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安 老 院 舍 指 引 1 計 劃 簡 介 1.1 甚 麼 是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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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1 計 劃 簡 介 接 種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前 的 注 意 事 項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填 寫 附 錄 表 格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透 過 醫 健 通 查 核 接 種 者 的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申 請 疫 苗 須 知 接 收 疫 苗 須 知 貯 存 及 處 理 疫 苗 須 知 接 種 地 點 接 種 疫 苗 的 注 意 事 項 呈 報 事 故 處 理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醫 療 廢 物 遞 交 附 錄 表 格 例 行 審 查 附 件

3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安 老 院 舍 指 引 1 計 劃 簡 介 1.1 甚 麼 是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本 港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踏 入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由 於 當 中 主 要 流 行 的 H3N2 病 毒 株 出 現 抗 原 漂 移, 可 能 減 低 2014/15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保 護 力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和 三 月 召 開 了 兩 次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在 本 港 採 用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 南 半 球 疫 苗 ) 的 建 議 南 半 球 疫 苗 含 有 以 上 所 述 的 (H3N2) 病 毒 株 根 據 風 險 評 估, 科 學 委 員 會 建 議 長 者 優 先 接 種 南 半 球 疫 苗, 為 可 能 出 現 的 夏 季 流 感 季 節 提 供 保 護 此 外, 科 學 委 員 會 建 議 所 有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人 士 接 種 南 半 球 疫 苗, 以 防 院 舍 爆 發 流 感 就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政 府 決 定 透 過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 下 稱 院 舍 接 種 安 排 ) 爲 所 有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接 種 南 半 球 疫 苗 此 計 劃 將 於 五 月 展 開, 請 呼 籲 及 鼓 勵 院 內 院 友 參 加, 爲 可 能 出 現 的 夏 季 流 行 性 感 冒 高 峰 期 作 好 準 備 另 外, 居 於 社 區 的 長 者 可 分 階 段 到 指 定 的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在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下, 本 署 會 免 費 提 供 和 運 送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到 各 院 舍, 並 由 院 舍 自 行 邀 請 已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到 院 舍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接 種 疫 苗 後, 醫 生 須 透 過 醫 健 通 電 子 平 台 向 政 府 申 報 疫 苗 注 射 記 錄 及 申 領 注 射 費 用 政 府 會 支 付 每 劑 疫 苗 的 注 射 費 用 港 幣 五 十 元 給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安 老 院 舍 或 其 職 員 都 不 可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攤 分 疫 苗 注 射 費 用 2

4 /15 年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的 結 束 安 排 (1) 2014/15 年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Fluarix Tetra) 的 最 後 接 種 日 期 爲 2015 年 4 月 10 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後, 如 院 舍 仍 有 剩 餘 的 2014/15 年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Fluarix Tetra), 請 妥 善 存 放 並 留 待 本 署 回 收, 請 勿 自 行 棄 掉 (2) 23 價 肺 炎 球 菌 多 醣 疫 苗 (23vPPV) 的 接 種 則 不 受 影 響 仍 可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繼 續 申 請 23 價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23vPPV) 和 安 排 接 種 (3) 在 2015 年 4 月 10 日 後, 如 有 特 别 需 要 爲 在 安 老 院 舍 工 作 的 職 員 接 種 2014/15 年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Fluarix Tetra), 請 致 電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查 詢, 以 作 個 別 考 慮 1.3 哪 些 人 士 符 合 資 格 免 費 接 種 南 半 球 疫 苗? 苗 所 有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院 友 均 符 合 資 格 免 費 接 種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注 意 : 如 院 友 已 接 種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須 至 少 相 隔 四 星 期, 才 可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2 接 種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前 的 注 意 事 項 2.1 哪 些 人 士 不 適 合 接 種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曾 對 雞 蛋 或 任 何 疫 苗 成 分 ( 有 關 疫 苗 成 分 請 參 閲 盒 内 說 明 書 或 向 醫 護 人 員 查 詢 )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或 曾 於 接 種 任 何 流 感 疫 苗 後 產 生 嚴 重 反 應, 都 不 宜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對 雞 蛋 有 輕 度 過 敏 的 人 士 可 於 基 層 醫 療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而 確 診 或 懷 疑 對 雞 蛋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應 先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就 雞 蛋 敏 感 進 行 評 估, 並 因 應 臨 牀 需 要,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至 於 出 血 病 症 患 者 服 用 薄 血 藥 或 曾 有 吉 - 巴 氏 綜 合 症 病 史 的 人 士, 需 先 咨 詢 醫 生 才 考 慮 是 否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如 接 種 當 日 因 病 發 燒, 可 延 遲 至 病 癒 後 才 接 種 疫 苗 3

5 2.2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在 簽 署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前, 應 先 閱 讀 疫 苗 資 訊 ( 隨 同 意 書 附 上 ) 另 外 有 關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的 補 充 資 料, 亦 可 參 閱 本 指 引 內 疫 苗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一 ) 和 常 見 問 題 ( 附 件 三 四 ) 部 分 3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3.1 院 友 簽 署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 下 稱 同 意 書 ) 的 注 意 事 項 : (1) 院 舍 應 先 查 閱 院 友 的 針 卡 內 過 往 接 種 疫 苗 的 記 錄, 並 與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確 認 後, 才 為 院 友 安 排 簽 署 同 意 書 ( 如 曾 接 種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須 至 少 相 隔 四 星 期, 才 可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 (2) 如 院 友 持 有 多 於 一 張 針 卡, 請 將 它 們 釘 在 一 起, 以 便 院 舍 及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查 閱 院 友 的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3) 院 舍 應 向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講 解 有 關 疫 苗 接 種 事 宜, 讓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明 白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目 的 和 預 期 反 應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應 先 閱 讀 有 關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資 訊, 才 簽 署 同 意 書 可 將 附 在 同 意 書 上 的 疫 苗 資 訊 交 給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保 存 及 細 閱 3.2 院 友 填 寫 同 意 書 須 知 (1) 甲 部 - 必 須 根 據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填 寫 接 種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2) 乙 部 - 只 須 填 寫 乙 部 第 ( 一 ) 至 ( 三 ) 其 中 一 項 (3) 乙 部 ( 一 ) 供 有 認 知 能 力 的 院 友 自 行 簽 署 如 院 友 不 會 讀 寫, 可 由 職 員 向 院 友 朗 讀 及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一 名 成 年 人 見 證 下 在 簽 署 欄 上 印 上 指 模, 而 見 證 人 則 須 填 寫 丙 部 (4) 乙 部 ( 二 ) 如 果 院 友 是 神 智 不 清 認 知 能 力 或 智 力 有 障 礙, 可 請 其 家 長 / 已 獲 監 護 委 員 會 授 予 法 定 權 力 的 監 護 人 簽 署 同 意 書 乙 部 ( 二 ) 至 於 未 有 法 定 監 護 人 的 長 者, 在 保 障 長 者 的 利 益 及 福 利 的 前 提 下, 多 由 子 女 或 配 偶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如 該 名 院 友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不 會 讀 寫, 可 由 職 員 向 他 們 朗 讀 及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一 名 成 年 人 見 證 下 在 簽 署 欄 上 印 上 指 模, 而 見 證 人 則 須 填 寫 丙 部 (5) 乙 部 ( 三 ) 如 果 院 友 是 神 智 不 清 認 知 能 力 或 智 力 有 障 礙 而 沒 有 家 長 / 監 護 人, 儘 管 該 院 友 有 其 他 親 屬 ( 如 兄 弟 姊 妹 叔 伯 姑 嬸 姪 4

6 甥 等 ), 院 舍 負 責 人 / 主 管 須 填 寫 此 部 分 以 確 認 未 能 聯 絡 該 名 院 友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會 參 閱 該 名 院 友 的 病 歷 以 及 根 據 其 身 體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接 種 疫 苗 如 院 舍 可 通 知 該 名 院 友 的 其 他 親 屬 有 關 疫 苗 接 種 的 安 排 事 宜, 可 請 他 們 填 寫 及 簽 署 乙 部 ( 三 ) 4 填 寫 附 錄 表 格 4.1 院 舍 須 填 妥 以 下 附 錄 : 應 包 括 所 有 附 錄 S3: 同 意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院 友 名 單 院 友 的 資 料 附 錄 S4: 不 同 意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院 友 名 單 4.2 院 舍 負 責 人 須 簽 署 確 認 填 寫 在 附 錄 乙 的 資 料 為 真 確, 如 發 現 故 意 填 報 失 實 資 料,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及 須 承 擔 有 關 法 律 責 任 4.3 院 舍 須 為 沒 有 針 卡 的 院 友 提 供 針 卡, 並 協 助 院 友 填 妥 個 人 資 料 部 分 4.4 院 舍 須 在 接 種 日 期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將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正 本 或 副 本 ) 送 交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以 便 查 核 接 種 者 過 往 接 種 疫 苗 的 記 錄, 及 為 未 開 設 醫 健 通 戶 口 的 院 友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對 未 能 提 供 針 卡 的 院 友 所 簽 的 同 意 書, 請 特 別 提 醒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透 過 醫 健 通 查 核 因 為 未 能 提 供 針 卡 的 院 友, 如 曾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包 括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他 們 的 接 種 記 錄 亦 能 於 醫 健 通 內 查 核 得 到 4.5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資 料 搜 集 人 ( 即 院 舍 ) 應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真 確 性 及 保 密 由 於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附 錄 及 針 卡 均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向 院 舍 要 求 查 閱 和 修 正 個 人 資 料 院 舍 負 責 人 可 將 空 白 的 附 錄 表 格 樣 本 張 貼 於 院 舍 當 眼 處, 以 方 便 院 友 / 家 長 / 監 護 人 / 職 員 查 閱 如 附 錄 不 敷 應 用, 院 舍 可 自 行 影 印 5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5.1 邀 請 已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5.2 可 瀏 覽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內 的 全 港 各 區 已 註 冊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名 單 : 如 院 舍 希 望 邀 請 的 醫 生 未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可 請 他 / 她 致 電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熱 線 查 詢 辦 理 參 加 手 續 5.4 如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有 困 難, 請 致 電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熱 線

7 6 透 過 醫 健 通 查 核 接 種 者 的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6.1 院 舍 須 在 接 種 日 期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將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正 本 或 副 本 ) 送 交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以 便 查 核 接 種 者 過 往 接 種 疫 苗 的 記 錄, 及 為 未 開 設 醫 健 通 戶 口 的 院 友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6.2 若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將 未 填 妥 的 同 意 書 發 還 給 院 舍, 院 舍 必 須 於 接 種 日 前 將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填 妥 及 交 回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以 便 查 核 接 種 者 的 接 種 記 錄 6.3 院 舍 不 可 在 接 種 當 日 向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提 交 未 透 過 醫 健 通 查 核 的 同 意 書, 並 要 求 即 時 為 有 關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院 舍 應 在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在 醫 健 通 查 核 有 關 接 種 者 的 接 種 記 錄 後, 另 約 日 期 為 他 們 接 種 疫 苗 6.4 如 新 院 友 未 能 提 供 針 卡, 但 可 能 曾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包 括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他 們 的 接 種 記 錄 亦 可 透 過 醫 健 通 內 查 核 得 到, 院 舍 請 特 別 提 醒 醫 生 查 核 他 們 的 接 種 記 錄, 以 免 重 複 接 種 7 申 請 疫 苗 須 知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將 於 2015 年 5 月 8 日 展 開 7.2 院 舍 可 以 於 2015 年 4 月 9 日 起 向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申 請 疫 苗 ( 注 意 : 如 院 友 曾 接 種 2014/15 年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而 欲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兩 針 應 相 隔 最 少 四 星 期 ) 7.3 院 舍 須 先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確 定 接 種 疫 苗 的 日 期, 然 後 安 排 在 接 種 日 期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接 收 疫 苗, 以 免 因 運 送 延 誤 而 無 法 於 預 定 日 期 接 種 疫 苗 ( 如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為 星 期 三, 應 安 排 在 星 期 二 接 收 疫 苗 ; 如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為 星 期 一, 則 安 排 在 前 一 個 星 期 五 接 收 疫 苗 ) 7.4 按 照 已 同 意 接 種 疫 苗 的 實 際 人 數 申 請 所 需 疫 苗 數 量, 以 免 造 成 浪 費 請 填 妥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 附 錄 S2), 並 於 接 種 日 期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請 於 傳 真 後 致 電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以 確 認 表 格 已 被 收 妥 7.5 如 院 舍 的 院 友 人 數 眾 多, 而 需 要 分 開 多 日 為 他 們 接 種, 院 舍 亦 可 向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分 次 申 請 疫 苗 安 排 在 每 次 接 種 日 期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接 收 疫 苗, 這 可 減 低 貯 存 過 量 或 因 貯 存 不 善 而 引 致 的 疫 苗 事 故 7.6 本 署 會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致 電 院 舍 確 認 其 申 請 疫 苗 的 資 料, 以 及 傳 真 訂 單 確 認 通 知 至 院 舍 並 聯 絡 運 輸 商 安 排 運 送 疫 苗 至 院 舍 7.7 由 於 疫 苗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申 請 疫 苗 6

8 8 接 收 疫 苗 須 知 8.1 運 輸 商 會 於 運 送 疫 苗 前 三 個 工 作 天 致 電 院 舍 核 實 送 貨 資 料 如 果 屆 時 並 未 收 到 運 輸 商 來 電, 請 聯 絡 本 署 負 責 職 員 作 出 跟 進 8.2 在 接 收 疫 苗 前, 請 確 定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操 作 正 常, 雪 櫃 內 的 溫 度 須 保 持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8.3 請 安 排 填 寫 在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在 接 收 疫 苗 當 日 當 值 以 便 點 收 疫 苗 8.4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點 收 疫 苗 時, 須 核 對 疫 苗 名 稱 數 量 和 有 效 日 期, 及 確 定 疫 苗 保 持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如 發 現 疫 苗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拒 絕 接 收 及 立 刻 聯 絡 本 署 8.5 接 收 疫 苗 後, 請 立 即 貯 存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切 勿 把 疫 苗 貯 存 於 冰 格 內, 以 免 疫 苗 因 凍 結 而 失 效 8.6 運 輸 商 會 提 交 一 式 三 份 的 送 貨 收 據 (DELIVERY ORDER) 供 院 舍 簽 收, 包 括 正 單 (ORIGINAL) 副 本 (COPY) 及 客 戶 副 本 (CUSTOMER S COPY) 院 舍 須 在 每 一 份 送 貨 收 據 上 簽 署 和 蓋 上 院 舍 印 章 8.7 運 輸 商 職 員 會 取 回 正 單 及 副 本 院 舍 只 須 保 留 客 戶 副 本, 並 於 接 收 當 日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8.8 有 關 運 送 疫 苗 接 收 及 貯 存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請 參 閱 運 送 疫 苗 安 排 ( 附 件 二 ) 9 貯 存 及 處 理 疫 苗 須 知 9.1 院 舍 於 接 收 疫 苗 後, 須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貯 存 及 處 理 疫 苗 : (1) 疫 苗 必 須 貯 存 於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切 勿 把 疫 苗 貯 存 於 冰 格 內, 以 免 疫 苗 因 凍 結 而 失 效 (2) 避 免 經 常 開 關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並 請 每 日 定 時 檢 查 雪 櫃 內 的 溫 度 ( 早 晚 各 一 次 ), 並 記 錄 於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內 ( 附 件 九 ) 建 議 勿 申 請 過 量 疫 苗, 如 沒 有 剩 餘 疫 苗, 不 用 每 日 檢 查 雪 櫃 的 溫 度 (3) 疫 苗 之 間 應 留 少 許 空 間,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以 免 造 成 雪 櫃 內 局 部 過 冷 或 過 熱 若 雪 櫃 內 背 部 設 有 冷 凍 板, 切 勿 將 疫 苗 緊 貼 冷 凍 板, 以 免 疫 苗 因 凍 結 而 失 效 (4) 如 發 生 任 何 與 貯 存 疫 苗 或 與 疫 苗 有 關 的 事 故, 請 立 即 聯 絡 本 署 跟 進 7

9 10 接 種 地 點 本 計 劃 安 排 旨 在 透 過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於 院 舍 內 向 院 友 提 供 免 費 的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此 項 安 排 可 方 便 院 友 在 一 個 熟 悉 及 便 利 的 環 境 下 接 種 疫 苗 衞 生 署 會 將 疫 苗 直 接 送 往 院 舍, 疫 苗 不 應 帶 離 院 舍 以 外 的 地 點 以 減 低 疫 苗 失 效 或 受 污 染 的 風 險 11 接 種 疫 苗 的 注 意 事 項 11.1 接 種 疫 苗 前, 確 保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操 作 正 常, 而 且 雪 櫃 溫 度 保 持 攝 氏 +2 至 +8 度 內 11.2 接 種 疫 苗 當 日 的 安 排 (1) 院 舍 請 於 接 種 疫 苗 當 日 早 上 為 已 簽 署 同 意 書 的 院 友 量 度 體 溫 及 確 認 身 體 有 否 不 適 若 院 友 發 燒, 應 另 行 安 排 接 種 疫 苗, 並 將 該 名 院 友 的 同 意 書 抽 起, 由 院 舍 繼 續 保 存, 以 免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錯 誤 地 在 醫 健 通 輸 入 接 種 記 錄 (2) 請 準 備 院 友 的 針 卡 院 友 同 意 名 單 ( 附 錄 S3) 及 同 意 書 ( 確 定 同 意 書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 (3)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在 院 友 的 牀 邊 接 種 疫 苗, 不 應 安 排 大 量 院 友 聚 集 在 大 堂 地 方 接 種 疫 苗, 以 免 造 成 混 亂 (4) 建 議 院 舍 在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友 完 成 一 種 疫 苗 接 種 後 ( 如 流 感 疫 苗 ), 再 從 雪 櫃 取 出 另 一 種 疫 苗 ( 如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可 避 免 因 混 亂 而 為 院 友 接 種 錯 誤 的 疫 苗 (5) 取 出 疫 苗 時, 要 核 對 疫 苗 名 稱 及 注 意 疫 苗 的 有 效 日 期, 並 確 定 疫 苗 是 處 於 良 好 狀 况, 例 如 没 有 破 裂 11.3 接 種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院 舍 應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友 進 行 疫 苗 接 種, 程 序 如 下 : (1) 為 每 一 位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前, 核 對 該 名 院 友 的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同 意 書 針 卡 內 的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以 及 附 錄 S3, 以 確 定 院 友 所 需 接 種 的 疫 苗 (2) 向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提 供 院 友 的 病 歷 身 體 及 精 神 狀 況 等 資 料, 讓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評 估 院 友 是 否 適 合 接 種 疫 苗 (3) 協 助 解 釋 即 將 接 種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時 會 有 少 許 痛 楚 及 接 種 後 可 能 引 起 短 暫 輕 微 不 適 8

10 (4) 為 避 免 疫 苗 滑 落 或 跌 破, 請 於 小 型 手 推 車 上 打 開 疫 苗 包 裝 紙 盒, 並 將 疫 苗 放 置 於 適 當 容 器 內 才 遞 給 醫 生 (5) 協 助 院 友 適 當 地 暴 露 接 種 部 位 ( 上 臂 外 側 肩 膀 以 下 三 隻 手 指 的 位 置 ) 及 接 種 後 協 助 院 友 整 理 衣 服 若 院 友 須 同 時 接 受 流 感 及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接 種, 可 安 排 左 右 上 臂 接 種 不 同 疫 苗 現 時 通 用 的 做 法 是 左 流 右 肺, 即 左 上 臂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 右 上 臂 接 種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6) 當 為 每 一 位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後, 即 時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 - 填 寫 院 友 的 針 卡 ; - 簽 署 同 意 接 種 疫 苗 的 名 單 ( 附 錄 S3) 及 填 寫 接 種 日 期 ; - 在 他 們 的 同 意 書 上 填 寫 接 種 疫 苗 的 日 期 11.4 接 種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1) 院 舍 須 於 院 友 完 成 首 次 接 種 後 的 一 星 期 內 將 附 錄 S3 S4 及 S5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2) 接 種 後, 院 友 的 針 卡 應 放 回 院 友 個 人 記 錄 內 並 妥 善 保 存 院 舍 亦 應 保 存 一 份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的 總 記 錄 表 (3)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後, 他 們 的 同 意 書 應 交 給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保 存 和 作 申 報 之 用 (4) 院 舍 須 協 助 觀 察 院 友 接 種 後 的 反 應, 並 作 適 當 處 理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後, 除 了 接 種 處 可 能 出 現 痛 楚 紅 腫 外, 一 般 並 無 其 他 副 作 用 部 分 人 士 在 接 種 後 6 至 12 小 時 内 可 能 出 現 發 燒 肌 肉 和 關 節 疼 痛, 以 及 疲 倦 等 症 狀, 這 些 症 狀 通 常 會 在 兩 天 內 減 退 若 持 續 發 燒 或 不 適, 請 諮 詢 醫 生 如 出 現 風 疹 塊 口 舌 腫 脹 或 呼 吸 困 難 等 較 為 罕 見 的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患 者 必 須 立 即 求 醫 (5) 如 有 剩 餘 疫 苗, 應 妥 善 貯 存 於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讓 有 需 要 的 院 友 可 在 計 劃 期 間 內 接 種 (6) 不 可 自 行 棄 掉 有 效 / 已 過 有 效 日 期 ( 過 期 ) 的 疫 苗, 所 有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的 疫 苗 須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交 回 本 署 11.5 針 卡 的 處 理 (1) 針 卡 是 由 衞 生 署 發 給 院 友, 是 院 友 的 個 人 物 品, 若 院 友 日 後 因 病 求 診 或 入 住 醫 院, 請 攜 同 此 針 卡 並 向 醫 生 出 示 (2) 如 院 友 日 後 轉 院, 院 舍 須 把 該 針 卡 交 還 院 友 並 通 知 接 收 該 院 友 的 院 舍 / 醫 院 之 醫 護 人 員 有 關 針 卡 之 事 宜 9

11 12 呈 報 事 故 12.1 任 何 有 關 疫 苗 接 種 事 故, 如 院 友 重 複 接 種 疫 苗 疫 苗 未 能 保 存 於 攝 氏 +2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或 疫 苗 破 損, 都 須 盡 快 通 知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12.2 若 發 現 疫 苗 破 損, 或 疫 苗 未 能 保 存 於 攝 氏 +2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如 疫 苗 仍 未 開 封, 必 須 留 待 衞 生 署 回 收, 院 舍 不 可 自 行 棄 掉 但 若 開 封 後 發 現 疫 苗 破 損 ; 應 把 破 損 疫 苗 放 進 針 箱 內 並 立 刻 通 知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13 處 理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醫 療 廢 物 13.1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1) 衞 生 署 提 供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只 供 收 集 此 計 劃 下 產 生 的 醫 療 廢 物 如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內 含 有 非 此 計 劃 下 產 生 的 醫 療 廢 物, 院 舍 須 自 行 安 排 註 册 醫 療 廢 物 回 收 商 回 收 (2) 使 用 過 的 棉 花 球 紗 布 塊 及 70% 酒 精 抹 紙 並 非 醫 療 廢 物, 可 作 一 般 廢 物 處 理 切 勿 把 非 醫 療 廢 物 放 入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內 (3) 接 種 後, 應 立 刻 把 使 用 過 的 針 筒 和 針 咀 放 入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當 收 集 箱 達 四 份 三 滿 時 ( 約 80 支 已 使 用 的 流 感 疫 苗 ), 便 須 將 盒 蓋 妥 善 蓋 上, 並 量 度 每 個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的 重 量 (4) 每 一 個 收 集 箱 的 重 量 不 應 超 過 1.5 公 斤 (kg), 如 有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的 重 量 超 過 1.5 公 斤 (kg), 請 致 電 本 署 跟 進 (5)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時 應 戴 上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備, 例 如 手 套 ; 避 免 身 體 接 觸 任 何 醫 療 廢 物 (6) 請 把 已 蓋 上 盒 蓋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放 進 紅 膠 袋 內, 並 用 索 帶 索 好, 留 待 本 署 安 排 回 收 13.2 醫 療 廢 物 的 回 收 安 排 (1) 如 院 舍 日 常 運 作 已 有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的 安 排, 可 在 完 成 接 種 後 自 行 安 排 註 册 醫 療 廢 物 回 收 商 處 理 已 使 用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但 已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的 剩 餘 疫 苗 必 須 交 還 衞 生 署, 切 勿 將 其 放 進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或 自 行 棄 置 (2) 如 果 院 舍 日 常 運 作 沒 有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的 安 排, 本 署 會 安 排 註 冊 醫 療 廢 物 回 收 商 前 往 院 舍 回 收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及 剩 餘 的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疫 苗 (3) 無 論 是 否 需 要 本 署 協 助 回 收 醫 療 廢 物, 都 必 須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10

12 或 之 前 將 填 妥 的 附 錄 S6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以 便 本 署 作 出 安 排 (4) 本 署 職 員 及 註 冊 醫 療 廢 物 回 收 商 會 聯 絡 各 院 舍 確 定 回 收 的 日 期 及 安 排 (5) 院 舍 職 員 與 回 收 人 員 核 對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和 過 期 的 剩 餘 疫 苗 數 目 和 重 量 後, 須 在 單 據 上 簽 署 和 蓋 印 作 實 如 發 現 數 量 與 院 舍 提 交 的 附 錄 S6 不 符, 回 收 人 員 可 能 不 會 回 收 14 遞 交 附 錄 表 格 14.1 院 舍 請 於 院 友 完 成 首 次 接 種 後 的 一 星 期 內 將 以 下 文 件 傳 真 至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 (1) 填 妥 的 院 友 名 單 ( 附 錄 S), 包 括 附 錄 S3: 同 意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院 友 名 單 應 包 括 所 有 附 錄 S4: 不 同 意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院 友 名 單 院 友 的 資 料 (2) 填 妥 的 院 舍 報 告 表 ( 附 錄 S5) (3) 院 舍 須 妥 善 保 存 上 述 的 正 本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本 署 會 要 求 院 舍 提 供 有 關 的 正 本 文 件 14.2 院 舍 遞 交 附 錄 後, 如 有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院 舍 請 在 接 種 後 立 即 更 新 附 錄 S3, 並 將 更 新 的 附 錄 即 日 傳 真 至 本 署, 而 附 錄 S5 則 無 須 更 新 15 例 行 審 查 15.1 為 確 保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疫 苗 以 及 注 射 費 用 沒 有 被 濫 用, 本 署 會 抽 樣 到 院 舍 進 行 例 行 審 查 本 署 職 員 會 與 曾 接 種 疫 苗 的 院 友 核 實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以 及 必 要 時, 核 對 院 友 的 針 卡 及 院 舍 記 錄 15.2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會 聯 絡 院 舍 預 約 到 訪 的 時 間 本 署 職 員 到 達 院 舍 時 會 出 示 職 員 證, 院 舍 亦 可 致 電 本 署 查 詢 熱 線 核 對 職 員 身 分 11

13 16 附 件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附 件 九 附 件 十 疫 苗 的 參 考 資 料 運 送 疫 苗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常 見 問 題 計 劃 的 安 排 及 推 行 填 寫 同 意 書 注 意 事 項 工 作 流 程 簡 介 安 老 院 舍 備 忘 清 單 疫 苗 式 樣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樣 本 12

14 衞 生 署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附 件 一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的 參 考 資 料 )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在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7/2009 (H1N1)pdm-09 病 毒 類 甲 型 / 瑞 士 / /2013(H3N2) 病 毒 類 乙 型 / 布 吉 /3073/2013 病 毒 製 劑 ( 供 成 人 使 用 ) 劑 量 裝 備 0.5 毫 升 疫 苗 一 支 預 先 裝 滿 的 注 射 器 連 針 咀 注 射 劑 量 方 法 和 部 位 醫 生 會 為 接 種 人 士 進 行 肌 肉 注 射 而 對 於 容 易 出 血 的 人 士 或 服 用 薄 血 藥 人 士, 醫 生 會 考 慮 採 用 深 層 皮 下 注 射 方 法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負 責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查 詢 人 士 劑 量 劑 次 安 老 院 舍 長 者 0.5 毫 升 疫 苗 1 誰 不 宜 接 種 滅 活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曾 對 雞 蛋 或 任 何 疫 苗 成 分 ( 有 關 疫 苗 成 分 請 參 閲 盒 内 說 明 書 或 向 醫 護 人 員 查 詢 )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或 曾 於 接 種 任 何 流 感 疫 苗 後 產 生 嚴 重 反 應, 都 不 宜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對 雞 蛋 有 輕 度 過 敏 的 人 士 可 於 基 層 醫 療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而 確 診 或 懷 疑 對 雞 蛋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應 先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就 雞 蛋 敏 感 進 行 評 估, 並 因 應 臨 牀 需 要,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至 於 出 血 病 症 患 者 服 用 薄 血 藥 或 曾 有 吉 - 巴 氏 綜 合 症 病 史 的 人 士, 需 先 咨 詢 醫 生 才 考 慮 是 否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如 接 種 當 日 因 病 發 燒, 可 延 遲 至 病 癒 後 才 接 種 疫 苗 疫 苗 保 存 方 法 - 經 常 保 存 在 攝 氏 +2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避 免 燈 光 直 接 照 射 - 切 勿 貯 存 於 冰 格 內, 如 疫 苗 曾 結 冰, 請 勿 使 用, 並 立 即 通 知 本 署 - 為 確 保 雪 櫃 內 的 溫 度 合 乎 標 準, 應 在 雪 櫃 內 設 置 溫 度 計, 並 每 天 早 晚 檢 查 並 記 錄 在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上, 及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校 13

15 附 件 二 衞 生 署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運 送 疫 苗 安 排 申 請 疫 苗 (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 1. 院 舍 可 以 於 2015 年 4 月 9 日 起 向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申 請 疫 苗 2. 院 舍 應 先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確 定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然 後 安 排 在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的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接 收 疫 苗, 以 免 因 運 送 延 誤 而 無 法 於 預 定 日 期 接 種 疫 苗 ( 如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為 星 期 三, 應 安 排 在 星 期 二 接 收 疫 苗 ; 如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為 星 期 一, 則 應 安 排 在 前 一 個 星 期 五 接 收 疫 苗 ) 3. 當 核 實 所 有 資 料 後, 請 填 妥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 附 錄 S2), 於 接 種 日 期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前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並 致 電 本 署 確 認 資 料 4. 每 間 院 舍 填 報 一 張 表 格 ( 如 負 責 人 負 責 一 座 大 廈 內 同 一 機 構 的 幾 間 院 舍, 也 應 分 開 為 每 間 院 舍 填 報 ) 5. 必 須 按 照 已 同 意 接 種 的 院 友 的 實 際 人 數 申 請 所 需 疫 苗 數 量, 以 免 造 成 浪 費 接 收 疫 苗 安 排 1. 在 接 收 疫 苗 前, 院 舍 應 確 定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操 作 正 常, 而 且 雪 櫃 內 溫 度 保 持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2. 在 接 收 疫 苗 當 日, 院 舍 請 安 排 填 寫 在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當 值 以 便 點 收 疫 苗 3.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點 收 疫 苗 時, 須 核 對 疫 苗 名 稱 數 目 及 有 效 日 期, 並 確 定 疫 苗 溫 度 保 持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接 收 疫 苗 後, 請 立 即 貯 存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切 勿 把 疫 苗 貯 存 於 冰 格 內, 以 免 疫 苗 因 凍 結 而 失 效 4. 在 接 收 疫 苗 時 如 發 現 疫 苗 名 稱 及 數 目 不 符 或 貯 存 疫 苗 的 溫 度 未 能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內, 請 立 刻 聯 絡 本 署 及 拒 絕 接 收 疫 苗 5. 請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在 每 一 份 送 貨 收 據 上 簽 署 和 蓋 上 院 舍 印 章, 並 保 留 客 戶 副 本, 於 簽 收 當 日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6. 請 院 舍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盡 快 為 院 友 接 種 如 不 能 即 日 完 成 所 有 接 種, 請 將 餘 下 的 疫 苗 妥 善 貯 存 在 雪 櫃 內, 須 每 日 最 少 2 次 檢 查 雪 櫃 溫 度, 並 記 錄 在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上 點 收 疫 苗 後, 請 立 即 貯 存 疫 苗 在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切 勿 貯 存 於 冰 格 內, 以 免 疫 苗 失 效 14

16 附 件 三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 1. 爲 甚 麽 要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有 甚 麽 好 處?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是 其 中 一 種 預 防 季 節 性 流 感 及 其 併 發 症 的 有 效 方 法, 亦 可 減 低 因 流 感 而 入 院 留 醫 和 死 亡 的 個 案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對 一 些 會 有 較 高 風 險 患 上 嚴 重 流 感 人 士, 及 與 高 風 險 人 士 同 住 或 照 顧 者 尤 其 重 要 2. 誰 人 需 要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誰 是 目 標 群 組? 若 已 接 種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是 否 仍 需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當 有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提 供 時, 將 提 供 給 予 所 有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的 院 友 及 分 階 段 為 社 區 的 長 者 接 種, 由 最 年 長 的 年 齡 群 組 開 始, 因 為 他 們 因 流 感 而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的 風 險 較 高 不 管 這 些 目 標 / 優 先 群 組 是 否 已 經 接 種 了 2014/15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都 會 提 供 給 予 他 們 3.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是 否 安 全 和 有 效? 有 甚 麽 副 作 用?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十 分 安 全, 除 了 接 種 處 可 能 出 現 痛 楚 紅 腫 外, 一 般 並 無 其 他 副 作 用 部 分 人 士 在 接 種 後 6 至 12 小 時 内 可 能 出 現 發 燒 肌 肉 和 關 節 疼 痛, 以 及 疲 倦 等 症 狀, 這 些 症 狀 通 常 會 在 兩 天 內 減 退 若 持 續 發 燒 或 不 適, 請 諮 詢 醫 生 如 出 現 風 疹 塊 口 舌 腫 脹 或 呼 吸 困 難 等 較 為 罕 見 的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患 者 必 須 立 即 求 醫 一 些 罕 見 但 嚴 重 的 不 良 情 況 也 可 能 在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後 出 現, 如 吉 - 巴 氏 綜 合 症 ( 每 100 萬 個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士 中 有 1 至 2 宗 個 案 ) 腦 膜 炎 或 腦 病 變 ( 每 分 發 300 萬 劑 疫 苗 中 有 1 宗 個 案 ), 以 及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 每 分 發 萬 劑 疫 苗 中 有 9 宗 個 案 ) 不 過,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與 這 些 不 良 情 況 未 必 一 定 有 因 果 關 係 如 果 疫 苗 的 抗 原 與 流 行 的 病 毒 吻 合,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對 健 康 人 士 提 供 的 保 護 效 用 可 達 百 分 之 70 至 90 為 預 防 流 感, 已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士 也 須 維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及 環 境 衞 生 習 慣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恆 常 運 動 休 息 充 足 及 不 吸 煙 15

17 4. 兩 劑 (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和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 要 相 隔 多 久 接 種?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建 議 接 種 兩 劑 滅 活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應 至 少 相 隔 四 星 期 5.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有 什 麽 成 份? 三 價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 7/ 2009 (H1N1)pdm-09 病 毒 - 類 甲 型 / 瑞 士 / /2013 (H3N2) 病 毒 - 類 乙 型 / 布 吉 /3073/2013 病 毒 6.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後 是 否 立 即 有 效? 或 身 體 需 多 久 才 産 生 抗 體? 不 是 接 種 疫 苗 後 身 體 約 需 兩 星 期 產 生 抗 體 來 預 防 流 感 病 毒 為 預 防 流 感, 已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士 仍 須 維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及 環 境 衞 生 習 慣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恆 常 運 動 休 息 充 足 及 不 吸 煙 7.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可 否 和 其 他 疫 苗 ( 例 如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一 同 接 種? 可 以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可 與 其 他 疫 苗 同 時 接 種, 但 應 使 用 不 同 針 筒 在 不 同 部 位 接 種 8.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有 否 包 含 人 類 豬 型 流 感 病 毒? 有 我 們 使 用 的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 7/ 2009 (H1N1)pdm-09 病 毒 ( 人 類 豬 型 流 感 病 毒 ) - 類 甲 型 / 瑞 士 / /2013 (H3N2) 病 毒 - 類 乙 型 / 布 吉 /3073/2013 病 毒 9.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是 否 包 括 了 2014/15 冬 季 在 香 港 流 行 的 病 毒 株? 我 在 接 種 北 半 球 和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後, 是 否 已 有 足 夠 保 護 能 力, 不 會 感 染 季 節 性 流 感? 我 們 使 用 的 三 價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 7/ 2009 (H1N1)pdm-09 病 毒 - 類 甲 型 / 瑞 士 / /2013 (H3N2) 病 毒 - 類 乙 型 / 布 吉 /3073/2013 病 毒 當 中 已 包 括 在 2014/15 冬 季 主 要 流 行 的 病 毒 如 果 疫 苗 的 抗 原 與 流 行 的 病 毒 吻 合,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對 健 康 人 士 提 供 的 保 護 效 用 可 達 百 分 之 70 16

18 至 90 為 預 防 流 感, 已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士 仍 須 維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及 環 境 衞 生 習 慣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恆 常 運 動 休 息 充 足 及 不 吸 煙 10. 誰 人 不 可 以 接 種? 有 甚 麽 禁 忌 症? 曾 對 雞 蛋 或 任 何 疫 苗 成 分 ( 有 關 疫 苗 成 分 請 參 閲 盒 内 說 明 書 或 向 醫 護 人 員 查 詢 )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或 曾 於 接 種 任 何 流 感 疫 苗 後 產 生 嚴 重 反 應, 都 不 宜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對 雞 蛋 有 輕 度 過 敏 的 人 士 可 於 基 層 醫 療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而 確 診 或 懷 疑 對 雞 蛋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的 人 士, 應 先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就 雞 蛋 敏 感 進 行 評 估, 並 因 應 臨 牀 需 要, 由 過 敏 學 / 免 疫 學 專 科 醫 生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至 於 出 血 病 症 患 者 服 用 薄 血 藥 或 曾 有 吉 - 巴 氏 綜 合 症 病 史 的 人 士, 需 先 咨 詢 醫 生 才 考 慮 是 否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如 接 種 當 日 因 病 發 燒, 可 延 遲 至 病 癒 後 才 接 種 疫 苗 11.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是 減 活 疫 苗, 還 是 滅 活 疫 苗? 我 們 使 用 的 三 價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是 滅 活 疫 苗 /15 年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和 2015 年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成 份 有 甚 麽 分 别? 三 價 2015 年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 7/ 2009 (H1N1)pdm-09 病 毒 - 類 甲 型 / 瑞 士 / /2013 (H3N2) 病 毒 - 類 乙 型 / 布 吉 /3073/2013 病 毒 四 價 2014/15 年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包 括 以 下 成 分 : - 類 甲 型 / 加 利 福 利 亞 / 7/ 2009 (H1N1)pdm-09 病 毒 - 類 甲 型 / 德 克 薩 斯 /50/2012 (H3N2) 病 毒 - 類 乙 型 / 麻 薩 諸 塞 /2/2012 病 毒 - 類 乙 型 / 布 利 斯 本 /60/2008 病 毒 13. 如 果 接 種 當 日 出 現 不 適, 是 否 適 合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輕 微 的 病 症 如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並 不 是 接 種 疫 苗 的 禁 忌 症 如 有 任 何 擔 心, 可 以 待 症 狀 消 退 後 才 接 種 如 接 種 當 日 因 病 發 燒, 可 延 遲 至 病 癒 後 才 接 種 疫 苗 14. 有 些 院 友 / 長 者 已 於 近 月 確 診 感 染 甲 型 流 感, 仍 須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曾 患 流 感 的 院 友 / 長 者 仍 然 應 該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因 為 流 感 疫 苗 包 含 幾 個 不 同 的 病 毒 株, 因 此 它 可 能 預 防 由 不 同 病 毒 引 起 的 流 感 17

19 15. 曾 服 用 或 正 在 服 用 特 敏 福, 是 否 可 以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曾 服 用 或 正 在 服 用 特 敏 福 並 不 是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的 禁 忌 症 16. 如 有 院 友 / 長 者 今 年 仍 未 接 種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應 接 種 那 一 種? 未 接 種 2014/15 年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的 院 友 / 長 者, 現 時 應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18

20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 計 劃 的 安 排 及 推 行 ) 附 件 四 I.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1. 如 院 友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只 有 出 生 年 份, 並 無 月 份 和 日 期, 應 怎 樣 填 寫 同 意 書 上 出 生 日 期 一 欄? 只 須 根 據 香 港 身 份 證 在 同 意 書 內 填 上 出 生 年 份 2. 豁 免 登 記 證 明 書 上 的 簽 發 日 期 和 檔 案 編 號 可 以 在 哪 個 位 置 找 到? 簽 發 日 期 和 檔 案 編 號 位 於 豁 免 登 記 證 明 書 的 右 上 角 3. 院 友 在 簽 署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時, 可 否 用 印 指 模 或 X 代 替 簽 署? 如 院 友 不 會 讀 寫, 可 請 職 員 向 該 名 院 友 朗 讀 及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一 名 成 年 人 見 證 下 在 簽 署 欄 上 印 上 指 模, 而 見 證 人 則 須 填 寫 丙 部 4. 甚 麼 人 士 可 替 精 神 上 無 行 能 力 的 院 友 簽 署 同 意 書? 家 長 及 已 獲 監 護 委 員 會 授 予 法 定 權 力 的 監 護 人 可 替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作 出 重 要 的 決 定 至 於 未 有 法 定 監 護 人 的 長 者, 在 保 障 長 者 的 利 益 及 福 利 的 前 提 下, 多 由 子 女 或 配 偶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5.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上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一 欄 可 否 不 填 寫? 不 可 以 法 定 監 護 人 必 須 提 供 完 整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如 法 定 監 護 人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社 工, 可 在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一 欄 填 上 其 職 位 及 職 員 證 號 碼 6.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須 填 寫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的 丙 部? 如 院 友 / 院 友 的 家 長 或 其 監 護 人 不 會 讀 寫, 他 須 在 一 名 成 年 人 見 證 下 在 簽 署 欄 上 印 上 指 模 而 該 名 見 證 人 須 填 寫 丙 部 7. 院 舍 是 否 須 要 保 留 同 意 書 的 副 本? 同 意 書 正 本 須 由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保 存, 院 舍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保 存 副 本, 以 便 日 後 查 閱 同 意 書 的 資 料 8. 如 同 意 書 數 量 不 夠, 怎 麼 辦? 院 舍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數 量 或 致 電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索 取 19

21 II. 疫 苗 申 請 和 接 收 1. 安 老 院 舍 應 如 何 申 請 疫 苗? 院 舍 應 先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確 定 接 種 疫 苗 的 日 期, 然 後 填 妥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 附 錄 S2), 並 於 接 種 日 期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請 於 傳 真 後 致 電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以 確 認 表 格 已 被 收 妥 2. 安 老 院 舍 職 員 已 傳 真 申 請 疫 苗 表 格 ( 附 錄 S2), 但 有 資 料 想 更 改, 怎 麼 辦? 請 致 電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3. 院 舍 職 員 在 收 取 疫 苗 時 發 現 疫 苗 數 量 不 符, 怎 麼 辦? 院 舍 職 員 不 應 簽 收 數 量 不 符 的 疫 苗, 並 須 即 時 通 知 本 署 跟 進 III.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1. 院 舍 在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怎 麼 辦? 院 舍 職 員 可 致 電 向 本 署 職 員 尋 求 協 助 2. 院 舍 可 否 邀 請 多 於 一 位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參 與 計 劃? 為 了 讓 流 程 更 順 暢 及 減 少 出 錯 機 會, 每 間 院 舍 應 只 邀 請 一 位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參 與 本 計 劃 如 院 友 人 數 眾 多, 院 舍 職 員 可 預 先 安 排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於 不 同 日 期 分 別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3. 院 舍 可 否 於 計 劃 中 途 隨 時 轉 換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嗎? 院 舍 如 要 轉 換 另 一 位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須 在 事 前 通 知 本 署 有 關 安 排, 並 確 定 該 醫 生 已 成 功 登 記 參 與 此 計 劃 IV. 接 種 疫 苗 資 格 1. 院 舍 職 員 可 否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不 可 以 在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下, 只 有 安 老 院 舍 的 院 友 才 可 免 費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2. 院 友 剛 接 種 完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可 否 接 種 2015 年 度 南 半 球 疫 苗? 如 院 友 已 接 種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須 至 少 相 隔 四 星 期, 才 可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3. 如 新 院 友 未 能 提 供 舊 針 卡, 怎 樣 知 道 院 友 在 過 去 四 星 期 內 是 否 曾 經 接 種 北 半 球 季 20

22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或 已 接 種 2015 年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院 舍 可 先 向 家 人 或 前 院 舍 ( 如 有 ) 查 詢 他 們 過 往 的 接 種 記 錄 ; 同 時 提 醒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必 須 透 過 醫 健 通 查 核 院 友 過 往 的 接 種 記 錄, 以 免 重 複 接 種 V. 疫 苗 接 種 安 排 1. 是 否 必 須 由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舍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為 確 保 接 種 者 的 安 全, 疫 苗 接 種 須 由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或 在 其 監 督 下 由 合 資 格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為 院 友 提 供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VI. 回 收 剩 餘 疫 苗 /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1. 怎 樣 處 理 已 過 期 疫 苗? 所 有 已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之 疫 苗 都 必 須 交 還 衞 生 署 請 院 舍 填 妥 附 錄 S6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以 作 安 排 院 舍 絕 不 能 自 行 處 理, 否 則 衞 生 署 可 能 向 院 舍 收 取 未 能 交 還 的 疫 苗 費 用 2. 院 舍 可 否 自 行 安 排 回 收 已 使 用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呢? 如 果 院 舍 定 期 有 回 收 商 處 理 醫 療 廢 物, 當 完 成 疫 苗 接 種 後, 可 按 照 院 舍 日 常 的 運 作 去 處 理 已 使 用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但 須 將 已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之 疫 苗 交 還 本 署 3. 如 院 舍 可 自 行 處 理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附 錄 S6 該 如 何 填 寫? 在 附 錄 S6 丙 部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的 回 收 數 量 填 上 0 個, 並 註 明 自 行 處 理 即 可 4.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的 總 重 量 多 於 1.5 公 斤 (kg), 有 沒 有 問 題? 院 舍 只 可 棄 置 在 本 計 劃 下 產 生 的 醫 療 廢 物 於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內, 如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包 含 本 計 劃 以 外 的 醫 療 廢 物, 院 舍 須 自 行 處 理 該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但 須 將 已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之 疫 苗 交 還 本 署 根 據 計 算, 每 個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約 載 80 針 已 用 疫 苗, 而 重 量 不 會 多 於 1.5 公 斤 (kg) VII. 針 卡 / 附 錄 表 格 1. 院 舍 的 針 卡 數 目 不 夠 應 怎 麼 辦? 院 舍 可 致 電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 本 處 稍 後 會 把 針 卡 寄 上 2.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名 單 ( 附 錄 S3) 是 否 須 要 填 寫 疫 苗 批 次 編 號 (Lot number) 及 有 效 日 期? 是 疫 苗 批 次 編 號 及 有 效 日 期 可 於 疫 苗 包 裝 盒 上 找 到 21

23 3. 何 時 遞 交 附 錄? 在 完 成 首 次 疫 苗 接 種 後 一 星 期 內, 將 附 錄 S3 S4 及 S5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之 後 如 有 院 友 補 種 疫 苗, 請 於 接 種 當 日 將 更 新 的 附 錄 S3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VIII.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1. 流 感 疫 苗 和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可 否 一 起 接 種? 可 以 但 應 使 用 不 同 針 筒 在 不 同 部 位 作 注 射 現 時 通 用 的 做 法 是 左 流 ( 流 感 疫 苗 ) 右 肺 (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2. 院 友 正 服 用 抗 生 素, 可 否 接 種 滅 活 流 感 疫 苗? 可 以 如 接 種 當 日 因 病 發 燒, 可 延 遲 至 病 癒 後 才 接 種 疫 苗 3. 院 友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後, 衞 生 署 會 否 提 供 退 燒 藥? 不 會 若 院 友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後 發 燒, 可 諮 詢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若 持 續 發 燒 或 有 其 他 不 適, 應 盡 快 求 醫 IX. 呈 報 事 故 1. 院 友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後,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發 現 院 友 在 四 星 期 內 曾 接 種 2014/15 年 度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怎 麼 辦? 院 舍 職 員 須 盡 早 通 知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跟 進 事 件, 並 留 意 院 友 身 體 狀 况 2. 有 院 舍 職 員 誤 接 種 了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怎 麼 辦? 只 有 安 老 院 舍 的 院 友 才 可 免 費 接 種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院 舍 職 員 須 盡 快 通 知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跟 進 3. 院 舍 職 員 在 檢 查 雪 櫃 溫 度 時, 發 現 溫 度 高 於 攝 氏 +8 度, 怎 麼 辦? 院 舍 職 員 應 定 期 檢 查 及 記 錄 雪 櫃 內 溫 度 和 作 出 調 校, 如 溫 度 高 於 攝 氏 +8 度, 請 勿 使 用 或 棄 掉 受 影 響 的 疫 苗, 疫 苗 應 繼 續 存 放 在 2-8 度 的 雪 櫃 内, 待 本 署 指 示 處 理 受 影 響 疫 苗 的 方 法 請 調 查 事 故 原 因 ; 同 時 須 盡 快 通 知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跟 進 22

24 附 件 五 填 寫 同 意 書 注 意 事 項 必 須 填 寫 PH9999 只 須 填 寫 其 中 一 項 請 參 照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準 確 填 寫 23

25 只 須 填 寫 乙 部 ( 一 ) 至 ( 三 ) 其 中 一 項 乙 部 ( 一 ) : 適 用 於 有 認 知 能 力 的 院 友 填 寫 和 簽 署 乙 部 ( 二 ) : 適 用 於 神 智 不 清 認 知 能 力 或 智 力 有 障 礙 的 院 友,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填 寫 和 簽 署 供 院 友 簽 署 如 院 友 不 會 讀 寫, 可 由 職 員 向 他 們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此 印 上 指 模, 再 由 見 證 人 填 寫 丙 部 常 健 康 供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如 家 長 / 監 護 人 不 會 讀 寫, 可 由 職 員 向 他 們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此 印 上 指 模, 再 由 見 證 人 填 寫 丙 部 附 註 : 家 長 及 已 獲 監 護 委 員 會 授 予 法 定 權 力 的 監 護 人 可 替 精 神 上 無 認 知 能 力 人 士 作 出 重 要 的 決 定 至 於 未 有 法 定 監 護 人 的 長 者, 在 保 障 長 者 的 利 益 及 福 利 的 前 提 下, 多 由 子 女 或 配 偶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24

26 乙 部 ( 三 ) : 如 院 友 是 神 智 不 清 認 知 能 力 或 智 力 有 障 礙 而 沒 有 家 長 / 監 護 人, 院 舍 負 責 人 / 主 管 須 填 寫 和 簽 署 此 部 分 ;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會 先 評 估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接 種 疫 苗, 才 為 他 們 安 排 接 種 陳 大 文 如 院 舍 可 通 知 院 友 的 其 他 親 屬 有 關 疫 苗 接 種 事 宜, 可 請 他 們 填 寫 及 簽 署 乙 部 ( 三 ) 丙 部 : 如 院 友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不 會 讀 寫, 可 由 職 員 向 他 們 解 釋 同 意 書 的 內 容, 然 後 在 乙 部 ( 一 ) /( 二 ) 用 印 指 模 代 替 簽 名, 但 須 由 見 證 人 填 寫 丙 部 丁 部 : 接 種 後, 即 時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填 寫 接 種 疫 苗 日 期 25

27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簡 介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及 申 領 疫 苗 事 宜 附 件 六 院 舍 請 儘 早 邀 請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舍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安 排 及 確 定 疫 苗 接 種 日 期 及 時 間 (2015 年 5 月 8 日 開 始 ) 注 意 : 由 於 疫 苗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安 排 接 種 在 接 種 日 期 前 最 少 10 個 工 作 天, 向 本 署 申 請 所 需 疫 苗 ( 由 2015 年 4 月 9 日 開 始 接 受 疫 苗 申 請 ) 在 接 種 日 前 最 少 10 個 工 作 天 把 簽 妥 的 同 意 書 ( 正 本 / 副 本 ) 送 交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請 安 排 於 接 種 日 期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接 收 疫 苗 由 指 定 負 責 人 核 對 疫 苗 名 稱 數 量 及 運 送 溫 度 均 正 確 後, 簽 收 送 貨 收 據 並 將 客 戶 副 本 傳 真 回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 請 盡 快 將 疫 苗 貯 存 於 攝 氏 +2 至 ) +8 的 雪 櫃 內 並 定 時 檢 查 溫 度 26

28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工 作 流 程 簡 介 簽 署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及 各 附 錄 的 處 理 事 宜 收 到 本 計 劃 的 資 料 文 件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及 紅 膠 袋, 參 閱 工 作 指 引 及 疫 苗 資 訊 並 向 院 友 / 其 家 人 講 解 本 計 劃 及 有 關 疫 苗 資 訊 查 閱 院 友 過 往 的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及 病 歷,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及 適 合 接 種 疫 苗, 如 有 疑 問, 可 向 院 友 的 家 人, 或 院 友 曾 入 住 的 院 舍 查 詢 協 助 同 意 接 種 疫 苗 的 院 友 填 寫 及 簽 署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並 將 附 在 同 意 書 上 的 疫 苗 資 訊 撕 下 交 給 院 友 或 其 家 屬 保 存 ; 同 時 填 寫 附 錄 S3 及 S4 根 據 所 需 疫 苗 數 量, 填 寫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 附 錄 S2 如 需 分 開 多 日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可 再 次 填 寫 附 錄 S2 向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申 請 疫 苗, 盡 量 在 每 次 接 種 日 前 一 天 接 收 疫 苗 完 成 首 次 疫 苗 接 種 後 的 一 星 期 內, 將 附 錄 S3 S4 及 S5 傳 真 回 本 署 ( 請 妥 善 保 存 附 錄 正 本 ) 如 遞 交 附 錄 後, 有 院 友 補 種 疫 苗, 請 在 附 錄 S3 正 本 上 更 新 資 料, 並 即 日 傳 真 該 附 錄 至 本 署 27

29 接 種 當 日 及 跟 進 接 種 日 當 天 為 院 友 量 度 體 温 及 確 認 身 體 有 否 不 適 妥 善 準 備 院 友 的 同 意 書 針 卡 及 病 歷 附 錄 S3 ( 院 友 同 意 名 單 ) 準 備 接 種 疫 苗 所 需 物 品 ( 如 棉 花 球 70% 酒 精 抹 紙 及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 請 在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到 達 後 才 取 出 疫 苗, 並 與 他 核 對 後 才 開 啓 包 裝 院 舍 應 在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完 成 一 種 疫 苗 接 種 ( 如 流 感 ) 後, 再 取 出 另 一 種 疫 苗 接 種 前, 請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核 對 院 友 身 分 已 簽 妥 的 同 意 書 及 同 意 接 種 疫 苗 名 單, 並 查 閱 過 往 疫 苗 接 種 記 錄 ( 如 針 卡 ) 及 相 關 病 歷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為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及 於 接 種 後 協 助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即 時 填 妥 針 卡 簽 署 附 錄 S3 及 在 接 種 同 意 書 上 填 上 接 種 日 期 院 友 接 種 疫 苗 後, 將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交 予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保 存 及 在 醫 健 通 申 報 注 射 記 錄 如 院 友 未 能 接 種 疫 苗, 他 們 的 同 意 書 應 由 院 舍 繼 續 保 存 妥 善 處 理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剩 餘 的 疫 苗 須 貯 存 於 攝 氏 +2 度 至 +8 度 的 雪 櫃 內 備 用, 每 日 最 少 2 次 檢 查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並 記 錄 於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上 接 種 後 48 小 時 內, 觀 察 院 友 接 種 後 的 反 應 及 作 適 當 處 理 請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前 填 妥 附 錄 S6 並 傳 真 至 衞 生 署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衞 生 署 將 安 排 回 收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及 已 過 期 或 未 使 用 之 疫 苗 ( 所 有 過 期 未 使 用 或 失 效 之 疫 苗, 必 須 交 還 衞 生 署 處 理, 院 舍 切 勿 自 行 將 疫 苗 棄 掉 或 放 進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 請 院 舍 於 回 收 當 日 與 回 收 人 員 核 實 回 收 項 目, 並 於 所 需 的 單 據 上 簽 署 和 蓋 上 院 舍 印 章 28

30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安 老 院 舍 備 忘 清 單 日 期 備 忘 事 項 完 成 後 加 上 號 2015 年 4 月 5 月 填 妥 及 收 集 院 友 和 職 員 同 意 書, 並 填 妥 附 錄 S3 至 S4 把 填 妥 的 同 意 書 影 印 ( 如 適 用 ) 為 沒 有 針 卡 的 院 友 提 供 針 卡, 並 協 助 他 們 填 妥 個 人 資 料 部 分 申 請 疫 苗 前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確 定 接 種 疫 苗 的 日 期 ( 月 日 時 ) 2015 年 4 月 9 日 (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疫 苗 ) 接 種 日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填 妥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 附 錄 S2), 傳 真 至 接 種 日 前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把 填 妥 的 同 意 書 ( 正 本 / 副 本 ) 送 交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VMO) 查 核 接 種 者 的 接 種 記 錄 及 開 設 醫 健 通 戶 口 接 收 疫 苗 前 確 保 存 放 疫 苗 的 雪 櫃 操 作 正 常, 溫 度 保 持 攝 氏 +2 至 +8 度 內 附 件 七 接 收 疫 苗 當 日 疫 苗 接 種 日 ( 月 日 ) 安 排 填 寫 在 疫 苗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的 負 責 人 當 值 在 所 有 送 貨 單 據 上 簽 署 及 蓋 上 院 舍 印 章, 於 即 日 傳 真 客 户 副 本 至 為 院 友 / 職 員 量 度 體 溫 及 確 認 身 體 有 否 不 適 準 備 好 針 卡 附 錄 S3 及 已 簽 妥 的 同 意 書 準 備 棉 花 球 70% 酒 精 抹 紙 及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協 助 VMO 確 定 院 友 身 分 核 對 同 意 書 針 卡 及 同 意 名 單 才 為 院 友 安 排 接 種 疫 苗 VMO 核 對 疫 苗 及 進 行 接 種 接 種 後 請 VMO 在 附 錄 S3 上 簽 署 並 於 針 卡 上 填 寫 疫 苗 接 種 日 期 協 助 VMO 在 同 意 書 上 填 上 疫 苗 接 種 日 期 妥 善 處 理 針 筒 及 有 關 廢 物 將 疫 苗 接 種 同 意 書 交 予 VMO 保 存 接 種 後 48 小 時 內 接 種 後 一 星 期 內 更 新 附 錄 ( 如 有 ) 2015 年 6 月 1 日 開 始 觀 察 院 友 接 種 後 的 反 應 把 填 妥 的 附 錄 S3-S4 院 舍 報 告 表 (S5) 傳 真 至 本 署 ( 傳 真 號 碼 ) 如 有 院 友 補 種 疫 苗, 請 在 相 關 的 附 錄 S3 正 本 上 更 新 資 料, 並 即 日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如 院 舍 於 2015 年 6 月 已 完 成 所 有 疫 苗 接 種, 及 沒 有 剩 餘 有 效 疫 苗, 請 於 6 月 1 日 開 始 填 妥 附 錄 S6 並 傳 真 至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疫 苗 計 劃 辦 事 處 會 安 排 回 收 人 員 到 各 院 舍 回 收 已 申 報 的 注 射 器 收 集 箱 及 過 期 疫 苗 此 清 單 只 列 出 重 要 注 意 備 忘, 各 院 舍 可 按 個 別 情 況 增 減 當 中 項 目, 以 切 合 需 要 29

31 附 件 八 疫 苗 式 樣 院 舍 可 將 疫 苗 式 樣 張 貼 在 雪 櫃 門 上 當 眼 處 30

32 2015 南 半 球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於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下 的 接 種 安 排 貯 存 疫 苗 的 雪 櫃 溫 度 檢 查 表 附 件 九 1. 所 有 疫 苗 / 剩 餘 疫 苗, 須 保 存 於 攝 氏 +2 至 +8 度 雪 櫃 內 備 用 2. 如 有 剩 餘 疫 苗, 須 每 日 檢 查 雪 櫃 溫 度 最 少 兩 次 ( 上 / 下 午 各 一 次 ), 並 記 錄 在 本 表 格 上 3. 請 保 留 此 記 錄,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作 參 考 4. 所 有 疫 苗 屬 政 府 公 物, 即 使 過 期 亦 必 須 妥 善 保 存 及 交 回 衞 生 署 處 理 剩 餘 疫 苗 種 類 ( 請 以 表 示 ) 日 期 檢 查 雪 櫃 時 間 雪 櫃 溫 度 ( 攝 氏 / ) 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北 半 球 流 感 疫 苗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簽 署 Vaxigrip Fluarix Tetra Pneumo 23 31

33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樣 本 附 件 十 (1) 香 港 身 份 證 簽 發 日 期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2) 豁 免 登 記 證 明 書 編 號 簽 發 日 期 檔 案 編 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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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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