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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進用教保員 職務代理注意事項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 指直轄市 縣 ( 市 ) 鄉( 鎮 市 ) 立幼兒園 ( 以下簡稱幼兒園 ) 及公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附設幼兒園, 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得繼續原契約 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 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 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 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 仍不能勝任者, 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 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 應符合本法各類人員資格之規定 ; 本法未規定者, 應具擬任工作所需之相關知能 第 3 條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 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 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 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 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 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後, 由鄉 ( 鎮 市 ) 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條甄選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 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簽訂不定期契約 第 4 條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 留職停薪期間, 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 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其原有職務 ; 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 前項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其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 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 得免經公開甄選 ; 三個月以上者, 由幼兒園或學校公開甄選, 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 應設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 以下簡稱甄選會 ); 其任務如下 : 一 審定甄選簡章 二 訂修試場規則

3 三 確認作業程序 四 督導試務工作 五 審議錄取名單 六 處理偶發事件 七 其他有關契約進用人員甄選事項 第 6 條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 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或曾任幼兒教育及照顧研究或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工作者 ; 其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 應各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 其甄選會委員, 由辦理甄選作業之機關首長遴聘之, 並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 開會時並為主席 ;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 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第 7 條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之甄選, 至少應就筆試 口試 試教及實作, 擇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 其甄選方式, 得採筆試 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 第一項人員甄選時, 得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教保服務經驗者, 酌予加分, 並明定於甄選簡章 前項一定期間以上之教保服務經驗, 及酌予加分之限制規定,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第二項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 其為推動族語 歷史及文化教育之需, 於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 得就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 酌予加分, 並不超過總得分之百分之十, 且應明定於甄選簡章 第 8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幼兒園 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甄選作業, 其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資訊, 應於辦理甄選作業之機關 幼兒園 學校之資訊網站公告, 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 ; 公告起始至報名截止期間, 不得少於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第 9 條甄選及考評作業有關資料, 應參照檔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妥善保存 第 10 條經聯合辦理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 除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其報到及進用 第 11 條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 ; 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 二 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4 三 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 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契約範本,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 規定如附表 但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 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 各園 ( 校 ) 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自行議定, 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其職稱為教保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 依其所具證書, 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 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 ( 校 ) 之工作年資為限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教保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 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 13 條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 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 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 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 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 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 第十一級以上者, 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第 14 條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 ; 其考核類別如下 : 一 平時考核 : 應就平時之工作 操行 敬業精神 工作成效 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 隨時根據具體事實, 詳予記錄, 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 年終考核 : 應就敬業精神 團隊精神 工作成效 專業知能 出勤紀錄 獎懲情形 完成本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 綜合考核 三 專案考核 : 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受刑事處分或事 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 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5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考核及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 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應報鄉 ( 鎮 市 ) 公所備查 ; 其餘幼兒園應報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者, 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 就園務計畫 目標 方法及態度等, 進行溝通討論 ; 面談內容及結果, 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第 15 條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 ; 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 一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 乙等 : 未滿八十分 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考核為甲者, 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但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 不在此限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應予年終考核 ;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次學年仍留原薪 第 16 條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 一 不當管教幼兒 二 有遲到 早退情形, 合計超過三次 三 有曠職之紀錄 四 未經園 ( 校 ) 長同意,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 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 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 影響園 ( 校 ) 聲譽, 有具體之事實 八 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 且有具體之事實 第 17 條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 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 ( 以下簡稱考核小組 ); 其任務如下 : 一 契約進用人員之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或核議 二 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考核項目 內容 評分基準 等級及流程之審定 三 其他考核事項及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交議之考核事項 第 18 條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 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 幼兒家長代表一人 契約進用人員代表一人及掌理人事業務之主管 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 得免置契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幼兒園 學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 由幼兒園園長或校長遴聘,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委員互推之 但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員, 由鄉 ( 鎮 市 ) 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決議

6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 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 19 條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 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 由考核小組完成初核, 各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應報各鄉 ( 鎮 市 ) 公所首長進行覆核 ; 其餘幼兒園應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覆核 覆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鄉 ( 鎮 市 ) 公所首長 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為前項變更時, 應註明事實及理由 第 20 條依本辦法辦理甄選 考評及考核之人員, 應確實保密, 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 其甄選委員 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 應自行迴避, 且不得擔任閱卷 評分工作 第 21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 訂定補充規定 第 2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年 1-6 月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注意事項 一 依據 : ( 一 )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 第 11 點第 1 項 :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 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 分別函送分發機關 銓敘機關 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 不符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 二 ) 本府 101 年 2 月 8 日府人力字第 號函轉銓敘部 101 年 2 月 4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規定, 職務代理名冊自 101 年起均採網路報送 二 報送方式與期限 : 因 102 年度 1 月至 6 月職務代理名冊作業情形, 已列入本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 為求資料正確, 採網路 紙本雙軌方式辦理 : ( 一 ) 各二級機關 : 列印職務代理名冊, 經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章後, 免備文於紙本上註明網路報送文號, 於本 (102) 年 6 月 26 日前逕送一級機關, 並以網路報送至一級機關 ( 二 ) 一級機關 : 1. 網路報送 : 彙整預審二級機關 學校報送名冊後與本機關名冊併號, 於本 (102) 年 6 月 30 日前以網路報送至本府 2. 紙本報送 : 列印含所屬之職務代理名冊, 經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章後, 免備文於紙本上註明網路報送文號, 依 紙本報送時間表 ( 附件 1) 所訂時間,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如 : 分發 ( 權責 ) 機關同意代理函 差假證明等 ), 併同職代名冊紙本由本案承辦人送至審查地點, 本府將進行逐筆審查 ( 三 ) 各區公所 : 1. 網路報送 : 於本 (102) 年 6 月 27 日前以網路報送至本府 2. 紙本報送 : 列印職務代理名冊, 經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章後, 免備文於紙本上註明網路報送文號, 依 紙本報送時間表 ( 附件 1) 所訂時間,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如 : 分發 ( 權責 ) 機關同意代理函 差假證明等 ), 併同職代名冊紙本由本案承辦人送至審查地點, 本府將進行逐筆審查 ( 四 ) 無職務代理情形 : 無須網路填報, 直接下載空白表格, 各二級機關逕送核章之空白表至一級機關 ; 區公所 一級機關逕送核章之空白表至本府 三 填報注意事項 : ( 一 ) 列冊對象 : 1. 現職人員 : 各機關現職人員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代理, 且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 並依法支領加給人員 2. 約聘 ( 僱 ) 人員 : 各機關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約聘 ( 僱 ) 人員 3. 上開冊列對象均含均含人事 主計 政風人員 4. 代理下列職務非屬非屬職代注意事項適用範圍, 毋庸列入職務代理名冊 ( 銓敘部 101 年 6 月 7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 (1) 經凍結員額之職缺 ( 按 : 無法派員或分發人員 ) (2) 政務職務 民選首長職務 教育人員職務 (3) 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 ( 按 : 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4) 僅代理兼任職務 ( 例如 : 助理員代理 兼任組長, 醫事檢驗師 護理師 藥師代理 兼任所長 )

8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各機關占缺實務訓練期間實務訓練期間者 ( 二 ) 被代理職務 代理人員 欄 : 1. 現職人員代理 : (1) 代理人員欄 : 專業加給 與 主管加給 欄之類級別類級別須輸入代理人員經銓敘審定之職等 (2) 被代理職務欄 : 專業加給 與 主管加給 欄之類級別類級別須輸入代理人員可代理被代理職務之職等, 始得於金額欄直接代出正確金額 2. 約聘 ( 僱 ) 人員代理 : 不可輸入 被代理職務 之 主管加給 及 專業加給 3. 職務出缺之代理 : 無需填寫 占缺人身分證字號 及 姓名 欄 4. 代理人員欄及被代理職務欄均須登打 職稱 及 職務編號, 無職務編號者請於職務編號欄位填上 雙職稱之職稱代碼雙職稱之職稱代碼 或 職稱代碼職稱代碼 ( 例如護理師或護士 :Z826, 護理師 :8130) 5. 組織修編之職稱及職務編號 (1) 業經銓敘部核備 : 以修編後之職稱及職務編號報送, 並於備註欄註明原經核准代理之職稱及職務編號 (2) 未經銓敘部核備 : 以修編前之職稱及職務編號報送, 並於備註欄註明組織修編後之職稱及職務編號 ( 三 ) 代理期間 : 代理期間分有兩欄位 ( 本期及跨期代理 ), 本期代理請填入報送期間 (102 年 1 月至 6 月 ) 之代理起迄日 ; 如有跨期代理 ( 代理期間自上期開始至本期, 或自本期開始到下期皆屬之 ), 填列方式舉例如下 : 1. A 員代理期間為 101 年 11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1 日, 欲報送 102 年 1 月至 6 月職代名冊時 : (1) 代理期間 : 請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1 日 (2) 跨期代理期間 : 請填 101 年 11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1 日 2. B 員代理期間為 101 年 11 月 1 日至 102 年 9 月 30 日, 欲報送 102 年 1 月至 6 月職代名冊時 : (1) 代理期間 : 請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2) 跨期代理期間 : 請填 101 年 11 月 1 日至 102 年 9 月 30 日 3. C 員自 102 年 3 月 1 日開始代理, 至 102 年 6 月 30 日仍持續代理且無確定之代理迄日, 欲報送 102 年 1 月至 6 月職代名冊時 : (1) 代理期間 : 請填 102 年 3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2) 跨期代理期間 : 起日請填 102 年 3 月 1 日, 迄日無需輸入 ( 空白 ) ( 四 ) 分發( 權責 ) 機關同意文號 欄 1. 代理列入各項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 請依序填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列入該項考試核定日期 文號 2. 薦任八職等以上 ( 含第八職等 ) 職缺代理 : 請填列本府核定該代理案件之日期與文號 3. 薦任七職等以下 ( 含第七職等 ) 職缺代理 : 請填列各用人機關核定該代理案件之日期與文號 4. 延長代理 ( 代理期間超過 1 年 ): 請於本欄註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之同意文號, 並於 延長代理原因 欄敘明理由 (1) 職代注意事項 第 2 點第 2 項但書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3 目之延長代理 : 有無於代理期限屆滿前 30 日函報

9 (2) 職代注意事項 第 2 點第 2 項但書第 2 款之延長代理 : A. 延長代理原因 欄 : 列入 101 年 考試與 考試未獲分配或無人報到, 經人事行政總處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同意, 列入 102 年度考試計畫原代理人繼續代理 B. 分發( 權責 ) 機關同意文號 欄 : 請填同意列入 102 年度考試計畫 ( 最新 ) 之文號 ( 五 ) 備註 欄: 1. 代理原因為職代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情形 ( 公差 公假 請假或休假 ) 時, 請於備註欄註明占缺人請假假別, 與實際請假期間 2. 各機關約聘 ( 僱 ) 人員代理如未達 1 個月, 請分依下列情形於職務代理名冊之備註欄註明, 俾資明確 : (1) 被代理人請假 ( 註明假別 ) 期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已達 1 個月以上 (2) 該校護理師 ( 或護士 ) 編制 1 人, 爰請假 ( 或職務出缺 ) 期間由符合該專業法規資格之約僱人員代理 (3) 該校護理師 ( 或護士 ) 雖編制 2 人, 惟因預算不足, 實質僅置護理師 1 名, 爰請假期間由符合該專業法規資格之約僱人員代理 3. 共同代理 : 請註明合併設置之學校 四 查考結果 : ( 一 ) 各機關學校查考結果法不符規定者, 依 職代注意事項 第 11 點規定, 除主計及審計機關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外, 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 二 ) 各機關查填不實及一級機關查考貽誤, 列入業務績效考核參考 五 其他 : 99 年至 101 年職務代理名冊查考結果, 有下列職務代理情形不符規定 : ( 一 ) 現職人員代理不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第 3 點所定代理順序 ( 二 ) 被代理人員之職務名稱填列錯誤, 無法查核酬金總額 ( 三 ) 代理人員之官職等級 級別 官等官階 資位 等級薪額 月酬標準填列有誤, 酬金總額錯誤 ( 四 ) 酬金總額部分不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 ( 五 ) 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總額部分有誤, 薪點折合率超過通案標準, 薪資未採破月計算, 薪資破月計算小數點以下未採無條件捨去 ( 六 ) 現職人員連續代理 10 個工作日, 本期代理期間未滿 10 日, 未於備註欄註明 ( 七 ) 學校護理師 ( 或護士 ) 編制員額 2 人, 現有人員 2 人, 被代理職務請假等情形未達 1 個月以上, 不得約聘僱人員 ( 八 ) 出缺職務, 未有分發 ( 權責 ) 機關同意文號, 或仍於被代理職務輸入占缺人姓名等資料 ( 九 ) 酬金總額不應填列主管加給 專業加給以外項目, 如兼職費 警勤加給 ( 十 ) 被代理職務為兼任職務非本職 基礎訓練人員之職務代理及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之代理, 非屬職務代理注意事項規範圍, 毋須列入查考名冊

10 公告申請表 ( 至人事室網頁文件下載一股 --2. 任免遷調下載職務代理公告 )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徵才公告表填表說明 : 1. 請於填寫完畢後, 將本表列印 核章後傳真至本局人事室 , 電子檔機關部分傳送呂季蓉小姐 yukilu@tn.edu.tw, 學校部分傳送黃金華小姐 chhuang@tn.edu.tw 2. 當日早上 10 點刊登公告請於前一日送達, 當日下午 17 點後登公告請於下午 15 時前送達 徵才單位 : 臺南市政府 局 臺南市 所 ( 填機關全銜 ) 職稱 : 約僱 ( 聘 ) 人員 ( 職務代理人 ) 職務編號 :( 代理職務之職務編號 ) 護理人員無職務編號, 免填職務列等職系 :( 月酬標準 ) 約僱五等 280 薪點 (33,908 元 ) 有效起日 : 年 月 日有效終日 : 年 月 日 ( 刊登期間至少三日, 起始日不得計入 ) 機關地址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人員類別 : 職務代理人 工作地點 : 區 or 全市 須具資格 : 必備資料 : 收件截止日應與刊登有效終日相同 工作內容 : ( 考試職代 ) 工作起迄時間 : 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年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 1 日止 ( 約至 年 月 ), 惟如考試及格分發人員逾期未報到, 仍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 11 日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正取 : 名 備取 : 名 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 候補期間三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補期間為三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歡迎原住民族參加甄選 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機關首長 :

11 錄取公告表 ( 至人事室網頁文件下載一股 --2. 任免遷調下載 )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甄選錄取公告表填表說明 : 1. 請於填寫完畢後, 將本表列印 核章後傳真至本局人事室 , 電子檔機關部分傳送呂季蓉小姐 yukilu@tn.edu.tw, 學校部分傳送黃金華小姐 chhuang@tn.edu.tw 2. 當日早上 10 點刊登公告請於前一日送達, 當日下午 17 點後登公告請於下午 15 時前送達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徵才單位 : 臺南市應徵職務 : 有效起日 : 面談當天不得立刻公告錄取有效終日 : 面談日期 : 結果 : 錄取人員 : 備取人員 : 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機關首長 :

12 請假職代僱用通知函 受文者: 機關全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密期限: 地址:承辦人:電話:傳真: 附件:如說明七主旨:核定 君聘 ( 僱 ) 用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職稱 : 人員二 代理職務 : 本局 ( 所 校 ) ( 單位 ) ( 職稱 ) ( 姓名 ) 自 年 月 日止申請 假 ( 如 : 育嬰留職停薪 ) 期間職務三 報酬薪點 : 等 OOO 薪點四 動態 : 新聘 ( 僱 ) 五 聘 ( 僱 ) 用期限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六 員於聘 ( 僱 ) 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聘 ( 僱 ),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七 檢附約聘 ( 僱 ) 人員契約書乙份 函 正本: 君 科 ( 課 室 ) 副本: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臺南市政府 局 ( 區 校 ) 長 備註 : 臺南市政府請用電子發文 ( 免附契約書 ) 本局則須附契約書一份

13 考試職務代理僱用通知函 受文者: 機關全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密期限: 地址:承辦人:電話:傳真: 附件:如說明八主旨:核定 君聘 ( 僱 ) 用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職稱 : 人員二 代理職務 : 本局 ( 所 校 ) ( 單位 ) 職務編號 A 委 ( 薦 ) 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職系 ( 職稱 ) 職務三 報酬薪點 : 等 OOO 薪點四 動態 : 新聘 ( 僱 ) 五 聘 ( 僱 ) 用期限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或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止 六 前項職缺業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年 月 日局 字第 OOOOOOOOO 號函列入 年公務人員 考試 科任用計畫在案,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以約聘 ( 僱 ) 人員聘 ( 僱 ) 用 七 員於約 ( 聘 ) 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聘 ( 僱 ), 若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 仍應於考試公布分配結果後第十一日解聘 ( 僱 ),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八 檢附約聘 ( 僱 ) 人員契約書乙份 正本: 君 科 ( 課 室 ) 副本: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臺南市政府 函 局 ( 區 校 ) 長

14 解僱通知範本 機關全銜 函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密期限:附件:主旨:核定 君解聘 ( 僱 ) 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原職 : ( 機關 ), 人員 ( 職稱 ) 等 OOO 薪點二 原代理職務 : 本局 ( 所 校 ) ( 單位 ) 職務編號 AOOOOOO 委 ( 薦 ) 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職系 ( 職稱 ) 或本局 ( 所 校 ) ( 單位 ) ( 職稱 ) ( 姓名 ) 自 年 月 日止申請 假 ( 如 : 育嬰留職停薪 ) 期間職務三 動態 : 解聘 ( 僱 ) 四 異動事由 :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或代理期限屆滿 等 五 生效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六 離職人員請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俾發給離職證明 正本: 君 科 ( 課 室 ) 副本: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臺南市政府 局 ( 區 校 ) 長

15 教師敘薪作業

16 102 年新進人事講習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教師 運動教練敘薪作業手冊及敘薪常用表單 可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內網 ( 網址 : 團隊教練合作圈 / 業務檔案 / 文件檔案 / 一股 -- 教師敘薪下載 一 二 案件類別 ( 一 ) 授權 : 由學校人事人員辦理敘薪, 副本送教育局人事室人事室 ( 二 ) 未授權 : 學校以敘薪請示單敘薪請示單送教育局, 由教育局辦理, 例如初任校長敘薪 ( 三 ) 須複檢 : 副本送教育局人事室, 惟本局僅係協助複檢及建議, 非核定 ( 四 ) 毋須複檢 : 副本送教育局人事室即可人事室即可 三 教師資格與類別 ( 一 ) 專任教師 : 依各該規定辦理 ( 二 ) 代理教師 : 1.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才辦理敘薪 ( 三個月以下 支領日薪 鐘點費不辦理敘薪 ) 2.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遴聘順序 : 具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教育學程 大學以上畢業 四 敘薪基本概念及用語 ( 一 ) 起敘 : 按 學歷 起敘薪級, 例如, 初任教師 參加教甄錄取之現職公校教師 ( 二 ) 改敘 : 1. 例如, 取得較高學歷之現職專任教師 (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長期代理教師依學歷敘薪不辦理改敘 ) 2.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應重新核敘, 並非按薪級表差額加級 ( 三 ) 提敘 : 1. 例如, 具職前年資之專任教師 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規定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其中 每滿一年 宜以 月 為計算標準, 一個月只要有超過一天就可以算一個月, 且計算時不同性質之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例如, 專任教師之月數不得與代理教師合併計算 ( 四 ) 銜接支薪 : 現職教師無論是市內 外之調動, 均需於人員到職時, 核發敘薪通知書 ( 建議俟接獲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考核通知書時, 再核發敘薪通知書 ) ( 五 ) 職前年資之採計 : 1. 專任教師 : (1) 職務等級相當 (2) 服務成績優良 2.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 : (1) 經公開甄選 (2) 服務成績優良

17 (3)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 ( 未滿三個月部分不得併計 ) ( 六 ) 職務等級相當 : 職前專任年資或新提出未採計過之年資等於或高於等於或高於轉任後之起敘薪級者 ( 七 ) 生效日 : 各類案件生效日不盡相同, 例如 1. 參加教甄錄取之現職公校教師為每學年開始的 8 月 1 日 2. 取得較高學歷之現職專任教師以其備齊文件送學校審定合格之日為生效日備齊文件送學校審定合格之日為生效日 3.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以其所代理職務出缺性質 ( 如實缺 育嬰留職停薪缺等 ) 之實際聘任到職日為準 五 臨櫃集中複檢 / 初審 ( 一 ) 敘薪案件採櫃檯化作業方式集中複檢 / 初審 ( 以下簡稱臨櫃作業 ), 各校請於排定日程依下列類別, 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辦理臨櫃作業 : 1. 已授權案件 ( 複檢 ): 敘薪通知書 2. 未授權案件 ( 初審 ): 敘薪請示單, 初審無誤即收件掛文號辦理, 缺件者退回補件重審 ( 二 ) 各校對於尚未授權, 仍須由本局核定之敘薪案, 應注意時效以免延誤影響當事人權益, 例如初任校長敘薪 六 不受臨櫃作業時程限制之案件 ( 一 ) 學期中新發生之個案及第二學期教師敘薪案件, 仍依原作業程序送本局複檢 ( 二 )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 請於取得畢業證書後隨即辦理, 不受本注意事項排定日程表限制 惟 102 年 8 月 1 日以後改敘案件如於臨櫃作業期間取得畢業證書, 請依排定時程送件複檢 七 相關流程說明 ( 一 ) 填報送件名單及準備臨櫃作業表件 1. 各校於 6 月底前至教育局網路填報系統填報敘薪送件名單 2. 本局公告各校排定之場次時間 地點 ( 暫定 5 天 10 場次, 分上 下午場, 以實際件數統計後公告為準 ) 3. 各校上網下載相關表單 ( 各校須自行填寫列印 ), 備齊相關附件, 依排定之時程由人事人員親自送件辦理臨櫃作業 4. 相關表件請至本室內網團隊教練合作圈 / 業務檔案 / 文件檔案 ( 敘薪臨櫃作業資料及注意事項, 網址 : 下載 5. 臨櫃作業須檢附表單 : (1) 送件清單 ( 核對學校送件總數, 一校僅需檢附一張 ) (2) 教師敘薪臨櫃作業建議清冊 ( 須由學校人事攜回, 一案一張 ) (3) 敘薪檢核表 ( 須複檢項目之案件始須檢附, 請參見本說明五 ) (4) 敘薪請示單 ( 須由本局核發之未授權案件始須檢附, 請參見本說明五 ) (5) 敘薪通知書副本 (6) 檢核表所示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 二 ) 臨櫃作業方式 1. 敘薪案件一律由各校人事人員依人事人員依排定場次, 於截止收件時間前, 親送至本局指定之場所辦理臨櫃作業

18 2. 相關證件影本請先蓋妥 與正本相符 及 職名章, 另請攜帶職名章及校對章, 以利辦理更正作業 3. 現場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複檢 / 初審, 本次臨櫃作業人員採兩人一組, 同校之所有案件皆會經由兩位作業人員分別初檢初檢與複檢後, 加註建議並核章 4. 複檢 / 初審合格 : (1) 現場登打 WebHR 資料, 送件人攜回建議清冊影本, 完成臨櫃作業 (2) 如係未授權案件, 初審無誤本局即收件掛文號辦理敘薪 5. 複檢 / 初審不合格 : (1) 錯誤或不齊全, 視情況予以退件, 並先攜回送件資料送件資料及建議清冊影本建議清冊影本 (2) 俟補正後, 再依排定之補正場次或於其他作業場次之最後時段最後時段再次複檢 / 初審 6. 逾排定時間或各場次收件截止時間後送件者, 於該場次或其他場次之最後時段時段再予複檢 / 初審 ; 如跨區兼任兩所學校者, 得擇一作業場次送件 八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市內外介聘教師或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參加本市教師甄選合格敘薪 :101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未核定者, 先檢附 100 學年度考核通知書送檢, 俟 101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核定後, 再依權責核發敘薪通知書, 嗣後免再送複檢 ( 二 ) 其他本講義說明未備事宜, 以本局正式函文與公告為準 九 敘薪臨櫃作業流程檢核表項目 Q&A 方式注意事項授權 ( 複檢 ) 敘薪通知書 1 案件類別未授權 ( 初審 ) 敘薪請示單非專任人事兼任之學校須先送各區人事客服收件預審, 轉本局複審核發不受時程限制案學期中新發生個案及第二學期教師敘 2 件薪案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請於取得畢業證書後隨即辦理 3 填報送件名單 6 月底至教育局網路填報系統填報 4 各校上網下載相 5 至本室內網團隊教練合作圈下載關表單 6 須檢附表單送件清單一校一張教師敘薪臨櫃作業建議清冊一案一張敘薪檢核表 ( 原敘薪手冊規定須附檢項目 ) 敘薪請示單 ( 未授權案件 ) 敘薪通知書副本本局公告各校排人事人員親送暫定 5 天 10 場次, 分上 定之場次下午場

19 檢核表所示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7 證件資料 檢附影本即可, 並蓋好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8 審查當日 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複檢 / 初審 登打 WebHR 資料, 攜回建議清冊影本 9 複檢 / 初審合格 未授權案件, 初審無誤本局即收件掛 文號辦理敘薪 攜回送件資料送件資料及建議清冊影本 複檢 / 初審不合依排定之補件場次再次親送, 或於其 10 格他作業場次之最後最後時段再予複檢 / 初審逾排定時間或各於該場次或其他場次之最後時段再予 11 場次收件截止時複檢 / 初審間後送件跨區兼任兩所學 12 得擇一作業場次送件校者 101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未核定者, 市內外介聘教師以 100 學年度考核通知書送檢或公立學校現職 13 俟 101 學年度成績考核核定後, 依權教參加本市甄選責核發敘薪通知書, 嗣後免再送複檢合格者敘薪 攜帶職名章職名章及校對章初檢與複檢複檢後由作業人員分別核章非專任人事兼任之學校仍依原作業程序視情況隨時報本局辦理敘薪

20 差勤與進修

21 壹 差勤一 法規及相關函釋 : ( 一 ) 教師請假規則 ( 二 )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免簽到 ( 退 ) 實施要點 ( 三 ) 臺南市高中 ( 職 ) 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 ( 四 ) 臺南市高中 ( 職 ) 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休及敘獎案補充事項 ( 五 )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 ( 六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 七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 ( 八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九 )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 十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二 法規要點 : ( 一 ) 教師請假規則 1. 適用對象 ( 第二條 ) 2. 準用對象 ( 第十七條 ) 3. 假別種類 :(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八條 ) (1) 事假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2) 病假 ( 延長病假 安胎事由之病假 ) (3) 婚假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4) 產前假 (5) 娩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6) 流產假 (7) 陪產假 (8) 喪假 (9)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10) 休假第八條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應給予休假, 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 自第二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學年者, 自第四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滿六學年者, 自第七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滿九學年者, 自第十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學年者, 自第十五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 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 於次學年續兼時, 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 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 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

22 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九條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 資遣 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 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 退休 資遣 留職停薪留職停薪 不續聘 停聘 解聘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 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 次學年度續兼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 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11) 公假 (12) 家庭照顧假 (13) 生理假 4. 課務 ( 第十四條 ) 由國小教育科擬訂 5. 公差 公假 公出 6. 曠職 曠課 ( 第十五條 ) 7.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 ( 二至五日 ) ( 二 )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免簽到 ( 退 ) 實施要點 1. 適用對象 ( 第二點 ) 2. 查勤規定 ( 第四點 ) 各校人事單位應視教師上 下班在勤狀況每個月不定期查勤二次二次以上 3. 違反規定處理方式 ( 第六點 第七點 ) ( 三 ) 臺南市高中 ( 職 ) 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第三點 : 申請補假半日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 : 1 各校以週次排導護工作者, 執勤一週次即得申請補假半日 ( 不論該週內是否巧遇不上班日 ) 2 以日排輪值導護者須累積滿五日始得申請補假半日 3 輪值滿兩週次導護工作或輪值滿 10 日而放棄補假者給予敘嘉獎乙次, 一學年最多敘嘉獎二次 ( 四 ) 首長請假系統 1. 使用對象 : 本市國 ( 高 ) 中小學校長 幼兒園園長 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體育處處長 南瀛科學館館長 2. 審核單位區隔 : (1) 國內請假五天以下者, 由各單位人事自行審核 ; (2) 請假超過五天者, 由教育局人事室轉送教育局批核 ; (3) 出國及赴大陸案件, 應先函報教育局核准後, 再於請假系統登錄並備註核准文號 3. 資料請確實填寫, 本系統提供修改與刪除功能, 修改與刪除都在學校端進行, 送教育局批核之假單, 進入教育局人事室審核階段恕不提供修改刪除功能 4. 假單之結案委請學校人事進行, 已結案假單不得修改, 請謹慎使用 ( 五 ) 公傷假 ( 六 ) 延長病假名冊 (1 月 5 日 4 月 5 日 7 月 5 日 10 月 5 日前報送 ) 三 相關表格 :

23 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年月日填 單位 本次申請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 赴大陸地區 非 公 之地點 參團旅遊觀光 家庭旅遊觀光 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共日 官職等 職稱 前次赴大陸地區日期 最近三年內 否 曾為左列人員 姓名 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本年曾赴大陸地區 共 日 次 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所列人員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人員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人 員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 辦法所公告職務之人員 事由檢附文件在大陸聯絡電話備考 務 探訪親友所屬中央機關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授權關同意或公核定務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 邀請單位 行程表 行程表 大陸親友名單 ( 檢附邀請函 活動行程 表 ) 同案其他出國人員人數人姓名 申請人 政風室 本局業務 科室主管 人事室 專門委員 批主任秘書 副局長

24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 首重人身安全之 護 外出參訪外出參訪 旅遊宜結 同行, 不宜單 前 生或出入分子複 場所, 並避免接受不當 贈 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 及安全, 非必要不宜前 大陸重大 病地區, 以 病 相關資訊請查 生 病管制局網站 (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 應 持對等 酥 原則進行交流 ; 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從事 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對大陸人士之要求, 應提高警, 並注意 護國家機密及一 公務機密, 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 畫 消 或資訊 五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 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 一 )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 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關 ( 構 ) 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 二 ) 其他法令所 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 可而未經 可之事項 六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 應提高警 因故受 利 或其他手段, 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 應報告所屬機關 委 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 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七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 返臺上班上班後 1 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 表, 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所屬機關, 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受委 人員送交委 機關, 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退離職人員及縣 ( 市 ) 長送交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 民, 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備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 : 小屧 : 一 證照應妥善保管證照應妥善保管 ( 一 )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 請出發地機 公屫協助辦理返臺協助辦理返臺 ( 二 ) 遺失臺 證, 公安部門 (110) 取得報案證明, 峭大陸出入 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 證 二 在大陸地區 遇 難事件 ( 傷病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等 ), 協助處理 口電話如下 : ( 一 ) 基會兩 人民 難服務中心 : ( 二 )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 1. 公安報案專 (110) 2. 救護 通報專 (120) 3. 各地旅遊局 臺 協會查號電話 ( 市內查號屲 : ; 長 查號屲 :116) 三 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 利 或其他手段, 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 應立即或於回臺後 1 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 委 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 ; 必要時, 請法務部調查局 ( 免付費專 電話 : ) 協助處理 四 如係第 1 次赴陸, 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 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 相關研習課程相關研習課程, 或至 e 等公務園 網站 ( 閱歲 公務員, 赴陸知多少 上課程

25 映事項姓名 服務單位 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活動類 交流活動 旅遊 探親 探病 喪 其他反出生日期 職等職稱 年月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 表 民國年月日 本年度曾赴大陸地區次數 1. 是否 探國家 公務機密事項 是 否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傳真赴大陸地區地點 年月日填 2. 是否 名 查身分 問職務上工作事項 是 否 3. 是否擅自與大陸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是 否 4. 是否曾參加行程以外, 大陸 政 軍方主辦 協辦之下列活動 : 邀請 約談 參觀訪問 公開 講或 談會 其他活動 無 5. 是否 遇大陸地區 政 軍人士峐 不當 待或贈送 是 否 6. 是否在大陸地區有被殙或 情事 是 否 7. 是否因本活動或於赴陸期間在大陸地區涉及 案件 是 否 需否協助 : 8. 是否在大陸地區 傳 病 是 否 9. 是否需政府協助 是 否 協助事項 : 填寫人 單位主管 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局長 10. 其他補充 : 政風室 人事室 局長

26 申請人自年月日起 留職停薪申請書 姓 單 進 名 位 到職日期年月日 修 國內 國外 進修院校系所名稱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職 稱 教師聘期 有效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申請留職停薪事由 請 依法應徵服 別 請延長病假公原請假別傷病已滿期限仍不能銷假起迄日期 入 日期 傷病情形 育三足 稱 姓名配偶是否 是 否以下子 出生日期 直系 親酥稱 姓名 親屬 親出生日期 照護配偶 或子 姓 家屬稱 名 配偶因公配偶姓名派赴國外須隨同前 派赴事由 工作 進修 留職停薪事由補充說明 ( 請詳 ) 同時申請配偶任職機關 : 須 奉原因 不同尜 應說明 須 照 護 原 因 派赴機關 派赴國別 擬申請留職停薪自年月日起起迄日期至年月日止 共計年月日 附 尜口名 本 醫院 證明書 鄉 錄取或就學通知 重大傷病證明 證 件 服 入 通知 配偶因公奉派證明 申請人 單位主管 相關處室 核 章 人事室 首批 長示 同意辦理留職停薪 不同意辦理留職停薪

27 ( 全銜 ) 留職停薪人員延長申請書 申請人自年月日起 原核定留職停薪情形 姓名職稱 單 位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教師聘期 有效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核定日期臺南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文號 留職停薪自 年 月 日起 起迄時間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年月日 育嬰 ( 稱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親 ( 稱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申請留職 配偶或子 ( 姓名 : ) 重大傷病須照護 停薪事由 自行申請國內 ( 外 ) 全時進修 ( 請 ) 請延長病假或公 ( 傷 ) 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 配偶 ( 姓名 : ) 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隨同前 擬申請延長期限事由 申請延長自 年 月 日起 起迄時間至 年 月 日止 延長事由 ( 請詳 ) 共計年月日 附鄉 1. 證件 2. 名稱 3. 申請人單位主管 相關處室核章人事室 首批 長示 同意延長留職停薪期限 不同意延長期限請依限復職

28 姓名申請人( 全銜 )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單 位 職 稱 原核定留職停薪情形 請 擬申請回職復薪日期 核定日期臺南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文號 留職停薪自 年 月 日起 起迄時間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年月日 依法應徵服 自行申請國內 ( 外 ) 全時進修 育嬰 ( 育三足 以下子 ) 申請留職 親 ( 直系 親酥親屬 或重大傷病須 奉 ) 停薪事由 配偶或子 重大傷病須照護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隨同前 依原核定自年月日申請回職復薪日期復職 提前復職 日期提前於年月日申請回職復薪 原 因 ( 詳 ) 證件 1. 名稱 2. 申請人 單位主管 相關處室 核章人事室 1. 依據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六條規定 :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 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峭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 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本市教師進修留職停薪人員, 其復職應以學期為單位 首批 長示

29 進修一 法規介 : ( 一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 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 ( 二 )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語力 家 (winner) 計畫 ( 三 )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二 公餘進修補助 : ( 一 ) 審核機關 : 學校人事單位自行審核 ( 二 ) 補助對象 :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學位者為限, 以下對象不予補助 : 1. 進修學分班者不予補助 2. 進修之學位與教學或業務不相關者 是否與教學或業務相關由各校相關處室自行認定 3. 非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 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依教育部函釋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不予補助 4. 修歲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 包括原全時 留職停薪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時間進修者 惟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 於免兼行政職務後, 自下學年起以教師身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者, 從 予以補助 5. 已取得同一階段之學位再進修同一階段 ( 含 ) 以下之學位者, 例如 士畢業再進修其他系所 士學位或再修歲 士 學士學位, 均不再予以補助 ( 三 ) 補助費用 : 1. 實際支付費用 ( 學費 學分費 學分學 費 費 學分費基數 ) 總額之三分之一, 全年最高以新屲 8000 元整為限 2. 如有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助, 計算方法 : 按申請補助費用總額 以 及格科目學分數 全學期所修學分數比率 核予補助 ( 四 ) 審查表件 : 1. 進修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之證明 ( 含 70 分 ) 2. 進修繳費收據 3. 進修補助申請表 ( 五 ) 支科目 : 經常門分支計畫 -- 用人費用 -- 其他 利費 項下 支 三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 一 ) 限制規定 : 第三點 ( 二 ) 進修研究條件 : 第四點 ( 三 ) 進修研究程序 : 第五點 ( 四 ) 進修研究期限 : 第七點 ( 五 ) 進修研究義務 : 第八點 四 函報本局名冊 : ( 一 )9 月 30 日前教師在職進修研究人員名冊 ( 二 )12 月底前公務人員進修名冊 ( 採調查表 上填報方式 )

30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申請表 年月日申請 現職服務 任現職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初任教職日期 年 月 日 出日姓名生期 / / 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 最高學歷是否為公費生 否 是 教師登記科 目 領 域核定單位 證件年月日字號 備 註 檢定科目 領域證號 擬進修研究學校 校名科系學 學分或學位進修研究類別 學 鄯全時部分留職公餘 分士士士進修時間停薪進修 修業年限 ( 起迄時間 ) 名額管制申請開始進修之學年度 教師編制 人 (A) 本學年可申請 (A) 5 人 累計可申請 (A) 10 人 實際申請人 (B) 申請人數百分比 (B) (A) 100 ( 百分比應 5 ) 前已累計人 (C) 累計人數百分比 (B C) A 100 ( 百分比應 10 ) 全時進修 留職停薪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錄取人數超出當學年度可核准名額時依各校排定優先順序 ( 公餘進修及行政人員寒暑假期間進修不受名額限制 ) 申 請 人 簽 章 一 教師教務處審查 特教 ( 專輔 ) 教師輔導室審核 校長核章審核批示 與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不影響課務 與職務或專業發展無關或會影響課務 單位主管或相關單位 人事室審查核章 同意報考 不同意報考 擬同意進修 擬不同意進修 符合申請資格 不符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資格, 擬先同意報考, 錄取人數超過可核准名額時, 再依規定排定優先順序 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附鄉表件如下 : 1. 本申請表 ( 視同學校同意書 ) 生報名簡章 2. 研究計畫 ( 學校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出 ) 3. 契約書 ( 申請留職停薪或全時進修研究人員錄取後, 進修研究前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 ) 4. 其他雙 以上之資料, 請申請人填寫

31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校 ( 園 ) 長及教師公餘進修補助申請表 年月日申請 服務學 校名稱 職 稱 教師兼 教師 姓名 最高 學歷 學士 士 鄯士 畢業學校 科 系 教師登記 科目核定單位證件年月日字號備註 檢定科目證號 任教領域科目 進修學校名稱 ( 全銜 ) 科 系 進修種類 ( 學士. 士. 鄯士班 ) 公餘進修 時 間 修業年限 ( 起迄時間 ) 申請補助年度檢附證件 間 學位 週岕 假日 寒暑假 共 年 自 年 月起 至 年 月止 申請本年度已本次申請年第次元元次數別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1. 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之證明 ( 成績單影本 ) 2. 實際支付之學費 費 學分費 學分學 費及學分費基數之收據正本 ( 如為影本, 請當事人自行核章, 並加蓋與正本相符 ) 進修研究與教 學或業務有關 是 否 進修研究是否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認定權責單位 : 1. 一 教師請教務處 選認定 2. 特教師請輔導室 選認定 進修論文是否審查結果 : ( 核章 ) 具參考 值 本欄位於進修人員 寫論文期間無進修 成績時填寫, 是否具參考 值之事實認定 由直屬主管或校長審核 申請人簽章認定單位簽章人事室簽章會計室簽章校長簽章

32 人事資訊系統

33 WebHR 常見錯誤彙整表 人員區分 1. 運動教練請依其進用方式選擇教育人員或約僱人員 2. 如係以約聘方式進用之 師 師 社工師等, 人員區分請選約聘人員 3. 會計室主任之人員區分為主辦會計人員, 理員則為非主辦會計人員 4. 工與工友之人員區分請分別選擇 工或工友 5. 約聘 約僱及約用人員請分別選擇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 6. 代理 代課教師請分別選擇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 7. 如係以臨時人員等方式進用之警 屫機等, 請選擇臨時人員 8. 未銓敘人員不分職稱, 人員區分請選擇教育人員主管級別 1. 本職或兼職其中一項具主管資格者, 應分別於本職或兼職欄位選擇適當的主管級別 2. 教師兼任行政職者, 請於兼職欄登錄兼職職稱及所兼職務之主管級別 3. 本職與兼職皆不具主管資格者, 請 選擇主管級別 4. 校長 專設幼兒園園長等機關首長之主管級別請選擇首長 5. 主任之主管級別請選擇一級主管 6. 組長之主管級別請選擇二級主管 7. 副組長之主管級別請選擇二級副主管考績 1. 請務必於考績核定後將考績資料登錄於表 如有留職停薪或年資中 等情事者, 應注意是否為無考績或另予考績 3. 他機關調進者之考績如原機關未登錄, 岿請由新機關補登 4. 考核等次 : 校長 應為甲 乙 ( 並登打分數 ); 教師 四條一款 二款 ; 未銓審 成績考核 5. 歷年考績 ( 成績考核 ) 應全部補登, 以利退休後請領服務獎章作業之用初任公職日 1. 請核對表 19 之經歷, 其中應有一筆經歷之起日與初任公職日相符動態 1. 如有留職停薪情事者, 請務必於表 35( 動態 ) 登錄相關資料最高學歷 1. 請注意表 5 之最高學歷是否 選 2. 如同 取得較高學歷, 請於登錄學歷資料時一併更新最高學歷之註記 3. 研究所 40 學分班之最高學歷仍應為大學, 該筆資料應登錄於表 一 學位之取得請選擇畢業而非結業 5. 尚未取得學位者, 可暫不登打獎懲 1. 獎懲請選擇適當之事由類別, 如 A01 領導有方或 A02 工作績優等 2. 獎懲發布之後如須註銷時, 請執行獎懲註銷作業 3. 服務獎章請 後, 請依規定補登記錄 4. 校長 99 學年度起之獎懲均已由教育局發布並更新獎懲資料, 請 重覆登錄表 2 薪額組別 1. 如遇教育人員取得較高學歷時, 請一併更新表 2 之薪額組別

34 2. 如遇職稱異動 ( 如原為教師, 後新任校長 ), 請一併更新表 2 薪額組別 3. 薪額組別之選取請務必與表 2 之現職職稱及表 5 之學歷登錄之資料相符職稱 1. 職稱部分請登錄本職, 如遇教師兼任行政職者, 請於兼職欄登錄相關資料, 所兼職務之主管級別岿於兼職中選擇 2. 如係以約僱方式進用之運動教練, 職稱為約僱人員, 專任之運動教練職稱則為運動教練 3. 如係以約聘方式進用之 師 師 社工師等, 職稱為約聘人員 4. 代理 代課教師之職稱請分別選擇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 5. 導師為兼職職稱, 故其本職職稱應為教師 6. 如係以臨時人員等方式進用之警 屫機等, 職稱應為臨時人員 ( 可不登打 ) 7. 主任職稱不分科室一律為主任 8. 任組長職務者, 其職稱一律依編制表核定之職務名稱填寫 9. 人事助理員之職稱應為助理員, 會計 理員之職稱應為 理員 10. 銓敘護理人員之職稱請依其所具資格分別就護士或護理師擇一選填, 未銓敘之護理人員則填保 員 11. 輔導教師之職稱請選擇輔導教師 12. 軍訓教官之職稱請選擇軍訓教官

35 退休

3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學校退休業務研習講義 壹 教育人員退休一 適 ( 準 ) 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 一 ) 適 ( 準 ) 用對象 1. 各級公立學校 : 係指國 ( 市 ) 縣 ( 市 ) 立學校 ( 細則 2) 2. 教職員 : (1) 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 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 教師 助教 ( 細則 2) (2) 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 人員改任醢敘, 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 細則 2) (3) 幼稚教育法施行後,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 條例 18) (4) 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 細則 2) ( 二 ) 法令依據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二 退休新 制區分 ( 條例 8-1) ( 一 ) 新制施行前 ( 稱 : 制 ): 85 年 1 月 31 日以前 1. 退休金給付方式 : 給制 2. 退休金全部由政府 擔 ( 退休時之機關 擔 ) ( 二 ) 新制施行後 ( 稱 : 新制 ): 85 年 2 月 1 日以後 1. 退休金給付方式 : 公務人員退休 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2. 退休金 係採政府及個人共同提, 政府 擔 65, 個人 擔 35 共同提 三 退休生效日期 : ( 一 ) 校長及教師 ( 條例 4-1)( 本市 103 年度審退原則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5 月 1 日南市教人字第 號函 ) 1. 自 退休 : 除特殊原因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 2. 屆 退休 : 限 在 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間, 得以次年 2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限 在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間, 得以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3. 校長之退休生效日僅得以 8 月 1 日為限 ( 二 ) 職員 ( 未銓審職員 ) ( 細則 4) 1. 自 退休 : 無特別規定 2. 屆 退休 :1 月至 6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 7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7 月至 12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1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37 四 退休種類 : ( 一 ) 自 退休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得酌予 低, 但不得少於 55 ) (1) 教育部 屲人三字第 號函 : 幼稚園教師申請自 退休自 93 年 8 月 1 日起調 為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56 (2) 教育部 屲人 ( 三 ) 字第 B 號函, 考 公立國民小學保 員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 自 99 年 6 月 1 日起, 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退休時, 其退休年 由現行任職 5 年以上, 年滿 60 調 為 年滿 55 2 任職滿 25 年者 ( 須十足滿 25 年 ; 任職 24 年 11 月 29 天不得申請退休 ) (1) 公立學校教師申請自 退休時, 所稱 任職 5 年以上 之要件, 應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 事業人員年資 ) 為限 (2) 所稱 任職滿 25 年 之要件, 得併計曾任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惟退休金之核給應分別計算 ( 私立學校年資 : 由私校退 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計算方式同 制一次退休金計算方式 ) ( 二 ) 令 ( 應即 ) 退休 : 任職 5 年以上, 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年滿 65 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釔, 不酎勝任職務者 (1) 傷釔 令退休係指 : 心神喪失或身體釔 不酎勝任職務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釔 認定標準 :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 均以公務人員保險釔 給付標準所定之全釔或半釔為準 所稱不酎勝任職務, 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岿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 而無能力擔任者 五 年資之採計 : ( 一 ) 最高採計退休年資上限 1 校長 教師: 新 制年資合計最高採計至 40 年 2 學校未銓敘職員: 比照公務人員最高採至計 35 年 ( 二 ) 年資採計原則 公立學校 : 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職務之服務年資 私立學校 : 編制內 專任 有給職務 離職時未領取離職金之服務年資, 且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 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1) 教師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 專任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 得併計為退 年資 (2)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 須於

38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 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 年資未中 者, 始得併計為退 年資 (3)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 需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之教師年資, 始得併計為退 年資 教育人員退休新制施行後 ( 新制年資 ) 須依法繳 退 基金之年資始可採計 ( 三 ) 各項得併計之職前年資 軍職年資 : 依個案性質認定 (1) 大專集訓 退伍令等軍職年資證件 (2) 僅有大專集訓證明書, 無退伍令, 無法採計年資 (3) 國民 證明書, 尚須附大專集訓證明書或其他訓練證明, 始可採計年資 (4) 曾為職業軍人, 已領退伍金, 不得核給退休金 臨時人員年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臨時人員年資, 符合薪資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 ( 不限於人事經費 ), 且按月支相當 員以上薪級之不定期僱用人員, 始得採計 中央機關採計至 61 年 12 月, 地方機關採計至 62 年 1 月 臨時釱工之年資, 係屬工職, 非屬上開所稱臨時人員年資, 不得併計 約聘年資 (1)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始可採計 (2) 聘用條例公布施行後 (58 年 4 月 28 日 ) 至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 (61 年 12 月 27 日 ) 未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比照臨時人員年資 (3)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約聘年資適用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 金給與辦法, 是該聘僱人員年資, 不得併計 ; 惟於離職時可領回已領回公 自提離職 金 ( 除因案離職 ) 約僱年資 按件計酬 按日計支 職務代理人年資, 一律不採計 代理教師年資 (1)97 年 1 月 1 日後之各項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均不得再行併計為退休年資 (2)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A. 代理 ( 實 ) 缺教師年資 a 缺 ( 實缺 ) 代課教師 (3 個月以上 ) 係 編制缺, 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 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依法辦理退休時, 其年資得予併計 b 代理期間核支 期代課薪 (3 個月以下 ) 者, 於補實後仍不得採計 c 88 年 10 月 11 日後曾任 ( 實 ) 缺代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 教育實習者, 其年資不予採計 88 年 10 月 11 日前已辦理折 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 其年資得予採計 ( 教育部 88 年 10 月 11 日屲 88 人三字第 號函 )

39 B. 代理服 缺教師年資 : 於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其曾任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各級公立學校 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即上開 缺年資不限代理期間 (3 個月以下岿可 ) 不論是否具有教師資格 代理 缺經折 教育實習均得併計退休年資, 惟該段期間如係屬 85 年 2 月 1 日退 新制後之年資, 則須補繳退 基金, 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C. 期代課 (3 個月以下 ) 代理停職缺 育嬰缺 進修 公假 產假 病假等年資, 及 調期間所遺課務聘任之代理年資一律不採 6 代用教師年資: 代用教師比照 缺代理 (64 年以後不再有代用教師 ) 7 試用教師年資: 公私立學校教師於 58 年 2 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 且符合任教當時之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訂試用教師登記資格, 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 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 其試用教師於試用期間內, 從 採計辦理退休 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 : (1) 依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有給職務 離職時未領取離職金之服務年資, 且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 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A 教師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 專任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 得併計為退 年資 B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 須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 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 年資未中 者, 始得併計為退 年資 C 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 需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之教師年資, 始得併計為退 年資 (2) 私校年資應附證件如服務 ( 離職 ) 證明書 ( 證明書上務必載明 : 離職時未領取退休金 資遣費或離職金, 且任教時為 編制內 專任 有給 之教師或符合教育部 88 年 5 月 11 日屲 (88) 人 ( 三 ) 字第 號函有關試用教師年資採計之規定 ) 9 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 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原則上不可採計, 例外 : 經 團法人登記立案之私立幼稚園, 且已建立員額編制 敘薪 成績考核及退休 資遣法制, 並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加入私校退 基金者, 才可採計年資 ( 私立國高中 國小附設之幼稚園為私校 金會列管者, 為保障是類人員之權益, 故其私立幼稚園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 目前依私校 金管理委員會表示, 均無任一所私立幼稚園於退 制, 即 99 年 1 月 1 日以前加入為會員學校 ) 10 附設幼兒園 編前年資 (78 年 8 月 1 日 編 ) (1) 須經各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自立幼稚園 (62 年 -74 年 7 月 31 日試行要點施行期間 ) (2) 於 62 年 -74 年 7 月 31 日試行要點施行期間進用之教師

40 (3) 合格教師資格取得之時間 (4) 請於申請退休案件前, 先行函文教育局認定 編前之年資是否是依試行要點進用之教師且何時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 認定科室 : 特幼科, 公文主旨 出現 退休 字 ) 六 退休金給與 : ( 一 ) 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 給與一次退休金 ( 二 ) 任職 15 年以上者, 由退休人員就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與 1/2 之月退休金 兼領 1/3 之一次退休金與 2/3 之月退休金 兼領 1/4 之一次退休金與 3/4 之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 擇一支領 ( 三 ) 年 未滿 50 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或年滿 65 而延長服務者,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酎勝任工作情事之一, 並 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 者而 : ( 施行細則第 9 條 ) 1 符合公務人員保險釔 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釔 或半釔, 經公立醫 機構證明者 2 領有釔障手冊者 3 精神, 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4 因 病或傷,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 四 ) 擇領月退休金之要件 : 任職 15 年以上, 年滿 50 得擇領月退休金 ( 不含私立學校年資, 例如退休時採計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12 年,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13 年, 因公立學校年資未滿 15 年,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 ) ( 五 ) 55 加發一次退休金任職滿 25 年以上, 並於年滿 55 之日起 1 年內申請自 提前退休者, 加發一次退休金 5 個基數 ( 六 ) 其他現金給與補 金 : 具有新退 制度實施前 ( 制 ) 之任職年資, 經採計核給退休金 金或資遣給與者 退休時之薪 額 以 15 ( 無條件進位 ), 再 以 制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 即為應領之補 金總額 ( 七 ) 發補 金 :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1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 制年資未滿 15 年, 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者 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 金 : 1 每釥 1 年, 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 金 2 每釥 1 年, 給基數 0.5 之月補 金 3 軍職轉任人員, 已支領退伍金軍職年資應併入計算 例如 制 14 年, 新制 11 年, 併計已領退伍金軍職年資 4 年, 無法再核給第 5 項 發補 金及第 6 項再一次加發補 金 ( 八 ) 再一次加發補 金 :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1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 制年資未滿 20 年, 新 制核計年資未滿 26 年, 擇領月退休金者

41 (1) 前段先加發補 金 ( 最高 3 個基數 ): 依其新制年資, 每滿半年一次 發 0.5 個基數之補 金, 最高一次 發 3 個基數至 20 年止 (2) 後段再釥發補 金 : 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 20 年者, 每滿一年釥發 0.5 個基數, 至滿 26 年者不再 釥 ( 以繳費年資為計算基準 ) (3) 再一次加發補 金之基數 加發補 - 釥發補 金七 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 : 兼任主管職務之中小學教師 : 按 兼任導師 1 年 1 點 兼任組長 1 年 1.5 點 兼任主任 1 年 2 點 計算其點數後, 依下列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 點數合計國中小高中部教師 1-19 點 1000 元 1000 元 1-19 點 ( 其中組長 主任點數合計達 10 點以 1500 元 2000 元上 ) 20 點以上 ( 含 20 點 ) 2000 元 2000 元 20 點以上 ( 含 20 點 )( 其中組長 主任點數合 3000 元 4000 元計達 10 點以上 ) 中小學教師曾兼任之各項主管職務 月數得予累計, 但未滿 1 整年者不予計算 ( 以十足 30 天算一個月,12 個月算 1 年 ) 同時兼任 2 種以上得計算積點之職務者, 取點數較高者計點, 各職務併計後所餘之 月 ( 日 ) 數 (30 日以 1 月計,12 月以 1 年計 ), 得於再次併計後以點數較低之職務計點, 合併計算後不滿 1 年者不計 上開所稱導師 組長 主任 ( 校長 ) 等職務之年資, 均以公立學校為限, 曾任私立學校上開職務年資不得計入 曾任校長 編制內補校或 間部主任 代理校長 代理主任 : 比照主任積點 曾任人事人員 會計人員 生導師 ( 有支領 生導師 為限 ) 編制內補校或 間部組長 代理組長 安全秘書 : 比照組長積點 曾任輔導 師 特教班 師 高中職秘書, 私校導師 組長 主任, 不予計點 ( 副組長比照組長, 兼任組長比照組長, 補校導師比照導師 ) 公務人員退休一 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 一 ) 適用對象 :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以現職人員為限

42 ( 二 ) 法令依據 : 1 公務人員退休法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二 退休新 制區分 ( 一 ) 新制施行前 ( 稱 : 制 ):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 1. 退休金給付方式 : 給制 2. 退休金全部由政府 擔 ( 退休時之機關 擔 ) ( 二 ) 新制施行後 ( 稱 : 新制 ):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 1. 退休金給付方式 : 公務人員退休 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 2. 退休金 係採政府及個人共同提, 政府 擔 65, 個人 擔 35 共同提 三 退休生效日期 : 屆 退休者,1 月至 6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 7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 7 月至 12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1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 退休種類 : ( 一 ) 自 退休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 二 ) 屆 退休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 ( 三 ) 令退休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 五 退休金種類 : ( 一 ) 一次退休金 ( 二 ) 月退休金 ( 三 )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其中 ( 二 ) 及 ( 三 ), 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五項附表 - 自 退休人員年資與年 合計法定指標數表之規定, 始可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 參 退休案件試算 上傳 查驗及表單 操作手冊下載網址一 教育人員 ( 一 ) 退休試算 : 教育部退 管理系統 ( 網址 : taskid 002&funcid 002Calculate& pageid deposit ) ( 二 ) 查驗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網址 : sid 1&se 85) 證登入 公務人員退休 查驗系統 退休 查驗結果查 ( 三 ) 表單下載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網址 : mp 20) 人事室 文件下載 11. 二股 -4. 退休 (102 年申請退休案下載區 ) 附件下載 ( 四 ) 查驗系統操作手冊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網址 : sid 1&se 85) 資 下載 退休 101 年 公務人員退 案件網路報送及查驗系統操作 導講習會 手冊

43 ( 五 ) 教育人員退休手冊 : 教育局人事室內網 ( 團隊教練合作圈 第 2 圈 小組檔案 教育人員退休手冊 二 公務人員 ( 一 ) 退休試算 : 銓 部全 資訊網 ( 網址 : 退 屫 上查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 (101 年修正 ) ( 二 ) 表單下載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網址 : mp 20) 人事室 文件下載 11. 二股 -4. 退休 (102 年申請退休案下載區 ) 附件下載 ( 三 ) 退休案件上傳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網址 : sid 1&se 85) 證登入 ( 四 ) 查驗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網址 : sid 1&se 85) 證登入 公務人員 退休 查驗系統 退休 查驗結果查 ( 五 ) 查驗系統及退休 案件上傳操作手冊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網址 : sid 1&se 85) 資 下載 退休 101 年 公務人員退 案件網路報送及查驗系統操作 導講習會 手冊

44 考績

45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公務人員 未銓敘職員年終 ( 另予 ) 考績 ( 成 ) 注意事項 壹 總則 ( 第四團隊教練合作圈提供 ) 一 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暨其施行細則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 各校辦理考績應本綜 名實 必 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對考績法中各項事 考績委員會 實之認定, 應依記錄加以考核, 並應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認真執行考核 一 委員會之組成 : ( 一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 二 )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 委員及規定之 選人員外, 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主席因 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 三 )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 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 由機關首 長圈選之 ( 四 ) 考績委員會之委員, 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 選產生之 受考人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 選委員候選人 ( 五 ) 前項 選, 應採醭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 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 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 選方式行之 辦理選務人員應 守秘密 二 會議注意事項 : ( 一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 參 考核對象 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二 )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三 )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案件有 義時, 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 畢退席 ( 四 ) 考績委員會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 初核 覆核及核定 等考績過程應 守秘密, 並不得遺 錯, 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岿應 守秘密, 不得 ;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除工作人員外, 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 錄影 ( 五 )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對涉及本身之事項, 應自行迴避 ; 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 從其規定 有應 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 其迴避 一 在學校適用對象為一 公務人員 ( 含人事人員 政風人員 審計 主計人員 ) 醫事人 員等 二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未滿一年而 連續已達六個月者, 予以另予考績

46 三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未 入銓敘之職員任現職, 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成 ; 未滿一年而連續已達六個月者, 予以另予考成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2 條規定,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之考成, 得由各機關參照考績法規定辦理 ) 注意事項: 一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 成 ), 於每年年終辦理, 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請函報市府教育局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 6 月底為限 二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考績 ( 成 ) 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如在 12 月 1 日 ( 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由新任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且應由考績機關峭受考人原任職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如在 12 月 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至原經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人員, 於 12 月 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 當年於新任職機關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 應由新任職機關辦理當年度考績 ( 銓敘部 96 年 2 月 9 日部銓一字第 號 ) 三 各機關對於受考人之違法失職行為, 對受考人課予行政責任, 且該等懲處係自權責機關獎懲令核定發布時生效, 並作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依據 ; 基於一事不二 原則, 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生年度之考績, 仍應綜合 其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或其他具體事, 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不宜逕以其有應受懲處事由為由, 據以評定考績等次, 如受考人違失行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 應避免重複考評, 並依銓敘部 93 年 11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辦理, 有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者, 其平時考核 釥分數之計算, 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四 各機關評定考績時, 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 操行 學 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予以評分 五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應確實 酌受考人獎 次數, 其平時考核獎懲, 應併入年終考績 釥總分 ; 對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獎懲紀錄應詳實填載於公務人員考績表 六 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案應俟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再行辦理 考績年度內經試用期滿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人員准予參加考績 ;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 後, 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七 依法權理人員, 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 參加考績 八 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不滿一年者, 如係 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 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九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或公 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 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 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 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十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十一 對於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 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 停職處分, 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其年終考績 ( 成 ), 不宜考列乙等等次 ( 銓敘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47 號函及同年 2 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 十二 各機關辦理 調或支醠同 之考績, 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 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 十三 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覆核程序, 應確實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 19 條規定辦理 十四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組織之人數 選委員資格等, 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十五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 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伍 冊事項一 公務人員考績表 : ( 一 ) 請假及曠職欄中 事假 病假 二項目之日數欄,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二 ) 平時考核獎懲欄位之獎懲次數應詳實 列, 不得遺 或登載錯誤 ( 三 ) 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 操行 學 才能, 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 於評語 為綜合性醒, 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 定, 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 釥分數後, 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二 考績人數統計表 請將未銓敘職員一併 入統計 陸 考績 ( 成 ) 通知書一 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二 具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 應加註相關教示文字 : 一 考績列尹等以上使用 : 受考人對考績 ( 成 ) 等次如有不服時,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以書面峭服務機關提起申 受考人對考績 ( 成 ) 獎懲結果 ( 級 獎金 留原 級 ) 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 考績列 等使用 :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 各機關發給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 實要求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三 考績清冊, 請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 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項下, 網路報送案件檔案下載 之 400 考績 ( 職務評定 ) 審定檔案及清冊下載 查 銓敘部發文號後下載列印 考績獎金一 考績獎金除特殊情形外, 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 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 考績獎金, 其給與標準如下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48 ( 一 )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 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 給總額為準 ;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岿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 以最後在職日之 給總額為準 ( 二 ) 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 ( 調 ) 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 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 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 給總額為準 ( 三 ) 專案考績獎金, 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 獎懲令發布日之 給總額為準 ( 四 ) 因職務異動致 給總額釥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 五 )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 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 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 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其他考績作業之辦理, 請參閱操作手冊於 WebHR 人力資 管理資訊系統作業 考績案經銓敘部審定後, 請逕行更新 WebHR 人力資 管理資訊系統

49 壹 總則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 第四團隊教練合作圈提供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辦理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除依照 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以下簡稱考核辦法 ) 及其他相關規定外, 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成績考核委員會 一 各校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 ) 執行初核, 校長執行覆核, 並不 得擔任考核委員會委員 二 組成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 ( 一 )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 除掌理教務 學生事務 輔導 人事業 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 委員外, 其餘由本校教師 選產生, 並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任期一年 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 得 低委 員人數, 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其中當 委員至多二人, 除教師會代表外, 其餘由 校長指定之 ( 二 )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 應排 除教師會代表 ( 三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四 )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 由校務會議議決 三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 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 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四 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 實依照考核辦法規定核實辦理, 不得 對考核辦法中 各項各款事實之認定, 應依紀錄加以考核, 並應提報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認真執行 考核 參 考核對象 一 本注意事項受考人為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 及軍訓教官 二 公立幼稚園教師, 經奉派敘薪有案調國民小學任教年資未間 者, 准併資辦理考核 三 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 編後, 其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准比照考核辦法有關 規定辦理 四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 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 其任職已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不論是否任職至年終, 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 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其 在考核年度內, 停聘期間逾六個月, 即任職不滿六個月者, 則該年度不再辦理成績考 核 五 留職停薪服 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 ( 一 ) 留職停薪服 期滿退伍, 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得併計在 年資辦理成 績考核, 並得依規定 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50 ( 二 ) 現仍依法服 留職停薪中之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 並以服 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 三 ) 前兩項人員之服 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 其服 年資 已辦理成績考核, 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六 軍訓教官到職滿一學年, 其前後職均為軍訓教官 ( 包括私校 ) 年資未曾間 者, 准予併資辦理成績考核 中等學校由政府介派有案之護理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內自私立學校介派至公立學校任教, 得比照辦理 考核注意事項一 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 應 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象部分, 例如教法是否優良 訓輔是否得法 服務是否 是否良好等方面提出評 審議, 對於敬業精神尨缺 不批改作業或經常不參加 或其他規定應參加之活動, 或 告或生活 不良者, 均應 過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二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核准自當年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 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三 教師參加與其本身教學有關之各項進修或訓練等, 經核准公假或帶職帶薪人員, 均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 四 所 滿一學年 應以月為準, 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仍在職者, 均視為 滿一學年, 得參加成績考核 五 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如合於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 惟以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 無實際成績可考, 應列四條三款 如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 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 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 六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 病假 ( 延長病假 ) 或接續請娩假, 至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 得酌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 實工作導峭之考核制度 七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學成績平常 能符合要求者, 留支原薪, 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常者, 岿應包括在內 八 考核辦法規定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 須同一學年度內無遲到 早退 曠課 曠職紀錄, 因係登記事實, 自不能以獎 銷 九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所稱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 指因重病住院 ( 含住院後遵醫殹返家 並持有醫院證明者 ) 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 但未達延長病假者 未符前項因重病住院之條件, 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 需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者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者均應考列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 對考列四條三款者, 均應於考核清冊說明欄內詳敘具體事實, 以 本局審核 十一 有關成績考核清冊等表件所列事項, 應確實審慎核對 內容如有錯誤, 由各校自行 責更正, 並依錯誤情, 追究 失責任 十二 考核委員會審議年度考核事項, 應於當年度結 後 (7 月 31 日 ),8 月 1 日以後始得開會審議, 不得於 8 月 1 日以前開會審議 十三 為免日後產生 議, 各校辦理成績考核, 應 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並將各項資料整理 妥善保存

51 十四 教師成績考核表 資料查填人 欄, 係由學校專任人事人員或兼任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 單位主管 欄應由受考人所屬單位主管簽章, 如專任教師其單位主管為教務 ( 導 ) 主任, 如教師兼導師其單位主管由教務主任及學務 ( 訓導 ) 主任共同簽章, 該項成績考核表, 由學校自存備查 但本局如有必要, 得隨時調閱 伍 成績考核清冊之 報 : 一 成績考核請一律於 WebHR 人力資 管理資訊系統 作業, 並依限完成 上報送, 各項成績考核表冊格式請依 WebHR 人力資管理資訊系統 考績作業子系統 教職員成績考核 之檔案格式辦理 二 於辦理成績考核前, 請先進行 WebHR 人力資管理資訊系統 個人資料子系統 個人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 人事 21 表資料 護 受考人資料 護, 成績考核清冊應屄細核對, 尒其 身分證號碼 錯誤 如有兼任法定之行政職務者, 應填寫為 教師兼 主任 或 教師兼 組長 三 為簡化作業, 教師成績考核清冊 教師登記情形 應為 合格 ; 最高學歷 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 如 鄯士 士 學士 三專畢業 二專畢業 師專畢業 高中畢業, 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人員, 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 元, 其 最高學歷 應為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四 請各校自行 列考核清冊 核定獎懲 欄內容, 並應與 擬予獎懲 欄內容相同 本局如有更正或說明事項, 於 說明 欄加註 五 年終 另予及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請分別 成冊 ( 時, 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 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 再次為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 並分別加 底面 ) 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一份 ( 面加蓋印 內頁蓋 章 ) 副本二份 ( 面及內頁請 加蓋任何章 ) 六 教師於年度內代理校長者, 請於備考欄註明代理校長期間 七 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順序排列,( 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 清冊岕 另加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總人數 ) 考核相同條款或等第人員, 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 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上時, 再依 現支薪額 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八 考核學年度中 他校調入之現職教師 應於備考欄註明調入日期, 及原任職學校, 並檢附敘薪通知書影本 ; 初任新進教師 應於備考欄註明到校日期, 並檢附敘薪通知書影本 ; 留職停薪服 期滿復職併資考核或補辦考核人員, 應註明入 退伍日期, 並檢附退伍令 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 退伍復職函件及敘薪等證明文件影本 ; 現仍依法服 留職停薪人員, 應註明入伍日期, 並檢附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影本 另各校教師 於考核學年度內辦理改 ( 提 ) 敘或復審者, 均應註明改 ( 提 ) 敘 復審原因及日期, 並檢附改 ( 提 ) 敘證明文件或復審清冊影本 ; 其他留職停薪情形, 應於備考欄註明留職停薪日期或是復職日期, 並檢附留職停薪核准函 復職核准函及敘薪通知書影本 九 所附證明文件影本, 應依清冊順序另外 訂成冊, 並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陸 成績考核通知書

52 一 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經本局核定後,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並應由受考人親自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二 成績考核通知書應敘明本局核定日期文號並附記 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議, 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 峭本市教師申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等教示文字 考核獎金一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 給與獎金 者, 按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 年功薪 ) 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核發, 並由原考核學校發給, 但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釥少者, 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二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執行日期及考核獎金之計算方式依考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其他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經本府核定後, 請逕行更新 WebHR 人力資 管理資訊系統

53 臺 總則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辦理運動教練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辦理所屬各級學校運動教練成績考核, 各校請 實 依照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0 條及其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及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教練評審委員會 一 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委員之組成,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3 條 規定辦理 : 由委員 5 人至 7 人組成, 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體育專業人員代 表 家長 ( 會 ) 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1/3 以上 二 審議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應有 2/3 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 決議 有關評審會主席得否參與表決, 查 會議規範 第 16 條 : 主席應 於公正超 之地位, 格執行會議規則, 持會議, 使會議順利進行 及同規範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同條第 2 項規定 以 : 議案表決可否 同數時, 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 ; 或不加入, 而使其否決,... 準此, 學校教練評 審委員會主席可否參與表決, 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三 評審委員會審核項目, 應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中所列 服 務 專業知能 行政配合 獎懲及勤醄之紀錄等方面詳實審議, 並依各項配分比例評 分 ( 一 ) 專任運動教練請公傷假 1 學年如合於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 惟 以全年度均未到校服勤, 無實際成績可考, 應列該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如 請公傷假未滿 1 學年, 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 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 ( 教 育部 71 年 8 月 10 日臺 (71) 人字第 號函 ) ( 二 )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事 病假併計日數, 應不包括因捐贈器官 骨髓之給假, 爰教 練請器官捐贈假未滿一學年, 考核結果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 及服務成績評定等 次 ( 教育部 93 年 7 月 28 日屲人 ( 二 ) 字第 號書函 ) 四 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20 條規定辦理成績考核之適用對象 : ( 一 ) 所 滿 1 學年 應以月計, 8 月份到校至翌年 7 月仍在職者, 均視為 滿 1 學年, 得參加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岿同 ( 二 ) 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 經前任職學校提供任職情形且有證明文件者 ( 三 ) 留職停薪服 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 1. 留職停薪服 期滿退伍, 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得併計在 年資辦理 成績考核, 並得依規定 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2. 留職停薪入伍服, 因故經部隊驗退, 於驗退離 之日峭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 報到者, 其服 期間得予併計考核年資 3. 現仍依法服 留職停薪之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 員列冊辦理, 以服 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4. 第 1 3 項人員之服 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 其服 年資 已辦理成績考 核, 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54 參 成績考核清冊之 報 : 一 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填, 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列確實填寫, 尒其 身分證統號 錯誤, 現職 欄應填寫法定職稱 二 考核結果為 25 條 2 款及 25 條 3 款者, 應於清冊 備考 欄註明原因 三 檢附成績考核清冊正本 1 份 副本 2 份, 訂時, 依序為公文 年終成績考核清冊 另予成績考核清冊, 最後為不參加成績考核清冊, 每一清冊應加 面 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一份 ( 面加蓋印 內頁蓋 章 ) 副本二份 ( 面及內頁請 加蓋任何章 ) 四 有關運動教練成績考核作業流程, 其報送時間 方式及應附證件, 請依所訂作業注意事項及公文函示日期辦理 ; 報送本局公文及成績考核資料, 逕送本局人事室 ( 免掛本局收文文號 ) 五 請本市聘有運動教練之學校於成績考核送審時, 岿請一併檢附成績考核程序自 查核表

55 臺南市 區 國民 學辦理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程序自 查核表 一 本 (100) 學年度本校受考運動教練共計 1 人, 其中 : 1. 年終考核考列二十五條一款 1 人 考列二十五條二款 0 人 考列二十五條三款 0 人 2. 另予考核考列二十五條一款 0 人 考列二十五條二款 0 人 考列二十五條三款 0 人 二 列冊不予考核共 0 人 ( 另有 0 人因為學年度中業已辦妥另予考核, 故本次不予考核岿毋庸列冊 ) ( 一 ) 教練評審委員會 組設 ( 二 ) 教練評審委員會 會議 1. 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 2. 成員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體育專業人員代表 家長 ( 會 ) 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3. 性別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 意見鄉 : (1) 對擬考列二十五條三款或申 以上懲處之教師, 於初核前應給予鄉 意見之機會 (2) 教練評審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鄉 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 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 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 迴避 : 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 親或三親 ( 三 ) 其他事 項 等內之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 應自行迴避 1. 教練評審委員會完成初核, 應報請校長覆核, 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 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2. 依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清冊標準用語暨應附證件一 表 檢附證件 3. 清冊 之順序 格式 應備註項目及用印均依縣府規定辦理 本校依法辦理教師成績考核, 經核上列 內打 者, 均 數照辦確認無誤 承辦人核章 : 人事主管核章 : 校長核章 :

56 成績考核通知書一 各校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本局核定後, 成績考核通知書, 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 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教示文字, 並請逕行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人事資料, 再依規定方式傳輸異動資料 二 有關運動教練申請提供閱 影印教練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 應由教練評審委員會就其內容本於權責審認之 惟該會議記錄如有可公開或可提供之部分者, 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 應僅就該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57 ( 全銜 ) 學年度運動教練考核表 ( 參考範例 ) 機關代號 : 研習時間 : 小時受考人簽名 : 現職核定情形項目次數姓名 項目日數日期 00 年 00 月 00 日嘉獎 字勤事假 0 獎記功 0 現職運動教練文號第 號醄懲病假 0 記大功 0 情記薪額 000 形遲到 0 錄申 0 到職 00 年 00 月 00 日年功薪 0 早退 0 記過 0 本職最高薪 450 合計 000 曠職 0 記大過 0 規 定 工 作 項 目 項目考核內容項目考核內容 遵守學校紀律及教育人員相關法規 參與進修之時數 (15 ) 校內外行為表現 專業 發表與教練知能有關之論 知能 團隊 (15 ) 參加與教練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會 待人處事與選手及家長之認同度 參加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各級教練講習 服務 (40 ) 行操守 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 訓 規 辦理並執行非上課期間之訓練事項 輔導選手生活教育 行政配合 (15 ) 獎懲及勤醄 (15 ) 配合學校運動訓練業務及相關活動 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支醠學校運動選手 訓之行政業務 獎懲紀錄 服勤紀錄 直屬或上級長官教練評審委員會 ( 主席 ) 校長 評 語 總 評 綜合評分分分分 簽 章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58 填寫說明 : 一 本表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訂定 二 本表所列各考核項目之百分比, 為綜合評分中各考核項目之參考權重, 係表示各考核項目所占滿分 100 分之最高比例上限 平時考核獎懲應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計分, 但 釥分數應於 獎懲及勤醄 配分比例內為之 三 總評應依據受考人 服務 專業知能 行政配合 獎懲及勤醄之紀錄, 參考各項目考核內容, 於評語欄為綜合性醒, 所敘 之優點 缺點, 必須具體 定 ; 並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四 直屬或上級長官於評語及綜合評分後, 應簽章以示 責 ; 教練評審委員會如決議變更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或評分, 應由教練評審委員會 ( 主席 ) 將變更後之評語或分數填入, 並予簽章 ; 教練評審委員會初核後, 報請校長覆核, 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時, 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並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五 勤醄情形欄中 事假 病假 2 項目之日數欄, 應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59 機關代號 : 現支薪額 到職 ( 學校全銜 ) 學年度運動教練成績考核清冊 第 1 頁 姓名身分證統號現職 本 薪 年功薪 合 計 年 月 審定資格 聘任級別最高本薪擬予獎懲總分 薪備考 主管機關或授權核定機關核定結果 說明 運動教練合格 初級運 動教練 同擬予獎懲用語 以上考列等小計一人 合計一人

60 ( 學校名稱 ) 運動教練成績考核通知書 ( 範例 ) 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第 號 受文者 : 一 屲端 00 學年度成績考核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00 年 00 月 00 日 0000 字第 號函核定如下 二 請查照 姓名 000 身分證 A 現職 運動教練 現支薪額 本薪 170 年功薪 000 合計 170 考核總分 83 核定薪額 180 核定獎懲 本薪獎金 說明 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備註 : 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議, 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 峭臺南市教師申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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