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前 言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 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 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 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為讓受僱者於工作場所中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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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前 言 一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之理念與效益...03 二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之準備...06 三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注意事項...09 四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使用規範 ( 參考範例 )...14 五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案例分享...16 六 政府對雇主辦理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經費補助相關規定...22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經費補助規定說明...22 二 相關法令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摘錄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摘錄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27 附 錄 參考資料 1

3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前 言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 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 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 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為讓受僱者於工作場所中能更安心地 哺 ( 集 ) 乳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增訂僱用受 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 應設置哺 ( 集 ) 乳室之規定 以提供員工專 屬的哺 ( 集 ) 乳空間 此外 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立法精 神及鼓勵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 勞動部訂定 哺集乳室與托 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 皆 提供相關經費補助 以更全面且貼心地滿足員工照顧子女之需求 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除家庭受益外 更有利於企業永續經營及國 家社會進步發展 雇主對於家中有哺乳期嬰幼兒之員工 除提供其哺 乳時間外 為員工設置哺 ( 集 ) 乳室 提供員工一個具隱密 安全性的 哺 ( 集 ) 乳空間 是支持員工持續哺 ( 集 ) 乳的重要關鍵 對企業而言 營造一個有利員工持續哺 ( 集 ) 乳的親善環境 所需之空間及經費均有 限 但卻能使員工安心工作 同時促進嬰幼兒健康 另透過建立關懷 與尊重生命的企業文化 將能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 並提高生產效益 本指引的編製 希望提供企業可立即上手之各項資訊 同時也期 待更多雇主的加入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子女照 顧責任 為打造 雙贏職場 幸福生活 一起努力 勞動部 2

4 一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集 乳室之理念與效益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人力資本 培育優良的人力資本是政府 雇主 與家庭共同的責任 而母乳是嬰幼兒最好的食物 能促進嬰幼兒健康 唯有社會環境支持並鼓勵母乳哺育 員工才有持續哺乳的動力 照顧 珍貴的新生命 1990 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與聯 合國兒童發展基金會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UNICEF) 在共同提出的 純潔宣言 (Innocenti Declaration) 中特別強調母乳 哺育是嬰兒 也是父母親的權利 然而這項權利必需仰賴親善的社會 與職場環境才能落實 親善職場哺育環境 留住企業優秀人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 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 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 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如未提供適當之 哺 ( 集 ) 乳空間 可能使員工因哺 ( 集 ) 乳之不便 而花費更多的時間 甚而在面臨工作時限壓力與為寶寶準備糧食兩者之抉擇下 產生放棄 工作的想法 根據調查 有些員工會竭力減少哺 ( 集 ) 乳對工作的干擾 或者為了持續哺 ( 集 ) 乳滿足寶寶需求 選擇辭職回家照顧小孩 使企 業損失人才 對身兼二職的員工而言 需要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 協助其在工 作和哺 ( 集 ) 乳間取得平衡 因此 雇主營造親善的職場哺 ( 集 ) 乳環境 顯得更形重要 除能讓員工安心工作與哺 ( 集 ) 乳 更有助於企業留住 優秀的人才 3

5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雇主支持員工哺乳 增加企業生產力 母乳哺育是為了培育健康的下一代 研究證實企業主動提供優良 的哺 ( 集 ) 乳親善環境 對於企業本身有諸多效益 優良的哺 ( 集 ) 乳 親善環境可使員工快速回到職場工作 發揮其專業以及工作技能 並 且降低企業的員工流動率 此外 哺餵母乳的嬰兒有較好的健康以及 較低的感染率 亦可降低員工因嬰兒生病的請假頻率與時間 另外 企業提供優良的哺 ( 集 ) 乳親善環境 將能降低員工嬰兒哺育和工作間 的衝突 提升員工工作專注度 從而增加企業的生產力 [1, 2, 3] 支持母乳哺育 員工更有向心力 哺 ( 集 ) 乳空間的規劃與設置 是企業認同母乳哺育的一種具體表 現 企業願意配合實施母乳哺育相關措施 可提升企業形象和員工對 企業的向心力 上班後有持續哺 ( 集 ) 乳經驗的員工 對於職場推動哺 ( 集 ) 乳親善措施都有相當正面的回應 例如增加對公司的認同感 也 願意持續努力工作回報公司 彈性使用空間 打造舒適哺 ( 集 ) 乳空間 瞭解設置員工哺 ( 集 ) 乳室之各項效益後 雇主如能進行工作場所 現有空間之盤點 尋找工作場所中可 彈性 使用且便於改裝之空間 例如小型會議室 小型會客室 檔案資料室或是保健中心 經過微幅 的空間規劃與布置 就可以設置一個舒適的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 如 此一來 可免除員工不得不選擇在廁所 面對異味充斥的環境中手忙 腳亂地哺 ( 集 ) 乳 有時還要擔心外面內急的人無法久候等各種窘境 從國內外的職場母乳哺育成果可看到 雇主打造親善職場哺育環 境 將可有效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 提升員工向心力和專注度 增加 4

6 企業生產力 提升企業形象等 且確實為有子女的員工帶來很大的助 益 讓員工覺得 揪感心 企業的一點改變 創意與貼心 設置一 個符合員工需求的專屬哺 ( 集 ) 乳空間 將帶來員工更多且正面的回應 與回饋 5

7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二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集 乳室之準備 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的準備工作 包括調查員工哺 ( 集 ) 乳需求 盤點現有空間 規劃哺 ( 集 ) 乳室之位置及空間配置等 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調查員工哺 ( 集 ) 乳需求 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前可進行員工需求調查 瞭解員工對於雇主 設置哺 ( 集 ) 乳室之期待與需求 以營造更符合員工哺 ( 集 ) 乳之親善 環境 即使企業因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已設置供民眾直接哺育 嬰幼兒之公共場所哺 ( 集 ) 乳室 但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推動雇主設置員 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之立法精神 在於協助受僱者於工作場所哺 ( 集 ) 乳 其設置目的及使用對象與公共場所哺 ( 集 ) 乳室有所不同 且為避 免互相干擾 應另行設置員工專屬哺 ( 集 ) 乳室 ( 二 ) 盤點現有空間 哺 ( 集 ) 乳室的設置應考量其與工作場所之距離 以方便哺 ( 集 ) 乳員工之使用 首先 在規劃設置哺 ( 集 ) 乳室時 企業應就現有空間 進行盤點 協調各部門找出適當空間 例如使用率較低的小型會議室 小型會客室等 約 2 至 3 坪空間大小 ( 約可容納 2-3 人 ) 以改設為員 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 ( 三 ) 規劃哺 ( 集 ) 乳室之位置及空間配置 有關哺 ( 集 ) 室平面位置及內部設備配置規劃 應配合員工需求及 場地空間規劃設計 6

8 1. 繪製平面位置圖 藉以衡量哺 ( 集 ) 乳室與工作場所之距離 方便 員工使用 2. 繪製內部設備空間配置圖 在購置哺 ( 集 ) 乳相關設備前 先規劃 哺 ( 集 ) 乳室內部設備配置 以利購置合適尺寸的設備 (1) 參考圖 坪 約可容納 3 人之基本設備 7

9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2) 參考圖 2 除基本設備外 增購置物櫃等及設置洗手台 8

10 三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注意事項 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時 包括地點選擇 位置標示 設置環境及 設備等各項注意事項 說明如下 ( 一 ) 哺 ( 集 ) 乳室地點之選擇 哺 ( 集 ) 乳室之設置應以方便員工使用並兼顧安全的場所為佳 另 應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因集乳時隨時會碰觸集奶瓶等器具 爰清潔消毒雙手對集乳相當重要 ( 二 ) 哺 ( 集 ) 乳室位置之標示 需要明確且清楚的標示指引員工瞭解哺 ( 集 ) 乳室所在的位置 標 示牌不僅需要標示哺 ( 集 ) 乳室所在樓層 到了所屬樓層後也要有明確 的方向指引標示 標示牌以中英文 哺 集 乳室 breastfeeding room 標示 範例如下 1. 樓層標示圖 (1) 參考範例 1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9

11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2) 參考範例 2 2. 哺 ( 集 ) 乳室標示圖 ( 參考範例 ) 10

12 ( 三 ) 哺 ( 集 ) 乳室設置環境 哺 ( 集 ) 乳室設置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哺 ( 集 ) 乳室應為獨立可遮蔽之空間 有明顯區隔專供哺 ( 集 ) 乳使用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2. 哺 ( 集 ) 乳室應兼具隱密性和安全性 天花板 牆面和地板等 保持衛生安全 3. 哺 ( 集 ) 乳室應光線充足 採光明亮不閃爍 4. 哺 ( 集 ) 乳室應通風良好 空氣流通無異味 5. 哺 ( 集 ) 乳室門外應設置告示牌 例如 : 使用中 或 無人 使用 以顯示使用狀態 6. 不得設於廁所或儲藏室內 ( 四 ) 哺 ( 集 ) 乳室之設備 依據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之規定 哺 ( 集 ) 乳室基本設備應包括靠背椅 桌子 電 源插座 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有蓋垃圾桶等基本設備 說明如下 1. 靠背椅 座椅需有靠背 維持乾淨 穩固 無破損 椅面 應寬敞整潔 最好是皮質等利於清理的材質 避免布質等容 易藏污納垢 滋生細菌的材質 而木製座椅則因材質堅硬 可能較不舒適 2. 桌子 方便放置奶瓶 袋子或其它隨身物品 3. 電源插座 方便使用電動擠乳器等 並注意插座及延長線 的安全性 4. 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為職場哺 ( 集 ) 乳室的必要品 且應註 11

13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明 儲存母乳專用 避免因冰存其他食物 造成污染與異味 冷藏溫度應至少維持於 0~7 剛擠出之母乳的儲存期限與溫度如下 : (1) 室溫 26 以下 可存放 4 小時 (2) 0-4 冷藏室 可存放 8 天 (3) 單門的冰箱中的冷凍層 可存放 14 天 (4) 維持攝氏零下 4 以下之雙門獨立冷凍室 可存放 3 個月 此外 應注意冰箱開關次數會影響冷藏與冷凍之溫度 也會影響母乳的保存期限 5. 有蓋垃圾桶 保持清潔無溢滿 避免廢棄物曝露造成觀感 不佳及空氣污染 因此有蓋垃圾桶將比傳統開放式垃圾桶恰 當 事業單位在準備設置哺 ( 集 ) 乳室時 除思考依法令規定採 購哺 ( 集 ) 乳室設備外 建議安裝或添購下列設備 更顯貼心 1. 設置洗手台 洗手台應有乾淨水源可用 台面無積水且供水 順暢 如哺 ( 集 ) 乳室內無法設置洗手台 應提供代替洗手設 備如乾洗手 75% 消毒酒精 2. 安裝可由內部控制的門鎖 使用者上鎖前請在門外掛上 使 用中 的告示牌 3. 緊急求救設施 例如電話或呼叫鈴 ( 器 ) 需有清楚標示 緊 急求救設備 及使用說明 設備應定期檢查保養確保功能正 常 並有專責人員可於求救訊號發出後 5 分鐘內抵達現場 回應求救事項 4. 置物櫃 供使用者擺放隨身物品 12

14 5. 蒸氣消毒鍋或紫外線消毒箱 方便擠乳配件的清潔與消毒 6. 飲水設施 如飲水機 供集乳者補充水分 飲水設施需定期 清潔 注意衛生 7. 專業型的擠乳器 但使用者應自備集乳罩 8. 提供哺 ( 集 ) 乳相關資訊 13

15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四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集 乳室使用規範 參考範例 依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規 定 為維護哺 集 乳室設備之完整性 並維持環境整潔 雇主應訂 定哺 集 乳室使用規範 相關內容 可依需求作調整 參考範例如下 哺 ( 集 ) 乳室使用規則 一 本哺 ( 集 ) 乳室 ( 以下簡稱本室 ) 開放時間為週 O 至週 O 上 午 OO OO 至 OO OO( 配合上班時間及員工需求調整 ) 哺 ( 集 ) 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 本室管理單位為 請自行填寫 負責軟硬體維護及協調同仁 使用時間等相關事項 三 本室除專供哺 ( 集 ) 乳及育嬰外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進入本 室後請於門把掛上 使用中 的告示牌 使用後應將個人物品 攜離 四 本室硬體備有 靠背椅 桌子 電源插座 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有蓋垃圾桶 電話 呼叫鈴 ( 器 ) 置物櫃 蒸氣消毒鍋 紫 外線消毒箱等 請自行調整 均為公物 請愛惜使用 不可攜 出或擅自移動及調整 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 使用後請保持室 內乾淨 以利其他同仁繼續使用 五 本室專用冰箱只限存放母乳 吸奶裝置及代用之空瓶 請勿放 置其他物品 冰存之母乳及相關物品 請標明所有人姓名 分 機及日期 並於開放時間結束前攜回 請勿隔夜存放 如發現 有非母乳及非指定物品 管理單位有權逕行處理 原放置人不 得提出異議 六 本室不提供置放或保管物品 遺置物品應於當日下班前領回 14

16 逾期未領回者 如為現金或貴重財物 管理單位將公告招領或 轉送警察單位處理 非貴重物品 管理單位代為保管一週 若 未有人認領 將視同廢棄物處理並記錄之 15

17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五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案例分享 以下提供職場中的哺 ( 集 ) 乳室相關標示 座位及其他設備擺設之 參考範例 ( 一 ) 哺 ( 集 ) 乳室門口的標示 1. 門上標註使用注意事項 例如 開放時間與使用方式等 2. 哺 ( 集 ) 乳室可設電話或呼叫鈴 ( 器 ) 供聯絡或緊急狀況使用 16

18 3. 使用狀況標示 目前市面上有 LED 燈的哺 ( 集 ) 乳室標示牌 如亮燈表示 使用中 也可自行製作使用狀態的告示牌 ( 二 ) 座位擺設 1. 哺 ( 集 ) 乳室 座位背對門 增加隱密性 17

19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2. 座位前可擺放桌子 方便放置哺 ( 集 ) 乳相關物品 ( 上圖 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 ) 3. 哺 ( 集 ) 乳室座位可利用布簾或拉門設計增加隱密性 ( 上圖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18

20 ( 上圖 文藻外語大學提供 ) ( 三 ) 其他設備 1. 哺 ( 集 ) 乳室除放置母乳儲存專用冰箱外 可設洗手台或鄰近 洗手台 提供洗手設施 飲水設備等 19

21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 上圖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2. 冰箱上層冷凍區可放置冰寶或保冷袋 下層放置母乳 以貼有 姓名的塑膠盒做區隔 方便放置母乳 20

22 3. 哺 ( 集 ) 乳室內可放置置物櫃 以方便放置集奶器 奶瓶等用品 3. 哺 ( 集 ) 乳室內可放置置物櫃 以方便放置集奶器 奶瓶等用品 ( 上圖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 上圖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21 21

23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六 政府對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經費補助相關規定 ( 一 )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經費補助規定說明 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規定 對於雇 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 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 勞動部並據以訂定 哺 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補助雇主設置哺 集乳室 以滿足員工育兒需求 協助勞工兼顧家庭與工作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 ( 集 ) 乳室 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前 項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之 在補助申請方 面 事業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 郵寄方式 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單位 ( 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局 ( 處 ) 等 ) 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 辦 理完成審查申請補助 審查通過者 送勞動部進行複核作業再予補助 相關申請資料可至勞動部企業托兒網 ( ) 下載 ( 二 ) 相關法令規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摘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 40 條 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 及第 條條文 並增 訂第 條條文 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 兩性 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號令發布第 16 條 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第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 勞 動部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24 條條文 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第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 實質平等之精神 爰制定本法 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 救濟及處理程序 依各該 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 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 生外 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一 受僱者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 求職者 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 雇主 指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 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視同雇主 要派 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 視為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 實習生 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 習課程之學生 五 要派單位 指依據要派契約 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 工作者 六 派遣勞工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 派遣事業單位 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 薪資 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薪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 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 復職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勞動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 23

25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主管機關辦理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提供下列設施 措施 一 哺 集 乳室 二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 集 乳室 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 集 乳室 托兒設施 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摘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勞動三字第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條條文 原名稱 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號令修 正發布第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增訂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 7 條條文 刪除第 4 條條文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 之計算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 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 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 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 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 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24

26 3.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6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16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及第七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1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修正發 布第三條 第五條及第七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30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修正發 布第一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勞福 2 字第 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條 第五條 勞動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勞動福 1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 ~ 十二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號令發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7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詞 定義如下 一 哺 ( 集 ) 乳室 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 托兒設施 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三 托兒措施 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 構辦理托兒服務 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 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標準如下 一 哺 ( 集 ) 乳室之設置位置 應便於受僱者使用 設有明顯標示 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 哺 ( 集 ) 乳室應具隱密 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 通風 三 哺 ( 集 ) 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 ㄧ ) 靠背椅 ( 二 ) 桌子 ( 三 ) 電源插座 ( 四 ) 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 五 ) 有蓋垃圾桶 25

27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四 訂定哺 ( 集 ) 乳室使用規範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 哺 ( 集 ) 乳室 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 托兒設施 ( 一 )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 萬元 ( 二 )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 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每年最 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托兒措施 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 每年最高新臺 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 包括托兒遊樂 廚衛設備 衛生保健 安全 設備 教保設備 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 辦理完成審查申請補助案 審查 通過者 除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酌予補助外 並送中央主管機 關再予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底前 依地方主管機關初審意見 予以審 查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 審查項目如下 一 哺 ( 集 ) 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 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 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 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 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六 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 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 收托時間之安排 與受僱者上 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 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 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 辦理本辦法哺 ( 集 ) 乳室 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 申 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第七條 雇主申請補助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哺 ( 集 ) 乳室 ( 一 ) 申請書 26

28 ( 二 ) 實施計畫 二 托兒設施 ( 一 ) 申請書 ( 二 ) 實施計畫 ( 三 )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 四 )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 托兒措施 ( 一 ) 申請書 ( 二 ) 實施計畫 ( 三 )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 四 ) 委託契約書影本 ( 五 )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第八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哺 ( 集 ) 乳室 托兒設施 托兒措施 由政府設立 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不得再申請補 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 且自負盈 虧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 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經費 確實執行 如有 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主管機關應予 追繳 第十條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者 其經費請領 收支 結報及核銷等事項 依 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號令發布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福 1 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點 一 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須知 二 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三 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27

29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一 哺 ( 集 ) 乳室 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 托兒設施 1.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 雇主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 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托兒措施 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 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 辦理聯合托育 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 得比照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 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 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第一項規定 四 申請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五 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補助申請書表可經由企業托兒網 網址 mol.gov. tw 直接下載 亦可從本部網站 網址 www. mol.gov.tw 下載 或請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 函索者請附回郵信封 書 寫收件人及地址 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 寄 以郵戳為憑 向申請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檢附文件 1 哺 ( 集 ) 乳室 1 申請書 附件一之一 2 實施計畫 附件一之二 2 托兒設施 1 申請書 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 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附件二之三 4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28

30 3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 辦理聯合托育 申請補助者 應備前目所 列文件外 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 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 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附件二之四 4 托兒措施 1 申請書 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 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 附件二之三 4 委託契約書影本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六 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 審查程序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 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並載明審核結果 於每年度六月三十日前 將初審核定案件之書表影印 加蓋 與正本無誤 字樣及承辦人職章 併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該哺 ( 集 ) 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 預算補助情形 轉送本部複核 二 審查重點 1 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 助辦法規定 2 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相關規定 並經查核屬實 3 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 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 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並應專款專用 且妥 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 俾供本部或審計機關 查核 二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 ( 集 ) 乳室 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 針對僱用員 工九十九人以下 含九十九人 者優先補助 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 29

31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夜間托育者 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 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 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 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 有關哺 ( 集 ) 乳室 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 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 按進度確實執行 如有變動 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 執行者外 應即停止支用 並予繳回 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 經 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 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 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 其辦理撥款及結報方式如下 1 托兒措施 依本部核准金額 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開立收據 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正本或影本 影本須加註 與正本相符 字樣 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 成果報告 表 附件二之五 經費報告表 附件二之六 送至本部 辦理撥 款及結報 2 哺 ( 集 ) 乳室及托兒設施 依本部核准金額 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開立收據 並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正本 黏 貼憑證上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 成果報告表 附件一之 三 附件二之五 經費報告表 附件一之四 附件二之六 及設 施照片等資料至本部 辦理結報及撥款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 送本部 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 於影本上加註 與正本相符 字樣 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 另檢附支 出分攤表 附件一之五 附件二之七 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九 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 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 助之雇主 辦理申報事宜 八 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30

32 一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設備 每三年補助一次 主管機 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 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者 不再予以補助 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 辦理聯合托育 並收托簽 約雇主之員工子女 申請補助者 不在此限 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 者應予以扶助 保護其發展之意旨 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 給 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 本於行政裁量 針對個案酌予補助 或不予重複補助 依法辦理之哺 ( 集 ) 乳室 托兒設施 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 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 且自負盈虧 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接受哺 ( 集 ) 乳室或托兒設施補助之雇主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 或位置 標明 勞動部 年度經費補助 字樣 九 督導及考核 一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有停辦 或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告知本部 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 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 定期或 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 本補助款之使用 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 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 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即移送偵辦 31

33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附件一之一 附件一之一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申請書 僱 單 名 日期 用 位 稱 地 負 責 人 業 聯 絡 務 人 址 電 員 工 總 人 數 公 統 年 月 日 話 司 一 編 號 哺 (集) 乳 室 設 置 情 形 及 補 助 申 請 初次設置 申請補助哺(集)乳室類 增購設備 增設 別 累計共設置 申請補助哺(集)乳室金 新臺幣 額 未曾接受補助 受 補 助 情 形 曾接受補助 於 年 間 萬 仟 佰 拾 元 本申請項目非屬政府設立 推動 於 年度並未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 且所提供 佐證資料及載述內容完全屬實 以上陳述若有虛偽 願負法律責任及繳回補助款項 單位印信 立切結書人 中 檢附證件 核 轉 機 關 審 核 欄 備 註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 (應包含位置圖及設備說明等) 核轉機關審核意見 一 申請內容審核 1 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2 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二 審核意見說明暨補助金額 承辦人 科長 (課長) 處長 (局長) 一 請將核定後之書表影印 加蓋 與正本無誤 字樣及承辦人職章轉送勞動部 二 接受勞動部補助者 請於 年十一月底前檢附原始憑證影本 成果報告表 經費報告表 購置設備照片等向勞動部辦理核銷 27 32

34 附件一之二 附件一之二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勞動部哺(集)乳室補助實施計畫 一 目的 二 實施進度及期間 三 辦理內容 一 僱用員工總人數 人 男性員工人數 人 女性員工人數 人 二 受僱者需要使用哺(集)乳室人數 人 三 哺(集)乳室設置規劃 1 設置地點及設施配置 (包括位置圖 設備配置 與工作場所距離之 圖示說明等) 2 使用規範 (包括使用時間 方式 場地設備之維護等) 四 哺(集)乳室設備明細表 請就靠背椅 桌子 電源插座 母乳儲存專用冰 箱及有蓋垃圾桶等 填寫申請項目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等 申請項目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 五 經費預算 一 執行本計畫所需總經費預算 元 二 雇主自行負擔金額 元 三 地方政府補助金額 元 四 勞動部補助金額 元 五 其他單位補助金額 元 28 33

35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附件一之三 附件一之三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成果報告表 計 畫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負 責 人 計畫實施情形 含效益 特色 影響 綜合檢討與 改進建議 預算數 實 支 勞 動 部 地 方 政 其 他 單 補 助 府 補 助 位 補 助 經 費 其 他 員工人數 九十九人以下 附 件 數 自籌款 合 計 一百人以上 辦理單位 請簽名或蓋章 業務承辦人 主管 會計 勞動部 承辦人 科長 承辦單位主管 29 34

36 附件一之四 附件一之四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經費報告表 支 項 原列 預算 目 總 出 費 勞動部 地方政 其他單 補助 府補助 位補助 用 自籌款 合計 單據 編號 說明 計 辦理單位 請簽名或蓋章 業務承辦人 主管 會計 勞動部 承辦人 科長 承辦單位主管 30 35

37 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參考指引 附件一之五 附件一之五 申請單位名稱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支出分攤表 年 分攤項目 月 日 支出費用 分攤機關/單位 分 攤 分 攤 名稱 比 例 金 額 說 元 明 檢附支出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 結報 有關支出憑證正本由辦理單位另 行保存 合 承辦人 計 會計 承辦單位主管 負責人 31 36

38 附錄 參考資料 Brown, C.A., S. Poag, and C. Kasprzycki, Exploring large employers' and small employers' knowledge, attitudes, and practices on breastfeeding support in the workplace. J Hum Lact, (1): p Cohen, R. and M.B. Mrtek, The impact of two corporate lactation programs on the incidence and duration of breastfeeding by employed mothers. Am J Health Promot, (6): p Cohen, R., M.B. Mrtek, and R.G. Mrtek, Comparison of maternal absenteeism and infant illness rates among breastfeeding and formula-feeding women in two corporations. Am J Health Promot, (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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