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鋼構造.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鋼構造.doc"

Transcription

1 第 章 鋼 構 造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鋼 構 造 結 構 物 包 括 以 鋼 板 鋼 梁 鋼 板 梁 型 鋼 組 合 鋼 管 形 鋼 及 冷 作 成 形 之 薄 輕 特 殊 鋼 料, 利 用 結 合 鋼 材 建 造 之 結 構 物 等 鋼 構 造 施 工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依 據 契 約 及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凡 屬 於 鋼 製 鋼 骨 製 或 其 相 關 之 構 造 物 均 屬 之 其 工 作 內 容 列 舉 但 不 限 於 鑽 孔 切 割 銲 接 組 裝 乾 燥 去 銹 清 理 油 漆 等 必 要 工 作 及 其 所 需 之 零 配 件 等 工 項 為 完 成 本 章 節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運 輸 吊 裝 及 其 完 成 後 之 清 理 工 作 亦 屬 之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時, 長 跨 距 型 之 鋼 構 或 巨 型 鋼 構 造 物 及 所 有 鋼 骨 構 造 物 之 工 作 內 容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為 製 作 安 裝 所 需 之 臨 時 及 支 撐 工 作 等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品 質 管 制 第 章 -- 金 屬 接 合 第 章 -- 油 漆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營 建 署 第 1 版

2 (1) CNS 1490 熱 軋 型 鋼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2) CNS 2947 銲 接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3) CNS 3013 熱 軋 鋼 板 鋼 片 及 鋼 帶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4) CNS 3124 六 角 頭 螺 栓 ( 鋼 結 構 用 ) (5) CNS 3125 六 角 頭 配 合 螺 栓 ( 鋼 結 構 用 ) (6) CNS 3506 高 強 度 鋼 用 被 覆 銲 條 (7) CNS 3860 鋼 製 捲 尺 (8) CNS 3861 捲 尺 檢 驗 法 (9) CNS 4435 一 般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10) CNS 5112 墊 圈 ( 鋼 結 構 用 ) (11) CNS 7141 一 般 結 構 用 矩 形 碳 鋼 鋼 管 (12) CNS 7993 一 般 結 構 用 銲 接 H 型 鋼 (13) CNS 8278 熱 軋 扁 鋼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14) CNS 8967 軟 鋼 及 高 強 度 鋼 用 活 性 氣 體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實 心 銲 線 (15) CNS 鋼 結 構 銲 道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16) CNS 鋼 結 構 銲 道 射 線 檢 測 法 (17) CNS 鋼 結 構 銲 道 目 視 檢 測 法 (18) CNS 鋼 結 構 銲 道 磁 粒 檢 測 法 (19) CNS 鋼 結 構 銲 道 液 滲 檢 測 法 (20) CNS 建 築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A36 結 構 鋼 之 型 鋼 槽 鋼 角 鋼 鋼 板 (2) ASTM A53 無 縫 熱 浸 鍍 鋅 黑 色 鋼 管 規 範 (3) ASTM A108 鉚 釘 ( 剪 力 釘 ) (4) ASTM A307 普 通 螺 栓 (5) ASTM A325 結 構 鋼 接 頭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營 建 署 第 1 版

3 (6) ASTM A490 高 拉 力 螺 栓 (High-tensile Strength Bolts) (7) ASTM A500 結 構 用 冷 軋 無 縫 碳 鋼 管 規 範 (8) ASTM A572 加 鈮 釩 高 強 度 低 合 金 結 構 鋼 規 範 (9) ASTM A992 建 築 結 構 用 型 鋼 (10) ASTM F436 墊 片 (Washer) 美 國 鋼 結 構 學 會 (AISC) (1) AISC 鋼 構 造 規 範 美 國 銲 接 協 會 (AWS) (1) AWS A5.1 碳 鋼 銲 接 規 範 (2) AWS A5.5 低 合 金 鋼 銲 接 規 範 (3) AWS A5.17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4) AWS A5.18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規 範 (5) AWS A5.20 包 藥 電 弧 銲 接 規 範 (6) AWS A5.23 低 合 金 鋼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7) AWS D1.1 鋼 結 構 銲 接 規 範 1.5 資 料 送 審 品 質 計 畫 鋼 構 造 之 品 質 計 畫, 至 少 應 包 含 工 廠 製 作 品 質 計 畫 及 現 場 安 裝 品 質 計 畫,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 (1) 工 廠 製 造 之 品 質 計 畫 A. 擬 定 製 造 作 業 計 畫 書 B. 擬 定 工 廠 製 作 品 質 管 理 流 程 C. 建 立 工 廠 製 作 品 質 管 理 組 織 D. 設 計 圖 說 之 確 認 E. 品 質 檢 驗 之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與 頻 率 F. 品 質 不 良 之 處 理 G. 品 管 紀 錄 之 統 計 分 析 及 檔 案 之 管 理 營 建 署 第 1 版

4 H. 檢 驗 結 果 與 改 善 (2) 現 場 安 裝 之 品 質 計 畫 A. 擬 定 構 件 吊 運 及 安 裝 作 業 計 畫 書 B. 擬 定 現 場 安 裝 品 質 管 制 流 程 C. 建 立 現 場 安 裝 品 質 管 制 組 織 D. 設 計 圖 說 之 確 認 E. 品 管 標 準 及 查 核 管 制 點 之 擬 定 F. 檢 查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實 施 G. 檢 驗 結 果 與 改 善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廠 商 所 提 送 之 鋼 構 造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1) 總 則 (2) 工 程 概 要 (3) 施 工 組 織 (4) 臨 時 支 撐 計 畫 (5) 工 廠 製 作 作 業 計 畫 (6) 現 場 安 裝 作 業 計 畫 (7) 接 合 作 業 計 畫 (8) 品 質 管 理 檢 查 (9) 其 他 工 作 配 合 事 項 (1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施 工 製 造 圖 ( 包 含 安 裝 圖 及 臨 時 性 構 造 物 之 工 作 圖 ) (1) 施 工 製 造 圖 : 依 設 計 圖 說 繪 製, 並 註 明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 A. 構 材 之 斷 面 尺 度 重 量 編 號 表 面 處 理 方 式 及 相 關 位 置 B. 配 件 ( 含 吊 耳 ) 之 尺 度 位 置 數 量 及 編 號 C. 螺 栓 之 孔 徑 大 小 位 置 數 量 D. 銲 接 之 型 式 尺 度 長 度 及 相 關 說 明 以 利 銲 接 之 控 制 E. 螺 栓 或 銲 接 是 否 為 廠 製 或 現 場 施 工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營 建 署 第 1 版

5 F. 與 設 備 工 程 相 關 之 附 屬 五 金 鋼 筋 穿 孔 臨 時 五 金 設 備 穿 孔 預 埋 螺 栓 座 等 (2) 安 裝 圖 標 示 構 造 物 之 方 位 構 件 之 編 號, 及 其 相 關 位 置 之 尺 度 工 地 接 合 之 位 置 順 序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必 要 時 應 提 供 吊 裝 重 量 重 心 位 置 及 順 序 (3) 工 作 圖 依 本 章 規 定 屬 於 臨 時 性 構 造 物 或 工 作, 例 如 : 本 章 所 需 鋼 結 構 體 之 支 撐 工 作 及 其 相 關 之 細 部 施 工 方 法 及 尺 度 材 料 等 圖 說 文 件 資 料 廠 商 資 料 (1) 提 送 所 採 用 材 料 及 產 品 材 質 強 度 符 合 規 定 之 試 驗 證 明 文 件 (2) 施 工 用 機 具 及 器 材 等 技 術 資 料 應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樣 品 各 類 型 產 品 及 其 配 件 ( 如 螺 栓 螺 帽 剪 力 釘 續 接 器 等 ), 依 其 實 際 產 品 或 製 作 約 30cm 長 度 或 正 方 之 樣 品 各 3 份, 且 能 顯 示 其 質 感 及 顏 色 者 實 品 大 樣 鋼 骨 產 品 製 品 或 現 場 整 體 單 元,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或 工 程 司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製 作 實 品 大 樣, 經 核 可 後 方 得 大 批 製 作 該 核 可 之 實 品 大 樣 得 作 為 竣 工 成 品 之 一 部 份 給 予 計 量 計 價 1.6 品 質 保 證 材 料 之 品 質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產 品 之 鋼 料 來 源 應 檢 附 輻 射 線 檢 驗 報 告 鋼 構 造 所 需 之 螺 栓 鉚 釘 剪 力 釘 銲 接 熔 接 續 接 器 塗 裝 等 材 料 及 其 成 品 所 應 達 到 之 標 準, 係 依 據 本 規 範 第 章 金 屬 接 合 及 CNS ASTM JIS 之 相 關 規 定 遵 照 本 章 相 關 準 則 之 規 定, 提 送 鋼 材 供 料 或 製 造 廠 商 之 出 廠 證 明 文 件 及 保 證 書 正 本 營 建 署 第 1 版

6 1.6.4 鋼 構 造 物 係 由 材 料 供 應 商 加 工 製 造 者 及 現 場 安 裝 者 等, 配 合 施 工 廠 商 之 綜 合 管 理 下 所 完 成 之 工 作, 其 品 質 保 證 應 由 所 有 參 與 人 員 共 同 負 責 (1) 各 分 包 廠 商 ( 例 如 材 料 供 應 商 加 工 製 造 者 及 現 場 安 裝 者 等 ) 應 向 施 工 廠 商 出 具 各 分 項 工 作 之 保 證 書 正 本, 並 將 其 副 本 作 為 施 工 廠 商 保 證 書 之 附 件 (2) 施 工 廠 商 應 向 業 主 提 送 本 章 工 作 由 各 分 包 商 附 署 後 之 保 證 書 正 本, 並 檢 附 各 分 包 商 之 保 證 書 副 本 為 附 件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送 銲 工 銲 接 檢 測 人 員 ( 含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 及 高 強 度 螺 栓 檢 測 人 員 之 檢 測 程 序 及 符 合 CNS AWS 資 格 標 準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1.7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施 工 廠 商 應 將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材 料, 放 置 於 堅 實 平 整 有 覆 蓋 及 防 潮 設 備 之 場 所 妥 加 保 管, 不 得 有 生 銹 或 變 形 刮 傷 污 損 等 情 形 凡 經 檢 驗 不 合 規 定 之 材 料, 施 工 廠 商 應 即 運 出 現 場, 並 儘 速 補 進 合 格 材 料, 如 有 延 誤 而 影 響 契 約 工 期,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完 全 責 任 運 送 至 現 場 的 產 品 應 完 好 無 缺 產 品 之 儲 存 應 保 持 乾 燥 ; 並 與 地 面 土 壤 隔 離, 且 需 存 放 於 離 樓 地 板 及 牆 面 至 少 10cm,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並 指 定 適 當 之 人 員 管 理 銲 接 或 熔 接 用 之 基 本 材 料, 應 依 規 定 在 適 當 之 溫 度 下 使 用, 並 保 持 施 工 手 冊 規 定 之 乾 燥 度 1.8 現 場 環 境 銲 接 工 作 應 於 屋 內 施 作 為 原 則, 如 室 外 銲 接 不 能 避 免 時, 施 工 廠 商 應 將 施 工 計 畫 以 書 面 送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必 要 時 應 以 帆 布 或 圍 板 設 置 防 風 設 備, 始 可 進 行 銲 接, 此 項 防 風 設 備 費 用 由 施 工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2. 產 品 營 建 署 第 1 版

7 2.1 材 料 鋼 板 棒 鋼 及 型 鋼 本 章 工 作 所 有 之 型 鋼 組 合 鋼 角 鋼 槽 鋼 鋼 板 鋼 條 等 材 料,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符 合 CNS 或 ASTM 或 JIS 之 規 定 結 構 用 鋼 管 (1) 圓 形 鋼 管 : 應 符 合 CNS 4435 G3102 STK400 ASTM A53,Grade B 等 之 規 定 (2) 方 形 鋼 管 : 應 符 合 CNS 7141 G3134 STKR 400 ASTM A500,Grade B 等 之 規 定 銲 接 材 料 所 用 之 銲 蕊 溶 劑 及 銲 條,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所 使 用 之 鋼 料 及 不 同 之 銲 接 型 式, 採 用 符 合 規 範 之 最 適 用 材 料 施 工 廠 商 應 自 費 從 事 與 後 述 規 範 有 關 之 試 驗 :AWS D1.1,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同 時 提 出 材 料 試 驗 報 告, 經 工 程 司 核 定 後 選 擇 採 用 銲 接 材 料 可 參 考 表 一 之 品 質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降 伏 強 度 鋼 料 規 格 (MPa) CNS 2947 SM 以 上 CNS SN 400 ASTM A ~ 以 上 拉 力 強 度 (MPa) 400~ ~ ~550 表 一 銲 接 材 料 之 品 質 要 求 銲 條 手 工 電 弧 銲 (SMAW) CNS 3506 AWS A5.1/A5.5 E60xx E70xx E70xx-x 潛 弧 銲 (SAW) AWS A5.17/A5.23 F6x-Exxx F7x-Exxx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包 藥 電 弧 銲 (FCAW) AWS A5.20 E6XT-X E7XT-X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436 以 上 506 以 上 493 以 上 436~ ~ 以 上 436 以 上 507 以 上 營 建 署 第 1 版

8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降 伏 強 度 鋼 料 規 格 (MPa) CNS 2947 SM CNS SN490 ASTM A572 Gr.50 ASTM A ~ ~450 拉 力 強 度 (MPa) 490~ ~ 以 上 450~620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手 工 電 弧 銲 (SMAW) CNS 3506 AWS A5.1/A5.5 E7015,E7016, 422 E7018,E7028 E7015-X,E7016-X, E7018-X 401 潛 弧 銲 (SAW) AWS A5.17/A5.23 F7x-Exxx, 408 F7x-Exxx-XX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422 包 藥 電 弧 銲 (FCAW) AWS A5.20 E7XT-X 422 拉 力 強 度 (MPa) 507 以 上 493 以 上 493~669 附 註 :(1) 兩 種 不 同 降 伏 強 度 之 鋼 材 銲 接 時 可 使 用 低 強 度 鋼 種 適 用 之 銲 條, 但 若 高 強 度 鋼 種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者 除 外 (2) 若 銲 接 為 消 除 應 力 (Stress-relieved) 者, 則 銲 接 時 之 淤 積 物 成 份 內 不 得 超 過 0.05% 之 釩 (Vanadium) (3) 任 何 厚 度 標 稱 拉 力 強 度 為 50kgf/mm 2 等 級 的 鋼 板 如 (SN490 SM490 ASTM A572Gr.50 A992 等 ),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4) 銲 條 必 須 整 箱 購 買, 且 其 包 裝 必 須 防 濕, 否 則 應 依 AWS 規 定 予 以 烘 乾 處 理 方 得 使 用 (5) 未 詳 列 部 分 仍 應 按 AWS 規 範 施 工 螺 栓 (1)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螺 栓 均 使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High Strength Bolts), 其 規 格 應 符 合 CNS 或 ASTM 或 JIS 之 規 定 (2)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安 裝 螺 栓 (Erection Bolts) 及 螺 帽 應 符 合 CNS 3124 CNS 3125 ASTM A307 或 JIS 之 規 定 (3)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基 礎 螺 栓 (Anchor Bolts) 應 符 合 CNS 3124 CNS 3125 ASTM A307 或 JIS 之 規 定 (4)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螺 栓 墊 片 應 符 合 CNS 5112 或 ASTM F436 或 JIS 之 規 定 膨 脹 螺 栓 (Expansion Bolts/Anchors) 營 建 署 第 1 版

9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符 合 CNS 或 ASTM 或 JIS, 但 其 種 類 不 限 於 : (1) 重 型 HSLB 後 續 膨 脹 式 (Wedge Type) (2) 重 型 HVA 化 學 黏 著 錨 栓 (Adhesive Type) (3) 中 型 HAS 後 續 膨 脹 式 (Wedge Type) 剪 力 釘 (Welding Stud)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符 合 ASTM A108 或 JIS B1198 之 規 定 銲 接 時 應 用 原 製 造 廠 商 專 用 之 剪 力 釘 銲 槍, 但 其 種 類 不 限 於 : (1) 一 般 剪 力 釘 (2) 大 頭 剪 力 釘 (Headed Stud) 材 料 之 檢 驗 (1) 本 章 工 作 中 所 有 材 料 均 須 為 新 品, 施 工 廠 商 並 應 先 行 檢 具 製 造 廠 商 之 規 格 型 錄 及 檢 驗 合 格 證 書 裝 訂 成 冊, 送 交 工 程 司 備 查 後 方 得 使 用 (2)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每 批 鋼 料 送 交 製 造 前,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送 該 批 鋼 料 之 出 廠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工 程 司 並 得 會 同 施 工 廠 商 對 該 批 鋼 料 抽 取 樣 品 送 往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認 可 之 試 驗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設 置 之 試 驗 室 或 符 合 CNS17025(ISO/IEC 17025) 規 定 之 實 驗 室 辦 理, 做 定 性 及 定 量 分 析, 分 別 試 驗 其 化 學 成 份 及 物 理 性 質 是 否 符 合 CNS 或 ASTM 或 JIS 之 規 定 (3) 施 工 廠 商 應 將 檢 驗 機 構 所 發 給 之 試 驗 結 果 報 告 書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對, 凡 試 驗 不 合 格 之 鋼 料, 即 視 為 不 合 格 品, 施 工 廠 商 應 即 運 出 現 場 不 得 拖 延, 試 驗 項 目 及 方 法 應 符 合 CNS 或 ASTM 或 JIS 之 規 定 (4) 工 程 司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並 得 抽 樣 送 交 指 定 單 位 試 驗, 所 需 費 用 及 材 料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施 工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5) 所 有 剪 力 釘 應 提 出 原 製 造 廠 之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除 工 程 司 核 准 免 於 抽 樣 檢 驗 者 外, 均 應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抽 樣 送 往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認 可 之 試 驗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設 置 之 試 驗 室 營 建 署 第 1 版

10 或 符 合 CNS17025(ISO/IEC 17025) 規 定 之 實 驗 室 辦 理 做 剪 拉 力 之 相 關 試 驗 於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採 用 (6) 施 工 廠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先 依 有 關 規 範 進 行 剪 力 釘 銲 接 試 驗,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可 使 用 材 料 許 可 差 鋼 材 之 許 可 差 應 符 合 CNS3013 或 AISC 或 JIS 之 規 定 2.2 製 作 一 般 規 定 (1) 施 工 廠 商 應 根 據 工 廠 本 身 之 規 模 設 備 人 員 編 制 等, 詳 列 工 廠 內 之 作 業 流 程, 並 將 各 流 程 之 施 作 方 法 及 品 管 過 程 與 方 法, 詳 細 說 明 並 編 輯 成 冊, 提 送 工 程 司 核 可 (2) 施 工 廠 商 應 依 據 設 計 圖, 施 工 規 範 之 規 定 繪 製 施 工 製 造 圖 並 提 送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加 工 / 製 作 (3) 施 工 廠 商 將 工 廠 之 加 工 / 製 作 ( 包 括 截 切 組 立 銲 接 整 修 鑽 孔 併 裝 運 輸 ) 及 現 場 吊 裝 銲 接 等 各 項 工 作 之 品 管 控 制 方 法, 在 品 管 計 畫 內 予 以 詳 盡 而 具 體 之 說 明 對 於 平 均 值 品 管 界 限 值 及 合 格 值 之 關 係, 以 及 各 值 未 達 到 水 準 時 之 處 理 辦 法, 均 須 詳 細 說 明 (4) 本 章 工 作 製 作 之 主 要 項 目 施 工 廠 商 應 會 同 工 程 司 檢 查, 工 程 司 不 論 採 不 定 期 抽 查 或 派 員 全 程 駐 廠, 施 工 廠 商 皆 應 全 力 配 合 不 得 拒 絕 若 施 工 廠 商 要 求 工 程 司 增 派 駐 廠 抽 查 人 員 時, 並 經 業 主 同 意 者, 其 費 用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擔 (5) 凡 有 連 貫 性 之 工 作 項 目, 若 檢 查 結 果 不 合 規 定 要 求 時, 施 工 廠 商 不 得 進 行 次 一 項 目, 如 有 違 誤, 一 切 預 算 及 工 期 之 損 失 皆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6) 應 會 同 檢 查 之 項 目, 施 工 廠 商 應 於 加 工 / 製 造 前 與 工 程 司 協 商 以 書 面 確 認 放 樣 營 建 署 第 1 版

11 (1) 施 工 廠 商 應 指 派 經 驗 豐 富 之 鋼 結 構 放 樣 工 程 師, 全 程 指 導 及 監 督 放 樣 工 作 (2) 放 樣 工 程 師 應 先 將 全 部 圖 樣 閱 讀 了 解 施 工 製 造 圖 ( 大 樣 圖 ), 再 得 將 各 部 結 構 在 放 樣 場 地 畫 線 翻 製 足 尺 實 樣, 校 對 每 一 詳 細 尺 度 妥 當 後, 用 白 鐵 皮 製 成 正 確 樣 尺, 以 憑 裁 切 鋼 料 (3) 放 樣 工 程 師 於 實 樣 畫 線 時, 如 發 現 與 原 圖 不 符 或 有 施 工 不 便 之 處, 應 即 時 報 告 工 程 司 核 對 處 理 否 則 事 後 發 現 有 錯 誤 以 致 不 能 接 合 或 架 設 時, 一 切 損 失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4) 整 體 長 度 所 有 構 材, 必 須 依 照 設 計 圖 上 所 明 示 之 尺 度, 使 用 該 整 體 長 度 尺 度 之 鋼 料 施 工 除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工 程 司 書 面 許 可 外, 不 得 續 接 (5) 畫 線 落 樣 時 依 據 施 工 製 造 圖 樣 板 或 樣 尺 在 鋼 料 上 畫 線 做 記 號 時, 不 得 在 鋼 料 上 遺 留 有 任 何 永 久 性 之 畫 線 痕 跡 傷 及 鋼 料 (6) 加 工 / 製 作 使 用 之 鋼 製 捲 尺 應 符 合 CNS 3860 Z7048 一 級 品 標 準 之 規 定, 鋼 製 捲 尺 之 檢 驗 應 依 據 CNS 3861 Z8013 標 準 辦 理 (7) 使 用 前 必 須 與 放 樣 之 標 準 鋼 製 捲 尺 比 對 校 正 (8) 放 樣 工 程 師 可 採 用 數 值 控 制 法 直 接 於 鋼 板 畫 線 放 樣 取 材 (1) 主 要 桿 件 之 長 度 方 向 應 與 鋼 板 製 造 時 滾 壓 之 方 向 一 致 (2) 各 構 材 翼 板 (Flange) 及 豎 柱 之 裁 切 方 向, 必 須 與 鋼 板 製 造 時 滾 壓 之 方 向 相 同 (3) 展 直 矯 正 所 有 鋼 料 在 使 用 前 均 須 檢 查, 如 有 彎 曲 變 形 等 情 形, 應 以 對 材 料 本 身 不 造 成 損 害 之 方 法, 予 以 矯 正 鋼 料 如 已 有 彎 裂 及 嚴 重 扭 曲 等 情 事, 不 得 強 行 矯 正, 應 裁 切 後 留 作 短 料 使 用 切 割 (1) 鋼 材 之 切 割 或 以 機 械 切 割 瓦 斯 切 割 或 電 氣 切 割 等 方 法 為 之 惟 切 營 建 署 第 1 版

12 斷 面 品 質, 至 少 須 符 合 表 二 所 列 標 準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端 緣 可 不 須 加 以 鉋 銑 (Finish) (2) 厚 度 13mm 以 下 之 鋼 板 得 以 剪 床 切 割 (3) 內 角 隅 之 切 割 面 應 保 持 圓 滑, 其 圓 弧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25mm (4) 切 割 表 面 粗 造 度 之 容 許 標 準 如 下 : A. 鋼 板 板 厚 100mm 粗 造 度 25μm B.100mm< 鋼 板 板 厚 200mm 粗 造 度 25μm C. 鋼 板 不 受 力 端 面 粗 造 度 50μm (5) 切 割 面 上 偶 發 之 獨 立 凹 陷, 若 深 度 小 於 5mm 必 須 以 機 械 方 法 磨 除 若 深 度 大 於 5mm 必 須 研 磨 整 修 使 凹 陷 坡 度 小 於 1:10, 但 其 橫 斷 面 之 減 少 量 不 得 超 過 2%, 否 則 必 須 以 低 氬 系 銲 材 修 補 (6) 切 割 面 之 垂 直 度 許 可 差, 不 得 大 於 鋼 材 厚 度 之 10% 且 不 得 大 於 2mm (7) 切 割 面 表 層 狀 間 斷 之 容 許 及 修 改 標 準 如 下 : A. 長 度 25mm 之 層 狀 間 斷, 可 不 必 整 修 B. 長 度 >25mm 而 目 視 深 度 3mm 之 層 狀 間 斷, 可 不 必 整 修, 但 必 須 以 研 磨 方 式 抽 驗 此 等 間 斷 數 之 10%, 當 發 現 有 任 何 間 斷 之 深 度 超 過 3mm 時, 則 所 有 其 他 間 斷 ( 長 度 >25mm) 必 須 100% 檢 驗 C. 長 度 >25mm 而 3mm< 深 度 6mm 之 層 狀 間 斷, 必 須 磨 除, 但 不 必 補 銲 D. 長 度 >25mm 而 6mm< 深 度 25mm 之 層 狀 間 斷, 必 須 完 全 去 除 並 予 補 銲, 但 補 銲 補 修 之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板 邊 總 長 度 之 20% E. 長 度 及 深 度 超 過 25mm 之 層 狀 間 斷, 視 為 不 合 格 品 (8) 切 割 面 上 長 度 及 深 度 均 超 過 25mm 之 層 狀 間 斷 視 為 不 合 格 品 (9) 填 板 型 鋼 及 9mm 厚 以 下 之 連 接 板 與 加 勁 條 等, 亦 以 使 用 氧 切 機 切 斷 為 原 則 (10) 若 在 特 別 情 形 下,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時, 亦 可 使 用 機 械 剪 切, 惟 切 斷 面 須 用 砂 輪 磨 平, 至 少 須 符 合 表 二 所 列 之 標 準 營 建 署 第 1 版

13 表 二 桿 件 切 斷 之 品 質 要 求 桿 件 種 類 切 斷 面 情 況 主 要 桿 件 次 要 桿 件 表 面 粗 糙 度 50 S 以 下 100 S 以 下 凹 陷 深 度 不 得 有 缺 口 凹 陷 1m 範 圍 內 只 能 有 一 個 缺 口 凹 陷 且 深 度 在 1mm 以 下 銲 碴 (Slag) 上 緣 之 熔 融 可 有 塊 狀 銲 碴 散 佈, 但 不 得 留 有 痕 跡 或 容 易 剝 離 略 成 圓 形, 但 須 平 滑 註 1:S 為 表 面 粗 糙 度, 相 當 於 1/1,000mm 之 凹 凸 註 2: 凹 陷 深 度 系 指 自 缺 口 上 緣 至 孔 底 之 凹 陷 深 度 開 槽 (1) 鋼 板 之 開 槽 得 使 用 機 械 方 法 及 瓦 斯 火 焰 切 割 (2) 開 槽 表 面 粗 糙 度 容 許 標 準 : 鋼 板 板 厚 100mm 100mm< 鋼 板 板 厚 200mm 粗 糙 度 25μm 粗 糙 度 50μm A. 開 槽 表 面 凹 陷 不 得 大 於 2mm B. 開 槽 傾 斜 角 度 之 許 可 差 為 +10,-5, 開 槽 深 度 之 許 可 差 為 ±2mm (3) 開 槽 加 工 面 超 過 上 述 (2) 之 容 許 標 準, 應 以 銲 接 及 研 磨 等 適 當 方 式 修 整 鑽 孔 (1) 高 強 度 螺 栓 孔, 應 以 適 當 之 鑽 床 鑽 孔, 孔 中 心 軸 應 垂 直 鋼 板 面 (2) 普 通 螺 栓 孔,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孔 鋼 筋 之 穿 孔 及 其 他 設 備 配 管 穿 孔 或 配 合 混 凝 土 施 工 鐵 件 之 開 孔, 若 鋼 板 厚 度 不 超 過 16mm 時, 得 以 沖 孔 方 法 施 工, 惟 開 孔 斷 面 如 有 毛 邊 必 須 與 已 研 磨 整 修 上 述 孔 徑 若 大 於 30mm 時, 得 使 用 瓦 斯 火 焰 切 割 施 工, 惟 開 孔 斷 面 之 粗 糙 度 不 得 大 於 25μm, 孔 徑 之 許 可 差 為 ±2mm (3) 螺 栓 孔 徑 大 小 與 螺 栓 標 稱 直 徑 之 關 係, 應 以 設 計 圖 說 為 準, 若 設 計 營 建 署 第 1 版

14 圖 說 未 註 明, 則 依 照 表 三 施 工 表 三 螺 栓 孔 徑 之 許 可 差 螺 栓 種 類 標 稱 直 徑 d 孔 徑 許 可 差 孔 徑 D(mm) (mm) (mm) 抗 滑 型 高 強 度 螺 栓 - d 承 壓 型 高 強 度 螺 栓 - d+ 1.5 ±0.3 普 通 螺 栓 - d+ 1.5 ±0.3 基 礎 錨 碇 螺 栓 d 25 25<d<50 d+ 5.0 d+10.0 ±2.0 50<d d+25.0 (4) 鋼 筋 之 穿 孔 孔 徑 大 小 與 鋼 筋 標 稱 直 徑 之 關 係, 若 設 計 圖 說 未 註 明, 則 依 照 表 四 施 工 表 四 鋼 筋 之 穿 孔 孔 徑 之 許 可 差 鋼 筋 標 稱 直 徑 D10 D13 D16 D19 D22 D25 D29 D32 D>32 穿 孔 孔 徑 (mm) D+14 穿 孔 孔 徑 許 可 差 (mm) ±2.0 (5) 高 強 度 螺 栓 孔 貫 穿 率 與 阻 塞 率 之 關 係, 若 設 計 圖 說 未 註 明, 則 依 照 表 五 施 工 表 五 高 強 度 螺 栓 孔 貫 穿 率 及 阻 塞 率 貫 通 標 準 規 螺 栓 ( 標 稱 直 徑 d) 直 徑 (mm) 貫 通 率 % 阻 塞 標 準 規 直 徑 (mm) 阻 塞 率 % 抗 滑 型 d d 承 壓 型 d d (6) 除 基 礎 板 中 之 螺 栓 孔 徑 應 較 預 埋 螺 栓 直 徑 大 6mm 外, 其 餘 鋼 構 件 中 之 螺 栓 孔 徑 須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孔 壁 須 垂 直 平 整, 並 保 持 內 部 清 潔, 孔 眼 兩 端 因 鑽 孔 時 所 殘 餘 之 雜 物 應 予 以 清 除 (7) 鋼 材 厚 度 16mm 時 可 用 沖 孔 法 (Punch) 若 鋼 材 厚 度 大 於 上 述, 所 營 建 署 第 1 版

15 有 孔 眼 皆 須 用 鑽 孔 法 (Drilled) 製 造 或 預 鑽 (Sub-Drill), 但 孔 眼 較 規 定 尺 度 小 5mm, 待 全 部 鋼 板 連 結 後, 再 修 鑽 (Reaming) 至 設 計 之 尺 度 (8) 工 廠 連 接 螺 栓 孔 次 要 構 材 其 連 結 處 之 鋼 板 不 超 過 5 層, 或 主 要 構 材 其 連 結 處 之 鋼 板 不 超 過 3 層 時, 可 一 次 預 鑽 或 預 軋, 再 修 鑽 (Reaming) 擴 大 至 設 計 直 徑, 或 一 次 鑽 至 所 需 孔 徑 (9) 軋 壓 法 鑽 孔 (Punched Hole) 用 預 軋 壓 法 鑽 孔 (Sub-Punching) 時, 其 軋 孔 應 較 所 需 孔 徑 小 5mm, 加 大 軋 壓 孔 眼 時 應 用 適 當 方 法 擴 大 並 修 鑽 (Reaming) (10) 修 鑽 (Reaming) 應 以 螺 栓 將 鋼 板 栓 緊, 並 使 鋼 板 間 已 互 相 密 接 後 才 能 使 用 修 鑽 若 為 預 軋 壓 孔 (Sub-Punched) 其 修 鑽 後 之 直 徑 應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11) 鑽 孔 法 (Drilling Hole) 此 法 使 用 Twist Drills 所 鑽 之 孔 應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並 應 將 數 塊 鋼 板 妥 為 固 定 後,1 次 鑽 孔 完 成 (12) 軋 壓 法 及 鑽 孔 之 精 確 度 A. 不 論 用 預 軋 壓 軋 壓 法 或 鑽 孔 法 所 完 成 之 孔 眼, 必 須 能 使 標 準 圓 柱 棒 (Cylindrical Pin) 其 直 徑 小 於 鑽 孔 直 徑 3.2 mm, 能 垂 直 通 過 同 一 平 面 連 結 鋼 板 之 75% 孔 眼 B. 若 不 能 符 合 此 要 求, 則 應 將 其 中 不 佳 者 予 以 剔 除 或 改 善 C. 任 何 連 結 板 孔 眼 若 不 能 容 直 徑 小 於 孔 徑 5mm 之 圓 柱 棒 垂 直 穿 過 者, 皆 須 廢 除 不 得 使 用 端 面 加 工 (1) 在 設 計 圖 上, 標 示 須 金 屬 端 面 鉋 銑 之 部 分, 應 以 端 面 加 工 機 切 削 加 工 (2) 端 面 加 工 面 之 粗 糙 度 應 小 於 50 S, 端 面 之 傾 斜 度 應 小 於 板 厚 之 1.5/ 營 建 署 第 1 版

16 1, 冷 彎 (1) 鋼 板 如 需 冷 彎 時, 內 側 半 徑 應 大 於 板 厚 2 倍 彎 曲 部 份 之 內 外 側, 應 以 氫 氧 燄 均 勻 加 熱 ( 約 300 ~600 ) 以 消 除 其 內 應 力 (2) 圓 弧 內 面 之 兩 側 部 份, 如 有 縐 摺 發 生, 應 予 磨 平 如 有 裂 痕, 不 得 使 用 預 拱 ( 熱 彎 加 工 ) (1) 長 跨 度 之 大 梁 或 架 構 梁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預 拱, 若 設 計 圖 說 未 註 明, 跨 徑 大 於 10m 者, 必 須 以 抵 消 靜 載 重 所 引 起 之 撓 度 為 預 拱 量 予 以 預 拱, 惟 應 送 請 原 設 計 者 核 可 後 施 工 (2) 預 拱 之 加 工 方 法 可 採 用 : A. 機 械 冷 壓 整 型 B. 組 合 板 梁 依 規 定 將 腹 板 切 割 成 型 組 銲, 構 架 梁 依 規 定 調 整 組 件 長 度 製 造 組 合 C. 熱 加 工 整 型 銲 接 (1) 本 章 之 電 銲 工 作 必 須 符 合 CNS 7993 或 AWS D1.1 及 本 章 規 範 之 規 定 (2) 銲 接 技 工 之 技 術 標 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A. 應 具 有 政 府 機 構 目 的 事 業 機 構, 經 上 述 機 構 評 鑑 核 可 通 過 考 試 合 格 領 有 銲 工 證 照 者 並 在 工 作 開 始 前 最 近 6 個 月 內, 仍 繼 續 擔 任 同 類 銲 接 工 作 者, 或 銲 接 工 作 前 經 上 述 機 構 重 新 考 試 檢 定 合 格 者, 始 為 合 格 B. 雖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銲 工, 於 從 事 銲 接 工 作 時, 若 不 遵 守 規 定 或 施 銲 之 品 質 不 符 合 要 求 時, 得 拒 絕 其 加 入 銲 接 工 作 C. 銲 接 技 工 檢 定 考 試 應 參 考 AWS 之 規 定 執 行 (3) 施 工 廠 商 應 於 製 作 及 施 工 前, 將 銲 接 使 用 之 銲 蕊 銲 條 種 類 銲 接 設 備 銲 接 程 序 接 頭 開 槽 形 狀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引 起 之 變 形 對 策 營 建 署 第 1 版

17 及 銲 接 試 驗 等, 銲 接 程 序 書 必 須 經 銲 接 檢 驗 工 程 師 審 查 同 意, 連 同 銲 工 名 冊 送 請 工 程 司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可 施 工 (4)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供 滲 透 銲 之 方 式 經 工 程 司 審 查 核 可 後 方 得 施 工 非 (5) 預 熱 AWS D1.1 合 格 之 滲 透 銲 接 方 式, 施 工 廠 商 必 須 提 送 強 度 試 驗 證 明 經 工 程 司 審 查 核 可 後, 方 得 使 用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銲 接 母 材 預 熱 溫 度 及 電 銲 層 間 最 低 溫 度 依 表 六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表 六 (4)(5)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之 最 低 溫 度 規 定 母 材 種 類 銲 接 方 法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溫 度 CNS 2947 SM 400 (2) CNS SN400 (2) ASTM A36 (2) ASTM A572 Gr.50 (2) 除 了 低 氫 素 以 外 之 被 覆 電 弧 銲 接 銲 接 處 最 厚 板 厚 (mm) 最 低 溫 度 ( ) (1) 20 以 下 不 規 定 20~ ~ 以 上 150 CNS 2947 SM400 SM490 (3) SM520 (3) CNS SN400 SN490 (3) ASTM A36 ASTM A572 Gr.50 ASTM A992 低 氫 素 被 覆 電 弧 銲 接 (SMAW) 潛 弧 銲 (SAW)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GMAW) 包 藥 銲 線 電 弧 銲 接 (FCAW) (1) 20 以 下 不 規 定 20~ ~65 65 (3) 65 以 上 110 (3) 營 建 署 第 1 版

18 附 註 :(1) 母 材 溫 度 低 於 0 o C 時, 母 材 必 須 先 預 熱 到 至 少 20 o C 以 上, 在 銲 接 進 行 中 亦 至 少 保 持 20 o C 以 上 (2) 鋼 橋 採 用 CNS SM400 SN400 及 ASTM A36 A572 Gr.50 等 鋼 材 厚 度 大 於 25mm 者 僅 可 採 用 低 氫 素 被 覆 電 弧 銲 條 (3)CNS SM490 SM520 及 SN490 等 鋼 材 之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最 低 溫 度 ; 厚 度 40~65mm 為 65 o C,65mm 以 上 為 110 o C (4) 母 材 溫 度 低 於 本 表 所 列 之 最 低 溫 度 時, 則 母 材 應 予 預 熱 自 銲 條 銲 熔 處 之 母 材 任 何 方 向, 距 母 材 厚 度 遠 但 不 大 於 75mm 點 之 預 熱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本 表 所 列 之 最 低 溫 度 (5) 表 中 最 低 溫 度, 可 依 銲 件 受 束 制 程 度 及 母 材 與 電 銲 層 之 龜 裂 性 予 提 高 溫 度 (6) 被 銲 接 面, 須 無 鬆 屑 碴 銹 及 油 脂 雜 物 如 有 水 份 或 潮 濕, 不 得 施 銲 組 立 完 成 逾 12 小 時 之 構 件, 須 將 銲 縫 兩 邊 充 分 烘 乾 後 始 可 施 銲 (7) 銲 接 作 業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本 章 工 作 之 銲 接 以 自 動 銲 接 為 原 則 A. 工 廠 銲 接 a. 銲 接 前 應 將 所 使 用 之 銲 材 種 類 銲 接 設 備 銲 接 程 序 ( 含 開 槽 形 狀 電 壓 電 流 等 ), 銲 接 引 起 變 形 之 對 策 及 銲 接 缺 陷 之 檢 查 與 修 正 方 法 等 詳 細 規 劃 並 送 請 工 程 司 審 查 核 可 後 方 得 施 工 b. 進 行 銲 接 作 業 時 施 工 人 員 及 場 所 應 使 用 各 種 適 當 之 防 護 用 具 及 措 施, 並 符 合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以 嚴 防 災 害 發 生 c. 氣 溫 在 0 以 下 時 未 經 預 熱 不 得 銲 接 雨 天 或 相 對 溼 度 超 過 85% 時 亦 不 得 銲 接, 即 使 在 屋 內 亦 應 先 確 認 銲 接 部 位 無 殘 存 水 份 後, 始 可 進 行 銲 接 作 業 d.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GMAW) 所 使 用 之 遮 護 氣 體, 其 水 份 含 量 不 得 高 於 0.05% e. 潛 弧 銲 所 使 用 之 銲 線 及 銲 藥 之 搭 配 應 依 銲 接 程 序 規 範 書 之 規 定, 施 銲 中 不 得 隨 意 更 改 f. 背 墊 板 及 起 弧 板 須 配 合 開 槽 方 式 適 當 使 用, 背 墊 板 須 為 與 母 材 同 等 級 之 鋼 材 營 建 署 第 1 版

19 B. 工 地 銲 接 a. 工 地 銲 接 除 須 符 合 本 節 之 規 定 外, 亦 須 符 合 前 述 工 廠 銲 接 之 相 關 規 定 b. 銲 接 程 序 施 工 前 承 造 者 應 依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銲 接 程 序 試 驗 及 檢 測 之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銲 接 程 序 書, 銲 接 程 序 書 必 須 經 銲 接 檢 驗 工 程 師 審 查 同 意, 並 提 送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施 工 c.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方 法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並 視 銲 接 作 業 之 場 所 銲 接 位 置 接 合 型 式 及 板 厚 等 因 素 分 別 使 用 適 當 的 銲 接 方 法 除 非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下 列 銲 接 方 法 得 適 用 於 工 地 銲 接 : - 被 覆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SMAW) -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GMAW) - 包 藥 銲 條 電 弧 銲 接 (FCAW) - 植 釘 銲 接 (SW) C. 銲 接 時, 必 須 依 照 規 定 之 電 流 電 壓 及 銲 接 速 度 施 銲, 期 使 銲 料 完 全 熔 透, 而 不 發 生 缺 陷 D. 尤 其 應 避 免 銲 接 起 點 之 熔 透 不 足 (Incomplete Penetration) 與 灰 碴 (Slag) 以 及 銲 疤 (Crater) 之 不 良 形 狀 與 龜 裂 (Crack) 等 現 象 發 生 E. 銲 接 過 程 中, 不 得 在 鋼 料 上 任 一 部 位 起 弧 (8) 多 層 銲 接 多 層 銲 接 時, 應 將 各 層 銲 接 面 必 須 錯 開 並 分 層 銲 接, 其 夾 碴 銲 濺 物 (Spatter) 等 清 除 乾 淨 後, 再 行 施 銲 次 層 銲 道 (9) 對 銲 於 對 銲 施 工 時, 應 使 面 銲 與 背 完 全 熔 透 成 一 體 如 使 用 背 墊 板 (Backing Strip) 對 銲 時, 應 使 第 一 層 之 銲 接 完 全 熔 透 後 再 施 行 後 續 之 銲 接, 並 不 得 有 龜 裂 及 夾 碴 情 形 發 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背 墊 營 建 署 第 1 版

20 板 必 須 於 銲 接 完 成 後 移 除 (10) 角 銲 於 鋼 構 構 件 之 轉 角 處 終 止 之 角 銲 道 應 繼 續 轉 角 至 銲 接 尺 度 2 倍 以 上 之 距 離 後 方 得 終 止 (11) 自 動 銲 接 採 用 自 動 銲 接 施 工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A. 銲 接 面 及 其 鄰 接 部 位, 在 銲 接 之 前 必 須 徹 底 清 理 乾 淨, 銲 接 面 之 黑 皮 (Mill Scale) 亦 應 完 全 除 去 B. 銲 條 ( 電 極 ) 及 銲 劑 (Flux) 必 須 完 全 乾 燥, 並 應 在 乾 燥 狀 態 下 施 銲 C. 滲 透 銲 之 開 槽 必 須 精 確 加 工, 使 符 合 圖 說 或 AWS D1.1 Prequalified Joint 之 說 明 D. 將 成 為 正 式 銲 接 之 臨 時 固 定 銲 應 儘 量 少 用, 並 應 使 用 被 覆 劑 內 所 含 有 機 物 較 少 之 銲 接 條 施 銲 E. 銲 條 與 銲 劑 之 選 擇 銲 件 位 置 電 流 與 銲 接 速 度 等, 需 經 實 驗 檢 討 之 後 施 行 銲 接 為 宜 F. 銲 接 機 應 不 受 電 壓 在 變 動 之 影 響, 並 應 事 先 調 整 妥 當, 俾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性 能 G. 採 用 自 動 銲 接 時, 不 得 在 接 頭 中 途 切 斷 電 弧 銲 接 檢 測 施 工 廠 商 應 指 派 銲 接 檢 驗 工 程 師 檢 測 下 列 各 項, 並 作 成 紀 錄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存 查 施 工 廠 商 應 配 合 工 程 司 辦 理 查 驗 並 作 成 紀 錄 (1) 施 銲 前, 每 一 接 頭 均 需 就 下 列 項 目 逐 項 檢 測 : A. 材 料 之 材 質 B. 背 墊 板 與 原 鋼 板 之 密 接 度 及 端 接 板 ( 起 弧 導 板 ) 之 固 定 C. 開 槽 之 角 度 及 間 隔 D. 銲 接 面 之 清 掃 E. 預 熱 溫 度 營 建 署 第 1 版

21 F. 點 銲 之 品 質 (2) 施 銲 中 應 就 下 列 項 目 時 常 管 理 檢 測 : A. 銲 工 之 資 格 B. 銲 接 順 序 C. 銲 接 程 序 (3) 施 銲 後 之 目 視 檢 測 法 所 有 電 銲 應 做 100% 之 目 視 檢 測, 並 應 依 CNS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4) 施 工 廠 商 應 於 施 銲 後 作 下 列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A.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分 類 如 下 : a. 滲 透 液 檢 測 法 (PT): 依 CNS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b. 磁 粒 檢 測 法 (MT): 依 照 CNS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c.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UT): 依 照 CNS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d. 放 射 性 檢 測 法 (RT): 依 照 CNS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B. 檢 測 頻 率 a. 槽 銲 接 頭 之 電 銲, 應 全 數 100% 以 超 音 波 或 射 線 照 相 做 非 破 壞 檢 測 b. 對 各 種 銲 接 接 頭 之 首 次 檢 測 應 就 每 試 驗 單 位 全 數 (100%) 檢 測, 每 檢 測 單 位 按 每 一 節 柱 及 其 所 含 之 梁 板 為 計 算 單 位 C. 除 設 計 圖 說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每 檢 測 單 位 之 檢 測 結 果 再 抽 樣 覆 檢 25% D. 合 格 標 準 對 每 檢 測 單 位 之 抽 檢 結 果 應 依 下 列 標 準 處 理 : a. 不 合 格 率 在 5% 以 下 時, 該 單 位 成 品 可 視 為 合 格 b. 不 合 格 率 在 5~10% 時, 對 於 該 檢 測 單 位 應 再 抽 取 同 數 量 試 體 再 予 檢 測 如 不 合 格 率 仍 超 出 5% 以 上 時, 應 對 該 檢 測 單 位 之 其 他 所 有 成 品 全 部 檢 查 c. 不 合 格 率 超 出 10% 以 上 時, 應 對 該 檢 測 單 位 之 其 他 所 有 成 品 全 營 建 署 第 1 版

22 部 檢 查 E. 抽 檢 取 樣 a. 檢 測 樣 品 應 由 工 程 司 指 定 之 惟 指 定 樣 品 之 間 距 應 儘 量 平 均,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轉 角 處 斷 面 變 化 處 及 較 易 產 生 銲 接 缺 陷 之 處 b. 角 銲 主 要 構 材 應 至 少 實 施 5% 以 上 之 磁 粒 檢 測 c. 所 有 檢 測 結 果 皆 應 提 交 工 程 司 審 核 檢 測 費 用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總 價 內, 不 另 計 價 (5) 不 良 銲 接 之 補 修 經 檢 測 後, 不 合 規 定 之 一 切 銲 接 不 良 部 份, 應 以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適 當 方 法 全 部 挖 除 重 銲 補 修 後 之 銲 接 應 依 上 述 重 新 檢 測,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製 作 許 可 差 ( 準 確 度 ) 除 設 計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外, 製 造 及 銲 接 之 許 可 差 應 至 少 列 下 列 項 目 之 規 定 : (1) 鋼 板 厚 之 許 可 差 [CNS 3013 之 規 定 (2) 熱 軋 型 鋼 形 狀 尺 度 許 可 差 依 CNS 1490 之 規 定 (3) 熱 軋 扁 鋼 形 狀 尺 度 許 可 差 依 CNS 8278 之 規 定 (4) 桿 件 銲 接 組 合 許 可 差 (a) 對 銲 開 槽 底 部 間 隔 : 規 定 值 ±1.0mm 以 下 (b) 對 銲 背 墊 板 密 接 度 :0.5mm 以 下 (c) 對 銲 間 口 角 度 : 規 定 值 +10,-5 (d) 填 角 銲 鋼 片 密 接 度 :1.0mm 以 下 (5) 柱 材 直 線 性 偏 差 (a) 長 度 在 14m 以 下, 最 大 為 柱 長 之 1/1,000, 但 不 超 過 9mm (b) 長 度 在 14m 以 上, 最 大 為 9mm 加 超 過 14m 部 分 之 柱 長 度 1/1,000, 但 不 超 過 9mm (6) 梁 直 線 性 偏 差 (a) 水 平 方 向, 最 大 為 梁 長 之 1/1, 營 建 署 第 1 版

23 (b) 垂 直 方 向 不 計 預 拱 時, 最 大 為 梁 長 之 1/1,000, 計 算 預 拱 時 以 拱 勢 線 為 基 準, 最 大 為 梁 長 1/3,750, 但 不 得 超 過 6mm 翼 緣 埋 在 混 凝 土 地 板 內, 最 大 為 梁 長 1/4,500 但 不 得 超 過 6mm (7) 組 合 H 型 或 I 型 斷 面, 腹 板 中 心 與 翼 緣 中 心 之 偏 差, 最 大 為 6mm (8) 構 材 長 度 端 部 (a) 構 材 端 部 須 加 工 密 切 承 壓 接 者, 不 得 大 於 ±0.8mm (b) 構 材 端 部 不 必 密 切 承 壓 接 著 者, 長 度 在 10m 以 下 者 不 得 大 於 1.5mm, 長 度 大 於 10m 者 不 得 大 於 ±3.0mm (9) 構 材 腹 板 高 或 加 勁 條 間 距 內, 腹 鈑 平 度 最 大 偏 差 : (a) 兩 側 均 有 加 勁 條 者, 腹 板 厚 度 不 小 於 1/150 腹 高 為 1/150 腹 板 高 腹 板 厚 度 小 於 1/150 腹 板 高, 為 1/120 腹 板 高 (b) 僅 一 側 有 加 勁 條 者, 腹 板 厚 度 不 小 於 1/100 腹 高 為 1/150 腹 板 高 腹 板 厚 度 小 於 1/100 腹 板 高, 為 1/100 腹 板 高 (10) 構 材 翼 緣 之 扭 曲 與 傾 斜, 其 翼 線 趾 端, 距 腹 板 中 線 之 垂 直 線 偏 差 不 得 大 於 翼 緣 寬 度 1/200 或 3mm (11) 構 材 翼 緣 寬 度 及 腹 板 高 度 之 誤 差 (a) (b) (c) 寬 度 或 高 度 450mm 以 下, 最 大 為 ±2mm 寬 度 或 高 度 450~900mm, 最 大 為 ±3mm 寬 度 或 高 度 900~1,800mm, 最 大 為 ±5mm (d) 寬 度 或 高 度 1,800mm 以 上, 最 大 為 +8mm,-5mm 搬 運 (1) 所 有 構 件 應 於 搬 運 至 工 地 前, 用 油 漆 將 構 造 編 號 安 裝 紀 號 及 方 向 註 明 重 量 超 出 5t 以 上 之 所 有 構 件, 並 須 將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置 標 明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以 便 安 裝 (2) 搬 運 中 容 易 受 損 之 構 件, 應 在 搬 運 前 妥 為 包 紮, 包 紮 方 法 應 先 取 得 工 程 司 核 可, 搬 運 中 應 以 鋼 索 固 定 構 件, 以 防 止 跳 動 滑 落 (3) 施 工 廠 商 應 依 照 工 程 司 核 定 之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及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將 完 成 之 構 件 依 序 運 搬 至 工 程 司 核 准 之 地 點 依 吊 裝 順 序 存 放 並 注 意 營 建 署 第 1 版

24 不 得 使 鋼 材 發 生 銹 蝕 彎 曲 或 扭 曲 等 損 傷 (4) 對 於 超 長 超 寬 構 件 應 依 照 有 關 公 路 法 規 處 理, 重 車 先 申 請 通 行 證, 並 加 裝 導 車 開 道 以 策 安 全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鋼 結 構 構 件 應 依 據 核 可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有 關 現 場 安 裝 計 畫 之 規 定, 在 工 地 安 裝 施 工 前, 施 工 廠 商 應 詳 細 勘 察 工 地, 並 確 認 安 裝 程 序 方 法 機 具 設 備 及 工 地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鋼 料 應 按 其 編 號 依 序 安 裝, 吊 裝 時 須 謹 慎, 不 得 碰 撞 已 裝 配 之 構 件 或 中 途 掉 落, 鋼 材 吊 至 安 裝 位 置 後, 隨 即 以 設 計 螺 栓 數 1/3 以 上 之 臨 時 安 裝 螺 栓 裝 合, 且 不 得 少 於 2 支 鋼 材 接 觸 面 在 安 裝 前 須 加 清 理, 如 無 特 別 規 定, 用 臨 時 螺 栓 鎖 緊 後, 接 觸 面 應 完 全 緊 貼, 螺 栓 孔 須 正 確 重 合, 不 合 之 孔 以 鉸 刀 鉸 正 之 3.2 安 裝 ( 施 工 要 求 ) 螺 栓 頭 及 螺 帽 與 鋼 材 之 接 觸 面, 對 與 螺 栓 軸 線 垂 直 面 之 傾 斜 度 不 得 大 於 1:20, 否 則 須 使 用 斜 墊 圈 安 裝 螺 栓 前 應 將 構 件 表 面 之 鐵 銹 鱗 皮 污 泥 及 油 垢 等 徹 底 清 除, 俾 構 件 接 合 面 具 有 適 宜 之 摩 擦 係 數 構 件 安 裝 時 應 先 以 普 通 螺 栓 接 合, 使 相 接 之 鋼 料 緊 貼, 相 應 之 螺 栓 孔 完 全 重 合, 臨 時 安 裝 使 用 之 螺 栓 或 沖 梢 之 數 目 應 妥 為 設 計, 且 不 得 少 於 該 接 合 螺 栓 數 之 1/3, 且 不 得 少 於 2 支 螺 栓 應 小 心 保 護, 不 得 損 傷 螺 牙, 以 使 用 過 或 帶 有 傷 痕 銹 蝕 者, 不 得 再 用, 其 有 污 泥 油 垢 者, 使 用 前 須 清 除 乾 淨 高 強 度 螺 栓 須 使 用 旋 緊 器 鎖 緊 之, 如 受 場 地 限 制 無 法 工 作 時, 得 以 手 動 螺 栓 板 手 鎖 緊 之, 並 達 規 定 之 預 拉 力 營 建 署 第 1 版

25 3.2.6 螺 栓 鎖 緊 之 程 序 以 上 下 左 右 交 叉 進 行 為 原 則, 勿 使 相 對 之 螺 栓 受 影 響 而 鬆 動 螺 栓 安 裝 如 不 能 用 手 將 螺 栓 插 入 孔 內, 該 孔 即 須 先 用 沖 梢 穿 過 校 正, 但 不 得 使 用 2kg 以 上 之 鐵 鎚, 如 仍 無 效, 得 以 鉸 刀 絞 擴 之 螺 栓 孔 鉸 大 後 應 換 較 大 之 螺 栓, 但 孔 徑 不 得 較 栓 徑 大 3mm, 如 螺 栓 孔 偏 差 過 大, 應 補 銲 後 再 以 鉸 刀 改 正 之 螺 栓 不 得 以 鐵 鎚 強 敲 入 孔 柱 底 板 支 承 板 與 混 凝 土 基 座 間 之 間 隙 於 鋼 結 構 安 裝 完 成 後, 應 按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確 實 灌 漿 高 拉 力 螺 栓 與 鋼 材 間 不 得 夾 有 墊 料 或 其 他 壓 縮 性 材 料 鋼 料 在 接 合 處 包 括 墊 圈 附 近 必 須 清 除 所 有 污 物 油 垢, 鱗 皮 以 及 其 他 鬆 動 附 著 物, 俾 使 鋼 材 能 緊 密 結 合 高 拉 力 螺 栓 之 安 裝 方 式, 可 使 用 有 量 度 之 螺 栓 板 鉗 或 用 旋 緊 螺 帽 法 或 依 照 高 拉 力 螺 栓 供 應 商 之 安 裝 規 定 旋 緊 高 拉 力 螺 栓, 使 其 達 到 最 低 拉 力 如 施 工 廠 商 使 用 特 殊 方 法 旋 緊 高 拉 力 螺 栓, 必 須 先 徵 得 工 程 司 書 面 之 同 意 方 得 使 用 基 礎 螺 栓 埋 設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必 須 垂 直 於 承 板, 螺 栓 支 架 應 獨 立 固 定 以 模 板 鋼 筋 固 定 以 免 混 凝 土 澆 置 時 發 生 偏 移 基 礎 螺 栓 埋 設 之 固 定 方 法, 施 工 廠 商 應 事 先 檢 具 埋 設 方 法 徵 得 工 程 司 書 面 同 意 基 礎 螺 栓 埋 設 後, 若 其 偏 差 超 過 許 可 差 致 使 桿 件 無 法 安 裝 亦 無 法 用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方 法 矯 正 時, 應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鑿 除 混 凝 土 並 重 新 埋 設 之, 其 所 發 生 之 一 切 工 料 費 用 均 由 施 工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工 地 安 裝 精 度 應 符 合 本 章 第 3.5 項 施 工 許 可 差 ( 安 裝 精 度 ) 之 規 定 3.3 剪 力 釘 施 工 及 檢 驗 施 工 中 及 銲 接 完 成 後 之 檢 驗,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在 每 次 開 始 正 式 施 工 前, 至 少 應 先 試 銲 2 只 剪 力 釘, 以 檢 視 電 銲 機 具 及 銲 槍 之 操 作 與 調 整 是 否 適 當, 並 將 試 銲 完 成 之 2 只 剪 力 釘 彎 成 營 建 署 第 1 版

26 30 後 檢 查 有 無 銲 接 缺 陷, 俟 該 2 只 剪 力 釘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繼 續 進 行 施 工 (2) 所 有 剪 力 釘 於 施 工 後, 均 應 經 目 視 檢 查 如 目 視 檢 查 發 現 有 銲 接 缺 陷 之 剪 力 釘 時, 應 將 該 剪 力 釘 向 與 缺 陷 相 反 之 方 向 錘 打 或 用 其 他 工 具 彎 成 15 ( 與 垂 直 線 ), 若 該 剪 力 釘 檢 驗 合 格 時, 即 將 其 留 於 彎 後 現 狀, 不 合 格 之 剪 力 釘 則 應 除 去 重 換 (3) 除 上 述 目 視 檢 查 有 缺 陷 者 外, 應 另 外 每 100 只 取 1 只 之 比 例, 做 錘 擊 彎 曲 試 驗, 方 式 同 上 述 (4) 銲 接 檢 驗 可 用 超 音 波 儀 器 直 束 法 檢 測 3.4 現 場 品 質 管 制 應 依 據 本 章 第 款 品 質 計 畫 (2)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現 場 安 裝 之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辦 理 3.5 施 工 許 可 差 ( 安 裝 精 度 ) 有 關 安 裝 精 度 要 求 除 須 滿 足 下 列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符 合 表 7 之 規 定 表 7 施 工 許 可 差 ( 安 裝 精 度 ) 標 準 項 目 略 圖 許 可 差 建 築 物 之 彎 曲 水 平 距 許 可 差 e 上 下 樓 層 之 高 程 許 可 差 H 柱 節 之 傾 斜 許 可 差 e 梁 之 水 平 度 許 可 差 e 柱 之 許 可 差 e 柱 之 基 板 面 高 程 及 錨 碇 螺 栓 位 置 之 許 可 差 e e L/2,500 但 不 得 超 過 25mm -5mm H +5mm e H/1,000 但 不 得 超 過 10mm e L/2,500 但 不 得 超 過 25mm 與 鄰 柱 之 許 可 差 :±5mm 以 下 基 板 面 高 程 :±3mm 以 下 -3mm e1 +3mm -3mm e2 +3mm 錨 栓 (1) 各 錨 栓 中 心 位 置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mm 營 建 署 第 1 版

27 (2) 1 組 錨 碇 錨 栓 群 內 各 螺 栓 中 心 距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mm (3) 相 鄰 兩 組 錨 栓 群 中 心 距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mm (4) 每 組 錨 栓 群 之 中 心 與 柱 之 建 築 基 準 中 心 線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6mm (5) 錨 栓 伸 出 基 礎 基 準 面 之 長 度 應 符 合 施 工 圖 之 規 定 基 座 或 底 座 (1) 標 高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為 ±1.0mm (2) 柱 間 或 支 承 間 中 心 距 離 許 可 差 每 10m 不 得 超 過 ±2mm, 但 同 一 柱 線 上 之 累 積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25mm (3) 置 於 灌 漿 面 上 平 整 度 偏 差, 最 大 為 3mm (4) 置 於 鋼 板 或 堅 硬 之 混 凝 土 面 上 平 度 偏 差, 最 大 為 0.25mm 柱 (1) 單 節 鋼 柱 之 允 許 傾 斜 值 許 可 差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柱 長 之 1/1,000] (2) 多 節 柱 之 累 積 傾 斜 值 許 可 差, 內 柱 在 20 層 以 下, 不 得 超 過 25mm, 每 加 一 層 增 加 0.8mm,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50mm 外 柱 在 20 層 以 下, 傾 向 建 築 線 偏 移 量 之 許 可 差 則 不 得 超 過 50mm, 每 加 一 層 增 加 1.6mm, 向 建 築 線 方 向 之 最 大 累 積 位 移 量 許 可 差 不 得 超 過 50mm, 遠 離 建 築 線 之 許 可 差 不 得 超 過 75mm (3) 每 節 鋼 柱 頂 端 中 心 對 柱 之 建 築 基 準 中 心 線 在 同 一 水 平 高 度 上 之 之 許 可 差, 在 100m 長 以 內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8mm, 每 增 加 1m 長, 增 加 0.4mm,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75mm (4) 相 鄰 柱 頂 端 高 度 之 許 可 差 不 得 超 過 3mm (5) 相 鄰 四 支 鋼 柱 頂 中 心 對 角 線 之 許 可 差, 內 柱 不 得 超 過 3mm, 外 柱 不 得 超 過 6mm 梁 梁 中 心 點 之 撓 度 不 得 超 過 梁 長 之 1/1, 油 漆 營 建 署 第 1 版

28 詳 見 本 規 範 第 章 油 漆, 其 重 點 簡 述 如 下 一 般 說 明 (1) 鋼 料 除 埋 入 混 凝 土 及 與 混 凝 土 密 接 部 分 及 封 閉 形 斷 面 ( 如 鋼 管 箱 型 柱 等 ) 之 密 閉 面 部 分 不 予 防 銹 處 理 外, 其 餘 外 露 之 鋼 料 均 應 予 以 防 銹 處 理 及 油 漆 (2) 除 設 計 圖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施 工 廠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依 本 規 範 第 章 油 漆 所 訂 油 漆 品 質 要 求, 將 油 漆 樣 品 油 漆 規 格 施 工 順 序 表 面 處 理 標 準 等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可 (3) 鋼 料 若 有 防 火 被 覆 材 料, 若 設 計 圖 註 明 須 塗 刷 防 銹 底 漆, 則 所 選 用 之 防 銹 底 漆 應 不 得 影 響 防 火 被 覆 材 料 之 附 著 力 及 防 火 性 能 (4) 油 漆 工 程 應 以 無 空 氣 噴 霧 器 噴 射 法 (Airless Spray) 或 用 手 刷 法 (Brush Method) 施 工 為 原 則 (5) 如 使 用 噴 射 法 施 工 時, 噴 射 較 難 到 達 之 角 邊 螺 栓 銲 接 等 處 及 其 他 不 易 上 漆 之 處, 應 以 手 刷 法 油 漆 1 次, 再 以 噴 射 法 油 漆 (6) 下 列 部 位 在 工 廠 不 予 油 漆 A. 工 地 銲 處, 在 銲 接 線 之 兩 側 各 100mm 之 範 圍 內 B. 摩 擦 式 強 力 螺 栓 接 合 部 之 摩 擦 面 C. 預 定 實 施 工 地 超 音 波 檢 測 部 分 (7) 工 廠 未 油 漆 部 分 及 油 漆 塗 膜 受 損 傷 部 分 之 工 地 油 漆 作 業 A. 除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工 地 銲 接 處 強 力 螺 栓 接 合 部 及 工 地 超 音 波 檢 測 處 等, 在 工 廠 未 油 漆 部 分, 於 各 該 項 工 作 完 成 後, 進 行 工 地 油 漆 作 業 前, 應 先 用 電 動 砂 磨 做 表 面 處 理 至 符 合 SSPC-SP3 之 規 定 後, 實 施 油 漆 作 業, 其 乾 膜 厚 應 在 40μm 以 上 B. 漆 膜 受 損 傷 部 位 應 先 除 去 銹 垢 及 舊 漆 膜 後, 再 依 規 定 進 行 補 漆 工 作 油 漆 作 業 (1) 油 漆 前 鋼 料 表 面 之 處 理 A. 鋼 料 在 油 漆 前, 其 表 面 應 先 以 噴 砂 法 徹 底 清 除 銹 片 鬆 屑 油 脂 營 建 署 第 1 版

29 塵 垢 及 一 切 有 害 之 附 著 物, 以 確 保 鋼 料 之 油 漆 防 銹 效 果, 直 至 鋼 料 露 出 光 潔 表 面, 及 符 合 美 國 鋼 結 構 油 漆 協 會 (Steel Structures Painting Council)SSPC-SP10 等 級 之 規 定 為 止 B. 噴 砂 處 理 後 之 表 面 粗 度 不 得 超 出 25~75μm 在 噴 砂 處 理 前, 所 有 銲 接 處 角 縫 銲 渣 及 其 他 不 整 齊 之 處 均 應 先 予 磨 平 或 補 銲, 直 至 與 母 材 平 整 光 滑 為 止 C. 氣 溫 在 5 以 下 或 濕 度 超 出 85% 以 上 時, 不 得 進 行 乾 吹 處 理 工 作 在 角 縫 或 栓 孔 內 之 砂 粒 應 特 別 注 意, 務 須 清 除 乾 淨 D. 鋼 構 材 表 面 經 噴 砂 處 理 後, 應 以 真 空 吸 塵 器 及 毛 刷 等, 將 所 沾 灰 塵 及 消 耗 之 砂 粒 清 除 乾 淨 (2) 油 漆 之 塗 敷 A. 底 漆 作 業 應 於 鋼 材 表 面 處 理 後 4 小 時 內 進 行, 且 應 使 用 可 銲 之 有 機 含 鋅 灰 膠 底 漆, 體 積 內 應 含 至 少 28% 之 固 體 體 積 B. 底 漆 之 乾 膜 厚 度 應 在 15μm(Micron) 以 上 C. 油 漆 作 業 時, 鋼 材 之 表 面 應 為 乾 淨 無 雜 物 且 應 乾 燥 D. 施 工 廠 商 應 具 備 油 漆 膜 厚 測 定 儀, 在 每 一 道 油 漆 塗 完 後, 經 1 星 期 以 上 時, 會 同 工 程 司 檢 測 各 油 漆 乾 膜 厚 度, 並 作 成 紀 錄 存 查 E. 同 系 統 油 漆 之 乾 膜 總 厚 度 小 於 本 規 範 下 表 之 規 定 時, 施 工 廠 商 應 遵 照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無 償 補 漆 至 規 定 標 準 為 止 F. 凡 鋼 料 表 面 帶 有 濕 氣, 氣 溫 在 10 ~32 範 圍 以 外, 或 估 計 油 漆 塗 膜 在 乾 燥 前, 天 候 可 能 有 變 化 陰 雨 以 及 熱 天 鋼 板 溫 度 升 高, 油 漆 面 可 能 起 泡 等 情 形 時, 均 不 得 進 行 油 漆 工 作 G. 所 有 油 漆 工 作, 應 俟 下 層 油 漆 完 全 乾 燥 後, 始 可 油 漆 其 上 層 塗 敷 油 漆 時, 其 漆 面 均 應 光 滑 均 勻, 不 得 有 某 處 積 漆 過 多 之 現 象 H. 用 手 刷 法 塗 漆 時, 漆 刷 之 運 用, 應 使 漆 層 光 滑 均 勻, 且 與 金 屬 面 或 已 有 之 漆 面 密 切 接 觸, 並 應 使 油 漆 能 深 入 所 有 角 縫 與 孔 隙 I. 用 噴 射 法 時, 應 使 用 動 力 噴 射 設 備 均 勻 施 噴, 噴 射 塗 敷 之 油 漆, 必 要 時 可 立 即 再 加 手 刷, 以 消 除 皺 紋 散 裂, 俾 能 有 均 勻 之 漆 面 營 建 署 第 1 版

30 J.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所 做 油 漆 工 作 不 佳 時, 施 工 廠 商 應 立 即 除 去 已 塗 敷 之 油 漆, 並 將 鋼 料 表 面 潔 淨 後 重 新 油 漆 K.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工 作 場 所 附 近 揚 起 之 灰 塵 過 多, 足 以 影 響 油 漆 工 作 時, 施 工 廠 商 應 自 費 採 取 一 切 有 效 措 施, 以 防 塵 垢 沾 污 新 漆 或 未 漆 之 鋼 料 表 面 L. 鋼 材 於 製 造 過 程 中 之 損 壞, 應 於 表 面 清 理 雜 物 並 確 保 乾 燥 後 底 漆 補 漆 (3) 未 指 定 油 漆 之 處 所, 不 得 沾 上 油 漆, 如 不 慎 被 油 漆 沾 污 時, 施 工 廠 商 應 即 予 以 清 洗, 直 至 工 程 司 認 為 滿 意 時 為 止 (4) 油 漆 工 作 在 工 地 施 工 中, 施 工 廠 商 應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避 免 阻 礙 交 通 及 影 響 行 人,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之 防 災 及 消 防 措 施, 如 仍 不 可 避 免 發 生 任 何 損 害, 概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完 全 責 任 A. 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施 工 廠 商 對 於 油 漆 製 造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有 關 油 漆 之 儲 存 稀 釋 混 合 處 理 使 用 保 護 及 其 他 有 關 施 工 作 業 之 文 件 及 規 範 等 均 應 嚴 格 遵 守 B. 如 無 工 程 司 之 書 面 核 可,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其 配 方 摻 雜 其 他 廠 牌 之 油 漆 或 採 用 任 何 性 質 之 代 用 品 C. 油 漆 應 置 於 製 造 廠 商 之 原 裝 密 封 容 器 內 運 至 工 地 (5) 於 油 漆 工 作 施 工 時, 所 有 從 事 或 協 助 噴 漆 之 人 員, 均 應 配 帶 防 毒 面 罩 (6) 油 漆 工 作 完 成 後, 油 漆 支 撐 施 工 架 儲 料 台 及 容 器 等, 均 應 移 出 工 地 沾 在 鄰 近 地 面 上 及 附 近 建 築 物 上 之 油 漆 斑 點 及 污 痕, 均 應 清 除 乾 淨 油 漆 品 質 要 求 (1) 油 漆 規 格 油 漆 品 質 應 符 合 表 8 之 規 定 營 建 署 第 1 版

31 表 8 油 漆 品 質 規 格 項 目 油 漆 規 格 最 少 乾 膜 厚 度 1 表 面 處 理 噴 砂 除 銹 至 SSPC-SP-10 以 上, 表 面 粗 度 μm 2 工 廠 油 漆 環 氧 鋅 粉 底 漆 應 符 合 CNS 4936 K2087 之 規 定 40μm 依 規 定 在 工 廠 未 油 漆 而 須 於 工 地 油 漆 部 分 或 塗 3 工 地 油 漆 膜 受 損 傷 部 分 之 補 漆, 其 所 使 用 之 油 漆 規 格 及 最 少 乾 膜 厚 度 均 應 與 工 廠 油 漆 相 同 (2) 油 漆 應 使 用 國 內 一 級 廠 之 產 品, 並 應 符 合 本 規 範 第 章 油 漆 及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4936 K2087 之 各 項 規 定 (3) 油 漆 之 容 器 應 標 明 品 名 規 格 容 量 及 製 造 年 月 使 用 期 限 等 各 項 資 料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除 非 有 特 殊 說 明 或 規 定, 並 在 標 單 中 另 列 工 作 項 目, 本 章 所 完 成 之 工 作 應 以 式 或 公 斤 或 公 噸 等 單 位 計 量 如 無 特 殊 說 明 或 規 定 時, 本 章 之 附 屬 工 作 均 已 包 含 於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之 費 用 內, 不 另 立 項 予 以 計 量, 其 附 屬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1) 鋼 料 鑽 孔 切 割 銲 接 乾 燥 去 銹 油 漆 螺 栓 組 裝 支 撐 清 理 等 必 要 工 作 及 其 所 需 之 零 配 件 及 本 章 第 款 所 述 之 工 作 內 容 等 (2) 不 納 入 完 成 工 作 之 試 驗 用 構 件 4.2 計 價 如 無 特 殊 說 明 或 規 定 時, 應 依 工 程 價 目 上 之 契 約 單 價 計 價 付 款, 該 項 單 營 建 署 第 1 版

32 價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項 工 作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運 輸 動 力 及 附 屬 工 作 等 費 用 在 內 本 章 所 述 工 作 如 無 工 作 項 目 明 列 於 工 程 詳 細 價 目 表 上 時, 則 視 為 附 屬 工 作 項 目, 其 費 用 已 包 含 於 本 章 工 作 項 目 之 計 價 內, 不 予 單 獨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營 建 署 第 1 版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6-

6- 第 六 章 結 構 系 統 設 計 詳 細 要 求 6.1 通 則 1. 建 築 物 之 構 材 應 設 計 使 能 抵 抗 地 震 力 與 靜 活 載 重 等 之 組 合 作 用 當 考 慮 地 震 因 傾 倒 力 矩 造 成 上 舉 效 應 時, 靜 載 重 應 予 折 減 容 許 應 力 載 重 係 數 及 強 度 折 減 係 數 悉 依 各 種 構 造 構 材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2.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組掃描器規範書

第二組掃描器規範書 第 二 組 掃 描 器 規 範 書 1. A4 規 格 2400 DPI( 含 ) 以 上 掃 描 器 第 1 項 ) 1-1. 機 型 : 平 台 式 掃 瞄 器 1-2. 光 學 解 析 度 :2400x2400DPI( 含 ) 以 上 1-3. 最 大 輸 出 解 析 度 :9600DPI( 含 ) 以 上 1-4. 介 面 :SCSI 介 面 ( 附 介 面 卡 及 傳 輸 線 ) 或 USB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DP_MFP_Training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1050225New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1050225New 美 股 走 勢 - 道 瓊 指 數 美 股 週 三 開 低 隨 油 價 盤 中 走 高 而 拉 高 技 術 面 回 測 10 日 均 線 有 撐 最 終 留 下 長 下 引 線 重 回 5 日 均 線 選 擇 權 未 平 倉 量 分 布 圖 每 一 刻 度 代 表 1000 口 OI Call 履 約 價 11600 11400 11200 11000 10800 10600 10400 10200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長 庚 科 大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雲 端 硬 碟 ( 進 階 ) 1 招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1/3)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Google Apps - 雲 端 硬 碟 查 看 使 用 者 自 己 雲 端 硬 碟 中 的 檔 案 注 意 : 離 線 版 雲 端 硬 碟 只 會 同 步 我 的 雲 端 硬 碟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1) 查 看 雲 端 硬 碟 已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