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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梁 勳 烈 前 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係 由 花 蓮 縣 政 府 依 照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2 條 規 定, 於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函 送 本 室, 本 室 依 照 同 法 條 規 定, 已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核, 編 造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並 提 出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政 府 計 有 編 列 單 位 決 算 之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16 個 (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145 個 );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之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1 個, 非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5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單 位 4 個, 本 室 總 計 審 核 26 個 機 關 單 位 之 決 算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歲 入 決 算 經 修 正 增 列 3 千 6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歲 入 決 算 為 145 億 5 千 3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16 億 2 千 3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10.03%; 歲 出 決 算 經 修 正 減 列 2 千 3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歲 出 決 算 為 154 億 4 千 3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5 億 7 千 9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9.28%;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後, 審 定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為 8 億 8 千 9 百 餘 萬 元, 連 同 債 務 之 償 還 49 億 1 千 萬 元, 合 計 57 億 9 千 9 百 餘 萬 元, 經 舉 借 債 務 57 億 4 千 萬 元 支 應 後, 尚 有 收 支 短 絀 5 千 9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營 業 基 金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營 業 總 收 入 4 千 1 百 餘 萬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4 千 5 百 餘 萬 元, 純 損 為 397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純 益 相 距 428 萬 餘 元 本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1. 作 業 基 金 修 正 減 列 支 出 1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2 億 5 千 餘 萬 元, 前 言 -1

3 總 支 出 2 億 6 千 5 百 餘 萬 元, 短 絀 1 千 5 百 餘 萬 元, 與 預 算 賸 餘 相 距 1 億 1 千 餘 萬 元, 解 繳 縣 庫 淨 額 審 定 為 4 千 8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4 千 7 百 餘 萬 元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4 億 7 千 6 百 餘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4 億 2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賸 餘 7 千 3 百 餘 萬 元, 與 預 算 短 絀 相 距 9 千 1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經 常 門 收 支 賸 餘 18 億 9 千 4 百 餘 萬 元, 惟 資 本 門 收 支 短 絀 27 億 8 千 4 百 餘 萬 元, 以 致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數 8 億 8 千 9 百 餘 萬 元, 為 彌 平 財 政 收 支 缺 口, 以 舉 債 方 式 籌 措 財 源, 自 有 財 源 比 率 仍 逐 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該 府 長 短 期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高 達 133 億 7 千 3 百 餘 萬 元 ( 含 舉 借 1 年 以 上 之 未 償 餘 額 84 億 3 千 6 百 餘 萬 元 未 滿 1 年 之 未 償 餘 額 49 億 3 千 7 百 餘 萬 元 ), 較 上 年 度 124 億 7 千 6 百 餘 萬 元, 續 增 8 億 9 千 7 百 餘 萬 元, 並 向 專 戶 及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用 資 金 3 億 2 千 萬 元, 總 計 136 億 9 千 3 百 餘 萬 元,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雖 未 逾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定 之 上 限, 惟 財 政 壓 力 日 益 沉 重, 且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影 響 地 方 建 設 健 全 發 展, 亟 待 研 謀 良 策, 積 極 落 實 改 善 本 室 辦 理 審 計 業 務, 秉 持 合 法 性 與 效 能 性 審 計 並 重 原 則 本 年 度 審 核 花 蓮 縣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財 務 收 支, 在 合 法 性 審 計 方 面, 稽 察 發 現 財 務 上 違 失 案 件 於 本 年 度 處 理 者 5 件, 通 知 查 明 業 經 處 分 並 報 監 察 院 備 查 者 5 件, 受 處 分 違 失 人 員 57 人 ; 依 法 修 正 增 列 歲 入 決 算, 增 列 各 類 歲 入 通 知 繳 庫 數 7 千 4 百 餘 萬 元 ; 修 正 剔 除 或 減 列 不 當 支 出 及 不 符 規 定 之 保 留 款 項 等 共 計 2 千 4 百 餘 萬 元 在 效 能 性 審 計 方 面, 考 核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結 果,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法 通 知 縣 長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4 件 ; 另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規 定 提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有 關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6 項 ; 考 核 各 機 關 之 績 效, 發 現 制 度 規 章 缺 失 或 設 前 言 -2

4 施 不 良,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已 獲 各 單 位 參 採 訂 定 或 修 正 規 章 實 施 者 8 項 有 關 本 室 對 於 花 蓮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以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已 在 本 報 告 有 關 章 節 予 以 分 析 說 明, 以 供 參 閱 茲 當 決 算 審 核 完 竣, 謹 編 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敬 請 審 議 前 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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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單 位 : 百 萬 元 歲 入 - 歲 出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14, , = 融 資 調 度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債 務 舉 借 5, 收 支 短 絀 債 務 償 還 4, 自 有 財 源 18.86% 歲 入 歲 出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1, %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 非 自 有 財 源 81.14% 統 籌 分 配 稅 2, %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9, % 債 務 支 出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 % 警 政 支 出 1, % 其 他 支 出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 % 總 收 入 純 損 3.97 總 支 出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短 絀 總 支 出 賸 餘 繳 庫 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歲 入 來 源 與 歲 出 用 途 概 況

7 普 通 公 務 審 計 適 正 性 審 定 決 算 剔 除 不 當 支 出 列 入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提 送 地 方 議 會 及 監 察 院 審 議 財 務 審 計 核 定 賠 償 責 任 通 知 其 機 關 長 官 或 上 級 機 關 限 期 追 繳 特 種 公 務 審 計 合 規 性 揭 發 財 務 上 違 失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者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處 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地 方 政 府 審 計 公 有 營 揭 發 財 務 上 之 違 失 行 為 發 現 未 盡 職 責 通 知 各 該 管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處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專 案 報 請 監 察 院 處 理 事 業 ( ) 審 計 財 物 審 計 ( 稽 察 績 效 審 計 效 能 性 發 現 效 能 過 低 發 現 制 度 規 章 缺 失 發 現 設 施 不 良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建 議 通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於 各 該 機 關 提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作 為 決 定 下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參 考 ) 政 府 審 計 業 務 處 理 簡 圖

8 前 甲 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目 錄 言 述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甲 -1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甲 -8 叄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甲 -13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甲 -16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甲 -17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甲 -19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甲 -22 捌 花 蓮 縣 議 會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之 查 核 甲 -29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壹 縣 議 會 主 管 乙 -1 貳 縣 政 府 主 管 乙 -1 叄 民 政 處 主 管 乙 -21 肆 文 化 局 主 管 乙 -23 伍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乙 -25 陸 地 政 處 主 管 乙 -27 柒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乙 -29 捌 警 察 局 主 管 乙 -32 玖 消 防 局 主 管 乙 -35 拾 衛 生 局 主 管 乙 -37 拾 壹 環 保 局 主 管 乙 -40 拾 貳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乙 -44 拾 叄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乙 -45 拾 肆 第 二 預 備 金 乙 -45 目 錄 -1

9 丙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壹 總 決 算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明 比 較 表 丙 -1 貳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收 支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丙 -3 叄 融 資 調 度 決 算 審 定 表 丙 -4 肆 營 業 基 金 及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盈 虧 ( 餘 絀 )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丙 -5 伍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丙 -11 丁 其 他 附 表 壹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1 貳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3 叄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5 肆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7 伍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主 管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9 陸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丁 -11 柒 歲 入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13 捌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17 玖 歲 出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19 拾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丁 -23 拾 壹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丁 -25 拾 貳 營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盈 虧 審 定 數 簡 表 丁 -25 拾 叄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丁 -25 拾 肆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審 定 後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丁 -26 拾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27 拾 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27 拾 柒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 丁 -28 拾 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28 拾 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29 貳 拾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33 貳 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34 目 錄 -2

10 貳 貳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剔 除 及 修 正 事 項 明 細 表 丁 -35 貳 叄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與 償 還 彙 總 表 丁 -37 戊 附 錄 壹 縣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之 查 核 戊 -1 貳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戊 -8 一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之 查 核 戊 -8 二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之 查 核 戊 -10 三 財 產 總 目 錄 之 查 核 戊 -11 四 長 期 負 債 目 錄 之 查 核 戊 -15 叄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查 核 戊 -20 肆 本 年 度 結 束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戊 -25 伍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決 算 及 效 益 評 估 表 之 審 核 戊 -27 陸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核 戊 -31 目 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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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 總 述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民 國 99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歲 入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3,637 萬 餘 元, 審 定 歲 入 決 算 為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 歲 出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2,396 萬 餘 元, 審 定 歲 出 決 算 為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產 生 差 短 8 億 8,971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之 償 還 49 億 1,000 萬 元, 合 計 57 億 9,971 萬 餘 元, 經 以 融 資 調 度 舉 借 債 務 57 億 4,000 萬 元 支 應 後, 收 支 短 絀 數 為 5,971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融 資 調 度 單 位 : 百 萬 元 歲 入 14, 債 務 之 舉 借 5,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歲 出 15, 收 支 短 絀 債 務 之 償 還 4,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9, (61.87%) 稅 課 收 入 4, (31.09%)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 (7.04%)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 (33.54%)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 (15.77%)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2, (15.50%)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 (11.3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1 歲 入 歲 出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 (11.77%) 警 政 支 出 1, (12.03%) 甲 -1

13 一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百 萬 元 20,000 15,000 10,000 5,000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161 億 7,704 萬 餘 元 減 0 16,177 14,517 15,467 14,553 15,443 歲 入 歲 出 17,023 總 決 算 數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總 預 算 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2 歲 入 歲 出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總 預 算 數 及 總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少 16 億 2,310 萬 餘 元, 約 %( 詳 丙 -1 頁 ), 主 要 係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所 致 ; 又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之 應 收 保 留 數 6 億 6,984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約 4.14%, 主 要 係 部 分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尚 未 核 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減 少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約 9.28%( 詳 丙 -1 頁 ), 主 要 係 各 機 關 衡 酌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覈 實 支 付 與 配 合 節 約 措 施 撙 節 支 出, 及 各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 詳 表 1 2) 表 1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分 析 表 ( 原 因 表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萬 元 經 費 賸 餘 原 因 金 額 % 合 計 157,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60,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20, 撙 節 支 出 20, 其 他 零 星 計 畫 賸 餘 19, 營 繕 工 程 結 餘 17, 實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少 人 事 費 結 餘 13, 計 畫 變 更 致 未 實 施 或 工 作 量 減 少 4, 少 8. 因 土 地 取 得 問 題 而 未 執 行 1, 採 購 財 物 結 餘 收 支 併 列 預 算 收 入 未 達 而 減 支 專 案 經 費 第 一 二 預 備 金 未 動 支 表 2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彙 計 表 ( 主 管 機 關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經 費 賸 餘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名 稱 預 算 數 金 額 占 預 算 數 % 合 計 1,702, , 縣 議 會 主 管 20,182 1, 縣 政 府 主 管 1,226, , 民 政 處 主 管 12, 文 化 局 主 管 22,803 1,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 地 政 處 主 管 19,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6, 警 察 局 主 管 191, , 消 防 局 主 管 36, , 衛 生 局 主 管 32,081 1, 環 保 局 主 管 32, ,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86, ,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1,240 1, 第 二 預 備 金 註 :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金 額 欄 前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金 額 較 高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或 計 畫 名 稱 甲 -2

14 項 表 3 應 付 保 留 分 析 表 ( 原 因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目 單 位 : 新 台 幣 萬 元 工 程 採 購 財 物 採 購 其 他 合 計 (85.47%) (2.95%) (11.58%) 金 額 % 合 計 143,271 5,029 19, ,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130,945 2,381 14, , 未 完 工 而 予 以 保 留 2.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8,172 1,480 1,727 11, 工 程 款 用 地 取 得 補 償 費 或 預 付 款 等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而 予 保 留 1, , 因 補 助 計 畫 之 獲 准 核 定 或 補 助 機 關 核 撥 經 費 較 遲 1,353-1,160 2, 計 畫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延 宕 或 欠 周 或 提 報 送 審 作 業 遲 延 未 於 年 ,086 1, 度 內 辦 理 完 成, 仍 需 繼 續 辦 理 6. 計 畫 未 確 定, 或 因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進 度 及 其 他 計 畫 執 行, 或 因 協 調 溝 通 不 良 而 未 於 年 度 內 發 包, 或 因 工 程 合 約 工 期 逾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需 保 留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7. 其 他 零 星 計 畫 之 保 留 款 經 費 支 用 辦 法 尚 未 確 定 或 計 畫 歷 經 多 次 招 標 未 成 或 工 程 因 承 包 商 營 運 問 題, 或 與 承 包 商 訴 訟 中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尚 待 支 付 而 辦 理 保 留 9. 工 程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工 搶 修, 或 計 畫 因 法 令 修 訂, 而 重 新 擬 定 或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仍 需 繼 續 執 行 又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之 應 付 保 留 經 費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約 9.88 %, 主 要 係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未 完 工 等 因 素, 約 占 88.07%; 其 次 為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者, 約 占 6.77%( 詳 表 3); 若 按 機 關 別 劃 分, 則 以 縣 政 府 保 留 14 億 281 萬 餘 元, 占 應 付 保 留 總 數 83.40%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項 下 辦 理 各 項 災 修 工 程 保 留 1 億 522 萬 餘 元, 占 應 付 保 留 數 6.26%( 詳 表 4) 有 關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總 預 算 數 及 總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請 參 閱 圖 2 表 4 應 付 保 留 數 彙 計 表 ( 主 管 機 關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主 管 機 關 應 付 保 留 數 預 算 數 ( 計 畫 ) 名 稱 金 額 占 預 算 數 % 總 計 1,702, , 縣 議 會 主 管 20, 縣 政 府 主 管 1,226, , 民 政 處 主 管 12, 文 化 局 主 管 22, ,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 地 政 處 主 管 19,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6, 警 察 局 主 管 191, , 消 防 局 主 管 36,411 1, 衛 生 局 主 管 32, 環 保 局 主 管 32, ,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86, ,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1, 第 二 預 備 金 註 : 應 付 保 留 數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保 留 金 額 較 多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或 計 畫 名 稱 甲 -3

15 二 歲 入 歲 出 與 收 支 之 平 衡 100% 50% 0% 本 年 度 經 常 收 入 ( 包 括 直 接 稅 間 接 稅 賦 稅 收 入 )144 億 6,026 萬 餘 元, 經 常 支 出 ( 包 括 一 般 經 常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及 事 務 支 出 )125 億 6,531 萬 餘 元, 經 常 收 支 相 抵, 計 賸 餘 18 億 9,494 萬 餘 元 ; 資 本 收 入 ( 減 少 資 產 )9,367 萬 餘 元, 資 本 支 出 (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28 億 7,834 萬 餘 元, 資 本 收 支 相 抵, 計 短 絀 27 億 8,466 萬 餘 元, 依 預 算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以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支 應 後, 歲 入 歲 出 尚 差 短 8 億 8,971 萬 餘 元 就 整 體 而 言, 雖 經 常 收 入 支 應 經 常 支 出 猶 有 賸 餘, 惟 資 本 支 出 居 高 不 下, 致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仍 資 本 收 入 年 度 93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99 1,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2,878 資 本 支 出 51 2,223 1, , , , , , , , ,000 2,000 3,000 4,000 圖 3 資 本 收 支 及 移 用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之 變 動 圖 4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入 來 源 別 之 比 率 百 萬 元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稅 課 收 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鉅 有 關 近 5 年 總 決 算 審 定 資 本 收 支 及 移 用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之 變 動, 及 歲 入 來 源 比 率, 請 參 閱 圖 3 圖 4 另 本 年 度 償 還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合 計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占 本 年 度 支 出 總 額 203 億 5,365 萬 餘 元 ( 歲 出 總 額 加 債 務 還 本 數 ) 之 24.67%( 亦 即 花 蓮 縣 政 府 每 100 元 支 出 中, 有 元 用 於 償 還 債 務 本 息 ), 較 上 年 度 之 %, 呈 倍 數 成 長 又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本 於 量 入 為 出 之 精 神 妥 適 控 制 支 出 規 模, 不 足 之 差 額 均 賴 舉 甲 -4

16 借 債 務 支 應 截 至 99 年 底 止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均 瀕 臨 債 限, 財 政 壓 力 日 益 沉 重, 且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亟 待 研 謀 良 策, 積 極 改 善 財 務 狀 況 茲 將 年 來 本 室 審 核 花 蓮 縣 總 預 算 執 行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要 如 次 : 一 歲 入 預 算 虛 列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歲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又 未 相 對 控 減, 入 不 敷 出, 已 造 成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及 財 政 惡 化 :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虛 列 一 般 性 補 助 收 入 15 億 5,359 萬 餘 元, 產 生 鉅 額 短 收 ; 歲 入 總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16 億 2,310 萬 餘 元, 短 收 率 10.03% 而 歲 出 總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亦 較 預 算 減 支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減 支 率 9.28%, 歲 入 短 收 率 高 於 歲 出 減 支 率, 雖 較 98 年 度 情 形 有 趨 緩 現 象, 惟 本 年 度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者, 計 1 億 1,380 萬 餘 元, 遠 大 於 98 年 度 之 439 萬 餘 元 顯 見 該 府 仍 未 以 財 務 管 理 為 基 礎, 本 量 入 為 出 與 零 基 預 算 原 則,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致 入 不 敷 出, 造 成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財 政 益 顯 惡 化,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二 歲 出 賸 餘 及 應 付 保 留 數 為 數 頗 鉅, 允 宜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並 提 升 執 行 力 : 本 年 度 歲 出 總 預 算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37 億 6,164 萬 餘 元 (80.84 %), 應 付 保 留 數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9.88%),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賸 餘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9.28%) 按 本 年 度 歲 出 賸 餘 未 執 行 之 原 因, 主 要 係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6 億 88 萬 餘 元, 及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2 億 208 萬 餘 元, 合 計 8 億 296 萬 餘 元, 約 占 賸 餘 數 50.83%, 經 核 有 溢 列 歲 出 預 算 規 模, 預 算 編 列 欠 覈 實, 允 宜 檢 討 改 善, 俾 使 有 限 資 源 獲 致 最 適 配 置 效 果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之 應 付 保 留 數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之 9.88%, 雖 較 上 年 度 略 為 降 低, 惟 金 額 為 數 頗 鉅, 其 主 要 保 留 原 因 包 括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未 完 工 等 項 目, 計 14 億 8,127 萬 餘 元, 約 占 88.07%, 顯 示 計 畫 執 行 與 預 算 籌 編 仍 未 能 相 契 合, 允 宜 賡 續 檢 討 改 善, 並 落 實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以 提 升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發 揮 財 務 效 能 三 資 本 支 出 大 幅 縮 減, 長 期 將 不 利 公 共 資 本 累 積, 影 響 花 蓮 縣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之 160 億 5,862 萬 餘 元 減 少 6 億 1,49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99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為 28 億 7,834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之 39 億 6,641 萬 餘 元 減 少 10 億 8,807 萬 餘 元, 減 少 幅 度 約 27.43%, 亦 為 近 5 年 最 低 甲 -5

17 惟 經 常 門 支 出 卻 較 98 年 相 對 增 加 4 億 7,309 萬 餘 元, 為 近 5 年 新 高 顯 示 本 年 度 歲 出 規 模 降 低, 係 因 資 本 支 出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長 期 將 不 利 公 共 資 本 累 積, 致 有 無 法 發 揮 公 共 財 之 外 部 利 益, 影 響 花 蓮 縣 總 體 經 濟 成 長 之 虞 四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經 常 支 出 效 益 有 待 加 強 : 經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觀 光 統 計 年 報 及 財 政 部 賦 稅 統 計 年 報 數 據 分 析, 近 年 度 觀 光 人 次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營 業 情 形 及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支 出 效 益 結 果, 核 有 :( 一 ) 本 年 度 各 觀 光 景 點 人 次 較 前 3 年 (96-98 年 ) 呈 衰 退 現 象 ;( 二 ) 本 年 度 觀 光 旅 館 住 房 率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值 ;( 三 ) 與 觀 光 發 展 呈 正 相 關 之 經 濟 活 動, 本 年 度 成 長 幅 度 未 及 於 全 國 成 長 均 值 ;( 四 ) 觀 光 發 展 支 出 所 創 造 觀 光 人 次 與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未 明 顯 成 長, 支 出 效 益 有 待 評 估 等 情 形 允 宜 秉 持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妥 善 規 劃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項 下 各 計 畫, 積 極 提 升 執 行 績 效, 有 效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五 中 央 考 核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本 設 施 及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等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執 行 情 形 之 排 名, 均 呈 現 倒 退 現 象 : 本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其 中 基 本 設 施 之 名 次, 由 98 年 第 1 名 退 居 為 第 13 名 ;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之 名 次, 由 第 6 名 退 居 為 第 16 名,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呈 退 步 情 形 ( 詳 圖 5) 經 核 有 ( 一 )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且 部 分 項 目 連 續 遭 扣 分 ;( 二 ) 財 政 健 全 度 名 列 20 個 縣 市 之 第 17 名 ; ( 三 ) 近 2 年 開 源 績 效 均 名 列 20 個 縣 市 第 15 名 ;( 四 ) 近 3 年 均 未 落 實 經 費 節 約 措 施 致 遭 中 央 扣 分 等, 顯 示 該 府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較 呈 現 相 對 落 後 情 形,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名 次 圖 5 近 4 年 度 花 蓮 縣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結 果 變 化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本 設 施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中 央 考 評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 花 蓮 縣 99 年 度 排 名 與 98 年 考 核 項 目 99 年 相 比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之 總 體 排 名 一 財 政 健 全 度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2.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增 減 情 形 3. 累 計 餘 絀 增 減 情 形 二 開 源 績 效 15 0 三 節 流 績 效 1. 人 事 費 2.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預 算 保 留 甲 -6

18 六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有 待 加 強 : 近 5 年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皆 呈 現 入 不 敷 出 現 象, 財 政 缺 口 迄 無 改 善 跡 象 ( 一 ) 開 源 方 面, 核 有 :1. 地 方 稅 欠 稅 清 理 仍 待 加 強 辦 理 ;2.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經 營 績 效 不 佳, 無 法 達 成 充 裕 自 治 財 源 之 目 標 ;3.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繳 績 效 偏 低 ;4.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欠 佳 等 情 事 ( 二 ) 節 流 方 面, 核 有 :1. 未 秉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衡 酌 財 政 負 擔, 妥 謀 財 源 後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2. 未 切 實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撙 節 支 用 經 費 等 情 事, 允 宜 儘 速 研 擬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 詳 乙 -8 頁 ) 七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繳 績 效 偏 低, 允 宜 檢 討 改 善 : 中 央 考 核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成 績, 該 府 在 規 費 及 罰 款 徵 收 情 形 項 目 考 核 成 績 得 11.3 分 ( 總 分 30 分 ), 該 項 成 績 列 受 考 評 20 縣 市 中 名 列 末 位 查 該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99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計 8,697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898 萬 餘 元, 約 10.33%; 本 年 度 裁 罰 案 件 共 計 3,208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1,535 萬 餘 元, 約 47.87%,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另 年 決 算 所 列 以 前 年 度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實 現 情 形, 呈 現 年 度 越 久 之 罰 鍰, 實 現 數 占 應 收 數 比 率 越 低 之 情 形, 顯 見 年 度 越 久 之 應 收 罰 鍰 形 成 呆 帳 之 機 率 越 高,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 詳 乙 頁 ) 八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案 件 招 決 標 程 序 未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暨 鄉 ( 鎮 市 ) 公 所 98 年 1 月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辦 理 之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案 件 計 100 件, 金 額 7,028 萬 餘 元 經 研 析 以 限 制 性 招 標 頻 率 較 高 之 5 機 關 總 件 數 計 70 件, 契 約 金 額 5,322 萬 餘 元 ( 佔 75.74%), 辦 理 採 購 招 決 標 程 序 之 實 地 查 核 經 彙 整 下 列 共 同 性 缺 失 函 請 花 蓮 縣 政 府 本 主 管 暨 上 級 機 關 監 督 權 責 督 促 所 屬 及 公 所 注 意 參 辦, 並 副 知 該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督 導 :( 一 )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未 敘 明 邀 請 指 定 廠 商 之 適 當 理 由 ;( 二 ) 議 價 紀 錄 未 載 明 政 風 單 位 未 監 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情 形 ;( 三 )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採 用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件 比 例 偏 高 等 該 府 已 將 共 同 性 缺 失 事 項 通 函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注 意 辦 理, 另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並 就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98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辦 理 之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計 11 件, 專 案 稽 核 其 中 6 件, 進 一 步 進 行 全 案 採 購 及 履 約 辦 理 過 程 之 稽 核, 並 將 稽 核 監 督 結 果 函 送 本 室 參 考, 共 同 匡 正 採 購 秩 序 以 上, 各 機 關 執 行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有 關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追 蹤 其 改 善 成 效 甲 -7

19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以 國 際 都 會 觀 光 花 蓮 做 為 施 政 理 念 與 縣 政 目 標 本 著 一 切 政 務 以 人 民 福 祉 為 前 提, 賡 續 推 動 政 府 再 造,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成 為 一 個 為 民 服 務 之 廉 能 政 府 並 以 確 保 縣 民 生 存 環 境 安 和, 提 升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促 進 東 部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醫 療 衛 生 品 質, 以 維 護 縣 民 健 康 ;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落 實 原 住 民 社 會 發 展,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及 促 進 城 鄉 發 展 等 為 施 政 目 標, 規 劃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計 有 11 個 主 管 機 關, 下 轄 16 個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 另 有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145 個 ), 依 照 上 述 施 政 重 點 暨 花 蓮 縣 99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訂 定 政 權 行 使 行 政 民 政 財 務 教 育 文 化 農 業 工 業 交 通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國 民 就 業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警 政 債 表 5 施 政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結 果 彙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預 核 定 計 未 執 行 已 完 成 尚 待 繼 續 執 ( 計 畫 ) 名 稱 算 機 關 數 畫 項 數 計 畫 項 數 計 畫 項 數 行 計 畫 項 數 務 付 息 第 二 預 備 金 其 他 等 22 類 政 事 別, 總 計 277 項 施 政 ( 工 作 ) 計 畫 執 行 結 合 計 果, 其 中 未 執 行 者 1 項 ( 調 整 縣 議 會 主 管 縣 政 府 主 管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 已 完 成 民 政 處 主 管 者 200 項, 約 占 72.20%, 尚 文 化 局 主 管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待 繼 續 執 行 者 76 項, 約 占 地 政 處 主 管 % ( 實 施 結 果 請 詳 表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警 察 局 主 管 , 尚 在 執 行 計 畫 之 保 留 原 因 消 防 局 主 管 請 詳 甲 -3 表 3) 有 關 政 衛 生 局 主 管 環 保 局 主 管 府 整 體 施 政 結 果, 茲 依 縣 市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競 爭 力 政 府 財 政 社 會 福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第 二 預 備 金 利 治 安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就 業 市 場 等 方 面, 彙 整 摘 述 如 次 : 一 在 縣 市 競 爭 力 方 面 : 依 據 天 下 雜 誌 以 經 濟 力 環 境 力 施 政 力 文 教 力 及 社 福 力 等 5 大 面 向 進 行 2010 年 25 縣 市 幸 福 城 市 大 調 查 並 考 量 99 年 底 行 政 區 域 重 新 劃 分, 特 別 將 縣 市 分 為 五 都 組 8 縣 市 與 非 五 都 組 17 縣 市 ( 金 門 連 江 縣 未 列 入 排 名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花 蓮 縣 獲 得 非 五 都 組 排 名 第 2, 較 民 國 98 年 之 第 11 名 進 步, 其 中 列 為 評 比 之 經 濟 力 施 政 力 文 教 力 及 社 甲 -8

20 福 力 等 項 目 排 名 均 較 去 年 進 步, 整 體 表 現 較 去 年 尤 佳, 惟 對 表 現 較 差 項 目, 允 宜 積 極 研 議 加 強 改 善, 期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二 在 政 府 財 政 方 面 : 該 府 本 年 底 公 共 債 務 餘 額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124 億 7,650 萬 餘 元, 猶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約 7.19%, 累 積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持 續 攀 升, 影 響 財 政 穩 健 中 央 政 府 對 該 府 99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結 果,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考 核 成 績 78 分, 在 全 省 20 縣 市 排 名 第 16 名, 較 98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83 分, 排 名 第 6, 名 次 滑 落 甚 多 其 中 因 申 請 中 央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及 節 約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等 項 目 評 比 欠 佳, 遭 扣 減 補 助 款 257 萬 餘 元, 亟 待 妥 謀 改 善 財 政 方 案, 健 全 財 政 體 質 三 在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 該 府 為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完 善 的 服 務,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本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執 行 經 中 央 政 府 考 核 結 果, 其 中 社 會 福 利 1 項 考 核 成 績 為 第 4 名, 惟 該 府 發 放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經 中 央 考 核 扣 減 分, 且 時 值 該 府 財 政 困 窘,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逐 年 攀 升 之 際, 持 續 增 加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支 出, 增 加 縣 庫 負 擔, 亦 有 排 擠 其 他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之 虞, 有 待 研 議 改 進 ; 另 本 年 度 內 政 部 辦 理 各 縣 ( 市 )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花 蓮 縣 整 體 表 現 評 列 為 優 等, 惟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1 項 考 評 結 果 列 丙 等 綜 上, 顯 示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四 在 治 安 方 面 : 為 使 縣 民 安 居 樂 業, 統 合 警 政 力 量 加 強 治 安 維 護 與 犯 罪 偵 防, 執 行 防 制 竊 盜 槍 械 毒 品 及 暴 力 犯 罪 等 措 施 惟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公 布 99 年 度 全 國 25 縣 市 主 要 警 政 統 計 指 標 數 據, 花 蓮 縣 全 般 刑 案 之 犯 罪 率 2,044.22( 件 / 十 萬 人 口 ) 居 全 國 第 3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為 第 15 名 ; 暴 力 犯 罪 之 犯 罪 率 25.01( 件 / 十 萬 人 口 ) 居 全 國 第 6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第 11 名 ; 竊 盜 之 犯 罪 率 692( 件 / 十 萬 人 口 ) 亦 居 全 國 第 5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第 10 名, 顯 示 治 安 防 護 仍 待 持 續 改 善, 以 維 護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五 在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為 持 續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辦 理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水 污 染 防 治 環 境 衛 生 及 毒 物 管 理 廢 棄 物 管 理 環 境 稽 查 及 檢 驗 等 業 務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9 年 度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績 效 考 核 結 果,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總 考 核 等 第 為 優 等 在 19 個 考 核 項 目 中, 空 氣 污 染 及 噪 音 管 制 等 8 個 項 目 考 核 為 甲 等 ; 環 境 檢 測 業 務 及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色 消 費 推 廣 2 個 項 目, 因 檢 驗 室 未 取 得 TAF 認 證 及 節 能 減 碳 成 效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比 率 未 達 年 度 規 定 達 成 率 等 甲 -9

21 缺 失, 考 核 為 乙 等 ; 訴 願 業 務 辦 理 績 效 1 項 考 核 遭 扣 分 另 本 年 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各 縣 ( 市 )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或 改 善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花 蓮 縣 考 評 結 果 考 列 甲 等, 較 98 年 度 考 列 優 等 退 步 綜 上, 顯 示 環 保 業 務 推 展 成 效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六 在 教 育 方 面 : 花 蓮 縣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興 辦 及 管 理 工 作, 依 99 年 度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各 縣 ( 市 )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成 績, 花 蓮 縣 訪 視 項 目 17 項, 考 評 結 果 列 優 等 者 有 7 項, 甲 等 有 6 項 ; 另 考 列 乙 等 4 項, 其 中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1 項, 考 核 分 數 僅 為 76 分, 居 受 訪 視 19 縣 市 排 名 為 第 18 名, 顯 示 教 育 事 務 尚 有 進 步 空 間, 仍 待 賡 續 檢 討 改 進, 期 能 提 供 師 生 健 康 安 全 及 舒 適 的 學 習 環 境 七 在 就 業 市 場 方 面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佈 99 年 全 國 各 縣 市 失 業 率 調 查, 花 蓮 縣 台 中 市 及 台 東 縣 失 業 率 均 為 5.4% 居 首, 且 歷 年 來 (94 年 至 99 年 ) 花 蓮 縣 失 業 率 均 高 於 全 國 失 業 率 平 均 值 顯 示 本 縣 產 業 投 資 發 展 及 就 業 機 會 存 在 長 期 結 構 性 失 衡 問 題, 允 宜 賡 續 研 謀 促 進 就 業 良 策, 積 極 解 決 弱 勢 族 群 的 失 業 問 題 八 各 項 政 事 支 出 及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經 按 歲 出 政 事 別 分 析 結 果,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 億 7,933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33.54%, 居 各 項 之 冠, 其 次 依 序 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4 億 3,562 萬 餘 元, 占 15.77%; 警 政 支 出 18 億 5,762 萬 餘 元, 占 12.03%; 退 休 %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警 政 支 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年 度 圖 6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出 政 事 別 之 比 率 事 別 之 比 率 ) 甲 -10 撫 卹 支 出 18 億 1,799 萬 餘 元, 占 11.77%;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7 億 5,830 萬 餘 元, 占 11.39%;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7 億 4,305 萬 餘 元, 占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2 億 9,365 萬 餘 元, 占 1.90 %; 其 他 支 出 及 債 務 支 出 3 億 5,805 萬 餘 元, 占 2.31% ( 近 5 年 之 消 長 情 形 請 參 閱 圖 6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出 政

22 有 關 本 室 審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施 政 績 效 評 核 情 形 暨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政 事 別 科 目 項 下 各 施 政 計 畫 所 提 審 計 意 見, 擇 要 列 述 如 次 : ( 一 ) 施 政 績 效 之 評 核 : 該 府 本 年 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核 有 :1. 欠 缺 完 整 之 績 效 管 理 配 套 法 規 ;2. 未 擬 訂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做 為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指 引 ;3.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目 標 欠 妥 適 ;4. 欠 缺 回 饋 功 能 等 情 形, 難 以 呈 現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及 產 生 激 勵 效 果 ( 詳 乙 -6 頁 ) ( 二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下 分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行 政 支 出 民 政 支 出 及 財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8 億 8,419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7 億 4,305 萬 餘 元, 核 有 :1. 縣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未 覈 實 執 行 率 偏 低 及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允 應 籌 謀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健 全 財 政 有 效 紓 緩 困 境 ; 2.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金 額 頗 鉅,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3. 地 方 稅 務 局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成 效 欠 佳 以 前 年 度 之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收 繳 情 形 偏 低 ; 4. 消 防 局 公 務 車 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檢 查 等 業 務 管 理 未 臻 妥 實 ; 消 防 栓 損 壞 未 積 極 協 調 自 來 水 公 司 修 復 ;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尚 未 全 部 清 查 完 畢,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功 能 有 待 落 實 ; 未 落 實 實 施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搶 救 計 畫 ;5. 民 政 處 所 轄 部 分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薄 弱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未 落 實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三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下 分 教 育 支 出 與 文 化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4 億 2,445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51 億 7,933 萬 餘 元, 核 有 :1. 教 育 處 執 行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做 縝 密 規 劃 覈 實 評 估,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 已 於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興 建 及 ROT 案, 核 有 興 建 計 畫 決 策 失 當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欠 覈 實, 及 後 續 裝 修 工 程 是 否 與 主 體 工 程 銜 接 之 決 策 制 定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並 審 慎 評 估 可 能 衍 生 之 履 約 賠 償 風 險,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整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尚 待 提 升 ;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迄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復 未 積 極 處 理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並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 監 察 院 糾 正 水 璉 國 中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相 關 違 失, 迄 未 有 效 改 善 ; 山 地 偏 遠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等 ;2. 文 化 局 對 民 間 團 體 之 補 助 情 形, 未 依 規 定 於 網 站 甲 -11

23 上 公 布 資 訊 ; 對 補 助 款 運 用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未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戊 頁 ) ( 四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下 分 農 業 支 出 工 業 支 出 交 通 支 出 及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9 億 7,806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4 億 3,562 萬 餘 元, 核 有 :1. 建 設 處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偏 低, 致 污 水 處 理 量 不 足,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施 運 轉 效 益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佈 纜 率 偏 低 ;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臻 理 想 ;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盡 理 想 ;2. 農 業 發 展 處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未 依 原 計 畫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後 續 開 園 作 為, 園 區 閒 置 已 逾 2 年 ;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及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造 林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作 業 欠 嚴 謹,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3. 觀 光 旅 遊 處 辦 理 大 型 觀 光 活 動 執 行 過 程 未 盡 縝 密 周 延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五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下 分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國 民 就 業 支 出 及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9 億 8,535 萬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7 億 5,830 萬 餘 元, 核 有 :1. 社 會 處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愛 心 免 費 專 車 客 運 委 託 採 購 作 業 欠 妥 適 ;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採 購 過 程 欠 周 延 ; 發 放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節 生 活 物 資 驗 收 作 業 欠 嚴 謹 ;2. 衛 生 局 山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未 臻 嚴 謹 ; 部 分 衛 生 所 藥 品 採 購 及 管 理 作 業 待 加 強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下 分 社 區 發 展 支 出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 億 3,786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9,365 萬 餘 元, 核 有 :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未 加 強 招 商 以 提 升 量 產 實 證 區 土 地 與 實 驗 廠 房 租 售 比 率, 致 土 地 建 物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等 設 施 閒 置 ;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計 畫, 未 審 慎 考 量 設 廠 地 點 之 適 當 性, 致 設 廠 於 易 受 颱 風 災 害 之 區 域, 且 對 於 可 能 發 生 之 颱 風 災 害, 未 能 於 事 先 妥 籌 防 範, 營 運 期 間 屢 遭 颱 風 侵 襲 受 損,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計 畫 目 標 ; 北 區 五 鄉 市 垃 圾 轉 運 處 理 之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採 購 期 程 遲 延, 採 購 效 率 欠 佳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甲 -12

24 ( 七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0 億 5,075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8 億 1,799 萬 餘 元 ( 八 ) 警 政 支 出 : 警 政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9 億 1,40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8 億 5,762 萬 餘 元, 核 有 警 察 局 警 察 人 力 暨 警 用 裝 備 配 賦 欠 妥 適 ;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未 臻 理 想 ;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不 周 等 缺 失 ( 詳 乙 頁 ) ( 九 ) 債 務 支 出 :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 億 3,600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 億 1,195 萬 餘 元, 核 有 以 債 養 債, 整 體 債 務 餘 額 持 續 攀 升 屢 創 新 高 ;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等 情 事 ( 詳 戊 頁 ) ( 十 ) 其 他 支 出 : 其 他 支 出 下 分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其 他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3 億 1,252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4,609 萬 餘 元, 核 有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情 形 未 盡 嚴 謹,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 詳 乙 -44 頁 ) 以 上 相 關 缺 失, 各 機 關 業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叄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99 年 12 月 31 日 ) 係 依 會 計 法 第 29 條 前 段 : 政 府 之 財 物 及 固 定 負 債, 除 列 入 彌 補 預 算 虧 絀 之 固 定 負 債 外, 應 分 別 列 表 或 編 目 錄, 不 得 列 入 平 衡 表 之 規 定, 排 除 固 定 資 產 及 長 期 負 債, 計 列 資 產 為 32 億 8,412 萬 餘 元, 負 債 為 94 億 2,697 萬 餘 元, 餘 絀 總 額 為 短 絀 61 億 4,284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室 審 核 資 產 負 債 餘 絀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公 有 財 產 之 使 用 管 理 有 待 提 升, 及 非 公 用 土 地 長 期 被 占 用 未 能 有 效 清 理 : 該 府 民 國 94 至 98 年 度 經 管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財 產 產 籍 資 料 未 盡 確 實 ; 房 地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清 理 效 能 偏 低, 肇 致 不 法 占 用 問 題 長 年 存 在, 未 積 極 維 護 公 產 權 益 ; 被 占 用 房 地, 循 司 法 途 徑 處 理 案 件 件 數 極 低 ;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金 額 龐 大, 未 依 法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清 理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前 段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本 年 度 該 府 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仍 有 未 盡 妥 實 辦 理 情 形 如 次, 允 宜 加 強 落 實 辦 理 並 研 謀 具 體 可 行 處 理 方 案, 俾 甲 -13

25 提 升 財 產 經 營 管 理 效 益 :( 詳 戊 頁 ) ( 一 )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未 確 實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本 室 於 96 年 至 99 年 間 運 用 電 腦 審 計 稽 核 軟 體, 就 該 府 建 置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之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與 地 政 機 關 登 錄 縣 有 土 地 檔 勾 稽 結 果 核 有 系 統 已 登 記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地 政 機 關 無 資 料, 或 地 政 機 關 列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系 統 未 登 載 等 錯 誤 情 形, 從 96 年 度 迄 今 錯 誤 筆 數 未 減 反 增, 自 96 年 852 筆 遞 增 至 99 年 2,234 筆, 錯 誤 比 率 由 7.5% 遞 增 為 19.93% 顯 示 該 府 迄 仍 未 建 立 定 期 釐 清 縣 有 土 地 產 籍 之 機 制, 復 因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不 穩 定, 未 能 有 效 運 作 及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依 用 地 類 別 屬 性, 產 出 土 地 明 細 資 料 移 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清 查 管 理,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等 缺 失 ( 二 ) 長 期 被 占 用 縣 有 土 地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允 應 積 極 適 法 妥 處 : 該 府 經 管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3,350 筆, 截 至 99 年 底, 被 占 用 者 計 1,396 筆, 其 比 例 高 達 41.67%, 面 積 公 頃 較 98 年 底 1,263 筆 面 積 公 頃, 猶 增 加 筆 數 187 筆, 約 %; 增 加 面 積 公 頃, 約 34.31%, 而 本 年 度 清 查 被 占 用 土 地 收 回 僅 54 筆 面 積 公 頃 顯 示 該 府 清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筆 數 與 面 積 遠 不 及 被 占 用 速 度, 被 占 用 情 形 持 續 擴 大, 亦 未 積 極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均 有 欠 妥 適,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以 提 升 清 理 績 效 ( 三 ) 未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被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 據 財 政 部 考 核 臺 灣 省 20 個 縣 市 開 源 績 效, 該 府 名 列 20 個 縣 市 第 15 名, 其 中 公 有 財 產 收 益 之 以 前 年 度 財 產 孳 息 項 目 分 數 1.56 分 ( 滿 分 20 分 ), 得 分 率 僅 7.82%, 顯 示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待 收 繳 財 產 孳 息 之 清 理, 亟 待 加 強 次 查 99 年 底 止 尚 待 催 收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計 1,198 萬 餘 元, 為 數 頗 鉅, 允 宜 研 議 就 同 一 欠 繳 戶 累 計 未 繳 金 額 較 鉅 者, 優 先 處 理, 以 提 升 清 理 效 益 二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 按 中 央 考 核 財 政 健 全 度, 係 以 各 縣 市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1 年 以 上 非 自 償 性 長 期 債 務 與 未 滿 1 年 短 期 債 務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及 累 計 餘 絀 之 數 額 及 與 前 1 年 度 相 較 增 減 情 形 等 作 為 績 效 衡 量 值, 依 各 縣 市 比 率 排 名 予 以 評 分 本 年 度 財 政 健 全 度 已 由 98 年 度 第 10 名 落 至 第 17 名, 顯 示 本 縣 財 政 狀 況 已 日 益 惡 化 經 核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另 本 年 度 潛 藏 性 債 務 已 達 9 億 1,313 萬 餘 元 ( 含 向 專 戶 甲 -14

26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銀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5 億 9,313 萬 餘 元 ), 較 98 年 底 7 億 8,383 萬 餘 元, 增 加 1 億 2,929 萬 餘 元, 幅 度 達 16.50%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成 長, 財 政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本 年 度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達 84 億 3,660 萬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94 億 3,475 萬 餘 元, 比 率 %, 近 5 年 度 (95 年 至 99 年 ) 長 債 比 率 分 別 為 % 33.79% 36.39% % 43.40%, 債 務 攀 升 情 形 屢 創 歷 史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已 瀕 臨 上 限 又 本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百 萬 元 15,000 12,500 10,000 7,500 5,000 2, ,458 3, % 6, % 甲 年 以 上 債 務 未 滿 1 年 債 務 10,398 3, % 6, % 11,078 3, % 7, % 12,476 4, % 7, % 圖 7 花 蓮 縣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13,373 4, % 8, % 年 底 萬 元 及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合 計 達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已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支 出 綜 上 顯 示, 該 府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屢 創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 詳 戊 -16 頁 ) 三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財 政 狀 況 持 續 惡 化 : 該 府 99 年 度 公 庫 出 納 情 形, 經 本 室 抽 查 其 支 付 情 形, 核 有 : 未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付 款 情 事, 部 分 案 件 付 款 憑 單 經 集 中 支 付 科 簽 收 後 至 支 付, 甚 至 有 逾 30 日 以 上,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財 政 狀 況 顯 有 惡 化 趨 勢 ; 財 政 處 集 中 支 付 科 收 到 付 款 憑 單, 因 欠 缺 資 金 公 庫 透 支 無 法 支 應, 未 辦 理 付 款 手 續, 退 回 府 內 及 府 外 各 單 位 辦 理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於 次 年 度 再 重 新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支 付 者, 計 69 件, 金 額 共 計 2 億 6,052 萬 餘 元, 占 本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保 留 金 額 22 億 7,190 萬 餘 元, 約 11.47%, 耗 費 行 政 資 源, 影 響 政 府 債 權 人 權 益, 有 損 政 府 形 象 等 缺 失 ( 詳 戊 -6 頁 ) 以 上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27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單 位 部 分, 僅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個 單 位 本 年 度 決 算 營 業 收 支, 經 本 室 依 法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總 收 入 4,196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4,593 萬 餘 元 ( 併 計 所 得 稅 費 用 ), 收 支 相 抵, 本 年 度 純 損 39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相 距 428 萬 餘 元, 約 1,376.75%, 主 要 係 各 項 資 產 之 折 舊 其 耐 用 年 限 改 為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之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辦 理, 折 舊 年 限 縮 短, 須 補 提 折 舊 費 用, 致 營 業 成 本 較 預 計 增 加 所 致 本 年 度 產 銷 ( 營 運 ) 計 畫 主 要 有 2 項, 實 施 結 果, 毛 猪 電 宰 量 及 毛 猪 拍 賣 量 因 冷 凍 猪 肉 切 入 市 場, 造 成 溫 體 猪 肉 需 求 數 量 減 少 等 因 素, 致 較 預 計 量 減 少 經 提 出 建 議 意 見 促 請 改 善, 茲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 該 公 司 本 年 度 損 益 表 預 算 列 稅 後 純 益 31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產 生 稅 後 損 失 39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歷 年 來 短 列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致 前 總 經 理 退 休 金 準 備 金 提 撥 不 足, 及 以 前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所 採 之 耐 用 年 數 未 符 前 述 規 定, 於 本 年 度 補 提 折 舊 費 用 等 所 致, 肇 致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該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 詳 乙 頁 ) 二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 該 公 司 99 年 度 電 宰 頭 數 100,714 頭 較 上 年 度 103,445 頭, 減 少 2,731 頭, 約 2.64%; 拍 賣 頭 數 96,709 頭, 較 上 年 度 100,042 頭, 減 少 3,333 頭, 約 3.33%,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一 方 面 提 高 公 司 營 收, 一 方 面 評 核 生 產 作 業 流 程 以 研 謀 降 低 成 本, 以 利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 詳 乙 -26 頁 ) 前 述 該 營 業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萬 元 5,000 4,000 4,444 4,196 4,196 4,413 4,593 4,593 3,0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000 審 定 數 1, ,000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純 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8 營 業 總 收 支 暨 盈 虧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甲 -16

28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計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9 個 基 金 單 位, 審 核 結 果, 綜 計 修 正 淨 減 列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173 萬 餘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 含 基 金 來 源 )7 億 2,651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6 億 6,785 萬 餘 元, 審 定 賸 餘 5,86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968 萬 餘 元, 約 25.13%, 其 中 : 一 作 業 基 金 計 有 5 個 單 位,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 個, 主 要 係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結 束, 其 餘 包 括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等 綜 計 修 正 減 列 支 出 173 萬 餘 元, 其 業 務 收 支 經 本 室 審 定 本 年 度 業 務 總 收 入 2 億 5,014 萬 餘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 億 6,524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短 絀 1,509 萬 餘 元, 與 預 計 賸 餘 9,575 萬 餘 元 相 距 1 億 1,085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土 石 銷 售 收 入 較 預 期 減 少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因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裁 撤 結 清 以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結 案 及 第 6 期 重 劃 區 返 還 台 灣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溢 繳 差 額 地 價 等 所 致 本 年 度 賸 餘 之 基 金 為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等 4 個 百 萬 元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審 定 數 基 金 來 源 基 金 用 途 餘 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10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比 較 百 萬 元 單 位 ; 短 絀 者 有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1 個 單 位 有 關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參 閱 圖 9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計 有 4 個 單 位, 包 括 :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等 經 本 室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4 億 7,637 萬 餘 元, 基 金 用 途 4 億 261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7,375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數 列 短 絀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餘 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9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95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審 定 數 甲 -17

29 1,740 萬 餘 元, 相 距 9,116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超 收 及 台 泥 和 平 電 力 回 饋 金 等 增 加 所 致 本 年 度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全 部 產 生 賸 餘 有 關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參 閱 圖 10 上 述 9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本 年 度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計 24 項, 其 中 17 項 實 施 結 果 未 達 預 計 量, 主 要 係 :( 一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砂 石 採 取 業 務 立 霧 溪 及 壽 豐 溪 部 分 為 配 合 監 察 院 調 查, 故 於 疏 濬 期 間 暫 停 供 料, 另 壽 豐 溪 因 溪 底 基 樁 遭 梅 姬 颱 風 沖 毀 致 開 採 作 業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數 均 較 原 預 計 減 少 ;( 二 )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因 各 鄉 鎮 公 所 提 送 申 請 書 與 補 助 項 目 不 符, 審 核 後 不 予 補 助, 及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覈 實 支 用 所 致 ;( 三 )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住 房 收 入 受 蘇 花 公 路 災 變, 對 外 交 通 中 斷, 另 台 北 國 際 花 博 開 幕 人 潮 磁 吸 等 影 響 致 住 房 收 入 減 少 ;( 四 )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之 各 項 補 助 案 申 請 量 未 如 預 期 ;( 五 )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依 實 際 申 請 量 覈 實 撥 款 等 所 致 有 關 各 該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審 核 情 形, 已 分 按 各 主 管 機 關 別 納 編 本 審 核 報 告 乙 篇 茲 將 年 來 本 室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惟 用 人 費 用 卻 逐 年 上 升, 允 應 妥 為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係 土 石 採 取 及 銷 售,99 年 度 土 石 採 取 業 務 原 預 計 量 為 320 萬 立 方 米, 實 際 開 採 122 萬 餘 立 方 米,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量 38.40%, 其 97 年 度 至 99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且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而 用 人 費 用 卻 逐 年 上 升 侵 蝕 自 治 財 源, 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第 二 點 : 非 正 式 人 員 員 額 應 嚴 加 控 管, 採 出 缺 不 補 逐 年 自 然 遞 減 方 式 規 定 不 符,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以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 詳 乙 -22 頁 ) 二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允 宜 研 謀 良 策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係 提 供 花 蓮 縣 旅 遊 資 訊 活 動, 並 提 倡 員 警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以 提 供 清 潔 舒 適 兼 娛 樂 休 憩 多 元 化 為 原 則,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為 維 持 整 體 運 作 正 常 使 用, 以 收 取 清 潔 服 務 費 方 式 達 自 給 自 足 永 續 營 運 為 主 要 工 作 目 標 經 本 室 選 用 量 化 指 標 每 月 住 宿 率 並 配 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結 果, 該 會 館 全 年 住 宿 率 僅 5 成 5, 且 淡 旺 季 期 間 每 月 住 宿 率 波 動 甚 大, 允 宜 針 對 營 運 特 性 及 環 境 變 動 趨 勢 檢 討 營 運 方 式 並 加 強 促 銷,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 詳 乙 -34 頁 ) 甲 -18

30 以 上,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政 府 推 動 之 各 項 重 大 建 設 施 政 績 效 財 政 改 革 之 審 議 及 考 核 等, 素 為 社 會 之 焦 點 議 題, 本 室 亦 針 對 各 方 所 關 注 與 財 務 相 關 之 議 題 加 強 研 析 審 核, 就 制 度 面 或 執 行 面 研 提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研 謀 改 善 茲 就 審 核 相 關 意 見 摘 述 如 次 : 一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部 分 已 完 工 之 設 施 閒 置, 亟 待 加 強 經 營 規 劃, 以 發 揮 計 畫 使 用 效 益 : 該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於 民 國 93 年 12 月 間 完 成 洄 瀾 2010 創 造 花 蓮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規 劃 成 果 報 告, 擘 劃 改 造 花 蓮 空 間 發 展 模 式, 提 出 三 區 雙 軸 一 心 計 畫 構 想, 即 全 縣 北 中 南 三 區 ; 花 東 縱 谷 及 海 岸 廊 帶 雙 軸 ; 及 大 花 蓮 地 區 為 發 展 核 心 之 洄 瀾 之 心, 期 望 由 一 心 透 過 雙 軸 帶 動 三 區 的 模 式, 使 花 蓮 發 展 全 面 躍 升 自 民 國 94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預 定 分 為 3 期, 採 分 年 核 定 計 畫 與 編 列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分 別 獲 得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年 度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及 年 度 東 部 永 續 發 展 綱 要 等 計 畫 補 助 陸 續 於 花 蓮 市 舊 站 六 期 重 劃 區 建 設 完 成 城 鄉 願 景 館 懷 舊 月 台 鋼 構 平 台 觀 景 高 台 景 觀 生 態 池 遮 陽 棚 架 自 行 車 道 箱 涵 隧 道 林 蔭 步 道 廣 場 舖 面 及 景 觀 植 栽 等 設 施 另 民 國 96 年 度 獲 得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補 助 辦 理 陽 光 電 城 花 蓮 市 洄 瀾 之 心 設 置 工 程 計 畫, 於 城 鄉 願 景 館 外 圍 及 上 方, 建 置 完 成 大 型 鋼 構 棚 架 及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設 施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度 止, 總 計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4 億 8,932 萬 餘 元, 分 別 為 營 建 署 補 助 3 億 2,690 萬 餘 元 能 源 局 補 助 1 億 2,538 萬 餘 元 及 縣 配 合 款 3,703 萬 餘 元 惟 查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城 鄉 願 景 館 除 於 民 國 98 年 12 月 間 開 幕 並 短 暫 營 運 外, 旋 即 因 遊 客 參 觀 訪 視 之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而 關 閉, 迄 今 未 再 營 運, 及 陽 光 電 城 自 98 年 6 月 間 取 得 雜 項 使 用 執 照 後, 除 具 有 太 陽 能 發 電 效 益 外, 未 能 達 成 計 畫 預 期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及 環 保 示 範 觀 摩 之 目 標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6 月 底 止, 洄 瀾 之 心 第 2 3 期 工 程 及 後 續 工 程 等 2 件, 尚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中, 第 2 3 期 延 續 工 程 則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間 完 工, 其 完 工 時 程 距 城 鄉 願 景 館 於 97 年 8 月 間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已 逾 3 年, 而 因 整 體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致 影 響 城 鄉 願 景 館 甲 -19

31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之 營 運 洄 瀾 之 心 建 設 計 畫, 部 分 設 施 完 工 後 未 能 如 期 發 揮 使 用 效 益, 屢 遭 媒 體 報 導 設 施 閒 置 及 批 評 建 設 未 當, 引 發 民 眾 質 疑 浪 費 公 帑,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形 象 至 鉅,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允 應 加 強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已 建 設 完 成 之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之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俾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二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施 工 品 質 未 臻 良 善, 允 應 加 強 工 程 管 理, 提 升 接 管 普 及 率 及 施 工 品 質 :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為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之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具 有 改 善 都 市 居 住 環 境 衛 生, 及 防 止 河 川 水 域 污 染 之 功 能, 國 際 上 並 常 將 其 普 及 率 作 為 評 估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重 要 指 標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1 期 實 施 計 畫 自 民 國 88 至 97 年 度, 執 行 經 費 約 43 億 5,595 萬 餘 元, 辦 理 完 成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加 壓 站 及 污 水 幹 管 等 工 程 ;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自 民 國 98 至 103 年 度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約 56 億 6,204 萬 餘 元 98 至 100 年 度 合 計 編 列 預 算 17 億 4,033 萬 餘 元, 辦 理 花 蓮 市 吉 安 鄉 地 區 之 污 水 分 支 管 網 與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及 水 資 中 心 試 運 轉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止,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4,257 戶,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僅 8.13%, 與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至 民 國 103 年 底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2 萬 3,952 戶, 及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41.79% 之 目 標 相 距 甚 遠 本 室 近 期 抽 查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新 建 及 分 支 管 網 與 用 戶 接 管 等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有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及 工 程 品 質 未 臻 完 善 之 缺 失, 有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茲 列 述 如 次..( 一 )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進 度 大 幅 落 後,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僅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之 一 半, 執 行 績 效 未 盡 理 想 ;( 二 ) 水 資 中 心 竣 工 後 無 足 夠 之 污 水 量, 可 供 辦 理 綜 合 運 轉 效 能 試 車 及 性 能 試 驗, 致 耽 延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 三 ) 承 包 廠 商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施 作 下 水 道 管 溝 開 挖 之 安 全 監 測 設 施 ;( 四 ) 未 督 促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覈 實 檢 討 管 溝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設 施 項 目 之 單 價 ;( 五 ) 未 督 促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污 水 管 線 漏 水 試 驗 ;( 六 ) 管 線 埋 設 完 成 後 之 道 路 回 填 滾 壓 作 業 未 落 實, 致 新 鋪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路 面 平 整 度 欠 佳 ;( 七 ) 對 於 承 包 廠 商 發 生 財 務 問 題, 未 依 規 定 督 促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覓 妥 繼 受 廠 商 按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範 圍 甚 廣, 建 設 計 畫 期 程 頗 長, 投 資 經 費 規 模 龐 大,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攸 關 民 生 甚 鉅, 其 工 程 品 質 之 良 窳 影 響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深 遠 另 因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涉 及 房 屋 後 巷 違 建 之 拆 除, 以 及 建 設 完 成 後 政 府 將 開 徵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均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屢 成 為 媒 體 各 界 關 注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允 應 積 極 推 動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提 升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以 發 揮 水 資 中 心 等 設 施 使 用 效 甲 -20

32 益, 並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控 管 及 建 立 完 善 工 程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俾 確 保 計 畫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三 公 共 債 務 逐 年 攀 升, 財 政 狀 況 日 益 惡 化,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 經 審 視 該 府 財 務 結 構, 核 有 財 政 狀 況 已 日 益 惡 化 情 形 如 次 :( 一 )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另 本 年 度 潛 藏 性 債 務 已 達 9 億 1,313 萬 餘 元 ( 含 向 專 戶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銀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5 億 9,313 萬 餘 元 ), 較 98 年 底 7 億 8,383 萬 餘 元, 增 加 1 億 2,929 萬 餘 元, 幅 度 達 16.50%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成 長, 財 政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 二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達 84 億 3,660 萬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94 億 3,475 萬 餘 元, 比 率 43.40%, 近 5 年 度 (95 年 至 99 年 ) 長 債 比 率 分 別 為 31.08% 33.79% 36.39% % 43.40%, 債 務 屢 創 歷 史 新 高, 並 已 瀕 臨 上 限 ( 三 ) 本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及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合 計 達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已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支 出 ( 四 ) 本 年 度 累 計 短 絀 60 億 8,9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58 億 7,357 萬 餘 元, 增 加 短 絀 2 億 1637 萬 餘 元, 約 3.68%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四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工 程 興 建 案 及 ROT 案,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停 滯,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 該 府 為 使 東 海 岸 鹽 寮 國 小 廢 校 後 之 閒 置 校 舍 得 以 再 利 用, 並 活 化 鹽 寮 地 區 之 產 業 發 展, 於 民 國 93 年 規 劃 將 鹽 寮 國 小 舊 校 區 轉 型 成 為 青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作 為 提 供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辦 理 各 類 活 動 與 研 習 之 專 屬 場 所, 並 於 民 國 93 年 9 月 21 日 完 成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書 嗣 因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之 政 策, 於 民 國 94 年 決 議 未 來 該 中 心 將 採 ROT 方 式 委 外 營 運 經 核 有 ( 一 ) 興 建 計 畫 未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在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情 況 下, 耗 費 公 帑 興 建, 決 策 失 當 ;( 二 )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欠 覈 實, 該 府 未 善 盡 職 責 嚴 謹 審 核,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與 決 策 制 定, 衍 生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困 境 ;( 三 ) 後 續 裝 修 工 程 是 否 與 主 體 工 程 銜 接 之 決 策 制 定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復 未 審 慎 評 估 可 能 衍 生 之 履 約 賠 償 風 險,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四 ) 該 政 府 未 就 促 參 案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違 約 情 事 依 契 約 違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逕 與 廠 商 協 議 為 雙 方 合 意 終 止 契 約 ; 聘 任 律 師 協 助 求 償 之 行 政 作 業 草 率 ; 未 於 履 約 期 間 督 促 廠 甲 -21

33 商 成 立 協 調 委 員 會, 致 對 廠 商 違 約 之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作 業, 無 法 依 契 約 規 定 之 調 解 機 制 進 行 ; 及 未 按 契 約 規 定 覈 實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與 金 額 辦 理 求 償 等, 影 響 政 府 履 約 保 障 權 益,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情 事 五 撥 用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國 有 土 地, 長 達 30 餘 年, 迄 仍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 該 府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包 含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13 地 號 等 17 筆 國 有 土 地 ( 分 別 於 民 國 68 年 及 91 年 間 以 興 建 美 崙 運 動 公 園 及 縣 民 平 日 休 閒 活 動 等 由 申 請 撥 用 ) 面 積 42 餘 公 頃, 及 該 府 所 有 座 落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56 地 號 縣 有 土 地 等, 合 計 18 筆 土 地, 面 積 44 餘 公 頃 經 核 有 ( 一 ) 撥 用 國 有 土 地 取 得 運 動 公 園 用 地 後, 迄 今 已 長 達 30 餘 年, 仍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計 畫 用 途 興 建 運 動 公 園 供 公 眾 使 用 ;( 二 ) 經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於 87 年 12 月 及 88 年 10 月 同 意 為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之 經 營 主 體 及 開 放 使 用, 惟 所 擬 具 之 實 施 計 畫 書 迄 仍 未 獲 該 會 核 備 後 依 規 定 經 營, 任 由 俱 樂 部 繼 續 使 用 該 國 有 土 地 ;( 三 ) 國 有 土 地 未 以 公 開 招 標 或 專 案 報 財 政 部 核 准 方 式 委 託 經 營, 及 以 或 有 收 益 約 定 權 利 金, 與 公 開 招 標 權 利 金 底 價 相 較, 不 利 於 公 有 財 產 之 收 益 ;( 四 ) 協 議 解 約 後, 未 積 極 處 理 經 管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依 規 定 返 還 國 有 財 產 局 或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復 未 積 極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等 情 事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本 室 本 年 度 辦 理 各 項 審 計 業 務, 其 在 財 務 審 計 績 效 審 計 稽 察 違 失, 及 追 蹤 查 核 上 年 度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落 實 辦 理 情 形 等 方 面 所 獲 致 成 果, 謹 摘 要 分 述 如 次 : 一 財 務 審 計 成 果 ( 一 ) 審 核 財 務 審 定 決 算 情 形 1. 修 正 增 列 歲 入 決 算, 增 加 繳 庫 數 7,424 萬 餘 元, 包 括 :(1) 短 漏 誤 列 之 各 項 收 入 款 6,738 萬 餘 元 ;(2) 代 收 款 應 繳 庫 數 675 萬 餘 元 ;(3) 保 管 款 應 繳 庫 數 11 萬 餘 元 ( 詳 表 6) 2. 修 正 減 列 不 當 支 出 計 2,450 萬 餘 元, 包 括 :(1) 補 助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94 萬 餘 元 ; (2) 保 留 款 與 預 算 項 目 不 合 或 無 須 保 留 者 2,356 萬 餘 元 ( 詳 表 7) 甲 -22

34 表 6 修 正 歲 入 決 算 通 知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機 關 名 稱 繳 庫 原 因 營 業 ( 非 營 業 ) 基 金 盈 ( 賸 ) 餘 應 繳 庫 歲 入 款 保 管 款 代 管 經 費 等 科 目 內 應 繳 庫 歲 入 款 暫 收 款 代 收 收 回 以 前 短 漏 誤 列 之 款 等 科 目 內 應 合 年 度 經 費 各 項 收 入 款 繳 庫 歲 入 款 計 合 計 - 110,000 6,751,105-67,380,142 74,241,247 花 蓮 縣 政 府 - - 6,134,387-3,299,925 9,434,312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 ,0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 110, , ,0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718-63,439,217 64,055,935 表 7 修 正 歲 出 決 算 通 知 剔 除 減 列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列 支 費 用 與 有 關 委 辦 補 助 或 各 項 保 留 款 與 預 算 項 目 繳 庫 原 因 總 計 法 令 規 定 不 合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不 合 或 無 須 保 留 者 機 關 名 稱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小 計 合 計 ,768-23,560,730-24,503,498 24,503,498 花 蓮 縣 政 府 ,768-23,560,730-24,503,498 24,503,498 ( 二 ) 審 核 稅 捐 稽 徵 情 形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賦 稅 捐 費 徵 納 業 務, 經 派 員 查 核 發 現 有 法 令 適 用 不 當 漏 徵 或 計 算 錯 誤, 通 知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依 法 處 理 結 果, 本 年 度 補 徵 稅 款 及 罰 鍰 98 件, 計 815 萬 餘 元 ( 三 ) 採 購 稽 察 情 形 本 年 度 稽 察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暨 鄉 ( 鎮 市 ) 公 所 採 購 案 件, 依 工 程 勞 務 及 財 物 採 購 分 類 各 有 81 件 52 件 及 14 件, 合 計 147 件, 預 算 金 額 總 計 約 24 億 5 千 萬 餘 元 除 就 發 現 之 缺 失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檢 討 改 進 外, 並 扣 罰 承 商 施 工 或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合 計 508 萬 餘 元, 有 效 發 揮 審 計 功 能 甲 -23

35 二 績 效 審 計 成 果 ( 一 ) 增 進 財 務 效 能 之 建 議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及 預 算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審 計 機 關 於 政 府 編 擬 下 年 度 概 算 前, 應 提 供 審 核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之 有 關 資 料, 及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以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作 為 決 定 民 國 101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之 參 考 本 年 度 對 花 蓮 縣 政 府 所 提 建 議 意 見 計 有 6 項, 分 述 如 次 :( 詳 乙 -3 頁 ) 1. 財 務 結 構 失 衡 公 共 債 務 逐 年 攀 高, 允 宜 加 強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及 落 實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2. 允 宜 建 立 健 全 之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以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3.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欠 周 延, 及 完 工 後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以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4.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及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欠 佳, 亟 待 研 謀 改 進, 俾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5. 光 華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售 情 形 及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招 商 成 效 欠 佳,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6.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年 度 計 畫 之 執 行 績 效 遠 不 如 預 期, 允 宜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 二 )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事 項 之 查 報 1. 考 核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事 項, 經 於 本 年 度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通 知 縣 長,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計 4 案 ( 陳 報 期 間 為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茲 摘 述 如 次 : (1)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花 蓮 多 功 能 漁 港 漁 業 場 舘 興 建 計 畫, 經 費 1 億 3,189 萬 餘 元 該 場 館 於 96 年 11 月 完 工 驗 收, 並 以 採 行 OT 方 式 交 由 民 間 機 構 營 運 管 理 其 興 建 及 相 關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情 形,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A. 未 能 積 極 辦 理 新 生 地 編 定 及 撥 用 作 業 即 提 報 及 興 建 設 施, 致 所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因 用 地 無 法 取 得 而 註 銷,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影 響 新 生 地 利 用 效 益 ;B. 該 漁 業 場 舘 之 興 建, 未 切 實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未 依 規 劃 報 告 所 定 發 展 計 畫, 作 整 體 之 規 劃 與 興 建, 肇 致 該 場 館 完 工 年 餘 仍 未 能 順 利 開 館 營 運, 另 該 府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計 畫, 議 約 與 簽 約 作 業 延 宕, 致 未 能 順 利 按 照 既 定 期 程 完 成 簽 約 暨 開 館 營 運, 影 響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C. 未 審 慎 考 量 地 理 位 置 特 性 審 查 設 計 材 料, 及 後 續 管 理 及 維 護 未 臻 完 善, 肇 致 完 工 僅 年 餘 設 施 嚴 重 鏽 蝕 及 損 毁, 影 響 OT 案 之 推 甲 -24

36 展 成 效, 致 該 漁 業 場 館 於 96 年 11 月 13 日 完 工 驗 收 後, 雖 於 97 年 10 月 2 日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並 議 約 完 成, 惟 迄 98 年 9 月 仍 未 完 成 點 交 作 業, 正 式 營 運, 任 令 設 施 閒 置 2 年 餘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以 上 經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2)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花 蓮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循 環 型 生 態 城 鄉 建 設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8 億 1,609 萬 餘 元, 於 96 年 6 月 11 日 完 工,97 年 10 月 21 日 落 成 啟 用, 其 園 區 營 運 管 理 及 招 商 成 效, 經 派 員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A.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已 啟 用, 展 示 大 樓 因 欠 缺 軟 硬 體 設 備 致 呈 閒 置 狀 態 ;B. 研 究 室 出 租 率 偏 低,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C. 設 置 檢 測 中 心 計 畫 亟 待 審 慎 評 估 妥 為 規 劃, 避 免 將 來 閒 置 或 低 效 使 用 ;D. 園 區 之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周 邊 設 施 因 污 水 排 放 量 不 足, 尚 未 正 式 運 轉 ;E. 鳳 林 資 訊 館 已 移 撥 鳳 林 鎮 公 所 年 餘, 仍 未 按 原 規 劃 用 途 開 放 啟 用 ;F. 量 產 實 證 區 尚 無 廠 商 簽 約 進 駐, 亟 待 強 化 招 商 成 效 以 上 經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 本 案 業 經 監 察 院 提 案 糾 正, 監 察 院 公 報 第 2760 期 ) (3)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預 算 經 費 3 億 6,114 萬 餘 元, 經 派 員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設 校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作 縝 密 規 劃 及 覈 實 評 估, 溢 量 設 計 校 舍 規 模,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 未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影 響 招 生 進 度, 及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與 不 經 濟 支 出 ; 延 宕 訴 訟 求 償 作 業, 復 未 積 極 辦 理 假 扣 押, 對 於 政 府 債 權 保 全 已 喪 失 先 機,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 部 分 設 備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或 未 能 整 合 運 用,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4)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形, 經 查 截 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仍 計 有 165 個 機 關 單 位 602 個 帳 戶, 金 額 計 1 億 5,999 萬 餘 元 ( 該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部 分, 計 有 153 個 機 關 單 位 516 個 帳 戶, 金 額 1 億 5,829 萬 餘 元 ) 其 中 472 個 帳 戶 係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8 月 14 日 函 示 清 查 前 開 戶 者, 而 於 該 函 示 清 查 後 開 戶 者 亦 有 127 個 顯 示 該 府 所 轄 各 機 關 單 位 未 確 實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相 關 函 示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致 該 等 帳 戶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表 達, 且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多 次 函 請 督 促 清 查 適 法 妥 處, 仍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致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事 迄 未 改 善, 甚 有 部 分 機 關 其 公 庫 主 管 單 位 亦 存 有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甲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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