23 C 03 J 10 Q 17 X 24 D 04 K 11 R 18 Y 25 E 05 L 12 S 19 Z 26 F 06 M 13 T 20 G 07 N 14 U 21 服務項目及優惠收費標準表 ( 幣別 : 新臺幣 ) 故障拖吊 急修服務特殊狀況處理 加成服務 服務項目一般道路基本起吊高速公路里程費必要性全載 ( 詳細說明請依網站公告為主 ) 送油加水更換備胎接電啟動省道 ( 一般道路 ) 現場作業費國道第一類現場作業費 國道第二類現場作業費 夜間假日加成停車場加成費偏遠郊區 特殊地區加成費待命工時費出車未遇 ( 空趟費 ) 優惠內容 50 公里內免費 50 公里內免費 50 元 /KM 一般道路免費, 高速公路 900 元 免費 議價 1800 元 900 元 免費每層樓 500 元免費 300 元 / 小時 300 元 請注意! 依高速公路管理局規範, 特殊狀況處理同時有上述國道第一類 / 第二類現場作業費情形發生時, 取其計費較高者 相關規範請參閱高速公路管理局說明 ( 備註 10) 詳細服務內容及限制詳閱官網說明 收費方式道路救援需由您自行支付之費用, 可以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並由服務人員開立道路救援服務簽認單或收據, 以確保您的權益 注意事項 1. 若未登錄車號雖有攜帶卡片者, 必須照一般卡友標準收費 ; 若有登錄卡號但卡片未隨身攜帶者, 需照非卡友標準收費, 事後亦不得申請折抵退款 2. 持卡人如駕駛或搭乘非登錄車輛時亦可透過 0800 救援, 並依一般卡友標準收費 3. 卡友未事先登錄車號或隨身攜帶卡片或未事先透過 申告者, 無法享有免費救援優惠及服務品質保障, 事後亦無法請求退款 4. 凡符合道路救援之卡友, 並登錄車號及資料者, 車輛因機械故障或人為意外事故致無法行駛時, 需經由 0800 汽車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請救援服務, 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上表 5. 卡友現場服務以認卡 認人 認車為原則, 卡友必須在現場且主動出示中信卡 ; 一般卡友亦是, 始可享有中國信託卡友自費優惠服務 6. 里程之計算以駕駛台內之里程表歸零並經卡友確認無誤後起算 7. 高速公路 一般高架橋及快速道路嚴禁急修服務 8. 登錄車輛以 3.5 噸以下, 車身長度 5200mm. 寬度 2000mm 內之自用小客車為限 ; 營業車 保姆車 露營車 競技車 - 包含競技用途之一般車輛 工程車 農業車 改裝車 低底盤車輛等, 恕不接受登錄及免費服務 ; 改裝車及低底盤車輛 ( 意指 : 前後保險桿加裝大包圍, 前保險桿下方加裝下巴, 車側加裝大包圍, 降低避震器, 改扁平胎, 底盤低於 20 公分等 ) 因於拖吊作業時容易造成車輛損傷, 則請客戶簽署作業聲明書後始能作業, 若造成車輛損傷則由客戶自行負責 客戶車輛因改裝而需要全載拖吊服務時, 全載費用由客戶自付 9. 申告服務之車輛需以空車為限 ( 不含載客及貨品 ); 若卡友要求強制載貨且於拖救車承載安全範圍, 費用需現場議價, 並由卡友自付費用 10. 無提供開鎖服務, 車輛皆以拖吊方式處理 11. 申告服務之車輛除因故障或事故而須動用特殊作業處理, 費用需由卡友自行負擔 12. 若您所提報之資料不符或信用卡失效時, 服務中心將拒絕受理派車服務 13. 若您信用卡因掛失而無法於現場出示卡片時, 請主動向服務人員說明, 並告知身分證字號, 以便服務中心與本行去確認後, 視同有效卡提供服務 14. 持卡人已登錄車輛於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 須先向本行合作道路救援公司之 0800 服務中心申告, 如因情形急迫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先請其他合法拖吊公司拖離現場時, 持卡人因此支出之費用, 於原得免費拖吊之範圍內 ( 不含高工局挸範之現場作業費, 第一類 1800 元 第二類 900 元 ), 得於故障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週內依 高速公路拖救契約三聯單 及 三聯式發票, 發票為本行配合之拖吊廠商抬頭及統編之扣抵聯 收執聯之正本 會員身分證或駕照影本 行照影本及車輛進廠證明向本行合作之道路救援公司申請會員免費權益內之費用, 確認無誤後七日內, 將依高公局規定金額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退費至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 15. 本項道路救援服務由本行配合之拖吊廠商執行, 如造成持卡人權益受損, 概與本行無關 16. 高速公路局規定 : 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 所等待之費用, 每小時以 150 元計, 等待期間之第 1 小時若不足 30 分鐘不予計費, 超過 1 小時以上, 不足 1 小時之時間以 1 小時計 備註 1. 商務卡 御璽卡 ( 不含享想卡 ) 鈦金卡( 不含酷玩卡 ) 晶緻卡 寰遊美國運通卡及白金卡卡友基本里程內免費拖吊, 每戶一年限 3 次, 起吊後, 收費站 過路費 送油 ( 汽油費 ) 一律另計 2. 申告服務時, 駕駛人須陪同救援車輛至服務廠辦理交車事宜 3. 服務過程中若不慎導致車輛加重損害時, 需於救援服務完成 頁 / 共 155 頁第 20 頁 / 共 155 頁
12 會員權會益第 益小時內未修理前申告處理 4. 申告服務之車輛其服務範圍僅提供救援車輛所能行駛及作業之道路 5. 若需更換備胎服務時, 則備胎及換胎工具需由卡友自備 6. 需救援服務未經 0800 專線申告服務之卡友, 不列入服務保證之範圍且無法享有免費救援服務及事後辦理退費要求 7. 免費拖吊, 急修服務項目, 於同一天內就同一車輛, 各種項目以免費一次為限 同一服務案件連續服務三天以上時, 第三天 ( 含第三天 ) 起需由持卡人自行付費, 若隔天要求服務時, 則視同新案件不予收費, 但每戶一年免費服務限 3 次 8. 本表若有異動時, 將於中國信託刊物或通訊或本行網站上公佈, 相關內容一律以本行客服人員說明為主 9. 卡片註銷後, 請將原登錄於該卡片之車號重新登錄於其他符合資格卡片亦可使用, 否則該車無行使此權益之資格 10. 若持卡人係於高速公路使用本服務 ( 無論是否為必要性全載拖吊服務 ), 需另依高速公路局公告之 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繳付相關費用 會益高額旅遊保險 當您以中國信託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寰遊美國運通卡或白金卡支付 80% 以上團費或全額交通工具費用時, 持卡人 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 25 足歲之未婚子女 ( 持卡人父母 祖父母 25 歲以上子女均除外 ), 均可享有各項高額旅遊保障 有效期間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保障項目 旅行平安險項目定義注意事項最高保額 旅行平安保險 承保卡友搭乘合法且有定期航班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 因意外而死亡 只要是參加旅行社團體行程 自助行, 或是自行購票, 均在本項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2000 萬 ( 商務卡 (105/4/1 起 ) 及 ANA 聯名卡晶緻卡 5,000 萬 ANA 聯名卡白金卡 3,000 萬 ) 旅行不便險項目定義注意事項最高保額 班機延誤 行李延誤 行李遺失 文件遺失 劫機險 行程縮減 在出發地或轉機地之班機 4 小時內無法起飛且無任何其他班機可供轉搭 在抵達目的地 6 小時後未接到隨行行李 在抵達目的地 24 小時後未接到隨行行李 即護照或簽證的遺失, 機票 信用卡 旅行支票或現金提示文件除外 被保險人所搭乘的班機遭遇劫機不滿 1 日以 1 日計事件 ( 白金卡不理賠 ) 1. 自國內出發的班機, 卡友需已完成櫃檯報到手續, 在未報到前即已取消之班機 則不適用 國外出發的班機則不需要完成報到手續 2. 延誤需達 4 小時以上 1. 需保留當時行李拖運之行李票以及行李遺失證明 2. 回原出發地或居住地的延誤 / 遺失不理賠 3. 理賠項目包括購買必要衣物 日常用品 以及因領取行李產生之交通費 ( 食宿不包含 ) 4. 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1. 需保留當時行李拖運之行李票以及行李遺失證明 2. 需在 120 小時內購置物品 3. 回原出發地或居住地的延誤 / 遺失不理賠 4. 理賠項目包括購買必要衣物 日常用品 以及因領取行李產生之交通費 ( 食宿不包含 ) 5. 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1 萬元 ( 含家屬 2 萬元 ) 1 萬元 ( 含家屬 2 萬元 ) 3 萬元 ( 含家屬 6 萬元 ) 須在發現文件遺失的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申請時需提出報案證明 ( 白金卡不理 5 仟元賠 ) ( 含家屬 1 萬元 ) 在國外期間因配偶 父母或子女需提出 :( 白金卡不理賠 ) 身亡, 而必須縮 1. 死亡者死亡證明短行程, 返回國 2. 得以證明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內 會每日 5 仟元 3 萬元 ( 含家屬 6 萬元 ) 員權益21 頁 / 共 155 頁第 22 頁 / 共 155 頁
13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理賠所需文件除支付團費 / 機票之刷卡簽單外, 各項目所需文件如下 : 項目 班機延誤 行李延誤 / 遺失 旅遊平安保險 文件內容 1. 航空公司之班機延誤證明 2. 訂位證明文件及機票 登機證影印本 3. 支付各項費用之收據或發票 1. 航空公司之行李延誤 / 遺失證明 / 行李領回證明文件 2. 行李清單 / 行李票影印本 3. 重新購置必須用品的單據 / 憑證 4. 機票 登機證影印本 1.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 死亡診斷書 2. 刷卡紀錄 3.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 注意事項 * 平安險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定期班次並行駛於固定航線 路線並以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但不包含政府或公民營企業及私人之包機或包船, 及一般遊樂區內之交通工具 *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始生效力 ; 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另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 其殘廢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百萬元為限 * 不便險 1. 除了劫機險外, 不便險 均以 實支實付 的方式理賠, 菸酒 禮品及非日常必需品的消費無法獲得理賠 日用必需品定義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2. 只要保留單據, 以現金或刷卡支付之消費款項均可申請理賠 台商春節返鄉之包機 加班機亦包含在不便險及旅平險之承保範圍內 機票的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 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機票款項不得有全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 (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抵用券 優待券 點數等 ) 抵付之情形 ; 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 縱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 仍無信用卡平安險的保障 ( 其它未盡事宜請參照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說明 ) 諮詢專線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諮詢及理賠服務專線 : 本行 24 小時服務專線 :(02) 網址 : 全球貴賓侍從服務 寰遊美國運通卡卡友只需致電中國信託美國運通卡服務專線, 即有服務人員為您提供 24 小時服務, 包括餐飲 休閒 氣候資訊查詢及代訂服務, 隨時為您取得包羅萬象的資訊 有效期限即日起至 105/12/31 止 服務內容一 提供各航空班次 餐飲 高爾夫球或旅遊計畫資訊 二 國際主要會議 大會 貿易商展 展覽會訊息 三 緊急電話翻譯服務 / 緊急留言服務 / 緊急法律諮詢服務 四 流行餐廳 健康俱樂部 重要運動競賽及購物等方面的介紹 五 航空旅遊 / 飯店 / 租車資訊服務及預定安排 六 醫療協助 : 就醫諮詢 / 緊急醫療轉送 使用程序台灣免付費電話 : 國外對方付費電話 : 撥通後請先提供卡片號碼前六碼資料, 以便順利取得服務 權益說明 1. 上述代訂服務所產生之費用, 如有可能將知會權益受享者, 在未取得權益受享者同意前, 中國信託將不會代權益受享者支付任何費用 任何票券及商品之購買, 一但經權益受享者授權並已確認, 將不得退票或更換 2. 代訂服務實際費用及所有運送費用, 將知會權益受享者並向權益受享者收取, 以本行寰遊美國運通卡支付, 本行將不會向持卡人收取因搜尋及協助性產生之費用 注意事項 1. 代訂服務項目不包含大規模商業用途之貨品, 或是海關規定禁止運送予權益受享者之國外貨品, 若有任何關稅 進口稅及加值稅, 權益受享者將被知會, 並負擔該相關稅款 2. 當權益受享者欲取消已代訂之餐廳, 若因該餐廳要求支付取消手續費, 則權益受享者將負擔該手續費用 3. 當權益受享者有任何詐欺 偽造或偽證等不法情事時, 該特定狀況提供的支援服務將自動終止 23 頁 / 共 155 頁第 24 頁 / 共 155 頁
14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員權益註 : 以國際組織網站公佈之最新資訊為準 會海外緊急支援服務 JCB 美國運通 服務單位 貴賓服務中心 (JCB PLAZA) 中國信託美國運通卡服務中心 當您在國外如遇任何問題,VISA MasterCard JCB 及美國運通國際組織體貼的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協助您處理緊急問題 國際組織服務電話及內容 服務 全球各主要城市貴賓服務中心 (JCB PLAZA) 旅遊資訊 飯店預約 購物指南 失卡補發 休憩服務 其它諮詢 賓至如歸的中文服務 東京 香港 北京 上海等城 * 緊急預借現金 * 緊急替代卡轉介 * 搜尋提供美國運通 ATM * 轉介美國運通旅行服務中心 * 查詢美國運通專屬優惠資訊 * 緊急醫療支援服務 VISA MasterCard 項 市的貴賓服務中心 世界重要都市詢問處 (JCB DESK) 服務單位 全球 VISA 緊急支援中心 (GCAS) MasterCard 全球服務中心 (GSC) 目 當地飯店預約 特約商店諮詢 服 務 * 緊急法律諮詢服務 * 旅行前諮詢服務 * 遺失行李善後服務 * 緊急醫療支援服務 * 緊急補訂機票服務 * 代覓翻譯人才服務 * 緊急訊息傳遞服務 * 掛失卡片 安排補發緊急替代卡及提供緊急預借現金服務, 解決一切有關 VISA 卡和旅遊的疑問 卡片遺失或被盜 緊急替代卡 緊急預借現金 搜尋提供 MasterCard Maestro 和 Cirrus 服務之 ATM 查詢帳戶相關訊息 查詢可使用的卡友權益 服務專線 *JCB 全球貴賓服務中心之相關查詢, 請洽 JCB 台北貴賓服務中心 (02) 或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 支援服務查詢, 請洽詢中國信託美國運通卡服務專線 項 目 服務專線 * 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 若您位於其他地區, 可上網或致電 查詢當地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 若您位於其他地區, 可上網或致電 查詢當地免付費服務電話 25 頁 / 共 155 頁第 26 頁 / 共 155 頁
15 會員權益27 頁 / 共 155 頁第 28 頁 / 共 155 頁會會員權益益第 全球 免付費電話 服務特色一 直撥台灣中國信託客服中心二 提供即時 專業 親切的全中文服務三 不需輸入任何卡號或密碼四 全球 080 免付費電話, 由本行承擔所有通話費用, 但部分國家以當地手機撥接酌收空時費, 台灣申請之手機撥接須自行支付國際漫遊費 五 多數國家單一號碼, 便利您記憶 (24 小時 365 天 ) 中國信託全球各地 080 服務專線 國家 撥接號碼 香港 南韓 新加坡 中國大陸 瑞士 馬來西亞 澳門 阿根廷 挪威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澳洲 以色列 英國 紐西蘭 南非 印尼 荷蘭 菲律賓 葡萄牙 義大利 法國 泰國 關島 請透過當地電信業者撥回台灣, 並要求由本行付費 注意事項 1. 在某些旅館房內使用時, 可能旅館會要求酌收服務費, 請先向旅館接線生查詢 2. 地區國家有些電話需先投幣, 待電話結束後退回 3. 地區國家因全球 080 系統屬國際電話, 故此地區之公用電話無法使用 4. 其它尚未完成全球 080 之國家, 請您利用 [ 對方付費方式與本行聯絡 : 英文說法為 : I would like to make a collect call to CTBC CREDIT CARD CENTER Taipei, Taiwan. The phonenumber is 手機無法使用 6. 是否可透過當地電信業者撥回台灣, 仍需視中華電信是否與當地電信業者簽約而定 為了避免當地電話系統業者之限制且手機無法使用該功能, 請儘量使用當地室內電話撥打全球 080 專線 7. 某些地區手機可能撥通全球 080, 因使用當地電信廠商設備而產生之漫遊費用, 悉依用話人所屬電信業者收費規範向用話人收費, 不在中國信託免付費負擔範圍內 刷卡得利回饋計畫 只要您當月刷卡滿 3,000 元 ( 含 ) 以上, 我們就回饋您紅利點數 30 元一點, 您可使用累積的點數, 選擇您喜歡的兌換項目, 享受中國信託實實在在的回饋! 有效期限至 105/12/31 止 參加資格凡持本行信用卡均可參加刷卡得利回饋計劃, 所累積之點數合併列於正卡帳戶 ( 本活動僅適用於刷卡消費回饋紅利點數之卡別 ) 累積方式當月帳單新增消費金額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 以每筆計算點數, 每筆消費每滿 NT30 元即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 雙幣卡國內新增消費金額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 以每筆計算點數, 每筆消費每滿 NT30 元累積一點, 國外不限新增消費金額, 以每筆計算點數, 美元每筆消費每滿 US1 元累積一點 日圓每筆消費每滿 JPY100 元累積一點, 但不包括信用卡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繳學費 各項公用事業代扣款 ( 包含台電 省水 市水 瓦斯等 ) 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繳交各項稅費 基金申購與代扣 賭博籌碼 社區管理費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分期付款交易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現金回饋之項目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預借現金或通信貸款本金及其手續費或利息等, 不予計算積點 積點有效期限每戶持卡人之紅利點數累計期間以二年為一期, 紅利點數有效使用期限以信用卡帳單所示者為準, 點數到期將自動歸零重新計算 例如 : 紅利點數累計期間為 2014/5/1-2016/4/30, 帳單所示之有效期限為 2016/5/31 時, 則表示客戶於 2016/4/30 前所獲得的紅利點數, 應於 2016/5/31 前使用完畢 點數效期可延長, 每延長一年收費 300 元, 延展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兌換項目 紅利慈善捐款 免費兌換精彩好禮 優惠價換購自付額商品 ( 中信美國運通卡恕不適用 ) 特定商店當次刷卡金立即折抵 ( 中信美國運通卡恕不適用 ) 亞洲萬里通 / 華航 / 長榮 / 新航哩程酬賓點數移轉 折抵年費 折抵代扣公共事業費用 商品查詢 兌換方式及設定網路 : 點選 / 信用卡 / 紅利點數 / 點數兌換語音 :(02) 注意事項 1. 刷卡得利回饋計畫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以網站公告為準 2. 有關各航空公司哩程酬賓計劃及相關規定, 請參閱各合作航空公司提供之使用手冊或網站說明
16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御璽卡 / 晶緻卡紅利回饋計劃 中國信託御璽卡 / 晶緻卡包含 4 大消費族群, 您可依自己的消費喜好選擇一種消費族群, 族群內的指定消費可享 3 倍紅利 ( 含原本的 1 倍 ), 且額外 2 倍紅利的加贈無年度累積上限! 族群 時尚族 行動族 旅遊族 居家族 3 倍紅利指定產業 百貨 服飾 珠寶精品 電視購物 加油 汽車維修 餐廳 保險 旅行社 國內旅館 餐廳 書店雜誌 量販 超市 3C 家廚寢具 海外消費 紅利回饋範例說明某甲申辦御璽卡並且選擇了 居家族 為 3 倍紅利的消費族群, 其帳單結帳日為每月 5 日,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 日 若某甲 5 月份的帳單列示明細如下, 則某甲 5 月份共可獲得多少紅利點數? 其中多少點數是透過御璽卡額外獲贈的? 入帳日帳單摘要台幣金額 5/1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3,000 5/15 中油加油站 1,000 5/23 大潤發 - 中崙店 6,000 5/28 大葉高島屋百貨 8,000 依 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 活動辦法, 某甲可獲得紅利點數 599 點 某甲選擇的 居家族 於量販 超市 3C 傢廚寢具可獲得 3 倍紅利 ( 亦即 30 元 3 點 ), 扣除上述原本的 1 倍紅利, 可獲得額外 2 倍紅利 5 月份某甲符合 居家族 的消費有 2 筆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家樂福量販 ) 以及 大潤發 - 中崙店 ( 大潤發量販 ) 因此可額外獲贈的 2 倍紅利為 3,000 元 / 元 / 30 = 600 點 因此, 某甲 5 月份共可獲得 599 點 +600 點 = 1,199 點, 其中 600 點為 御璽卡 3 倍紅利回饋計劃 所額外獲贈的 3 倍紅利族群加選範例說明想同時享有多族群 3 倍紅利? 每加選一個族群一年只要 600 元! 申辦御璽卡 / 晶緻卡若欲選擇一個以上的 Lifestyle 族群, 第二個族群 ( 含 ) 起, 每加選一個族群每年需付費 600 元 ( 加選兩個族群則每年付費 1,200 元, 加選三個族群則每年付費 1,800 元, 以此類推 ) 某乙於民國 100 年 11 月申辦御璽卡 / 晶緻卡時, 想要在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同時享有 3 倍紅利, 因此勾選了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則核卡後第一個月帳單 (11 月份帳單 ) 即會出現一筆 600 元的 御璽卡 / 晶緻卡加選族群費用 繳費後, 某乙即可享受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3 倍紅利 ( 適用期間為一年 ) 一年之後( 民國 101 年 11 月 ), 某乙帳單上將再出現一筆 600 元的 御璽卡 / 晶緻卡加選族群費用, 繳費後就可繼續再享用一年的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3 倍紅利 ( 如欲中止請洽本行客服專線 ) 以上排除中油御璽卡 / 慈濟御璽卡 / 中華電信御璽卡 御璽卡 / 晶緻卡 3 倍紅利活動注意事項 : 1. 申辦御璽卡 / 晶緻卡持卡人, 可依自己的消費喜好選擇一種消費族群, 該族群內指定產業的消費可享 3 倍紅利回饋 ( 含原本 1 倍紅利 + 額外加贈 2 倍紅利 ) 2. 申辦台北 101 聯名御璽卡 大葉高島屋百貨聯名御璽卡 / 晶緻卡 漢神百貨聯名御璽卡 / 晶緻卡 勤美天地聯名晶緻卡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聯名御璽卡 南紡夢時代聯名御璽卡 環球購物中心聯名御璽卡 / 晶緻卡及蘭城新月廣場聯名御璽卡, 享館內 指定國內時尚族產業 及海外消費 3 倍紅利點數回饋 ( 含原本 1 倍 ) 申辦六福生活美學聯名御璽卡, 享館內 指定國內旅遊族產業 及海外消費 3 倍紅利點數回饋 ( 含原本 1 倍 ) 3. 申辦御璽卡 / 晶緻卡持卡人, 若欲選擇一個以上的消費族群, 加選一個族群每年付費 600 元 ( 加選兩個族群則每年付費 1,200 元, 加選三個族群則每年付費 1,800 元, 以此類推 ) 舉例而言, 某甲於申辦御璽卡 / 晶緻卡時同時勾選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即為付費加選一種族群, 將顯示 600 元的御璽卡族群加選費用於首月帳單上 ( 每年收取一次族群加選費用 ) 4. 族群加選後, 該族群內消費 3 倍紅利的適用效期為一年, 適用期間內客戶如欲中止, 恕不接受全額或部分退費等退費要求 舉例而言, 若某甲申辦時勾選了 時尚族 和 行動族, 並於 100 年 11 月 10 核卡, 該兩種族群的適用效期即為 100 年 11 月 10 日至 101 年 11 月 9 日 ( 到期自動出帳續約 ) 如某甲於 100 年 12 月 10 日致電客服人員中止 行動族 權利, 則 行動族 依然適用至 101 年 11 月 9 日止 ( 恕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費要求 ), 但到期不再自動出帳續約 5. 御璽卡 / 晶緻卡持卡人勾選消費族群後, 需於核卡六個月後始可進行消費族群變更, 且每位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僅接受一次變更 6. 已持御璽卡 / 晶緻卡的持卡人, 不得重複申請第二張御璽卡 / 晶緻卡, 若客戶重複申請御璽卡 / 晶緻卡, 本行有權決定婉拒核發或核發其他卡片 御璽卡 / 晶緻卡附卡持卡人視為正卡持卡人之延伸, 故適用正卡所選擇之消費族群, 不另開放附卡選擇族群 7. 御璽卡 / 晶緻卡各消費族群 3 倍紅利消費之適用範圍, 係依據本行所正面表列之商店以及 VISA 國際組織與 JCB 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來認定 ( 註 ) 關於各族群 3 倍紅利商店的詳細資訊, 請洽御璽卡 / 晶緻卡專屬網頁查詢 8. 御璽卡 / 晶緻卡其他紅利點數相關累積以及兌換辦法, 依本行 刷卡得利計劃 所公告為準 9. 御璽卡 / 晶緻卡持卡人若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本活動注意事項之情事時, 中國信託有權暫停持卡人 3 倍紅利回饋活動的資格, 並有權追回已贈之紅利點數 ; 而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 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將由中國信託逕依持卡人退還款項之金額, 依原先給於的倍數予以扣除 ; 若持卡人之紅利點數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 中國信託將向持人收取不足之紅利點數, 並列示為紅利點數負項 10. 契約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29 頁 / 共 155 頁第 30 頁 / 共 155 頁
17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以上紅利活動回饋排除中油御璽卡 / 慈濟蓮花御璽卡 / 中華電信聯名卡之適用 註 1: 御璽卡 / 晶緻卡各族群 3 倍紅利正面表列之商店 居家族量販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吉安 台糖量販 頂好超市 松青超市 楓康超市 喜互惠超市 以及其超市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生鮮超市 商店 燦坤 全國電子 順發 3C 三井電腦超市 大同 3C 3 C BEST( 倍適得 ) 電器 B&Q HOLA IKEA HOMY 詩肯柚木 綠的傢俱 傢廚寢具床的世界 隆美窗簾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傢 / 廚 / 寢 / 具 商店 時尚族新光三越 太平洋 SOGO 漢神 大葉高島屋 台北 101 廣三 SOGO 微風廣場 遠東百貨 中友百貨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美麗華百樂園 夢時代購物中心 百貨京華城 統領百貨 大伊統百貨 友愛百貨 德安購物中心 ATT 明曜百貨 大立伊勢丹百貨 環球購物中心 京站百貨 統一阪急百貨 勤美誠品綠園道 金典綠園道商場 GIORDANO ESPRIT Levis NET BOSSINI BALENO EASY SHOP MANGO WANKO 服飾 VEEKO UNIQLO BOSS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服飾 商店 京華鑽石 中美鐘錶 LOUIS VUITTON GUCCI 珠寶精品 CHANEL TIFFANY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珠寶鐘錶 商店 東森電視購物 富邦 MOMO 電視購物 Viva TV 電視購電視購物物 旅遊族雄獅旅遊 東南旅遊 燦星旅遊 可樂旅遊 易遊網 旅行社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旅行社 商店 飯店旅館行業代碼登記為 飯店旅館 商店 誠品書店 金石堂 天下雜誌 商業周刊 以及其他行書店雜誌業代碼登記為 書店雜誌 商店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Friday's 餐廳爭鮮迴轉壽司 原燒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註 2: 例如 行動族 及 旅遊族 之 餐廳 產業, 需為本行指定之餐廳 ( 商店 ) 或 VISA 國際組織與 JCB 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為 餐廳 者 於百貨公司或旅館或酒店中之美食街 餐廳之消費並不適用, 不列入 行動族 - 餐廳 及 旅遊族 - 餐廳 3 倍紅利回饋計算中 行動族 加油中油直營站 中油加盟站 ( 如 : 台灣優力 ) 耐途耐 麗車坊 統一皇帽 安托華 車麗屋 卡氏汽車維修汽車 國都汽車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汽車維汽車精品修 汽車百貨 商店 保險行業代碼登記為 保險 的保險公司 ( 含壽險與產險 )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Friday's 餐廳爭鮮迴轉壽司 原燒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31 頁 / 共 155 頁第 32 頁 / 共 155 頁
18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中信酷玩卡紅利點數回饋計劃紅利點數回饋最高 10 倍, 累積無上限 中油直營及加盟站 :3 倍 5 大電信資費繳付 (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 台灣之星 亞太 ):4 倍 指定網路購物 ( 如 Yahoo PChome 博客來 itunes Google Wallet 等 ):5 倍 生日當月再享網路購物紅利 10 倍回饋 ( 含原 5 倍 ) 中信酷玩卡紅利活動注意事項 : 1. 申辦中信酷玩卡持卡人單筆消費金額每滿 NT30 元即可自動累積一點, 於指定消費可享加倍點數回饋 ( 含原本 1 倍紅利 + 額外加贈紅利 ) 紅利點數回饋限當月帳單新增消費須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方可累積紅利, 持卡人成功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者不受此限制 2. 指定網路購物紅利加倍適用範圍包含 :Yahoo 購物 PChome 購物 MOMO 購物網 7-net 淘寶網 博客來 udn 買東西購物中心 樂天市場購物網 Gomaji Paypal itunes Google Wallet 等, 以上網路購物消費定義及回饋計算係依本行系統判定為準 3. 生日當月網購 10 倍紅利回饋活動合格消費係指消費日於生日當月之交易, 加倍點數含原 5 倍點數 + 額外加贈 5 倍點數 生日之定義係依持卡人於本行留存之資料為準 4. 其餘紅利點數相關累積及兌換辦法, 係依本行 刷卡得利計劃 所公告為準 5. 上述產業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中信享想卡生活卡紅利點數回饋計畫紅利點數回饋最高 10 倍, 累積無上限 六大指定通路 6 倍點數回饋 生日當月指定網購加碼 10 倍點數回饋 ( 以上回饋皆含原本 1 倍紅利 ) * 六大指定通路 餐 廳 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免稅店 昇恆昌 采盟 旅行社 雄獅 康福 易遊網 東南 燦星 易飛網 五福 山富 大興 鳳凰 長榮航空 國泰航空 中華航空 澳門航空 華信航空 立榮 航空機票 航空 復興航空 香草 樂桃 捷星 酷航 虎航 亞航 威航 釜山 濟州等 廉價航空 平價時尚服飾 ZARA H&M GAP UNIQLO Forever 21 售票系統 兩廳院 寬宏 年代 華娛 中信享想卡紅利活動注意事項 : 1. 享想卡單筆消費金額每滿 NT30 元即可自動累積一點, 於指定消費可享加倍點數回饋 ( 含原本 1 倍紅利 + 額外加贈紅利 ) 紅利點數回饋限當月帳單新增消費須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方可累積紅利, 如持卡人成功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不受此限制 2. 餐廳紅利加倍適用範圍包含 :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Friday's 爭鮮迴轉壽司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即本行指定之餐廳 ( 商店 ) 或 VISA 國際組織與 MasterCard 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為 餐廳 者 於百貨公司或旅館或酒店中之美食街 餐廳之消費並不適用 3. 航空機票 售票系統紅利加倍限其官網購票 4. 平價時尚服飾紅利加倍適用範圍包含 :ZARA H&M GAP UNIQLO Forever 21 等指定品牌且為本行指定之商店或 VISA 國際組織與 MasterCard 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為 服飾 者 於百貨公司內部分商店並不適用 5. 指定網路購物紅利加倍適用範圍包含 :Yahoo 購物 PChome 購物 MOMO 購物 ibon mart 淘寶網 博客來 udn 買東西購物中心 樂天市場購物網 Gomaji Groupon Paypal itunes Google Wallet 等, 以上網路購物消費定義回饋計算係依本行系統判定為準 6. 生日當月網購 10 倍紅利回饋活動合格消費係指消費日於生日當月之交易, 加倍點數含原 1 倍點數 + 額外 9 倍點數 生日之定義係依持卡人於本行留存之資料為準, 正 附卡生日網購分月獨立計算 7. 日韓交易免手續費之產業 / 商店, 不再提供紅利點數回饋, 包含享倍紅利中加倍之產業 / 商店 8. 其餘紅利點數相關累積及兌換辦法, 係依本行 刷卡得利計畫 所公告為準 9. 上述專屬回饋有效期間為享想卡上市起始日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10. 詳細紅利活動辦法及限制請參考中信官網說明 33 頁 / 共 155 頁第 34 頁 / 共 155 頁
19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中信紅利卡紅利點數雙倍回饋計劃 中國信託紅利卡包含 2 大消費族群, 您可依自己的消費喜好選擇一種消費族群, 族群內的指定消費可享 2 倍紅利點數回饋 ( 含原本的 1 倍 ), 紅利回饋無上限! 中信紅利卡可免費設定一種消費族群, 加設第二個族群每年收費 NT300 元 消費族群 2 倍紅利指定消費通路 ( 限國內消費 ) 生活菁英 時尚高手 3C 中油直營及加盟站 餐廳 飯店 / 旅館 旅行社 / 航空 百貨 服飾精品 電視購物 保養美容 書店 量販 以上 2 倍紅利指定消費通路限定為國內消費 當月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始得享有, 已設定之消費族群內指定通路的中信紅利卡正 附卡新增消費可享 2 倍紅利點數回饋 ( 含原本 1 倍紅利 ) 其餘紅利點數累積辦法依 中國信託刷卡得利回饋計劃 公告為準 本計劃有限期間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紅利回饋範例說明某甲申辦中信紅利卡並且選擇了生活菁英族, 其帳單結帳日為每月 5 日,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 日 若某甲 5 月份的帳單列示明細如下, 則某甲 5 月份共可獲得多少紅利點數? 其中多少點數是透過中信紅利卡消費族群額外獲贈的? 入帳日帳單摘要新臺幣金額 5/1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3,000 5/15 中油加油站 1,000 5/23 大潤發 - 中崙店 6,000 5/28 大葉高島屋百貨 8,000 依 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 活動辦法, 某甲可獲得紅利點數 599 點 某甲選擇的 生活菁英 於中油加油 量販 可獲得 2 倍紅利 ( 亦即 30 元 2 點 ), 扣除上述原本的 1 倍紅利, 可獲得額外 1 倍紅利 5 月份某甲符合 生活菁英族 的消費有 3 筆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家樂福量販 ) 中油加油站 以及 大潤發 - 中崙店 ( 大潤發量販 ) 因此可額外獲贈的 1 倍紅利為 3,000 元 /30 +1,000 元 / 元 /30 = 333 點 因此, 某甲 5 月份共可獲得 599 點 +333 點 = 932 點, 其中 333 點為 紅利卡 2 倍紅利回饋計劃 所額外獲贈的 紅利點數雙倍設定說明 參加資格 : 限中信紅利卡, 卡片正面有地球圖樣或紅球愛心圖樣, 等級為白金卡 ( 含 ) 以下, 不包含 AE 卡 採購卡 商務卡 虛擬卡 簽帳金融卡或具現金回饋 哩程 電信紅利點之卡片 消費族群設定 : 限正卡人本人設定, 設定 1 種消費族群者免費, 設定 2 種消費族群者則須付加選費 ; 若持卡人於申請卡片時未勾 選消費族群, 則系統依性別自動設定男性為 生活菁英, 女性為 時尚高手 消費族群變更每年限乙次 其他詳細說明請參考 紅利點數雙倍計劃注意事項 消費族群加選 : 消費族群加選費每年 NT300 元, 效期為一年, 適用期間內客戶如欲中止, 恕不接受全額或部分退費等退費要求 紅利點數雙倍消費族群查詢 設定 變更專線 :(02) 按 5 2 倍紅利點數商店說明中信紅利卡各消費族群 2 倍紅利消費之適用範圍, 係依據本行所正面表列之商店以及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來認定, 關於各族群 2 倍紅利商店的詳細資訊, 請洽中信紅利卡專屬網頁查詢 正面表列之商店為 : 生活菁英回饋通路 2 倍紅利商店 ( 限國內消費 ) 加油中油直營站 中油加盟站燦坤 全國電子 順發 3C 三井電腦超市 大同 3C 3C BEST( 倍適得 ) 電器 量販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吉安 台糖量販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餐廳 Friday's 爭鮮迴轉壽司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飯店旅館行業代碼登記為 飯店旅館 商店 雄獅旅遊 東南旅遊 燦星旅遊 可樂旅遊 易遊旅行社網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旅行社 航空客 / 航空運 商店 時尚高手回饋通路 2 倍紅利商店 ( 限國內消費 ) 新光三越 太平洋 SOGO 漢神 漢神巨蛋 大葉高島屋 台北 101 廣三 SOGO 微風廣場 遠東百貨 中友百貨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美麗華百樂園 夢時代百貨購物中心 京華城 統領百貨 大伊統百貨 友愛百貨 ATT 明曜百貨 大立伊勢丹百貨 環球購物中心 遠企 新月廣場 京站 BELLAVITA 統一阪急百貨 勤美誠品綠園道 金典綠園道商場 GIORDANO ESPRIT Levis NET BOSSINI BALENO EASY SHOP MANGO BOSS 京華鑽石 服飾 / 皮鞋 / 中美鐘錶 LOUIS VUITTON GUCCI TIFFANY 以及鐘錶 / 精品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服飾 鞋店 珠寶鐘錶 商店 量販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吉安 台糖量販 東森電視購物 富邦 MOMO 電視購物 Viva TV 電視電視購物購物 35 頁 / 共 155 頁第 36 頁 / 共 155 頁
20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媚登峰 自然美 佐登妮絲 完美主義 詩威特 蝶保養美容翠詩 歐舒丹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美容 商店 誠品書店 金石堂 天下雜誌 商業周刊 以及其他書店雜誌行業代碼登記為 書店雜誌 商店 上述 2 倍紅利指定消費通路限定為國內消費 當月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滿 NT3,000 元 ( 含 ) 以上, 已設定之消費族群內指定通路的中信紅利卡正 附卡新增消費可享 2 倍紅利回饋 ( 含原本 1 倍紅利 ) 因任何理由將刷卡買受之商品或服務退還而退還款項者, 本行逕依退還款項之金額扣除已回饋之紅利 2 倍消費適用商店名稱與行業範圍, 係依 VISA 及 MasterCard 國際組織定義之行業代碼或本行指定之商店名稱 點數兌換百貨或旅遊基金, 消費折抵無上限 時尚高手每 1,000 點紅利點數可兌換 NT80 元百貨基金, 百貨基金自動折抵次期帳單百貨消費 ; 生活菁英每 1,000 點紅利點數可兌換 NT80 元旅遊基金, 旅遊基金自動折抵次期帳單旅行社 / 航空消費 紅利點數換基金, 消費更輕鬆! 基金效期 : 如持卡人之中信紅利卡契約終止, 不論終止原因 ( 如卡片遭強制停用 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 ) 為何, 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基金將全數失效 持卡人若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本計劃之情事時, 本行有權暫停持卡人紅利回饋活動的資格, 並追回已贈之紅利點數 ; 若持卡人之紅利點數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 本行將向持人收取不足之紅利點數, 並列示為紅利點數負項 其他紅利點數相關累積 使用期限及兌換辦法, 依本行 刷卡得利計劃 所公告為準 ANA 聯名卡回饋計畫 1.ANA 哩程點數累積 : ANA 聯名卡簽帳消費可累積 ANA 哩程點數, 單筆消費金額白金卡每滿 NT50 元 / 晶緻卡每滿 NT35 元累積一點 ANA 哩程點數 ; 單筆消費白金卡未滿 NT50 元 / 晶緻卡未滿 NT35 元者均不予計算哩程點數 ANA 聯名卡簽帳消費將不得再累積紅利點數, 亦不適用本行 刷卡得利計畫 中信紅利商店計畫 等活動辦法, 且繳付下列項目不予計算 ANA 哩程點數積點 (1) 信用卡年費 利息 預借現金 逾期還款違約金, 以及依 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 約定之其他各項手續費 (2) 刷卡買基金之相關交易金額及費用與賭博籌碼 (3) 信用卡繳學費及繳稅 (4) 分期靈活金 (5) 帳款分期金 (6) 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 ( 包含台電 省水 市水 瓦斯及中華電信費等 ) (7)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 以悠遊聯名卡或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在捷運 市立停車場 小額支付通路及台鐵等地點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款項 ) (8)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9) 分期付款交易 (10)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點數回饋之項目 (11)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相關手續費 ( 如掛失費 ) 社區管理費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12) 其他本行指定之項目, 但應先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 2.ANA 哩程點數性質 ANA 哩程點數僅適用於本計畫範圍, 於哩程點數有效期限內, 以 1 哩程點數兌換成 1 哩 ANA 哩程俱樂部哩程 ANA 哩程點數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 持卡人亦不得將 ANA 哩程點數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任何轉讓對本行均不生效力 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累積之 ANA 哩程點數折算成現金 兌換成紅利點數或其他非本計畫所述之使用方式 3.ANA 哩程點數折抵方式 : 每 1 點 ANA 哩程點數可兌換 1 哩 ANA 哩程俱樂部哩程, 且限正卡持卡人兌換, 每次最少兌換數為 100 點, 最大兌換數為 999,999 點 正卡持卡人須同時具備 ANA 哩程俱樂部會員資格方得完成兌換作業,ANA 哩程俱樂部哩程之使用辦法悉依日商全日本空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為準 4.ANA 哩程點數有效期間 : ANA 哩程點數效期 2 年, 逾期將統一於每年年底歸零失效 5.ANA 聯名卡回饋計畫優惠期間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行保留優惠內容變動之權利, 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若有變動, 請以日商全日本空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中華電信聯名卡回饋計畫一 中華電信聯名卡電信紅利點數累積 1. 持卡人使用中華電信聯名卡簽帳消費即可累積中華電信聯名卡電信紅利點數, 但將不得再累積紅利點數, 亦不適用本行 刷卡得利計畫 中信紅利商店計畫 等活動辦法, 且繳付下列項目不予計算電信紅利點數積點 : (1) 信用卡年費 利息 預借現金 逾期還款違約金, 以及依 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 約定之其他各項手續費 (2) 刷卡買基金之相關交易金額及費用與賭博籌碼 37 頁 / 共 155 頁第 38 頁 / 共 155 頁
21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3) 信用卡繳學費及繳稅 (4) 分期靈活金 (5) 帳款分期金 (6) 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 ( 包含台電 省水 市水 瓦斯等 ) (7)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 例悠遊卡或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款項 ) (8)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9) 分期付款交易 (10) 社區管理費 (11)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12)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點數回饋之項目 (13)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14) 其他本行指定之項目, 但應先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 2. 持卡人使用中華電信聯名卡在中華電信 神腦數位門市內的刷卡消費金額可享 2 倍電信紅利點數回饋 若有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 本行有權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後變更消費回饋電信紅利點數之比例 3.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將刷卡消費買受之貨品或服務退還, 或因刷卡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 ( 如退稅或退貨 ), 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電信紅利點數將由本行逕依其退還款項金額予以扣除回饋之電信紅利點數 4. 持卡人每次刷卡消費所累積之電信紅利點數將於消費款入帳後撥入至持卡人的電信紅利點數帳戶 正卡及附卡持卡人之電信紅利點數合併計算, 持卡人持有二張以上中華電信聯名卡者, 各卡刷卡消費累積之電信紅利點數採合併計算 5. 除有明顯計算錯誤外, 持卡人刷卡消費所累積之電信紅利點數以本行每月寄發信用卡帳單上所載之 中華電信聯名卡電信紅利點數累計之點數 為準 二 中華電信聯名卡電信紅利點數性質電信紅利點數僅適用於本計畫範圍, 於折抵定期代扣繳中華電信電信費, 或兌換成紅利點數取得回饋項目前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 持卡人亦不得將電信紅利點數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任何轉讓對本行均不生效力 且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累積之電信紅利點數折算成現金, 或給予其他非折抵定期代扣繳中華電信電信費, 或兌換成紅利點數取得回饋項目之給付 三 中華電信聯名卡電信紅利點數折抵方式 1. 持卡人得使用電信紅利點數折抵之項目及期間 a. 折抵項目 : 每 1,000 點電信紅利點數可折抵新臺幣 200 元電信費折抵金 ( 每次兌換須以 1,000 點之倍數為單位且以折抵定期代扣繳中華電信電信費為限 ) 每 1 點電信紅利點數可兌換 1 點紅利點數 ( 每次兌換門檻至少為 100 點 ), 並依 刷卡得利計畫活動辦法 之規定使用紅利點數 b. 電信紅利點數有效期間 : 自民國 ( 以下同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2. 電信紅利點數折抵電信費折抵金, 限已設定中華電信聯名卡定期代扣繳中華電信費, 且折抵代扣繳之中華電信電信費為限, 每次兌換以 1,000 點之倍數為單位 ; 電信紅利點數每次兌換紅利點數以 1 點為單位, 系統將直接換算當次交易最高可折抵之點數與金額 持卡人於本行完成折抵後即不得要求取消 3. 利用本行網站與語音兌換電信折抵金, 單筆上限為 99,000 點 ; 兌換中國信託紅利點數, 單筆上限為 99,900 點 中華電信聯名卡回饋計畫優惠期間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優惠內容若有變動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中信兄弟聯名卡回饋計畫 1. 中信兄弟聯名卡簽帳消費每 NT10 元可累積超象點 1 點, 但將不再累積紅利點數, 亦不適用本行 刷卡得利計畫 中信紅利商店計畫 等活動辦法, 且消費回饋不包含信用卡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之本金 手續費及利息 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 ( 如逾期還款違約金 利息 ) 依 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 約定之其他各項手續費 簡易通信貸款之本金 手續費及利息 刷卡買基金或旅行支票之相關交易金額及費用 賭博籌碼 繳學費 相關手續費 ( 如掛失費 ) 分期靈活金 帳款分期金 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 ( 包含台電 省水 市水 瓦斯 ) 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社區管理費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各項稅款 ( 如綜合所得稅等 )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分期付款交易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點數回饋之項目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其他中國信託指定之項目, 但應先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 2. 中信兄弟鼎極卡國外 5 倍 國內 3 倍, 中信兄弟御璽卡 / 鈦金卡國內指定餐飲運動休閒 3 倍, 中信兄弟白金卡國內指定餐飲運動休閒 2 倍超象點回饋 ( 含原來 1 倍 ) 餐飲運動休閒認定以國際組織認定之 MCC Code 產業分類為準 3. 中信兄弟鼎極卡 / 御璽卡 / 鈦金卡 / 白金卡於國內中信兄弟門票 商品 網路商城 影城皆享有最高 5 倍超象點回饋 ( 含原來 1 倍 ), 若同時符合不同加倍項目, 則以最高倍數為主, 不重覆計算 4. 超象點點數持卡期間終生有效, 須為持卡狀態才能進行點數折抵, 折抵商品請詳見網路兌換商城 brothers/ 39 頁 / 共 155 頁第 40 頁 / 共 155 頁
22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現金回饋計畫 商務卡現金回饋加碼活動注意事項 1. 本活動適用之信用卡僅限中國信託商務卡 / 美元雙幣商務卡 / 日圓雙幣商務卡 ( 以下簡稱商務卡 ) 2. 商務卡適用之海外消費加碼回饋率, 如下說明並按下表級距式決定 海外消費現金回饋金, 係按每產品分別計算, 依據商務卡當期或前期帳單結帳週期之 國內加國外新增一般消費 ( 雙幣卡之海外消費則換算為約當新臺幣 ) 決定適用之 海外消費加碼回饋率 當期帳單之海外一般消費現金回饋金額, 會先依當期海外消費金額乘以 2% 之基本回饋率, 於次期帳單回饋 ( 依幣別 ) 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次期帳單再依據 當期或前期國內外新增消費 所對應之 當期海外消費加碼回饋率, 計算前期海外一般消費之加碼現金回饋金後入帳 亦即, 若客戶符合海外消費加碼回饋率之條件, 則本行將於持卡人次期帳單結帳週期將基本回饋及加碼回饋之金額入帳 每產品當期或前期帳單 每產品當期海外消費每產品當期海外消費 國內外新增一般消費 (NT$) 基本回饋率 加碼回饋率 >=300, % 200,000~299, % 2% 80,000~199, % <80,000 0 範例說明 : 陳先生持有中國信託商務卡於 8 月及 9 月帳單均有國 內外新增消費 帳單月份 8 月帳單 9 月帳單 帳單金額 新增消費總計 36 萬元國內一般消費 11 萬元海外一般消費 25 萬元 新增消費總計 15 萬元國內一般消費 8 萬元海外一般消費 7 萬元 8 月海外消費適用 2.8% 回饋 基本回饋 :25 萬元 x2%=5,000 元 9 月海外消費適用 2.8% 回饋 ( 與 8 月海外消費回饋率取其高 ) 海外 (9 月帳單顯示 ) 基本回饋 :7 萬元 x2%=1,400 元回饋金 加碼回饋 :25 萬元 x0.8%=2,000 元 (10 月帳單顯示 ) (9 月帳單顯示 ) 加碼回饋 :7 萬元 x0.8%=560 元 (10 月帳單顯示 ) 回饋金總額 8 月的海外消費共獲得 7,000 元 9 月的海外消費共獲得 1,960 元 * 上述金額依產品別分開計算, 按 新臺幣 / 約當新臺幣 計算 國內外新增一般消費金額, 且將採 4 捨 5 入計算, 若為美元 / 日 圓雙幣商務卡, 則回饋金為該約定外幣幣別金額 *9 月份適用之海外加碼回饋率為 2.6%( 含基本回饋率 2%), 但系 統會自動比較當期與前期較高的回饋率,9 月帳單之海外消費 回饋率也適用 2.8%( 含基本回饋率 2%) * 國內外新增一般消費及海外新增一般消費計算 累積 兌換折抵及其他未盡事宜, 請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 加碼回饋之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請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商務卡現金回饋加碼活動 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3.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非國內或交易幣別非為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 國內或海外消費及海外消費回饋金計算係已扣除退貨及所有負項交易 ( 包含帳務調整金額 ) 後計算 4. 若有國內外一般消費年度退貨金額 新臺幣 10 萬元或國內外消費年度退貨筆數 3 筆, 本行將扣回已回饋至持卡人帳單上之年度海外加碼回饋金 50% 5. 美元雙幣商務卡 / 日圓雙幣商務卡的海外消費回饋金係按上述規則並以約定外幣計算 6. 現金回饋之效期 : 持卡人未折抵完畢之回饋金可繼續累積計算, 如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終止, 不論終止原因 ( 如卡片遭強制停用 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 ) 為何, 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回饋金將全數失效 7. 上述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4/1 起至 105/12/31 止, 即 105/4/1 起至 105/12/31 各月份帳單結帳週期之海外消費始得參加本加碼回饋活動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商務卡最新公告為準,105/4/1-105/6/30 之海外消費加碼現金回饋, 加碼回饋部份之金額, 將統一於 105/7 的帳單中一次補回饋,105/7 起則依上述規則按月補回饋 8. 其餘現金回饋相關累積 兌換折抵及其他未盡事宜, 請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鈦金卡 / 御璽卡現金回饋計劃 1. 本活動適用之信用卡僅中國信託現金回饋鈦金卡 ( 不含鈦有利 )/ 中國信託現金回饋御璽卡 / 台北 101 聯名鈦金卡 / 大葉高島屋聯名鈦金卡 / 漢神聯名鈦金卡 / 環球購物中心聯名鈦金卡 / 商旅鈦金卡 / 現金回饋鈦金悠遊美元雙幣卡 / 現金回饋鈦金悠遊日圓雙幣卡 2. 國內消費係指交易地點在國內或交易幣別為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當期國內現金回饋金額係依據 當期帳單新增國內一般消費 乘以 0.5% 計算 3.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地點非國內或交易幣別非為新臺幣之一般消費 海外現金回饋金係依據每產品當期或前期國內新增消費決定各產品適用海外回饋率, 當期帳單海外一般消費回饋金先乘以 基本回饋 0.5% 入帳, 次期帳單再依據 各產品當期或前期海外回饋率 取孰高後計算海外一般消費 加碼回饋金 入帳 ( 幣別 : 新臺幣, 以下同 ) 每產品當期或前期帳單每產品當期海外消費回饋率國內新增消費 ( 含基本回饋 0.5%) 0~19,999 元 0.5% 20,000~39,999 元 1% 40,000~99,999 元 1.5% 100,000 元以上 2.5% 範例說明 : 黃小姐 1 月帳單持現金回饋鈦金卡新增消費 17 萬元, 其中 10 萬為國內一般消費,7 萬元為海外一般消費, 共獲得 2,250 元現金回饋,1 月帳單回饋國內及海外基本回饋金 850 元,2 月 41 頁 / 共 155 頁第 42 頁 / 共 155 頁
23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帳單回饋海外加碼回饋金 1,400 元 國內消費回饋金 :10 萬元 x0.5%=500 元 海外消費回饋金 : 1 月國內消費滿 10 萬元, 海外消費適用 2.5% 回饋基本回饋金 7 萬元 x0.5%=350 元, 加碼回饋金 7 萬元 x2.0%=1,400 元 4. 每產品各期帳單新增消費係各卡種分開計算, 惟正 附卡持卡人同卡種新增消費合併計算 ; 例如 : 台北 101 鈦金卡 / 漢神鈦金卡為不同產品消費分開計算, 台北 101 鈦金卡正 附卡為同一產品消費可合併計算 5. 當期帳單新增國內或海外一般消費回饋金係扣除退貨及所有負項交易 ( 包含帳務調整金額 ) 乘以基本回饋入帳 ; 海外一般消費加碼回饋金係每產品逐筆計算適用回饋金, 再扣除退貨及負項交易 ( 包含帳務調整金額 ) 回饋金, 加總後入帳 6. 若有國內一般消費年度退貨金額 10 萬元或國內消費年度退貨筆數 3 筆, 須退回年度海外消費回饋金 50% 7. 現金回饋鈦金悠遊美元雙幣卡 / 現金回饋鈦金悠遊日圓雙幣卡的海外消費回饋金, 係用上述規則並以約定外幣計算 8. 上述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9. 其餘現金回饋相關累積及折抵辦法, 請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鈦有利現金回饋計劃 ( 以下簡稱 鈦有利 ) 1. 鈦金卡持卡人得就其名下所持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 ( 不包含美元雙幣鈦金卡 / 日圓雙幣鈦金卡 / 台北 101 聯名鈦金卡 / 漢神聯名鈦金卡 / 大葉高島屋聯名鈦金卡 / 環球購物中心聯名鈦金卡及未來新增之聯名鈦金卡 ) 透過書面 / 電話語音專線 / 客服專線或其他中國信託公告之方式向中國信託申請參加 鈦有利 2. 若持卡人申請參加 鈦有利 成功, 則持卡人名下持有適用 鈦有利 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每卡每年年費為新臺幣 600 元 ( 正附卡分開計算 ), 不適用中國信託年費計收標準及免收辦法 若持卡人原為參加 鈦金卡 / 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 者, 仍維持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原各卡之年費計算起迄月份, 中國信託將自持卡人參加 鈦有利 之當月起至年費計算期間之末月止按比例計收適用 鈦有利 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當年年費, 並依比例退還持卡人依中國信託年費計收標準所繳付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當年年費 3. 申請鈦有利正卡成功者, 不得單獨申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附卡, 僅能申請鈦有利附卡 持卡人得於申請參加 鈦有利 後一個月透過電話語音專線 / 客服專線或其他中國信託公告之方式就已參加 鈦有利 之鈦金卡申請退出 鈦有利, 若經申請退出成功, 持卡人就該申請退出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將改依 鈦金卡/ 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 累計現金回饋, 並回復依中國信託年費計收標準及免收辦法計付年費, 且持卡人已依 鈦有利 繳付之年費均無法要求退還或減免 退出 鈦有利 後滿一年始得再申請參加 鈦有利 4. 若同一持卡人歸戶下持有多張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 則持卡人選擇參加 鈦有利 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與參加 鈦金卡 / 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 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將依所選擇參加活動內容分別計算累計回饋金, 所累積之回饋金歸戶合併計算, 折抵鈦金卡 / 御璽卡新增消費 5. 參加 鈦有利 之持卡人無法就所持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 故適用 鈦有利 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且無法憑 鈦有利 享有刷卡得利計劃暨紅利點數各項附加功能與服務 ( 如 : 紅利點數即時折抵等 ) 6. 現金回饋之累積 : (1) 持卡人名下所持適用 鈦有利 計收年費期間之中信現金回饋鈦金卡當期帳單新增 一般消費 得享 1% 現金回饋 每月每戶回饋上限新臺幣 10,000 元 註 : 鈦有利 1% 現金回饋 ( 含原鈦金卡 0.5% 回饋, 但參加 鈦有利 者則不再適用鈦金卡國內消費滿額, 海外消費最高 2.5% 回饋 ) (2) 上述專屬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3) 鈦有利 其餘現金回饋相關累積及折抵辦法, 依本行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中國信託寰遊美國運通卡現金回饋計劃 1. 中國信託寰遊美國運通卡持卡人無法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 故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且無法憑中國信託寰遊美國運通卡享有刷卡得利計劃暨紅利點數各項附加功能與服務 ( 如 : 紅利點數即時折抵等 ) 2. 中國信託寰遊美國運通卡刷卡消費享現金回饋如下 : 回饋類別產業現金回饋產業回饋國內量販超市 保險 餐廳 1% 基本回饋其他產業及國外消費 0.6% 另, 產業回饋 (1%) 之適用範圍, 包含以下 : 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吉安 頂好超市 楓康超市 以及其他商店名稱含 超市 量販 / 或 超級市場 字樣且行業代碼登記為 生鮮超市 超市商店 不屬於上述說明之商店, 將不適用現金回饋, 例如全聯福利中心 保險行業代碼登記為 保險 的保險公司 ( 含壽險與產險 )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Friday's 餐廳爭鮮迴轉壽司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不含飯店 百貨 美食街賣場之餐廳產業回饋之適用範圍, 係依據本行所正面表列之商店且其符合美國運通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 產業回饋不適用商店請詳見本行網站公告 三大產業回饋 (1%) 及基本回饋 (0.6%) 回饋無上限 3. 產業回饋及基本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中國信託寰遊美國運通信用卡於各商店內刷卡消費之相關規範悉依各商店規定為準 5. 其餘現金回饋相關累積及折抵辦法, 依本行 現金回饋計劃 公告為準 中國信託 Super Life 信用卡現金回饋計劃 1. 中國信託 Super Life 信用卡持卡人無法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 計劃活動, 故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且無法憑中國信託 Super Life 信用卡享有刷卡得利計劃暨紅利點數各項附加功能與 服務 ( 如 : 紅利點數即時折抵等 ) 2. Super Life 信用卡刷卡消費享現金回饋如下 : 回饋類別 產業 現金回饋 產業回饋 國內量販超市 保險 餐廳 1% 基本回饋 其他產業及國外消費 0.3% 另, 產業回饋 (1%) 之適用範圍, 包含以下 : 43 頁 / 共 155 頁第 44 頁 / 共 155 頁
24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吉安 頂好超市 楓康超市 以及其他商店名稱含 超市 量販 / 或 超級市場 字樣且行業代碼登記為 生鮮超市 超市商店 不屬於上述說明之商店, 將不適用現金回饋, 例如全聯福利中心 保險行業代碼登記為 保險 的保險公司 ( 含壽險與產險 ) 王品台塑牛排 西堤牛排 陶板屋 上閤屋 Friday's 餐廳爭鮮迴轉壽司 以及其他行業代碼登記為 餐廳 商店, 不含飯店 百貨 美食街賣場之餐廳產業回饋之適用範圍, 係依據本行所正面表列之商店且其符合 VISA 國際組織所定義之行業代碼 產業回饋不適用商店請詳見本行網站公告 三大產業回饋 (1%) 每產業每月上限為 NT500 元 基本回饋 (0.3%) 回饋無上限 3. 上述產業回饋有效期間自 105/1/1 起至 105/12/31 止 若有變動以本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其餘現金回饋相關累積及折抵辦法, 依本行 現金回饋計劃 公告為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注意事項 中國信託銀行 ( 以下簡稱 中國信託 ) 為回饋中國信託持卡人, 特別推出中國信託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 ( 以下簡稱 本活動 ) 中國信託持卡人以中國信託發行之有效信用卡消費, 得依本活動辦法累積 現金回饋, 就累積之現金回饋自動折抵次期帳單累計至結帳日前一銀行營業日入帳之新增消費 就本活動具體實施辦法之注意事項, 所有參加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國信託發行具 現金回饋 功能之各種信用卡, 包括 VISA MasterCard JCB 美國運通卡等卡種之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均可參加本活動 ( 包含鼎極世界卡 商務卡 商旅鈦金卡 現金回饋鈦金卡 現金回饋御璽卡 Super Life 卡 國民旅遊卡及寰遊美國運通卡等卡別 ), 附卡持卡人不得獨立參加本活動, 而須與其正卡持卡人共同參加, 且其所累積之現金回饋將自動併入其所屬正卡之帳戶內 中國信託所發行之認同卡持卡人亦適用本活動 但無法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 故其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且無法憑卡享有刷卡得利計劃暨紅利點數各項附加功能與服務 ( 如 : 紅利點數即時折抵等 ) 2. 現金回饋之累積 : (1) 現金回饋或年度回饋金加碼限計算新增之一般消費 ( 商務卡另限國外消費 ), 但不包含預借現金 分期靈活金 帳單分期 通信貸款 餘額代償 繳交各項稅款 ( 綜所稅 房屋稅 地價稅 牌照稅 燃料費等 ) 繳交學費 各項公共事業代扣繳及中華電信費用 社區管理費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基金申購及代扣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旅行支票 賭博籌碼 信用卡年費 利息 逾期還款違約金 信用卡相關手續費用 (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 )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分期付款交易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現金回饋之項目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取消交易款項 退貨款項 因爭議而暫停付款之款項 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款項 ( 如遺失被竊 偽卡 交易等 )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所產生之消費款及其他中國信託於實施期間隨時公告加入之項目 (2) 現金回饋金額於每女月帳單結帳日當天計算, 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因結帳日及入帳日遇假日順延 ( 變動 ) 等因素致分列於不同期帳單, 恕無法同時累計 (3) 若持卡人有以下情況將不予現金回饋 : 持卡人信用卡契約已終止 ( 如卡片強停 註銷等 ) 持卡人未按時繳交最近一期帳單所列示之最低應繳款 (4) 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 回饋金將統一回饋予正卡持卡人, 歸戶下持有多張具 現金回饋 功能卡片皆合併計算 (5) 當期現金回饋金額係依據 當期帳單累計新增一般消費 扣除退貨交易及所有負項交易 ( 包含帳務調整金額 調減金額等 ) 乘以各卡別活動之回饋百分比率計算, 各卡別並訂有每月每戶回饋上限 年度回饋金加碼則依據各卡別之活動計算說明為基準 (6) 回饋金台幣 / 日圓係計算至新台幣 / 日幣元為止, 小數點以後金額均無條件捨去, 回饋金美元係計算至美元小數點以下 2 位, 小數點第 3 位以後金額均無條件捨去 3. 現金回饋之兌換折抵 (1) 持卡人依本活動所累積刷卡消費回饋金限自動折抵次期帳單各卡別之新增消費, 不得要求折抵其他帳款, 亦無法折換現金 其他利益或轉讓予他人 (2) 當回饋金累積達新臺幣 1 元, 持卡人即可折抵次期帳單累計至結帳日前一銀行營業日入帳之新增消費 (3) 若持卡人有以下情況將不予進行回饋金折抵 : 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已終止 持卡人未按時繳交最近一期帳單所列示之最低應繳款 (4) 如持卡人因未按時繳付最低應繳款而被停止折抵時, 倘持卡人於事後繳清最低應繳款中國信託得恢復持卡人折抵之權利 (5) 回饋金一經折抵, 不可要求撤回或取消折抵 4. 現金回饋之效期持卡人未折抵完畢之回饋金可繼續累積計算, 如持卡人之信用卡契約終止, 不論終止原因 ( 如卡片遭強制停用 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 ) 為何, 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折抵之回饋金將全數失效 5. 持卡人若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本活動注意事項之情事時, 中國信託有權暫停持卡人參與各項現金回饋活動的資格, 並有權追回已贈之回饋金 ; 而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 原先已取得之回饋金將由中國信託逕依持卡人退還款項之金額, 依現金回饋比例予以扣除 ; 若持卡人帳戶內之回饋金額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 中國信託將向持人收取不足之回饋金, 並列示為應繳金額 6. 持卡人刷卡消費累積之回饋金折抵消費金額, 依財政部函釋, 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 性質上應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 並不發生持卡人所得問題, 中國信託於會計年度終了將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7. 本 現金回饋計劃 活動有效期間 105/1/1 起自至 105/12/31( 含 ) 止, 中國信託保留變更本現金回饋活動之權利 ( 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回饋比例 現金回饋累積期間 兌換條件及方式等 ), 中國信託亦得因法令 政府命令 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中國信託之情事而暫停 終止本活動, 並於中國信託相關媒體通路 ( 如帳單 電話語音 網站 ) 報章或各分行營業處公告後生效 45 頁 / 共 155 頁第 46 頁 / 共 155 頁
25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商務卡國內消費商品兌換 1. 商務卡持卡人無法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 故商務卡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且無法憑商務卡享有刷卡得利計劃暨紅利點數各項附加功能與服務 2. 商務卡國內消費金額之累積 : (1) 商務卡累積國內消費金額兌換商品限計算商務卡新增之一般消費, 但不包含預借現金 分期靈活金 帳單分期 通信貸款 餘額代償 繳交各項稅款 ( 綜所稅 房屋稅 地價稅 牌照稅 燃料稅等 ) 繳交學費 各項公共事業代扣繳及中華電信費用 社區管理費 透過各繳費平台 ( 如 i 繳費網站 及其 APP 等 ) 使用全國繳費平台機制繳納之各項費用 ( 如電信費 交通費 公共事業費 政府機關相關費用 健保費 醫療住院費用 報名訓練費 住戶管理費 會費 / 規費等 ) 基金申購及代扣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旅行支票 賭博籌碼 信用卡年費 利息 逾期還款違約金 信用卡相關手續費用 (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 )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 分期付款交易 特定行銷專案, 經本行活動說明不得計算回饋之項目 透過 Pi 行動錢包連結信用卡付款之各型態消費 ( 如於統一超商使用 Pi 行動錢包付款 ) 取消交易款項 退貨款項 因爭議而暫停付款之款項 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款項 ( 如遺失被竊 偽卡交易等 )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所產生之消費款及其他中國信託於實施期間隨時公告加入之項目 (2) 商務卡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 消費金額將統一累積予正卡持卡人帳戶, 歸戶下持有多張商務卡皆合併計算 (3) 累計消費金額於每月帳單結帳日當天計算, 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因結帳日及入帳日遇假日順延 ( 變動 ) 等因素致分列於不同期帳單, 恕無法同時累計 (4) 累計消費於兌換取得回饋商品前, 並非持卡人之資產, 故不得轉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且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累計消費折換現金或其他非回饋項目之給付 (5) 若商務卡持卡人有以下情況將不予進行消費金額累積 : 持卡人之商務卡信用卡契約已終止 持卡人未按時繳交最近一期帳單所列示之最低應繳款 3. 商品之兌換 : (1) 本活動限商務卡正卡持卡人始得兌換 (2) 商務卡持卡人依本活動所累積之消費金額僅限兌換本活動公告之商品, 不得要求折抵其他帳款或商品, 亦無法折換現金 其他利益或轉讓予他人 (3) 符合兌換資格者, 正卡人可行使兌換權利, 本行以帳單訊息通知正卡人已累計之消費金額, 不另寄發專函通知 (4) 若商務卡持卡人有以下情況將不予進行商品兌換 : 持卡人之商務卡信用卡契約已終止 持卡人未按時繳交最近一期帳單所列示之最低應繳款 (5) 商品一經兌換, 不可要求撤回或取消折抵 4. 國內累積消費之效期 : 持卡人未兌換完畢之累積消費金額可繼續累積計算, 如持卡人之商務卡信用卡契約終止, 不論終止原因 ( 如卡片遭強制停用 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 ) 為何, 持卡人已取得但尚未兌換之消費金額將全數失效 5. 持卡人若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本活動注意事項之情事時, 中國信託有權暫停持卡人參與各項活動的資格, 並有權追回已贈之商品 ; 而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買受之商品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消費退款者, 原先已累積之消費金額將由中國信託逕依持卡人退還款項之金額, 依比例予以扣除 ; 若持卡人商務卡帳戶內之消費金額不足或已全數兌換完畢, 中國信託將按退款金額除以兌換門檻金額再乘以該商品市值, 於您次月之信用卡帳單收取費用 6. 持卡人以商務卡刷卡消費累積之消費金額兌換商品, 依財政部函釋, 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 性質上應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 並不發生持卡人所得問題, 中 國信託於會計年度終了將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7. 本活動有效期間至 105/12/31 止, 中國信託保留變更本活動之權利 ( 包括但不限於國內消費累積方式 消費累積期間 商品兌換條件及方式等 ), 中國信託亦得因法令 政府命令 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中國信託之情事而暫停 終止本活動, 並於中國信託相關媒體 ( 如帳單 電話語音 ) 報章或各分行營業處公告後生效 8. 若有未盡事宜, 請洽本行官網 ( 查詢 商品相關注意事項 中華航空 香港線 經濟艙來回機票 即日起至 105/6/30 消費累積額達 NT35 萬元兌換之中華航空 香港線 經濟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正卡人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華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華航網站 中國信託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3. 申請人須持有本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華航 5. 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6.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7 天內使用完畢 7.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8. 本兌換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哩程規定依華夏會員公告辦理 9. 航班使用說明 : 本兌換開票期限為 105/12/31 以前, 出發期限為 105/1/1~105/12/31, 去程限搭 13:00 以後出發航班,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10. 禁運時段 :105/2/6-105/2/17, 105/2/27, 105/4/2-105/4/3, 105/6/9-105/6/10, 105/9/16-105/9/17, 105/10/8-105/10/9 期間出發不適用 禁運時段可加價 NT500 元搭乘 11. 本兌換序號所兌換之機票訂位艙等為 H 艙, 如擬訂定日期之 H 艙無法訂得可自費加價改訂其他訂位艙等, 依序如下 : 單程加價 NT500 元改訂 Q 艙 單程加價 NT1,000 元改訂 R 艙 單程加價 NT1,500 元改訂 T 艙 單程加價 NT2,000 元改訂 V 艙 單程加價 NT2,500 元改訂 K 艙 單程加價 NT3,000 元改訂 M 艙 單程加價 NT3,500 元改訂 B 艙 12. 上述改訂作業需於機票開立前辦理, 或機票開立後以改票方式辦理, 機場恕不受理 13.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 改票手續費 NT700 元 改票限華航所規定之範圍為準 14. 華航各地營業處所, 請上華航網站 查詢 15. 華航台灣地區客服專線 : (02) , 上班時間 08:00AM- 20:00PM, 若有更動不另行通知 16.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7.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華航之規定為準 中華航空 香港線 經濟艙來回機票 47 頁 / 共 155 頁第 48 頁 / 共 155 頁
26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 即日起至 105/12/31 消費累積額達 NT45 萬元兌換之中華航空 香港線 經濟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正卡人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華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華航網站 中國信託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3. 申請人須持有本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華航 5. 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6.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14 天內使用完畢 7.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8. 本兌換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哩程規定依華夏會員公告辦理 9. 航班使用說明 : 本兌換開票期限為 105/12/31 以前, 出發期限為 105/1/1-105/12/31,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10. 禁運時段 :105/2/6-105/2/10 及 105/7/1-105/8/31 期間出發不適用 禁運時段可加價 NT1,500 元搭乘 11. 本兌換序號所兌換之機票訂位艙等為 Q 艙, 如 Q 艙無法訂得, 可單程加價 NT500 元改訂 V 艙 12. 上述改訂作業需於機票開立前辦理, 或機票開立後以改票方式辦理, 機場恕不受理 13.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 改票手續費 NT700 元 改票限華航所規定之範圍為準 14. 華航各地營業處所, 請上華航網站 查詢 15. 華航台灣地區客服專線 : (02) , 上班時間 08:00AM- 20:00PM, 若有更動不另行通知 16.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7.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華航之規定為準 澳門航空 澳門 經濟艙來回機票 即日起至 105/12/31 消費累積額達 NT45 萬元兌換澳門航空 澳門 經濟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 澳門航空澳門線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澳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澳航網站 macau.asp 中國信託銀行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3. 申請人須持有本 澳門航空澳門線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澳航 5.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14 天內使用完畢 6.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7. 本兌換不得與其他優惠案 特殊票類合併使用 8. 航班使用說明 : 兌換日 +6 個月為台灣出發期限,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澳門線機票為台北 / 高雄出發至澳門來回經濟艙機票 9. 訂位艙等開立 U 艙 10.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 不得要求簽轉他航 不得更改航點 不得退票 11.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2.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澳航之規定為準 中華航空 亞洲航線 A 區 經濟艙來回機票 即日起至 105/12/31 消費累積額達 NT60 萬元兌換之中華航空 亞洲航線 A 區 經濟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正卡人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華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華航網站 中國信託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3. 申請人須持有本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華航 5. 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6.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14 天內使用完畢 7.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8. 本兌換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哩程規定依華夏會員公告辦理 9. 航班使用說明 : 本兌換開票期限為 105/12/31 以前, 出發期限為 105/1/1~105/12/31,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10. 禁運時段 :105/2/6-105/2/10 及 105/7/1-105/8/31 期間出發不適用 禁運時段可加價 NT3,000 元搭乘 11. 本兌換序號所兌換之機票訂位艙等為 V 艙, 如 V 艙無法訂得, 可單程加價 NT1,000 元改訂 M 艙 12. 上述改訂作業需於機票開立前辦理, 或機票開立後以改票方式辦理, 機場恕不受理 13.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 改票手續費 NT700 元 改票限依華航所規定之範圍為準 14. 華航各地營業處所, 請上華航網站 查詢 15. 華航台灣地區客服專線 : (02) , 上班時間 08:00AM- 20:00PM, 若有更動不另行通知 16.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7.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華航之規定為準 中華航空 亞洲航線 B 區 經濟艙來回機票 即日起至 105/12/31 消費累積額達 NT87.5 萬元兌換之中華航空 亞洲航線 B 區 經濟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正卡人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華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華航網站 中國信託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49 頁 / 共 155 頁第 50 頁 / 共 155 頁
27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3. 申請人須持有本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華航 5. 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6.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14 天內使用完畢 7.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8. 本兌換證明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哩程規定依華夏會員公告辦理 9. 航班使用說明 : 本兌換證明開票期限為 105/12/31 以前, 出發期限為 105/1/1~105/12/31,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10. 禁運時段 :105/2/6-105/2/10 及 105/7/1-105/8/31 期間出發不適用 禁運時段可加價 NT3,000 元搭乘 11. 本兌換所兌換之機票訂位艙等為 V 艙, 如 V 艙無法訂得, 可單程加價 NT1,000 元改訂 M 艙 可加價 NT3,000 元改立峇里島及札幌航線來回機票 12. 上述改訂作業需於機票開立前辦理, 或機票開立後以改票方式辦理, 機場恕不受理 13.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 改票手續費 NT700 元 改票限依華航所規定之範圍為準 14. 華航各地營業處所, 請上華航網站 查詢 15. 華航台灣地區客服專線 : (02) , 上班時間 08:00AM- 20:00PM, 若有更動不另行通知 16.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7.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華航之規定為準 澳門航空 澳門 商務艙來回機票 即日起至 105/12/31 消費累積額達 NT88.8 萬元兌換澳門航空 澳門 商務艙來回機票辦法 : 1. 客戶提出申請後, 符合兌換資格者, 本行將於 3 個工作天後以簡訊提供 澳門航空澳門線機票兌換序號 通知持卡人機票兌換成功 兌換時可指名轉讓, 請於兌換時主動向本行提出並提供開票人護照英文姓名, 至澳航網站開立機票時需以兌換說明上所記載的人名使用 2. 收到兌換序號請客戶至澳航網站 macau.asp 中國信託銀行商務卡滿額禮開票專區 輸入兌換說明上之兌換序號及英文姓名後開立電子機票, 機場不得辦理 3. 申請人須持有本 澳門航空澳門線機票兌換序號 始得享有相關權利, 請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恕不補發 本兌換序號如有偽造 變造 塗改, 即一概無效, 將當場註銷或收回, 且不論是否已完成開票, 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4.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 規費 燃油附加費等, 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澳航 5. 機票停留效期 : 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 回程須於 14 天內使用完畢 6. 限以電子機票開立, 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7. 本兌換不得與其他優惠案 特殊票類合併使用 8. 航班使用說明 : 兌換日 +6 個月為台灣出發期限,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澳門線機票為台北 / 高雄出發至澳門來回商務艙機票 9. 訂位艙等開立 J 艙 10. 改票作業 : 機票一經開立, 不得要求簽轉他航 不得更改航點 11.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12. 相關機票使用及限制依澳航之規定為準 機場接送 1. 預約 : 請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完成預約程序, 工作天為週一至週五 AM08:30~PM17:30, 不含國定例假日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連續假日及春節, 則需於七個工作日前預約, 預約方式需先來電預約服務中心, 電話 (02) , 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2. 費用 : 以商務卡國內消費兌換免費機場專車單程 單一定點指定區域之接或送機服務, 每一兌換序號限兌換一次服務 3. 夜間費 : 預約之送機或接機服務時間如為夜間 23:00 至隔日上午 06:00 時段者, 每次須另加收 NT200 元 4. 變更 / 取消行程 : 最遲需於原約定時間前 24 小時, 透過服務專線變更或取消, 若未於規定時間內取消致接送人員已開車前往接送時, 需自行支付空趟費 NT300 元, 若取消或變更行程未通知服務中心者, 視同已使用本服務乙次 5. 待時費 :(1) 接機服務 - 接機等候時間為飛機到達時間或持卡人約定時間 90 分鐘內, 若班機已抵達但無法聯絡到持卡人, 第 91 分鐘起每超過 1 小時向持卡人收待時費 NT300 元 ( 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 最長等候時間為班機實際抵達後 1.5 小時, 如持卡人逾最長等候時間且無事先通知預約服務中心, 將不予等候並視同已使用本權益 (2) 送機服務 - 依預約時間抵達持卡人指定地點, 持卡人或同行者逾時 30 分鐘以上, 視同放棄此項服務, 並視同已使用本權益 6. 逾時補償 : 接送車輛未依約定時間抵達逾時 30 分鐘, 經致電預約服務中心確認車輛無法即時抵達時, 可自行選擇以其他交通工具先行接駁, 衍生之交通費用事後可憑證明之發票或收據請求本行特約廠商依實際支出費用補償 7. 同行人數 : 非限定客戶本人一人, 如行李加上同行親友未超過車輛所乘載之範圍內皆可一同搭乘, 但以一車為限 ( 一車限定人數依交通法規規定, 本行特約廠商保留接受同行人數之權益 ) 8. 同行人數 : 非限定客戶本人一人, 如行李加上同行親友未超過車輛所乘載之範圍內皆可一同搭乘, 但以一車為限 ( 一車限定人數依交通法規規定, 本行特約廠商保留接受同行人數之權益 ) 9. 接機舉牌服務 : 若需接機舉牌服務另加收 NT100 元舉牌費 10. 回報 : 送機前一日下午或接機預約時間 2 小時前, 由行遍天下以簡訊方式通知客戶 11. 服務車種 : 本服務視搭乘人數及出車狀況提供 2000cc 以上四人座轎車或七人座休旅車執行接送服務, 且持卡人須事先告知行李件數 ( 含尺寸 ) 及搭乘人數, 服務中心會以此作為派車基準, 如當場發生需另行增加車輛之情形, 所發生之費用須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惟卡友不得指定車輛廠牌及車型 12. 現場認證 : 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護照或三照之一 ) 供司機認證, 未能出示者, 視同自費預約 13. 中國信託銀行保留隨時終止或變更以上活動內容之權利 台南老爺行旅住宿 1. 適用日期 : 住宿劵限周日至周五之平日使用, 周六及連續假日需加價 NT1,500 元, 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 平假日定義依飯店公告為準 2. 適用房型 : 行旅客房 3. 專屬禮遇 : 可視當日住房房況升等精緻客房 4. 每住宿券贈送住房翌日早餐兩客 5. 使用期限 : 依住宿券上公告為準 6. 住宿券不得使用於團體訂房 7. 住宿券不得加價更換房型 8. 住宿期限內可憑住宿入住行旅客房ㄧ晚, 逾期使用每張加收 NT300 元手續費 住宿券為贈品券不得轉售 如有遺失恕不補發 9. 詳細使用辦法依住宿券內容為準 51 頁 / 共 155 頁第 52 頁 / 共 155 頁
28 會員權益第 會員權益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 中國信託提供您可直接以商務卡 / 御璽卡 / 鈦金卡 / 晶緻卡 / 寰遊美國運通卡 / 白金卡代繳各項家庭生活費用, 每月併入信用卡帳單中, 讓您一目了然 一 中華電信數據語音繳納各項費用 操作程序 / 代繳項目 請撥語音轉帳繳費專線 當地的電話號碼 6 碼地區 : 無需撥區域號碼, 請撥 當地的電話號碼 7 碼或 8 碼地區 : 無需撥區域號碼, 請撥 外島 ( 如馬祖 烏坵 東沙 南沙 綠島 蘭嶼等地區 ) 或中華民國任何地區以行動電話撥號 : 請撥 (02) ;(04) ; (07) 輸入代繳項目 交通違規罰鍰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 ( 用戶碼 168#) 汽機車燃料費 ( 用戶碼 169#) 電信費用 ( 用戶碼 899#) 並依語音指示步驟操任即可完成各項代繳業務 手續費用 1. 交通違規罰鍰 : 手續費每筆 20 元 2. 汽機車燃料費 : 至 105/12/31 止, 免手續費 3. 電信費用 : 手續費每筆 10 元 ( 註 ) 實際須繳納費用請以電腦語音宣告為準, 該筆代繳費用及手續費將一同列在信用卡帳單中 注意事項 1. 本項服務限持卡本人使用, 無法代繳他人費用 2. 附卡 / 簽帳卡 / 採購卡 / 公司卡友尚未提供本項服務 二 信用卡自動代繳水 電 瓦斯 中華電信及公有路邊停車費用 代繳項目 1. 中華電信通訊費 2. 電費 3. 水費 ( 台灣省自來水 台北市自來水 ) 4. 瓦斯費 ( 大台北瓦斯 欣雄瓦斯 欣隆瓦斯 欣南瓦斯 新竹瓦斯 欣彰瓦斯 欣林瓦斯 欣欣瓦斯 欣中瓦斯 陽明山瓦斯 欣高瓦斯 新海瓦斯 ) 5. 公有路邊停車 (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高雄市 ) 申請方式 1. 僅接受正卡人提出申請 2. 進線客服中心後, 由專人線上為您設定申請 3. 網銀客戶線上直接申請設定 4. 公用事業費信用卡代繳約定書 可上網 com/ 信用卡 / 權益服務 / 代繳各項費用下載, 或請利用自動傳真回覆系統 (02) 再按 6990, 索取約定書代碼 44 號文件, 填妥約定書後直接回傳 (02) ; 或寄回台北郵政 號信箱, 資料處理科收, 並經各事業單位核准無誤即可為您扣繳 優點 1. 無需自行取消原先已辦妥之其它代繳帳戶 ( 路邊停車除外 ) 2. 不額外加收任何手續費 3. 各項扣繳費用併入信用卡帳單 注意事項 1. 可代繳非本人名下之費用 2. 附卡 / 簽帳卡 / 公司卡 / 採購卡尚未提供本項服務 三 信用卡繳納各項稅款 開辦繳納稅目說明 1. 地方稅 : 汽 ( 機 ) 車使用牌照稅 ( 上期 下期 ) 房屋稅 地價稅 2. 國稅 : 個人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補繳稅款 營業稅核定開徵稅款 手續費用 1. 汽 ( 機 ) 車使用牌照稅 ( 上期 下期 ) 房屋稅 地價稅 營業稅核定開徵稅款 : 至 105/12/31 止, 免手續費 2. 個人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補繳稅款 : 以網頁卡友權益公告為準 繳納方式 1. 電話語音操作 (1) 電話號碼 6 碼地區 : 請撥 轉 166# 或 轉 166# (2) 電話號碼 7 碼或 8 碼或金門地區 : 請撥 轉 166# 或 轉 166# (3) 外島 ( 金門除外 ) 及國內行動電話 : 請撥 02( 或 04 或 07) 轉 166# 或 02( 或 04 或 07) 轉 166# (4) 輸入 a. 繳納稅項 b. 繳款類別 c. 銷帳編號 d. 繳款金額 e. 持卡人身分證字號 f. 中信卡卡號 16 碼 g. 中信卡有效期限 ( 個人綜合所得稅請將授權碼填載於申報書或申報軟體即可完成繳納稅款程序 ) 2. 網際網路操作 (1) 進入網址 選擇 線上繳稅 點選欲繳稅稅項 (2) 輸入或選擇 a. 繳款類別 b. 銷帳編號 c. 繳款金額 d. 持卡人身分證字號 e. 中信卡卡號 16 碼 f. 中信卡有效期限 ( 個人綜合所得稅請將授權碼填載於申報書或申報軟體即可完成繳納稅款程序 ) 注意事項 1. 以上繳納方式之操作方法及規範事項以稅捐機關公告為準 2. 相關回饋內容及注意事項, 以網頁卡友權益之活動說明為準 53 頁 / 共 155 頁第 54 頁 / 共 155 頁
29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第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台壽保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A) 保險證 台壽保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A) 保險證明投保單位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180516CC 保險期間 :105 年 1 月 1 日 00 時起至 106 年 1 月 1 日 00 時止被保險人 持卡人 其承保事故發生時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在保險期間內, 使用同一張有效之承保信用卡直接支付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 ( 但不包括使用悠遊卡功能之支付行為 ) 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旅遊團費者, 於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承保事故發生而負擔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本公司以保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始生效力 ; 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定期班次並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並以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交通工具, 但保單約定之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 公車及纜車者, 不屬承保之公共運輸工具範疇 如有機票或團費刷退情事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其於危險發生後刷退亦同 有關台商包機及加班機 麗星郵輪 小三通等, 依下列特約 : 包機或加班機係指航空公司以公共運輸為目的 不定期之商用客機包攬或增加班次 台商春節返鄉之包機 加班機視為本保險所稱定期班機, 但不包括公務機關或私人以運送特定多數人為目的不對外販售之包機 加班機 麗星郵輪無定期航班, 非旅行不便險之保險標的 至於其他險種之保障, 則各依保單條款約定 小三通 : 依據行政院發布之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而通航於金門 / 廈門 馬祖 / 馬尾之定期固定航線之公共運輸工具亦視為本保險所稱定期班機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 (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抵用券 優待券 點數等 ) 抵付之情形, 但以承保信用卡紅利點數折抵不在此限 ; 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 縱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 仍無本保險適用 日用必需品定義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ㄧ 旅行不便保險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 一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二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 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三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 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四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 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 班機延誤費用, 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 一 必要且合理之膳食 住宿費用 二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 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 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四 國際電話費 前項住宿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 住所在地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 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 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 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 為限 關於失接之定義 : 指持卡人因前段班機延誤導致在轉機地無法接上為繼續行程之原預訂轉接班機 台灣國內航班, 理賠項目不包含衣物及日用必需用品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賠償費用之起算時間為已確認之班機原預定起飛時間, 其在起飛時間前產生之花費不在給付範圍內 鼎尊卡 / 新鼎極卡 / 鼎極卡 / 商旅卡 / 商旅御璽卡 / 商旅鈦金卡 / 商務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御璽卡 / 鈦金卡 / 晶緻卡 / 寰遊 AE 卡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白金卡 / ANA 航空聯名白金卡 / 國民旅遊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金卡 / 普卡 /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2. 行李延誤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 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 但不含居 住所在地 )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 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 及為領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鼎尊卡 / 新鼎極卡 / 鼎極卡 / 商旅卡 / 商旅御璽卡 / 商旅鈦金卡 / 商務卡 / 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鈦金卡 / 晶緻卡 / 寰遊 AE 卡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白金卡 / ANA 航空聯名白金卡 / 國民旅遊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金卡 / 普卡 /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3. 行李遺失費用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 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 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 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 但不含居 住所在地 ) 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 視為行李遺失, 亦在承保範圍內 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 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 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賠償金額 鼎尊卡 / 新鼎極卡 / 鼎極卡 / 商旅卡 / 商旅御璽卡 / 商旅鈦金卡 / 商務卡 / 御璽卡 / 鈦金卡 / 晶緻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寰遊 AE 卡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陸萬元整為限白金卡 /ANA 航空聯名白金卡 / 國民旅遊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普卡 /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肆萬元整為限 55 頁 / 共 155 頁第 56 頁 / 共 155 頁
30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第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4. 劫機補償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人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 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但以保險契約所載 劫機補償保險金額 為限 前項所稱 劫機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 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 限鼎尊卡 新鼎極卡 鼎極卡 商旅卡 商旅御璽卡 商旅鈦金卡 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寰遊 AE 卡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5. 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 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 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 餐費及交通費 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 本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限鼎尊卡 新鼎極卡 鼎極卡 商旅卡 商旅御璽卡 商旅鈦金卡 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寰遊 AE 卡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6. 行程縮短損失費用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 父母或子女死亡, 必須縮短行程, 返回啟程地, 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 因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 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並以本保險單所約定之金額為賠償限額 ( 限鼎尊卡 新鼎極卡 鼎極卡 商旅卡 商旅御璽卡 商旅鈦金卡 商務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寰遊 AE 卡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7. 不保事項下列事故造成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 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 (1) 因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2)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 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8.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被保險人申請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登機證及機票影本 (4) 被保險人支出班機延誤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5)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 / 失接 / 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證明文件 (6) 倘係申請失接之 班機延誤費用, 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 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7)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被保險人申請 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登機證 機票及行李牌影本 (4) 被保險人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5)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 (6)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請求旅行文件遺失保險金的申請被保險人申領 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海關或警方或其他政府機關等有關機構報案並取得事故書面證明 (3) 旅遊文件重置費用之證明 (4) 其他有關費用明細及收據 11. 請求行程縮短保險金的申請被保險人申領 行程縮短損失費用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2) 提供死亡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 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3) 已支付旅遊費用之憑證及相關正本文件資料 (4) 旅遊活動行程表 (5) 原訂房 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6)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1. 旅行平安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始生效力 ; 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0.1A 式 ( 旅遊平安保險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鼎尊卡 / 鼎極卡 / 新鼎極卡 /ANA 航空聯名晶緻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伍仟萬元整商務卡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ANA 航空聯名白金卡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商旅鈦金卡 / 商旅御璽卡 / 商旅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肆仟萬元整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白金卡 /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 / 寰遊 AE 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國民旅遊卡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金卡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普卡 / 簽帳金融卡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於保障期間內, 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客機時 : a. 於飛機原訂起飛 實際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 b.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c.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 公共運輸工具 時, 限於搭乘及上下該 公共運輸工具 之期間 (3) 搭乘麗星郵輪於 公共運輸工具 期間享有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 限搭乘或上下郵輪期間為此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 ) 57 頁 / 共 155 頁第 58 頁 / 共 155 頁
31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第 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証(4) 依據行政院發布之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而通航於金門 / 廈門 馬祖 / 馬尾之定期固定航線之公共運輸工具亦視為本保險所稱定期班機 1.2 B 式 ( 海外全程保險 ) 鼎極卡 (99/4/30 前核發的鼎極卡 )/ 鼎尊卡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 持卡人及配偶及扶養未滿 25 足歲未婚子女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承保範圍 :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若於保障期間內, 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 中華民國境外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 ( 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 ) 來回票證, 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小時起, 至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機場 港口後五小時止之期間 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 (2) 如同一事故已依旅遊平安保險 (A 式 ) 賠償時, 本條款 (B 式 ) 不適用之 2.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 遭受本附加保險 (A 式及 B 式 ) 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及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之差額, 給付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且旅遊平安保險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及海外全程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亦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 僅限鼎極卡 (99/4/30 前核發的鼎極卡 ) 鼎尊卡) 3. 除外責任 (1) A 式 ( 旅行平安保險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適用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的責任 : a.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 大麻 鴉片 興奮劑 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b.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2) B 式 ( 海外全程保險 ) 適用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a.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b.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 大麻 鴉片 興奮劑 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c.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者不在此限 4. 保險金之申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儘速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 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 ( 需有授權號碼 ) 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本 (3)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4) 出入境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但必要時,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6)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 另具殘廢診斷書正本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 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受益人申領 殘廢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9)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 殘廢 喪葬費用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受益人之指定 (1) 身故 ( 或喪葬費用 ) 保險金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2)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3) 傷害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4)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保險契約受益人 本公司不受理任何指定或變更 三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1) 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 扣留 徵收或銷毀者 ( 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為之沒收 充公 檢疫 隔離或強制徵收 )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但於第二十四條之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6)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 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 信仰 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8)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 或因被保險人自殺 ( 包括未遂 ) 自殘所致, 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9) 因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以上保險之理賠金額係依被保險人刷卡時使用之卡別決定之理賠服務中心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18 樓之 1 電話 :(02) 孫小姐 (02) 林小姐傳真 :(02)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 網址 : 59 頁 / 共 155 頁第 60 頁 / 共 155 頁
32 卡友信第 61 頁 / 共 155 頁信 產品特色 卡友專屬小額貸款 可隨時清償不收取任何提前結清手續費 產品內容 信 福 貸 項目 貸款金額 最低新臺幣 3 萬元 貸款期間 貸款年利率 總費用金額 ( 帳戶管理費 ) 新臺幣 1,200 元 提前清償違約金 無 說明 及 36 期, 可依您資金運用狀況彈性選擇還款方案依本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5.99%~17.99%, 固定計息 * 貸款利率說明 : 貸款利率 = 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 即 ARMs 利率, 該利率於每年 月 23 日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 )+ 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 (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5.99%~17.99%, 依本行對客戶之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 * 貸款核准後, 本行將同額限制申請人動用本行信用卡信用額度, 如申請人按各期還款本金清償, 即可恢復動用信用卡信用額度 注意事項 : 1. 總費用年百分率 :7.41%~19.43% 該年百分率係以貸款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 貸款期間 3 年 (36 期 ), 貸款年利率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5.99%~17.99% 計息 ( 固定計息 ), 帳戶管理費為新臺幣 1,200 元, 試算而得 2. 本廣告所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貸款條件, 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民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3. 本行保有核貸與否及核決貸放金額 利率之權利, 同時保留調整產品規格 貸款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權利, 實際內容以本行網站 最新公告為準或以市話撥打本行客服中心 (02) 查詢 4. 本行無任何委外行銷或代辦單位, 消費者如有貸款需求宜透過銀行洽詢, 確保自身權益受到相關金融法規保護 辦理貸款時, 若要求 先匯款 或 收取服務費用或報酬 者, 即應屬代辦公司操作模式, 勿尋求代辦 申請方式申請資格 : 1. 繳款正常且信用記錄良好之中國信託信用卡正卡持卡人 2. 年滿 20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3. 有固定收入 * 本貸款不適用於非本國籍 學生 單持法人卡 附卡之信用卡持卡人 申請所需文件 : 1. 貸款申請相關文件 ( 需本人親筆簽名, 由服務人員提供 )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服務專線 : 按 1 轉 843 由專人為您服務 卡友信貸 卡友信貸我們貼心地提供中國信託信用卡卡友, 多元便利的卡友信貸申辦服務, 免擔保品 免保證人, 郵寄或網路線上申請均可辦理 產品特色 (1) 申請方便 免跑銀行 : 檢附身分證影本 工作或收入證明影本, 郵寄或網路線上申請即可辦理 (2) 最快 8 小時取得資金 : 線上申請 Online 貸, 文件備齊經徵信審核同意且符合撥貸條件者, 最快營業時間 8 小時即可撥貸 (3) 最高可貸 NT300 萬元, 資金運用更靈活 產品內容 (1) 貸款金額 : 最高可核貸 NT300 萬元 (2) 貸款期間 :2~7 年 (3) 貸款年利率 :6.14%~18.14%( 機動計息 ) (4) 總費用金額 ( 開辦費 ):NT9,000 元 (10 萬元以下之小額信貸得申請適用優惠價 NT6,000 元 ) (5) 總費用年百分率 :7.42%~19.57%( 係以貸款金額 NT30 萬, 貸款期間 5 年試算而得 ) (6) 提前清償違約金 : 一年內提前清償本金之 3% 或 4% 申請資格 (1)20~65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有固定年收入達 30 萬 ( 含 ) 者 (2) 持中國信託信用卡 1 個月以上且銀行往來信用記錄正常的正卡持卡人 (3) 本貸款不適用於非本國籍 學生 單持法人卡 附卡之信用卡持卡人 申請文件貸款申請書正本 ( 需本人親簽或經網銀認證身分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收入 / 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影本 申請方式管道 1 : 至 線上申請 24 小時不打烊管道 2 : 申請專線 按 1 再按 899 由專人為您服務管道 3 : 全國 列印申請表管道 4 : 親洽全省分行辦理 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1) 總費用年百分率 :7.42%~19.57% 該年百分率係以貸款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 貸款期間 5 年, 貸款年利率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4.99%~16.99% 計息, 開辦費總金額為新臺幣 9,000 元, 試算而得 (2) 貸款年利率 = 定儲利率指數 + 固定加碼利率, 定儲利率訂價指數係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固定利率定儲平均利率為訂價指數, 包含 : 臺銀 合庫 土銀 一銀 彰銀 華銀 台灣企 貸第 62 頁 / 共 155 頁
33 信用卡約定條友信貸64 頁 / 共 155 頁卡款第 銀 國泰世華 兆豐國際商銀 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本國銀行, 每次取樣時, 排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 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為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每年調整時間為 2/23 5/23 8/23 11/23( 遇假日順延 ) (3) 本廣告所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貸款條件, 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民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4) 本行保有核貸與否及核決貸放金額 利率之權利, 同時保留調整產品規格 貸款期限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權利, 實際內容以本行網站 ( 最新公告為準或以市話撥打本行客服中心 (02) 按 2 查詢 請注意 貸款詐騙, 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 (1) 本行貸款皆未與代辦或代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 (2) 申辦過程中, 不會要求客戶 先匯款 或 收取任何現金 (3) 發現疑似冒名行銷或詐騙情形, 請撥打中國信託防詐騙檢舉專線 按 8, 將由專人協助確認 (4) 如有貸款需求請直接洽詢本行, 確保您的權益受到相關金融法規保護 雙幣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發卡機構 ") 申辦雙幣信用卡 ( 以下簡稱 雙幣卡 ), 除願遵守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雙幣卡以下各約定條款 : 1. 雙幣卡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持卡人在台灣境內之信用卡交易應以新臺幣結付, 在國外之信用卡交易應以約定外幣結付, 目前得約定之外幣為美元或日圓 2. 信用額度 : 雙幣卡與其他信用卡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新臺幣與約定外幣整體可使用之信用額度合併於持卡人於發卡機構新臺幣歸戶可使用總額度 發卡機構將就持卡人新臺幣歸戶總額度進行風險控管 3. 預借現金 : 雙幣卡依持卡人辦理預借現金之地區不同而有不同計價幣別及手續費, 說明如下 : (1) 台灣境內以新臺幣計收, 並應繳付發卡機構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 (2) 國外地區以約定外幣計收, 並應繳付發卡機構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依約定外幣幣別 ( 美元伍元 / 日圓伍佰伍拾元 ) 計算之手續費 4. 帳單 : 申請雙幣卡之持卡人, 正附卡歸戶共用同一份帳單, 另行於帳單上顯示雙幣卡帳務資訊, 說明如下 : (1) 帳單上分開列出各幣別的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款 ; (2) 帳單上顯示之額度換算成新臺幣單一總額度 ; 第 63 頁 / 共 155 頁
34 信用卡約定條款(3) 帳單上分開列出各幣別之消費明細 5. 繳款方式 : 新臺幣繳款方式維持現行作法, 約定外幣繳款方式須透過持卡人於發卡機構開設之外幣存款帳戶進行自動扣款 (1) 申請雙幣卡之持卡人應先向發卡機構申請開設外幣存款帳戶, 並填寫申請書上之約定外幣扣款帳號 (2) 持卡人授權以其在發卡機構之外幣存款帳戶辦理自動轉帳扣繳時, 發卡機構每月將於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當天從約定外幣扣款帳戶轉帳扣繳, 若帳戶持有人之約定外幣存款不足額時, 將連續從約定外幣扣款帳戶中扣款三次 ( 分三個工作天扣繳 ), 且會將帳戶餘額扣抵至 0 元 (3) 持卡人可設定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連結之新臺幣帳號, 於約定外幣扣款餘額不足時, 由發卡機構依約自動依自動扣款失敗之次一工作日匯率將新臺幣存款帳戶之新臺幣轉換為約定外幣存入外幣存款帳戶 ( 以下簡稱 :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 ), 再進行扣款繳付約定外幣之信用卡帳款 6.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 : (1) 持卡人申請雙幣卡並與發卡機構約定自動換匯繳款功能, 發卡機構可於約定外幣餘額不足導致約定外幣自動扣款失敗之次一工作日啟動自動換匯繳款功能 (2)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依自動扣款失敗之次一工作日發卡機構匯率將持卡人之新臺幣轉換為約定外幣, 先存入外幣存款帳戶, 再透過外幣存款帳戶自動扣款繳付約定外幣之信用卡帳款 (3) 若新臺幣餘額不足換匯則當日自動換匯繳款功能作業將失敗, 次一工作日將再重新啟動自動換匯繳款功能作業,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共執行二次 ( 分二個工作日作業 ) (4) 自動換匯繳款功能有可能因不可抗力 ( 如颱風 ) 之因素導致作業失敗, 雙幣卡持卡人仍須於繳款截止日前於外幣存款帳戶補足約定外幣應繳款金額 7. 最低應繳款 : (1) 雙幣卡兩幣別之應付帳款各自計算其最低應繳金額, 除與持卡人另行約定外幣存款帳戶餘額不足而依約將新臺幣存款帳戶內之新臺幣轉換為約定外幣外, 雖其他任一幣別的存款帳戶內有多餘金額仍不能任意轉換 (2) 雙幣卡持卡人針對新臺幣部分之每期最低應繳金額, 依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 針對約定外幣部分, 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雙幣卡各卡約定外幣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之百分之十, 加計雙幣卡各卡約定外幣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之約定外幣交易金額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手續費 分期交易每期本金 國外交易手續費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等其它應繳費用 ( 以上均指約定外幣部分 ), 各卡尾數取至個位數 ( 元 ), 歸戶正附卡合併計算後, 如低於美元參拾元或日圓叁仟伍佰元, 以美元參拾元或日圓叁仟伍佰元計 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同一約定外幣幣別之雙幣信用卡 ( 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 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 65 頁 / 共 155 頁第 66 頁 / 共 155 頁
35 以美元雙幣卡實例說明 客戶本期帳單上之新臺幣應繳總金 額新臺幣10,000元 最低應繳款新 臺幣1,000元 美元應繳總金額美元 $300元 美元最低應繳款美元$30 元 繳款截止日時客戶以臺幣繳款新臺 幣1,000元 美元帳戶自動扣款美 元$30元 則依繳款截止日當天發 卡機構匯率換算客戶歸戶總繳款金 額約當新臺幣1,900元(1,000+美元 繳款30*匯率30=1,900元) 是否繳足最低應繳款之判斷 以歸 戶新臺幣總繳款金額新臺幣1,900元 與約當新臺幣最低應繳款總和(新臺 幣)=1,000+美元最低應繳款30*匯率 30=1,900元判斷 客戶有繳足最低 應繳款 故客戶不需繳交違約金 (4) 如持卡人每月約定外幣帳單未繳清 金額(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循環 信用利息 各項應繳手續費 (包括 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或國外交 易手續費) 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 第67頁/共155頁 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之未繳清金 額 依繳款截止日當天發卡機構匯 率換算約當新臺幣金額後 再加計 新臺幣帳單未繳清金額 以當期之 應付帳款扣除年費 循環信用利 息 違約金 各項應繳手續費 (包 括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 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 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及 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 之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 後 在新 臺幣壹仟元(含)以下者 無須繳納 違約金 (5) 除(3)外 持卡人連續二期約定外幣 帳單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 最低應繳金額者 發卡機構無須事 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 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 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 用卡之權利 8.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1) 雙幣卡兩幣別之應付帳款各自計算 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新臺幣應付 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以新臺幣金額 收取 約定外幣應付帳款之循環信 用利息將以約定外幣金額收取 新 臺幣及約定外幣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規 定辦理 (2) 循環信用利率係依照正卡持卡人之 信用狀況 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 同等級之信用風險區隔 並考量 資金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後訂 定 不因持卡人持雙幣卡而有所不 同 (3)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約 定外幣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 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之等 值約定外幣 則當期結帳日發生之 約定外幣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第68頁/共155頁 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信用卡)者 其每期最低應繳金 額為各卡同一約定外幣最低應繳金 額之總和 前述 一般消費 應付 帳款不包含分期付款交易金額與預 借現金帳款 (3) 雙幣信用卡帳款是否繳足最低應繳 金額 將依持卡人歸戶新臺幣總繳 款金額(即依繳款截止日當天發卡 機構匯率 將約定外幣總繳款金額 轉換為約當新臺幣金額後 加計新 臺幣總繳款金額後之總和)判斷 若未繳足最低應繳款金額 則視為 延遲 需繳納違約金
36 信用卡約定條款(4) 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同一約定外幣幣別之雙幣卡 ( 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 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有信用卡 ) 者, 其每期循環信用利息為各卡循環信用利息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實例請詳見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說明 9.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在國外之交易應以約定外幣結付, 若國外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約定外幣時, 則授權發卡機構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約定結付外幣, 均須加計發卡機構應向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 (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 調整亦同, 詳見發卡機構網站說明 ) 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 註 匯兌風險 : 如退款之貨幣非為約定外幣 或於國外以約定外幣交易而辦理之退款, 其退款時適用之匯率可能不同於交易時適用之匯率, 而有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持雙幣卡於收單銀行是國外銀行之實體或網路商店交易, 不論交易金額指定為新臺幣或外幣, 仍屬於國外交易, 交易金額將依約轉換為約定外幣結付, 並應計收國外交易手續費 10. 雙幣卡回饋累積及折抵辦法依各產品公告為準 11. 雙幣卡不提供外幣消費款項之分期功能 ( 包含帳單分期 單筆分期 約定單筆分期 商店分期 繳稅分期 學費分期 預借現金分期及未 來新增之分期功能 ) 12. 持卡人若有以下情形, 授權發卡機構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將外幣欠款金額轉換為新臺幣金額 : (1) 持卡人因債務困難與發卡機構達成協商還款, 並完成簽約 ( 協商還款包含自行及法令規範之各類協商機制 ) (2) 持卡人因發生發卡機構信用卡約定條款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情事, 而遭發卡機構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使卡片遭發卡機構強制停用或將欠款債務轉催呆 13. 本條款之未盡事宜, 悉依信用卡申請書及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之規定為之 除信用卡契約所定之特定事由得以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外, 發卡機構保留依信用卡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通知變更 終止本條款內容 14. 發卡機構提供雙幣卡相關優惠之期間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屆期相關權益如未變動, 發卡機構將自動展延優惠到期日一年 ; 如有變動, 發卡機構將依主管機關規範進行通知 69 頁 / 共 155 頁第 70 頁 / 共 155 頁
37 信用卡約定條款中國信託銀行 iplan 卡特別約定條款 1. 因 iplan 卡持卡人 ( 下稱 持卡人 ) 無法參加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 iplan 卡消費帳款恕不累積紅利點數 2. 持卡人同意本行就 iplan 卡當期帳款中本行分期特店之交易, 依本行規範提供分期期數延長之服務 ( 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 30 期 ); 次而針對本行進行中之特定交易類別進行自動分期 ; 其餘帳款若符合本行對門檻分期之消費規範, 依正卡人自行設定之期數及分期門檻 ( 附卡同正卡之設定 ), 合併正附卡消費金額後, 自動為持卡人辦理分期付款, 並將分期款項分別列示於正附卡帳單中 若正卡人於 iplan 卡申請書上未填寫期數及分期門檻, 本行將由系統設定所有符合門檻分期之消費自動分期 3 期 其他不適用上述分期之交易, 視為一般交易, 持卡人仍須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繳付 3. 適用門檻分期之消費限 iplan 卡新增之一般消費, 但不包含持卡人已向本行辦理分期付款成功之消費 預借現金 分期靈活金 帳單分期 通信貸款 餘額代償 旅行支票 賭博籌碼 基金代扣 信用卡年費 利息 逾期還款違約金 信用卡相關手續費用 (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 ) 取消交易款項 退貨款項 因爭議而暫停付款之款項 相關法令所禁止分期之業務 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款項 ( 如遺失被竊 調閱簽單手續費等 )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所產生之消費款及其他本行依信用卡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方式所為通知之變更項目 適用免費分期之期數的交易除不包含上述項目外, 並同時排除繳交各項稅款 繳交學費 各項公共事業代扣繳 中華電 信代扣繳 信用卡自動儲值金 路邊停車代扣繳等款項 4.iPlan 卡持卡人可依帳單金額自行設定 6~24 期分期期數及門檻金額, 第 1~3 期免收利息, 分期期間各期之分期利率將依持卡人個人之信用評等調整, 分期利率 = 本行定儲利率指數 ( 即 ARMs 利率, 該利率於每年 月 23 日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 )+ 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 (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4.12%~12.38%, 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 上限為 15% 持卡人所應負擔分期之利息係以已結帳之各期新增一般消費之帳單金額乘以持卡人前一期帳單結帳日當時適用之分期利率按日計息 總費用年百分率約介於 1.51%~15%, 總費用年百分率基準日為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 5. 本行與特定商店簽約提供持卡人之付費分期 彈性分期 延後分期及郵購將不適用特店分期期數延長之功能 6. 適用門檻分期之消費於每月帳單結帳日當天計算及分期, 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因結帳日及入帳日遇假日變動等因素致分列於不同期帳單, 恕無法累計於同一期帳單 7. 持卡人申請分期付款之交易一經本行核准, 該筆消費總金額將全部佔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8. 持卡人分期付款之每期攤還金額及分期利息將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上, 除免收分期利息之期數外, 每期攤還金額自每月結帳日起計算分期利息至次一結帳日前一日, 並以次一結帳日為入帳日 ( 遇假日則提前一本行營業日入帳 ) 9. 持卡人每期應繳金額為按月本息均攤於各期之金額 每期應繳之分期付款金額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 71 頁 / 共 155 頁第 72 頁 / 共 155 頁
38 信用卡約定條款應繳金額, 若持卡人未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 則依約定利率 ( 即為循環信用利率, 上限最高 15%) 計算分期本金餘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10. 消費帳款如有同意退貨或取消交易等 ( 以下合稱退貨 ) 情形, 持卡人需自該筆退貨帳款原始消費結帳日起算之 60 天內致電本行取消該筆退貨帳款之分期交易 經本行確認取消無誤後,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 持卡人繳付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 溢繳金額將抵付次期帳單之應繳款項 11. 持卡人對於已分期之帳款均不得要求取消分期 更改期數或改為其他分期付款專案, 如持卡人要求就尚未屆期之付息分期各期帳款提前清償, 未屆期期數超過該案核准期數之 1/2, 每次計收新臺幣 300 元之提前結清處理費, 未屆期期數等同或未超過該案核准期數之 1/2, 每次計收新臺幣 150 元之提前清償處理費, 並一次計入信用卡帳單中收取 12. 若持卡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其他違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而遭本行提前結清款項, 本行有權要求持卡人將剩餘未入帳本金一次繳清 13. 若持卡人辦理分期後, 其信用卡帳款經本行依約主張全部到期, 或未繳足當期應繳最低金額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形, 則未到期之分期餘額將隨同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應全部清償之, 不再享有分期優惠, 且得併同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14. 持卡人若變更帳單週期可能造成門檻分期之消費累積計算期間變動, 持卡人了解並同意此計算方式 15. 持卡人了解 iplan 卡之刷卡消費獲核准後, 本行已將持卡人刷卡消費之商 品或服務 ( 包括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如會員費 禮券等 ) 總金額一次墊付予出售人, 本行並非該等商品或服務之進口人 出售人或經銷人, 與商品出售人亦無代理 合夥關係或提供保證 持卡人如對商品或服有任何爭議, 應洽商品或服務出售人, 不得以此作為拒繳任何應付款項之抗辯 16.iPlan 卡之交易不適用於本行提供之單筆分期及約定單筆分期 17. 若對分期之消費主張有爭議時, 持卡人同意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向本行表明爭議之緣由, 由本行依爭議款項處理之規定處理 爭議款項如事後經本行重新入帳後, 則重新入帳之帳款於重新入帳時不再適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分期入帳事宜 18. 持卡人同意倘本條款約定之內容變更時, 本行得依信用卡契約約定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對持卡人為該變更內容之通知並於本行網路公告變更之內容, 持卡人於該通知所示之期間內不為異議者, 即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19. 本條款之未盡事宜, 悉依信用卡申請書及本行信用卡契約之規定為之 除信用卡契約所訂之特定事由得以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外, 本行保留依信用卡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通知變更 終止本條款內容及審核持卡人參加本條款之活動資格之權利, 且持卡人得於該通知所示之期間內表示異議並終止信用卡契約 20. 本行提供 iplan 卡相關優惠之期間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屆期相關權益如未變動, 本行將自動展延優惠到期日一年 ; 如有變動, 本行將依主管機關規範進行通知 73 頁 / 共 155 頁第 74 頁 / 共 155 頁
39 信用卡約定條款公務人員持卡人應注意事項 1. 本約定事項僅限與本行合作發行國民旅遊卡之公務機關指定之所屬公務人員 ( 具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資格者 ) 向本行申請持用國民旅遊卡時使用 2. 持卡人同意其所屬公務機關自行決定與本行合作發行國民旅遊卡時起, 得定期或不定期於必要範圍內提供持卡人之個人及工作機構相關資料 ( 如身分證字號 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 到離職調動日期 休假日期 職稱等 ) 予本行鍵檔 使用, 本行並得將該等資料於觀光局委託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立之檢核系統進行鍵檔 更新及維護, 以利持卡人向所屬公務機關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 3. 持卡人同意依本行所指定之卡片標示核發國民旅遊卡 4. 本行如接獲公務機關通知持卡人有調職 離職 留職停薪 停職 休職等情形, 或本行與持卡人所屬公務機關終止合作發行國民旅遊卡時, 持卡人仍得繼續持用國民旅遊卡, 但將無法繼續享有專屬於本行簽約機關公務人員之優惠, 且如該卡有效期間屆滿或有其他需補 換 續發新卡之情事, 本行得逕以其他品牌或樣式之國民旅遊卡或本行一般銀行信用卡發給持卡人 5. 本行於發卡時所核給之國民旅遊卡信用額度均不低於持卡人所屬公務機關核給持卡人之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 但如持卡人信用額度可用餘額不敷使用, 本行不負調整信用額度之義務, 如因而影響持卡人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權利, 概與本行無涉 6. 以下請況不得使用國民旅遊卡分期付 款交易 : (1) 持卡人為未成年或有支存拒往 遭本行或他行停卡或管制 超額 繳款延滯信用異常情形 ( 含發卡前 持卡期間內 ) (2) 欲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 ( 請使用一次全額付款交易 ) 7. 除另有約定外, 國民旅遊卡之一般權利義務與本行所發行之一般信用卡相同, 請持卡人務必遵守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 以免影響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權利 75 頁 / 共 155 頁第 76 頁 / 共 155 頁
40 信用卡約定條款學生使用信用卡應行注意事項 1. 在您使用中國信託信用卡前, 請詳閱本行寄送之約定條款, 以充分了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信用卡是靈活理財的便利工具, 請衡量自身之經濟狀況來消費, 再視情況按期付清款項或使用 循環信用 方式分期償還 ; 若臨時急用現金時, 並可向銀行預借現金, 但使用循環信用跟預借現金須支付循環信用利息及手續費, 容易擴張信用, 務請謹慎為之, 以免負載過多無力繳款, 產生信用不良紀錄, 導致往後無法與金融機構繼續正常往來 2. 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非學生身分申請人, 本行將依規定主動瞭解並查詢其是否具有學生身分, 若經本行查證確認有學生身分時, 將逕依本行學生持卡人發卡流程處理之, 並即適用本行有關學生持卡人之所有規範 3. 在您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簽名, 信用卡只能由自己使用, 不能交給其他任何人, 也不要隨便洩漏信用卡卡號 有效期間 ; 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避免信用卡離開自己的視線範圍,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貴行同意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信用卡交易不在此限 )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日後查證 4. 信用卡一旦遺失, 即容易被盜用, 因此使用和保管時應特別注意 一旦信用卡不慎遺失時, 請立即向本行掛失 5. 同學們在使用信用卡時, 應該先向父母告知溝通, 並藉由信用卡的使用, 讓自己學習自主理財的負責態度 6. 學生申請若獲本行發卡時, 本行將依規函知學生父母發卡情事 ; 本行亦得 因學生父母 ( 或監護人 ) 要求, 不經事先通知而調整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或暫時停止其使用卡片之權利, 並準用 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行得於持卡人提出 父母同意恢復用卡確認書 及財力證明後, 恢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77 頁 / 共 155 頁第 78 頁 / 共 155 頁
41 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 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 例如, 在購買各行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時, 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提供履約保證 2. 刷卡時, 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 付款方式 ( 載明信用卡卡號 ) 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 / 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 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商品 / 服務時, 更應注意商品 / 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 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 / 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 才刷卡簽帳 若為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產品, 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之原本 ( 或正本 ) 及相關文件 ( 例如購貨證明 收據 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 會員卡或晶片卡 上課證等 ) 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 / 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3.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 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 逐筆核對, 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 包括無此筆交易 重覆請款 交易金額有誤 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4.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 ( 含預借現金未吐鈔 ) 之情形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 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 ; 如 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 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 ( 或本公司 ) 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 :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之商品 / 服務時, 應注意其提供商品 / 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 以保障自身權益 6.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 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 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 摘要如下 : ( 一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 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 信用卡國際組織 Visa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 ( 含例 假日 ) 內, 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79 頁 / 共 155 頁第 80 頁 / 共 155 頁
42 信用卡約定條款Visa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 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 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 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 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 出扣款請求 MasterCard 1. 當商品未收到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未獲提供 (1) 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支付 MasterCard 98 年 3 月 15 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 發卡機構應於 98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JCB 1. 台灣國內交易 : (1)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 提供之商品損壞 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 : 交易清算日起 120 日曆日內 (2) 商品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 ): 商品預訂提供日 ( 商店無法營業日 )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交易清算日起 540 日曆日內 2. 如為國際交易, 則自交易清算日 120 日曆日內 81 頁 / 共 155 頁第 82 頁 / 共 155 頁
43 信用卡約定條款AE 1. 國內 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起 120 日曆日內 ; 或 2. 自下列任一日起算 120 日曆日內 ( 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 (1)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 (2)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 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 註一 :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 : 請注意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二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 / 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 則於該期間過後, 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 / 服務的情形時, 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 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 /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 / 服務之風險 ( 三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 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 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 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 ( 或本公司 ) 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 0 元或新台幣 0 元 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 本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 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一 名詞定義持卡人申請本行 悠遊聯名卡, 知悉本約定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悠遊聯名卡 : 指本行與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 ) 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並區分為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及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二 悠遊卡 : 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 悠遊卡 為名稱之電子儲值票證,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 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 悠遊聯名卡所具有之 悠遊卡 票種為普通卡 三 自動加值 (Autoload): 指持卡人與本行約定, 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時, 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 自悠遊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 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至悠遊卡內 ; 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信用卡刷卡消費相同 四 餘額轉置 : 指將悠遊聯名卡中 悠遊卡 之儲值餘額結清, 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 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信用卡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 83 頁 / 共 155 頁第 84 頁 / 共 155 頁
44 信用卡約定條款應付帳款 ; 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四十日 五 特約機構 : 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六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 指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 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 自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起新申辦之悠遊聯名卡均為記名式, 持卡人須同意本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 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七 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 指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功能為無記名式悠遊卡, 儲值餘額視同現金, 無法掛失退費 ; 在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以前核發之悠遊聯名卡均為無記名式, 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請轉換成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本行於收到申請書後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轉換, 轉換生效後始享有記名式悠遊聯名卡之權利及義務 八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 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二 悠遊卡之使用一 開始使用 : 1.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 新 / 補 / 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 2. 持卡人得於新申辦悠遊聯名卡時選擇是否同意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開啟 持卡人同意預設開啟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者, 無須辦理信用卡開卡作業即得進行自動加值 ; 若 持卡人於申辦悠遊聯名卡時選擇將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關閉者, 日後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 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及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 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 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且於補發 換發或屆期續發新卡時, 該新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將延續為開啟 二 使用範圍 :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請參考網址 :www. easycard.com.tw 三 加值方式與限額 :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 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 ( 目前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上限 ), 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 1. 自動加值 : 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持卡人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 悉依法令規定 本行及悠遊卡公司之最新公告為準 2. 人工加值 : 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3. 機器加值 : 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 ( 包括但不限於捷 85 頁 / 共 155 頁第 86 頁 / 共 155 頁
45 信用卡約定條款運車站 公民營停車場 ) 之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悠遊卡售卡 / 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四 卡片效期 : 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 悠遊聯名卡到期續發 毀損或掛失補發時, 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七 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 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 1,000 元為上限, 每卡每日累積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 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 學雜費 醫藥費 公共運輸 ( 含纜車 公共自行車 ) 停車等服務費用, 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八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聯名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聯名卡摘取晶片 天線或竄改 干擾悠遊聯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本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本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 悠遊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一 悠遊聯名卡係屬本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片,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卡片之相關資訊 二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形時 ( 以下簡稱 "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辦理悠遊聯名卡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停用手續費, 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 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三 無記名式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或被竊情形時, 不論持卡人有無完成掛失手續, 儲存於悠遊卡內之儲值餘額視同現金, 本行將暫時無法返還儲值餘額予持卡人, 須待卡片有效期間屆滿後, 按悠遊卡公司系統紀錄之悠遊卡最後儲值餘額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四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四十日內, 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 扣除由本行依約應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金額 ( 該款項將返還予本行 ), 如有剩餘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四 悠遊聯名卡補發 換發 屆期續發及停用 87 頁 / 共 155 頁第 88 頁 / 共 155 頁
46 信用卡約定條款一 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本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本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若卡片無法寄回或晶片完整性遭破壞, 本行將依卡片有效期限屆滿方式處理 三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後終止 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 將由本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四 悠遊聯名卡因故停用時, 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本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若卡片無法寄回或晶片完整性遭破壞, 本行將依卡片有效期間屆滿作業方式處理 五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儲值餘額處理一 持卡人於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如欲停用悠遊卡功能, 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停用及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經退卡退費, 持卡人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 惟信用卡之其他權利及義務仍維持不變 : 1.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 (AVM) 依機器操作畫面執行退卡程序, 嗣由本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2. 持悠遊聯名卡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公司各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 悠遊卡公司將以現金方式返還悠遊卡全部餘額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六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一 持卡人以悠遊卡交易時扣款設備螢幕會顯示卡片餘額, 另持卡人亦得將卡片置於 悠遊卡查詢機 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 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 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 : (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 二 本行將於持卡人之信用卡帳單中顯示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前項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本行要求之文件通知本行查證處理 四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認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如因查證必要, 持卡人應配合提供原購貨卡片予悠遊卡公司 七 終止事由一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時, 本行得逕行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 自動加值功能亦將隨之終止 : 1. 持卡人以悠遊聯名卡至 悠遊卡 89 頁 / 共 155 頁第 90 頁 / 共 155 頁
47 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本行指定之地點, 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2.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3. 持卡人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而遭本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 應付費用處理一 除本條第二項各款所訂之手續費外, 持卡人依本特別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二 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1.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 20 元 ( 卡片使用滿 5 次 ( 含 ) 以上且滿 3 個月 ( 含 ), 免收 20 元手續費 ) 2.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 5 元 例一 : 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 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新臺幣 20 元 例二 :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 九 約定條款之變更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 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十 其他約定事項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 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說明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91 頁 / 共 155 頁第 92 頁 / 共 155 頁
48 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卡約定條款 103 年 6 月 8 日生效 悠遊卡約定條款為悠遊卡公司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訂定, 如有終止或變更事項, 請依悠遊卡公司最新公告為準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 一 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二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 ( 客服 ) 專線 : (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 三 悠遊卡客服信箱 : [email protected] 四 網址 : 五 地址 :115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13 樓第一條法源依據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名詞定義一 電子票證指以電子 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 卡片 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發行機構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 並發行以 悠遊卡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三 持卡人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四 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受託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 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辦理加值作業者 六 押金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 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七 押金制悠遊卡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 申請返還押金 八 賣斷制悠遊卡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 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 記名式悠遊卡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 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十 無記名式悠遊卡發行機構發行, 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 93 頁 / 共 155 頁第 94 頁 / 共 155 頁
49 信用卡約定條款十一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申購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 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 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 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 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保密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 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第五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一 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 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 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 發行機構如有升級 / 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 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 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 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 ) 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 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 由發行機構承擔, 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 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 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 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四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悠遊卡, 不得以悠遊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五 記名式悠遊卡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悠遊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六 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 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七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 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95 頁 / 共 155 頁第 96 頁 / 共 155 頁
50 信用卡約定條款八 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 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 扣款 毀損換發 掛失 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 100 元等服務 ), 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 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 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 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十 除前開約定外, 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 刑事責任 十一 持卡人購買悠遊卡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 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 :, 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十二 持卡人辦理加值 退費或扣款時,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 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者,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 臨櫃加值時, 應取出悠遊卡, 俾使服務人員辨識是否為悠遊卡公司發行之悠遊卡 十四 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 以悠遊卡為載具 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 加 工 使用 利用或運用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第六條使用範圍 使用期限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 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之悠遊卡無使用期限 但發行機構配合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悠遊卡者, 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 二日券 三日券及五日券, 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 一 票卡使用期限, 是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 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 必須連續使用, 票卡自啟用當日起算, 至到期日捷運 公車營業截止時間為止皆有效 二 票卡經使用或毀損, 恕無法辦理退卡 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 需以完整包裝, 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 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 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 20 元 三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 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 可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 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 ( 如生命週期 ), 若無法順利感應, 發行機構得訂 97 頁 / 共 155 頁第 98 頁 / 共 155 頁
51 信用卡約定條款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 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 ), 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 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 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 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 由發行機構承擔, 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 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 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 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 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 為此, 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 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或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俾持卡人充分知悉 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 亦同 第七條悠遊卡自動扣款之方法悠遊卡之扣款方式得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帳支付交易帳款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 該筆悠遊卡交易不會完成, 亦不會部分扣款, 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 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 二 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悠遊卡, 致悠遊卡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悠遊卡, 造成重複扣款時, 發行機 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及退款 第八條加值方式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 自動化服務機器 自動加值功能設備 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 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 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第九條儲值餘額限制每張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均不計算利息 第十條收費項目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 一 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 :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 ), 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 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 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 1.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 ; 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 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 200 元 2.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 ; 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 費用為新台幣 100 元 99 頁 / 共 155 頁第 100 頁 / 共 155 頁
52 信用卡約定條款二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 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 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 ( 卡片使用滿 5 次 ( 含 ) 以上且滿 3 個月 ( 含 ), 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 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 免收退卡手續費 ) 三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 5 元 (例一 : 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例二 :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四 卡片處理費 : 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 無法再使用, 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 50 元 ( 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五 記名服務費 :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 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 50 元 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 如社福卡 學生證悠遊卡 悠遊聯名卡等應依 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押金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 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 100 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 申請返還押金 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 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 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 摺曲 切割 破損 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 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 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 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則不再另行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 票卡使用未滿 2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100 元 二 票卡使用達 2 年未滿 3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三 票卡使用達 3 年未滿 4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40 元 四 票卡使用達 4 年未滿 5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20 元 五 票卡使用達 5 年以上者, 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 小悠使用悠遊卡已 2 年 5 個月, 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 18 元, 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 故退費金額 = 押金 100 元 - 代墊金額 18 元 - 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故退還卡片押金 22 元 ) 第十二條退款辦法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 應退回 101 頁 / 共 155 頁第 102 頁 / 共 155 頁
53 信用卡約定條款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 一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 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 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 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 需另付郵資 ( 平信 5 元, 掛號 25 元 ) 二 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 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 始得辦理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 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 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 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 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 ( 或轉帳費 ) (例 : 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 退卡時卡片餘額為 100 元, 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 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 5 次, 且無人為毀損, 則退費金額 = 卡片押金 100 元 + 卡片餘額 100 元 -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0 元 - 掛號郵寄費用 25 元 =155 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 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 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 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 3,000 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 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託機構收取卡片, 送回發行機構處理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 之郵資 ( 或轉帳費 ), 惟卡片非人為毀損, 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 3,000 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 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第十三條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 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 其餘款項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且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 已辦理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 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 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 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 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 安全之處理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 應予以妥善保存,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 並負責資料傳輸 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 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 103 頁 / 共 155 頁第 104 頁 / 共 155 頁
54 信用卡約定條款值餘額者外,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 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第十五條悠遊卡之遺失 被竊或毀損滅失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 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 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 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 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應由發行機構負擔 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 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 或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 被竊或滅失情事時, 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 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 ; 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 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另押金制悠遊卡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計算押金之抵償及返還 前項毀損 遺失 被竊或滅失之補 換發卡, 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 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 卡片材質 形狀 大小之悠遊卡 第十六條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有下列情形時,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 一 悠遊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毀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扭曲之情事者 二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 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 1000 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 3000 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 ( 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 ) 服務費 學雜費 醫藥費 公共運輸 (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 公共自行車 ) 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105 頁 / 共 155 頁第 106 頁 / 共 155 頁
55 信用卡約定條款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 商品或服務瑕疵 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 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 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 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 ; 反之, 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 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悠遊卡收回 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 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 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 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 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 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 以便辦理補發手續 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 ( 如適用 ) 及餘額 ( 如有 ) 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 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 同一持卡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 應依主管機關規 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 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 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 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 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 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 在使用此等服務前, 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第十八條契約之終止 變更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 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生效日期,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九條送達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行機構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行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 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發行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發行之記名式 107 頁 / 共 155 頁第 108 頁 / 共 155 頁
56 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卡, 由政府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及送達 第二十條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業事項委託發行機構於必要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 退卡 電子票證加值作業 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客戶服務 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 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 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 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其他本契約之約定條款係就一般悠遊卡持卡人所作之約定 如持卡人持有與悠遊卡公司共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悠遊卡功能之卡片 ( 例如 : 悠遊聯名卡 ), 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電子票證功能之一卡通聯名卡, 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 第一條名詞定義一 一卡通聯名卡 : 指貴行與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 ) 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一卡通聯名卡所具有之 一卡通 功能為一卡通公司發行之普通卡票種, 且均為記名式電子票證 二 一卡通 : 指一卡通公司發行以 i PASS 一卡通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 以下均稱一卡通 ),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 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三 自動加值 (Autoload): 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 於使用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功能時, 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 自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中, 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 並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 上述儲值餘額最低限制及自動加值數額如有調整, 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 ( 及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四 餘額轉置 : 係指將一卡通聯名卡中 一卡通 餘額結清, 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 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 但若 109 頁 / 共 155 頁第 110 頁 / 共 155 頁
57 信用卡約定條款一卡通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信用卡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 餘額轉置之作業時間約需 40 日 五 特約機構 : 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一卡通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應繳付予政府部門各種款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電子票證抵付之款項者 六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一卡通卡片之有效期限一卡通有效期限與信用卡相同, 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三條一卡通卡片之申請及使用一 申請及使用 : ( 一 ) 持卡人應據實填寫一卡通聯名卡申請書各欄位, 並於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立即通知貴行 ( 二 ) 新核發之一卡通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 一卡通儲值之可用餘額為零, 其後續發或補發之一卡通聯名卡亦同 持卡人嗣後如需關閉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得逕向貴行申請關閉該功能, 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 惟該卡申請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 持卡人如欲再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者, 應重新向貴行另行申請其他一卡通聯名卡 ( 三 ) 持卡人收到貴行核發之一卡通聯名卡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 惟因一卡通聯名卡核卡時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無需辦理信用卡及一卡通開卡程序即得進行自動加值, 一經使用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應就加值金額比照信用卡消費帳款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負擔清償之責 二 一卡通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一卡通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請參考網址 :www. i-pass.com.tw 三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聯名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聯名卡摘取晶片 天線或竄改 干擾一卡通聯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貴行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貴行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相關權利 四 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行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或一卡通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111 頁 / 共 155 頁第 112 頁 / 共 155 頁
58 信用卡約定條款五 經持卡人同意後, 貴行得於核發一卡通聯名卡時提供持卡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等個人基本資料予一卡通公司, 以利一卡通公司於一卡通聯名卡記名使用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提供相關服務 ( 如掛失等 ), 持卡人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 如持卡人不願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予一卡通公司使用, 將因一卡通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致無法核發一卡通聯名卡 第四條一卡通卡片加值與限額一 一卡通內無押金, 可重複加值使用, 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公司公告為準 ( 目前以新臺幣 下同 10,000 元為上限 ), 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 ( 一 ) 自動加值 : 當一卡通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一卡通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加值 200 元或其最小倍數之一定金額至一卡通 一卡通自動加值免手續費且無列印單據, 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一卡通公司與貴行所訂標準及程序辦理 如於高雄捷運閘門 臺鐵閘門等設備自動加值時, 每卡當日自動加值限額 1,000 元, 其他設備, 包括 : 一卡通加值設備 (AVM) 及特約機構一卡通端末設備等, 其自動加值金額上限由貴行自行訂定, 貴行保留自動加值核准與否之權利, 其他相關自動加值機制悉以一卡通票證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 二 ) 人工加值 : 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或授權合作之指定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 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一卡通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最低 100 元, 並以 100 元之倍數計算加值, 但一卡通公司公告得提供 100 元 ( 含 ) 以上零錢加值之地點, 不在此限 ( 三 ) 設備加值 : 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 ( 包括但不限於高雄捷運車站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等地點 ) 之一卡通加值機設備 (AVM) 進行現金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為 100 元或其倍數 二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 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三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 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四 一卡通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 單筆交易金額以 1,000 元為上限, 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 3,000 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 學雜費 醫藥費 公共運輸 ( 含渡輪 公共自行車 ) 停車等服務費用, 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113 頁 / 共 155 頁第 114 頁 / 共 155 頁
59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一卡通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一 一卡通聯名卡之卡片及其上晶片係屬貴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三 一卡通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 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日內, 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 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 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 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 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貴行 第六條一卡通聯名卡遺失補發 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一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於持卡人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完成掛失停用手續並提出補發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一卡通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持卡人得申請補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 若卡片無法寄回或晶片完整性遭破壞, 貴行得依卡片有效期限屆至方式處理 三 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屆至時, 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 貴行並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續發一卡通聯名卡新卡, 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餘額, 將由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七條一卡通申請停用及一卡通餘額處理一卡通功能因一卡通聯名卡補發 有效期限屆至或停用而停止時, 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餘額退還作業 : 一 由持卡人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一卡通公司或其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退卡, 卡片完成退卡作業後並返還予持卡人, 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二 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貴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惟一卡通 115 頁 / 共 155 頁第 116 頁 / 共 155 頁
60 信用卡約定條款聯名卡有效期限屆至之情形, 則由貴行逕依前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八條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一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 一卡通票卡查詢機 或至高雄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 ( 網址 : 查詢, 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 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 :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四 持卡人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未果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九條一卡通優惠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票種為普通卡, 享有一卡通公司發行之 一卡通 普通卡優惠折扣, 一卡通之優惠如有異動, 悉依一卡通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 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 一 持卡人以所持一卡通聯名卡至 一卡通 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 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而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十一條費用收取當持卡人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 5 元 例一 :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 20 元 例二 :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 117 頁 / 共 155 頁第 118 頁 / 共 155 頁
61 信用卡約定條款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第十二條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特別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 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與一卡通公司之 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 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辦理 i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與 icash 電子票證功能之 icash 聯名卡, 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 第一條名詞定義一 icash 聯名卡 : 指貴行與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愛金卡公司 ) 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與 icash 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icash 聯名卡所具有之 icash 功能為愛金卡公司發行以 icash 2.0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且為記名式電子票證 二 icash: 指愛金卡公司發行以 icash 2.0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以下均稱 icash),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的金額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 大眾運輸 停車費等費用 三 自動加值 (Autoload): 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 於具有自動加值功能之愛金卡公司指定設備使用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功能時, 其 icash 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交易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自動於信用額度內以該 icash 聯名卡之信用卡功能透過上述設備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儲存至該 icash 內, 並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 每次 icash 自動加值之金額為新臺幣 500 元 ( 或其最小倍數 ) 或一定金額至足以支付當次交易, 惟不得逾 icash 儲值餘額上限 ; 每卡每日自動加值合計限額為新臺幣 3,000 元 上述儲值餘額最低限制及自動加值數額如有調整, 119 頁 / 共 155 頁第 120 頁 / 共 155 頁
62 信用卡約定條款悉依愛金卡公司網站 ( com.tw) 及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四 餘額返還 : 係指將 icash 聯名卡中 icash 餘額結清, 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返還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 直接抵沖其信用卡帳款, 但若 icash 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信用卡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 餘額返還之作業時間約需 40 日 五 特約機構 : 指與愛金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 icash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六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icash 卡片之申請一 持卡人應據實填寫 icash 聯名卡申請書各欄位, 並於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立即通知貴行 二 經持卡人同意貴行得於核發 icash 聯名卡時提供持卡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等個人基本資料予愛金卡公司, 以利愛金卡公司於 icash 聯名卡記名使用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提供相關服務 ( 如掛失等 ), 同時愛金卡公司得將本人之 icash 記名卡號及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提供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統一超商 ), 俾使統一超商及其點數特約機構得提供本人消費累積 / 兌換 OPENPOINT 點數服務及卡片掛失後之點數保障 持卡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 如持卡人不願提 供上述個人資料予愛金卡公司使用, 將因 icash 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致無法核發 icash 聯名卡 第三條 icash 卡片之使用一 開始使用 : 持卡人收到貴行核發之 icash 聯名卡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 如須使用 icash 功能須再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 ( 包括但不限部分特約機構 ) 及設備進行連線至貴行取得授權完成一筆自動加值後, 該卡之一切 icash 功能方能正式啟用 ( 包含連線 / 離線之自動加值 現金加值 扣款交易.. 等功能 ); 倘持卡人不欲使用 icash 功能, 切勿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 倘誤啟用 icash 功能且欲停用 icash 功能時, 請依第六條 icash 聯名卡停用第二項之程序辦理 新核發之 icash 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icash 儲值餘額為零, 一經使用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應就加值金額比照信用卡消費帳款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負擔清償之責 貴行保留自動加值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icash 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愛金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 icash 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愛金卡公司公告之功能及使用範圍內使用 請參考網址 : 三 卡片效期 :icash 聯名卡中的 icash 功能之有效期限與信用卡功能之有效期限相同 ; 信用卡功能有效期限屆滿時, 該卡之 icash 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四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 icash 聯名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 icash 聯名 121 頁 / 共 155 頁第 122 頁 / 共 155 頁
63 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摘取晶片 天線或竄改 干擾 icash 聯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貴行或愛金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貴行及愛金卡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相關權利 五 icash 聯名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行或愛金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或愛金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六 每張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 單筆交易金額以儲值餘額為上限 icash 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愛金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如貴行或愛金卡公司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或愛金卡公司, 惟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或愛金卡公司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未依本項規定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 icash 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三 icash 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 該時點之前 icash 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惟以辦理掛失手續時當下之餘額為應負擔損失之上限 四 icash 聯名卡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 遭冒用之 icash 自動加值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 icash 自動加值及 icash 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愛金卡公司負擔 第四條 icash 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一 icash 聯名卡之卡片及其上晶片係屬貴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icash 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 第五條 icash 聯名卡遺失補發 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一 icash 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於持卡人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完成掛失停用手續並提出補發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 icash 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icash 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持卡人得申請補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 icash 功能亦隨之終止 補發新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將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 123 頁 / 共 155 頁第 124 頁 / 共 155 頁
64 信用卡約定條款作業 三 i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屆至時, 其 icash 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 貴行並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續發 icash 聯名卡新卡, 舊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將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作業 第六條 icash 聯名卡及 icash 之申請停用一 icash 聯名卡之信用卡停用時, 不得再使用該卡之 icash 功能, 貴行與愛金卡公司得將該卡進行鎖卡, 惟若該卡於鎖卡前產生 icash 自動加值, 持卡人仍應繳納該筆自動加值帳款 二 欲辦理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停用, 須透過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設備 ( 如 ibon) 完成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停用 ; 完成前述停用程序後該卡之信用卡功能仍可正常使用 第七條 icash 餘額處理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愛金卡公司在可確定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餘額且無疑義帳款後, 應進行 icash 餘額返還作業 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一經餘額返還後, 該卡片之 icash 功能不得再使用 : 一 icash 聯名卡非掛失情況之 icash 儲值餘額返還 : 1. 透過設備辦理 : 如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卡片感應狀態正常, 持卡人可持卡至愛金卡公司指定地點及指定設備 ( 如 ibon) 完成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停用程序 完成前述停用程序後 icash 將被鎖卡 並啟動餘額返還作業 一經鎖卡後, 該卡片之 icash 功能將無法再使用 2. 向貴行申請 :icash 聯名卡持卡人向貴行申請卡片毀損補發 卡片停用, 應將該卡寄回貴行 貴行收到該卡後啟動餘額返還作業 如持卡人不願將卡片寄回, 須自行透過設備辦理方式, 始得進行 icash 餘額返還作業 3. i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屆至或被鎖卡時將啟動餘額返還作業 二 icash 聯名卡掛失後之 icash 儲值餘額返還 : 1. icash 聯名卡完成掛失作業手續後 3 小時之 icash 餘額返還, 須扣除貴行依約應負擔遭冒用之 icash 自動加值損失 ( 該款項將返還貴行 ) 後尚有剩餘餘額, 始得返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 2. 除另有約定外, 倘若掛失當下之 icash 餘額為負值, 持卡人同意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將透過貴行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向持卡人收取 第八條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一 icash 餘額查詢,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官方網站 tw 愛金卡客服中心 ( 手機請撥 ) 或愛金卡公司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進行查詢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付費向愛金卡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交易紀錄書面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自動加值日 125 頁 / 共 155 頁第 126 頁 / 共 155 頁
65 信用卡約定條款期與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 icash 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向愛金卡公司要求查證處理 四 持卡人以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消費糾紛而受有損害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愛金卡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愛金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九條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特別約定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 icash 聯名卡, 並向愛金卡公司提出 icash 餘額返還作業, 將該餘額優先抵銷持卡人未清償之信用卡帳款, 同時 icash 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 持卡人以所持 icash 聯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設置之電子終端機設備免費查詢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向愛金卡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 icash 交易紀錄書面 交易紀錄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 5 元 第十一條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特別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 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與愛金卡公司之 icash2.0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 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辦理 第十條費用收取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 icash 聯名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中扣抵 : 一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 127 頁 / 共 155 頁第 128 頁 / 共 155 頁
66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 本契約審閱期間九日, 自收到信用卡之次日起算 申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發卡機構 ) 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發卡機構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發卡機構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 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 預借現金金額, 加上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違約金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補寄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 自 R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 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 當期預借現金金額 分期付款交易金額 分期利息 遲延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違約金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 七 入帳日 : 指發卡機構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發卡機構或發卡機構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 : 係指發卡機構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 繳款截止日 : 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 : 指發卡機構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 ( 申請 )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發卡機構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即通知發卡機構 129 頁 / 共 155 頁第 130 頁 / 共 155 頁
67 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 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發卡機構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卡機構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發卡機構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 除另有約定外, 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 發卡機構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發卡機構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發卡機構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發卡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但發卡機構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發卡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受發卡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權利者,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發卡機構及受發卡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提供發卡機構之相關資料, 如遭發卡機構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向發卡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發卡機構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五條 ( 信用額度 ) 發卡機構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 但發卡機構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 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卡人得要求發卡機構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發卡機構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發卡機構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 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 131 頁 / 共 155 頁第 132 頁 / 共 155 頁
68 信用卡約定條款知保證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 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 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如發卡機構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 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不得超過發卡機構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六條 (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發卡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發卡機構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發卡機構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發卡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七條 ( 年費 ) 信用卡申請人於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 後, 除經發卡機構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 應於發卡機構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 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本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 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九日內, 得以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之指定之方式通知發卡機構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 (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 133 頁 / 共 155 頁第 134 頁 / 共 155 頁
69 信用卡約定條款一 信用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卡機構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發卡機構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發卡機構原核給信用額度者 但超過部分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 或經發卡機構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 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訴, 發卡機構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 發卡機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 特殊交易 )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 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 用卡付款, 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 發卡機構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參仟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 ( 預借現金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發卡機構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發卡機構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發卡機構應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發卡機構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 ( 暫停支付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發卡機構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 135 頁 / 共 155 頁第 136 頁 / 共 155 頁
70 信用卡約定條款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期前, 檢具發卡機構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發卡機構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 ( 帳單及其他通知 )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發卡機構催收方式辦理外, 發卡機構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 仍未收到帳單, 得向發卡機構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發卡機構負擔 發卡機構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 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發卡機構消費者服務專線, 請求發卡機構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 ( 含當期 ) 內之交易明細 但倘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 發卡機構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 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 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卡機構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卡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 發卡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伍拾元整後, 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其調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 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發卡機構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持卡人於受發卡機構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依持卡人當期適 137 頁 / 共 155 頁第 138 頁 / 共 155 頁
71 信用卡約定條款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最高年息 15%) 計付利息予發卡機構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發卡機構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四條 ( 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 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 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新增各卡一般消費應付帳款之百分之十, 加計其餘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及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分期交易每期本金及分期手續費或分期利息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等其它應繳費用, 各卡尾數進位至佰元, 歸戶正附卡合併計算後, 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計 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 ( 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 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有信用卡 ) 者, 其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各卡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 前述 一般消費 應付帳款不包含分期付款交易金額與預借現金帳款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 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 除費用 利息外, 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 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發卡機構之應付帳款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於寄發帳單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 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 R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 (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發卡機構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若提供之循環信用利率係採浮動式利率者 ( 即循環信用優惠利率 ), 該浮動式利率 ( 以年息 15% 為上限 )= 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 ( 即 ARMs 利率, 該利率於每年 月 23 日於發卡機構網站公告調整 )+ 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 (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139 頁 / 共 155 頁第 140 頁 / 共 155 頁
72 信用卡約定條款5.97%~13.47%)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提供之循環信用利率若不採浮動式利率者 ( 即未符合循環信用優惠利率 ), 其循環信用利率為 15% 上述循環信用利率至少每 3 個月依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往來狀況及整體金融信用表現 ( 包括但不限於延滯狀況 繳款行為 短期資金需求行為 總負債曝險金額 授信產品額度使用率情形 近期新增曝險狀況 授信異常 支票拒往 退票 強制停卡 申請債務協商等 ) 並考量營運利潤 及製卡發卡 卡片維護 服務提供 作業成本等營運成本進行評核調整 另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之適用期間, 仍會依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浮動調整 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如有調高者, 發卡機構應於 60 日前以信用卡帳單 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 如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調高時, 發卡機構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得不適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 ) 持卡人如同時持有發卡機構二張以上之信用卡 ( 包括同一信用卡歸戶內正 附卡持卡人持有之所有信用卡 ) 者, 其每期循環信用利息為各卡循環信用利息之總和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 除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並同意發卡機構得依第六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外, 持卡人並應就當期應付分期交易未償餘額自當期繳款截止日期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依發卡機構約定利率 ( 即本條第四項約定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計付遲延利息 ; 但持卡人於當期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 則當期產生之遲延利息不予計收 持卡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 應以下列方式計付違約金 ( 即 逾期還款違約金 ): 逾期繳款達 1 期者, 應繳交違約金新臺幣 ( 下同 )300 元 逾期繳款達 2 期者, 應繳交違約金 400 元 逾期繳款達 3 期者, 應繳交違約金 500 元 如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 ( 以當期之應付帳款扣除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各項應繳手續費 ( 包括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寄帳單手續費或國外交易手續費 ) 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繳付之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 ) 在 1,000 元 ( 含 ) 以下者, 無須繳納違約金 ; 持卡人發生前項應計付違約金之情事達連續三期以上 ( 含 ) 者, 其應付之違約金, 則以三期為上限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實例說明 : 某甲為每月 5 日帳單週期 ( 即以每月 5 日為結帳日 ) 之卡友, 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3 日, 若 3 月 27 日某甲消費 $10,000 元, 且該筆消費款於 3 月 3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號 ( 即入帳日, 當時適用利率為 15%), 則於 4 月 5 日所印製之某甲帳單會列有應繳總金額 $10,000 元, 其最低應繳款為 $1,000 元 如 4 月 27 日某甲又新增消費 $8,000 元, 該筆消費於 4 月 30 日登入其信用卡帳號 ( 當時適用利率為 13%), 且某甲於 4 月 23 日繳足最低應繳款 $1,000 元, 則其 5 月 5 日之帳單之最低應繳款為 $1,400 元, 循環信用利息 $137 元, 當期應繳總金額為 $17,137 元, 最低應繳款及循環信用利息計算, 算式如下 : 4 月 5 日帳單 : 當期新增消費金額為 $10,000 元無循環信用利息總應繳金額為 $10,000 元最低應繳款為 $10,000 元 ( 當期新增消費 ) 10%=$1,000 元 141 頁 / 共 155 頁第 142 頁 / 共 155 頁
73 信用卡約定條款5 月 5 日帳單 : 當期新增消費金額為 $8,000 元循環信用利息為新增當期計息本金 $9,000 元 ( 上期新增消費 $10,000 元 - 繳款 $1,000 元 ) 15% 37(3 月 30 日至 5 月 5)/365=$137 元總應繳金額為新增當期計息本金 $9,000 元 + 當期新增消費 $8,000 元 + 循環息 $137 元 =$17,137 元最低應繳款為 $8,000( 當期新增消費 ) 10%+$9,000 5%+$137 元 ( 循環信用利息 )=$1,387 元取百元進位後為 $1,400 元 承上, 某甲於 5 月 23 日繳足最低應繳款 $1,400 元 其 6 月 5 日之帳單之最低應繳款為 $1,000 元, 循環信用利息 $204 元, 當期應繳總金額為 $15,941 元, 最低應繳款及循環息計算, 算式如下 : 6 月 5 日帳單 : 無當期新增消費金額循環信用利息為 (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9,000 元 -( 繳款 $1,400 元 - 循環息 $137 元 )) 15% 31(5 月 6 日至 6 月 5 日 )/365=$99 元 + 新增當期計息本金 $8,000 元 13% 37(4 月 30 日至 6 月 5 日 )/365=$105 元, 合計共 $204 元總應繳金額為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9,000 元 -( 繳款 $1,400 元 - 循環息 $137 元 )+ 新增當期計息本金 $8,000 元 + 循環息 $204 元 =$15,941 元最低應繳款為 ($9,000 元 -($1,400 元 -$137 元 )+$8,000 元 ) 5%+$204 元 =$991 元取百元進位後為 $1,000 元 承上例 : 若某甲於 4 月 23 日繳款截止日前未繳付最低應繳款, 則於 5 月 5 日帳單結帳時, 另需繳納逾期還款違約金 300 元 ; 又於 5 月 23 日繳款截止日前仍未繳付最低應繳款, 致逾期繳款達 2 期, 則 6 月 5 日帳單結帳時, 另需繳納逾期還款違約金 400 元 發卡機構定儲利率指數 ( 即 ARMs 利率 ) 是取樣台銀 合庫 土銀 一銀 彰銀 華銀 台灣企銀 國泰世華 兆豐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利率, 取樣日期為利率生效日 ( 每年的 月之 23 日 ) 前 7 天之平均數 ( 資訊以央行當日 11:30am 公告資訊為準 ), 而且為保障客戶權益, 每次取樣時, 排除此十家銀行中, 利率最高及利率最低各兩家銀行, 以剩餘六家銀行的平均利率為計算基準 第十六條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則授權發卡機構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發卡機構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 (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 調整亦同, 詳見本行網站說明 ), 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如為退款, 則不加收國外交易手續費 註: 前述手續費之計收, 係針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以新臺幣結付之情形, 如信用卡交易帳款以持卡人約定外幣結付者, 由發卡機構另與持卡人約定之匯兌風險 : 如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 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而辦理之退款, 其退款時適用之匯率可能不同於交易時適用之匯率, 而有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持卡人授權發卡機構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 143 頁 / 共 155 頁第 144 頁 / 共 155 頁
74 信用卡約定條款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七條 ( 卡片遺失等情形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佰元 但如發卡機構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發卡機構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一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一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 一, 且發卡機構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發卡機構者 二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第十八條 (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 但如發卡機構認有必要時, 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發卡機構負擔 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者 二 持卡人經發卡機構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 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 145 頁 / 共 155 頁第 146 頁 / 共 155 頁
75 信用卡約定條款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 (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 發卡機構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發卡機構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發卡機構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方式通知發卡機構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 抵銷及抵充 ) 持卡人經發卡機構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發卡機構得將持卡人寄存於發卡機構之各種存款 ( 支票存款除外 ) 及對發卡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發卡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 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 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 發卡機構始得行使抵銷權 ) 發卡機構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一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二十一條 ( 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發卡機構以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通知發卡機構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發卡機構終止契約, 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一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 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六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七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八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發卡機構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 或發卡機構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 147 頁 / 共 155 頁第 148 頁 / 共 155 頁
76 信用卡約定條款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發卡機構依本契約約款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 循環信用利率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調整頻率, 除循環信用利率 循環信用利息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外, 發卡機構得於每年 5 月 1 日調整一次 ; 如係費用 違約金收取金額調降或取消收取,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得隨時調整, 不受前述調整頻率之限制 ; 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調整頻率依發卡機構最新公告為主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 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 並因而終止契約者, 發卡機構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 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 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 依原信用卡契約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條 (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一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 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四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情節重大時,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一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二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五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六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七 持卡人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之 149 頁 / 共 155 頁第 150 頁 / 共 155 頁
77 信用卡約定條款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 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 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 持卡人如有異議, 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發卡機構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 於持卡人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 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 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 得於通知持卡人後, 進行暫時停卡 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 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 得以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訂之方式通知發卡機構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 如發卡機構無法即時通知持卡人者,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得逕依前項規定之管控作業處理 第二十三條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 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 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發卡機構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死亡者, 亦同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五項所定之方式通知發卡機構終止本契約 除法令有強制禁止之規定者外, 發卡機構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或為確保債權必要時, 得以最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取消持卡人使用之信用卡 持卡人因第七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或本條第四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 應將信用卡截斷並註明事由寄回發卡機構或以電話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卡片, 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發卡機構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 含有效期間尚未屆至者 )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 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 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本契約終止後, 原信用卡契約第十二 十四 十五 二十 二十二 二十四 二十七 二十八條, 因清償債務而有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者, 對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條 ( 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151 頁 / 共 155 頁第 152 頁 / 共 155 頁
78 信用卡約定條款發卡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發卡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 (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 發卡機構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 發卡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發卡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發卡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 致持卡人受損者, 發卡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 其他約定事項 ) 持卡人同意, 若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所申請之聯名 / 認同卡團體之合作契約終止時, 發卡機構除得註銷該聯名 / 認同卡外, 並得於書面通知持卡人而未表達異議後換發發卡機構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 持卡人同意本契約仍繼續有效且仍願遵守本契約及各該約定條款之規定 ; 惟若持卡人已同時擁有前述聯名 / 認同卡以外之發卡機構信用卡, 發卡機構亦得不再換發其他信用卡, 並終止本契約 發卡機構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得依 洗錢防制法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及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之規定, 進行以下措施 : 一 發卡機構於發現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 得逕行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持卡人 ; 發卡機構並得終止本契約之各項約定條款, 惟發卡機構須於發生終止效力 60 天 ( 含 ) 前書面通知持卡人 二 發卡機構於定期審查持卡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 ( 包括但不限於 : 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 疑似洗錢 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 得要求持卡人於接獲發卡機構通知後 60 天 ( 含 ) 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 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持卡人逾期仍不履行者, 發卡機構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書下之各項約定條款, 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持卡人溢繳款金額依發卡機構當日美鈔賣出現鈔匯率換算逾美元五萬元時, 發卡機構得於通知持卡人後, 逕將溢繳款項以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方式, 或匯款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方式, 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 153 頁 / 共 155 頁第 154 頁 / 共 155 頁
79 備忘錄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 ( 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7 月 第 155 頁 / 共 155 頁
80 備忘錄
81 105/7
( )( ) / Visa / MasterCard ) 2. / / 3. / / (1) (2) (3) / / (3)) /
二 信用卡專屬權益 2-1 紅利好點回饋 2-2 現金積點回饋 2-3 華航哩程回饋 2-4 高額旅行平安險 2-5 機場接送 2-6 機場外圍停車免費權益 2-7 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5 天緊急事故代步車 2-8 滙豐全球禮遇 home&away 2-9 信用卡專屬秘書 2-10 失卡零風險 2-11 海外緊急支援 2-1 2-1 ( )( ) / 2018 7 1 2019 6 30 1.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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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14/12/31 核卡後 2 個月內累積新增消費滿 3 筆 ( 含 ) 以上且每月需新增消費至少 1 筆, 享下列滿額回饋好禮 4 選 1: NT$1,000 刷卡金 (9055) 未勾選回饋好禮項目, 則將回饋 NT$1,000 24 吋亮橘 ABS 行李箱 (9056) 刷卡金 (9055), 且不再接受變更 白朗 12 吋噴流空氣循環扇 FBTF-A62(9057) 限 2014/01/01~2014/07/14
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 () (02)2576-8000 1 2 www.citibank.com.tw 1 () [] (N) (D) (558 F0.F9) (554/597 Y0.Y9) VISA(846/803) VISA(028/432) VISA(802) VISA(263) VISA(494) VISA(492) ( ) 1. 2. 3. 4. * * ibon mart 2017/6/30( ) * /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 (02)2576-8000 1 2 www.citibank.com.tw 1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846/803) VISA(845/804) VISA(028/432) VISA(451) VISA(461) VISA(802) VISA(263) VISA(947)
富邦頂級卡會員權益 親愛的富邦頂級卡會員, 您好! QR Codewww.fubon.com/ bank/creditcard/member_rights/imperial.pdf 目錄 CONTENTS 富邦頂級卡會員權益 2 / 富邦頂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 : 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I)+ 加碼利率 (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4.75%~14.00%, 基準日為 105/4/1); 年利率上限為 15% 預借現金手續費 : 預借金額 2.5% 其他費用請至 http://www.fubon.com 查詢 富邦頂級卡會員權益 親愛的富邦頂級卡會員, 您好! QR Codewww.fubon.com/ bank/creditcard/member_rights/imperi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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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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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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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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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2015.05 樂活巴 免費公車服務 常見 問與答 QA 要如何查詢免費公車路線資訊? 原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的免 費 ( 醫 療 ) 公 車 以 樂 活巴 命名 搭配統一路 線編碼 彩繪車體及站牌 無縫接軌繼續提供服務 營運車輛皆已加裝 GPS 車 載機設備 各區免費公車 路線亦陸續納入桃園市公 車動態系統 桃園 中壢 平 鎮 新 屋 龍 潭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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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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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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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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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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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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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投保單位 : 澳盛 ( 台灣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處 保單號碼 :07 字第 066305A00003 保險期間 :105 年 01 月 01 日 0 時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止 被保險人 持卡人及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在本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所發生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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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000477 製造商 三菱汽車 安全召回詳情 車輛類別 私家車 型號 Lancer (CS5A), Lancer Evolution (CT9A), Pajero (V73W), Grandis (NA4W), Airtrek (CU5W), Colt (Z23W, Z27W, Z23A, Z25A, Z27A) 代理商 ( 查詢電話 ) 森那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Tel: 391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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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機場 微旅行 CONTENTS 風味美饌 02 時尚購物 12 休憩娛樂 24 MAP 32
機場 微旅行 CONTENTS 風味美饌 02 時尚購物 12 休憩娛樂 24 MAP 32 02 03 Dining 美食 B1 10:00~22:00 3F A5 B4 2F A B HOMEE 06:00~23:00 SUBWAY 3F 4F B2 05:30~22:30 1F B1 11:00~22:00 B1 10:00~22:00 B1 10:00~22:00 04 05 B1 6:00~20:00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103 電子商務網站經營與管理 10-11 - Logo 12-13 - 14-15 - 16 - 一 情境描述 - 店主的心聲 1. 2. / 104 3. 第三篇網路商店新店開幕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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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台新銀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台新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台新銀行停止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台新銀行 ) 間, 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 雙方約定 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台新銀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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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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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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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方式 捐款日期 捐款人代碼 捐款金額 銀行匯款 2015/5/1 10100506 2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08523 2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10234 3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03247 1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11093 1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401679 500 郵政劃撥 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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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1 台灣銀行 1 1 2 第一商業銀行 1 1 3 華南商業銀行 0 4 彰化商業銀行 0 5 台灣土地銀行 0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0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 9 中央信託局 0 10
白老 普通車廂自由席限定 基本車票優惠票 (Joshaken Ofuku Waribiki Kippu) Suzuran Option 特急票 (Suzuran Option Tokkyuken) 去程 和 回程 的 基本車票優惠票, 加購可搭乘特急 Suzuran 號普通車廂自由席限定優惠票 (
超值票券方向 1( 新千空港 ~ 白老函館新函館北斗 ) 設有優惠票價的超值票券, 僅限票 去程 和 回程 的車票加購特急票, 可任意選擇搭乘特急列車普通車廂的指定席或自由席 乘車所需車票 Ticket 1 Ticket 2 特急費用 ( 去程 ) Ticket 特急費用 ( 回程 ) 基本車票優惠票 (Joshaken Ofuku Waribiki Kippu) 指定席特急票 自由席特急票 ( 任意選擇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季刊
2016 年04 月 第 29 期 公益勸募專案-弱勢族群與老人關懷 (勸募核准字號:衛部救字第105136720號) 發行人 / 郭守仁 總編輯 / 周賢彰 執行編輯 / 詹麗珠 地址 / 彰化市博愛街 彰化市博愛街53 53 巷 85 號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1) (2) (3) (4) (5)勸募捐款專戶 銀行代號 兆豐銀行 南彰化分行(總代號017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上海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壹 申請說明及檢附資料 推廣單位 0996 推廣員代號 申請說明 1. 申請資格 正卡申請人需年滿 20 歲未超過 75 歲 ; 附卡申請人需年滿 15 歲, 如未滿 20 歲,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2. 申請世界卡年收入達新台幣 200 萬以上或近三個月與本行往來資產 ( 台 外幣定 / 活存 基金或其他投資商品金額 ) 達新台幣 300 萬以上者 ; 申請商務御璽卡 / 鈦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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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CM SIGGRAPH 會議 : 2016 年 12 月 5-8 日 展覽 : 2016 年 12 月 6-8 日 澳門威尼斯人, 澳門 SA2016.SIGGRAPH.ORG 贊助商 主辦方 SIGGRAPH Asia 2016 SIGGRAPH Asia 6,000 㙯, SIGGRAPH Asia 2016 12 5-8 2016 12 6-8, 6,000 SIGGRAPH Asia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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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年級適用 由於新學期, 九月只提供一個款式予學生, 如對有敏感, 請聯絡本公司個別跟進 最新款式 辣 請將餐單表格連繳費收據或支票於 6 月 26 日 ( 五 ) 到校交回活力午餐職員繳費資料 含有菇菌類 小辣 關愛基金 ( 已成功申請在校午膳津貼 ) * 選用非油炸枝竹 小骨 含有雞蛋 含高鈣食品 支票號碼 抬頭請寫 '' 泛亞飲食有限公司 '' 含高纖維食品 低碳餐或 ''Asia 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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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6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25 % 計算 :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6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2.4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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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頁,第1頁)(共5頁,第1頁)申請務必連同第2 3 4 5頁條款簽名一併寄回本公司,傳真本恕不受理 務必連同第2 3 4 5頁條款簽名一併寄回本公司,傳真本恕不受理 項目不同意請務必勾選務必簽名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現居地址 現居電話電子郵件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您的基本資料 ( 請務必填寫並以中文正楷填寫清楚, 並勾選正確欄位 ) 民國性別 請務必填寫與護照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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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長庚認同卡申請書_字放大_正反_網路下載
請勾選 同意 若勾選不同意將無法核卡Page 1 of 5 : 同意基於貴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第一銀行長庚紀念醫院悠遊認同卡 申請卡別及卡片發送單位 合作期間至西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請您簽名同意下列聲明 須年滿 20 歲以上, 為長庚紀念醫院之員工始可申請正卡 一 本人保證所有填列資料與提供文件均為真實, 並授權貴 第一銀行信用卡處將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PC: 行向有關方面核對登錄及交換該等資料
二頁,共六頁 請注意,需全部列印並填寫完整後,六頁一起寄回信用卡處 謝謝!> 於本行申請第 2 張以上悠遊聯名卡正卡須收處理費 300 元 一銀與悠遊卡公司合作期間至西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 第請勾選申請卡別 正附卡均同一卡別, 未勾選者, 由本行代選卡面 申請卡別 : 正卡附卡正卡
一頁,共六頁 請注意,需全部列印並填寫完整後,六頁一起寄回信用卡處 謝謝!> 要訊息 快速通知< 第每本表第一銀行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 通用版 ) 格使 年滿 20 歲以上, 有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者可申請正卡 ; 年滿 15 歲, 用且為正卡人之父母 配偶 配偶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可申請附卡 中 年收入 15 萬以上可申請普卡 JCB 悠遊聯名卡與 i-fun 愛玩樂卡 ; PC: 文年收入 20
信用卡申請書全文12級字PDF檔-乾淨
申請說明一 申請資格 : 正卡 : 年滿 20 歳皆可申請, 並提供相關財力證明 附卡 : 須年滿 15 歲且為正卡之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及配偶之父母等親屬關係 二 請您詳填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資料一併寄回 : 1. 正卡及附卡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財力證明文件影本 ( 請至少提供一項 ):.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所得扣繳憑單. 薪資單. 其他財力證明如所有權狀 定存證明或各類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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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程式及實習 期末報告 題目 : 六宿炒翻天 班級 : 奈米一乙姓名 : 陳洋翼學號 :4A514050 老師 : 謝慶存 程式說明 設計結帳系統, 選擇數量後, 在按下計算, 將會顯示總金額 若是老人或小孩, 將可享 8 折或 9 折的優惠 程式畫面 填選數量 在火腿蛋炒飯的數量選擇 1, 並按下計算, 可得總金額 50 元 程式畫面 打折 填選完後, 若客人是小孩或老人, 選擇欲打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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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信用卡合約書條款
渣打信用卡合約條款 ( 本合約之審閱期間 7 日, 本合約隨同信用卡寄交申請人審閱, 申請人亦可逕向銀行聯絡索閱 申請人於使用信用卡前務必詳細閱讀本合約 未經審閱期間詳閱本合約, 請勿使用信用卡 ) 申請人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銀行 ) 間因申請持用由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 ( 以下簡稱 信用卡 ) 事宜,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定義 本合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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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方式 捐款單號 捐款日期捐款人代碼捐款金額 信用卡 B20168010017 2016/8/1 10100504 2000 郵政劃撥 B20168010087 2016/8/1 10505746 2000 郵政劃撥 B20168010230 2016/8/1 10505745 2000 郵政劃撥 B20168010089 2016/8/1 10505748 2000 郵政劃撥 B20168010090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