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作業程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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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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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一 預算作業 101 校務基金概預算籌編作業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編製作業 年度預算分配作業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編製作業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執行及保留作業 二 決算及會計作業 201 會計月報編製與公告作業 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 決算編製作業 會計帳務處理作業 三 收入審核作業 301 自行收納款項 ( 不含學雜費收入 ) 審核作業 學雜費收入事項審核作業 四 支出審核作業 401 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 含先行墊付 ) 申請預借經費及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人事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國內外出差旅費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科技部計畫經費結報作業 產學合作計畫 ( 不含科技部 ) 經費動支申請 核銷及結案作業 管理費及結餘款之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推廣教育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場地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受贈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監辦作業 科研採購案件監辦作業 代收款項收取及支付審核作業 五 其他事項 501 收據管理作業 出納會計事務查核作業 懸帳清理作業 六 統計作業 601 定期統計報表作業 I
3 七 主計人事作業 701 主計人員職缺甄選作業 主計人員考績作業流程 II
4 預算作業
5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101 項目名稱校務基金概預算籌編作業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二組沈旻彦分機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教育部 行政院主計處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依預算法及行政院之規定, 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 均有既定之時間限制, 因此必須注意整個作業流程之控制, 並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二 因整體之編製作業牽涉之範圍甚廣, 且有賴本校各相關單位之配合, 故應重視作業過程中與各相關單位之協調及溝通事宜 三 概預算書之編製, 應參酌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所產生之問題, 如賸餘數 保留數 科目間互相調整流用 配合主客觀環境與施政重點之變動, 以及立法委員 立法院預算中心之意見等作周延考量及避免錯漏, 俾利於未來年度預算案送立法院之審議作業與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之執行及因應實際需要 四 對下ㄧ年度各基金之歲出概算額度, 教育部高教司將於每年 3 月 31 日通知各校, 據以編報概算, 故本校須於 4 月 10 日前將預算案相關表件送部 五 有關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 ( 事務組 ) 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表 ( 人事室 ) 請增減預算員額 ( 人事室 ) 五千萬元以上之各項公共工程 ( 營繕組 ) 設置及應用電腦 ( 電算中心 ) 及 500 萬元以上儀器 ( 研發處 ) 等, 請提報單位將相關文件送教育部時, 應副知主計室, 據以編入概算 1
6 相關法令 辦理方式 一 預算法第六章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 含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等 ) 三 行政部門對立法院年度預算審查 決議 保留案 新增提案及院會臨時新增表決事項之處理原則四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五 相關會議決議及專案簽准簽呈 校務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之編製, 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 一 每年 1 月至 2 月完成年度概算編製前各項先期作業 : ( 一 ) 每年約在 1 月下旬前函請本校各單位提出下ㄧ年度各項作業收支概算, 並參酌最近年度預 決算數及未來趨勢覈實估列, 請各單位於 15 天內送主計室核辦 ( 二 ) 2 月底前依教育部會計處通報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召開預算籌編會議之研商結果, 依時程表規定籌編年度概算 ( 三 )2 月底前主計室完成收支概算審核及彙編作業, 其中相關單位報部先期審核之計畫, 如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 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 請增減預算員額 五千萬元以上之各項公共工程 設置及應用電腦及 500 萬元以上儀器等, 應全數編入概算 二 每年 3 月報請副校長主持召開概算審查會議, 並依其指示檢討調整後, 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 針對下列計畫, 各權責單位應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等相關規定陳報教育部, 並以副本及附件抄送各先期審議機關 : ( 一 ) 公共工程計畫 : 總務處營繕組應依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 將投資金額 5,000 萬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經費, 應報教育部, 並以副本及附件抄送工程會 ( 二 ) 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 : 電算中心應依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並擬編 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表 陳報教育部 ( 三 ) 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 : 總務處事務組應依 中央 2
7 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並擬編 公務車使用情形統計明細表 報教育部 ( 四 ) 請增減預算員額計畫 : 人事室擬編增減預算員額 聘用及約僱人員計畫報教育部 ( 五 ) 派員出國計畫 : 人事室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擬編派員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表報教育部 ( 六 ) 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 申購非屬重要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單價 500 萬元以上之科學儀器, 研發處應擬具 申購單價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彙總表, 陳報教育部 四 每年約在 4 月 10 日前依教育部高教司所核列之概算額度檢討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表送部 : 每年約 3 月 31 日前教育部高教司通知核列本校之基本需求 發展性經費及營建工程概算額度, 本校即依所核列之額度予以檢討調整概算, 依限將預算案相關表件送部,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彙計表 函送教育部, 副本及附件抄送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財政部 五 預算書表函送教育部, 依據教育部審核意見, 提聲復意見及依據教育部審核意見修改預算書表 六 6 月間發函至本校人事室 研發處 學務處 教務處及國際處, 請其就所管業務撰寫下ㄧ年度細部營運計畫及說明, 於 15 天內前送主計室彙編為預算書之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七 8 月將本校將附屬單位預算書送部審核 : 依教育部會計處通報通知, 依部核定之補助本校預算額度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本校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結果, 整編附屬單位預算書後, 依限送部審核 九 9 月至 12 月立法院審議預算案 :9 月間完成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送部彙辦 為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本校預算, 須提供書面報告予校長報告, 報告內容應注意配合業務主辦單位或人員, 施政計畫及經費編列情形敘述之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因應立法委員之審議 3
8 十 營建工程如有補辦預算, 應特別注意有關預算書表配合修正 : ( 一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輸入說明欄核定先行辦理之文號 ( 二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 - 至本年累計預算欄位應將補辦預算數加入 即以前年度累計預算數應加上補辦預算數 ( 三 )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明細表 - 以前年度法定預算加入補辦預算數 ( 四 )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彙計表 依補辦預算事項辦理年度之預算數, 加入該年度之分配額 ( 五 ) 補辦預算明細表 列示補辦預算事項 ( 六 )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中將補辦預算事項列入 附件 國立中央大學概預算籌編作業工作項目表 4
9 II 校務基金概預算籌編作業流程圖 作業準備 教務處提供學生人數 系所數人事室提供員額數 先期作業 (2-3 月初 ) 1. 出國暨計畫 2. 請增減預算員額 萬元以上儀器 4. 5,000 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 5. 設置及應用電腦 6. 增溝及汰換車輛 送教育部核轉各先期審議機關及行政院 會計室調查各單位收支需求並彙編為下ㄧ年度概算 ( 每年 1 月至 2 月 ) 報請副校長主持召開概算審查會議後, 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每年 3 月 ) 依教育部高教司核列之概算額度檢討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表送部 (4 月 10 日前 ) 請相關單位撰寫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5 月 31 日前 ) 1.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召開會議確定下一年度基金預算編製時程及重要原則等辦理 2. 參酌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所產生之問題 配合主客觀環境與施政重點之變動, 檢討編列 3. 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4. 各校及附設醫院將附屬單位預算表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6 月下旬 ) 教育部會計處通報通知, 核定補助本校預算額度及行政院主計處審議結果 (7 月上旬 ) A 5
10 A 編送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至教育部會計處 (8 月 1 日前 ) 教育部會計處審查預算書內容 資料修正 準備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期間之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及相關備詢資料 (9 月 30 日前 ) 依立法院之審議結果, 整編為法定預算 (12 月未審完則延至下年度 ) 結案 6
11 附件 : 國立中央大學概預算籌編作業工作項目表 辦理期限項 目承辦單位 每年 完成年度概算編製前各項先期作業 主計室及 1 月至一 1 月上旬函請本校各單位提出下ㄧ年度各項作業全校各一 2 月收支概算, 並參酌最近年度預 決算數及未來趨級單位 勢覈實估列, 於 1 月 31 日前送主計室核辦 二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二月間召開研商籌編國營事 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年度預算籌編事宜, 確定下 列事項 : 1. 基金預算編製時程表 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 列標準 3. 基金預算籌編之重要原則 4. 預 ( 概 ) 算之書表格式 應依時程表規定籌編年度概算 三 2 月底前主計室完成收支概算審核及彙編作業, 其中相關單位報部先期審核之計畫, 如增購及汰 換公務車輛 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 請增減預算 員額 五千萬元以上之各項公共工程 設置及應 用電腦及 500 萬元以上儀器 購建固定資產等, 應全數編入概算, 並請各業務單位依編製時程表 規定, 報送教育部核轉各先期審議機關 3 月 一 3 月上旬報請副校長主持召開概算審查會議, 主計室 教 全面檢討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所產生之問題, 如賸餘數 保留數 科目間互相調整流用 配合主客 育部會計處 高教司 觀環境與施政重點之變動, 並依其指示予以檢討 調整後, 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 教育部於 3 月 31 日前核列本校教學研究基本 4 月 10 日前 需求 發展性經費及營建工程補助額度 本校依所核列之概算額度檢討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表送主計室部,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7
12 辦理期限項目承辦單位 5 月間撰述本校預算書之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主計室 人一 5 月間函請各業務主管單位撰寫下ㄧ年度事室 研發細部營運計畫及說明, 於 5 月 31 日前送主計室彙處 學務辦 處 教務二 各單位撰寫內容應確實與預算相關書表核對, 並處 總務特別注意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與各表之勾稽 處 國際處三 內容應包括 : 1. 基金概況 2.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3. 業務計畫 4. 預算概要 5. 其他 四 日後行政院主計處或教育部等相關審核單位, 對本校預算案若有修正意見, 上項 業務計畫及預 算說明 內容應配合修正 6 月下旬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二 教育部會計處將核定補助各基金之預算額度,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結果, 通知各校整編附屬單位預算書 7 月上旬本校依前列通知及附屬單位預算編製相關規定, 整編預算書表上傳校務基金彙編系統, 並寄達教育部會計 8 月 1 日前 處審查 本校將整編後附屬單位預算書送部 主計總處 教育部會計處 主計室 主計室 9 月撰擬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口頭報告送部彙辦, 並準備備詢資料一 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預算之要求, 撰主計室及述書面報告及備詢相關資料, 提供校長參考, 以本校相關增進校長對預算案內容之瞭解 單位二 報告內容應注意施政計畫及經費編列情形敘述之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因應立法委員之審議 8
13 辦理期限項 目承辦單位 10 月至 12 教育部會計處依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查結果通知各校主計室月務基金學校整編為法定預算 : ( 如 12 月未一 應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審議完成審完, 則延後公布時程, 重新整編為法定預算 至下年度 ) 二 將法定預算資料傳送至校務基金彙編系統, 俾利教育部會計處彙辦 9
14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102 項目名稱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編製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二組徐世璋分機 相關單位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第一期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20 日 第二期 : 每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0 日 注意事項一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 應於每期開始 20 天內 (1 月 20 日及 7 月 20 日前 ), 檢送 8 份 ( 另附檢核表 1 份 ) 陳報教育部核定轉送行政院主計處 審計部 財政部備查 ; 經核定後, 於預算執行期間, 遇有重大變動時, 應即修正再陳報教育部核定 二 每年 7 月至 12 月行政院核定購建固定資產先行辦理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案件, 應同步修正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三 應注意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案時有刪減, 凍結預算或附有須俟某一條件完成始得動支之決議事項, 必須於編製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時予以配合處理者 相關法令 一 預算法第 87 條二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6 點至第 8 點 第 21 點及第 29 點 10
15 三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辦理方式 一 主計室應以每半年為一期, 請業務單位依規定時程, 按所分配之預算數, 預估各月份收入及支出, 研提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相關資料送主計室 二 主計室收到業務單位提供資料, 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中書表格式, 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並附具總說明,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收支估計表 2 營運計畫實施估計表 3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實施估計表 4 法定預算分配表 5 可用固定資產可用預算分配表 三 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依下列規範辦理 : ( 一 ) 填列表內法定預算數欄時, 在法定預算公布前, 暫按行政院核定數編列 ; 並於法定預算公布日起 10 日內調整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簽奉基金主持人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報教育部 本年度法定預算數 應扣除已奉准於以前年度先行辦理部分, 並應備註說明 ( 二 ) 檢查各單位估計之收入 支出數與分配數相符 ( 三 ) 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封面 總說明 ( 含目錄 ) 格式及標題名稱應與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一致 ( 四 ) 第 2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中, 第 1 期各項目 實際數 應與 6 月份會計報告之 累計執行數 相符 ( 五 ) 依業務單位提供之各期執行期間所估計資料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計實施進度等資料, 填列當期估計數 ( 六 ) 總說明相關數據須與後附表件相符, 並按項目說明其估計基礎與法定預算差異原因, 注意有無違反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案時所作相關決議情形 11
16 ( 七 ) 表內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 應確實檢討分析其原因, 並於 差異原因分析 欄具體詳盡說明 ( 八 ) 主要營運項目實施估計表內學生人數 第 1 期估計數 之數量欄應與前一年度 11 月教育部統計處所調查之數字一致 ( 九 )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實施估計表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可用預算分配表內 以前年度保留數 應與前一年度保留數一致 ; 第 2 期 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應與當年度 6 月底前核定執行補辦預算數一致 ( 十 ) 法定預算分配表內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 之本期各月預算分配數應與報教育部之分配數相同 ( 十一 ) 核對檢核表全部相符無差異 四 主計室應依規定時程, 完成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造作業, 簽奉基金主持人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陳報教育部核定後據以執行, 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 審計部 財政部備查 五 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 應即修正並敘明修正原因陳報教育部核定, 再由教育部轉送行政院主計處 審計部 財政部備查 12
17 II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編製作業流程圖 準備 主計室應以每半年為一期, 請業務單位依規定時程, 提供相關資料 提供主計室各期估計業務達成情形, 及與預算目標差異原因分析等相關資料 業務單位 檢視業務單位提供各期估計業務達成情形, 及與預算目標差異原因分析等相關資料主計室 表內法定預算數, 在法定預算公布前, 暫按行政院核定數編列 ; 並於法定預算公布日起 10 日內調整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報教育部 資料內容合理各項計算正確 依業務單位所提供資料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等, 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估計收支表主計室 洽請業務單位修正或補充說明 主計室 簽奉基金主持人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陳報教育部核定主計室 應依規定時程, 以一式 8 份陳報教育部核定 如遇重大變動則隨時修正陳報 依教育部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據以執行 業務單位 主計室 結束 13
18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103 項目名稱年度預算分配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相關單位各一級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0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一 依本校組織規程設置之行政及教學單位, 其核配年度經費須依經費類別區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以落實經費控管 二 為配合年度結束後至下年度開始時, 全校各單位均能持續運作, 故校內次年度分配預算作業應提早於當年度完成 三 除人事費優先分配外, 餘區分專項控管經費及基本維持費二部份辦理分配 四 專項控管經費逐年依核定支用項目, 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檢討分配額度, 落實有計畫方有預算之原則 五 教學單位基本維持費係依照學生人數 新增班別等項目計算辦理分配, 學生人數依前一年度陳報教育部資料計算, 系所數以教育部核定有案者為計算標準, 新增班別 學生人數則依當年度教育部核定預算資料計算 14
19 六 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預算分配基準 : 包括中文 英文 歷史 通識課程 進修英文 普通物理 普通化學及微積分 ( 含非理學院及理學院 ), 分配經費計算依各該課程需修滿學分數 平均每位大學生每年所修學分數 每人基本費用六成及修課人數計算 七 行政基本維持費係以各單位人數乘以每人基本維持費 25,000 元辦理分配 八 主計室核對各一級單位填送歲出經費分配表無誤, 且應注意該單位有無預撥分配預算數, 如有預撥分配預算數應如數扣還, 餘額再辦理經費撥交事宜 九 應注意立法院於審議預算案時有刪減, 凍結預算或附有須俟某一條件完成始得動支之決議事項, 必須於編製 年度歲出預算表 時予以配合處理者 十 預算分配彙計表金額係暫列數, 日後立法院若刪減經費時, 則按比例調減 十一 法定經費及專案控管經費, 應依核定項目覈實辦理, 餘額除發生權責依規定辦理保留者外, 悉數收回 十二 會計年度結束後, 專項控管經費未經使用者, 應即停止使用 相關法令一 預算法二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三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四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預算分配作業要點五 本校預算分配相關會議決議及專案簽准簽 辦理方式一 依照次年度預算案學雜費收入 教育部補助款及五項自籌收入校方統籌款計算全校可供分配數, 並調查共通性專項控管經費及特殊需求之經費 15
20 附件 二 主計室擬定年度預算分配案提送財務小組審查通過後, 並向行政會議報告複審, 完成行政程序後發函各單位 三 主計室依照行政會議決議事項及核定分配數通知各一級單位填送歲出經費分配表, 並依據其年度分配額度及本校預算分配原則, 輸入分配預算至會計系統 四 主計室核對各一級單位填送歲出經費分配表無誤, 且應注意該單位有無預撥分配預算數, 如有預撥分配預算數應如數扣還, 餘額再辦理經費撥交事宜 五 主計室依教育部通報規定期限及教育部核定年度預算補助金額, 填具年度歲出預算表, 陳校長核定後, 陳報教育部 一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預算分配作業要點二 國立中央大學預算分配之相關表單 16
21 II 年度預算分配作業流程圖 前置作業 (10 月上旬 ) 1. 計算年度可供分配數 2. 調查共通性專項控管經費及特殊需求之經費 3. 蒐集並確定院 系所 學生人數及學雜費收入 4. 擬定分配彙計表等 不通過 提送財務小組審查 (10 月下旬 ) 財務小組向行政會議報告複審 (11 月中旬 ) 不通過 通過 主計室依決議結果通知各一級單位填送歲出經費分配表 主計室核對各單位填送歲出預算經費分配表無誤 主計室洽請各單位修正或說明 1. 辦理經費撥交事宜 (12 月 ) 2. 填具年度歲出預算表, 陳報教育部 結束 17
22 附件一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預算分配作業要點 97 年 8 月 1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 年 8 月 18 日第 59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0 月 6 日第 60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0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為使本校預算執行符合各單位實際需求, 提高校務基金運作經營績效, 達成校務發展總體目標, 特訂定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預算分配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適用於學雜費收入 教育部核定之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五項自籌收入校方統籌款等經費 三 本要點之預算分配, 依經費類別區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 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人事費 : 係編制內人員及計時計件人員之用人費用 ( 二 ) 基本教學工作維持費 : 係各學院 太遙中心及總教學中心 ( 含中心本部 通識教育中心 語言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 ) 等教學單位維持基本運作之費用, 與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 ( 含中文 英文 歷史 通識課程 進修英文 普通物理 普通化學 微積分課程 體育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所需經費 ( 三 ) 基本行政維持費 : 係各處室 圖書館 電算中心 環安中心 太遙中心 聯合研究中心及總教學中心 ( 含藝文中心及科學教育中心 ) 等行政單位維持基本運作之費用 ( 四 ) 專項經費 : 係辦理全校性或經常專案性業務所需經費, 奉核定有案者 1. 全校共通性專項經費 : 係辦理全校性業務所需經費, 包含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導師鐘點及導生活動費 論文指導及口試費 電費 清潔費 光碟及電子資料庫 期刊 圖書 推動科技經費及文康活動 2. 各單位經常性專項經費 : 係各單位辦理經常性專項業務所需經費 3. 其他專項經費 : 上列專項經費以外, 奉核定有案之專項經費 四 年度預算分配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主計室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估算全校可分配預算總數 ( 二 ) 擬定年度預算分配案並提送全校財務小組審查通過後, 送行政會議決議 ( 三 ) 由主計室通知全校各單位填送歲出經費分配表, 辦理經費撥交事宜 五 年度預算分配原則如下 : ( 一 ) 人事費 : 依規定標準覈實分配 18
23 ( 二 ) 基本教學工作維持費 : 1. 教學單位預算分配計算方式 : (1) 各學院及太遙中心依各該系所類別 學生人數 基本費用標準 學雜費收入及相關分配權重計算, 其計算公式詳附件 (2) 總教學中心 ( 含中心本部 通識教育中心 語言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 ) 得另依核定金額分配 (3) 為鼓勵系所 中心合併, 得另增撥補助款以利系所 中心合併後之發展運作, 並以三年為限 2. 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預算分配計算方式 : 依各該課程需修滿學分數 平均每位大學生每年所修學分數 每人基本費用六成及修課人數計算, 其計算公式詳附件 ( 三 ) 基本行政維持費 : 依各單位人數 ( 含直接人數及間接人數之四分之ㄧ ), 乘以每人定額基本維持費辦理分配 前開每人定額基本維持費每年由全校財務小組衡酌本校財務狀況後調整訂定 ( 四 ) 專項經費 : 1. 全校共通性專項經費 : 由各項經費之主政業務單位編提預算, 並衡酌本校財務狀況辦理分配 2. 各單位經常性專項經費 : 以前一年度核定項目及金額為基準, 並配合各單位業務需要予以調整後, 衡酌本校財務狀況辦理分配 3. 其他專項經費 : 依核定數覈實分配 六 辦理預算分配後, 倘立法院刪減校務基金經費時, 則各單位分配數依指定核減項目或依比例調減 七 預算分配執行管控彈性措施如下 : ( 一 ) 人事費及專項經費, 應依核定項目覆實辦理, 餘額除發生權責依規定辦理保留者外, 悉數收回 ( 二 ) 基本行政維持費, 因應專項經費需要得流出, 不得流入 ( 三 ) 專項經費因應業務實際需要, 得於單位原編列預算額度內, 簽奉校長或授權人核准調整支用項目 ( 四 ) 專項經費實際需求如已超過單位原編列預算額度, 或有新增特殊性專案項目時, 應專簽經校長核定或提全校財務小組審查, 惟如有超過 500 萬元以上支用項目者, 則需再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9
24 附件一 教學單位預算分配計算公式及名詞解釋如下 : ( 一 ) 教學單位預算分配數 = 各教學單位預算分配基準 x 定額比率 前開比率每年由全校財務小組衡酌本校財務狀況後調整訂定 ( 二 ) 教學單位預算分配基準 = 各教學單位基本費用 x 基本費用分配權重 + 各教學單位學雜費收入 x 學雜費收入分配權重 ( 三 ) 各教學單位基本費用 = 各系所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合計數 1. 大學部第一類 ( 理工農藝術等類 ) 科 ( 含理學院學士班 ) 基本費用 = (3,031 千元 x 系數 ) + (19.2 千元 x 學生人數 ) 2. 大學部第二類 ( 文法商管理統計社會科學等類 ) 科基本費用 = (2,026 千元 x 系數 ) + (8.9 千元 x 學生人數 ) 3. 研究所第一類 ( 理工農醫藝術等類 ) 科基本費用 = (4,906 千元 x 所數 ) + (58 千元 x 學生人數 ) 4. 研究所第二類 ( 文法商管理統計社會科學等類 ) 科基本費用 = (2,281 千元 x 所數 ) + (26.5 千元 x 學生人數 ) 5. 碩 ( 博 ) 士學位學程基本費用以研究所標準 5 成計算 ( 四 ) 基本費用分配權重 = 教育部年度補助金額 / 教育部年度補助金額( 不含專案工程補助款 )+ 學雜費收入總數 ( 不含在職班 ) ( 五 ) 學雜費收入分配權重 = 學雜費收入總數 ( 不含在職班 )/ 教育部年度補助金額 ( 不含專案工程補助款 )+ 學雜費收入總數 ( 不含在職班 ) ( 六 ) 學雜費收入 : 係前一年度學雜費及學分費收入之實際數 ( 不含在職專班 ) ( 七 ) 學生人數 : 以前一年度教育部定期統計報表學生人數為基準 ( 不包括在職專班人數 ) 二 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預算分配 = 各課程需修滿學生數 / 平均每位大學生每年所修學分 x 修課人數 x 每人基本費用六成 x 定額比率 前開比率每年由全校財務小組衡酌本校財務狀況後調整訂定 20
25 附件二 國立中央大學預算分配之相關表單如下 : 一 國立中央大學預算分配總表二 國立中央大學預算分配彙計表三 國立中央大學共通性專項控管經費明細表四 國立中央大學各單位經常性專項經費明細表五 國立中央大學各學院基本教學工作維持費明細表六 國立中央大學各學院基本教學工作維持費計算基準表七 國立中央大學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經費計算表八 國立中央大學基本行政維持費用明細表 21
26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104 項目名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編製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二組沈旻彦分機 相關單位 辦理時間 注意事項 本校各單位 教育部 行政院主計處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 每年 1 月至 12 月 一 依預算法及行政院之規定, 預算之編製及審議作業, 均有既定之時間限制, 因此必須注意整個作業流程之控制, 並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二 本校營建工程計畫之提報 經費之概算與預算之編製等, 應切實依照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及 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三 依預算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有既定之時間限制, 其中提報新興工程計畫時, 其 30% 細部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 須於 3 月 31 日前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並轉行政院覈實總經費, 始得編入概算, 故應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相關法令一 預算法第 34 條 第 54 條 第 85 條 第 87 條 第 88 條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三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四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五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7 條六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 22
27 七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八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辦理方式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與預算之編製, 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 一 業務單位應依規定時程提報次一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需求, 敘明購建之緣由 項目及金額, 其中屬重大改良及更新 擴充者, 列為專案計畫 ( 分為新興計畫及繼續計畫 ) 外, 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 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應分別擬具計畫,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 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辦理 ( 二 ) 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 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前開成本效益分析, 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 三 )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應依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及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 規定辦理 ( 四 ) 公共工程計畫, 應依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 五 ) 增購及汰換管理用公務車輛 ( 專供承載員工為主要功能目的 ), 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二 主計室或權責單位應評估擬編計畫, 依相關規定辦理, 另應考量各計畫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編列預算, 遇有疑義時, 應請業務單位修正或補充說明後, 由主計室或權責單位彙整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提報概算籌編會議, 其中依各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應先期送審事項, 略敘如下 : ( 一 ) 申購非屬重要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單價 500 萬元以上科學儀器設備, 應擬具申購單價 500 萬元以上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彙總表及送審表 1 份, 依規定時陳報科技部 ( 二 ) 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之規定暨各相 23
28 關審議機關之時程, 擬具計畫依規定時程報主管機關, 並以副本及附件抄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三 ) 新建工程興建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 3,000 萬元以上, 應由總務處營繕組將工程構想及計畫等相關資料, 提送校園規畫委員會 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校發會及校務會議審議 ( 四 ) 新建工程總工程經費達 5,000 萬元以上, 本校總務處營繕組應於 3 月 31 日前, 依 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規定, 將先期規劃構想書及總工程建造經費之預估函報教育部審查後 ; 依行政院訂頒之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規定, 提出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核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者, 本校始得編列第 1 年工程預算 ( 五 ) 設置及應用電腦相關經費應依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 規定時程陳報教育部, 其中總費用 1,000 萬以上者由教育部核轉國發會審議 ( 六 ) 增購及汰換管理用公務車輛, 應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時陳報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定 ( 七 )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彙計表及附屬單位預算表依規定時陳報教育部轉國發會審議 三 3 月 31 日前教育部高教司通知本校所獲基本需求補助款 發展性經費及營建工程補助額度 四 4 月 10 日前本室依所核列之概算額度檢討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表及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表送部,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五 5 月 30 日前教育部會計處召開下一年度工程概算確認會議, 邀集業務主管司檢視各工程案件當年度實際執行情形, 如有修正者, 由會計處彙整, 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整下一年度工程概算 六 6 月 30 日前行政院召開附屬單位預算先期會審會議審定各基金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案數額 七 8 月 1 日前本校將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併同作業收支等整編附屬單位預算案, 送教育部 24
29 II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編製作業流程圖 25
30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105 項目名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執行及保留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二組管瑞平分機 相關單位各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執行 : ( 一 ) 預算執行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預算已完成法定預算程序者, 應於預算額度內執行, 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及購置 500 萬元以上之科學儀器, 涉及原編列預算項目變更, 應依規定程序, 報奉核定 2. 預算尚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 本年度編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而上年度未編列者, 應依規定程序, 報奉核定 上年度編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擬執行之數額應在上年度執行數內且不超過本年度預算數 3. 原未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應檢討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 如再有不足, 應依規定報經教育部或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 且須具急迫性與必要性 各單位申請校方補助購置固定資產, 依本校管理委員會決議,500 萬元以上應送管理委員會討論 ( 二 ) 預算執行情形應定期檢討編製報告, 並提送相關部門擬定對策 ( 三 ) 依本校 資本門預算執行管控作業原則 第七點規定, 每年 6 月及 10 月辦理各單位資本門預算執行結 26
31 算, 執行率應達全年預算可支用數 40% 及 75% ( 四 ) 各項委辦或補助計畫如核有購置固定資產項目, 應確依核定項目執行, 如需變更, 則依各委辦或補助單位之規定辦理 ( 五 ) 個別計畫或項目, 於年度終了屆滿 4 年而未動用預算者, 應即停止辦理, 經檢討仍需辦理者, 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 凡應補辦預算者, 應依規定編製 補辦預算明細表, 納入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中 另應補辦預算之購建固定資產之金額, 1 億元以上, 應依規定送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三 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11 點之 (7) 規定 : ( 一 ) 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 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 應依預算執行 ; 如因特殊原因, 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 應依業務實際需要列入保留數, 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 二 ) 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 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 或一年期購建固定資產項目, 其因奉准延長完工期限, 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 未能完成者, 得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其餘未支用之預算餘額, 應即停止支用 ( 三 ) 奉准先行辦理項目, 其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 未能完成者, 得申請在原核定先行辦理之範圍內, 於下年度繼續辦理, 其餘未動用之餘額, 應即停止動支 四 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 非屬固定資產, 毋須辦理保留 相關法令一 預算法 27
32 二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辦理方式 一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之執行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 ( 一 ) 於年度中購建固定資產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 1. 已編列預算且所辦理金額在預算額度範圍內 : (1) 已完成法定預算程序 :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辦理 其中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及作業基金購置 500 萬元以上科學儀器, 涉及原編列預算項目變更, 業務單位應敘明理由及變更項目,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教育部, 其中前者應核轉行政院核定 ; 後者除特殊情形外, 應於 6 月底前核轉行政院科技部審議 (2) 尚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 : A 新興專案計畫 本年度編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而上年度未編列者, 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預算如未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 上開新興資本支出計畫之執行, 準用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 須先行辦理者, 業務單位應敘明理由,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教育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後辦理 B 專案計畫已列明計畫內容 投資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 其整體計畫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 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動支 C 上年度編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依上年度執行數動支 2. 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者, 應敘明先行辦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1) 一般執行原則 : A 年度進行中, 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 專案計畫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 ( 含保留數, 但不含奉准先行辦理數 ) 內調整容納 ;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得在當年度預算總額 ( 不含保留數及奉准先行辦理數 ) 內調整容納 28
33 者, 於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及宿舍 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 ( 含車種變更 ), 及增加國庫負擔者, 均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B 購置 500 萬元以上科學儀器, 遇有原未編列預算 原編列預算項目變更或預算編列不足時,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教育部, 於 6 月底前核轉行政院科技部審議 C 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 如該等預算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 依有關規定核辦後, 併決算辦理 (2)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經檢討無法在當年度預算總額 ( 不含保留數及奉准先行辦理數 ) 內調整容納者, 除依前開一般執行原則所列項目應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者外, 其他項目金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 超過 5,000 萬元者, 應專案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並均應補辦預算 (3) 尚未奉核定之專案計畫, 如年度進行中, 確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並應補辦預算 (4) 年度進行中, 各單位申請校方補助購置固定資產, 依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 : 補助 500 萬元以下由財務小組核定 ; 超過 500 萬元未達 3000 萬元由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再送校務會議報告 ;3000 萬元以上送交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校發會及校務會議討論, 並依前述調整容納或補辦預算程序辦理 ( 二 ) 專案計畫於年度進行中, 如因財務狀況欠佳, 資金 29
34 來源無著, 或因情勢變遷, 無法達成預期效益, 經詳予檢討, 認為應予緩辦或停辦者,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1. 應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 2. 原計畫係依相關規定送請行政院經建會審議者,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其餘計畫,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核定 3. 奉准緩辦之計畫, 其緩辦期限以 2 年為限, 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得以 4 年為限 在期限內因財務狀況改善或實際需要, 經檢討後須恢復繼續辦理者, 仍應循緩辦之程序辦理 奉准停辦之計畫, 如必須於以後年度辦理者, 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三 ) 年度進行中, 為配合業務需要, 專案計畫須予修正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不增加投資總額 : (1)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能量者,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補辦預算者, 應報由教育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 (2) 減少原計畫目標能量者,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教育部核定 2. 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 或因外在因素, 致增加投資總額 : (1) 增加金額在 5 億元以下者,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補辦預算者, 應報由教育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 (2) 增加金額超過 5 億元且在 20 億元以下, 或超過 20 億元但在原投資總額 20% 以內者, 應擬具處理意見,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報教育部核定 (3) 增加金額超過 20 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 20% 者, 應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但原計畫係依相關規定送請行政院經建會審議, 或修正後達送請該會審議標準者, 應先送請該會審議 (4) 凡同一計畫經 2 次以上 ( 含 2 次 ) 修正增加投資總 30
35 額時, 其修正增加投資金額之核算, 應以最近 1 年 ( 即過去 12 個月 ) 累計變動預算金額為計算基準 3. 計畫修正涉及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 宿舍, 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 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 均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專案報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4. 計畫修正致當年度分年投資金額超過當年度預算部分, 經依前 3 項之程序報奉核定後, 得先行辦理, 並應補辦預算, 修正以後年度預算部分, 循預算程序辦理 ( 四 ) 應補辦預算者, 1 億元以上, 應依規定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送請教育部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 二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作業 : ( 一 ) 每年 11 月 25 日前發函, 請各單位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於年度結束後, 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者, 而無法於 12 月 31 日完成驗收付款程序者, 應於 12 月 31 日前辦理保留作業 ( 二 ) 各單位應填具預算保留申請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於 12 月 31 日前簽核, 送主計室彙辦 ( 三 ) 會計室彙辦保留案件, 應詳確核對以下事項 : 1. 辦理保留項目之可支用預算數 累計執行數 申請保留數及停止執行數等核實填列 2. 本室各承辦人員對於各單位申請預算保留案件審核時, 有關預算申請保留係指購建固定資產預算 資本門 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者, 而無法於 12 月 31 日前完成驗收付款者, 各單位辦理預算保留項目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工程建造或購置設備有關合約, 且其簽約日期須在年度終了前完成 ) 31
36 3. 各單位擬辦理保留者如係因特殊原因致未及完成者 ( 無工程建造或購置設備有關合約 ), 需檢附核准之公文或簽呈及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者, 應詳述不可抗拒因素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 並填列因此而無法執行之金額, 如係與營造廠商發生糾紛, 應附與廠商溝通之會議紀錄或提出訴訟之相關文件 ), 送主計室辦理 4. 主計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資料, 依規定填具預算保留申請表 7 份, 並檢附各相關證明文件 1 份, 陳校長核定後, 於年度終了後 20 日內陳報教育部核定 附件 一 預算保留申請表二 國立中央大學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三 國立中央大學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表 32
37 II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執行作業流程圖 33
38 A 專案計畫經檢討應停辦或緩辦 計畫修正 業務單位 業務單位 原計畫送經建會審議 屬新建辦公房屋 宿舍 管理用公務車輛或增加國庫負擔者 D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報教育部核定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增加投資總額 減少原計畫目標能量 業務單位 業務單位 於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 增加金額在 5 億元以下 涉及補辦預算 主計室 增加金額超過 20 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 20% 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依有關規定辦理 業務單位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報教育部核定 ( 若涉及補辦預算, 由教育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 ) 應簽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 但原計畫送經建會審議, 或修正後達送該會審議標準者, 應先送該會審議 ) D 業務單位 業務單位 結束 34
39 III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作業流程圖 準備作業 主計室發發函知辦理保留應注意事項 (11 月 25 日前 ) 主計室受理各單位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案 (12 月 31 日前 ) 主計室彙辦保留申請表內各項數據核實填列? 洽請申請單位修正保留申請表 主計室檢查已附有關證明文件暨其內容完備? 洽請申請單位補齊證明文件 主計室彙編預算保留申請表 7 份,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校長核定後, 依限陳報教育部 (1 月 20 日前 ) 結束 35
40 附件一預算保留申請表 國立中央大學 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 位 : 新臺幣元 中華民國年度單 本年度可用預算數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執行數累計執行數契約或預算年度計畫或科目名稱金額金額其他證明文件 x-x 年度 停止執行數 說明 x 年度 合計 主辦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基金主持人 36
41 申請保留金額附件二國立中央大學度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 單位名稱 : 下列採購案因未能及時結案, 敬請准予辦理保留 : 單位 : 新台幣元 項次 合計 年度科目名稱及代號儀器 物品或工程名稱總經費 累計實支數已借未借合計 預定結案日期保留原因 ( 請詳細說明 ) 合約書副本乙份, 包 附件均請檢附影本 ( 正本請自行保存, 請款時一併送出 ) 合約書副本乙份, 包含 : 公開招標或議比價記錄 進口結匯計算單影本乙 份 其他 合約書副本乙份, 包含 : 公開招標或議比價記錄 進口結匯計算單影本乙份 其他 含 : 公開招標或議比價記錄 進口結匯計算單影本乙份 其他 說明 : 本案奉淮後請將正本及預計執行進度表擲交主計室辦理 申請人聯絡電話 單位主管一級主管主計室校長 37
42 附件三附 38
43 決算及會計作業
44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201 項目名稱會計月報編製與公告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相關單位出納組 保管組 秘書室 文書組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一 93 年度起校務基金決算配合預算之編製, 分為適用預算法 (A 版 ) 不適用預算法(B 版 ) 及合併 (C 版 ) 二 94 年度校務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 由報廢法改為直線法提列折舊 三 每月報送之月報檢視無誤後, 依規定應於每月 8 日前上傳至教育部彙整系統及行政院主計處 ebas 全國主計綱 四 每月報送之月報檢視無誤後, 書面資料依規定應於每月 12 日前寄送至各單位 相關法令一 會計法二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三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四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分錄釋例五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六 主管機關發布之編製規定及注意事項 39
45 辦理方式 一 以本校校務基金為單獨個體之會計月報編成, 並應就餘絀及業務計畫 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情形予以檢討, 其未達預算目標或計畫進度落後者, 應為適當分析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 二 財產保管單位, 應根據當月 財產增加單 財產減損單 編製 財產增減結存表 送會計室複核彙辦 三 加具封面 ( 蓋本校印信 校長及會計主任職章 ) 目錄及封底, 裝訂成冊 四 編送日期及機關 : 電子檔於每月 8 日前上傳至教育部彙整系統及行政院主計處 ebas 全國主計網 ; 書面資料於次月 12 日前分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基金預算處及綜合統計處經濟預測科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財政部及教育部各乙份 五 會計報告或其他有關之會計資料, 除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外, 不得任意逕送任何機構或個人 六 財務報告公告 : 會計月報每月應於適當處所公告 40
46 II 會計月報編製與公告作業流程圖 準備作業辦理結帳 試算過帳事宜彙編每月會計報告連結教育部會計處報表彙整系統 1. 興保管組核對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增減數 2. 保管組提供折舊及攤銷數 3. 過帳前資料備份 4. 請相關單位說明固定資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 1. 勾稽出納組銀行差額解釋表 2. 勾稽保管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增減數 3. 勾稽折舊及攤銷數連結彙整系統上傳會計報告資籵 1. 彙整系統先至會計系統之系統輔助 連結彙整系統 複製當月月報報表 上傳至彙整系統進入彙整系統 系統輔助 傳出教育部檔 確認月份及報表數 FTP 傳送 2. 行政院主計處 Ebas 全國主計網應用系統 作業基金月報 鍵入報表資料 ( 收支餘絀表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情形明細表 ) 依法令規定報送相關單位並公告於會計室網頁 a. 每月會計報告 1. 報送報表為 : 收支餘絀表 平衡表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情形明細表 產品銷售 ( 營運 ) 量值表 (C 版 ) 報送單位 :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基金預算處及綜合統計處經濟預測科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財政部及教育部 2. 主計室留存 3. 公告於會計室網頁 結束 41
47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202 項目名稱 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每年 6 月至 7 月 注意事項 一 國立中央大學半年結算報告由主計室於規定期限內 編製完成後, 送交教育部會計處層轉行政院 二 應依決算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主計室應注意各相關作業處理期程, 俾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 相關法令 一 決算法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三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辦理方式 四 教育部所屬作業基金編製半年結算報告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校主計室於 6 月中旬收到行政院與行政院主計處函訂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 應即檢視相關規定及書表格式之修正情形, 並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 42
48 二 主計室應於 7 月上旬通知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半年結算報告總說明內容, 包含預算數與實際數累積差異達 10% 以上者, 應說明差異原因暨因應改善措施, 送主計室彙辦 三 主計室應依 6 月份會計月報與業務單位提供之半年結算報告之總說明, 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暨作業手冊規定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四 半年結算報告應於 7 月 20 日以前編製完成, 加具封面 ( 蓋本校印信 校長及會計主任職章 ) 目錄及封底, 裝訂成冊分送教育部 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份 43
49 II 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流程圖 執行程序 辦理事項 事前準備工作 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通知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半年結算報告總說明內容, 包含預算數與實際數累積差異達 10 % 以上者, 應說明差異原因暨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教育部通報及 教育部所屬作業基金編製半年結算報告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彙編半年結算 完成半年結算編製作業 (7 月 20 日前 ) 將半年結算資料傳送至教育部網路工作站 ; 另檢送半年結算書面資料至行政院主計總處 教育部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各 1 份 44
50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203 項目名稱決算編製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謝一正分機 相關單位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一 國立中央大學決算報告由主計室於規定期限內編製完成後, 送交教育部會計處層轉行政院 二 應依決算法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決算編製儘可能提前規劃及作業, 主計室應注意各單位支付 核銷轉正等作業流程之控制及本室相關作業處理期程, 俾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決算報告之編製 三 93 年度起校務基金決算配合預算之編製, 分為適用預算法版 不適用預算法版及合併版 四 主計室編製決算報告時, 應確實勾稽決算報告中各主要表及附屬表間有關會計科目金額之正確性 五 依教育部 行政院及審計部通知修正決算後, 應於決算彙編系統重新印出檢核表加以檢視無誤, 再重新上傳 相關法令一 決算法二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三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5
51 四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方式一 12 月 15 日前主計室函請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及研發處填具決算報告中有關 業務計畫實施績效說明 部分當年度所管業務計畫實施內容, 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送交主計室彙整 二 12 月 25 日前各單位應將當年度欲辦理支付或核銷轉正之案件送達主計室辦理 ( 辦理期程視例假日作彈性調整 ) 三 出納單位應將 12 月 31 日前收納之各項收入所開立收據, 全部送主計室辦理掣開傳票 四 1 月 10 日前教育部會計處發布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並依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等規定, 編製本校決算各類書表 五 1 月 15 日前將本校 校務基金決算賸餘超餘明細表 ( 初編 ) 二份函報教育部 六 2 月 20 日前完成決算編製作業, 傳送至教育部網路工作站 ; 另檢送書面決算至行政院主計總處 5 份 教育部 2 份, 財政部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各 1 份 七 7 月 30 日前依審計部審核附屬單位決算結果修正相關報表後重新上傳本部網路工作站, 並抽換決算書 46
52 II 決算編製作業流程圖 執行程序 辦理事項 事前準備工作 - 辦理結帳 試算過帳事宜 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1 有關 員工人數明細表 部份, 責請人事室及事務組提供資料 2 執行進度超前或落後原因責請審核同仁提供說明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 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教育部通報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函報教育部 校務基金決算賸餘超餘明細表 ( 初編 ) 二份 (1 月 15 日前 ) 彙編決算 完成決算編製作業 (2 月 20 日前 ) 將決算資料傳送至教育部網路工作站 ; 另檢送書面決算至行政院主計總處 5 份 教育部 2 份, 財政部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各 1 份 47
53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204 項目名稱 承辦人員 相關單位 會計帳務處理作業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謝一正分機 賴淑妮分機 潘盈君分機 張翠玲分機 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應依政府現行頒佈實施之各項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 執行各項公款收付結果之帳務處理 二 確實依 公款支付時限及注意事項 規定時限編製傳票 三 懸宕已久之資產負債各科目, 應催請相關承辦單位注意積極清理 四 會計月報 半年結報 決算所列數字應正確, 編送期限應符合規定 五 完成公款收付程序之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應依序分類 整理 編號 裝訂成冊及存檔備查 六 會計檔案移交 遺失及銷毀應確實依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8
54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三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四 非營業基金會計科目其編號參考表五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六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七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八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分錄釋例九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方式一 會計憑證之處理 ( 一 ) 平時帳務處理 1 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 非營業基金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 編列, 並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會計分錄釋例 辦理 2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 票據 證券之出納者, 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3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 不得造具記帳憑證, 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 不得記帳 ; 但經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 不在此限 4 傳票金額 摘要簡明扼要及受款人與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應歸屬會計科目 子 49
55 目允當 5 傳票及其附件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完備, 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6 不以本位幣計算者, 有記明貨幣之種類 數額及折合率 7 確實依 公款支付時限及注意事項 規定時限及時編製傳票 8 主計室每月結帳 對帳, 本校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組與專戶存款銀行對帳單核對, 如有差異, 由出納組另編製差額解釋表 9 依規定程序編製完成之傳票, 遞送相關部門或人員, 依時執行收付 登帳並銷號 ( 二 ) 結帳時帳務處理 1 結帳前應依權責發生制整理下列紀錄: (1) 預收 預付 應收 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帳各事項之整理紀錄 (2) 折舊 攤銷及其他應調整事項 (3) 材料 用品盤存等事項 (4) 其他應整理或銷轉事項 2 年底各帳目整理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 結清收入 費用各帳目餘額 (2) 資產 負債及淨值各科目餘額結轉下期 二 會計簿籍之處理 ( 一 ) 會計簿籍分帳簿及備查簿 ( 如有需要時紀錄之簿 50
56 籍 ) ( 二 ) 帳簿分序時帳簿 分類帳簿 ( 三 ) 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均得就事實需要及便利設立專欄 三 會計報告之處理 ( 一 ) 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記錄編造, 且便於核對 會計月報所列數字應正確, 編送期限應符合規定 ( 二 ) 對外會計報告, 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 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四 會計檔案之處理 ( 一 ) 傳票 簿籍 之裝訂 保管及存放地點應安全妥善 ( 二 )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依編號裝訂, 彙訂成冊 ( 三 ) 會計憑證 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 於總決算公布日後, 應由本室移交總務處檔案保管單位接收保管 ( 會計法第 109 條 ) ( 四 ) 各種會計憑證, 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 至少保存 2 年 ; 屆滿 2 年後, 除有關債權 債務者外, 經教育部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之同意, 得予銷毀 如有特殊原因, 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 會計法 83 條 ) ( 五 ) 各種會計報告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體暨處理手冊, 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 51
57 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屆滿保管期限得列冊報經教育部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同意, 得予銷毀 但日報 旬報 月報之保存期限, 得縮短為 3 年 ( 會計法第 84 條 ) ( 六 ) 會計檔案若有遺失 損毀時, 應即呈報教育部及審計部 52
58 II 會計帳務處理作業流程圖 完成結報審核作業流程憑證 主計室編製傳票 主計室覆核人員核對 主辦會計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收入傳票 分錄轉帳傳票 支出傳票 現金轉帳傳票 主計室入帳 ( 登錄簿籍 ) 出納付款作業 會計月報 裝訂成冊 保管存檔 執行後主計室檢查應辦手續及所附原始憑證齊全 半年結算報告 年報 結束 53
59 54
60 收入審核作業
61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301 項目名稱自行收納款項 ( 不含學雜費收入 ) 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謝一正分機 賴淑妮分機 張翠玲分機 相關單位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收入委由國庫代庫機構代收納庫者, 主計室於審核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繳款書應蓋有收訖章,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 號碼應相符, 收款相關報表金額應與繳款書金額相符等 二 主計室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 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所送已開立收據, 應按編號順序開立, 如屬作廢之收據, 應已截角作廢 三 機關宜訂定收據管理辦法, 主計室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 保管空白收據, 並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 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 四 主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經管收入案件相關帳簿及解繳公庫情形 五 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等, 足資證明確曾有繳款之情形 六 主計室審核憑證時應注意申請收入退還案件應簽奉核准 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應相符等 七 出納組辦理收入退還, 應依主計室之支出傳票辦理, 傳票應蓋已開立之支票號碼 55
62 相關法令 辦理方式 一 會計法二 決算法三 審計法四 國庫法五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六 國庫法施行細則七 審計法施行細則八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十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十一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十二 出納管理手冊 一 自行收納收入作業 ( 一 ) 出納單位收納各項收入款項並開立收款收據, 並將收據及相關原始憑證逐日送主計室 : 收入款項由繳款單位以現金或支票等至出納組繳納, 出納組核對無誤後, 開立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並存入機關專戶 ( 二 ) 主計室審核相關原始憑證符規定, 如符合規定, 則編製記帳憑證 : 主計室依據出納組送來之收據及銀行存款收款書, 核對無誤作收入傳票同時在會計系統上辦理收據銷號作業, 且不定期追蹤收據銷號情形 ( 三 ) 相關記帳憑證送請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後, 出納組根據完成簽核之記帳憑證, 將收入傳票金額登錄於出納現金備查簿, 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後, 送主計室 ( 四 ) 主計室依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於月底辦理過帳作業 二 各項收入退還作業 ( 一 ) 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簽報辦理退還, 並會主計室 ( 二 ) 主計室審核收入退還之原因符合規定, 續將簽呈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後, 送回業務單位 56
63 ( 三 ) 業務單位將收據 ( 第一聯 ) 即收執聯及造印領清冊連同簽准之簽呈送主計室審核 ( 四 ) 主計室審核無誤, 續將印領清冊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後, 據以編製支出傳票, 將傳票送出納單位 ( 五 ) 出納單位依據支出傳票, 開立支票匯入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帳戶或簽領支票 57
64 II 自行收納款項 ( 不含學雜費收入 ) 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自行收納收入作業 準備 開立收款收據或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並收款及存入銀行 ( 註一 ) 出納單位 審核收據及銀行收款書等原始憑證 主計室 符合規定 編製記帳憑證同時上會計帳務系統辦理收據銷號 主計室 記帳憑證送請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主計室 依出納單位已執行之記帳憑證月底辦理過帳作業主計室 結束 1.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 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所送已開立收據, 審核按編號順序開立, 如屬作廢之收據, 審核已截角作廢 2. 機關宜訂定收據管理辦法, 主計室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 保管空白收據, 並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 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 註一 : 部分機關規費以外收入,( 如利息 租金收入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 ), 因出納收款時尚無法判別其會計科目, 爰需先交由業務單位簽辦後, 再送主計室審核 58
65 二 各項收入退還作業 準備 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簽報需辦理收入退還 審核收入退還時應注意業務單位係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 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等, 足資證明確曾有繳款之情形 業務單位 審核收入退還案主計室 符合規定 簽註意見送回業務單位主計室 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示 核准 審核憑證時應注意申請歲入退還案件簽奉核准 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相符等 將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並核章業務單位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憑證主計室符合規定編製傳票 簽註意見送回業務單位主計室 依據支出傳票開立支票 撥帳出納單位 結束 59
66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302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學雜費收入事項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張翠玲分機 相關單位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出納組 國際事務處 主計室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應核對學雜費統計表上各項合計數之正確性與銀行金額相符, 經權責單位核章 二 學雜費收入入帳事宜應即時處理, 不得延遲 三 編製記帳憑證時, 應注意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 其中學雜費基數須按提撥比例計算分別分攤至學費及雜費, 保險費入 應付代收款 科目, 宿舍費 空調費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入 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科目, 宿舍押金入 存入保證金 科目 四 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等, 足資證明確曾有繳款之情形 五 主計室審核憑證時應注意申請收入退還案件應簽奉核准 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及簽奉核准金額應相符等 六 出納組辦理收入退還, 應依主計室之支出傳票辦理, 傳票應蓋已開立之支票號碼 相關法令一 會計法二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三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四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五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60
67 六 出納管理手冊 辦理方式 一 學雜費收入作業 ( 一 ) 大學日間部及夜間部 研究所 在職進修專班 : 學費 雜費 學分費 學雜費基數 保險費 宿舍費 空調費 宿舍押金 網路通訊使用費 ( 二 ) 教務處 學務處 國際事務處提供相關資料上傳學雜費系統後, 由出納組彙整並於銀行網站建立繳費單收據, 於學期結束前印製次一學期繳費單並發放至各系所辦公室由班代轉交學生繳費 ( 三 ) 學生可將上述學雜費繳費單透過信用卡 ATM 網路銀行 臨櫃 ( 台銀 ) 等各種方式繳費 ( 四 ) 出納組於學雜費繳納期限結束後, 核對繳費明細與收款帳戶餘額並製作學雜費統計表, 全部資料彙送相關單位核對並會章, 經校長核章後送主計室 ( 五 )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開立傳票 二 學雜費收入退還作業 ( 一 ) 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簽報辦理退還, 並會主計室 ( 二 ) 主計室審核收入退還之原因符合規定, 檢附收據等足資證明曾有繳款等證明文件, 續將簽呈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後, 送回業務單位 ( 三 ) 業務單位將收據等足資證明曾有繳款等證明文件及造印領清冊連同簽准之簽呈送主計室審核 ( 四 ) 主計室審核無誤, 續將印領清冊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後, 據以編製支出傳票, 將傳票送出納單位 ( 五 ) 出納單位依據支出傳票, 開立支票匯入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帳戶或簽領支票 61
68 II 學雜費收入事項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學雜費收入作業 準備 相關單位提供資料上傳學雜費系統 學期結束前印製次一學期繳費單並發放至各系所辦公室由班代轉交學生繳費 學生透過信用卡 ATM 網路銀行 臨櫃 ( 台銀 ) 等各種方式繳費 出納組於學雜費繳納期限結束後, 核對繳費明細與收款帳戶餘額並製作學雜費統計表 資料彙送相關單位核對並會章, 經校長核章後送主計室 主計室依據審核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開立傳票 結束 62
69 二 學雜費收入退還作業 準備 業務單位依法令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簽報辦理退還, 並會主計室 主計室審核收入退還之原因符合規定, 檢附收據等足資證明曾有繳款等證明文件 符合規定 簽註意見送回業務單位 簽呈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後, 送回業務單位 業務單位將收據等足資證明曾有繳款等證明文件及造印領清冊連同簽准之簽呈送主計室審核 主計室審核無誤, 續將印領清冊送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後, 據以編製支出傳票, 將傳票送出納單位 編製傳票出納單位依據支出傳票, 開立支票匯入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帳戶或簽領支票 結束 63
70 64
71 支出審核作業
72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1 項目名稱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 含先行墊付 )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沈旻彥分機 徐世璋分機 管瑞平分機 徐燕珍分機 曾筠樺分機 相關單位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辦理暫墊申請, 應確認計畫主持人有前次借款未還及逾期未結之計畫 二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三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 65
73 策或業務之推展 五 凡屬 共同供應契約 項目者, 應使用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作業系統 辦理電子採購及電子支付, 未依該方式執行者, 應專案簽核敘明原因 六 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 若預算遭凍結 刪減或附帶決議涉及經費可動支等情形, 提供辦理經費審核與管控之依據 七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相關法令 一 預算法二 會計法三 審計法四 審計法施行細則五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六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七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八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十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十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十二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十三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十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十五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十六 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十七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八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九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二十 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66
74 辦理方式 二十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二十二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二十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二十四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十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作業辦法二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經費審核程序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二十九 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三十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三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三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三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三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三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三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三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三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三十九 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一 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 ( 一 ) 辦理暫墊申請, 應確認計畫主持人有前次借款未還及逾期未結之計畫 ( 二 ) 補助單位款項未撥付前, 依計畫合約需先動支時, 可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等相關規定, 填寫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單, 惟暫墊經費為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暫墊超過 50% 部份, 應專案簽准 ( 得通案專簽 ) 後辦理 二 經費動支申請 ( 一 )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申請, 應登錄網路請購 67
75 系統, 十萬元以下採購案 國內外旅費 人事費 ( 包含出席費 稿費 鐘點費 邀請學者來台生活費機票費等 ) 列印原始憑證單 ( 一萬元以下案件列印零用金原始憑證單 ), 併核銷案陳核 ( 二 ) 十萬元以上採購案, 列印請購單, 會簽總務處採購辦理單位 主計室後, 陳請校長核定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准予動支經費 ( 三 ) 經費動支倘須由其他單位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 應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同意 設備及電腦軟體購置先會簽總務處保管組 邁向頂尖大學經費先會簽頂大辦公室 國內外旅費及人員晉用等須會簽人事室 ( 四 ) 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可供支應 計畫內容與預算所定用途或範圍相符 至網路請購系統控管預算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三 經費核銷 ( 一 )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並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原始憑證單 ( 付款用 ) ( 二 ) 經費撥付若屬採購 ( 工程 財物 勞務 ) 案件者, 應依學校分層制度規定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後, 視需要會簽相關單位, 如屬設備會簽總務處保管組 國內外旅費須會簽人事室等 ( 三 ) 主計室審核原始憑證單經權責單位核章, 應檢附支出憑證符合相關規定, 計時計件人員經費動支完成相關聘用程序, 與計畫經費分配表所列相符,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 四 ) 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68
76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四 經費核銷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或計畫期限內按規定核銷 附件 一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三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 69
77 II 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 含先行墊付 ) 流程圖 一 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及經費申請作業 準備 補助款撥入 補助款如需先行動支辦理暫墊事宜 申請單位 提出動支經費申請 ( 簽案 ) 並登錄網路請購作業系統 申請單位 准予 會簽其他單位 會簽其他相關單位 申請單位 主計室審核有預算可供支應 計畫內容與預算所定用途或範圍相符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校長或授權人核定 准予 結束 准予動支經費 經費核銷作業 70
78 二 經費核銷作業 準備 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請購 / 核銷作業 計畫主持人 屬採購案件並辦理驗收 會簽相關單位 屬非消耗品或財產 簽會保管組 審核原始憑證單經權責單位核章, 檢附支出憑證符合相關規定 主計室 簽註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符合規定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核准 借支 開立傳票付款主計室 出納組 編製傳票沖銷暫付款 收回賸餘款或補發不足款主計室 出納組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逾 1 萬元 ) 或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1 萬元以下 ) 出納組 71 結束
79 附件一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一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支出憑證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 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各機關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 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繳方式繳納公 勞 健保及公用事業費款 ( 如水電費等 ), 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本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 得與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約定, 以上開機關構 ) 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 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五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並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受領事由 ( 二 ) 實收數額 ( 三 ) 支付機關名稱 ( 四 )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 五 ) 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六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二 ) 採購名稱及數量 ( 三 ) 單價及總價 72
80 ( 四 )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 五 ) 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 得免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 格式一 ),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據以請款 八 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 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 應檢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九 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 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 ( 一 ) 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 二 )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三 )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人員, 除依法送審之機關外, 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 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 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 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 再由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73
81 十一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 事項之主管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 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二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十三 分批 ( 期 ) 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應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 ; 其訂有契約者, 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十四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十五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六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 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 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 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免另開收據 十七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 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 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 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十八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 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 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 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 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一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 依法送審之機關, 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 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 格式五 ), 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74
82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 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 始可送審 二十二 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得以電腦處理, 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十三 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 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十四 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 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 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二十五 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 其支出憑證之處理,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75
83 附件二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 ) 二 各機關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 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條 ) 三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並記明下列事項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條 ) ( 一 ) 受領事由 ( 二 ) 實收數額 ( 三 ) 支付機關名稱 ( 四 )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 五 ) 受領日期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條 ) ( 一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二 ) 採購名稱及數量 ( 三 ) 單價及總價 ( 四 )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 五 ) 買受機關名稱 76
84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 六 ) 收據或發票之買受人 ( 抬頭 ) 應書明本校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 七 ) 若取得三聯式發票, 應以收執聯作為原始憑證, 如有扣抵聯得一併附上 五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據以請款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條 ) 六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二條 ) 七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 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 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 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七條 ) 77
85 八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八條 ) 九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 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九條 ) 十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 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 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 作為報支之憑證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十條 ) 十一 有關應簽名部分, 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十三條 ) 十二 各項經費來源應與預算科目相符, 各項支出用途結報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人事費 1. 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 加給及其他給與,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簽收 2. 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印領清冊備註說明 3.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工作內容 工作日期 支給標準, 並註明單位 職稱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 並由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78
86 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5. 加班值班費, 請注意年度結束日, 不宜跨年度報銷 ( 二 ) 服務費 1. 補助學生社團活動購買汽油, 請註明使用人 起訖點及里程 2.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仟元為上限, 並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遠地前往 (30 公里以外 ), 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費用 本機關人員雖出席會議, 不得報支出席費 3.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 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 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 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 撰述 翻譯或編審文件資料, 亦不得支給稿費 另接受委辦之機關學校人員, 除已於計畫內列支工作酬勞者, 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 其餘人員則可依規定標準支領出席費或稿費 4. 有關補助計畫部分, 補助之機關學校, 僅係出資贊助計畫, 被補助之機關學校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 以就該計畫而言, 被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均為 本機關人員, 不得支給出席費及稿費 ; 至補助之機關學校人員, 基於利益迴避, 亦不得支領出席費及稿費 5. 演講費 工讀金 出席費 審查費 博 碩士班論文口試費及指導費應上撥帳系統編製印領清冊, 請詳填各項資料, 黏貼在支出憑証單上 6. 演講費清冊, 請詳填時間 地點 題目 演講者服務單位及職稱 本校教師在課餘為學生社團或行政單位演講, 演講費支給標準請依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第 10 項支給 79
87 7. 維護合約應按季或按月或半年於實際維護後始可付款, 則應屬預付款, 對方應提相對之預付款保證 ( 如銀行保證 ), 請以合約總數填列請購單 請款時請附維護記錄, 及維護合約 ( 第一次請附正本, 以後附影本 ) 第二次以後報銷, 免附原請購單影本 8. 因公出差時請於出差日前填出差請示單, 出差事畢, 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四條規定 ), 職等請填上 ( 簡 薦 委 ) 任, 並填列身分證字號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條 ) 9. 出差人員填報請示單時, 需用旅費 欄請註明經費來源 國內外差旅費, 請注意年度結束日, 不宜跨年度報銷 10.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11. 出差者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行政院頒 ) 報支交通費,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12.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規定 :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各出差人員如有上述之業務需求, 應填具 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並經核准後始得報支計程車資 13. 國外出差, 於返國後十五日內附外幣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 之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結報 14. 因公出國住宿免費宿舍 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 80
88 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報支 15. 因公出國應一律搭乘本國籍班機, 如欲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者, 請由本人填具 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定後, 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6. 出差若已派公務車或搭校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 ( 三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依據校務基金分為 : 土地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 機械設備 交通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定義分類如有疑問請洽保管組詢問 ( 四 )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各項經費支用結報之注意事項 1. 十萬元以上營繕工程及一般財物購置案, 請購核准後由總務處辦理 2.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 承辦人選定符合需求之廠商議價, 免附估價單 同一廠商請合併申購 3. 依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之規定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採購 4. 政府採購法 相關問題如有疑問, 請洽總務處 ( 採購組 營繕組 事務組 ) 詢問 ( 五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支出憑證單請詳填用途欄 ( 如 : 實驗用藥品抗體 培養基 研究計畫使用資料光碟片及貼紙 影印紙 教學用文具 A4 紙, 膠帶, 原子筆.. 等 ), 勿僅填寫物品名稱 2. 交換經費或申請校方補助經費簽呈核准後, 請將簽呈及經費交換撥用表送主計室辦理撥用手續 3. 請購單 零用金支出憑證單上聯絡電話, 請務必填列, 以便聯繫 4. 每筆一仟元以下之零星支出, 請儘量黏貼於同一份憑證上, 以零 81
89 用金方式報支 5. 有關支給各項人事 差旅費用, 均採直接撥入受款人帳戶內 6. 因業務需要填寫 國立中央大學動支經費借支請示單 辦理經費借支, 以支付例行性水費 電費 電話費 稅捐 規費 保險 退撫基金 ( 檢附繳費通知單 ) 差旅費 報名費 稅金 國外學者來台生活費 機票費 國外採購案及一萬元以下零星採購為限, 其他項目請先行簽奉核准再行辦理借支 7. 代墊費用在一萬元以上, 均須事先簽准, 始得辦理核銷 另依中大研推字第 號, 下列事項代墊款項在一萬元以上, 免個案專簽 (1) 公用事業電費 電話費 (2) 論文編修費 (10 萬元以下, 包含信用卡支付 ) (3) 期刊投稿 ( 發表 ) 費 (10 萬元以下, 包含信用卡支付 ) (4) 學會或協會之會費 (10 萬元以下, 包含信用卡支付 ) (5) 國內舉辦研討會之註冊費 (10 萬元以下, 包含信用卡支付 ) 82
90 附件三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 一 網路使用者權限管理部分 : ( 一 ) 使用本系統前必須填寫 網路請購系統帳號申請表, 送交主計室辦理帳號登錄作業 ( 二 ) 部門預算請購查詢 : 配合部門代碼一致性, 部門帳號 密碼由主計室設定, 請各單位使用前自行更改密碼 ( 三 ) 計畫請購查詢 : 帳號為各計畫主持人身分證字號, 密碼為原計畫帳務查詢系統所設之密碼, 請各計畫主持人使用前自行更改密碼, 新進教師新接計畫者, 仍請填寫 網路請購系統帳號申請表 ( 四 ) 帳號申請人須對帳號善盡保管之責, 牢記並定期更改密碼以防止被盜用 ( 五 ) 經費授權他人使用時, 被授權使用人如在網路請購系統未設有帳號者, 仍須填寫 網路請購系統帳號申請表 送交主計室辦理帳號登錄作業 二 請購案類別區分適用範圍 : ( 一 )10 萬元以上先請購 後核銷 : 金額 100,001 元以上經會主計室及相關主管核准之請購核銷案件 列印表單 :(A) 請購時 : 請購單 (B) 核銷時 : 支出憑證單 分期付款表 ( 有分期付款情形者, 第二次以後之核銷免再檢附請購單 ) ( 二 )10 萬元 ( 含 ) 以下先請購 後核銷 ( 分期付款 ): 83
91 金額 10,001 元至 100,000 元經相關主管核准之先請購後核銷案件 ( 不可代墊 ) 列印表單:(A) 請購時 : 請購單 (B) 核銷時 : 支出憑證單 分期付款表 ( 有分期付款情形者, 第二次以後之核銷免再檢附請購單 ) ( 三 )10 萬元 ( 含 ) 以下同時請購 核銷 ( 逕付廠商不可代墊 ): 金額 10,001 元至 100,000 元經相關主管核准同時請購核銷案件 列印表單 : 十萬元 ( 含 ) 以下支出憑證單 ( 四 ) 零用金同時請購核銷 : 金額 10,000 元 ( 含 ) 以下之請購核銷案件 列印表單 : 零用金支出憑證單 ( 已代墊者撥還代墊人 未代墊者逕付廠商 ) ( 五 ) 人事 差旅核銷 : 人事 差旅核銷案件 列印表單 : 支出憑證單 ( 六 ) 代墊款同時簽准 核銷 : 金額 10,001 元以上須簽准方可代墊之請購核銷案件, 例如 : 國外論文發表費及網路購書等須先行墊付者 列印表單 : 請撥代墊款簽核單 支出憑證單三 配合本校現有公文流程控管作業模式, 有關借支 ( 暫付款 ) 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借支時請於網路請購系統點選 暫付款借支及核銷 類別, 選取動支經費科目 計畫代號及金額, 存入請購案列印 動支經費借支請示單 ( 二 ) 登入本校公文流程控管系統, 選取公文類別 簽呈, 創簽並列印控管單, 併同動支經費借支請示單, 遞交主計室承辦人審核 84
92 ( 三 ) 暫付款轉正核銷時, 請於網路請購系統購案管理, 點選 原購案編號 辦理核銷, 將原始憑證 ( 發票 收據等 ) 粘貼於支出憑證單上, 經相關主管及單位核章後, 遞交主計室承辦人審核及轉正 ( 四 ) 暫付款收回歸墊時, 請將現金繳交出納組, 並告知其原借支經費科目 計畫代碼及原請購單編號 四 因應網路請購系統作業及減少資源浪費, 請各單位配合下列事項辦理經費核銷 : ( 一 ) 凡校務基金各項經費動支均應透過網路請購系統辦理 ( 二 ) 不同用途別科目, 之請購案請分別辦理, 請將相同受款人之原始憑證併成一案, 並以 500 元以上併成一案為原則辦理核銷 ( 三 ) 為利每月固定人事費核發作業之一致性, 請於前月二十五日前造冊送主計室 ( 除工讀金應俟每月月底造冊 ) ( 四 ) 差旅費固定每月十日辦理開製傳票作業, 以提高行政效率 同一計畫或經費來源的差旅費可多張合併核銷, 同一人差旅費亦可多日出差通知單合併於同一張出差旅費報告單核銷 ( 五 ) 在職專班及計畫類別之人事費由單位自行辦理核銷, 其餘人事費維持現行作業模式統籌由校方控管 ( 六 ) 多筆經費來源辦理同一請購案, 請依各經費來源分別辦理請購, 並以分攤經費最多者列印出請購單, 其餘分攤經費來源明細請逐筆填入該請購單 ( 含計畫代碼及請購單編號等 ), 請修正請購單總金額並簽章 ( 七 ) 本系統關於受款人管理, 廠商以統一編號為其受款人代碼, 個人係以其身分證字號為其受款人代碼 ( 八 ) 為簡化表單及因應本校採購作業要點第二及第九點規定 : 85
93 金額十萬元 ( 含 ) 以下之採購, 請購 核銷可同時辦理 以 十萬元 ( 含 ) 以下支出憑證單 取代十萬元 ( 含 ) 以下請購單及支出憑證單 1 萬元 ( 含 ) 以下採購可先行墊付再辦理核銷手續 以 零用金支出憑證單 取代零用金請購單及支出憑證單 ( 九 ) 為應系統作業需要, 請列印有條碼之表單 ( 十 ) 如有系統操作疑義, 請於請購系統輔助項目服務項下之 問與答 找尋解決方案或下載訓練教材參閱 再有疑義請洽主計室各承辦人員 86
94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2 項目名稱申請預借經費及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沈旻彥分機 徐世璋分機 管瑞平分機 徐燕珍分機 曾筠樺分機 相關單位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三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業務之推展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87
95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二 預算法三 審計法四 審計法施行細則五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六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七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八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十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十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十二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十三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十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十五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十六 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十七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八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九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二十 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二十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二十二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二十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二十四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十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作業辦法二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經費審核程序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二十九 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 88
96 三十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三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三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三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三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三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三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三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三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三十九 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方式一 預借經費審核作業 ( 一 ) 各單位預借費用應力求避免, 如確因事實需要, 應以預算 ( 計畫 ) 內容 契約所定 或專案核准者為限, 承辦人員應負限時清結責任 ( 二 ) 借支以支付例行性水費 電費 電話費 稅捐 規費 保險 退撫基金 ( 檢附繳費通知單 ) 差旅費 報名費 稅金 國外學者來台生活費 機票費 國外採購案及一萬元以下零星採購為限, 其他項目請先行簽奉核准再行辦理借支 ( 三 ) 業務單位填寫動支經費借支請示單, 敘明預借原因, 註明預定收回或轉正日期並由借款人簽章 ( 專案計畫助理借款以十萬元以內為限 ), 簽會其他相關單位及主計室,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由業務單位檢附簽奉核准申請單或簽呈及相關文件送主計室, 辦理撥 ( 付 ) 款程序 二 經費核銷 ( 一 )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並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原始憑證單 ( 付款用 ) 89
97 ( 二 ) 主計室審核原始憑證單經權責單位核章, 應檢附支出憑證符合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 三 ) 預借經費若有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原預借經費內容不符者, 依規定收回繳庫 經費核銷轉正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 三 經費核銷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或計畫期限內按規定核銷 90
98 II 申請預借經費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開始 各單位敘明理由簽報擬預借經費案 相關單位會簽 需要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主計室審核預借經費案 同意借支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簽註意見退回原 申請單位 核准 各單位檢附簽奉核准文件及借款申請單送主計室 主計室依據簽奉核准案辦理撥 ( 付 ) 款程序 結束 91
99 III 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開始 預借經費單位檢附原始憑證申請轉正 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原始憑證粘存單 ( 轉帳用 ) 相關單位會簽 需要簽會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符合相關規定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計畫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原預借經費內容不相符者, 經費收回規定收回繳庫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核准 主計室依支出之原始憑證辦理轉正開立傳票 結束 92
100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3 項目名稱人事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林美鏸分機 范秀瑩分機 鍾顯蓮分機 湯昌文分機 廖永琪分機 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蔡逸屏分機 相關單位人事室 總務處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辮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支付職員薪俸 加給及其他給與,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簽收 如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二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三 除為接待外賓, 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 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 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 並免於加班費內扣除外, 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四 各單位員工 ( 含約聘僱人員 ) 加班, 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93
101 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 五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難, 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得申請專案加班,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 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 70 小時, 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 六 各單位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 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七 技工 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 儘量避免加班, 調整其工作期間 ( 如上午 7 時至下午 4 時 ), 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 又駕駛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另, 技工 工友超時加班, 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總計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八 奉派兼辦業務者, 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 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 同意請領加班費 ; 至其加班費計支標準, 應依本職俸給標準計算, 在其加班事實發生之兼辦業務機關支領 九 加班人員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書, 敘明事由及起訖時間, 陳報單位主管核准 十 員工休假補助 ( 一 ) 應休畢日數 (14 日以內 ) 之休假部分 : 週一至週五休假日及相連假日於旅行業 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 係加倍補助 ; 休假日於其他業別之刷卡消費, 則核實補助, 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 16,000 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 14 日 94
102 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 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 ;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 不予補助 ( 二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 ; 未達 1 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 於年終一併結算 十一 結婚 生育 子女教育 喪葬補助 :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十二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 一 ) 進用聘僱人員時, 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 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 ; 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 二 ) 聘僱人員公 自提儲金, 應由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 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 三 )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或在職因公 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發給公 自提儲金本息 ( 四 )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 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 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十三 主計室審核預算能容納 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無誤後, 送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用印 核准, 據以編製傳票 95
103 相關法令一 薪資發放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二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三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四 ) 公務人員加给給與辦法 ( 五 ) 勞動基準法 ( 六 )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 慰問金 ) 發給注意事項及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二 薪資扣繳依據 : ( 一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 ( 三 ) 所得稅法 ( 四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五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六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七 )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八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 九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 ( 十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 十一 ) 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三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四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辦理方式一 員工薪給 ( 含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 ) 鐘點費由出納組憑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薪俸清冊 ( 含公保 健保 勞保 退撫基金 離職儲金 代扣所得稅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及其他代扣項目等資料 ), 其中正式教職員 契僱人員及專任助理部分送人事室審核, 技工 工友部分則由事務組逕行查核, 查核結果送主計室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薪資帳戶 二 員工保險費及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及離職儲金, 由人 96
104 事室 事務組依規定核算並編製政府負擔部分及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明細表, 送主計室審核無誤後, 據以編製傳票, 由出納組逕行繳納 三 加班費之結報, 應由陳報單位填具加班清冊並檢具加班申請書, 送人事室查核 技工 工友則由事務組逕行查核, 查核結果送主計室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薪資帳戶 四 休假補助費 ( 一 )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由當事人或人事室使用網路服務列印, 經當事人確認後, 向人事室或事務組申請 ( 二 ) 人事室或事務組審核請領金額符合規定, 於檢核系統上註記後, 將核准後之申請表送主計室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內 ( 三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於年終時由人事室 事務組統一造冊送主計室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內 五 結婚 生育 子女教育 喪葬補助 : ( 一 ) 請領者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暨相關證明文件, 送人事單位審核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 ( 二 ) 人事室 事務組將審核結果送主計室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 97
105 薪資帳戶內 六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 一 ) 人事室按約聘僱人員依法應提撥比率編製公提及自提離職儲金清冊, 送主計室審核, 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提存至各約聘僱人員分戶 ( 二 ) 聘僱人員離職時, 人事室依規定核算離職人員公 自提儲金本息, 並檢附核准簽案, 送主計室審核, 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傳票送出納組彙轉金融機構逕撥員工薪資帳戶 98
106 II 人事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流程圖 1. 薪資清冊應詳列退撫金公自提 保險費等項目, 以利與退撫基金 勞健保單位及所得人等互相勾稽 2. 因職員異動產生之追補扣作業 年終工作獎金 考績獎金及退職補償金等之發放, 應檢附異動 年度考績及其相關資料, 以利查核 準備 總務單位或清冊編製單位依據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薪資清冊 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審核對象 支給標準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按清冊審核待遇 獎金 保險 依法提撥之退休金 離職儲金及追補 ( 扣 ) 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倘要求匯進非本人帳戶, 或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應注意有無不當情事之存在 正確符合規定 主計室審核預算能容納 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正確符合規定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核准 主計室編製傳票 出納組依據核准之傳票辦理各項代扣款撥付作業, 並將入帳明細 通知受款人 結束 99
107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4 項目名稱國內外出差旅費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林美鏸分機 范秀瑩分機 湯昌文分機 鍾顯蓮分機 廖永琪分機 主計室第二組管瑞平分機 徐世璋分機 曾筠樺分機 徐燕珍分機 沈旻彥分機 相關單位人事室 總務處 國際處 秘書室及研發處相關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審核出國案件應注意切實依年度出國計畫執行, 計畫如須變更 臨時派員或預算不足, 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規定程序辦理 二 審核出國案件, 應注意若因臨時需要變更行程或因航班限制延期返國循行政程序簽准, 再行辦理核銷 三 審核出國案件應注意預估之經費為行程中所必需, 且所列標準應符合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四 審核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應注意行程及日期, 與原簽准行程應相符, 有無私人旅遊行程或攜同親友出國並以公款支應之情形 五 審核國內外出差旅費核銷案件, 應注意符合 支出 100
108 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 本誠信原則報支經費 ; 並注意用途應與原簽准公務行程相符, 其支用項目 額度及檢附單據應符合 國內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相關法令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二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四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五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六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七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八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九 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1 月 12 日台 90 處會三字第 號函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5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號書函十一 行政院 97 年 10 月 6 日院授主會一字第 B 號函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一 因公出差應先提出申請, 簽會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 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二 出差事畢後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送人事 101
109 單位審核, 技工 工友則由總務 ( 經辦 ) 單位審核 三 人事單位或總務 ( 經辦 ) 單位審核有無核准 ( 國外出差如因臨時需要變更行程或因航班限制延期返國, 循行政程序簽准 ) 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報支所採用之職務等級正確, 確認無誤後送主計單位結報 四 主計室經費審核作業 : ( 一 ) 預算數能容納 與原簽准內容相符 黏存單經權責單位核章 金額正確無訛 所填用途說明欄位或相關單據載明款項性質或用途 ( 二 ) 旅費項目及金額符合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 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備齊 ) ( 三 ) 出差申請人應業務實際需要申請暫借款項, 應於付款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結報作業 五 經費核銷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附件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102
110 II 國內外出差旅費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準備 提出出差或講習訓練申請申請單位 登記差假人事或權責單位 簽會主計單位審核預算數能容納及核算金額等主計單位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業務單位 主計單位 符合規定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核准 借支開立傳票 / 支票主計單位 出納單位 結束 103
111 二 核銷審核作業 準備 填寫差旅費報告表及檢附相關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並核章 ( 註 ) 申請單位 審核假別合法性及正確性, 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正確人事或權責單位 審核與原簽准內容相符 預算能容納 經權責單位簽核,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主計單位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業務單位 主計單位 正確及符合規定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核准 借支 編製傳票沖銷暫付款 收回賸餘款或補發不足款主計單位 出納單位 開立傳票 / 支票 主計單位 出納單位 結束 104
112 附件 :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103 年 8 月 18 日第 598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中央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規範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十五點規定,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差旅費, 除本補充規定另有規定外, 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三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縣外 ( 含復興鄉 ) 出差, 出差時間逾半日者,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領雜費 ; 出差時間為半日以內 ( 含半日 ) 者, 支領二分之一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縣內 ( 不含復興鄉 ) 出差, 其雜費之支領則依前項規定再折半核給,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四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規定 :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各出差人員如有上述之業務需求, 應填具 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 附表二 ), 並經核准後始得報支計程車資 五 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5
113 附表一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費別 職務 等級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 薦任級以下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乘坐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覈實報支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每日上限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費每日 桃園縣外 ( 含復興鄉 ) 桃園縣內 ( 不含復興鄉 ) 逾半日 400 半日以內 ( 含半日 ) 200 逾半日 200 半日以內 ( 含半日 ) 100 備註 : 一 約聘 ( 僱 ) 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於 103 年 7 月 7 日修正生效後, 出差期間跨越新 舊規定者, 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 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及本補充規定 106
114 附表二 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單位 搭乘人員 搭程日期及時間 年月日至 時 時 搭乘起訖點自至 業務需要之事由 單位主管簽章 申請人簽章 校長 ( 或其授權人 ) 批示 註 :1.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規定 :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2. 搭乘計程車業務需要事由之認可, 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決行 3. 公出或出差原則上應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搭乘計程車為例外 ; 如多人因出差事由及地點相同, 應以共乘方式搭乘 4.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應檢據併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經費核銷 107
115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5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一組湯昌文分機 廖永琪分機 鍾顯蓮分機 林美鏸分機 張玉梅分機 范秀瑩分機 廖怡珍分機 相關單位 研發處 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一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三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五 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 含專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 之約用, 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 108
116 員約用注意事項 及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且非計畫人員不得動支計畫相關經費 六 計畫主持人於科技部未撥款前或多年期計畫欲動支以後年度經費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且上年度計畫未有逾期未結案 扣款 罰款情事者, 得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預借經費支用 預借額度以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逾前開額度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七 研究經費依照核定清單或計畫申請書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 如須辦理計畫經費變更或流用, 應於事前申請並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准或函請科技部同意 八 研究經費列支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九 彈性支用應依計畫核定清單內核予之額度及其規定用途支用 相關法令 一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二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辦法三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 推廣教育收入收支要點四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五 計畫專任助理出勤及請假管理制度說明六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核銷爭議處理作業要點七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八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十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十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辦法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109
117 辦理方式 十五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十六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十七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十八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九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二十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二十一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十二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網路請購 / 查詢系統操作說明二十五 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二十七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二十八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二十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三十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彈性額度支用要點三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一 經費之申請及動支作業 ( 一 ) 計畫主持人於受託合約生效後, 應即就執行計畫所需人力辦理約用手續, 並於科技部計畫核定清單通知後, 填送科技部經費分配表一式二份, 依行政程序核准 ( 二 )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定後, 主計室依核定清單建置流水號 ( 三 ) 計畫主持人於科技部未撥款前或多年期計畫欲動支以後年度經費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且上年度計畫未有逾期未結案 扣款 罰款情事者, 得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預借經費支用 預借額度以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逾前開額度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 四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採購作業要點及科研採購作業要點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專題研究計畫經 110
118 費動支之申請應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 五 ) 研究經費經科技部核定後, 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 計畫經費如欲變更及流用, 計畫主持人應依科技部相關規定事前檢據相關文件, 依行政程序簽准或函請科技部同意後動支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一 ) 經費核銷時計畫主持人至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編製並列印所需原始憑證單並檢附原始憑證報銷 ( 二 ) 經費核銷屬採購 ( 工程 財物 勞務 ) 案件, 應依學校分層負責制度由總務處或相關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者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主計室經費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1. 預算能容納, 與原計畫申請書 合約書或核定清單所列項目相符 2. 因執行研究計畫所需, 計畫主持人申請暫借款項應於付款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結報作業 3.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 科研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專任助理人員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應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及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且非計畫人員不得動支計畫相關經費 5. 研究主持費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未報經科技部同意, 不得自行增列 6.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7. 研究設備費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在核 111
119 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因研究計畫需要, 變更補助項目之支出用途者, 應檢附科技部研究設備費變更申請表 8. 國外差旅費, 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 ( 移地研究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 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因研究計畫需要, 變更補助項目之出國種類 支出用途 ( 例如出國天數 次數 地點 人數 人員或國際會議變更 ) 者, 應檢附科技部國外差旅費變更申請表 9.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彈性支用應依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匡列額度支用, 支出用途範圍應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 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 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 10. 科技部所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 ( 含管理費 ) 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 (1) 與研究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 與科技部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 交際應酬費用 ( 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 )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 四 ) 科技部計畫管理費應於計畫執行之初優先提撥 50%, 需聘專任助理者, 其管理費以扣除公提退休金後之金額辦理提撥, 並需於計畫結束前支用完畢, 未於計畫結束前支用完畢者, 校方將餘額全數回收 計畫管理費另 50% 於結案時併入計畫結餘, 並提列 20% 至校方管 112
120 理費賸餘款, 剩餘 80% 依上述分配比例轉入各單位之科技部賸餘款帳戶 ( 五 ) 經費核銷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113
121 II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準備 依核定清單建檔 主計室 辦理請款作業 研發處 填送科技部經費分配表一式兩份 計畫主持人 簽會研發處 須辦理計畫經費補助項目變更或流用 簽註意見退回 填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費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 ( 函請科技部 ) 計畫主持人 填列科技部經費流用申請變更對照表 研究人力費及業務費或研究設備費或國外差旅費變更申請表計畫主持人 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申請並循校內行政程序簽准 經費核銷作業 114
122 二 經費核銷審核作業 準備 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請購 / 核銷作業計畫主持人 屬採購案件並辦理驗收 會簽相關單位 屬非銷耗品或財產 簽會保管組 審核預算能容納 報支內容與計畫相關性 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主計室 簽註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符合規定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核准 編製傳票主計室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逾 1 萬元 ) 或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1 萬元以下 ) 出納組 結束 115
123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6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科技部計畫經費結報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一組廖怡珍分機 廖永琪分機 相關單位 各系所 中心 院 研發處 文書組 保管組 辮理時間 注意事項 每年 1 月至 12 月 一 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及科技部相關規定, 於執行期滿後一個半月內, 檢附相關表單辦理經費結案事宜, 並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內完成經費結報 二 款項之支用應依計畫申請書 核定清單及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三 經費結報應依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及科技部經費結報管理措施規定辦理 ( 支出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留存備查 ) 相關法令 一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二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三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四 科技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五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管理措施六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七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116
124 八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方式 一 計畫主持人申請計畫結案作業 :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 滿一個半月內檢附下列資料送交主計室辦理經費結案 ( 一 ) 科技部計畫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申請表 ( 二 ) 國立中央大學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費及人力費項變更申請表 ( 三 ) 國立中央大學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研究設備費項目變更申請表 ( 四 ) 國立中央大學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目變更申請表 ( 五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 六 ) 國立中央大學科技部經費流用申請變更對照表 ( 七 ) 專 ( 兼 ) 任助理人員學經歷說明 ( 以上表格由研發處下載 正本 ) ( 八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 一式兩份由會計系統轉出 ) ( 九 ) 科技部延長合約期限及經費變更同意函 ( 十 ) 國立中央大學計畫歷次經費分配表 ( 十一 ) 經費核定清單 ( 十二 ) 計畫申請書 ( 附上第一至十項經費部分 ) 二 主計室辦理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作業 : ( 一 ) 專題計畫助理人員 ( 含專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 之約用應循行政程序核准, 並檢附約用期間相關證明文件 ( 專任助理為畢業證書及約用表, 兼任助理為在學期間學生證正反面或學籍證明文件 ) ( 二 ) 原始憑證逐一粘貼於支出憑證單並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117
125 ( 三 ) 計畫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 四 ) 經費支用應依計畫申請書及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內支用, 如欲變更者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變更, 並檢附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 五 ) 經費流用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 六 ) 審核完成後, 支出憑證按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分類整理, 加具封面 封底裝訂成冊 ( 七 ) 計畫主持人應瞭解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於收支報告表上簽章, 並依科技部規定填寫 執行率未達 80% 之原因說明 及國外差旅費繳回金額與各年執行情形 ( 八 ) 計畫列有財產項目者, 連同支出憑證清單送交保管組, 編製計畫財產清單一份 ( 九 ) 檢附科技部計畫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申請表 收支報告表及財產清單, 會簽相關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核定 三 已完成經費結案作業程序者, 由主計室承辦人連結科技部網站, 登錄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 列印專題研究計畫報銷確認表, 完成科技部計畫經費線上結報 四 主計室將已完成線上結報計畫, 檢附收支報告表 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及報銷確認表各一份, 函送科技部辦理經費結報 五 依計畫結報順序編號 歸檔 存查 六 科技部回函同意備查, 原始憑證妥為保管, 俾利日後科技部及審計單位等派員查核 118
126 II 科技部計畫經費結報作業流程圖 計畫主持人申請結案 原始憑證就地查核, 項目查核 ( 依計畫申請書 核定清單 經費分配表及其他結案資料 )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補件 於計畫執行期滿一個半月內檢附 : 1. 科技部計劃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申請表 2. 助理人員學經歷說明 3. 計畫申請書 4. 經費核定清單 5. 科技部延長合約期限及經費變更同意函 6. 研究計畫流用 設備及其他費用變更申請對照表 7.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8. 收支明細報告表兩份 9. 經費分配表 符合規定 審查無誤原始憑證按計畫預算科目順序編號分類整理, 加具封面 封底裝訂成冊 確認有財產 連同支出憑證清單送交保管組, 編製計畫財產清單一份 會計室將計畫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申請表 收支報告表及財產清單, 會簽相關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核定 已完成經費結案作業程序者, 由主計室承辦人連結科技部網站, 登錄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 列印專題研究計劃報銷確認表, 完成科技部計畫經費線上結報 主計室將已完成線上結報計畫, 檢附收支報告表 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及報銷確認表各一份, 函送科技部辦理經費結報 依計畫結報順序編號 歸檔 存查 結束 119
127 I 作業要項表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編號 407 項目名稱產學合作計畫 ( 不含科技部 ) 經費動支申請 核銷及結案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湯昌文分機 廖怡珍分機 廖永琪分機 林美鏸分機 鍾顯蓮分機 范秀瑩分機 相關單位研發處 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一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三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五 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 含專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 之約用, 依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 120
128 點 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且非計畫人員不得動支計畫相關經費 六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發給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 計畫主持人於委託單位未撥款前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上年度計畫未有逾期未結案 扣款 罰款情事者, 得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預借經費支用 預借額度以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逾前開額度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八 各計畫經費應依照合約所列項目範圍內支用, 各項費用如調整額度或變更用途, 應於事前經雙方合意修訂合約或附約後方可動支 九 研究經費不得列支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相關法令 一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二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辦法三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 推廣教育收入收支要點四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五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六 計畫專任助理出勤及請假管理制度說明七 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施及相關子法八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十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十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辦法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121
129 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十六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十七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十八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十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二十一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二十二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二十三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十四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網路請購 / 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二十七 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 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核銷爭議處理作業要點 二十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規範 三十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一 經費之申請及動支作業 : ( 一 ) 計畫主持人於合約簽定後, 應即就執行計畫所需約用人力, 填送產學合作經費分配表, 依行政程序核准, 主計室依經分表內容建檔 ( 二 ) 計畫主持人應按合約規定開立收據備函請款, 委託單位未撥款前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且上年度計畫未有逾期未結案 扣款 罰款情事者, 得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填寫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單 預借經費支用 預借額度以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逾前開額度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 三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 科研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 四 ) 各計畫經費除管理費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條分配運用外, 有關人事費 設備費 雜費等由計畫主持人依委 122
130 託合約或相關規定支用 計畫經費如欲調整變更及流用, 應於事前取得委託單位同意或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變更及流用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 一 ) 經費核銷時計畫主持人至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編製並列印所需原始憑證黏存單並檢附原始憑證報銷 ( 二 ) 經費核銷屬採購 ( 工程 財物 勞務 ) 案件, 應依學校分層負責制度由總務處或相關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者, 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 四 ) 主計室審核作業 : 1. 預算能容納, 與原計畫合約書所列項目相符 2. 因執行研究計畫所需, 計畫主持人申請暫借款項應於付款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結報作業 3.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 科研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計畫經費變更或流用, 於事前檢據相關文件, 依合約規定或函請委託單位同意後辦理核銷 5. 非屬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計畫助理人員 ( 含專 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 之約用,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且非計畫人員不得動支計畫相關經費 ( 五 ) 經費核銷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三 經費結案作業 : ( 一 )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 依合約規定期限辦理計畫經費結案, 非屬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至遲應於合約期限屆滿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123
131 ( 二 ) 計畫結案應檢附經費分配表 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申請表 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主計室辦理經費結案 ( 三 ) 主計室審核作業 1. 計畫主持人應瞭解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並於收支報告表上簽章 2. 審核收支金額與會計帳目相符 3. 依計畫結報順序編號 歸檔妥為保管, 俾利日後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查核 ( 四 ) 經費結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後,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或 其授權人核定 124
132 II 產學合作計畫 ( 不含科技部 ) 經費動支申請 核銷及結案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準備 合約簽定後辦理請款作業並填送經費分配表 計畫主持人 依經分表建檔 主計室 簽會研發處 須辦理計畫經費調整變更及流用 計畫主持人於委託單位未撥款前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且上年度計畫未有逾期未結案 扣款 罰款情事者, 應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預借經費支用 預借額度以當年度計畫經費 50% 為限, 逾前開額度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填列國立中央大學建教研究計畫經費流用變更申請對照表 ( 函請委託單位 ) 計畫主持人 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簽註意見退回 經費核銷作業 125
133 二 經費核銷作業 準備 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請購 / 核銷作業計畫主持人 屬採購案件並辦理驗收 會簽相關單位 屬非銷耗品或財產 簽會保管組 審核預算能容納 報支內容與計畫相關性 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主計室 簽註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符合規定定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核准 編製傳票主計室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逾 1 萬元 ) 或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1 萬元以下 ) 出納組 結束 126
134 三 經費結案作業 準 備 計畫結案應檢附經費分配表 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申請表 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計畫主持人 審核主持人依規定於收支報告表簽章, 收支金額與會計帳目相符主計室 符合規定定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核准 將相關表件送至主計室辦理結案 主計室 結束 127
135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8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管理費及結餘款之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湯昌文分機 廖怡珍分機 廖永琪分機 林美鏸分機 鍾顯蓮分機 范秀瑩分機 相關單位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一 會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二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三 會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其他有違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四 會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五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128
136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發給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 為教學 研究需要或應邀出席國際會議 參訪 訓練 研究 實驗之出國差旅費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建教合作管理費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令 一 會計法 二 審計法 三 審計法施行細則 四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五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六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七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八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 十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十二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十三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 十四 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十五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訓練講習與研討會 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十六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十七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十八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十九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產學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 辦法 129
137 二十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辦法二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二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 推廣教育收入收支要點二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二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二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二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九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三十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三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三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三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三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三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三十六 主計法規輯要所收錄之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方式一 經費之申請及動支作業 : ( 一 ) 主計室應依各業務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核准提撥管理費及奉准辦理計畫結案申請等作業, 辦理管理費及結餘款分配轉入各單位或主持人專帳作業 ( 二 ) 各單位或主持人收到分配管理費或結餘款後, 應即就執行各項業務所需約用人力, 專案簽准或填送經分表, 依行政程序核准 ( 三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經機關 130
138 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 四 ) 出國參訪 訓練 研究及實驗, 應檢附受邀或接洽文件及 國立中央大學使用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前往國外研究 實驗 訓練與參訪申請書 ;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應檢附 國立中央大學使用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書 會議議程表 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及擬發表之論文摘要或大會正式邀請函或其他證明出席會議之文件, 循行政程序核准 ( 五 ) 以各單位管理費支付人事費用或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 推廣教育收入收支要點 規定辦理, 並檢附所屬單位同意之會議紀錄循行政程序核准 ( 六 )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簽請校方專案補助, 動支校方統籌管理費及結餘款者, 其核定金額相關審查報送程序如下 : 1. 核定補助金額 500 萬元以下 ( 含 500 萬元 ): 財務小組核定 2. 核定補助金額 500 萬元以上 : (1)501 萬元至 3,000 萬元 : 須提送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後辦理, 並由申請經費單位併單位工作報告內容至校務會議報告 (2)3,001 萬元以上 : 須提送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校發會及校務會議討論後辦理 3. 相關案件如涉有攸關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等緊急事項, 可先經校長核定後辦理, 事後再依程序提送相關會議核備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 一 ) 經費核銷時各單位或主持人至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編製並列印所需原始憑證黏存單並檢附原始憑證報銷 ( 二 ) 經費核銷屬採購 ( 工程 財物 勞務 ) 案件, 應依學校分層負責制度由總務處或相關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非屬採購案件者, 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 131
139 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資本支出,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 四 ) 主計室審核作業 : 1. 預算能容納, 與原簽請支用項目相符 2.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應業務需要申請暫借款項, 應於付款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結報作業 4. 以各單位管理費支付人事費用或工作酬勞, 依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 及 國立中央大學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等相關規定, 檢附所屬單位同意之會議紀錄及奉核後簽呈或經分表核發人事費用或工作酬勞 5. 應教學 研究需要或受邀出席國際會議 參訪 訓練 研究 實驗之出國差旅費依核定申請之用途 出國天數及地點等項目內容辦理核銷 ( 五 ) 科技部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 1. 與科技部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 與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 交際應酬費用 ( 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 ) 罰款 贈款 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 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 六 ) 經費核銷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132
140 II 管理費及結餘款之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準備 辦理管理費提撥及計畫經費結案作業 計畫主持人 業務權責單位 管理費提撥或結餘款分配 主計室 經費動支申請 申請單位 計畫主持人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簽會研發處 申請校方專案補助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簽請校方專案補助, 動支校方統籌管理費及結餘款者, 其核定金額相關審查報送程序 1. 核定補助金額 500 萬元以下 ( 含 500 萬元 ): 財務小組核定 2. 核定補助金額 500 萬元以上 : (1)501 萬元至 3,000 萬元 : 須提送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後辦理, 並由申請經費單位併單位工作報告內容至校務會議報告 (2)3,001 萬元以上 : 須提送財務小組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校發會及校務會議討論後辦理 3. 相關案件如涉有攸關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等緊急事項, 可先經校長核定後辦理, 事後再依程序提送相關會議核備 提送相關會議討論核准准予動支經費經費核銷作業 133
141 二 經費核銷審核作業 準備 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請購 / 核銷作業計畫主持人 屬採購案件並辦理驗收 會簽相關單位 屬非銷耗品或財產 簽會保管組 審核預算能容納 報支內容與計畫相關性 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主計室 簽註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符合規定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簽核 批示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核准 編製傳票主計室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逾 1 萬元 ) 或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1 萬元以下 ) 出納組 結束 134
142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9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推廣教育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相關單位 教務處 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一 校自行開辦之班別, 開班單位應於推廣教育審查會議召前, 將開班計畫書及 國立中央大學開設推廣教育課程案件自檢表 送教務處課務組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 境外教學之開班計畫應於開班三個月前送達 政府機關或企業委託開辦之班別, 應符合雙方相關法規, 並以書面為之, 明訂計畫執行內容 經費分配 雙方權利義務 智慧財產權歸屬 違約條款等 三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發給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五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六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 135
143 相關法令 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七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一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二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三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辦法四 國立中央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五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推廣教育業務人員經費及管理要點六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計畫人員管理要點七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八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十 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十一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十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十四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十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十六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十七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十八 國有財產法物品管理手冊十九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規範及函釋二十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二十一 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136
144 二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二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二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二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二十九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三十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 一 經費之申請及動支作業 ( 一 ) 開班單位應於合約簽定或推廣教育審查會通過後, 應即就執行計畫所需約用人力, 填送推廣教育經費分配表, 依行政程序核准, 主計室依經分表內容建置計畫編號 ( 二 ) 政府機關或企業委託開辦之班別應依合約規定開立收據備函請款, 學校自行開辦之班別, 開班單位收到學員繳納之現金 支票及匯款等款項, 應依規定時限內併同收據繳交出納組, 存入銀行 ( 三 ) 開班單位提出經費動支案, 應敘明計畫經費來源 登錄主計系統, 列印動支經費請購單 委託開辦單位未撥款前欲辦理計畫經費動支, 應依規定專案簽准後辦理預借經費額度支用 ( 四 ) 經費動支應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等各項規定辦理, 如涉出國案件 人員晉用等應先簽會人事權責單位後遞送業務權責單位教務處審核 ( 五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一 ) 開班單位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 並至主計室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並列印支出憑證粘存單辦理經費核銷 ( 二 ) 經費撥付若屬採購 ( 財物 勞務 ) 案件者, 應依學校分層制度規 137
145 定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 非屬採購案件者, 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資本支出,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 四 ) 主計室審核作業 : 1. 預算能容納, 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2. 因執行業務所需, 業務單位申請暫借款項應於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轉正或歸墊作業 3.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 ) 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138
146 II 推廣教育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 ( 簽案 ) 並登錄網路請購作業系統 需要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簽會相關單位 採購事項決定採購方式 主計室審核預算來源 用途別並至主計系統控管預算 有無預算 用途 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 授權之主管核定 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139
147 二 經費核銷審核作業 開始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 ( 付款用 ) 屬購案件 屬採購案件 ( 財物 勞務 ) 非屬採購案件 審核已辦理驗收 相關單位會簽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符合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 請單位 核准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上 )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下 ) 結束 140
148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10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場地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相關單位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各單位經管場地 設備應訂定收費辦法, 並經會議通過後, 送請學校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通過, 總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二 各單位辦理經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經費之動支, 如因新增業務需要或各項場地管理實際收入不敷支應者, 經專案簽准後得預借經費支用額度, 惟以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或預估數為限 三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發給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五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六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 141
149 相關法令 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七 主計室承辦人員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一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二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三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辦法四 國立中央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要點五 中央大學國鼎光電大樓國際會議廳使用細則六 國立中央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網路教室及遠距視訊教室申請使用辦法七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場地借用管理細則八 國立中央大學人社大樓黑盒子劇場場地使用辦法九 國立中央大學運動場地管理使用及借用辦法十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空間租借辦法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國際會議廳與會議室借用辦法十二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十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四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十五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十六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十七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十八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十九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二十 國立中央國有財產法物品管理手冊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規範及函釋 142
150 二十一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二 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二十三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二十四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二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六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二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二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二十九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三十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三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一 經費動支之申請 ( 一 ) 場地管理單位收到繳納之現金 支票或匯入本校專戶之場地使用費, 應送交出納單位, 出納單位應當面清點開立收據並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存入銀行, 執行完畢後送主計室辦理入帳, 主計室建置場地管理收入計畫編號 ( 二 ) 依本校 5 項自籌收支管理辦法規定, 對外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應由學校統籌運用, 並得提撥百分之五十分配至管理單位運用 ( 三 ) 場地管理單位應就各項場地管理收入妥為規劃經費之運用, 並提出經費動支案, 敘明計畫經費來源 登錄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 列印動支經費各項申請單 ( 四 ) 經費動支應依本校場地管理收支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如涉出國案件 人員晉用等應先簽會人事權責單位後遞送業務權責單位審核 ( 五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143
151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一 ) 業務申請單位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 並至主計室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並列印支出憑證粘存單辦理經費核銷 ( 二 ) 經費撥付若屬採購 ( 財物 勞務 ) 案件者, 應依學校分層制度規定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 非屬採購案件者, 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資本支出,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 四 ) 主計室審核作業 : 1. 預算能容納, 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2. 因執行業務所需, 業務單位申請暫借款項應於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轉正或歸墊作業 3.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 ) 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144
152 II 場地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 ( 簽案 ) 並登錄網路請購作業系統 需要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簽會相關單位 採購事項決定採購方式 主計室審核預算來源 用途別並至主計系統控管預算 用途 有無預算 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 授權之主管核定 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145
153 二 經費核銷審核作業 開始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 ( 付款用 ) 屬購案件 屬採購案件 ( 財物 勞務 ) 非屬採購案件 審核已辦理驗收 相關單位會簽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符合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 請單位 核准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上 )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下 ) 結束 146
154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11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受贈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相關單位秘書室 總務處 人事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學校收受之捐贈, 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指定用途之捐贈, 未經贈與人同意不得變更受贈支用用途 二 經費動支依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支用 三 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本校有關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等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四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 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發給工作酬勞, 應依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六 於會辦經費動支等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 147
155 相關法令 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七 隨時注意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函有無新增或修訂 一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二 國立大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三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辦法四 國立中央大學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五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 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六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七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八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十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十一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十二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十三 國有財產法物品管理手冊十四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規範及函釋十五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十六 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十七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十八 國立中央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十九 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各項會議 ( 研習 ) 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二十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生獎 助學金辦法二十一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工讀辦法二十二 國立中央大學工讀助學金辦理原則 148
156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應行注意事項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一 經費之申請及動支作業 ( 一 ) 業務申請單位收到捐贈之現金 支票或匯入本校專戶款項, 送交出納單位, 出納單位應當面清點開立收據並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存入銀行, 執行完畢後送主計室辦理入帳, 主計室建置捐贈計畫編號 ( 二 ) 收受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 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 ; 收受各項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 其用途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與學校校務相關, 另除贈與人就提撥比例另有書面意見, 或受贈單位專案簽准者外, 應提撥百分之十捐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 ( 三 ) 業務單位應就各項指定用途妥為規劃經費之運用, 並提出經費動支案, 敘明計畫經費來源 登錄主計室網路請購系統, 列印動支經費各項申請單 ( 四 ) 經費動支應依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如涉出國案件 人員晉用等應先簽會人事權責單位後遞送業務權責單位秘書室審核 ( 五 ) 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並循行政程序會簽相關權責單位,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二 經費核銷作業 ( 一 ) 業務申請單位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 並至主計室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並列印支出憑證粘存單辦理經費核銷 ( 二 ) 經費撥付若屬採購 ( 財物 勞務 ) 案件者, 應依學校分層制度規定由總務處或業務單位辦理驗收 ; 非屬採購案件者, 則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 三 ) 單價在新台幣 4,000 元以上非消耗品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及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各項資本支出, 則先簽會總務處保管組 ( 四 ) 主計室審核作業 : 149
157 1. 預算能容納, 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原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即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2. 因執行業務所需, 業務單位申請暫借款項應於取得正式收據二星期內辦理結報作業 年度即將終了之預借, 則及時付款取得正式收據, 即刻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轉正或歸墊作業 3.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 ) 經費撥付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壹萬元以上者, 執行撥 ( 付 ) 款作業, 壹萬元以下者, 執行零用金支付作業 150
158 II 受贈收入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 ( 簽案 ) 並登錄網路請購作業系統 需要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簽會相關單位 採購事項決定採購方式 主計室審核預算來源 用途別並至主計系統控管預算 有無預算 用途 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 授權之主管核定 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151
159 二 經費核銷審核作業 開始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至網路請購作業系統編製支出憑證粘存單 ( 付款用 ) 屬購案件 屬採購案件 ( 財物 勞務 ) 非屬採購案件 審核已辦理驗收 相關單位會簽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符合 校長或依分層負責所授權之主管核定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 請單位 核准 撥 ( 付 ) 款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上 ) 零用金支付作業流程 ( 壹萬元以下 ) 結束 152
160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12 項目名稱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監辦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張玉梅分機 廖永琪分機 湯昌文分機 廖怡珍分機 鍾顯蓮分機 范秀瑩分機 林美鏸分機 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沈旻彥分機 管瑞平分機 曾筠樺分機 徐世璋分機 徐燕珍分機 主計室第三組謝一正分機 相關單位各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派員監辦採購作業 ( 一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所定各款得不派員監辦情形, 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二 ) 採書面審核 部分實地及書面審核, 應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三 )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二 開標 ( 比價 議價 ) 及決標作業 ( 一 ) 開標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 主持人或主驗人應為校長或其授權人所指派 ( 二 ) 應注意採購單位確實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文件, 審核標單人員已在規定文件上簽章認可 ( 三 ) 底價開封前審視底價封應密封完整, 開封後應注意底價已經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及簽註底價訂定之時間 ( 四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 主持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規定確實進行價格比減 ( 五 ) 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方式決標, 主持人應依規定宣布決標及 153
161 得標廠商 ; 當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在底價以內時, 除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 應即宣布決標 三 監辦採購驗收作業 ( 一 ) 驗收人員應核對交貨數量應與契約規定相符 ; 現場查驗時, 驗收單位有無以契約 樣品或竣工圖說為依據 ( 二 ) 減價收受之採購案,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相關法令一 政府採購法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三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四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五 機關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採購注意事項六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辦理方式一 採購簽辦作業 ( 一 ) 申請單位依採購需求填寫請購單或簽辦採購案後, 送會採購單位 ( 二 ) 採購單位審核申請單位之請購單或採購簽案, 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後送主計室 ( 三 ) 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及與預算所定用途相符, 經審核無誤後, 送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四 ) 請購單或簽案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由採購單位依核准之相關資料準備招標文件, 再送主計室審核 ( 五 ) 主計室確認相關招標文件之正確性及適法性, 及續送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再移回採購單位辦理後續招標事宜 二 監辦開標 比價 議價及決標作業 ( 一 ) 採購單位檢附核准之招標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依採購金額可分為 : 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主計室應派員監辦, 如不派員監辦, 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不派員之原因 2.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主計室如不派員監辦, 應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不派員之原因, 免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二 ) 主計室監辦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可採派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154
162 ( 三 ) 主計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於查明開標 比價 議價作業如符合相關法規, 應於紀錄上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 四 ) 主計人員採實地監辦者, 於查明開標 比價 議價作業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應提出意見, 如主持人拒絕接受時, 應納入紀錄, 由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 五 ) 採購單位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決標結果後, 與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 監辦驗收作業 ( 一 ) 採購單位檢附相關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依採購金額可分為 : 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主計室應派員監辦, 如不派員監辦, 應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不派員之原因 2.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如不派員監辦, 應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不派員之原因, 免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二 ) 主計室監辦驗收可採派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 三 ) 主計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如符合相關法規, 應於紀錄上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 四 ) 主計人員採實地監辦者, 於查明驗收作業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應提出意見, 如主持人拒絕接受意見時, 應納入驗收紀錄後陳請校長或其代簽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 五 ) 驗收紀錄如奉校長及其授權代簽人核可後, 採購單位應檢附驗收紀錄等文件送會計室結報 ( 六 ) 主計室審核採購單位所附之結報文件與單據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符合契約中支付款項規定, 如有未符合之情事, 則送回採購單位重行補正 ( 七 ) 主計室檢視相關單據備齊無誤後, 續送請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可後付款予廠商 155
163 II 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監辦作業流程圖 一 採購簽辦作業 準備 填寫請購單或簽辦採購案 申請單位 審核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採購單位 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注意有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 經上級機關核准, 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與預算所定用途相符, 金額在預算範圍內 審核有無預算及與預算所定用途相符主計室符合規定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簽註意見送回申請單位批示意見退 回申請單位 核准 準備招標文件簽會主計室 採購單位 審核招標文件 主計室 簽註意見送 回採購單位 符合規定 A B 156
164 A B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批示意見退回採購單位 核准 辦理後續招標事宜 採購單位 結束 157
165 二 採購開標 ( 比價 議價 ) 及決標監辦作業 準備 採購單位檢附核准之招標相關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採購單位 逾公告金額 1/10 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 主計室 派員監辦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符合不監辦之規定 主計室 主計室派員監辦 核准 審核如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採書面審核監辦 主計室 審核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 於紀錄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主計室 實地監辦 開標 比價 議價及決標之實地監辦 主計室 審核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 審核如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應提出意見, 如主持人拒絕接受時, 應納入紀錄, 由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依決標結果簽報校長 ( 或其授權人 ) 核准後與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並依法將決標結果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採購單位 契約簽訂用印時注意簽約日期填妥, 簽約價金與決標金額相符 結束 158
166 三 採購驗收監辦作業 準備 採購單位檢附相關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驗收 採購單位 逾公告金額 1/10 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監辦 主計室 派員監辦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符合不監辦之規定 主計室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 主計室 派員監辦 核准 書面審核於查明驗收作業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採書面審核監辦驗收 主計室 審核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 於紀錄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主計室 實地監辦驗收 檢附驗收紀錄等將驗收結果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 採購單位 實地監辦驗收 主計室 審核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 查明驗收作業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應提出意見 主持人拒絕接受主計人員所提出之意見時, 應納入驗收紀錄後陳請校長或其代簽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A 159
167 A 檢附驗收紀錄等送會計室結報採購單位 審核單據完備 校長 ( 或其授權人 ) 核准 主計室開立付款憑單後, 由出納組辦理付款作業 結束 160
168 I 作業要項表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編號 413 項目名稱科研採購案件監辦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組廖永琪分機 湯昌文分機 廖怡珍分機 鍾顯蓮分機 范秀瑩分機 林美鏸分機 相關單位研發處 總務處 主計室及秘書室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一 請購單位依採購需求填寫相關請購文件提出請購, 並依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送研發處審查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採購經費來源屬科技預算 二 辦理科研採購之招標方式 開標作業 決標原則及驗收方式應符合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三 主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及驗收事宜, 應依本校科研採購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採購單位依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 並在招標前, 將招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先送主計單位審核其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與計畫經費所定用途符合 五 採購案件之開標作業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辦理 ; 主持人應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所指派, 及主持人 承辦採購人員 會辦及監辦人員到齊 六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七 驗收應依本校科研採購要點規定辦理,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 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採 161
169 購之驗收, 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採購單位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八 承辦採購單位應製作開 決標紀錄及驗收紀錄, 並由各相關人員會同簽認 相關法令 一 科學技術基本法 二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三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四 政府採購法 五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六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七 機關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八 機關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採購注意事項 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十 國立中央大學各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十一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十二 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方式 一 科研採購案件簽辦作業 ( 一 ) 請購單位依採購需求填寫相關請購文件提出請購, 並依 國立中央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送研發處審查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採購經費來源屬科技預算 ( 二 ) 經研發處審查確認後, 連同請購文件及說明送採購單位審核 ; 如未違反採購相關規定, 則續送主計室 ( 三 ) 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及與計畫經費所定用途相符, 及計畫主持人核章, 經審核無誤後, 續送請校長或其授 162
170 權人核准 ( 四 ) 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其作業程序依採購金額區分為 : 萬元以下之採購 : 授權由各單位逕洽廠商自行辦理採購 2. 逾 60 萬元之採購 : (1) 由採購單位依核准之相關資料準備招標文件, 再送主計室審核 (2) 主計室確認相關招標文件之正確性及適法性, 續送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再移回採購單位辦理後續招標及簽約程序 二 科研採購案件監辦開標及決標作業 ( 一 ) 採購單位依本校科研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檢附核准之招標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主計室除特殊情形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派員監辦外, 依下列方式監辦 : 1. 逾 6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 : 主計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於查明開標及決標程序如符合相關法規, 應於紀錄上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萬元以上之採購 : 主計人員應採實地監辦者, 於查明開標及決標程序有不符相關法規時, 應提出意見, 如主持人拒絕接受時, 應納入紀錄, 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相關法規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 二 ) 採購單位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決標結果後, 與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 科研採購案件驗收監辦作業 ( 一 ) 採購單位依本校科研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主計室除特殊情形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派員監辦外, 依下列方式監辦 : 1. 辦理 60 萬元以下採購 : 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2. 逾 6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採購 : 163
171 (1) 除由特殊情形得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 由採購單位承辦人主驗, 請購單位會驗並由主計室以書面監驗之 (2) 主計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 如符合採購相關法規, 應於紀錄上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萬元以上之採購 : (1) 除由特殊情形得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另派主驗人外, 由採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 請購單位會驗並由主計室以實地或書面監驗之 (2) 主計人員應採實地監辦者, 於查明驗收程序有不符採購相關規定時, 應提出意見, 如主持人拒絕接受時, 應納入紀錄, 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示, 認為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時, 可請採購單位研擬適法性處置後再行簽辦 ( 二 ) 採購之驗收, 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採購單位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 三 ) 10 萬元以上之採購應製作書面驗收紀錄, 並經相關人員簽名後, 檢附原始憑證連同驗收紀錄等文件送主計室辦理核銷事宜 ( 四 ) 主計室審核採購單位所附之結報文件與單據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符合契約相關規定, 如有未符合之情事, 則送回申請單位或採購單位重行補正 ( 五 ) 主計室檢視相關單據備齊無誤後, 續送請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可後付款予廠商 164
172 II 科研採購案件監辦作業流程圖 一 採購簽辦作業 開始 填寫請購單或簽辦採購案 申請單位 研發處審查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採購經費來源屬科技預算 研發處 審核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採購單位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申請單位 審核有無預算 與計畫經費定 用 途 相 符 等 會 計 室 符合規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示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申請單位 核准 逾 60 萬元之科研採購 60 萬元以下之科研採購 準備招標文件 ( 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等 ) 簽會會計及有關單位 各單位逕洽廠商自行辦理採購 審核招標文件 符合規定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採購單位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示 核准 辦理後續招標等事宜 165 結束
173 二 採購開標 ( 比價 議價 ) 及決標監辦作業 開始 逾 60 萬元以上科研採購採購單位檢附核准之招標相關文件通知派員監辦 ( 小額採購採購單位於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得不通知主 ( 會 ) 計派員監辦 ) 逾 6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科研採購監辦 100 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監辦 派員監辦 奉核准不派員監辦,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符合不監辦之規定 派員監辦 核准 採書面審核監辦 實地監辦 開標及決標之實地監辦 審核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審核符合採購法 於紀錄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採購單位研擬適法之處置再行簽辦 提出意見 主持人接受 納入紀錄 採購單位報請機關首長 ( 或其授權人員 ) 或上級機關核示 於紀錄簽名 簽報首長決標結果 依法將決標結果之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訂 約 結束 166
174 三 採購驗收監辦作業 開始 逾 60 萬元科研採購驗收採購單位檢附相關文件通知主計室派員監辦 逾 6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科研採購監辦 100 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監辦 派員監辦 奉核准不派員監辦, 通知採購單位於紀錄上載明符合不監辦之規定 派員監辦 核准 採書面審核監辦 實地監辦 驗 收 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於紀錄簽名並載明 書面審核監辦 提出意見 採購單位研擬適法之處置再行簽辦 主 驗 人 接 受 納入紀錄 採購單位報請機關首長 ( 或其授權人員 ) 或上級機關核示 於紀錄簽名 檢附驗收紀錄等簽報首長驗收結果 檢據驗收紀錄等送會計單位結報 審核單據完備 機關首長 ( 或其授權人員 ) 簽核 開立付款憑單 結束 167
175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14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代收款項收取及支付審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注意事項 每年 1 月至 12 月 一 業務單位簽辦代收款作業公文, 其金額與出納組開立之收據金額應相符 二 解繳國庫存款專戶之金額與收據金額應相符 三 支付用途應與收受代收款項之事由及核准之經費動支申請案一致 四 支用之項目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與原委託機關之計畫用途及標準 五 付款時, 應核對受款人帳戶名稱與簽案或證明文件為一致 六 付款金額與發票或收據應一致 相關法令 辦理方式 一 國庫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三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四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五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六 出納管理手冊七 中央政府各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八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一 收取作業 ( 一 ) 業務單位依據收到專戶存管之現金或票據或通知存入機關專戶之公文, 簽辦代收款作業, 送出納組 168
176 ( 二 ) 出納組確認收取之現金 票據或領取匯入匯款通知書無誤後開立收據, 並將現金或票據, 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存入銀行, 將收據及相關繳款單據黏貼於黏存單送主計室審核 ( 三 ) 主計室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無誤後編製傳票 二 支付作業 ( 一 )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案, 會主計室審核 ( 二 ) 主計室審核支用之項目標準符合相關規定, 如符合規定, 則控管經費, 並續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示後, 送業務單位 ( 三 ) 業務單位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編製支出憑證黏存單, 據以辦理請款, 再送主計室審核 ( 四 ) 主計室審核支出憑證黏存單所附相關原始憑證符合規定, 如符合規定, 則續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 編製傳票及付款憑單送出納單位 ( 五 ) 出納組據以開立專戶支票, 以匯款方式支付者, 並填具匯款單, 再送主計室審核用印 ( 六 ) 主計室審核用印支票及匯款單時, 應注意依傳票正確轉製等, 再由出納組辦理付款 ( 七 ) 出納組付款後, 於傳票簽章連同憑證 匯款單據等送主計室核對, 並整理憑證 169
177 II 代收款項收取及支付審核作業流程圖 一 收取作業 準備 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 應掣發收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掣發 : 1. 委託金融機構 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 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2. 以機器收款, 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3. 以機器收款, 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審核黏存單上所黏貼之相關收據 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匯入匯款通知書等原始憑證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報核之收據 黏存單等經權責單位核章 2. 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或相關單據載明收入款項性質或來源 3. 繳款單據蓋有收訖章 4. 繳款單據填列收據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 5. 收據之金額與繳款單據金額相符 6. 收據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 而塗改處經權責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7. 收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 號碼相符 8. 收繳科目正確, 如有錯繳情形應作後續調整轉帳 收到專戶存管之現金或票據或通知存入機關專戶之公文, 簽辦代收款作業業務單位 開立收據及黏貼相關單據於黏存單出納組 審核黏存單所附收據等原始憑證主計室 符合規定 編製傳票主計室 結束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業務單位或出納組 170
178 二 支付作業 準備 會核支用經費時, 應注意 : 1. 代收之款項已確實入本機關帳戶 屬跨年度之計畫, 委託單位已同意轉入本年度繼續處理 2. 支用之項目標準符合相關規定, 並符合原委託機關之計畫用途及標準等 3. 涉及採購案件者,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支用之數額, 有無超過原代收款項之額度 提出動支經費申請業務單位會核及經費控管主計室符合規定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業務單位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核示 審核黏存單上所黏貼之原始憑證, 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註明用途或案據且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無缺少 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3. 應經相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經其簽名或蓋章 4. 書據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 而塗改處經權責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且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 號碼相符 5. 款項所擬支付之對象正確 核准檢附原始憑證等編製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請款業務單位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原始憑證主計室符合規定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之核准 審核用印支票及匯款單應注意 : 1. 依主計機構之傳票正確轉製 2. 支票上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3. 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作廢, 重新簽發 4. 委由金融機構匯寄者., 匯款單依傳票上所載之受款人名稱與金融機構與帳號填列 5. 簽發支票之號碼 帳號等, 於傳票上註明 且支出傳票及請款憑證上應蓋已開支票章戳或管制記號 編製傳票及付款憑單主計室開立專戶支票, 以匯款方式支付者, 並填具匯款單出納組審核用印支票及匯款單主計室辦理付款出納組核對及整理憑證主計室 171 結束
179 172
180 其他事項
181 I 作業要項表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編號 501 項目名稱 收據管理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謝一正分機 賴淑妮分機 相關單位 總務處出納組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辦理方式 一 本校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 均須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並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 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 二 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紀錄卡, 健全收據管理機制 三 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應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 一 會計法二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三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四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五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六 出納管理手冊一 印製單位 : 除學雜費收據由銀行依據本校提供之檔案資料列印後, 由出納組寄交學生憑以繳費外, 餘由主計室依據出納組預估之需求量印製 二 領用單位 : 主計室設立 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紀錄卡, 按印製編號順序由出納組領用 三 開立收據單位 : 由出納組開立收據, 收款後連同收據及存款單送主計室 四 入帳單位 : 由主計室承辦人依據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及存款單 173
182 編製傳票 五 銷號單位 : 由主計室承辦人依傳票所附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字軌銷號 六 未使用及作廢單據之處理 : 應列表紀錄起訖號碼, 截角作廢, 妥慎保管備查, 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屆滿二年後, 經教育部同意得予銷毀 174
183 II 收據管理作業流程圖 出納組申請印製收據 主計室確認格式後簽請印製 校長核定 出納組依實際需用量領用 主計室印製並保管 使用單位 ( 零星收入 ) 向出納組領取收據, 收款並開立收據予繳款人 出納組收款並開立收據予繳款人 使用單位簽案附報核聯繳交出納組 出納組存帳並簽 ( 轉 ) 請主計室收帳 主計室依所附報核聯收帳及銷號 1 出納組保管已領用( 含空白未用 已使用及作廢 ) 之收據妥善保管備查 2 主計室保管未領用之空白收據保存期限屆滿二年 報經教育部及審計機關同意銷毀 175
184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502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出納會計事務查核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一 二 三組全體同仁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每年上半年辦理不定期查核一次,9 月至 10 月間辦理定期查核一次 注意事項一 簽辦查核計畫, 應注意 : ( 一 ) 擬定查核計畫時, 前次缺失應列入本次查核項目 ( 二 ) 辦理出納查核事宜, 需經校長核准 二 查核零用金作業, 應注意 : ( 一 ) 零用金應存放於保險櫃 ( 二 ) 零用金每張請領單據最高不得超過 1 萬元, 超過 1 萬元以上者應依付款程序付款 ( 三 ) 核對零用金備查簿帳列餘額與庫存零用金應相符, 已支付單據應予以編號 加蓋 付訖 及日期圖章, 以防重複請領 ( 四 ) 零用金有無被挪用 短缺或私人墊支情形, 如有待未支付憑證久未付款, 應瞭解其原因之合理性三 盤點庫存現金及支票, 應注意 : ( 一 ) 現金應存放於保險櫃 ( 二 ) 已收款項應於翌日通知主計室入帳 ( 三 ) 盤點庫存現金時, 應請保管人盤點並於旁監盤, 勿碰觸現金, 以避爭議 ( 四 ) 現金有無被挪用 短缺或私人墊支情形, 如有待未支付憑 176
185 證久未付款, 應瞭解其原因之合理性 四 查核收據使用情形, 應注意 : ( 一 )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印製 驗收 保管 領用及開立等工作, 不得由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 ( 二 ) 收據之開立不得有跳號情形 ; 作廢之收據應截角作廢 ( 三 ) 擬銷毀之收據其保管期限需屆滿 2 年, 並經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辦理 ( 四 ) 收據領用後, 主計室應隨時或按月於收據電腦系統檢視收據銷號及作廢情形 五 複核銀行調節表, 應注意 : ( 一 ) 銀行 ( 專戶 ) 存款對帳單應透過總收發分辦主計室或由主計室親自取得後再送出納單位續辦 ( 二 ) 核對差額解釋表在途存款及未兌現支票等項目均應相符, 並檢視上期所列項目本期清結 ( 三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支票應一律為抬頭 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且已開立之支票廠商均適時領取 六 查核保管品, 應注意 : ( 一 ) 核對保管品明細表帳載金額與銀行保管品對帳單, 如有不符出納組應編製差額解釋表 ( 二 ) 出納單位應於保管品到期日或有效期限前, 適時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或退還作業 七 抽查收款作業情形, 應注意 : ( 一 ) 出納單位應於收款翌日通知主計室入帳 ( 二 ) 經收款項應於 5 日內全數繳庫 八 付款作業之抽查, 應注意款項有無於規定期限付款, 並於支出傳票註記付訖日期戮記及支票號碼 另於黏貼憑證加蓋 已開支票 或 付訖 戳記 九 查核有帳外帳之情事, 應函證往來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以查明有誤用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之情事, 且尚未結清 十 出納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 6 年以上之情形, 並貫徹實施休假代理制度 177
186 十一 現金如有挪用或私人墊支情形, 應即刻簽陳機關首長依法 辦理 十二 會計與出納人員應落實內部職能分工, 各自辦理其職掌業 務, 不得有私下互相請求協助及代為保管印鑑章 ( 含機關首長印鑑章 ) 等情形 十三 查核報告簽請機關首長核閱後, 就各項缺失通知受查單位檢討改進 相關法令一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二 事務管理手冊三 行政院主計總處 91 年 9 月 16 日處會字第 號函辦理方式一 擬定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 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於年度中辦理定期及不定期出納事務查核 二 查核範圍及程序 ( 一 ) 查核零用金作業, 程序如下 : 1. 確認零用金額度 2. 盤點庫存零用金金額 3. 加總已付訖零用金單據金額 4. 盤點庫存零用金等於額定零用金減已付訖單據總額之差額 5. 設置零用金備查簿 6. 每筆支付款項在規定限額內 7. 單據上加蓋付訖及日期章 8. 受款人簽收, 付款時所蓋之印領圓章與原始憑證上所留存圖章相符 ( 二 ) 盤點庫存現金及支票, 程序如下 : 1. 確認保險櫃之現金 支票已全數盤點 2. 加總已收款尚未繳庫之收據總數 3. 查明有領回現金代轉發之應付未付款 4. 計算庫存現金加支票, 等於已收款尚未繳庫之收據總數加領回現金代轉發之應付未付款 5. 前開計算, 若未相等時, 應查明不等之原因 178
187 ( 三 ) 查核收據使用情形, 程序如下 : 1. 查核本校設置之收據種類, 並登記各收據之起訖編號 2. 查核收據順序編號, 跳號 3. 核對截至查核日止所使用之最後一張收據編號, 與主計室已入帳之收據編號相符, 以查明及時通知主計室入帳 4. 查核已使用作廢收據註明作廢理由併同存根聯保存 5. 查核不使用之收據截角作廢 6. 查核設置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 隨時記錄收據領用及銷號情形 7. 查核各種收據之保管情形 ( 四 ) 複核銀行調節表, 程序如下 : 1. 直接向銀行索取對帳單 2. 核對會計帳上銀行存款 定期存款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相符 3. 核對本校未入帳, 銀行已入帳部分, 以查明及時通知主計室入帳 4. 未兌現支票票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 以確認銀行調節表未兌現支票正確 5. 核對支票簿存根聯, 以查明未兌現支票確實開出 6. 查核未兌現支票廠商領票日期, 以查明及時通知廠商領款 7. 核對本校已入帳而國庫未收帳金額, 確為在途存款 ( 五 ) 查核保管品, 程序如下 : 1. 直接向銀行索取保管品對帳單 2. 核對會計帳上保管品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相符 3. 保管品登記於保管品備查簿, 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計室 4. 查核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 適時通知經管業 179
188 務單位清理 ( 六 ) 抽查收款作業情形, 程序如下 : 1. 核對收入傳票之日期與所附收據日期, 以查明及時通知主計室入帳 2. 核對依據收入傳票登記現金出納登記簿 3. 核對銀行存款收款書 ( 送金單 ) 之金額及日期, 與收入傳票之日期, 以查明於規定期限 ( 五日內 ) 全數繳庫 ( 七 ) 抽查付款作業情形, 程序如下 : 1. 核對依據支出傳票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 2. 款項付訖加蓋付訖日期及收款人簽章 3. 查核支付款項除零用金外, 一律劃撥轉帳或簽發抬頭支票 ( 支票應畫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 並儘速通知受款人領款 4. 付款時所蓋之發票章及負責人圖章, 與傳票後附之原始憑證上所留之圖章相符 5. 支出傳票已開支票部分, 於支出傳票上加蓋 已開支票 並註明支票字軌及號碼, 以避免重複開立支票 6. 核對保管之作廢支票及空白支票 ( 八 ) 查核有帳外帳情事, 程序如下 : 1. 向往來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函證公庫帳戶之設立情形 2. 查核有誤用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之情事, 而尚未結清 ( 九 ) 出納人員資料及工作項目, 程序如下 : 1. 請出納人員查填相關人員資料及工作項目 三 撰寫查核報告 ( 一 ) 執行查核後, 針對查核結果及應行改善建議, 提出書面查核報告, 陳核校長後轉請各受查單位參考並注意改進, 並就其回覆改善意見, 彙整陳報校長核定 附件 國立中央大學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 180
189 II 出納會計事務查核作業流程圖 由主計室擬定查核日期簽請校長核定 ( 每年 9-10 月定期查核一次 : 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查核 : 由主計室簽案辦理 ) 校長核定查核日期 赴受查單位查核 : 1. 準備查核文件並於查核日通知受查單位填妥相關文件 2. 依出納管理手冊 國立中央大學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辦理查核 一個月內撰寫查核報 告簽請校長核閱 有缺失 發函受查單位改正 歸檔備查 就受查單位回覆改善意見彙整陳報校長核定 結束 181
190 附件 國立中央大學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 91 年 12 月 10 日核准實施 103 年 6 月 18 日修訂 一 查核依據 : 依據會計法第 98 條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1 條及事務管理手冊第十一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查核目的 : 為健全財務管理, 保障公款安全, 強化出納業務內部控制 三 查核人員 : ( 一 ) 查核工作督導 : 主計室主任 ( 二 ) 查核領組 : 主計室第三組組長 ( 三 ) 查核人員 : 主計室現有人力調派 四 查核期程 : ( 一 ) 定期查核 : 每年於 9 月至 10 月間辦理出納會計事務定期查核一次, 查核日期由主計室視業務狀況擇日辦理 ( 二 ) 不定期查核 : 每年上半年辦理現金查核一次, 查核日期專案簽奉校長核定 ( 三 ) 專案查核 : 視實際需要辦理 五 查核範圍 : ( 一 ) 查核零用金作業 ( 二 ) 盤點庫存現金及支票 ( 三 ) 查核收據使用情形 ( 四 ) 複核銀行調節表 ( 五 ) 查核保管品 ( 六 ) 抽查收款作業情形 ( 七 ) 抽查付款作業情形 ( 八 ) 查核有帳外帳之情事 ( 九 ) 出納人員資料及工作項目六 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 : 由主計室參酌相關規定擬訂, 交由查核人員於查核任務執行時依實際情況辦理, 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如附件一 七 查核報告 : 執行查核後, 應針對查核結果及應行改善建議, 提出書面查核報告, 陳核校長後轉請各受查單位參考並注意改進, 並就其回覆改善意見, 彙整陳報校長核定 八 本計畫奉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2
191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503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懸帳清理作業 承辦人員 主計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謝一正分機 賴淑妮分機 張翠玲分機 潘盈君分機 相關單位 本校各單位 辦理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一 應定期彙整懸記帳項, 通知業務單位清理 二 業務單位收到主計室通知應儘速清理, 倘未能即刻清結者, 應查明原因 三 應檢查所有通知事項業務單位均應妥為查明 四 對業務單位敘明確無法清結之政府債權, 應儘速將辦理情形及因應措施簽報機關長官, 若涉及本校財物損失, 應依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五 應定期將懸帳清理情形簽報機關長官 相關法令 一 決算法第 7 條 二 審計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1 條 三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四 行政院主計處 82 年 8 月 5 日台 82 處忠字第 號函及 82 年 11 月 9 日台 82 處忠字第 號函 ( 保證金屆期 183
192 未領回之相關規定 ) 五 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 規定 辦理方式 一 主計室應定期彙整會計報表及相關帳簿 ( 如會計月報 未沖銷傳票明細表等 ) 所列之應收款 應付款 預收款 暫收款 暫付款 保管款 代收款及押金等科目懸記帳項, 通知業務單位清理 二 業務單位收到前項通知, 應儘速清理 ; 倘未能即刻清結者, 應查明原因, 並儘速將辦理情形通知主計室 三 主計室於接獲業務單位之書面辦理情形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所有通知事項均已妥為查明 ( 二 ) 已確定無法清結之政府債權, 應儘速將辦理情形及因應措施簽報機關長官, 若涉及本校財物損失, 應依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四 主計室應定期將懸帳清理情形簽報機關長官 184
193 II 懸帳清理作業流程圖 彙整會計報表及相關帳簿 ( 如會計月報 未沖銷傳票明細表等 ) 所列之應收款 應付款 預收款 暫收款 暫付款 保管款 代收款及押金等科目懸記帳項 準備 主計室定期彙整懸記帳項, 通知業務單位清理 無法即刻清結者, 應查明原因 各業務單位依主計室通知事項, 儘速清理懸帳 所有通知事項均應說明辦理情形 檢查所有通知事項已妥為查明 ; 已確定無法清結之政府債權, 應儘速將辦理情形及因應措施簽報機關長官, 若涉及本校財物損失, 應依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各業務單位儘速將辦理情形通知主計室 主計室審核業務單位之懸帳清理結果 定期將懸帳清理情形簽報機關長官 結束 185
194 186
195 統計作業
196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601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定期統計報表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謝一正分機 相關單位 教務處 學務處 圖書館 總務處 電算中心 人事室 主計 辦理時間 每年 10 月至 11 月 注意事項 依教育部各校應行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名稱及注意事項辦理 相關法令 辦理方式 一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注意事項 二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操作說明手冊 一 依教育部來文規定簽請各相關權責單位填製 二 各相關權責單位依據各項統計報表編製說明填寫一式二份 三 主計室依據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及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決算 分別統計填報經費收支預算數統計及經費收支決算數統計 四 依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注意事項 及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操作說明手冊 限期完成網路報送作業 五 書面資料經相關單位主管複核後, 送交主計室彙整各權責單位相關統計報表, 一份由主計室逕送教育部統計處, 一份由主計室歸檔存查 187
197 II 定期統計報表作業流程圖 準備作業 依教育部來文簽請各單位按 大專校院定期公務統計報表表式 填製 報表傳輸方式採用網路報送作業系統, 並依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注意事項 及 大專定期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作業操作說明手冊 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報送 各表除以網路報送外, 另書面資料兩份經單位主管複核後送主計室彙總, 一份由主計室逕送教育部統計處, 一份由主計室存檔 資料歸檔 結束 188
198 主計人事作業
199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701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 主計人員職缺甄選作業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相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教育部會計處及主計室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持續性工作 ) 注意事項 一 主計室遇有職務出缺或新增職務, 其職缺由兼辦主計人事業務人員函報教育部會計處決定以 內陞 或 外補 方式辦理, 分別公告於 教育部會計處通報系統 或 全國主計網 ebas 網站 公開甄選 二 薦任第 9 職等 ( 含 ) 或相當職等以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 係由教育部會計處核定, 並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薦任第 8 職等 ( 含 ) 以下非主管人員, 由教育部會計處公告甄審及派免 ( 二 ) 薦任第 8 至第 9 職等組長 ( 即第 4 序列 ) 職務, 原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95 年 3 月 10 日以處義三字第 號函規定, 改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於 ebas 公告並辦理甄選後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派 相關法令 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三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189
200 四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辦理方式 一 薦任 ( 派 ) 第 8 職等 ( 含 ) 以下之非主管人員辦理任免遷調之職缺, 先決定以 內陞 或 外補 方式甄選, 並發函教育部會計處核定後, 分別於 教育部會計處通報系統網站 或 全國主計網 e-bas 網站 上公告甄選條件 二 薦任第 8 至第 9 職等組長 ( 即第 4 序列 ) 主管職務, 由教育部會計處於 ebas 公告並辦理甄選 三 第 4 序列主管 ( 組長 ) 職缺, 應徵資料由教育部會計處收件 製作候選人甄選名冊 資績評分表初評分數, 由主計室舉行面談或業務測驗後, 送回教育部會計處甄選 四 薦任 ( 派 ) 第 8 職等 ( 含 ) 以下之非主管人員職缺, 應徵資料逕寄主計室, 由主計室主任組甄審小組進行面談或施以業務測驗, 予以排序並製作資績評分表連同候選人履歷資料等函送教育部會計處 五 各人事甄審案經教育部會計處審查後, 提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通過後, 薦任 ( 派 ) 第 8 職等 ( 含 ) 以下之非主管人員由教育部會計處依程序核派, 第 4 序列主管 ( 組長 ) 職缺則以派免建議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議核派 六 俟主計室收到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長職缺 ) 及教育部會計處 ( 薦任 8 職等以下之非主管人員職缺 ) 核發派令, 即加會人事室及總務室知悉 190
201 II 主計人員職缺甄選作業流程圖 主計室職務出缺 9 職等組長或 8 職等 ( 含 ) 以下佐理人員 9-10 職等主辦會計職缺由會計處辦理 結束 第 4 序列組長 函報會計處, 公告於應徵資料全國主計網 ebas 網由會計處外補內函報會計處核定 內陞 或站之 職缺通報 收件 初審陞 外補 並製作候選人名冊及合於資公告於教育應徵資料逕送主計格者之資部會計處通室, 由主計室主任組甄為第 4 績評分表報系統網之審小組對應徵人員舉序列組長初評分數 職缺通報 行面談或測驗後送會計處甄審送由主計室主任組甄審小組舉行面談或測驗後會計處會計處審核資料齊全 正 送還本校主計室補件或修正 會計處簽請會計長核定, 提會計處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及後續相關甄選作業 如甄審人數眾多且有 3 4 序列人員, 會計處得就各積分前 3 名或前 5 名人選進行面談 會計處簽請會計長圈定陞任或遷調人選 第 4 序列組職缺 會計處以派免建議函及相關資績表件, 陳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派 結束 內陞人員 會計處發函商調 圈定人選之任職機關同意商調 會計處簽發派令 191
202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702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項目名稱主計人員考績作業流程 承辦人員主計室第三組王若筑分機 相關單位教育部會計處及主計室 辦理時間 每年 12 月至翌年 1 月辦理, 惟年度進行中符合參加另予考績人員, 得隨時辦理另予考績 注意事項一 主計室主計人員考績, 均由教育部會計處核定 二 為配合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以 50% 為原則, 最高不超過 75% 之規定, 應依教育部會計處所訂主計人員年終考績作業要點暨教育部會計處所屬會計機構主計人員考績考列乙等原則, 作為主計室主任評核各該屬員考績等第之依據 三 年終考績辦理對象 : ( 一 ) 當年 1 月到職, 迄 12 月 2 日仍在職者 ( 二 ) 現職不滿 1 年, 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年資辦理, 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三 ) 本年 1 月到職, 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 至同年 12 月試用期滿者 四 另予考績辦理對象 : ( 一 ) 任現職不滿 1 年但達 6 個月以上者 ( 二 ) 當年 2 月以後到職, 經審定先予試用, 同年 12 月底試用 192
203 期滿報請改實者 ( 三 ) 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 辭職或留職停薪, 在年度內服務滿 6 個月以上者 相關法令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三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四 教育部會計處主計人員年終考績作業要點五 教育部會計處所屬會計機構主計人員考績考列乙等原則 辦理方式一 每年 5 月及 9 月組長及主計室主任應依 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確實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 二 11 月 24 日前依教育部會計處人事通報, 統計主計室參加當年年終 ( 另予 ) 考績人數送教育部會計處 三 主計室主任考績, 係由教育部會計處函請校長初評 ; 非主辦主計人員考績, 主計室於次年 1 月初依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屬主計機構辦理考績 ( 成 ) 補充規定事項 教育部會計處主計人員年終考績作業要點 教育部會計處所屬會計機構主計人員考績考列乙等原則 完成非主辦主計人員 ( 即佐理人員 ) 之考績初評後, 將 考績表 及 平時考核紀錄表 送教育部會計處提交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 主計室接獲經教育部會計處函送考績通知書, 除送請各同仁簽收外, 並知會人事室錄案, 作為新年度薪俸晉敘之依據 193
204 II 主計人員考績作業流程圖 每年 5 月及 9 月組長及主計室主任應依 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確實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 11 月 24 日前統計主計室參加當年年終 ( 另予 ) 考績人數送教育部會計處 12 月底教育部會計處來函通知辦理當年度考績作業初評 非主辦會計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主計室主任依教育部會計處來函所送 行. 政院主計處所屬主計機構辦理考績 ( 成 ) 補充規定事項 及所訂考列乙等原則初評各佐理人員考績 教育部函請校長初評本校主計室主任考績 將 考績表 及 平時考核紀錄表 送教育部會計處 教育部會計處辦理初審 教育部會計處考績委員會審核 主計室接獲教育部會計處函送考績通知書 知會人事室錄案, 作為新年度薪俸晉敘之依據 結束 194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作業程序說明表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I 作業要項表 項目編號 401 項目名稱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之審核作業 ( 含先行墊付 ) 承辦人員 主計室第二組黃瑜珮分機 57067 沈旻彥分機 57068 徐世璋分機 57066 管瑞平分機 57062 徐燕珍分機 57065 曾筠樺分機 57063 相關單位總務處 人事室 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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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辦理經費動支作業方式(定案報部)
辦理經費動支 作業方式 主辦單位 : 主計室講者 : 吳淑卿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1 綱 要 相關法令規定 基本觀念經費動支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及鐘點費國內出差旅費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常見問題會計科目 2 相關法令規定 一.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二.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四.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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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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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 ~2055 : I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07-5252000 2041~20462051~2055 :07-5252059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personnel.htm [email protected] I -------------------------------------------------------- 1 --------------------------------------------------------------
前 言 標準作業流程(SOP) 手冊 建置之要旨為提高工作品質, 加強各處室注重成本效益觀念, 自行管控經營績效, 以提高學校經費使用效率, 更可作為業務交接 人員更迭時, 有效的經驗傳承與檔案交接, 有助於單位的行政效能提升 本校主計室乃依據教育部會計處 98 年 9 月 教育部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SOP) 手冊 主計室編印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第 1 次修訂 0 前 言 標準作業流程(SOP) 手冊 建置之要旨為提高工作品質, 加強各處室注重成本效益觀念, 自行管控經營績效, 以提高學校經費使用效率, 更可作為業務交接 人員更迭時, 有效的經驗傳承與檔案交接, 有助於單位的行政效能提升 本校主計室乃依據教育部會計處 98 年 9 月 教育部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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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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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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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南部沿海地區 綜合治水規劃 簡 報 報告人 周志芳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壹 前言 貳 區域概況 參 排水不良主要原因 肆 規劃原則及改善目標 伍 改善方案 陸 工程費及分期實施計畫 柒 計畫評價 捌 權責及分工 玖 後續計畫 - 1 - 不良 92 年 理 量 93 年 陸 理 林 林 北 北 95 年度 理 林 復 利 來 參 北 96 年 97 年 林北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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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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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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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 98 年度計畫成果報告 二十一世紀服務業人才培育計畫 證照 實習 就業三合一套案 The 21st Century Talents of Service Industry Cultivation Plan Three-in-One Program of Certificates Practice and Employment 依據 98 年 4 月 9 日台技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會計室經費核銷說明會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新進人員經費核銷說明會 1 醫學院會計組蔡瑊芸 課程大綱 會計系統介紹 經費核銷說明 2 會計系統介紹 一. 會計請購系統操作 二.E 化報帳系統 3 4 一. 會計請購系統操作 會計系統操作 - 注意事項 使用會計系統前請先詳閱 : 網路請購報帳注意事項 網路請購操作手冊 ( 完整版 ) 路徑 : ( 醫學院會計組網頁 最新消息 網路請購報帳注意事項或網路請購操作手冊 ( 完整版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A4E2BEF7B4FAB8D5B3F8A F52322E786C7378>
製表日期 : 2008 年 9 月 17 日 Mobile Java Applet 手機安裝測試報告表 已完成測試機型數量 :317 台 ; 無問題 ( 可安裝 / 可執行 ) 機型 :315 台無法使用 :2 台 ; 特殊註記機型 :2 台 廠牌 機型 測試狀況 OK 不 OK 安裝資料夾 ( 目錄 ) 備註 NOKIA N95 應用程式 NOKIA 6110 應用程式 NOKIA 3120 應用程式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66 2016 年度報告 2016 年度報告 目錄 釋義........................................ 2 董事長致辭.................................. 5 第一節 重要提示........................... 9 第二節 重大風險提示........................
DIY香草植物乾燥
中華民國第四十五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職組農業及生物科技科 第一名 091405 DIY 香草植物乾燥 - 迷迭香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作者姓名 : 職三黃宗榮 職三徐薪發 職三黃梓厚職三嚴翰盛 指導老師 : 吳慶源 李卓曄 DIY - (3) 5. 105 1 2 3 4 5 12 3 4 5avg 51.35 51.1 51.2 51.35 51.05 137.73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費用未一次核銷完畢
107 年會計業務宣導講習會 --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 預算執行相關規範 主計室王正堯組員報告日期 :107 年 9 月 11 18 日 報告大綱 教育部補 ( 捐 ) 助及委辦經費申請及相關注意事項 教育部補 ( 捐 )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介紹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經費審核常見缺失 高教深耕計畫經費使用注意事項 經費申請 申請單位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 年12月日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員, 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任級以下員數額報支 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 (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壹 學校現況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細部執行計畫 目錄 一 科別 班級及學生數 1 二 師資結構 ( 任教科別 學歷 ) 2 三 歷年畢業學生數及進路分析 3 四 校舍空間 8 五 教學圖書 儀器及設備 11 六 近三年辦學成效 21 貳 組織及分工 一 組織 26 二 分工 28 參 轉型理念與目標 一 所在適性學習社區教育需求評估 30 二 學校中程計畫與願景 32 三 辦理規模及進程規劃
中信局0222.xlsx
銀行採購部 - 電腦設備標案案號 :LP5-980056 立約廠商 : 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契約起始日期 :099/05/05, 契約終止日期 :100/03/31 標案說明 : (1) 機關大量訂購優惠條件及採購金額上限 : 請參閱本案契約第四條 第 ( 二 ) 款規定辦理 (2) 惟訂購數量 10 ( 含 ) 以下者 : 請參閱本案契約第六條 第 ( 一 ) 款規定辦理 (3)LP5-980056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276\244\251\372-\270g\266O\260\312\244\344\244\316\256\326\276P\253\305\276\ pptx)
經費動支及核銷宣導 報告人 : 洪秀芬 105 年 5 月 3 日 1 宣導內容 經費使用原則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合法憑證及實例說明 經費核銷流程及應檢附文件 常見問題 2 1 經費使用原則 經費使用要確實與事實相符 支出憑證係證明支付事實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依行政院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1509
小一年級適用 由於新學期, 九月只提供一個款式予學生, 如對有敏感, 請聯絡本公司個別跟進 最新款式 辣 請將餐單表格連繳費收據或支票於 6 月 26 日 ( 五 ) 到校交回活力午餐職員繳費資料 含有菇菌類 小辣 關愛基金 ( 已成功申請在校午膳津貼 ) * 選用非油炸枝竹 小骨 含有雞蛋 含高鈣食品 支票號碼 抬頭請寫 '' 泛亞飲食有限公司 '' 含高纖維食品 低碳餐或 ''Asia Pacific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特訂定本要點
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 94 年 11 月 7 日衛署照字第 0942801807 號公告 96 年 6 月 4 日衛署照字第 0962800761 號公告修正 102 年 7 月 8 日衛署照字第 1022863640 號公告修正 102 年 12 月 31 日衛部照字第 1021581011 號函修正 一 衛生福利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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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附錄3
< 附錄 3.1-3> 經費動支與核銷 主計室曹翠蘭課長 文化資產保護預算明細表 預算科目金額項目計算式備註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2,535 臨時人員薪津 845 元 *3 天 =2,535 元 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2,800 講師鐘點費 1. 外聘講師 6 節 *1,600 元 =9,600 元 2. 內聘講師 4 節 *800 元 =3,200 元 業務費物品 文具用品 2,000 紙張等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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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目次 壹 主計室服務團隊 貳 預算業務說明 ( 報告人 : 胡佩玲組長 ) 一 前言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其他 :1. 全程參與者給與 6 小時認證時數 2. 參加人員請自備茶水, 中午不供餐 主計室敬邀 104 年度主計業務講習會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 : 主計室講習對象 : 1. 全體教 職員工 ( 含校務基金進用人員 ) 2. 研究計畫專任助理及兼任助理 臨時工等計畫人員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 星期四 )08:40~12:00 13:30~16:30 地點 : 求真樓一樓演講廳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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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100 年度年終會計 決算事務處理作業研習手冊 會計室 100 年 12 月 目 錄 1. 年終會計處理作業... 1 1.1. 工作時間表... 2 1.1.1. 100 年 11 12 月份 ( 年終處理 )... 2 1.1.2. 101 年 1 月份 ( 決算處理 )... 3 1.1.3. 101 年 2 月份 ( 決算處理 )... 3 1.2. 教育局年終作業注意事項...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九十七年年會活動紀盛 年會會場, 大同大學校門入口 鑛冶 52/4-169-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10-170- 九十七年十二月 頒獎 技術獎章 31 10 4 40 93 95 8 F 60 94 58 LNG 42 12 30 13 97 97 5 2 鑛冶 52/4-171- 94 96 22 論文獎 97 1. (1) (2) (3)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2005/8/ ,343, ,343,957 83,946, ,290, ,112, ,402,224 89,454, ,856,365 30,866,939 80,043,304 2
2005.08.30 2005/8/30 1. 2. 3. 4. 94823 93 2 111,343,957 111,343,957 83,946,260 195,290,217 107,112,007 302,402,224 89,454,141 391,856,365 30,866,939 80,043,304 2 1 94-96 444,119 94/8/23 93-101 93 94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