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 ; 本 部 將 針 對 部 分 技 術 勤 務 性 或 內 勤 性 質 單 位 與 職 務, 在 健 全 人 事 經 管 發 展 與 運 用 前 提 下, 審 慎 研 議 適 度 放 寬 最 大 服 役 年 限 ( 齡 ) 可 行 措 施, 有 效 發 揮 人 力 資 源 效 益, 以 節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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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1/8 臺灣退伍軍人權益保障協會 TVRPA :: 痞客邦 PIXNET :: 痞客邦 PIXNET 哈囉 你今天想搜尋什麼關鍵字呢 [公告] 痞客邦新服務上線 每日星座運勢測算 找文章 臺灣退伍軍人權益保障協會 TVRPA 登入 相簿 歡迎光臨TVRPA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 繁中 名片 部落格全站分類 社團組織 JUL 02 [轉載]國防部軍職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規劃Q&A[ ] TUE 分享: 讚 57 國防部原文件下載 軍職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規劃Q&A 1 立法委員建議採延期和遞減年金 以軍人部分 退休後60歲以前應遞減請領退休金 60-65歲才可領 全額退休金 且須考慮通貨膨脹 國防部有何說明 最新文章 答 [轉載]民國51年11月26曰三軍官校聯合畢 一 軍人受服役年限限制 退伍時多數介於40至50歲間 因軍中專長不易與社會銜接 致中年轉業困難 業典禮在陸官校舉行 然此階段係屬家計開銷負擔最為沉重之時期 若採 減額年金 減少支領數額 並訂定 展期年金 機 歷年官校正期班聯合畢業典禮當日之聯合 制 至60歲始可請領全額退休金 對退伍人員經濟生活將形成嚴峻影響 恐招致袍澤怨懟陳抗 斲傷政府 報頭版頭條 誠信及從軍時信賴保護原則 除影響後續青年從軍意願 連帶不利招募外 亦恐造成社會問題 [轉載]太平島一代3女兵 都撐不完2年輪調 返台[ ] 二 另考量修法過程造成現役人員恐慌 影響已屆20年支領退休俸年限之國軍校級軍官服役意願 引發大 量退潮 [法規]國軍志願役官兵婚喪生育補助費申 領規定[民98年版] [協會行政]民國102年 103年贊助徵信錄 三 本部已修法延長軍職人員服役年限 齡 可延後支領退休俸時點 達成節約基金支出之效益 [協會行政]中華民國104年臺灣退伍軍 人權益保障協會贊助者芳名錄 四 另軍人係以服役年限作為退休俸起支年齡規範 我國現行與美軍相同 均以20年為起支年齡 美國公 務人員要求服務年資較長 亦與軍人制度不同 [協會行政]本會拜會高雄榮服處並表達本 會理念[ ] [轉載]國防部100年主計季刊 志願役退伍 五 有關考量通貨膨脹進行退休金調整部分 已配合公教人員修正 納入服役條例研修 補充說明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係以 服務年資 加計 年齡 合計之數值 規範最早領俸年齡 並訂定提前5年退休 軍人退伍就業與適應概況調查 摘要 [轉載]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 [轉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修正說明[ ] 減額 或 展期 支領措施 熱門文章 (6315)從 加薪4000元 103年募兵報名倍 2 針對支領退休俸年限傳聞由20年改為25年 國防部有何說法 增 淺談士兵個人規劃[ ] (6251)[轉載]榮民往生後遺眷(親人)辦理相 答 關申請作業所需準備資料[ ] (3162)[轉載]10要犯他抓6個 特警黃世富 一 有關軍職人員退休俸起支年齡及條件 均按現行規定辦理 迄未有變更之議定內容 逝盼英雄告別[ ] (2476)[轉載]國防部軍職人員年金制度改 二 軍人肩負憲法賦予保國衛民之責任 工作性質特殊 戰備服勤時間長 操作武器具危險性 體能要求 高於一般職域 且平時須接受嚴格之演訓 人力必須保持精壯 戰時方能發揮作戰能力 達成任務 革規劃Q&A[ ] (1327)公務員之"俸點折算俸額"如何計算?![ ] 故有關服役制度之規劃 均應務實結合軍人工作與職業特性 方能有效維繫軍隊戰力 文章分類 三 目前本部刻正推動 精粹案 組織精簡 總員額將自27.5萬人 精減至21.5萬人 人員逐次疏處離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1/21

2 退 ; 本 部 將 針 對 部 分 技 術 勤 務 性 或 內 勤 性 質 單 位 與 職 務, 在 健 全 人 事 經 管 發 展 與 運 用 前 提 下, 審 慎 研 議 適 度 放 寬 最 大 服 役 年 限 ( 齡 ) 可 行 措 施, 有 效 發 揮 人 力 資 源 效 益, 以 節 約 相 關 年 金 支 出 年 終 慰 問 金 案 行 政 起 訴 (7) 年 金 改 革 案 (29) 榮 民 權 益 (17) 協 會 活 動 (20) 協 會 行 政 (19) 3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付 為 何 以 服 役 年 資 之 最 後 3 年 平 均 薪 資 及 改 以 平 均 俸 額 2 倍 計 算? 相 關 法 規 (9) 研 究 室 (37) 一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方 案 採 最 後 在 職 15 年 平 均 俸 額 及 基 數 內 涵 調 降 為 平 均 俸 額 之 1.6 或 1.7 倍 計 算 退 除 給 與 經 本 部 參 酌 試 算, 少 校 至 上 校 退 除 所 得, 各 階 扣 減 額 度 約 2.1 萬 元 至 2.8 萬 元, 較 原 支 退 除 所 得 降 幅 約 31% 至 42%, 落 差 與 影 響 甚 大 人 物 誌 (16) 最 敬 禮 (25) 會 員 個 人 創 作 (3) 未 分 類 文 章 (8) 友 情 連 結 二 鑑 於 軍 隊 精 壯 需 求, 軍 人 服 役 年 限 相 對 較 短 之 特 性, 並 確 保 降 幅 不 高 於 公 務 人 員, 爰 參 考 美 英 制 度, 採 本 階 最 後 3 年 之 平 均 俸 額, 作 為 退 除 給 付 計 算 基 準 ; 本 階 服 役 未 滿 3 年 者, 則 以 次 一 階 最 後 3 年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基 數 內 涵 則 改 為 平 均 俸 額 2 倍, 經 試 算 各 階 扣 減 額 度 約 9 千 餘 元 至 1.3 萬 元, 降 幅 約 15%( 與 公 務 人 員 相 近 ) 台 灣 退 伍 軍 人 權 益 保 障 協 會 ( 臉 書 公 共 論 壇 )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FB) 中 華 民 國 退 伍 軍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 臉 書 ) 搶 救 消 防 員 ( 臉 書 ) 苦 勞 網 三 試 算 及 所 得 替 代 率 影 響, 如 補 充 說 明 各 試 算 表 醫 勞 盟 補 充 說 明 : 一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長, 以 最 後 10 至 15 年 平 均 薪 資, 多 為 較 高 等 級 薪 資 惟 軍 人 服 役 年 資 短 ( 校 官 20 至 28 年 ), 若 以 10 至 15 年 平 均, 將 涵 蓋 尉 級 軍 官 時 之 薪 資, 影 響 甚 鉅 二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措 施 試 算 表 : 區 分 現 職 待 遇 原 支 退 除 所 得 原 所 得 替 代 率 至 109 年 所 得 累 計 差 額 降 幅 新 所 得 替 代 率 少 校 20 年 中 校 24 年 上 校 28 年 % 42% % 主 管 % 39% % 60% % 主 管 % 54% % 66% % 主 管 % 62% 備 註 :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措 施 試 算 :1. 以 最 後 在 職 15 年 平 均 俸 額 2. 平 均 俸 額 之 1.6 倍 為 基 數 3. 優 惠 存 款 9% 上 限 4. 刪 除 年 資 補 償 金 三 公 務 人 員 各 職 等 試 算 表 : 區 分 現 職 待 遇 原 支 退 除 所 得 原 所 得 替 代 率 至 109 年 所 得 累 計 差 額 降 幅 新 所 得 替 代 率 五 功 十 七 功 六 % 88% % 主 管 % 82% % 87% % 主 管 % 80%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2/21

3 九 功 七 十 功 五 十 二 功 四 % 87% % 主 管 % 78% % 86% % 主 管 % 75% % 80% % 主 管 % 62% 備 註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措 施 估 算 :1. 以 最 後 在 職 15 年 平 均 俸 額 2. 平 均 俸 額 之 1.6 倍 為 基 數 3. 優 惠 存 款 9% 上 限 4. 刪 除 年 資 補 償 金 四 依 本 部 研 提 措 施 各 階 試 算 表 : 區 分 現 職 待 遇 原 支 退 除 所 得 原 所 得 替 代 率 至 109 年 所 得 累 計 差 額 降 幅 新 所 得 替 代 率 中 將 35 年 主 管 155, ,461 76% 100,058 17,403 15% 64% 少 將 33 年 主 管 123, ,923 87% 91,272 16,651 15% 74% 上 校 28 年 中 校 24 年 少 校 20 年 士 官 長 35 年 (1/2 主 管 ) 103% 88% 91,040 93,449 80,391 13,058 14% 主 管 102,790 91% 78% 78,660 87% 74% 68,720 57,837 10,883 15% 86,380 80% 67% 71,135 73% 60% 52,190 42,979 9,211 17% 主 管 76,275 68% 56% 66, % 87% 67,186 57,982 9,204 14% 主 管 70,660 95% 82% 4 國 防 部 研 擬 適 度 訂 定 延 長 服 役 1 至 5 年, 詳 情 為 何? 一 現 行 軍 人 受 最 大 服 役 年 齡 ( 限 ) 法 令 限 制, 普 遍 較 公 務 人 員 提 早 支 領 退 休 俸 考 量 國 人 餘 命 延 長 趨 勢, 研 擬 在 不 影 響 部 隊 作 戰 任 務 及 人 事 不 產 生 壅 塞 下, 修 法 放 寬 將 校 級 軍 官 最 大 服 役 年 齡 ( 限 ), 增 加 校 尉 官 最 大 服 役 年 限 各 2 年, 中 將 少 將 適 度 延 長 1 歲 二 另 考 量 階 級 區 分 戰 鬥 單 位 或 非 戰 鬥 內 勤 職 務 特 殊 技 勤 專 長 人 員 ( 如 軍 醫 軍 法 主 計 行 政 情 報 ) 等 因 素, 適 度 訂 定 服 滿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後, 得 申 請 繼 續 服 役, 以 達 繳 費 長 領 費 短 效 益, 減 少 基 金 支 出, 並 有 效 運 用 成 熟 人 力 資 源 5 國 防 部 針 對 專 業 職 能 人 員 延 長 服 役, 有 何 規 劃?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3/21

4 軍 醫 軍 法 主 財 特 種 電 偵 航 管 行 政 及 軍 訓 教 官 等 具 專 業 職 能 技 術 或 內 勤 特 性 人 員, 校 尉 官 退 伍 時, 約 介 於 39 歲 至 52 歲 間, 成 熟 人 力 流 失 殊 為 可 惜 ; 規 劃 是 類 人 員 得 不 受 最 大 年 限 限 制, 上 校 可 繼 續 服 役 至 56 歲 ( 約 90 制 ) 中 校 54 歲 ( 約 86 制 ) 少 校 52 歲 ( 約 82 制 ) 尉 官 50 歲 ( 約 78 制 ), 使 增 加 約 4 至 16 年 服 役 時 間, 並 訂 定 篩 選 與 審 查 辦 法, 以 發 揮 優 質 人 力 效 益, 並 可 有 助 減 少 基 金 支 出 期 程 6 軍 職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如 何 調 整? 一 有 關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整, 本 部 配 合 逐 年 調 降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至 公 務 人 員 水 準 之 改 革 措 施 二 針 對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支 領 退 休 俸 或 一 次 退 伍 金 人 員,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方 案, 優 存 利 率 於 106 年 由 18% 調 整 為 12%, 並 逐 年 調 降 1%, 至 109 年 之 9%, 迄 110 年 以 後, 則 以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定 期 利 率 加 7% 計 息, 同 時 不 高 於 9% 之 上 限 另 鑑 於 退 撫 新 制 前 ( 軍 人 為 86 年 1 月 1 日 ) 退 伍 者 之 給 付 較 低, 故 是 類 人 員 優 存 利 率 維 持 不 變, 以 維 繫 退 員 之 基 本 生 計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降 期 程 規 劃 表 實 施 年 度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 % % 109 9% 110 以 後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定 期 利 率 加 7% 計 息, 且 不 高 於 9% 上 限 備 註 : 86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伍 者, 優 存 利 率 維 持 不 變 7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為 何 由 現 行 8% 至 12%, 修 正 為 12% 至 18%? 一 鑑 於 現 行 規 定 退 撫 基 金 法 定 費 率 8% 至 12% 已 無 法 平 衡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收 支 狀 況, 為 健 全 基 金 財 務 結 構, 維 持 基 金 正 常 運 作, 爰 參 考 公 務 人 員 修 法, 修 正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底 限 調 整 至 12%, 上 限 調 高 至 18%,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並 遞 延 負 債 年 之 出 現, 確 保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二 未 來 修 正 施 行 後, 將 配 合 公 教 人 員 期 程 及 幅 度 實 施,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益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4/21

5 8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個 人 及 政 府 撥 繳 比 例, 為 何 由 35%:65%, 調 整 為 40%:60%?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規 劃,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擬 自 8% 至 12%, 調 整 為 12% 至 18% 上 限 ; 另 個 人 繳 付 比 例 由 35% 增 加 為 40% 政 府 撥 繳 由 65% 減 少 為 60% 由 於 軍 公 教 人 員 自 退 撫 新 制 起, 繳 費 均 屬 一 致, 本 部 爰 配 合 修 法,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9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提 高 至 18% 後, 預 期 需 增 加 多 少 公 務 預 算? 若 調 整 費 率 及 撥 繳 比 例, 每 提 高 1%, 一 年 約 可 增 加 收 入 7.42 億 元 ; 如 提 高 至 18%, 則 每 年 約 可 增 加 億 元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調 整 提 撥 費 率 收 入 增 加 估 算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收 入 估 算 提 撥 費 率 個 人 部 分 政 府 部 分 收 入 比 較 12% 軍 職 教 職 機 關 單 位 文 職 人 員 合 計 與 提 撥 費 率 12% 比 較 12% % % % % % % 附 註 : 本 表 以 101 年 國 軍 預 算 員 額 為 基 準 計 算 10 軍 職 人 員 為 何 保 留 月 撫 慰 金 ( 半 俸 ) 制 度? 一 國 防 部 鑑 於 軍 人 長 年 戰 備 服 勤, 家 務 操 持 幾 委 由 配 偶 代 勞, 研 擬 結 合 軍 人 工 作 環 境 特 性, 仍 予 維 持 配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5/21

6 偶 月 撫 慰 金 ( 即 半 俸 ) 制 度 二 惟 為 符 照 顧 遺 族 意 旨, 將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現 行 規 範, 修 法 增 訂 配 偶 起 支 年 齡 及 婚 姻 關 係 限 制, 始 具 領 取 資 格 11 軍 職 人 員 月 撫 慰 金 ( 半 俸 ) 制 度 是 否 增 加 配 偶 起 支 年 齡 及 婚 姻 關 係 限 制? 一 鑑 於 軍 人 長 年 戰 備 服 勤, 家 務 操 持 幾 委 由 配 偶 代 勞, 審 酌 軍 人 特 性, 本 部 規 劃 維 持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 惟 為 符 照 顧 遺 族 意 旨, 爰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修 正 草 案, 增 訂 配 偶 以 60 歲 婚 姻 存 續 15 年 以 上, 且 未 再 婚 者, 始 具 領 取 資 格 二 另 考 量 部 分 退 伍 軍 人 早 期 亡 故, 配 偶 及 子 女 家 庭 生 計 面 臨 困 境, 為 期 妥 慎 照 顧 遺 族 生 活, 特 再 增 訂 領 俸 人 員 退 伍 生 效 時, 婚 姻 存 續 2 年 以 上 之 配 偶, 不 受 起 支 年 齡 限 制, 惟 如 已 領 取 其 他 公 庫 支 給 之 退 休 給 與, 則 不 得 擇 領 月 撫 慰 金, 以 期 俸 金 合 理 發 放 12 軍 職 人 員 是 否 刪 除 年 資 補 償 金 規 定? 一 年 資 補 償 金 係 退 撫 新 舊 制 轉 換 時, 為 補 足 軍 公 教 擇 領 月 退 俸 人 員 未 滿 15 年 舊 制 年 資 之 給 付 差 額 所 定, 並 可 選 擇 月 補 償 金 或 一 次 補 償 金 支 領, 而 軍 人 於 73 年 至 85 年 之 任 官 年 班, 每 月 概 可 補 償 500 元 至 5,000 元 不 等 二 公 務 人 員 規 劃 自 106 年 後 退 休 者, 將 予 刪 除 補 償 ; 惟 本 部 各 場 次 座 談 會 普 遍 反 映, 刪 除 此 項 使 部 分 人 員 退 休 俸 降 幅 達 約 10%, 且 106 年 前 恐 引 發 搶 退 後 遺 ; 經 考 量 補 償 制 度 之 衡 平 性, 研 擬 保 留 一 次 補 償 金 措 施, 避 免 人 力 流 失, 並 配 合 刪 除 月 補 償 金, 以 減 輕 基 金 長 期 負 擔 補 充 說 明 : 軍 公 教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已 有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於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退 休,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未 滿 15 年 之 年 資, 支 給 年 資 補 償 金 13 保 留 一 次 補 償 金, 請 試 算 各 年 班 退 伍 中 校 支 領 數 額 為 何?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6/21

7 一 經 試 算 73 年 班 至 85 年 班 退 伍 中 校, 因 舊 制 年 資 不 同, 一 次 補 償 金 數 額 約 為 4 萬 餘 元 至 56 萬 餘 元 二 各 年 班 中 校 階 級 一 次 補 償 金 數 額, 如 補 充 說 明 試 算 表 補 充 說 明 : 年 班 補 足 年 數 補 償 金 數 額 年 班 補 足 年 數 補 償 金 數 額 , , , , , , , , , , , , ,940 備 註 : 以 中 校 12 級 本 俸 43,420 元 計 算 14 針 對 限 制 僅 得 選 擇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不 得 支 領 退 休 俸 等 規 定 及 研 議 降 階,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對 於 工 作 不 力 或 行 為 不 端, 累 積 懲 處 達 考 績 丙 上 或 記 兩 大 過, 並 經 評 審 不 適 服 現 役 人 員, 現 行 仍 得 選 擇 支 領 退 休 俸 終 身, 致 不 符 社 會 觀 感 ; 研 擬 限 制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俾 激 勵 軍 人 恪 守 軍 紀, 並 合 理 區 隔 不 榮 譽 性 之 退 伍 給 付 二 另 參 酌 美 國 韓 國 新 加 坡 及 以 色 列 等 國, 均 訂 有 降 階 之 規 定, 嚇 阻 不 良 犯 行 肇 生 ; 立 法 院 朝 野 委 員 咸 認 有 助 嚴 整 軍 紀, 多 表 認 同 此 項 制 度 本 部 已 就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增 訂 降 階 處 分 推 動 修 法, 透 過 降 減 薪 資 與 退 除 所 得, 期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三 另 研 擬 協 調 司 法 院 於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同 步 訂 定 降 職 等 機 制, 以 建 立 軍 公 教 一 致 性 規 範 15 針 對 領 俸 人 員 再 任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或 財 團 法 人 職 務 薪 資 規 範 事 宜,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7/21

8 一 目 前 領 俸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依 法 須 停 發 退 休 俸, 惟 並 無 停 發 優 存 利 息 之 規 範, 致 部 分 人 員 選 擇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及 按 月 支 領 高 額 優 存 利 息 後, 再 轉 任 公 職, 形 同 領 取 雙 薪, 衍 生 制 度 之 缺 漏 另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轉 任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等 職 務, 已 完 成 薪 資 法 制 規 範, 而 軍 人 部 分 則 於 立 法 院 上 會 期 付 委 及 初 審 通 過, 規 劃 配 合 賡 續 推 動 二 考 量 軍 人 受 服 役 年 限 之 限 制, 中 年 轉 業 需 求 高 於 公 務 人 員, 為 使 轉 任 薪 資 規 範 周 延 可 行, 並 維 繫 轉 任 考 試 之 誘 因, 研 擬 轉 任 人 員 其 薪 資 高 於 委 任 一 職 等 (32,160 元 ) 者, 須 同 時 停 支 退 休 俸 及 優 存 利 息 ; 惟 若 轉 任 後 薪 資 低 於 原 支 退 除 所 得 者, 則 予 補 足 委 任 一 職 等 薪 俸, 期 在 合 理 限 制 雙 薪 下, 助 益 節 約 基 金 之 支 出 16 針 對 領 俸 人 員 轉 任 私 校, 似 有 領 取 雙 薪 疑 慮,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針 對 轉 任 私 校 薪 資 規 範 事 宜, 教 育 部 銓 敘 部 及 本 部 已 於 102 年 5 月 15 日, 就 薪 資 規 範 措 施 之 適 法 性 進 行 研 討, 作 妥 適 討 論 及 意 見 交 流 二 有 關 退 伍 軍 職 人 員 再 任 私 校 職 務 薪 資 事 宜, 本 部 遵 行 政 院 指 導, 作 為 後 續 作 業 參 考 17 有 關 擴 大 辦 理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依 據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9 項, 國 家 應 對 軍 人 退 役 後 之 就 業 予 以 保 障 現 行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係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明 文 規 定 而 軍 隊 為 保 持 精 壯, 故 軍 人 設 有 服 役 年 限 ( 齡 ) 之 限 制, 不 似 公 教 人 員 可 服 務 至 65 歲 退 休, 影 響 軍 人 工 作 權 保 障, 故 絕 大 多 數 退 伍 軍 人 均 必 須 面 臨 轉 業 與 社 會 接 軌 問 題 二 現 行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規 定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資 格 限 於 上 校 至 中 將, 本 部 研 擬 建 請 擴 大 辦 理 放 寬 報 考 資 格 至 中 少 校, 並 配 合 酌 增 考 試 名 額 及 機 關 ; 由 於 轉 任 人 員 依 法 須 予 停 俸, 除 有 利 人 力 再 運 用, 並 可 助 益 節 約 基 金 支 出 三 軍 職 人 員 為 政 府 培 養 之 公 務 人 力, 屬 國 家 重 要 資 產, 為 使 人 力 資 源 有 效 再 運 用, 爰 規 劃 提 供 較 合 理 之 轉 考 公 職 條 件, 俾 利 積 極 營 造 良 好 的 募 兵 環 境, 吸 引 青 年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有 助 於 募 兵 制 之 順 利 執 行 與 推 動, 並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軍 人 退 後 就 業 權 益 之 精 神 18 有 關 軍 人 薪 資 課 稅 節 餘 款 挹 注 退 撫 基 金,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軍 職 人 員 薪 資 自 101 年 度 起 依 法 納 入 課 稅,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所 繳 稅 收 除 編 列 預 算 38 億 元 用 於 調 增 官 兵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外 ( 將 級 未 調 整 ), 節 餘 款 6.7 億 元 已 挹 注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8/21

9 二 後 續 將 協 請 財 政 部 統 計 軍 人 課 稅 實 收 額 度, 據 以 合 理 編 製 預 算, 持 續 循 環 流 用 補 助 基 金, 紓 緩 組 織 精 簡 及 募 兵 制 之 政 策 性 額 外 支 出, 以 維 繫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19 有 關 退 撫 基 金 運 用 效 益,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本 部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指 導, 協 請 考 試 院 及 銓 敘 部, 督 促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會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穩 健 基 金 運 用 與 投 資 二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條 例 規 定,3 年 內 平 均 最 低 年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臺 灣 銀 行 2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收 益, 如 運 用 所 得 未 達 規 定 者, 將 建 請 國 庫 依 法 補 足 其 差 額 20 新 進 軍 職 人 員 是 否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將 退 除 給 與 制 度 改 為 三 層 制,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軍 職 人 員 具 役 期 短 退 除 早 之 服 役 特 性, 人 員 離 退 率 高, 且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精 粹 案 組 織 員 額 精 簡, 同 時 推 動 募 兵 制, 使 志 願 役 離 退 人 員 增 加, 致 使 退 撫 基 金 持 續 支 出, 衍 生 財 務 收 支 失 衡 問 題 二 如 軍 人 保 險 推 動 年 金 化, 屆 時 離 退 人 員 將 由 一 次 性 給 付, 變 更 為 自 退 伍 之 日 起, 支 領 至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 約 78 歲 ) 時 止 為 免 製 造 另 一 個 退 撫 基 金 之 財 務 問 題, 應 審 慎 研 究 軍 保 年 金 化 後 之 支 領 要 件 及 財 務 狀 況, 俾 免 衍 生 後 遺 三 軍 人 肩 負 憲 法 賦 予 保 國 衛 民 之 責, 退 除 給 與 不 應 採 取 量 入 為 出 之 確 定 提 撥 制, 而 應 維 持 現 行 政 府 負 最 終 保 證 責 任 之 確 定 給 付 制, 避 免 青 年 因 未 來 之 不 確 定 性 而 怯 於 從 軍, 並 維 留 營 及 招 募 誘 因 21 軍 職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預 期 財 務 收 支 改 善 情 形 為 何? 一 本 部 各 項 研 擬 措 施, 如 初 期 採 提 高 提 撥 率 挹 注 收 入 ( 當 提 撥 率 提 高 至 18% 每 年 約 增 加 約 45 億 元 收 入 ), 可 立 即 改 善 收 支, 並 延 後 負 債 時 點 至 117 年 二 另 透 過 放 寬 最 大 年 限 ( 齡 ) 延 長 服 役, 再 配 合 各 項 減 少 退 除 給 付 之 措 施, 將 能 進 一 步 節 約 基 金 支 出, 概 可 延 緩 基 金 負 債 至 125 年 三 現 行 每 年 軍 職 人 員 優 存 利 息 預 算 約 億 元, 若 採 行 逐 年 調 降 優 存 利 率 至 9% 上 限 方 案, 自 106 年 起 調 降 優 存 利 率, 當 年 概 可 節 約 億 元, 至 110 年 計 節 約 億 元, 可 有 效 減 輕 預 算 負 荷, 逐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7 9/21

10 年 展 現 改 革 成 果 補 充 資 料 :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整 節 約 公 務 預 算 預 估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實 施 年 度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預 估 節 省 金 額 % % % % 以 後 約 8.37% 合 計 備 註 : 1. 節 省 金 額 係 與 105 年 利 率 18% 所 需 額 度 相 較 年 以 後, 以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定 期 利 率 加 7% 計 息, 並 不 高 於 9% 上 限 22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是 否 會 引 爆 退 伍 潮? 相 關 留 住 人 才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一 鑑 於 軍 職 人 員 離 退 率 高, 相 較 公 教 人 員 對 退 除 給 與 制 度 變 革 之 敏 感 性 高, 允 宜 審 慎 縝 密 推 動, 避 免 青 年 因 顧 慮 退 後 保 障 而 怯 於 從 軍, 或 衍 生 官 兵 預 期 心 理 與 人 力 流 失 等 後 遺 二 為 節 省 人 才 培 育 時 程, 使 人 力 資 源 得 以 為 國 家 續 用, 本 部 將 在 不 影 響 部 隊 作 戰 任 務 及 人 事 不 產 生 壅 塞 前 提 下, 配 合 募 兵 制 之 實 施, 研 議 修 法 延 長 國 軍 服 役 年 限 ( 齡 ), 使 高 專 業 高 科 技 及 重 要 職 務 人 力 長 留 久 用 三 持 續 善 用 民 間 職 能 機 構 及 軍 事 學 校 技 能 證 照 等 教 育 能 量, 輔 導 志 願 役 官 兵 獲 得 民 間 專 長, 以 高 技 術 水 準 專 業 人 力, 支 持 戰 備 訓 練 任 務 遂 行, 並 與 民 間 企 業 相 接 軌 23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改 算 公 式, 應 結 合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區 分 戰 鬥 部 隊 與 一 般 部 隊 人 員 之 計 算, 國 防 部 是 否 認 同 此 作 法? 一 有 關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與 計 算 公 式, 係 屬 共 通 性 規 範, 不 分 戰 鬥 部 隊 或 一 般 部 隊 人 員, 均 依 階 級 俸 級 與 年 資 等 要 件 核 算 二 國 軍 肩 負 保 疆 衛 土 之 重 任, 並 有 例 行 性 之 外 離 島 輪 調, 及 高 司 基 層 單 位 歷 練 之 機 制 如 欲 區 分 戰 鬥 部 隊 與 一 般 部 隊 之 計 算 方 式, 應 就 單 位 任 務 特 性 國 軍 人 事 制 度 等 面 向, 審 慎 考 量 及 評 估, 以 使 政 策 周 延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0/21

11 24 國 防 部 對 軍 人 撫 卹 條 例 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合 併 立 法 意 見 如 何? 一 查 軍 人 撫 卹 條 例 係 38 年 由 總 統 制 定 公 布, 另 48 年 制 定 公 布 之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服 役 條 例 及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於 84 年 合 併 立 法 為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歷 年 來 二 者 分 別 依 其 特 性 及 時 空 環 境 因 素 條 件 完 成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二 軍 人 撫 卹 條 例 規 範 對 象 含 括 現 役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則 僅 規 範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規 定, 士 兵 部 分 則 分 設 於 志 願 士 兵 服 役 條 例 及 常 備 兵 補 充 兵 服 役 規 則, 若 欲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將 退 休 撫 卹 法 制 合 併 規 範, 顯 非 妥 適 三 軍 人 撫 卹 條 例 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二 者 給 付 基 數 內 涵 及 給 與 發 給 等 原 則 多 有 相 異, 如 軍 人 撫 卹 條 例 規 定 最 低 撫 卹 金 基 數 為 上 士 二 級, 若 低 於 上 士 二 級 者 ( 含 士 兵 ), 均 以 上 士 二 級 標 準 計 算, 而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之 軍 官 士 官, 則 均 以 其 官 階 俸 級 計 算, 支 給 其 退 除 給 與 25 請 提 供 他 國 退 役 人 員 死 亡 後, 眷 屬 可 支 領 半 俸 之 相 關 範 例 一 經 查 世 界 相 關 國 家 對 於 配 偶 支 領 遺 族 給 付, 謹 例 舉 如 次 : ( 一 ) 多 明 尼 加 巴 拉 圭 薩 爾 瓦 多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 配 偶 得 續 支 全 額 月 退 俸 ( 二 ) 美 國 : 遺 族 得 領 取 退 休 金 最 高 55% 之 遺 族 受 益 保 障 ( 三 ) 法 國 : 配 偶 可 領 取 月 退 金 額 為 原 退 休 金 之 50% 二 世 界 各 國 對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與 制 度, 均 依 國 情 訂 定 適 切 規 範 本 部 將 持 續 蒐 整 各 國 案 例, 並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兼 顧 軍 人 特 性 及 符 合 社 會 觀 感, 在 維 繫 國 防 戰 力 之 前 提 下, 審 慎 研 議 退 撫 制 度 26 美 國 軍 人 退 撫 制 度 為 何, 是 否 為 恩 給 制? 轉 任 公 職 後 需 否 停 發 退 休 俸? 一 美 軍 退 除 給 與 係 屬 提 撥 制 二 美 軍 服 役 年 資 總 計 達 20 年 或 服 常 備 役 期 間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可 支 領 退 休 俸 退 休 俸 計 算 方 式, 係 依 階 級 基 本 薪 資, 每 服 役 1 年 乘 2.5% 舉 例 而 言, 服 役 滿 20 年, 退 休 俸 為 基 本 薪 資 X 2.5% X 20, 即 為 退 伍 階 級 基 本 薪 資 之 50% 服 役 30 年 為 75%, 服 役 40 年 即 達 100%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1/21

12 三 美 軍 退 伍 支 領 退 休 俸 人 員 轉 任 公 職, 無 須 停 發 退 休 俸 四 世 界 各 國 對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與 制 度, 均 依 國 情 訂 定 適 切 規 範 本 部 將 持 續 蒐 整 各 國 案 例, 並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兼 顧 軍 人 特 性 及 符 合 社 會 觀 感, 在 維 繫 國 防 戰 力 之 前 提 下, 審 慎 研 議 退 撫 制 度 27 日 本 自 衛 隊 退 撫 制 度 為 何, 是 否 為 恩 給 制? 轉 任 公 職 後 需 否 停 發 退 休 俸? 一 日 本 自 衛 隊 軍 人 服 役 時 須 提 撥 年 金 制 之 個 人 費 用, 故 非 採 恩 給 制 其 軍 人 於 退 伍 時, 依 階 級 及 年 資 先 領 取 一 次 退 伍 金, 且 無 月 退 俸 制 度, 並 迄 65 歲 方 可 再 領 取 年 金 給 付 二 日 本 自 衛 隊 軍 人 因 退 役 時 已 領 取 一 次 退 伍 金, 故 退 役 後 65 歲 前 轉 任 公 職 或 政 府 投 資 事 業 職 務 或 民 營 機 構, 均 無 任 何 薪 資 限 制 規 定 三 世 界 各 國 對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與 制 度, 均 依 國 情 訂 定 適 切 規 範 本 部 將 持 續 蒐 整 各 國 案 例, 並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兼 顧 軍 人 特 性 及 符 合 社 會 觀 感, 在 維 繫 國 防 戰 力 之 前 提 下, 審 慎 研 議 退 撫 制 度 28 軍 人 保 險 費 率 為 何 由 現 行 3% 至 8%, 修 正 為 8% 至 12%? 一 本 部 於 101 年 期 間, 為 檢 討 現 行 軍 人 保 險 費 用 負 擔 及 退 休 給 付 之 合 理 性, 期 以 適 度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使 整 體 財 務 永 續 穩 健,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已 委 託 辦 理 精 算 作 業 二 依 精 算 初 步 結 果 及 建 議, 軍 人 保 險 之 最 適 提 撥 費 率 約 需 由 現 行 所 收 費 率 8% 略 做 調 增 後, 即 可 健 全 整 體 財 務 收 支 情 形, 故 現 行 之 法 定 費 率 3% 至 8%, 目 前 預 劃 將 依 精 算 所 提 建 議, 修 正 軍 人 保 險 條 例 調 整 範 圍 為 8% 至 12%, 以 切 符 實 需 三 俟 修 法 後, 未 來 實 際 核 收 費 率 部 分, 本 部 後 續 將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研 商 審 查 精 算 報 告, 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程 序, 送 交 行 政 院 釐 訂 費 率 同 時 配 合 公 教 人 員 期 程 及 幅 度 實 施,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益 29 軍 人 保 險 制 度 為 何 未 改 採 年 金 化 方 式 發 給 退 伍 給 付? 一 考 量 軍 職 人 員 具 役 期 短 退 除 早 之 服 役 特 性, 人 員 離 退 率 高, 且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精 粹 案 組 織 員 額 精 簡, 同 時 推 動 募 兵 制, 使 志 願 役 離 退 人 員 增 加, 離 退 後 平 均 餘 命 亦 較 長, 如 軍 人 保 險 於 現 階 段 即 推 動 改 採 年 金 化 方 式 發 給 退 伍 給 付, 則 借 鑑 退 撫 基 金 所 衍 生 財 務 收 支 失 衡 問 題 之 經 驗, 軍 人 保 險 未 來 恐 將 面 對 與 退 撫 基 金 相 同 之 財 務 狀 況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2/21

13 二 本 部 後 續 將 審 慎 研 究 軍 保 年 金 化 後 之 支 領 要 件 及 財 務 狀 況, 並 規 劃 透 過 委 託 精 算 等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以 尋 求 最 適 之 年 金 化 方 案, 避 免 加 重 官 兵 繳 費 負 荷 及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30 軍 人 保 險 退 伍 給 付 可 領 取 基 數 之 上 限 高 達 45 個 基 數, 與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基 數 上 限 僅 36 個 月 相 較, 給 付 結 構 是 否 合 理? 一 軍 人 保 險 退 伍 給 付 雖 最 高 可 領 取 達 45 個 基 數, 惟 軍 隊 為 求 保 持 精 壯 維 繫 戰 力 不 墜 等 諸 多 國 防 安 全 因 素 考 量, 軍 人 服 役 工 作 等 相 關 制 度 之 設 計 本 較 特 殊, 且 又 須 受 服 役 年 限 年 齡 等 法 令 限 制, 致 僅 少 數 高 階 資 深 之 軍 士 官, 可 達 領 取 高 額 保 險 給 付 之 條 件 二 然 公 務 人 員 性 質 與 軍 人 不 同, 享 有 較 長 服 務 年 限 年 齡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特 性, 致 多 數 人 於 退 休 時 均 可 領 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達 到 ( 或 接 近 ) 最 高 之 36 個 基 數 上 限 三 據 統 計 軍 職 人 員 近 5 年 平 均 可 領 取 之 軍 保 退 伍 給 付 金 額 約 90 餘 萬 元, 相 較 公 教 人 員 近 5 年 平 均 領 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約 130 萬 餘 元, 兩 者 金 額 落 差 高 達 50 萬 餘 元 之 多, 顯 見 軍 職 人 員 平 均 可 領 取 之 退 伍 給 付 金 額 並 無 較 高 補 充 資 料 : 一 軍 職 人 員 近 5 年 平 均 領 取 軍 保 退 伍 給 付 金 額 統 計, 如 下 表 : 金 額 : 元 年 度 軍 官 士 官 兵 平 均 97 1,095, , , ,260, , , ,349, , , ,419, , , ,396, , ,727 二 統 計 近 5 年 平 均 領 取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與 軍 保 退 伍 給 付 金 額 落 差, 介 於 41 萬 元 至 57 萬 元 之 多, 如 下 表 : 金 額 : 元 年 度 公 保 平 均 養 老 給 付 軍 保 平 均 退 伍 給 付 , ,364, , ,347, , ,377, ,703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3/21

14 101 1,397, , 年 1 月 1,368,046 備 註 : 公 保 統 計 資 料 來 源 為 臺 灣 銀 行 公 保 部 網 頁 之 公 開 資 訊, 軍 保 統 計 資 料 來 源 為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軍 人 保 險 部 提 供 31 軍 職 人 員 退 除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維 持 1 年 給 與 2%,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鑑 於 軍 職 人 員 因 役 期 短 之 特 性, 形 成 退 除 給 付 俸 率 較 低, 且 經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改 革 措 施 試 算, 降 幅 約 31% 至 42%, 落 差 與 影 響 甚 大, 故 本 部 於 第 一 階 段 研 討 時, 建 議 基 數 內 涵 維 持 1 年 給 與 2%, 並 獲 行 政 院 同 意 及 1 月 30 日 記 者 會 公 布 在 案 另 基 數 內 涵 維 持 2%, 依 服 役 年 資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仍 未 超 過 80%, 應 屬 合 理 二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本 部 增 訂 屆 滿 最 大 年 限 ( 齡 ) 後, 得 申 請 繼 續 服 役 之 機 制 為 期 給 付 衡 平, 並 考 量 退 撫 基 金 支 應 能 力, 在 退 除 給 付 基 數 改 以 退 前 三 年 平 均 俸 額 加 一 倍 計 算 之 原 則 下, 爰 增 訂 申 請 繼 續 服 役 及 延 役 期 間 年 資 之 給 與,1 年 給 與 自 2% 減 為 1.9%, 俾 合 理 規 範 32 調 整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預 期 可 節 約 公 務 預 算 數 額 為 何? 自 106 年 起 調 降 優 存 利 率, 當 年 概 可 節 約 億 元, 至 110 年 計 節 約 億 元, 可 有 效 減 輕 預 算 負 荷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整 節 約 公 務 預 算 預 估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實 施 年 度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預 估 節 省 金 額 % % % % 以 後 約 8.37% 合 計 備 註 : 1. 節 省 金 額 係 與 105 年 利 率 18% 所 需 額 度 相 較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4/21

15 2.110 年 以 後, 以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定 期 利 率 加 7% 計 息, 並 不 高 於 9% 上 限 33 增 訂 限 制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規 範, 可 節 省 多 少 支 出? 請 舉 例 說 明 以 少 校 20 年 42 歲 退 伍 計 算, 其 平 均 餘 命 ( 至 78 歲 ) 將 支 領 退 休 俸 約 1,363 萬 元, 若 改 支 一 次 退 伍 金 約 為 237 萬 元, 可 節 省 約 1,126 萬 元 34 退 除 給 與 計 算 基 準, 改 以 本 階 最 後 3 年 平 均 俸 額 計 算, 未 滿 3 年 以 次 一 階 列 計, 可 節 省 多 少 支 出? 請 舉 例 說 明 一 以 少 校 22 年 退 伍, 每 年 退 伍 約 600 人, 與 現 行 制 度 相 較, 可 節 省 約 192 萬 元 二 以 少 校 晉 任 中 校, 未 滿 3 年 以 次 一 階 列 計, 每 年 退 伍 約 200 人, 可 節 省 約 201 萬 元 35 專 業 職 能 人 員 延 長 服 役 年 限 措 施, 可 節 省 多 少 支 出? 請 舉 例 說 明 一 延 長 服 役 年 限 措 施, 可 延 後 給 付 支 領 時 點, 使 具 專 業 職 能 之 上 尉 遞 延 13 年 校 官 遞 延 6 至 10 年 遞 延 期 間 節 省 約 141 至 360 萬 元 ; 如 有 300 位 上 校 各 1,000 位 中 少 校 及 200 位 上 尉, 服 役 至 預 劃 年 齡, 因 支 領 年 限 減 少, 基 金 概 可 節 約 34 億 元 二 因 本 項 措 施 尚 未 有 實 際 經 驗 常 數, 將 賡 續 評 估 對 基 金 節 流 之 效 益 36 提 撥 費 率 法 定 上 限, 由 現 行 12% 調 升 為 18%, 只 能 將 破 產 時 間 延 後 10 年, 為 何 不 修 法 一 次 到 位 ( 調 升 為 35%)? 一 依 基 金 管 理 會 99 年 完 成 之 第 4 次 精 算 報 告 結 果, 退 撫 基 金 潛 藏 負 債, 軍 職 人 員 為 2,692 億 元 公 務 人 員 8,055 億 元 教 育 人 員 7,238 億 元 ; 精 算 報 告 建 議 最 適 提 撥 費 率, 軍 職 人 員 應 提 高 至 36.74% 公 務 人 員 40.66% 教 育 人 員 42.32%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5/21

16 二 為 妥 處 軍 職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事 宜, 本 部 已 修 訂 提 撥 費 率 上 限 因 軍 公 教 人 員 自 退 撫 新 制 起, 繳 費 均 屬 一 致, 未 來 修 法 通 過 後, 將 依 精 算 結 果 及 公 教 人 員 主 管 機 關 會 議 協 商 之 結 論, 同 時 審 視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採 分 次 逐 步 方 式 檢 討 調 整,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並 遞 延 負 債 年 的 出 現 因 提 撥 費 率 調 整 事 涉 個 人 自 繳 及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須 全 盤 考 量 現 役 人 員 薪 資 政 府 財 政 負 荷 及 社 會 大 眾 觀 感, 翔 實 檢 討 調 整 幅 度 及 期 程 三 本 部 已 採 取 各 階 軍 官 延 長 服 役 年 限 非 戰 鬥 內 勤 專 長 與 專 業 職 能 人 員 服 滿 最 大 年 限 ( 齡 ) 得 繼 續 服 役 等 措 施, 俾 達 晚 領 及 領 取 餘 命 短 效 益, 將 有 助 減 緩 基 金 支 出 四 另 本 部 尚 採 取 多 元 措 施, 如 透 過 軍 人 課 稅 節 餘 款 挹 注 限 制 不 良 犯 行 人 員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訂 定 轉 任 者 停 俸 與 優 存 刪 除 年 資 月 補 償 金 半 俸 婚 姻 關 係 年 限 等 方 式,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與 減 少 支 出, 將 可 有 助 達 成 收 支 平 衡 目 標 37 軍 職 人 員 係 最 晚 加 入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機 制 運 作, 但 有 可 能 最 早 破 產, 原 因 何 在? 有 無 因 應 方 案? 一 本 部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陸 續 實 施 精 實 案 精 進 案 及 精 粹 案 員 額 精 減, 員 額 由 45 萬 2 千 餘 員, 裁 減 至 27 萬 5 千 餘 員, 形 成 現 役 繳 費 人 數 少 退 役 領 費 人 數 多 及 繳 費 時 間 短 領 費 時 間 長 之 現 象, 致 退 伍 人 數 增 加 ; 另 推 動 募 兵 制, 志 願 役 人 力 增 加, 退 除 給 付 支 出 亦 隨 之 提 高, 均 形 成 基 金 支 出 負 荷 二 為 妥 處 軍 職 人 員 受 政 策 性 與 結 構 性 因 素, 造 成 退 撫 基 金 收 支 產 生 失 衡 之 問 題, 並 配 合 政 府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之 指 導, 依 行 政 院 公 布 軍 職 人 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擬 案, 研 採 下 列 開 源 與 節 流 措 施 因 應, 期 適 切 改 善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收 支 狀 況 : ( 一 ) 檢 討 放 寬 軍 官 最 大 服 役 年 齡 ( 限 ) 在 不 影 響 部 隊 作 戰 任 務 前 提 下, 適 切 放 寬 服 役 年 限, 留 用 高 專 業 及 培 訓 不 易 之 成 熟 人 力, 減 緩 基 金 產 生 收 支 領 失 衡 之 時 點 ( 二 ) 修 法 調 高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修 正 服 役 條 例 有 關 退 撫 基 金 之 提 撥 費 率 法 定 上 限 由 現 行 12% 調 升 為 18%,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 三 ) 針 對 不 良 犯 行 及 不 適 服 人 員, 研 議 退 除 給 與 相 關 限 制 措 施 另 修 訂 相 關 給 付 基 準, 以 及 針 對 不 良 犯 行 人 員 限 制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 不 得 支 領 退 休 俸 ) 等 各 項 節 約 基 金 支 出 措 施 ( 四 ) 研 議 轉 任 薪 資 合 理 規 範 增 訂 就 任 公 職 或 再 ( 轉 ) 任 政 府 投 資 事 業 或 財 團 法 人 職 務 薪 資 規 範 事 宜, 以 節 約 基 金 支 出 ( 五 ) 軍 人 課 稅 節 餘 款 挹 注 軍 職 人 員 薪 資 自 101 年 度 起 依 法 納 入 課 稅,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所 繳 稅 收 除 編 列 預 算 38 億 元 用 於 調 增 官 兵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外 ( 將 級 未 調 整 ), 節 餘 款 6.7 億 元 已 挹 注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 後 續 將 協 請 財 政 部 統 計 軍 人 課 稅 實 收 額 度, 據 以 合 理 編 製 預 算, 持 續 循 環 流 用, 以 助 益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6/21

17 ( 六 ) 提 升 基 金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提 升 基 金 管 理 績 效, 建 議 檢 討 基 金 管 理 會 管 理 辦 法 審 慎 投 資 組 合 重 新 設 定 最 低 報 酬 率 增 列 操 作 獎 勵 機 制 強 化 內 控 機 制 及 加 強 委 外 業 者 查 核 等 風 險 管 控 等 措 施, 以 維 官 兵 繳 費 權 益 補 充 說 明 : ( 一 ) 檢 討 放 寬 軍 官 最 大 服 役 年 齡 ( 限 ) 考 量 國 人 餘 命 延 長 趨 勢, 研 擬 在 不 影 響 部 隊 作 戰 任 務 及 人 事 不 產 生 壅 塞 下, 配 合 精 粹 案 組 織 定 編 後, 修 法 放 寬 將 校 級 軍 官 最 大 服 役 年 齡 ( 限 ), 並 考 量 階 級 區 分 戰 鬥 單 位 或 非 戰 鬥 內 勤 職 務 特 殊 技 勤 專 長 人 員 ( 如 軍 醫 軍 法 主 計 行 政 情 報 ) 等 因 素, 適 度 訂 定 延 長 服 役 約 1 至 5 年, 以 達 繳 費 長 領 費 短 效 益, 減 少 基 金 支 出, 並 有 效 運 用 成 熟 人 力 資 源 ( 二 ) 修 法 調 高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擬 自 現 行 8% 至 12%, 調 整 為 12% 至 18% 未 來 修 正 施 行 後, 將 配 合 公 教 人 員 期 程 及 幅 度 實 施,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益 ( 三 ) 針 對 不 良 犯 行 及 不 適 服 人 員, 研 議 退 除 給 與 相 關 限 制 措 施 參 酌 美 國 等 世 界 各 國 軍 人 制 度, 針 對 個 人 品 德 不 佳 及 不 良 犯 行 人 員, 研 議 降 階 及 限 制 僅 得 選 擇 支 領 一 次 退 伍 金, 不 得 支 領 退 休 俸 等 規 定, 合 理 區 隔 不 榮 譽 與 榮 譽 性 退 伍 之 給 付 措 施, 俾 符 合 國 家 照 顧 長 期 服 役 優 秀 軍 人 之 意 旨, 並 有 助 減 輕 退 撫 支 出 ( 四 ) 研 議 轉 任 薪 資 合 理 規 範 針 對 領 俸 軍 人 再 任 公 職 或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等 職 務, 其 薪 資 高 於 委 任 一 職 等 (32,160 元 ) 者, 明 定 停 支 退 休 俸 及 優 存 利 息 規 範, 惟 若 轉 任 後 低 薪 者, 則 宜 予 以 適 切 彌 補, 期 合 理 限 制 雙 薪, 減 輕 基 金 流 失 ( 五 ) 軍 人 課 稅 節 餘 款 挹 注 軍 職 人 員 薪 資 自 101 年 度 起 依 法 納 入 課 稅,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所 繳 稅 收 除 編 列 預 算 38 億 元 用 於 調 增 官 兵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外 ( 將 級 未 調 整 ), 節 餘 款 6.7 億 元 已 挹 注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 後 續 將 協 請 財 政 部 統 計 軍 人 課 稅 實 收 額 度, 據 以 合 理 編 製 預 算, 持 續 循 環 流 用, 以 助 益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38 第 32 條 規 定 再 任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人 員 必 須 停 俸 及 優 惠 存 款, 將 對 國 內 企 業 產 生 衝 擊 ( 華 航 中 華 電 信 ), 造 成 人 才 出 走, 甚 至 赴 陸 任 職, 形 成 反 淘 汰 現 象,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詹 凱 臣 委 員 ) 一 有 關 退 伍 人 員 再 任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職 務 薪 資 規 範 事 宜, 因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後 再 任 相 關 職 務 依 法 須 停 支 月 退 休 金 及 優 存 利 息, 致 立 法 院 及 審 監 單 位 多 次 對 本 部 提 出 質 疑 糾 正 及 要 求 改 善 之 決 議 二 本 部 已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9 項 規 定 國 家 應 尊 重 軍 人 對 社 會 之 貢 獻, 並 對 其 退 役 後 之 就 學 就 業 就 醫 就 養 予 以 保 障 之 精 神, 妥 慎 擬 定 服 役 條 例 修 正 案, 以 期 維 護 國 軍 袍 澤 退 後 就 業 權 益 及 生 活 經 濟 39 各 機 關 建 議 刪 除 服 役 條 例 第 25 條 第 4 項 加 發 一 次 退 伍 金 之 規 定,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7/21

18 一 軍 職 人 員 自 86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退 撫 基 金, 迄 102 年, 多 數 中 上 校 新 制 年 資 已 達 16 年, 依 法 加 發 一 次 退 伍 金 數 額, 中 校 約 為 69 萬 餘 元, 上 校 約 為 81 萬 餘 元 如 予 刪 除, 恐 引 發 搶 退 後 遺, 造 成 國 軍 人 力 斷 層 二 為 避 免 現 役 人 員 搶 退, 造 成 國 軍 人 力 大 量 流 失, 形 成 人 事 經 管 斷 層, 對 國 防 安 全 產 生 影 響, 建 議 仍 予 維 持 現 行 條 文, 以 維 留 營 誘 因 三 另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43 條 ( 第 1 款 ) 所 定, 加 發 之 一 次 退 伍 金 由 政 府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不 會 造 成 退 撫 基 金 負 擔 39 有 關 服 役 條 例 第 38 條 一 次 補 償 金 之 落 日 期 限 訂 為 6 年, 國 防 部 有 何 說 明? 一 經 試 算 73 年 班 至 85 年 班 退 伍 中 校, 因 舊 制 年 資 不 同, 一 次 補 償 金 數 額 約 為 4 萬 餘 元 至 56 萬 餘 元 上 校 則 為 5 萬 餘 元 至 66 萬 餘 元 如 落 日 期 間 不 足, 將 影 響 中 上 校 人 員 約 9,110 人 ( 目 前 符 合 支 領 資 格 之 上 校 3,198 人 中 校 5,912 人 ) 二 85 年 班 人 員 於 106 年 時 服 役 滿 20 年, 位 階 為 中 上 校, 如 支 領 月 補 償 金, 數 額 約 在 5 千 至 7 千 元 因 106 年 將 予 刪 除 月 補 償 金 機 制, 本 部 規 劃 保 留 一 次 補 償 金, 以 維 留 營 誘 因, 促 使 相 關 人 員 繼 續 服 役 渠 等 如 續 服 現 役, 年 資 至 25 或 26 年 時, 已 升 將 領 或 為 候 將 人 選, 國 軍 人 力 已 可 銜 接, 故 建 議 以 6 年 期 間 落 日, 避 免 搶 退 造 成 人 力 斷 層 三 另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43 條 ( 第 8 款 ) 所 定, 一 次 補 償 金 由 政 府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不 會 造 成 退 撫 基 金 負 擔 補 充 說 明 : 一 71 年 至 83 年 任 職 公 務 人 員 者, 具 支 領 補 償 金 之 資 格 以 30 歲 83 年 任 職 者 為 例, 至 106 年 時, 服 務 年 資 23 年, 尚 未 達 可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85 制 或 90 制 (53+23=76), 故 不 會 產 生 搶 退 現 象 且 公 務 人 員 可 透 過 內 陞 外 補 或 考 選 方 式 補 充 人 力, 與 軍 職 人 員 調 升 職 務 須 經 經 管 歷 練 有 別, 較 無 須 擔 憂 人 力 斷 層 二 中 校 73 至 85 年 班 一 次 補 償 金 數 額 試 算 表 年 班 補 足 年 數 補 償 金 數 額 年 班 補 足 年 數 補 償 金 數 額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8/21

19 , , , , , , , , , , , , ,940 備 註 : 以 中 校 12 級 本 俸 43,420 元 計 算 40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為 何 須 扣 繳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險 費? 一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管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暨 相 關 扣 繳 辦 法 所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如 每 月 有 利 息 所 得 金 額 超 過 5 千 元, 則 須 由 核 發 機 關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2%, 並 於 給 付 日 之 次 月 底 前 繳 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二 由 於 軍 公 教 退 休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係 屬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所 定 義 利 息 所 得 之 範 圍, 故 軍 職 人 員 之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若 超 過 5 千 元, 於 領 取 時 將 由 臺 灣 銀 行 依 法 主 動 扣 取 2%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補 充 資 料 :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 第 一 類 至 第 四 類 及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有 下 列 各 類 所 得, 應 依 規 定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率 計 收 補 充 保 險 費, 由 扣 費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扣 取, 並 於 給 付 日 之 次 月 底 前 向 保 險 人 繳 納 但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之 部 分 及 未 達 一 定 金 額 者, 免 予 扣 取 : ( 一 )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全 年 累 計 逾 當 月 投 保 金 額 四 倍 部 分 之 獎 金 ( 二 )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但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所 得, 不 在 此 限 ( 三 )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但 依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者 之 執 行 業 務 收 入, 不 在 此 限 ( 四 ) 股 利 所 得 但 已 列 入 投 保 金 額 計 算 保 險 費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 五 ) 利 息 所 得 ( 六 ) 租 金 收 入 扣 費 義 務 人 因 故 不 及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扣 繳 時, 應 先 行 墊 繳 第 一 項 所 稱 一 定 金 額 扣 取 與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二 利 息 所 得 範 圍 係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定 義 如 次 : ( 一 ) 分 離 課 稅 : 公 債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各 種 短 期 票 券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等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19/21

20 ( 二 ) 存 款 利 息 :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軍 公 教 退 休 優 惠 存 款 郵 局 存 簿 金 存 款 等 ( 三 ) 其 他 貸 出 款 項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41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18 趴 ), 未 來 是 否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一 所 得 替 代 率 係 指 每 月 退 除 所 得 超 過 退 除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者, 減 少 其 保 險 退 伍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金 額, 使 不 超 過 退 除 所 得 上 限 百 分 比 故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已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二 本 次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第 25-1 條, 已 明 定 退 除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計 算 方 式, 即 以 月 支 退 休 俸 及 優 存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除 以 最 後 在 職 同 官 階 俸 級 人 員 之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合 計 數 額 計 算 補 充 資 料 : 一 現 行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公 式 : 每 月 退 除 所 得 / 最 後 在 職 同 官 階 俸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 退 休 俸 )+( 每 月 優 存 利 息 )+(1/12 年 終 慰 問 金 )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1/12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二 服 役 條 例 修 正 案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公 式 : 每 月 退 除 所 得 / 最 後 在 職 同 官 階 俸 級 人 員 現 職 待 遇 ( 退 休 俸 )+( 每 月 優 存 利 息 )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 志 願 役 勤 務 加 給 ) TVRPA 發 表 在 痞 客 邦 PIXNET 留 言 (0) 引 用 (0) 人 氣 (2481) E mail 轉 寄 轉 寄 至 留 言 板 全 站 分 類 : 政 論 人 文 個 人 分 類 : 年 金 改 革 案 上 一 篇 : 年 終 慰 問 金 案 行 政 起 訴 狀 ( 稿 )[ ] 下 一 篇 : 臺 灣 退 伍 軍 人 權 益 保 障 協 會 章 程 [ ] TOP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20/21

21 引 用 列 表 (0) 點 我 複 製 留 言 列 表 (0) 發 表 留 言 推 0 本 文 章 限 痞 客 邦 好 友 留 言, 請 您 登 入 痞 客 邦 帳 號 回 到 頁 首 回 到 主 文 免 費 註 冊 客 服 中 心 痞 客 邦 首 頁 PIXNET %5B%E8%BD%89%E8%BC%89%5D%E5%9C%8B%E9%98%B2%E9%83%A8%E8%BB%8D%E8%81%B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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