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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秋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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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園 藝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4 審 定 日 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修 訂 日 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102 年 12 月 09 日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4 年 01 月 05 日 104 年 11 月 18 日
2 ( 第 二 部 份 ) 園 藝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一 般 須 知... 1 二 專 業 須 知... 2 三 測 試 方 法 及 流 程 四 評 分 項 目 及 扣 分 事 項 貳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參 計 算 試 題 抽 籤 參 考 題 卡 肆 評 分 總 表...28 伍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29
3 壹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一 般 須 知 : 1. 本 測 試 所 需 工 具 器 材 全 由 測 試 試 場 供 應, 應 檢 人 只 需 帶 書 寫 之 文 具 (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立 可 白 或 橡 皮 擦 尺 ), 除 此 以 外, 其 它 任 何 資 料 工 具 器 材 計 算 機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皆 不 得 攜 帶 進 入 考 場,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2. 有 關 於 應 檢 人 遲 到 處 理 原 則 (1) 每 大 題 測 試 開 始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測 試, 遲 到 者 仍 應 遵 守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有 異 議 (2) B 大 題 應 檢 人 遲 到 處 理 原 則 : a. 於 測 試 後 遲 到 10 分 鐘 以 內, 可 進 行 計 算 測 試 b. 超 過 10 分 鐘 以 後, 未 滿 15 分 鐘 入 場 者, 不 得 參 加 計 算 題 測 試, 但 仍 可 參 加 實 作 題 c. 測 試 後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者, 應 檢 人 不 得 參 與 農 藥 計 算 題 及 噴 藥 技 術 實 作 題 3. 進 場 時, 應 出 示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4. 檢 定 使 用 之 材 料 設 備 器 具 應 即 核 對 並 檢 查, 如 有 疑 問, 應 當 場 提 出 請 監 評 人 員 處 理 5. 應 檢 人 依 據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位, 並 應 將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6. 應 檢 人 應 聽 從 並 遵 守 監 評 人 員 講 解 規 定 事 項 7. 檢 定 時 間 之 開 始 與 停 止, 悉 聽 監 評 人 員 之 鈴 聲 或 口 頭 通 知, 不 得 自 行 提 前 開 始 或 延 後 結 束 8. 應 檢 人 應 正 確 操 作 器 具, 如 有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9. 應 檢 人 對 於 器 具 操 作 應 注 意 安 全, 如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10. 檢 定 進 行 中 如 遇 有 停 電 空 襲 警 報 或 其 他 事 故, 悉 聽 監 評 人 員 指 示 辦 理 11. 檢 定 進 行 中, 應 檢 人 因 本 身 疏 忽 或 過 失 而 致 器 具 故 障, 須 自 行 排 除, 不 另 加 給 時 間 1
4 12. 檢 定 結 束 時, 應 由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點 收 器 具, 試 卷 送 繳 監 評 人 員 收 回, 監 評 人 員 並 在 術 科 檢 定 准 考 證 上 簽 章, 繳 件 出 場 後, 不 得 再 進 場 13. 試 場 內 外 如 發 現 有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冒 名 頂 替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14.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其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協 助 他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操 作 者 或 作 弊 者 (2) 互 換 半 成 品 成 品 或 試 卷 (3) 攜 出 工 具 器 材 半 成 品 成 品 或 試 卷 (4) 故 意 損 壞 器 具 設 備 者 (5)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15. 應 檢 人 每 題 測 試 完 後, 應 自 行 清 理 工 具 及 場 地, 始 可 離 開 試 場, 否 則 扣 分 16. 術 科 試 題 測 驗 依 時 間 配 當 表 使 用 網 路 版 電 子 抽 籤 系 統 辦 理 抽 題, 場 地 試 務 人 員 應 事 先 將 電 腦 設 置 到 抽 題 操 作 介 面,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辦 理 單 位 應 檢 人 全 程 參 與 抽 題, 辦 理 單 位 並 應 處 理 電 腦 操 作 列 印 及 簽 名 事 項 應 檢 人 依 抽 題 結 果 進 行 測 試, 抽 題 時 遲 到 者 或 缺 席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如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網 路 版 電 子 抽 籤 系 統, 則 改 以 單 機 版 電 子 抽 籤 系 統 或 傳 統 籤 筒 進 行 抽 題 17.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當 場 次 監 評 人 員 及 辦 理 單 位 負 責 處 理 二 專 業 須 知 : ( 一 ) 本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檢 定 試 題 共 4 題, 其 試 題 內 容, 測 試 時 間, 滿 分 如 下 表 : 題 號 試 ˉˉ 題 ˉˉ 內 ˉˉ 容 測 試 時 間 滿 ˉ 分 A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識 別 38 分 鐘 100 分 B 農 藥 計 算 及 噴 藥 技 術 計 算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10 分 鐘, 噴 藥 實 作 每 位 應 檢 人 15 分 鐘 ( 含 穿 戴 完 噴 藥 裝 備 ) 100 分 2
5 C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1 小 時 100 分 D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1 小 時 100 分 ( 二 ) 應 檢 人 A B C D 4 大 題 均 應 進 行 測 試, 其 中 A 大 題 識 別 題 分 A1 A20 等 二 十 種 小 組 合 ;B 大 題 計 算 部 分 有 B1 B20 二 十 小 題 ;D 大 題 計 算 題 有 D1 D20 二 十 小 題 ( 三 ) 各 大 題 抽 題 規 定 如 下 : 1.A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識 別 題 有 A1~A20 二 十 種 組 合, 由 當 場 次 監 評 長 公 開 抽 出 1 組 測 試 2.B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農 藥 計 算 有 B1~B20 二 十 小 題, 由 監 評 長 公 開 指 定 一 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題 測 試 3.C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不 抽 題, 當 場 次 應 檢 人 測 試 同 一 題 4.D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肥 料 計 算 有 D1~D20 二 十 小 題, 由 監 評 長 公 開 指 定 一 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題 測 試 ( 四 ) 及 格 規 定 : 1. 術 科 測 試 評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每 大 題 滿 分 為 100 分, 每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2. 術 科 測 試 每 大 題 皆 及 格, 始 為 術 科 及 格 如 有 任 何 一 大 題 不 及 格 ( 未 達 60 分 ), 術 科 判 定 為 不 及 格 三 測 試 方 法 及 流 程 : ( 一 ) A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識 別, 試 題 編 號 : 測 試 說 明 : (1) 檢 定 範 圍 : 包 含 園 藝 植 物 類 ( 果 樹 蔬 菜 觀 賞 植 物 共 177 種 ) 及 資 材 類 ( 共 58 種 ) 識 別, 共 計 235 種, 依 比 例 原 則 抽 出 75 種 測 試 (2) 本 大 題 使 用 依 試 題 規 定 分 配 比 例 所 組 合 之 20 套 ( 編 號 :A1 A20) PowerPoint 數 位 彩 色 照 片 題 庫 播 放 軟 體 辦 理 測 試 ; 於 測 試 當 場, 由 監 評 長 自 編 號 A1~A20 中 抽 出 任 1 組 供 測 試 ; 每 一 題 識 別 單 題 作 答 時 間 為 3
6 30 秒,75 題 總 測 試 時 間 含 試 場 準 備 試 題 說 明 試 題 測 試 及 收 卷 共 約 需 60 分 鐘, 每 場 次 可 測 試 15 人 (3) 作 答 方 式 : 應 檢 人 作 答 時, 可 採 用 藍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鋼 筆 等 用 具 作 答, 字 體 須 清 晰 端 正, 並 寫 入 規 定 之 格 子 內, 寫 錯 可 畫 線 塗 改 或 用 修 正 液 ( 修 正 帶 ) 塗 改 所 填 寫 答 案 須 依 公 佈 給 應 檢 人 之 試 題 答 案 為 標 準, 正 確 填 入 始 給 分 (4) 評 分 方 式 與 扣 分 事 項 : a. 本 大 題 共 測 試 識 別 75 種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b. 本 大 題 滿 分 100 分, 採 扣 分 法, 每 錯 一 小 題 扣 2 分, 以 100 分 減 去 扣 分, 即 為 得 分 ; 以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c. 所 填 寫 答 案 名 稱 之 規 定 : 須 依 公 佈 給 應 檢 人 之 試 題 中 文 名 稱 為 標 準, 正 確 填 入 者 始 給 分 非 本 試 題 公 佈 之 俗 名 別 名 或 其 他 名 稱 者, 不 給 分 答 案 字 義 與 標 準 答 案 不 符 者 不 給 分 若 有 錯 別 字 簡 字 或 注 音 符 號 者, 錯 一 字 扣 1 分, 每 小 題 最 高 扣 滿 2 分 止 d. 如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色 筆 作 答, 每 一 小 題 扣 2 分 e. 每 小 題 作 答 時 間 為 30 秒 f. 本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2. 測 試 流 程 : (1) 測 試 前 10 分 鐘 應 檢 人 依 序 ( 准 考 證 號 序 ) 入 場 坐 定 位, 並 請 核 對 試 題 卷 上 所 列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是 否 正 確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作 業 ) (2) 監 評 人 員 說 明 測 試 辦 法 規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作 業 ) 4
7 (3) 服 務 人 員 按 鈴 後 啟 動 播 放 簡 報 軟 體, 並 依 投 影 片 播 放 程 序 完 成 試 看, 及 應 檢 人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簽 名 後, 即 進 行 A 大 題 測 試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作 業 ) (4) 監 評 人 員 點 名 並 檢 查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照 片 與 應 檢 人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或 證 件 未 帶 者, 視 同 放 棄 檢 定 資 格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作 業 ) (5) 待 答 完 75 題 後, 應 檢 人 依 序 交 卷 出 場 ( 監 評 人 員 作 業 ) (6) 監 評 人 員 應 檢 核 所 交 試 卷, 是 否 屬 該 應 檢 人 所 有 ( 監 評 人 員 作 業 ) (7) 本 場 次 測 試 完 成 3. 注 意 事 項 : (1) 應 檢 時 電 子 通 信 器 材 不 可 帶 入 檢 定 場 或 須 關 機, 若 有 響 聲 即 刻 請 出 場, 該 場 測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2) 作 答 時 答 案 須 正 確 寫 在 規 定 之 格 子 內, 寫 錯 格 子 不 予 計 分 (3) 作 答 時 不 可 左 顧 右 盼 或 與 人 交 談, 否 則 以 作 弊 論 處 (4) 未 盡 事 宜 請 參 考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二 ) B 大 題 : 農 藥 計 算 及 噴 藥 技 術, 試 題 編 號 : 測 試 說 明 : (1) 本 測 試 分 計 算 及 實 作 兩 試 場 進 行, 應 檢 人 先 考 計 算, 後 考 實 作 (2) 測 試 時 間 :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須 全 部 應 檢 人 測 試 完 畢 才 結 束 其 中 計 算 題 測 試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限, 時 間 一 到, 全 部 收 卷 噴 藥 實 作 測 試 時 間, 每 人 以 15 分 鐘 為 限 ( 含 穿 戴 噴 藥 安 全 裝 備 ), 未 完 成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3) 計 算 題, 須 將 農 藥 名 稱 計 算 過 程 答 案 ( 含 單 位 )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不 得 只 填 答 案, 否 則 予 以 扣 分 答 案 無 法 整 除 者, 應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再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位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4) 計 算 題 考 完 後, 應 檢 人 至 實 作 考 場 準 備 實 作 測 試 5
8 (5) 實 作 測 試,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每 三 人 一 組, 依 測 試 流 程 表, 循 序 進 行, 不 得 隨 意 更 動 順 序, 大 聲 喧 嘩 及 其 它 有 違 應 檢 須 知 之 行 為 2. 實 作 測 試 流 程 : 應 檢 人 進 入 實 作 試 場,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測 試 (1) 至 準 備 區, 穿 戴 噴 藥 裝 備 (2) 至 清 洗 區, 清 洗 噴 霧 器 (3) 至 配 藥 區, 依 指 定 之 農 藥 用 量 配 藥 : 取 2 公 克 農 藥 ( 以 有 色 粉 劑 代 替 ), 加 水 2 公 升, 倒 入 16 公 升 背 負 式 半 自 動 噴 霧 器 內, 並 背 負 噴 霧 器 (4) 至 噴 藥 區 進 行 噴 藥 ( 噴 藥 區 所 放 之 風 扇 吹 向 代 表 風 向 ) (5) 噴 藥 後 再 回 至 清 洗 區 清 洗 噴 霧 器 (6) 歸 還 器 具 設 備 與 脫 卸 噴 藥 防 護 裝 備 後 放 回 原 處, 並 用 肥 皂 洗 手 (7) 舉 手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完 成 後 離 場 (8) 若 超 過 測 試 時 間 仍 有 未 完 成 項 目, 基 於 安 全 衛 生 考 量, 須 聽 從 監 評 人 員 指 示 後, 始 得 離 場 ( 三 ) C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試 題 編 號 : 測 試 說 明 : (1) 本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1 小 時 為 限, 有 計 時 扣 分 超 過 20 分 鐘 以 上 交 卷 者, 依 時 間 長 短, 予 以 扣 分 ( 計 時 扣 分, 以 離 場 時 間 為 準 ) (2) 實 作 試 場 隔 分 為 15 小 區, 每 位 應 檢 人 1 小 區 (3) 測 試 方 式 為 應 檢 人 應 先 將 玫 瑰 枝 條 插 於 劍 山 上, 依 模 擬 植 株 生 長 於 農 地 土 壤 之 狀 態, 進 行 空 中 壓 條 繁 殖 操 作, 並 限 時 1 小 時 內 完 成, 否 則 以 不 及 格 論 (4) 每 人 須 完 成 一 個 枝 條, 且 須 完 成 全 部 繁 殖 手 續 (5) 工 具 器 材 全 由 試 場 供 應,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工 具 器 材 至 試 場 測 試 時 每 人 須 正 確 選 用 空 中 壓 條 所 需 之 工 具 器 材, 否 則 扣 分 6
9 (6) 應 檢 人 將 劍 山 上 完 成 之 成 品 及 所 有 剪 下 的 枝 葉, 放 於 桌 上, 並 清 理 工 具 場 地 後, 須 舉 手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完 成 後, 即 須 離 開 試 場 2. 測 試 流 程 : (1) 監 評 人 員 點 名 (2) 應 檢 人 依 序 進 入 試 場 (3) 應 檢 人 至 操 作 桌 對 號 入 座 (4) 靜 待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操 作 開 始 (5) 全 部 應 檢 人 同 時 開 始 操 作 ( 依 考 場 所 提 供 之 各 種 空 中 壓 條 器 材 中, 選 擇 正 確 器 材 使 用 ) (6) 選 擇 最 適 合 操 作 空 中 壓 條 之 枝 條 1 枝, 直 插 在 劍 山 上, 再 行 操 作 空 中 壓 條 最 後 將 劍 山 上 完 成 之 成 品 及 剪 下 之 枝 葉 留 置 自 己 桌 上 (7) 應 檢 人 清 理 器 具 桌 面 及 場 地, 將 器 具 擦 拭 乾 淨, 並 將 器 材 歸 還 原 位 後, 舉 手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完 成 後, 即 須 離 場 ( 四 ) D 大 題 :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試 題 編 號 : 測 試 說 明 : (1) 本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1 小 時 為 限, 有 計 時 扣 分 超 過 30 分 鐘 以 上 交 卷 者, 會 予 扣 分 ( 計 時 扣 分, 以 離 場 時 間 為 準 ) (2) 本 試 題 測 試 場 分 為 15 個 小 區, 供 15 位 應 檢 人 測 試 用 每 位 應 檢 人 一 個 小 區, 每 個 小 區 內 放 有 一 套 桌 椅 (3) 本 試 題 分 兩 部 分 測 試 : A. 計 算 肥 料 : 依 所 發 之 計 算 試 題 測 試 須 將 肥 料 名 稱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 含 單 位 ) 皆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不 得 只 填 答 案, 否 則 予 以 扣 分 答 案 無 法 整 除 者, 應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答 案 進 位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B. 調 配 肥 料 : 依 所 發 之 實 作 試 題, 進 行 肥 料 調 配, 將 成 品 依 應 檢 人 序 號, 裝 於 塑 膠 成 品 桶 內 7
10 (4) 本 試 題 有 計 時, 應 檢 人 於 所 有 測 試 流 程 完 成 後, 應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完 成, 即 須 離 場 2. 測 試 流 程 (1) 各 應 檢 人 於 試 場 外 集 合 點 名 後, 依 監 評 人 員 指 示,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進 入 各 小 區, 進 行 測 試 (2) 應 檢 人 就 位 後, 應 先 核 對 所 發 試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等, 是 否 正 確 後, 即 進 行 肥 料 計 算 測 試 將 肥 料 名 稱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 含 單 位 )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完 成 後, 即 在 原 地 進 行 下 一 個 肥 料 調 配 實 作 測 試 (3) 肥 料 調 配 實 作 測 試, 應 檢 人 依 實 作 試 題 內 容 及 數 據, 進 行 肥 料 秤 重 及 調 配 混 合 (4) 肥 料 調 配 混 合 完 成 後, 應 檢 人 不 得 再 增 減 肥 料 否 則 扣 分, 且 應 將 調 配 完 成 之 肥 料 倒 入 已 標 示 空 桶 重 之 塑 膠 成 品 桶 內, 此 成 品 桶 標 示 有 應 檢 人 序 號 且 已 依 序 號 統 一 置 於 試 場 中 央 (5) 成 品 繳 交 後, 將 自 己 使 用 之 彈 簧 秤, 指 針 歸 零, 調 整 指 針 在 零 位 置, 否 則 扣 分 (6) 最 後 清 理 器 具 桌 面 及 場 地, 將 器 具 擦 拭 乾 淨, 將 器 材 歸 還 原 位, 並 舉 手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完 成 後, 即 須 離 場 8
11 四 評 分 項 目 及 扣 分 事 項 ( 一 ) A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識 別 ) 評 分 標 準 1. 本 大 題 共 測 試 識 別 75 種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共 計 75 小 題 2. 本 大 題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採 扣 分 法, 每 錯 一 小 題, 扣 2 分 以 100 分 扣 除 扣 分, 即 為 得 分 以 扣 至 零 分 為 止 3. 所 填 寫 答 案 名 稱, 須 依 公 佈 給 應 檢 人 之 正 確 名 稱 始 給 分 (1) 用 俗 名 別 名 或 其 他 名 稱 者, 不 給 分 (2) 答 案 字 義 與 標 準 答 案 不 符 者, 不 給 分 (3) 若 有 錯 字 簡 字 或 注 音 符 號, 錯 一 字 扣 1 分, 每 小 題 最 高 扣 滿 2 分 止 (4) 如 以 鉛 筆 或 其 他 色 筆 作 答, 每 一 小 題 扣 2 分 4. 每 小 題 作 答 時 間 為 30 秒 5. 本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9
12 ( 二 ) B 大 題 ( 農 藥 計 算 與 噴 藥 技 術 ) 評 分 項 目 本 大 題 採 用 各 單 項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備 註 農 藥 計 算 噴 藥 前 安 全 與 衛 生 第 一 種 藥 劑 第 二 種 藥 劑 著 裝 噴 藥 前 清 洗 (1) 農 藥 名 稱 不 正 確 扣 10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計 算 試 場 (1) (2) (3) 三 者 2. 單 位 : (2)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或 答 案 錯 誤 擇 一 扣 分, 最 扣 10 分 cc=ml= 毫 升 (3) 答 案 數 字 正 確, 單 位 不 正 多 扣 10 分 g= 公 克 = 克 扣 5 分 確 3. 答 案 須 以 四 捨 五 入 (1) 農 藥 名 稱 不 正 確 扣 10 分 法, 進 位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1) (2) (3) 三 者 第 一 位 (2)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或 答 案 錯 誤 擇 一 扣 分, 最 扣 10 分 多 扣 10 分 (3) 答 案 數 字 正 確, 單 位 不 正 確 扣 5 分 (1) 穿 著 服 裝 不 適 合 噴 藥 工 作 扣 2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準 備 區 (2) 口 罩 未 蓋 住 口 扣 2 分 2. 高 跟 鞋 外 套 過 厚 窄 裙 衣 物 過 於 寬 (3) 口 罩 未 蓋 住 鼻 扣 2 分 鬆, 不 方 便 噴 藥 工 (4) 口 罩 活 性 炭 層 向 內 扣 2 分 作, 視 為 穿 著 服 裝 不 適 合 (5) 防 護 衣 拉 鍊 未 拉 至 頂 或 頭 髮 露 出 扣 2 分 3. 噴 藥 實 作, 每 位 應 檢 (6) 防 護 衣 帽 子 未 戴 上 扣 2 分 人 限 15 分 鐘 完 成 ( 含 (7) 防 護 衣 未 將 手 套 開 口 蓋 住 扣 2 分 著 裝 ) (8) 防 護 衣 未 將 雨 鞋 開 口 蓋 住 扣 2 分 (9) 著 裝 動 作 不 熟 練 扣 2 分 (10) 未 穿 戴 防 護 衣 口 罩 手 套 雨 鞋 任 一 項 扣 10 分 (1) 噴 藥 桶 清 洗 前 未 取 出 過 濾 網 扣 2 分 (2) 未 清 洗 過 濾 網 及 噴 藥 桶 蓋 扣 2 分 (3) 未 將 噴 藥 桶 殘 餘 藥 水 倒 入 廢 水 桶 扣 2 分 (4) 未 搖 晃 清 洗 噴 藥 桶 扣 2 分 (5) 未 加 壓 清 洗 噴 藥 桿 及 噴 嘴 扣 2 分 (6) 清 洗 程 序 不 正 確 扣 2 分 (7) 動 作 生 疏 不 熟 練 扣 2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清 洗 區 2. 清 洗 正 確 程 序 : 打 開 噴 藥 桶 蓋 取 出 過 濾 網 將 噴 藥 桶 內 殘 餘 藥 水 倒 入 廢 水 桶 加 入 清 水 搖 晃 倒 出 加 清 水 加 壓 清 洗 噴 嘴 及 噴 藥 桿 餘 液 倒 入 廢 水 桶 錯 誤 動 作 (8) 噴 藥 桿 在 地 上 拖 行 扣 2 分 (9) 噴 嘴 接 觸 或 掉 落 地 面 扣 2 分 (10) 清 洗 時, 廢 液 未 噴 入 廢 水 桶 內 扣 2 分 10
13 配 藥 技 術 配 藥 倒 藥 動 作 (11) 物 品 掉 入 水 桶 或 地 面 扣 2 分 (12) 廢 液 污 染 至 工 具 器 材 或 其 他 物 品 扣 10 分 (1) 量 藥 ( 多 於 或 少 於 兩 平 匙 ) 或 用 水 量 錯 誤 扣 20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配 藥 區 (2) 使 用 前 量 杯 未 清 洗 扣 2 分 (3) 配 藥 時, 未 以 少 量 水 先 將 藥 劑 溶 解 扣 2 分 (4) 藥 劑 直 接 倒 入 藥 桶 扣 10 分 (5) 倒 藥 液 前 噴 藥 桶 未 置 入 過 濾 網 扣 2 分 (6) 量 杯 內 有 剩 藥 液, 未 完 全 倒 入 噴 藥 桶 內 扣 2 分 (7) 藥 液 倒 出 噴 藥 桶 外 扣 2 分 (8) 噴 藥 桶 未 搖 晃 扣 2 分 2. 使 用 量 藥 匙 須 為 平 匙 3. 配 藥 時, 應 以 少 量 水 先 將 藥 劑 溶 解, 再 加 水 至 定 量, 且 須 完 全 溶 解 才 倒 入 噴 藥 桶 (9) 動 作 生 疏 不 熟 練 扣 2 分 噴 藥 使 用 噴 霧 器 不 當 (1) 不 會 調 整 噴 嘴 扣 2 分 (2) 不 會 調 整 背 帶 扣 2 分 (3) 不 會 打 開 噴 藥 開 關 扣 2 分 (4) 不 知 如 何 加 壓 扣 2 分 (5) 噴 藥 桿 拖 地 扣 2 分 (6) 未 連 續 加 壓, 連 續 噴 藥 扣 2 分 (7) 手 持 噴 藥 桿 位 置 錯 誤 扣 2 分 (8) 器 具 損 壞 扣 2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清 洗 區 噴 藥 區 2. 每 位 應 檢 人 測 試 前, 監 評 人 員 應 確 認 噴 嘴 已 調 鬆 背 帶 最 下 方 一 個 勾 釦 已 解 下 且 調 成 長 短 不 一 噴 桿 之 噴 霧 開 關 閥 已 關 掉 技 (9) 噴 藥 桿 向 其 他 位 置 亂 噴 扣 2 分 術 (10) 姿 勢 不 良 或 動 作 生 疏 不 熟 練 扣 2 分 風 向 噴 藥 均 勻 度 (11) 應 檢 人 未 逆 風 倒 退 行 走 扣 10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噴 藥 區 2. 監 評 人 員 可 調 動 風 扇 (12) 應 檢 人 行 走 動 作 不 確 實 扣 2 分 位 置, 調 整 風 向 (13) 葉 面 未 噴 藥 扣 2 分 (14) 葉 背 未 噴 藥 扣 2 分 (15) 枝 幹 未 噴 藥 扣 2 分 (16) 三 棵 植 株 噴 藥 未 遍 及 全 株 扣 10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噴 藥 區 2. 三 盆 植 株 排 列 成 一 直 線, 株 距 不 超 過 1 公 尺 11
14 (17) 噴 藥 量 過 多 或 過 少 扣 2 分 (18) 噴 出 藥 劑 不 呈 霧 狀 扣 10 分 噴 藥 後 安 全 與 衛 生 噴 藥 後 清 洗 (1) 噴 藥 桶 清 洗 前 未 取 出 過 濾 網 扣 2 分 1. 評 分 地 點 於 清 洗 區 及 (2) 未 清 洗 過 濾 網 及 噴 藥 桶 蓋 扣 2 分 (3) 未 將 噴 藥 桶 殘 餘 藥 水 倒 入 廢 水 桶 扣 2 分 (4) 未 搖 晃 清 洗 噴 藥 桶 扣 2 分 (5) 未 加 壓 清 洗 噴 藥 桿 及 噴 嘴 扣 2 分 (6) 清 洗 程 序 不 正 確 扣 2 分 (7) 動 作 生 疏 不 熟 練 扣 2 分 (8) 噴 藥 桿 在 地 上 拖 行 扣 2 分 準 備 區 2. 清 洗 正 確 程 序 : 打 開 噴 藥 桶 蓋 取 出 過 濾 網 將 噴 藥 桶 內 殘 餘 藥 水 倒 入 廢 水 桶 加 入 清 水 搖 晃 倒 出 加 清 水 加 壓 清 洗 噴 嘴 及 噴 藥 桿 餘 液 倒 入 廢 水 桶 錯 誤 動 作 (9) 噴 嘴 接 觸 或 掉 落 地 面 扣 2 分 (10) 清 洗 時, 廢 液 未 噴 入 廢 水 桶 內 扣 2 分 (11) 物 品 掉 入 水 桶 或 地 面 扣 2 分 (12) 廢 液 污 染 至 工 具 器 材 或 其 他 物 品 扣 10 分 安 全 衛 生 (13) 未 清 洗 量 杯 及 攪 拌 棒 扣 2 分 (14) 未 清 洗 手 套 及 抹 布 扣 2 分 (15) 未 用 肥 皂 洗 手 扣 2 分 器 具 整 理 歸 還 (16) 未 整 理 桌 面 扣 2 分 (17) 離 場 前 未 將 噴 霧 器 具 歸 還 原 位 扣 2 分 (18) 離 場 前 未 將 防 護 衣 整 理 歸 還 原 位 扣 2 分 (19) 離 場 前 未 將 手 套 整 理 歸 還 原 位 扣 2 分 (20) 離 場 前 未 將 雨 鞋 整 理 歸 還 原 位 扣 2 分 得 分 =100 分 - 扣 分 ( ) 分 = 分 註 : 1. 本 大 題 採 扣 分 法, 滿 分 為 100 分, 以 100 分 減 去 扣 分 為 得 分, 最 多 扣 至 零 分 2. 本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3. 本 大 題 各 單 項 扣 分 採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4. 本 大 題 於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之 操 作 項 目 仍 將 被 扣 分 累 計, 最 多 扣 至 零 分 若 超 過 測 試 時 間 仍 有 未 完 成 項 目, 基 於 安 全 衛 生 考 量, 須 聽 從 監 評 人 員 指 示 後, 始 得 離 場 12
15 ( 三 ) C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 評 分 項 目 本 大 題 採 用 各 單 項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備 註 (1) 未 使 用 切 接 刀 扣 5 分 器 材 使 用 (2) 未 使 用 水 苔 扣 5 分 (3) 未 使 用 塑 膠 布 扣 5 分 (4) 未 使 用 塑 膠 繩 或 魔 帶 扣 5 分 器 材 應 選 擇 (1) 切 接 刀 (2) 水 苔 (3) 塑 膠 布 (4) 塑 膠 繩 或 魔 帶 共 四 項 枝 條 選 擇 (5) 多 使 用 以 上 四 項 以 外 材 料 扣 5 分 未 選 一 級 玫 瑰 扣 5 分 應 選 一 級 玫 瑰 一 枝 (1) 處 理 部 位 上 方 全 除 葉 扣 10 分 枝 條 處 理 包 紮 處 理 環 狀 剝 皮 (2) 處 理 部 位 下 方 全 除 葉 扣 5 分 (3) 處 理 部 位 未 除 葉 扣 5 分 (4) 未 除 花 扣 5 分 (5) 剪 花 切 口 未 在 節 附 近 扣 5 分 (1) 水 苔 未 先 充 分 泡 水 (1)(2) 兩 者 擇 一 扣 扣 5 分 (2) 水 苔 完 全 未 泡 水 分 扣 40 分 (3) 水 苔 太 濕 或 太 乾 扣 5 分 (4) 水 苔 用 量 過 多 或 過 少 扣 5 分 (5) 水 苔 露 出 塑 膠 布 外 扣 5 分 (6) 包 紮 太 鬆 或 不 紮 實 扣 5 分 (7) 塑 膠 布 包 紮 不 完 全 或 有 開 口 扣 25 分 (8) 未 以 環 狀 剝 皮 之 上 切 口 為 包 紮 中 心 (8)(9) 兩 扣 10 分 者 擇 一 扣 (9) 上 切 口 完 全 未 被 水 苔 包 覆 分 扣 40 分 (1) 剝 皮 部 位 未 在 枝 條 成 熟 處 扣 5 分 (2) 剝 皮 切 口 不 平 整 扣 5 分 (3) 剝 皮 不 完 全 (3)(4) 兩 者 擇 一 扣 扣 25 分 (4) 完 全 未 剝 皮 分 扣 50 分 (5) 剝 皮 未 達 木 質 部 扣 5 分 (6) 剝 皮 寬 度 未 為 枝 條 直 徑 2 倍 左 右 扣 10 分 處 理 部 位 上 下 約 5 公 分 處 應 除 葉 1. 應 檢 人 入 場 後, 應 立 即 先 將 水 苔 先 泡 水 備 用 2. 包 紮 水 苔 濕 度 適 度 為 3 分 水 1. 剝 皮 寬 度 應 約 為 枝 條 直 徑 2 倍 左 右 2. 環 狀 剝 皮 不 可 用 削 的 13
16 熟 練 度 安 全 衛 生 及 其 他 (7) 在 節 下 超 過 1 公 分 處 剝 皮 扣 5 分 (8) 剝 皮 傷 至 芽 扣 5 分 (9) 以 削 切 法 操 作 扣 5 分 (10) 操 作 中, 轉 動 劍 山 扣 20 分 (11) 成 品 枝 條 在 環 狀 剝 皮 處 折 斷 扣 50 分 (1) 使 用 枝 條 數 目 : 二 枝 (2) 使 用 枝 條 數 目 : 三 枝 ( 含 ) 以 上 (3) 折 斷 枝 條 數 目, 每 枝 扣 5 分 (1)(2) 兩 者 擇 一 扣 分 扣 5 分 扣 10 分 每 枝 扣 5 分 (4) 完 成 時 間 21~30 分 鐘 扣 5 分 (5) 完 成 時 間 31~60 分 鐘 (4)(5)(6) 三 者 擇 一 扣 分 扣 10 分 (6) 未 於 1 小 時 限 時 內 完 成 扣 50 分 (1) 操 作 中 受 傷 扣 5 分 (2) 未 清 理 桌 面 及 場 地 扣 5 分 (3) 未 清 理 擦 拭 器 具 扣 5 分 (4) 操 作 後, 工 具 器 材 未 歸 還 原 位 扣 5 分 (5) 未 將 剪 下 之 枝 葉 殘 體 放 於 桌 上 扣 5 分 (6) 測 試 過 程 中, 枝 條 未 插 在 劍 山 上 操 作 扣 50 分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予 計 時 : (1) 20 分 鐘 響 鈴 一 次 (2) 30 分 鐘 響 鈴 二 次 (3) 60 分 鐘 響 鈴 三 次 2. 折 斷 枝 條, 但 未 更 換 仍 繼 續 使 用, 視 為 已 增 加 使 用 枝 條, 應 予 扣 分 得 分 =100 分 - 扣 分 ( ) 分 = 分 註 : 1. 本 大 題 採 扣 分 法, 滿 分 為 100 分, 以 100 分 減 去 扣 分 為 得 分, 最 多 扣 至 零 分 2. 本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3. 本 大 題 各 單 項 扣 分 採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14
17 ( 四 ) D 大 題 (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 評 分 項 目 本 大 題 採 用 各 單 項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備 註 計 算 肥 料 硫 酸 銨 過 磷 酸 鈣 氯 化 鉀 (1) 肥 料 名 稱 不 正 確 (2)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或 答 案 錯 誤 (1) (2) (3) 三 者 擇 一 扣 分, 最 多 扣 10 扣 10 分 (3) 答 案 數 字 正 確, 單 位 不 正 分 確 扣 5 分 (1) 肥 料 名 稱 不 正 確 (1) (2) (3) 三 扣 10 分 (2)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或 答 案 錯 誤 者 擇 一 扣 分, 最 多 扣 10 扣 10 分 (3) 答 案 數 字 正 確, 單 位 不 正 分 確 扣 5 分 (1) 肥 料 名 稱 不 正 確 (1) (2) (3) 三 扣 10 分 (2) 計 算 過 程 錯 誤 或 答 案 錯 誤 者 擇 一 扣 分, 最 多 扣 10 扣 10 分 (3) 答 案 數 字 正 確, 單 位 不 正 分 確 扣 5 分 (1) 誤 差 101~200g 扣 10 分 扣 10 分 1. kg= 公 斤 2. 肥 料 名 稱 不 可 寫 N. P. K. 元 素 名 稱 3. 答 案 須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位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調 配 肥 料 秤 重 粉 碎 均 勻 度 熟 練 度 (2) 誤 差 201~400g 扣 20 分 (3) 誤 差 401~1000g 扣 40 分 (4) 誤 差 1001g 以 上 扣 50 分 (5) 秤 重 混 合 後, 任 意 增 減 肥 料 量 扣 40 分 (6) 三 種 肥 料 未 分 開 秤 重 扣 40 分 (1) 未 行 粉 碎 扣 10 分 (2) 部 分 粉 碎 扣 5 分 (1) 只 將 肥 料 倒 在 一 起, 未 攪 拌 扣 10 分 (2) 只 將 肥 料 倒 在 一 起, 稍 加 攪 拌, 不 均 勻 扣 5 分 (1) 動 作 生 疏, 不 熟 練 或 肥 料 撒 落 扣 10 分 (2)31~60 分 鐘 完 成 者 (2)(3) 兩 者 擇 一 扣 10 分 (3)60 分 鐘 內 未 完 成 者 扣 分 扣 50 分 三 種 肥 料 應 先 分 開 秤 重 後, 再 混 合 ; 且 混 合 後, 應 檢 人 不 能 再 增 減 肥 料 應 計 時,30 分 鐘 響 鈴 一 次,60 分 鐘 響 鈴 二 次 15
18 (1) 肥 料 調 配 時, 未 戴 手 套 扣 5 分 (2) 離 場 前, 勺 子 未 清 理 擦 拭 扣 5 分 安 全 衛 生 及 其 他 (3) 離 場 前, 秤 重 塑 膠 盒 未 清 理 擦 拭 扣 5 分 (4) 離 場 前, 攪 拌 塑 膠 盆 未 清 理 擦 拭 扣 5 分 (5) 離 場 前, 彈 簧 秤 未 清 理 擦 拭 扣 5 分 (6) 離 場 前, 桌 面 及 地 面 未 清 理 扣 5 分 (7) 離 場 前, 彈 簧 秤 未 歸 零 扣 5 分 (8) 離 場 前, 工 具 器 材 未 歸 還 原 位 扣 5 分 得 分 =100 分 - 扣 分 ( ) 分 = 分 註 : 1. 本 大 題 採 扣 分 法, 滿 分 為 100 分, 以 100 分 減 去 扣 分 為 得 分, 最 多 扣 至 零 分 2. 本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3. 本 大 題 各 單 項 扣 分 採 全 扣 分 或 不 扣 分 16
19 貳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一 試 題 說 明 : ( 一 ) 本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檢 定 試 題 共 4 題, 其 試 題 內 容, 測 試 時 間, 總 分 如 下 表 : 題 號 試 ˉˉ 題 ˉˉ 內 ˉˉ 容 測 試 時 間 滿 分 A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識 別 38 分 鐘 100 分 B 農 藥 計 算 及 噴 藥 技 術 計 算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10 分 鐘, 噴 藥 實 作 每 位 應 檢 人 15 分 鐘 ( 含 穿 戴 完 噴 藥 裝 備 ) 100 分 C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1 小 時 100 分 D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1 小 時 100 分 ( 二 ) 應 檢 人 A B C D 4 大 題 均 應 進 行 測 試, 其 中 A 大 題 識 別 題 分 A1 A20 等 二 十 種 組 合 ;B 大 題 計 算 部 分 有 B1 B20 二 十 小 題 ;D 大 題 計 算 題 有 D1 D20 二 十 小 題 ( 三 ) 試 題 抽 題 規 定 : 1.A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識 別 題 有 A1~A20 二 十 種 組 合, 由 當 場 次 監 評 長 公 開 抽 出 1 組 測 試 2.B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農 藥 計 算 有 B1~B20 二 十 小 題, 由 監 評 長 公 開 指 定 一 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題 測 試 3.C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不 抽 題, 當 場 次 應 檢 人 測 試 同 一 題 4.D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 肥 料 計 算 有 D1~D20 二 十 小 題, 由 監 評 長 公 開 指 定 一 位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題 測 試 ( 四 ) 及 格 規 定 : 1. 術 科 測 試 評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每 大 題 滿 分 為 100 分, 每 大 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17
20 2. 術 科 測 試 每 大 題 皆 及 格, 始 為 術 科 及 格 如 有 任 何 一 大 題 不 及 格 ( 未 達 60 分 ), 術 科 判 定 為 不 及 格 二 試 題 內 容 : ( 一 ) A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1. 檢 定 範 圍 : 包 含 園 藝 植 物 類 ( 果 樹 蔬 菜 觀 賞 植 物 共 177 種 ) 及 資 材 類 ( 共 58 種 ) 識 別, 共 計 235 種, 依 比 例 原 則 抽 出 75 種 測 試 2. 檢 定 時 間 : 測 試 時 間 38 分 鐘, 另 加 抽 籤 試 場 準 備 試 題 說 明 試 題 測 試 收 卷 及 收 題 共 約 需 60 分 鐘 3. 檢 定 說 明 : (1) 考 題 抽 題 : 本 大 題 使 用 依 試 題 規 定 分 配 比 例 所 組 合 之 20 套 ( 編 號 :A1 A20)PowerPoint 數 位 彩 色 照 片 題 庫 播 放 軟 體 辦 理 測 試 ; 於 測 試 當 場, 由 監 評 長 自 編 號 A1~A20 中 抽 出 任 1 組 供 測 ; 每 一 題 識 別 單 題 作 答 時 間 為 30 秒,75 題 總 測 試 時 間 含 試 場 準 備 試 題 說 明 試 題 測 試 及 收 卷 共 約 需 60 分 鐘, 每 場 次 可 測 試 15 人 (2)A 大 題 試 題 抽 題 組 合 分 配 比 例 原 則 : a.a1 果 樹 類 : 共 22 題, 抽 考 12 題 b.a2 蔬 菜 類 : 共 56 題, 抽 考 13 題 c.a3 觀 賞 植 物 類 :A3-1 水 生 及 蔓 性 植 物 共 12 題, 抽 考 5 題 ;A3-2 草 本 植 物 共 50 題, 抽 考 10 題 ;A3-3 喬 木 共 20 題, 抽 考 5 題 ;A3-4 灌 木 共 17 題, 抽 考 5 題 d.a4 資 材 類 : 共 58 題, 抽 考 25 題 4. 試 題 內 容 ( 共 235 題 ) A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題 共 235 種 ( 採 數 位 彩 色 照 片 投 影 方 式 測 試 ) (1) 果 樹 類 :22 種 ( 抽 考 12 種 ) 1. 文 旦 柚 ( 文 旦 ) 2. 番 木 瓜 ( 木 瓜 ) 3. 火 龍 果 ( 紅 龍 果 )4. 百 香 果 5. 李 6. 芒 果 ( 檬 果 ) 7. 枇 杷 8. 柳 橙 9. 桃 10. 荔 枝 11. 梅 12. 梨 13 杮 14. 番 石 榴 15. 楊 桃 16. 葡 萄 17. 酪 梨 18. 鳳 梨 19. 蓮 霧 20. 龍 眼 21. 獼 猴 桃 ( 奇 異 果 ) 22. 波 羅 蜜 18
21 (2) 蔬 菜 類 :56 種 ( 抽 考 13 種 ) 1. 大 蒜 ( 青 蒜 ) 2. 山 藥 3. 牛 蒡 4. 冬 瓜 5. 四 季 豆 ( 敏 豆 ) 6. 甘 藍 ( 高 麗 菜 ) 7. 白 木 耳 8. 蘿 蔔 9. 竹 筍 10. 西 瓜 11. 杏 鮑 菇 12. 芋 頭 ( 芋 ) 13. 綠 豆 芽 14. 蕹 菜 ( 空 心 菜 )15. 芹 菜 16. 花 椰 菜 17. 芥 藍 18. 金 針 菇 19. 金 針 菜 20. 青 花 菜 21. 青 梗 白 菜 ( 青 江 菜 ) 22. 南 瓜 23. 扁 蒲 24. 洋 菇 25. 菠 菜 26. 洋 蔥 27. 萊 豆 ( 皇 帝 豆 ) 28. 胡 瓜 29. 胡 蘿 蔔 30. 苦 瓜 31. 茄 子 32. 香 菇 33. 草 莓 34. 馬 鈴 薯 35. 茼 蒿 36. 豇 豆 37. 甜 瓜 ( 香 瓜 ) 38. 甜 椒 39. 莧 菜 40. 番 茄 41. 絲 瓜 43. 黃 秋 葵 44. 黑 木 耳 45. 茭 白 筍 ( 茭 白 ) 46. 落 葵 ( 皇 宮 菜 ) 49. 辣 椒 50. 蓮 藕 51. 蔥 55. 球 莖 甘 藍 56. 紅 鳳 菜 52. 豌 豆 ( 荷 蘭 豆 ) 47. 葉 萵 苣 ( 萵 仔 菜 ) 42. 韭 菜 苔 ( 韭 菜 花 ) 48. 綠 蘆 筍 53. 薑 54. 菾 菜 (3) 觀 賞 植 物 類 :99 種 (3)-1 水 生 及 蔓 性 類 :12 種 ( 抽 考 5 種 ) 1. 九 重 葛 2. 布 袋 蓮 3. 使 君 子 4. 爬 牆 虎 ( 地 錦 ) 5. 南 美 蟛 蜞 菊 6. 炮 仗 花 7. 大 萍 ( 水 芙 蓉 ) 8. 荷 花 ( 蓮 花 ) 9. 軟 枝 黃 蟬 10. 黃 金 葛 11. 睡 蓮 12. 蒜 香 藤 (3)-2 草 本 植 物 類 :50 種 ( 抽 考 10 種 ) 1. 一 串 紅 2. 三 色 堇 3. 千 日 紅 4. 大 岩 桐 5. 大 波 斯 菊 7. 孔 雀 草 8. 文 心 蘭 9. 水 仙 10. 火 鶴 花 11. 四 季 秋 海 棠 12. 石 竹 13. 吊 蘭 14. 向 日 葵 15. 百 日 草 16. 竹 芋 17. 西 瓜 皮 椒 草 6. 大 理 花 ( 大 麗 花 ) 18. 西 洋 白 花 菜 ( 醉 蝶 花 ) 19. 冷 水 花 20. 拖 鞋 蘭 21. 東 亞 蘭 ( 虎 頭 蘭 ) 22. 虎 尾 蘭 23. 金 魚 草 24. 金 盞 花 25. 金 蓮 花 31. 秋 石 斛 蘭 ( 秋 石 斛 ) 26. 長 春 花 ( 日 日 春 ) 32. 美 人 蕉 33. 韭 蘭 27. 長 壽 花 28. 非 洲 堇 29. 非 洲 菊 34. 香 石 竹 ( 康 乃 馨 ) 30. 非 洲 鳳 仙 ( 非 洲 鳳 仙 花 ) 35. 唐 菖 蒲 ( 劍 蘭 ) 36. 彩 葉 甘 藍 ( 葉 牡 丹 ) 37. 彩 葉 芋 38. 彩 葉 草 39. 麥 桿 菊 40. 報 歲 蘭 41. 菊 花 42. 矮 牽 牛 43. 嘉 德 麗 亞 ( 雅 ) 44. 滿 天 星 45. 蝴 蝶 蘭 46. 蝦 蟆 海 棠 47. 曇 花 48. 薰 衣 草 蘭 49. 雞 冠 花 50. 鐵 炮 百 合 (3)-3 喬 木 :20 種 ( 抽 考 5 種 ) 19
22 1. 大 花 紫 薇 2. 小 葉 南 洋 杉 3. 木 棉 4. 台 灣 欒 樹 5. 白 千 層 6. 肯 氏 南 洋 杉 7. 阿 勃 勒 8. 美 人 樹 9. 茄 苳 ( 重 陽 木 ) 10. 馬 拉 巴 栗 11. 黃 椰 子 12. 黑 板 樹 13. 楓 香 14. 榕 樹 15. 鳳 凰 木 16. 樟 樹 17. 緬 梔 ( 雞 蛋 花 )18. 龍 柏 19. 蘇 鐵 20. 豔 紫 荆 (3)-4 灌 木 :17 種 ( 抽 考 5 種 ) 1. 月 橘 ( 七 里 香 ) 2. 木 槿 3. 仙 丹 花 4. 朱 槿 ( 扶 桑 )5. 杜 鵑 花 ( 杜 鵑 )6. 玫 瑰 ( 玫 瑰 花 ) 7. 金 露 花 8. 春 不 老 9 茉 莉 花 10. 桂 花 11. 酒 瓶 椰 子 12. 馬 纓 丹 13. 福 祿 桐 14. 繁 星 花 15. 洋 繡 球 ( 繡 球 花 ) 16. 鵝 掌 藤 17. 變 葉 木 (4) 資 材 類 :58 種 ( 抽 考 25 種 ) 1. 八 爪 滴 頭 2. 中 耕 機 3. 切 接 刀 4. 水 苔 5. 包 裝 袖 套 6. 穴 盤 7. 立 式 容 器 8. 防 蟲 網 9. 岩 棉 13. 盆 花 端 盤 14. 修 枝 剪 15. 修 籬 機 ( 修 剪 機 ) 10. 肥 料 稀 釋 定 比 器 16. 時 間 控 制 器 ( 定 時 器 ) 11. 芽 接 刀 12. 亮 光 劑 17. 浪 板 18. 真 珠 石 ( 珍 珠 石 ) 19. 素 燒 盆 20. 除 刺 器 21. 剪 定 鋏 22. 動 力 噴 霧 機 23. 圓 鍬 24. 高 壓 殺 菌 釜 25. 瓷 盆 26. 移 植 袋 27. 移 植 鏝 28. 蛇 木 柱 29. 蛇 木 屑 30. 無 菌 操 作 台 31. 發 泡 煉 石 32. 蛭 石 33. 黑 色 遮 蔭 網 34. 黑 軟 盆 35. 塑 膠 盆 36. 搬 運 車 37. 椰 子 殼 屑 38. 解 剖 刀 39. 解 剖 顯 微 鏡 40. 電 子 秤 41. 管 夾 42. 綠 海 綿 43. 誘 蟲 盒 44. 誘 蟲 黏 板 45. 酸 鹼 值 測 定 器 (ph 值 測 定 器 ) 46. 銀 黑 色 塑 膠 布 47. 噴 水 帶 48. 噴 水 壺 ( 澆 水 壺 ) 49. 噴 嘴 50. 噴 藥 車 51. 彈 簧 夾 52. 稻 殼 53. 樹 皮 54. 糖 度 計 55. 選 果 機 56. 壓 條 線 57. 雜 草 抑 制 蓆 58. 鐮 刀 ( 二 ) B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農 藥 計 算 與 噴 藥 技 術 1. 計 算 題 : 依 抽 出 試 題 題 目 指 定 之 農 藥 稀 釋 倍 數, 計 算 出 所 需 農 藥 劑 量 將 農 藥 名 稱 計 算 過 程 答 案 及 單 位, 書 寫 於 試 卷,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答 案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2. 實 作 題 : 依 指 定 之 配 藥 用 量 : 取 2 公 克 接 觸 性 農 藥 藥 劑 ( 觸 殺 劑, 以 有 色 粉 劑 代 替 ), 加 水 稀 釋 成 2 公 升, 倒 入 16 公 升 背 負 式 半 自 動 噴 霧 器 內, 實 際 進 行 噴 藥 工 作 實 作 題 操 作 時 間, 每 人 限 時 15 分 鐘 ( 含 穿 戴 噴 藥 裝 備 ) 20
23 ( 三 ) C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 空 中 壓 條 繁 殖 法 ) 1. 依 指 定 之 作 物 進 行 空 中 壓 條 繁 殖 方 法, 每 人 完 成 一 個 枝 條, 且 須 完 成 全 部 繁 殖 手 續 2. 本 試 題 有 計 時 扣 分, 超 過 20 分 鐘 以 上 交 卷 者, 依 時 間 長 短, 予 以 扣 分 ( 四 ) D 大 題 : 試 題 編 號 ,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1. 計 算 題 : 依 抽 出 試 題 題 目 複 合 肥 料 指 定 比 例 施 肥 量 及 肥 料 施 用 面 積, 計 算 三 種 單 質 肥 料 分 別 之 需 要 量 將 肥 料 名 稱 計 算 過 程 答 案 及 單 位 均 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答 案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2. 實 作 題 : 某 菜 園 施 肥, 總 施 肥 量 為 3kg 其 中 需 要 硫 酸 銨 0.5kg, 過 磷 酸 鈣 1.5kg, 氯 化 鉀 1kg, 請 依 上 述 數 據, 實 際 調 配 肥 料 ( 將 單 質 肥 料 調 成 混 合 肥 料 ) 3. 本 試 題 有 計 時 扣 分, 超 過 30 分 鐘 以 上 交 卷 者, 熟 練 度 評 分 項 目 予 以 扣 分 21
24 參 計 算 試 題 抽 籤 參 考 題 卡 ( 本 題 卡 之 數 據 只 供 參 考, 實 際 測 試 時, 可 由 監 評 人 員 另 訂 數 據 測 試 ) 一 B 大 題 計 算 題 參 考 題 卡, 試 題 編 號 : B-1 請 配 製 50% 培 丹 粉 劑 1000 倍 及 33% 鋅 錳 乃 浦 水 懸 劑 5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2 請 配 製 2% 阿 巴 汀 乳 劑 1000 倍 及 40% 銅 快 得 寧 可 濕 性 粉 劑 50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噴 霧 器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3 請 配 製 33% 佈 飛 百 滅 寧 乳 劑 1000 倍 及 70% 甲 基 多 保 淨 可 濕 性 粉 劑 25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4 請 配 製 40% 銅 快 得 寧 可 濕 性 粉 劑 500 倍 及 2% 阿 巴 汀 乳 劑 10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5 請 配 製 80% 鋅 錳 乃 浦 可 濕 性 粉 劑 600 倍 及 25% 歐 殺 松 乳 劑 75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6 請 配 製 9.6% 益 達 胺 溶 液 1500 倍 及 50% 免 賴 得 可 濕 性 粉 劑 30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7 請 配 製 50% 免 賴 得 可 濕 性 粉 劑 3000 倍 及 25% 歐 殺 松 乳 劑 75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8 請 配 製 40% 必 芬 松 乳 劑 800 倍 及 40% 銅 快 得 寧 可 濕 性 粉 劑 50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9 請 配 製 2% 阿 巴 汀 乳 劑 1000 倍 及 65% 鋅 乃 浦 可 濕 性 粉 劑 4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22
25 B-10 請 配 製 50% 馬 拉 松 乳 劑 800 倍 及 70% 甲 基 多 保 淨 可 濕 性 粉 劑 25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1 請 配 製 9.6% 益 達 胺 溶 液 1500 倍 及 85% 加 保 利 可 濕 性 粉 劑 100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噴 霧 器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2 請 配 製 25% 歐 殺 松 乳 劑 750 倍 及 50% 免 賴 得 可 濕 性 粉 劑 20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3 請 配 製 40% 銅 快 得 寧 可 濕 性 粉 劑 500 倍 及 43% 佈 飛 松 乳 劑 40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4 請 配 製 3% 阿 納 寧 可 濕 性 粉 劑 2000 倍 及 10.5% 平 克 座 乳 劑 400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噴 霧 器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5 請 配 製 33% 鋅 錳 乃 浦 水 懸 劑 500 倍 及 2% 阿 巴 汀 乳 劑 10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6 請 配 製 80% 快 得 寧 水 懸 劑 2000 倍 及 10% 氟 尼 胺 水 分 散 性 粒 劑 30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7 請 配 製 50% 培 丹 可 濕 性 粉 劑 1000 倍 及 25% 歐 殺 松 乳 劑 75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噴 霧 器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8 請 配 製 50% 馬 拉 松 乳 劑 800 倍 及 70% 甲 基 多 保 淨 可 濕 性 粉 劑 2500 倍, 裝 滿 於 2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B-19 請 配 製 85% 加 保 利 可 濕 性 粉 劑 1000 倍 及 80% 快 得 寧 水 懸 劑 2000 倍, 裝 滿 於 300 公 升 之 藥 桶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23
26 B-20 請 配 製 23% 亞 托 敏 乳 劑 4000 倍 及 35% 白 克 松 可 濕 性 粉 劑 3000 倍, 裝 滿 於 16 公 升 之 噴 霧 器 內, 將 所 需 兩 種 農 藥 之 劑 量 的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二 D 大 題 計 算 題 題 卡, 試 題 編 號 : ( 本 題 卡 之 數 據 只 供 參 考, 實 際 測 試 時, 可 由 監 評 人 員 另 訂 數 據 測 試 ) D-1 某 花 園 長 1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花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2 某 花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花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3 某 花 園 長 3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花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4 某 花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花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5 某 正 方 形 鳳 梨 園 每 邊 長 2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鳳 梨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6 某 鳳 梨 園 長 30 公 尺, 寬 2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鳳 梨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24
27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7 某 菜 園 長 15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8 某 長 方 形 菜 園 長 15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9 某 長 方 形 鳳 梨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5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鳳 梨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0 某 長 方 形 鳳 梨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鳳 梨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1 某 菜 園 長 30 公 尺, 寬 2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2 某 菜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5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3 某 正 方 形 木 瓜 園 每 邊 長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木 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25
28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4 某 木 瓜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木 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5 某 長 方 形 菜 園 長 3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6 某 長 方 形 菜 園 長 20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7 某 菜 園 每 邊 長 2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8 某 菜 園 長 30 公 尺, 寬 2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5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19 某 菜 園 長 15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1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D-20 某 菜 園 長 15 公 尺, 寬 10 公 尺, 其 施 肥 量 按 10 公 畝 施 用 式 複 合 肥 料 200 公 斤, 問 該 菜 園 須 施 含 N21% 之 硫 酸 銨, 含 18%P2O5 過 磷 酸 鈣 及 含 60 26
29 %K2O 之 氯 化 鉀 各 多 少 公 斤, 將 計 算 過 程 及 答 案 書 寫 於 試 卷 上 (10 公 畝 = 1000 平 方 公 尺 ) 註 : 以 上 B1~B20,D1~D20 計 算 試 題 之 數 據, 只 供 參 考, 實 際 測 試 時, 可 由 監 評 人 員 另 定 數 據 測 試 27
30 肆 評 分 總 表 姓 名 檢 定 日 期 考 場 及 場 次 准 考 證 號 碼 應 檢 人 序 號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評 分 總 表 實 得 分 數 A 大 題 B 大 題 C 大 題 D 大 題 分 分 分 分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缺 考 一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每 題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計 分 2. 測 試 之 每 一 題, 得 分 皆 達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者,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成 績 為 及 格, 於 及 格 欄 打 3. 測 試 之 任 何 一 題,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術 科 檢 定 結 果 判 定 為 不 及 格, 於 不 及 格 欄 打 二 備 註 : 28
31 伍 園 藝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1 測 試 場 次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08:00-08:30 2. 應 檢 人 報 到 完 成 08:30-08:45 08:45-10:45 10:45-12:00 1.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2.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3. 其 他 事 項 B 大 題 ( 農 藥 計 算 及 噴 藥 技 術 ) 測 試 計 算 試 題 測 試 時 間 限 10 分 鐘, 噴 藥 實 作 每 位 應 檢 人 限 15 分 鐘 ( 含 穿 戴 完 噴 藥 裝 備 ) C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 或 D 大 題 (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 測 試 時 間 1 小 時 B 大 題 農 藥 計 算 測 試 前,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小 題 進 行 測 試 D 大 題 肥 料 計 算 測 試 前,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小 題 進 行 測 試 12:00-13:00 監 評 人 員 及 應 檢 人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13:00-14:00 14:00-15:00 15:00-16:30 A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及 資 材 識 別 題 ) 測 試 時 間 38 分 鐘 ( 每 小 題 作 答 時 間 為 30 秒 ) D 大 題 ( 肥 料 計 算 及 調 配 ) 或 C 大 題 ( 園 藝 植 物 繁 殖 ) 測 試 時 間 1 小 時 1.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評 審 及 成 績 彙 總 登 錄 工 作 2.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位 單 視 需 要 召 開 ) A 大 題 測 試 前, 由 監 評 長 抽 出 1 組 合 進 行 測 試 D 大 題 肥 料 計 算 測 試 前, 由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出 1 小 題 進 行 測 試 2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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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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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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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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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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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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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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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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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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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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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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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賽 詳 細 須 知 比 賽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比 賽 地 點 : 保 良 局 錦 泰 小 學 四 樓 禮 堂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9: 50am 四 樓 禮 堂 集 合 時 間 及 就 座 :10:00am 四 樓 禮 堂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時 間 :10:10am 比 賽 時 間 :10:20am ~ 11:50am 評 分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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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廢液桶之標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標 示 及 存 放 須 知 一 材 質 : ( 一 )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應 使 用 HDPE, 容 積 為 20 公 升 之 方 型 容 器 ( 二 ) 存 放 時, 下 方 應 有 防 漏 盤 ( 材 質 與 尺 寸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但 應 為 耐 腐 蝕 材 質 可 供 承 接 之 容 器, 例 如 : 不 鏽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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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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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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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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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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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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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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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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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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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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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art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1. 980301 980302 980303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C14 C15 C16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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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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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本 題 各 點 彼 此 均 有 相 互 關 聯, 作 答 不 完 整, 將 影 響 各 評 分 點 之 得 分, 請 注 意 檔 名 儲 存 錯 誤, 該 題 一 律 0 分 計 算 1. 1. 深 淺 圖 表.xlsx 請 依 下 方 題 目 敘 述 操 作 ( 佔 總 分 :) 儲 存 格 範
2012 世 界 盃 電 腦 應 用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總 決 賽 競 賽 試 題 暨 評 分 彙 總 表 競 賽 項 目 文 書 處 理 文 書 處 理 Word 2007 Word 2010 電 子 試 算 表 電 子 試 算 表 Excel 2007 電 腦 簡 報 電 腦 簡 報 PowerPoint 2007 PowerPoint 2010 試 題 攜 出 試 場, 一 律 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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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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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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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Microsoft Word - 3-3 \245\277\244\361\273P\244\317\244\361.doc)
觀 念 篇 關 係 式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題 練 習 1. 時 速 60 (km/h) 前 進, 求 距 離 y ( 公 里 ) 與 時 間 x ( 小 時 ) 的 關 係 式 關 係 式 就 是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如 :y=60x 2. 媽 媽 的 年 齡 (x 歲 ) 比 女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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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14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 第 一 類 學 群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各 校 系 一 覽 表 21 中 學 系 16 16 22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23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2 2 24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11 2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學 測 術 科 考 試 分 發 比 序 科 目 檢 定 及 級 分 項 目 檢 定 及 分 數 項 目 4 4 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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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 年 度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國 中 學 校 操 作 說 明 政 高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及 志 願 分 發 系 統 平 臺 目 錄 宣 導 事 項... 1 國 中 端 ( 承 辦 人 員 )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圖... 4 學 生 端 ( 模 擬 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