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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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 農 族 (Bunun People) 何 撒 娜 編 著 (Compiled by Ho Sa-Na) 國 立 台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台 灣 原 住 民 數 位 博 物 館 計 畫 2004 年 12 月 1

2 目 錄 (Contents) 概 要 4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稱 名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11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11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12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12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13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14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14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17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19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20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22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22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23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25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26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28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28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28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29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32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35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religion) 35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religion) 36 第 三 節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39 第 四 節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40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42 第 一 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42 第 二 節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45 2

3 第 三 節 部 落 認 同 (tribal identity). 47 第 四 節 都 市 社 區 (urban community). 47 第 七 章 藝 術 美 學 與 樂 舞 文 化 (Esthetics and Expressive Culture) 49 第 一 節 原 始 藝 術 ( primitive"art ) 49 第 二 節 生 活 技 藝 (folk artiste and techniques) 50 第 三 節 音 樂 舞 蹈 (music and dance) 52 第 四 節 觀 光 場 域 (touristic arena). 57 第 八 章 社 會 運 動 與 當 代 情 境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mporary Situation) 59 第 一 節 政 治 運 動 (political movement). 59 第 二 節 藝 文 運 動 (liberal arts movement)...60 第 三 節 面 對 國 家 (facing the nation-state)..61 第 四 節 認 同 再 現 (representing identity)...63 引 用 書 目 相 關 文 獻

4 概 要 (Abstract) 布 農 是 自 稱 為 bunun 人 群 的 漢 譯 名, 是 族 語 中 人 的 意 思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於 1916 年 所 出 版 的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則 是 將 bunun 音 譯 為 漢 字 的 武 崙 在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1916) 中, 曾 記 述 布 農 各 大 社 群 原 是 以 玉 山 ( 新 高 山 ) 為 中 心 建 立 起 族 群 的 分 布 範 疇, 再 向 四 處 擴 散 而 日 據 中 期 的 集 團 移 住, 可 說 是 布 農 族 人 最 後 一 次 大 規 範 的 分 散 與 遷 移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在 進 入 山 地 之 前, 原 是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西 部 平 原, 而 後 因 漢 族 的 入 侵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的 結 果, 轉 向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一 帶 的 山 地 進 入 南 投 縣 山 地 後, 布 農 族 人 漸 漸 形 成 六 個 社 群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之 研 究 一 書, 將 布 農 族 分 成 六 大 社 群, 分 別 是 卡 社 (Take--baka) 丹 社 (Take--vatan) 郡 社 (Bubukun) 卓 社 (Take--todo) 巒 社 (Take--banuan) 和 蘭 社 (Take--pulan)(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在 布 農 人 自 己 的 分 類 上, 基 本 上 是 將 布 農 族 分 為 巒 社 群 (Take-banuan) 與 郡 社 群 (Bubukun)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Take-bakha)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Take-todo)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Take-vatan)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Bubukun) 與 蘭 社 群 (Take-pulan),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這 兩 個 系 統 間 在 文 化 特 質 及 語 言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其 來 源 及 遷 移 路 徑 也 有 所 不 同 依 據 馬 淵 東 一 等 人 的 調 查, 以 及 部 落 長 者 的 口 傳, 巒 社 群 的 起 源 在 中 部 鹿 港 一 帶, 郡 社 群 由 南 部 平 地 漸 次 向 山 區 移 動, 經 由 番 仔 田 ( 臺 南 佳 里 一 帶 ) 向 嘉 義 南 投 的 丘 陵 地 帶 移 動, 二 支 在 lamongan 附 近 相 會 而 上 山 以 人 口 而 言, 布 農 族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第 四 大 族 群, 分 佈 面 積 僅 次 於 泰 雅 族 而 排 在 第 二 位,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諸 族 中 擴 展 力 最 強 的 民 族 布 農 族 現 今 分 布 在 中 央 山 脈 以 南, 分 佈 於 泰 雅 族 和 排 灣 族 中 間, 東 接 阿 美 族, 西 鄰 鄒 族, 由 濁 水 溪 上 游 向 南 延 伸 至 高 屏 溪 卑 南 溪 之 中 上 游 地 區 ; 在 行 政 區 上, 包 括 現 今 的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三 民 鄉,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以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及 萬 榮 鄉 的 一 部 分 少 數 因 遷 移 至 其 它 區 域 而 具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住 在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與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其 中 布 農 族 人 口 最 多 的 是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其 次 為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總 人 口 數 約 三 萬 七 千 多 人 4

5 過 去 布 農 族 的 村 落 主 要 分 佈 在 高 海 拔 山 地 區 域, 自 從 日 據 時 代 採 取 強 制 性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以 後, 許 多 村 落 被 遷 移 到 低 海 拔 交 通 較 為 方 便 的 地 區, 以 利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控 管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在 布 農 族 的 口 傳 中, 並 未 發 現 有 所 謂 的 創 世 或 宇 宙 起 源 口 傳, 而 只 有 太 陽 月 亮 星 辰 等 自 然 物 與 布 農 之 對 話 ( 葉 家 寧 2002:24) 布 農 族 的 族 群 起 源 傳 說 是 由 一 首 歌 謠 開 始 的, 這 首 歌 謠 的 內 容, 大 致 在 重 複 一 些 自 然 界 的 地 表 現 象 和 植 物, 呈 現 布 農 人 在 體 認 自 身 與 自 然 及 萬 物 的 互 動 ; 在 這 段 時 期, 布 農 語 稱 為 minbakaliva, 意 思 是 怪 力 亂 神, 不 可 思 議, 布 農 並 未 清 楚 地 區 分 自 己 與 其 他 動 物 之 不 同, 於 是 在 起 源 口 傳 中, 會 有 如 人 由 蟲 所 生 人 由 糞 所 生 女 人 見 蛇 褪 皮 而 有 孕 女 人 與 動 物 交 媾 等 的 故 事, 亦 有 人 由 石 頭 所 出 ; 一 直 到 射 日 時,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教 布 農 行 祭 儀 以 祭 拜 月 亮, 才 開 始 有 文 化 的 產 生 ; 而 在 洪 水 發 生 之 後, 這 些 所 謂 的 怪 異 現 象 就 不 再 發 生, 而 才 開 始 有 遷 移 到 各 處 的 過 程 ( 佐 山 融 吉 1923) 談 到 布 農 族 的 聚 落 與 社 會 組 織, 布 農 族 村 落 的 形 成 一 般 主 要 還 是 以 同 一 氏 族 成 員 為 主 幹, 然 而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不 斷 地 遷 徙 與 重 組 的 過 程, 現 在 許 多 村 落 中 也 夾 雜 混 居 了 不 同 氏 族 成 員 生 活 方 式 上 因 家 族 成 員 很 多, 敬 老 的 觀 念 相 當 深 厚, 採 大 家 族 合 居 制 度 ; 且 因 喜 好 打 獵, 通 常 布 農 族 人 會 在 住 屋 入 口 上 方 牆 上 或 簷 下 搭 獸 骨 架, 也 有 將 獸 骨 掛 在 屋 邊 樹 上, 形 成 布 農 部 落 的 一 大 特 色 相 對 於 其 它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最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複 雜 的 氏 族 體 系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住 民 志 同 冑 篇,1995) 從 血 緣 關 係 發 展 出 來 的 氏 族 認 同 與 體 系, 層 層 疊 構 成 布 農 人 辨 識 人 我 的 一 套 特 殊 的 認 知 余 明 德 (2000) 曾 舉 崙 天 部 落 為 例, 指 出 布 農 族 的 親 族 組 織 與 認 同 體 系,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次, 分 別 是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 Mai tastu lumah ( 家 族 ) Sidoh/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Bunun tuza ( 真 正 的 人 ) 也 就 是 說,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同 樣 以 Bunun 為 族 稱 的 人 群 中, 最 大 人 群 分 類 系 統 是 Madaing tu Sidoh, 一 般 漢 語 譯 為 部 落 系 統 ( 丘 其 謙 1966) 或 是 社 群 ( 葉 家 寧 2002), 亦 被 稱 為 部 族 ( 余 明 德 2000) 最 小 的 社 會 單 元 分 類 系 統, 則 是 家 (lumah) 布 農 族 是 以 父 系 氏 族 為 主 之 社 會, 男 性 掌 有 極 大 的 權 力 各 氏 族 的 組 織, 皆 以 氏 族 部 落 為 中 心, 部 落 以 老 人 統 治 為 原 則, 領 袖 之 下 有 部 落 長 老 會 議 完 整 的 布 農 部 落 裡, 有 三 位 領 導 人 物, 一 是 主 持 農 事 祭 儀 的 祭 師, 善 觀 天 象 氣 候 並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協 調 糾 紛 二 是 射 耳 祭 的 主 持 者, 通 常 是 部 落 當 年 狩 獵 最 豐 的 族 人, 後 來 也 改 由 某 5

6 一 固 定 人 員 擔 任 三 是 政 治 領 袖, 負 責 爭 戰 獵 首 血 族 復 仇, 是 勇 士, 也 是 對 外 作 戰 的 指 揮 者 戰 後, 布 農 社 會 改 由 選 舉 制 度 選 出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意 代 表, 然 而 尊 長 制 仍 是 布 農 族 非 常 重 要 的 權 力 核 心 概 念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功 能 除 了 是 嚴 格 的 外 婚 法 則 基 礎 外, 也 包 括 了 密 切 的 社 會 連 帶 關 係 與 象 徵 性 的 社 會 行 為, 同 時 也 在 現 實 生 活 的 種 種 實 踐 上 成 為 重 要 的 人 群 基 本 單 位 無 論 氏 族 或 是 聯 族, 這 種 基 於 血 緣 或 擬 血 緣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人 群 範 疇 與 人 際 往 來 關 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成 為 有 效 降 低 生 存 風 險 互 利 共 生 的 盟 友 關 係, 一 直 到 今 天 都 仍 為 布 農 族 人 所 堅 守, 特 別 是 同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在 日 常 生 產 活 動 上, 布 農 族 人 除 了 以 狩 獵 及 農 耕 獲 得 食 物 外, 也 從 事 漁 撈 和 飼 養 布 農 人 採 用 舍 飼 法 飼 養 包 括 雞 鴨 鵝 火 雞 等 家 禽, 以 及 鹿 野 豬 山 羊 猴 野 兔 豬 牛 等 牲 畜 布 農 族 人 日 常 的 飲 食 頗 為 簡 單, 每 日 三 餐 以 小 米 玉 米 甘 薯 為 主 食, 若 農 忙 時, 常 留 在 田 間 起 灶 煮 食, 以 甘 薯 或 青 芋 為 主 食, 主 要 的 湯 類 為 樹 豆 (halidang) 其 他 如 山 果 野 菜 蕈 類 木 耳 蕨 類, 也 常 是 布 農 族 人 採 食 的 對 象 在 布 農 族 群 裡,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飲 料 是 小 米 酒 (davus-tamul 或 davus-tuza), 另 外 也 釀 製 一 種 玉 米 甜 酒 (bukdav) 飲 用 傳 統 小 米 酒 的 釀 製, 是 為 了 各 項 祭 儀 之 用 布 農 族 飲 酒 習 慣 以 輪 杯 方 式 進 行, 大 家 圍 坐 一 圈, 共 用 一 個 杯 子, 順 著 次 序 輪 流 飲 酒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食 物 中, 最 特 別 最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就 是 小 米 小 米 和 其 他 作 物 在 文 化 上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小 米 中 的 種 粟 (binsax) 被 視 為 是 家 (lumah) 以 及 聯 族 (kaviaz) 的 象 徵, 非 同 一 家 人 及 同 聯 族 的 人 不 可 食 用, 否 則 會 有 喪 命 之 虞 ; 相 反 的, 同 家 之 人 以 及 同 聯 族 者 可 共 享 這 些 收 穫, 因 此, 小 米 對 於 布 農 人 而 言, 不 僅 象 徵 一 個 聯 族 或 家 的 持 續 及 作 為 成 員 之 認 定 / 認 同 標 準, 也 呈 現 了 被 承 認 的 這 些 成 員 之 間 的 共 享 關 係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生 業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要 農 耕 方 式, 亦 即 找 尋 適 合 耕 種 的 土 地, 先 砍 其 上 所 種 之 樹, 放 火 燒 灰 以 做 為 肥 料 之 用, 該 地 在 使 用 若 干 年 後 地 力 耗 盡, 於 是 再 尋 求 另 外 的 地, 等 數 年 後 原 來 的 地 恢 復 地 力 後 再 行 利 用 過 去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產 所 得 主 要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耗 之 上, 少 部 分 多 餘 的 雜 作 物 及 獵 物, 則 拿 至 近 平 地 的 交 易 場 所 與 當 地 的 漢 人 交 換 布 鍋 鹽 等 生 活 物 品 至 於 日 治 時 期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受 到 國 家 政 策 以 及 警 察 行 政 影 響 戰 後 初 期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延 續 了 日 治 的 各 項 政 策, 民 間 的 交 易 情 況 亦 如 同 日 治 時 期 ; 由 於 許 多 聚 落 是 日 人 強 迫 集 體 移 住 的, 且 在 移 住 時 所 分 配 的 耕 作 地 往 往 距 聚 落 有 一 段 路 程, 在 日 人 離 開 後, 有 些 家 庭 6

7 便 恢 復 以 往 的 居 住 模 式 日 治 後 期 所 推 廣 的 水 稻 種 植, 在 很 多 地 方 並 未 形 成 主 要 的 生 業, 亦 對 小 米 在 生 業 及 文 化 上 的 價 值 影 響 不 大 關 於 布 農 族 人 的 信 仰, 可 分 為 傳 統 與 外 來 二 方 面 來 討 論 布 農 族 人 的 傳 統 信 仰 為 泛 靈 信 仰, 相 信 人 有 兩 個 靈 魂, 一 個 在 左 肩, 稱 為 makwan hanido, 一 個 在 右 肩, 稱 為 mashia hanido 這 兩 個 靈 魂 各 有 獨 立 意 志 來 決 定 一 個 人 不 同 的 行 為 ( 馬 淵 東 一 1951) 左 肩 的 靈 魂 使 人 從 事 粗 暴 貪 婪 生 氣 等 活 動, 右 肩 的 靈 魂 則 導 引 一 個 人 從 事 慷 慨 利 他 友 愛 的 活 動 這 兩 個 靈 魂 都 來 自 父 親 的 睪 丸 由 於 繼 承 自 同 一 人, 這 兩 個 靈 魂 的 力 量 一 樣 大 而 除 了 先 天 上 所 繼 承 的 兩 個 靈 魂 外, 一 個 人 也 可 以 經 由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來 增 加 個 人 靈 魂 的 力 量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黃 應 貴 認 為 與 小 米 的 種 植 非 常 相 關 ( 黃 應 貴 1992), 在 日 本 人 引 入 水 田 種 植 與 基 督 教 傳 入 後, 傳 統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大 都 廢 棄 惟 少 數 部 落 仍 依 例 舉 辦 打 耳 祭, 成 為 部 落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活 動 布 農 族 是 傳 統 祭 儀 最 多 的 族 群 之 一 由 於 對 於 小 米 收 穫 的 重 視, 因 而 發 展 出 一 系 列 繁 複 而 長 時 間 的 祭 祀 儀 式 甚 至, 布 農 人 傳 統 的 年 月 觀 念 是 依 著 小 米 的 成 長 而 劃 分 的 對 於 農 事 或 狩 獵 行 事 的 時 間, 布 農 人 依 著 植 物 的 枯 榮 與 月 亮 的 盈 缺 來 決 定, 由 月 亮 的 圓 滿 來 象 徵 人 生 的 圓 滿 與 小 米 的 豐 收, 以 月 缺 來 表 示 怯 除 不 好 的 事 物, 希 望 它 快 快 消 失 在 除 草 祭 儀 結 束 後, 布 農 人 打 起 陀 螺, 祈 望 小 米 像 陀 螺 快 速 旋 轉 ( 快 速 成 長 ) 並 在 空 地 上 架 起 鞦 韆, 希 望 小 米 如 鞦 韆 盪 ( 長 ) 得 一 樣 高 基 督 宗 教 在 1945 年 以 後 逐 漸 傳 入 了 布 農 社 會 現 今 布 農 人 一 般 信 仰 基 督 宗 教, 在 崇 拜 禮 儀 中, 布 農 人 將 原 有 文 化 融 入 了 新 的 信 仰 中, 例 如 很 多 教 會 在 崇 拜 中 所 使 用 的 聖 詩, 就 是 以 布 農 傳 統 合 音 法 來 演 唱 至 於 族 群 分 佈 的 範 圍 與 遷 徙, 布 農 族 可 能 原 本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的 社 寮 或 是 名 間 一 帶 的 平 原, 受 外 族 的 壓 迫 而 向 東 方 的 山 區 發 展, 並 以 巒 大 社 為 主, 向 北 及 東 發 展, 構 成 布 農 族 最 初 的 分 佈 領 域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丹 社 群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台 中 州 往 花 蓮 港 廳 移 動 ( 往 tapira 溪 和 lakulaku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 最 南 到 達 今 日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並 與 阿 美 族 有 了 接 觸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新 武 呂 溪 及 其 支 流 向 大 崙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約 自 十 九 世 紀 初 開 始,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由 今 日 花 蓮 與 南 投 兩 方 面 跨 越 中 央 山 脈 進 入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並 逐 漸 向 南 擴 展 到 卑 南 溪 各 支 流 及 荖 濃 溪 的 中 上 游, 與 卑 南 族 開 始 接 觸 約 在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左 右, 郡 社 群 則 由 大 崙 溪 向 內 本 鹿 ( 延 平 鄉 一 帶 ) 及 高 雄 州 ( 高 雄 縣 之 三 民 鄉 和 桃 源 鄉 ) 移 動, 兩 地 的 移 動 大 致 是 同 時 進 行 的 最 早 移 來 內 本 鹿 的 是 郡 社 群 之 7

8 Takes--talan 和 Is--litoan 氏 族, 此 間 北 方 陸 續 也 有 許 多 人 遷 來, 而 且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巒 社 群 的 數 量 極 少 這 一 次 的 遷 移, 讓 布 農 族 與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有 了 接 觸 談 到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服 飾, 除 了 皮 衣 皮 革 製 品 取 自 長 鬃 山 羊 水 鹿 山 羌 等 獵 獲 物 外, 還 有 採 自 苧 麻 等 天 然 植 物 之 材 料, 經 過 剝 皮 抽 絲 染 曬 再 紡 織 成 布 其 傳 統 衣 飾 以 直 條 人 字 紋 為 主, 通 常 以 白 色 為 底 並 喜 歡 用 紅 黃 紫 或 紅 黃 白 來 搭 配 男 子 服 飾 方 面 一 種 是 以 白 色 為 底 在 背 後 織 上 美 麗 花 紋 長 及 臀 部 的 無 袖 外 敞 衣, 搭 配 胸 衣 及 遮 陰 布, 主 要 在 祭 典 時 穿 著 另 一 種 是 以 黑 藍 色 為 底 的 長 袖 上 衣, 搭 配 黑 色 短 裙 女 子 的 服 飾 以 漢 式 的 形 式 為 主, 藍 黑 色 為 主 色, 在 胸 前 斜 織 色 鮮 圖 豔 的 織 紋, 裙 子 亦 以 藍 黑 色 為 主 另 外, 皮 衣 皮 帽 也 是 布 農 男 子 主 要 的 服 飾 在 傳 統 藝 術 方 面,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Take vatan) 曾 被 發 現 三 塊 木 板 繪 曆, 將 抽 象 的 時 間 與 歲 時 祭 儀 農 耕 時 序 等 繪 刻 於 木 板 上 這 三 塊 木 板 的 形 式 各 有 不 同, 原 始 曆 法 包 括 十 二 月 份 太 陰 月 曆 的 系 列 與 作 物 季 節 對 應, 以 求 曆 月 與 歲 時 合 時 節 按 其 中 的 記 載, 布 農 族 的 祭 儀 頻 繁, 甚 至 一 年 超 過 一 百 日, 最 少 也 有 七 十 餘 日, 最 多 則 達 一 百 三 十 餘 日, 依 社 群 與 部 落 而 異 平 均 一 年 有 祭 儀 的 月 份 達 八 個 月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74) 打 耳 祭 除 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典 中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其 獨 步 全 球 的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籟 1943 年, 日 本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潮 於 台 東 廳 關 山 郡 里 瓏 山 社 ( 今 海 端 崁 頂 ) 首 次 發 現 此 一 瑰 寶, 將 其 介 紹 至 全 世 界 八 部 和 音 不 僅 反 映 布 農 族 人 卓 越 的 音 感, 也 是 一 種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秩 序 的 表 現 在 面 對 當 代 國 家 社 會 議 題 上, 比 起 其 他 族 群 例 如 泰 雅 族 新 正 名 成 功 的 太 魯 閣 族 或 是 雅 美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或 政 治 運 動 相 對 來 說 算 是 很 少 的, 布 農 族 內 部 的 爭 議 亦 不 常 見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觀 光 場 域 及 自 我 意 象 建 構 上, 布 農 族 傾 向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自 居, 將 原 來 善 獵 的 文 化 特 質, 轉 變 成 為 具 有 生 態 智 慧 的 族 群 形 象 而 許 多 布 農 族 人 也 發 揮 固 有 對 山 林 的 知 識,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在 觀 光 的 場 域 上, 現 在 外 界 對 布 農 人 的 印 象, 最 強 烈 的 不 外 乎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以 及 過 去 盛 極 一 時 的 紅 葉 少 棒 布 農 部 落 是 1997 年 由 白 光 勝 牧 師 所 創 立 的 布 農 文 教 基 金 會 經 營 的 原 住 民 園 區, 也 是 白 牧 師 推 動 希 望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園 區 內 設 有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品 專 賣 區 表 演 場 布 農 編 織 工 作 坊, 以 及 多 位 原 住 民 藝 術 創 作 者 的 木 雕 石 雕 陶 藝 與 繪 畫 作 品 的 展 示 除 了 傳 統 文 化 雕 塑 擺 設 外, 亦 有 原 住 民 歌 舞 表 演 咖 啡 屋 風 味 小 吃 傳 統 手 工 藝 茶 藝 及 住 宿 等 服 務 布 農 部 落 經 過 數 年 的 慘 澹 經 營, 現 在 每 逢 假 日 部 落 屋 就 會 湧 入 絡 繹 不 絕 的 遊 客 然 而, 布 農 部 落 的 發 展 隱 含 著 危 機 許 多 外 界 的 人 以 及 其 他 布 農 族 人 認 為, 白 牧 師 推 動 8

9 成 立 部 落 屋 的 過 程 中 帶 有 強 烈 的 宗 教 色 彩, 使 得 教 會 外 部 的 成 員 不 易 共 同 參 與 而 且, 布 農 部 落 的 幹 部 也 多 由 白 牧 師 的 家 人 擔 任, 以 致 讓 人 覺 得 布 農 部 落 已 成 為 白 牧 師 的 家 族 企 業 對 桃 源 村 民 來 說, 布 農 部 落 是 他 們 的 部 落, 不 是 我 們 大 家 的 部 落 也 有 人 認 為 布 農 ( 觀 光 式 ) 部 落 的 設 立 以 利 潤 為 第 一 要 務 的 經 營 方 式, 已 經 讓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印 象 成 為 一 種 渡 假 村 觀 光 式 看 原 住 民 的 觀 念 另 一 個 常 被 布 農 人 用 來 建 構 對 外 界 形 象 的, 就 是 紅 葉 少 棒 位 於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的 紅 葉 村, 居 民 以 布 農 族 為 主, 紅 葉 少 棒 隊 自 1964 年 崛 起 後 每 戰 皆 捷,1968 年 日 本 關 西 少 棒 聯 盟 和 歌 山 調 布 隊 奪 得 世 界 少 棒 冠 軍, 隨 即 於 8 月 25 日 受 邀 來 台 與 紅 葉 少 棒 隊 舉 行 友 誼 賽, 紅 葉 少 棒 隊 以 7A:0 的 懸 殊 比 數 擊 敗 勁 敵 在 各 界 熱 心 人 士 與 地 方 父 老 極 力 爭 取 下, 於 1992 年 在 當 年 培 養 出 這 支 傳 奇 隊 伍 的 紅 葉 國 小 興 建 落 成 紅 葉 少 棒 紀 念 館, 在 紀 念 館 外 的 廣 場 上, 矗 立 著 一 座 描 述 著 當 年 紅 葉 少 棒 隊 奪 得 世 界 冠 軍 的 紀 念 碑, 後 頭 還 寫 著 光 我 布 農 的 四 個 大 字, 充 分 顯 露 出 台 東 布 農 族 對 於 這 項 傳 奇 無 比 的 自 傲 9

10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名 稱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 以 人 口 而 言, 布 農 族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第 四 大 族 群, 分 布 在 現 今 中 央 山 脈 以 南, 由 濁 水 溪 上 游 向 南 延 伸 至 高 屏 溪 卑 南 溪 之 中 上 游 地 區 ; 在 行 政 區 上, 包 括 現 今 的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三 民 鄉,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以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及 萬 榮 鄉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布 農 族 人 口 最 多 的 是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其 次 為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總 人 口 數 約 三 萬 七 千 多 人 布 農 族 的 人 口 數 在 原 住 民 中 排 第 四 位, 分 佈 面 積 卻 僅 次 於 泰 雅 族 排 第 二 位,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諸 族 中 擴 展 力 最 強 的 民 族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在 進 入 山 地 之 前, 原 是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西 部 平 原, 而 後 因 漢 族 的 入 侵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的 結 果, 轉 向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一 帶 的 山 地 進 入 南 投 縣 山 地 後, 布 農 族 人 漸 漸 形 成 六 個 社 群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之 研 究 一 書, 將 布 農 族 分 成 六 大 社 群, 分 別 是 卡 社 (Take--baka) 丹 社 (Take--vatan) 郡 社 (Bubukun) 卓 社 (Take--todo) 巒 社 (Take--banuan) 和 蘭 社 (Take--pulan)(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卡 社 丹 社 郡 社 名 稱 的 由 來, 據 老 一 輩 的 族 人 們 說 是 他 們 的 祖 先 首 先 遷 徙 於 某 地 時, 取 第 一 位 祖 先 的 名 稱 而 來 至 於 卓 社, 則 是 以 他 們 第 一 次 的 定 居 地 為 其 社 名, 蘭 社 則 是 對 自 己 的 自 稱 每 一 個 社 群 其 實 正 是 一 個 同 祖 群, 以 一 個 大 社 為 中 心, 擴 展 出 其 他 的 部 落, 繼 而 成 為 一 個 超 部 落 的 氏 族 系 統 每 一 個 社 群 有 一 定 的 領 域, 以 及 特 有 的 習 慣 和 語 言 其 中 蘭 社 群 因 為 人 數 較 少, 並 且 與 鄒 族 相 鄰 而 居, 於 是 逐 漸 與 鄒 族 混 血, 成 為 鄒 族 的 一 小 分 支 因 此, 現 在 皆 認 為 布 農 族 具 有 五 個 社 群 ; 其 中, 郡 社 群 為 現 今 布 農 族 最 大 的 一 群, 人 口 最 多, 佔 全 部 布 農 族 人 口 的 半 數 以 上 現 存 的 五 個 社 群 中 以 巒 社 和 郡 社 建 立 最 早, 卡 社 係 由 巒 社 中 分 出, 而 後 卓 社 又 從 卡 社 中 分 出 丹 社 則 約 在 三 百 多 年 前 自 巒 社 分 離, 是 五 個 社 群 中 最 晚 成 立 的 現 今 布 農 族 的 分 佈 地, 大 約 是 以 南 投 縣 為 中 心, 北 到 霧 社, 南 到 高 雄 旗 山, 東 達 至 中 央 山 脈 東 麓 分 佈 於 泰 雅 族 和 排 灣 族 中 間, 東 接 阿 美 族, 西 鄰 鄒 族 布 農 族 目 前 大 多 數 的 部 落 皆 分 佈 在 山 腰 淺 山 地 區, 主 要 由 同 族 構 成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10

11 布 農 是 自 稱 為 bunun 人 群 的 漢 譯 名, 是 族 語 中 人 的 意 思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於 1916 年 所 出 版 的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則 是 將 bunun 音 譯 為 漢 字 的 武 崙 傳 統 布 農 族 人 把 宇 宙 分 為 三 界, 即 :Dehanin( 天 / 自 然 ) Hanido( 精 靈 ) Bunun( 人 ), 布 農 族 的 祖 先 自 認 該 族 為 大 地 唯 一 的 人, 其 餘 皆 為 Vaivi( 異 類 或 是 外 界 精 靈 )(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1997:12)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 在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的 分 類 上, 基 本 上 是 將 布 農 族 分 為 巒 社 群 (Take-banuan) 與 郡 社 群 (Bubukun)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Take-bakha)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Take-todo)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Take-vatan)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Bubukun) 與 蘭 社 群 (Take-pulan),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這 兩 個 系 統 間 的 文 化 特 質 及 語 言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其 來 源 及 遷 移 路 徑 也 有 所 不 同 依 據 馬 淵 東 一 等 人 的 調 查, 以 及 部 落 長 者 的 口 傳, 巒 社 群 的 起 源 在 中 部 鹿 港 一 帶, 郡 社 群 由 南 部 平 地 漸 次 向 山 區 移 動, 經 由 番 仔 田 ( 臺 南 佳 里 一 帶 ) 向 嘉 義 南 投 的 丘 陵 地 帶 移 動, 二 支 在 lamongan 附 近 相 會 而 上 山 至 於 在 平 地 時 期 以 及 之 前 布 農 族 究 竟 由 什 麼 地 方 到 臺 灣, 抑 或 原 本 就 是 在 臺 灣 的 族 群, 關 於 這 一 點, 在 日 治 文 獻 以 及 目 前 所 留 的 口 傳 中 有 著 不 同 的 說 法 ; 有 一 個 說 法 說 郡 社 群 由 臺 南 安 平 附 近 上 岸 ( 表 示 他 們 是 由 島 外 來 的 ), 另 一 個 說 法 則 是 由 於 布 農 族 的 語 彙 中 沒 有 大 船 一 詞, 因 此 推 斷 布 農 族 應 該 是 本 島 土 生 土 長 的 族 群 ( 葉 家 寧 2002) 也 有 人 認 為 布 農 族 是 繼 泰 雅 族 和 賽 夏 族 之 後 移 入 台 灣, 大 約 於 公 元 前 三 千 年 前 即 來 台 定 居 (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1997:7)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不 像 其 他 族 群 如 太 魯 閣 族 的 正 名 或 是 蘭 嶼 雅 美 族 改 稱 為 達 悟 族 的 呼 聲, 對 於 布 農 族 現 今 公 認 的 族 屬 與 族 名, 布 農 族 人 其 實 沒 有 太 多 關 於 這 一 方 面 的 討 論 ; 而 學 界 對 於 布 農 族 過 去 關 於 族 屬 的 研 究, 似 乎 也 沒 有 太 多 批 判 或 反 省 的 聲 音 11

12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 在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1916) 中, 曾 記 述 布 農 各 大 社 群 原 是 以 玉 山 ( 新 高 山 ) 為 中 心 建 立 起 族 群 的 分 布 範 疇, 再 向 四 處 擴 散 而 日 治 中 期 的 集 團 移 住, 可 說 是 布 農 族 人 最 後 一 次 大 規 範 的 分 散 與 遷 移 布 農 族 廣 泛 的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海 拔 公 尺 的 高 處 就 行 政 區 域 而 言,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桃 源 鄉,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萬 榮 鄉 少 數 因 遷 移 至 其 它 區 域 而 具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住 在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與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口 傳 中, 最 早 的 社 群 只 有 兩 個, 分 別 是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這 也 是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分 類 上 的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與 蘭 社 群,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這 六 個 大 社 群 的 分 佈 簡 述 如 下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一 卓 社 群 (Take-todo)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上 游, 與 泰 雅 族 賽 德 克 群 接 鄰, 是 布 農 族 最 北 的 一 支 本 社 群 在 光 復 前 的 干 卓 萬 社 與 武 界 社, 合 併 成 為 今 仁 愛 鄉 法 治 村 而 原 卓 社 巴 拉 巴 南 社 之 一 部, 於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向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移 住, 與 郡 社 群 的 海 拉 羅 社, 及 由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桃 源 村 雁 爾 社 移 來 的 郡 社 群, 和 鄒 族 阿 里 山 群 的 久 美 社, 以 及 巒 社 群 的 望 鄉 社 等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望 美 村 二 卡 社 群 (Take bakha)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的 卡 社 溪 流 域 及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原 仁 愛 鄉 的 過 坑 社 (kato), 今 為 仁 愛 鄉 中 正 村 原 塔 馬 羅 鞍 社 (tamurowan) 與 蕨 社 (wadego)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原 卡 社 加 利 摩 安 社 阿 魯 散 社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潭 南 村 三 丹 社 群 (Take vatan) 分 佈 於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主 要 部 落 有 丹 大 社 泰 爾 散 社 卡 內 特 灣 社, 與 卡 社 群 巴 克 拉 斯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另 一 部 份 遷 移 過 中 央 山 脈, 來 到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形 成 馬 遠 社 12

13 丹 社 群 在 地 理 上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以 現 今 的 行 政 劃 分 來 看, 集 居 於 南 投 縣 地 利 村 與 雙 龍 村 目 前 丹 社 群 的 後 裔 約 兩 千 人, 留 居 於 南 投 縣 的 丹 社 群 人 僅 剩 十 多 戶 遷 居 於 東 部 者 人 數 較 多, 大 多 居 住 於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馬 遠 村, 並 散 居 於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南 溪 村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奇 美 村 等 根 據 口 傳 的 系 譜 推 斷, 約 在 兩 百 六 十 年 前, 巒 社 群 中 有 一 個 名 叫 vatan tanapima 的 人, 從 他 所 住 的 katuguran 社 經 過 巒 潭 山 到 丹 大 溪 一 帶 的 原 始 森 林 裡 打 獵, 煮 飯 時 無 意 間 將 一 些 未 去 殼 的 小 米 掉 落 在 地 上 等 他 下 一 次 回 來 察 看 陷 阱 時, 發 現 那 些 掉 落 的 小 米 粒 已 經 發 芽 而 且 長 得 很 好, 於 是 對 這 片 土 地 的 肥 沃 留 下 了 深 刻 的 印 象, 回 到 家 後 便 一 再 向 部 落 裡 的 族 人 提 起 這 件 事 Vatan 本 人 沒 有 搬 到 丹 大 就 去 世 了, 但 一 些 巒 社 人 卻 被 vatan 描 述 的 美 景 所 吸 引, 因 而 遷 到 丹 大 溪 溪 邊 當 時 Vatan 獵 寮 所 在 的 台 地 上, 在 此 建 立 丹 社 人 第 一 個 部 落, 此 即 為 丹 社 群 的 老 家 初 到 丹 大 這 個 區 域 時, 丹 社 人 仍 自 稱 為 巒 社, 漸 漸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部 族 分 立, 加 上 與 巒 社 有 明 顯 的 地 理 區 隔, 丹 社 人 遂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色 四 巒 社 群 (Take-banuan)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花 蓮 縣 瑞 穗 卓 溪 各 鄉 境 內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的 山 地,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在 信 義 鄉 境 內 包 括 伊 利 特 社 婆 克 拉 布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龍 開 坂 社 科 頓 社 等 與 郡 社 群 之 伊 巴 荷 社 及 郡 大 社 的 一 部 份 形 成 信 義 鄉 明 德 村 原 皮 西 提 安 社 之 一 部 份 與 卡 特 克 蘭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原 巒 大 社 皮 西 提 波 安 社 的 一 部 份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人 和 村 原 希 公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郡 的 蘭 倫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雙 龍 村 花 蓮 縣 境 內 則 包 括 卓 溪 鄉 的 崙 山 村 一 部 份 太 平 村 卓 溪 村 卓 清 村 等 等, 是 卓 溪 鄉 主 要 的 布 農 族 社 群 今 日 的 巒 社 群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及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太 平 溪 拉 庫 拉 庫 溪 清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巒 社 群 的 分 佈 跨 越 了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聚 落 分 佈 於 望 嘉 新 鄉 豐 丘 明 德 人 和,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崙 山 太 平 卓 溪 卓 清 清 水 古 風,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根 據 口 傳 巒 社 布 農 族 人 是 從 平 地 入 山, 居 住 在 郡 大 溪 中 游 流 域 的 巒 大 社 Asang banuan, 然 後 向 周 圍 移 動 大 約 十 八 世 紀 初 葉, 巒 社 群 族 人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向 花 蓮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移 動 後 因 上 游 常 受 北 鄒 人 的 襲 擊, 於 是 漸 漸 往 中 下 游 移 動 然 而, 他 們 還 有 來 自 台 東 方 面 的 襲 擊, 卑 南 族 曾 經 幾 次 組 織 獵 首 遠 征 隊 溯 拉 庫 拉 庫 溪 而 上 去 襲 擊 他 們 這 個 來 自 卑 南 族 的 威 脅, 將 巒 社 群 人 封 鎖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裡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其 後 二 者 達 成 和 解, 布 農 人 承 認 平 地 為 卑 南 族 的 領 土, 卑 南 人 承 認 山 地 為 布 農 人 的 領 土 於 是 巒 社 人 又 開 始 南 下 向 清 水 溪 及 新 武 呂 溪 方 面 移 動, 從 系 譜 上 推 測, 這 可 能 是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到 十 九 世 紀 初 葉 的 事 情 但 此 時 郡 13

14 社 群 人 已 經 移 居 於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及 其 鄰 近 的 地 區, 將 巒 社 群 人 南 下 的 路 阻 擋 以 後 雖 然 也 有 巒 社 群 人 往 台 東 或 高 雄 山 區 移 動, 然 而 這 些 遷 移 過 去 的 巒 社 群 人 都 被 郡 社 群 吸 收, 甚 至 在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的 巒 社 群 人, 因 為 在 數 目 上 居 於 劣 勢, 也 有 被 郡 社 群 人 同 化 的 傾 向 五 郡 社 群 (Bubukun)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的 沿 岸 山 地 另 自 高 雄 縣 三 民 桃 源 二 鄉 遷 入 信 義 鄉 者 有 原 東 埔 社 現 為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原 東 埔 社 一 部 份 成 為 同 富 村, 另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群 的 塔 馬 羅 灣 社 合 併 成 為 神 木 村 在 高 雄 縣 境 內 包 括 茂 林 鄉 的 原 萬 斗 籠 社, 現 成 為 萬 山 村 桃 源 鄉 的 他 馬 荷 社 今 改 為 建 山 村 ; 原 比 蘭 社 與 鄒 族 四 社 群 合 成 高 中 村, 其 中 一 部 約 50 人 於 1938 年 移 至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 原 比 比 由 社, 現 為 復 興 村, 原 拉 婆 蘭 社, 現 為 梅 蘭 村 原 六 龜 士 社, 現 為 樟 山 村 ; 原 馬 士 娃 兒 社 現 為 梅 山 村 原 中 心 崙 社 現 為 寶 山 村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原 紅 蕃 仔 社 現 為 民 族 村 另 外 對 於 台 東 縣 山 區 的 拓 殖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人 最 早, 台 東 縣 境 內 的 布 農 族 人 主 要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郡 社 群 為 現 今 布 農 族 人 最 大 的 一 群, 人 口 最 多, 佔 全 部 布 農 族 人 口 半 數 以 上 郡 社 群 人 稱 為 Isi-bukun 或 Bubukun, 據 說 最 初 的 祖 居 地 為 Asang Bukun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據 說 他 們 很 早 以 前 住 在 巒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流 域, 後 因 天 災 人 禍 而 遷 移 至 郡 大 溪 岸 之 郡 大 社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郡 社 群 人 一 方 面 越 過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向 南 邊 之 東 埔 社 移 民, 一 方 面 翻 越 玉 山 進 入 拉 庫 拉 庫 溪 上 游 建 立 部 落 基 地, 然 後, 再 沿 中 央 山 脈 南 下, 在 新 武 呂 溪 上 游 ( 今 南 橫 公 路 利 稻 村 霧 鹿 村 一 帶 ) 建 立 部 落 之 後 又 有 部 份 郡 社 群 人 直 接 越 過 關 山, 越 嶺 南 下 向 荖 農 溪 流 域 及 內 本 鹿 一 帶 移 民 六 蘭 社 群 (Take-pulan) 蘭 社 群 最 早 的 分 支 原 居 於 玉 山, 後 遷 至 荖 濃 溪 與 楠 梓 仙 溪 東 岸 居 住, 傳 說 因 為 受 天 花 的 影 響, 族 群 人 口 大 減, 而 歸 化 於 鄰 近 的 鄒 族 達 邦 部 落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基 本 上 可 分 為 二 個 主 要 的 研 究 取 向, 分 別 是 早 期 著 重 於 布 農 社 會 結 構 的 研 究, 以 及 後 期 聚 焦 在 親 屬 與 人 觀 的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研 究 過 布 農 族 的 學 者 有 佐 山 融 吉 岡 田 謙 馬 淵 東 一 移 川 子 之 藏 與 鹿 野 忠 雄 等 其 中, 佐 山 融 吉 曾 寫 作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武 崙 族 前 篇 (1919), 是 日 治 時 期 對 於 布 農 族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專 著 之 一 ; 岡 田 謙 則 是 針 對 布 農 族 的 家 庭 生 活 型 態, 寫 作 原 始 家 族 :ブ ヌン 族 の 家 族 生 活 一 書 (1938); 馬 淵 東 一 針 對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與 婚 姻 法 則 以 及 對 於 14

15 獸 肉 的 分 配 與 贈 與 等, 寫 過 數 篇 文 章, 後 來 收 錄 於 其 著 作 集 內 (1954,1974) 另 外 一 本 重 要 的 著 作, 是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所 寫 作 的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1935), 對 於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以 及 遷 徙 發 展 等, 做 了 相 當 多 的 研 究 分 析 鹿 野 忠 雄 則 研 究 過 關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密 度 與 所 分 步 的 地 理 高 度 間 之 關 連 性 (1938) 早 期 學 者 如 馬 淵 東 一 (1954,1974) 衛 惠 林 (1956,1957,1972) 丘 其 謙 (1966) 等 主 要 採 取 繼 嗣 理 論 與 功 能 論 的 立 場, 認 為 布 農 族 親 屬 組 織 的 構 成 原 則 主 要 是 父 系 繼 嗣 原 則, 並 從 親 屬 組 織 的 多 種 功 能 如 血 族 復 仇 共 有 獵 場 共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及 共 守 禁 忌 等, 來 認 定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這 樣 的 社 會 通 常 具 有 集 體 主 義 的 傾 向, 以 及 造 成 成 員 間 依 世 代 ( 或 輩 份 ) 年 齡 與 出 生 序 而 來 的 階 序 秩 序 除 此 之 外, 丘 其 謙 (1962,1964a,1964b,1966) 以 布 農 族 的 卡 社 群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傳 統 人 類 學 的 各 個 領 域 如 宗 教 親 屬 經 濟 政 治 法 律 戰 爭 財 產 制 度 等, 都 留 下 了 豐 富 的 民 族 誌 資 料 黃 應 貴 1970 年 代 有 關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人 類 學 研 究 (1974,1975,1976), 和 自 80 年 代 初 至 今 的 一 系 列 關 於 東 埔 布 農 人 的 研 究, 則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影 響 最 大 的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著 作 黃 應 貴 提 出 以 布 農 人 之 精 靈 信 仰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結 構 原 則, 來 修 正 以 往 學 者 將 布 農 族 視 為 標 準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的 想 法, 同 時 也 以 此 為 根 基, 進 一 步 深 入 探 討 東 埔 布 農 人 的 宗 教 變 遷 人 觀 空 間 概 念 等 主 題 黃 應 貴 認 為, 布 農 社 會 中 最 重 要 的 特 性, 是 透 過 實 際 群 體 活 動 的 認 可, 來 表 現 個 人 的 能 力 並 取 得 個 人 的 地 位 這 與 過 去 普 遍 認 為 布 農 社 會 是 依 照 階 序 秩 序 來 運 作 的 理 解 之 矛 盾, 黃 應 貴 以 布 農 人 的 精 靈 信 仰 (hanido) 與 人 的 觀 念, 來 超 越 此 二 種 不 同 原 則 間 之 衝 突 在 此 信 仰 中, 人 的 精 靈 繼 承 自 父 親, 且 此 關 係 是 終 生 不 變 的, 因 而 父 系 繼 嗣 並 非 追 溯 係 普 關 係 的 結 果, 而 是 人 觀 所 賦 予 的 文 化 建 構 ( 鄭 依 憶 1990:7) 同 時, 布 農 人 也 相 信 除 了 繼 承 而 來 的 力 量 外,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也 可 以 增 強 其 hanido 的 力 量, 且 一 個 人 的 成 敗 完 全 取 決 於 其 所 擁 有 的 hanido 力 量 的 大 小, 所 以 在 有 生 之 年, 布 農 人 可 以 盡 量 地 發 揮 個 人 之 各 種 能 力 與 潛 能 ( 黃 應 貴 1989a, Huang 1988) 不 過 由 於 黃 應 貴 幾 乎 都 是 以 傳 統 的 社 會 文 化 觀 作 為 研 究 的 主 體, 相 對 地, 對 於 一 些 存 在 部 落 多 年 的 非 傳 統 力 量, 如 基 督 宗 教 或 國 家 公 園 對 當 地 族 人 的 直 接 影 響 等, 未 能 加 以 討 論 或 分 析 ( 邱 韻 芳 1997) 近 期 以 來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趨 向 多 元 化 發 展, 主 要 可 分 為 人 類 學 族 群 遷 移 與 族 群 史 教 育 環 境 與 聚 落 音 樂 與 藝 術 族 群 認 同 與 主 體 性 等 大 項 1990 年 代 後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人 類 學 研 究, 有 楊 淑 媛 兩 性 親 屬 與 人 的 觀 念 : 以 霧 鹿 布 農 人 為 例 的 研 究 (1992) 葉 家 寧 高 雄 境 內 布 農 族 遷 移 史 : 兼 論 遷 移 動 因 與 聚 落 概 念 的 變 遷 (1995) 邱 韻 芳 部 落 長 15

16 老 教 會 與 本 土 化 -- 東 光 布 農 人 的 信 仰 與 認 同 (1996) 吳 乃 沛 家 與 親 屬 : 以 紅 石 布 農 人 為 例 (1998) 黃 正 璋 一 個 深 山 部 落 面 對 現 代 化 處 境 的 生 存 策 略 (1999) 以 及 黃 曉 慧 武 界 布 農 人 日 常 生 活 中 主 體 辯 證 與 建 構 能 力 的 展 演 (2000) 等 楊 淑 媛 在 黃 應 貴 人 觀 研 究 的 基 礎 下, 進 一 步 分 析 布 農 人 之 性 別 親 屬 和 人 觀 間 的 關 連, 以 及 三 者 的 關 係 在 歷 史 過 程 中 受 到 國 家 外 力 作 用 所 發 生 的 變 化 葉 家 寧 則 是 以 口 述 歷 史 和 系 譜 做 為 材 料, 討 論 南 部 布 農 人 遷 移 的 原 因 以 及 聚 落 觀 念 的 改 變 吳 乃 沛 則 是 繼 續 延 續 布 農 人 的 家 與 親 屬 的 研 究 取 徑 邱 韻 芳 的 論 文 研 究 的, 則 是 東 光 部 落 布 農 人 的 改 宗, 並 試 圖 回 答 四 個 問 題 : 一 戰 後 東 光 部 落 集 體 改 信 基 督 宗 教 的 背 景 與 原 因 是 什 麼? 和 荷 治 時 期 及 十 九 世 紀 的 平 埔 族 人 是 否 相 同? 第 二 東 光 部 落 基 督 宗 教 化 的 程 度 為 何? 對 族 人 造 成 哪 些 方 面 的 影 響? 第 三 強 調 本 土 意 識 的 長 老 教 會 與 不 同 族 的 傳 統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之 間 如 何 展 開 對 話, 對 話 的 方 式 是 否 隨 著 社 會 背 景 的 變 遷 而 有 所 改 變? 第 四 東 光 部 落 的 認 同 層 次 有 哪 些? 認 同 的 機 制 為 何? 基 督 宗 教 在 其 中 扮 演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不 同 的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會 影 響 部 落 的 集 體 認 同? 黃 正 璋 及 黃 曉 慧 的 論 文 則 是 從 主 體 性 的 角 度 著 手, 分 析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如 何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情 境 除 了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之 外, 與 布 農 族 相 關 的 論 文 研 究 尚 有 許 多 不 同 取 徑, 例 如 討 論 族 群 遷 移 與 族 群 史 的 論 文 如 蔡 善 神 1942 年 以 前 內 本 鹿 地 區 布 農 族 遷 移 史 研 究 (2004) 鄭 安 睎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遷 移 史 之 研 究 ( 年 ) (2000) 與 余 明 德 布 農 族 崙 天 部 落 史 (2000) 等 討 論 教 育 問 題 的 主 要 以 師 範 學 院 體 系 為 主, 如 蘇 美 琅 花 蓮 縣 布 農 族 小 學 家 長 對 學 校 推 動 文 化 活 動 態 度 之 研 究 (2003) 等 從 環 境 與 聚 落 角 度 討 論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論 文 也 相 當 多, 主 因 是 布 農 族 多 居 住 在 山 區, 與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置 時 有 衝 突, 如 蔡 志 堅 的 研 究 國 家 公 園 內 原 住 民 生 態 參 與 模 式 之 建 構 -- 以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與 東 埔 社 布 農 族 為 例 (1995), 且 過 去 歷 史 中 又 常 有 聚 落 遷 徙 的 情 形, 如 顏 亮 平 的 研 究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布 農 族 居 住 文 化 變 遷 之 研 究 (1999) 由 於 布 農 族 在 音 樂 上 有 著 特 殊 的 表 現, 相 關 研 究 如 吳 榮 順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歌 謠 及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的 研 究 (1987) 或 是 從 音 樂 角 度 討 論 文 化 與 改 宗 結 合 的 研 究 如 許 加 惠 阿 美 及 布 農 族 長 老 教 會 現 代 聖 詩 之 音 樂 研 究 (1997) 等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在 布 農 族 的 口 傳 中, 並 未 發 現 有 所 謂 的 創 世 或 宇 宙 起 源 口 傳, 而 只 有 太 陽 月 亮 星 辰 等 自 然 物 與 布 農 之 對 話 ( 葉 家 寧 2002:24) 布 農 族 的 族 群 起 源 傳 說 是 由 一 首 歌 謠 開 始 的, 這 首 歌 謠 的 內 容 大 致 在 重 複 一 些 自 然 界 的 地 表 現 象 和 植 物, 呈 現 布 農 人 在 體 認 自 身 與 自 然 及 萬 物 的 互 動 ; 在 這 段 時 期 為 布 農 語 minbakaliva 的 階 段, 意 思 是 怪 力 亂 神, 不 可 思 議, 布 16

17 農 並 未 清 楚 地 區 分 自 己 與 其 他 動 物 之 不 同, 於 是 在 起 源 口 傳 中, 會 有 如 人 由 蟲 所 生 人 由 糞 所 生 女 人 見 蛇 褪 皮 而 有 孕 女 人 與 動 物 交 媾 等 的 故 事, 亦 有 人 由 石 頭 所 出 的 傳 說 ; 一 直 到 射 日 時,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教 布 農 行 祭 儀 以 祭 拜 月 亮, 才 開 始 有 文 化 的 產 生 ; 而 在 洪 水 發 生 之 後, 這 些 所 謂 的 怪 異 現 象 就 不 再 發 生, 而 才 開 始 有 遷 移 到 各 處 的 過 程 ( 佐 山 融 吉 1923)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布 農 族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中 最 具 擴 展 力 的 民 族,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山 田 燒 墾 經 濟 型 態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與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文 化 特 性 有 關 以 下, 我 們 將 簡 述 布 農 族 人 的 遷 徙 過 程, 主 要 分 成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為 布 農 族 自 主 性 的 擴 展 與 遷 徙 第 二 部 分 為 日 本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下 的 遷 移 布 農 族 人 目 前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的 仁 愛 信 義 兩 鄉,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兩 鄉,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海 端 兩 鄉, 以 及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及 桃 源 兩 鄉 其 人 口 數 一 直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第 四 者, 但 分 佈 面 積 則 僅 次 於 泰 雅 人 而 居 第 二 就 遷 移 而 言, 布 農 族 人 是 原 住 民 族 中, 人 口 移 動 幅 度 最 大 伸 展 力 最 強 的 一 族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等 人 所 著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一 書 中 指 出,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人 最 早 的 根 據 地 在 西 部 山 腳 的 lamongan, 其 位 置 可 能 在 濁 水 溪 南 岸 的 社 寮 或 在 名 間 一 帶, 據 說 是 長 有 許 多 檳 榔 樹 的 地 方 後 來 可 能 因 為 平 埔 族 與 漢 族 的 壓 迫 而 自 平 地 進 入 高 山 遷 徙 的 可 能 路 線 有 三 條 : 1. 由 lamongan 往 巒 大 社 或 hosiku 社, 即 通 過 濁 水 溪 附 近 ( 巒 丹 卓 社 群 口 傳 ); 2. 由 lamongan 通 過 日 月 潭 之 北 到 埔 里 社 附 近, 然 後 到 達 卓 社, 再 到 達 asang daingan ( 郡 社 群 的 口 傳 ); 3. 由 lamongan 沿 著 濁 水 溪 沿 岸 到 達 卓 社, 再 到 達 asang daingan( 郡 社 群 的 口 傳 ) 布 農 族 人 為 什 麼 有 這 麼 強 烈 的 擴 張 性, 以 往 的 主 要 解 釋 是 布 農 族 人 為 尋 求 新 的 獵 場 所 致 但 實 際 上, 也 與 布 農 族 人 聚 落 本 身 之 不 斷 分 裂 而 使 得 部 分 成 員 外 出 另 覓 地 新 建 聚 落 的 結 構 性 內 在 動 力 有 闕, 更 與 山 田 燒 墾 民 族 不 斷 遷 移 以 尋 求 新 地 開 墾 有 關 ( 葉 家 寧 2002) 布 農 人 的 六 個 社 群 其 主 要 原 始 住 地, 均 分 佈 於 今 日 南 投 縣 的 仁 愛 鄉 與 信 義 鄉 地 區 在 這 之 前, 有 些 零 散 的 資 料 與 傳 說 顯 示 布 農 人 曾 在 西 部 平 原 居 住, 後 因 漢 族 的 壓 迫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結 果 而 被 迫 退 居 山 地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71;Mabuchi1951:38.39) 而 南 投 縣 境 雖 是 布 農 人 的 主 要 原 始 住 地, 但 布 農 族 人 在 十 八 世 紀 初 又 由 此 地 區 向 東 移 至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地 區, 後 又 向 南 移 至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海 端 另 外 一 支 主 要 遷 移 路 線 是 沿 中 央 山 脈 南 移 至 今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桃 源 及 台 東 縣 的 海 端 山 地 而 晚 至 日 治 末 期, 由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信 義 鄉 北 部 地 區 的 聚 落, 已 呈 人 口 過 多 的 現 象, 17

18 北 進 又 被 泰 雅 人 所 阻 斷, 因 此, 這 地 區 的 人 一 部 分 被 日 本 政 府 強 迫 遷 移 至 信 義 鄉 南 部 的 陳 友 蘭 溪 流 域 由 此 可 知 當 今 布 農 人 分 佈 區 域, 由 其 移 動 過 程 可 區 分 為 三 類 地 區 一 是 已 呈 人 口 過 多 而 向 外 遷 出 的 原 始 住 地, 主 要 是 指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以 及 信 義 鄉 的 濁 水 溪 與 卡 社 溪 流 域 其 次 是 被 移 入 地 區, 同 時 又 是 進 一 步 移 出 地 區, 如 南 投 信 義 鄉 陳 友 蘭 溪 流 域, 東 部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以 及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等 地 第 三 類 是 被 移 入 的 新 移 民 地 區, 如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桃 源, 以 及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的 山 區 三 者 在 聚 落 型 態 上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 黃 應 貴 1992:1-2) 黃 應 貴 對 於 布 農 族 族 群 遷 徙 發 展 的 這 些 描 述, 為 布 農 族 的 遷 徙 勾 勒 出 一 個 大 致 的 脈 絡, 即 布 農 族 六 大 社 群 最 早 的 居 地 原 本 都 在 南 投 濁 水 溪 上 游 地 區 在 人 口 壓 力 漸 大, 族 群 必 須 發 展 擴 散 時, 受 到 北 方 泰 雅 族 人 的 抵 擋, 轉 而 向 南 方 與 東 方 發 展 今 日 的 花 蓮 台 東 高 雄 三 縣 的 布 農 族 區 域, 相 對 於 南 投 而 言, 都 是 比 較 新 興 的 移 入 區 日 本 據 台 後, 帶 動 台 灣 原 住 民 新 一 波 的 遷 徙 運 動 受 到 日 本 殖 民 者 的 武 力 壓 迫 與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的 影 響, 原 本 居 住 於 深 山 區 域 內 的 布 農 族 人, 被 強 迫 完 全 移 入 至 淺 山 平 原 交 壤 的 區 域, 而 此 一 政 策 又 以 東 部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三 縣 的 原 住 民 族 實 施 的 最 為 徹 底, 影 響 最 鉅 大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是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是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這 是 台 灣 中 央 山 脈 東 西 兩 地 山 地 原 住 民 在 接 觸 近 代 國 家 統 治 時, 聚 落 發 展 最 大 的 差 異 18

19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布 農 族 村 落 的 形 成 一 般 主 要 還 是 以 同 一 氏 族 成 員 為 主 幹, 然 而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不 斷 地 遷 徙 與 重 組 的 過 程, 現 在 許 多 村 落 中 也 夾 雜 混 居 了 不 同 氏 族 成 員 過 去 布 農 族 的 村 落 主 要 分 佈 在 高 海 拔 山 地 區 域, 自 從 日 治 時 代 採 取 強 制 性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以 後, 許 多 村 落 被 遷 移 到 低 海 拔 交 通 較 為 方 便 的 地 區, 以 利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控 管 如 前 文 所 述,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是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是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原 本 日 本 政 府 欲 將 東 部 地 區 的 布 農 族 人 遷 移 至 平 地, 然 而 由 於 久 居 山 區 的 布 農 族 人 不 習 慣 平 地 的 氣 候, 發 生 過 幾 次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因 此 聚 落 還 是 遷 移 至 鄰 近 平 原 的 淺 山 地 帶 由 於 居 住 的 地 域 很 廣, 布 農 族 人 的 住 屋 使 用 材 料 大 都 就 地 域 環 境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大 多 數 的 房 子 皆 以 石 板 為 主 要 材 料, 而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住 屋, 所 設 計 的 窗 戶 較 稀 少, 是 因 為 封 閉 式 的 建 築 不 但 可 以 防 止 毒 蛇 猛 獸 的 侵 入, 發 生 戰 爭 也 不 容 易 被 敵 人 攻 破 而 因 生 活 方 式 的 關 係 家 族 成 員 很 多, 敬 老 的 觀 念 相 當 深 厚, 採 大 家 族 合 居 制 度 ; 且 因 喜 好 打 獵, 通 常 布 農 族 人 會 在 住 屋 入 口 上 方 牆 上 或 簷 下 搭 獸 骨 架, 也 有 將 獸 骨 掛 在 屋 邊 樹 上, 形 成 布 農 部 落 的 一 大 特 色 布 農 族 傳 統 上 以 一 家 族 同 住 於 一 家 屋, 使 用 同 一 穀 倉 同 一 爐 灶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享 用 為 特 質 建 屋 材 料 大 致 就 地 取 材, 有 石 板 木 板 檜 木 皮 茅 莖 或 相 互 混 建 等, 因 地 域 不 同 而 不 盡 相 同 ; 而 為 了 防 禦 之 故, 其 室 內 及 庭 院 多 有 比 地 平 低 下 之 習 慣 內 屋 結 構 主 要 有 粟 倉 柱 子 床 灶 等, 其 中 以 中 柱 及 粟 祭 倉 為 最 神 聖 之 處, 因 為 許 多 祭 典 均 與 此 相 關 而 於 此 舉 行, 而 族 長 之 床 位 也 因 此 都 位 在 粟 祭 倉 旁 布 農 族 人 傳 統 的 住 屋 是 以 小 米 倉 (Pachilasan) 為 中 心, 屋 子 的 各 角 落 是 臥 室, 小 米 倉 入 口 之 前 的 臥 室 是 屬 於 家 長 所 有, 象 徵 小 米 倉 之 進 出 完 全 由 家 長 來 管 制 除 了 小 米 倉 及 臥 床 以 外 的 空 間 稱 為 內 庭 (Bukzavan), 是 生 活 及 親 人 去 世 後 埋 葬 的 空 間 布 農 族 也 有 男 子 會 所, 是 儲 放 獸 骨 及 敵 人 首 級 的 地 方, 也 是 男 子 狩 獵 技 能 及 部 落 史 學 習 的 場 所, 女 性 禁 止 靠 近 在 打 獵 或 爭 戰 之 前, 必 須 由 主 事 者 在 會 所 內 夢 卜 以 推 測 此 行 的 凶 吉 由 於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會 所 已 失 去 它 的 功 用, 連 建 築 硬 體 也 隨 之 消 失 無 蹤, 現 在 一 般 部 落 中 已 經 見 不 到 此 一 建 築 物 19

20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相 對 於 其 它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最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複 雜 的 氏 族 體 系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住 民 志 同 冑 篇,1995) 從 血 緣 關 係 發 展 出 來 的 氏 族 認 同 與 體 系, 層 層 疊 構 成 布 農 人 辨 識 人 我 的 一 套 特 殊 的 認 知 余 明 德 (2000) 曾 舉 崙 天 部 落 為 例, 指 出 布 農 族 的 親 族 組 織 與 認 同 體 系,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次, 分 別 是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 Mai tastu lumah ( 家 族 ) Sidoh/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Bunun tuza ( 真 正 的 人 ) 也 就 是 說,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同 樣 以 Bunun 為 族 稱 的 人 群 中, 最 大 人 群 分 類 系 統 是 Madaing tu Sidoh, 一 般 漢 語 譯 為 部 落 系 統 ( 丘 其 謙 1966), 或 是 社 群 ( 葉 家 寧 2002), 亦 被 稱 為 部 族 ( 余 明 德 2000) 最 小 的 社 會 單 元 分 類 系 統, 則 是 家 (lumah) 表 1: 布 農 族 親 族 組 織 的 名 稱 我 群 單 位 譯 名 例 子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Kaud( 林 福 龍 ) 家 戶 4p41-1 Mai tastu lumah 家 族 Kaud( 林 福 龍 ) 和 Paulu( 林 仁 義 ) Vuya( 林 明 勇 ) Umaf( 陳 菊 妹 ) 等 家 戶 關 係 Sidoh 小 氏 族 ( 亞 氏 族 ) 如 Tansikian Tais-ulavan 等. Kautuszang Katutuszang 中 氏 族 ( 氏 族 ) 如 Tansikian 和 Tais-ulavan Tanapima 間 的 關 係 Sidoh 如 Tansikian Tais-ulavan Tanapima 與 Istasipal Kaviaz 大 氏 族 ( 聯 族 ) 間 的 關 係 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如 Tak-banuaz 群 Bunun tuza 真 正 的 人 僅 適 用 布 農 族, 異 民 族 可 用 vaivi sidoh( 異 族 類 ) 資 料 來 源 : 余 明 德, 家 族 家 (lumah) 在 布 農 人 觀 點 中,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概 念, 是 區 分 人 / 我 之 間 的 一 項 準 則, 當 他 們 在 談 到 lumah 時, 會 因 為 情 境 的 不 同,lumah 所 指 涉 的 範 圍 也 因 此 有 所 差 異 在 以 往 的 口 傳 故 事 中, 家 的 最 初 形 式 是 由 一 對 夫 婦 所 組 成 的, 後 來 因 為 子 嗣 太 多 了, 所 以 要 分 家, 不 然 家 中 會 有 人 死 亡 以 保 持 一 定 人 數 布 農 人 認 為 在 Kautusaan( 氏 族 ) 及 sidoh( 亞 氏 族 ) 二 個 層 次 上, 是 由 同 一 祖 先 衍 生 之 後 裔, 也 就 是 廣 義 上 的 同 一 家 人 ; 不 過 因 為 經 過 了 很 久 的 時 間, 親 屬 距 離 因 此 愈 來 愈 遠 1 此 節 主 要 參 考 自 葉 家 寧

21 上 述 的 說 法, 因 著 區 域 性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在 高 雄 地 區 的 布 農 人 不 會 把 同 一 sidoh 的 人 說 是 同 一 家 人, 甚 至 同 一 Kautusaan 的 人 還 會 再 加 以 細 分, 但 他 們 也 同 意 說 同 Kautusaan 的 各 家 ( 系 譜 記 憶 範 圍 內 確 記 是 由 同 一 共 祖 的 諸 子 所 生 之 後 裔 ), 對 於 在 臺 東 或 在 南 投 地 區 的 布 農 人 來 說 原 是 一 家 的 不 過 在 敘 述 同 一 Kautusaan 的 各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時, 他 們 會 有 幾 種 說 法 : 若 在 報 導 人 記 憶 中 確 定 是 由 同 一 家 分 出 者, 稱 為 tasi-to-lumah;mai-tasi-to-lumah 則 是 指 已 分 家 的 原 同 一 家 人, 但 己 不 確 定 何 時 分 家 ; 而 tasi-to-dani( 用 同 一 個 灶 者 ) 則 是 指 稱 在 報 導 人 三 代 內 ( 上 溯 至 其 祖 父 輩 ) 為 tasi-to-lumah 者 直 至 今 日, 家 的 概 念 仍 存 在 於 布 農 文 化 的 生 活 實 踐 中,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便 是 在 分 豬 肉 的 情 形 布 農 族 的 家 族 是 氏 族 組 織 之 基 層 單 位, 也 是 布 農 社 會 基 本 經 濟 單 位 與 社 會 單 位, 其 性 質 基 本 上 是 父 系 繼 嗣 父 系 繼 承 父 長 制 從 父 從 夫 居 大 家 族 制 一 個 家 族 以 共 同 居 住 於 同 一 家 屋 使 用 同 一 穀 倉 在 同 一 爐 灶 上 炊 食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享 用 為 基 本 特 質 典 型 之 布 農 大 家 族 常 有 三 個 世 代 以 上 的 親 屬 三 四 十 人 以 上 共 同 居 住 同 一 所 大 家 屋 內, 每 一 對 配 偶 分 用 一 張 床 以 尊 長 指 揮 其 卑 幼 輩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生 活 昔 時 家 人 死 亡 即 埋 於 室 內 地 下, 埋 葬 至 無 隙 地 時, 即 棄 屋 另 建 新 居, 故 家 屬 的 關 係 至 死 亡 以 後 仍 形 影 相 依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 卓 溪 村 耆 老 高 萬 生 (Tiang Tanapima) 也 表 示, 昔 日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山 區 家 族 的 大 型 石 板 家 屋 內 約 有 60 人 共 同 生 活, 所 謂 一 家 人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包 括 共 同 生 活 於 一 個 家 屋 內 現 在 活 著 的 活 人 與 已 經 過 世 的 死 人, 共 同 構 成 了 一 個 家 (Lumah) 父 系 同 族 年 老 者, 或 年 少 無 依 者, 可 以 寄 食 於 亞 氏 族, 女 性 喪 夫 或 離 異 則 返 回 父 族 無 子 嗣 者 可 以 由 其 族 中 收 養 繼 子, 與 子 嗣 享 受 同 等 的 繼 嗣 權 利 2. 親 族 組 織 布 農 族 行 父 系 氏 族 制, 保 持 氏 族 組 織 的 分 組 非 常 完 整 其 原 有 的 各 個 部 落 系 統 ( 社 群 ), 因 為 多 次 遷 移 而 分 散, 形 成 今 日 的 六 十 多 個 部 落, 而 原 部 落 的 群 名 ( 如 巒 社 )(Take-banuan) 等, 則 已 實 際 成 為 布 農 族 下 的 亞 群, 成 為 布 農 人 實 際 的 認 同 與 分 類 範 疇 而 各 部 落 固 有 的 氏 族, 也 因 為 成 員 不 斷 的 遷 徙 與 重 組, 而 分 別 定 居 於 若 干 後 起 之 部 落, 形 成 當 代 同 一 布 農 部 落 常 有 眾 多 不 同 社 群 與 氏 族 的 形 態 但 是 其 氏 族 的 單 位 名 號 組 織 系 統 與 社 會 功 能, 則 始 終 保 持 不 墜 一 直 到 今 日, 氏 族 仍 是 布 農 族 社 會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單 位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非 常 複 雜, 不 同 的 社 群 間 又 存 有 若 干 差 異 一 般 而 言,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可 以 分 為 三 級 單 位, 每 個 部 落 可 以 分 為 幾 個 聯 族, 聯 族 包 含 數 個 氏 族, 氏 族 又 可 分 為 亞 氏 族, 亞 氏 族 下 則 是 無 系 名 的 父 系 世 系 群 家 族 ( 丘 其 謙 1966) 21

22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布 農 族 是 以 父 系 氏 族 為 主 之 社 會, 各 氏 族 的 組 織, 皆 以 氏 族 部 落 為 中 心, 部 落 以 老 人 統 治 為 原 則, 領 袖 之 下 有 部 落 長 老 會 議 布 農 部 落 裡 有 二 位 領 導 人 物 : 一 是 主 持 農 事 祭 儀 的 祭 師 Lisigadan Lus-an, 善 觀 天 象 氣 候 並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協 調 糾 紛 二 是 軍 事 領 袖 Lavian, 負 責 爭 戰 獵 首 血 族 復 仇, 是 勇 士, 也 是 對 外 作 戰 的 指 揮 者 不 過, 由 於 日 治 時 期 禁 止 出 草 及 族 群 間 的 戰 爭, 聚 落 對 於 Lavian 的 需 要 大 為 減 弱, 往 往 只 有 在 緊 急 的 時 候 才 會 出 來 活 動, 平 常 只 在 全 聚 落 性 的 焚 獵 活 動 上, 才 會 出 來 指 揮 而 從 權 力 的 角 度 來 看, 布 農 族 是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男 性 掌 有 極 大 的 權 力 傳 統 上 布 農 族 部 落 為 一 個 自 治 聚 落 單 位, 新 部 落 通 常 由 舊 部 落 之 若 干 氏 族 分 子 定 居 於 某 一 傍 溪 山 腹 或 臺 地, 建 立 一 個 居 住 中 心 其 後 同 一 部 落 系 統 ( 社 群 ) 或 少 數 外 來 分 子 陸 續 加 入, 建 立 男 子 會 所, 遂 形 成 一 部 落 部 落 居 民 共 戴 一 位 部 落 首 長, 首 長 由 部 落 會 議 中 各 家 長 老 選 出, 一 經 選 出 後 即 為 終 身 職 以 經 驗 才 能 為 選 出 標 準, 無 門 閥 或 世 襲 制 度 部 落 首 長 是 部 落 習 俗 之 守 護 人, 部 落 會 議 之 召 集 人 一 切 主 要 部 落 事 務, 皆 經 過 部 落 會 議 決 定 後, 由 部 落 首 長 指 導 執 行 部 落 會 議 之 參 與 者 為 各 亞 氏 族 之 長 老 惟 關 於 戰 爭 及 部 落 防 衛 事 務 則 聽 命 於 部 落 之 軍 事 領 袖, 由 作 戰 功 勳 彪 炳 者 選 出, 亦 是 終 身 職 ; 戰 時 為 部 落 之 最 高 指 揮 者, 在 平 時 為 會 所 之 領 袖 聚 會 所 與 軍 事 領 袖 家 屋 相 連 然 而, 會 所 制 度 廢 佚 已 久,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1965) 一 書 中, 指 出 當 時 南 投 縣 東 埔 社 之 老 人 們 尚 能 憶 及 男 子 會 所 的 形 制, 為 杆 欄 式 之 建 築, 地 板 離 地 面 約 八 尺, 圓 頂 方 屋, 三 面 臥 茅 管 築 半 壁, 一 面 敞 開 中 央 部 份 有 火 爐 以 板 岩 自 地 面 築 起, 上 達 地 板 之 高 度 沿 牆 壁 以 木 板 製 敵 首 棚, 陳 列 敵 首 與 敵 髮 男 性 成 年 後 皆 需 居 住 於 會 所, 防 止 敵 人 偷 襲, 老 人 則 在 會 所 商 談 部 落 事 務, 並 教 導 青 年 狩 獵 或 出 草 技 能, 女 性 則 絕 對 禁 止 走 進 會 所 ( 衛 惠 林 1965) 戰 後 至 國 民 政 府 時 代, 改 由 選 舉 制 度 選 出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意 代 表, 然 而, 尊 長 制 仍 是 布 農 族 非 常 重 要 的 權 力 核 心 概 念 以 今 日 的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卓 溪 村 為 例, 雖 然 現 代 國 家 的 選 舉 制 度 提 供 了 一 套 新 的 權 力 產 生 機 制, 然 而 對 於 氏 族 長 老 的 尊 重 仍 然 實 踐 於 卓 溪 布 農 族 人 的 現 實 生 活 中 氏 族 長 老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見, 往 往 能 夠 得 到 全 村 的 認 同 與 共 識 而 在 打 耳 祭 的 祭 儀 中, 也 仍 由 氏 族 長 老 做 為 意 見 領 袖, 引 領 族 人 參 與 相 關 的 活 動 另 外, 選 舉 制 度 的 實 踐 行 為 仍 然 顯 現 出 布 農 族 尊 長 制 的 色 彩 例 如, 當 選 的 地 方 首 長 或 民 意 代 表 通 常 是 鄉 內 較 為 年 長 資 深 者, 而 在 選 舉 的 運 作 過 程 中, 氏 族 仍 然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氏 族 成 員 的 動 員 往 往 是 當 選 的 關 鍵, 氏 族 規 模 龐 大, 往 往 意 味 著 更 多 的 票 源 22

23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功 能 除 了 是 嚴 格 的 外 婚 法 則 基 礎 外, 也 包 括 了 密 切 的 社 會 連 帶 關 係 與 象 徵 性 的 社 會 行 為, 同 時 也 在 現 實 生 活 的 種 種 實 踐 上 成 為 重 要 的 人 群 基 本 單 位 如 聯 族 是 共 食 祭 粟 單 位 互 用 獵 場 單 位 共 行 祭 儀 單 位 氏 族 為 共 有 獵 場 共 享 獵 肉 共 負 法 律 責 任 之 單 位 亞 氏 族 為 更 緊 密 的 社 會 單 位, 為 共 有 耕 地 共 同 耕 作 共 行 祖 靈 祭 共 戴 氏 族 長 老 與 禁 婚 的 單 位 聯 族 (phratry) 是 布 農 族 社 會 中 非 常 特 殊 的 一 種 組 織 型 態, 主 要 是 指 在 氏 族 sidoh 層 次 之 上, 比 氏 族 更 大 單 位 的 人 群 分 類 範 疇, 稱 為 kaviaz, 為 友 族 友 盟 之 意 每 一 聯 族 包 括 若 干 氏 族, 這 些 氏 族 間 或 多 或 少 有 ( 擬 ) 血 緣 的 關 係 ( 黃 應 貴 1992:9),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之 間 具 有 結 盟 的 關 係, 包 括 了 在 危 急 存 亡 關 頭, 聯 族 必 須 協 助 之 義 務 布 農 族 人 稱 聯 族 為 沒 有 烙 記 的 親 屬, 以 彰 顯 其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葉 家 寧 2002:28) 聯 族 kaviaz 的 最 重 要 社 會 意 義, 在 於 它 是 外 婚 的 基 本 單 位, 可 以 共 食 祭 栗 及 其 他 可 以 稱 為 masamu( 誓 約 禁 忌 ) 的 食 物 若 干 聯 族 則 組 成 為 一 部 族 ( 即 社 群 或 部 落 系 統 ) 無 論 氏 族 或 是 聯 族, 這 種 基 於 血 緣 或 擬 血 緣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人 群 範 疇 與 人 際 往 來 關 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成 為 有 效 降 低 生 存 風 險 互 利 共 生 的 盟 友 關 係, 一 直 到 今 天 都 仍 為 布 農 族 人 所 堅 守, 特 別 是 同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雖 然 經 過 長 久 以 來 的 遷 徙, 不 同 區 域 或 部 落 都 可 能 有 同 一 氏 族 存 在, 無 論 彼 此 分 隔 的 再 遠,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這 種 對 於 祖 訓 與 傳 統 的 堅 持, 正 是 布 農 族 人 從 日 常 生 活 中 實 踐 傳 統 的 重 要 寫 照 23

24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布 農 族 過 去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為 海 拔 較 高 的 山 地 區 域, 因 此, 其 生 計 活 動 主 要 以 狩 獵 採 集 以 及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台 灣 高 山 區 域 野 生 動 物 種 類 繁 多, 因 此, 也 造 就 布 農 族 人 絕 佳 的 山 地 狩 獵 技 巧 與 生 態 知 識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布 農 族 人 除 了 以 狩 獵 及 農 耕 獲 得 食 物 外, 也 從 事 漁 撈 和 飼 養 布 農 族 人 會 用 一 種 魚 藤 (valanu) 的 植 物 來 毒 魚, 再 以 網 來 撈 魚, 過 多 的 漁 獲, 多 半 以 火 烤 乾, 以 備 他 日 食 用 從 漢 人 處 習 得 飼 養 的 生 產 活 動, 多 採 用 舍 飼 法 飼 養, 飼 養 內 容 包 括 雞 鴨 鵝 火 雞 等 家 禽, 以 及 鹿 野 豬 山 羊 猴 野 兔 豬 牛 等 牲 畜 布 農 族 人 日 常 的 飲 食 頗 為 簡 單, 每 日 三 餐 以 小 米 玉 米 甘 薯 為 主 食, 若 農 忙 時, 常 留 在 田 間 起 灶 煮 食, 以 甘 薯 或 青 芋 為 主 食, 主 要 的 湯 類 為 樹 豆 (halidang) 其 他 如 山 果 野 菜 蕈 類 木 耳 蕨 類, 也 常 是 布 農 族 人 採 食 的 對 象 布 農 族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飲 料 是 小 米 酒 (davus-tamul 或 davus-tuza), 另 外 也 釀 製 一 種 玉 米 甜 酒 (bukdav) 飲 用 傳 統 小 米 酒 的 釀 製, 是 為 了 各 項 祭 儀 之 用, 否 則 布 農 族 人 是 不 輕 易 釀 酒 的 布 農 族 飲 酒 習 慣 以 輪 杯 方 式 為 主, 大 家 圍 坐 一 圈, 共 用 一 個 杯 子, 順 著 次 序 輪 流 飲 酒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食 物 中, 最 特 別 最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就 是 小 米 小 米 和 其 他 作 物 在 文 化 上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在 於 小 米 中 的 種 粟 (binsax) 被 視 為 是 家 以 及 kaviaz 的 象 徵, 非 同 一 家 人 及 同 kaviaz 的 人 不 可 食 用, 否 則 會 有 喪 命 之 虞 ; 相 反 的, 同 家 之 人 以 及 同 kaviaz 者 可 共 享 這 些 收 穫, 因 此, 小 米 對 於 布 農 人 而 言, 不 僅 象 徵 一 個 kaviaz 或 家 的 持 續 及 成 員 之 認 定 ( 認 同 ), 也 呈 現 了 被 承 認 的 這 些 成 員 之 間 的 共 享 關 係 ; 不 過 這 一 認 定 範 圍 會 隨 著 情 境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界 定 最 廣 的 範 圍 應 用 在 以 小 米 所 釀 成 的 酒, 是 慶 典 中 住 在 該 地 域 附 近 者 以 及 同 kaviaz( 不 論 住 在 哪 裡, 只 要 有 回 來 參 加 者 ) 都 可 享 用 的 因 此, 小 米 事 實 上 代 表 了 家 kaviaz 及 地 域 間 的 連 結, 但 最 主 要 的 還 是 代 表 家 的 成 員 間 之 連 結 關 係 24

25 而 且 由 祭 儀 方 面 來 看, 亦 可 加 強 此 一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性, 那 就 是 伴 隨 著 小 米 耕 作 過 程 中 的 各 項 祭 儀, 從 開 墾 到 收 穫, 都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而 在 其 耕 地 上 進 行 的, 而 耕 地 所 有 權 基 本 上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而 且 小 米 收 穫 後 所 放 置 的 穀 倉 pacitalan 亦 禁 止 家 以 外 的 成 員 進 入 在 傳 說 中 布 農 族 原 是 由 一 家 而 分 出 的, 且 在 布 農 族 的 親 屬 結 構 上,kautuszan sidoh 甚 至 kaviaz, 原 先 都 是 出 自 於 同 一 家, 或 是 因 收 留 而 住 在 同 一 家 者, 因 此 以 小 米 作 為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象 徵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生 業,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為 農 耕 方 式 由 於 在 傳 說 中, 布 農 人 與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訂 有 誓 約, 必 須 以 最 好 的 收 穫 來 祭 拜 感 謝, 同 時 因 為 土 地 所 生 產 的 農 作 物 是 布 農 人 賴 以 維 生 的 食 物, 所 以 他 們 在 擇 地 時, 一 定 是 要 選 擇 好 地 ( 如 靠 近 水 源 土 地 肥 沃 植 物 生 長 情 況 良 好 等 ) 除 了 農 耕 之 外, 將 獵 及 採 集 亦 是 他 們 獲 得 糧 食 的 來 源 農 耕 的 作 物 包 含 了 小 米 玉 米 薯 類 豆 類 等, 其 中 以 小 米 最 為 重 要, 它 不 但 是 作 為 主 食 之 用, 在 傳 說 中 因 其 是 太 陽 的 賜 予 而 具 有 文 化 上 的 優 先 性 ; 採 集 則 以 野 生 植 物 為 主, 亦 是 其 食 物 的 重 要 獲 取 來 源 ; 將 獵 則 是 他 們 獲 得 蛋 白 質 的 主 要 來 源 ; 除 這 些 生 業 方 式 之 外, 亦 有 禽 畜 如 豬 雞 等 的 飼 養 布 農 人 對 於 生 存 所 賴 以 憑 藉 的 土 地, 有 他 們 的 認 定 方 式 首 先, 他 們 根 據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將 土 地 分 為 耕 地 建 地 及 獵 場 三 種 耕 地 的 大 小 通 常 以 家 中 人 數 的 多 寡, 依 其 所 能 耕 作 的 範 圍 而 定 ; 各 家 在 耕 作 前 會 舉 行 mapulaho 的 儀 式, 由 家 中 家 長 來 主 持, 向 這 塊 土 地 上 的 hanido 告 知, 希 望 保 佑 在 辛 勤 的 耕 作 後 能 夠 豐 收, 以 便 釀 酒 來 答 謝 它, 儀 式 後 會 在 這 塊 地 上 做 記 號, 別 家 的 人 看 到 就 知 道 此 塊 地 已 有 人 開 墾, 就 會 另 外 覓 地 最 早 來 到 某 塊 土 地 的 人 有 優 先 選 擇 權, 後 到 者 對 於 耕 地 及 獵 場 的 取 得, 就 必 須 經 過 先 來 者 的 同 意 才 能 在 此 地 居 住 及 從 事 生 業 活 動, 亦 即 只 要 在 此 地 取 得 居 住 的 權 利, 就 被 認 定 為 這 個 地 方 的 人 由 於 山 田 燒 墾 方 式 的 特 性, 使 得 每 家 的 耕 地 事 實 上 是 不 固 定 的, 一 家 所 使 用 的 耕 地 往 往 是 別 家 的 休 耕 地, 只 在 使 用 某 塊 地 的 當 時 有 所 有 權, 休 耕 地 則 是 任 何 人 都 能 使 用 的 ; 所 以 事 實 上 耕 地 是 屬 於 住 在 這 個 地 方 的 人 所 共 有 的 至 於 建 地, 是 指 有 家 屋 在 土 地 上 的 那 些 土 地 ; 但 是 並 不 是 所 有 可 供 人 居 住 的 屋 子 都 稱 為 家 (lumah), 只 有 在 居 住 於 此 建 築 物 內 的 成 員 中 有 人 去 世 埋 在 屋 內 地 下 後, 這 個 建 築 物 所 佔 有 的 土 地 即 屬 於 住 在 上 面 的 這 群 成 員 所 有, 別 人 不 可 再 做 任 何 用 途 的 使 用 但 在 尚 未 有 成 員 死 亡 埋 入 地 下 之 前, 若 因 為 某 些 徵 兆 或 禁 忌 而 必 須 遷 移 他 處 時, 這 塊 地 仍 可 用 做 別 種 用 途 或 予 以 他 人 使 用 通 常 布 農 人 不 會 將 家 屋 四 周 用 作 耕 地, 因 為 作 為 建 地 的 土 地 通 常 是 較 不 肥 沃 的, 農 作 物 不 易 生 長 25

26 獵 場 的 範 圍 則 較 建 地 及 耕 地 來 得 廣 泛, 以 kaviaz 為 擁 有 的 單 位 事 實 上, 獵 場 亦 有 好 壞 之 分, 同 樣 的, 最 先 到 達 者, 在 獵 場 的 選 擇 上 亦 有 最 大 的 自 由 在 布 農 族 的 遷 移 過 程 中, 找 尋 獵 場 和 耕 地 ( 通 常 是 獵 場 ) 是 主 要 的 因 素 各 氏 族 的 獵 場 是 以 山 脈 的 稜 線 為 界, 不 論 是 耕 地 或 獵 場 的 擁 有,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 而 各 家 之 間, 往 往 因 為 共 氏 族 或 是 因 為 姻 親 關 係 而 可 以 使 用 別 家 所 擁 有 之 獵 場, 所 以 獵 場 的 使 用 比 耕 地 來 得 更 不 固 定, 但 是 彼 此 的 界 線 十 分 明 顯, 追 趕 獵 物 不 能 越 過 別 人 的 獵 場 ; 只 要 使 用 了 別 人 的 獵 場, 都 必 須 付 一 些 獵 物 以 為 租 金 事 實 上, 耕 地 及 建 地 都 包 含 在 獵 場 的 範 圍 之 內 從 狩 獵 以 及 獵 物 在 布 農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性, 更 可 看 出 布 農 社 會 的 特 質 狩 獵 在 布 農 族 的 生 業 活 動 中 並 非 最 重 要 的, 通 常 是 在 農 閒 時 才 從 事, 例 如 打 耳 祭 前 的 大 規 模 圍 獵, 是 在 小 米 已 經 栽 種 完 畢 時 ; 而 獵 物 的 收 獲 量 佔 其 生 業 收 穫 的 百 分 之 六 左 右,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蛋 白 質 獲 取 的 來 源 但 是 狩 獵 的 目 的 絕 不 單 單 只 是 要 獲 得 獵 物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巡 邏, 從 個 人 的 狩 獵 到 全 域 大 規 模 的 圍 獵 皆 是 如 此, 因 為 布 農 族 人 相 信 對 於 居 住 空 間 的 侵 犯 即 是 對 其 生 命 的 威 脅, 在 巡 邏 中 所 遇 到 的 人, 只 要 是 語 言 不 通 即 被 視 為 外 人, 對 自 身 會 造 成 生 命 上 的 威 脅 而 必 須 加 以 殺 害 在 布 農 社 會 中, 男 性 所 被 期 待 且 在 社 會 評 價 上 甚 高 的 勇 敢 勇 氣 (mamagan), 亦 反 映 在 其 大 型 獵 物 的 收 獲 及 出 草 所 獲 人 頭 數 上 也 因 為 如 此, 布 農 族 人 的 獵 獲 量 雖 然 在 維 持 生 計 所 佔 的 比 例 上 遠 不 及 農 業 生 產 量, 但 是 狩 獵 行 為 以 及 獸 肉 在 布 農 文 化 中 的 意 義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另 外 我 們 從 豬 肉 的 分 配 法 則 亦 可 得 知, 不 論 是 在 結 婚 或 是 其 他 的 儀 式 慶 宴 中, 豬 肉 是 分 給 同 一 kaviaz 的 人, 包 括 了 同 sidoh 成 員, 以 及 口 傳 中 有 收 養 或 共 食 masamu 而 成 為 kaviaz 者, 即 廣 義 的 家 的 成 員 ; 獸 肉 的 分 配, 不 論 是 平 時 的 狩 獵 或 是 打 耳 祭 的 獸 肉, 基 本 上 是 家 中 成 員 共 享 之 後, 有 多 餘 且 容 許 別 人 吃 的 部 分 才 會 集 中 起 來 在 慶 典 中 享 用 因 此, 肉 類 的 分 配, 基 本 上 亦 是 依 循 家 的 原 則 ; 除 此 之 外,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肉 類 被 視 為 是 masamu( 禁 忌 之 食 ) 而 必 須 限 定 某 些 成 員 才 可 以 食 用 除 了 祭 儀 上 肉 類 的 提 供 可 達 到 布 農 文 化 中 強 調 的 共 享 觀 念 之 外, 在 日 常 的 生 計 活 動 中, 如 果 需 要 人 手 幫 忙 時, 獸 肉 就 提 供 了 很 具 引 誘 性 的 報 酬 ; 或 是 在 kaviaz 的 義 務 中 亦 需 要 肉 類 的 提 供, 因 此, 在 實 際 的 社 會 活 動 中, 肉 類 較 小 米 更 具 有 共 享 的 意 義 總 而 言 之, 在 傳 統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業 方 式, 不 論 是 農 作 物 或 肉 類 的 消 耗, 基 本 上 是 以 家 的 成 員 為 主, 或 是 在 慶 典 時 作 為 地 域 內 成 員 的 共 享 之 用 亦 即 在 傳 統 布 農 社 會 中, 自 給 自 足 及 共 享 是 生 業 上 的 重 要 原 則 至 於 日 治 時 期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受 到 國 家 政 策 及 警 察 行 政 的 影 響 相 當 巨 大 1928 年, 日 本 政 府 將 原 住 民 所 居 住 之 領 域 全 歸 政 府 管 理, 原 有 屬 於 全 聚 落 性 的 焚 獵, 因 有 破 壞 森 林 資 26

27 源 之 虞 而 被 禁 止 ; 後 來 更 因 為 管 理 上 的 方 便 以 及 南 洋 戰 事 上 軍 糧 的 需 要, 將 布 農 族 強 迫 集 體 遷 移 至 海 拔 較 低 地 勢 較 平 緩 處, 強 迫 居 民 從 事 水 田 的 開 墾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基 本 上 延 續 了 日 治 的 各 項 政 策 1948 年, 省 政 府 頒 布 臺 灣 省 山 地 保 留 地 管 理 辦 法, 隨 後 並 推 行 山 地 三 大 改 造 運 動, 包 括 山 地 生 活 改 進 運 動 山 地 育 苗 及 造 林 運 動 等, 除 了 將 山 地 保 留 地 歸 為 國 有, 並 規 定 山 地 保 留 地 在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之 前, 山 地 人 民 不 能 將 所 使 用 之 地 以 及 地 上 建 築 改 良 物 或 其 權 利 作 為 典 賣 質 押 交 換 贈 與 租 貨 售 賣 青 苗 及 與 平 地 人 民 合 夥 經 營 之 標 的 1961 年 開 始 土 地 重 劃 政 策, 對 於 山 地 保 留 地 的 使 用 影 響 甚 大, 土 地 測 量 算 得 上 是 影 響 山 地 土 地 利 用 的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然 而, 雖 然 規 定 保 留 地 不 得 買 賣, 實 際 上 土 地 的 買 賣 依 舊 在 進 行, 最 初 是 漢 人 向 原 住 民 購 買 土 地 所 有 權, 然 後 因 為 台 灣 經 濟 由 農 業 向 工 業 轉 型, 因 此 漢 人 買 保 留 地 的 情 形 減 緩, 反 倒 是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購 買 他 人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情 形 增 加, 目 的 是 用 來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 黃 應 貴 1992:147) 上 述 日 本 政 府 與 國 民 政 府 推 行 的 諸 多 政 策, 使 布 農 族 原 來 非 階 級 性 社 會 的 自 足 共 享 經 濟, 因 為 生 產 方 式 的 改 變 以 及 由 游 耕 轉 變 為 定 耕 以 及 商 業 化 農 業, 而 轉 向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在 此 情 況 下, 土 地 成 為 市 場 上 的 貨 品, 土 地 買 賣 情 形 增 加, 促 成 土 地 的 集 中 以 及 貧 富 懸 殊 的 現 象 發 生 因 為 土 地 被 不 同 社 群 ( 特 別 是 宗 教 與 政 治 領 袖 ) 加 以 不 同 程 度 的 控 制, 而 形 成 富 農 自 耕 農 半 自 耕 農 三 個 新 的 經 濟 階 層 原 因 是 戰 後 地 方 政 治 制 度 與 長 老 教 會 的 發 展, 使 其 領 導 人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接 觸 或 掌 握 有 關 經 濟 作 物 栽 種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資 金 的 周 轉 以 及 市 場 信 息 等, 更 容 易 控 制 生 產 因 素 與 交 易 因 素, 而 得 到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新 的 經 濟 階 層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因 而 加 劇 然 而, 布 農 族 傳 統 文 化 中, 認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是 屬 於 群 體 而 非 個 人 的 觀 念, 相 當 程 度 地 緩 和 了 土 地 分 配 不 均 所 導 致 的 問 題 如 前 所 述, 布 農 族 傳 統 文 化 中, 同 一 聚 落 或 是 家 族 之 間, 如 果 有 休 耕 土 地, 別 人 就 可 以 無 租 金 地 借 來 使 用 ; 此 外, 布 農 族 人 利 用 教 會 或 是 地 方 政 治 制 度, 發 展 出 各 種 附 屬 團 體 組 織, 這 些 組 織 某 種 程 度 上 緩 和 了 部 分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劣 勢, 減 少 了 因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所 導 致 的 階 級 差 距 這 是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與 文 化 上 土 地 使 用 的 規 則 繼 續 運 作 的 結 果 ( 黃 應 貴 1992: )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 傳 統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業 方 式, 是 屬 於 自 給 自 足 的, 所 種 植 的 作 物 及 狩 獵 所 得, 幾 乎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耗 之 上, 僅 有 少 部 分 多 餘 的 雜 作 物 及 獵 物, 拿 至 近 平 地 的 交 易 場 所 與 當 地 的 漢 人 交 換 布 鍋 鹽 等 生 活 物 品 27

28 日 治 以 後, 除 了 狩 獵 及 農 事 活 動 外, 布 農 人 亦 以 採 集 方 式 獲 得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一 些 食 物 及 可 以 做 為 交 易 用 的 林 副 產 物, 包 括 了 野 生 果 實 愛 玉 子 等 ; 其 餘 如 白 木 耳 金 線 蓮 靈 芝 等 野 生 植 物, 亦 因 據 說 具 有 療 效, 而 成 為 原 住 民 重 要 的 現 金 交 易 來 源 近 年 來 由 於 林 副 產 物 的 價 格 高, 包 括 愛 玉 子 等 成 為 林 務 局 明 文 規 定 的 管 制 物 品, 需 要 事 先 以 投 標 方 式 獲 得 採 收 權 另 外, 在 山 地 所 生 長 的 林 木 如 樟 木, 因 為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對 天 然 資 源 如 礦 產 林 產 等 的 利 用 政 策, 使 得 臺 灣 在 當 時 躍 居 樟 腦 生 產 量 的 世 界 第 一 位 ; 漢 人 亦 在 此 時 期, 因 為 擔 任 腦 丁 的 緣 故, 而 得 以 較 大 量 的 進 入 山 地 在 政 策 方 面, 日 本 政 府 自 據 臺 後, 即 在 各 地 開 始 設 立 機 關 以 統 治 臺 灣 人 民 在 經 濟 上, 自 清 領 時 期, 漢 番 交 換 已 進 行 著 ; 在 日 治 初 期, 日 人 於 明 治 初 期 設 番 產 物 交 易 所, 在 官 廳 准 許 下 從 事 物 品 的 交 易, 數 量 有 限 且 僅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之 用 另 外, 在 日 治 時 期, 雖 然 基 本 上 布 農 族 人 仍 是 屬 於 自 給 自 足 的 經 濟 生 產 方 式, 但 隨 著 蕃 產 物 交 換 所 的 設 置 樟 腦 的 收 歸 專 賣 以 及 為 了 開 發 樟 腦 事 業 而 於 各 地 設 腦 寮, 部 分 布 農 人 擔 任 腦 丁 而 有 現 金 上 的 收 入 ; 日 人 為 了 安 撫, 而 大 致 襲 用 當 地 勢 力 者 擔 任 頭 目 及 駐 在 所 警 員 或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給 予 薪 資 及 生 活 用 品 的 補 助, 而 使 擔 任 公 職 者 獲 得 較 高 的 生 活 水 準 但 是 在 此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以 現 金 交 易 的 情 形 仍 屬 少 數, 且 賺 取 薪 資 亦 並 非 擔 負 生 計 的 主 要 管 道 國 民 政 府 初 期, 原 有 的 蕃 產 物 交 易 所 改 稱 為 物 資 供 銷 會, 布 農 族 人 將 所 生 產 的 作 物 拿 至 交 易 所 換 取 日 用 品, 但 是 由 於 日 用 品 種 類 有 限 價 格 上 的 不 盡 合 理, 以 及 供 銷 會 職 員 的 利 用 職 權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寡 佔 性 質 的, 因 此 反 對 聲 浪 日 益 高 漲, 而 在 1976 年 將 物 資 供 銷 會 改 制 為 農 會, 負 責 有 關 作 物 生 產 運 銷 等 事 務 早 期 原 住 民 的 生 業 是 以 自 己 消 費 為 主, 日 治 後 期 引 入 水 稻 的 種 植 是 為 了 軍 糧 上 的 需 要 而 非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費, 所 以 戰 後 水 稻 種 植 面 積 一 直 未 增 加, 而 且 在 此 時 小 米 仍 是 主 食, 相 關 的 農 業 祭 儀 也 未 禁 止 ; 在 西 方 宗 教 進 入 後, 雖 然 禁 止 所 謂 的 迷 信, 但 是 直 到 1970 年 左 右, 因 不 再 種 植 小 米, 農 業 祭 儀 才 不 再 舉 行 而 造 成 小 米 的 種 植 減 少, 是 由 於 當 時 交 通 已 開 展, 對 外 聯 絡 方 便, 且 因 為 現 金 需 求 的 增 加 使 人 們 開 始 嘗 試 新 的 東 西, 例 如 做 為 主 食 的 米 就 是 向 外 面 購 買 的, 他 們 認 為 不 必 再 這 麼 辛 苦 的 種 植, 土 地 可 以 拿 來 做 更 好 的 利 用, 例 如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經 濟 作 物 引 入 山 地 鄉 是 較 晚 的 事, 最 早 推 廣 的 是 竹 類 種 植 以 及 造 林, 至 目 前 為 止, 竹 類 副 產 品 仍 是 鄉 民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販 賣 對 象 為 平 地 商 人 1983 年 後 政 府 陸 續 推 廣 夏 季 蔬 菜 如 敏 豆 青 椒 等, 以 及 果 樹 如 桃 子 李 子 龍 眼 芒 果 梅 子, 和 生 薑 檳 榔 茶 及 高 麗 菜 等 一 般 而 言, 不 同 的 土 質 氣 候 海 拔 高 度 等 條 件 會 影 響 到 種 植 作 物 的 種 類 及 產 量 但 是, 這 些 作 物 的 價 格, 因 為 產 量 的 多 寡 及 產 銷 制 度 之 健 全 與 否 而 價 格 不 穩 定, 尤 其 是 生 薑 竹 類 副 產 品 桃 李 梅, 往 往 因 為 被 商 人 壟 斷, 聯 合 以 賤 價 收 購 鄉 公 所 及 農 會 在 產 銷 制 度 上, 28

29 或 曾 經 試 辦 聯 合 運 銷, 或 因 為 價 格 不 錯 而 導 致 一 窩 蜂 種 植 太 多 而 供 需 失 調 價 格 下 跌, 然 而,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應 是 在 於 農 民 普 遍 對 產 銷 的 知 識 不 足, 鄉 公 所 本 身 人 力 有 限, 農 會 未 全 力 協 助, 以 及 對 價 格 的 資 訊 掌 握 不 足, 導 致 平 地 商 人 壟 斷 行 為 的 持 續 29

30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 religion) 布 農 族 人 的 傳 統 信 仰 為 泛 靈 信 仰, 相 信 人 有 兩 個 靈 魂, 一 個 在 左 肩, 稱 為 makwan hanido, 一 個 在 右 肩, 稱 為 mashia hanido 這 兩 個 靈 魂 各 有 獨 立 意 志 來 決 定 一 個 人 不 同 的 行 為 ( 馬 淵 東 一 1951) 左 肩 的 靈 魂 使 人 從 事 粗 暴 貪 婪 生 氣 等 行 為 ; 右 肩 的 靈 魂 則 導 引 一 個 人 從 事 慷 慨 利 他 友 愛 的 活 動 這 兩 個 靈 魂 來 自 父 親 的 睪 丸 由 於 繼 承 自 同 一 人, 這 兩 個 靈 魂 的 力 量 都 一 樣 大 而 除 了 所 繼 承 的 兩 個 靈 魂 外, 一 個 人 也 可 以 經 由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來 增 加 個 人 靈 魂 的 力 量 關 於 布 農 族 文 化 中 有 沒 有 神 祇 這 件 事 情, 不 同 的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爭 論 馬 淵 東 一 認 為, 布 農 族 的 信 仰 中 並 沒 有 什 麼 農 作 物 的 神, 人 直 接 以 巫 術 與 農 作 物 打 交 道, 因 此 布 農 人 必 須 反 覆 進 行 許 多 儀 式 並 遵 守 禁 忌, 來 保 證 農 作 物 的 豐 收 (1987b: ) 何 廷 瑞 則 反 駁 馬 淵 的 說 法, 認 為 巫 術 雖 然 是 向 小 米 施 行 的, 但 在 祈 禱 詞 中 常 出 現 祈 求 豐 收 家 社 平 安 人 畜 繁 榮 等 詞, 表 示 布 農 人 應 有 創 造 神 之 信 仰 (1958:93) 黃 應 貴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布 農 人 對 於 所 謂 的 神 並 沒 有 清 楚 的 概 念, 唯 一 接 近 神 的 稱 謂 是 dehanin, 指 的 是 天 或 代 表 天 之 個 別 特 殊 能 力 的 各 種 天 體 與 天 象 的 總 稱, 除 了 災 難 時 會 舉 行 謝 天 儀 式 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族 人 並 不 會 特 別 注 意 一 般 的 宗 教 活 動 主 要 是 以 前 文 所 述 的 hanido 信 仰 為 主 (1992:21, , )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黃 應 貴 認 為 與 小 米 的 種 植 非 常 相 關 ( 黃 應 貴 1992), 在 日 本 人 引 入 水 田 種 植 與 基 督 教 傳 入 後, 傳 統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大 都 廢 棄 惟 少 數 部 落 仍 依 例 舉 辦 打 耳 祭, 成 為 部 落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活 動 例 如 卓 溪 村 是 目 前 卓 溪 鄉 唯 一 仍 逐 年 舉 辦 打 耳 祭 的 部 落, 在 傳 統 文 化 變 遷 急 速 的 此 時, 更 形 難 得 與 不 易 卓 溪 村 有 卓 溪 與 中 正 兩 個 部 落, 目 前 僅 有 中 正 部 落 仍 舉 行 打 耳 祭, 卓 溪 部 落 由 於 居 民 大 多 改 信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之 故, 已 不 舉 行 打 耳 祭 打 耳 祭 除 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典 中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其 獨 步 全 球 的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籟 1943 年, 日 本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朝 於 台 東 廳 關 山 郡 里 瓏 山 社 ( 今 海 端 崁 頂 ) 首 次 發 現 此 一 瑰 寶, 將 其 介 紹 至 全 世 界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靈 感 來 源 之 說 法 有 二 : 一 為 蜂 群 形 成 之 嗡 鳴, 一 為 瀑 布 衝 擊 之 共 鳴 傳 統 觀 念 上, 音 樂 之 發 展 通 常 隨 文 明 進 化 由 簡 趨 繁, 然 而 布 農 族 於 文 化 仍 十 分 單 純 的 情 形 下 就 有 如 此 複 雜 豐 富 的 和 音 表 現, 實 不 可 思 議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因 而 蜚 聲 國 際, 可 謂 世 界 30

31 級 之 珍 貴 文 化 財 八 部 和 音 不 僅 反 映 布 農 族 人 卓 越 的 音 感, 也 是 一 種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秩 序 的 表 現 整 個 歌 曲 呈 自 然 的 流 動, 隨 興 的 應 和 與 有 機 的 平 衡 參 加 人 數 八 至 十 二 人 不 等, 只 有 當 年 最 聖 清 的 男 子 方 能 加 入 演 唱 時 歌 者 站 立 圍 成 圓 圈, 左 右 相 攜 相 持, 以 逆 時 鐘 方 向 移 步 繞 行 由 一 位 具 領 導 社 會 性 地 位 或 領 導 歌 唱 能 力 之 長 者 領 唱, 其 餘 男 子 分 二 至 三 部 和 音 聲 音 由 細 微 到 響 亮, 終 至 充 塞 整 個 山 谷 用 最 虔 誠 的 心 聲, 匯 成 一 股 強 而 有 力 的 神 秘 天 籟, 上 下 流 竄, 左 右 迴 旋, 直 至 完 成 族 人 與 天 地 神 祇 間 的 性 靈 溝 通 為 止 ( 達 西 烏 拉 灣 1993)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Take vatan) 曾 被 發 現 三 塊 木 板 繪 曆, 將 抽 象 的 時 間 與 歲 時 祭 儀 農 耕 時 序 等 繪 刻 於 木 板 上, 人 類 學 家 非 常 重 視 布 農 族 人 此 一 發 明 這 三 塊 木 板 的 形 式 各 有 不 同, 原 始 曆 法 包 括 十 二 月 份 太 陰 月 曆 的 系 列 與 作 物 季 節 對 應, 以 求 曆 月 與 歲 時 合 時 節 按 其 中 的 記 載, 布 農 族 的 祭 儀 頻 繁, 甚 至 一 年 超 過 一 百 日, 最 少 也 有 七 十 餘 日, 最 多 則 達 一 百 三 十 餘 日, 依 社 群 與 部 落 而 異 平 均 一 年 有 祭 儀 的 月 份 達 八 個 月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74) 這 顯 示 布 農 族 人 傳 統 宗 教 活 動 非 常 豐 富, 在 泛 靈 信 仰 的 基 礎 上 發 展 出 來 一 套 意 義 豐 富 的 信 仰 體 系, 做 為 人 與 自 然 對 應 互 動 的 準 則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 religion) 根 據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百 年 史 的 記 載, 基 督 教 於 日 治 末 期 開 始 進 入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卓 溪 鄉 主 要 是 布 農 人 的 居 地, 但 也 有 部 份 太 魯 閣 人 住 在 立 山 一 帶, 當 時 太 魯 閣 人 已 有 一 些 是 長 老 教 會 的 信 徒, 福 音 便 透 過 太 魯 閣 人 傳 進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不 過 因 為 語 言 不 同, 日 本 人 又 嚴 厲 禁 止 信 仰 西 洋 宗 教, 因 此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成 效 ( 胡 文 池 1965: ) 1947 年, 平 地 籍 的 胡 文 池 牧 師 在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孫 雅 各 牧 師 的 派 任 下 來 到 台 東 關 山, 專 門 負 責 對 布 農 族 的 傳 教 事 工 當 時 關 山 有 一 位 平 地 信 徒 黃 應 添 醫 生 開 設 了 一 間 診 所, 胡 牧 師 於 是 與 他 合 作, 每 星 期 天 在 醫 院 內 佈 道, 凡 是 來 作 禮 拜 的 病 人 不 但 藥 費 減 半, 還 可 享 受 免 費 的 午 餐 每 個 星 期 日 從 附 近 來 參 加 禮 拜 的 布 農 人, 平 均 有 三 十 多 人, 主 日 學 也 有 二 十 幾 個 小 孩 這 一 年 裡, 胡 牧 師 除 了 在 醫 院 講 道 之 外, 並 抽 空 學 習 布 農 話 為 將 來 的 傳 道 作 準 備 1948 年 2 月, 他 請 了 一 位 曾 任 警 員 的 木 下 先 生 ( 布 農 族 人 ) 作 為 通 譯, 開 始 深 入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裡 宣 揚 福 音 ( 胡 文 池 1965:406) 當 時 山 地 歸 屬 省 政 府 山 地 行 政 處 管 理, 平 地 人 不 能 隨 便 進 出 山 地, 行 政 處 發 給 各 山 地 傳 教 者 一 年 期 限 的 入 山 證, 因 此 在 山 地 傳 教 很 方 便, 又 可 得 到 各 派 出 所 的 合 作 在 部 落 傳 道 期 間, 胡 牧 師 體 會 到 一 個 人 的 力 量 有 限, 要 往 近 50 處 的 布 農 族 部 落 佈 道 實 在 不 可 能, 因 此 決 定 舉 辦 講 習 會 來 培 養 布 農 族 的 傳 道 人 1949 年 1 月 他 在 玉 里 教 會 召 開 首 次 的 布 農 族 聖 經 講 習 會, 會 期 五 天, 講 習 的 科 目 為 新 舊 約 故 事 ( 用 掛 圖 說 明 ) 及 教 理 布 農 羅 馬 字 日 語 聖 詩,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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