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分局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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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油煙機及電扇馬達是否需辦理驗證登錄型式試驗, 依據標準及測試方法為何? 結論 : 目前電動機實施驗證登錄之檢驗標準, 不符合 IEC 之精神與規範 故有關家電產品所使用之電動機, 仍依照 CNS3765 內容針對電動機部分的標準條文測試之 標檢 (89) 六字第 號 箱型空氣調節機之主型式額定電壓為 3 相 220V, 額定電壓為 1 相 110V 是否可以歸屬系列型式? 決議 : 因其主要零組件 ( 如壓縮機 ) 規格均不同, 故不可歸在同一系列 經標六字第 號 以核發之 CNS3765(88 年版 ) 委託試驗報告, 現有業者申請加測 PART II 之委託試驗應如何收費? 決議 : 若業者申請加測 PART II 委託試驗, 測試者可判斷變更差異之大小, 來加收費用, 如電路設計及所用元件完全一樣 測試條件一致, 應不再加收費用是較合乎情理 其餘狀況請測試者仍依此原則自行判斷及處理 經標六字第 號 目前本局對洗衣機及脫水機公告檢驗標準如下 : 全自動洗衣機檢驗標準為 CNS3765,CNS2926 第 3.3/3.4 節及 IEC 布料脫水機檢驗標準為 CNS3765 CNS2926 第 3.3/3.4 及 IEC 對 IEC 標準要求 : 洗衣機若有旋轉脫水裝置者, 亦須符合 IEC 之相關規定, 對測試報告及證書是否有一致性作法? 決議 : 對洗衣機有旋轉脫水裝置者, 須加測 IEC 且記錄於測試報告中, 於測試報告及證書之依據標準欄位中則不必加註 IEC 等字樣 經標六字第 號 電動類產品如基本電路相同但馬達規格不同 ( 矽鋼片直徑厚度不同或線圈之匝數 線徑不同 ), 可否歸為同一系列申請驗證登錄, 請討論一致性做法 決議 : 若基本電路相同但馬達規格不同, 需檢附針對規格不同之馬達加測型式試驗項目之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歸為同一系列辦理驗證登錄 經標六字第 號 若可隨產品檢驗時, 而試驗室未認列 CNS 10917, 但具相關測試能量, 可否出具電源線組試驗報告? 決議 : 試驗室除應認列 CNS 外, 仍須有具測試線材之設備才能出具測試報告 經標六字第 號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 頁, 共 123 頁 )

2 分離式冷氣機室內機與室外機之電源線連接方式不同時, 型式分類表 電源線連接方式 應填寫何者?( 新竹分局 ) 決議 : 請分別填寫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驗證登錄之電氣產品, 其零組件 電源線 一項於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 是否須將所有使用電線一併表列?( 新竹分局 ) 決議 : 請分別填寫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電熱類產品如基本電路相同, 其額定電壓 110V 及 220V 產品可否登錄為同一張證書?( 台中分局 ) 決議 : 系列認定目前以基本設計是否相同為依歸, 可偏向寬鬆認定, 但檢驗之完備性需採嚴謹作為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關於 94 年 11 月即將列管之電毯 電熱褥 個人用之電取暖器具, 其安規適用標準除 CNS3765 通則, 另外對於產品個別標準電毯 IEC ; 電暖足器 CNS 個人取暖器具目前無個別產品標準, 但公告有 IEC IEC CNS 可供測試選擇, 討論議題 : 1. 電毯 電暖足器, 依標準測試有否問題? 2. 個人取暖器具除 CNS3765 通則外, 應從個別標準選哪些項目來測試才完整 決議 : 為符合本局對產品公告檢驗標準之要求, 請第六組及各分局先就上述議題內容充份了解及研討, 於下次會議中討論並做成決議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關於 94 年 11 月即將列管之電毯 電熱褥 個人用之電取暖器具, 其安規適用標準除 CNS3765 通則, 另外對於產品個別標準電毯 IEC ; 電暖足器 CNS 個人取暖器具目前無個別產品標準, 但公告有 IEC IEC CNS 可供測試選擇, 討論議題 : 1. 電毯 電暖足器, 依標準測試有否問題? 2. 個人取暖器具除 CNS3765 通則外, 應從個別標準選哪些項目來測試才完整 決議 : 1. 依 經授標字第 號函公告, 自 日起針對電毯 電熱褥 個人用之電取暖器具等產品實施檢驗 2. 煩請新竹分局對上述類產品之討論議題 ( 共 2 項 ), 提出其專案報告並於下次技術會議中討論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 頁, 共 123 頁 )

3 宣告事項電取暖裝置列檢已於 94.8 預告且 正式實施, 於申請測試安規時, 請廠商依所在轄區分局或第六組及其指定試驗室申請, 分局無設備之測試項目可分案請本組協助測試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4 年 10 月資訊與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提案電毯 電熱褥及個人用之電保暖器具自 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 : (1) 由於各分局檢驗設備皆大同小異, 可否請六組將各分局可以自行檢驗之項目列表? (2) 檢驗標準中有 2 個為英文版 (IEC ,IEC ), 在檢驗完成出具報告時, 是由各分局自行翻譯, 或由總局統一較為妥適? 決議 : (1) 請各分局先自行檢討測試設備, 必要時可與第六組一同研商 (2) 測試報告格式統一由第六組提供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4 年 11 月資訊與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家電類提案 94 年 12 月 21 日ㄧ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第 1 點 : 複合性產品, 應先取得核判公文以避免判定上之爭議 可否先就目前市面上已有之成熟產品先訂出判定原則 目前建議如下 : (1) 冷暖氣機 : CNS3765 +CNS ( 免測 IEC 電暖器 IEC 電扇 ) (2) 風扇式電暖器 冷暖二用扇 : CNS IEC IEC 電扇 (3) 全自動咖啡機 ( 磨豆濾煮ㄧ體 ) : CNS IEC IEC (4) 全自動豆漿機 ( 磨豆濾煮ㄧ體 ) : CNS IEC IEC (5) 多功能鍋 ( 可油炸 可燉煮 ) : CNS IEC IEC (6) 電鍋 (IH 電磁加熱型 ): CNS IEC IEC ( 移動型 ) 或 IEC ( 固定型 ) (7) 電暖器附烘衣功能 : CNS IEC IEC 被服烘乾機 (8) 烘衣器附暖房功能 : CNS IEC IEC 被服烘乾機 (9) 電器僅有照明電器內部空間者 ( 免測燈具標準 ), 電器具有照明電器外部空間者 ( 排油煙機 烘碗機 浴室用通風扇 ): 需加測燈具標準 (10) 開飲機附有烘杯功能 : CNS IEC IEC 決議 : 對複合性產品檢驗時之適用標準, 經討論後修正如下 : (1) 冷暖氣機 : CNS3765 +CNS ( 免測 IEC 電暖器 IEC 電扇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 頁, 共 123 頁 )

4 (2) 風扇式電暖器 冷暖二用扇 ( 其風扇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 CNS3765+ IEC IEC 電扇 (3) 全自動咖啡機 ( 磨豆濾煮ㄧ體 ) : CNS IEC IEC (4) 全自動豆漿機 ( 磨豆濾煮ㄧ體 ) : CNS IEC IEC (5) 多功能鍋 ( 可油炸 可燉煮 ) : CNS IEC IEC (6) 電鍋 (IH 電磁加熱型 ): CNS IEC IEC ( 移動型 ) 或 IEC ( 固定型 ) (7) 電暖器附烘衣功能 : CNS IEC IEC 被服烘乾機 (8) 烘衣器附暖房功能 : CNS IEC IEC 被服烘乾機 (9) 電器若同時具有可供室內空間照明者 ( 如同時具照明功能之浴室用通風扇 等類似電器 ) 須加測燈具標準 若只供電器內部或局部照明者 ( 如排油煙機 烘碗機 電冰箱 等類似電器 ) 則以 CNS3765 相關標準評估, 無須依燈具標準測試 (10) 開飲機附有烘杯功能 : CNS IEC IEC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 月資訊與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工研院照明檢測實驗室提案自 日起試驗式需提供所有書面資料內容之電子檔, 請問試驗報告是否須包含實驗室用印, 廠商所提供相關技術文件大多是紙本資料, 需每頁重新掃描製成電子檔, 相當費時費力,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目前廠商所提具之安規證明文件大多可從網路中列印, 是否可以詳細零件清單來取代即可? 決議 : 電子檔必須包括試驗報告全部內容 ( 含相關技術文件或認證資料 ), 須廠商或試驗室用印或簽名之處均需備齊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提案測試報告格式可否仿照 CB 模式, 由各使用單位分工完成, 經討論確認後, 統一使用相同報告格式, 而不必浪費人力資源各自完成不同樣式之相同標準的測試報告, 一方面可避免疏漏及錯誤, 同時將所需記載之內容一併納入 ( 包括測試數據 ), 在驗證審查時可避免差異 建議目前可以由 CNS 年版開始進行 決議 : 請各單位分工建立, 由本局第六組統籌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提案系列型號若構造完全相同僅外觀標示之廠牌貼紙不同, 是否可以免附照片? 決議 : 如僅為上述情形, 可免附照片, 但須於報告中說明系列型號與主型號之差異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 頁, 共 123 頁 )

5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三組二科議題有關國騰牌開飲機商品發生自燃事件, 台中分局來文提出 (1) 限制產品使用年限 (2) 機體內部應為防潮設計 (3) 應安裝電流異常檢測裝置及防空燒偵測裝置等建議方案, 是否可行? 決議 : (1) 一般產品均已標明保固期限, 故不規定須標示限制產品使用年限 (2) 對於開飲機本體內部水路及電路構造, 測試時須模擬水管管路破裂或凝結水之水滯不得影響電氣安全 對於機體外殼, 為避免加入生水時不慎將水滲漏至內部電路, 造成電路故障, 由第三組公告增加區域性差異, 以防水等級 IPX1 測試外殼 (3) 依現行公告標準要求試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三組一科議題 CCC CODE 其他電動手工具, 限檢驗交流電用電動手工具, 檢驗標準為 CNS (EMC 試驗 ), 對於電源線未符合一般安規要求, 如 :1 使用老鼠尾巴之電源線,2 外殼為金屬, 卻使用 2P 插頭單被覆電源線, 以上係屬與檢驗標準有關之技術性問題, 仍請於檢驗一致性會議討論 決議 : 依標檢 (89) 六字第 號函, 燈具產品安全檢測技術與家電產品安規一致性研習訓練議題討論如下辦理 : 對於 ΟΙ 類產品使用的電源線 ( 其插頭附接地引線 ) 是否要停止適用? 會議結論 : ( 一 ) 無相對應接地座供此接地引線連接, 故此類構造危險性高 ( 二 ) 當初係因應 ΟΙ 類產品過渡時期, 所採取之折衷方式 ( 三 ) 本次會議決議, 自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受理之案件開始停止適用此類構造之電源線 ( 四 ) 之前通過以此構造申請 ΟΙ 類報告者可免費變更為 Ι 類報告 ( 需更換電源線 ) 雖然其他電動手工具, 限檢驗交流電用電動手工具, 檢驗標準為 CNS (EMC 試驗 ), 但用於電氣產品之電源線已屬強制性檢驗品目範圍, 故必須使用符合規定之電源線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 1.( 第三組 ) 電動電熱產品依公告品目範圍實施檢驗 另如確為商用商品, 可依試驗室現有能力辦理專案方式申請商用標準檢驗 2.( 台南分局 ) 目前針對測試報告, 實驗室均附光碟, 經審查後, 若有修正, 應重新檢附修正後之光碟, 以維持資料正確性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 頁, 共 123 頁 )

6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議題充電式電動刮鬍刀係屬非應施檢驗品目, 若其供電採非分離式電源線連結且於充電過程中亦可正常操作使用, 請判定其是否仍屬非應施檢驗品目? 決議 : 具充電式電動刮鬍刀係屬非應施檢驗品目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告事項第三組 IEC60335 PART2 標準與 CNS 之區域性差異討論結果器電源線 (II) 建議增加 CNS 標準電線 附件 1: 吸塵 mm 2 (30/0.18mm) mm 2 (40/0.18mm) mm 2 (50/0.18mm) mm 2 (37/0.26mm) 惟額定電壓為 220V 且依標準規定必須使用 IEC 53 號線種之吸塵器, 不得使用表中之 CNS3199 及 CNS546 之線種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 頁, 共 123 頁 )

7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議題目前有一電捕蟲器產品依公告內容 CNS3765+IEC 執行試驗, 該產品為外接式電源變壓器提供 AC12V 輸入, 該產品工作原理為利用微熱吸引蚊蟲接近後, 以風扇將蚊蟲吸入網中 IEC 標準所適用範圍 This standard deals with the safety of electric insect killer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purposes, their rated voltage being not more than 250 V. 所以本產品可適用此標準 而標準中 FOREWORD Words in bold in the text are defined in clause 2. When a definition of part 1 concerns an adjective, the adjective and the associated noun are also in bold insect killer: Appliance which electrocutes insects by applying a voltage between two or more grids. 6.1 Modification:Insect killers( 注意此為黑體字 ) shall be of class I or class II. 試問此產品功能是否屬 IEC 定義之 insect killer, 是否仍須符合此規定而不得為 III 類產品? 決議 : 依產品功能判定非屬 IEC 第 6.1 節所述 insect killer 之結構, 故本產品可不適用 IEC 僅允許電器分類為 I 或 Ⅱ 類之要求 而對於本產品之電器分類方式, 請依照 ETC 議題 1 之決議 1(4) 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六組議題 96 年 1 月 1 日起依 CNS3765(94 年版 ), 申請型式試驗時, 若以 88 年版 CNS3765 型式試驗報告, 申請 CNS3765(94 年版 ) 型式試驗時, 檢測項目為何? 又應出具全項報告或差異報告 決議 : (1) 電器產品之安規報告測試須考量 CNS3765 及 IEC Part 2 之標準, 因此, 無法於此決議中詳略差異章節, 請各試驗單位於測試案件中再行判定 (2) 對於廠商以 88 年版 CNS3765 及 IEC Part 2 之標準報告做為執行 94 年版 CNS3765 及 IEC Part 2 之標準安規測試參考時, 廠商可選擇試驗單位出具全項報告或差異報告 (3) 本議題決議 (2) 差異報告 之定義 : 各試驗單位仍須出具全項報告, 報告中就兩者標準之差異章節執行測試 而兩者標準相同章節者不須測試, 請於報告 ( 結果 - 備考 ) 欄中加註 與 88 年版 CNS3765 及 IEC Part 2 之標準相同 及 原試驗報告之編號, 並於報告 ( 判定 ) 欄中加註 符合 對於此差異報告必須向原出具 88 年版 CNS3765 及 IEC Part 2 報告之試驗單位申請, 方符合出具差異報告之資格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新竹分局議題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辦理增列系列, 若僅增加型號 ( 廠牌. 商標. 顏色... 等部分有異 ), 設計結構及, 零組件等均未變更, 安規及 EMI 是否均一律要求要檢附 ( 免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 頁, 共 123 頁 )

8 測 ) 試驗報告? 決議 : 廠商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 同意廠商提出具決說明書 型式分類表 照片及說明書即可, 得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 CNS3765(94 年版 ) 本分局部份項目缺少試驗設備 ( 如第 14 節暫態過電壓 ), 本分局正爭取經費中, 在設備設置完成前, 是否可協調各分局及第六組協助測試? 決議 : 前往或委託鄰近之分局或第六組協助測試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電暖包 : 本電器產品功能為個人保暖用攜帶型取暖包額定 :110V,60Hz,110W, 使用方式 : 本產品接上電源後, 便開始加熱, 電暖包上之加熱指示燈會亮, 當電暖包達到一定溫度時便停止加熱, 指示燈滅, 此時使用者便可將分離式電源線拔除, 攜帶此電暖包, 並置於希望取暖之部位取暖 動作原理 : 利用電熱裝置加熱包覆於纖維及不織布中之鐵塊, 此電暖包因鐵塊中之熱量以纖維與不織布的隔熱保溫作用, 可為持一段時間的溫度而達到取暖之功能 其它特性 :1. 非屬 IEC 標準範圍指稱之可撓性的保暖器具 2. 非屬 IEC 足部取暖之保暖器具 3. 非屬 IEC 皮膚或頭髮護理器具則此產品之檢驗標準是否僅為 CNS3765 即可? 決議 : 同意僅執行 CNS3765 測試, 惟應再加入 IEC 第 7 章節標示與說明條文規定中適用部分之要求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三組提案請討論明年 1 月 1 日實施之 IEC PART2 區域性差異內容, 以俾辦理公告事宜 IEC PART2 系列標準之區域性差異表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 頁, 共 123 頁 )

9 決議 : 1. 上述區域性差異內容經一致性會議討論通過, 受理新版型式試驗時即適用 第 32 節增加 : 飲用水容器部分須符合衛生署頒訂 食品器具包裝衛生標準 之規定, 原則上本局第六組及經 TAF 認可之試驗室所發之報告均可接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 96 年 1 月 1 日起, 廠商以舊版安規 CNS 3765(88 年版 ), 申請新版安規 CNS 3765(94 年版 ) 及以舊版電磁相容 CNS (90 年版 ), 申請新版電磁相容 CNS (93 年版 ) 型式試驗報告時, 對於廠商選擇試驗單位出具 差異報告 時, 除須符合 95 年 8 月份對安規 差異報告 及 95 年 10 月份對電磁相容 差異報告 一致性會議決議之要求外, 並須於 差異報告 中符合不須測試項目中載入舊版報告之相關測試數據, 且對於舊版報告中具有零組件以隨產品測試者, 則亦須檢附隨產品測試報告, 以使 差異報告 保持其完整性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實驗室必須於型式試驗報告中檢附 : 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影本及全國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證書影本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 頁, 共 123 頁 )

10 宣告事項第六組產品 ( 不論體積之大小 ) 之型號應標示在產品之本體上 案由 : 經查發現有已取得本局認證之產品, 因產品體積小 ( 室內用小型開關 ) 之故, 將其型號標示最小包裝上 說明 : 依 IEC 標準之精神, 當產品體積過小時, 本體至少應標示商標及型號 ( 如電器用開關, 溫度控制器等 )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以舊版 CNS3765(88) 取得證書之產品, 在證書延展時以加測新版 CNS3765(94) 差異而出具完整報告或僅出具差異報告時 : (1) 零組件證書是否須重新檢附?- 建議需重新檢附 (2) 隨產品檢測之零組件是否須重新測試?( 如電源線組 壓縮機 馬達開關等 )- 建議無須重測 (3) 是否須將該產品之申辦歷史列述?- 建議無須列述, 但須詳列系列差異表 (4) 其它技術資料 ( 電路圖 爆炸圖 系列差異表 零件表 說明書 規格標簽 照片 ) 是否須重新檢附?- 建議需重新檢附 決議 : 如本議題小題各建議方案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案, 審查人員須於審查報告 ( 康大系統 ) 繕打標準的版次 ( 年 ), 如 :CNS 3765 (88) 等,Part II 則可不加版次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以舊標準 (CNS 年版 ) 取得證書到期前, 經加測新版 (94 年版 ) 差異後辦理延展, 可否變更主型號? ( 說明 : 證書延展案件其主機型已至少三年, 許多證書上之主機型皆已未再生產, 即已無主機型之樣機可供加測或拍照, 是否可以原系列機型轉做主機型出具測試報告 ) 決議 : 同意, 惟試驗室必須依新型號產品之實際構造與舊版報告之差異進行評估 檢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5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 1. 適用範圍 : 依公告標準 IEC 適用之產品之煮水容器, 如 : 電茶壺 開飲機電熱水瓶 飲水供應機等等 內有接觸水或水蒸汽之塑 橡膠部份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 頁, 共 123 頁 )

11 ( 包括 : 蓋子 墊圈 浮球 水管路 等 ) 2. 檢驗標準 : 依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具 容器 包裝衛生標準測試 3. 試驗室 : 本局及其各分局與指定試驗室 4. 測試項目 : 溶出測試 : (1) 高錳酸鉀 (2) 蒸發殘渣 (3) 重金屬 (4) 酚 ( 橡膠 ) (5) 著色劑 ( 橡膠 ) (6) 甲醛 ( 橡膠 ) 建議以上檢驗方案可由零件廠商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 (VPC) 之型式試驗方式辦理, 對煮水容器已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零件則不予測試 另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 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測試項目有 6 項 ( 整機送樣一台 ), 要求如下表 :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六組提案 : 如宣告事項之塑膠材質檢驗僅針對材質之有毒物質進行檢驗, 並無法保證對於類似材質之耗材因老化而產生粉屑之問題, 請討論如何因應? 建議 : 建請廠商自行認定相關耗材之壽命期, 於使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更換時間及方式 決議 :96 年 4 月 1 日起須提供塑膠耗材之壽命期於說明書中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提案針對標準版次變更, 但前後版次之所有測試條件 測試項目等皆不變之情形下 (CNS14400), 廠商於證書 3 年到期提出延展或 6 年到期提出新案申請時, 可否比照 經標三字第 號書函說明三 ( 一 ) 規定, 無須要求廠商重新測試或增加差異項目測試報告, 允許廠商直接以舊證書代替測試報告換發新證書? 決議 : 針對此個案同意辦理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 頁, 共 123 頁 )

12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 96 年 01 月 17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宣告事項 : 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 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 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A. 下列情況是否可歸為同一系列, 僅實施一次溶出試驗 i. 產品結構皆相同, 僅商標 型號改變 ii. 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 但電器結構不同 (ex. 電子控制 & 機械控制 ) iii. 僅容量大小不同 B. 如整體為金屬材質者, 但電熱管入口處或電熱盤有墊片是否須測此項目 決議 : A. 暫不決議, 併入三月份會議討論 B. 同意免測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本分局現有奶瓶消毒鍋驗證登錄審查案, 辦理增列零組件 其原證書引用標準為 88 年版 CNS3765, 而零組件增列報告為 94 年版 CNS3765( 該報告為涵蓋所有原證書之型號及全部測試項目之完整報告 ) 請問 : A. 是否可接受此報告辦理零組件增列 B. 若可接受, 則證書所載標準版次應以 88 年版或 94 年版 決議 : A: 同意辦理 ; B: 證書所載標準版次為 88 年版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提案馬達相同之桌扇 立扇及壁扇, 是否可登錄於同一張證書? 決議 : 原則上不應列為同一張證書, 但若其基本設計相同且其他條件如防電擊保護等級 額定電源電壓等均相同時, 則桌 立扇允許列為一張證書, 惟其安規檢測時試驗單位應有完整之評估及測試 另因壁扇屬固定式電器, 而桌 立扇屬可攜式電器, 兩者並不相同, 故仍建議壁扇與桌 立扇應以不同證書分別登錄為佳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高雄分局提案依 96 年 01 月 17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紀錄宣告事項 : 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 摘要 ). 建議以上檢驗方案可由零件廠商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 (VPC) 之型式試驗方式辦理, 對煮水容器已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之零件則不予測試 另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 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測試項目有 6 項 ( 整機送樣一台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2 頁, 共 123 頁 )

13 建議 : 由於自願性產品驗證尚未公告, 上述隨產品檢驗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將造成廠商不小負擔且對於提早申請受託試驗之廠商有所不公, 建議在自願性產品驗證公告前, 隨產品檢驗之案件在材質及供應廠商相同情況下, 同一張證書只需驗一次即可 ; 而自願性產品驗證公告後, 再以限定產品型號辦理, 如此也可鼓勵零件廠商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 請討論 決議 : 請參考台南分局提案之議題之決議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民夏公司提案產品申請認證時相關規定 1. 須檢附主要零組件證書或是規格書 2. 檢附控制組件的電子線路圖說明 : 本公司成立於民國六十一年, 代理歐洲品牌廚房家電產品, 長期以來並積極配合國家檢驗認證制度的建立與進步, 來取得 CNS 的型式認證, 但因對於現行認證檢驗作業與現有外在環境的變化, 在檢驗過程中發覺窒礙難行, 因此提出兩點意見如下 : 1. 在一般家電產品申請 CNS 型式認證中, 除了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報告, 其中包含產品的主要零組件證書或規格書, 因此我們公司配合貴局作業法規規定, 向國外索取, 以往取得國外相關主要零組件證書或規格書需要較長時間 ( 約 1 個月到半年 ), 一般均可索取得到 近年來我們在依循原先作業流程向國外索取, 卻都無法順利取得, 同時得到原廠的回覆說明, 簡附重點說明如下 :A. 在歐洲及大多數的國家都接受 IEC 相關規定的 CE 報告及測試報告就已足夠, 有些國家會增加部份當地測試, 因此並不需要提出個別零組件的認證證書或是規格書, 因為這些零組件與供應商早已慎重的完成正式的測試認證 B. 零組件認證取得, 必須經由零組件供應商提供, 在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區域或國家並無此要求之下, 除非該零組件想要申請當地認證需要, 否則基於商業保密或是地區國情及相關規定的改變, 這些零組件供應商大部份不是不理會, 不然就是花費更長的時間來取得 全世界各國以 IEC 相關檢驗規定為參考依據, 並加以檢驗及發證, 國外原廠經常質疑我國檢驗制度如此要求的瑣碎性及必要性是否符合國際性的要求, 本公司對於此深感無奈, 因此提出此項訴求, 是否對此項作業規定能再加以討論 2. 現有家電產品大多有朝向電子式控制發展, 我們所引進國外部份產品如電爐品項, 這些較高階以上產品國內並無生產廠商 兩三年前我們也有申請過, 如果屬於一般低壓控制系統可以免予提供電子線路圖, 因此我們公司先前申請認證產品並未提出相關的低壓控制電子線路圖 ; 目前我們有再提出新產品型式認證, 卻要求我們公司必須提出相關的控制電子線路圖, 對於此我們有兩點疑問 :A. 是否現行檢驗有關低壓控制部分的電子線路圖, 是否必須檢附於產品認證的流程中?B. 主要控制部分的電子線路圖, 同樣在其他國家檢驗過程中, 並無嚴格要求, 因為一般家電產品的電子控制線路圖的敏感性與保密性, 並非對貴局有所質疑, 而是在整個流程中, 因可能接觸到此敏感性, 很有可能被盜取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3 頁, 共 123 頁 )

14 相關機密, 而引起智慧財產權的侵犯行為 已上陳述 決議 : 1. 仍需檢附主要零組件之相關技術資料 2. 關於電路圖之提供, 得與檢測人員依檢測相關需求研判, 提供檢驗時所須之部份電路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前次會議未決議議題 96 年 01 月 17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宣告事項 : 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 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 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A. 下列情況是否可歸為同一系列, 僅實施一次溶出試驗 i. 產品結構皆相同, 僅商標 型號改變 ii. 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 但電器結構不同 (ex. 電子控制 & 機械控制 ) iii. 僅容量大小不同 B. 如整體為金屬材質者, 但電熱管入口處或電熱盤有墊片是否須測此項目 決議 : A. 第 i 及 ii 項同意辦理 ; 另對於第 iii 項則同意依其容量大小不同分為三個等級 (5 公升以下 大於 5 公升至小於 10 公升以及 10 公升以上等三級 ) 分別選擇最少一個樣品測試 以上所謂系列型號應以安規之系列分類原則分類後, 限於同一本型式試驗報告內考量之, 且每次申請系列追加時必須再取至少一個具代表性之樣品重新測試 B. 同意免測 註 : 以上關於 A. 及 B. 項決議, 須由安規試驗室依實際狀況進行分類並選樣後, 送相關測試單位測試, 於試驗報告中不得要求加註 " 關於系列分類 " 等事項 ; 若對於 " 系列分類 " 有疑義時, 得提具技術資料商請化學科或技術開發科協助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關於家電產品之系列分類原則, 宜整體加以討論訂定分類原則, 供審查發證單位參考, 以求作業一致 提出本分局現行分類原則 ( 如下 ), 供各位先進參考指正 (1) 依產品功能分類 : 具相同或類似用途及功能者 例如 :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電動果汁機 食物處理機 攪拌器,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2) 依產品檢驗標準分類 : 適用檢驗標準相同者 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 依產品防電及保護等級分類 :Ι 類 ( 含 0Ι 類 ) Π 類 (4) 電熱產品依加熱元件分類 :PTC 電熱管 ( 含電熱片 電熱絲 ) 等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4 頁, 共 123 頁 )

15 (5) 電動產品依馬達結構分類 : 蔽極式馬達 電容器啟動或運轉馬達 串激式馬達 DC 馬達等 (6) 依產品構造分類 : 有相同或類似構造者 例如 : 桌扇 ( 含立扇 掛璧扇 ) 箱扇 通風扇 ( 俗稱排風機 ) 浴室用通風扇 自動旋轉吊電扇 裝飾用吊扇等構造差異性較大,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 電子鍋 電鍋,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 壓力式電咖啡壺 一般型電咖啡壺, 應非為不同型式分類 (7) 依產品製冷裝置分類 : 壓縮機 致冷片等 決議 : 基本上系列分類原則為同產品有相同之基本設計為主, 並考慮安規試驗時之完整性及代表性, 試驗及審查人員應依實際狀況判定之 ; 如題所述之分類原則可為參考, 惟對於固定型及可攜式產品 ( 如桌 立扇與壁 吊扇之不同 ) 應屬不同系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提案關於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依 96 年 3 月一致性會議台南分局提案議題 1 之決議 : 所謂系列型號應以安規之系列分類原則分類後, 限於同一本型式試驗報告內考量之, 且每次申請系列追加時必須再取至少一個具代表性之樣品重新測試 惟依 95 年 8 月一致性會議新竹分局議題 1 之決議 : 廠商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 同意廠商提出具結說明書 型式分類表 照片及說明書即可, 得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今有電壺 開飲機 飲水供應機等產品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 是否可直接依 95 年 8 月一致性會議新竹分局議題 1 之決議辦理, 或仍需取樣執行飲水容器之塑膠材質測試? 決議 : 依 95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規定 : 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時, 得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 故符合本提案內容所述條件之申請案得不依 96 年 3 月一致會議決議規定, 再次取樣檢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有業者反映空氣清靜機之臭氧測試, 經洽詢本局指定試驗室, 均表示無法核發報告 業者表示其產品有上市時間壓力, 有何單位可執行該測試? 決議 : 關於臭氧澧度之量測, 可洽本局第六組電氣科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提案代台灣松下電器 ( 股 ) 公司提案 : 電冰箱商品增列之系列案申請時, 僅標示內容積與已取得之型式或系列機型有差異時, 於 CNS2062 標準上需追加哪些測試項目? 又能否與已取得之型式或系列機型的內容積訂定一寬容值 ( 容許值 ), 以降低廠商於檢驗時花費的時間與費用?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5 頁, 共 123 頁 )

16 決議 : A. 對於新申請之系列型式, 其產品與主型式完全相同, 而僅銘牌標示中變更修正減小冷凍室或冷藏室內容積時, 則可提供技術文件, 直接向本局申請系列增列 B. 當銘牌標示中變更修正增加冷凍室或冷藏室內容積時, 則應依 CNS2062 執行性能試驗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提案電冰箱商品新增電氣零組件之系列案申請時,EMI 是否都需要追加測試? 建議 : 能否單純以干擾元件或抑制元件為判定之基準 決議 : A. 依 95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規定 : 申請增列系列型號時僅變更廠牌及商標時, 得免附安規及 EMI 報告 B. 若變更或增加使用零組件則必須由原試驗室出具報告, 惟報告內容是否均需追加測試, 則由試驗室依其專業判斷之, 另若變更或增加使用之零組件係為本局認證之相同規格之電源線組, 得免附試驗報告, 僅需提具技術資料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高雄分局提案 ( 首長與民有約請辦事項 ): 起開飲機之煮水容器塑膠材質需依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 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加以測試, 可採隨產品檢驗模式, 惟限定產品型號實施溶出試驗 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 但電器結構不同, 就不能列為同一系列, 需另外委託實施溶出試驗, 且限於同一本型式試驗報告內考量之, 不同本型式試驗報告還要另外再委託實施溶出試驗 ; 又 因檢驗標準變更需加測 CNS 3765 部份項目, 委託試驗費用昂貴, 造成業者沉重的負擔 ; 建議只要容器及水管管路相同, 只需實施一次溶出試驗, 不因電器結構不同不同或不是同一本型式試驗報告, 以減輕業者負擔 決議 : 依 3 月份及 4 月份會議相關決議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 96 年 1 月 1 日起開飲機之煮水容器塑膠材質須依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 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加以測試 原則上, 使用相同塑膠材質之待測商品, 若能確認後續使用之塑膠材料零件與測試商品材料是一致的, 則僅需測試 1 次溶出試驗即可 惟材料是否一致之認定係依廠商自我宣告為原則, 若後續追查發現該材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 將依相關規定廢止該證書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電子檢驗中心提案電冰箱商品使用電子電路板之零件要變更時 ( 該電子零件之電氣規格及電子電路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6 頁, 共 123 頁 )

17 板線路均不改變, 僅變更該電子零件的外觀尺寸 ), 廠商是否可以以提供技術文件申請報備?( 技術文件指零組件規格書 ) 決議 : 若僅變更電子零件的外觀尺寸, 廠商可提供相關技術文件給原測試試驗室進行確認後, 再向本局申請核備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依經濟部於 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號公告,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共有 102 項應施檢驗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更新為新版, 但依修正前標準取得之證書可使用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止 於驗證登錄審查時相關之一致性作法宣告如下 : 1. 公告之 102 項商品, 廠商欲申請證書延展或新申請案時, 應提供公告內容新版標準的測試報告以供審查 2. 若依修正前舊版標準測試之證書未期滿前廠商欲申請系列增列, 且其提供之測試報告是依舊版標準測試, 此為最標準作法 審核時應註明適用舊版標準年版 3. 若依修正前舊版標準測試之證書未期滿前廠商欲申請系列增列, 且廠商係提供依新版標準之測試報告, 則仍可接受申請, 但審核時應註明適用舊版標準年版 4. 依經授標字第 號公告其他檢驗規定項次三 :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未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9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光效率值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自發證日起至 98 年 2 月 28 日止 因舊版安定器標準並未考量光效率測試只有新版有, 故安定器廠商證書未期滿前欲申請系列增列, 審查時作法應比照前述第 2 項及第 3 項辦理 然安定器廠商若能提供證書上所有型號引用新版標準之測試報告, 則應建議廠商不要申請系列增列, 而應用重新申請方式申請驗證登錄, 審核時則應註明適用新版標準年版 5. 廠商欲申請螢光燈管用安定器之證書延展或重新申請, 依本公告應提供符合新版標準之測試報告 然報告中若註明未符合或暫不執行光效率之測試者, 則於證書審查時應特別註明 本證書只適用至 98 年 2 月 28 日止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某實驗室同時具備電磁相容及安規測試領域之指定試驗室資格, 且其核發同一商品之電磁相容及安規測試報告係由同一審查單位審查 問題 : 是否可將電磁相容及安規報告整合僅附一份附件 ( 如 : 電路方塊圖 電路圖或接線圖或機板銅軌圖 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 ( 圖 ) 中文使用說明書等 )? 決議 : 若本議題中之先決條件成立, 則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報告重覆之技術文件, 僅需提供一份以供審查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7 頁, 共 123 頁 )

18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設計額定電壓 277V 之電器, 雖不符合國內配電系統, 但符合客戶配電系統需求, 是否可以? 提案建議 : 該電器之電壓規格 277V, 經了解係適用於工業園區內部分廠家之配電系統 故該電器之電壓規格在符合標準之適用範圍 ( 如 :CNS14335 燈具不超過 1000V) 及在國內有適用之配電系統情況下, 應予接受 決議 : 同意提案建議內容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請實驗室將第三組公告之 IEC PARTII 區域性差異條文納入型式試驗報告, 以增加報告之完整性 提案建議 : 區域性差異表 ( 經標三字第 號令 ) 之內容應納入報告中, 以維持報告之完整性 決議 : 同意提案建議內容 請試驗室將區域性差異內容編入試驗報告之相關章節, 並於後加註 :( 經標三字第 號令 區域性差異 )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新竹分局提案箱型空氣調節器單相和三相可否申列同一張驗證登錄證書? 決議 : 單相和三相應分開申請個別證書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提案本局局長信箱某件來函詢問, 內容大致為質疑實驗室執行測試時未見落實, 本局審查報告時亦未確實執行, 建議測試時應全程採用數位監控錄影存證 等提請討論 決議 : 有關測試的部分, 均要求實驗室留存原始試驗數據及紀錄備查 審查報告持續要求品質, 並依本局第三組要求對審核案件之試驗樣品進行抽測, 每個月至少抽查 2 件 有關測試時建議全程採用數位監控錄影存證方式, 實際執行難度較高, 若測試時遇有不合格之情況再予以錄影或拍照存證留下紀錄, 應是較可行方案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6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基隆分局試驗室申請報告預審原則說明 : ( 1 ) 欲申請審查之案件數量超過 10 件以上 ( 安視 電磁相容各以 l 件計算 ), 可逕請安排審查人員至該試驗室審核或依其安排之日程送至報告審查單位審核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8 頁, 共 123 頁 )

19 未達 10 件則依其安排之日程送至報告審查單位審核 (2) 總局認可指定試驗室可依其需求, 每星期安排一次預審作業日程 試驗室應於安排審查之前一日以 或傳真方式, 將須申請審查之案件一覽表會知審查單位 (3) 試驗室在安排 EMI 或安規預審期間均要備齊資料 ( 如說明書 電路園 重要零組件表及認證規格書 干擾源抑制元件表 產品照片及測試報告... 等 ), 並安排實際了解案件之相關人員說明測試過程, 以利預審作業順利進行 (4) 預審期間若發現問題須補件, 請將補件資料直接檢附於預審單之後, 並加以說明, 原預審報資料不可抽換, 包含預審時需修正之資料 (5) 預審後申請送件之資料須完整 ( 含需補件資料 ) 才可送件, 避免再有缺件發生, 以免延誤後續發證時間 (6) 已預審案件, 送件時請於檢附文件夾之封面註明 預審案件 預審人員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已開放受理國內第三者指定試驗室申請本局家電 影音 電動手工具商品電氣安規之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 有關家電檢測領域申請指定試驗室認可相關規定 : 一 家電類商品安規檢測領域除通則 CNS 3765 為必要項目外, 依適用之檢驗標準分為 4 區塊詳如附表 ( 略 ) 二 對新申請指定試驗室認可者 : 第一階段 : 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申請範圍須達所申請區塊檢驗標準總組數 60 %以上 第二階段 : 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 申請範圍須達所申請區塊領域全部檢驗標準 若未達申請單區塊全部檢驗標準前, 則不同意增列屬其他區塊檢驗標準之檢驗項目 三 指定試驗室若能完全取得家電類某一區塊所有檢驗標準之認可, 則同意可增列屬其他區塊檢驗標準之檢驗項目 四 對目前已取得本局家電類電氣安規指定試驗室認可者, 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須符合上述區塊申請規定方同意辦理延展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2 月資訊與影音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本局將持續加強對本局安規及電磁相容檢測指定試驗室進行不定期稽核, 請試驗室遵守本局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及相關特定規範之規定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2 月資訊與影音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關於一致性會議中作成決議之議題, 對於決議前已通過登錄案件之處理原則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9 頁, 共 123 頁 )

20 經與第六組電氣科及各分局電話聯繫現行做法, 結果彙整如下 : (1) 對於一致性會議之決議已作成處理方式者, 依決議辦理 (2) 對於一致性會議之決議未作成處理方式者, 於系列申請或延展申請時予以要求 僅新竹分局於必要時會以公文通知相關廠商 (3) 關於系列申請時予以要求之做法, 係要求該證書所有型號均需符合一致性會議之決議或僅要求該系列申請之型號?( 本項台中及台南分局意見 : 應要求該證書所有型號均需符合一致性會議之決議 ) 決議 : 嚴重問題於一致性會議中決議或簽請均長核示, 以個案辦理 輕微問題依上述 程序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 1. 有關有消費者檢舉電壺 ( 養生壺 ) 產品沒有使用雙重絕緣, 應判定不合格及不應取得驗證登錄證書, 然仍取得證書, 此造成廠商間不公平競爭情形而影響商機及造成損失, 有關此都份, 本組將參考經標三字第 號內容發文試驗單位及審查單位, 並請爾後能重視檢驗一致性之重要性 2. 公告檢驗品目經限撿驗範圍排除, 如充電式刮鬍刀 不在單相交流 300V 之檢驗範圍內, 其所附電源轉換器 (adapter) 亦不需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議題有關民國 100 年冷氣機管制 20 噸以下冷氣都須撿驗, 但大噸數之冷氣可做到 l 對 20 幾也有可能到 30 幾, 請問到時性能試驗應如何測試 決議 :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議題建議將家用電扇之 前後護網 納入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管理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0 頁, 共 123 頁 )

21 台南分局意見 : 為有效管理家用電扇 前後護網 之機械強度及危險轉動部分防護效果, 及落實後市場管理之檢驗 請各指定實驗室於 97 年 8 月 1 日起核發之安規報告, 應將家用電扇之 前後護網 納入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 規格應含材質 網條直徑及支數, 並附 前後護網 照片 決議 : 考量此等安全護網對於防電擊保護以及防機構危險之重要性, 對於具有此等安全護網之電氣產品如 : 電風扇 捕蚊燈 電暖器... 等, 實驗室於製作報告時除應清楚提供此產品使用之前後護網照片, 且應在照片附近空白處註明護網網條直徑 支數或網條之間的間距 此規定自本月份一致性會議決議發佈日後, 實驗室所核發之試驗報告開始實施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有關大家電 燈具及其零組件產品之驗證及型式認可案件審查時, 常出現重要零組件表內容及測試結果表單出現錯誤之情況之處理意見 單一實驗室報告重要零組件表及測試結果表單出現錯誤之案件若超過 10 件 ( 累計 )/ 年, 則請該實驗室報告簽署人至本科針對無法改善之原因作簡報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亞勗認證服務有限公司本司客戶目前有 2 款商品, 產品消耗功率不同 ( 如 1350W & 1230W) 其 2 款商品, 內裝零件 外觀造型皆為相同 差異點僅加熱器之消耗功率不同, 其餘結構皆一致 另在測試申請方面, 因加熱器不同 已分開為 2 份測試報告 但於辦理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申請程序上是否可接受兩份報告 ( 產品名稱與商品號列都是一樣 ) 申請為同一張證書? 決議 : 本案可申請為同一張證書, 且不需提供型式系列差異表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主旨 : 開飲機檢測相關問題提案說明 ( 依據及理由 ): 現有廠商產品冰溫熱開飲機 ( 壓縮機製冷式 ), 申請驗證登錄安規檢驗, 其系列型號中有附加自來水供水水管結構, 可直接接引自來水至開飲機生水箱 ( 如附圖 ), 為方便使用者免自行加水之附加功能, 請問 : (1) 上述附加自來水供水功能之機型, 其水源為未經過濾之自來水, 其檢驗標準應依飲水供應機或開飲機評估 (2) 上述附加自來水供水功能之機型, 可否與無附加自來水供水功能之開飲機歸為同一系列 本案建議 ( 解決方法 ):1. 因飲水供應機 (CNS3910) 及開飲機 (CNS13516) 兩者標準差異甚大, 包含水溫 生水阻隔裝置均不同, 且飲水供應機 (CNS3910) 標準並無要求生水阻隔裝置, 若上述附加自來水供水功能之機型依飲水供應機 (CNS3910) 標準評估, 消費者恐有喝到生水之疑慮, 故建議應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1 頁, 共 123 頁 )

22 以開飲機 (CNS13516) 標準評估較為適當 2. 若附加自來水供水功能之機型依開飲機 (CNS13516) 標準評估, 其商品分類號列應屬相同, 故建議應可歸為同一系列 附加自來水供水水管結構 決議 : 此為複合式電器, 需同時符合商品驗證登錄公告之飲水供應機及開飲機之標準要求, 但若試驗項目相同而基準值不同, 則須以較嚴格者為允收標準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告事項第六組有鑑於近來捕蚊燈頻傳自燃事故, 造成消費者恐慌, 請試驗室於執行捕蚊燈之安規測試時, 確實依據安規標準 (CNS 3765(94 年 )+IEC (2002)) 執行, 尤其是絕緣距離量測 異常試驗 電擊網短路電流量測 固定電擊網之塑膠材質耐燃測試 ( 包含針焰試驗 ) 等項目, 請本局 ( 含分局 ) 及各指定試驗室注意及清查相關案件是否有不符合標準之情況, 將結果於 10 月 25 日前回復第六組電氣科林技士子民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告事項第三組 1. 各審核報告單位在審試驗報告時, 要求凡有作針焰試驗項目者, 要附上測試圖片, 材質證明等佐證資料 2. 請清查轄區內作捕蚊燈商品之廠商, 如使用 88 年版 CNS 3765 取得驗證登錄者, 至工廠取樣加做針焰試驗, 不合格者依規定取消驗證登錄證書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議題有關已通過商品驗證產品在未變更下增加其他系列型號或增加 OEM 機種, 而直接提出申請資料向標準局申請增列系列型號, 爾後該新系列型號要增列零組件時, 試驗室並無此型號相關資料, 請問如何增列? 決議 : 試驗室應要求廠商補齊已通過本局驗證過系列型號或增加 OEM 機種相關資料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2 頁, 共 123 頁 )

23 台灣區飲用水設備同業工會業界共同反應飲水供應機設計系列溫熱機型均以冰溫熱機型結構為主 ( 含主要零組件 外觀 電路結構等 ), 只是少冰系統元件 ( 壓縮機 冰桶 散熱器 ), 請支持冰溫熱與溫 ( 冷 ) 熱機型合併一張證書, 以簡化申請手續, 減少申請人各項負擔 決議 : 冰溫熱及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分別取得安規和電磁相容試驗報告後, 且兩者在本體結構模組相同下, 即僅移去冰水系統模組, 則可接受兩者合併申請在同一張證書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自 98 年 3 月 1 日起 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 商品納入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7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一 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產品業經公告將自今 (9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由於時間將屆, 務必請各分局儘速輔導及協助轄區內相關廠商辦理檢驗事宜, 並針對型式分類 型式試驗及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程序等規定向廠商說明, 以順利推動商品檢驗業務 二 請相關指定試驗室務必優先儘速完成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產品之型式試驗案件, 各分局亦請配合該項業務之實施時程, 儘速完成審查及發證業務 三 有鑑於各分局所做之專案檢驗, 其中 重要零組件比對 項目, 部分分局將該項獨立為一項, 有的則納入 構造 項目, 並無統一作法, 造成困擾, 而 重要零組件比對 雖非標準內容, 但為查核樣品是否符合驗證登錄規定之重要程序, 故自即日起, 請第六組 各分局執行市場購樣 工廠檢驗等電器商品檢驗業務, 除規定之檢驗項目外, 皆需獨立增加 重要零組件比對 該項檢查項目, 並於檢驗結果彙整表 購樣檢驗計畫結果報告一併增列該項目 另有關新聞稿初稿格式, 可參考近日發布之 電子鍋 電熱水瓶 新聞稿寫法 四 本局之代施檢驗機構, 於進行購取樣時, 務必維持樣品之原貌, 不得任意變更, 如有發現涉違規之情形, 應即通報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8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亞信檢測議題電子鍋內有無保溫棉玻璃纖維是否須在報告中加註明及加試驗? 建議 : 以放保溫棉進行試驗代表全部 如客戶要求只須放置保溫棉時再加以註明在報告中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3 頁, 共 123 頁 )

24 決議 : 電子鍋內有無保溫棉玻璃纖維應分別申請不同型號, 做為產品區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8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議題馬達 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 是否可登錄同一張證書? 若桌扇 壁扇不可列入同張證書, 系列 C 型號 ( 立扇 + 壁扇 ) 其馬達 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 ( 僅腳座使用不同 ) 應列入桌扇或壁扇證書中? A 型號 ( 立扇 ) B 型號 ( 壁扇 ) C 型號 ( 立扇 + 壁扇 ) 兩者腳座可互換 96 年 5 月 16 日一致性會議決議 :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8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漢翔公司議題如圖所示, 其中 Adaptor 是否可用通過 BSMI 認可之資訊類或廣播類 Adaptor? 請討論 95 年 2 月份議題決議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4 頁, 共 123 頁 )

25 決議 : 依上述 95 年 2 月份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決議辦理 經標六組磁字第 號 (98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補 98 年 3 月 18 日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議題 4 馬達 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 是否可登錄同一張證書? 議題及決議內容如下 : 議題 : 馬達 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 是否可登錄同一張證書? 若桌扇 壁扇不可列入同張證書, 系列 C 型號 ( 立扇 + 壁扇 ) 其馬達 外型結構相同之桌扇及壁扇 ( 僅腳座使用不同 ) 應列入桌扇或壁扇證書中? A 型號 ( 立扇 ) B 型號 ( 壁扇 ) C 型號 ( 立扇 + 壁扇 ) 兩者腳座可互換 96 年 5 月 16 日一致性會議決議 :3.96 年 2 月份一致性會議議題決議馬達相同之桌扇 立扇及壁扇, 是否可登錄於同一張證書? 決議 : 原則上不應列為同一張證書, 但若其基本設計相同且其他條件如防電擊保護等級, 額定電源電壓等均相同時, 則桌 立扇允許列為同一張證書, 惟其安規檢測時試驗單位應有完整之評估及測試 另因壁扇屬固定式電器, 而桌 立扇屬可攜式電器, 兩者並不相同, 故仍建議壁扇與桌 立扇應以不同證書分別登錄為佳 請問 EMC 試驗單位對於 ( 桌 立扇 )( 壁扇 ) 可否放在同一本報告? 若可以, 是否要有個別的測試數據? 決議 :EMC 之系列分類原則可與安規不同, 惟申請驗證時, 必須依安規之分類為主 若如議題所述, 是否可將立扇及壁扇放在同一本 EMC 測試報告, 請試驗單位依實際情形判定, 測試數據是否得以僅測代表性數據, 亦由試驗室判定之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5 頁, 共 123 頁 )

26 決議 : 對此複合式產品應另申請一張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議題依 第 71 次業務會報主席裁示事項二. 提出有關專案市購電暖器嘉儀公司產品檢測結果涉及誤判一案, 就辦理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時如何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之應注意事項 請討論檢討報告 ( 如附件 1) 並作成決議 附件 1 有關專案市購電暖器嘉儀公司產品檢測結果涉及誤判一案, 就辦理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時如何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之應注意事項, 提出檢討報告如下 : 一 發生經過 : 1. 本分局為辦理總局 97 年第 54 次專案市場監督計畫, 市購檢驗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嘉儀公司 ) 進口之葉片式電暖器 ( 型號 :KE08), 經利用檢驗自動化系統之標識使用查詢程式 (MSN3705) 查詢該型號之證書資料, 其結果發現該商品卻擁有二張證書 ( 如附件 1), 其分別為 92 年 4 月 7 日取得之驗證登錄證書 CI3A ( 有效期限至 95 年 4 月 6 日 ) 及 94 年 9 月 2 日取得另一證書 CI3A ( 有效期限至 100 年 9 月 1 日 ); 再查二張證書之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 發現電源端子座 ( 或稱柱狀端子座 ) 零件之規格也不相同, 證書 CI3A 為 TYP: V 12-24AWG, 另一證書 CI3A 為 EKL 1BE 450V 2. 經查該商品本體上標示之製造年份及號碼為 , 故可識別該商品之製造日期應為 2006 年 ( 民國 95 年 ); 因該商品 95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6 日期間同時有二張證書存在且外觀難辨別, 故檢驗時無法正確判斷係依何張證書產製, 因此, 97 年 11 月依二張證書之相關技術文件同時檢測該商品, 其檢測結果符合證書 CI3A , 但不符合另一證書 CI3A , 其不符合項目為構造檢查之零組件比對不符合 柱狀端子座 300V 與原試驗報告 (TYP: V 12-24AWG) 不符 3. 案經第六組於 97 年 12 月 24 日向嘉儀公司調查訪問結果, 該公司表示, 該商品之柱狀端子座零件, 其型號及規格應為 EKL 1BE 450V, 而台南分局僅看到零件標示有 300V, 未注意另一面有標示 450V 云云, 請貴局重新審核比對 本分局即刻重新審核比對, 其結果該商品之柱狀端子座零件有標示 300V 及 EKL 1BE 450V, 確實僅能符合證書 CI3A , 但不符合另一證書 CI3A , 與 97 年 11 月檢測結果相同 故請第六組再向嘉儀公司了解該繫案商品之製造年份及號碼 ( ) 之編碼原則, 若該公司能證明該商品係依據 CI3A 證書產製, 則本案不用核備而逕予結案 4. 第六組於 98 年 1 月 19 日再向嘉儀公司調查訪問結果, 該公司表示, 該商品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4 月 6 日期間確有二張證書, 分別為證書 CI3A ( 生產廠場為 DAVID + BAADER DBK GMBH) 及 CI3A ( 生產廠場為 HELLER ELEKTRO-HAUSGERATE GMBH); 另由該公司提供之進口報單 ( 其時間為 94 年 10 月 14 日及 95 年 8 月 14 日 ) 上所載賣方名稱均為 HELLER ELEKTRO-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6 頁, 共 123 頁 )

27 HAUSGERATE GMBH, 足以證明該商品係依據 CI3A 證書產製無誤 二 發因分析 : 1. 該商品因同時擁有二張證書, 但於檢驗時無法正確判斷係依何張證書產製時, 事涉業者權益卻未先請嘉儀公司提供相關文件, 來查證該商品係依何張證書產製, 以執行後續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 2. 嘉儀公司原已於 92 年 4 月 7 日取得繫案商品同型號之驗證登錄證書 ( 有效期限至 95 年 4 月 6 日 ), 後因該商品之生產廠場有增加或變更, 卻以另案重新申請驗證登錄證書方式申請, 並於 94 年 9 月 2 日取得另一證書 ( 有效期限至 100 年 9 月 1 日 ), 而非以增加生產廠場方式申請核准並同時換發新證書, 致本分局比對零組件產生差異, 故第三組表示亦有可歸責於嘉儀公司之處 三 改善對策 : 1. 利用檢驗自動化系統之標識使用查詢程式 (MSN3705), 查詢商品之證書資料 ( 如附件 1) 2. 利用商品驗證管理系統之案件基本資料查詢程式 (PCS1610), 查詢商品申請基本 / 系列 / 核准案件情形, 以確保資料完整性 ( 如附件 2) 3. 若發現商品同時擁有二張證書, 且無法正確判斷係依何張證書產製時, 建議只要符合其中一張證書即判定合格, 或是先透過轄區分局 ( 第六組 ) 請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提供相關文件, 來查證商品係依何張證書產製後, 再執行後續檢測或比對原試驗報告 附件 1: 附件 2: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7 頁, 共 123 頁 )

28 決議 : 如議題內容附件 1 改善對策中, 第 1 點和第 2 點所述, 第 3 點需考量將不同證書的相同型號刪除 1 個, 並建議自動化系統應可查詢本局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和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是否有相同產品 相同型號重複於不同驗證單位申請不同證書之問題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中分局議題有ㄧ市購不合格商品, 不合格原因係使用之塑膠材質無法通過耐熱 耐燃及針焰試驗, 因該不合格型號所屬證書之測試報告只登錄一種塑膠材質, 試驗單位建議廢除整張證書, 但廠商認為該不合格商品確實於生產時中在塑膠材料添加物過程出了問題, 惟據此論定該證書上之所有型號商品, 不論何時 何批生產, 所使用之塑膠材質皆同樣有問題, 似乎過於牽強, 更何況有些型號根本就還沒生產上市銷售, 因此建議僅廢除市購檢驗不合格之型號較為妥當, 請討論 決議 : 因廠商認為該不合格商品確實於生產時中在塑膠材料添加物過程出了問題, 惟據此論定該證書上之所有型號商品皆有相同問題並不合理, 若直接廢除整張證書, 廠商會有異議, 故請台中分局進行市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其他型號進行試驗, 如不符合則將其型號廢除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精密機械中心議題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8 頁, 共 123 頁 )

29 針對下圖之泡茶機 ( 電壺 + 保溫盤 ), 產品之主要功能為電壺, 保溫盤為附加功能 ( 利用 PTC 加熱片將壷中的液體保溫 ), 試問其在檢驗上是否需考量 IEC 之相關規定? 決議 : 此為複合性產品, 應符合電壺 (IEC ) 及保溫盤 (IEC ) 各別標準規定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本局於 98 年 6 月 16 日公布電捕蚊燈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其 15 種廠牌樣品中, 有 11 件樣品 針焰試驗 項目不符合 請各分局於審查電器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時, 針對耐熱 ( 球壓試驗 ) 及耐燃試驗 ( 熾熱線 針焰試驗 ) 等項目特別注意其試驗方法之符合性 ; 並請各試驗室執行耐熱 ( 球壓試驗 ) 及耐燃試驗 ( 熾熱線 針焰試驗 ) 等項目時, 應保留原始紀錄 測試過程照片 材質資料及測試片樣品等, 俾利佐證確實執行測試並有助於未來問題釐清備查, 另請各試驗室加強相關測試人員之訓練, 提升試驗室測試品質, 以保障消費者之電器使用安全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台中分局電動手工具分類原則 : 以 品名 為分類判定 :(1) 證書分類 : 不同 品名 者歸列不同之證書 例 : 手提電鑽 手提圓盤電磨機 電刻磨機 水泥攪拌機 電動起子機. 等, 皆歸列不同之證書 (2) 系列分類 : 相同 品名 者可歸屬同一系列, 並列同一張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香港商立德提案有關於民國一百年冷氣機管制 20 頓以下冷氣都需檢驗, 但大噸數之冷氣將會做到 1 對 20 幾, 甚至到 30 幾 ( 如下表 ), 其組合相當龐大及複雜, 以目前實驗室的空間來看, 無法做到所有組合都均加以驗證, 請問到時電磁相容試驗應如何測試? 是否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29 頁, 共 123 頁 )

30 接受於公告日之前即開始進行測試檢驗? 建議 :EMC 實驗室以申請之室外機搭配各款室內機之各種組合進行測試評估, 並以最少組合台數的室內機來達到申請之室外機之最大效能, 於測試數據中需涵蓋各款會搭配該申請之室內機銷售之各款室內機之量測使廠商可以依銷售組合不同需求而提出認證申請主型號及系列型號申請 IVX 系列項目 SP 系列 室內機可接續的容量室內機可接續台數 室內 外機組合總量 RAM-5FNS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0 頁, 共 123 頁 ) RAM-6FNS 50%~130% 90%~130% 90%~115% 8HP: 2~13 台 10HP: 2~16 台 12HP: 2~16 台 14HP: 2~20 台 16HP: 2~20 台 18HP: 2~20 台 20HP: 2~20 台 22HP: 2~20 台 24HP: 2~27 台 無限多種 2~4 台 以 5HP 2 台室內機組合 (90%~130%) 搭配範例已高達 686 種, 加上 3 台及 4 台室內機組合方式, 推估高達數千種 例 :1 對 2 組合例室內機馬力 0.8HP 1.0HP 1.5HP 2.0HP 2.5HP 3.0HP 數組合方式 台內機搭配組合數量 :7x7x14 種 =686 種組合決議 : 一對一 : 以一台室內機對一台室外機接至最大負載進行測試 一對多 : 針對可搭配之各款室內機需依不同馬力數, 不同型式, 不同電路

31 分別搭配申請之室外機進行檢測將負載接至室外機可以容納之接近於最大輸出之組合數即可, 於測試 REPORT 上需將所有要搭配銷售之室內機全數都要配到 多聯式 : 如室外機具有可多聯之串接另外室機功能時, 在檢測時將待測室外機 (EUT) 串接一台室外機 ( 輔助週邊 ) 進行干擾功率 (Power Clamp) 及端點電壓量測 (Load Terminal) 即可 接受於公告日之前即可開始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臺南分局商品驗證登錄及商品型式認可分類原則 ( 電動類 ) 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途及功能者,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 : 1. 構造差異性較大者 ( 如 : 桌扇 ( 含立扇 ) 掛璧扇 箱扇 通風扇 ( 俗稱排風機 ) 浴室用通風扇 自動旋轉吊電扇 裝飾用吊扇等 ),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2.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品 ( 如 : 電動果汁機 食物處理機 攪拌器等 ) 用途及功能差異性較大,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 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具有相同或類似電動元件者,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 : 1. 蔽極式馬達 2. 電容器啟動或運轉感應馬達 3. 串激式馬達 4.DC 馬達 5. 壓縮機 6. 致冷片 7. 電擊式 ( 捕蚊燈 ) 8. 風扇式 ( 捕蚊燈 ) 9. 電磁線圈 10. 磁控管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1 頁, 共 123 頁 ) 1.I 類 ( 含 OI 類 ) 2.II 類 3.III 類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 1. 以上分類原則, 係依 家電商品檢驗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臺南分局提案議題 6. 之決議, 另加入部分以加底線方式註記 2. 基本設計 產品用途及構造 + 發熱元件 + 防電擊保護等級 相同,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3. 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 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 例如 : 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

32 ( 電熱類 ) 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基本設計產品用途及構造功能元件防電擊保護等級 具有相同或類似構造或用途及功能者,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例如 : 1. 構造差異性較大者 ( 如 : 電子鍋與電鍋等 ),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2. 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產品 ( 如 : 壓力式電咖啡壺與一般型電咖啡壺等 ) 用途及功能差異性較大,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3. 固定型與攜帶型電器,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 1.I 類 ( 含 OI 類 ) 元件者, 得列於同一 2.II 類證書中 3.III 類例如 :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 1.PTC 類 2. 電熱管 電熱片 電熱絲 石英管 3. 鹵素燈管 4. 電磁線圈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註 : 1. 以上分類原則, 係依 家電商品檢驗技術一致性研討會臺南分局提案議題 6. 之決議, 另加入部分以加底線方式註記 2. 基本設計 產品用途及構造 + 發熱元件 + 防電擊保護等級 相同,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3. 適用檢驗標準不同者, 不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 例如 : 多功能產品與單一功能產品之檢驗標準不同時,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漢翔公司提案如圖所示懷爐 ( 歸屬家電類 ), 內有鋰電池, 由電腦 USB 端充電, 其檢驗標準是否仍為家電類? 請討論, 謝謝 說明 : 電源來源雖由電腦 USB, 應不改變檢驗類別決議 : 屬家電產品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2 頁, 共 123 頁 )

33 德國萊因提案申請家電類產品之認證, 在照片部分除了準備外觀及內部照外, 貴局針對所有 VDE 認可的零件, 是否有要求提供個別零件之特寫照片?( 如 X 電容,Y 電容, 繼電器, 溫度保險絲, 電流保險絲, 溫度控制開關, 電源開關等等元件 ) 決議 :X 電容 Y 電容 繼電器 溫度保險絲 電流保險絲 溫度控制開關 電源開關 等元件, 均需提供單體照片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提案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助晨貿易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座談會提案 1. 電器產品檢驗 : 台灣用電規格為 110V/60HZ, 但產品送檢時乃依據歐規, 法規與實際用電規格不一 如果提供 UL 證書, 證書不適用, 因為非歐規證書, 如果提供歐規證書 (VDE,TUV) 等, 則歐規證書上所列之用電規格都為 50HZ 乃不符合台灣之用電規格, 要廠商提供符合規定的文件實在有困難 2. 商品製造日期標示 : 電器產品在機器本體規格貼紙需標明製造日期, 因此廠商送檢大多只在本體標示, 但商品標示法又規定產品包裝外觀需看得到製造日期, 沒有一致性的規定, 廠商被標檢局抽檢到, 只好把產品全部重新貼標, 二次作業, 造成時間及成本的浪費 本局處理意見 : 建議將上開議題納入第六組每月召開之 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討論, 並請公會廠商代表與會研商, 作成決議, 即可一體遵行 決議 : 建議廠商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第 ( 四 ) 項規定, 電器製品類之應行標示 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並依第五條標示方法規定, 第三條的第 ( 一 ) 至 ( 五 ) 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8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ETC 提案可撓性按摩器具附有加熱功能 ( 如按摩腰帶 按摩肩帶 ), 是否須執行 IEC , 足部按摩器具附有加熱功能, 是否須執行 IEC , 請討論 說明 :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致性會議宣告事項 :1. 有關複合性產品, 常因為 C.C.C. Cord 及功能使用之問題而引起判定上之爭議, 因此針對有爭議之複合性產品, 請試驗室在申請送件時儘量檢附該複合性產品核判之相關公文, 以避免送件後產生之困擾而影響案件之審查進度 建議 : 可仿照 一致性會議決議類似決議, 可撓性按摩器具附有加熱功能亦屬個人用保暖器具須執行 IEC , 足部按摩器具附有加熱功能, 須執行 IEC 決議 : 請個案將型錄送第三組核判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3 頁, 共 123 頁 )

34 第六組本局已建立檢測資訊服務平台, 其內容包含新興產業標準 檢測技術與驗證平台 (LED 室內外照明系統 冷凍空調與新興冷媒 太陽光電系統 風力發電系統 植物性替代燃料 氫能與燃料電池系統 能源科技產業計量標準追溯技術 新聞資訊及研討會訊息 ) 本局暨分局最新發佈商品檢測資訊及新聞稿 本局新增應施及自願性商品檢驗品目預告和公告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公告及 TAF 訊息等等, 其網址為 請參閱, 並多加使用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更正 98 年 12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議題決議案議題 1: 請定義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應檢附之指定文件 說明 : 家電類標準 CNS 年版於 9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迄今已接近三年, 依新版標準申請之驗證登錄證書, 亦即將開始到期, 陸續開始有廠商詢問在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之情況下, 有關證書延展所需之文件是否包含完整型式試驗報告? 依據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 標檢 (88) 五字第 號訂定, 經標五字第 號修正 )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延展規定 ( 一 ) 證書所有人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 1. 商品驗證登錄申請書 2.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本 3. 經指定之應檢附文件 ( 二 ) 證書名義人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間, 向原核發證書之檢驗機關申請延展, 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 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 得同意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一次 ( 即原證書有效期間如為三年, 再經延展後, 合計有效期間則為六年 ); 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 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建議 : 需檢附完整之型式試驗報告理由 : 1. 在過去的 3 年中, 廠商在此產品上可能做過很多的變更, 如系列追加 ( 減少 ) 構造變更 重要零組件來源增加 ( 減少 變更 ) 等, 藉此可整併成完整報告 2. 在過去的 3 年中, 一致性新規定也不少, 通常這些新規定並不溯及已發證產品, 藉此可重新檢視該產品是否仍可符合新規定 3. 重新整倂報告亦可符合技術文件電子化線上作業之技術文件上傳需求 決議 : 標準未變更版次時, 廠商可以驗證登錄證書向原驗證機構辦理延展, 若欲向其他驗證機構辦理延展, 則需檢附完整之型式試驗報告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4 頁, 共 123 頁 )

35 原決議內容變更為 : 標準未變更版次時, 廠商可以驗證登錄證書向原驗證機構辦理延展, 若欲向其他驗證機構辦理新申請案, 考量技術文件完整性及後市場管理等, 則需檢附完整之型式試驗報告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經濟部於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中 : ( 如附件 3) (1) 第 4 條第 3 項 :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 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或經依本法第 42 條第 1 款 ( 經購 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 第 4 款 ( 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 或第 9 款 ( 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屆期未完成 ) 規定廢止者, 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請討論 :a. 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或全測型號時, 其不完全相同結構之系列型號, 是否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b. 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系列型號時, 其不完全相同結構之其他型號, 是否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提案建議 :a. 經撤銷驗證登錄證書者, 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b. 經廢止驗證登錄之型號者 ( 含結構相同之其他型號 ), 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辦理系列申請或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c. 經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 ( 形式 ) 時, 得由申請人指定另 1 系列型號為基本型號 ( 形式 ) 以作為登錄依據 (2) 第 4 條之 1 第 1 項 ( 新增 ):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 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 不在此限 提案建議 : 比照電磁科作法, 同一型號在電氣規格相同下不可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 不在此限 決議 : 依議題提案建議內容辦理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車用及家用兩用按摩墊, 當以車用點煙器供電時, 是否須針對此一部份進行評估 提案說明 : 現有一按摩墊, 其供電方式有兩種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5 頁, 共 123 頁 )

36 1. 於室內使用時以電源供應器供電 ( 一次測 110V a.c., 二次測 12V d.c.); 2. 於車內使用時以點煙器插頭接入 DC12V 點煙器座供電 若其電源供應器及按摩墊本身均已符合 CNS3765 及附錄 G( 安全隔離變壓器 ) 等相關規定, 請問 : 1. 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除須符合 CNS3765 及 CNS 以外是否還須符合其它檢測標準? 2. 於車內使用時, 所使用之分離式電源線組 ( 包含點煙器插頭 電源線 連接器 ) 是否須取得驗證登錄證書或檢測? 3. 電源供應器之二次側與車用之分離式電源線組, 是否可否使用單層絕緣線? 以上, 懇請討論並請裁示 提案建議 : 1. 兩用按摩墊因其家用的部份屬應施檢驗品目但車用按摩墊卻非屬應施檢驗品目, 故該產品應可僅依 CNS3765 及附錄 G( 安全隔離變壓器 ) 評估即可 2. 於車內使用時, 因非屬應施檢驗品目且該分離式電源線組不屬 CNS10917 之範疇, 故是否可請廠商檢附相關規格即可 3. 電源供應器本身已依 CNS3765 及附錄 G( 安全隔離變壓器 ) 評估, 且於車內使用時之電壓均為 DC12V, 故應可視為安全超低電壓, 故應可使用單層絕緣線 車用及家用兩用按摩墊 ( 外觀 ) 家用時使用電源供應器 車用時使用分離式電源線組 車內使用時以點煙器插頭 室內使用時以電源供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6 頁, 共 123 頁 )

37 決議 : 請業者準備商品型錄等資料, 逕向本局第三組查詢是否屬應施商品檢驗品目及其驗證標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多功能電器之應施檢驗標準 94 年 12 月 21 日ㄧ致性會議宣告事項第 1 點 : 複合性產品, 應先取得核判公文以避免判定上之爭議 95 年 1 月 18 日ㄧ致性會議已將目前常見到之多功能電器應施檢驗標準作成定義, 以減少核判之之工作 但產品申請驗證登錄時所選擇之商品分類號列對應該號列之應施檢驗標準則產生不一致之狀態, 例如洗脫烘洗衣機號列在申請書中為 , 但依照上述宣告事項, 需依 之公告內容進行 IEC 之測試, 報告出具 CNS3765+IEC IEC 之合體版報告, 卻因與公告標準不符反被要求刪除 IEC 之內容, 如此矛盾該如何解決? 提案建議 : 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書之產品分類號列應同時輸入該產品所具有功能之產品號列, 則審查時應對該號列所應施檢驗標準進行審查, 證書則發給該產品所具有功能之產品號列 ( 及 ) 決議 : 1.95 年 1 月 18 日ㄧ致性會議決議之多功能電器應施檢驗標準定義內容中, 第 (1) 項冷暖氣機產品驗證標準第 2 部 CNS , 更改為 IEC , 其他商品驗證標準不變 2. 有關產品號列系屬財政部關稅局權責, 廠商對經濟部公告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中商品分類號列有疑慮時, 可直接向該單位查詢或向本局第三組查詢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7 頁, 共 123 頁 )

38 3. 具有洗脫烘功能洗衣機, 其產品驗證標準為 CNS 3765+IEC (IEC 或 IEC ), 安規型式試驗報告可分開為 2 份 (1 份為洗衣機,1 份為乾衣機 ) 或將兩者整合成 1 份報告, 一般以 1 份報告為之 對於複合式商品, 可在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同時登入 2 個產品號列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敦吉檢測提案依 88 年 8 月 19 日一致性會議 : 家電製品 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其額定電流超過 25A 如何引用標準? 決議 : 額定電流超過 25A 無法量測時可引用 CNS 13803,25A 以下可引用 CNS , 但引用 CNS 測試時可否適用甲 / 乙類分法, 商用機種可否引用甲類限制值? 說明 : 本案於 99 年 1 月份一致性會議提出討論, 會中主席表示先行確認實際測試結果並回復本局, 經 99 年 2 月 10 日向貴局回復分離式空氣調節器測試結果為不符合 CNS 乙類限制值, 預定於 99 年 3 月份一致性會議中提出討論 決議 : 1. 有關 88 年 8 月 19 日一致性會議決議內容, 其產品額定電流大於 25A 可引用 CNS 係屬選擇性, 實驗室應儘量採用 CNS 要求試驗 2. 因 CNS 甲類限制值要求較其乙類和 CNS 寬鬆, 明顯違背原 CNS 限制值要求, 故商用機種分離式空氣調節器目前歸屬為 CNS 乙類 3. 若廠商表示其產品使用環境為甲類工 科 醫場所, 不適用於住家使用及直接連接到供應住家使用之電源, 則可以 CNS 甲類要求 另供應商或製造商應依本標準要求以產品標示或將相關文件隨附於產品, 確保使用者知悉類別意義及其警語要求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有關本局指定試驗室因部分儀器設備不足申請委外測試 : 經本局核准者, 在被委託測試機構及委託測試項目不變及委託者 受委託者之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內, 可爰例辦理, 不用重新申請委外測試事宜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有關 四角風扇 商品, 如使用電源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且以風扇之商品式進口或產製出廠銷售, 則該商品列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如各轄區分局同仁在核判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範圍遇有疑義時, 建請向總局作釐清確認, 以達一致性, 避免造成廠商困擾或滋生爭議 本宣告事項惠請與會分局代表轉知分局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8 頁, 共 123 頁 )

39 相關同仁知悉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9 年 5 月 6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 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範圍 會議會議記錄 ( 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 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行公告, 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 決議事項 : ( 一 ) 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檢驗標準為 CNS3765 IEC CNS 12492(99 年版 ) 及 CNS , 該等檢驗標準已包含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 二 )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三 )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四 ) 檢驗範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 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39 頁, 共 123 頁 )

40 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二 ) 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三 ) 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 ( 四 )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五 )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 六 )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七 )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 八 )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 九 )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甲 國內生產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0 頁, 共 123 頁 )

41 乙 代理商或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十 )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 十一 )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 十二 )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 十三 )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 十四 )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 十五 )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9 年 4 月 29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 調整冷氣機應施檢驗範圍 審議會議記錄, 決議事項第 ( 一 ) 項 : 本案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之相關檢驗規定之第二項內容修正為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修正內容如下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1 頁, 共 123 頁 )

42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2 頁, 共 123 頁 )

43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冷凍空調公會提案有風管冷氣機機外靜壓值業界建議在 10Pa 以上, 請討論 決議 : 目前暫定機外靜壓值為 10Pa 以上, 並已將此機外靜壓值提供本局第一組正在著手修訂的 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標準, 以後將俟標準修訂後於適當時機作調整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冷凍空調公會提案 VRF 系統目前業界常用有 多管式及單管式, 請確認性能認測試方法 決議 : 依據 99 年 2 月 1 日經標六字第 號函中冷氣能力性能試驗原則如下 : 對於單管式或多管式結構為其冷凍空調單元設計差異, 上述測試方法仍然適用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3 頁, 共 123 頁 )

44 宣告事項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有關冷氣機於 100 年 1 月 1 日能源效率新規定 : 1. 已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其證書年費辦理方式同一.2 規定 2. 不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本局會依新公告及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在系統中將證書之年限修改為 99/12/31, 並通知辦理改善 廠商需於 99/12/31 之前持符合新能源效率規定之測試報告至本局辦理修正並將證書期限回復至原登錄證書期限, 同時繳納 100 年度年費 3. 若廠商之產品無法符合新能源效率要求時, 請至遲於 99/12/31 日前至本局註銷該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電氣檢驗科依據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電氣檢驗科依據 (99 年 5 月 6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 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範圍 會議會議記錄 ( 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 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行公告, 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 決議事項 : ( 一 ) 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檢驗標準為 CNS 3765 IEC CNS 12492(99 年版 ) 及 CNS , 該等檢驗標準已包含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 二 )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4 頁, 共 123 頁 )

45 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三 )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四 ) 檢驗範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 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二 ) 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三 ) 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 ( 四 )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五 )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5 頁, 共 123 頁 )

46 ( 六 )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七 )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 八 )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 九 )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甲 國內生產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乙 代理商或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十 )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 十一 )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 十二 )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 十三 )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 十四 )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 十五 )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電氣檢驗科依據 (99 年 6 月 3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函 :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 ) 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 ( 副 ) 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 三 ) 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 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6 頁, 共 123 頁 )

47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15173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四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7 頁, 共 123 頁 )

48 規定實施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八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六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針對 99 年 3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南分局提案 : 議題 1.(1) 之決議 ( 節錄如下 ), 經撤銷驗證登錄證書者或廢止驗證登錄之型號者, 不得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8 頁, 共 123 頁 )

49 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重新辦理驗證登錄或系列申請 請討論指定實驗室測試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時, 是否可適當引用先前測試結果, 據以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年 3 月 10 日電氣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台南分局提案 : 議題 1.(1) 第 4 條第 3 項 :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 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 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或經依本法第 42 條第 1 款 ( 經購 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 第 4 款 ( 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 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 或第 9 款 ( 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屆期未完成 ) 規定廢止者, 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請討論 : a. 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或全測型號時, 其不完全相同結構之系列型 號, 是否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b. 經撤銷或廢止之型號為系列型號時, 其不完全相同結構之其他型號, 是否得 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提案建議 : a. 經撤銷驗證登錄證書者, 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b. 經廢止驗證登錄之型號者 ( 含結構相同之其他型號 ), 不得以原型式試驗報 告作為第 1 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須重新至指定實驗室取得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辦理系列申請或重新辦理驗證登錄 c. 經廢止之型號為基本型號 ( 形式 ) 時, 得由申請人指定另 1 系列型號為基本型號 ( 形式 ) 以作為登錄依據 決議 : 依議題提案建議內容辦理 台南分局意見 : (1) 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 條第 3 項, 主要係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或經依本法廢止者, 顯示商品有不符標準或重大傷害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應加強管理, 以確保電器之設計符合規範要求 (2) 在考量電器之安全及測試資源有效運用, 針對撤銷驗證登錄證書之原因或廢止驗證登錄之不符合之項目及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49 頁, 共 123 頁 )

50 全之相關項目, 重新送樣測試 應已達確保電器之設計符合規範要求之目的, 故指定實驗室測試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時, 可適當引用先前測試結果, 據以核發完整型式試驗之合格報告 第六組電磁科建議 : 依照商品驗證登錄 ( ) 版本中第 4 條中之規定 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或經依本法 ( 商品檢驗法 ( 行政 ))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第四款或第九款規定廢止者, 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 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 一 經購 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 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 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 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技術文件或樣品,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 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 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 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 未繳納規 ( 年 ) 費, 經限期繳納, 屆期未繳納 八 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 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屆期未完成 建議凡經上述條件撤銷或廢止者之證書 ( 或型式 ), 測試資料均不能引用, 因此案 件均為違規案, 且樣品有異樣之商品, 決議 : 依商品檢驗法 ( 行政 )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第四款或第九款規定廢止者, 其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廠商應重新將商品辦理型式試驗 對於不符合第四十二條其他款項要求者, 將以個案討論決定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一 依 99 年 7 月 12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示 : 其它直立式冷凍櫃, 容量不超過 900 公升者 及 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配備 ( 櫃 櫥 展示台 展示箱及類似品 ), 裝有冷藏或冷凍設備者 等二項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對照表 1 份 ( 如附件 ), 請國內製造商 進口商或代理商辦理驗證登錄證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轉換事宜 由於本案係配合我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 廠商於辦理證書轉換時不收取證書轉換相關費用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0 頁, 共 123 頁 )

51 證書新舊號列轉換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本次辦理相關產品證書轉換係應貨品分類號列之修訂, 有關檢驗方式 檢驗標準 檢驗標識 驗證登錄模式 檢驗費率 證書有效期限等相關規定不變 附件如下 : 二 依據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 依據 (99 年 5 月 6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 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範圍 會議會議記錄 ( 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 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行公告, 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 決議事項 : ( 一 ) 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500W 以 下, 具壓縮機式者, 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 壓縮機式者,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檢驗標準為 CNS 3765 IEC CNS 12492(99 年版 ) 及 CNS , 該等檢驗標準已包含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1 頁, 共 123 頁 )

52 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 二 )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三 )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 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四 ) 檢驗範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 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二 ) 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三 ) 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 ( 四 )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五 )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 六 )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七 )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2 頁, 共 123 頁 )

53 ( 八 )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 九 )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甲 國內生產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乙 代理商或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十 )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 十一 )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 十二 )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 十三 )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 十四 )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 十五 )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 依據 (99 年 6 月 3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函 :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 ) 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 ( 副 ) 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 三 ) 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 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3 頁, 共 123 頁 )

54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15173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四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八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4 頁, 共 123 頁 )

55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六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漢翔公司提案不同輸入電壓的電爐 ( 如 110V/60Hz;220V/60Hz), 可否出兩本全測報告, 合併一張證書? 說明 : 依據 一致性會議家電產品 ( 電熱類 ) 分類原則, 此產品有出兩本全測報告, 應可合併一張證書 決議 : 以往至今對於不同電壓等級 110V/220V 的電熱類產品需歸類為不同證書, 而 98 年 8 月份一致性會議家電產品 ( 電熱類 ) 分類原則表中欠缺電壓類別規定, 今補充說明, 將功能元件欄中的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更改為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者, 得列於同一證書中 對於不同電壓種類的單相和 3 相電源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 電壓 110V/220V/380V 不可為同一系列及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5 頁, 共 123 頁 )

56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 99 年 7 月 12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示 : 其它直立式冷凍櫃, 容量不超過 900 公升者 及 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配備 ( 櫃 櫥 展示台 展示箱及類似品 ), 裝有冷藏或冷凍設備者 等二項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對照表 1 份 ( 如附件 ), 請國內製造商 進口商或代理商辦理驗證登錄證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轉換事宜 由於本案係配合我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 廠商於辦理證書轉換時不收取證書轉換相關費用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新舊號列轉換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本次辦理相關產品證書轉換係應貨品分類號列之修訂, 有關檢驗方式 檢驗標準 檢驗標識 驗證登錄模式 檢驗費率 證書有效期限等相關規定不變 附件如下 :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6 頁, 共 123 頁 )

57 日止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9 年 5 月 6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 調整除濕機應施檢驗範圍 會議會議記錄 ( 此會議記錄為預告內容, 正式公告內容第三組會再另行公告, 屆時將在本技術研討會進行宣告 ) 決議事項 : ( 一 ) 新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由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調整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 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 具壓縮機式者, 並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 檢驗標準為 CNS3765 IEC CNS 12492(99 年版 ) 及 CNS , 該等檢驗標準已包含能源效率基準之規定 ( 二 )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三 ) 表列新增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3 月 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四 ) 檢驗範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及實施日期, 同意依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內容執行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除濕機檢驗範圍修正後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增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7 頁, 共 123 頁 )

58 擴增為消耗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二 ) 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三 ) 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 ( 四 )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五 )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 六 )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七 )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 八 )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 九 )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修正草案對照表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十 )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 十一 )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 十二 )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 十三 )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 十四 )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 十五 )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9 年 6 月 3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函 :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8 頁, 共 123 頁 )

59 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 ) 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 ( 副 ) 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 三 ) 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 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其他檢驗規定 : ( 一 )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 二 )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59 頁, 共 123 頁 )

60 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 三 )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 四 )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 五 )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 六 )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七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2)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八 )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 九 )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1)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2)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十 )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十一 )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十二 )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 十三 )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 十四 )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 十五 )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 十六 )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0 頁, 共 123 頁 )

61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判定風扇型電暖器可單獨運轉風扇是否即歸屬為多功能電器 依據 99 年 4 月份一致性議題 5: 複合式商品其驗證標準如下, 風扇式電暖器 冷暖二用扇 ( 其風扇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CNS 3765+IEC IEC 目前廠商詢問的問題如下第一種狀況 : 電暖器可設定溫度, 當到達設定溫度時, 加熱元件不動作但風扇持續運轉 第二種狀況 : 電暖器面板或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具涼風或類似功能者, 當設定涼風或類似功能者檔位時加熱元件不動作但風扇持續運轉 上述情況是否屬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提案建議 : 第一種狀況雖然電暖器在到達設定溫度時, 加熱元件不動作而風扇持續運轉, 但當溫度下降時加熱元件將再次覆歸動作, 故應仍屬電暖器的功能 第二種狀況因電暖器面板或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具涼風或類似功能者, 故應可視為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決議 : (1) 電暖器可設定溫度, 當到達設定溫度時, 加熱元件不動作但風扇持續運轉, 為一般電暖器功能 此商品驗證標準為 CNS 3765+IEC (2) 電暖器面板或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具涼風或類似功能者, 而可單獨做為電風扇功能使用者 此複合式商品驗證標準為 CNS 3765+IEC IEC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依經標字第 號公告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標準 之內容應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性能測試應依 CNS3615(98) 實施, 但是從目前直到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CNS3615(93) 仍為現行有效版本, 該公告並未如同 CNS 3765(88) 和 CNS 3765(94) 改版時交代 依修正前標準取得之證書可使用至元證書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按照經標字第 號公告,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我中心應仍可以發証有效期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是否對標準改版時應對依原標準所發的證書要有一過渡期或其他交代, 以免產生困擾 提案建議 : 對 CNS3615(93) 另行公告 依修正前標準取得之證書可使用至元證書有效期屆滿為止 因經研讀 CNS3615(98) 與 CNS3615(93) 差異部分僅止於冷氣能力之範圍及標示部份, 差異不大 決議 : 空氣調節器商品符合 100 年 1 月 1 日能效規定及 CNS 3615(98 年版 ) 者, 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若未符合 100 年 1 月 1 日能效規定及 CNS 3615(98 年版 ) 者, 證書有效期限僅可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1 頁, 共 123 頁 )

62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依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2 頁, 共 123 頁 )

63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一 依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3 頁, 共 123 頁 )

64 日止 請本局各驗證單位及指定驗證單位配合辦理 : 1. 因現已 99 年 11 月上旬, 避免清查案件耽擱相關作業時間, 故請各驗證單位技術人員先以電話告知廠商有關上述商品的新能效規定 2. 案件清查後, 不符合新能效規定者, 應通知業者改善並告知原案驗證發證單位, 監督證書有效期限 請配合辦理, 以免明年產生廠商商品銷售及證書有效期限問題 二 依據報驗發證科表示型式認可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00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繳交年費者共有 張, 屆時未繳交年費者其證書有效期限將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請實驗室轉達所屬商品驗證廠商知悉 有關證書年費相關規定, 請參考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於 99 年 7 月 7 日於第六組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會會議宣告事項內容辦理 :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 巫福千先生 閻延妹小姐 ( 聯繫電話 ) 一 驗證登錄年費收費辦法修正新收費辦法 ( 如說明二 ) 自民國 100 年之年費開始實施, 即於本 (99) 年之 10 月開始依新規定執行明年度年費之收費程序, 請配合向申請業者宣導 說明 : 1 原規定 : 每年 12 月 1 日提列下年度年費, 並通知繳費 (12/5), 年費繳費期限為當年 2/28 日, 屆期未繳納者, 本局另寄發催繳通知, 文到 14 日內未繳納者, 即逐張登錄系統廢止其證書 2 新規定 : 依本局 98 年 9 月 8 日會議決議 : 每年 10 月 1 日提列次年度年費, 並發函通知繳費 (10/5), 繳費期限為 11/30 日 ( 第一階段 ) 11/30 日尚未繳納者, 本局 12/1 日再發函催繳, 繳費期限為 12/31 日 ( 第二階段 ), 屆期未繳納者,1/1 日起本局驗證登錄系統即依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7 款規定自動將該張證書廢止 ( 此時系統中該證書已失效, 若廠商憑該證書通關時會卡關 ) 註 : 綠字部分說明對廠商有重大的影響 二 有關冷氣機於 100 年 1 月 1 日能源效率新規定 : 1. 已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其證書年費辦理方式同一.2 規定 2. 不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本局會依新公告及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在系統中將證書之年限修改為 99/12/31, 並通知辦理改善 廠商需於 99/12/31 之前持符合新能源效率規定之測試報告至本局辦理修正並將證書期限回復至原登錄證書期限, 同時繳納 100 年度年費 3. 若廠商之產品無法符合新能源效率要求時, 請至遲於 99/12/31 日前至本局註銷該證書 三 錄證書之申請人, 若地址已變更者, 未免有漏收繳費通知, 請於 10/1 日前來局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四 有證書須註銷者, 也請於 12/31 日完成相關註銷程序 三 依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4 頁, 共 123 頁 )

65 效 四 依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五 第六組 99 年 10 月份登錄申請審核階段樣品抽測案共 2 件,1 件符合, 另 1 件補件符合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5 頁, 共 123 頁 )

66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廠商僅變更機體外觀, 取代原先外觀, 但是型號沿用舊型號是否可行? 提案建議 : 廠商已取代原機種, 在所有重要零組件與電路上 ( 本產品取消氖燈, 判定為不影響安規 ) 不變的情況下, 是可以沿用原型號販售台南分局建議 : 必須符合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4 條之 1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 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及 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 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且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4 條之 1: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 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 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 不在此限 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 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 但商品無型號者, 得以規格 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型號 規格 代表文字或編碼, 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 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 決議 : 同意以原型號增列外觀改變後向本局辦理核備事宜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一 依 (95 年 9 月 11 日 ) 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 依據報驗發證科表示型式認可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00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繳交年費者共有 張, 屆時未繳交年費者其證書有效期限將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請實驗室轉達所屬商品驗證廠商知悉 有關證書年費相關規定, 請參考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於 99 年 7 月 7 日於第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6 頁, 共 123 頁 )

67 六組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會會議宣告事項內容辦理 : 第六組報驗發證科 : 巫福千先生 閻延妹小姐 ( 聯繫電話 ) 一 驗證登錄年費收費辦法修正新收費辦法 ( 如說明二 ) 自民國 100 年之年費開始實施, 即於本 (99) 年之 10 月開始依新規定執行明年度年費之收費程序, 請配合向申請業者宣導 說明 : 1 原規定 : 每年 12 月 1 日提列下年度年費, 並通知繳費 (12/5), 年費繳費期限為當年 2/28 日, 屆期未繳納者, 本局另寄發催繳通知, 文到 14 日內未繳納者, 即逐張登錄系統廢止其證書 2 新規定 : 依本局 98 年 9 月 8 日會議決議 : 每年 10 月 1 日提列次年度年費, 並發函通知繳費 (10/5), 繳費期限為 11/30 日 ( 第一階段 ) 11/30 日尚未繳納者, 本局 12/1 日再發函催繳, 繳費期限為 12/31 日 ( 第二階段 ), 屆期未繳納者,1/1 日起本局驗證登錄系統即依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7 款規定自動將該張證書廢止 ( 此時系統中該證書已失效, 若廠商憑該證書通關時會卡關 ) 註 : 綠字部分說明對廠商有重大的影響 二 有關冷氣機於 100 年 1 月 1 日能源效率新規定 : 1. 已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其證書年費辦理方式同一.2 規定 2. 不符合新規定且證書有效期限超過 100 年 1 月 1 日者, 本局會依新公告及商品檢驗法第 42 條第 9 款規定在系統中將證書之年限修改為 99/12/31, 並通知辦理改善 廠商需於 99/12/31 之前持符合新能源效率規定之測試報告至本局辦理修正並將證書期限回復至原登錄證書期限, 同時繳納 100 年度年費 3. 若廠商之產品無法符合新能源效率要求時, 請至遲於 99/12/31 日前至本局註銷該證書 三 錄證書之申請人, 若地址已變更者, 未免有漏收繳費通知, 請於 10/1 日前來局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四 有證書須註銷者, 也請於 12/31 日完成相關註銷程序 三 依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訂定 應施檢驗水族箱用燈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7 頁, 共 123 頁 )

68 四 99 年 11 月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案件抽測結果 : 基隆分局 :3 件,2 件符合,1 件零組件比對不符, 補件改善中 第六組 : 3 件,2 件符合,1 件等待補件說明中 新竹分局 :3 件,2 件符合,1 件標示不符合 台中分局 :5 件, 符合 台南分局 :3 件, 符合 高雄分局 :2 件,1 件符合,1 件檢驗中 五 依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8 頁, 共 123 頁 )

69 六 依據 (99 年 6 月 3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函 :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 一 ) 旨揭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規定修正如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 二 ) 凡進口主旨所列商品者,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憑本局簽發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正 ( 副 ) 本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 三 ) 凡產製主旨所列商品之國內廠場, 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報經本局檢驗合格領有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 始得出廠陳列銷售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69 頁, 共 123 頁 )

70 71kW 以下者,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15173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四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八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0 頁, 共 123 頁 )

71 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六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精密機械中心提案關於家電安規型式試驗報告用印 ( 申請廠商蓋公司大 小章 ) 之ㄧ致性 貴請局裡針對型式試驗報告審查進行一致性要求, 以確保申請業者 實驗室作業一致性 ( 申請文件部分, 依照局裡之規定 ) 提案建議 : 1. 標示 電路圖 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須蓋公司大 小章或發票章 2. 無須用印 ( 如影音 資訊類安規報告皆無須用印 ) 電磁相容科 : 標示 電路圖 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無須蓋章, 但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要求廠商補件資料則要求蓋章, 讓廠商了解商品型式驗證審查結果, 避免僅由實驗室代勞更改資料 決議 : 1. 標示 電路圖 零組件一覽表及產品系列差異表無須蓋章, 但對於廠商提出的保證 免驗重要文件和審查案件過程的補件資料皆需蓋章 2. 公司蓋章可為大小章 大章 發票章或商品驗證專用章皆可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99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三組冷氣機修正公告會議記錄依本局第三組 99 年 12 月 3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 修正 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分別至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及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1 頁, 共 123 頁 )

7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2 頁, 共 123 頁 )

73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壁型之自足式或分離式冷氣或箱型冷氣機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範圍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其中消耗電功率超過 3kW, 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之分離式多聯及可變冷媒流量 VRF 多聯分離式機種, 以及冷氣能力超過 26kW 至 71kW 以下接風管箱型冷氣機, 則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依 CNS 3615 規定 :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14464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99 年版 )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99 年版 )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四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八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其中實施日期為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者,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3 頁, 共 123 頁 )

74 收 至實施日期為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者,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半年計收 另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三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四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五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六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 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號 經濟部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其他檢驗規定, 第三項 : 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冷氣機 電冰箱產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空氣調節器 ( 冷氣機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 ) 電冰箱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告事項第六組依據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4 頁, 共 123 頁 )

75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並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 依檢驗標準 CNS12492 (99 年版 ) 執行能源效率測試時, 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四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五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六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八 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5 頁, 共 123 頁 )

76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五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依據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30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至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除濕機檢驗範圍 : 除濕機檢驗範圍由消耗電功率 5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擴增為消耗電功率 1000W 以下具壓縮機式者, 並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 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1 年 2 月 29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三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除濕機商品, 依檢驗標準 CNS12492 (99 年版 ) 執行能源效率測試時, 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2 月 28 日止 四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6 頁, 共 123 頁 )

77 五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規定實施 六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 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八 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九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五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有關除濕機商品之說明內容 : 一 為配合能源局實施除濕機能源效率管制規定, 有關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 99 年 9 月 30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並自今 (10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 如附件 ), 檢驗方式採行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檢驗項目包括電氣安規 (SAFETY) 及電磁相容性 (EMC), 該項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 公告 項下查詢, 或電 (02) 洽詢本局承辦人員王技士怡盛 二 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7 頁, 共 123 頁 )

78 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1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有關除濕機商品之說明內容 : 一 為配合能源局實施除濕機能源效率管制規定, 有關應施檢驗除濕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 99 年 9 月 30 日公告修正, 並將自今 (10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 如附件 ), 請貴單位再次加強對轄區內相關廠商進行宣導, 並針對型式分類 型式試驗及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程序等規定向廠商說明, 敦促廠商及早辦理相關檢驗事宜, 以順利推動是項商品檢驗業務 二 請貴單位通知轄區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除濕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三 廠商為因應前揭公告修正事項而辦理證書換發, 其換證之費用, 不予收取,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轉換時, 如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除濕機 100 年 3 月 1 日起能效新規定, 各分局回報未符合案件基隆分局 : 轄區無除濕機案件 第六組 : 共 4 件, 因業者沒來變更標準, 已廢止證書 新竹分局 : 共 1 件, 1 件變更投件中 台中分局 : 經查本分局轄區之除濕機, 皆已符合新能效規定 台南分局 : 2 件符合, 未符合案件已廢止證書 高雄分局 : 3 件不符合, 已辦理新能效改善變更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依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4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內容 : ( 一 ) 為配合能源局擴大實施冷氣機能源效率管制規定, 有關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 99 年 12 月 31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並自今 (100) 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 如附件 1), 檢驗方式採行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檢驗項目包括電氣安規 (SAFETY) 及電磁相容性 (EMC), 該項公告內容可至本局網站 公告 項下查詢, 或電 (02) 洽詢本局承辦人員王技士怡盛 ( 二 ) 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冷氣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如適用檢驗範圍分別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或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 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 三 ) 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8 頁, 共 123 頁 )

79 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 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部分, 為使業者因應 CNS 15173(99 年版 ) 之修訂以調整產品設計並配合檢測試驗室之檢測能量, 延緩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 ( 四 ) 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 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部分, 以 CNS 15173(97 年版 ) 機外靜壓值 0Pa 執行冷氣能力測試者, 應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以 CNS 15173(99 年版 ) 機外靜壓值 10Pa 以上或廠商自行宣告其值大於 10Pa 以上者辦理重新測試並經原驗證單位確認符合, 如未能於該期限內完成者, 其原取得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適用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於該期限前已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者, 不在此限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79 頁, 共 123 頁 )

80 其他檢驗規定 : 一 冷氣機檢驗範圍 : 窗型或壁型之自足式或分離式冷氣, 或箱型冷氣機之檢驗範圍為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者, 並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包含無風管及接風管型冷氣機商品, 惟不包含冰水機組 其中消耗電功率超過 3kW, 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之分離式多聯及可變冷媒流量 VRF 多聯分離式機種及冷氣能力 26kW 以上至 71kW 以下接風管箱型冷氣機, 則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 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 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 符合檢驗規定後, 始得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表列商品依國家標準 CNS 3615(98 年版 ) 執行性能測試, 若廠商宣告為無風管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依國家標準 CNS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99 年版 ) 執行, 並應符合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 若廠商宣告為接風管型冷氣機者, 其冷氣能力試驗方法則依 CNS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99 年版 ) 執行, 能源效率比依廠商標示, 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 95 % ; 若冷氣機組為無風管及接風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用者, 應以全無風管及全接風管分別標示能源效率比並應符合上述規定 三 接風管冷氣機以 CNS 15173(97 年版 ) 機外靜壓值低於 10Pa 執行冷氣能力測試者, 應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以 CNS 15173(99 年版 ) 辦理重新測試並經原審查單位確認符合, 如未能於該期限內完成者, 其原取得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適用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於該期限前已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者, 不在此限 四 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 CNS (93 年版 ) 或 CNS (95 年版 ); 對裝有半導體裝置的調節式控制和設備, 每一相的額定輸入電流在 25A 以下之空氣調節機, 仍須符合 CNS 之相關規定, 又擬採用 CNS13438 甲類作為空氣調節機產品 EMC 檢驗標準之廠商應依規定妥為標示 五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 六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3 條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0 頁, 共 123 頁 )

81 規定實施 七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八 型式認可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九 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二 ) 代理商或輸入者 :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或本局認可之冷氣機商品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十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 /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 14 個工作天 (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 ; 另抽測樣品者, 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7 天 ) 十一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 ( 一 ) 國內生產者或委託產製者 : 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 二 ) 輸入或委託輸入者 : 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十二 表列新增列入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 3 年 其中實施日期為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者,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至實施日期為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者,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 於實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 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另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三 表列原已列屬檢驗範圍之冷氣機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效率比基準者, 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四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五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日期時之最新版次為準, 若有新增 ( 修 ) 訂版次時, 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六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七 檢驗規費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計收 十八 型式試驗費 : 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1 頁, 共 123 頁 )

82 公布事項第六組依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4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內容 : ( 一 ) 有關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之冷氣能力測試條件, 請依本局 99 年 12 月 1 日經標三字第 號書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 1. 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 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部分, 為使業者因應 CNS 15173(99 年版 ) 之修訂以調整產品設計並配合檢測試驗室之檢測能量, 延緩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 2. 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 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部分, 以 CNS 15173(97 年版 ) 機外靜壓值 0Pa 執行冷氣能力測試者, 應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以 CNS 15173(99 年版 ) 辦理重新測試並經原審查單位確認符合, 如未能於該期限內完成者, 其原取得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適用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於該期限前已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者, 不在此限 ( 二 ) 請貴單位通知相關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冷氣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其適用檢驗範圍分屬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或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者, 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之能源效率基準時, 應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 三 ) 廠商為因應前揭公告修正事項而辦理證書換發, 其換證之費用, 不予收取,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轉換時, 如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請本局各分局清查轄區廠商證書 本局指定驗證單位 台灣大電力中心 台灣電子中心及精密機械中心 清查其核發驗證廠商的證書, 並於 100 年 5 月份的一致性會議回報各單位的處理進度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第六組有關 100 年 4 月份 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 公布事項中, 請各分局及本局驗證單位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及精密機械發展中心 ) 依據第三組標三字第 號函辦理清查各單位案件 : ( 一 ) 廠商對於原已取得之冷氣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如適用檢驗範圍分別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或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 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之能源效率基準者, 本局將於上述實施日期後廢止該取得之證書 ( 二 ) 本局原公告應施檢驗範圍及本局 99 年 6 月 3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2 頁, 共 123 頁 )

83 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空氣調節機, 其中屬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部分, 以 CNS 15173(97 年版 ) 機外靜壓值 0Pa 執行冷氣能力測試者, 應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以 CNS 15173(99 年版 ) 機外靜壓值 10Pa 以上或廠商自行宣告其值大於 10Pa 以上者辦理重新測試並經原驗證單位確認符合, 如未能於該期限內完成者, 其原取得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適用至 100 年 6 月 30 日止 於該期限前已以新修訂之 CNS 15173(99 年版 ) 規定之機外靜壓值條件執行冷氣能力檢驗者, 不在此限 各單位回復依第三組來文辦理清查, 至今清查結果如下所述 : 基隆分局 : 轄區無空氣調節機之廠商 第六組及新竹分局 : 所有商品型式試驗認可證書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含新申請 系列 延展 甚至核備案均審查能效, 以免遺漏, 且執行一年以上, 故紙本送審案若與能效無關者, 均於總評頁註記 台中分局 : 經查本分局轄區目前並無空氣調節機之有效證書 台南分局 : 調整證書效期至 日, 證書到期失效 未發現有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認可之證書 高雄分局 : 高雄分局生產空氣調節機廠商均已依新檢驗標準檢驗, 無廠商需廢止證書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 不符合 100 年能源效率者已全部撤銷證書, 今年以前 (100 年 ) 本中心並沒有發過有風管式冷氣機 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 : 新能效 : 本中心作法如同第六組, 因驗證案件審查能效已執行一年以上, 故已清查完成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機外靜壓值不符合 10Pa 以上證書, 目前廠商補測中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南分局提案關於鹵素燈管電暖器與碳素燈管電暖器之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 請討論是否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台南分局意見 : 1. 鹵素燈管電暖器 : 鹵素燈管以鎢絲為導電材料, 將電能轉換為熱能 可見光 少, 熱能多, 紅外線轉換效率高, 暖房速度快, 2. 碳素燈管電暖器 : 碳素燈管採用碳素纖維作為導電材料, 將電能轉換為熱 能 有光線較強, 有照到的地方暖, 沒有的地方冷 3. 因發熱元件導體材質不同, 建議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ETC 台南實驗室意見 : 1. 碳素與鹵素燈管外觀相似度 90% 以上, 但電氣規格相同, 且基本上可裝置於同一台電暖器上, 而不需更換任何零組件 2. 合併理由 : 以產品的安全性來說, 如果碳素與鹵素燈管可符合 CNS3765 第 節 ( 可見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3 頁, 共 123 頁 )

84 熾熱加熱元件 : 當電器在額定電壓下正常操作至穩定狀態建立時, 從電器的外側可局部或全部看到的加熱元件, 且其溫度至少為 650 以上者 ) 要求時, 則在電暖器的產品分類上皆屬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 其使用之規格標示 外觀材質 內部結構 使用說明書等在測試上的要求是一樣的, 但因其加熱元件不同, 故會評估消耗功率 ( 第 10 節 ) 及溫升 ( 第 11 及 19 節 ) 來確保其產品安全性 但是, 現在如果因為加熱元件的動作原理不同, 而需分別申請, 其實只是在重覆執行大部分的測試 ( 標示查核 防電擊保護 穩定度 耐衝擊 結構 距離. 等等 ), 並無太大意義, 故以現實面來說會建議可合併在同一申請案中 基隆分局意見 : 從上述敘述功能情況分析, 因同屬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 可合併在同一證書中 惟藉此建議家電類分類原則增加一項條件 : 機械式控制與電子式控制應分開不同證書, 前 2 種控制方式或許電器主體是一樣的, 但除電路圖一定不同外, 零件諸如抑制電容 分壓電容 開關 IEC60730 範疇之溫控器等, 均會不同, 認為已符合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九條 : 基本設計已變更應重新申請登錄 結論 : 1. 碳素燈管與鹵素燈管結構及特性類似, 發熱元件均於密封之燈管內操作, 主要差異為發熱元件材質不同 對於安規測試之影響不大亦無違本局管理需求, 得列為同一型式分類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4 頁, 共 123 頁 )

85 2. 有關基隆分局建議機械式控制與電子式控制應分開不同證書, 此提議未涉商品驗證問題, 且對廠商分割證書作業影響甚鉅, 故將基隆分局意見列為下次 CNS 3765 改版時重新討論型式分類提案意見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案近日接受一家業者委託安規試驗, 但是由於產品有多樣性搭配, 電源連接可藉由插頭, 或是一般燈具上 E27 燈頭供電, 且可單獨使用空氣清靜機 ( 可單獨販售 E27 燈頭的空氣清靜機 ) 或是單獨照明或是空氣清靜機 + 照明 提案建議 : 本產品須執行家電安規 (CNS3765+IEC ) 與燈具檢驗 (CNS IEC ), 因為 E27 燈頭的空氣清靜機可獨立販售, 故是否需要需取得 2 張證書, 分別為燈具與空氣清靜機 或是可以如同吊扇, 主報告為家電安規 (CNS3765+IEC ), 燈具用隨測的方式附加在安規報告內, 取得 1 張證書即可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5 頁, 共 123 頁 )

86 結論 : 空氣清靜機 燈座 ( 含插頭 ) 兩者一同販售時, 可登錄於一張證書, 但若兩者要分開販售, 則需分開申請二張驗證登錄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0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提案 (1) 案係第三組組近日接獲經濟部能源局清查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時, 發現市面上之部分電冰箱商品未符合該局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 且該等商品之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仍屬有效 (2) 依經濟部 95 年 9 月 11 日經授標字第 號公告之 其他檢驗規定 三 2, 電冰箱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機關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能源因數值基準者, 其證書 ( 驗證登錄證書及型式認可證書 ) 有效期間為發證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如附件 ) (3) 本組於 101 年 4 月 12 日電子郵件通知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與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請儘速清查仍屬有效之電冰箱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內之電冰箱商品是否有不符合能源效率值基準之情事 (4)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表示本局的要求及所寄附件內容已瞭解, 因為是個大工程, 若可以的話可否召開會議, 電子檢驗中心同大電力與本局一起討論如何運作較精簡人力又可達成上述工作, 不然附件一為 95 年開始的 TA/RPC 認可的案件清單 ( 還要計算 ), 附件 2 為 起 RPC 申請的案件清單, 附件 3 為所謂的 5 級冰箱清單, 加一加也要上千筆資料 ( 若無重複的話 ) 結論 : 先由本局調出 年間電冰箱通過驗證的各廠商資料, 並由原出具試驗報告的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及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進行確認該產品是否符合能源局公告的 100 年 1 月 1 日之能源因數基準值, 再將其結果回報本局辦理後續事宜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1 年 05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新竹分局提案電源線組或轉接用插接器等產品, 其最新設計附有交流轉直流電 USB 端子輸出, 產品原有 CNS 或 IEC 之檢驗報告可否沿用? 試驗室僅針對差異部份做加測或重測? 另該項新的商品可否與原電源線組或轉接用插接器等放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6 頁, 共 123 頁 )

87 在同一張證書? 因涉及將來違規態樣, 提請討論 提案建議 : 台南分局意見 : 1. 檢驗標準分為 : (1) 原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的標準, 例如 :CNS 690 IEC IEC CNS CNS 等等 (2) 再加上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的標準 CNS 及 CNS 另高雄分局 證書登錄及檢驗案件 受理之規定, 如下 : (1) 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 ( 附加 USB 插孔 ), 因檢驗標準增加 CNS 及 CNS 13438, 所以需單獨申請驗證登錄證書, 不能與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併為同一張證書 (2) 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由本課受理後寄該課檢驗, 若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已取得驗登錄證書, 則請廠商附上證書影本當作技術文件, 檢驗項目為構造檢查及標示檢查兩項 (3) 另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的標準 CNS 及 CNS 13438, 則請廠商自行向本局指定實驗室辦理檢驗 高雄分局意見 : 101 年 10 月 22 日另提意見說明 經與新竹分局討論後建議方案為 : 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 ( 附加 USB 插孔 ), 檢驗標準增加 CNS 及 CNS 13438( 需另送第六組審查 ), 需單獨申請驗證登錄證書, 不能與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併為同一張證書 結論 : 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 ( 附加 USB 插孔 ), 檢驗標準增加 CNS 及 CNS13438( 需另送第六組審查 ), 需單獨申請驗證登錄證書, 不能與分接器或轉接電源線組併為同一張證書 經標六組電字第 號 (101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高雄分局提案 CNS 儲備型電熱水器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 安全性 (CNS 比照 IEC ( 1997 年版 ) 與 RPC 安規試驗 (IEC (2004 年版 ) 差異確認 高雄分局意見 : CNS ( 比照 IEC (1997 年版 ) 與 (IEC (2004 年版 ) 差異如下 ( 僅兩項 ): ( 舊版 ) 開放式熱水器需防止出水口阻塞不可造成壓力過大 必須符合下列方式測試 : 電器依第 11 節規定的條件操作, 但恆溫器短路, 當水煮沸時, 出水口阻塞 在壓力超過 0.15Mpa 前, 壓力洩壓裝置或溫度斷路器需動作 容器不可洩漏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7 頁, 共 123 頁 )

88 ( 新版 ) 本項無檢測 ( 舊版 ) 封閉式熱水器的溫度斷路器之工作溫度, 必須確定水溫不可超過 99 或 必須符合以 節測試水溫不可超過 99 或以第 節測試不超過 130 ( 新版 ) 封閉式熱水器的溫度斷路器之工作溫度, 必須確定水溫不可超過 99 或其溫度超過 110 之前溫度斷路器動作 - 必須符合以 節測試水溫不可超過 99 或以第 節測試溫度斷路器具有一動作溫度不超過 110 ( 水溫不得超過溫度斷路器最大允許操作溫度 +20K) 提案建議 : 請專業實驗室確認以下事項, 以作為正字標記統一收費依據 : 1. 正字標記產品如為封閉型, 節新舊版本無差異 2. 如測試報告以 測試, 新舊版本無差異 正字標記產品 IEC ( 封閉式熱水器 ) 檢驗項目新舊版本差異表一 舊版本 : 貯備型電熱水器 IEC (1997) 二 新版本 : 貯備型電熱水器 IEC (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8 頁, 共 123 頁 )

89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89 頁, 共 123 頁 )

90 結論 : 有關儲備型電熱水器正字標記產品安規舊標準為 CNS (1( 相應 IEC (1997)), 新標準為 IEC ( ), 兩者標準差異項目與收費, 建議由管理單位第一組衡量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提案請國內執行電動手工具安規實驗室 ( 含 ETC PMC MIRDC TUV 及亞信等 5 家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0 頁, 共 123 頁 )

91 評估 CNS 及 IEC PART Ⅱ 納入檢驗公告, 包含品目對應適當商品分類號列及符合性評鑑模式等, 參如下表, 本組將於彙整後送三組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1 頁, 共 123 頁 )

92 結論 : 經與電動手工具安規實驗室 ( 含 ETC PMC MIRDC TUV 及亞信等 5 家 ) 評估品目對應適當商品分類號列及符合性評鑑模式, 如議題表中所列, 本組後續將送三組辦理研議公告列檢事宜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第六組 : 102 年 9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號 應施檢驗商品冷藏 ( 保溫 ) 箱 水涼 ( 冷 ) 扇 電動刨冰機 電鍋 ( 包括炒鍋 燉鍋及電碗 ) 電咖啡機 電氣蒸籠 個人用之電保暖器具 其他檯 桌 床邊或落地之燈據及燈串組之相關檢驗規定,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5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修正, 如下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2 頁, 共 123 頁 )

93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3 頁, 共 123 頁 )

94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亞信檢測提案廠商有 2 台吹風機, 電氣規格各為 (110V/220V 60 Hz; 110V 60Hz) 具有相同或類似發熱元件, 是否可合併一張證書? 有關現型 家電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 ( 電熱類 ) 家電產品安規報告及證書系列分類原則如下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4 頁, 共 123 頁 )

95 提案建議 : 因 110/220V 已涵蓋 110V,110/220V 110V 應可併於一張證書 台南分局意見 : 額定電壓不同者,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99 年 8 月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會決議如下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5 頁, 共 123 頁 )

96 基隆分局意見 : 額定電壓不同者,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99 年 8 月電氣商品一致性研討會決議 ) 結論 : 不同額定電壓等級相對應安規標準檢測規定不同, 應分為不同型式分類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第六組 : 102 年 9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號 應施檢驗商品冷藏 ( 保溫 ) 箱 水涼 ( 冷 ) 扇 電動刨冰機 電鍋 ( 包括炒鍋 燉鍋及電碗 ) 電咖啡機 電氣蒸籠 個人用之電保暖器具 其他檯 桌 床邊或落地之燈據及燈串組之相關檢驗規定,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5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修正, 如下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6 頁, 共 123 頁 )

97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 : 本局第三組於 102 年 10 月 9 日 ( 經標三字第 ) 辦理電動刨冰機應施檢驗範圍解釋令, 該商品檢驗範圍為 具有將冰凍水果 冰塊泡碎成小冰塊 冰沙或蹍磨成泥狀之冰淇淋製造機商品, 係為內含電動馬達之電動刨冰機,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該類商品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7 頁, 共 123 頁 )

98 第六組 : 本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 經標三字第 號函 ) 公告預告 應施檢驗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氣熨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修正草案, 其內容如下頁 :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 : 本局第三組於 102 年 12 月 4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修正 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氣熨斗之相關檢驗規定, 其內容如下頁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8 頁, 共 123 頁 )

99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提案有一廠商詢問電動按摩棒, 產品輸入電壓 Vac 經電源供應器輸出 5 Vdc 給按摩棒本體, 並內建鋰電池儲存電力, 產品提供單段式震動功能 產品使用模式 (1) 充電過程可使用 具有電源線 (2) 充電過程不可使用 具有電源線 (3) 充電完成後移去電源轉換器使用時 不具有電源線 請問 : 1. 本產品是否屬於應施檢驗商品 2. 電磁相容性檢驗模式及方法為何 3. 是否可使用 966 chamber 試驗之提案建議 : 綜合本局及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說明如下一 依所述之手持式電動按摩棒產品資訊判定屬應施檢驗品目, 產品驗證檢測安全標準規範為 CNS 3765(94 年版 ) 及 IEC ( ), 電磁相容性標準規範為 CNS (93 年版 ) 二 另所述之手持式電動按摩棒產品操作功能 1. 充電時若產品可使用 : 依據 CNS 家電製品 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 - 第 1 部 : 發射 測試 端點干擾電壓 及 干擾功率 項目 2. 充電過程中不可使用 : 依據 CNS 在充電模式下測試 端點干擾電壓 及 干擾功率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99 頁, 共 123 頁 )

100 三 有關 966 chamber 為 CNS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 - 射頻干擾特性 -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之 輻射擾動 的測試 3m 試驗室 ( 試驗頻率範圍為 1 GHz 至 6 GHz) 而 CNS 干擾功率 試驗可使用 10m 暗波試驗室或以具有 6m 長設施, 且可容納吸收夾具來量測手持式電動按摩棒電源線及延長導線之設備 本局及指定試驗室意見彙整 : 第一組意見 : 有關第三點, 建議修改如下有關 966 chamber 為 CNS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 - 射頻干擾特性 -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之 輻射擾動 的測試 3 m 試驗室 ( 試驗頻率範圍為 1 GHz 至 6 GHz) 但因手持式電動按摩棒產品非屬 CNS 之適用範圍, 故該產品 輻射擾動 試驗項目不適用 966 chamber 為之 第三組意見 : 本案針對所詢問之商品是否屬本局應施檢驗範圍部分, 依來函所描述之產品資訊初步研判, 該 手持式電動按摩棒 商品列屬本局應施檢驗範圍 電磁相容性檢驗標準為 CNS 家電製品 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 - 第 1 部 : 發射 基隆分局意見 : 1. 商品應為應施檢驗品目, 但還是以第三組答覆為準 2. 民眾的問題 : 僅開啟按摩功能, 不進行充電動作之模式, 是否須檢測? 依 CNS 第 節第二項與第 節第二項 : 對於不能連接到交流電之內建電池的電器, 則沒有射頻干擾電壓與功率限制值 據此民眾的問題, 應不須檢測 台南分局意見 : 1. 是否列檢 : 請三組判定 2. 產品功能之 EMI 檢測方法 : 目前家電類產品 EMI 使用的標準為 CNS (93 年版 ) 其中充電式之家電產品, 為使產品測試能與實際使用情形相結合, 有類似的一致性決議提供參考充電式之家電產品應如何測試 ( 如電動起子 )? 決議 : 充電式之家電產品, 在充電時若產品可操作, 則應測試傳導干擾及干擾功率 (Power Clamp); 若充電中不可使用, 則應在充電模式下測試傳導干擾, 此外還需用電場模式測試輻射干擾 ( 使用 CNS M 乙類限制值測試 ) ( 一致性研討會 ) 大電力試驗中心 : 原則上家電類 EMC 產品的測試, 除了標準上有規定外, 在正常電器操作使用上要盡量預掃所有可能的模式, 再挑出 WORST CASE 去做完整掃瞄取值, 所以以此案來說, 無論是否充電都要測試 另外該樣品為手持式設備, 所以需要另外加上人工模擬手來測試傳導干擾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0 頁, 共 123 頁 )

101 996 chamber 是 3 米法的半電波暗室另稱, 不過這個樣品原則上使用 CNS 標準來測試, 使用一般隔離室或低干擾場所測試即可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 1. 目前手持式電動按摩器含鋰電池, 依照 CNS (93 年 9 月 ) 版本進行測試測試項目為傳導干擾電壓及干擾功率兩種, 待測物的測試操作條件為充電並同時進行按摩功能因手持式電動按摩器連接充電器所以進行測試 2. 手持式電動按摩器含鋰電池, 不屬於 3C 產品, 所以手持式電動按摩器不進行測試 CNS 資訊技術設備 - 射頻擾動特性 -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測試 輻射擾動 項目 [ 以 10 m 試驗室 ( 適用試驗頻率範圍為 30MHz 至 1GHz) 和乙類產品限制值 ] 評估產品符合性, 此試驗標準與貴局公告標準不符 chamber 為標準的 3m 量測場地,966 為 chamber 的外觀尺寸, 只是一個統稱, 針對影音類的產品, 可以直接使用 966 chamber 來進行 final 測試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 台南 ): 1. 此產品功能之 EMI 檢測方法之前有類似結構的產品 ( 使用可充電式的個人保暖器具 ), 在 EMI 的檢測上, 傳導仍以 CNS 測試, 但 CNS 干擾功率測試則以 CNS13438 輻射擾動取代 2. 何謂 966 chamber 應該是 CNS13439 輻射擾動測試用的電波隔離室, 尺寸為 9000x6000x6000mm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 意見 : 目前此產品依照 BSMI 公告的電磁相容引用之檢驗標準是 CNS , 本案產品在充電模式下仍應進行傳導干擾及干擾功率之測試 至於在按摩的操作模式下, 因為屬於沒有連接到交流電之內建電池的電器, 則沒有射頻干擾電壓與功率限制值. 因此在按摩的操作模式下, 不需要進行傳導干擾及干擾功率之測試. 而且依照現行公告的測試標準 CNS ( 參考國際標準 CISPR 14-1), 並未說明可以引用資訊類產品標準 CNS 之輻射干擾場強, 代替干擾功率之量測 另外, 對於家電產品, 國際測試標準 EMI 部分引用的是 CISPR 14-1, 新版的標準已說明可以引用輻射干擾場強 ( 測試距離 3m 或 10m), 代替干擾功率之量測, 而且是優先考慮引用輻射干擾場強之量測方法 建議可修訂標準或以公告方式, 同意引用輻射干擾場強代替干擾功率量測方法, 可讓產品的管制更趨完整, 為民眾的電器使用安全做更好的把關 不過要提醒一點的是, 目前 BSMI 的 CNS 測試標準, 合法的輻射干擾場強測試場地是 10 米開放式測試場以及 10 米電波暗室 ( 測試距離 10 米 ) 3 米電波暗室 (9*6*6 chamber) 並非 CNS 合法的輻射干擾場強測試場地 ( 測試距離 3 米 ) 結論 : 1. 依議題所述之手持式電動按摩棒產品資訊判定屬應施檢驗品目, 產品驗證檢測安全標準規範為 CNS 3765(94 年版 ) 及 IEC ( ), 電磁相容性標準規範為 CNS (93 年版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1 頁, 共 123 頁 )

102 2. 有關 CNS 家電製品 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 - 第 1 部 : 發射 標準規定相關節次說明如下 : 對使用電池的電器 ( 內建電池及外加電池 ) 若能連接到交流電源上, 則表 1 中的第 2 和第 3 欄可適用於該交流的電源端點 對於不能連接到交流電之內建電池的電器, 則沒有射頻干擾的限制值 使用電池操作的電器 ( 內建電池及外接電池 ), 如能連到交流電源上, 則適用表 2 中的第 2 和第 3 欄的限制值, 此外第 節和第 節亦相同 使用電池操作的電器 ( 內建電池 ) 如不能連接到電源上, 則沒有射頻干擾的限制值 3. 依據前點標準規定, 有關充電式按摩棒測試要求說明如下 : (1) 電動按摩棒連接交流電源且可使用 : 分別測試各種使用模式 (2) 電動按摩棒連接交流電源, 在充電過程中不可使用 : 在充電過程中不使用各種使用模式進行測試 (3) 電動按摩棒切離連接交流電源, 以產品內建電池提供電源使用, 此使用功能不需檢測 4. 有關 966 chamber 為 CNS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 - 射頻干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2 頁, 共 123 頁 )

103 擾特性 - 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之 輻射擾動 的測試 3 m 試驗室 而 CNS 干擾功率 試驗需具有 6 m 長設施且可容納吸收夾具來量測手持式電動按摩棒電源線及延長導線之設備, 詳見 CNS 標準規定 經標六字第 號 (102 年 1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案係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修正草案,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3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預告, 將該商品 貨品分類號列 改為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及 B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2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案係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7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擬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請本局指定試驗室將本案內容轉知所屬客戶知悉, 並於下次會議前回報通知廠商家數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3 頁, 共 123 頁 )

104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函轉知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 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換發後新證書有效期限不變 ( 本組報驗發證科聯繫窗口 : 陳欣惠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4 頁, 共 123 頁 )

105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函轉知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汽熨斗之品目明細對照,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 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換發後新證書有效期限不變 ( 本組報驗發證科聯繫窗口 : 陳欣惠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5 頁, 共 123 頁 )

106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3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案係本局第三組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7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壺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擬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6 頁, 共 123 頁 )

107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函轉知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烘手機之相關檢驗規定 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 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7 頁, 共 123 頁 )

108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換發後新證書有效期限不變 ( 本組報驗發證科聯繫窗口 : 陳欣惠 )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依據本局於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以經標三字第 號函轉知本局第三組辦理 應施檢驗商品一般電動按摩器具及電動蒸汽熨斗之品目明細對照表, 請本組及分局通知轄區相關廠商, 協助廠商免費辦理換發號列變更新證書, 以利通關作業 惟廠商於辦理前述證書號列變更時, 若尚有辦理系列增列 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 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 換發後新證書有效期限不變 ( 本組報驗發證科聯繫窗口 : 陳欣惠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8 頁, 共 123 頁 )

109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4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第三組 : 本局第三組於 103 年 8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研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碾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09 頁, 共 123 頁 )

110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公布事項 : 第三組 : 本局第三組於 103 年 8 月 5 日經標三字第 號預告修正 應施檢驗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0 頁, 共 123 頁 )

111 公布事項 : 第三組 : 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經標三字第 號函, 修正 應施檢驗電動食品研磨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並自即自生效 經標六字第 號 (103 年 0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1 頁, 共 123 頁 )

112 公布事項 : 第六組第三組發布 移動感應式 LED 燈泡商品 性能檢驗標準 CNS 之檢驗項目解釋令影本 1 份, 對於 移動感應式 LED 燈泡商品 性能檢驗標準 CNS 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 8 節 LED 燈泡之電氣特性 第 9 節光輸出 ( 排除第 9.3 節發光效率 ) 第 10 節色溫 色差及演色性 ( 僅量測初始值 ); 商品相關必要標示項目為該標準 表 1 之 (a) (f)( 僅額定色溫 ) (g) (h) (j) (k) 及 (l) 等項目, 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 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 表 1 之 (b) (c) (d) (e) 及 (i) 等項目 台南分局因應 104 年第 14 次電機工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議事項八 ( 二 ) ( 如下 )1. 建請試驗室提供相關檢測數據, 以作為技術面之討論依據 請各指定實驗室就現有測試樣品加測 IEC (2012) 第 烤箱 外部表面溫升值 ( 含裸金屬表面 塗漆金屬表面 玻璃或陶瓷表面 塑膠或塑膠塗部表面等 ) 是否能符合第 11.8 節表 102 溫升值限制值, 量測部位以照片呈現, 並協助收集數據 照片及數據於 前送台南分局 ( 徐政聰 : 彙整後, 轉送本局第一組續辦 事涉標準修正後指定實驗室測試作業, 為避免影響國家標準修訂時效及廠商 實驗室權益, 請各指定實驗室積極配合蒐集數據, 以利制定合宜之國家標準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2 頁, 共 123 頁 )

113 高雄分局埋入型插座或開關, 如單體已取得驗證, 欲加上框架與其他廠牌或原公司已通過驗證之單體 ( 如插座 開關或 USB 插座等 ) 組合在框架上一起販售, 單體含框架的各種排列組合需申請核備或系列申請, 框架需加測框架尺度確認符合 CNS 690 或 CNS 695 標準要求, 如系列申請框架上需標示型號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6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案係本部能源局 104 年 6 月 22 日能技字第 號函, 該局於 104 年 6 月 4 日辦理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基準檢查方式暨示範推廣補助 說明會之會議紀錄如下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3 頁, 共 123 頁 )

114 該商品單體未達 74.6 kw 者, 屬於本局公告列管範圍, 其驗證證書取得及安規 標示 效率等級等事宜, 本局將依規定配合辦理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7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新竹分局 : 試驗室針對 IEC (2005) 第 節第 3 項第 1 點 符合 IEC (2001) ( 以下稱本標準 ) 第 9~26 節空氣調節機使用可燃性冷媒的要求 評估一致性原則如下 : 1. 試驗室須對空氣調節機內於正常狀態或冷媒洩漏之情形下均可能動作而可能成為點火源之電氣元件, 依據本標準規定先行評估分類並予以明列, 列舉說明如下 : (1) 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 例如 : 旋轉電機 ( 如 : 壓縮機 風扇電動機 步進馬達 ) 熔斷器 量測或控制通訊設備 比流器 外部連接線及電路板用之插頭及插座等, 以試驗室所評估之實際樣品元件為準 ) (2) 其他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 各試驗室需依實際樣品評估決定是否有無本項之元件 ) (3)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或設備 ( 例如 : 繼電器 電磁閥 電動機保護器 熔斷器 散熱器等, 以試驗室所評估之實際樣品元件為準 ) 2. 經試驗室評估分類為 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則需依本標準第 9~15 節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至第 26 節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3. 經試驗室評估結果在本標準第 9~15 節中沒有專門規定的無火花電氣元件及設備, 屬本標準第 16 節標準內容範圍, 分類為 其他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應符合本標準第 4~8 節規定要求評估, 及所對應至第 26 節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4. 經試驗室評估分類為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或設備, 則需依本標準第 17 節第 1 項規定, 得先行針對該元件或設備在正常工作時進行點燃試驗 ( 須註明點燃試驗用氣體 ), 點燃試驗情況分別如下 : (1) 不可點燃情況 : 依本標準第 18 節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節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2) 可點燃情況 : 依本標準第 17~23 節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節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5. 本標準第 19 節第 1 項規定 : 氣密裝置被認為符合密封裝置的要求而不再試驗 倘若試驗室評估樣品元件之防止點燃保護裝置屬於氣密裝置, 則須請零件製造或供應商提出該證明文件, 可免除該元件之型式試驗 6. 熔斷器 (Fuses) 評估方式 : 若屬於 IEC 型式 ( 非重新布線 顯示管式或非顯示管式 ) 範圍則依本標準第 10 節評估, 若不適用則依本標準第 節評估 7. 電磁閥評估方式 : 以本標準第 18 節之封閉式斷路器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之第 26.5 節進行型式試驗 8. 產生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之評估方式 : 針對初判會產生該元件先進行溫升試驗後確認溫升值, 再依 IEC 附表 BB.1, 溫升值若超過該表中所對應使用冷媒之自燃溫度, 即屬於產生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9. 試驗室應清楚明列所有可能成為點火源之電氣元件, 如最後經評估該電氣元件無須依本標準相關項次進行檢測時, 應以文字敘明評估結果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4 頁, 共 123 頁 )

115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三組 依據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7 日經標三字第 號書函 研商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主型式經廢止其證書處理一致性會議紀錄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5 頁, 共 123 頁 )

116 1. 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商品經取 ( 購 ) 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 辦理證書廢止, 仍依據 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 第 5 點第 2 款規定 : 廢止驗證登 錄 指廢止不符合檢驗標準 未依規定標示及未依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 式, 與其屬構造相同者亦一併廢止 該等應廢止之型式, 技術單位應併同違規態樣於 試驗紀錄表內載明 之現行規定辦理 2.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主型式與其 屬構造相同者 之系列型式經廢止登錄後, 尚保留有 系列型式需變更為主型式時, 如系列型式之設計 構造 零組件 電路板等與原登錄 技術文件相同, 未作變更之條件下, 可由廠商提出欲變更為主型式之系列型式, 報驗 發證單位受理申請後, 為審慎周延, 仍先請技術審查單位審查無誤後, 再由報驗發證 單位將該系列型式辦理變更為該證書之主型式商品 ; 惟請將該證書商品依據 驗證登 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 列為高風險商品, 及依據 驗證登錄商品邊境查核作業程序 加強抽批查核, 並將該廠商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加強市場監督 3. 依前述作法變更主型式後, 其證書之有效期限不變, 故該證書延展 增列系列商品等規 定, 與一般證書相同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第六組案由 : 依據 104 年 7 月 28 日經標秘字第 號函本局第 72 次定期業務會報紀錄辦理 說明 :(1) 流量開關 依 IEC 第 19.4 節應執行 異常試驗 項目, 壓力開關 則否, 請將 96 年 7 月 25 日相關一致性會議紀錄中瞬熱型電熱水器內之 水盤開關 定義為 壓力開關 一詞依據 104 年 4 月份一致性會議紀錄更正為 流量開關 (2) 針對 IEC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安全性 - 第 2-35 部 : 瞬熱型電熱水器之個別規定 第 19.4 節 異常試驗項目 條文之相關規定, 予以詳細說明 19. 異常操作除下列所述,CNS 3765 第 19 節本標準適用 開放式熱水器於第 11 節測試時, 流量開關及壓力開關短路, 其水流控制開關調整到最不利位置 備考 1: 關閉閥門的位置可能是其大部份最不利位置 封閉式熱水器流量開關短路及任何壓力洩放裝置使它失效, 且出水口閥門關閉 然而, 若電器沒有流量開關而有虹吸 - 反抽水 (back-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6 頁, 共 123 頁 )

117 siphonage) 的類似情形出現, 須加充份的水覆蓋過加熱元件且操作出水口閥門打開 備考 2: 如電器內已包含逆止閥 (non-return valve) 或止水閥 (pipe interruptor), 或者使用說明書敘述必須按裝逆止閥, 則無此虹吸 - 反抽水類似情形出現 追加 : 備考 - 儲水槽視為外殼 第 節測試時, 儲水槽不得破裂及水溫不得超過 - 開放式熱水器為 99 ; - 容量超過 1 公升之封閉式熱水器為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議題 1: 本組 ( 材料科 ) 提案本局擬推動友善家電計畫, 建立家電產品使用共通控制器及控制介面整合之可行性, 若屬可行, 未來可由專業廠商針對視 聽障等族群開發所需產品附加功能, 並由本局據以推動相關國家標準制定工作 台灣日立股份有限公司建議 : 希望可提供家電產品開發視 聽障等族群所需產品附加功能之相關國際規範及產品設計資訊給國內廠商參考, 以了解國際產品設計資訊 結論 : 建議由本組召集國內廠商及視 聽障等族群進行研商, 實際了解使用者需求以利設計產品共通模組開發, 據以推動相關國家標準制定工作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8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宣導事項 : 台南分局各實驗室製作報告後, 該報告提供業者或代辦申請案件, 送台南分局審查時, 若產品屬複合性結構, 如 :( 燈具 +USB 充電 ) 或 ( 家電 +USB 充電 ), 因 USB 充電功能要加測 ( 資訊類安規及 EMI), 屬第六組電磁科協辦審查, 請各實驗室能將申請號碼以 先行告知 ( 台南分局洪飛良 ;[email protected]), 以便辦理分件作業, 避免延遲分件影響審查時效, 而損及申請者權益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09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7 頁, 共 123 頁 )

118 宣導事項 : 新竹分局試驗室針對 IEC (2005) 第 節第 3 項第 1 點 符合 IEC (2001) ( 以下稱本標準 ) 第 9~26 章空氣調節機使用可燃性冷媒的要求 評估一致性原則如下 : 1. 試驗室須對空氣調節機內於正常狀態或冷媒洩漏之情形下均可能動作而可能成為點火源之電氣元件, 依據本標準規定先行評估分類並予以明列, 列舉說明如下 : (4) 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 例如 : 旋轉電機 ( 如 : 壓縮機 風扇電動機 步進馬達 ) 熔斷器 量測或控制通訊設備 比流器 外部連接線及電路板用之插頭及插座等, 以試驗室所評估之實際樣品元件為準 ) (5) 其他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 各試驗室需依實際樣品評估決定是否有無本項之元件 ) (6)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或設備 ( 例如 : 繼電器 電磁閥 電動機保護器 熔斷器 散熱器等, 以試驗室所評估之實際樣品元件為準 ) 2. 經試驗室評估分類為 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則需依本標準第 9~15 章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至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3. 經試驗室評估結果在本標準第 9~15 章中沒有專門規定的無火花電氣元件及設備, 屬本標準第 16 章標準內容範圍, 分類為 其他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應符合本標準第 4~8 章規定要求評估, 及所對應至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4. 經試驗室評估分類為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或設備, 則需依本標準第 17 章第 1 項規定, 得先行針對該元件或設備在正常工作時進行點燃試驗 ( 須註明點燃試驗用氣體 ), 點燃試驗情況分別如下 : (3) 不可點燃情況 : 依本標準第 18 章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4) 可點燃情況 : 依本標準第 17~23 章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5. 本標準第 19 章第 1 項規定 : 氣密裝置被認為符合密封裝置的要求而不再試驗 倘若試驗室評估樣品元件之防止點燃保護裝置屬於氣密裝置, 則須請零件製造或供應商提出該證明文件, 可免除該元件之型式試驗 6. 熔斷器 (Fuses) 評估方式 : 若屬於 IEC 型式 ( 非重新布線 顯示管式或非顯示管式 ) 範圍則依本標準第 10 節評估, 若不適用則依本標準第 節評估 7. 電磁閥評估方式 : 以本標準第 18 節之封閉式斷路器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之第 26.5 節進行型式試驗 8. 產生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之評估方式: 針對初判會產生該元件先進行溫升試驗後確認溫升值, 再依 IEC 附表 BB.1, 溫升值若超過該表中所對應使用冷媒之自燃溫度, 即屬於產生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8 頁, 共 123 頁 )

119 9. 試驗室應清楚明列所有可能成為點火源之電氣元件, 如最後經評估該電氣元件無須依本標準相關項次進行檢測時, 應以文字敘明評估結果 10. 屬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進行點燃試驗之試驗條件 : 應請製造商提供可燃性冷媒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試驗室須依據該表中, 試驗環境溫度低於自燃溫度下 可燃性於冷媒最低可燃濃度 (LEL) 與最高可燃濃度 (UEL) 之範圍間, 分別以下列三個可燃濃度 ( 誤差範圍 ) 進行試驗 (1)LEL(+1%~+5%) (2) (LEL+UEL)/2 (±5%) (3) UEL(-5%~-1%) 試驗室針對 IEC (2005) 第 節第 3 項第 1 點 符合 IEC (2001) 第 9~26 章空氣調節機使用可燃性冷媒的要求 評估流程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19 頁, 共 123 頁 )

120 開始 可能成為點火源之電氣元件 屬 其他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依第 16 章 第 4~8 章及所對應至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否是是否屬無火花元件? 是否屬於第 9~15 章規定元件? 否 屬 產生電弧 火花或熱表面的電氣元件 即進行點燃試驗 是 屬 無火花電氣元件或設備 依第 9~15 章內容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至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是否可點燃? 否 是 可點燃情況 : 依第 17~23 章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不可點燃情況 ( 屬非點燃元件 ): 依第 18 章進行評估, 及所對應第 26 章進行型式試驗 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結束 (104 年 10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20 頁, 共 123 頁 )

121 宣導事項 : 第六組及本局新竹分局 依據 104 年 9 月 24 日本局經標三字第 號 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 修正草案, 業經本局於 104 年 9 月 24 日本局經標三字第 號公告預 告, 其中該商品性能檢驗標準由 CNS 3615(98 年版 ) 修訂為 CNS 3615(102 年版 ), 商品檢驗 範圍不變, 簡要摘錄有關空調機冷氣能力性能組合試驗標準或方法, 供參 : 分類多管型固定組合 幹管型固定組合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4.3 多管型系列組合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4.3 節 (b)(2) 幹管型系列組合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4.3 節 (b)(2) 項目 節 (b)(2) 受測樣品之安裝室內機機型室內機數量室內機容量 ( 對室外機的容量 ) 冷媒管長度 冷媒填充及其他安裝要求 冷媒管長度 冷媒填充及其他安裝要求 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A.2 規定 A.2 規定由廠商型錄中室內機型參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式組合進行測試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I.4 規定 幹管型固定組合 : 室外機所搭配之室內機其型號及數量均固定 ( 參照廠商型錄組合 ) 依照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4.3 節規定 多管型固定組合 : 室外機上, 有幾組連接頭就接幾台室內機測試 室內機額定總冷氣能力總和應為室外機額定總冷氣能力之 95 % 至 105 % 室外機上, 有幾組連接頭就接幾台室內機測試 室內機額定總冷氣能力總和應為室外機額定總冷氣能力之 95 % 至 105 % 冷媒管長度 冷媒填充及其他安裝要求 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A.2 規定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I.4 規定 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附錄 I.3.32(1) 規定或 CNS 15173(99 年版 ) 附錄 I.3.22(1) 規定 室內機額定總冷氣能力總和應為室外機額定總冷氣能力之 95 % 至 105 % 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附錄 I.3.32(2)(b) 規定或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I.3.22(2)(b) 規定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21 頁, 共 123 頁 )

122 其他說明 : 1. 空調機測算 冷氣季節性能因數 時 : 空調機之總消耗電量包含室內機及室外機之耗電量 ; 水冷式空調機之總耗電量不包含冷卻水塔風機及冷卻水泵之消耗電量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3.5 節規定 ] 2. 空調機屬 幹管型系列組合 於測算 室外機冷氣季節性能因數 時 : 氣冷式空調機之室外機消耗電量不包含室內機之消耗電量 ; 水冷式空調機之室外機消耗電量不包含室內機 冷卻水塔風機及冷卻水泵之消耗電量 [CNS 3615(102 年版 ) 第 3.6 節規定 ] 3. 接風管型空調機依據廠商所宣告之最低額定機外靜壓下進行試驗, 若所宣告之最低額定機外靜壓低於 10 Pa 時, 則以 10 Pa 進行測試 [CNS 15173(99 年版 )I.4. (4) 規定 ] ( 冷凍空調公會建議本項商品俟本局辦理公告列檢後再行實施 ) 4. 幹管型系列組合 : 除非室外機之額定冷氣能力在 7.1kW 以下, 否則單部室內機之額定冷氣能力不能超過室外機額定總冷氣能力之 50%[CNS 14464(99 年版 ) I.3.32(C) CNS 15173(99 年版 )I.3.32(C) 規定 ] 5. 一對一分離式空氣調節機安裝要求 : 冷媒管長度 冷媒填充及其他, 依照 CNS 14464(99 年版 ) 或 CNS 15173(99 年版 ) 之附錄 A.2 規定辦理 6. 依據 104 年 5 月份電氣商品檢測一致性研討會會議紀錄 (1) 定頻機種不需執行額定中間冷氣能力試驗, 應依據 CNS 之 6.3 非變轉速系統之冷氣季節性能因數測算 辦理 (2) 已通過驗證商品之變頻式空調機已檢測額定冷氣能力, 需再補測額定中間冷氣能力做為測算冷氣季節性能因數 (CSPF); 再補測額定中間冷氣能力測試樣品需與原測試額定冷氣能力之型號相同, 且產品結構及組件未變更 ; 但不需為原檢測額定冷氣能力之原試驗樣品 (3)CNS 3615 第 最小冷氣能力 空調機若標示最小冷氣能力時應依本節進行試驗, 未標示者得免除本項試驗 及 最大冷氣能力 空調機若標示最大冷氣能力時應依本節進行試驗, 未標示者得免除本項試驗 7. 其他檢驗規定, 依標準 CNS 3615(102 年版 ) CNS 14464(99 年版 ) CNS (99 年版 ) 及 CNS (102 年版 ) 規定辦理 經標六字第 號 (104 年 1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22 頁, 共 123 頁 )

123 宣導事項 : 一 第三組 CNS (103) 家用電器類商品安規指定試驗室外包原則說明如下 1. 本局家用電器類商品安規指定試驗室外包原則及被外包試驗室資格 ( 具有檢驗設備 ) 資格 : (1) 參考 IECEE CTL 公布 Testing and measuring equipment/allowed subcontracting 之試驗項目外包為原則, 其中測試項目 (R,Required by Lab) 不得外包, 測試項目 (S, May be subcontracted) 得向本局申請外包 (2) 測試項目 (S) 之被外包試驗室資格 : 需取得 TAF 實驗室認證證書 (3)CNS 第 24 節零組件引用測試標準 ( 如 IEC 等 ), 同意可使用其測試標準所提出零組件產品驗證證書 (4) 測試項目 (S) 之外包, 應由指定試驗室將試驗項目 測試條件及樣品直接送至被外包試驗室, 其外包試驗項目之結果與樣品再送回指定試驗室依據 CNS 及個別標準測試流程完成測試 ( 廠商不得經手外包過程之試驗樣品及試驗報告傳送 ) 2. 外包申請流程 : 指定試驗室向本局申請外包試驗項目, 得於申請 TAF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 認證時, 一併敘明申請外包試驗項目及被外包試驗室等資料, 無須提供廠商及商品相關資訊 經標六字第 號 (105 年 01 月電氣商品ㄧ致性研討會 ) 家電類產品檢驗技術一致性備忘錄 ( 行政 ) ( 第 123 頁, 共 12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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